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监管范文

时间:2023-06-19 09: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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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监管

篇1

进行信息化建设,硬件是基础。市工商局按照“舍得投入”、“起点要高”的要求,在资金比较紧张的情况下,集中财力,好钢用在刀刃上.近年来,先后投入1400多万元,建成省、市、镇(区)三级宽带远程网络,并通过市党政机关统一平台与市委市政府及其它政府部门实现了联网。同时.我局采用中国联通无线通信技术,通过改装执法车辆、增加无线上网及移动执法设备,建立起覆盖全市的执法系统,实现移动执法。

二、抓数据库建设,夯实应用基础

进行信息化建设,必须有充实、完善的数据库资料作为依托。近年来,该局以数据库建设为支撑,不断完善有关系统的建设,夯实应用的基础。一是建立起统一标准的大型数据库,全市企业(个体户)资料电脑入库率达100%,并将全市企业(个体户)的原始档案全部扫描,建立了企业(个体户)电子档案库。机读档案和电子档案组成了经济户口数据库,集中存放于市局数据中心,实现全系统数据集中、交换和共享。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档案电子化数据标准,建立了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并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衔接,实现企业档案远程查询,对内、对外提供快捷,准确的电子化档案信息服务。

二是建立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利用宽带网,市局指挥中心及下属分局管理中心上下联动,分别依职责处理投诉举报,为在全市范围内监测市场动态、记录企业信用情况,指挥协调执法行动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三是实现个体工商管理费电脑收费和内部财务管理网络化,建立了工商管理费银行代扣管理系统,实现个体工商管理费银行代扣,节省人手,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量,促进基层工商分局由“收费分局”向“执法分局”的全面转变。建立网上银行监管系统,对基层分局经费开支可进行实时跟踪,提高了监管效率,有效地防止财务风险。

四是建立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充分利用市工商系统现有远程宽带网,在市局到各分局建立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节省开会、培训等项目的开支,提高工作效率。

三、抓计算机知识培训,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进行信息化建设,关键因素是人,现代化的设备必须通过人的使用才能转换成工作成果,才能转换成行政效能。该局把公务员计算机操作培训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创“五个一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三年战略目标,采取全系统集中培训与基层分局自行培训相结合,开办培训班与专业岗位培训相结合,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培训什么,并通过计算机操作能手竞赛等方式,以赛促学,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全员计算机操作能力。通过三年多的努力,使全系统工作人员全部通过了“国家公务员计算机资格考试”,为各种业务软件的应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抓网站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该局坚持先有“政务”,然后才有“信息化”,“信息化”必须服务于“政务”的思想,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的成果,提升行政效率,提升为群众和企业服务的水平。一是在内联网上建立内部网站,使市局、分局能通过网站查询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工商信息、通知、文件,上传和下载电子文档,网站设立登记管理业务、案件管理业务等信息交流栏目,可进行业务交流和探讨,促进整体业务水平的提升。二是建立外部网站及触摸屏查询系统。先后建立“中山红盾信息网”、“中山光彩网”、“中山消费网”等网站,其中“中山红盾信息网”内容包括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办事指南、工商信息、网上投诉,个协私协信息、消委会信息等等,以加强对外宣传,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在部分分局注册大厅设置排队系统及“服务质量评价系统”,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方便企业办事。该局作为中山市政府行政服务在线系统试点部门之一,已于2003年11月开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限公司设立、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延期、遗失补发执照申请,个体工商户歇业等五个网上审批业务项目,计划近年内实现全部审批事项网上审批,以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此外,该局按照市政府建设“信用中山”的总体目标和统一部署,积极参与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的各种工商业务信息,为企业信用信息网提供经济户口基础数据。通过全市企业信用体系,收集各相关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以便于更好地对企业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实现职能到位。

五、抓软件应用,促进监管执法规范

作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应用试点单位,该局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优势,率先在全省工商系统实现了注册登记、市场合同、商标广告、企业监管和案件管理等业务网上操作,对提高行政效率,节省行政成本,促进工商监管职能到位,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是业务工作实现规范化。把相对独立的业务工作整合成通用登记流程、通用监管流程、通用办案流程,强化业务的规范化,局业务科室、经检支队及23个基层工商分局通过新业务系统的使用,已经基本实现了工商业务的规范化管理。

二是网络平台一体化。形成通用的登记业务平台,监管平台以及案件处理平台,而不同的人进入系统,却可看到各自不同的工作平台和待办事宜,具有以人为本的“个性化”特点。现在,该局业务人员一上班就打开工商业务信息系统,看看有什么业务需要办理,对于自已的工作进展情况十分清楚。

三是实现信息联动立体化。基本实现了对辖区内全部市场主体的登记、监管,奖罚、市场反馈等各方面信息的管理,形成了“经济户口”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基本数据。业务工作人员都能按照自己的权限方便地查询某一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包括登记,监管和案件的资料。同时,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实现不同业务的联动。

四是实现办公智能化。在登记子系统中,提供了标准经营范围用语,并实现与前置、后置审批项目的同步;在案件子系统中,业务信息系统能根据经办人员选定的违法行为,通过法律,法规库自动提供查处案件所适用的定性依据,处罚依据、处罚种类与处罚幅度;特定案件可根据案件录入内容自动生成办案文书:自动生成各类业务报表。

五是绩效监督网络化。通过业务系统可以查询每个科室、分局每个人办理业务的情况。市局可以方便地对各基层单位的登记、监管、案件业务进行监督。从而有效地实行对各项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实现过错责任追究,促进廉政建设。通过工商业务信息系统的使用,该局推行规范、公开、高效的办事程序,方便企业办事,树立工商的新形象。 (作者单位: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

篇2

一般来讲,执法行为不规范发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机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监督乏力。主观原因是行为人素质有问题:一是理想信念动摇,失去职业信仰、职业操守,丧失精神支柱。对自己履行的公共职责、职场口碑淡漠,价值取向出现偏差,不能正确对待利益冲突;二是自律意识薄弱。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头;三是缺乏自控能力。对享乐的追逐,对待遇的攀比,对利益的求偿,以及不能正确对待荣辱进退,导致心理失衡,成为执法行为不规范的诱因。

二、改进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自身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法律执行机关,其前提是要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公安机关在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过程中,要把教育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第一道防线,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大走访”、“四整治两提升”、“让人民群众满意”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自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要突出抓好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关键环节的监督,着力加强对执法决策权、干部任用权、经费开支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要自觉把公安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群众监督之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深化和落实警务公开,确保执法权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二)要加强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部门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行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既要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等放纵犯罪的执法不规范等违法违纪行为,又要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建立健全侦查办案监督的关口前移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正确使用纪检检察建议等手段,及时纠正和预防民警执法不规范等违法违纪行为,防止重发、继发和小错不纠成大案,督促民警正确行使权力,纠正办案活动中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

篇3

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有着前所未有的改观,但是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深厚影响,一些不法建筑商使用不正当手段、浑水摸鱼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体制的规范运行。其中,较为严重的现象有:项目管理中不报建,不招标,不接受监督管理;发包方片面压价,要求垫资承包,索要回扣,指定使用素质低的分包队伍和不合格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并拖欠工程款;承包方无资质承包,越级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及不按标准规范施工,施工措施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建筑队伍不懂技术,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等。种种问题严重破坏了整个建筑的有序发展,导致了一时的市场秩序瘫痪,也给工程的施工安全留下了令人担忧的安全隐患,由于施工质量的不合格导致事故发生不断,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巨大损失史无前例。

