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节能管理范文

时间:2023-06-20 17: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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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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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能源费用托管型,即客户委托EMC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实施成本。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降低企业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公司(EMC)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技改新机制,由专业节能公司(以下简称“EMC”)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等特点。根据我国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可以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为准确确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结合节能项目投资回收特点,依据所签节能合同的不同类型进行会计计量。当节能投资合同期限较短,建议以购买节能设备的实际成本确定耗能单位节能投资成本。当节能投资合同期限相对较长,引进节能设备价款有可能会延期支付时,建议耗能单位节能项目投资额应当以购买(节能设备及技术)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具体做法,可参考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相关处理。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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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节能减排对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建设集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近30年来,我国的经济长期保持10%以上的高速增长,各种耗能呈现高速的增长态势。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能源消耗国,但同时也是世界上用能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1]。究其原因是产业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节能仅仅依靠节能技术或节能设备,并没有从系统上出发提高能源利用率。节能技术的应用固然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但相比于提高整个能源系统的效率,仅利用节能技术的作用还是显得微弱[2]。要从根本上提高能源系统的整体能效,应该把能源的利用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解决,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就是从系统上降低能源消耗的机制。

二、合同能源管理概念及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EMCo)与客户签订合同,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为客户进行用能诊断、工程设计、资金筹措、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员工培训、维护保养等服务(如图1)。合同中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分享节能改造后节能效益来获取利润。这种模式将节能改造的大部分风险由客户转移到节能服务公司。因此这种新模式对于缺少专业节能人才和资金的中小企业以及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等特别适用,对于资金充裕、技术能力较强的企业,也因为节能项目改造的机制变化和风险责任的转移而取得更实在的效果[3]。

图1.EMC图解

合同能源管理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高能耗问题的有效模式。大多数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不愿意投入节能改造,虽然政府制定了企业减排目标,用能单位自主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不高。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用能单位既能不投入资金设备,又可以不用承担风险,便能达到节能减排目标并实现盈利,促进了企业自主减排的积极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服务外包,客户少操心

节能项目的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测量、运营维护和认证等活动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客户只需要参与配合,不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享受一条龙服务的“交钥匙工程”[4]。

客户投入少,或者零投入

用能单位一般不需提供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前期资金投入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全部提供,包括节能设备也可以是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或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

节能效益有保障,客户无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约定改造后能达到的节能效果,保证节能改造完成后,相同条件下,所消耗的能源总量比改造前有一定比例的下降,如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损失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客户无需承担节能改造失败的风险。

节能效益共赢性

共赢性是EMC的一大特点,当项目成功实施,在达到节能效果的情况下,无论是用能单位还是节能服务公司,或者设备供应单位等其他参与方均可实现预定收益,并且实现了国家的节能减排要求,形成多赢的局面,正是由于这种共赢性,使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很大的潜力。

三、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应用

客户通常不需要承担节能改造所需投入资金和设备的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进行部分或全部投资,并保证客户的节能收益,大部分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结束后所有设备划归客户所有。目前EMC项目的主要应用模式有[5-6]

1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

即节能公司对项目进行节能改造后,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模式(如图2)。

图2.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是合同能源管理的最典型类型。节能效益分享型的主要特点为:

1.客户可以不用投入任何成本,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和设备,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也可以通过融资手段获取资金,融资全部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偿还。

2.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所有相关工作,包括提供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测量、运营、认证和培训等全部服务,保证实现合同节能目标。

3.项目有收益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分配方案分享节能改造所带来的节能收益。合同期限内的分配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节能分享比例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节能服务公司为了尽早收回成本,一般在节能改造完成后的最初几年,节能服务公司会收取一个较高的比例,收回成本之后该比例下调。

4.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退出项目,并无偿将所有的节能设备和设施转让给客户,客户享有全部收益。

分享模式在能源价格保持不变或上涨的情况下,项目的收益就有保障,不过在能源价格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项目则有亏损的可能。

2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

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节能改造后项目节能量。节能改造完成后,经双方检测确认达到合同承诺的节能效益,客户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若未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则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赔偿损失。

节能效益保证型的特点是:

1.由节能服务公司或客户进行节能改造的资金和设备投入,也可以双方约定投入的比例共同投入。

2.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整个节能改造项目所需的各项工作。

3.节能公司保证改造后的能达到的效益,合同约定节能改造后一段期限内能达到的节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如果节能量能达到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则客户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节能服务费,如未达到合同中的承诺,则承诺节能量与实际节能量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客户从应支付的节能服务费中扣除或由节能服务公司赔偿。例如,合同承诺改造后每年能够节约100万元,双方以5年作为期限,这5年中,合同约定用能单位每年应当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50万元。每年对节能量进行核算,如果当年节约100万元以上,则客户应当按约定支付50万节能服务费;如实际节约了90万元,未达到100万元,则客户应扣除未达标部分,仅需支付40万元;但如果只节约40万元,则客户不但不用支付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还应赔偿客户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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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能源管理机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能源消耗不断增加,在全世界各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节约能源消耗问题已近成为全人类关注的首要问题。从上各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市场上出现一种新的投资机制,这是一种全新的节能模式,人们称为“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这种模式新颖独具创新,很快在许多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伴随着它的出现一种全新的非常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简称(EMC)迅速的发展起来,尤其是在一些比如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EMC已经遥遥领先,称为大家追捧的节能产业。

2.1关于EMCEMC又被称为能源管理公司,它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运作的、并且以赢利为目的专业化公司,通过这种运作方式可以使项目的节能效益提高很多占总效益的一半以上。节能服务公司与市场上很多亟待改造争取节能的建筑商或者其他用户签订合同。然后为客户制定相适应的节能方案。前期的调研,可行性研究,到后期的节能设计方案,甚至项目的实施过程材料的采购,施工的管理和节能的检测等等一系列的流程都由节能公司进行包装设计。最后产生的节能收益以此获得利润。节能服务公司要求在合同期内,他们拥有节能改造的设备,并且分享的足额效益。但是在合同结束以后,节能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都要全部移交给客户。

2.2节能服务公司带给能耗客户的效益(1)能耗客户不用任何资金投入,便可以完成节能技术改造;(2)节能工程施工完毕,便可以分享项目的部分节能效益;(3)在合同结束以后,节能的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4)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为能耗客户承担很多技术风险以及一定的经济风险。

2.3关于EMC的运作流程EMC在市场上与能耗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以后,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EMC在市场上运行有自己的特殊性,同样是企业它销售的却不是某种具体的技术或者产品,而是一系列的节能“服务”,换种说法是EMC向耗能客户销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在市场的上的全部服务内容:在项目前期准备中,根据用能诊断报告,提出项目建议方案,并且测出项目能耗基准线。在项目过程中,与客户签订合同并进行融资,同时工程设计,以及设备安装和调试,最后项目验收。项目效益分享、项目的维护以及设备的操作说明最后全部移交客户。

2.4示范工程上海浦江金融广场就是典型的示范工程,在其设计之初相关部门就建立最终的节能目标,并且在整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后期的运营和管理中都始终严格执行。人们称之为“全生命周期”,这也是我国节能项目中首创此举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备受瞩目。在这个基础上以这个项目为起始,周边很多新建的商业建筑、办公建筑都探索推行这种模式,使上海的北外滩成为我国领先的节能建筑示范区。从建筑设计角度,我们在前期策划阶段就把节能问题考虑进去,对于以后的节能举措将是一帆风顺。在上海浦江这个项目建设阶段,相关的生产和技术部门通过智能服务管理监控新建建筑的能耗,在运行中不断调整方案。在运营过程中采取同一时期同类建筑的能耗水平为准则,通过第三方托管服务的形式托管能源费用,最终实现在同类建筑中能耗最低为目标,从而建立完善的综合节能系统实现全面智能化的能耗监控。作为建筑设计从业人员我们应该在建筑设计初始阶段就应该联合不同的节能机构针对新建建筑的不同部分进行评测,然后根据国家要求的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还有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LEED标准来设计建筑方案。通过建筑能耗的数据模拟,最后来确定建设项目总体的节能标准和实施方案。

