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0 17: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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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呼之欲出
股指期货的推出时间越来越紧绷投资者的神经。有迹象表明,股指期货正渐行渐近。
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两会”期间表示,将争取在今年上半年推出股指期货;此后,为股指期货而专门设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也在上海金融工作会议上表示,股指期货上市的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将按照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在准备充分、条件成熟时推出股指期货。日前,中金所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等10个股指期货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已落幕,各类培训工作如期举行,监管部门对股指期货市场准备工作进入到牌照审批发放阶段。至此,股指期货的制度准备从无到有,完成了里程碑式的跨越。如无意外,上述10个文件有望于近期正式出台。所有这些都指向一个事实:中国首个金融期货品种正破茧待出。
这10个配套文件分别是《中金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包括《交易细则》、《结算细贝Ⅱ》、《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会员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套期保值管理办法》、《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业内人士指出,细则令股指期货的游戏规则更加明晰,让纷乱已久的市场传闻尘埃落定。
根据《条例》规定,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主要市场参与者,若需经营股指期货业务,必须取得相关业务牌照。比如,期货公司必须取得金融期货业务牌照,愿意从事介绍经纪人(IB)的券商必须取得IB业务资格。据悉,目前监管部门还没有发放出一份金融期货业务牌照和IB业务资格证。造成此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期货公司的年检将在6月底才能结束,这导致财务指标等重要审批内容需在年检后确认。按照正常工作流程,监管部门可以在今年7月完成首批金融期货业务牌照和IB业务资格证的发放。同时,股指期货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到6月底才能结束。
因此,业界推测,股指期货的推出将在6月之后,但会在10月之前。理由是到今年9月8日中金所成立已一周年,如果股指期货在9月以后推出,国际舆论也会给国内有关部门一定压力。因为交易所成立一周年内应该有产品面世,不然就会被认为过早建立交易所,造成“资源浪费”。
东方证券资深金融工程师高子剑表示,股指期货的市场准备工作可以在7、8月份全面到位。根据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及新加坡的经验,股指期货推出之前,有关部门往往会提前公示一段时间,大多是一个月或两个月。
期货概念股有望受益
股指期货如果推出,受益最大的是谁?期货公司无疑也!
近十年来期货公司由于期货交易量小而收入很少,有的公司甚至连年亏损,股指期货的推出可望完全改写该行业的经营状态。按照国际经验,股指期货推出后,期货公司的交易量可能增加10倍以上,在股市处于牛市时期会更加火爆,期货行业的收益会因此而大幅改观。业内认为,在目前A股市场每天有1200多亿元交易量的情况下,股指期货每天的交易量可能达到300亿元左右,一年交易量可能达到60000亿元之上,这将为期货业提供每年60亿元左右的毛利润。
然而,股指期货的推出虽将使期货行业整体受益,但对个体仍是千差万别。虽然金融期货业务牌照还未发放,但一般而言,只有全面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才会获得牌照,才有可能受益明显。具有全面结算资格的是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会员,他可以为自身的金融期货业务,它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非结算会员的金融期货业务办理结算交割业务。目前,能真正成为中金所全面结算会员的不过10家,其中包括南都期货、格林期货、浦发期货、华闻期货、中国国际期货公司、安徽新兴期货、厦门国贸期货和刚刚获批的大工期货。其中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为数不少,如南都期货就是光大证券在去年8月初收购的,随后对其进行增资扩股,将其原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扩大至1亿元。国泰君安证券已于近日签署了收购浦发期货公司70%股权的协议,浦发期货目前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达到成为中金所全面结算会员资格。
相应地,期货的即将火爆将推动期货概念股水涨船高。目前,拥有期货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不多,主要有中大股份、美尔雅、厦门国贸、西北化工、高新发展等。其中,厦门国贸100%控股的国贸期货利润相对较高,每年能为上市公司贡献400万元左右的利润。中大股份旗下的中大期货每年交易量在期货业排名较前,曾一度连续排在全国前十名内,未来收益有望大幅增加。美尔雅、高新发展、西北化工期货业务较小,对上市公司的总利润影响很小。但可以预见的是,股指期货推出后,期货业务对相关上市公司的利润贡献率将明显上升。
另外,随着股指期货推出时间的临近,上市公司参股的期货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也容易通过增资扩股获得中金所全面结算会员资格,目前明确提出增资扩股的期货公司主要有美尔雅。除美尔雅外,中金岭南参股的深圳金汇期货、弘业股份参股的江苏弘业期货、天利高新参股的新疆天利期货、中储股份参股的深圳金牛期货等注册资本金均在3000万元以上,增资扩股是迟早的事。
资金将涌向蓝筹股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股指期货逐渐成为风险管理、交易、投资和促进市场流动性的重要工具,被誉为二十世纪“最激动人心的金融创新。股指期货交易对完善股票市场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健全股票市场价格机制以及为股票投资者提供价格风险规避机制等方面均有积极的作用。200年4月6日,历经四年多的等待与煎熬,我国首批四个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概念
股指期货交易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为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属性和法律特征,我们有必要先行探讨并明确股票指数、股票指数期货的概念。
股票指数tock Index即股票价格指数,是由金融管理机构或者股票市场服务机构编制的表明股票市场行情变化的一种供参考的指示数字――即股票市场上某一时刻股票价格的平均数与某一基期价格平均数的比值。股票指数综合反映整个股票市场上各种股票之市场价格的总体水平及其变动情况的一种指标,是证券市场的基准,也是市场趋势的表征。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与发展,股票指数成为现代金融技术和投资管理实践的基础工具,部分著名的股票价格指数,如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标准普尔500指数、恒生指数等已成为证券市场的“晴雨表。
股票指数期货tock Index utures,简称股指期货,是指以某个股票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金融期货合约。股票指数期货属于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它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性质
所谓期货交易,是指期货交易当事人依法在期货交易所以买卖标准化期货合约的形式买卖实物商品、金融商品和期货选择权的行为。期货交易当事人双方以期货交易所提供的标准化期货合同为基础,期货合同成为期货交易形式上的交易对象,实质上的交易对象是期货合约中载明的期货商品。与之相一致,股指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买卖,股指期货合约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条款和方法设立的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时间交收款项的协议。
美国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C编制的《派生市场、产品和金融中介的国际管理:共同分析框架和管理规定提要汇总表993)》,不仅把期货、期权交易规定为派生产品交易,还认为“派生物是规定以某此基础手段、投资、货币、产品、指数、权利或服务为基础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派生物本身并不授予或转移基础权益;当基础权益到期或履行时,才产生基础权益、权利的转移。“转移是作为一项单独交易的组成部分而发生的。
988年日本《金融期货交易法》第2条第4项规定:“本法所称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依循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之基准及方法,于金融期货市场中,为下述交易:a.当事人于将来一定时期内,约定接受通货等及其对价之买卖交易,而于转卖或买回该买卖标的之通货等时,得接受差额以为结算之交易。b当事人约定,就作为金融指标之数值,预先约定之数值下称约定数值,与将来一定时期该金融指标实数值之差,而基此差额计算金钱接受之交易。c.当事人授予他人金融选择权,而他方支付对价之交易。
我国《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国债期货交易是指以国债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买卖。因此可见,国债期货交易是通过国债期货合约买卖的形式以实现买卖国债的最终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金融期货交易虽然在形式上是金融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选择权的买卖实质上却是金融标的、金融选择权的交易。与之相应,股指期货交易虽然形式上是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买卖,实质上是对指数标的的买卖。不难理解,股指期货合约具有双重身份:其一是股指期货交易据以进行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条款和方法所订立的合同形式;其二是股指期货交易的形式上的对象,而事先约定的标的物才是实质上的交易对象。
三、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特征
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商品期货交易紧密相联,交易制度也颇为相似。因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不同,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商品期货交易相比,股指期货交易又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
一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
股指期货交易和股票交易都是证券市场交易的组成部分,具体交易技术手法几乎一致。但鉴于股指期货的期货特性,其又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交易标的不同
股指期货交易是以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股票交易是以上市公司股票为交易标的。股票交易目的在于投资,获取收益;股指期货交易目的主要为套期保值、规避风险或投资获利。
2.资金杠杆率不同
股指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一般为5%―0%左右,投资者只需按合约价值交付少量的保证金就可以进行交易,具有杠杆效应。股票交易则为实盘交易,即“一分钱,买一分货,不存在资金杠杆操作。
3.交易风险不同
股指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投资者可以只交纳很少一部分保证金即参与交易,交易风险被资金杆杠效应无限放大。股票交易的风险以投入的资金为限,交易损失不可能超过投入资金。
4.信用机制不同
由于风险巨大,与股票现货交易相比,股指期货交易采用多重信用保证机制,如会员资格审批制度、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等多项风险管理制度。
5.交易流动性不同
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必须在交易所中进行,期货合约、交割期限标准化;同时,因股指期货交易比股票交易投资额小,可以吸引市场外的游离资金积极入市。从各国股指期货市场实践来看,股指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明显高于股票现货市场。
6.结算方式不同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实行每日盈余结算、当日无负债制度,如果账面金额不足需要追加保证金,否则会强制卖出合约。股票交易中,投资者买入股票后,卖出前账面盈亏无需结算。
二股指期货交易与商品期货交易
股指期货交易原理与商品期货交易类似,均是关于某一标的物的未来交割的标准化合约交易。但由于交易标的不同,二者的具体交易规则又有所不同。因此,与商品期货交易相比,股指期货交易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基础标的物不同
股指期货交易属于金融期货合约交易,其标的物为无形的股票价值指数;商品期货交易的基础标的物为相应商品,基础标的物会发生相关仓储费用。
2.交易周期不同
商品期货交易的价格容易受季节影响,具有季节周期性,比如大豆期货,每年的9月收获月时,大豆期货的9月合约价格一般都较低;商品期货的季节周期性是投资者对商品期货的价格走势判断的重要因素。股指期货交易不存在周期性。
3.风险控制不同
相对来说,商品期货市场更容易出现逼仓情况,即如果该期货标的物属于小品种,投资者的资金实力强大,其可以通过在现货市场上的囤积居奇操纵期货市场价格。股指期货交易中,因股票指数包括几十种乃至上百种股票,且每只指数股的流通数量都较大,使得投机者很难操纵股票指数;股指期货交易实行现金交割,买卖双方是资金的对抗,不存在交割时货源不足的问题,因而基本可杜绝交割月逼仓现象,维护市场运行秩序。
4.交割方式不同
股指期货交易交割采用现金结算,因股指期货交易标的物为无形的股票指数,无法进行现实资产交割,实际交易时,只需把股票指数按点数换算成现金进行交易,合约到期时以股票市场的收市指数作为结算标准,操作方式简捷灵活。商品期货交易实行实物交割,一旦买方被迫接货,将会收到大批量现货商品。
参考文献:
[1] 强力、韩良著.期货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
[2] 李明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法律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 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 美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4] 田源.现代期货大典.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994,第67页。
在国际金价不断走高的市场环境下,加上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T+5”分期付款交易等新的黄金投资品种,国内黄金市场正迎来新一轮的大发展,公司的黄金业务将为公司贡献更大的利润。
公司是全国工艺品行业和江苏外贸企业中最早的一家上市公司。在多年的发展中,公司与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业务往来,在国内有广泛的货源网络,并建有自己的生产基地。
市场人士认为,公司分别投资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弘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而且其自身是上海黄金交易所首批会员之一,因此同时具备期货、创投、黄金三大热门题材。
随着股指期货的日渐临近,股指期货概念越来越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美尔雅、高新发展、西北化工、捷利股份等参股期货品种在近期表现颇为抢眼,往往出现巨单扫货迹象。主力资金运作手法相当凶悍!弘业股份(600128)同样具备期货题材。而且其参股的期货公司刚刚拿到了金融期货资格。
辽宁证券报告显示,公司在8月22日刊登公司获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公告。公告显示:2007年8月20日,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参股公司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占42.87%)报告,称其于近日收到有关批复文件,证监会核准了弘业期货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获得了金融期货牌照这意味着公司已经具备了进行股指期货业务的资格,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价值也因此在瞬间得到了提升。而公司对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达到40%以上,未来有望分享股指期货带来的巨大机遇。
一、金融期货概述
期货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将来的某一个时间、按照双方所商定的交易条件进行交易的一种商品买卖行为。期货交易是相对于现货交易来说的,现货交易存在一定的价格风险,在买卖合同签订后,若商品的市场价格发生变动,交易者无法避免价格风险;现货交易大多数是一对一交易,交易的价格只能反应市场上的局部信息,致使价格信息不能完全反应,而期货市场则可以避免这些缺陷。
金融期货是一种派生的金融工具,它的产生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和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金融市场上的风险结构的巨大变化密切相关,这是因为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使得外汇市场急剧膨胀,这种形式使各部门对于利率和汇率的变化十分敏感。汇率风险加大,是因为国际货币制度的变革,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固定汇率制度被浮动汇率制度取而代之,在浮动汇率制度下,各国政府对汇率不加固定,任凭外汇市场的外汇供求状况自行决定本国货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例,中央银行不承担维持汇率的义务。利率的急剧波动,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的货币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为调节滞涨局面,由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经济政策转向货币主义,利率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稳定汇率的工具。在上述背景下,世界上第一张金融期货合约在1972年于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国际货币市场推出,标志着金融期货交易的开始。目前,金融期货交易已占整个期货市场交易量的80%以上。
