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风险的概念范文

时间:2023-06-19 09: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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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风险的概念

篇1

最终贷款人的理论分为四类:古典主义、货币主义、新古典主义以及自由主义。古典主义理论认为,应直接慷慨地对缺乏流动性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但需要使用惩罚性利率,这一派的代表包括巴林爵士、桑顿以及巴杰特。之后的货币主义否定这种直接干预的方式,因为干预成本高且不公平,认为即使是在危机时期,也只能通过公开操作方式对市场而不是向特定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这一派的代表人包括古德弗兰德、保度、考夫曼以及斯瓦茨等,主要是美国经济学家。新古典主义认为不仅要救助缺乏流动性的而且要救助没有清偿力的银行,代表人物包括汉弗莱、弗里德曼等。自由主义则认为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成为最终贷款人,将支持公共最终贷款人的理论都推倒,认为银行恐慌产生的唯一理由是对银行系统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没有这些限制自由竞争的市场就会自动产生一个防恐慌的银行体系,代表人物如塞尔金,属于最终贷款人理论中的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提醒学者尽量减少市场干预,采取对市场影响最小的方式。四种理论派别和道德风险之间的联系不尽相同。货币主义只支持以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式提供高能货币,为整个市场提供流动性,反对直接干预特定金融机构,不直接资助或干预某个金融机构,不可能使商业银行产生隐性担保预期,在理论上和现实中都没有道德风险存在的机会。自由主义从根本上反对公共机构提供最终贷款,所以该学派支持的政策不可能产生道德风险。新旧古典主义两种理论都赞成救助特定金融机构,区别在于:古典主义认为要救助缺乏流动性但有清偿力的银行,新古典主义认为对无清偿力的银行也要救助。

所以笼统谈论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存在理论误导,可能是这种原因造成了“最终贷款人必然导致道德风险的”概念误导。

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原因

(一)新旧古典主义的理论缺陷――手段劫持目标

在澄清了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概念误导后,检讨新旧古典主义理论本身并同货币主义理论比较以寻找道德风险原因。

新旧古典主义学者支持救助特定银行,危机期间的政治和经济压力导致救助几乎成为政府甚至是社会唯一选择,而救助前后,关于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的讨论就不绝于耳。学者们早就对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提出警告。桑顿指出,中央银行救助将鼓励这些机构管理的“闲散”和“懒惰”行为。巴杰特则认为,如果不采取预防措施,对坏银行的救助都将阻止将来好银行建立。索洛认为,救助会带来一定的道德风险,银行会因为最终贷款人的隐性担保而热衷从事高风险投资,公众也丧失监管银行的动力。金德伯格则指出,如果一家银行或公司知道自己会从自己所干的蠢事中得到解救,会促使它沉迷于蠢行。

但理论界对于最终贷款人为什么会为商业银行提供潜在担保并没有提供很令人满意的分析,而道德风险如不能妥善解决,最终会影响最终贷款人功能的合法性(杜金岷、危勇,2007)。

最终贷款人的目标是宏观的,应对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桑顿认为最终贷款人的功能是对整个市场而言,而不是针对某个银行,只救助那些有清偿力的银行,而不救助那些大而不倒银行。巴杰特则论证最终贷款人是在危机时干预并拯救整个货币体系。汉弗莱总结前人理论,认为最终贷款人的责任不是为了避免危机的发生,而是为了缓解金融冲击的影响;防止恐慌的蔓延,而不是去拯救破产银行。尽管学者有不同争论,但在最终贷款人目标的宏观性这一判断上还是比较统一的。

在最终贷款人实现手段上,新旧古典主义理论出现较大分歧。巴林认为一切有清偿能力的银行可以在危机时向中央银行借款。桑顿则认为最终贷款人是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任何情况下不得维护无清偿能力的银行。巴杰特则表明,最终贷款人只能向陷入流动性危机而不能向破产的银行提供贷款。费舍则认为最后贷款人可以向市场也可以向机构提供贷款。最终贷款人实现手段的争论,也体现在实践中。针对金融市场出现的危机,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方式干预宏观市场,减少恐慌蔓延;也可向银行提供贷款,来干预银行。从理论上看,如果最终贷款人采用非直接干预特定银行的方式,应可消除商业银行的救助预期,避免道德风险。现实是,理论上的不统一和实践的实用主义使央行面对货币紧缩时用尽各种手段。因此,索洛提出银行只要出现危机,最终贷款人都应进行援助;古德哈特认为在危机期间最终贷款人很难有足够时间来评价资产状况和偿债能力,无法判断是流动性不足还是偿债能力缺乏,而倒闭比救助的社会成本要大得多,因此都需要进行援助。

货币主义和古典主义最终贷款人的理论结构如下。货币主义最终贷款人理论结构为:目标(宏观,系统性风险)――手段(宏观,公开市场操作),即宏观-宏观结构;古典主义为:目标(宏观,系统性风险)――手段(微观,救助特定银行),即宏观-微观结构,两流派界限明确。但现实是实用主义的,央行在同一时期往往混合使用两种理论,比如三十年代大萧条、亚洲金融危机、次贷危机期间的救市行为,趋向于后者,救助特定银行,提高了商业银行对最终贷款人的预期。危机时最终贷款人选择的现实主义和唯一性、公众对救助特定金融机构的关注,完全掩盖了货币主义和新旧古典主义之间的斗争,市场参与者包括金融机构、存款人、投资者以及评级机构都对救助的产生必然预期,可以将这种理论斗争和实用主义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商业银行的救助预期称之为最终贷款人理论的形式性误导。因此重新梳理最终贷款人有关理论会发现其一直存在的形式性误导,即最终贷款人目标的宏观设定和手段的微观体现之间存在的某种结构性紧张或者冲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这种紧张进一步将其放大,很多时候存在手段劫持目标的嫌疑和结果,这种误导是最终贷款人制度为商业银行提供潜在保险的原因。

只要理论上存在目的和手段的矛盾,大型金融机构就会运用自己的巨大经济影响,扩大这种紧张或者误导,支持公共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救助实践,实际上最终贷款人的手段劫持其目标。

(二)大而不倒主义与道德风险―手段目标化

从1984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大陆银行案开始,大而不倒主义开始成为金融监管中的重要议题。大而不倒主义,是指银行如此巨大以致于其倒闭可能引起银行市场系统性风险,因此在银行将要倒闭时政府就不得不进行救助(Carrington.U.S,1984)。该主张和新古典主义最为相近,两者都认为应该救助将倒闭银行。区别在于,新古典主义认为,在危机时期区分将倒闭金融机构是缺乏流动性还是没有清偿力,时间上是来不及的;而大而不倒主义则几乎不存在流动性与清偿力之争,只要银行规模足够大且可能倒闭就应该救助,将其判断标准集中在银行自身特征上。

从最终贷款人到大而不倒有一个演化的过程。最终贷款人理论开始就注意到大而不倒问题并持反对意见。桑顿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最终贷款人不能救助被认为太大而不能倒闭的银行。古德弗兰德和金、保度、舒瓦茨认为最终贷款人的支持对象应该是市场,这些资金支持只能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进行。但后来出现变化,古德哈特认为在危机期间最终贷款人没有足够时间来来判断银行是流动性不足还是偿债能力缺乏,再加上倒闭的社会成本要大得多,因此都需要进行援助。保度认为,最终贷款人救助银行危机的趋势是,无论危机银行是否资不抵债,最终贷款人都要提供无限的援助。因此,大而不倒主义是新旧古典主义形式性缺陷在逻辑上的逐步发展。

20世纪后危机频现,为挽救银行体系,欧美各国放宽提供最终贷款的条件,不仅为出现流动性问题的银行提供贷款支持,也为资不抵债的银行提供援助。各国金融监管纷纷引入大而不倒主义,扩大了最终贷款人功能中的形式性缺陷。大而不倒主义表现为当某银行出现危机,没有人讨论公开市场操作还是窗口贴现,及缺乏流动性还是清偿力的问题;直接转为,该银行规模是否足够大,其倒闭是否会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即在符合大而不倒概念的情况下,不考虑是否救助,而是讨论如何救助。意思就是,如果一个银行规模足够大,其倒闭影响到银行系统的稳定性,那么该银行就可以挟“系统稳定性”以令“国家”,确立了必然导致道德风险的大而不倒主义。由此大而不倒成为商业银行奋斗的目标,因为整个银行市场参与者,商业银行、存款人、评级机构等都充分认识到,“国家必然要救助大而不倒银行”,这是新旧古典主义最终贷款人理论演化的必然结果。

最终贷款人制度中潜含的道德风险治理:制度回归

(一)从“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到“某些最终贷款人的道德风险”

最终贷款人道德风险这种说法,将本来只是其中部分理论派别的问题强加到所有最终贷款人理论派别之上,存在着以偏概全的概念误导。使得很多人误认为所有理论派别设计的的最终贷款人行为都会导致道德风险。这种概念误导有两个致命缺陷,首先在没有检讨最终贷款人理论本身缺陷情况下就开始设计治理措施;其次导致治理道德风险的设计关注于特定最终贷款人措施实施的程序。应回归最终贷款人理论本身,寻找道德风险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设计治理措施。

(二)从“银行的银行”到“银行市场的银行”

篇2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企业道德风险;管理行为;风险治理

篇3

(一)“金融道德风险”存在定性难题

“金融道德风险论”在对“金融道德风险”的概念、类型及原因等进行分析时,往往顾此失彼。比如,梅世云提出“社会性道德风险”的概念,认为“社会性道德风险”有体制引发型、政策引发型甚至腐败引发型等几类。[11]那么,既然是体制、政策甚至腐败引发了风险,为何不能称之为“体制风险”、“政策风险”或“腐败风险”呢?即使这些风险也可以从道德维度进行解读,但把其他视角几乎全部纳入道德维度之下却有失偏颇。更明显的是,他认为,“法制不健全……也是形成金融道德风险的重要因素”[5],既如此,为何该风险不能称之为“金融法律风险”呢?因为金融市场会经常遇到法律跟进不及时或法律之废、立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再者,如果存在“金融道德风险”,也只能归因于道德,因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区别,而“若将一切道德的责任,尽行化为法律的责任,那便等于毁灭道德”[12](P402)。可见,此时“金融道德风险”面临难以定性的难题。