3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相关问题

虽然我国的节能服务全面推行,但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还有很多问题:(1)国内信誉环境不利于EMC的发展。当前,在我国境内由于EMC作为一项新兴的产业还没有完全投入市场,没有有利的信誉知名度,对于这个问题很难扭转市场的尴尬局面,很多能耗企业怀疑EMC公司的承诺的真实性,然而EMC公司也怀疑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2)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使EMC公司难于为政府机构实施节能项目。国内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国外不同,EMC公司很难与政府分享节能效益,政府在EMC公司运营中如果不增加能源费用才能切实与EMC公司分享节能效益。另外政府机构关于节能效益没有建立奖励制度,从事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工作积极性。(3)融资困难重重。EMC的融资过程困难重重,很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为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项目进行融资,他们认为原因是:在我国EMC都属于中小型企业,很难让金融系统信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由于不熟悉EMC公司的业务很难操作;节能项目不是形态物品,不能形成抵押物。但是在发达国家就不存在这些问题,发达国家的政府非常鼓励金融机构为节能项目融资。(4)节能服务产业运行不规范。EMC还是属于早期发展中的中小型产业,目前处于鱼目混珠的市场混乱状态,即使有很多方面的政策支持,我国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有很多经验,但是它毕竟没有非常成熟的行业规范和行业服务标准,节能多少的测量和方法都没有成型的管理规定。还有很多的EMC没有很强的专业化能力和市场经济下的运营能力,那么复杂的运营机制导致在市场上很难生存。如果加强相关的行业培训,增强市场的开拓能力,并且在财务和技术上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完全可以大大提高耗能客户的服务水平。规范行业运行轨迹使得EMC更容易在国内的市场条件下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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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同能源管理解析节能改造的费用由改造完成后节约的能源所产生的利润来承担,用能单位只需将节能改造的想法交待给ESCO,无需承担任何改造费用,在未来产生节能收益时再支付。

2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现状分析

2.1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的现状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的现状要从省内目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情况和EMC的应用状况两点来进行分析:

2.1.1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节能改造的现状吉林省属于北方严寒地区,建筑能耗问题尤为突出。作为严寒地区第一个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大省,仅2014年吉林省的供热能力在原有基础上新增5000万平方米,陈旧管网新建和改造达1500公里,小锅炉房改造300座、新建锅炉房38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00万平方米,陈旧小区综合整理达1000万平方米;城市供热、室内保温都得到明显改善,并逐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1.2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应用现状目前已有部分用能企业将EMC应用到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如: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完成了长春亚泰桃花苑、亚泰广场供暖区域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经检测,改造后的节能效率为42.3%,每年可节约标煤4670t,节电23.51%,减排二氧化碳12235.4t[2]。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下发的文件显示,目前国内五批备案节能服务公司总数已达3210家,但由于ESCO的管理体制不健全、技术欠缺、经验不足等原因,EMC在吉林省的应用情况还很不完善,节能服务公司总体数量十分有限:图1为节能服务公司统计图,横向表示不同批次情况,纵向表示吉林省备案节能服务公司的数量。目前吉林省在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总数量仅占全国的1.68%。

2.2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分析吉林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很高的社会认知度,节能服务行业的进展速度也比较迟缓,影响EMC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方面:

2.2.1诚信问题由于EMC为新兴行业,没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制约,因此存在节能服务公司以及用能单位双方进行欺瞒的不良行为。部分用能单位故意将节能量说的偏低,而使ESCO处于劣势,导致ESCO用大量时间进行风险控制。部分ESCO为了拿到项目,对自身的财务、技术等不足条件进行了隐瞒,更换约定好的节能设备,导致节能设备提前老化等不良行为。

2.2.2融资问题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方式是:改造过程中的成本由改造完成后节约的利润来承担,用能单位不需支付任何改造费用。ESCO要在前期垫付节能改造的全部费用,以及在节能改造后,聘请专业队伍对其进行评估的费用。按照我国目前的信贷规定,ESCO如若没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行业基础是很难融资的,融资问题成为阻碍EMC发展的关键因素。

2.2.3节能技术专业化水平不高在建筑节能合同管理中,ESCO对节能项目进行改造,在改造的过程中进行能耗的监测,改造后对节能量的检测等,要求ESCO必须是专业的建筑节能队伍。由于EMC模式在吉林省的运用时间才几年,所以需要引进更多先进的技术和经验,让EMC模式在吉林省尽快成熟。

3完善吉林省既有建筑领域EMC的建议

如何让EMC市场更加完善、规范,加快吉林省节能事业的前进步伐,是目前吉林省EMC面临的主要问题,以下有几点建议:

3.1完善EMC的法律体制加大对EMC的保护力度,用法律、法规对EMC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避免用能单位与ESCO产生纠纷,使其有法可依,各自规范自己的行为,以此才能保证EMC在吉林省顺利并长足发展。

3.2增设EMC监督管理委员EMC监督管理委员会对ESCO成立前的资质材料进行核实,审批合格的才可依法成立,确保ES-CO的专业性和正规性。ESCO不是终生制的一次性审查,而是需要ESCO对其定期审核,通过审核的ESCO,按规定时间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可给予银行借鉴和使用。

3.3加强ESCO的自身建设节能服务公司必须确保诚信经营,“诚信”是用能单位选择ESCO的最主要标准,同时也是融资的基本保证;不断提升ESCO自身的业务、技术水平,积极吸取经验;ESCO要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一套系统的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增强经验互换、互补,以求ESCO行业的整体性进步。

3.4建立EMC产业基金银行贷款由于程序多、要求严格等,使ESCO陷入融资困境。建立EMC专业产业基金,方便ESCO向EMC产业基金申请贷款。由专业的管理人员制定一套完整的EMC审批程序,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单位发放贷款。EMC产业基金可以通过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为ESCO提供帮助,切实地解决好EMC融资难的问题。

3.5设立EMC节能检测公司节能检测公司的设立对整个EMC行业非常重要,公平、公正的对节能改造项目的成果进行证实。使用能单位和ESCO在面对项目的节能量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也加大了双方合作的成功率。在国内EMC法律环境不是十分健全的情况下,为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确保节能工程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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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6-0057-03一、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与会计反映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主要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这种背景下,一种具有综合性且专业的节能服务商(ESCO)应运而生。

在这种商业模式下,节能服务商往往是设备制造商或者主要经销商,通过这种业务模式可以带动核心设备(或部件)的销售,还可以通过搭配技术输出,带来顾问咨询业务的额外收入,通过能分享大部分的节能收益来获得除了设备销售与技术型劳务输出外的额外收益,该收益来自用能方节约的能源费用分享。

作为交易对手,用能单位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能在不增加企业支出的情况下实现节能改造,免费完成国家节能减排任务;同时,用能单位还不需承担项目资金投入和实施技术风险,可安享节能收益,获得无风险回报;在双方约定的分享期结束后,还可以获得节能服务商实施改造时安装的节能设备,免费独享设备余值及其随后带来的全部节能收益。

(二)节能服务商的会计核算方法

合同能源管理商务模式给节能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会计核算的发展相对滞后。现行会计准则是2007年开始执行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一个基本准则与38项具体准则,但其中没有一个准则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业务模式。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是小微企业,较多采用更早的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制度,这些制度和准则也没有对此作出规范。因此,近年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蓬勃发展起来后,节能服务公司的会计处理各行其是,缺乏横向可比性。据不完全调查,在银行申请融资的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中,主要的核算方法有根据各年应分享的节能收益逐年确认收入和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确认全部应分享的节能收益两种。它们带来的结果就是,节能服务商财务报表上反映出大量的应收账款和固定资产,而其他流动资产与货币资金较为匮乏。