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1)建筑市场中的法制宣传工作不到位,宣传力度不够,甚至存在行政管理人员不懂法、不学法;2)没有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建筑行业中各方面工作不遵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不履行应当承担的种种法律责任、法律义务;3)没有树立安全意识,将施工、工作人员、工程质量等安全置之度外,且监管工作不利,甚至出现无监管工程;4)一些施工、执业人员对施工技术或施工规范了解甚少,再或根本具有相关专业技术;5)一些行政人员,利用手中职权,特别对于招投标、施工质量管理等重要环节受不法商人的利益诱惑,在金钱面前丧失尊严,造成虚假招投标、施工质量不过关等严重后果。

因此,大大加强建筑市场的法律宣传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整建筑市场势在必行。

2.加强法制建设,增强法律意识

“百年大计,质量为先”。在当前“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形态中,我国建筑市场的法制规范与前些年来相比,有着相当大的改观。不仅颁发了有关市场规范、交易规范的法律法规,而且使这些法律法规也与各地政府的规章制度构成了建筑市场的法律体系,逐步向一个完善的、规整的、和谐的建筑市场发展。

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不仅仅是建筑市场规范的遵守,更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代表国家,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建筑立法中确立了建筑许可法律制度,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依据。建筑许可制度、工程报建制度、施工许可制度、从业资质制度、执业资格制度、建筑工程发包和承包法律制度、建筑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工程竣工和验收保修法律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法律责任制度等,对从事建筑活动各主体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作了规范。对建筑活动进行从严事前控制和管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为重点,加大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力度。

3.增强安全质量意识,加大监督力度

究其根本,规范建筑市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质量安全问题,是为了保证给人民一个安居乐业的居住环境。“安全与质量”建筑市场追求的永恒主题,是关乎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的重要因素,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亿万人口的生存、生活,因此,建筑市场行为的规范与发展不仅仅是质量与安全的问题,而是关乎着国家命脉的百姓生存大计。

建筑安全生产是企业高效益的前提。然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按照建筑程序、规范、技术标准从事建筑活动是安全生产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6条规定“建筑法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通过培训唤起群众的安全意识。同时要建立安全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遵章守法和预防事故的群众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章、规程的行为提出批评,给予检举和控告。在管理技术等方面采取能够确保生产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

4.责任到位,违法必究

规范建筑市场,必须依法办事,建筑法第64条至第80条,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主体,从应承担的建筑行政法律责任、建筑刑事法律责任、建筑民事责任方面作了规定。从事建筑活动有关主体责任明确,对违反法律程序、越级审批者追究其主管领导的直接责任;对、的,要依据有关法规做出严肃处理;凡有工程质量低劣问题,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经营行为,严重违章行为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5.总结

综上所述,建筑市场的规范主要以加强建筑市场中的活动管理为主导,在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理念的法制推进中,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为重点,从而从整体上保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春桂. 加强法制观念 规范建筑市场[J]. 山西建筑,2003(08).

篇4

近年来,针对道路运输市场出现市场无序,特别是非法营运冲击市场,引起各种矛盾日趋尖锐等问题,我们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争取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为重点,坚持“依法整顿、突出重点、疏堵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扎实开展了客运市场、机动三轮车和出租车市场、维修市场等治理整顿工作,有效维护了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1、开展客运市场整治,建立城乡一体化管理体系。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壁垒”逐步消除,建立城乡一体化客运管理必然趋势,我们以此为目标,着力加强了客运市场的整治。在整治过程中我们积极采取了普遍清理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本地整顿与外地协调相结合、清理整顿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争先创优活动相结合的整治措施,在城区客运市场管理上按照“两归四统一”管理办法,强化进站经营、始发签证等有效方法,基本杜绝了乱停乱靠、兜圈打转、无证经营等违规行为,使营运客车挂牌率达99%,进站率达100%;在农村客运市场管理上通过严把农村客运市场的准入条件,严格客运班线的管理,严处坑、宰、甩客和不依线运行的经营行为,并对全市230辆农村客车客运票价行为进行了规范,按班线、里程、车型等实际情况,调整拟定道路运输价格,统一制作成梯形价格表,一车一表,悬挂在车内醒目位置。目前,农巴车已全部退出客运市场,营运客车持证率98%,缴费率100%。全市现有各类线路342条,其中跨省3条,跨市71条,跨县(市)23条,市内245条。我市连续四年被孝感市评为客运市场城乡一体化管理第一名。

2、开展机动三轮车和出租车市场整治,净化运输市场环境。在1999年、2002年、2004年,我市分别开展了三次机动三轮车、出租车清理整顿工作,整顿的主要内容是审查营运车辆的牌证,完善各类手续,取缔无证、无牌、无照非法经营的机动三轮车和出租车,控制车辆总量;对照有关条例和法规,重新核定各项税费,制定“税费明白卡”;按照有关规定定价出让或设价拍卖城区道路运输经营权;对所有符合营运要求的机动三轮车、出租车换发“T”牌。在整治工作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指挥部,并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加强了联合执法,为整治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氛围。通过三次清理整顿,共取缔非法营运出租面的80多辆,机动三轮车近300辆。将城区出租面的总量核定为120辆,机动三轮车总量核定为600辆(含残疾人50辆),并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确定了出租车面和机动三轮车的出让经营权限,有效净化了运输市场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目前,120辆出租面的挂靠市昌隆汽车维修中心(100辆)和市装缷运输总公司(20辆)管理经营。同时,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我们积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应城市出租车客运管理办法》,现已呈报市政府审定,即将出台。

3、开展机动车维修市场整治,保障维修业的健康发展。为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良好的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我们积极联合工商、物价、质检、劳动等部门,对机动车维修市场进行了全面、深入地整顿。一是深入现场解决无证经营、占道经营、超类维修的问题,打击非法经营。二是查处假冒伪劣配件、“三无”零件充斥维修市场的问题,确保车辆安全,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三是理顺维修价格混乱的问题,打击欺诈行为,增强整体诚信。在清理检查过程中,下整改通知书32份,一类维修企业限期整改的2家,二类维修企业限期整改的1家,取缔4家违规三类维修业户。目前,我市现有一类维修企业7家,二类维修企业6家,三类维修企业42家。

二、严格监管、常抓不懈,有效规范运输市场秩序

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加强行业监管,常抓不懈是巩固整治成果,管理好运输市场的最直接、最有效的管理手段,它可以增强行业约束机制,有助于运输市场的规范化。近年来,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监管:

1、强化宏观调控。道路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是确保道路运输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可靠保证。为了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其效能的最大化,我们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按照道路运输业的发展规律和长期发展规划的要求,一是加强运力调控,认真执行先审批后购车的政策,没有运管部门的审批计划,车辆一律不能办理经营手续参加社营运,有效地遏制了社会动力盲目增长。同时,引导运输企业走集约化、规模化的经营之路,鼓励、支持他们加快营运车辆更新步伐,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业的运输装备水平。市八达运输有限公司近年来,先后投资600多万元,更新车辆42台,不断优化了运力结构,提高了竞争力。二是加强线路调控,对应城至孝感、应城至武汉等“热线”线路加强限制管理,防止过剩。同时,我们积极参与由孝感市开展的孝感至应城线路信誉等级招标工作,以此改善了该段线路的经营环境。

2、强化源头管理。源头管理是管理工作的核心。我们以此为抓手,严把“五关”: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资质条件,把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者的重要依据;二是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三是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严格实行从业人员资格制度;四是严把安全监督关。督促客货运站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五是严把市场稽查关,我们抽调精兵强将,成立4个稽查专班,采取定点稽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法,在节假日、休息日或夜间,对城区重要路段实施24小时的布控,同时争取乡镇当地政府和派出所的支持,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时查处。

