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

时间:2023-06-19 09:23:15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篇1

(一)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1、在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更为普遍的做法是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3、投标者之间先进行私下内部竞价(即买标卖标)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无论投标者采用何种办法均以抬高投标报价为目的,获得更多的非法利润。

(二)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相互勾结,实施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1、招标者有意提高投标者的准入标准,限制部份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的参加; 2、招标者有意推荐个别投标者直接入围; 3、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4、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在招投标时压价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5、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6、招标者有意肢解项目,规避招投标;7、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投标行为。

(三)中介机构与招标者的串通招投标行为。 1、招投标机构和招标者协商,对招标公告做手脚,通过缩短投标报名时间、附加报名条件、设定特定条件等手段,让有意向投标者报名、入围; 2、招投标机构和招标者协商,通过编制招标文件,在文件中设定特定条件,在实质性的条款中打“埋伏”,做文字游戏,让有意向投标者报名、入围,又以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3、招标机构和投标者暗箱操作,手法类似于上述机构同招标者的协商方法。

(四)职能部门和招投标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达成默契串通招投标的行为。通过在制订评标办法、参加评标专家人员及委派代表参加评标条件的设置等,私下内定中标人。尽管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千变万化,串通的形式各有不同,但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浪费了国家建设资金,扰乱了建筑市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对工程招投标中不当行为的监督

为防止工程招投标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除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发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管力度,确保建设资金得到有效、透明运用,促进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规范运作,相关监管部门应实行招投标前、中、后的全程同步监督,让建设工程项目真正成为一个阳光工程。

(一)招投标前监督监招投标前,监督人员应对招标准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听取招标单位对招标范围、方式和发包方式的解释说明、审核招标文件与招标通告书的一致性、标底的编制进程、编制质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等。

1、招标条件的监督。(1)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审查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投资计划,防止无项目而建设。(2)审查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审查工程场地的征用、拆迁及“三通一平”工作等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设计标准是否超过规定,工程概算是否完整.如某市的行政中心西区概算监督时,发现总投资为8000多万元的项目概算,而由于编制单位的漏编、错编合计达22 00多万元,出错率达27.5%。(3)审查建设项目总投资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是否正当,避免由于资金缺口导致“半篮子工程”的发生。(4)审查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机构设置是否完备、是否有专人负责、内控制度是否严密、组织形式是否合规。

2、招标方式的监督。(1)审查招标方式是否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招标公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是否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招标公告。重点是审查:公告上的内容、时限要求、报名条件的设置、是否有特指设定条件(除个别特殊项目有要求的之外)。对邀请招标的项目,要特别关注是否符合《招标法》和地方相关文件精神,除特殊项目外一列不应采用邀请招标,既使邀请招标也应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信誉好的特定法人(或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2)审查招标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还是委托招标机构(中介组织)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等。重点应审查:委托招投标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是否有附加条件或有意设置特定的条件、要求等,以避免同个别投标者串通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

3、招标程序的监督。(1)审查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已经批准,重点审查其内容是否合规、合法;是否与招标方式的相应规定一致;有无自相矛盾令投标者或其他相关人员有机可乘;对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尽量做到百密而无一疏。如某市的行政中心主楼二次装饰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招投标文件中多处内容出现自相矛盾,从而导致在招投标时,多数投标者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相互串通投标,将近2000万元的项目,由于多家串通抬价,将投标价格多报400多万元,而被某一投标者中标。经举报反映,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监督人员查实,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废弃原中标单位,从而为国家挽回了40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2)审查工程招标工作人员的内部控制情况,具体审查:人员是否做到权责分离,参与标底编制人员、审定人员、评标小组成员及相关当事人要接受统一安排,防止弄虚作假,“明标暗定”;不准事先组建评标小组,应在评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法临时组建。防止贿赂评委操纵评标,对选聘的评委要进行资格复核,审查是否有个人政治、业务素质不“达标”人员,同时对参与评标的评委要实行全过程监督。

4、标底的监督。标底制定是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中标与失标的主要衡量标准,更是投资项目节约与浪费的直接体现。因此,对标底制定的审查是招投标审查的重要环节。重点要审查编制标底是否符合程序;编制标底的依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完整;还要审查是否由相应执业资格质的中介机构和有执业资格专业人员来编制标底,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编制标底是否合理、有无提价压价、有无漏标或多计造价、人为调整标底等问题。如某市某公园改造项目总投资为180多万元,仅因标底编制有一个项目差错多计工程造价近20万元,出错率为达11%。又如某市的某拆迁安置房项目投资额(标底)8 000多万元,由于多种原因导致标底漏计少计达700多万元。出错率为达8.75%。而且由于标底的严重失误,导致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的投资失控时有发生。所以标底审查既是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更是监督监督的重中之重。

5、对投标单位资格的监督。 投标单位资格的监督:重点是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达到工程建设所要求的资质等级、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施工质量、是否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是否具备优良的施工和安全生产记录;还要结合该投标单位近年来所承建和其他工程项目所取得的业绩;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和创奖杯情况。更应将重点放在审查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成员的组成情况:审查是否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采取什么措施以确保项目经理和班子成员的到位率。防止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施工的现象。如在对金丽温高速公路丽青段工程项目监督时发现:20个施工合同段60%的项目经理、7 5%的技术负责人和65%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违约更换;有8 0%的监理人员违约更换。如某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紫金大桥、行政中心等工程项目也存在同样不同程度地更换项目经理或班子成员的现象。这种现象势必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管理、进度和工程质量,更有甚者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二)招标现场监督监督。招标现场的监督监督主要是加强招标投标现场程序上的监督,即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开标(唱标)、评标、定标的监督。

1、开标的监督。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机构)是否符合组织开标的条件,有无违反规定暗箱操作问题;开标时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是否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过程应当全程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主要条款没有相应的,应当众宣布为废标,退出评标。

篇2

近几年来,招投标制度和工程造价制度的不断改革,使得工程招投标逐渐成熟,在工程建设领域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的历史还比较短,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一些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有的则是对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于不顾,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也有的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2、招标人的行为不规范

有的招标人在招标中,自认为按规定可以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不报建、也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私自组织一些施工企业洽谈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所谓的“招投标”,并以带资、拖欠工程款等种种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施工单位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同时,由于没有进场交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质监、建管、审计等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给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隐患。

3、招标机构管理混乱

一些招标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招标人,弄虚作假,甚至帮助招标人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此外,在某些地方和领域还存在招标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尚未分离的现象。

4、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现象严重

投标中时常出现投标人相互串通,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有的投标人资质通过审查并领取招标文件,却不进行实质性投标;有的甚至在开标前假借迟到、缺少委托书、身份证、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证书原件等各种理由退出;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空泛没有针对性,与参与投标的项目情况不相符合,甚至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投标文件装订装帧简单,编写格式多处雷同,施工方案如出一辙,投标报价明显漏项或重复计价,漏盖或错盖公章等等以造成在一个标段中只有一家或者极少数几家企业做出了实质性响应。这几种情形很难被界定,增加了防范和打击的难度。

