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节能管理范文

时间:2023-06-20 17: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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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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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能源费用托管型,即客户委托EMC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实施成本。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降低企业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公司(EMC)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技改新机制,由专业节能公司(以下简称“EMC”)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等特点。根据我国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可以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为准确确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结合节能项目投资回收特点,依据所签节能合同的不同类型进行会计计量。当节能投资合同期限较短,建议以购买节能设备的实际成本确定耗能单位节能投资成本。当节能投资合同期限相对较长,引进节能设备价款有可能会延期支付时,建议耗能单位节能项目投资额应当以购买(节能设备及技术)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具体做法,可参考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相关处理。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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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节能减排对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建设集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近30年来,我国的经济长期保持10%以上的高速增长,各种耗能呈现高速的增长态势。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能源消耗国,但同时也是世界上用能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1]。究其原因是产业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节能仅仅依靠节能技术或节能设备,并没有从系统上出发提高能源利用率。节能技术的应用固然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但相比于提高整个能源系统的效率,仅利用节能技术的作用还是显得微弱[2]。要从根本上提高能源系统的整体能效,应该把能源的利用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解决,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就是从系统上降低能源消耗的机制。

二、合同能源管理概念及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EMCo)与客户签订合同,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为客户进行用能诊断、工程设计、资金筹措、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员工培训、维护保养等服务(如图1)。合同中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分享节能改造后节能效益来获取利润。这种模式将节能改造的大部分风险由客户转移到节能服务公司。因此这种新模式对于缺少专业节能人才和资金的中小企业以及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等特别适用,对于资金充裕、技术能力较强的企业,也因为节能项目改造的机制变化和风险责任的转移而取得更实在的效果[3]。

图1.EMC图解

合同能源管理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高能耗问题的有效模式。大多数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不愿意投入节能改造,虽然政府制定了企业减排目标,用能单位自主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不高。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用能单位既能不投入资金设备,又可以不用承担风险,便能达到节能减排目标并实现盈利,促进了企业自主减排的积极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服务外包,客户少操心

节能项目的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测量、运营维护和认证等活动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客户只需要参与配合,不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享受一条龙服务的“交钥匙工程”[4]。

客户投入少,或者零投入

用能单位一般不需提供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前期资金投入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全部提供,包括节能设备也可以是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或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

节能效益有保障,客户无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约定改造后能达到的节能效果,保证节能改造完成后,相同条件下,所消耗的能源总量比改造前有一定比例的下降,如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损失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客户无需承担节能改造失败的风险。

节能效益共赢性

共赢性是EMC的一大特点,当项目成功实施,在达到节能效果的情况下,无论是用能单位还是节能服务公司,或者设备供应单位等其他参与方均可实现预定收益,并且实现了国家的节能减排要求,形成多赢的局面,正是由于这种共赢性,使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很大的潜力。

三、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应用

客户通常不需要承担节能改造所需投入资金和设备的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进行部分或全部投资,并保证客户的节能收益,大部分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结束后所有设备划归客户所有。目前EMC项目的主要应用模式有[5-6]

1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

即节能公司对项目进行节能改造后,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模式(如图2)。

图2.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是合同能源管理的最典型类型。节能效益分享型的主要特点为:

1.客户可以不用投入任何成本,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和设备,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也可以通过融资手段获取资金,融资全部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偿还。

2.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所有相关工作,包括提供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测量、运营、认证和培训等全部服务,保证实现合同节能目标。

3.项目有收益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分配方案分享节能改造所带来的节能收益。合同期限内的分配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节能分享比例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节能服务公司为了尽早收回成本,一般在节能改造完成后的最初几年,节能服务公司会收取一个较高的比例,收回成本之后该比例下调。

4.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退出项目,并无偿将所有的节能设备和设施转让给客户,客户享有全部收益。

分享模式在能源价格保持不变或上涨的情况下,项目的收益就有保障,不过在能源价格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项目则有亏损的可能。

2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

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节能改造后项目节能量。节能改造完成后,经双方检测确认达到合同承诺的节能效益,客户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若未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则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赔偿损失。

节能效益保证型的特点是:

1.由节能服务公司或客户进行节能改造的资金和设备投入,也可以双方约定投入的比例共同投入。

2.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整个节能改造项目所需的各项工作。

3.节能公司保证改造后的能达到的效益,合同约定节能改造后一段期限内能达到的节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如果节能量能达到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则客户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节能服务费,如未达到合同中的承诺,则承诺节能量与实际节能量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客户从应支付的节能服务费中扣除或由节能服务公司赔偿。例如,合同承诺改造后每年能够节约100万元,双方以5年作为期限,这5年中,合同约定用能单位每年应当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50万元。每年对节能量进行核算,如果当年节约100万元以上,则客户应当按约定支付50万节能服务费;如实际节约了90万元,未达到100万元,则客户应扣除未达标部分,仅需支付40万元;但如果只节约40万元,则客户不但不用支付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还应赔偿客户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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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能源管理机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能源消耗不断增加,在全世界各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节约能源消耗问题已近成为全人类关注的首要问题。从上各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市场上出现一种新的投资机制,这是一种全新的节能模式,人们称为“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这种模式新颖独具创新,很快在许多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伴随着它的出现一种全新的非常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简称(EMC)迅速的发展起来,尤其是在一些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EMC已经遥遥领先,称为大家追捧的节能产业。