(二)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难以确立

“金融道德风险论”努力从道德维度寻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如果仅从表面现象看,金融风险的确与道德危机如影相随:随着金融市场多个交易环节资金链条的断裂,欺诈和不遵守契约的行为开始盛行,从而引发更大规模的金融风险,最终导致金融危机。但是,这并不表明,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就包含在道德逻辑之中。事实上,个别或少数金融交易中的“败德”行为,即使在金融市场稳定时期也是存在的。而在此次世界性金融危机中,“大而不能倒”的美国华尔街金融巨头被认为是危机的始作俑者。但如果据此认为,危机源于这些金融大鳄的道德因素,那就会与事实明显矛盾。因为,“数十年来,美国‘华尔街’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中心和楷模,引领着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13]。这说明,人们一旦从道德维度追溯金融危机的根源,并期望以此确立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就会脱离事实。所以,当“金融道德风险论”试图从道德失灵中寻找防范和治理金融风险的法理依据、从而希望从对金融风险的道德批判中走向法律思维时,其结果只能是,对这种道德批判得愈猛烈,距离法律就愈远。

(三)金融法学难以自我证成

“金融道德风险论”一旦变为一种法学立场,就会使法律思维屈从于道德维度的叙说方式,不仅会造成金融法学知识特性的弱化,而且无法使金融法学完成自我证成。道德不能限定风险。风险与道德都是金融市场的一个侧面,道德并不基于风险而存在,风险也不会因为道德而出现。风险与道德具有同样的现实依据,道德不能作为一种必然的标准来限制或决定风险,风险也没有必然的义务体现该种道德。而风险之所以不会、也不能够固定、单一地指向某种道德,其与道德的主体性有关。道德主体的复杂性、多元性甚至利益的对抗性(源于社会分层),使道德分化为不同的观念体系,呈现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此时,道德批判就只能成为道德批判者对其他道德主体的批判。但是,不管人们对金融风险进行怎样的道德批判,都无法改变金融风险所具有的道德属性,即只要不改变金融风险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就无法改变其所体现的道德逻辑。比如,在“占领华尔街运动”中,尽管代表“99%”的民众对代表“1%”的华尔街金融寡头进行了持续的道德声讨,但是,金融家们绝不会因此而改变其道德逻辑,因为自己为股东谋利就是其最大的道德。所以,不是金融风险没有体现道德,而是没有体现“金融道德风险论”主张的那种道德而已。如此,“金融道德风险论”对金融风险的道德批判自然苍白无力,金融法学理论体系也就难以建立。

(四)受制于个人主义方法论缺陷

金融法学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在研究范式上以方法论整体主义为基础。但“金融道德风险论”却遵循个人主义方法论。当然,如果孤立地看待一个具体的金融风险事件,的确与交易相对人背弃商业道德有关。但是,当金融交易关系中的人们普遍采取欺诈、不遵守契约等机会主义行为方式时,个人主义方法论就难以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例如,近些年我国多地发生恶意逃债、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现象,就不能仅仅从个人主义的角度去解读。就某种社会科学而言,“只有当人与人之间自发形成超越于个体的社会组织时,经济学才有了其研究的对象……个体的节约行为或者其他任何改善自己生存状况的努力,只要是孤立进行的,都不属于经济学研究的范畴”[14],金融法学亦如此。同时,不论何种因素导致的金融风险,只要还停留在偶然发生或个别调整的阶段,而未体现出一定的普遍性、系统性和规律性,其解决情势还未形成社会立法需要,就不足以引起金融法学的注意。而一旦某类金融风险体现为一种社会利益诉求,就表明该类金融风险已经超出了个人主义的范畴,金融法学才有可能从其普遍性中把握规律性,从而担当起指导立法实践的时代责任。而“金融道德风险论”中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显然限制了金融法学的理论视域。之所以存在这种方法论瑕疵,与其新自由主义的理论渊源密切相关,因为在新自由主义那里,“个人失败基本被归结于个体自己的过失”

二、“金融道德风险”的实质

金融法学对“金融道德风险”的贸然引入,之所以使自身陷入困境,在于其回避了“金融道德风险”的本质性问题。这种不“追根溯源”的实用主义后果是,当理论不能从简单的假设和推理中找到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根源时,竟然发现道德始终在金融风险中显露身影,因而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把道德当成金融风险的“罪魁祸首”,进而将道德视为当今世界之最大祸害。因此,只有从“金融道德风险”的本质这一核心问题入手,才能揭开“金融道德风险”这一貌似强大的“外壳”之下所掩盖的真实世界。金融风险与金融资本相联系。金融风险是指一定量的金融资本,在未来时期内,其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金融风险其实就是金融资本的经营风险,即一定量的金融资本因各种原因出现经营不善、利润减损等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作为人的一种经济性存在方式,金融资本具有自己独特的道德逻辑,这种逻辑体现着“以钱生钱”的利润最大化动机或目的。可以说,赢利就是金融资本的最大道德。由此,“金融道德风险”只是被人为地虚化为道德侵害的金融资本的赢利风险。所以,这种侵害不可能是道德范畴内的侵害,而是可以量度的、表现为一定物质利益损失的经济侵害。[16](P19)于是,无论人们多么不情愿地向金融资本经营者支付对价,或者多么希望违背道德的铁律(如借钱不想还)而又无奈于法律的强制,但只要这种对价最终得以支付,就不会在道德上遭受谴责,也就不存在“金融道德风险”。因此,“金融道德风险论”实际上体现了金融资本的道德主体性立场,客观上担当着掩盖金融资本趋利本性的理论角色。可见,不是从可以经验地、具体地把握金融风险实质的社会存在———金融资本出发,而是从主观的、抽象的社会意识形式———道德出发去分析金融风险,显然是舍本逐末。当然,金融资本的历史合理性包含在产生它的社会条件之中,无论是对金融风险的道德幻化,还是对金融道德的人性批判,都改变不了金融资本的趋利本性。因此,金融风险是金融资本的而不是人的内在规定性。历史地看,通过市场竞争争夺利润是金融资本的存在方式,而这种竞争不像人们所希望的那样“道德”,它从来就是一部充满欺诈、倾轧甚至掠夺的历史。[17](P130)所以,不惜以“败德”制造金融风险,是金融资本内在的运动逻辑,而人一旦为金融资本所界定,并变成其执行人,便具备了这种本性。漂流的殖民主义者———鲁滨逊,一爬上孤岛就失去这种本性,因为客观上,他远离了资本,此时金币对他毫无意义。所以,无论他的道德多么败坏,再多的金币也不可能使他制造“金融道德风险”,因为从他人之处获取利润的机会是不存在的。在这个金币都成为无用物的荒岛、金融资本对人来说已经不存在时,产生金融风险的根源才能消除。显然,这不是道德的功劳,而是金融资本的投机逻辑随着资本的社会条件的消失而消失了。所以,与其说金融风险距离道德很近,毋宁说金融风险距离金融资本的利润更近。而愈是把道德置于历史的前台,就愈发说明,金融资本把自己的投机本质隐藏得更深了。

三、对“金融道德风险论”的法理批判

“金融道德风险论”,一方面将金融风险归因于个人的“败德”;另一方面将解决路径寄望于普遍适用的法律,这种相悖的逻辑进路,反映出道德维度本身潜藏着其所无法应对的路径局限,凸显着与法律思维之间的根本冲突。道德维度不能当然地完成向法律思维的转换。金融风险属于客观存在的范畴,而金融活动中的道德观念则属于主观意识的范畴。同时,只有导致金融风险的客观条件生成,从道德维度观察该风险才有现实意义。而这种客观条件一旦存在,金融风险就不是道德所能够约束的,因为,道德是依靠自律得以实施的规则;而在金融利益冲突面前,只有通过立法,进行国家强制,才能从根本上迟缓、阻滞以至避免这些风险。这是缘于,法律的国家强制性能真实干预到资源配置的过程,能对金融市场关系中的利益矛盾进行强制克服或调整,从而对产生金融风险的社会条件进行控制。同时,法律是一种他律性规则,这种规则一旦生效,就具有了相对于交易行为人意志的独立性和国家意志性,并依靠一整套国家运行机制,对其经济利益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果;而道德则不同,虽然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其实施不仅要依靠社会舆论,更需要行为者内在的自觉力量。金融交易属于典型的资本套利活动甚至“零和游戏”,其特点是交易双方都以其利益最大化为企求,而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必然出现“囚徒困境”。这说明,交易双方的利益矛盾具有难以调和的性质,依靠道德自律来避免或减少这种冲突是靠不住的,而金融风险的根源恰恰就包含在这种冲突之中。所以,“金融道德风险论”试图从道德维度寻找金融法得以产生的逻辑正当性,明显面临着无法从道德维度向法律思维过渡与转换的难题。毋庸置疑,道德也是历史的一种理性,它的特殊性在于,道德可以内化为人之理性自觉,使人主动而不是被动地调整与他人的社会关系。但是,作为自律性规范,道德在利益冲突面前常常失灵。不过,这并不表明可以弥补道德调整之不足的法律根源于道德失灵。显然,“金融道德风险论”把看问题的角度当成问题本身,或者说,把看问题的立场作为问题的根源,似“盲人摸象”———从金融风险的道德属性去感知对象,由此认为金融法的现实依据隐含在道德失灵之中。但是,如果把金融风险看成人内心道德观念的结果,就需要从改造人的道德观念入手,用道德机制加以解决,因为“解铃还须系铃人”。如果最终要依赖道德之外的制度,那只能认为问题的真正原因在于人观念之外的因素,这种因素正是法律治理的客观依据。正如列宁在批判民粹主义时所言,民粹主义仅仅认为,“问题的关键只在于消除‘奸诈之徒’”,但是,“自发势力不是偶然地或从外面什么地方‘不断混进生活之中’的东西”。[18](P312)所以,“金融道德风险论”只看到个体意义上的“奸诈之徒”,而看不到整体意义上“奸诈”的资本道德,自然只能停留于对个体性道德的批判,无法揭示金融风险内在的一般性,从而无法上升到整体主义的法律思维立场。事实表明,世界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都在通过完善立法以积极应对和化解金融风险。比如,为应对危机,美国政府积极推动金融制度改革,这项改革被称作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产业最彻底的改革。奥巴马于2010年7月签署的《金融改革法案》,是美国70多年来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可见,为了防止金融资本的趋利行为给金融体系造成系统性风险,法律再次成为金融风险治理的主要方式。“金融道德风险论”显然与这一基本事实不符。

篇4

随着社会的发展,会计职能呈现多元化,现代会计活动赋予会计人员更高的使命和要求,不仅要为企业内部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会计信息,而且要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服务。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是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然而,从我国的郑百文、银广夏,到美国的安然、世通等会计舞弊案件,致使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探讨愈趋炽热。因此,对会计职业道德及其风险的概念和内涵予以了解,有利于寻求规避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途径和方法。