根据各年应分享的节能收益逐年确认收入的节能服务公司同时处于节能收益分享期的项目往往多达数十个,每年初账面应收账款余额少则数千万元,多则上亿元。出于所得税纳税的考虑,他们在提供节能改造时投入的设备等所有初始投资应视作其固定资产,后续各年初将当年按合同约定应分享到的节能收益作为营业收入,同时借记应收账款,而每月或者每季度实际收到节能收益款时,再减记应收账款,同时增加银行存款。这就形成年初应收账款增加,而年末随着收款逐步实现后应收账款减少至接近零余额的情形,在接近年初与接近年末之间形成较大的余额反差。每年平均数千万至上亿元的应收账款余额常常表现为公司账面金额最大的资产项目。

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确认全部应分享的节能收益的节能服务公司,通常节能收益分享期在3至5年左右,且单个项目各年分享的收益总数额不大,一次确认收入省去了逐个项目逐年确认的繁琐,同时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尽早实现大额的账面营业收入,也可将公司总资产规模尽早做大,在形式上优化公司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当每个项目被提前至项目竣工验收时确认了全部合同期内应分享的节能收益时,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可高达千万元或数千万元,而一个实力尚可的节能服务商,每年可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约数十个,同样会形成账面数千万元或者数亿元的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而且这些应收账款的账期与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约定的收益期限一致,长达3至5年,形成实际上流动性较低但数额庞大的账面资产。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节能服务商的影响

节能服务商在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往往需要在改造或新建项目建设期资金先行垫付,在随后的节能效益分享期逐步收回,显示出前期投资大、建设周期较短、节能收益分享周期长、应收账款在总资产中比重较大等特点。这些资产通常金额占比较大,会导致降低整体流动性和资产质量下滑的不利后果,也不利于公司盘活资产开拓新的融资渠道。

(一)项目前期投资需大量资金而自身造血能力不足

节能服务商在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前,其投资额主要以基建与设备购置的形式计入财务报表“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即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并存续至项目分享期末(一般5至10年),同时节能服务商开始节能收益的分享,产生合同能源管理收入。节能服务商投资多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公司账面货币资金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大量变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大幅降低公司的流动性。

(二)应收账款占资产比重大而回款缓慢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进入收益分享期后,节能服务商在各会计年度内按节能收益分享周期分别确认营业收入,但付款很可能约定在年末;部分节能保证型合同约定了固定金额的每期应分享节能收益,这些收益在年初即可一次性确认为当年营业收入,同时记入应收账款,分享期内各年均如此。如果节能服务商投资的项目较多,其账面积累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大,收款期往往靠近年末;随着年度推移,节能服务商新投资竣工的项目更多,其账面每年的应收账款随之快速增长,影响了公司资产的变现能力,给报表使用者带来公司应收款管理清收不力的错觉。

节能服务商购置设备等原因导致资金大量占用可以通过租赁或者按揭等方式解决,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但其不断竣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分享收益在账面形成的应收账款会像滚雪球一样迅速膨胀,导致财务报表的资产质量变差的错觉。因此,改善节能服务商报表结构,应收账款出表成为较优的选择之一。

三、报表优化的应收账款转移

通过应收账款转移出表,可实现节能收益分享期节能收益的提前实现,显著提高经营业绩,可以在分析相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约束的基础上,探讨节能服务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应收款出表的可行途径。

(一)相关会计准则的约束

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因而,所有企业的应收账款都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来核算。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节能服务商去应收账款,使其出表,主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及其有关规定。

1.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依据

节能服务商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保留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终止确认,是指将应收账款或金融负债从节能服务商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节能服务商在判断是否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应收账款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1)节能服务商面临的风险因应收账款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节能服务商已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应收账款出售等;(2)节能服务商面临的风险没有因应收账款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节能服务商仍保留了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承担全额补偿责任等。

节能服务商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应收账款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分别是否放弃了对该应收账款控制区别处理。节能服务商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应收账款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应收账款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应收账款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节能服务商已放弃对该应收账款的控制,节能服务商放弃了对该应收账款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账款;节能服务商未放弃对该应收账款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应收账款的程度确认有关应收账款,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2.金融资产转移的主要形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转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节能服务商将收取相关应收账款现金流量的权利转让,由受让方自行收取;另一种是节能服务商虽然转让了相关应收账款,但具有代受让方收取该应收账款现金流量的义务。

3.金融资产部分转移的确定

节能服务商应收账款部分转移出表时,尚未明确可以将该应收账款在时间序列上分割分段转移出表,目前仅允许三种情形:(1)将应收账款所产生现金流量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节能服务商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2)将应收账款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节能服务商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3)将应收账款所产生现金流量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节能服务商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二)节能服务商应收账款转移的建议

1.应收账款转移的利用平台

由于节能服务商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毛利水平通常较高,可以容忍相对较高的融资和应收账款转移出表成本。理论上,愿意受让应收账款的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等都是可行的交易平台。然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即便是央企旗下的节能服务商,大多注册资本与资产规模也偏小,单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金额也不大,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尚未充分壮大。目前仅有租赁公司与部分投资性保理商参与受让节能服务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收账款,创新超前的商业银行当前也仅停留在运用该应收账款质押为节能服务商提供信贷融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基金也仅有类似的零星融资支持,尚未有创新产品受让节能服务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收账款,使其转移出表。

2.应收账款转让方式的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和第23号已分别就节能服务商应收账款账面确认、计量与转移进行了约束,在应收账款转移判断依据、主要类型与部分转移等方面进行了较细致的规定,既有终止确认与不终止确认的情形,也有需要进一步计算确定的较模糊情形。

根据现有会计准则的要求,以下两种方式可以明确地作为节能服务商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收账款转移出表的路径:(1)卖断式出表。节能服务商几乎完全放弃(95%以上)对相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全部分享期内的应收账款控制权并在转移出表期间不承担任何信用损失赔偿责任;(2)约定以公允价值回购式出表,节能服务商在应收账款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应收账款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也可实现所转移的应收账款出表。在转入方到期有以公允价值出售意愿的前提下,为了控制节能服务商到期不回购出现潜在道德风险等,可以将节能服务商出表时的出表对价充分降低,保证其未来回购动力。

除此以外,根据准则的要求,还可创新地提出更有利于转入方权益的出表方式,即保证转入方出售该应收账款的能力方式出表。此时,节能服务商采用代收款方式转移应收账款,保证受让方具有出售该应收账款的能力(但不一定是全部控制权),同时与节能服务商签订一份财务顾问协议,该协议基于受让应收账款项目对应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发生履约风险时,该财务顾问协议生效,协议规定节能服务商先行垫付应收到的现金流,待合同履约正常后返还,受让方同时支付相应利息。

3.与节能服务商审计师充分沟通的重要性

节能服务商上述应收账款转移的建议是基于相关会计准则提出的,该准则是整个准则体系中较难把握的部分之一,理论的运用还可能遇到现实的困难,需要充分沟通。毕竟该类准则的运用,不如极端情况下容易辨认,需要增加审计师对应收账款转移时的判断依据、主要类型与部分转移等方面面临的模糊地带进行额外分析和处理。

例如,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应收账款转移中,节能服务商只保留了所转移应收账款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但不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是否应该可以出表及计量方法的确定等在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审计师具体分析和判断。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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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 政府节能 EMC

政府机构、大型公共建筑、高耗能企业属于资源消耗的三大领域。目前我国已把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来实施,由于政府机构的特殊地位,它的节约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成败。

我国政府机构的能耗与节能潜力分析

长期以来,由于重视发展经济、忽视能源节约,造成当前政府机构中资源管理机制缺失,资源浪费现象惊人,这已成为我国资源利用的薄弱环节。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目前我国政府机构消耗电力总量占全国总消耗量的5%,相当于全国8亿农民的生活用电,能源费超过800亿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世界能耗大国美国政府机关1999年平均水平的33%;据北京市调查统计,政府机关的人均能耗、人均用水量和人均用电量分别是北京市民的4倍、3倍和7倍。

