道德风险的概念范文

时间:2023-06-19 09: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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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的概念

篇1

最终贷款人的理论分为四类:古典主义、货币主义、新古典主义以及自由主义。古典主义理论认为,应直接慷慨地对缺乏流动性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但需要使用惩罚性利率,这一派的代表包括巴林爵士、桑顿以及巴杰特。之后的货币主义否定这种直接干预的方式,因为干预成本高且不公平,认为即使是在危机时期,也只能通过公开操作方式对市场而不是向特定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这一派的代表人包括古德弗兰德、保度、考夫曼以及斯瓦茨等,主要是美国经济学家。新古典主义认为不仅要救助缺乏流动性的而且要救助没有清偿力的银行,代表人物包括汉弗莱、弗里德曼等。自由主义则认为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成为最终贷款人,将支持公共最终贷款人的理论都推倒,认为银行恐慌产生的唯一理由是对银行系统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没有这些限制自由竞争的市场就会自动产生一个防恐慌的银行体系,代表人物如塞尔金,属于最终贷款人理论中的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提醒学者尽量减少市场干预,采取对市场影响最小的方式。四种理论派别和道德风险之间的联系不尽相同。货币主义只支持以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式提供高能货币,为整个市场提供流动性,反对直接干预特定金融机构,不直接资助或干预某个金融机构,不可能使商业银行产生隐性担保预期,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没有道德风险存在的机会。自由主义从根本上反对公共机构提供最终贷款,所以该学派支持的政策不可能产生道德风险。新旧古典主义两种理论都赞成救助特定金融机构,区别在于:古典主义认为要救助缺乏流动性但有清偿力的银行,新古典主义认为对无清偿力的银行也要救助。

所以笼统谈论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存在理论误导,可能是这种原因造成了“最终贷款人必然导致道德风险的”概念误导。

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原因

(一)新旧古典主义的理论缺陷――手段劫持目标

在澄清了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概念误导后,检讨新旧古典主义理论本身并同货币主义理论比较以寻找道德风险原因。

新旧古典主义学者支持救助特定银行,危机期间的政治和经济压力导致救助几乎成为政府甚至是社会唯一选择,而救助前后,关于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的讨论就不绝于耳。学者们早就对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提出警告。桑顿指出,中央银行救助将鼓励这些机构管理的“闲散”和“懒惰”行为。巴杰特则认为,如果不采取预防措施,对坏银行的救助都将阻止将来好银行建立。索洛认为,救助会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银行会因为最终贷款人的隐性担保而热衷从事高风险投资,公众也丧失监管银行的动力。金德伯格则指出,如果一家银行或公司知道自己会从自己所干的蠢事中得到解救,会促使它沉迷于蠢行。

但理论界对于最终贷款人为什么会为商业银行提供潜在担保并没有提供很令人满意的分析,而道德风险如不能妥善解决,最终会影响最终贷款人功能的合法性(杜金岷、危勇,2007)。

最终贷款人的目标是宏观的,应对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桑顿认为最终贷款人的功能是对整个市场而言,而不是针对某个银行,只救助那些有清偿力的银行,而不救助那些大而不倒银行。巴杰特则论证最终贷款人是在危机时干预并拯救整个货币体系。汉弗莱总结前人理论,认为最终贷款人的责任不是为了避免危机的发生,而是为了缓解金融冲击的影响;防止恐慌的蔓延,而不是去拯救破产银行。尽管学者有不同争论,但在最终贷款人目标的宏观性这一判断上还是比较统一的。

在最终贷款人实现手段上,新旧古典主义理论出现较大分歧。巴林认为一切有清偿能力的银行可以在危机时向中央银行借款。桑顿则认为最终贷款人是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任何情况下不得维护无清偿能力的银行。巴杰特则表明,最终贷款人只能向陷入流动性危机而不能向破产的银行提供贷款。费舍则认为最后贷款人可以向市场也可以向机构提供贷款。最终贷款人实现手段的争论,也体现在实践中。针对金融市场出现的危机,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方式干预宏观市场,减少恐慌蔓延;也可向银行提供贷款,来干预银行。从理论上看,如果最终贷款人采用非直接干预特定银行的方式,应可消除商业银行的救助预期,避免道德风险。现实是,理论上的不统一和实践的实用主义使央行面对货币紧缩时用尽各种手段。因此,索洛提出银行只要出现危机,最终贷款人都应进行援助;古德哈特认为在危机期间最终贷款人很难有足够时间来评价资产状况和偿债能力,无法判断是流动性不足还是偿债能力缺乏,而倒闭比救助的社会成本要大得多,因此都需要进行援助。