5、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

评标定标是招投标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要体现招投标的公平合理,必须要有一个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办法。目前国内还缺乏这样一套科学有效的评标方法,致使一些建设单位仍单纯看重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评价小组成员中绝大多数是建设单位派出的人员,有失公平公正;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其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因素直接影响评标工作的质量;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甚至把公开招标演变为透明度极低的议标招标。这样就给招投标过程带来很大的风险。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招投标法规体系不健全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配套的系统工程,目前招投标本身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配套的改革措施还不完善。首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太过于原则,而且对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药购销、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制招标、两阶段招标等招投标活动都没有规定,导致出现法律空白,而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文件则出现了相互冲突、互不买账的现象,导致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其次,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较多冲突。由于我国的大部分法律法规是由各相关政府部门拟草的,各政府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一定的利益驱动,致使我国大部分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带有一定的部门利益倾向。《招标投标法》出台后,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都站在各自的角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性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这些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彼此之间冲突较多,部门倾向严重。再次,招投标配套性法规立法严重滞后。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政策性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06年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至今已历时4年,配套性法规立法的滞后导致招标投标活动的开展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2、行政干预相对严重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许多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很多工程项目的拍板定案,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都要受来自各方面的行政力量的制约。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本应严格执法,按法律法规程序办事,但有些地方却搞部门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有形市场,设置各种障碍,如在资格预审阶段,要求外地施工单位出具的材料超出了常规要求,使这些施工企业望而却步;也有些地方监督人员却参与评标,甚至还为特定企业和个人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如有些地方就出现了由开发单位自行招标、定标后,再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招投标程序流于形式。

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多头管理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性,《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像其它相关法律一样,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招标投标的统一行政主管部门。查看近年的管理文件及制度,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政府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原国家计委)、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财政部(政府采购办)、商务部、地方政府等。各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不完全一致,各部门归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也有针对性的分工,对于招标机构和招标机构的要求、认定和定期审查标准各不相同,各个部门和系统均从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情况出发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差异性,形成了我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多头管理的格局。由此也造成了招投标机构重复设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社会成本增加等问题。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对策

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迄今为止最为公平、合理的采购方式之一,必须大力加以推广,同时应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使招投标当事人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及相关活动,确保招标投标工作有序进行。

1、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结构体系

健全、严格的招投标法制体系是促进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保障,当前我国招标投标法制体系不健全,而且存在许多法律空白漏洞,必须通过立法修改和完善《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减少上位法之间的冲突;清理现存法规,使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与上位法相统一,减少法规相互冲突、互不买帐的现象;同时,建议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弥补现存的法律漏洞和空白,使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改革现有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由独立的、与招投标活动没有利益关系的行政部门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推行招投标综合集中执法,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行政监督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监督不力的弊端。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监督和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同时将目前分散在多个行政机关行使的招投标执法监督职能,集中归并到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比如在履行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能上,就可以考虑由一个部门(如招投标中心)集中行使,避免政出多门,以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强有力的招投标行政监督体制。

3、推行招标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个系统工程,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每个环节都需要经过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科学决策。它是一项具有高度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活动。要使招投标结果得到充分体现,就要求招标组织具有系统的信息、专业化的分析运作、精细快捷的策划设计、准确科学的决策、周到的服务以及良好的信誉,这些无疑是发展完善的招标机构所特有的优势。招标的施行,对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高招标投标质量,扩大招标覆盖面,促进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招标机构发展尚处于实践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都处在建设完善之中。选择招标,通过能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立相应的违约惩罚措施,同时也能约束方和被方的不规范行为,实行规范操作。通过立法建制做到双方当事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建立起通力合作、互惠互利的经济利益关系。

4、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加强对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二是依法严肃查处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行廉政准入制度。三是加快建立投标人的信誉体系。对投标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定出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度差的投标人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制定招投标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重点加强对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不履行合同等方面的跟踪监管,定期组织对投标人诚信行为综合考核和评价,定期在信息平台公布企业、项目和个人诚信情况。建立网络联通、数据共享、信息公开、评价公正的诚信管理体系,对招投标各方主体、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实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式综合监管,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篇3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呼唤公平交易应运而生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目前,随着我国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运作正朝着越来越规范化的方向发展。然而,尽管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总体上我国的招投标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和市场形势的不断变化,招投标领域中仍存在着不少矛盾和问题。

1、当前招投标市场亟待进一步研究加强的问题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真实的案例来初步了解一些问题:

案例一:我市某民警用房工程,2月2日开标,共8个单位参加了投标,定标后,评委会推荐的第四名投标人投诉一、二、三名投标人有在建工程(国家规定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承接一个工程),此时,招标人又提出第四、五、六名投标人也有在建工程。招标办通过调查核实,并对界定不清的情况赴外地现场调查取证后发现,全部六家投标人都可认定为有在建工程。最终于5月初形成处理意见:重新招标公告、重新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案例二:我市某机关办公楼迁建冰蓄冷项目,定标后,投标人对评委会评审意见有疑义,向市纪委提出申述。招标办协同市纪委进行调查取证,裁定申诉合理,否决了原中标结果,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最后为避免行政干预,保证重新招标公平、公正地顺利完成,安排开标、评标到异地进行。

上述看似简单的案例,却能反映出当前招投标管理无法到位的复杂问题:

1)在监管机构方面,由于我国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完善,行政体制改革还不到位,因此,如何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机制,使民主法制监督及时到位、行业自律管理充分落实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问题。

2)在施工单位方面,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因此,如何杜绝围标、陪标、串标、非法挂靠、分包、转包、阴阳合同、中标后变更投标承诺等现象是当前重点探讨的问题。

3)在建设单位方面,仍存在规避招标的现象。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杜绝肢解工程、以邀代招、度身招标、明招暗定等现象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4)在招投标单位方面,存在“中介不中”现象。一些招投标单位恶性竞争、唯利是图,极易滋生行业腐败,因此,如何强化招标管理是当前有待进一步加强的重点问题。

2、如何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招投标市场行为

2.1建立健全机制,减少人为因素。

1)通过全面推进工程量计价规则,积极做好建筑市场指导、引导、督导工作,及时制定、修定《镇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并在评标规则中,用“价格红线”,对报价偏低、干扰市场竞争秩序的投机行为坚决打击。同时,联合市纪委、市检察院和市建设局三方,出台《镇江市建设工程领域不当行为防治办法》,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行为都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大建设领域不当行为打击力度,规范市场行为。

2)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建立电子监控系统,营造封闭式监控开标、评标区,减少评标过程的外在干扰和人为因素。,采用建筑市场管理信息IC卡投标刷卡报名、网上项目信息、网上公布中标结果,积极推行电子评标,提高工作效率。在招投标办事大厅、开标大厅、评标室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对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由监督机构和监察部门代表对招标企业与投标企业、投标企业与评标专家、评标专家之间以及招投标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监控,进一步完善科学、有序、高效的运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使违法违纪行为无处遁形,从而进一步保证了招投标活动的阳光操作。