3、强化社会监督。一是强化执法监督。公开了执法社会承诺,聘请了20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行风评议员,定期发放征求意见表和召开座谈会,严格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群众反映的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举报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二是强化业主监督。公开业主社会承诺,明确机构,制定了责任,完善配套服务措施,对客运车辆营运标志进行规范,要求所有客车、出租车车身喷有举报电话,车内悬挂线路牌和梯形票价表,努力做到应诉及时。

二、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全面提升依法治运水平

服务是管理的延伸。工作中我们将服务寓于管理之中,加强依法行政,全面提高了运输市场管理水平。

篇5

(一)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执法、司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环节。只有规范执法行为,才能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进而推动全民守法、树立法治权威,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方面承担着重大责任,更要增强规范执法的自觉性,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

(二)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由此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不仅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还要坚持严格公正规范廉洁执法,切实防止因自身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必须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强化自身监督制约,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不断增强民主意识,提高人权保障和证据意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律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不仅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其无罪、罪轻的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做到不枉不纵。

二、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是执法理念陈旧。检察工作中,一些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中,依然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重数量、轻质量,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观念。有的为了突破案件违法取证,或者认为只要案子办好了,程序上的问题不是问题;有的简单理解社会效果,把执法游离和脱离法律之外,不讲程序,不遵规则,追求自以为、所谓的、局部的“社会效果”。有的重数量、轻质量,存在过分追求有罪判决,对改变定性、数额认定等案件质量不高问题重视不够等。

二是执法违反程序。执法主体方面。有的地方由于受检察官严重短缺影响,为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让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办案。执法行为方面。在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相互自侦部门与侦监、公诉部门相互借用办案期限现象;对律师会见、查阅案卷材料等配合不积极,时常借故拖延,甚至设置障碍;有的因受12小时限制,往往存在侵犯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等。

三是执法公信度不高。总体上看,人民群众对基层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是充分肯定的,但极少数检察人员执法不严、不公、不廉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执法形象。有的干警不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存在随意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有的干警执法能力不强,办案水平底下,往往大案办成小案,小案办成撤案;有的干警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吃请,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财物等。

三、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对策

一是要进一步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主题教育,夯实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实现执法的规范化必须从源头上杜绝执法不规范问题产生的思想根源,为规范执法提供思想保证。检察干警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始终秉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新理念,真正把规范执法贯穿于执法办案每个环节,以规范促公正,以规范树形象,以规范赢公信,切实增强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主题教育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开展教育活动的有效途径,认真组织开展执法思想研讨、典型案例剖析、规范执法警示教育等活动,并针对检察干警思想实际加强教育引导,使广大检察干警牢固树立严格规范执法的思想意识,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始终绷紧规范执法这根弦,自觉遵守规范执法的各项规定。

篇6

所谓农发行规范化管理工作,是对常规性管理活动或非常规性管理活动中的常规性要素做出的规定,是在管理活动中主要规定“谁、做什么”的基础上,对于“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的进一步规定。规范化管理提供了研究制定和推行管理工作规范的目标成果、指导原则、组织方案、工作程序以及具体方法等一套完整的体系。它的意义在于:

(一)规范化管理,从农发行改革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它是强化封闭管理、提高业务质量,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的基础性工作,是完善经营管理、强化内控机制与管理的前提,是农发行迎接职能范围调整,业务拓展而“水到渠成”从容应对的保证,是促进农发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持业务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规范化管理,从农发行任务与职能来看,它是一项基础工作,长期的工作任务,也是一个系统工程,规范化只有长抓不懈,持之以恒,练好内功,坚持巩固已取得的管理成果,才能较好地应对当前各种复杂的局面,才能更好的履行农发行职责,才能把农发行建成管理严谨、效率一流的现代化政策性银行。

(三)规范化管理,从农发行内部的管理来看,是全面提升业务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坚持以风险管理为中心,以内部管理为手段,通过整合人力资源,完善激励机制,是农发行有效利用人、财、物、信息等资源,通过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激励和控制,促进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化、标准化,更好的适应履行农发行现代化职能的要求。

二、加强与完善规范化管理的各项措施是长效机制建立的保证。

(一)严格管理、务求实效,长抓不懈。农发行的规范化管理不是靠采取临时突击性的补救措施来完成形式上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要落实在平时的实际业务工作中,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实实在在地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去做,这样的规范化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要建立农发行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就要从源头上抓规范化。一是以统一思想为切入点,加强组织领导克服少数干部职工存在的麻痹、松懈思想,片面认为规范化管理内容较多、标准较高、要求过严等畏难情绪,认为到验收时突击几天,草草应差了事,或集中搞一段时间,水平上去了,就可以撒手不管了,那样,必然导致前功尽弃,实践证明,不进则退,不断深化提高是巩固现有基础的最好方式,要使干部职工认识推进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明确指导思想、明确目标要求;二是以全面长期落实责任为支撑点,强化业务工作规范到位。各级行将规范化考核内容逐条层层分解各部门,各岗位,明确具体责任人,上级行相关人员不定期进行规范化检查、督促、辅导工作。三是以创新工作机制为重点,上下整体联动。良好的工作机制是各级行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在规范化管理过程中要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上下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四是以自查整改为突破点,推动规范化管理工作,自查是整个规范化管理的基础,自查是为了整改,自查就要求规范化管理应从事后规范向事前规范、事中规范转变,从被动应付检查考核向主动规范各项工作转变,从注重形式的规范到实现以强化管理为目标的具体工作规范上转变,整改是关键,整改是为了提高,只有使所有的工作都符合规范化有关要求,才能最终实现规范化长效管理的目标。五是制度落实是实施规范化管理关键点,为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各级行领导要明确分工,带头深入各部门,对各岗位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形式要不拘一格,要对检查结果具体分析,责成及时纠正以及二次落实,真正把规范化管理制度落实实处。

(二)以人为本,狠抓基础、实事求是。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狠抓业务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规范化管理的干部职工队伍,夯实内部规范化管理基础。目前,由于承贷主体、信贷政策的变化、加上部分业务人员由于对有关政策制度、规定不熟悉,导致业务操作不规范,核算质量不够高,亟待从政策水平、制度观念、业务技能上提高,以适应规范管理的需要;人事部门要制定各业务部门的培训计划,各业务部门要对本专业人员进行业务规范操作规程、金融法规、制度办法的应知应会培训并进行测试,对测试不合格者,扣罚目标责任津贴,同时要限期达标。基层行要把职工队伍建设、员工素质的提高纳入行长的议事日程,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法进行培训。基层行可采取多集中学习、部室分组学习、个人自学相集合的办法,重点学习收购资金封闭与风险管理的有关政策,金融法规、制度、办法,以及规范化管理考核的质量要求,要定期组织笔试或现场操作测试,努力提高全行员工的整体素质。二是实抓检查督导。1、坚持定期自查制度。基层行部门要坚持按旬自查自纠,部室主任按月检查;全行坚持按季检查考核。2、要搞好现场指导。上级分行各部门要安排业务骨干每月轮流到现场听取汇报,翻查账、证、表、簿,核查各项业务工作中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制度规定,对涉及到规范化管理要求的重要环节进行现场指导,帮助基层行解决业务规范化管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针对日常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大力开展“查、纠、补、改”工作,充分发挥督导职能作用。3、组织交流观摩。上级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到搞得好的行观摩学习,相互交流,取长补短,起到一个较好的示范和推广作用,形成一个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4、把规范化管理作为定期分析例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当期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纠正措施等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三是绩效挂钩、规范考核。为了推动规范化管理工作深入扎实的开展,按照总行规范化管理要求,要本着“因地制宜、不断完善”的原则,总结规范化管理实施中的经验和不足,制定《规范化管理考核 标准》、《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等,把标准细化到项目,考核对象细化到人,结果细化到分值,每年对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全面与重点检查,严格组织考核验收,落实奖惩,要与等级行、目标责任指标等挂钩,要把规范化管理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干部提拔任用,职称评聘,评选先进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保证规范化管理工作常抓不懈。四是要实行“有效问责”。规范化管理虽然合理配置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层层下放,基本上达到“人人肩上压担子,个个头上有责任”,但当前规范化管理重视分责,忽视负责,而如何落实责任,如何兑现责任,仍是当前规范化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将影响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在规范化管理中,负管理责任的出了问题该怎样处理,负审查、检查责任的工作不到位怎办,负直接责任的有不规范的操作该怎样处罚,没有落实的责任和不能兑现的责任,是造成有章不循,违章难纠的主要根源,也是规范化管理当前难以深入开展的症结所在。