货币主义和古典主义最终贷款人的理论结构如下。货币主义最终贷款人理论结构为:目标(宏观,系统性风险)――手段(宏观,公开市场操作),即宏观-宏观结构;古典主义为:目标(宏观,系统性风险)――手段(微观,救助特定银行),即宏观-微观结构,两流派界限明确。但现实是实用主义的,央行在同一时期往往混合使用两种理论,比如三十年代大萧条、亚洲金融危机、次贷危机期间的救市行为,趋向于后者,救助特定银行,提高了商业银行对最终贷款人的预期。危机时最终贷款人选择的现实主义和唯一性、公众对救助特定金融机构的关注,完全掩盖了货币主义和新旧古典主义之间的斗争,市场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存款人、投资者以及评级机构都对救助的产生必然预期,可以将这种理论斗争和实用主义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商业银行的救助预期称之为最终贷款人理论的形式性误导。因此重新梳理最终贷款人有关理论会发现其一直存在的形式性误导,即最终贷款人目标的宏观设定和手段的微观体现之间存在的某种结构性紧张或者冲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这种紧张进一步将其放大,很多时候存在手段劫持目标的嫌疑和结果,这种误导是最终贷款人制度为商业银行提供潜在保险的原因。

只要理论上存在目的和手段的矛盾,大型金融机构就会运用自己的巨大经济影响,扩大这种紧张或者误导,支持公共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救助实践,实际上最终贷款人的手段劫持其目标。

(二)大而不倒主义与道德风险―手段目标化

从1984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大陆银行案开始,大而不倒主义开始成为金融监管中的重要议题。大而不倒主义,是指银行如此巨大以致于其倒闭可能引起银行市场系统性风险,因此在银行将要倒闭时政府就不得不进行救助(Carrington.U.S,1984)。该主张和新古典主义最为相近,两者都认为应该救助将倒闭银行。区别在于,新古典主义认为,在危机时期区分将倒闭金融机构是缺乏流动性还是没有清偿力,时间上是来不及的;而大而不倒主义则几乎不存在流动性与清偿力之争,只要银行规模足够大且可能倒闭就应该救助,将其判断标准集中在银行自身特征上。

从最终贷款人到大而不倒有一个演化的过程。最终贷款人理论开始就注意到大而不倒问题并持反对意见。桑顿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最终贷款人不能救助被认为太大而不能倒闭的银行。古德弗兰德和金、保度、舒瓦茨认为最终贷款人的支持对象应该是市场,这些资金支持只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进行。但后来出现变化,古德哈特认为在危机期间最终贷款人没有足够时间来来判断银行是流动性不足还是偿债能力缺乏,再加上倒闭的社会成本要大得多,因此都需要进行援助。保度认为,最终贷款人救助银行危机的趋势是,无论危机银行是否资不抵债,最终贷款人都要提供无限的援助。因此,大而不倒主义是新旧古典主义形式性缺陷在逻辑上的逐步发展。

20世纪后危机频现,为挽救银行体系,欧美各国放宽提供最终贷款的条件,不仅为出现流动性问题的银行提供贷款支持,也为资不抵债的银行提供援助。各国金融监管纷纷引入大而不倒主义,扩大了最终贷款人功能中的形式性缺陷。大而不倒主义表现为当某银行出现危机,没有人讨论公开市场操作还是窗口贴现,及缺乏流动性还是清偿力的问题;直接转为,该银行规模是否足够大,其倒闭是否会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即在符合大而不倒概念的情况下,不考虑是否救助,而是讨论如何救助。意思就是,如果一个银行规模足够大,其倒闭影响到银行系统的稳定性,那么该银行就可以挟“系统稳定性”以令“国家”,确立了必然导致道德风险的大而不倒主义。由此大而不倒成为商业银行奋斗的目标,因为整个银行市场参与者,商业银行、存款人、评级机构等都充分认识到,“国家必然要救助大而不倒银行”,这是新旧古典主义最终贷款人理论演化的必然结果。

最终贷款人制度中潜含的道德风险治理:制度回归

(一)从“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到“某些最终贷款人的道德风险”