金融期货是指以各种金融工具或者金融商品(如外汇、债券、存款证、股价指数等)作为标的物的期货交易方式。按照标的物进行划分金融期货一般分为三类:货币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货币期货是指期货合约以汇率为标的物,货币期货是适应各国从事对外贸易和金融业务的需要而产生的,目的在于规避汇率风险,目前国际上货币期货合约交易所涉及的货币主要有英镑、美元、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以及欧洲货币单位等;利率期货是指期货合约以利率为标的物,一般来说,利率期货根据标的物的期限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利率期货(资金利率期货)和长期利率期货(资本利率期货)两大类,资金利率市场是买卖标准化的短期信用工具的市场,如各种期限的商业票据期货、国库券期货等,而资本利率期货其标的物为长期信用工具,如中、长期国债;股票指数期货是一种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买卖基础的金融期货,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约定的价格在未来某一特定的时间进行股价指数交易的协定。
二、企业经营面临的风险分析
企业投资生产后能否取得预期的投资效益,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这种不确定性构成了企业经营面临的风险。通常来讲,风险一般划分为商业风险、文化风险、政治风险和外汇风险,其中各项风险又分支成众多小的风险分类,如商业风险又可以细分成资产风险、自然风险、信誉风险、价格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本文中主要分析商业风险中的政治风险、财务风险及外汇风险,这在次贷危机后,发生汇率的大幅震荡、股票价格指数大幅下跌、希腊债务危机等背景下,研究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意义巨大。
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国际经济往来活动中,同参与国家行为密切相关的风险,以及由于政治因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风险,若企业没有参与国际活动,其面临的风险又可以称之为政策性风险,即国内政策变化对其企业经营产生的风险。若一个跨国企业或者存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对方国家的政治变动或政策性变动会影响对方国家企业能否持续经营和汇率的稳定,进而影响到企业能否按时收回应收账款和收回账款兑换成本币的数额。政治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财务风险和外汇风险的产生。
2、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由于各种难以或无法预料、控制的因素,使得企业的实际财务收益与预计收益发生背离,而蒙受经济损失的机会或者可能性,这种风险是纯粹的商业风险与投机商业风险在财务上的综合反映。如利率的上浮或者下调,引起支付利息的变化及其融资成本的改变,汇率的变化使其收汇时存在损失的可能性等都造成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3、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在不同货币之间的相互兑换和折算中,因汇率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始料未及的变动,致使有关国际金融主体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背离,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外汇风险又可以划分为交易风险、结算风险和经营风险,在文中所指的外汇风险指结算风险。
三、通过金融期货市场规避风险的企业行为分析
随着次贷危机余波的蔓延,国内及国外很多企业破产倒闭,在面对国际经济发展趋势是否第二次探底的疑问下,企业应该积极利用各种政策、措施和金融工具来避免所面临的财务风险、政治风险和外汇风险,本文主要采用案例的形式具体解析企业规避风险的行为。
1、运用金融期货与短期投融资中的企业行为
假设存在某企业于八月份锁定一张100万美元,90天预期十月份交易的商业票据借款的成本,目前商业票据的贴现率为10%,若企业预感到十月份利率上升,则公司可以卖出到期值约97.7万美元的90天期的十一月份短期国库券期货,期货合约的折扣率约为9%,假如十月份的利率上升,企业可以以10.5%的贴现率卖出商业票据,同时买入100万美元的短期国库券的期货合约对冲先前的期货交易,折扣率为9.3%。若不进行套期保值,借款的利息成本约为26541美元,进行套期保值后盈利了758美元,使得成本降低到25783美元,实现了短期融资成本的降低。以上介绍的是金融期货对短期资本成本保值的情况,同时金融期货对于企业现存的投资和未来投资的收益率保值方面也有重要的作用,在企业已用于投资的短期资金面临利率上升的风险,若企业人员已卖出期货合约,然后采取对冲操作,就可以将期货交易盈余用于部分抵消投资损失。
2、运用套期保值于长期融资中的企业行为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长期债券可以为企业获取长期的资金来源,长期融资的风险主要是证券出售前股票和债券价格无法预期的下跌,通过卖出期货合约,则可以避免上述现象。假如某企业预计于5月1号发行金额为100万人民币的债券,期限7年,现时公司债券的利率为11%,由于预期到利率上升,企业卖出10份利率为10.4%的六月国库券期货来保值,若利率真实上升,可以提早债券的发行时间,如定于4月1号,在三十天内,公司债券的利率上升到12%,国库券期货的利率也上升至11.01%,则抛售期货的收益可以使得新发行债券的成本低于11%。股票的发行与债券基本相同,企业可以运用股票期货指数防范股票价格不可预计的变动,可以通过卖出股票期货合约来减少股票价值损失的风险,同时期货合约的交易数量取决于这一证券对期货合同基础的指数的敏感性。但是,无论是发行债券还是股票都不能保证现货市场的收益与损失将通过期货交易确定无疑地被抵消。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期货抵消了一个企业负债和股票融资成本不可预计的变动,减小了风险波动的范围,从而为防范公司错误估计资本成本提供了保值。若对资本成本的估计有很大的把握,则经理们就更愿意增大公司的规模,就这一点来说,期货减小了盈余的变化幅度,减少了投资者对公司资本成本的风险贴水。
3、运用套期保值于收付汇的企业行为
套期保值也称之为“对冲”,即在外汇市场上经由期货合同现行买进和卖出未来外汇期货,已被到期时有确定数额的外汇支付对方(或者确定数额的本币被收到);或者经由外汇现货市场先行借入外币,将其兑换成本国货币存入银行,但本身预计的外汇到期时再予以归还。“对冲”是以一项抵消性的安排来减少风险,使某一外汇合约所失去的,能由另一抵消性合约收汇。外汇期货套期保值的种类很多,有买入、卖出和交叉套期保值,如在2008年下半年,人民币汇率升值较快,中国的出口商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规避外汇风险。假如中国出口商出口美国货物,美元计价,货物金额100万美元,结算方式为D/P after 90 days,当时的汇率为1美元=8人民币,则中国企业可以收到800万人民币,若三个月后人民币升值,预计汇率为1美元=7.5人民币,则相应收汇的人民币金额减少,为减少最终收到人民币金额的损失,就可以采取卖出套期保值的方式,卖出远期美元期货合约,假如当时合约价为1美元=7.8人民币,则到期时买入美元可赚30万人民币,减少原来50万的人民币收汇损失至20万。
四、结论
当企业面对更加复杂的国际和国内货币政策,利率和汇率的变化剧烈波动,企业就必须通过金融市场操作来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及收益的损失。本文分析了金融期货的相关概念,并从历史演变的角度说明了利率与汇率变动的根源,并介绍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三种风险,在接下来的企业行为激励的分析中,结合案例的形式分析企业运用金融期货降低短期和长期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收益率的措施及减少收付汇时的损失。但是,企业运用金融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只能减少风险的损失程度,不能完全避免损失。如何能够有效避免损失,这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
【参考文献】
[1] 孙雪梅:金融衍生工具在企业理财中的应用[J].现代商业,2008(8).
33倍杠杆
有消息指出,监管层考虑让五大国有银行、大型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中金所自营席位、期货公司会员或两种方式兼顾,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而其他类型的机构,如保险、券商、基金、私募、一般法人,以及自然人客户则都通过期货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由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并未就国债期货披露更多的消息,市场上的各家金融机构也仅仅是依靠海外经验和“预感”对其进行揣度。不过业内共同认可的是,此次问世的国债期货是一种与18年前完全不同的全新金融产品。
中金所国债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最低交易保证金设定为2%,加上期货公司的保证金率加收1%,交易杠杆达到33倍,是目前中国期货中杠杆倍数最高的一个品种。
国泰君安期货总裁助理刘骏告诉记者:“新品种上市初期,都存在‘炒新’的概念,基差大幅偏离理论范围,这为投资者带来绝佳的期现套利机会。上市半年左右,期现套利带来的收益都将是可观的。结合现货市场情况看,债券市场的走势存在较强的趋势性,把握好趋势,势必会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收益。”
他补充道:“我们认为国债期货最大的魅力在于中长期方向性投资。建议有投机机会的个人及部分机构投资者能认真研究国债期货走势,合理控制仓位、严格止损,赚取收益。”
机构投资者的福音
中证期货国债研究员朱吾癸向记者表示:“本次国债期货推出的仅仅是4~7年的中期产品,这对商业银行来说,又多了一条投资渠道。而对于保险机构而言,最好投资10年期以上的国债期货产品,更适合券商的则是3年期等短期品类,虽然收益相对股指期货不会太高,但是更具有资本保值的功效。投资者可以利用国债期货和标的国债价格走势的一致性,锁定未来买入或卖出国债的成本,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
不过,由于参与方式不确定,导致大型银行在信息系统的准备方面遇到很多障碍。刘骏告诉记者,有的银行只能被迫准备两个方案以应对不同的国债期货参与方式。
“在此我们也希望监管层能尽快明晰银行的参与方式,便于机构顺利开展国债期货筹备工作。另外,我们也推荐银行将部分期货头寸通过期货公司席位进行交易。这不但可以有效防范头寸的暴露,更为关键的是能够享受到来自期货公司、特别是券商系期货公司在研究服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这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是既简单又高效的服务模式。”刘骏说。
期货业大发展契机
中国期货业协会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中金所沪深300股指期货累计成交额为 75.84万亿元,同比增长73.29%,占全国期货市场的44.32%。
而在金融期货这个大家族当中,利率期货扮演着比股指期货更为重要的角色。从全球范围看,2012年,利率期货的交易规模在所有金融期货中名列第一,成交额高达1026万亿美元,占到金融期货年成交额的88%,其中,国债期货为利率期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12年2月份中金所启动国债期货仿真交易到2012年12月31日,仿真交易累计运行的220个交易日中,共成交9434132手,总成交额92499.50亿元。
【论文摘要】 期货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的产品工具,是表明市场经济发育阶段的重要标志。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期货市场的概念入手,对其发展历程、目前发展状况、前景等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1 引言
期货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内容。国际期货市场自1848年在美国出现以来,经历了由商品期货到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逐渐成为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主要期货交易所有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和东京工业品交易所等。
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对完善国内资本市场结构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开放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将为企业风险管理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发挥更大的作用。
自1990年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期货市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在基本法律法规框架监管下、在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下、由四家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180多家期货公司组成的、由市场各主体参与的、能顺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期货市场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扩大,我国期货市场将进入一个质变式发展阶段。本文就目前期货市场的情况和发展前景以及金融危机下的启示等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2 期货市场的由来及发展历程
期货的英文为Futures,是由“未来”一词演化而来,其含义是: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交收实货,因此中国人就称其为“期货”。世界第一家商品远期合同交易所是1570年伦敦开设的皇家交易所。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1985年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种被称为“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取代原先沿用的远期合同。使用这种标准化合约,允许合约转手买卖,并逐步完善了保证金制度,于是一种专门买卖标准化合约的期货市场形成了,期货成为投资者的一种投资理财工具。期货市场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勒说过:“真正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缺少期货市场的经济体系”.没有期货市场的市场经济,不是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趋向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的场所和工具。因此,一个健全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离不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期货市场。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市场。这种买卖是由转移价格波动风险的生产经营者和承受价格风险而获利的风险投资者参加的,在交易所内依法公平竞争而进行的,并且有保证金制度为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期货市场发展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3 金融危机中期货市场角色分析
期货市场的不完善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完善是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
金融衍生品是风险对冲或转移的有效工具,但同时也具有高风险的特质。这次金融危机原因之一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他通过“蝴蝶效应”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共振,其影响还在扩散和深化中。这场危机使人们意识到,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现代金融创新在促进风险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场效率的同时,也扩大了金融风险,引起了全球性的危机。次贷危机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被发现得很晚,这是因为新的金融产品已经达到了相关机构风险评估的极限。一些评估机构对于新的、复杂的金融产品没有经验,它们不知道该怎么办。由于次贷危机的严重性不亚于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人们开始从各个方面对这场危机进行反思,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现代金融创新的“双刃剑效应”。金融创新在促进风险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场效率方面卓有成效,但创新背后所隐藏的错综复杂的各种风险因素不容忽视。因此,在金融创新日益频繁的今天,如何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如何有效地监管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严峻的课题。
4 在全球金融风暴中反思我国期货市场发展
4.1 加强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的风险管理,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一是市场制度的稳定性。二是市场交易的公正性。三是市场运作的规范性。四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性。上述四个条件的形成和确立,首先取决于对风险处理的能力。如果市场本身缺乏风险管理体系,显然谈不上市场的稳定性,市场不稳定,就难以正常有序的运作,市场公正性也必然会受到影响,更保障不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市场就会风险不断,失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保障。
4.2 期货市场应实行法制化管理,用发展的思维统领监管工作
2003年以来,仅仅北京地区先后出台《期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指导意见》、《公司经营管理风险防范指导意见》等,充分兼顾了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深受北京地区期货业欢迎。
4.3 走稳健发展之路
我们看到,近年来,证监会积极推进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和稳步发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更新监管理念和改进监管方式,加强了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强化了期货业协会的自律机制,为期货市场的下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这次金融风暴下,我国期货市场之所以运行正常,是有许多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的经验值得全球借鉴,比如我国期货公司防火墙的设计更为坚固、我国对衍生品的推出更为谨慎、我国期货市场在对外开放问题上采取的逐步渐进策略。相信在中国证监会的热心服务和正确监管下,期货市场的明天会更美好。
参考文献:
[2]周俊全.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现代商业》.2008年第5期
Abstract: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detailed explanation of stock index future, and then introduces the history of SIF in America, Japan and Singapore. Through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the three countries, we can see separate success and lessons. We also can conclude how to build Chinese stock index futures market.