一、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在整个道德体系中,职业道德的地位十分重要,正如恩格斯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逐步形成和总结出来的,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之间、会计人员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职业道德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统一的准则和规范。

2.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1)公正性。美国会计学家斯科特,1941年在《会计原则的基础》中将会计的公正性表述为“会计原则、程序和技术应该公正,不偏不倚,它们不应该服务于特殊的利益”,并提出了三个著名的概念,即:“①会计程序必须公平地对待一切利益集团;②财务报告应保持真实和准确;③会计数据应当是公允、无偏见的。 可见,会计公正的目的,就是要平等地对待社会上的每一位会计信息使用者,无论他们是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政府、企业管理者还是企业员工。

(2)真实性。会计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真实,没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就谈不上公正。公正与真实互为表里,相互支撑,真实性就成为会计职业道德的一个重要范畴,成为会计理论研究的热点。早在1939年美国著名会计学家肯列.麦克尼尔(KennthMacneal)在《会计的真实性》中就指出“财务报表只有在它们揭示资产的现行价值以及由于价值变动所发生的利得或损失时才显示出真实性,虽然价值的增加是应该标明为实现或未实现的”。 由此可见,真实性是会计的生命,是会计存在的价值所在。失去真实性,也就是失去会计存在的意义,必然引起社会经济的混乱和动荡。因而保持会计的真实性,就成为社会公认的道德范畴。

(3)忠诚性。忠诚性包含两层意义:其一是要忠心耿耿,尽心尽力;其二是诚实,全心全意,实事求是,表里如一。 即忠诚性也是双面的:一方面是对管理当局的忠诚,即内向忠诚,完成管理当局所委托的责任,提出合理化建议,严守商业秘密;另一方面是对企业委托人的忠诚,即外向忠诚,表现在公正、客观地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会计人的内外忠诚,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两者不可或缺,否则就不成为忠诚。

(4)勇敢性。会计职业道德的勇敢性,是指会计人员的勇气、胆量、无惧无畏。这一道德范畴的意义在于会计人有正义感,勇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畏强权,不谋私利,敢于直言,勇于披露真实信息,它是实现会计公正、真实、忠诚性的必要条件。无私才能无畏,无畏才能勇敢,勇敢才能坚持原则,才能追求真理。

3.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

(1)政治性和原则性。市场经济越发达,职业越社会化,道德信誉越重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注重的是“诚实守信”。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工作既具有明确的经济目的,又有明确的政治目标。会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在从业活动中一定要有很强的政策观念,应严格按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办事,做到清正廉洁,大公无私。否则,不仅害了自己还会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因此,政治性和原则性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典型特征。

(2)稳定性和连续性。会计职业道德在内容上与会计工作的要求和会计工作实践是紧密结合的。在长期的会计工作中,会形成一种比较成熟的职业品质,并且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这些道德的性质和方向会保持不变。会计人员这种行为方向的稳定性决定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连续性,这种连续性表现为世代的会计传统、会计习惯和会计风格,正是这种稳定的连续性使会计实现由低级向高级、从不完善向完善的发展和演进。

(3)自律性和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的自律性是指会计人以职业良心为核心,在履行义务时,把应负的职责转变为内心道德感和道德行为准则,形成会计人员的职业良心,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并能从遵守这些规则中得到激励。而他律性是以会计职业责任和义务为核心,是社会对会计行为个人的“防范”,理性对欲望的“束缚,要依靠外力引导和约束而起作用。自律性和他律性的统一构成了会计人的独特世界观和职业品格,也正因为如此,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才处于会计规范体系结构中的深层,具有非凡的意义。

(4)职业性和专业性。会计道德品质的培育是将会计人员自身品德的完善和会计职业的存在和发展相结合。一方面与社会道德的形成具有某种内在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与会计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因此培育会计道德品质不仅具备道德形成的特点,还具有会计职业的特点,会计职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由于会计是一门技术应用科学,具有完善的技术方法体系,因而会计职业道德的技术性要求,表现在会计人对会计方法、政策、程序的选择都应体现出公正性、真实性的道德精神。

4.会计职业道德研究的意义

(1)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会计的行为主体是“会计人”,会计人作为会计职业者,其行为依据不仅依赖于会计法律规范和会计准则规范,更要依赖于道德规范。因为它是处于会计人内心的自我规范,是人类行为的共同尺度,具有较强的自律性,只有自觉遵守了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才能将外在于会计人的会计法律规范、准则规范加以内化,形成慎独,创造性地完成会计工作。

(2)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最有效的手段。会计关系主要有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会计与企业外部委托人的关系;第二个层面是会计与管理当局的直接委托关系;第三个层面是会计与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关系。会计人只有在职业道德的规范约束下,培养其独立的人格,摆脱其各种关系的束缚,消除私欲和自利,公正地开展会计行为,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达到信息传递与效用的优化。

(3)会计职业道德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从会计职业关系角度讲,会计目标就是为会计职业关系中的各个服务对象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能否为这些服务对象及时提供相关的、可靠的会计信息,取决于会计职业者能否严格履行职业行为准则。如果会计职业者故意或非故意地提供了不充分、不可靠的会计信息,会严重背离会计目标,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使服务对象的决策失误,甚至导致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因此,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约束着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4)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的内在要求。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会计职业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素质的重要体现。一个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这不仅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也是会计职业者遵循会计职业道德的可靠保证。倡导会计职业道德,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并结合会计职业活动,引导会计职业者进一步加强自我修养队,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有利于促进会计职业者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二、会计职业道德风险

1.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含义

道德风险是指契约的甲方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契约的乙方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从而导致获利的可能性,属于非对称信息经济学理论领域的基础概念。 会计的职能是向企业外部提供反映企业经济实质的客观和相关的信息。由于企业越来越社会化,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会出现大股东优先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从而出现道德风险。会计人员属于企业的内部人员,在大股东出现道德风险时,会计人员往往受到他们的压力使披露的信息不能客观或相关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这就产生了会计职业道德风险。

2.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分类

(1)主动风险。主动风险是在会计从业人员在没有明确的行政指令的情况下,背离会计法规和财经制度。违反工作条例和操作规则,引起不良后果应承担的风险。

(2)被动风险。被动风险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在行政指令下非自愿地或由于专业知识水平的限制无意识地背离会计法规、财经制度和会计工作操作规则应承担责任的风险。

3.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客观性表现为会计系统的固有风险,它受制自于会计假设、会计原则的限制风险,会计环境的压力风险,会计人员主观行为的道德风险。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客观性表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相对的。“绝对真实”的会计信息只是会计学者、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制定者追求的一种“境界”,一种终极目标。

(2)潜在性。会计职业道德风险是潜在于会计工作中的一种可能性,是否发生以及风险的程度大小都是不确定的。如果会计信息因故意或技术差错存在错报、露报,但没有被发现,或虽被发现但未被追究,那么会计人员就不会承担损失或不会承担全部损失。只有会计人员的错误被追究时,潜在的风险才会转化为现实的风险。

(3)危害性。无论何种风险一旦变为现实的损失,其后果都是十分严重的。会计职业道德风险源于会计工作,它不仅给会计人员带来经济损失或使其承担法律责任,还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严重的损失。信息的真实完整性是会计的生命,会计信息失真不仅会损坏企业形象,还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给国民经济带来巨大危害。

(4)可变性。会计职业道德风险是由各种主观或客观因素决定的,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会计职业道德风险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通过控制这些影响风险的因素,有可能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其可变性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随着社会监督机制的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会计理论与方法的不断改进,以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某些不可控的风险变为可控的风险;另一方面,客观环境的变化又会导致新的风险的产生。

4.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研究的意义

(1)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控制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会计信息系统是国民经济信息系统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国家经济信息系统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全密切相关。会计信息失真,会掩盖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隐患,影响利益分配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破坏国民经济发展的正常运行环境。鉴于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的可变性特征,可以对其加以控制,将会计职业道德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保证国家经济信息系统的安全,发挥会计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建设作用。

(2)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研究关系到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与矛盾并存的关键时期,同时也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

这些综合因素必将对会计职业道德风险产生影响,如果对其加以正确的引导,利用一切积极因素,就能有效地化解和防范风险,反之,则会加剧风险,从而降低会计信息质量,使会计业遭受到更大的打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转型期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研究关系到会计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3)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研究关系到会计理论建设。会计职业道德风险,在会计理论研究中处于薄弱环节,由于过去会计信息系统在整个国民经济系统中的重要性尚未显现,对会计的信息质量要求不太苛刻,同时,以前运用会计职业技术判断不多,因此,会计职业道德风险未受到关注。当前,会计行业面临来自行业内外的压力,会计职业道德风险研究应该纳入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从而寻求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充分发挥会计行业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堡垒作用。

参考文献:

[1]陈莉: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思考.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7期

[2]O R Scott.The Basic of Accounting Principles.The Accounting Review, vol.12,1941,pp.25-28

[3]谢诗芬:会计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方法论视角.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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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一种基本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社会阶段的必然产物。近年来随着医保费用支出的持续高涨,道德风险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道德风险的存在导致医疗保险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浪费,对于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发展具有较为严重的影响。

1社会保险体系下道德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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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德风险及表现形式

在保险领域里,道德风险是任何一个保险人都必须面对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风险。国家实行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后,使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成为“经济人”,而“经济人”在做决策时就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出发点。我国的基本社会医疗制度推出时间较晚,医疗卫生体制也存在诸多的缺陷,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在我国就更为严重。如何对其加以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显得极为迫切。

(一)道德风险的概念及其影响道德风险最早源自于保险业,现在已经被广泛应用到经济生活中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成为微观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道德风险亦可称之为“败德行为”,一般是指一种无形的人为损害或危险,是市场失灵的一种形式。泛指市场交易中一方难以观测或监督另外一方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道德风险是指一方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经济活动中,道德风险问题相当普遍。获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斯蒂格里茨在研究保险市场时,发现了一个经典的例子:美国一所大学学生自行车被盗比率约为10%,有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发起了一个对自行车的保险,保费为保险标的15%。按常理,这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应获得5%左右的利润。但该保险运作一段时间后,这几个学生发现自行车被盗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何以如此?这是因为自行车投保后学生们对自行车安全防范措施明显减少。在这个例子中,投保的学生由于不完全承担自行车被盗的风险后果,因而采取了对自行车安全防范的不作为行为。而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就是道德风险。可以说,只要市场经济存在,道德风险就不可避免。