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这种说法,将本来只是其中部分理论派别的问题强加到所有最终贷款人理论派别之上,存在着以偏概全的概念误导。使得很多人误认为所有理论派别设计的的最终贷款人行为都会导致道德风险。这种概念误导有两个致命缺陷,首先在没有检讨最终贷款人理论本身缺陷情况下就开始设计治理措施;其次导致治理道德风险的设计关注于特定最终贷款人措施实施的程序。应回归最终贷款人理论本身,寻找道德风险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设计治理措施。

(二)从“银行的银行”到“银行市场的银行”

篇2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企业道德风险;管理行为;风险治理

篇3

(一)“金融道德风险”存在定性难题

“金融道德风险论”在对“金融道德风险”的概念、类型及原因等进行分析时,往往顾此失彼。比如,梅世云提出“社会性道德风险”的概念,认为“社会性道德风险”有体制引发型、政策引发型甚至腐败引发型等几类。[11]那么,既然是体制、政策甚至腐败引发了风险,为何不能称之为“体制风险”、“政策风险”或“腐败风险”呢?即使这些风险也可以从道德维度进行解读,但把其他视角几乎全部纳入道德维度之下却有失偏颇。更明显的是,他认为,“法制不健全……也是形成金融道德风险的重要因素”[5],既如此,为何该风险不能称之为“金融法律风险”呢?因为金融市场会经常遇到法律跟进不及时或法律之废、立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再者,如果存在“金融道德风险”,也只能归因于道德,因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区别,而“若将一切道德的责任,尽行化为法律的责任,那便等于毁灭道德”[12](P402)。可见,此时“金融道德风险”面临难以定性的难题。

(二)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难以确立

“金融道德风险论”努力从道德维度寻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如果仅从表面现象看,金融风险的确与道德危机如影相随:随着金融市场多个交易环节资金链条的断裂,欺诈和不遵守契约的行为开始盛行,从而引发更大规模的金融风险,最终导致金融危机。但是,这并不表明,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就包含在道德逻辑之中。事实上,个别或少数金融交易中的“败德”行为,即使在金融市场稳定时期也是存在的。而在此次世界性金融危机中,“大而不能倒”的美国华尔街金融巨头被认为是危机的始作俑者。但如果据此认为,危机源于这些金融大鳄的道德因素,那就会与事实明显矛盾。因为,“数十年来,美国‘华尔街’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中心和楷模,引领着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13]。这说明,人们一旦从道德维度追溯金融危机的根源,并期望以此确立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就会脱离事实。所以,当“金融道德风险论”试图从道德失灵中寻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从而希望从对金融风险的道德批判中走向法律思维时,其结果只能是,对这种道德批判得愈猛烈,距离法律就愈远。

(三)金融法学难以自我证成

“金融道德风险论”一旦变为一种法学立场,就会使法律思维屈从于道德维度的叙说方式,不仅会造成金融法学知识特性的弱化,而且无法使金融法学完成自我证成。道德不能限定风险。风险与道德都是金融市场的一个侧面,道德并不基于风险而存在,风险也不会因为道德而出现。风险与道德具有同样的现实依据,道德不能作为一种必然的标准来限制或决定风险,风险也没有必然的义务体现该种道德。而风险之所以不会、也不能够固定、单一地指向某种道德,其与道德的主体性有关。道德主体的复杂性、多元性甚至利益的对抗性(源于社会分层),使道德分化为不同的观念体系,呈现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此时,道德批判就只能成为道德批判者对其他道德主体的批判。但是,不管人们对金融风险进行怎样的道德批判,都无法改变金融风险所具有的道德属性,即只要不改变金融风险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就无法改变其所体现的道德逻辑。比如,在“占领华尔街运动”中,尽管代表“99%”的民众对代表“1%”的华尔街金融寡头进行了持续的道德声讨,但是,金融家们绝不会因此而改变其道德逻辑,因为自己为股东谋利就是其最大的道德。所以,不是金融风险没有体现道德,而是没有体现“金融道德风险论”主张的那种道德而已。如此,“金融道德风险论”对金融风险的道德批判自然苍白无力,金融法学理论体系也就难以建立。

