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法律条文范文

时间:2023-06-19 09: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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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法律条文

篇1

中图分类号:DF7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2-0272-02

0 引言

当计算机、网络信息被广泛运用,网络技术被大量普及时,人们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能力得到极大的提高,公安机关利用网上追逃开展各种侦查活动并缉拿犯罪分析越来越多,破获案件的成效越来越高,在打击刑事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网上追逃并不是法定的侦查措施。它只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的辅助侦查工作的基础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着不完善的法律规范,操作随意空间大,容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等问题。再者,由于网上追逃的特有属性与传统的逮捕和协查并不相同,因此对现有的网上追逃进行法律层面的探讨就非常有必要。

1 网上追逃概述

1.1网上追逃概念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活动。

1.2现状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加大对各类在逃人员的追捕力度,及时抓获了一批在逃犯罪嫌疑人,严厉打击了犯罪。网上追逃工作流程较为复杂,各地公安机关的普遍做法是:首先,犯罪行为地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签发拘留证或逮捕证,并在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在逃嫌疑人基本情况和强制措施文书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公安专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平台;另一种是由公安部定期将追逃人员信息制成光碟发放到各地公安机关查阅。然后,无论犯罪嫌疑人流窜至何处,只要被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就能将其就地采取强制措施,由抓获地公安机关通知网上信息的联络人办理在逃人员的移交、接收手续。立案地公安机关在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办理网上撤销手续。

网上追逃的条件有三种:第一,已办理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犯罪嫌疑人,在一个月内未能缉捕归案的;第二,对已被羁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劳动教养人员逃脱的;第三,对重大、紧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已潜逃的。即目前网上追逃时强制措施适用的最低标准是刑事拘留,在实践中在逃人员都是作为“重大嫌疑分子”被批准刑事拘留的,而其后果便是刑事拘留的泛化,甚至是滥用。另外,网上追逃具有奖金奖励措施,侦查机关存在由相邻县乡互相网上追逃,使原本可以在本地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成为追逃的成绩,也必然导致扩大化使用网上追逃的倾向。

2 问题与冲突

公安机关首次使用网上追逃打击犯罪是在1999年7月,网上追逃实行10年有余却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没有系统定位。在实践中,网上追逃一方面可以高效、有力地服务于侦查犯罪、破获案件,另一方面又因为没有立法保证,极易侵犯公民权利,这种利弊共存的局面典型反映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

2.1网上追逃定性不明与网上追逃相似的侦查手段有两个,即通缉与办案协作。

通缉与网上追逃在形式上相似,两者都是针对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行为,都需要将犯罪嫌疑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并经过专门程序,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都需要撤销通缉或者网上追逃信息,均设有奖金奖励措施。但是,两者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第一,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且只有检察院可以批准逮捕或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只有执行逮捕权。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已经办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且可以由公安机关自行批准拘留便可开展网上追逃。第二,通缉是面向社会追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措施,通缉令可以在自己管辖范围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为广大百姓知晓。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经其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便可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将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公布,供其他各地公安机关查询比对。通缉令的一般有全国、省、地、县四个层级,根据需要在不同的地域范围内,而网上追逃只有全国一个层级,而基于网络信息化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与公安内网联网的公安出入境护照签发系统、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实名身份信息登记平台、银行报警系统等覆盖于全社会广大领域,实践中只要犯罪嫌疑人乘坐飞机出入境、住旅馆、申办银行卡等均会在公安机关的监控范围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网上追逃又与通缉没有本质区别,甚至网上追逃信息的实际作用效果已经突破了法律要求更高的通缉的实际效果。

网上追逃也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办案协作。首先,办案协作是立案地公安机关明确地委托某个协作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逮捕,而且需要制作办案协作函并送达协作地公安机关。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无条件配合,不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网上追逃则只是将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其他各地公安机关通过公安信息资源共享获取信息,但没有实行委托行为,不需要制作和送达协作函,也不是所以其他各地公安机关都必须积极配合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

从以上分析来看,网上追逃有别于传统的通缉和办案协作,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从法律层面进行定位。网上追逃还不是法定的侦查措施。

2.2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在采取网上追逃措施时,现实中大量存在执行拘留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第一,由于网上追逃的立案地公安机关与抓获地公安机关往往不一致,而执行拘留法律文书在立案地保管,因此抓获地公安机关一般依据从公安网上下载扫描的拘捐文书或者使用立案地的电传文书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为避免麻烦,只是简单地口头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被抓,不办理任何正规手续。第二,网上追逃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是一种临时羁押。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应当立即组织抓捕。抓捕到案的,应当立即讯问并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带回。实践中,临时羁押地公安机关因为在外地很难实行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家属相关权利的告知义务,使得在对网上追逃犯罪嫌疑人执行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2.3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羁押期限计算不一致刑事诉讼期限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从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止的一段期限,对拘留期限的计算当然是从其被关押到看守所时开始计算。有部分公安机关实践中将异地羁押时间计入刑事拘留时间的,也有部分公安机关认为抓获地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没有正式的拘留证,计算羁押期限的起始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带回犯罪地公安机关的时间,这就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在抓获地公安机关被关押的这段时间既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又不明确是否需要被计算进羁押期限,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4网上追逃缺乏监督,过错追责制度不清由于缺乏统一、完善的网上追逃制度,公安民警在网上追逃执行中出现的违法现象,没有清晰的过错追责制度,检察机关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缺乏监督,“网上追逃”在实践中更易产生问题。

3 规范化网上追逃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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