(二)不同角度下的道德风险

1、从时间的角度分析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来自于个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机会主义倾向假设以有限理性假设为前提。是指人们借助于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以发生时间上的先后为依据,可以将道德风险分为事前的道德风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事前的道德风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1)事前道德风险。保险可能会影响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措施,改变被保险人的行为,个体通过选择不同预防措施会影响自身疾病发生的概率。事前道德风险会对被保险人疾病发生的概率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增加保险人在医疗费用方面的支出,给医疗资源带来更多的消耗。心理风险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一种无形的因素,它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存在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的因素。如企业或个人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放松对保险财产的保护措施;投保人身保险后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等。逆向选择是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现象。逆向选择是说一个制度的实施非但没有把好的对象选出来,反而使比较差的入选了,逆向选择的存在说明此项制度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有待改进的。利用制度缺陷而获得额外利益的行为肯定是非道德的,或者是道德水平下降的。逆向选择使社会承担的风险随着道德水平的下降而提高。心理风险直接影响个体的逆向选择,也影响事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个体的心理活动必须通过其行动来实现其目的,但心理风险是个体的心理活动,法律无法对其加以控制,只能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其具体行动进行约束来减少心理风险。事前道德风险的发生是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现象。

(2)事后道德风险。个体在患病后相应的治疗成本不是固定的,患者可以在从便宜到昂贵的各种治疗方案中进行选择。实际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昂贵越好。由于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更大,因此,在医疗保险中,事后道德风险的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道德风险的发生与疾病费用的价格弹性有关,价格弹性大的医疗服务可能产生更大的道德风险。在这种道德风险的作用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相对较高的个人可以靠玩弄道德风险来解决不能享受医疗保险或享受待遇较低的家属及亲戚朋友的看病吃药等问题。因此,在经济学中,将道德风险看作是人们医疗保健服务价格的需求弹性造成的经济激励机制的理性反应。

2、从微观的角度分析。根据道德风险中不同主体在微观上的表现,可以将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分为患者的过度消费引起的道德风险和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而引起的道德风险。

(1)患者的过度消费心理。患者在投保之后,其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下降导致其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上升现象。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提供减免了个体所需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造成个体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会比没有医疗保险时的需求量大,从而导致对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利用。

(2)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医疗服务人员利用其信息优势诱导患者接受过度医疗服务的现象。在诱导需求中,患者的不合理的医疗需求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医疗服务人员激发出来的。医生兼具医疗服务的指导者和提供者的双重身份,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又存在严重不对称,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生的收入与医疗费用的高低成正比,促使医生对诱导需求产生强烈的愿望和动机。他们就会通过增加服务量和提高服务价格来实现自己目的。

三、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分析医疗服务具有准公共性及专业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在提供服务价格和数量时,可能偏离市场的实际需求水平,造成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经济学对医疗服务的观念,在于强调医疗服务的需求是强调医疗服务是消费者用于生产健康的投入要素。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或不受伤害,而且还是生理、心理和社会幸福的完好状态。由于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医疗服务又具有高度专业性,这导致消费者和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使得医疗服务的供给方缺少内在的成本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甚至可以造成供给方的诱导性需求,必然使医疗费用上涨的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确立医疗保险制度,其初衷在于分散疾病风险,减少因医疗费用开支过大而造成的家庭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下降,从而保障公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客观上提高了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水平,加大了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耗。我们必须看到,医疗保险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意识,使得人们对医疗服务产生过度消费,进而导致全社会医疗费用开支不合理的过快上涨。医疗保险领域所涉及的医院(医生)、患者、医疗保险机构三方都非常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并且都会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相互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微妙的博弈关系,于是,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在医疗保险运行过程当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都不需要自己掏钱,而是由第三方来支付的,因此造成道德风险的概率就大大增强。

四、道德风险产生的途径探讨如何防范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必须首先对道德风险产生的途径进行分析,才能对如何防范道德风险提出有针对性建议。医疗保险市场与普通的市场相比有它的特殊性,医疗保险市场实际上存在三个主体,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也来自这三个方面,即:一是被保险人(患者);二是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三是保险人(医疗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能是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而其实质上属于医疗卫生体制范畴。在我国,由于体制原因而给医疗保险带来的道德风险更为严重。

(一)患者的道德风险作为医疗保险的需求方,患者就诊时医药费不需要自己支付,而由第三方(即医疗保险机构)来支付,患者的医疗消费需求可能会无限膨胀,出现小病大养、门诊改为住院等现象。在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人们将面临较低的医疗价格,当消费者只需支付其医疗费用的一小部分,且他们的消费行为又难以观察时,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不可避免。这种因医疗服务的提供使社会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而形成的过度使用医疗服务资源的道德风险与医疗保险的目标相冲突,不利于医疗风险的完全彻底转移。而且会严重破坏医疗保险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医疗保险机构支出增加,甚至亏损,正常运行难以为继,进而导致医疗保险市场萎缩。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膨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预防的忽视从而增加疾病发生概率。众所周知,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的饮食结构、自我保健行为可以预防疾病的发生,减轻疾病造成的危害。参加医疗保险后,被保险人往往认为自己参加了保险,患病时医药费可以报销,不需要自己掏钱,对如何避免风险的工作可能就会较少去做,如吸烟、不太注意饮食和不太注意锻炼身体等等;个人减少了健康预防措施,从而改变疾病发生的概率,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短期内虽然无法观察到,从长期上看却增加了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

2、患者的“过度消费”心理。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患者就诊时不需要自己付费或付费很少,部分患者会提出要求给予过度检查及选择昂贵治疗方案。“过度消费”的心理倾向很普遍,人们普遍存在着一种“多多益善”的消费动机。许多患者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在许多情况下,治疗方案的选择可以有多种,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治疗方案都可以使患者恢复健康,而使用何种方案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在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的条件下,患者相互之间存在攀比心理,使用低成本方案治疗的患者会觉得自己吃亏,因此往往会放弃“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出现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现象,从而影响医疗保险机构的成本控制。

(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患者对医疗知识的匮乏,使患者缺乏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知识和能力,缺乏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质与量是否符合自己病情的准确信息。国家不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医疗行业具有较高的垄断性,造成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是各类道德风险中最为严重的。

1、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的垄断性。医生在其提供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中,掌握着主动权,对医疗技术又拥有足够多的信息,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不能讨价还价,难以控制卫生消费的种类与数量,加上疾病具有突发性和需求缺乏弹性的特点,患者的被动地位非常明显。病人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通常不能像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购买一般物品那样可以通过比较的方式来进行选择。医生则可以通过抬高医疗费用,或降低收治标准或分解住院套取结算单元等方式增加医疗机构收入。在医疗卫生市场,病人获得的信息是相当不充分和不透明的,如医疗卫生的服务质量,医生的工作资质与技术水平等几乎找不到客观真实的鉴别资料。尤其对要支付的价格具有不可预测性,病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更没有选择余地,一直要到医疗服务提供结束后才能知道。医疗卫生市场存在的这些信息障碍使其不能正常而又有效地运转。

2、医疗服务的过度供给创造了需求。较高的专业性使医疗服务常常处于垄断地位,医院具有医疗服务供给的排异特权,不允许外行提供医疗服务。在信息不对称严重存在的情况下,医生要求病人做什么检查,吃什么药,病人只能唯命是从。一方面,医生为了保护自己,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风险,存在着不适当服务现象,医务人员从最大限度减少自身利益损失的角度出发,要求患者做“高、精、尖”医疗设备的检查,甚至在病情已确定的情况下,仍然建议患者做这些检查。另一方面,来自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表现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过度供给”行为,也就是在传统的按服务付费制度的情况下,医疗服务提供方因为其提供服务越多,得到的收益就会越大,医生的收入与其提供服务量的多少是成正比的,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好处往往鼓励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过多的或昂贵的医疗服务,从而诱发了需求。并且医院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时,在利益驱动下,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等就成了一种必然出现的现象。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通过更换不同剂量的药品,提高用药档次,将过去价廉、疗效高、实用的药品变为价格昂贵的药品。这就是所谓的医疗服务领域的“萨伊定律”:医疗供给创造医疗需求。

(三)医疗卫生体制造成的道德风险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医疗卫生体制,也使我国医疗卫生领域道德风险更具有复杂性。实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对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医疗卫生服务不创造经济效益,为减少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而把医疗卫生事业市场化、产业化,许多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

1、“第三方支付”制度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设计有关,医疗服务的费用不是由被保险人本人直接支付,而是由第三方支付。这种“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和结果是:(1)患者(被保险人)和医生(医疗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的感觉是“免费的”。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尽管医疗费用在交易过程中金额可能很大,但他们双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面临着“零”成本;由于医疗服务的需求者并没有受到其支付能力的限制,其结果必将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背离。(2)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医生事实上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这两个委托人共同的人,在这复杂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医疗机构、保险机构、患者三方之间信息不通畅,加之健康的标准和治疗的效果与其他服务相比很难界定和度量。所以,“健康”这个标准就难以写进合同之中,更何况一种疾病存在着多种治疗方案,不同个体之间在体质上也存在差异,采取哪一种为最佳就更难以明文规定了。由于医、保、患三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医务人员和投保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联合起来对付保险机构。

2、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对卫生资源的配置过多地集中在东部地区、大城市、大医院,集中在医疗上,而不是公共卫生和广大农村基层,造成了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合理状况。受市场经济作用的影响,卫生资源的重复配置所形成的闲置和浪费,加上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改造、医疗补偿机制不完善所引发的诱导需求等因素。

表1卫生总费用

年份卫生总费用(亿元)卫生总费用构成(%)城乡卫生费用(亿元)卫生总费用占GDP%

合计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城市农村

1978110.2135.4452.2522.5232.247.420.43.04

1988488.04145.39189.99152.6629.838.931.33.27

19983678.72590.061071.032017.6316.029.154.81906.921771.84.70

19994047.50640.961145.992260.5515.828.355.92193.121854.384.93

20004586.63709.521171.942705.1715.525.659.02621.691964.945.13

20015025.93800.611211.433013.8915.924.160.02792.952232.9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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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德风险及表现形式

在保险领域里,道德风险是任何一个保险人都必须面对的一个无法回避的风险。国家实行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后,使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成为“经济人”,而“经济人”在做决策时就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出发点。我国的基本社会医疗制度推出时间较晚,医疗卫生体制也存在诸多的缺陷,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在我国就更为严重。如何对其加以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显得极为迫切。