(三)适应形势,与时俱进,科学管理。设置规范化考核效果指标,尝试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化管理意义重大且要长效管理,对银行规范质量的考核,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已被许多商业银行所认可,目前农发行规范化管理质量只是“达标”或“合格”,概念过于模糊,因此农发行应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二级分行以上的论证,它的实力来源于各基层行的规范化管理综合实力,基层行规范化管理达标,应达到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部分或条线指标,如存货周转率、流动比率、资本增值率,利润率等,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引入,与农发行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创立新的运行机制具有高度相关性。一是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面对国际国内市场,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与信誉,因此有必要引入国际上普遍认可的质量管理认证标准体系,农发行实现了规范化管理,有利于防范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有利于农发行从国际市场上筹集资金,有利于提高与维护政府在国际国内的信誉,有利于农发行更好的发挥自身职能;二是ISO9000质量认证咨询公司可以为农发行培训内审人员并参与对规范化管理情况的日常考核,提出改进意见,克服运动员、裁判员“一身二任”的局限;三是ISO9000质量认证咨询公司可以协助农发行制定和审定各项规范化管理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可行性、可查性,使管理过程具有标志性、监督性、可追溯性;四是农发行可聘请ISO9000质量认证咨询公司,向农发行员工注入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化,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三、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规范化管理中的相互关系是长效机制建立的客观要求。

农发行规范化管理是一项细致复杂的系统工作,涉及到全行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因此必须做好人力、物力等调剂工作,各部室之间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相互关系。

篇7

一、分析问题,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强力推行,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努力下,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省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执行比较到位;全面推行火化,年月日实现了全境全员%火化;规划建设乡村公益性墓地个,有效减少了乱葬滥埋和大坟大碑现象;大力推行生态葬法,共建设生态墓地567处,年,%以上的骨灰实现生态葬法处理。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更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存在许多突出问题:

1、从认识上看,存在两种倾向。一是畏难情绪较重。部分乡镇和行政村领导干部认为殡葬风俗是农村传统,引导群众转变丧葬习俗难度大,对抓好殡葬改革工作信心不足、动力不强。有的片面认为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墓葬秩序会引发群众问题,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工作力度不强,甚至一味迁就思想观念落后的群众。二是被动应付思想。部分领导干部平时注重抓项目建设、抓经济发展,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认识不足,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工作中被动应付,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个别部门职责不明确,错误认为殡葬改革就是民政部门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协调配合意识不强,还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2、从举措上看,存在三个不到位。一是宣传不到位。宣传教育缺乏深度、广度,长期性和实效性不强,对开展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法规没有宣传透彻,造成基层干部群众对推进殡葬改革的认识不够,政策法规不清楚,工作执行难到位,群众丧葬观念转变缓慢。二是管理不到位。乡村公益性墓地规划无序,点多面广,有的村每个自然村就建有一个公墓,特别是村规模调整后,有的村甚至达到个。墓地建设档次低,道路、绿化、排水等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难以推行生态葬法。墓地管理粗放,有的村把整座山都作为村公益性墓地,丧户可以随处乱葬。存在违规经营现象,通过收取较高的穴位费,接纳非本村死亡骨灰葬入本村公墓,严重破坏了殡葬管理秩序。三是整治不到位。各乡镇、街道执行殡葬改革政策不平衡,部分乡镇、村对墓葬管理的工作力度有所松懈,对超标准树大碑造大坟和乱葬滥埋、违法经营坟墓的情况执法不严、整治不力,给群众造成当前殡葬事务无人管、无相关殡葬法规约束的错觉。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农村富人违反殡改政策,违规建坟,在群众当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3、从成效上看,存在两个严重问题。年以来,殡葬改革工作出现严重反弹,几乎到了失控的地步。去年,市委书记和市长分别对殡葬改革工作的反弹问题作出重要批示。一是超标准建坟现象严重。根据各乡镇、街道自查上报情况,全市公益性墓地内%以上的坟墓属于超标准建坟,共有树大碑、造大坟等超标准坟墓穴。大部分墓碑面积是规定标准的两倍,墓穴面积是规定标准的3倍,甚至有部分超过标准的倍多,建造的墓碑高达米,墓穴占地面积多平方米。二是乱葬滥埋现象严重。一些丧户私自将亲人的骨灰葬在自留山、自留地上,或是到村公益性墓地外买地、买山入葬。据初步统计,全市共有穴乱葬滥埋坟墓,最严重的一个乡镇就有穴。同时,生态葬法在大部分行政村停止推行。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目前,的殡葬改革工作正处于一个深化提升的关键时期,必须及时把这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阶段性的重点工作抓实抓好,否则多年来推行的殡葬改革成果将前功尽弃。对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到,深化殡葬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有效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村容整洁、乡风文明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更是加快推进打造“旅游胜地”、“山水家园”,全面提升城市形象与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着力巩固成果,规范墓葬秩序,确保殡葬改革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扎实有效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今年殡葬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深化提升,深入开展违规建坟集中整治行动,全面规范墓葬秩序。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任务,精心组织,强势推进,全力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重点是抓好四方面工作:

1、合理规划墓区建设。主要是对全市乡村公益性墓地进行重新规划、审批,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改善环境,强化管理。在时间要求上,各乡镇、街道要在月日前完成规划选址,在月底完成建设工作。要在对各行政村墓地规划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市殡改办,由民政部门牵头,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参与,对全市所有的公益性墓地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发给公益性墓区证。在规划选址上,要符合乡镇、街道的总体规划,原则上对原有符合规划要求的公益性墓地进行规划改造,修建墓区道路及排水设施。需要重新选址的,必须利用荒山脊地,避开“三沿五区”(沿铁路、公路、沿通航河道两侧视野范围和耕种区、风景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保护区)和农民群众的居住点。在建设要求上,原则上个村建个墓地,交通不便、人口分散的村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可以建个,鼓励联村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公益性墓地。要规划部分生态墓地,原则上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生态墓地建设标准规划建设个以上生态墓地。同时,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各行政村按照“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规范化”要求,完善墓地基础设施,改善墓地环境,切实解决“定点安葬”问题。特别是要结合全市新农村绿化运动,大力推进墓区绿化工作,确保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2、严格禁止乱葬滥埋和规范墓葬标准。重点是严格执行《省殡葬管理条例》、《省公墓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墓葬秩序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及时纠正查处乱葬滥埋、超标准建坟、公益性墓地超范围经营和收费不规范等问题。一是严禁乱葬滥埋。在新规划建设的乡村公益性墓地投入使用前,骨灰一律按规定标准葬入原村公益性墓地内,自月日起,必须葬入经审批合格的公益性墓地或市公墓内。今后乱葬滥埋的,要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一律通知限期迁移或组织平毁。严禁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活动,接纳非本服务区域内死亡人员骨灰葬入,一经查实,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二是严格规范墓葬标准。原则上一个墓区内的墓穴面积、墓碑面积和制式要统一。具体标准是: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大于m2,双穴不得大于m2;墓碑面积单穴不得大于m2,双穴不得大于m2;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米。墓碑制式在不超标的前提下,由各乡镇、街道或各行政村确定,丧户到村里统一定制领取。墓葬穴位由村里统一安排,原则上按顺序或一行内抽签确定,不得隔行选择。今后凡在公益性墓地内超标准建坟的,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一律通知限期改正或组织拆除。