Key Words:stock index future market,developmenthistory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4-0061-04
一、股指期货概念的界定
(一)股指期货的定义
股指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它是当前金融期货市场最热门、发展最快的期货品种。股票指数期货不涉及股票本身的交割,其价格根据股票指数计算,合约以现金清算形式进行交割。
(二)股指期货产生的背景
股票指数期货是三大金融期货品种中最后被开发出来的,同其他期货交易品种一样,股指期货也是适应市场规避价格风险的需求而产生的。
随着机构投资者持有股票的不断增多,其规避系统性价格风险的要求也愈加强烈。1982年2月24日,美国堪萨斯市交易所推出了道・琼斯综合指数期货合约的交易。交易一开市就很活跃,当天成交近1800张合约。此后,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推出了S&P500股指期货交易,当天的交易量就达到3963张。随后,日本、香港、伦敦、新加坡等地也先后开始了股票指数的期货交易,股指期货交易从此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
(三)股指期货市场的功能
股指期货市场有价格发现功能。由于所需的保证金低、交易手续费便宜,因此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极好。一旦有消息影响了大家对市场的预期,很快会在期货市场上有所反映,并且可以快速地传递到股票市场,从而使股票市场价格达到均衡。
股指期货市场还有风险转移功能。股指期货的引入,为市场提供了对冲风险的途径,期货的风险转移是通过套期保值来实现的。若投资者持有与股指有相关关系的股票,为防止未来股指下跌造成损失,他可以选择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即以股指期货空头与股票多头相配合,投资者就避免了总头寸的风险。股指期货为证券投资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手段,它改变了股票投资的基本模式。
股指期货也有利于投资人合理配置资产。如果投资者只想获得股票市场的平均收益,或者看好某一类股票,诸如金融股,如果在股票现货市场将其全部购买,无疑需要大量的资金,而购买股指期货,则只需投入少量的资金,就可跟踪大盘指数或相应的金融股指数,达到分享市场利润的目的。并且股指期货的期限较短(一般为三个月),流动性强,这有利于投资人迅速改变其资产结构,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
二、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内部动力
(一)改变原本竞争格局的几个事件
首先,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开始实行浮动汇率制,世界油价开始动荡,美国经济出现了高通货膨胀。道琼斯30种工业指数从1973年的高点1050点下降到1974年的580点。在此情况下,金融机构加强了对市场风险的管理,出现了对规避现货市场风险的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需求。
1974年9月2日由美国总统福特签发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正式生效,它是美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企业年金与个人储蓄计划的法案。该法案正式对私人养老金计划的管理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受托人严格履行“审慎人原则”,同时对受托人的职责及禁止行为做出了规定。基金公司雇佣专业的投资顾问,对资产配置提供建议。为了减少管理费用和交易成本,基金公司纷纷选择消极型投资组合。
该法案推出一年后,1975年5月1日,固定佣金制被废止,经纪公司丧失了过去的核心收入来源。佣金收入大幅下降,在短短几周内,有些公司的佣金收入下降了近80%。今天,许多大的机构每股交易仅需支付很少的佣金,有的甚至根本不付任何佣金。
在1982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推出“415条款”,此条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为其今后两年内所有可预期的证券发行,预先到证券交易委员会办理被称为暂搁注册的手续,并自主决定证券发行的具体时机。“415条款”的实施使承销商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从而导致发行成本降低。
(二)世界第一只股指期货的产生历程
1922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谷物期货法》,开创了期货市场立法监管的历史。该法规定,具体商品的期货交易活动只能在经联邦注册的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所必须建立防止价格操纵行为和逼仓行为的制度。1936年,国会对《谷物期货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更名为《商品交易所法》。该法加强了联邦政府对期货交易的直接管理,加重了期货交易所的责任,赋予期货交易所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惩罚权力,直接监管垄断行为。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授权成立独立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所有的商品期货市场行使联邦管理权职责。CFTC的设立加强了政府对期货市场的管理,尤其是对合约创新的管理。1977年,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KCBT)向CFTC提交开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报告,尽管CFTC对此报告极为重视,但是由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CFTC在谁来监管股指期货这个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造成无法决策的局面。SEC和CFTC主要在保证金设定、市场参与者的标准和防范市场操纵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存在分歧。1981年,新任CFTC主席约翰逊和新任SEC主席夏德达成“夏德―约翰逊协议”,明确规定股指期货合约的管辖权属于CFTC。1982年《商品交易法》使这项协议规范化,SEC负责以股票交割的所有交易,CFTC负责以股票为标的进行现金交割的期货交易。
1982年2月16日,CFTC通过了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开设股指期货交易的申请。同年2月24日,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推出了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交易。4月21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推出了S&P500股指期货;其后纽约期货交
易所(NYBOT)也迅速推出了NYSE综合指数期货交易。
三、日本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外部刺激
(一)新加坡日经225股指期货的推出
日本股票指数期货合约首先出现在海外,1986年9月3日,日经225指数期货在新加坡金融期货交易所(SIMEX)交易。1987年6月9日,大阪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法允许的范围内推出了以50种股票打包组成的股票期货交易,也称“股指50”。
(二)日本国内日经225股指期货推出
为保持日本商品期货市场未来的竞争力和国际地位,1987年5月,日本管理者放开了对本国投资者利用SIMEX的日经225股指期货合约的限制。刚开始,日本股指期货交易发展缓慢,直到1987年股市暴跌后交易量才迅速发展起来。
(三)日本经济与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
1988年日本金融市场管理当局批准了大阪证券交易所关于进行日经指数期货交易的申请。1988年5月,修改后的证券交易法允许股票指数和期权进行现金交割,当年9月东京证券交易所推出了东证股指期货交易,大阪证券交易所推出了日经平均股价期货交易(也称日经225)。伴随着这些股指期货交易的导入,“股指50”的交易规模日益减少,最终于1992年3月停止了交易。
1990年开始,日本的房地产市场泡沫破灭,经济步入“消失的十年”,股市也随之向下调整。随着日经指数下跌,股指期货交易量有了大幅的增加。1992年日本股市达到历史低点时,日本财务省为了限制股指期货对市场波动性的影响,对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了惩罚性的措施,提高了股指期货保证金和股指期货佣金,同时加强了对涨跌停板的管理,此后股指期货交易量出现不断下降的局面。日本管理当局于1994年开始实施放松管制的措施,降低股指期货保证金比率。
四、新加坡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一)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的成立与发展
1984年9月,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SIMEX)成立,它是亚洲最早成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它的成立开创了亚洲金融期货发展的新局面。考虑到本国资源有限,投资者数量少,从成立之初SIMEX就想打“国际化”的牌,因而重点开发他国股指衍生产品。1986年9月,SIMEX推出了世界上首个日本股市指数期货,即日经225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开创了亚洲股指期货交易的先河。日经225股指期货在新加坡推出刺激了其在日本本土的推出。1988年9月到11月期间,SIMEX分别推出了以摩根士丹利新加坡自由指数为准的新加坡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道・琼斯马来西亚指数为准的马来西亚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和以道・琼斯泰国股票指数为准的泰国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这三种股指期货合约。它们的推出,加强了SIMEX作为亚洲主要股票指数产品交易中心的地位,并且推动了亚洲资本市场走向全球化。其后,SIMEX不断对金融期货品种进行创新,陆续推出各种利率、股票与能源衍生商品期货。
(二)新加坡交易所的成立与发展
1999年12月1日,新加坡交易所(SGX)正式成立,它是由SIMEX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ES)合并而成的。SGX被誉为目前最具侵略性的交易所,因为它是目前拥有股指期货境外上市品种最多的交易所。截止到2006年7月27日,在新加坡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有8种,其中6种是境外上市的合约。
通过近二十多年的规范与发展,新加坡整个金融期货市场开始走向成熟和规范,并且确立了其亚洲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中心的地位,为亚洲和世界各国的金融市场系统风险规避提供了重要途径。
五、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二十世纪90年代初我国金融期货的发展试点与失败原因分析
1988年,中国政府提出加快商业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各类批发贸易市场,探索期货交易。 之后中国陆续发展了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交易。
二十世纪90年代初中国开展了金融期货交易试点,当时的交易品种主要有外汇期货、股票指数期货、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国债期货等。1993年3月10日,海南证券交易报价中心在全国首次推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可交易品种包括深圳综合指数和深圳综合A股指数各4个到期月份的期货合约。但由于投资者对股指期货的认知度较低,使得成交清淡,而且深圳股市当时规模还比较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规避风险的功能,实际上还成为一种投机性极强的工具。1993 年 9 月,深圳平安保险公司福田证券部出现大户联手交易,打压股价指数的行为,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1993年9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出通知,券商未经批准不得开办指数期货交易业务。海南证券交易报价中心深圳综合指数和深圳综合A股指数期货交易业务在10月暂停。试点以失败而告终。
总结试点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当时的中国金融市场上,因为是特定的发展阶段,主要的金融价格如利率、汇率等不是完全由市场决定的,从而不具备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条件,这是主观原因。其次,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国虽然实行了官方汇率和市场调剂汇率并轨,但是国家仍对外汇实施严格的管制;存贷款利率和国债的发行利率也受着国家正式或潜在的管制,真正的市场化利率仍然尚未形成。另外,股票市场上的股权分置缺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不完善也是导致试点失败的外部原因。
(二)几点思考
1. 选择成熟的推出时机。1977年初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提出上市股指期货产品时,有两大问题没有法规可循,一是股指期货到期交割是否可以采用现金结算的问题;二是股指期货究竟由CFTC还是由SEC来监管。经过讨论后,1981年决定由CFTC来监管,1982年决定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这就为推出股指期货解决了法律障碍,确立了监管主体。
2005年,困扰我国证券市场多年的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解决,在证监会的积极推动下,股权分置改革于2005年5月正式启动,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完成了股改。在金融创新方面,一些公司推出了认购和认沽权证方案。在这种金融大环境下,对比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推出股指期货的条件时机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条件和时机日益成熟。
一是法律条件日益成熟。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2006年1月1日开始,允许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从而为股指期货的推出解决了法律障碍。2007年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开始实施,对股指期货的推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机构投资者日益壮大,指数化投资、蓝筹股投资理念深入人心,为我国成功推出股指期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市场的波动性增大,规避风险的需求强烈。我国股市自2006年下半年起进入大牛市阶段,虽然总体呈现上涨趋势,但是单日波动极其剧烈。尽快推出股指期货交易,不仅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要,也是提高股市流动性、促进交投活跃的需求。
2. 选择成熟的交易所。美国的股指期货一开始就选择在成熟的期货交易所开展,经验表明,从“商品”到“商品期货”再到“金融期货”这么一条发展道路,是被实践所证明的道路。期货交易所有一套特殊的风险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方式与现货交易方式在整个交易系统、交易体制以及整个风险管理制度上都有着不同。股指期货和商品期货本质上没有任何差别,商品期货市场的运作体系完全适用于金融期货的运作及风险管理要求,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的风险控制经验是完全相通的。
我国目前已经成立四家期货交易所,其中三家为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产品遍及粮食、能源等种类,交易十分活跃,在多年的运作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06年底成立的中国第一家金融期货交易所虽然还没有开展交易,但从商品期货市场积累的运作和风险控制经验都可以用在金融期货交易中。
3. 用商品期货专业的经验来管理股指期货。美国的经验表明,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在不同的市场进行运作是专业化分工的结果,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由于现货与期货是两种不同的交易形式,风险特征有明显差别,因此,不能用同一种监管思路和同一套管理系统来处理不同属性的问题。股指期货不管是在哪个市场上市,都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期货风险管理体系、规则制度和相应的技术系统支撑。从我国证券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的实践来看,除了要运用国际通用的保证金等风险管理手段外,还需要在交易前端就加以控制,严格杜绝资金不到位情况下的透支交易。在这方面,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经验。
4. 未雨绸缪,从容应对外来挑战。日本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到外部压力,日本监管者担心失去本国市场份额,这才逐步变动公共政策并放开日本的股指期货市场。新加坡金融期货交易所率先推出了日本股票指数的期货交易品种后,日本的交易所才推出了本国的股指期货交易品种;接着为了着眼于未来,日本管理者放开了对本国投资者利用SIMEX的日经225股指期货合约的限制;股市暴跌后,日本管理者发现本国投资者不能利用本国的股指期货进行风险规避,进而改变结算制度,并推出多个交易品种。