政府机关的能耗主要表现在电、水、煤气等方面,这三方面占了耗能的绝大部分,尤其是电的能耗最大。专家指出,如果政府机构通过技术层面、管理层面和意识层面的低投入或无投入改进,可以达到30%的节能效果,可见政府机构的节能潜力巨大。目前政府的节能主要从意识层面上进行,通过缩短设备使用时间被动的降低能耗,虽然这是节能的一个重要手段,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能耗过大的问题,应该积极应用新技术,从用电设备的节能降耗入手才能从根本上做到节能环保。

但以上这些项目的节能还是一种自我改造、自我管理的传统节能方式,即自己出钱买设备、安装调试、管理等,费时费力。同时,市场上节能产品良莠不齐,单位又缺乏专业人才,还需要承担节能改造效益不佳甚至失败的风险。对那些资金缺乏的单位或节能工程较大的项目往往难以施行,如目前政府机构中的中央空调系统、锅炉等能效较低,系统设计和规格选用不合理、管道设计有缺陷导致的能源浪费。在这方面政府机构不仅缺乏资金,而且缺乏专业技术,以及维护管理、监测效能的能力,使政府节能措施难以实施。目前在国内外盛行的“合同能源管理”为政府机构节能提供了一整套市场运行机制的解决模式,可以帮助政府达到“零风险+零投资+长期受益”和高效节能的目的,这就是EMC。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及EMC运营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指从事节能服务的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g,简称EMC),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由自己担负风险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一整套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其实质就是一种以减少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投资的营运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是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时,出于减少能耗和节约资源的需要首先在美国兴起,后来在北美地区普遍采用并风行于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我国20世纪90年代中期引入该模式,通过几年来应用实践,到现在已显示出极强的发展力。EMC是政府机构首选的节能模式,目前在世界各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尤其EMC在美国已形成了一个新兴的节能产业。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强烈的市场经济特征,它是完全运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节能服务的典范,EMC是基于EPC机制而产生的商业化运营服务公司,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来实现盈利的目的,其基本的运作机制包括以下内容:

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指标和服务以及投融资和技术保障,能耗企业不用资金投入,即可完成节能项目的技术改造。整个节能改造过程如项目审计、设计、融资、施工、管理等由EMC统一完成,而且项目完成后可得到EMC公司的服务和先进的节能设备系统。

在合同期内,能耗企业的客户支付全部来自于项目的节能效益,EMC的投资回收和合理利润由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支付,或者由EMC与能耗企业共同分享项目的节能效益。

在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归EMC所有,并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如设备保养、维护及节能检测等。

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归能耗企业所有。合同完成后,EMC要将全部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能耗企业所有并培养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等。此后由能耗企业自己负责经营,也可以继续与EMC签定委托管理合同。

EMC承担节能改造的全部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如果EMC节约改造达不到合同目标或改造失败则要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风险,能耗企业不承担责任。所以EPC是一种高风险业务,其成败的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风险分析和节能预期测度及其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使能耗单位达到了“零投资+零风险+持久受益”的目的,从而提高了能耗单位节能的积极性,促进了节能产业的形成。目前在我国能源利用效率低下及浪费较大的情况下,这种模式将是我国进行能源节约、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选择。

同时EMC也愿意选择政府机构、公共建筑、医院、学校等作为市场,因为这些单位能源管理和使用比较集中,同时这些单位本身缺乏节能人才和节能资金。EMC具有专业节能效率更高、技术先进服务全面、管理科学整合资源、保证节能实现多赢的特点。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节能解决方案。其最大的创新性和突出价值就是整合了资金、技术、设备和管理各种资源,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服务。

EMC在我国政府机构节能市场不仅存在着巨大的市场而且有着强烈的需求,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节能服务公司的种类,以实现节能效益的最大化。

我国政府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点

在政府机构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符合我国目前实际和节能要求。从世界各国政府机构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来看,都取得了巨大成功。1992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议案EPACT,要求政府与EMC合作进行合同能源管理。1995年,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能源费用为79亿美元。为此,联邦政府开始执行一项为“联邦政府能源管理计划(FEMP)”,其主要内容就是帮助EMC与联邦政府的办公楼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同时为指导政府机构与EMC的合作,政府公告了美国能源部审查合格的88家EMC名单,了各种类型合同的标准模式,经过几年的运作,到目前基本实现了原订的节能计划,取得了极大的节能效益。

我国目前政府机构能耗浪费惊人,但也说明了其节能的潜力。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通过多年的实践证明,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首先,解决了政府机构资金短缺及风险承担的问题,EMC通过自身融资、风险自担的方式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最适合政府机构在缺少资金及专业管理人员背景下节能的实际。因为EMC的利益同节能效益挂钩,节省了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减少了政府管理成本。其次,使政府节能由自我管理转变到专业管理,充分发挥EMC技术先进、管理全面、服务专业的特点,解决了节能的技术系统和管理系统的问题,可以有效的减少项目成本,稳定提高节能效率,使政府机构有更大的精力投入到自身的职能业务中去,完善内部节约的规章制度。再次,EMC担负风险获得节能收益,政府机构无偿得到高效节能设备,使政府各机构长期受益,实现了政府机构与EMC的双赢,从而形成了政府机构与EMC双方实施节能项目的内在动力,加快了节能产业的发展。最后,政府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起到表率作用,并由此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能耗企业中的运用,加快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化运营模式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它将成为我国政府机构节能的必然选择,也将促进我国节能产业化的形成。

我国政府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政策性建议

节约能源是我国一项长期发展战略,为保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顺利实施,必须有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作为保证。

制定政府机关有关节能的政策和措施,提高政府机构的节能意识。节约能源必须从政府机构做起,这不仅节约大量能源,而且对全社会起到率先垂范的表率作用。所以应在政府机构中建立能耗统计和报告制度、制定和实施政府机构能耗使用定额标准和用能支出标准,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主要耗能设备检测,促进政府机构的节能改造。坚决克服政府机构节能形式化和本位主义的自私心态。改变政府和事业单位消耗能源由公款买单、多用少用与自身经济利益无关的思想,提高主动节能意识。目前政府节能的经济意义在于能有效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节约财政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更深层次的社会意义和示范效应则是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表率作用,从而有效推进社会节能意识的提高和节能产业的形成。

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合同能源管理的作用及其运作机制,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制定相应支持政策。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合同能源管理从起步到发展壮大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尤其是目前我国的节能产业正处于起步阶段,更需要政府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进行扶持。有关部门应制定和实施能源合同管理的培训计划,充分认识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机制,使EMC产业尽快成长起来。目前制约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是融资、税收和支持政策,应通过制度的建立,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在实施中,政府首先作出重点示范工程,总结经验,使更多单位认识到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点,由点到面,不断推进。

制定和规范合同能源管理的制度体系。一方面,将政府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纳入同级财务预算,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加快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现;另一方面,规范EMC进入政府机构节能改造市场的资质要求。学习国外经验,实行准入制度,挑选有资质的 EMC进入;编制政府机构节能的项目指南,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保证节能效果的实现。

加快政府机制的转变,以市场带动节能效率的提高。节约能源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合同能源管理的市场机制模式将对节能产业的形成起到巨大的作用,应以此为契机加快政府节能机制的转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相适应的、推进合同能源管理进行的节能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服务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节能信息制度,加快我国节能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总之,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运行模式,在我国虽然经过几年的实践,但在许多方面需要完善和发展,但它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和价值将成为我国节能产业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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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下达了一系列节能减排目标,要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需节能6.7亿吨标准煤,其中通过实施节能改造和推广使用节能产品等技术手段需形成节能能力3.3亿吨标准煤。利用新技术来提高企业节能降耗已是各企业首选的手段之一,但是中小耗能企业在投资这些项目过程中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况。特别是在融资方面,在国家、企业专项节能改造投资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存在贷款担保难、还款压力大等问题,阻碍了企业投资的步伐。对于保本微利的热电联产行业而言,一方面节能减排的压力,一方面技改资金的短缺。因此,寻求低投资、收益持久的融资方式,从而降低财务风险,推进节能产业的发展。emc融资模式是采用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共担风险共享成果的模式,具备了低成本、低风险的特点,在热电联产等基础行业的节能项目上得到了广泛接受和应用。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运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能源节约,其基本运作机制是: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指标和服务以及投融资和技术保障,整个节能改造过程如项目审计、设计、融资、施工、管理等由节能服务公司统一完成;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收和合理利润由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支付;在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并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如设备保养、维护及节能检测等;合同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要将全部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耗能企业并培养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等,此后由耗能企业自己负责经营;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改造的全部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节能新机制、新模式,它不仅适应现代企业经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的需要,而且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潮流。合同能源管理可以解决耗能企业开展节能项目缺乏资金、技术、人员、管理经验等问题,实现节能零投资、零风险、持久受益,从而提高其节能积极性,并使企业有更多精力发展主营业务。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不仅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降低成本和风险,而且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从而为建立节能产业提供了具体途径。