3)建立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制度,对评标专家的每次评标表现计分考评,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准入清出制度,淘汰不合格人员,定期选拔专业素质与思想素质兼备的人才,通过资格审查、培训、考试等环节,将合格人员作为新鲜血液充实到专家评委库中,不断提高评定标工作质量,做到科学、公正、合理。

2.2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有序竞争。

1)抓好标后跟踪监管环节。加强合同备案管理,保护工程建设双方合法权益;做好工程投诉处理,委派专人负责,制定处理办法,设立投诉信箱、投诉电话等,公正地维护交易各方权利;积极参加建设局相关部门定期组织的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不定期抽查工程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真正形成联动,发挥监管合力;成立招标专项监察队伍,规定在每个工程开标前由招标监察人员实地勘察,力求杜绝标前违法行为,积极引导建筑市场按章办事、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2)强化招投标监管信息交流平台作用。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打破地域限制,利用网络优势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及项目经理信息库,第一时间了解掌握企业与项目经理的及时动态,这将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3)加强工程决算审计监管。加强招标办在工程决算审计监管中的作用,积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计价依据、双方依法约定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协议,双方签字认可的技术经济洽商和相关的规范图集等,以中标价为基础,加大对在建重点项目的全程审计监督,把审计关口前移,促进建设资金的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增强审计实效性。

2.3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实现“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逐步实现区域乃至全国联网,对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公开暴光,充分调动和发挥参建各方在信用体系中的作用。

2)抓好资格预审环节,量化业力。通过把好公告审核关,防止招标人随意提高招标要求,有意“对号入座”;通过把好资格审查关,严格按照江苏省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镇江市投标人资格审查实施细则办事,防止资格审查中的暗箱操作和工作的主观随意。

2.4规范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1)充分发挥机构的纽带作用,不断通过招标机构向业主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问题及时沟通解决,有效地遏制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通过建立统一监管、行业自律、依法执业的社会监督服务体系,促进招标机构的不断自我完善,推动招标机构勇于创企业品牌、树名牌,培育出训练有素的专业招标队伍,形成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服务竞争机制。

2)。建立招标机构信用档案,及时记载机构的基本情况、人员构成、工程业绩、市场行为、奖惩记录等资料,并向社会公布,对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实行限制、淘汰乃至清出市场的惩罚制度。

篇4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1工程招投标中对监督管理的规避问题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的参与方通常以特殊的方法绕开相关的法律法规,逃避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最终对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其常见的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如下:

1.1招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招标人通常在项目进行招标的过程中,给出各种缘由不招标,或者将项目分解成多个子项目。部分建设单位和部门采取片面强调工期紧、工艺特殊、项目技术复杂等来规避招标。还有些建设单位会分解原本按法律规定需要强制进行招标的项目化为数个子项目,而使得子项目不满足法律上的强制招标规定,或者分阶段分批次的拆分整体项目,从而制造项目不需要招标的假象,继而规避法律的规定。

还有一些投标方通过违规操作的方式,用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部分项目招标单位为了规避监督部门的管理,会依照自己的利益来更改标准的招标程序,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登报或缩短有效期,有些则进行萝卜招标,即招标文件倾向部分投标人。

1.2投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在招投标市场中,合理低价法的推行有效的降低工程成本,促进公平竞争的手段。然而部分投标人却利用这个规则,恶意低价中标。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以各种虚假方式和借口迫使业主方增加工程款。

还有部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非法串标,相互勾结。在预先商议好中标人和中标价格后,其它投标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尽管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投标方的利益,但其本质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践表明,使用这种手段的投标方通常是倒卖工程的人,他们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另外还有部分投标人伪造资质证书、虚报资质等级,虚报工程业绩等,严重扰乱工程招投标市场,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2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完善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尽管目前招投标法和各地方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很多细节上仍然有待完善和改进。在实践中,不断的有新问题,新的规避方式涌现出来。这就需要各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变化,从规章制度上遏制这些不正之风。也只有在法律法规上做出明文的规定,才可以使得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招投标双方也将威慑于法律的威严,遵从正规的程序,从而保障整体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2建立事后跟踪制度

由于招投标法律法规往往关注的是招投标的实施过程,在招投标结束后,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效应就相应的减弱。这也为很多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多采取特殊方法规避监督管理的参与者都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只要招投标操作不违反法定程序,就很难按照法律法规来界定招标的违法问题了。在实践中,招投标监管方满足于程序合法的情况相当普遍,招投标参与方,包括招标方、投标方和监管方默认程序合法即为合法。然而,尽管程序合法表面上可以保障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但事实上确是相反的。招投标活动并不局限于招投标程序上,招投标程序只是招投标运作的先后次序,而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是要在保证不违反法定程序外,投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及中介服务人员的行为也要合乎规范。目前,此类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相当普遍,比如行贿受贿、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分包转包、阴阳合同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等,程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质上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极大的危害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因此,监管部门不应满足于程序上合法,还要对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招投标有关人员在场外的活动加以监督。而这一切的前提也都基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及时对不法行为做出处理。

2.3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担保制度

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招投标参与方的市场不均衡性。该不均衡将导致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不平等交易,甚至造成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而此类问题正是滋生招投标过程中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的诱因。因此,在提倡招投标参与者进行自律自查的同时,还要完善工程招投标的担保制度。实践表明,当监管部门认定招投标参与方有违规违法行为时,很难进行适当的追索和惩罚。而通过完善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将有利于督促招投标双方的自律行为,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改善当前工程管理中责任不清的状况。

相信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将向着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篇5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前言

工程建设招投标制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我国从2000年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对工程项目建设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各种工程建设项目虽然都纳入招标投标市场进行管理,但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要消除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问题,加强对评标机构及参加评标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的监督机制都显得尤其重要。

1.工程招投标活动存在的诸多问题

(1)一些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单位搞外招内定,进行虚假性的招标活动。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相关的单位实施招投标只是做表面上的功夫,而实质上,这项招标项目早已有了外招内定,这种表面化的程序,只是为了掩人耳目,其整个招投标过程早已失去了其真正的意义,这种违法违规的操作行为在一些招标单位中是很普遍的现象。

(2)一些组织招投标单位有意缩小招标的范围,使得一些符合标准的单位未能及时参与投标。这种现象主要是由部分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人员早已窜通好,他们为了双方各自的利益,中标后,他们随意改变中标价,将剥削出来的利益占为己有,这种招投标的行为损害相关单位和社会的利益,使得建筑市场变得更加的不稳定。

(3)招投标的合同签订不规范。招投标合同的签订说明参与招标单位有了一定的权利,中标合同的签订应按招标文件的说明来进行,这是中标单位必须要遵守的规定,但一些招标单位由于在监督管理上的疏忽,出现合同条款签订不规范的问题,这种不规范的合同对于中标的工程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4)在评标的程序中,缺乏科学有效的评标方式。评标工作是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科学的评标方式是招投标过程的重要保障,但在实际的情况中,评标结果总是受到人为因素的控制,一些业主对工作人员进行贿赂,他们受到利益的诱惑与施工单位暗中勾结,使得评标过程极为不公平。