2.1关于EMCEMC又被称为能源管理公司,它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运作的、并且以赢利为目的专业化公司,通过这种运作方式可以使项目的节能效益提高很多占总效益的一半以上。节能服务公司与市场上很多亟待改造争取节能的建筑商或者其他用户签订合同。然后为客户制定相适应的节能方案。前期的调研,可行性研究,到后期的节能设计方案,甚至项目的实施过程材料的采购,施工的管理和节能的检测等等一系列的流程都由节能公司进行包装设计。最后产生的节能收益以此获得利润。节能服务公司要求在合同期内,他们拥有节能改造的设备,并且分享的足额效益。但是在合同结束以后,节能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都要全部移交给客户。

2.2节能服务公司带给能耗客户的效益(1)能耗客户不用任何资金投入,便可以完成节能技术改造;(2)节能工程施工完毕,便可以分享项目的部分节能效益;(3)在合同结束以后,节能的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4)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为能耗客户承担很多技术风险以及一定的经济风险。

2.3关于EMC的运作流程EMC在市场上与能耗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以后,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EMC在市场上运行有自己的特殊性,同样是企业它销售的却不是某种具体的技术或者产品,而是一系列的节能“服务”,换种说法是EMC向耗能客户销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在市场的上的全部服务内容:在项目前期准备中,根据用能诊断报告,提出项目建议方案,并且测出项目能耗基准线。在项目过程中,与客户签订合同并进行融资,同时工程设计,以及设备安装和调试,最后项目验收。项目效益分享、项目的维护以及设备的操作说明最后全部移交客户。

2.4示范工程上海浦江金融广场就是典型的示范工程,在其设计之初相关部门就建立最终的节能目标,并且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后期的运营和管理中都始终严格执行。人们称之为“全生命周期”,这也是我国节能项目中首创此举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备受瞩目。在这个基础上以这个项目为起始,周边很多新建的商业建筑、办公建筑都探索推行这种模式,使上海的北外滩成为我国领先的节能建筑示范区。从建筑设计角度,我们在前期策划阶段就把节能问题考虑进去,对于以后的节能举措将是一帆风顺。在上海浦江这个项目建设阶段,相关的生产和技术部门通过智能服务管理监控新建建筑的能耗,在运行中不断调整方案。在运营过程中采取同一时期同类建筑的能耗水平为准则,通过第三方托管服务的形式托管能源费用,最终实现在同类建筑中能耗最低为目标,从而建立完善的综合节能系统实现全面智能化的能耗监控。作为建筑设计从业人员我们应该在建筑设计初始阶段就应该联合不同的节能机构针对新建建筑的不同部分进行评测,然后根据国家要求的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还有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LEED标准来设计建筑方案。通过建筑能耗的数据模拟,最后来确定建设项目总体的节能标准和实施方案。

3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相关问题

虽然我国的节能服务全面推行,但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还有很多问题:(1)国内信誉环境不利于EMC的发展。当前,在我国境内由于EMC作为一项新兴的产业还没有完全投入市场,没有有利的信誉知名度,对于这个问题很难扭转市场的尴尬局面,很多能耗企业怀疑EMC公司的承诺的真实性,然而EMC公司也怀疑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2)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使EMC公司难于为政府机构实施节能项目。国内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国外不同,EMC公司很难与政府分享节能效益,政府在EMC公司运营中如果不增加能源费用才能切实与EMC公司分享节能效益。另外政府机构关于节能效益没有建立奖励制度,从事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工作积极性。(3)融资困难重重。EMC的融资过程困难重重,很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为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项目进行融资,他们认为原因是:在我国EMC都属于中小型企业,很难让金融系统信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由于不熟悉EMC公司的业务很难操作;节能项目不是形态物品,不能形成抵押物。但是在发达国家就不存在这些问题,发达国家的政府非常鼓励金融机构为节能项目融资。(4)节能服务产业运行不规范。EMC还是属于早期发展中的中小型产业,目前处于鱼目混珠的市场混乱状态,即使有很多方面的政策支持,我国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有很多经验,但是它毕竟没有非常成熟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服务标准,节能多少的测量和方法都没有成型的管理规定。还有很多的EMC没有很强的专业化能力和市场经济下的运营能力,那么复杂的运营机制导致在市场上很难生存。如果加强相关的行业培训,增强市场的开拓能力,并且在财务和技术上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完全可以大大提高耗能客户的服务水平。规范行业运行轨迹使得EMC更容易在国内的市场条件下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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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同能源管理解析节能改造的费用由改造完成后节约的能源所产生的利润来承担,用能单位只需将节能改造的想法交待给ESCO,无需承担任何改造费用,在未来产生节能收益时再支付。