一、 emc融资模式的优点

(1)用户在“零投资、零风险、零浪费、高效益”保证下开展节能项目;用户不用投资一分钱,就可安心、放心、开心来享受节能效益;用节约下来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项目的投资全部成本;

(2)用户规避了节能项目的资金风险、质量风险、安全风险,节能服务公司以财产抵押来确保项目节能效益的承诺;客户项目的长期节能效益成为节能服务公司的法定责任。

(3)用户用浪费的能源,转化为“零投资”的新技术设备;用浪费的能源,来投资节能改造;节能服务公司用新技术设备来换取用户浪费的能源,化废为宝,点石成金,实现多赢。

(4)在企业专项节能改造投资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用户可用外来资金完成节能改造项目。消除用户对节能投资的财务压力,消除用户对节能效果的担心;

(5)除了项目节能的直接效益,新技术设备还可用户降低维护成本,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能源管理的水平。

二、emc融资模式的特点

(1)整合性: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其服务包括:为企业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既可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也可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确保客户项目的工程质量。

(2)多赢性:客户、节能服务公司和银行等都能从节能效益中分享收益,形成多赢局面。

(3)避险性:能效管理合同公司承担项目的全部风险,客户风险系数为零。

三、emc融资模式下节能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某热电联产企业在循环流化床锅炉引风机变频改造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余热回收工程项目中应用了合同能源管

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下面以循环流化床锅炉引风机变频改造项目为例,分析其产生的经济效益。

高压变频节能技术随着国内一些生产厂家研制水平的不断提高,已接近世界同行业的领先水平,并以产品性能稳定、价格适宜深得国内企业广泛接受和应用。

某热电厂锅炉为国产2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1、2炉每台炉配置两台800kw引风机,#3、4炉每台炉配置两台630kw引风机,由于该引风机配用的电动机不能调速,只能靠改变风机的入口挡板来调节风量,造成很大的节流损失,浪费大量电能。电厂自投产以来,厂用电率在大负荷期间,一般在18%左右;在小负荷期间,一般在20%左右,生产成本很高。以单机组日发电量60万kwh为例:每日厂用电量接近12万kwh,而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将节约6,000kwh电能,按0.41元/kwh计算,每日将节约2,400元生产成本。引风机加装变频装置以后,可以大大节约厂用电量。

变频改造投产后通过两年左右的运行验证,变频器运行稳定,2009年1月、3月份通过对#3炉#1、2引风机工、变频实验对比,综合以下试验数据,可以清晰的看出,该设备达到了节能的目的,其节能效果是非常明显的。以#3炉为例,具体试验数据如下:

(一)现场数据:

(1)年平均运行时间(#3、4炉):6,175h

(2)上网电价0.41元

(3)运行方式:两台运行(#3、4炉)

综合节电试验数据得出下表:#3炉各锅炉负荷情况下,2台高压引风机工变频耗电量(kw.h)、及节电率:

工频耗电量=6,175×(1,152×8%+1,092×33%+1,062×41%+1,008×11%+936×7%)

=6,572,423kwh

采用工频运行时,2009年耗电量约为657.2423 万度。

变频耗电量=6,175×(810×8%+612×33%+450×41%+480×11%+390×7%)

=3,281,148kwh

采用变频运行时,2009年耗电量约为328.1148万度。

(二)节能计算:

年节电量=工频耗电量-变频耗电量

=657.2423-328.1148=329.1275 万kw.h

按照运行数据统计结果分析,单台机组经变频改造后,2009年可节约329.1275万度,折合发电成本:

0.41×329.1275 万kw.h =134.9 万元。

#3、4炉合计节约发电成本135×2=270万元

变频改造投资为275万元,一年左右即可完成投资回报。

四、合同能源管理的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在形式上可以分为 :

a、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

b、分享型能效合同管理业务

c、能源费用托管型能效合同管理业务。

上面所述节能改造项目中,锅炉变频改造项目采用的是分享型能效合同管理业务,确定节能投资与节能收益还款期,在还款期内,节能投资收益大于投资额的部分,双方按比例分成。锅炉烟气余热回收工程项目采用的是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确定项目效益分享期,在分享期内按项目节能量预计的节能效益双方按比例分成。

两者比较来看,分享型能效合同管理业务确定节能投资与节能收益还款期很关健,如果还款期定的长,会稀释节能企业的节能利润,反之还款期定的短,会减少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因此需要合理确定节能项目收益。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相对于节能企业较占优势,在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效益没有把握的前提下往往采用这种模式,以确保投资的回收,甚至低于投资回报,一方面积累行业业绩,另一方面国家对此类投资也有项目补贴,节能服务公司可以通过财政补贴弥补投资回报形成的亏缺。

篇8

进一步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原则,该类项目应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核定征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期短于定期减免税优惠期的处理问题,按照孰低原则,规定对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效益分享期享受上述定期减免税优惠。

110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应税收入与税前扣除匹配的原则,避免这部分资产因税法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大于合同约定管理年限而未折旧期满或摊销结束,77号公告规定部分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77号公告规定了合理分摊的具体办法。即,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二因素的权重各为50%。

77号公告还明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五)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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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概况

我厂目前的生产能力为年产焦炭500万吨,全厂共有6KV和10KV两个等级的电力变压器54台,总容量61060KVA,200KW以上高压电机97台总功率为54270KW,月均用电量在2100万KWh左右,吨焦电耗在60KWh/吨左右,平均月电费1260万元,年用电量2.5亿KWh,年电费在1.5亿元。

从以上数据上看,耗电量和电费数量据大,如何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对当前钢铁行业节能降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竟争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数据分析及改造的依据

我厂的高压负载大多是煤气风机、焦炉除尘风机、干熄焦除尘风机、循环风机和水泵,一般采用液力耦合器进行调速,下面是对运行数据进行技术分析,筛选出具有节能潜力的设备进行改造。

(一)设计参数分析

我国现行的设计规程规定风机的风量裕度为5%-10%,设计时考虑运行时的各种问题,风机的风量和风压富裕度达20-%-30%,其配用的电机也留有很大的余量,如水泵的机械储备系统为1.2,较易和较难启动风机的储备系统分别为1.15-1.26。一般情况下,风机采用调节风门挡板或者阀门,水泵采用调节出口阀来确定设备的运行点,从而使设备的运行效率大幅降低,这种参数不匹配及调节方式不当,损耗了相当一部分耗电量。因此,改进风机和水泵的调节方式是提高风机和水泵降低耗电量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液力耦合器和变频器的节能对比

液力耦合器调速是属于低效的调速方式,其调速的效率等于调速比,其转差损耗变成了测温的升高散发掉了,加上液力耦合器的机械损失和容积损失等于额定传动功率的3%-4%,并且维修成本较高

而高压变频器的运行效率高达96%,并具有改善启动性能,提高调速精度,满足工工艺精度的控制要求,提高产品质量,增加生产效率,延长设备寿命,降低设备噪声的振动,减少设备维修费等特点。

(三)运行数据分析

从以上二点分析得出设备在设计和调速方式上都存在节能的空间,再通过对风机和水泵负载的运行数据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从而找到较大节能效益的设备。