(四)受制于个人主义方法论缺陷

金融法学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在研究范式上以方法论整体主义为基础。但“金融道德风险论”却遵循个人主义方法论。当然,如果孤立地看待一个具体的金融风险事件,的确与交易相对人背弃商业道德有关。但是,当金融交易关系中的人们普遍采取欺诈、不遵守契约等机会主义行为方式时,个人主义方法论就难以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例如,近些年我国多地发生恶意逃债、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现象,就不能仅仅从个人主义的角度去解读。就某种社会科学而言,“只有当人与人之间自发形成超越于个体的社会组织时,经济学才有了其研究的对象……个体的节约行为或者其他任何改善自己生存状况的努力,只要是孤立进行的,都不属于经济学研究的范畴”[14],金融法学亦如此。同时,不论何种因素导致的金融风险,只要还停留在偶然发生或个别调整的阶段,而未体现出一定的普遍性、系统性和规律性,其解决情势还未形成社会立法需要,就不足以引起金融法学的注意。而一旦某类金融风险体现为一种社会利益诉求,就表明该类金融风险已经超出了个人主义的范畴,金融法学才有可能从其普遍性中把握规律性,从而担当起指导立法实践的时代责任。而“金融道德风险论”中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显然限制了金融法学的理论视域。之所以存在这种方法论瑕疵,与其新自由主义的理论渊源密切相关,因为在新自由主义那里,“个人失败基本被归结于个体自己的过失”

二、“金融道德风险”的实质

金融法学对“金融道德风险”的贸然引入,之所以使自身陷入困境,在于其回避了“金融道德风险”的本质性问题。这种不“追根溯源”的实用主义后果是,当理论不能从简单的假设和推理中找到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根源时,竟然发现道德始终在金融风险中显露身影,因而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道德当成金融风险的“罪魁祸首”,进而将道德视为当今世界之最大祸害。因此,只有从“金融道德风险”的本质这一核心问题入手,才能揭开“金融道德风险”这一貌似强大的“外壳”之下所掩盖的真实世界。金融风险与金融资本相联系。金融风险是指一定量的金融资本,在未来时期内,其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金融风险其实就是金融资本的经营风险,即一定量的金融资本因各种原因出现经营不善、利润减损等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作为人的一种经济性存在方式,金融资本具有自己独特的道德逻辑,这种逻辑体现着“以钱生钱”的利润最大化动机或目的。可以说,赢利就是金融资本的最大道德。由此,“金融道德风险”只是被人为地虚化为道德侵害的金融资本的赢利风险。所以,这种侵害不可能是道德范畴内的侵害,而是可以量度的、表现为一定物质利益损失的经济侵害。[16](P19)于是,无论人们多么不情愿地向金融资本经营者支付对价,或者多么希望违背道德的铁律(如借钱不想还)而又无奈于法律的强制,但只要这种对价最终得以支付,就不会在道德上遭受谴责,也就不存在“金融道德风险”。因此,“金融道德风险论”实际上体现了金融资本的道德主体性立场,客观上担当着掩盖金融资本趋利本性的理论角色。可见,不是从可以经验地、具体地把握金融风险实质的社会存在———金融资本出发,而是从主观的、抽象的社会意识形式———道德出发去分析金融风险,显然是舍本逐末。当然,金融资本的历史合理性包含在产生它的社会条件之中,无论是对金融风险的道德幻化,还是对金融道德的人性批判,都改变不了金融资本的趋利本性。因此,金融风险是金融资本的而不是人的内在规定性。历史地看,通过市场竞争争夺利润是金融资本的存在方式,而这种竞争不像人们所希望的那样“道德”,它从来就是一部充满欺诈、倾轧甚至掠夺的历史。[17](P130)所以,不惜以“败德”制造金融风险,是金融资本内在的运动逻辑,而人一旦为金融资本所界定,并变成其执行人,便具备了这种本性。漂流的殖民主义者———鲁滨逊,一爬上孤岛就失去这种本性,因为客观上,他远离了资本,此时金币对他毫无意义。所以,无论他的道德多么败坏,再多的金币也不可能使他制造“金融道德风险”,因为从他人之处获取利润的机会是不存在的。在这个金币都成为无用物的荒岛、金融资本对人来说已经不存在时,产生金融风险的根源才能消除。显然,这不是道德的功劳,而是金融资本的投机逻辑随着资本的社会条件的消失而消失了。所以,与其说金融风险距离道德很近,毋宁说金融风险距离金融资本的利润更近。而愈是把道德置于历史的前台,就愈发说明,金融资本把自己的投机本质隐藏得更深了。