2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现状分析

2.1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的现状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的现状要从省内目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情况和EMC的应用状况两点来进行分析:

2.1.1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节能改造的现状吉林省属于北方严寒地区,建筑能耗问题尤为突出。作为严寒地区第一个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大省,仅2014年吉林省的供热能力在原有基础上新增5000万平方米,陈旧管网新建和改造达1500公里,小锅炉房改造300座、新建锅炉房38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00万平方米,陈旧小区综合整理达1000万平方米;城市供热、室内保温都得到明显改善,并逐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1.2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应用现状目前已有部分用能企业将EMC应用到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如: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完成了长春亚泰桃花苑、亚泰广场供暖区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经检测,改造后的节能效率为42.3%,每年可节约标煤4670t,节电23.51%,减排二氧化碳12235.4t[2]。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下发的文件显示,目前国内五批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总数已达3210家,但由于ESCO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技术欠缺、经验不足等原因,EMC在吉林省的应用情况还很不完善,节能服务公司总体数量十分有限:图1为节能服务公司统计图,横向表示不同批次情况,纵向表示吉林省备案节能服务公司的数量。目前吉林省在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总数量仅占全国的1.68%。

2.2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分析吉林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很高的社会认知度,节能服务行业的进展速度也比较迟缓,影响EMC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2.2.1诚信问题由于EMC为新兴行业,没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制约,因此存在节能服务公司以及用能单位双方进行欺瞒的不良行为。部分用能单位故意将节能量说的偏低,而使ESCO处于劣势,导致ESCO用大量时间进行风险控制。部分ESCO为了拿到项目,对自身的财务、技术等不足条件进行了隐瞒,更换约定好的节能设备,导致节能设备提前老化等不良行为。

2.2.2融资问题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方式是:改造过程中的成本由改造完成后节约的利润来承担,用能单位不需支付任何改造费用。ESCO要在前期垫付节能改造的全部费用,以及在节能改造后,聘请专业队伍对其进行评估的费用。按照我国目前的信贷规定,ESCO如若没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行业基础是很难融资的,融资问题成为阻碍EMC发展的关键因素。

2.2.3节能技术专业化水平不高在建筑节能合同管理中,ESCO对节能项目进行改造,在改造的过程中进行能耗的监测,改造后对节能量的检测等,要求ESCO必须是专业的建筑节能队伍。由于EMC模式在吉林省的运用时间才几年,所以需要引进更多先进的技术和经验,让EMC模式在吉林省尽快成熟。

3完善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的建议

如何让EMC市场更加完善、规范,加快吉林省节能事业的前进步伐,是目前吉林省EMC面临的主要问题,以下有几点建议:

3.1完善EMC的法律体制加大对EMC的保护力度,用法律、法规对EMC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避免用能单位与ESCO产生纠纷,使其有法可依,各自规范自己的行为,以此才能保证EMC在吉林省顺利并长足发展。

3.2增设EMC监督管理委员EMC监督管理委员会对ESCO成立前的资质材料进行核实,审批合格的才可依法成立,确保ES-CO的专业性和正规性。ESCO不是终生制的一次性审查,而是需要ESCO对其定期审核,通过审核的ESCO,按规定时间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可给予银行借鉴和使用。

3.3加强ESCO的自身建设节能服务公司必须确保诚信经营,“诚信”是用能单位选择ESCO的最主要标准,同时也是融资的基本保证;不断提升ESCO自身的业务、技术水平,积极吸取经验;ESCO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一套系统的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增强经验互换、互补,以求ESCO行业的整体性进步。

3.4建立EMC产业基金银行贷款由于程序多、要求严格等,使ESCO陷入融资困境。建立EMC专业产业基金,方便ESCO向EMC产业基金申请贷款。由专业的管理人员制定一套完整的EMC审批程序,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单位发放贷款。EMC产业基金可以通过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为ESCO提供帮助,切实地解决好EMC融资难的问题。

3.5设立EMC节能检测公司节能检测公司的设立对整个EMC行业非常重要,公平、公正的对节能改造项目的成果进行证实。使用能单位和ESCO在面对项目的节能量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也加大了双方合作的成功率。在国内EMC法律环境不是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为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确保节能工程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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