2.造成招投标问题的原因

(1)施工单位缺失诚信经营的理念。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利益的追求越来越大,一些施工单位衷情于对权力的追求,导致招投标的不规范行为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建筑产品招投标的部分内容是需要保密的,而招投标的过程也需要社会的监督,这种部分过程保密进行不利于监督工作的执行,这就成全了部分弄虚作假的投标人,降低了他们弄虚作假的风险,最终导致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的现象愈演愈烈。

(2)一些投资的主体逐渐转变为国有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招投标行为的产生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很多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属于我国的国有企业,作为大型基本建设的投资主体,在招投标的过程,他们对降低造价的兴趣并不高,这种招标行为属于政府的一种强制性举措,为了达到经济的最优化,一些招标主体被迫要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3)一些监督单位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一是评标组织不能充分发挥其评委员会的作用,评标组织在法律上具有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评标的权利,在理论上,这种法律规定对于评标过程是有效的,但在实际活动的开展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二是缺乏监督机制的保障,技术监督不到位。在进行技术标评选时,评定的过程不够严密细致,只注重于形式上的实现,对施工单位的方案设计没有做出综合性的评价。

3.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的几点对策

(1)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并开展对施工单位的教育活动。招投标活动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同时要在施工单位中大力宣传规范招标的重要性,改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环境,教育广大施工单位依法招标,对参与招标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确保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

(2)在招标的过程中要推行监督机制,防止违规操作行为的出现。对于招标的组织要任职资格,在招标过程中实行准入制度,在签订招标合同时要有公正单位对此作出工程,确保合同的合法性,防止一些犯罪的发生,而且监督的过程也要合法,加强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

(3)在招标的过程中推行无标底招标和系统评标制度。无标底招标的实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施工单位要掌握建筑市场的现状,作好低价成本的核算,这种评标方法,可以减少一些单位在中间环节进行违规操作的行为;同时,招标的评价工作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实现,因此,需要建立计算机系统评标制度,从而确保。评标的公平性。

(4)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惩治。为此一些监督部门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惩治办法,依据法律才制定惩处制度,对于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

(5)按照招投标工作流程,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管,从规范运行中杜绝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活动必须公开进行,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信息,扩大参投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现招投标全过程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

4.结束语

总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并非容易。在建筑工程的行业,工程的招投标是重要的项目之一,这项活动必须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公平、公正、公开”。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会遇到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招投标的进程。因此,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利益,要平衡这些关系,招投标的过程就要按规范的程序进行,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招投标的活动也越来越多,对此,我国的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监督与管理工作,使得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更加稳定持久。

参考文献

[1]刘培年,南金,吴书鹏.谈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J].煤炭经济研究.2010(12).

篇6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问题;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一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2000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推进招标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节约资金,保证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国家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虽然制度比较完善,但在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目前仍有一些企业对招标这一概念缺乏认识,甚至无从知晓。在进行招标的许多项目中仍存在大量的违规违法现象。笔者就当前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规范招投标管理,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业主方面。一是一些建设项目的业主,对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标的工程,以种种理由或借口,规避招标。有的强调工程特殊或工期紧迫,由领导拍板,采取边办手续边施工。二是搞暗箱操作,明招暗定。有的业主在招标前就有明确的意向,并根据意向单位的特点或施工技术方案等要素,制定评标原则及打分办法,以确保“意中人”中标。三是资金不到位,要求施工企业垫资,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迟迟不能执行。四是把不合理、不合规的要求强加给招标机构或者中标施工企业,要求对方在一定程度上兑现,否则免谈合作权。

(二)投标人方面。部分投标人对市场规则认识上不够深刻不充分,总是想通过找关系、跑业主,搞跟踪来获得施工任务。另有的施工企业和业主一起搞假招标,和其他投标人搞串通投标、陪标等。还有的企业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同样资质不够的项目经理也进行资质借用等等。

(三)招标机构方面。一是编制的招标文件校对不认真出差错,评标报告不细致,导致招标文件不规范。二是迁就业主不正当要求,有的业主事前已与投标人达成意向,要求招标机构来操作,必须让意中人中标,否则免谈,招标机构为了赚钱,竞放弃“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业主串通一气,并精心设计方案使意中人中标成为可能性。三是不按规定收费,扰乱市场。四是不按规定出售招标文件,尽管国家有关法规一再明确出售招标文件不应以营利为目的,但仍有大部分招标机构在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时漫天要价,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查找问题的根源

(一)由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宣传、学习的力度不够导致有些建设单位对招标工作不理解,甚至认为自己企业的项目如何实施是自己的事情,不需要找人监督,通过招投标等那么麻烦烦琐的程序。

(二)建设法律、招投标方面法律法规还不尽细致完善,不够深入人心。于是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就利用市场体制的不完善、不规范用各种违法、违规的手段谋取私利。

(三)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机制尚不够完善。不少中介机构的发展与运作,基本属幼芽阶段,还有许多的制度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

三、措施与对策

(一)加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社会宣传力度;通过组织经常性的、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使招标投标法的内容不仅在社会上得到确立,而且要做到深入人心。这样才能不断增强和提高人们尤其是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在工程建设信息、报名、资格预审时,一律进入建筑市场,阳光下操作。这样做的好处就在于一是招标投标程序上的客观要求;二是可以避免和杜绝暗箱操作,因为建设工程招标信息一旦上网,任何一个施工企业只要符合本工程的要求都可以参加报名,不受地域限制,就可以避免过去那种信息不透明,施工企业千方百计拉关系、套近乎,甚至于给建设单位的领导搞些小动作,想方设法来争取参加投标,这势必会种下腐败的种子,而进入建筑市场招标信息就可以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报名。这样通过建筑市场公开信息、公开报名,就可以避免乱找人乱批条子乱拉关系的现象,也就不能形成暗箱操作,或者产生一些腐败现象。

(三)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逐步削弱单一预算标底在评标中的作用。实行无标底评标、有标底评标、两标段评标、技术标暗标评标、低价中标、费率招标、标底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科学化的方法。尤其是费率招标和标底招标方法。费率招标: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确因图纸不全,又急于开工的项目,采取费率招标办法,使工程在有效工期内按时开工、竣工:同时也避免了一些单位以施工图纸不全为借口不进行招标就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标底招标:即,预算(标底)招标方法,在每项工程开标前30分钟,由多家造价中介机构编制此项工程预算,进行预算招标。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唱标,去掉一个最高造价和去掉一个最低造价,取其平均值,确定该项工程的最终合理标底,由此克服和杜绝了泄露标底、串标、陪标和善自抬高预算标底等不良行为,从而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流失,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标底的保密性和公正性,从而为招投标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科学性探索开出了一条新路,

(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及规章体系,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并明确如“私下协议”、“垫资”、“拖欠工程款”等诸多问题的禁止性规定;结合禁止性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法制和诚信教育,通过组织对施工企业和长期有工程的开发商进行诚信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加强他们的懂法守法意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大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力度,加强对施工合同履约期间的执法检查和跟踪管理;做到有组织、有检查、有落实,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使合同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促进施工合同当事人及时全面履行合同,提高合同履约率。