我国目前也面临同样的状况。由于中国没有自己的股指期货市场与产品,近年来境外的交易所一直酝酿着要抢占中国股指期货的定价权。面临众多的竞争对手,中国需要加快股指期货的研发步伐,做足前期准备,完善交易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5. 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积极进取。新加坡交易所一向在产品创新方面最有侵略性,自从率先推出日本股指期货交易品种后,又陆续推出台湾、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股指期货交易品种。
SGX还加强了与国际上其他国家交易所的合作,实行积极进取的战略,努力推动其国际化,增强了新加坡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与定价中心的地位。我国金融期货刚刚起步,国家与整个期货行业的各种力量应当积极努力推动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建立与发展。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也应当利用各种有利条件与难得的机遇,采取积极进取的战略,迅速增强自己的实力,积极与国际上其他交易所加强合作,在合作与竞争中发展壮大。
6. 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目前,SGX的风险控制和制度规范都走在全球证券与期货市场的前列。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刚刚起步,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交易所、经纪公司等在金融期货的风险管理方面应当有新思路、新目标、新办法,吸取他国的经验,建立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在遇到问题时及时找出原因及改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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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无法阻挡的潮流,混业经营格局下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多样化又进一步促进混业经营。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无论是破产重组或被收购,还是主动申请转型,各大独立投资银行纷纷回归传统商业银行的怀抱,开始全面组建金融控股公司。[1]这似乎又回到了1929年以前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但这绝不是历史简单的重复,而是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计划通过短期、中期、长期三个阶段的变革最终建立基于市场稳定性、审慎性、商业行为三大监管目标的最优化监管架构,主旨就是将多头分业监管格局收缩为混业综合监管格局,将授予美联储综合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力。美国政府已经认识到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肇因就是对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缺乏有效监管,而缺乏一有效监管的原因主要是各监管机构的纵向割据造成的。美国的金融混业综合监管和金融商品的横向统一规制已经落后于欧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2]
2006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律,彻底修改《证券交易法》,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地将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法的规制对象,避免产生法律的真空地带,构筑了从销售、劝诱到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的横向的、全方位的行业规制和行为规制的基本框架,从以往的纵向行业监管法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这是大幅改变金融法律体系的“金融大爆炸”改革,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从而成就了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证券金融法制之一。其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的制度设计,较好地平衡协调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在此次美国金融海啸席卷全球时,日本的金融体系未受太大影响,并且逐渐在充当美国金融危机救世主的角色。日本继受和创造金融法制的经验,值得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借鉴和参考。
面对金融危机,我国也需要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将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法制提出新的挑战。
此次危机虽未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体系造成大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战略来看,探讨金融商品的横向统一规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立法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上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
近年来,以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金融法制出现了从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出现了根据单一监管者的功能性监管模式来重新整理和改编原有的多部与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而将传统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投资业整合在一部法律中的趋势。英国率先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第一次金融大变革,制订了《金融服务法》(1986年),20世纪90年后期又进行了第二次金融大变革,并于200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法中的“投资商品”定义包含“存款、保险合同、集合投资计划份额、期权、期货以及预付款合同等”。通过金融变革,伦敦金融市场的国际地位日益加强。德国通过2004年的《投资者保护改善法》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改,导入新的“金融商品”概念,对“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商品以及衍生品交易等”作了界定,并通过修改《招股说明书法》导入投资份额的概念,将隐名合伙份额等纳入信息披露的对象。欧盟2004年4月通过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引入了“金融工具”概念,涵盖了可转让证券、短期金融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份额和衍生品交易。欧盟内部则出现了金融服务区域整合,欧盟成员国的金融法制也逐渐呈现横向化和统一化趋势。
战后一直学习美国金融证券法制经验的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英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在随后的证券法修改中不断学习英国和欧盟的经验,早在1998年就成立统一横贯的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在完善统一金融法制的方面,日本一直努力构筑以各种金融商品为对象的横向整合的金融法制。其对金融商品进行横向规制的金融体系改革始于1996年桥本龙太郎首相的“金融大爆炸”。此后,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如同一个三级跳,第一跳是2000年制定的《金融商品销售法》,第二跳是2006年制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三跳就是在不久的将来制定真正大一统的金融法制即日本版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存款、保险商品将真正纳入一部法律中,实现横向规制的最终目标。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内容由四个支柱组成。第一个支柱是投资服务法制部分。具体而言,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横向扩大了适用对象(证券种类、金融衍生品)的范围,与之伴随业务范围的扩大、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横向规制、以及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业务类型而进行规制的差异化等。第二个支柱是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具体包括季报信息披露的法定化、财务报告等相关内部治理措施的强化、要约收购制度以及大量持有报告制度的修改等。第三个支柱是确保交易所自律规制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四个支柱是对市场操纵行为等加大了征收课征金(罚款)的处罚力度。《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内容虽具有复杂的体系,但其特点又可用“四个化”来简单概况:适用对象和业务范围、行业规制、行为规制等的“横向规制化”、规制内容的“灵活化”、信息披露的“公正化·透明化”、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严格化”。[3]其中,“横向规制化”是该法的最大特点。
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遭受重创,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援助和影响之下,1998年4月韩国成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督委员会。2003年,韩国政府也开始推进统一金融法的制定,2005年2月17日,韩国政府发表了将《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及间接投资资产运用法等资本市场相关法律统一为《关于金融投资业及资本市场的法律》(简称“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计划。2007年7月3日,韩国国会通过了能够引起韩国金融业“大爆炸”的《资本市场统合法》,该法于2009年2月4日正式施行,该法整合了与资本市场有关的15部法律中的6部,其余的法律将一并修改。该法将分为证券、资产运营、期货、信托等多头板块的资本市场整合为一,旨在激励各金融机构自我改革和创新,增强韩国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其推出必将给韩国资本市场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并预示韩国金融业整合期的到来。[4]
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本质上相同,都是金融投资服务法,不是真正大一统的金融统合法,尚未达到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阶段。但日本、韩国的经验告诉我们,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建立和统一金融法制的制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国资本市场逐渐进入与国际接轨的正常发展时期。我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实行分业经营的大国。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从分头监管走向统一监管,是我国金融业和金融法制发展的必然方向。我们可以考虑借鉴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分阶段加以推进。韩日两国中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的经验尤为突出,韩国的《资本市场统合法》在2007年迅速推出,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影响。而受到日本韩国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工作,计划于2009年12月1日提交立法机关,并预计2010年4月通过,2011年11月开始实施。
在法制完善方面,一般都是日本先行韩国和台湾地区紧随其后,金融法制的改革也大概如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法制、整合投资服务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纵观各国或地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或资本市场统合法立法,一个最重要的立法原则即是由现行的商品类、金融业者规制转换成对“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统一规制”的功能性规制。现行资本市场相关金融规制法律的特征是以“对象商品”或“金融业者”的概念形态或种类为基础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这种规制在如今迅速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中日趋不能适应。因此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应从现行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转换成对“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统一规制”的功能性规制。为了贯彻这种功能规制原则,各国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先将金融投资商品、金融投资业、客户等根据经济实质进行重新分类,以金融投资商品(证券、衍生商品)、金融投资业(买卖、中介、资产管理业等)、客户(专业投资者、业余投资者)为标准进行分类。[5]以下分别从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和金融投资业的横向规制两个角度,论证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横向规制特点。
二、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目的在于统一规范投资商品或者具有投资性质的各类金融商品,投资者保护是其根本目的和立法核心,其本质实际上是投资服务法。[6]与许多成文法国家相同,日本《证券交易法》对证券的定义较为狭窄,不包括很多投资产品。此次修法,日本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以适应近几年来金融商品和投资服务不断创新发展的现实环境。为了避免产生法律的真空地带,《金融商品交易法》以《证券交易法》的对象范围即“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商品”为基础,最大幅度地横向扩大了法律适用对象的范围。
1.有价证券的范围的横向扩大
日本此次修法,虽然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并未对“金融商品”做出严格定义,《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仍是“有价证券”的定义。《证券交易法》第2条规定了证券法相关的各种概念的定义,特别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价证券的定义。1991年的证券交易审议会报告书参考美国的证券概念,提倡导入“广义的有价证券”概念。即作为有价证券的定义,在个别列举之外,设置概括性条款。日本金融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对《证券交易法》的有价证券的概念重新定义。但1992年的修改并没有导入“广义的有价证券”的概念,仅完善了个别规定以对应证券化相关商品。1998年的修改对定义条款进行了全面的修改,扩大向投资者提供的商品类型适用公正的交易规则,构建了方便投资者购买的投资环境。此次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仍未导入“广义的有价证券”的概念,未对“金融商品”做出定义,只是对有价证券的范围进行了横向扩大。在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上也曾探讨根本修改“有价证券”概念,但考虑到世界上主要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仍在使用“证券”或“有价证券”概念,且“有价证券”概念长期以来已被日本社会广泛接受,“有价证券”这一用语也被其它法律大量引用,如修改将会影响向国会提交修改法案等情况,《金融商品交易法》仍然延续了“有价证券”的概念。[7]
与《证券交易法》相同,《金融商品交易法》把有价证券分为两类:发行了证券、证书的权利(有价证券)和未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准有价证券)。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包括:①国债;②地方债;③特殊债;④资产流动化法中的特定公司债券;⑤公司债;⑥对特殊法人的出资债券;⑦协同组合[8]金融机构的优先出资证券;⑧资产流动化法中的优先出资证券、新股认购权证书;⑨股票、新股预约权证券;⑩投资信托、外国投资信托的受益证券;⑪投资法人的投资证券、投资法人债券、外国投资法人的投资证券;⑫借贷信托的受益证券;⑬特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证券;⑭信托的受益证券;⑮商业票据(commercialpaper);[9]⑯抵押证券;⑰具有①至⑨、⑫至⑮的性质的外国证券、证书;⑱外国贷款债权信托的受益证券;⑲期权证券、证书;⑳预托证券、证书,21)政令中指定的证券、证书。该法第2条第2款是关于未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而视为有价证券的规定(准有价证券)。具体有以下这些权利:①信托受益权;②外国信托的受益权;③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社员权(只限于政令规定的权利);④外国法人的社员权中具有③性质的权利;⑤集合投资计划份额;⑥外国集合投资计划份额;⑦政令指定的权利。
