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

时间:2023-06-19 09: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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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篇1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1、在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更为普遍的做法是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3、投标者之间先进行私下内部竞价(即买标卖标)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无论投标者采用何种办法均以抬高投标报价为目的,获得更多的非法利润。

(二)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1、招标者有意提高投标者的准入标准,限制部份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参加; 2、招标者有意推荐个别投标者直接入围; 3、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4、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在招投标时压价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5、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6、招标者有意肢解项目,规避招投标;7、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投标行为。

(三)中介机构与招标者的串通招投标行为。 1、招投标机构和招标者协商,对招标公告做手脚,通过缩短投标报名时间、附加报名条件、设定特定条件等手段,让有意向投标者报名、入围; 2、招投标机构和招标者协商,通过编制招标文件,在文件中设定特定条件,在实质性的条款中打“埋伏”,做文字游戏,让有意向投标者报名、入围,又以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3、招标机构和投标者暗箱操作,手法类似于上述机构同招标者的协商方法。

(四)职能部门和招投标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达成默契串通招投标的行为。通过在制订评标办法、参加评标专家人员及委派代表参加评标条件的设置等,私下内定中标人。尽管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千变万化,串通的形式各有不同,但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浪费了国家建设资金,扰乱了建筑市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对工程招投标中不当行为的监督

为防止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除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发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管力度,确保建设资金得到有效、透明运用,促进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规范运作,相关监管部门应实行招投标前、中、后的全程同步监督,让建设工程项目真正成为一个阳光工程。

(一)招投标前监督监招投标前,监督人员应对招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招标范围、方式和发包方式的解释说明、审核招标文件与招标通告书的一致性、标底的编制进程、编制质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等。

1、招标条件的监督。(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审查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投资计划,防止无项目而建设。(2)审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审查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等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设计标准是否超过规定,工程概算是否完整.如某市的行政中心西区概算监督时,发现总投资为8000多万元的项目概算,而由于编制单位的漏编、错编合计达22 00多万元,出错率达27.5%。(3)审查建设项目总投资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是否正当,避免由于资金缺口导致“半篮子工程”的发生。(4)审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完备、是否有专人负责、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合规。

2、招标方式的监督。(1)审查招标方式是否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招标公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重点是审查:公告上的内容、时限要求、报名条件的设置、是否有特指设定条件(除个别特殊项目有要求的之外)。对邀请招标的项目,要特别关注是否符合《招标法》和地方相关文件精神,除特殊项目外一列不应采用邀请招标,既使邀请招标也应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2)审查招标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机构(中介组织)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重点应审查:委托招投标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是否有附加条件或有意设置特定的条件、要求等,以避免同个别投标者串通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3、招标程序的监督。(1)审查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已经批准,重点审查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方式的相应规定一致;有无自相矛盾令投标者或其他相关人员有机可乘;对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尽量做到百密而无一疏。如某市的行政中心主楼二次装饰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招投标文件中多处内容出现自相矛盾,从而导致在招投标时,多数投标者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相互串通投标,将近2000万元的项目,由于多家串通抬价,将投标价格多报400多万元,而被某一投标者中标。经举报反映,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监督人员查实,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废弃原中标单位,从而为国家挽回了40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2)审查工程招标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情况,具体审查:人员是否做到权责分离,参与标底编制人员、审定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相关当事人要接受统一安排,防止弄虚作假,“明标暗定”;不准事先组建评标小组,应在评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法临时组建。防止贿赂评委操纵评标,对选聘的评委要进行资格复核,审查是否有个人政治、业务素质不“达标”人员,同时对参与评标的评委要实行全过程监督。

4、标底的监督。标底制定是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更是投资项目节约与浪费的直接体现。因此,对标底制定的审查是招投标审查的重要环节。重点要审查编制标底是否符合程序;编制标底的依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完整;还要审查是否由相应执业资格质的中介机构和有执业资格专业人员来编制标底,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编制标底是否合理、有无提价压价、有无漏标或多计造价、人为调整标底等问题。如某市某公园改造项目总投资为180多万元,仅因标底编制有一个项目差错多计工程造价近20万元,出错率为达11%。又如某市的某拆迁安置房项目投资额(标底)8 000多万元,由于多种原因导致标底漏计少计达700多万元。出错率为达8.75%。而且由于标底的严重失误,导致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的投资失控时有发生。所以标底审查既是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更是监督监督的重中之重。