3、积极倡导“小碑型”生态葬法。生态墓葬占地面积小、墓区绿化好,有利于群众节约墓葬成本,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下一步,要继续积极推行生态葬法。在建设标准上,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生态葬法的通知》(政办发[]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墓地绿化覆盖率必须达到%以上;墓碑的尺寸大小控制在㎝×㎝以内;墓碑可平放或倾斜放,离地面高度控制在米以内,倾斜放的墓碑与草坪的倾斜度不得超过度。在具体要求上,推行“小碑型”生态葬法的村,要严禁骨灰在生态墓地外乱葬滥埋,从月日开始,所有生态墓地使用区域内的骨灰必须葬入经审批合格的生态墓区内(包括迁坟);凡今后乱葬滥埋的,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一律通知限期迁移或组织平毁;严禁在生态墓地内超标准树碑建坟,发生超标准建坟的,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一律通知限期改正或组织拆除。在建设经费上,生态墓地建设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由市、乡两级财政以奖代补和村级集体经济共同承担的办法解决。

4、集中开展违规建坟墓葬整治。整治时间从月日开始至月日结束。整治对象是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违规建坟。整治步骤主要分三个阶段:一是调查核实。各乡镇、街道要动员辖区内违规建坟户,自觉向本村申报违规建坟情况。在各村申报基础上,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申报情况逐户调查核实,登记编号造册,于月日前上报市殡改办,并对申报和核实情况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二是集中整治。各乡镇、街道于 月日前向户主发出清理迁移或绿化覆盖违规建坟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和村要集中精力,组织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户主按时整改,确保在月日前完成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对逾期未整改迁移或绿化覆盖的违规坟墓,各乡镇、街道要组织或平毁。三是检查验收。各乡镇、街道要每月底向市殡改办上报墓葬专项整治的进度。市殡改办将在月底组织集中整治检查验收,对验收优秀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表彰;对验收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同时限时完成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三、强化举措,狠抓落实,全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墓葬秩序,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特别是对违规建坟的集中整治,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攻坚破难,狠抓落实,进一步巩固扩大殡葬改革成果。

1、要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把宣传教育作为推进殡葬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举措。每年月份是的殡葬改革工作宣传月,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力度,把宣传工作做到村、做到户。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专栏、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通告、巡回宣传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殡葬改革的目的意义、具体内容、政策法规,教育群众转变观念,厚养薄葬,移风易俗,引导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规范墓葬秩序工作。特别在集中整治阶段,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开道作用,把整治通知书印发到每家每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着力形成革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殡葬的强大声势。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支持作用,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对软磨硬抵、违规建坟的进行曝光,为推进集中整治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要强化职责,齐抓共管。殡葬改革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充分发挥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着力形成民政牵头、责任在乡、村为基础、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市殡改办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完善通报制度,推动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街道要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日常工作安排,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定期听取汇报,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这项工作时时有人抓,处处有人管。要强化考核,市委、市政府已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对乡镇、街道的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分值为5分,并签订年度殡葬改革工作责任书。市殡改办年底还将对各乡镇、街道殡葬改革与管理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各乡镇、街道要相应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联村干部和村干部进行专项考核。从下届村级换届开始,要把遵守执行殡葬改革政策法规情况列入村两委干部的任职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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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已公布的数据来看,笔者所在省2008年被吊销外资企业1175户,占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6.3%,受处罚企业占实际违法企业总数约7成。其违法原因,基本上是企业出资未到位、未年检、虚假注册、虚报注册资本等因素。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率高而受处罚率低的成因有:

(一)几部外资法的可操作性较差,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企业违法欠资

一是《外资企业法》第9条规定:“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以上两法条一是只规定了登记机关可行使吊销职权,而不是应当行使吊销职权,登记机关既可作出吊销处罚决定,亦可不作出吊销处罚决定:二是未规定登记机关做出处罚决定的期限,登记机关可在企业违法行为出现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亦可在一年内甚至更长时间作出处罚决定。假若登记机关未能及时对企业处罚,很难认定登记机关是否行政不作为。迫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或息事宁人的态度,工商登记机关可能行政不作为,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违法欠资。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成本过低,易出现虚假注册企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目前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以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为主,按照《条例》规定,注册一家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至少需交纳登记费800元人民币。2004年起全国大部分地区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降低企业注册门槛,实施“按实收资本收取登记费”的地方政策。外资企业在设立之时,实收资本基本为零,因此只需暂交50元的登记费。低廉登记费为少数招商部门应付招商任务和虚假注册公司打开了方便之门。笔者所在市从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年均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81.75户,是2003年的2.27倍。其间因欠资、虚假注册而被吊销执照106户,占新设立总数的32.7%。

(三)利用“分期缴付”政策欠资或虚报注册资本

同是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依照《公司法》设立,而外资企业则依照《公司法》和外资“三大法”设立。《公司法》与《外资法》对于注册资本的缴纳有不同的规定,内资企业设立之时依据《公司法》必须至少缴纳注册资本20%,余款必须在两年内缴付,且登记费一次交清;外资企业则依据《外资法》具有更加宽松的“分期付款”方式,即首期15%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余款可在2年内缴付,确有困难的经审批机关批准还可延期1年缴付,甚至一延再延。因为有法律法规的便利,企业通过“分期付款”,可以毫无顾虑的虚报注册资本而不用付出任何代价。一些引资部门为提高招商引资工作业绩,默许甚至怂恿企业虚报高额注册资本。形成外资经济的“虚火”。所以在外资企业种种“出格”行为中,欠资或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最为普遍。随着外资总量的快速增长。虚报注册资本的畸形现象日趋突出,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利用政策落差和人民币升值造就大量空壳外商投资企业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许多方面具有“超国民待遇”,加之注册费用低廉。因此。国内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外国公司身份或以国外的亲友作为“人头户”,注册一家空壳外商投资企业,再利用内外资企业的政策落差。与内资企业勾结骗取税款、囤积土地、走私设备等,形成典型的“假外资”。2007年3月国家实行“两税并轨”的税收政策,海关也加强了缉私力度,不法分子发现预期目标不能实现,便逃之夭夭,留下一堆“查无地址”的空壳企业。同时,一些国外投机者趁着人民币升值的机会,披着外商的“外衣”注册空壳公司从事“热钱”活动。至2008年底涌入我国“热钱”数量达到最高峰,其进出的渠道之一就是注册空壳外资企业,这类企业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大、取证难、查处难,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五)外资企业因其特殊地位,易成为工商监管的“盲医”

相当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是当地政府的引资项目。或者是重点企业,政府实行挂牌保护,给予特殊照顾。除了专项检查以外,日常巡查都必须先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可能被扣上“破坏投资环境”的帽子,以致造成“门难进、脸难看”的尴尬境地。因此基层工商所亦对外资企业另眼相看。普遍存在一种“管不了”或“不属于我们管”的态度,对外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市场退出等动态行为无法做到有效跟踪监管,外资企业也就逐渐成为一些基层工商所的监管“盲区”。