相比《证券交易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有价证券(包括准有价证券)中增加了抵押证券(原由抵押证券法规制)、信托受益权(原由信托法规制)、集合投资计划份额等。《证券交易法》中有价证券的信托受益权仅限于投资信托、贷款信托、资产证券化法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证券等,但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其它的信托受益权均作为准有价证券,无遗漏地横向扩充了适用对象范围。
《证券交易法》把有价证券分为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和未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之所以如此区分,是因为考虑到表示为证券、证书的权利的流动性较高的缘故。但2009年7月之后日本的无纸化法即《关于公司债、股份等过户的法律》(2004年6月9日公布)的不发行股票制度开始全面实施,股票电子化后通过账册的过户就实现股份的转让,股份的流动性大大增强。将权利表示为证券、证书流动性高的立法理念已过时。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仍依据是否具有证券、证书来分类有价证券,被批评是一种古董式的陈旧做法。[10]
2.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
把集合投资计划份额列入有价证券的范围内,是为了各种基金适用《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概括性规定,是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近年来在日本依据合伙合同的基金的投资对象已经扩展到了各个领域,个别投资对象已不在投资者保护的框架内。因此,迫切需要对于依据合伙合同的各类投资基金予以法律规制。
对于不断创新的多样化的集合投资计划,需要打破原有的纵向规制法制,无论运作对象资产和流动化的对象资产如何,构建着眼于运作或流动化构造功能的横向法制。其理由如下:第一,在日本,集合投资计划是“金融大爆炸”之后应成为金融领域主流的“市场型间接金融”的主角,完善其法制是当务之急。第二,集合投资计划一般是销售给普通投资者,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出发,需要对计划的组成和运营进行横向覆盖的法制化和制度建设。第三,投资者人数较多,容易产生集体行动的问题(collectiveactionproblem),需要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制基础和制度建设。第四,原有的法制是纵向不全面的,其内容也不充分,产生了诸多不便和障碍。因此,需要对集合投资计划加以横向全面的根本意义上的制度建设和法制完善。[11]
集合投资计划的基本类型有两种:一种是从多数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各种资产管理运作(资产管理型),另外一种是,特定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加以组合然后卖给多数的投资者的构造(资产流动型),针对这两种方式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度。从历史上、经济上、实务上来说都是不同种类的类型,因此针对这两种类型,需要制定横向覆盖的规则体系(交易规则、市场规则、业者规则)。[12]在进行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制完善时,有一个根本问题需要解决:不管计划的私法上形态(公司、信托、合伙等)如何,是否课以相同的交易规则。[13]《金融商品交易法》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直接列举和导入了“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该法最大限度地把几乎所有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和投资服务纳入适用对象,进行统一规制。[14]
2005年12月22日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第一部会报告“为实现投资服务法(暂定)”中,对作为《投资服务法》对象的金融商品设定了三个标准:①金钱的出资,具有金钱等的偿还的可能性;②与资产或指标等相关联;③期待较高的回报,承担风险。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以此标准为基础,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第2款第5项规定:集合投资计划是指民法上的合伙、商法上的隐名合伙、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LPS)、有限责任事业合伙(LLP)、社团法人的社员权以及其它权利,享有通过金钱出资进行的事业而产生的收益分配或该出资对象业务相关的财产分配的权利。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主要由三个要件构成:①接受投资者金钱的出资、支出,②利用出资、支出的金钱进行事业、投资,③具有将该事业所产生的收益等向出资人进行分配的相关权利。[15]上述条件均具备的权利,无论采取何种法律形式和进行何种事业,均属于集合投资计划份额而成为该法的适用对象。[16]
3.金融衍生商品的横向扩大
近年来,随着金融商品的多样性发展,钻法律间空隙进行欺诈的事件在日本也频频发生。日本传统的以行业区分的纵向金融监管体制,已逐渐不能迅速应对新型金融衍生商品、混业经营和多种新型金融商品所引发的问题。特别是2003年日本进行外汇交易的机构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成为社会关注的大问题,虽然此后紧急修改了《金融期货交易法》,将外汇交易纳入规制范围内,但也未能达到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尽可能地扩大金融衍生商品的规制对象范围。对此,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第一部会的“中间报告”提出:不论原资产如何,均可作为适用对象。但如果完全不限定金融衍生商品的原资产而做出概括性定义,其适用对象的范围则不明确,又会产生过度规制的问题。为避免过度规制,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需要将一些金融衍生商品予以排除,但事实上操作起来又非常困难。基于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于金融衍生商品没有采取“概括性定义”的方式,而是在扩大交易类型、原资产及参照指标的同时,授权政令根据情况予以追加规定。
《证券交易法》中关于金融衍生商品的定义仅限于原资产为有价证券和有价证券指数等。《金融商品交易法》对金融衍生商品的对象范围予以大幅度扩大,除《金融期货交易法》的金融期货交易之外,还包括利息、外汇互换、信用金融衍生商品、天气衍生商品等金融衍生商品。
《金融商品交易法》确立了范围广泛的“金融商品”的定义,沿用《金融期货交易法》的“货币等”定义[17],并将有价证券和确保投资者保护所必须的价格变动明显的原资产金融衍生商品等加以融合而形成。但遗憾的是,该定义仍停留在规定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范围或从业者的一部分业务范围上,并未形成完全横向贯通规制,此为今后改革
当前,世界各国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种类蓬勃发展,已达数千种,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还在不断涌现。同时,金融衍生商品具有衍生再衍生的特性,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发展已经混淆了很多以往认为是泾渭分明的界限,很多交易类型难以界定性质,处于不同金融领域的机构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间接地进入了其原本无法进入的市场。在金融技术发展的大背景下,诸多购买新型的金融商品的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从传统的以金融机构的类别划分而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中得到救济,使得金融消费者面临蒙受损失的威胁。同时传统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已经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依照传统方法已经很难界定金融机构的类型。另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必然带来金融机构间兼营业务的不断扩大和融合,金融监管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调整因多头监管而导致的监管主体模糊、监管空白、监管重复等现象,坚持统一金融监管体制,成为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发展趋势。[18]因此,金融衍生商品的横向扩大必然会要求建立横向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4.关于存款、保险商品
对于存款、保险商品,《银行法》、《保险业法》等各行业监管法律设置了保护利用者的框架,并不是《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制的对象,但如外币存款、金融衍生商品存款、变额保险、年金等,该法认可其具有一定投资性,但其又不属于存款保险以及保险合同人保护范围内的商品。因此,此次在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同时,对《银行法》、《保险业法》相应部分也进行了修改,设置了准用该法的规定,构建与该法同等的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和框架。所以,《银行法》、《保险业法》等条文的修改实质上也是投资服务法的一部分。[19]
日本金融改革的目标原本是通过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对证券、保险、银行、金融衍生商品等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进行横向全面的统一规制,但是因为诸多原因没有实现真正的统一规制和统一监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金融厅、财政省、经济产业省等政府机构存在部门利益的争夺,导致目前无法实现真正的金融商品的统一规制、统一规范、统一监管。《金融商品交易法》未将所有金融商品进行统一规制,固然存在遗憾和不足,但按照该法的原则和原理,通过对现行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设置准用该法的规定,构建与该法同等的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和框架,亦可解决现实与理想的矛盾,最终实现投资者保护之目标。
该法制定后,针对金融商品、投资服务的对象范围,日本正在讨论在不久的将来制定真正大一统的金融法制即《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将存款、保险商品真正纳入统一规制中,实现横向规制的最终目标。[20]
三、金融业的横向规制
以上分析了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的内容,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趋势也必然会要求金融商品交易业者、金融商品交易的业务行为、客户(投资者)、自律规制机构等金融业的相关主体横向规制的发展。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对金融业的横向规制内容做出了规定。
1.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横向规制
在扩大适用对象的范围,对金融商品的进行横向规制的同时,就会伴随业务范围的扩大以及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业务类型而进行规制的差异化。即《金融商品交易法》对已有的纵向分割的行业法进行了横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经济功能的金融商品适用同一规则,实现了业务规制的横贯化。
此前,日本针对与金融投资服务有关的行业的法律主要有:《证券交易法》(证券公司)、《关于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的法律》(信托投资委托业者)、《与有价证券有关的投资顾问业的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投资顾问业者)、《金融期货交易法》(金融期货交易业者)、《信托业法》(信托业者)、《抵押证券业法》(商品投资交易业者)等。《金融商品交易法》为了构建横向规制的投资者保护框架,也对上述各种复杂的行业类型进行了横向整合,一并纳入该法的射程内,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业,[21]从事该行业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并一律适用登记制度。[22]该法还并进行了重新分类,具体分为①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②第二类金融商品交易业;③投资咨询业;④投资运作业等四种行业类型。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相当于原来证券公司的有价证券相关业务;第二类金融商品交易业相当于原来证券公司的金融衍生商品相关业务以及集合投资计划相关业务;投资咨询业相当于投资顾问业;投资运作业相当于投资信托委托业。除以上四种行业类型之外,该法将从事有价证券的买卖和买卖委托媒介等的证券中介业者,定义为“金融商品中介业者”。[23]
该法依照以上各类行业类型的业务特点制定行业相关规定,但对各类金融行业从业者的具体规制、具体业务内容,基本沿用了原有规定。[24]该法根据所要申请从事的行业不同,需要满足的准入要件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对资本金额和申请人资格等的要求方面。因此,申请人既可以一次申请从事所有行业,也可以只申请从事准入要件比较低的行业,[25]体现了该法的灵活性。
2.金融商品交易业务行为的横向规制
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第一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扩大和完善众多金融商品的横向化法制框架,填补投资者保护法制的空白,对现有纵向分割的行业法进行重整,使具备相同经济功能的金融商品适用同一规则。《金融商品交易法》被定位为金融商品销售与劝诱的一般法,就涉及金融商品交易的业务行为而言,不分业务形态适用统一的销售和劝诱规则。具体而言,该法针对广告规制、合同缔结前的书面交付义务、书面解除、禁止行为(提供虚假信息、提供断定的判断、未经邀请劝诱)、禁止填补损失、适合性原则等各方面确定了行为规范,其他行业法(如银行法、保险业法、信托法等)均准用这些行为规范,接受同样的行为规制,以保证行为规制的统一性。[26]
该法作为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基本规则,规制各类业务的共通行为,其中,适合性原则、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的书面交付义务等,沿用了《证券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规的原有行为规制。
3.投资者种类的横向规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尽可能保证风险资本的供应,降低交易成本。该法根据投资者的专业程度,模仿欧盟2004年新投资服务法指令,把投资者分为特定投资者(专业)和一般投资者(业余),根据投资者经验和财力等的不同构筑灵活的规则体系。特定投资者一般具备自己收集分析必要信息的能力。
如果金融从业者的服务对象是特定投资者,则可免除行为规制的适用,力求降低规制成本。具体包括(不包括内阁府令规定的情况)金融商品交易的劝诱时,不适用适合性原则、禁止未经邀请劝诱原则,此外,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书面交付义务等也可免除。缔结投资顾问合同和委托投资合同时,不适用禁止接受顾客有价证券的委托保管的规定。特定投资者限定性地规定为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日本银行、投资者保护基金等。
以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顾客为对象时,免除适用在销售金融商品时销售业者的说明义务。区分专业的投资者和业余投资者的制度在2000年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中已部分导入。但《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导入的特定投资者制度涵盖从金融商品的劝诱到缔结等与金融交易相关的合同,扩大了行为规制适用除外的范围,在横向规制这一点上意义重大。[27]
4.自律规制机构的横向规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针对行业协会、交易所等自律规制机构,在承续原有功能地位的基础上,完善了其机能,构筑了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和金融商品交易所的横贯化规制。
包括日本在内各国资本市场都设有各种各样的行业自律机构,如证券业协会、投资信托协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协会等,这些协会的组织形态比较丰富。为了实现一元化管理,《金融商品交易法》在第四章中将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证券业协会等“核准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和基于民法规定的公益法人制度设立的投资信托协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协会等“公益法人金融商品交易协会”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协会,对其进行统一调整,对其设立要件、成员性质、主要业务、章程和准则等分别作出规定,实现了对行业自律机构的横向规制。[28]此外,为了灵活运用裁判外纷争处理程序,通过自律规制机构以外的民间团体对投诉等纷争进行公正迅速的处理,该法还创设了“核准投资者保护团体”。