三、对“金融道德风险论”的法理批判

“金融道德风险论”,一方面将金融风险归因于个人的“败德”;另一方面将解决路径寄望于普遍适用的法律,这种相悖的逻辑进路,反映出道德维度本身潜藏着其所无法应对的路径局限,凸显着与法律思维之间的根本冲突。道德维度不能当然地完成向法律思维的转换。金融风险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而金融活动中的道德观念则属于主观意识的范畴。同时,只有导致金融风险的客观条件生成,从道德维度观察该风险才有现实意义。而这种客观条件一旦存在,金融风险就不是道德所能够约束的,因为,道德是依靠自律得以实施的规则;而在金融利益冲突面前,只有通过立法,进行国家强制,才能从根本上迟缓、阻滞以至避免这些风险。这是缘于,法律的国家强制性能真实干预到资源配置的过程,能对金融市场关系中的利益矛盾进行强制克服或调整,从而对产生金融风险的社会条件进行控制。同时,法律是一种他律性规则,这种规则一旦生效,就具有了相对于交易行为人意志的独立性和国家意志性,并依靠一整套国家运行机制,对其经济利益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果;而道德则不同,虽然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其实施不仅要依靠社会舆论,更需要行为者内在的自觉力量。金融交易属于典型的资本套利活动甚至“零和游戏”,其特点是交易双方都以其利益最大化为企求,而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必然出现“囚徒困境”。这说明,交易双方的利益矛盾具有难以调和的性质,依靠道德自律来避免或减少这种冲突是靠不住的,而金融风险的根源恰恰就包含在这种冲突之中。所以,“金融道德风险论”试图从道德维度寻找金融法得以产生的逻辑正当性,明显面临着无法从道德维度向法律思维过渡与转换的难题。毋庸置疑,道德也是历史的一种理性,它的特殊性在于,道德可以内化为人之理性自觉,使人主动而不是被动地调整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但是,作为自律性规范,道德在利益冲突面前常常失灵。不过,这并不表明可以弥补道德调整之不足的法律根源于道德失灵。显然,“金融道德风险论”把看问题的角度当成问题本身,或者说,把看问题的立场作为问题的根源,似“盲人摸象”———从金融风险的道德属性去感知对象,由此认为金融法的现实依据隐含在道德失灵之中。但是,如果把金融风险看成人内心道德观念的结果,就需要从改造人的道德观念入手,用道德机制加以解决,因为“解铃还须系铃人”。如果最终要依赖道德之外的制度,那只能认为问题的真正原因在于人观念之外的因素,这种因素正是法律治理的客观依据。正如列宁在批判民粹主义时所言,民粹主义仅仅认为,“问题的关键只在于消除‘奸诈之徒’”,但是,“自发势力不是偶然地或从外面什么地方‘不断混进生活之中’的东西”。[18](P312)所以,“金融道德风险论”只看到个体意义上的“奸诈之徒”,而看不到整体意义上“奸诈”的资本道德,自然只能停留于对个体性道德的批判,无法揭示金融风险内在的一般性,从而无法上升到整体主义的法律思维立场。事实表明,世界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都在通过完善立法以积极应对和化解金融风险。比如,为应对危机,美国政府积极推动金融制度改革,这项改革被称作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产业最彻底的改革。奥巴马于2010年7月签署的《金融改革法案》,是美国70多年来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可见,为了防止金融资本的趋利行为给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风险,法律再次成为金融风险治理的主要方式。“金融道德风险论”显然与这一基本事实不符。

篇4

随着社会的发展,会计职能呈现多元化,现代会计活动赋予会计人员更高的使命和要求,不仅要为企业内部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而且要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服务。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是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然而,从我国的郑百文、银广夏,到美国的安然、世通等会计舞弊案件,致使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探讨愈趋炽热。因此,对会计职业道德及其风险的概念和内涵予以了解,有利于寻求规避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途径和方法。

一、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在整个道德体系中,职业道德的地位十分重要,正如恩格斯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逐步形成和总结出来的,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之间、会计人员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职业道德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统一的准则和规范。