二、进一步完善立法,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守法经营的几点建议

大量外资企业违法违规,不仅造成我国外资经济的虚假繁荣,给国家下达宏观调控政策造成偏差,也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挑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已出现局部资本过剩、外汇储备过大的状况。为进一步引导规范外资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外资监管制度。

(一)合并内外资企业登记制度,统一优惠政策

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公司登记制度,这种做法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我国经济发展吸引到了大量宝贵外资,进而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经济全球化以及WTO规则要求每个经济主体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如果继续对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实际是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其负面效应越来越明显,合并内外资企业登记制度是顺应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建议整合《公司法》和外资“三大法”的关系,可由外资“三大法”依据WTO规则先行规范外资市场准入,其余则依照《公司法》,实行内外资统一登记标准,废除“超国民待遇”政策,还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一个公平的竞争舞台。同时。对部分操作性不强的法条进行修改,消除漏洞。此外。地方政府招商引

资时不应一味地引进外资,相比之下,当前一些境内资本的实力和可控性都比境外资本强,因此,招商引资的范围也可向境内资本延伸。地方政府在制定优惠政策时亦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并保持优惠内外一致。

(二)加强对外资企业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企业不按期出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不仅制约了企业的自身发展,也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我国吸引外资的初衷。外资企业作为我国企业形式中的一种,它既是外资企业。同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既受外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调整,也受具有普适性的公司法的调整。公司制外资企业的虚报注册资本及虚假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不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明确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登记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企业年度年检的契机,严格审查企业是否存在上述违法问题。在查处上述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其行为达到刑事追溯标准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三)调整当前的登记管理制度,限制出资不足企业的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现行外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制度,首期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为3个月。如果这期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企业的合约相关对象就具有较大交易风险。对此,我们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做一些变通。比如,仅给予3个月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栏加注“筹备”字样,使其在首期注册资本未到资之前,只能从事相关的筹备工作。只有在注册资本验资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取得生产经营资格。这样既可减少交易风险,也可督促企业及时出资。

(四)完善出资责任制度,引入股东失权机制

虽然《公司法》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的股东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实践中已出资股东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比如某股东拥有公司最高比例股权,但该大股东出资未到位,却依据公司章程,行使公司控制权,使得诚实信用投资方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在出资责任体系中应当赋予公司更多的救济手段。比如将“以实际出资到位为先决条件获得公司决策权,出资未到位即失去权利”作为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

(五)完善登记法律法规,明确工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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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长盛不衰”与法律解释

在众多部门法领域,民法以其历史悠久和结构稳定著称,以德国民法典为例,其自1900年1月1日生效,一百年内基本没有什么重大变化。[1]但是在法典之外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却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何民法典能够如此“长盛不衰”?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民法典如何实现从“旧瓶中倒出新酒”?德国法学家魏德士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角度:是法律工作者通过法律解释使得承继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新的经济和政治事实、调整问题以及已经改变的价值观,这也是法律工作者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长期任务。[2]实际上,社会变迁中法律解释的与时俱进性处理的是作为解释对象的文本和当下事实之间如何穿越时空限制进行有效沟通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时间距离(Zeitenabstandes)乃至历史距离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根据现代哲学解释学权威代表人物伽达默尔的观点,解释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有前见,社会经济和政治体制的变化就是这种前见的组成部分,解释的过程并不是对过去历史精神的恢复,而是本着现有的实际,使历史和当代生活在思想上实现沟通。因此,“当一个法官解释法律时,当下的需要最为重要。”[3]“法律的规范内容必须通过它要被应用的现存情况来规定……他(法律工作者)必须承认以后所发生的情况的变化,并因而必须重新规定法律的规范作用。”[4]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通过以应用为导向的法律解释,民法规范的内容实际上一直处于一种渐进革命之中,通过法律解释,法律内容有了常新的可能。

苏永钦先生在《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一文中也特别强调了法律解释方法对于明确条文的含义,特别是明确条文的自治和管制目的的重要意义,通过解释可以在自治和管制之间划出一条动态的界线。他指出“具有政策目的的强制规范(含强行规范),目的解释通常是最重要的方法,必要时得为一定的超法规扩张,但在尊重私法自治的前提下,更多的时候,需要对法条做目的性的限缩。”[5]总之,对民法规范根据规范目的进行的扩张或者限缩解释是使规范含义与时俱进的直接措施。

二、法律解释的前提:民法规范性质的明确

根据苏永钦先生的观点,法律解释的前提就是要根据规范的不同类型寻找出该规范的“管制目的”或者一般目的,由此解释者可以从合目的性角度出发,决定规范适用的范围该放大或收缩到哪里。[6]

(一)概括条款与引用性法条

民法典通过什么规范来将宪法基本权中的价值、社会中具有支配力的法伦理、明定在其他特别法律中的价值导入呢?一种是不确定法律概念或者概括条款,它们可以作为“社会的或者伦理的价值之媒介”,[7]苏永钦先生在文章中也列举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2条、第184条作说明,该两条中所示的公序良俗原则就能够将前述第一、二类价值导人。另一种是民法上的引用性法条,也转致法条,这类法条“常在其构成要件或法律效力的规定中,引用其他的法条……由法律适用论的观点论,这种法条具有授权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为法律补充的功能。”[8]苏永钦先生列举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第1条、第71条、第765条等条文作为该种类法条并做说明。通过这两类法条,民法典就可以有效与宪法、社会经济政治的脉动及其他特别民法做沟通,这也就是民法典的“外接”立法模式,这种模式的立法技术上的安排就是对应上面说的两类法条:不确定法律概念或者概括条款、引用性法条(或者转致法条)。

另外,民法典在安排这两类立法技术时是有一定的价值判断前提的:即宪法基本权对应的价值只能通过第一类立法技术来间接影响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安排,第二类立法技术所转致的特别法规范不包括宪法规范,即通说采取的是宪法基本权条款对私法关系不具有直接规范效力,而是透过民法的概括条款实现其价值理念。[9]

(二)自治规范与管制规范

透过外接模式(主要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这条管道进入民法典的条文既有自治规范,又有管制规范;即使是管制规范也必须根据规范的目的(功能)进行解释,也保留了权衡自治和管制理念的空间。

以私法自治为核心,经由外接导入的特别民法具有下列类型:[10]第一,外接于民法典的自治规范,这主要是纯粹基于立法技术考量的商事单行法,其功能是拓展了私法自治的空间;第二,作为管制辅助工具的自治规范,这类规范实际上是通过给私权主体一个利益的诱导,来间接实现公益的目标,比如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这类“任何原告胜诉的消费者诉销售者的诉讼中,受诈欺的消费者不仅可以收回法律费用,而且还应得到一笔罚金,以鼓励诉讼。”[11]第三,从实体内容上导正自治的民事规范,比如在消费者保护和劳工保护中,立法者会基于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权利分配上做有利于弱势一方的安排,比如正在讨论修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应该加入犹豫期制度,这就是对消费者加强保护的实体安排;当然这类规范背后还可能对应一个混合性规范,即与立法安排相比更有利于弱者保护时,该规范属于补充性任意性规范,与立法安排更不利于弱者保护时,该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第四,从程序上导正自治的民事规范,比如我国《物权法》第77 条对住宅商用需要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就是赋予私权主体通过一个表决程序进行一项决议行为,从而对住宅房屋的用途变更问题做出安排。