该法又横向整合了证券交易所和金融期货交易所,将东京证券交易所等六个证券交易所和东京金融期货交易所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所”,随着法律对有价证券以及金融衍生商品等金融商品的定义的扩大,在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的种类和范围也随之扩大。
另外,在交易所内部也进行了横向规制。2003年《证券交易法》修改后放宽了对证券交易所组织形态的要求,以前只能采用非营利性的会员组织形态的证券交易所被允许采用股份公司的形态。大阪、东京、名古屋证券交易所先后转变为股份公司的形态,其中大阪证券交易所在其本身的交易市场上市。证券交易所既是市场运营的营利主体又是自律规制的实施者,存在着利益冲突的危险。
针对此问题,《金融商品交易法》为确保金融商品交易所的自律规制功能的独立性,避免产生利益冲突,设置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具体有:第一,规定金融商品交易所可以在交易所外设立从事自律规制业务的自律规制法人,或者在交易所内部设立自律规制委员会。该法明确规定有关金融商品的上市以及停止上市的业务和有关会员等法令遵守状况的调查业务为交易所自律规制业务内容,突出了交易所作为自律规制机构的重要性。[29]第二,规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或者以金融商品交易所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设立“自律规制法人”的独立法人,被批准后可以委托自律规制业务。第三,规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是股份公司时,可以在公司内设置“自律规制委员会”,授予其有关自律规制的决定权限。但作为自律规制委员会成员的董事的过半数必须是外部董事,以确保自律规制机构的独立性。第四,规定必须明确自律业务的范围,规定自律业务的实施体制,以达到强化其自律机能的目的。第五,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原则上禁止其股东单独持有超过20%的交易所的股票,而《证券交易法》中原规定为50%。[30]
四、日本金融法制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日本采取实用主义的立法哲学,根据国际金融资本市场发展的最新动向和趋势,及时对本国的金融立法取向做出调整以适应国际国内变动的需要,应对金融立法的横向化趋势,分阶段有效地推动。如前所述,一直学习美国的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后,不断学习英国,1998年成立金融监督厅,2000年出台《金融商品销售法》,2006年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31]
结合我国实际,我们需要分阶段地逐步推动在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横向规制立法,推动金融业的横向规制,逐渐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笔者提出以下几个具体建议。
第一,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修改现行相关法律,完善金融衍生品立法,时机成熟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资服务法》,实现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立法。
我国有关金融商品的现行法规有《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我国金融商品立法还很落后,特别是金融衍生商品立法欠缺。自1990年开始,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已经历了初步形成、清理整顿和规范发展三个阶段。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这是我国内地成立的第4家期货交易所,也是我国内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虽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发展逐渐步入正式轨道,但我国的相关立法比较落后。我国于2007年才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原有的《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商品期货交易。随着我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考虑到要为将来推出期权交易品种预留空间,修改后的《条例》适用范围扩大为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这是可喜的进步,但还是刚起步。《期货交易法》虽然也已经列入新一届人大的立法计划中,但这只是阶段性的小目标,
我国应该尽快完善具有投资性金融商品的法制,可以借鉴日本,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统一规制的《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资服务法》。
第二,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概念,制定《投资基金法》。
2005年之后我国的股市进入迅速繁荣和强烈震荡的特殊时期,出现大量的以合伙、信托等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组合等,目前我国对其缺乏规范。我国对私募基金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管理原则。从日本的“集合投资计划”来看,其实私募不需要很严格的监管,但应该有一个规范化的原则。我们可以考虑借鉴日本的做法,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概念,对于资本市场上的各类合伙形式、信托形式的基金加以横向全面的规制,以达到无缝隙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繁荣奠定基础。
投资基金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很多金融机构目前都设计了这类产品,包括证券公司的代客资产管理、代客集合理财、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银行的代客理财,还有保险公司的联结投资理财产品,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新批的专户理财等。这五类机构所做的业务就其本质来说都属于投资基金,就其法律本质来说,都是一种信托关系。
目前我国的现行法中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来规制,剩下的都是以各个监管部门的规章来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至今已经五年,它对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它已经不能满足、也不太适应目前实践发展的需要。关于如何修改该法,目前的两种主流观点是“单纯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是“把它真正变为投资基金法”。[32]
笔者认为,借鉴日本的经验,短期内如果无法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金融服务法》,则可以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概念,归纳整理具有投资性的商品,将《证券投资基金法》改组为《投资基金法》亦是一种立法思路。
第三,推动金融业的横向规制,协调好金融创新活动和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关系,逐渐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的证券立法和金融监管多借鉴美国,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发生后,我们应该及时反省美国危机的教训,应多借鉴近邻日本韩国的经验,逐步推动金融的统一监管和金融横贯立法。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四家,总体上是“四龙治水”的多头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成本高、监管重复、监管缺位、不能适应金融控股公司和混业经营发展,这与美国的多头双层监管体制颇为相像,而美国此次次贷危机监管部门的缺位、错位已经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
所以,从长远来看,我们需要对已有的纵向分割的行业法进行横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经济功能的金融商品适用同一规则,实现金融业者、金融业务行为、客户(投资者)、自律机构等金融投资业的相关主体横向规制的发展。
混业经营是金融机构发展的大势所趋,金融监管模式也会向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主管部门之间的混业监管或者以业务为标准(而非以机构性质为标准)的监管方向进行转化和整合,从而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统风险。
但从短期看,由于金融改革的复杂性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路径依赖,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目前不宜做大的改变,而应在增强各监管机构独立性的同时完善更大范围的金融监管机制,这些机构之间应该加强金融监管的横向协调和合作,建立各机构之间的横向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稳定的横向协调机制,并注重加强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注重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审计机构作用的有效发挥。[33]
笔者认为,在混业经营的多种实现方式中,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是符合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的需要。它可以在保持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格局的条件下,在子公司层面实行“分业经营”,而在母公司层面实现“综合经营”,通过母公司的集中管理与协调,实现子公司之间横向协同,实现在同一控制权下的金融业务多元化和横向化。[34]我国实践中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发展十分迅猛,笔者建议制定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这一重要的公司组织形式的性质、地位以及组建方式进行专门规定,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逐步实现混业经营和金融业务的横向规制。
第四,对投资者种类进行横向细分,导入特定投资者制度。
为培育成熟理性的合格投资人队伍,上海证券交易所专门制订并于2008年9月27日正式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这只是一个指南而已,目前上交所正积极探索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以证券品种和业务创新及分类为切入点,依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与市场经验等标准,进行分类监管,包括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准确分析投资者特点的基础上,引入投资者资格准入制度。[35]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业余投资者,在立法上,导入特定投资者制度,根据投资者经验和财力等的不同,进行投资者分类管理,对于专业的投资者,免除很多行为规制的适用等,构筑灵活的规则体系。
第五,时机成熟时逐步实现行业自律机构和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横向规制。
当前,我国实现行业自律机构和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横向规制,把证券业协会、投资信托协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协会等统一为金融商品交易协会,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横向整合为金融商品交易所,尚不现实。但是,考虑到我国的行业自律机构和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所)都归为中国证监会监管,相比日本来说,我国的金融期货交易和商品期货交易的监管机构统一,将来一旦实施横向规制、统一整合,困难并不大。
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也面临着将来是否选择转换为股份公司等组织形态的课题,交易所的自律规制功能与营利业务之间的独立性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如何确保交易所的自律规制功能的独立性,避免产生利益冲突,可以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设置一系列制度措施。
五、结语
我国向来对美国、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资本市场法制和金融监管研究甚多,而对亚洲地区,特别是日本、韩国的资本市场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较少关注。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反思,我们的资本市场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完善和实践不能“美国一边倒”、“欧盟一边倒”。
特别是近几年来,日本、韩国在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横贯化立法趋势、资本市场统合立法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而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本身就是吸收了欧洲和美国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在研究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的同时,自然就会借鉴吸收欧美的经验和教训。
据笔者了解,日本、韩国的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横贯化发展趋势和动向目前已经引起了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如果让中国学术界、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等开始重视对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的研究则幸甚。
注释:
本文得到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次贷危机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制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项目编号:22382008)资助。
[1]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总爆发导致了华尔街传统投资银行的独立券商模式的终结。2008年3月美国第五大投行贝尔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购,9月15日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被迫申请破产保护,其资产分别被日本野村证券、英国巴克莱银行收购。同样遭受次贷危机重挫的美国第三大投行美林,则同意让美国银行以500亿美元全面收购。美国第一大投行高盛和第二大投行摩根士丹利主动申请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
[2]参见张波:《次贷危机下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及其启示》,《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12期。
[3]参见【日】松尾直彦:《关于部分修改证券交易法的法律等》,载《Jurist》2006年第1321期。
[4]近几年,韩国金融监管机构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致力推进包括监管机构及法规在内的金融改革,引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推出《资本市场统合法》等都是为推进改革做出的努力,这将对韩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深远的积极影响,但也有可能加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参见李准晔:《韩国金融监管体制及其发展趋势》,载《金融发展研究》2008年第4期。
[5]参见许凌艳:《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及资本市场统合法的诞生》,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第1期。
[6]参见[日]黑沼悦郎著:《金融商品交易法入门(第二版)》,日本经济新闻社2007年版,第15页。