2.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1)公正性。美国会计学家斯科特,1941年在《会计原则的基础》中将会计的公正性表述为“会计原则、程序和技术应该公正,不偏不倚,它们不应该服务于特殊的利益”,并提出了三个著名的概念,即:“①会计程序必须公平地对待一切利益集团;②财务报告应保持真实和准确;③会计数据应当是公允、无偏见的。 可见,会计公正的目的,就是要平等地对待社会上的每一位会计信息使用者,无论他们是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政府、企业管理者还是企业员工。

(2)真实性。会计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真实,没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就谈不上公正。公正与真实互为表里,相互支撑,真实性就成为会计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范畴,成为会计理论研究的热点。早在1939年美国著名会计学家肯列.麦克尼尔(KennthMacneal)在《会计的真实性》中就指出“财务报表只有在它们揭示资产的现行价值以及由于价值变动所发生的利得或损失时才显示出真实性,虽然价值的增加是应该标明为实现或未实现的”。 由此可见,真实性是会计的生命,是会计存在的价值所在。失去真实性,也就是失去会计存在的意义,必然引起社会经济的混乱和动荡。因而保持会计的真实性,就成为社会公认的道德范畴。

(3)忠诚性。忠诚性包含两层意义:其一是要忠心耿耿,尽心尽力;其二是诚实,全心全意,实事求是,表里如一。 即忠诚性也是双面的:一方面是对管理当局的忠诚,即内向忠诚,完成管理当局所委托的责任,提出合理化建议,严守商业秘密;另一方面是对企业委托人的忠诚,即外向忠诚,表现在公正、客观地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会计人的内外忠诚,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两者不可或缺,否则就不成为忠诚。

(4)勇敢性。会计职业道德的勇敢性,是指会计人员的勇气、胆量、无惧无畏。这一道德范畴的意义在于会计人有正义感,勇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畏强权,不谋私利,敢于直言,勇于披露真实信息,它是实现会计公正、真实、忠诚性的必要条件。无私才能无畏,无畏才能勇敢,勇敢才能坚持原则,才能追求真理。

3.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

(1)政治性和原则性。市场经济越发达,职业越社会化,道德信誉越重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注重的是“诚实守信”。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工作既具有明确的经济目的,又有明确的政治目标。会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在从业活动中一定要有很强的政策观念,应严格按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办事,做到清正廉洁,大公无私。否则,不仅害了自己还会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因此,政治性和原则性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典型特征。

(2)稳定性和连续性。会计职业道德在内容上与会计工作的要求和会计工作实践是紧密结合的。在长期的会计工作中,会形成一种比较成熟的职业品质,并且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这些道德的性质和方向会保持不变。会计人员这种行为方向的稳定性决定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连续性,这种连续性表现为世代的会计传统、会计习惯和会计风格,正是这种稳定的连续性使会计实现由低级向高级、从不完善向完善的发展和演进。

(3)自律性和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的自律性是指会计人以职业良心为核心,在履行义务时,把应负的职责转变为内心道德感和道德行为准则,形成会计人员的职业良心,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并能从遵守这些规则中得到激励。而他律性是以会计职业责任和义务为核心,是社会对会计行为个人的“防范”,理性对欲望的“束缚,要依靠外力引导和约束而起作用。自律性和他律性的统一构成了会计人的独特世界观和职业品格,也正因为如此,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才处于会计规范体系结构中的深层,具有非凡的意义。

(4)职业性和专业性。会计道德品质的培育是将会计人员自身品德的完善和会计职业的存在和发展相结合。一方面与社会道德的形成具有某种内在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与会计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因此培育会计道德品质不仅具备道德形成的特点,还具有会计职业的特点,会计职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由于会计是一门技术应用科学,具有完善的技术方法体系,因而会计职业道德的技术性要求,表现在会计人对会计方法、政策、程序的选择都应体现出公正性、真实性的道德精神。

4.会计职业道德研究的意义

(1)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会计的行为主体是“会计人”,会计人作为会计职业者,其行为依据不仅依赖于会计法律规范和会计准则规范,更要依赖于道德规范。因为它是处于会计人内心的自我规范,是人类行为的共同尺度,具有较强的自律性,只有自觉遵守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才能将外在于会计人的会计法律规范、准则规范加以内化,形成慎独,创造性地完成会计工作。