篇7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问题

1.1审查、把关不严。这主要表现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过于粗放,重标书而轻对投标人管理水平、资金实力、技术力量、机械装备、商业信用等的全面审查。我们都知道,标书未必真正代表投标人的实际水平,如果缺乏对投标人真实状况的全面把握,很可能会所托非人,在未来的实施阶段影响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

1.2过于偏重标价。在不少人的观念中,招标就是让报价最低者中标,于是就导致一些投标者利用工程业主方的这一心理误区盲目压低报价,投其所好承诺给招标人虚假条件,以争取拿到工程。但是,建筑商参与商业活动的最大目的是获取商业利益,如果报价离谱,他最终只能采取偷工减料等手段降低工程质量、撕毁先前承诺,上当吃亏者还是业主方。

1.3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是在总标价固定不变的情况下,投标人有意提高工程其他分项单价,同时降低另部分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平衡报价方法使用甚广,它是有经验的投标人常用的投标策略。目的在于获得工程进度款,有利于投标企业提高资金回流的效率同时增加其现金流量,降低贷款利息及利息支出,控制风险,甚至可获得有款利息; 通过这种投标方式以实现达到增收创利的目的。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这种行为,会给投资方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商务标的评审过程中应予澄清。 但由于专家评审时间不足,专业能力不够等多方面的原因,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往往不能被发现。

1.4 围标、串标(陪标)现象的广泛存在。围标是指投标人甚至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结成的一种利益联盟,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自身的利益。在招投标活动中是最具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的一种行为。串标是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为了达到某些利益和好处,不惜损害国家、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互相串通,人为操纵投标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对于上述行为,严重的干扰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标市场,应该从经济犯罪层面给予惩治,规范行业行为。

在实际招标工作中,往往存在以下现象:一家投标单位为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窜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个别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1.4 行政干预。招标最常见的干预是行政干预,在招标过程中,通常招标人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采用预审招标,这一过程主要是对招标申请人及单位进行初步的审核与择优筛选,主要包括对申请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设备、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及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等方面。经过预审后,审查招标单位会依据项目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制定出相应的审查与评分标准,最后由招标办审查。在此过程中,招标部门但往往为了部门和地方的利益,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做各方面的限定或指定有利于其利益投标人的条件。如在资质等级、业绩、获奖证书、项目经理人等方面进行干预或影响。最终导致主管招、投标的业主单位不能实现自主选择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完成自己的建设项目,也给今后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增加不少困难。

2 完善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的途径及对策

2.1 减少行政干预。行政干扰是招标过程中最大的人为干扰因素,因此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干预。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不违法干预即招标办审查通过的原则。 具体的措施就是应实行资格预审和评分标准实行备案制度。这样有利于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最适合自身的施工企业进行项目的工程建设;同时, 也使所有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都处于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 真正凭自己的实力、业绩、信誉、技术方案和措施去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 通过公平竞争去承揽工程项目, 扩大市场份额,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争取自己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舞台。

2.2招标人要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确立大局观念、法制观念,力避行政干预、长官意志等盘外因素的干扰,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最合适的中标者。同时,在招标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对投标人的信用等信息实施备案管理,保持对投标人持续、全面的了解,这是招标人保障自身权利、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大力倡导诚信、守法理念的需要。

2.3 提高行业人员素质。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招标工作能否能顺利进行的保证。是保障招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效率化的智力因素。工程投标单位要不断提高人员专业化素质,建立一支稳定的技术骨干队伍,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满足市场变化的需要。总之, 由于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法制建设等多种条件的影响和限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为此,建筑市场的管理者应当正视这些问题, 积极地去解决问题, 方能使招投标工作健康稳定地发展,从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取得更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2.4 科学评标。科学的评标体系与方式,是今后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评标办法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差异性与共同性,制定合理、科学、有效的评标方法与体系,保障各评委和评标工作人员有效的遵守与执行。评标办法应把工期、质量、投资三项结合起来,不能片面追求最低报价,忽视工程质量,也不能只追求质量和建设速度达不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评标专家必须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条件,必须熟知招投标法律、法规,必须选择具有认真、公平、公正、诚实、廉洁素质的技术人员。

常用的评标方法有两种:一、综合评估法:最先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单位,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方法适用于工程建设规模较大,履约工期较长,技术复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案选择性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工程招标项目。二、投标价法:应推荐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单位。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案的选择性较小,工程管理要求简单的工程招标项目。

2.5建立专家咨询、核审制度。由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细致审核,能够确保投标人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能够有效规避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种问题,能够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2.6提升招标业务人才的综合素质。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人才队伍素质的高低,有了法制观念强、业务素质高的招标业务人才队伍,才能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风险管理体系

3.1建筑工程实行招标风险管理,有利于推进和稳固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和确立。从国内外的大量实践来看,科学管理建筑工程招标中的风险可以充分稳固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通过市场调节来最大限度地使建筑工程市场价格趋于合理化、科学化。而且,招标也有助于市场价格的均衡、合理管理,有助于避免不正当竞争。

3.2建筑工程实行招标风险管理,有助于真正落实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带动资源的最佳配置。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理念,通过对招标风险的科学管理,可以让劳动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值的投标人在决标时脱颖而出,体现优胜劣汰等核心原则,从而使生产力资源实现最佳、最合理的配置。

3.3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风险管理,有助于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使两个效益最大化。建筑施工中的甲方乙方存在供求关系,所以两者之间始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其原因主要是双方都要立足自己的立场主张自己的利益诉求。工程造价到底定在什么价位才趋于合理,通过招标模式可以使双方达成相对接近的认识;招标风险管理有利于招标人、投标人有更多更好的机会表达诉求,实现双赢,从而保证建筑工程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4.结语

建筑工程的招标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与政策性较,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招标工作人员应不断的提高自身能力与素质,严格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与公平性,要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增强管理水平、加强监督力度、不断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新举措,为我国建筑工程招标市场良性、健康地发展。

篇8

引言

目前,随着各种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完善,招投标的制度更加规范,招投标市场更加有序,招投标的管理监督工作更加严格,致使我国的招投标环境日益良好,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方式,不仅规范了市场活动,还有效地抑制了腐败问题的发生,但在招投标的实际工作中,由于招投标范围的扩大,数量的增加,仍然避免不了各种问题的发生,下文将阐述关于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这些问题所将带来的危害,并在最后给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1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1地方政府

目前,我国的招投标都是由当地政府的行政部门直接组织、管理和监督的,众多的行政部门分别对工程进行管理,导致工程的审批程序复杂,同时,众多的行政部门容易推卸责任,致使降低了政府的办事效率;在招投标过程中,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对来外企业设置了高标准的招投标条件和不合理的评标准则;虽然国家已经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公平竞争,严格制止政府的干预,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避免不了倾向于本地企业,而对外地企业增多招投标条件。