就自治规范和管制规范的关系而言,其背后对应的就是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之间的关系。苏永钦先生认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只是在国家设定的高低不同的栅栏中流动,私法自治的领域,事实上自始充满了各种国家强制。”[12]我们承认现代的私法自治和国家管制从来都不是壁垒分明的,但是仍然应该本着自治为主和为优的理念定位,现实中的立法安排不是给自治太多而是给自治太少。正因为此,苏永钦先生在后文中也提出了民法按规范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疑义,从自治” (前提是管制规范的管制目的不能明确)。所以更形象的说法不是自治在管制围起的栅栏内流动,而是在自治的大地上,管制谨慎地进行必要的圈地运动,圈地之外的广大土地都任由自治驰骋流动。当然或许在民法的不同部门法中自治和管制的空间可能会不同,比如合同法中就是自治中有管制,物权法中可能管制规范多点,但物权法定中也有很多意思自治的空间。

(三)自治规范与管制规范的再细分

管制规范对自治规范的限制程度是各不相同的,管制规范本身有一个再分类的问题。同样,自治规范中也存在一个层次性,这主要是根据自治规范的功能不同做的区分。

有些自治规范具有苏文所说的三项功能,即节省交易成本、提高裁判的可预见性、提供交易的选择等,这些规范对应的主要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有些任意性规范则会在当事人的意思不明确的时候发挥对交易风险进行公平安排的替代功能,这些规范对应的就是解释性任意性规范。这两类规范,一者积极促成自治,另一者消极制衡自治。苏文指出了这两类规范功能的不同,但是没有对两类规范做进一步的理论上的抽象归纳。

就管制规范而言,在自治为主为优的定位下,管制只不过是为了支撑自治而存在。对管制规范,应当结合管制规范背后对应的利益类型和其在不同利益之间取舍排序的不同功能定位做不同的分析。一类属于强制性规范,是应为某种行为的规定,当事人不得不为该种行为;另一类是禁止性规范,是禁止为某类行为的规范,当事人不得为该种行为。在这两类规范的识别上,形式的识别方法往往会产生误导,因为法律条文经常喜欢无规律地采用“不得”、“应当”、“必须”、“禁止”等表述,这样法律规范定性就很可能出现很大的混乱。苏文在这个分类上又开拓出权限规范这种类型,我们认为其权限规范所对应的其实就是补充性任意性的规范,当事人可以做与法律规范不同的安排(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77条)。真正的权限规范对应处分行为的权限时,实际上就是国内学者所说的倡导性规范,因为我们没有采纳所谓的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分类,所以权限规范的说法比较生硬,结合我们理论继受上的特点,对该类规范做倡导性规范的定位(如我国《合同法》第 132条)在解释论上是合适的、也坚持了我们学说继受的传统。就禁止性规范而言,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所解释出来的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的分类可以与我们国内通称的管理性禁止性规范和效力性禁止性规范做对应,不同的是我们的说法更能体现其禁止性规范的归类。

民法规范性质的不同归类对于认定法律行为的不同性质具有很大的影响。比如我国台湾《债法》修改前后一直有对悬赏广告性质的争论。[13]苏永钦先生认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悬赏广告的法律规范实际上属于任意性规范,因此当事人之间到底是采用合同说还是单方行为说均可,与法律安排不一致的自治安排仍属有效。当然法律规范在有名之债的定性安排上应该尽量符合社会大众的典型行为模式,以尽可能缩短与民众价值判断上的差距,这样以来就能最大程度地减少解释当事人主观意思的麻烦。倘若把立法的安排解释为强制性规范,则与立法安排不同的当事人行为可能就会被解释为无效,不同的解释结果对当事人间利益的影响不同。当然这里解释为任意性规范主要是因为该争论涉及的主要是私法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私的利益争论,与公共利益无关。

(四)自治规范是裁判法?管制规范是行为法?

苏永钦先生在法律规范的性质划分上还有一个重要观点是:“表现在法律上,自治规范和管制规范,一为裁判法、技术法,一为行为法、政策法,即有其本质的不同。”[14]

我们认为该种遽然的对应不甚妥当。一方面,在这里不能望文生义地认为行为规范所规定者仅与命令规定(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规定有关。所谓的行为规范是指, “若在于要求受规范之人趋向于它们而为行为,则它们便是行为规范。”“行为规范不限于那些命令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规定……法律规定同样可以也可以透过法律上利益之赋予,来引导人们决定是否从事该规定所欲引导之作为或者不作为。”从这个角度看,自治规范同样可以以公平效果的安排诱导当事人采取法律的[15]价值判断,倡导性规范(权限规范)同样可以提倡诱导当事人采取特定的做法。所以将行为规范完全限定于管制规范的看法是不妥当的。另一方面,“由于裁判机关在进行裁判时,当然必须以行为规范为其裁判的标准,故行为规范在规范逻辑上当同时为裁判规范。若行为规范不同时为裁判规范,则行为规范所预示之法律效力不能贯彻于裁判中,从而失去命令或引导之作为或不作为的功能。”所以,既然行为规范同时为裁判规范,则苏文所言的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遽然二分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

总之,在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分类上,我们的立场是:自治规范和裁判规范都可以为行为规范,行为规范在逻辑上同时为裁判规范。

三、结论

民法典长盛不衰的秘诀之一在于法律适用中民法解释方法的妥当运用,而不同解释方法的选择又以明确民法规范的性质为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所对应的不同规范目的在民法解释中处于主导地位。[16]通过民法规范的引致或者概括条款安排,民法典以维持形式中立的立法技术保证了民法外的各种价值判断的顺利导人,这是民法价值中立的核心含义,这种立法技术上的安排也是民法典长盛不衰的秘诀之二。

注释:

[1]2001年11月26日的《债法现代化法》才对民法典的核心部分做出了重大修改。

[2](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9页,第282—284页。

[3](美)帕特里夏·奥坦伯德·约翰逊:《伽达默尔》,何卫平译,中华书局2003年第1版,第45页。

[4](德)汉斯一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诠释学I)》,洪汉鼎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修订译本第444页。

[5]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该文中所指的强行性规范对应国内学者所言的禁止性规范,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所区分的“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相当于国内学者所说的“管理性禁止性规范”和“效力性禁止性规范”;该文所指的强制性规范(或者说权限规范),国内学者对应命名为“倡导性规范”,如我国《合同法》第132条。

[6]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3—64页。

[7]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83页。

[8]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页。

[9]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279页。

[10]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1页。

[1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7页。

[12]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13]国内法院判决中对悬赏广告主要采取“单方允诺”的处理态度。参见“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吴慈东诉岳阳医院给付悬赏广告报酬纠纷再审案”。

篇10

一、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效

1、为保证广大民警在执法活动中有章可循,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我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当前执法活动的需要,制做了案件网络审批系统,围绕刑事、行政案件办理和证据固定和赃物管理等方面的执法活动制定出各项工作流程,受到了市局肯定,对我局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2、推广在开展专项活动中涌现出的示范单位的先进工作经验,特别是石羊派出所制定的常见警情处置规范,规范了民警的日常执法工作行为,使规范化建设和执法制度建设达到了整体推进的效果。

3、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会同区法院会签《关于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制度的规定》从而更好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一制度的落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催办制度,通过在分局法制科网页设立“案件催办”专栏,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即将届满的人员,提前催办。从而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象大量减少,“保而不审”,处理不及时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5、实行“周通报月考评”制度,对各办案单位承办的每个刑事、行政案件进行考评,建立执法档案,及时指出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个案考核分数同时纳入执法质量目标考核。对各单位奖惩逗硬,进一步提高办案民警积极性,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二、派出所在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中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

1、法治观念不强,执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主要体现在法律至上、人权保障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观念不强,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推诿、拖延,造成执法不公、执法不规范。