我厂设备负荷的大小,根据生产工艺,由焦炭出炉时间和出炉数进行周期巡环,下面举例,做出对部分代表性设备的运行现场数据分析如表(一)所示:

电机运行数据调查表表(一)

从表中看出,各负载根据生产工艺,存在不同的速度和电流,而电流则根据速度或者流量的不同存在升高和降低,并且调节幅度较大,而周期根据焦炉生产周转时间而定,低速有2/3时间,高速只有1/3时间。而煤气风机和水泵则根据集气管的压力和所需流量进行调节。

而当前而风机类负载采用液力耦合器调速,性能反应迟缓,在低速时转速较低效率也低,存在较大的浪费。而泵类负载为电机直接拖动,没有调速。水泵则采用出口阀开机时进行调节,很少根据负载变化进行调节,也存在较大的浪费。因此你以上负载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空间。

(四)节能空间的计算

由于液力耦合器的调速效率等于调速比,而变频器调速的效率在96%,所以用变频器代替液力耦合器调速的节电率可用下式进行计算:

节电率=变频器的效率-液力耦合器调速比

以一焦环境除尘为例进行电动机的节能分析,

液力耦合器低速时的调速比=低速时转速/电机额定转速=500/991=50.45%

节电率=96%-50.45%=45.55%

由此可见,风机类的节能空间较大,改造尽量选择风机类负载进行。

设备选型及控制方式

从计算出的节电率可看出使用变频器代替液力耦合器调速有较大节电潜力,另外变频器还有以下的优点:1)调速范围宽可达到10:1以上。2)调速精度可达到0.1Hz;3)启动性能平滑,启动电流不会对电网造成冲击,其起动速度也不会对机械设备造成冲击;4)故障率低,维修量少;6)功率因数高,在0.95以上次 。

根据EPC合同乙方提供的广州变频厂家型号,选出改造设备管理型号如表(二)所示。

变频器设备选择表 表(二)

在控制方式上,考虑在变频器故障情况下不能影响生产,采用变频器带旁路系统的控制方式如(图一)和(图二)所示。

实施后的效果

我厂从2010年6月与乙方签订EPC合同,从2010年9年开始实施,到2012年4月止,共完成一期和二期12台设备的变频节能改造,改造后效果较好,下表是各改造设备的节电统计数据:

一期和二期变频器改造设备节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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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国内也有称“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s Company,简称“ESCO”,国内也有称“EMCO”)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类型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在整个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过程中,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资金并在整个节能项目中,为用能单位提供全程的节能技术服务,且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按照节能服务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在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用能单位所有。

另外,根据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的特点,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可约定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予以调整。双方可约定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前期节能服务公司享有节能效益的70%-100%,以确保节能服务公司较快收回成本并获得利润,而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后期,对节能服务公司享有节能效益的比例予以下浮。

(二)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量保证型指用能单位提供项目资金,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的全程技术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按照节能服务合同的约定,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如果在合同期内,节能项目没有达到节能服务公司承诺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则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向用能单位补偿未达到的节能效益,承担违约责任。

在节能量保证型中,节能服务公司不直接承担项目前期投资成本。节能服务公司的主要义务是为用能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保证用能单位的节能成果。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更适合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使用。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

能源费用托管型指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按照节能服务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托管费。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节能服务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节能服务公司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用能单位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以节能效益分享型为主。在行业分布上,节能效益分享型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实施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饭店和商场。在实施时间上,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期限有延长的趋势,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能源费用托管型的托管期则普遍较长,平均超过10年,最长为15年。

随着我国节能服务公司运营管理的不断成熟,目前开始出现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的复合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三、合同能源管理与融资租赁结合的模式探讨

(一)节能服务公司融资模式

在我国目前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多以节能效益分享型为主,而节能效益分享型主要的特点之一,就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投入的全部资金、节能设备和服务,用能单位无需任何资金投资。以节能服务公司为融资主体,作为融资租赁模式中的承租人的具体模式为:(1)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节能服务合同》,确定节能项目合作内容;(2)节能服务公司根据节能项目特点选购节能设备,与租赁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公司与节能服务公司选定的供应商签署《买卖合同》,并向供应商支付购买价款;(3)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交付租赁物;(4)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效益;(5)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节能服务公司无违约的,租赁公司可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则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成后将节能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用能单位;(6)供应商对节能设备提供维护服务。

上述为融资租赁的一般运作流程,而实践中,将租赁物(节能设备)直接交付给用能单位更合理,也更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求及交易实质。在实际交付租赁物时,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确认租赁物的交付,各方可派一名指定人员到用能单位对租赁物接收单进行会签确认起租日。

(二)用能单位融资模式

因节能设备与节能服务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很多大型的工程设备供应商也同时提供节能技术服务,如西门子旗下的SFAE。在此种情况下,用能单位可以作为承租人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向节能服务公司购买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将节能设备租给用能单位使用,并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具体流程为:(1)租赁公司根据用能单位的指定购买节能设备,与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签署《买卖合同》,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节能服务合同》,确定节能项目合作内容和节能效果;(2)租赁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公司向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购买价款;(3)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用能单位交付租赁物;(4)用能单位从节能效益中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5)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提供设备维修、技术服务;(6)租赁期满各方无违约的,用能单位支付留购款,节能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用能单位。

此种模式的关键在于,用能单位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向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购买节能设备的同时约定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及节能效果保证。

(三)节能服务公司兼具融资租赁资质模式

此种模式为节能服务公司同时申请融资租赁资质,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范围后,则同时兼具提供节能技术服务与融资租赁业务的双重职能,为用能单位提供融资服务及节能服务,具体流程为:(1)租赁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节能服务合同》,确定节能项目合作内容,约定节能效益;(2)租赁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根据节能项目特点选购节能设备,与供应商签署《买卖合同》;(3)租赁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融资租赁合同》;(4)租赁公司/节能服务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设备款;(5)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向用能单位交付租赁物;(6)用能单位向租赁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租金;(7)租赁期满各方无违约的,用能单位支付留购款,节能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用能单位。

上述模式从事节能服务可以有效的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缩短磋商、谈判等流程,有效地增强节能服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融资租赁与节能服务公司结合也是目前一种新兴的复合型企业,为未来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趋势之一。

四、融资租赁模式中的相关问题解析

(一)融资租赁公司与节能服务公司资质的申请问题

目前,在我国获得融资租赁资质的方式有三种,即:根据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设立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上述三种方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国均可以从事有关节能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只是在监管上隶属不同的主管部门。

提供节能服务属于提供技术服务类的企业营业范畴,在我国目前属于工商登记范围中的非特许行业,除履行一般在工商部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外,无需特殊部门进行审批,只要具备从事节能服务所需的专业的人员、技术、设备等开展节能服务业务所需条件的均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节能服务公司。

(二)效益分享和风险分担

融资租赁与节能效益结合的难点,在于节能效益具有不确定性,比如由于项目运营条件的变化、能源价格的变化、项目的选择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化等,这些不确定性会导致一些风险,风险的分担和控制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融资租赁需要适度规模的项目,有些项目太小不容易操作成功,项目运营条件的变化也有可能使项目运行发生变化,如运行时间、运行方式、运行范围等发生变化,有可能引起节能效益的变化。各方必须对节能量和节能效益变化的具体细节进行沟通并对效益变化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进行约定。

“十二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行业发展将明显提速,但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节能服务业的发展。租赁业界应充分探讨和拓展融资租赁公司与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方式,实现融资租赁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效结合,以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为我国节能减排任务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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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随着中国LTE产业的不断推进,各类通信基站成倍增长,其用电量和用电成本的迅速飚升已不容忽视。作为具有良好社会责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电信运营商,面临着非常重要的课题——节能降耗。从能耗角度而言,电信企业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高耗能企业,但也是不折不扣的耗能大户。数量众多、体量庞大的通信设备以及设备对环境较为苛刻的要求,决定了通信对能耗的要求。从总耗电统计数据显示,设备用电约占40%,空调用电约占50%,照明用电的耗电比例仅约10%。因此,节能须从节电开始,节电的关键在于基站节能。