(一)道德风险的概念及其影响道德风险最早源自于保险业,现在已经被广泛应用到经济生活中各个领域的各个方面,成为微观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道德风险亦可称之为“败德行为”,一般是指一种无形的人为损害或危险,是市场失灵的一种形式。泛指市场交易中一方难以观测或监督另外一方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1]在医疗保险领域,道德风险是指一方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经济活动中,道德风险问题相当普遍。获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斯蒂格里茨在研究保险市场时,发现了一个经典的例子:美国一所大学学生自行车被盗比率约为10%,有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发起了一个对自行车的保险,保费为保险标的15%。按常理,这几个有经营头脑的学生应获得5%左右的利润。但该保险运作一段时间后,这几个学生发现自行车被盗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何以如此?这是因为自行车投保后学生们对自行车安全防范措施明显减少。在这个例子中,投保的学生由于不完全承担自行车被盗的风险后果,因而采取了对自行车安全防范的不作为行为。而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就是道德风险。可以说,只要市场经济存在,道德风险就不可避免。

(二)不同角度下的道德风险

1、从时间的角度分析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来自于个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机会主义倾向假设以有限理性假设为前提。[2]是指人们借助于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以发生时间上的先后为依据,可以将道德风险分为事前的道德风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事前的道德风险与事后的道德风险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

(1)事前道德风险。保险可能会影响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措施,改变被保险人的行为,个体通过选择不同预防措施会影响自身疾病发生的概率。事前道德风险会对被保险人疾病发生的概率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增加保险人在医疗费用方面的支出,给医疗资源带来更多的消耗。心理风险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一种无形的因素,它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存在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的因素。如企业或个人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放松对保险财产的保护措施;投保人身保险后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等。逆向选择是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现象。逆向选择是说一个制度的实施非但没有把好的对象选出来,反而使比较差的入选了,逆向选择的存在说明此项制度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有待改进的。利用制度缺陷而获得额外利益的行为肯定是非道德的,或者是道德水平下降的。逆向选择使社会承担的风险随着道德水平的下降而提高。心理风险直接影响个体的逆向选择,也影响事后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个体的心理活动必须通过其行动来实现其目的,但心理风险是个体的心理活动,法律无法对其加以控制,只能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其具体行动进行约束来减少心理风险。事前道德风险的发生是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现象。

(2)事后道德风险。个体在患病后相应的治疗成本不是固定的,患者可以在从便宜到昂贵的各种治疗方案中进行选择。实际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昂贵越好。由于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更大,因此,在医疗保险中,事后道德风险的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道德风险的发生与疾病费用的价格弹性有关,价格弹性大的医疗服务可能产生更大的道德风险。在这种道德风险的作用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相对较高的个人可以靠玩弄道德风险来解决不能享受医疗保险或享受待遇较低的家属及亲戚朋友的看病吃药等问题。[3]因此,在经济学中,将道德风险看作是人们医疗保健服务价格的需求弹性造成的经济激励机制的理性反应。

2、从微观的角度分析。根据道德风险中不同主体在微观上的表现,可以将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分为患者的过度消费引起的道德风险和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而引起的道德风险。

(1)患者的过度消费心理。患者在投保之后,其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下降导致其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上升现象。由于社会医疗保险的提供减免了个体所需支付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造成个体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会比没有医疗保险时的需求量大,从而导致对医疗卫生资源的过度利用。

(2)医疗服务人员的诱导性需求。医疗服务人员利用其信息优势诱导患者接受过度医疗服务的现象。在诱导需求中,患者的不合理的医疗需求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医疗服务人员激发出来的。医生兼具医疗服务的指导者和提供者的双重身份,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又存在严重不对称,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生的收入与医疗费用的高低成正比,促使医生对诱导需求产生强烈的愿望和动机。他们就会通过增加服务量和提高服务价格来实现自己目的。

三、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分析医疗服务具有准公共性及专业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在提供服务价格和数量时,可能偏离市场的实际需求水平,造成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经济学对医疗服务的观念,在于强调医疗服务的需求是强调医疗服务是消费者用于生产健康的投入要素。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或不受伤害,而且还是生理、心理和社会幸福的完好状态。由于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医疗服务又具有高度专业性,这导致消费者和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信息不对称使得医疗服务的供给方缺少内在的成本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甚至可以造成供给方的诱导性需求,必然使医疗费用上涨的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确立医疗保险制度,其初衷在于分散疾病风险,减少因医疗费用开支过大而造成的家庭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下降,从而保障公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客观上提高了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水平,加大了对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耗。我们必须看到,医疗保险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消费者的道德风险意识,使得人们对医疗服务产生过度消费,进而导致全社会医疗费用开支不合理的过快上涨。医疗保险领域所涉及的医院(医生)、患者、医疗保险机构三方都非常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并且都会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相互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微妙的博弈关系,于是,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在医疗保险运行过程当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都不需要自己掏钱,而是由第三方来支付的,因此造成道德风险的概率就大大增强。

四、道德风险产生的途径探讨如何防范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必须首先对道德风险产生的途径进行分析,才能对如何防范道德风险提出有针对性建议。医疗保险市场与普通的市场相比有它的特殊性,医疗保险市场实际上存在三个主体,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也来自这三个方面,即:一是被保险人(患者);二是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三是保险人(医疗保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的职能是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而其实质上属于医疗卫生体制范畴。在我国,由于体制原因而给医疗保险带来的道德风险更为严重。

(一)患者的道德风险作为医疗保险的需求方,患者就诊时医药费不需要自己支付,而由第三方(即医疗保险机构)来支付,患者的医疗消费需求可能会无限膨胀,出现小病大养、门诊改为住院等现象。在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人们将面临较低的医疗价格,当消费者只需支付其医疗费用的一小部分,且他们的消费行为又难以观察时,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不可避免。这种因医疗服务的提供使社会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而形成的过度使用医疗服务资源的道德风险与医疗保险的目标相冲突,不利于医疗风险的完全彻底转移。而且会严重破坏医疗保险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医疗保险机构支出增加,甚至亏损,正常运行难以为继,进而导致医疗保险市场萎缩。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膨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预防的忽视从而增加疾病发生概率。众所周知,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的饮食结构、自我保健行为可以预防疾病的发生,减轻疾病造成的危害。参加医疗保险后,被保险人往往认为自己参加了保险,患病时医药费可以报销,不需要自己掏钱,对如何避免风险的工作可能就会较少去做,如吸烟、不太注意饮食和不太注意锻炼身体等等;个人减少了健康预防措施,从而改变疾病发生的概率,增加了医疗费用的支出,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短期内虽然无法观察到,从长期上看却增加了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

2、患者的“过度消费”心理。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患者就诊时不需要自己付费或付费很少,部分患者会提出要求给予过度检查及选择昂贵治疗方案。“过度消费”的心理倾向很普遍,人们普遍存在着一种“多多益善”的消费动机。许多患者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在许多情况下,治疗方案的选择可以有多种,使用其中任何一种治疗方案都可以使患者恢复健康,而使用何种方案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在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的条件下,患者相互之间存在攀比心理,使用低成本方案治疗的患者会觉得自己吃亏,因此往往会放弃“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出现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现象,从而影响医疗保险机构的成本控制。

(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患者对医疗知识的匮乏,使患者缺乏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知识和能力,缺乏对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质与量是否符合自己病情的准确信息。国家不允许其他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医疗行业具有较高的垄断性,造成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是各类道德风险中最为严重的。

1、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的垄断性。医生在其提供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中,掌握着主动权,对医疗技术又拥有足够多的信息,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不能讨价还价,难以控制卫生消费的种类与数量,加上疾病具有突发性和需求缺乏弹性的特点,患者的被动地位非常明显。病人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通常不能像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购买一般物品那样可以通过比较的方式来进行选择。医生则可以通过抬高医疗费用,或降低收治标准或分解住院套取结算单元等方式增加医疗机构收入。在医疗卫生市场,病人获得的信息是相当不充分和不透明的,如医疗卫生的服务质量,医生的工作资质与技术水平等几乎找不到客观真实的鉴别资料。尤其对要支付的价格具有不可预测性,病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更没有选择余地,一直要到医疗服务提供结束后才能知道。医疗卫生市场存在的这些信息障碍使其不能正常而又有效地运转。

2、医疗服务的过度供给创造了需求。较高的专业性使医疗服务常常处于垄断地位,医院具有医疗服务供给的排异特权,不允许外行提供医疗服务。在信息不对称严重存在的情况下,医生要求病人做什么检查,吃什么药,病人只能唯命是从。一方面,医生为了保护自己,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风险,存在着不适当服务现象,医务人员从最大限度减少自身利益损失的角度出发,要求患者做“高、精、尖”医疗设备的检查,甚至在病情已确定的情况下,仍然建议患者做这些检查。另一方面,来自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表现为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过度供给”行为,也就是在传统的按服务付费制度的情况下,医疗服务提供方因为其提供服务越多,得到的收益就会越大,医生的收入与其提供服务量的多少是成正比的,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好处往往鼓励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过多的或昂贵的医疗服务,从而诱发了需求。并且医院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时,在利益驱动下,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等就成了一种必然出现的现象。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通过更换不同剂量的药品,提高用药档次,将过去价廉、疗效高、实用的药品变为价格昂贵的药品。这就是所谓的医疗服务领域的“萨伊定律”:医疗供给创造医疗需求。[4]

(三)医疗卫生体制造成的道德风险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医疗卫生体制,也使我国医疗卫生领域道德风险更具有复杂性。实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对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医疗卫生服务不创造经济效益,为减少医疗卫生费用的支出而把医疗卫生事业市场化、产业化,许多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

1、“第三方支付”制度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设计有关,医疗服务的费用不是由被保险人本人直接支付,而是由第三方支付。这种“第三方支付”的特点和结果是:(1)患者(被保险人)和医生(医疗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的感觉是“免费的”。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尽管医疗费用在交易过程中金额可能很大,但他们双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面临着“零”成本;由于医疗服务的需求者并没有受到其支付能力的限制,其结果必将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背离。(2)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医生事实上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这两个委托人共同的人,在这复杂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医疗机构、保险机构、患者三方之间信息不通畅,加之健康的标准和治疗的效果与其他服务相比很难界定和度量。所以,“健康”这个标准就难以写进合同之中,更何况一种疾病存在着多种治疗方案,不同个体之间在体质上也存在差异,采取哪一种为最佳就更难以明文规定了。由于医、保、患三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医务人员和投保人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联合起来对付保险机构。[5]