5、对投标单位资格的监督。 投标单位资格的监督:重点是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达到工程建设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施工质量、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还要结合该投标单位近年来所承建和其他工程项目所取得的业绩;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和创奖杯情况。更应将重点放在审查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成员的组成情况:审查是否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采取什么措施以确保项目经理和班子成员的到位率。防止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施工的现象。如在对金丽温高速公路丽青段工程项目监督时发现:20个施工合同段60%的项目经理、7 5%的技术负责人和65%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违约更换;有8 0%的监理人员违约更换。如某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紫金大桥、行政中心等工程项目也存在同样不同程度地更换项目经理或班子成员的现象。这种现象势必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管理、进度和工程质量,更有甚者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二)招标现场监督监督。招标现场的监督监督主要是加强招标投标现场程序上的监督,即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开标(唱标)、评标、定标的监督。

1、开标的监督。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是否符合组织开标的条件,有无违反规定暗箱操作问题;开标时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过程应当全程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主要条款没有相应的,应当众宣布为废标,退出评标。

篇2

近几年来,招投标制度和工程造价制度的不断改革,使得工程招投标逐渐成熟,在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的历史还比较短,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一些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有的则是对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于不顾,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也有的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2、招标人的行为不规范

有的招标人在招标中,自认为按规定可以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不报建、也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私自组织一些施工企业洽谈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所谓的“招投标”,并以带资、拖欠工程款等种种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施工单位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同时,由于没有进场交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质监、建管、审计等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给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隐患。

3、招标机构管理混乱

一些招标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招标人,弄虚作假,甚至帮助招标人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此外,在某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招标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尚未分离的现象。

4、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现象严重

投标中时常出现投标人相互串通,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有的投标人资质通过审查并领取招标文件,却不进行实质性投标;有的甚至在开标前假借迟到、缺少委托书、身份证、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证书原件等各种理由退出;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空泛没有针对性,与参与投标的项目情况不相符合,甚至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投标文件装订装帧简单,编写格式多处雷同,施工方案如出一辙,投标报价明显漏项或重复计价,漏盖或错盖公章等等以造成在一个标段中只有一家或者极少数几家企业做出了实质性响应。这几种情形很难被界定,增加了防范和打击的难度。

5、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投标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科学有效的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平公正;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招标。这样就给招投标过程带来很大的风险。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招投标法规体系不健全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首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太过于原则,而且对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药购销、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招标、两阶段招标等招投标活动都没有规定,导致出现法律空白,而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文件则出现了相互冲突、互不买账的现象,导致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其次,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较多冲突。由于我国的大部分法律法规是由各相关政府部门拟草的,各政府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的利益驱动,致使我国大部分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带有一定的部门利益倾向。《招标投标法》出台后,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都站在各自的角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这些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彼此之间冲突较多,部门倾向严重。再次,招投标配套性法规立法严重滞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政策性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06年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至今已历时4年,配套性法规立法的滞后导致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2、行政干预相对严重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很多工程项目的拍板定案,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都要受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应严格执法,按法律法规程序办事,但有些地方却搞部门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有形市场,设置各种障碍,如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外地施工单位出具的材料超出了常规要求,使这些施工企业望而却步;也有些地方监督人员却参与评标,甚至还为特定企业和个人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如有些地方就出现了由开发单位自行招标、定标后,再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招投标程序流于形式。

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多头管理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性,《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像其它相关法律一样,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招标投标的统一行政主管部门。查看近年的管理文件及制度,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政府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财政部(政府采购办)、商务部、地方政府等。各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不完全一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也有针对性的分工,对于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的要求、认定和定期审查标准各不相同,各个部门和系统均从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情况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差异性,形成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多头管理的格局。由此也造成了招投标机构重复设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社会成本增加等问题。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迄今为止最为公平、合理的采购方式之一,必须大力加以推广,同时应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使招投标当事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及相关活动,确保招标投标工作有序进行。

1、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结构体系

健全、严格的招投标法制体系是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保障,当前我国招标投标法制体系不健全,而且存在许多法律空白漏洞,必须通过立法修改和完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减少上位法之间的冲突;清理现存法规,使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相统一,减少法规相互冲突、互不买帐的现象;同时,建议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弥补现存的法律漏洞和空白,使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改革现有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由独立的、与招投标活动没有利益关系的行政部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推行招投标综合集中执法,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监督不力的弊端。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监督和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同时将目前分散在多个行政机关行使的招投标执法监督职能,集中归并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比如在履行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能上,就可以考虑由一个部门(如招投标中心)集中行使,避免政出多门,以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强有力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