近年来,电信运营商投入了不少力量积极推进基站节能降耗的工作,各省市公司既要完成国家和集团公司节能减排的指标,又要保障其经营收入和利润。但在核心指标难以完成的情况下,通过传统的采购方式,投资将会形成新的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的折旧将对省公司利润造成冲击。同时也加大了运维部门的运维成本,传统的投资方式面临着重大挑战。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则是破解上述难题的关键,也是规模化快速推进节能减排的有效措施。目前三大运营商均已在各地市展开小范围的建设,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营商可以有效地减少固定资产投入,通过每年节约的能源费用来支付给第三方服务公司;加快固定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回报率。同时,在合同履行期间,运营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是绑定的。合同方如果不能提供事先约定的产品和服务,将会面临处罚,以此促进运营商、节能服务公司与研究机构进行深入合作,探讨新的能源计量方式,也为下一步能源管理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最终实现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多赢。

2 建设策略

(1)系统可靠性

开展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工作不能以牺牲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违反规范要求为代价,否则,带来的损失很可能会远远大于收益。因此,节能降耗工作应以充分、深入的研究为前提,以细致、全面的方案为指导,以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为根本,以节能降耗、提高效率为最终目标。

(2)方案可行性

节能降耗技术改造方案要结合基站的实际系统构成、运行情况和气候条件等因素进行科学、缜密的分析,尊重客观事物规律,切不可将方法措施绝对化、片面化、机械化。节能的实施方案应全面、有效、有侧重、可实施性强,以实现低成本、高收益、多节能的效果为最高目标。

(3)经济合理性

节能应兼顾经济效益增长,切勿矫枉过正。用先进节能的产品更新替换老旧、高能耗设备固然合理,但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企业资本力量和网络发展能力,孰优孰劣不置可否。实施前期要做好试点工作,关注节能方案的投资回收期。

(4)效果可测性

节能技术使用后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效率如何,都必须有一套健全、可行、有效的评测机制。定性分析相对容易,定量评估则有些难度。

3 基站节能降耗产品分析

(1)智能通风系统

智能通风系统是该技术根据空气动力学的原理,在机房相对的两面墙壁上按不同的高度开两个孔,分别作为出风口和进风口。当室内外环境满足开启条件时,启动风机,不断地引入低温的室外空气,排出高温的室内空气,从而达到降温节能的目的。智能通风设备通常由进风口、出风口和控制器三部分组成,控制器的功能智能化,可与空调联动控制,按预定的程序,根据室内外环境变化情况,执行进/排风或空调机的开/关机控制。智能通风设备适用于基站常年室内外温差大(10℃以上)、通风条件比较好、空气质量好的地区;不宜在外部环境和空气质量较差的地区安装,如灰尘较大的道路和工厂旁、海边或空气污染较重的地区。

(2)智能换热系统

智能换热采用两套独立的循环风道组成,室外冷空气经过管道进入室内换热器,与强制循环流动的室内热空气通过特制形状的金属换热芯体进行热量交换,从而降低室内温度。该设备可以实现与空调机的联动,按预定的程序执行换热器与空调机之间的开/关机控制。该技术的关键部件是换热芯体(又称为能量回收装置),室外空气不进入机房,通过换热芯体内完成热交换作用。智能换热设备适用于基站常年室内外温差大(10℃以上)、空气质量较差的地区,该技术可进行规模推广。

(3)变频/数码蜗旋节能空调

变频/数码蜗旋空调根据外界环境需要调整压缩机工作状态来降低压缩机工作负荷,从而达到空调节能的目的。变频是指空调主机P板上的变频模块根据内机负荷来控制压缩机的转速,从而控制主机的容量输出,变频系统中压缩机的频率和转速是变化的。数码涡旋指的是空调主机的P板控制压缩机PWM阀的开/闭,使压缩机处于卸载/负载状态,利用这两个状态在一个周期中的时间长短来控制主机的容量输出。变频/数码蜗旋空调适用于所有安装空调的基站,其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但实际节能效果还有待进一步验证。

(4)新风一体化空调

当外界温度下降到能够满足室内热负荷要求时,通过微处理控制器使压缩机停止工作,并自动开启电动排气闸,引入外部冷空气进行室内环境温度的控制,以达到设计要求。新风一体化空调适用于低温时间较长、通风条件较好、空气质量好的地区。

(5)空调节能添加剂技术

空调节能添加剂是一种以环烷油为基础,含有多种先进添加成分,性能极强,和制冷剂完全兼容的独特配方产品。空调节能添加剂能大幅提高压缩机性能,防止内部组件氧化,恢复和提高空调能效,缩短运行时间,降低运行噪音,减少设备故障,延长使用寿命,节省维护成本,从而实现节能、增效、深度养护等多重独特功效。空调节能添加剂是目前空调及制冷设备领域提升能效、降低磨损、减少维护最简单、最直接、最有效的节电节能解决方案。

(6)蓄电池温控节能技术

基站内蓄电池要求的环境温度为20℃~25℃,环境温度每升高10℃,蓄电池寿命缩减一半,而其它设备可以在温度为35℃~50℃的环境下工作。蓄电池温控节能技术通过温控机组对电池仓内空气的调节,为蓄电池提供了一个适宜的局部工作环境,可以降低机房、基站内对温度要求不高的设备对空调的需求,从而大大降低机房和基站内部空调的能耗,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4 节能审计分析和节能结果评估

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明确提出,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如何对节能量进行审计、评估,规范节能项目节能量的审核方法、审核程序和审核行为,验证节能技术的成效,评估节能降耗的效果,是直接影响节能工作开展的关键。

4.1 基站节能审计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始前期,第三方节能公司将与运营商一起交流节能技术与合作模式,并深入具体基站现场进行实地调研,了解节能需求和改造前景等。基站节能审计工作具体包括如下:

(1)双方确定试点区域和基站数量,详细收集试点基站和即将改造的基站设备使用、运行成本、运行环境、用电情况等详细的历史数据收集及分析;

(2)已经采取节能措施和目前这些节能措施的现状、节能分析;

(3)基站主要用能系统与设备状况、能源管理体系状况分析,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节能潜力分析;

(4)对试点改造的基站进行节能需求和节能空间分析;

(5)基站各种能耗指标的计算分析、能源成本与能源利用效果评价;

(6)按照不同种类和能耗特点对基站进行分类,满足设计需要;

(7)统计基站运行成本,分析差异的原因,找到能耗的组成比例;

(8)判断节能技术的使用和节能效果的预测节能技改项目的财务分析与经济评价,并双方进行深入讨论。

(9)撰写详尽的节能诊断分析报告。

节能审计工作可由双方组成的项目团队共同完成,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2 节能结果评估

目前,电信运营商对基站环境节能项目使用较为普遍的有以下几种定性的比较评估方法:

(1)节能改造前后COP(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制冷效率)值的测量比较;

(2)利用同一工况的双区域进行功能效果比较;

(3)在稳定负荷下,用挂表的方式对全年同期电费(电量)进行比较;

(4)通过等时间间隔通断累计,进行节能技术投入或不投入的比较。

由于节能技术的属地化特性决定了节能降耗的效果必须依赖现场的环境条件,因此很难通过实验室的仿真来进行测试。实践表明,若在现场做评估,因实际环境的差异,又难以通过精确比较进行定量的节能效果分析,可比性也较差。

参考国外的实践经验,依据美国国家能源部的一项节能效果评估规范IPMVP(International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and Verification Protoc01),可以对项目最后的节能减排效果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估。该规范是讨论节能技术服务公司(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和接受服务方就如何量化节能改善措施、性能及效益的步骤,提供可以用来验证节能效益的最佳实务技巧的一个指导性规范。

5 结束语

截止目前,通信基站节能降耗建设已经有很多成熟的解决方案,并且都取得一定的应用和实践。但对于大部分基站节能项目而言,都是由节能设备供应商单边主导进行操作,行业中缺乏标准,产品品质参差不齐,缺乏必要且行之有效的产品验证和质量控制。加之目前商业模式缺少结合实地环境的定制化环节,已经导致很多省市运营商暴露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基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基站节能改造建设必须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贯穿于整个网络规划建设、日常维护、技术改造等各环节,必须处理好诸如网络安全与节能效果、投入成本与节能回报率等多方面的关系。

随着我国LTE规模建设的不断推进,三大运营商均加大了节能降耗的推进力度,全国越来越多的设备厂商积极与运营商开展深入交流和紧密配合,为运营商提供功能完备、性能卓越的节能降耗解决方案和综合运维解决方案,与运营商一起不断在基站合同能源管理中积累丰富的方案应用、项目管理、实施经验和交付经验,坚持“科学规划、精心准备、分步实施、优质服务”的原则,从而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成本效益俱佳的节能降耗之路。笔者相信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通信基站节能降耗建设,必将为运营商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会得到更加广阔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Vivek Ranadive. 未来之路——预见力:全球化经济大变局下的企业思维革命[M]. 雷嬿恒,译. 北京: 东方出版社, 2008.