2、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我国对卫生资源的配置过多地集中在东部地区、大城市、大医院,集中在医疗上,而不是公共卫生和广大农村基层,造成了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合理状况。受市场经济作用的影响,卫生资源的重复配置所形成的闲置和浪费,加上医疗机构基础设施的改造、医疗补偿机制不完善所引发的诱导需求等因素。[6]

表1卫生总费用

年份卫生总费用(亿元)卫生总费用构成(%)城乡卫生费用(亿元)卫生总费用占GDP%

合计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政府预算卫生支出社会卫生支出个人现金卫生支出城市农村

1978110.2135.4452.2522.5232.247.420.43.04

1988488.04145.39189.99152.6629.838.931.33.27

19983678.72590.061071.032017.6316.029.154.81906.921771.84.70

19994047.50640.961145.992260.5515.828.355.92193.121854.384.93

20004586.63709.521171.942705.1715.525.659.02621.691964.945.13

20015025.93800.611211.433013.8915.924.160.02792.952232.98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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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不对称作为保险行业一个特别突出的问题是造成近些年我国保险行业形象整体欠佳的重要因素。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保户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各类纠纷不断,这对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我国保险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危害极大。

二、保险业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信息不对称对保险业来说一是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妨碍保险机制顺利运转的主要障碍,这种信息不对称可分为两种情况: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1、道德风险。根据被保险人的行为时间,区分了两种不同的道德风险,如果被保险人的行动发生在保险事故之前,这是“事前的道德风险”;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行动发生在保险事故之后,则是“事后的道德风险”。在对事前的道德风险进行了研究之后有一个研究结论是:如果保险人无法控制被保险人的行为,那么购买保险将减少被保险人谨慎行事的动机。

那么,如何减弱道德风险的影响呢?如果保险人通过将被保险人的行为表现与所收取的费率水平联系起来,那么就可以使被保险人有动机去关心保险标的,从而消除道德风险问题。但一般来说,这一结果并不适合于有限期间的情况。此外,由于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分享潜在客户的信息,因此被保险人可以转到另外的保险公司投保,这使得保险公司很难在实际经营中对行为表现不好的客户实行惩罚性费率。

在事后道德风险的情况下,由于无法观察到保险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保险人只能依赖于被保险人的报告或者是进行成本较高的调查。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的正确对策就是进行随机的审计抽查。

道德风险使有效的市场均衡无法达到,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不完全的保险保障也只能导致次有效均衡。这是因为“道德风险涉及到两个存在对立关系的目标之间的平衡。这两个目标分别是有效的风险分摊和有效的激励,有效的风险分摊目标要求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而有效的激励目标则要求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是说,如果某项决策会产生某种后果,那么,做出决策的人应当对此种后果承担责任。”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干预并不一定会提高社会福利,结果如何取决于政府是否在掌握信息方面比保险人更占优势。

道德风险在经济学中已经是一个得到广泛讨论的问题,这不仅是因为道德风险在保险业中的存在使得经济运行机制不能达到最优状态,而且还因为道德风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现象。道德风险可以被定义为一个组织的集体利益与组织中的个体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一般而言,当委托人的最终收益不确定或者部分依赖于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又不能完全被观察到时,就会产生道德风险。保险市场为道德风险提供了最生动的说明实例,但实际上,道德风险也存在于劳动关系、金融合同等其他领域。总体来看,在道德风险的研究方面,保险经济学的发展与主流经济理论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

2、逆向选择。在逆向选择的研究方面,被保险的人群可分为两类:“好风险”的被保险人与“坏风险”的被保险人。区分这两类人的唯一标准就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不同。在逆向选择的条件下,一个竞争性的保险市场不会达到均衡。有效均衡状态下保险的供给应当是歧视性的:对“坏风险”的被保险人提供一个高价格的足额保险,对“好风险”的被保险人则提供一个低价格的“部分保险”。该模型的政策含义是:保险市场存在失灵,而垄断的保险市场(在政府的监管下)可能是一个次优选择。

在去掉了保险人的短视行为假定,并假定保险人能够控制个人对保险的购买,或者是各个保险人之间能够做到客户信息共享,在这样的情况下,分离均衡将总是存在的。其后,一些学者的研究指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过去表现确定费率并将风险分类作为歧视性合同的替代或是补充。在保险人完全信守承诺的条件下,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过去表现确定费率将达到怎样的福利效果。

如果对风险类别的划分无需成本,那么风险分类将会提高市场效率;但是,如果统计信息的获取是有成本的话,风险分类的效果就不易判断了。鉴于对使用可观察的个人信息(如性别、种族、病史、基因等)进行保险定价存在道德方面的激烈争论,这一结果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义。

如同道德风险一样(只不过程度稍低一些),逆向选择也是一个超出保险领域的重要问题。保险经济学对逆向选择的研究已经应用到经济学的其他领域,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些模型里,人都会进行能揭示其质量信息的信号传递,从而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然而,在实际的保险市场上,信号传递并不存在,被保险人通常不会参与能够揭示他们是否为“好风险”的特殊活动。

3、道德风险与逆选择。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的问题在实际保险市场中常常是纠缠在一起的,这也使得保险经济学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实证研究和经验调查受到很大限制。总体来看,保险经济学中将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放到一起考虑的研究成果还不太多。

三、解决对策

通过上述对信息不对称的分析,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规避:

1、保险人对付道德风险的策略选择。规避道德风险的策略有三类,即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挽救。其中,事前预防是主要的手段,其具体的策略很多。具体到保险人而言,最主要的和最有效的策略就是设计具有针对性的保险条款,即保险人所设计的保险条款应尽量使被保险人谨慎行事的边际收益或不谨慎行事的边际成本为正值。在保险实务中,要使谨慎行事的边际收益为正,主要方法是在设计保险契约时,通过免赔额或共保条款使被保险人承担部分损失。免赔额条款规定保险人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固定金额;共保条款规定从损失赔偿金中扣减预定的百分比。这两种规定都要求一部分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从而为被保险人减少损失提供了经济上的动力。

篇9



一、现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表现及成因



(一)道德风险的内涵



对于道德风险,从一般的经济学观点出发,将其定义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行动的可能性;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将其定义为签约双方由于目标的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对最优契约的执行结果的偏离;站在保险的视角将其定义为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活动中



取得额外利益。



道德风险在各种保险市场中都存在,但由于医疗保险自身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在医疗保险市场上存在多个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三个方面,加之医疗



保险市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致使医疗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尤其在医疗保险市场较其他保险市场更为复杂得多。它使医疗费用支出过度膨胀,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险的需求相对降低,甚至可能带来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在我国,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一直表现得非常突出,医生和患者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过度提供或过度索取医疗服务,造成了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大幅度增长,也带来了医疗资源的大量浪费,最终导致医疗费用节节攀升,保险机构利润倒挂。



(二)现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表现及其成因



1.定点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



对于定点医院,国家允许医院将药品收入的15%-20%进行提成。所以医院往往鼓励医生给患者多开药;同时提供尽可能多的诸如医疗设备检查等服务以提高医院的营业额,从而增加医院的经济效益。而医院为了本身的经济效益经常会把任务分解到各个医生身上,把医生的工资奖金与医生所开出的药品的数量和为患者所作检查的项目数挂钩。



2.医生的道德风险



在医疗市场经常可看到医疗供给创造医疗需求的社会规律,由于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医生在医院的激励和医药代表的高额回扣等多种压力或诱惑下,借着自身的信息优势以及患者对自己健康的关心,利用其处方权增加药品量和诊疗项目、多用昂贵的治疗手段,而为患者做不必要的医疗设备检查、延长参保患者的住院时间、诱导患者进行尽可能



多的医疗消费。



3.医疗服务需求方面的过度消费引起的道德风险



被保险人的过度消费,是指患者在投保之后由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下降导致其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上升,具体表现为:将本不属于保险赔偿疾病的就诊或药品、诊疗等费用通过私人关系或利用医院管理的空子,采取“搭车开药”、“挂床住院”等,以增大索赔金额;或者采取冒名顶替、移花接木的行为等占用医疗卫生资源,这必然会导致医疗费用的上升。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影响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对患者的影响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造成了医疗费用的大幅度增长,虽然短期内有些患者可能从中获利。可是,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患者。医疗费用的大幅度增长势必增加医疗保



险的给付水平,最终增加患者的负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出现导致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水平低下,医患双方过度消费医疗资源,破坏了医疗服务市场的均衡,导致了服务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医生和患者双方



通过道德风险增进了自身的利益,却损害了医疗机构和社会的利益,并且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道德风险受益者得到的利益,最终导致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是低效率的,阻碍了社保制度



的发展。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影响



1.违背了诚信原则,导致社会诚信水平降低,医生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不是为了患者尽快恢复健康,而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患者消费过度的医疗服务,也不是仅仅为了尽快恢复健康,而是有想从医疗机构中获取更多服务的倾向。这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严重地破坏了医生与患者的关系。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医药卫生市场秩序混乱,医生与患者合谋,药价虚高等现象日益严重,阻碍了社会进步。



2.加重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一方面,医疗保险机构在一定时期所收缴的医疗保险基金是有限的,而道德风险导致了医疗费用的增长,使得医疗保险基金出现差额,这一差额就要由财政来补贴,最终成为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医疗保险机构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导致的赤字,就会相应地提高医疗保险缴费水平,而我国医疗保险的缴费主要是由企业和职工



来承担的,因此,缴费水平的提高将加重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最终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从政府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1.充分发挥政府的宣传效应,大力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多渠道地宣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参保人员明白套取医保基金不仅仅是违背道德的行为,而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从法规制度上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医疗机构的基本义务是必须对医疗保险的对象提供合理而且有效的医疗服务。对那些违背医疗机构基本义务的不规范、有不良记录以及服务质量低的医疗服务机构,则要降低其信誉等级;并且提高对其的检查概率和扩大检查范围,甚至终止其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



(二)从医疗保险机构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1.国家或政府加强对医疗保险机构的补偿。实行医疗保险后,很多费用都得到了控制,医疗保险机构收不抵支的现象时有发生,收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时可以给医疗保险机构进行合理的补偿,以平衡其收支。



2.加强医疗保险赔付手续的严密性,防止欺骗行为的发生。理赔手续一定要严密细致,程序一定要完整正规,要有医学专业人员的认定审批才有效。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小病大