(2)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最有效的手段。会计关系主要有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会计与企业外部委托人的关系;第二个层面是会计与管理当局的直接委托关系;第三个层面是会计与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关系。会计人只有在职业道德的规范约束下,培养其独立的人格,摆脱其各种关系的束缚,消除私欲和自利,公正地开展会计行为,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达到信息传递与效用的优化。

(3)会计职业道德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从会计职业关系角度讲,会计目标就是为会计职业关系中的各个服务对象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能否为这些服务对象及时提供相关的、可靠的会计信息,取决于会计职业者能否严格履行职业行为准则。如果会计职业者故意或非故意地提供了不充分、不可靠的会计信息,会严重背离会计目标,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使服务对象的决策失误,甚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因此,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约束着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4)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的内在要求。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会计职业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体现。一个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这不仅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也是会计职业者遵循会计职业道德的可靠保证。倡导会计职业道德,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并结合会计职业活动,引导会计职业者进一步加强自我修养队,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有利于促进会计职业者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会计职业道德风险

1.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含义

道德风险是指契约的甲方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契约的乙方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从而导致获利的可能性,属于非对称信息经济学理论领域的基础概念。 会计的职能是向企业外部提供反映企业经济实质的客观和相关的信息。由于企业越来越社会化,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会出现大股东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从而出现道德风险。会计人员属于企业的内部人员,在大股东出现道德风险时,会计人员往往受到他们的压力使披露的信息不能客观或相关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这就产生了会计职业道德风险。

2.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分类

(1)主动风险。主动风险是在会计从业人员在没有明确的行政指令的情况下,背离会计法规和财经制度。违反工作条例和操作规则,引起不良后果应承担的风险。

(2)被动风险。被动风险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行政指令下非自愿地或由于专业知识水平的限制无意识地背离会计法规、财经制度和会计工作操作规则应承担责任的风险。

3.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客观性表现为会计系统的固有风险,它受制自于会计假设、会计原则的限制风险,会计环境的压力风险,会计人员主观行为的道德风险。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客观性表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相对的。“绝对真实”的会计信息只是会计学者、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制定者追求的一种“境界”,一种终极目标。

(2)潜在性。会计职业道德风险是潜在于会计工作中的一种可能性,是否发生以及风险的程度大小都是不确定的。如果会计信息因故意或技术差错存在错报、露报,但没有被发现,或虽被发现但未被追究,那么会计人员就不会承担损失或不会承担全部损失。只有会计人员的错误被追究时,潜在的风险才会转化为现实的风险。

(3)危害性。无论何种风险一旦变为现实的损失,其后果都是十分严重的。会计职业道德风险源于会计工作,它不仅给会计人员带来经济损失或使其承担法律责任,还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失。信息的真实完整性是会计的生命,会计信息失真不仅会损坏企业形象,还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给国民经济带来巨大危害。

(4)可变性。会计职业道德风险是由各种主观或客观因素决定的,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会计职业道德风险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通过控制这些影响风险的因素,有可能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其可变性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随着社会监督机制的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会计理论与方法的不断改进,以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某些不可控的风险变为可控的风险;另一方面,客观环境的变化又会导致新的风险的产生。

4.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研究的意义

(1)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控制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会计信息系统是国民经济信息系统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家经济信息系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全密切相关。会计信息失真,会掩盖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隐患,影响利益分配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破坏国民经济发展的正常运行环境。鉴于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可变性特征,可以对其加以控制,将会计职业道德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保证国家经济信息系统的安全,发挥会计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建设作用。

(2)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研究关系到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与矛盾并存的关键时期,同时也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

这些综合因素必将对会计职业道德风险产生影响,如果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利用一切积极因素,就能有效地化解和防范风险,反之,则会加剧风险,从而降低会计信息质量,使会计业遭受到更大的打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转型期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研究关系到会计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3)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研究关系到会计理论建设。会计职业道德风险,在会计理论研究中处于薄弱环节,由于过去会计信息系统在整个国民经济系统中的重要性尚未显现,对会计的信息质量要求不太苛刻,同时,以前运用会计职业技术判断不多,因此,会计职业道德风险未受到关注。当前,会计行业面临来自行业内外的压力,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研究应该纳入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从而寻求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充分发挥会计行业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堡垒作用。

参考文献:

[1]陈莉: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思考.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7期

[2]O R Scott.The Basic of Accounting Principles.The Accounting Review, vol.12,1941,pp.25-28

[3]谢诗芬:会计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方法论视角.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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