1.2招标单位

1.2.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工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在招投标中,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招标过程中使用各种不公平的手段,致使可能给投标单位带来巨大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避免招标,建设单位分解工程,将一个较大的招标工程,分开实施,以至于达不到国家招标的标准;二是主体招标,建设单位给主体项目进行招标,在其下面的附属工程则擅自承包给施工单位,避免了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查;三是阴阳图纸,建设单位为了减少交税,在工程审批时,往往提交一份小规模的工程,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确是相对较大的工程;四是不规范的文件,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上大做文章,

1.2.2机构

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不专业的机构,机构的出现活跃了招投标市场,但其不专业的性质,必将导致大量问题的出现。没有必要的专业人员,办事效率低,不能快速地完成工作,耽误工程的建设;从业人员普遍职业素质不高,在工作中,容易出现行贿的腐败问题;机构往往根据招标机构的意愿去完成工作,不公平的态度,会给投标企业带来风险。有关评标的问题也相当严重,评标人员在接受利益的诱惑时,会放松部分投标单位的要求;同时,评标的准则依据招标单位而形成,缺少个人看法,使得评标成为摆设,为招标单位的暗箱操作提供了条件。

1.3投标单位

与招标单位相比较,投标单位一直是被动的,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投标环境中,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一些投标单位会采用一些不正当手段,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让招投标失去了公平性,同时,也损害了他人利益。投标单位的不正当手段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贿赂评标人,让其在评标时能多加关照;二是部分投标单位串通,达成某种协议,致使在竞标时,只有一家比较符合,其他单位的投标成了陪衬;三是投标单位的实力欠缺,但依然竞标,当竞标成功后,则将工程转让给其他施工单位。

1.4监管部门

近几年的工程监管部门不断增多,监理单位为了能得到更多的工程项目,存在诸多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作。监管部门作为国家的行政机构,应该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去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的监管部门却存在着众多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致使外地企业的生存困难,如果长时间的没有外地企业的进入,地方企业就不能有足够的危机意识,不利于地方企业的发展,不利于当地经济建设的繁荣;监管部门作为招投标的监管单位,本应行使的是监管职能,但部分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评标,导致在评标过程中,不仅不能完成自己本职工作,也不可能做出公平、公正的评标结果。

2产生招投标问题的原因

2.1经济利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权利、金钱对人的诱惑是极大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很多人都会迷失在诱惑中,从而出现了各种违规违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最终不仅会使个人走上不归路,也会让国家、社会、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2供求关系

严重不平衡的供求关系导致在招投标市场上竞争激烈,时常发生恶性竞争。对于招投标工作来说,要求其具备专业技能,同时,面对在工程中各种各样的诱惑,工作人员的心理素质、道德品质要经受得住考验,但在目前的招投标市场上,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

2.3不健全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了一些,但面对复杂的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够健全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2.4监管不严

我国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监管不严、监管力度不够,不能对工程做到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使得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得不到解决。

3招投标问题引发的危害

上述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会产生一系列不良的影响,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招标、投标、评标中存在问题,最终导致这一工程将受到严重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使得工程的质量、安全都将存在巨大隐患,工程不能如期完工,完工后的工程质量也令人堪忧;在招投标中行贿问题的严重,为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增加了负担。

4解决招投标问题的对策

4.1规范监管

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监管工作,无论在招投标前、招投标中、招投标后都要完全落实监管,尽量让社会舆论监管发挥其作用,监管的每一个部门都能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各自监管,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质量,才能保证工程的安全,才能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2规范招投标、评标

在招投标过程中,要保证招投标人的资质及其一切手续的齐全,要科学合理的安排招投标工作,招投标进行中要尽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招投标后要严格按照规定来实行。

4.3规范服务机构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的机构,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避免产生恶性竞争。提高机构人员的素质,通过培训,让其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避免在工作中,影响招投标工作。

4.4加强法制建设

完善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使得有法可依成为现实,当招投标中出现违法行为时,能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惩处。同时,还要严格执法,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使得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能落到实处。还要加强普法工作,让人人懂法,人人守法成为现实。

总结

在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建立健全的招投标管理制度,无论是招标还是投标都能依法进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的秩序,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达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准则。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立刻解决的,要循序渐进,出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工作质量,才能让招投标工作逐渐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参考文献:

篇9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是工程承包以及发包的主要形式。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招标投标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但投标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采取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致使我国当前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及漏洞。本文主要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进行论述。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对违法乱纪问题缺乏严厉监管

招投标制度讲究的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而依法招标、投标是最重要的措施。但我国对于目前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监管及处罚力度相对薄弱。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这就导致部门既是招标活动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投标活动的管理者,更有甚者是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者。由于其自身的联系以及利益关系,很难采取有效的监督。这就导致我国建筑承包行业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构的缺失,从而对于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无法实施强有力的监管。

2.相互串通,暗箱操作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单位私下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标书都出自内定,只是个别项目金额作以调整,以达到串标的目的。此外,陪标现象也时有出现,投标企业之间私自串标,通过商量集体抬高或者压低报价,得到中标资格;另外,还有一些承包商因能力有限,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便不惜一切代价拉拢一些企业陪标。

3.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招标企业有时会打法规的球,肢解工程,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要求。比如,采取保密工程、或者合资、民间资本所占份额较大为由,规避招标,要求直接发包给某些施工单位。还有一些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自行选择几家建筑施工企业投标报价。

总之,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很多法律问题和漏洞,比如明招暗定、资质挂靠等,很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再加上权力运作缺乏程序规范,缺乏制约和透明度。施工方中标后,层层转包、分包、其中的行贿受贿、偷工减料等不法行为很难查证。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1.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乱纪的监管

我国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因此要加大严格执法的力度,实现对操作程序上的监督与交易现场形式上的监督,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

另外还要转变监管方式,加大对于招投标企业的监管。首先,要加大对于招投 标的备案制度,切实落实好招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对招标结果进行及时的公示;其次,为建筑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将招投标过程中企业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备案,并将企业的信用状况与招投标联系起来,对于信用严重程度存在问题的企业,禁止其投标。另外,也可建立民众投诉举报机构专门受理招标中的不法行为。除此之外,剔除地方保护主义观念,依法行政对于招投标的管理来说也是相当重要的。

2.加大打击力度,防止暗箱操作

加大打击力度,导入宽免制度,“黑名单”制度、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等防止暗箱操作。首先加大处罚力度,在刑法中增加串通招投标罪的罚金额或徒刑期限,而且主刑与附加刑同时适用,对串标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其次可以借鉴宽免制度,使有关机关尽早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在规定宽免制度时,要保证其透明性和确定性,同时还鼓励揭发其他串通者的行为。还可以通过公布发现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名单,将其加入“黑名单”,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不能进入该市场。最后实施招标责任人终身责任制度,消除串标、陪标现象。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的形成。

3.规避招标的技术手段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主要是招标单位的寻租导致的,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从源头上解决规避招标的问题。具体的措施有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工程监管;二是变革工程发包依据;三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发包依据由原来的初步概算变为有权部门审核;四加大工程跟踪监管的力度。除此之外,转变观念、鼓励公平竞争、实施科学的评标方式也是有效的解决措施。