治等现象的发生。



3.探索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的一体化建设。医疗保险机构可以自己开设医院,将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纵向一体化,由此形成的医疗保险集团也将会有更大的动力去做好疾病的检查和预防保健服务,同时,自己设立的医院自负盈亏,自身不得不加强管理及医疗成本的核算,从而节约市场的交易费用,有效地规避医疗服务供方的道德风险行为



(三)从医疗服务供给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1.实行医药的分离经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药品销售收入是医院的一大经济来源,如果把药品经营从医疗机构中分离出去,实行外部化经营,将会减少医院



的道德风险。可以实行医院开处方,药店售药,或者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将药品经营内部化。



2.建立医生信用账户,加强信息披露制度。鉴于医疗机构对医生的约束力过于软化,建立医生信用账户后,一旦发现医生乱开处方等行为,就扣其信用分值。在一定时期内,医生的信用分值被扣完后,就要取消其执业资格。此外,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医疗保险机构和患者进行选择的基础,通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使得各方做出正确选择,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3.建立动态的薪酬系统,改善医生目前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目前,医生收入和医生为医院创造的经济价值直接挂钩是导致道德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医生的工资不能直接由医疗服务数量来决定,也不能实行固定工资。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由级别薪酬和可变薪酬组成的动态薪酬系统。



(四)从医疗需求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1.按比例共付保险制。即医疗费用由患者和保险机构共同承担,增强患者自觉降低费用的意识,个人承担的比例越高,则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越小。共付比例可以因地区的经



济差异而变化,对于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把比例提高,条件不好的地区比例适当降低。



2.实行浮动费率制。应该针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费率。比如按年龄、性别、工种、身体状况等因素区分。对于一定时间内无理赔记录的人,费率下调;反之亦然。这样能促使



患者加强身体锻炼,防治疾病发生。

参考文献:

[1]潘苗.德国医保制度对我国医保中道德风险的启示.现代工商贸易,2011.9

[2]傅子恒.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制度创新探索“湛江模式”的成功与不足.保险研究,2011.7

[3]郝文清.道德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社会科学家,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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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表现及成因

(一)道德风险的内涵

对于道德风险,从一般的经济学观点出发,将其定义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行动的可能性;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将其定义为签约双方由于目标的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对最优契约的执行结果的偏离;站在保险的视角将其定义为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活动中

取得额外利益。

道德风险在各种保险市场中都存在,但由于医疗保险自身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在医疗保险市场上存在多个参与主体,主要包括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三个方面,加之医疗

保险市场本身就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致使医疗保险市场中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尤其在医疗保险市场较其他保险市场更为复杂得多。它使医疗费用支出过度膨胀,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险的需求相对降低,甚至可能带来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在我国,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一直表现得非常突出,医生和患者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过度提供或过度索取医疗服务,造成了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大幅度增长,也带来了医疗资源的大量浪费,最终导致医疗费用节节攀升,保险机构利润倒挂。

(二)现行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表现及其成因

1.定点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

对于定点医院,国家允许医院将药品收入的15%-20%进行提成。所以医院往往鼓励医生给患者多开药;同时提供尽可能多的诸如医疗设备检查等服务以提高医院的营业额,从而增加医院的经济效益。而医院为了本身的经济效益经常会把任务分解到各个医生身上,把医生的工资奖金与医生所开出的药品的数量和为患者所作检查的项目数挂钩。

2.医生的道德风险

在医疗市场经常可看到医疗供给创造医疗需求的社会规律,由于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医生在医院的激励和医药代表的高额回扣等多种压力或诱惑下,借着自身的信息优势以及患者对自己健康的关心,利用其处方权增加药品量和诊疗项目、多用昂贵的治疗手段,而为患者做不必要的医疗设备检查、延长参保患者的住院时间、诱导患者进行尽可能

多的医疗消费。

3.医疗服务需求方面的过度消费引起的道德风险

被保险人的过度消费,是指患者在投保之后由于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下降导致其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上升,具体表现为:将本不属于保险赔偿疾病的就诊或药品、诊疗等费用通过私人关系或利用医院管理的空子,采取“搭车开药”、“挂床住院”等,以增大索赔金额;或者采取冒名顶替、移花接木的行为等占用医疗卫生资源,这必然会导致医疗费用的上升。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影响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对患者的影响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造成了医疗费用的大幅度增长,虽然短期内有些患者可能从中获利。可是,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患者。医疗费用的大幅度增长势必增加医疗保

险的给付水平,最终增加患者的负担。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影响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出现导致医疗保险制度的效率水平低下,医患双方过度消费医疗资源,破坏了医疗服务市场的均衡,导致了服务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医生和患者双方

通过道德风险增进了自身的利益,却损害了医疗机构和社会的利益,并且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道德风险受益者得到的利益,最终导致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是低效率的,阻碍了社保制度

的发展。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影响

1.违背了诚信原则,导致社会诚信水平降低,医生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不是为了患者尽快恢复健康,而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患者消费过度的医疗服务,也不是仅仅为了尽快恢复健康,而是有想从医疗机构中获取更多服务的倾向。这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也严重地破坏了医生与患者的关系。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医药卫生市场秩序混乱,医生与患者合谋,药价虚高等现象日益严重,阻碍了社会进步。

2.加重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一方面,医疗保险机构在一定时期所收缴的医疗保险基金是有限的,而道德风险导致了医疗费用的增长,使得医疗保险基金出现差额,这一差额就要由财政来补贴,最终成为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医疗保险机构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导致的赤字,就会相应地提高医疗保险缴费水平,而我国医疗保险的缴费主要是由企业和职工

来承担的,因此,缴费水平的提高将加重企业和职工的负担,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最终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三、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从政府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1.充分发挥政府的宣传效应,大力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多渠道地宣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参保人员明白套取医保基金不仅仅是违背道德的行为,而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从法规制度上确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医疗机构的基本义务是必须对医疗保险的对象提供合理而且有效的医疗服务。对那些违背医疗机构基本义务的不规范、有不良记录以及服务质量低的医疗服务机构,则要降低其信誉等级;并且提高对其的检查概率和扩大检查范围,甚至终止其提供医疗服务的资格。

(二)从医疗保险机构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1.国家或政府加强对医疗保险机构的补偿。实行医疗保险后,很多费用都得到了控制,医疗保险机构收不抵支的现象时有发生,收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时可以给医疗保险机构进行合理的补偿,以平衡其收支。

2.加强医疗保险赔付手续的严密性,防止欺骗行为的发生。理赔手续一定要严密细致,程序一定要完整正规,要有医学专业人员的认定审批才有效。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小病大

治等现象的发生。

3.探索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的一体化建设。医疗保险机构可以自己开设医院,将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纵向一体化,由此形成的医疗保险集团也将会有更大的动力去做好疾病的检查和预防保健服务,同时,自己设立的医院自负盈亏,自身不得不加强管理及医疗成本的核算,从而节约市场的交易费用,有效地规避医疗服务供方的道德风险行为

(三)从医疗服务供给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1.实行医药的分离经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药品销售收入是医院的一大经济来源,如果把药品经营从医疗机构中分离出去,实行外部化经营,将会减少医院

的道德风险。可以实行医院开处方,药店售药,或者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将药品经营内部化。

2.建立医生信用账户,加强信息披露制度。鉴于医疗机构对医生的约束力过于软化,建立医生信用账户后,一旦发现医生乱开处方等行为,就扣其信用分值。在一定时期内,医生的信用分值被扣完后,就要取消其执业资格。此外,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医疗保险机构和患者进行选择的基础,通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使得各方做出正确选择,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3.建立动态的薪酬系统,改善医生目前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目前,医生收入和医生为医院创造的经济价值直接挂钩是导致道德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医生的工资不能直接由医疗服务数量来决定,也不能实行固定工资。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由级别薪酬和可变薪酬组成的动态薪酬系统。

(四)从医疗需求方面控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道德风险

1.按比例共付保险制。即医疗费用由患者和保险机构共同承担,增强患者自觉降低费用的意识,个人承担的比例越高,则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越小。共付比例可以因地区的经

济差异而变化,对于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把比例提高,条件不好的地区比例适当降低。

2.实行浮动费率制。应该针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费率。比如按年龄、性别、工种、身体状况等因素区分。对于一定时间内无理赔记录的人,费率下调;反之亦然。这样能促使

患者加强身体锻炼,防治疾病发生。

参考文献:

[1]潘苗.德国医保制度对我国医保中道德风险的启示.现代工商贸易,2011.9

[2]傅子恒.医疗保障城乡“一体化”制度创新探索“湛江模式”的成功与不足.保险研究,2011.7

[3]郝文清.道德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社会科学家,2011.5

[4]赵文龙.重庆市健康险发展现状及制约因素浅析.中国保险,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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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日施行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健康保险涵盖了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3年底在全国50个城市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城市居民对健康保险的预期需求高达76%,为人身保险类产品的首选险种。目前,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潜在需求正在快速释放,急骤上涨的医疗费用已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部分人甚至因病致贫。然而,在经营健康险的保险公司中,80%以上公司的赔付率超过80%,这直接导致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涉足商业健康保险。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现状是:居民的消费需求高涨,但却无法获得一份切实的医疗保障;保险公司投资踊跃但却难以从中获利;而国家则面临着医疗改革后的重大疾病无保障的难题。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所面临的困境,其原因可以归结为健康保险本身的复杂性、健康信息不对称、医疗信息不对称、资金运作方式、供需脱节、医院网络建设落后等因素。其中,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发生频率最高,分布最广,造成的损失最大,又最难以有效地规避,是导致商业健康保险市场风险巨大的主要原因。如何从制度安排上建立起道德风险行为的约束机制,将道德风险控制在一个较为合理的水平是摆在健康保险公司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商业健康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的经济学分析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亦称“败德行为”,它可定义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近年来,这个术语已经引伸到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诸多领域,成为微观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概念,并且它已与道德本身没有多大关系,泛指市场交易中的一方难以观测或监督另一方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道德风险源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按照威廉姆逊的定义,机会主义倾向指人们借助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机会主义行为有“事前”与“事后”之分,事前的机会主义被称为“逆向选择”,即在达成契约前,一方利用信息优势诱使另一方签订不利的契约。事后的机会主义被称为“道德风险”。