[2] 张传福,彭灿,李巧玲. TD-SCDMA通信网络规划与设计[M]. 北京: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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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邓东华(1965-),男,四川绵阳人,南京工程学院后勤集团副总经理,副教授;吴顺富(1965-),男,江苏泰州人,南京工程学院后勤集团水电管理中心经理,高级技师。(江苏南京211167)

基金项目:本文系南京工程学院党建与思政研究基金项目(项目编号:SZ201023)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7-0142-02

高等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基地,在科学、文明方面负有引领社会的责任,理应在建设节约型社会方面率先垂范。节约型校园的创建,既要遵循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般原则,还要在节约文化的传播、具备节约理念和行为的高级专门人才培养中发挥作用,也就是要将节约的理念贯穿于学生学习生活、教师教学科研、校园行政与后勤服务等各个领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获得尽可能大的办学效益。在学校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进行节能改造,积极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模式,在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进一步推进节约型校园的创建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前学校能源利用基本状况

南京工程学院主要耗能形式为电能、热电厂蒸汽和天然气。电能是学校消耗的最主要能源,在学校能源消费成本中占的比例最大,主要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以及空调系统、热水供应、办公设备、照明、电梯、二次供水等方面。在学校全年能耗中学生公寓热水供应所消耗的能源占总能耗相当比例,而热水供应系统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造前主要是由电热锅炉、热电厂蒸汽和燃油燃气锅炉加热产生,损耗大、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成为制约学校节能降耗工作的瓶颈,节能改造势在必行。

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的引入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加拿大、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发展十分迅猛。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用能单位保证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一种节能业务方式。近年来,我国积极引入这一模式,出台了相应的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鼓励政策,并于2010年8月正式颁布了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旨在将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加以大力推广。

南京工程学院的用能系统较为复杂,用能规模比较大,且用能系统新老结合,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量较大,个别设备老化较为严重。学校的工作重点是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后勤服务,由于能源专业技术和专业节能管理人才相对欠缺,尤其是办学资金不足,投入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有限,都是学校进一步搞好节能工作所面临的实际困难。为此经学校相关部门的调研论证,决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来推动学校节能工作,从而为创建节约型高校奠定基础。

三、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方案及优点

合同能源管理类型通常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种。这三种类型各有特点,通过分析比较,结合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热水供应系统运行现状,决定采用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该方式是将学校公寓热水供应系统采用用能整体打包,运用能源系统综合诊断方法,通过综合节能改造,提升整个用能系统的综合能源利用效率。为了确保本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成功实施并获得预期的节能效果,学校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厂家、学校和单位进行调研、考察,并在合同签订前与能源管理公司方开展了详细的项目方案研讨工作,制订了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包括:

1.论证项目节能技改方案,评估项目节能潜力

合同签订前,学校要求能源管理公司做出合同期内将实施的主要节能技改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对这些方案的可行性和节能潜力进行了评估,确保实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目标。

2.界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范围

即项目边界条件,并对项目界定范围内的主要耗能设备,包括学校电锅炉以及换热器及其附属设备等,进行登记造册。项目界定范围内的各主要耗能设备、能量输运系统以及用能末端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与维修等仍由能源公司方负责,学校具有建议和监督管理权;合同期内实施的所有节能技术改造,必需在改造前出具详尽的改造方案和可行性报告,并报学校审核、批准和备案;合同期满后,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所投资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收益将全部归属学校。

3.确定项目能耗基准条件

为简化操作,忽视一些对项目能耗影响较小的因素,确定基准年度的学校公寓热水温度与供应时间、设备老化和自然天气条件的基准条件。当合同年度内,这些条件与基准条件相比,发生较大的改变时进行必要的修正,并约定了相应的修正方法。节能改造项目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全额投资、全权运作,并对节能改造的效果负责,学校无需承担相应风险。

4.确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效益分享原则和项目合同期限

为了避免合同期内每实施一单项节能技改项目,合同双方需进行烦琐的节能量测算与确认工作,同时确保学校方不承担任何风险,确定按项目合同年度核算收入总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学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收益。按照能源管理公司对项目的实际投入改造费用,对学校实际年平均用水量,学校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及合理的收益等因素,经论证最终确定合同年限,这样,既简化了操作,又保证了学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收益。学校在无需太多投入的情况下,从项目启动起即可节省节能改造、能源消耗等费用支出,并且在合同期满后还可得到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所投入的节能设备,继续享受项目所带来的源源不断的节能收益。

5.确定项目结算方法

合同年度内对项目界定范围内消耗的水和电分别装表计量,由能源管理公司按表付费。学校则按照合同年度的合同价格支付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费用。每合同年度末,合同双方根据约定的修正原则对该年度的能耗进行修正,并根据修正的结果进行年度总核算。

6.明确项目管理方法

该项目运行维护由能源管理公司负责,学校派相关部门配合该系统的日常管理并协调与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学校省却对界定范围内能耗设备的节能管理。相对于自主聘请节能专家设计节能方案、采购节能设备、督导施工、聘用工程师操作维护、自行运营,合同能源托管不但避免了学校自主进行节能改造和管理带来的繁冗工作,还降低了学校的运营成本,且更便于学校管理;与此同时,学校可快速提高能源利用整体水平。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通过其专家团队,综合采用成熟的节能技术、稳定高效的节能设备进行项目整体运作,相对于学校自行寻找节能设备,分期分散进行单一节能技术改造,托管之后不但可避免重复投资造成的浪费,而且使学校能源利用整体水平提高,节能收益更有保障。

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效

2010年5月,南京工程学院和能源管理公司正式签订了《学生宿舍热水供应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用空气源热泵供热系统全面取代原供热系统。空气源热泵供热系统从安全管理角度,因水、电系统分离,解决了传统电热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寒冷季节无需电辅助加热器,系统运行节能、高效、安全、可靠。

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学校基于热水供应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正式启动。项目启动后,能源管理公司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在加强管理节能的基础上,先后已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改,组织实施了“空气源热泵系统改造”、“IC卡计量设备更换”及“IC卡计量系统升级改造”、“局部热水管路系统改造”等项目,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从试运行开始至今,系统运行稳定,节能效果良好。如东区8000学生的热供水系统改造前电热锅炉总功率近2400kw,改造后空气源热泵系统总功率为398kw,在服务质量和效果不变的前提下节约电能50%以上。

五、结束语

南京工程学院对学生公寓热水供应系统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模式的实践表明,实行合同能源管理,不但符合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要求,有利于深入挖掘学校的节能潜力,使学校集中精力搞好教学科研工作,切实为学校带来了显著的节能收益。引入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借助有资质、信誉好的专业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和节能技术,全面实施系统的综合节能改造和深度的专业节能管理,在享受到专业化节能服务的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节能管理机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实现学校与节能服务公司的双赢。同时也为学校进一步对用能系统进行全面诊断,加强能源消耗计量与控制,正确评估学校能源系统的现状及节能潜力提供了更为详实的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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