总结

综上所述,招投标制度是一种科学合理而且成熟的建筑工程承包形式,它的科学实施关系着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着建筑行业能否健康蓬勃的发展。因此,采取相关措施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和规范建设市场的秩序,逐步减少和消除存在的隐患,为建筑行业营造和谐的招投标环境来说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于广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3-6-4

篇10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建设资金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各地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越来越重视,先后建立了一系列招投标管理制度,对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政策落实实施的过程中,当前招标投标管理活动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现象普遍。有的项目已经开工或已经签订合同,再来办理招投标的手续;有的项目是肥水不流外人田,在所属单位内部组织进行招投标;有的项目私下确定有意向的施工单位,再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走过场和程序应付监管部门;有的甚至把招投标管理规定当成了项目建设单位掩人耳目的工具,行招标之名无招标之实,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逃避监管,规避招标屡禁不止。部分项目建设单位认为搞招投标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以大化小,支解项目避招投标;有的项目以政府采购方式替代项目招投标;有的项目一部分招标一部分自主发包;一些形象工程、献礼工程将招投标当成影响这些工程顺利工开的羁绊,借领导之口擅自指定施工单位,直接不进行招投标。招投标管理制度对一些单位、一些项目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控制作用。

(三)暗中操作,围标串标问题严重。有的投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有的投标人挂靠多家施工企业,利用他人资质进行围标;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向同一个项目招标单位提交多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或以不同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的一些投标人互相串通一起投标,轮流中标。

二、建筑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施工企业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当今建筑市场是僧多粥少,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为了争工程千方百计的走上层路线,耍手腕、做动作,通过发包权或招标权的甲方负责人、评标人员、有建设工程管理权的部门等来直接干预或插手招投标,从而导致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问题是层出不穷。

(二)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招投标工作之所以有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没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加上部分违法单位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总会想方设法拉拢一些监管人员,扰乱、干扰主管部门的监管,导致监管受阻。

(三)监督滞后流于形式。一方面是审计等部门监督置后,等发现问题后,已于事无补;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在查处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袒护、说情等现象,有时候迫于方方面面的情况不得不浅尝辄止,因而出现违纪违法者得不到惩处的问题。

三、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对策及建议

如何破解招投标“只管了形式未管到本质,只管了部分未管到全部”,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源头上遏制和净化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促进工程招投标市场向科学严密、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方向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升规范实施力度。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向投标人开展法制宣传,大敲警钟。另外,要提升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规范的实施力度,使得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更加有序规范。

(二)完善机制建设,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着力抓好制度建设,统一和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从项目报建工作入手,建立招标信息制度,出台合理、有效地招投标违规行为认定的处理办法,通过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和运作程序,提高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水平。

(三)加强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监管。要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的法律体系,同时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监督网络,加大对举报违法投标人的奖励和保密措施。招投标监管部门要重点做好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对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惩不怠。

(四)要规范招标程序,加强招标工作的周密性。

1. 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工程交易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开竞争。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公开交易信息,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2. 加强投标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工作是严格市场准入、保证有序竞争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挂靠"违法分包的问题。

3. 对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从公开的形式到内容做出严格规定,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不得附带投标人难以接受的不公平的条件,一经公开便不得随意更改,凡是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 正确使用标底,合理确定和预防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应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在评标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应当要求其做出合理的解释,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担保,否则即可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废标处理。

5. 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和评标活动,在评标过程中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评标活动原则。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对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财物及其他好处,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的评标专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6. 规范招标机构和招标收费行为。招标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管理。对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能,以服务机构名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要限期予以纠正。

(五)加大问责力度,严肃查处虚假招投标行为。一是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跟踪检查;二是加强“标后监管”,形成招标投标市场、施工现场、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三是对举报、投诉等情况认真对待,积极开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参考文献:

[1]浅谈我国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董伯泓、刘佳旺,山西建筑,2008

[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串通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祁娜娜,科技视界,2012

[3]我国招投标现状与对策,邓寿应,企业家天地,2008

篇11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下发时间问题

在招标过程中对于关键时间的控制对于整个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下发时间、编制招标及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和评标时限与签订合同的时间等。其中关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下发时间问题,如果资格文件和招标文件下发时间上控制不到位,就会失去技术方案的有效性与针对性。

1.2资金信用证明问题

对于投标方资金实力的考核是权衡该投标方是否中标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许多的投标方为了在此方面拥有更多的优势,不惜假借资金参与竞争。在实际资格审查中,通常招投标中心并没有严格审核投标方的资金信用问题,这就导致了假借资金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下,一旦该投标方中标,那么在中标后的合约落实和施工进度、质量保证上必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问题。

1.3投标企业陪标、串标等问题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施工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行贿受贿,采取陪标、串标、抬标等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这就导致了招投标的不公平性。一些投标单位和投标人相互串通,在事前达成协议,抬高或压低标价,这样的行为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严重破坏了招投标正常秩序。虽然有不少的串标、围标案件被依法查处,但由于受巨额利益的诱惑,仍旧有投标人以身试法,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1.4中标后的成果落实问题

在中标后,对于成果的落实情况是判断招标是否成功的标准。但事实上,存在着大量的投标方在中标后不能有效的落实合同中的项目施工,这其中主要包括施工质量的控制、进度的控制和成本的控制。还有的施工方在中标前后对于工程量、设备类型和数量上也会出现明显的差异[1]。

2.招投标管理工作问题剖析

2.1工程计价体系存在缺陷

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工程预算定额取费一直作为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计价的主要办法。根据建没工程造价多次计价和先计价后结算特点,按照招投标竞争定价的原则,使建没工程的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符合工程造价的规律,显然这种工程计价体系不利于业主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不能反映其实际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造成了企业只是在按定额计算成本低水平上竞争的现象。

2.2评标委员会工作的欠缺

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是对投标资格审查和最终的定标,一点评标委员会成员失去原则,定向评标,影响必然很大。一种是见利忘义,挡不住诱惑,暗箱操作,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还一种是按招标方的意向评标,错失评标的原则和立场,过多的从招标方的角度去评选中标人,最终偏离了评标的公平公正。

2.3招投标监管体制不健全

招投标监管体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手段,信用观念差,监管力量不足。在监督范围上,往往以为的抓违纪违法行为,而缺乏监督。尽管目前加大了对于招投标的监管,但在实践中,监督的部门职能重复,各无法形成监督合力,使得监督存在错位、缺位、失位等问题。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某些人员的监督和规范其行为上,缺乏必要的手段。

2.4招投标制度不完善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不健全严重的影响了招投标管理的可操作性。招标投标工作的快速发展与招投标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当前招投标中的非公平合理的现象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许多法律法规制度从颁布起到如今已经有很长的时间了,许多制度条目已经无法继续保持着它的作用性了。此外,个地区情况的不一样,一个笼统的制度往往不能完全适应当地的招投标管理。

3.解决招投标管理中问题的方法对策

3.1完善招投标相关法律和监管机制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的帮助招投标管理的权威性和严明性。从招投标监管工作上看,当前应加快招投标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确保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监管机构建设,拓宽监督层面,加强对招投标监管的统一指导协调,实施有效监督。构建招标投标全方位监管方案,对招投标实施全过程监督。要加强对具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招标人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落实标底保密措施。