[7]参见【日】神崎克郎著、马太广译:《日本战后50年的金融、证券法制》,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马太广:《日本证券法的最新修改》,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3期。
[8]与我国的合作社相类似。
[9]商业票据是一种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发行的无担保票据。
[10]同注⑥,第22-23页。
[11]参见【日】神田秀樹:《完善集合投资计划法制的思路》,载《关于集合投资计划的工作报告书》,野村资本市场研究所2006年版,第39页。
[12]同注⑾,第42页。
[13]美国的《联邦投资公司法》,不管私法上的形态如何,要求设置boardofdirectors或者40%以上都是外部董事。这也是横向化的交易规则。
[14]其实质是参考了美国证券法相关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并进行了成文法化。其着眼于经济性的实质内容而不是着眼于法的形式的概念。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后,日本法形式上仍维持“有价证券”的概念,但是其概念的内容以“结构性”和“投资对象性”为目标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至此,可以说日本20年前开始讨论,16年以来《证券交易法》修改没有完成的所谓“广义的有价证券”的概念终于得以实现。
[15]参见[日]三井秀范、池田唯一监修,松尾直彦编著:《一问一答金融商品交易法》,商事法务2006年9月初版,第91页。
[16]参见[日]花水康:《集合投资计划的规制》,载《商事法务》2006年第1778号。
[17]《金融期货交易法》将货币、基于有价证券和存款合同的权利等定义为“货币等”,作为金融期货交易的对象。
[18]同注⑤。
[19]此外,《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法》、《商品交易所法》也得以修改,使不属于《金融商品交易法》适用对象的不动产基金(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和商品期货交易等也适用与《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同的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和框架。同注⑥,第17页。
[20]负责《金融商品交易法》起草的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第一部会的报告中指出:“关于以全部金融商品为对象,制定更加全面的规制框架的课题,将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法制化和其实施情况、各种金融商品的特性、中长期的金融制度的形态等情况,继续加以讨论。”
[21]参见【日】大崎贞和:《解说金融商品交易法》,弘文堂2007年版,第40-43页;同注⒂,第13-14页。
[22]但是,通过利用专用交易体系(ProprietaryTradingSystem)和多边交易设施(MultilateralTradingFacility)进行买卖交易等业务,适用核准制。另外,集合投资计划的营业者必须以金融商品交易业的形式登记,不但要提交事业报告书,还须向金融厅报告,成为金融厅检查的对象,并要求披露信息。
[23]参见【日】小立敬:《金融商品交易法案的要点—投资者保护的横向化法制》,载《资本市场季刊》2006年春季号。
[24]但也有变化,比如,《证券交易法》将营利性作为证券业的要件,《金融商品交易法》不再将营利性作为要件,《证券交易法》未将发行人自己进行的销售劝诱行为作为业务规制对象,而《金融商品交易法》将投资信托、外国投资信托的受益证券、抵押证券的自己募集、以及集合投资计划(基金)份额的私募均列为规制对象,还明确将集合投资计划中对于有价证券或衍生品交易的运作(自己投资)列为业务规制对象,横向扩大了规制范围。
[25]同注⑥,第34页。
[26]参见【日】神田秀树:《金融商品取引法的构造》,载《商事法务》2007年第1799号。
[27]同注23。
[28]同注21,第99-106页。
[29]参见【日】松尾直彦:《金融商品交易法和相关政府令的解说》,载《别册商事法务》2008年第318号,第248-252页。
[30]同注21,第107-121页。
[31]参见庄玉友:《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评》,载《证券市场导报》2008年5月号。
[32]参见吴晓灵:《私募监管应写入基金法》,载2008年3月10日《上海证券报》。
股指期货具有规避风险,套期保值、套利、投机、价格发现、资产配置等功能,经过短短20几年的发展其已成为金融期货的主导产品。目前世界上稍有规模的资本市场基本都有自己的股指期货,我国是少数几个空白点之一。经过深入的探索和准备,我国即将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以下我将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开展股指期货的背景。
一、股指期货的概念
股票指数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简称股指期货,是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的一种金融期货,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股指期货交易不同于以往的商品期货交易和其他金融期货交易,具有自身的特点:
1.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对象既不是具体的实物商品,也不是具体的金融工具,而是衡量各种股票平均价格变动水平的无形指数。
2. 一般商品和其他金融期货合约的价格是以合约自身价值为基础形成的,而股指期货的价格是股指点数乘以人为规定的每点价格形成的。
3.股指期货合约到期后进行现金交割,即合约持有人只需交付或收取到期日股票指数与合约成交指数差额所对应的现。
二、股指期货的推出对股票现货市场的意义
纵观金融市场,股指期货推出后对现货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的功能增加了套利交易,从而缩小股票现货市场的波动;二是期货的高杠杆率会提升资金的参与度,从而增强市场的流动性;三是股指期货为市场提供的避险的工具提高了参与者的投资意愿,从而会增加市场的成交量。
1.丰富投资工具与避险工具,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我国的股票市场是一个单边做多市场,投资者只有通过先行买入股票,然后等待股票价格上涨才能够获取收益,投资收益的多少取决于所持有股票价格的上涨幅度。而股指期货引进了做空机制,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便易的投资与避险工具。股指期货是现代资本市场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是股票市场上规避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手段。股指期货市场的诞生将使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更趋完善; 并极大地丰富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工具,愈来愈多的投资人将运用期货交易作为投资、避险与资产管理的工具。股指期货使人们规避股票现货市场的风险成为可能,无论是牛市还是熊市,都可以吸引投资者和投机者,利用股指期货的双向交易的灵活机制进行操作, 使股市不会因为熊市而长期沉寂。同时,股指期货本身也是一种强有力的金融衍生工具,投资者可以像传统商品期货那样,通过同一标的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价格差异进行套利交易,或者是通过期货特有的杠杆效应进行投机交易,赚取投机收益。因此,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既增加了新的交易品种,又开辟了新的投资渠道,满足了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求。
2.股指期货的推出提供了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渠道
根据现资组合理论,构建完美的投资组合可以有效分散非系统性风险,但在股市整体下跌即出现系统性风险时却无法发挥作用。而股指期货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能把基础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剥离出来,变成可交易的产品,使得风险可以有效转移。所以,机构投资者可以利用套期保值原理,根据股票指数和股票价格变动的同方向趋势,在股票的现货市场和股票指数的。期货市场上作相反的操作来积极应对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
3.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
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强烈,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缓慢,缺乏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市场, 故我国的金融体系算不上是完善的现代金融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并且,建立完善的金融宏观调控机制也需推出股指期货交易。进行金融宏观调控,必须具备足够多的强有力的市场调控手段和工具,实践证明,股指期货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风险监控机制。在1998 年的东南亚金融风波中,香港股票和外汇市场受到了以索罗斯为首的美国对冲基金的强烈冲击,股指期货交易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香港政府动用巨资干预金融市场, 其手段就是充分利用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价格的联动规律,对股票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实施组合运用,这是香港政府市场干预策略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如果没有股指期货市场可利用,香港政府的市场干预成本将大大提高,效率会相应降低。
三、 结语
综上所述,股指期货的推出对于股票现货市场,机构投资者以及我国整个宏观金融市场均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股市正处于走向复苏的关键时期,我们要做的正是借危机兴改革,在推进股指期货市场创建的同时,兼顾创业板、融资融券等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弥补市场结构缺陷,打牢市场稳定发展基础。中国的金融市场必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作者简介:粱晓娟(1971-),女,河南开封人,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金融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金融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3-0138-03 收稿日期:2007-02-27
如同股改之于中国证券市场一样,股指期货的推出也将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分水岭,它将彻底改变中国期货市场的基本格局。中国将迎来金融期货大发展的新机遇。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使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能够有实现规避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工具,同时股指期货具备价格发现、资产配置等功能,这些特点必将对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投资理念等方面产生极大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历史上许多重大金融风险的发生,都与金融期货交易有关。1987年,美国发生的“股灾”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关;1997年7月,始于泰国的亚洲金融风暴,与泰国利率期货交易有关;台湾319枪击事件,造成台湾股市3月22日下跌478点,次日开盘时已经达到跌停状态,收盘下跌4.67%,两日下跌量已经远超过7%的保证金水平,大量期货公司客户爆仓;著名的巴林银行倒闭案,以及近期发生的“中航油事件”等等,都在警示人们:大资金在金融期货市场也可能翻船,金融期货市场更要加强风险管理。因此,作为中国国民经济中一项重大的战略决策,股指期货究竟何时推出,时机的选择显得尤为重要。
一、牛市中推出股指期货的可行性
目前国内有一种观点认为:股市中的机构投资者会先在现货市场大肆买人大盘股,推高股指,在沪深300指数期货上市后,建立空头头寸,并大肆抛空大盘蓝筹股,实现期、现货市场的“双重”获利,并导致股市大跌。这种刻意的资金反手做空,将使无数小股民套在顶部,造成大的金融恐慌,对我国的经济金融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股指期货推出时大盘必须处于低位,否则还要另择机会。
然而我们综观国外市场的发展,股指期货很多是在牛市的进行中推出的;在股指期货的推出前后,股票市场(现货)往往都会出现大幅波动(尤其是股指的成分股)。而更多的研究发现股指期货交易并没有增加标的股票市场的风险性。
首先我们以中国香港的恒生指数期货为例。自1985年5月27日中英联合声明生效开始,香港经济以内地为依托,靠着内地的强大支持,股市长期走牛。虽然在1986年1月开始,港股有历时两个月、幅度为250点的回调,但是在股指期货效应的带动下,4月25日恒生指数就突破的高。1986年5月6日恒生指数期货在牛市中成功推出,期货上市后隔一天,指数再次创下1865.6点的历史性新高。当然,股指期货的上涨行情也在上市后开始回落,两个月后,恒生指数才恢复多头行情。日经225期货上市对日股影响与恒生指数期货上市基本类似。1985年9月22日广场协议签署开始,日本历经了一场包含股市、汇市、房市的资产快速狂飙。1986年8月20日,日经225指数创下18936点的新高,9月3日股指期货上市。
由此可见,牛市推出股指期货并不罕见,只要大盘上涨不是恶意操纵的结果,则股指期货的推出并不能改变经济基本面因素,也不会造成大盘的大跌。
那么,中国股市2006年以来的大幅上涨的原因何在呢?是资金操纵的结果还是经济基本面良好的体现?当然,外资的涌入、机构的投资不可否认,但究其原因,主要是强烈的人民币升值预期和庞大的流动性过剩推动的;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完成,中国强劲的经济发展势头,更是推动国内股市恢复性上涨的深层原因;另一方面,大型国企、银行相继上市,为了争夺对其战略控制权,大量资金投入股市,带动了大盘蓝筹股群体的崛起;“两税合一”政策将对上市公司的未来构成重大利好,取消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将大大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并由此提升投资者对A股公司盈利预期;后股权分置改革与全流通时代的“断档期”,股市供需矛盾失衡,也促使2006年以来大盘急剧上涨。种种分析我们发现,股市上涨是经济本身蕴含的巨大能量推动的,因此,牛市推出股指期货是可行的。当然,近期股票市场的震荡、市场不断发出风险提示、严禁信贷资金入市等,这一系列市场行为都在试图降低股指点位,向平稳推出股指期货并线。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完备程度
期货交易投机性强,风险性大。近几十年来,两方国家发展期货市场,大多是先立法,后建交易所。加之,中国证券市场运行十几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参与者往往倾向于投机,虽然大规模操纵国内股票价格指数已不可能,但中国股指期货要入市,风险防范的根本还是要首先考虑法律法规的完善性。
2007年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开始实施。此次,中国证监会按照依法行政和提高执法效能的总体要求,对《条例》配套的规章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修订后的《条例》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作为期货行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它意味从政策方面讲,股指期货的推出条件已经成熟。同时,为了加强期货市场基础制度、强化监管、配合金融期货推出的需要,根据《条例》规定,中国证监会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其中《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在2007年4月15日与《条例》同时开始实施。
2007年4月6日,中国证监会又了股指期货的三大配套文件草案,分别为:《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下发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开始征求意见。但由于金融结算会员资格及交易会员资格审批仍然没有开展,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法规未明确,造成各家基金公司准备程度不同,很多私募基金甚至还毫无准备。
另外,原本作为重大交易制度创新的“熔断”机制近日已成为讨论的焦点,以至有关方面正在考虑对该制度进行修改。所谓“熔断”制度,就是在期货交易中,当价格波幅触及所规定的点数时,交易随之停止一段时间,或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但价幅不能超过规定点数之外的一种交易制度。熔断机制的问题原本就在理论界有分歧,而在股指期货仿真交易中的确也出现了由熔断机制所引发的问题。就这一制度存在的意义而言,它的设立是为股指期货交易提供一个“减震器”的作用,它是为了让市场冷却,给投资者充分的思考时间以决定是
否继续交易。但也有人认为,这一制度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的作用可能恰恰相反:非但不能化解风险,还可能导致风险堆积,在实际交易中,启动熔断机制十分钟后很可能导致合约直接封在涨跌停板,会产生更大的破坏作用。因此,是否启动“熔断”机制未定,股指期货上市仍需一定时日。
三、投资者的成熟状况