3、推行招标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个系统工程,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每个环节都需要经过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科学决策。它是一项具有高度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活动。要使招投标结果得到充分体现,就要求招标组织具有系统的信息、专业化的分析运作、精细快捷的策划设计、准确科学的决策、周到的服务以及良好的信誉,这些无疑是发展完善的招标机构所特有的优势。招标的施行,对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招标投标质量,扩大招标覆盖面,促进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招标机构发展尚处于实践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都处在建设完善之中。选择招标,通过能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立相应的违约惩罚措施,同时也能约束方和被方的不规范行为,实行规范操作。通过立法建制做到双方当事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建立起通力合作、互惠互利的经济利益关系。

4、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加强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二是依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廉政准入制度。三是加快建立投标人的信誉体系。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制定招投标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重点加强对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不履行合同等方面的跟踪监管,定期组织对投标人诚信行为综合考核和评价,定期在信息平台公布企业、项目和个人诚信情况。建立网络联通、数据共享、信息公开、评价公正的诚信管理体系,对招投标各方主体、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实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式综合监管,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篇3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呼唤公平交易应运而生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目前,随着我国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运作正朝着越来越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然而,尽管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总体上我国的招投标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和市场形势的不断变化,招投标领域中仍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

1、当前招投标市场亟待进一步研究加强的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真实的案例来初步了解一些问题:

案例一:我市某民警用房工程,2月2日开标,共8个单位参加了投标,定标后,评委会推荐的第四名投标人投诉一、二、三名投标人有在建工程(国家规定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承接一个工程),此时,招标人又提出第四、五、六名投标人也有在建工程。招标办通过调查核实,并对界定不清的情况赴外地现场调查取证后发现,全部六家投标人都可认定为有在建工程。最终于5月初形成处理意见:重新招标公告、重新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案例二:我市某机关办公楼迁建冰蓄冷项目,定标后,投标人对评委会评审意见有疑义,向市纪委提出申述。招标办协同市纪委进行调查取证,裁定申诉合理,否决了原中标结果,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最后为避免行政干预,保证重新招标公平、公正地顺利完成,安排开标、评标到异地进行。

上述看似简单的案例,却能反映出当前招投标管理无法到位的复杂问题:

1)在监管机构方面,由于我国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完善,行政体制改革还不到位,因此,如何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机制,使民主法制监督及时到位、行业自律管理充分落实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问题。

2)在施工单位方面,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因此,如何杜绝围标、陪标、串标、非法挂靠、分包、转包、阴阳合同、中标后变更投标承诺等现象是当前重点探讨的问题。

3)在建设单位方面,仍存在规避招标的现象。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杜绝肢解工程、以邀代招、度身招标、明招暗定等现象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4)在招投标单位方面,存在“中介不中”现象。一些招投标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极易滋生行业腐败,因此,如何强化招标管理是当前有待进一步加强的重点问题。

2、如何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招投标市场行为

2.1建立健全机制,减少人为因素。

1)通过全面推进工程量计价规则,积极做好建筑市场指导、引导、督导工作,及时制定、修定《镇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并在评标规则中,用“价格红线”,对报价偏低、干扰市场竞争秩序的投机行为坚决打击。同时,联合市纪委、市检察院和市建设局三方,出台《镇江市建设工程领域不当行为防治办法》,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行为都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大建设领域不当行为打击力度,规范市场行为。

2)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建立电子监控系统,营造封闭式监控开标、评标区,减少评标过程的外在干扰和人为因素。,采用建筑市场管理信息IC卡投标刷卡报名、网上项目信息、网上公布中标结果,积极推行电子评标,提高工作效率。在招投标办事大厅、开标大厅、评标室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对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由监督机构和监察部门代表对招标企业与投标企业、投标企业与评标专家、评标专家之间以及招投标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控,进一步完善科学、有序、高效的运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使违法违纪行为无处遁形,从而进一步保证了招投标活动的阳光操作。

3)建立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制度,对评标专家的每次评标表现计分考评,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准入清出制度,淘汰不合格人员,定期选拔专业素质与思想素质兼备的人才,通过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等环节,将合格人员作为新鲜血液充实到专家评委库中,不断提高评定标工作质量,做到科学、公正、合理。

2.2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有序竞争。

1)抓好标后跟踪监管环节。加强合同备案管理,保护工程建设双方合法权益;做好工程投诉处理,委派专人负责,制定处理办法,设立投诉信箱、投诉电话等,公正地维护交易各方权利;积极参加建设局相关部门定期组织的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不定期抽查工程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真正形成联动,发挥监管合力;成立招标专项监察队伍,规定在每个工程开标前由招标监察人员实地勘察,力求杜绝标前违法行为,积极引导建筑市场按章办事、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2)强化招投标监管信息交流平台作用。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打破地域限制,利用网络优势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及项目经理信息库,第一时间了解掌握企业与项目经理的及时动态,这将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3)加强工程决算审计监管。加强招标办在工程决算审计监管中的作用,积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计价依据、双方依法约定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协议,双方签字认可的技术经济洽商和相关的规范图集等,以中标价为基础,加大对在建重点项目的全程审计监督,把审计关口前移,促进建设资金的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增强审计实效性。