3.2提升从业人员执法水平

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人为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往往是最大的,因此,提升从业人员的执法水平,改进评标委员会的整体素质是非常有必要的。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教育,采用集中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引导从业人员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机构、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规范从业行为。对于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该严格审查,所有人员应当具有规范的从业素质和工作经验[2]。

3.3改善投标入围方法

经过目前的招投标情况分析可以看出当前的投标入围方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此应当对其予以转型改善。主要分为三个方向,一是严格要求参加开标会人员,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和经评审低价中标的方式,避免了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加强对投标人信用的跟踪和监管,保持所有投标方信息公开性和透明性,让投标方互相监督,并保持自身的警觉性。三是封闭式评标区管理办法,严格监督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必须做出准确的定标原因分析,设立投诉处理规程。

3.4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加大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纪违法成本,积极发挥监察机关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强化招标人责任意识。实行招标负责人工程担保制度,一旦出现工程进度缓慢、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可以根据担保制度规定对其进行惩罚,问题严重时还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对假借资质、违规挂靠等不良行为实行严厉查处。

4.结语

总而言之,伴随着国内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监管问题也变得尤其突出。为了推进我国招投标制度的顺利发展,保护招投标中各方的根本利益,必须加大对于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力度,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保持招投标中的透明性与公平性,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行为。

参考文献:

[1] 杜汴兴,浅谈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J].中国招标,2011(40).

[2] 戴健,浅谈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1(16).

[3] 刘元展,浅论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15).

篇12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由于我国现阶段建设项目工程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获得最佳的承发包合作,招投标的方式大量应用在建设工程项目当中。招投标其实是一种参与市场竞争的机制,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吸引广大的商家进行竞争,根据优胜劣汰挑选模式,有利于业主选择最佳的承包方和供货商,招投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优化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通常会挑选经验丰富的工程承发包,在保证项目工程质量的同时也有助于提升项目施工效率,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有着许多的不足,近些年来太多不规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事件出现,受到广大人们的关注。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重视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合理化发展,营造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建设工程的持续发展。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现存的问题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最主要的问题是业主规避招投标、恶意垄断与封锁、弄虚作假、相关人员违法干预招投标等不规范的行为,具体分述如下。

(一)陪标、串标现象存在

建设工程招标之前,部分投标商为了获得中标机会,通过陪标与串标来达到中标的目的。内定或指定投标商这种现象在我国招投标市场还是比较普遍的,陪标与串标这种恶劣的竞争行为使得招投标只是一场虚假的形式,不公平、不公正、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严重制约招投标行业的发展,陪标与串标现象违反了我国招投标法,给市场环境带来不良的影响。

(二)转包与分包现象存在

转包就是建设工程承包商把自己承包的工程项目转给第三方来完成,转包现象就是企业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得到了此次承包商的机会,再将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有些承包商自身根本就不具备建设工程的能力,也没有中标资格而是通过陪标、串标来获得项目工程的承包商,再将其转包分包,造成粗制滥造建设工程的出现。

(三)不科学的评标与定标

由于我国还没有健全的评标方法作为依据,因此在评标中往往只注重定性而不去关注定量评分,评标、定标工作作为招投标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目前招投标工作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一套科学准确的评标、定标方法。

(四)招投标过程监管力度不足

建设工程招投标其实是一种带有法律性质的活动,国内招投标监管制度还不够健全,监管力度过于低下致使各种招投标违法现象的出现,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没有做到位,更有甚者放纵招投标行业一系列不良行为,这些不利的因素将严重制约着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发展。

(五)诚信缺失

造成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诚信缺失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的问题还是因为没有完善的诚信体系,招投标双方法制观念薄弱,诚信意识不强,市场管理信息得不到共享,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较低,整个市场没有建立起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二、招投标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不规范的评标

由于我国评标工作中存在许多问题,时常会受到人为的控制而导致评标的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评标制度对招投标人选进行评定,评标专家也比较缺少,大多评标专家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平较低,致使评标的不规范不公正。

(二)不完善的招投标制度

虽然我国已建立了招投标法,保障了建设项目工程的顺利开展,然而在招投标制度进入市场的前期,就受到了各种不规范招投标的影响,没有法制法规进行约束,招投标市场将会更加混乱,从而导致招投标行业得不到健康的发展。

(三)不规范的招投标市场

由于招投标市场各项基本功能还不够健全,服务设施还有待建设,例如信息、场所、办公等,监管制度不完善致使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由于我国建设工程正处于高峰期,规模较大,数量较多,缺乏经验,再加上政府执法不严,监督管理环节还有着较多的漏洞,执法水平低没有纪律性,各部门间协调能力差,处罚机制没能引起违法违规人员的觉醒,法律法规则成为了表面形式,这些问题都会致使腐败行为的产生,导致出现招投标市场的不规范、不合理。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建议策略

(一)规范行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招投标法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也可用于约束招投标行业,制定规范的行业制度。招标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受招标人的委托或授权办理招标机构,由于我国招标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建立起招标制度,招标行业不够规范,招标业务水平与能力都存在着问题,优秀招标人员比较匮乏,招标机构在起步阶段还是无法控制市场上各种不良行为,机构也缺乏清晰的评价标准。因此,制定健全的招标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完善相应的职能以及设置,有利于招标机构发挥出其具体效用。修正和完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统一管理,从而保证各项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人为干扰,促使招投标行业逐渐规范。

(二)加大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力度

招投标各个环节都容易受到人为影响,从而导致招投标不规范现象的出现。因此有关部门必须要加大对于招投标过程的监管与审查,通过健全的监督审查制度,对招标企业单位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有利于避免不良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招投标制度

招投标需要建立完善的招投标制度,有利于招投标各个环节规范健康的开展,但完善的招投标制度的建立,还需要社会、政府、司法等各方面的积极参与以及上下配合。首先政府要对招投标制度开展行政干预,重视招标机构的发展,加大扶持力度。社会规范和控制招投标的不良现象,有助于缓解社会不正当风气。司法应对各种不合理现象进行司法干预。

(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一个经济市场如果没有建立起良好的信誉,整个市场将会是一片混乱没有规范可言,因此,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对规范建筑市场有着深远意义。只有从诚信管理着手,开展诚信平台弘扬诚实守信的市场道德感,建立完善的诚信奖惩制度,并且严格按照此制度执行,彻底规范市场诚信问题。

(五)实行电子化招投标

电子化招投标就是借助网络建立起招投标交易平台,主要以全程电子化、文件标准化、评标远程化、信用信息化、监管网络化等实现网上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数据的统一共享,从而按照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运转。还可通过身份安全认证系统来有效开展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有利于规范招投标行为,杜绝各种不良风气、现象等影响招投标市场,营造透明化的市场环境。运用电子化招投标还可有助于减少企业成本。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招投标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相信在不久的未来就会建立起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政府部门要不断加强对招投标行业不良作风的监管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运东.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2

[2]李正勇.X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监管对策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3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