2、基层民警数量少,公安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赶着鸭子下水,匆忙上阵执法,对公安机关常用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案件办理认识模糊,执法不规范也就不可避免。分局新增民警较多,办案人员新手较多,素质参差不齐,不少办案民警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在平时的学习、培训中不认真、走过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局相关规范、规定学习不认真细致,三、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对策研究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管理和严厉打击犯罪的力度,导致了执法行为的不规范要解决以上问题的存在,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进一步提高民警的法治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和人权意识,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提高执法水平,保证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公安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2、坚持依程序受理,严格按立案条件立案,规范接警、受理报警范围、处警和责任追究等,彻底解决受理、立案不规范的问题。

篇11

1.思想观念有偏差。少数干警执法观念陈旧,没有树立人权观念,不重视法律的人权保障,不严格遵守各项执法规定,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没有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果、效率、规范、安全相统一的观念,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片面追求办案数量、办案力度,放松对规范执法、办案效果的要求。没有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不能客观公正地行使检察权等等。

2.落实举措不全面。部分干警对上级检察机关出台的促进规范执法的举措和要求不理解,认为会束缚办案行为,影响办案进程,是浪费人力财力没有实际作用,所以对这些措施和要求满足于表面上的应付,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对上级提出的整改意见不全面落实,敷衍塞责。

3.监督管理不到位。认识上,检察机关领导不愿自我揭短,执法干警对自己的监督行为不理解、不支持,对各项监督行为有抵抗情绪,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认为和同事低头不见抬头见,不愿得罪人,不敢监督。方法上,缺乏那些真正管得住,使执法干警对执法不规范的行为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的办法。

4.追究责任不严格。一些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疏于对执法办案干警的管理,对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问题责任追究不严,该调查的不调查,该处分的不处分;有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有的避重就轻,迁就照顾;有的用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以批评教育代替组织处理等,纵容和袒护违规办案,使得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查处,培育了执法不规范现象的滋生土壤。

二、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的对策建议

1.从人的角度出发,打造规范执法队伍。一是大力加强规范执法观念教育。要通过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活动,让每位干警牢固树立“人权”观念、“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三个效果”统一的观念、在“镜头下”办案的观念,引导干警一步步打牢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逐步实现由刚性执法向理性执法的转变。二是大力加强规范执法能力建设。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高检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同时组织和参加各类实务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突出抓好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的教育培训工作,促进他们熟练掌握执法行为规范,提高规范执法的能力。还可以开展检察礼仪规范教育,邀请知名礼仪专家根据检察实际主讲礼仪课,使广大干警掌握仪表礼仪规范、公务礼仪规范、接访礼仪规范、案件受理礼仪规范、办案礼仪规范等方面,使礼仪内化于心,外固于行,自觉遵守各项检察规范。三是大力加强规范执法引导。定期组织开展正反两方面案例点评活动。选择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要求的案例,从正面引导干警执法;选择因执法不规范引发舆论炒作或者等方面的案例,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危害,以典型案例警示干警规范执法。通过以上措施,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植于干警脑中、融入到执法实践中,推动执法办案工作健康发展。

2.从执行的角度出发,严格执法过程控制。一是执法过程实行流程控制。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检察院试点推行检察业务、队伍与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规范化管理机制,通过在检察工作中引入质量管理理论,精确规定每项检察工作职责,以程序化的方式描述运作流程,工作的每一个步骤都清晰明确,这种流程化的方式对执法过程起到指导、提醒和制约作用。目前,“三位一体”规范化管理机制可以在检察机关推广,以此强化对执法各环节的全程监控和动态监督,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科学管理水平。二是案件实行规范统一管理。在各地探索成立案件监督管理机构的基础上,高检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也于今年1月1日成立,履行集中管理职责,对案件进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这对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也应该增设案件管理办公室,履行案件监督管理职能,在办案程序、案件质量上科学设置“把关点”,切实保证执法办案活动的严格、公正、规范、文明。三是执法结果实行事后回访。每年要开展一次案件大回访活动,对当年办理案件,采取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直接回访等方式,进行随机回访和重点回访。重点回访的案件包括上级院交办、在本地有较大影响以及群众关注的案件。回访的目的主要是看执法过程是否规范,执法结果是否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同时主动听取当事人对检察执法办案工作的反馈。

篇12

目前,部分民警对公安部提出的“三项”工程建设认识不够,认为执法规范了,警民关系就不可能和谐,警民关系和谐了,规范执法就成了空话。有个民警还举了个例子:路面执勤交警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要规范执法,必需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罚款、记分。这样做,当事人一定不高兴,关系也不和谐了。不罚款、不记分,交通违法行为人一定高兴,警民关系也和谐了,但执法又不规范了。既要求执法规范化,又要求和谐民警关系,是做不到的。一个从事多年交警岗位同志说:我在交警岗位多年了,处理了不计其数的交通违法人,没有一个被罚款、记分后,真心的说“谢谢交警同志罚款、记分的”。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片面的,没有真正理解“执法规范化、和谐警民关系”真正内涵,两者是相辅相承的,民警能够正确理解两种关系,全面、准确地把握“执法规范化、和谐警民关系”的科学内涵,对于公安交通工作和交警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执法规范化、和谐警民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整体

规范执法与和谐警民关系不是相互孤立的,两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执法规范是和谐警民关系的手段,和谐警民关系是对执法规范的要求。就交通管理部门而言,执法规范化是交通民警的职责,执法没有达到规范要求,就有失职、渎职和不作为的嫌疑。和谐警民关系是我们执法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如果执法工作不能为经济社会与和谐社会服务,执法就背离的本文来源:文秘站 立法初衷。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法规范化就是为了和谐社会、和谐警民关系。而作为交通管理部门离开执法规范化,讲和谐警民关系就会成为无本之木,离开和谐警民关系的单纯规范执法执法也是不存在的。执法规范化与和谐警民关系是辩证的统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给人感觉只有执法规范化,没有和谐民警关系的存在。正因为如此,有些同志产生了不知如何是好的困惑,认为“执法规范化、和谐警民关系”如同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我们要用全面的而不是局部的观点来分析,对违法行为人规范执法,维护的是公共安全和大多数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和谐社会,也是和谐警民关系一种手段。

三、执法规范过程中要以和谐警民关系为切入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内容主要有交通秩序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处罚交通违法当事人等职责,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一名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一是执法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审批事项,要以方便、快捷原则快速办理;三是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对轻微的交通违法行要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本着以和谐警民关系为工作切入点,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执法过程中要从以管人者自居、特权思想严重的桎梏中解放出来,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要尊重保障人权,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进行换位思考,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挂在心上,切实尊重和保障他们合法权益。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准确把握社会心理和群众情绪,多做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有效舒缓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尤其是丰面临复杂状况时,不冲动,不感情用事,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一事,坚持融法、理、情于一体,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做好执法规范的根本保证

只有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才能实现警民和谐相处、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只有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才能更好地推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和谐、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在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违法行为高发,同时,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和队伍建设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要积极适应新形势的挑战,不断提高维护,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充分发掘社会资源,打牢群众基础,发动、组织、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公安工作。因此说,建设和谐警民关系是加强公安机关自身能力建设适应新形式、新任务需要的必然要求。

五、“和谐警民关系”核心是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言,执法规范化就是和谐警民关系最好的体现形式,通过执法规范化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畅有和谐、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体现了和谐宗旨。对执法者而言,“和谐警民关系”的核心是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立足本职,在执法过程中为群众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交通警察应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牢固树立“和谐警民关系”的宗旨意识,工作中既要规范执法,又要和谐警民关系;不能因强调服务削弱执法,也不能因规范执法而淡化和谐。在管理中体现和谐,在和谐中实现管理。只有把执法目的定位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经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上,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管理与和谐的关系,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充分理解,实现交通安全管理的“双赢”局面。

六、和谐民警关系是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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