2.3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实现“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逐步实现区域乃至全国联网,对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公开暴光,充分调动和发挥参建各方在信用体系中的作用。

2)抓好资格预审环节,量化业力。通过把好公告审核关,防止招标人随意提高招标要求,有意“对号入座”;通过把好资格审查关,严格按照江苏省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镇江市投标人资格审查实施细则办事,防止资格审查中的暗箱操作和工作的主观随意。

2.4规范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1)充分发挥机构的纽带作用,不断通过招标机构向业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问题及时沟通解决,有效地遏制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通过建立统一监管、行业自律、依法执业的社会监督服务体系,促进招标机构的不断自我完善,推动招标机构勇于创企业品牌、树名牌,培育出训练有素的专业招标队伍,形成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服务竞争机制。

2)。建立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及时记载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构成、工程业绩、市场行为、奖惩记录等资料,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实行限制、淘汰乃至清出市场的惩罚制度。

篇4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1工程招投标中对监督管理的规避问题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的参与方通常以特殊的方法绕开相关的法律法规,逃避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最终对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其常见的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如下:

1.1招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招标人通常在项目进行招标的过程中,给出各种缘由不招标,或者将项目分解成多个子项目。部分建设单位和部门采取片面强调工期紧、工艺特殊、项目技术复杂等来规避招标。还有些建设单位会分解原本按法律规定需要强制进行招标的项目化为数个子项目,而使得子项目不满足法律上的强制招标规定,或者分阶段分批次的拆分整体项目,从而制造项目不需要招标的假象,继而规避法律的规定。

还有一些投标方通过违规操作的方式,用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部分项目招标单位为了规避监督部门的管理,会依照自己的利益来更改标准的招标程序,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登报或缩短有效期,有些则进行萝卜招标,即招标文件倾向部分投标人。

1.2投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在招投标市场中,合理低价法的推行有效的降低工程成本,促进公平竞争的手段。然而部分投标人却利用这个规则,恶意低价中标。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以各种虚假方式和借口迫使业主方增加工程款。

还有部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非法串标,相互勾结。在预先商议好中标人和中标价格后,其它投标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尽管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投标方的利益,但其本质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践表明,使用这种手段的投标方通常是倒卖工程的人,他们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另外还有部分投标人伪造资质证书、虚报资质等级,虚报工程业绩等,严重扰乱工程招投标市场,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2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完善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尽管目前招投标法和各地方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很多细节上仍然有待完善和改进。在实践中,不断的有新问题,新的规避方式涌现出来。这就需要各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变化,从规章制度上遏制这些不正之风。也只有在法律法规上做出明文的规定,才可以使得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招投标双方也将威慑于法律的威严,遵从正规的程序,从而保障整体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2建立事后跟踪制度

由于招投标法律法规往往关注的是招投标的实施过程,在招投标结束后,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效应就相应的减弱。这也为很多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多采取特殊方法规避监督管理的参与者都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只要招投标操作不违反法定程序,就很难按照法律法规来界定招标的违法问题了。在实践中,招投标监管方满足于程序合法的情况相当普遍,招投标参与方,包括招标方、投标方和监管方默认程序合法即为合法。然而,尽管程序合法表面上可以保障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但事实上确是相反的。招投标活动并不局限于招投标程序上,招投标程序只是招投标运作的先后次序,而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是要在保证不违反法定程序外,投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及中介服务人员的行为也要合乎规范。目前,此类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相当普遍,比如行贿受贿、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分包转包、阴阳合同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等,程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质上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极大的危害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因此,监管部门不应满足于程序上合法,还要对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招投标有关人员在场外的活动加以监督。而这一切的前提也都基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及时对不法行为做出处理。

2.3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担保制度

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招投标参与方的市场不均衡性。该不均衡将导致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不平等交易,甚至造成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而此类问题正是滋生招投标过程中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的诱因。因此,在提倡招投标参与者进行自律自查的同时,还要完善工程招投标的担保制度。实践表明,当监管部门认定招投标参与方有违规违法行为时,很难进行适当的追索和惩罚。而通过完善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将有利于督促招投标双方的自律行为,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改善当前工程管理中责任不清的状况。

相信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将向着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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