从本质上说,道德风险是经济外在性的表现形式。按照经济学的解释,未被市场交易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及收益,统称为外在性,即市场交易价格没有完全包含额外成本(如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履约成本等)和额外收益(如厂商排污造成水及空气污染,却并没有为此付出成本而受益)。外在性有消极与积极之分,负的外在性会导致市场失灵,即破坏了市场均衡或导致市场均衡的低效率。从经济学的角度,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使得负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并不承担其经济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同时亦不享受其行为带来的收益。合同的不完全性,直接导致了双方当事人的效用冲突,从而发生道德风险,即享受利益的一方并没有为此付出成本,而付出成本方在某种程度上并未享受应得利益,此时交易价格非均衡,产生了消极外在性。在保险领域,投保人投保后,认为已将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这种“高枕无忧”的心理放松了对标的物可能遭受风险的防范,从而引发了道德风险,增加了保险人的赔偿机会和赔偿数额。如果没有保险人的介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作为标的物风险的承担者,则一定会支付部分费用用于风险的防范与化解,这无疑会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此时,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用于防灾的边际费用恰恰等于保险标的边际损失的降低幅度,道德风险也就不存在了。对于以上两种情形(即被保险人为防范风险付一定成本和不付成本)损失概率及损失程度的差额部分,保险人为此多支付了成本费用,该费用并没有在保险商品价格――保费中予以体现;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却能够白搭保险人付成本之“便车”,从而产生了消极的外在性。在全额投保的情形之下,保险人更是无法评价投保人的防范措施与效果,缺乏激励机制的均衡保费无法反映出投保人为防范风险所做出的努力,也不利于投保人强化预防风险的动机。在健康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在患者健康信息和医疗信息掌握上处于明显的劣势,患者和医疗机构出于自身的利益而“医患共谋”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这种道德风险导致了对医疗资源的过度消耗,即医疗服务带来的边际收益低于其边际成本,使医疗保险费用脱离它所提供的医疗保障水平而不受约束地节节攀升,社会有关方面将承担巨额的与所维持的健康水平不相称的医疗费用,占用了本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稀缺资源。

二、商业健康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和影响

从需方角度,健康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被保险者不再积极预防疾病。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的饮食结构和自我保健行为可以预防疾病的发生,减轻疾病造成的危害。但由于购买保险减少了个人防范风险的动力,从而改变疾病发生的概率,这称作“事前道德风险”。其二,被保险者的过度消费。疾病发生后人们往往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这称为“事后道德风险”。

从供方角度,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医疗机构的诱导需求,诱导需求指医疗服务提供方利用其信息优势诱导患者接受过度医疗服务的现象。医疗机构具有诱导需求的内在动力,因为他们的收入与医疗费用的高低成正相关关系;医生又具有诱导需求的能力,因为医疗服务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医疗服务是一种专家服务,具有供方信息垄断风险,医生对疾病严重程度、治疗手段的有效性、医疗服务的适度性等信息更为了解。而被保险人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和对疾病的恐惧心理对医生往往持服从态度,而保险机构不直接参与诊疗过程,对医疗机构的行为更缺乏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兼具服务建议者和服务提供者双重身份的医疗机构就可以很方便地实施诱导需求。

除此之外,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也存在道德风险,如升高参保门槛,以挑选患病概率较低的参保者;或是规定严格的赔付条件,来增加参保者索赔的难度。这此都是为了降低赔付概率,增加盈余。不过,相对来说健康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主要存在于供方和需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健康保险的各参与主体都从各自的利益出发,采取相应的行为达到顶期的目的。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对医疗商品的需求扭曲,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以及社会福利的损失。此外,道德风险降低了社会诚信水平,恶化了医患关系,增加了人际交往与社会运作的总成本。

三、商业健康保险道德风险的控制

1.加强需方道德风险控制

需方的道德风险会产生额外的医疗服务,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

(1)设置起付线

设置起付线即投保人在患病时先自付一定的费用,当费用超出一定标准时,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从医疗费用的分布上看,一年内发生小额医疗费用的个人占较大比例,仅有较少比例的人花费较高的医疗费。自付小额医疗费,对于个人而言并没有增加很大的经济负担,但累积起来对保险公司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因此,设置起付线可使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的成本减少,降低赔付审核时的管理费用;另一方面可以抑制一部分被保险人的医疗服务需求,从而降低健康保险的支付。

(2)设置共保条款

共保条款要求投保人按一定比例支付医疗费用,超过比例部分才由保险公司赔付。共保条款使得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承担了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在共保条款下,额外医疗服务不再是免费的午餐,被保险人要承担额外医疗服务的部分成本。所以,被保险人有减少额外医疗保健服务的激励。

(3)实施保单限额

由于一些疾病治疗费用非常高,而且很难估测该疾病最终的花费,为了降低道德风险,医疗保险保单通常采取规定上限来限定保险的总额。该办法是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或服务量设立封顶线,限额以内的由保险公司支付,限额以外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支付。这样做虽然可以降低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但不适合大病和重病患者。

2.加强供方道德风险控制

商业健康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不仅和患者(需方)的消费行为有关,还和医院及医疗机构(供方)的行为有关。医生掌握着疾病和治疗方面的专业知识,多数情况下,病人将医生作为医学权威而完全遵从医生的决定,医生对医疗保健费用的影响力远远强于患者,且患者过度消费也必须通过医生的配合才能实现。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通过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行为来控制道德风险更为关键。

(1)改革保险费用支付方式

目前,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费用结算主要还是采用按服务项目收费制,这种付费方式使得医疗机构的收入与提供的服务量直接相关,不满足激励相容约束下健康保险公司的效用最大化,极易诱导医疗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过度的医疗保健服务。要防范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改变医疗费用的偿付方式。而预付制的费用支付方式可以切断医院收入与其提供的服务量之间的直接联系,促进医院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进行费用控制,促使其更有效地利用医疗资源,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医疗供方道德风险的发生和蔓延。

(2)建立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督与评估机制。首先,注重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评价,因为患者是医疗服务的直接对象,对医疗服务质量、价格和行为表现最有发言权。其次,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医疗服务内容、价格公开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服务监督电话,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价格信息。保险人应建立医疗机构和执业医生信息库,选择信誉级别高、服务优良的医疗机构和医生签订服务合同。

3.提高保险公司业务内控水平

健康保险道德风险存在于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因此,除了加强对需方、供方道德风险控制之外,保险公司必须从自身的技术和管理上加强对健康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

(1)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是健康险内部控制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不仅要能处理全部健康险保单的核保、核赔管理,同时还要具备强大的统计分析功能,通过信息技术平台建立疾病、手术、药品和检查等收费标准数据库,并对所拥有的被保险人的医疗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统计分析。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保险公司可以了解健康保险业务运行的全过程,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防范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

篇12

(一)我国医疗保险市场的现状。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最初是20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是适应当时的计划经济发展的形势和需要的,曾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严重滞后,已不能满足人们对更深层次和更大覆盖面的医疗服务的需求。同时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导致了很多不良的现象,所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主要标志是:确立了新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医疗保险体制的改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医疗保险市场的特殊性,导致我国医疗保险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二)我国医疗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我国医疗保险市场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的不良现象,比如:保险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承保范围不足;卫生资源在地区分配上严重不合理;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医疗资源供需双方的制约机制失控等。二是由于医疗保险市场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滋生了严重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存在扰乱了医疗保险市场的秩序,造成了医疗费用的急剧攀升和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由道德风险引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投保人过度消费;

(2)医疗服务机构的诱导消费;

(3)道德风险直接导致了医疗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

(4)道德风险会造成投保人的次优消费和保险公司的次优保单设计,最终将使资源难以达到最优配置,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

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成因道德风险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亦称道德危机,是指人们享有自己行为的收益,而将成本转嫁给了别人,从而造成了他人损失的可能性。道德风险来自于人们的机会主义倾向,事前的机会主义被称为“逆向选择”,即在达成契约之前,一方利用信息优势诱使另一方签订不利的契约。在医疗保险市场上,保险可能会影响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措施,改变被保险人的行为,个体通过选择不同预防措施影响自身疾病发生的概率。事后的机会主义被称为“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市场上,个体在患病后的治疗成本是不固定的,患者可以在从便宜到昂贵的各种治疗方案中进行选择,实际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贵越好。由于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更大,因此,在医疗保险中事后道德风险的防范更为重要。

利益的驱使是道德风险出现的重要原因,主流观点认为道德风险有三大基本特征:

(1)内生性特征,即风险雏形形成于经济行为者对利益与成本的内心考量和算计;

(2)牵引性特征,即风险的制造者都存在受到利益诱惑而以逐利为目的;

(3)损人利己特征,即风险制造者的风险收益都是对信息劣势一方利益的不当攫取。医疗保险的道德风险有微观和宏观之分,在微观层面的表现是:医疗服务的供需双方会过度提供和过度索取医疗服务,导致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道德风险在宏观层面的表现是:医疗卫生资源使用的低效率和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会导致医疗资源的过度消耗。

二、我国医疗保险市场道德风险的主要成因是:

(一)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医疗保险市场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医疗服务是一种专家服务,具有天生的非同质性和供方信息垄断性,医生对疾病的严重程度,治疗手段的有效性、医疗服务的适度性等信息更为了解。相比之下,患者不仅由于个体搜集、处理医疗信息的能力有限,而且由于信息传递的不完全和不充分,往往处于医疗信息的劣势地位。患者由于缺乏医学知识且对疾病有恐惧心理,所以对医生往往持服从态度。由此,医生处于特殊的垄断地位,使得医生有诱导需求的能力,且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医生诱导需求的能力就越强。

(二)“以药养医”的体制“。以药养医”的体制使得医疗机构的收入与医疗费用的高低成正相关的关系,因此从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医疗机构有动力促使医疗费用的上升。而保险机构不直接参与诊疗过程,对医疗机构的行为缺乏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患者的人,兼具服务建议者和服务提供者双重身份的医疗机构就有内在动力诱导过度需求,道德风险由此而生。

(三)“第三方支付”制度。“第三方支付”制度是指不是由参保人本人直接支付,而是由第三方支付的支付制度。该制度使得患者在“交易”过程中感觉是“免费的”,尽管交易金额可能比较大,但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面临着零成本,其结果必将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背离。

三、医疗保险市场道德风险的控制

(一)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如前所述,诱导需求产生的根源在于医疗机构相对于患者和保险机构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这种优势表现在专业知识优势和信息不透明上。因而有必要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使保险机构能够对被保险人的诊疗过程有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在此基础上保险机构的费用控制能力将大为提高。

(二)对医疗服务提供者采取适当的偿付方式。为了控制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可以采取预付制的偿付方式,预付制是指保险机构按医疗服务发生前约定的标准向医疗机构予以支付,预付制主要包括三种形式:总额预算、按人头偿付、按病种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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