为了避免股指期货推出时成为机构推动蓝筹股爆涨的动力,确保股指期货推出后能平稳健康运行,市场及交易者的成熟度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市场成熟一般表现为上市品种交易平稳、市场流动性增强、持仓结构趋于合理、套期保值参与面拓宽、市场运行效率提高、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规范运作理念有所增强。投机股指期货除了必要的技术分析知识外,还必须对股票指数标的进行研究。影响股票指数走势的因素主要有:整个宏观经济状况、板块的联动、成分股分红派息、权重股的波动等。由于需要分析的因素众多,而且涉及股票市场知识,股指期货的推出对于习惯基础研究的期货投资者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而就2006年10月30日开始的对于沪深300指数期货进行的仿真交易来看,形势并不乐观,表现在投资者不能承担市场上下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投资者投资证券时的做多思维没有完全转变和投资者对期货风险管理模式淡薄等。对由“股民”变身进入期市的投资者,最大的挑战在于,他们一般不习惯做空,只买涨不买跌的心态很重;对保证金补仓的概念认识不足,一般会买满仓,这样风险极大;缺乏止损概念,期货投资在出现方向判断失误后仍硬挺,期望市场有转机,最终被平仓,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这里我们用智猪博弈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成熟度。智猪模型是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中,用来分析大小投资者博弈行为的有力工具。显然,推动股价上涨,可以从中获利,但此过程需要付出成本。假设推动股价上涨,可以使所有投资者共同获得10个单位利益,同时推动者需付出2个单位的成本;则股价上升过程中大小投资者的不同行为选择使其具有不同的收益函数:若大的投资者先拉升股价,则其可以获得6个单位收益,减去其付出的2个单位成本,最终获得4个单位收益,此时中小投资者收益为4个单位;若二者同时拉升股价,则大小投资者的收益分别为7个单位和3个单位,各自减去2个单位的付出成本,收益分别为5个单位和1个单位;若中小投资者先拉升股价,则大小投资者的收益分别为9个单位和1个单位,考虑到小投资者付出的2个单位成本,其实际收益-1个单位。我们通过图1列出不同情况下期市中大小投资者的博弈状况。
显然,在此收益矩阵中,无论“大猪”采取什么策略,中小投资者最好的选择就是等待,在此基础上,大的投资者需要去拉升股价。但期市中小投资者较多,出于投机的目的,他们多数不知道等待,在“大猪”们驱动价格后从中获取利润。而多数大的投资者喜欢操纵价格,做胆大的造市者,他们往往高估了自己的力量,当市场已经改变时,他们并没有感觉到将要来临的危险,最终导致大的金融事件。因此,为了使投资者熟悉金融期货市场、增强风险意识、理性参与市场,股指期货推出前,投资者教育尤为重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副总经理胡政有说,业务培训是上市股指期货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同时也是投资者教育系列活动的组成部分,是针对期货公司的交易岗位、结算岗位、风控岗位、技术岗位、客户经理岗位以及证券公司的期货专管员岗位的业务需要所开设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
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联合主办、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具体召集和承办的股指期货投资者教育活动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这次活动不仅可以为股指期货的成功推出和期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同时也可以带动各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协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组织股指期货风险教育培训的积极性。期市中理性总是有限的,因此,参与者必须要客观了解自己,冷静认清自己的位置,保持良好的心态,参与者的成熟度是衡量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也是股指期货择机上市要考虑的重要条件。
四、股指成分股结构合理性分析
作为一种避险工具,股指期货标的选择意义重大,因此沪深300指数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可以真正代表A股市场是股指期货推出前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据统计,2005年4月8日沪深300开始公布,A股总市值为3.9万亿,沪深300总市值为2.5万亿,占A股总值为65%,2007年3月30日这个比例已经达到77%的水准。从流通市值的角度来看,沪深300指数占A股总流通市值的比例在60%左右。比较海外几个热门的股指期货产品,美国标普500指数占全美股票74%的市值;日经225指数总市值占据日本62%的股票市值;英国FT100指数占英国全市场80%的股票市值;韩国KOSPI200指数占韩国股票总市值约90%;中国香港恒生指数占香港股票总市值70%。可见,沪深300指数占A股总流通市值的比例适中。另有研究结果显示,沪深300与上证综指之间的相关系数达到0.941,与深圳综指之间的相关系数达到0.964。因此,可以说,沪深300指数有资格代表两市大盘的投资回报。
但是,同时我们也发现,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06年年底,在沪深300指数前20支权重股中,有6支银行股和中信证券共7支金融股。随着中国人寿、兴业银行、平安保险在2007年的逐步发行上市,金融、保险板块对沪深300指数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中国银行、中国人寿等一些金融股与指数保持了较高的相关性,特别是中国人寿达到了0.71,中国银行则有0.53。对权重较大、与指数相关性较强的五只股票进行分析,浦发银行对指数的引导系数超过90%,招商银行、中信证券对指数引导系数也超过了30%。金融业是国家或地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如果其作为A股市场的风向标,并不能客观反映经济的发展状况,此时上市的股指期货会过分受制于金融板块或金融股票的影响,所以,股指成分股需要中国石油、中国移动等大盘股海归的存在。考虑到中国股市在在2006年成为了全球上涨幅度最大的股市,同时中国股市“大蓝筹时代”的特征已经非常明显,相信股市的扩容期很快就会到来。大盘股回归对股指期货推出会产生非常巨大的影响,中国A股市场将发生结构性变革,许多板块将被重新定义,大盘股数量越多,股指期货推出的时机就越成熟,机构投资者操纵股价指数的难度就越大。显然机构投资者越渴望利用股指期货套利,就需要买人更多的沪深300指数内的大盘蓝筹股,以便增加对大盘走势的话语权。而大盘蓝筹股的上涨,又有利于监管机构进行市场扩容,包括吸引“海归”,提高股市的质量,而同时又可以更好地抑制投资机构对股指的控制。
五、技术准备的充分性
具体来说,股指期货上市前期货公司的技术准备包括两个检查和四个测试。所谓两个检查分别是会员技术系统自检和中金所现场检查;四个测试分别是链路测试、接口适应性测试、双链路备份自动切换测试和压力测试。只有检查和测试双双达到相关技术指标的公司才能获得中金所技术检查合格通知书,这也是期货公司成为中金所会员并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首要条件之一。
一、股指期货的概念
股指期货,就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双方交易的是一定期限后的股票指数价格水平,通过现金结算差价来进行交割。股指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
2010年4月16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首批共有4个合约上市交易:IF1005、IF1006、IF1009和IF1012。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点:第一,投资者的开户门槛为50万,即投资者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得低于50万元;第二,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必须通过股指期货知识测试,该测试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提供考题,期货公司债责具体操作,80分合格;第三,投资者必须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二、股指期货的功能及意义
1、股指期货的功能
(1)规避风险。股指期货其特有的做空机制,为市场提供了对冲系统性风险的工具。股指期货的风险规避是通过套期保值来实现的,投资者可以同时在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进行反向操作。例如投资者买人某只股票,为了防止未来价格下跌造成损失,投资者可以卖出相应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损失。
(2)价格发现。就是指期货市场通过公开、公正、高效、竞争的期货交易运行机制,形成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价格的过程。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必须满足以下三点:首先是期货交易参与者众多;其次是期货交易中交易人士大都熟悉某种商品行情;最后是期货交易透明度高。
(3)资产配置。股指期货交易由于采用保证金制度,其交易成本低,流动性好,且为双向交易,因此被广泛用作资产配置的手段。表现为:首先,在股市行情不好时,原来的投资者会空仓等待机会,现在由于做空机制,使投资者被动地从等待股价上涨获利转变为在股价下跌时也能赚钱,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其次,由于股指期货的开户门槛较高为50万元,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促进组合投资。
2、发展股指期货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规避系绕性风险,增强市场的流动性。由于股指期货的做空机制,投资者无论在牛市还是熊市都可以投资获利,因此股指期货能够削弱熊市时对市场交易的负面影响,激发市场的人气和扩大市场的交易量。
(2)有利于发展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来自中金所的最新数据显示,股指期货累计开户数已逾6万户,其中机构客户近1000户,券商、基金等特殊法^机构开户数达50余户,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参与股指期货需要具备渊博的金融知识和过硬的操作技巧,因此发展机构投资者是大势所趋,中国的股指期货市场应该为机构投资者全面敞开,这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3)有利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升证券市场的竞争力。我国正处于金融复苏的发展阶段,金融市场面临较大层次的改革,创业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这些基础建设的推出,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稳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股指期货上市后的市场表现
1、股指期货发展速度迅猛
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首日的开户数量为9137户。但从9月份以来,开户数从上市初日均最高1000多户逐渐回落,并稳定在日均100余户,投资者开户更趋稳定。截至12月31日,股指期货开户数已逾6万:沪深300股指期货所有合约累计成交4587万余手,成交金额逾41.07万亿元(同期,沪深300指数现货成交总金额为15.65万亿元)。
2、股指期货交易日趋理性
成交持仓比即成交量除以持仓量,该比值是权衡市场投机交易性的重要指标。据统计,股指期货上市初期,日内交易十分活跃,而持仓量增长却相对缓慢,成交持仓比介于25至30倍的较高水平。6月初以来,随着投资者参与期指积极性的回落,逐步降低到5至8倍的正常区间。期指成交持仓比不断下降,一方面说明日内狂热炒单的气氛逐渐退却,另一方面也表明中金所对期指日内交易进行的规范管理,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效果。此外,投资者不断成熟的投资理念也对成交持仓比的下降起到了促进作用。
3、股指期货实现平稳交割
5月21日是股指期货合约11=1005的交割日,也是股指上市以来的首个交割日。此前市场普通担心会出现“到期日效应”,但当天股指和期指都低开高走,最终IF1005收盘价为2749.8点,与中金所公布的交割结算价2749.46点相差不足1点。沪深300股指期货的首次顺利交割,标志着首个股指期货合约的成功,中国正式步入全球主要的金融期货市场之列。
经过近九个月的运行,已有8个合约进入交割,截至目前合约到期日均未对期现两市造成明显影响,未出现“到期日效应。从IF1005到IF1012合约,每个合约交割日均平稳有效运行。从交割价格来看,合约最终收盘价与交割结算价收敛度较高,价差均出现合理回归。
4、期现走势基本吻合
从价格走势看,股指期货与现货走势高度相关,期货、现货走势基本吻合。统计分析显示,股指期货上市以来至12月底,期指与沪深300指数、上证综指、深证成指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9972、0.9812、0.9625,绝大多数时间期现价差在无套利区间0-30点周边变动。股指期货的走势基本与现货价格一致,没有呈现独立行情。
四、股指期货的推出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有利于优化投资者结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占绝大多数,机构投资者只占5%左右,这种现象导致市场上的投机氛围十分浓厚,显然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股指期货作为一种新的金融衍生品,它的推出将提高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有利于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结构,大大加速机构化进程,使机构投资者成为市场的主流。
(2)有利于吸引资金,扩大股票市场规模,增强市场的流动性。股指期货推出初期,对A股市场将会产生比较明显的资金分流效应,会将资金从现货市场转移到期货市场。但从中长期来看,股指期货会大大促进现货市场规模的发展。由于股指期货的推出使股票市场获得了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原先的风险厌恶者将会提高在股市的投资比例。同时套利和套期保值等新机
制的产生,最终将提高现货市场的活跃程度。
(3)有利于发展机构投资者,促进股市的健康发展。我国当前正积极推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壮大,投资基金、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等相继进入股票市场,股指期货的设立为其提供了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资产配置工具,利于其进行多元化的长期投资,最终达到稳定股票市场的目的。
(4)股指期货对消减市场的投机氛围起到―定的积极作用。由于引入了做空机制,市场不再是一味做多,做空也能赚钱的道理促使股价回归合理估值区间,对引导投资有积极的作用。
2、消极影响
2010年11月12日和11月16日,接连两个交易日的股市长阴套牢了无数的中国股民。各种信息和证据表明,20家券商自11月12日以来,联合操纵股指期货、做空A股,其危害之深和危害之大引起了广泛关注。中国的管理层应该认清事情的严重性,治理操纵股指期货的违法行为,还广大中小散户―个公道。
经过这一轮的大跌,初入市的新股民对A股市场的高风险有了一定的直观认识,中国股市比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股市风险都大,各种风险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并且政府各项政策的推出对股市的波动非常之大,这些因素在短期内是很难改变的,中国股市距离强式有效市场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2010年的中国股市,给中国股民交了一个不及格的答卷,人民日报也发文呼吁大家进行反思:中国股市在IPO融资额全球第一,涨幅却世界倒数第二,回报率世界倒数第一。这不能不让我们中国股民失望。这同时也反应了当前社会赚钱的浮躁心态,通过不断的发行新股圈钱,除了肥了保荐机构肥了承销商,害苦的只能是整个中国股市和可冷的广大散户朋友。
五、股指期货的推出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影响
由于期货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未来市场的变动趋势,所以,期货市场已成为现货经营单位回避风险的港湾,期货价格已成为企业制定经营策略的重要参考,期货价格因此成了政府管理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股指期货作为期货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推出必将能进―步强化期货市场的功能。股指期货的发展是把期货市场做得更大,而不是去积压原有的市场。从国际上来看,虽然金融期货比重一直在上升,但是从绝对数量上来看商品期货并没有下降,反而更加活跃。所以,股指期货的推出必将有利于商品期货的发展。
六、对股指期货未来的展望
依照股指期货合约规则,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按照2010年12月31日沪深300指数收盘报价3128.26点计算: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规模(即合约的价格)=3128.26(沪深300指数点)×300元=938478元=93.8478万元。也就是说,一张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价格为93.8478万元。按照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12%的规定,投资者仅购买一份合约就需支付保证金11.2617万元,且股指期货开户门槛即最低保证金须达到50万,这就意味着,逾九成个人投资者将无缘股指期货。可以预期,未来应像香港一样开设迷你合约,允许中小投资者参与。目前股指期货阻碍了广大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这样显失市场公平。强烈要求管理层尽快推出迷你型股指期货,以使广大中小投资者都能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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