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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一)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平台已经超过5000家,通过各类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超过20万家,跨境电商交易额达4万亿,同比增长30.6%,占进出口总额的14.8%,增速远超同期外贸增速。据统计,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3.75万亿元,同比增长39%,其中我国海外直邮市场交易额达到1290亿元,增速达60%,预计2015年将达到2478亿元。随着国内市场对海外商品需求的增长,跨境电商进口占比将不断提升,到2017年有望达到16.2%。
(二)以江门口岸为例,跨境电商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生态安全隐患
由于跨境电商是以邮包、快件为主进行传递,入境邮件的高速增长导致入境疫病疫情问题愈发突出。其携带的动植物疫情风险呈几何级数增长。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去年初开展跨境电商入境快件的查验业务,业务量不断攀升,2015年前5个月,跨境电商快件1146.95万件,与2014年同比增长446.56倍。今年,截获了600多批禁止进境物,其中包括象牙制品、玳瑁标本、穿山甲鳞片、袋鼠爪子、薰衣草种子、咖啡豆、大米、带虫干花、多肉植物、带土新鲜人参、宠物食品、海参、奶酪及各种肉类制品等等。以上这些都是《进出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明文规定禁止以跨境电商形式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此外,检验检疫人员还从咖啡豆中检出检疫性害虫咖啡小蠹,从澳洲寄来的菜干和韩国寄来的新鲜人参中捉到活虫,从来自澳洲的快件中截获法国野燕麦杆草。试想,这些禁止进境物如果逃过了检验检疫人员的检查,堂而皇之地进入国门,不但严重影响我国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而且外来生物的入侵、生存、定居、繁殖、扩散,其所产生的危害性,也许短期内不会呈现,而是延绵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后人们才能尝到其恶果,后果不堪设想。
二、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检疫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不健全,监管有盲区
检验检疫对邮寄物执法把关的主要法律依据可以归结为“四法三例”,以及《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多数历经十多年未修订,无法完全适应跨境电商迅猛发展的新形势,日常工作的可操作性不强,使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监管欠缺科学性,无法完全跟上跨境电商发展趋势。
(二)执法尺度不一,存在灰色地带
目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监管方面因缺乏现有法规和制度的支持,执法的标准不统一,让人抱有侥幸心理,采取瞒报品名、夹带甚至是实报品名碰运气等方式,企图将国家禁止邮寄或携带的动植物产品冲检入境。
(三)动植物产品风险,公众认知度低
人们在轻点鼠标进行跨境网购时,往往都是随着自己的意愿,比如从澳洲购买带有薰衣草种子的小熊,从新西兰购买鹿筋和鹿尾巴,从韩国购买新鲜的带土人参,从美国购买奇亚籽等等,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购买的海淘品未经检疫而直接入境会给国家带来怎样的生态风险。
三、加强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作为整个进出口贸易中一股至关重要的力量,检验检疫部门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能否正常、持续发展拥有决策权
检验检疫部门应顺势而上,在保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前提下,遵循跨境电子商务规律,创新理念和方法,尽快修订跨境电商动植物产品的风险监管的政策法规,规范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商的执法行为,为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增加法规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如:对跨境电商企业实行“备案+诚信+全申报”的管理模式,实行全备案管理,制定“电商主体责任制度、监督抽查制度、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制度、诚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召回制度”等多项保障制度。对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实行全申报及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171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名录》以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物品一览表》等。通过负面清单管理,将关口前移,管好准入动植物产品,降低检疫风险。
(二)检验检疫机构要充分利用雄厚的技术力量,建立与国内外监管机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统一的安全风险预警平台
定时收集国外有关动植物产品的法律法规以及疫情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监管部门、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及公众发出相关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疫病疫情传入国境。
(三)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公众大力宣传检验检疫有关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的规定,提高公众对入境动植物产品的风险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
让公众明白什么能买,什么不能买;提高公众对检验检疫的认知度,引导社会全员共同监管,共同守法。将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没经检疫而进入国内的危害性及风险广而告之,加大查获的案例公开报道力度,使公众能直观生动地意识到动植物产品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腾泰翼运营大数据中心.
2015年中国跨境进口电商市场专题研究报告[DB/OL].http://wenku.baidu.
com
[2]梁瑜,王东胜,习清.入境快件检验检疫质量控制政策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2(19):71―72
[3]罗世鹏,叶丽贞.如何防范跨境电商中违禁动植物产品“冲检”入境―兼谈“放管结合”的江门模式[J].南粤国检,2015(62)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是跨地域,跨国家之间的贸易,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会考虑各国政治,法律环境的不同。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我国的《合同法》相关对国际电子商务的界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可被定义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以上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可以清楚的看到电子商务合同不同于传统企业商务合同的特点。电子商务合同,主要签订合同是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以发送电子邮件或者数据电文等方式签订的电子协议。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企业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对条款的商讨,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过程,大多也是在网络环境下商议的。而以此方式所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应该是在满足双方利益,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完成的电子协议。
二、跨境电商签订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的风险
依托飞速发展的计算机互联网,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凶猛的态势。而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使得跨境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谈判,签订电子合作合同。与传统贸易相比,节约大量时间与成本,为企业赢得更广阔的市场与客户群。随着跨境电商的增多,各种因此而产生的电商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因合同签订而产生的问题,也随之增多。
1.法律环境
由于跨境电商的兴起和迅猛发展,我国法律尚未对这一类型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做出适用的法律规范。我国所颁布《合同法》多涉及“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等传统商贸形式的合同。而跨境电商所采取的多数为电子化,数字化合同。对跨不同国家,不同法律环境下所签订的非纸质化合同。如何确定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时间,何时正式生效等问题,各国法律都有不同的规定,如果不了解清楚,势必会带来风险,对企业造成损失。
2.技术安全
由于跨境电商多采取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签订合同,所以在企业签订确认等方面,需要相关技术设备的支持,来完成传统合同签订中的签名,盖章等环节。而电子签名的认可度,辨析度,安全性等问题,也会给跨境电商在合同签订中带来风险。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导致软件的发展应用,更新速度极快,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何保证技术设备不会给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带来影响,也是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3.具体条款
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过程中,签订合同的双方会因各自企业利益而进行相互协商。而整个过程也是通过互联网为媒介,以电子形式进行表达和传递。在具体项目,价款,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物流等细节方面都会进行具体的协商。而在签订过程中,不在是传统贸易式的面对面签订。所以,在签订前,如何确认具体条款是否符合双方利益,是否表达准确,沟通及时,也是跨境电商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时要考虑的。
三、实施合同审计
合同审计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在日益复杂的市场中,多数企业会遭遇越权签约,盲目签约,不履行签约等情况的出现。而在互联网经济下的跨境电商企业,所要面临的电子合同所带来的相关风险也会随之增加。为减少因签订不合理合同所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跨境电商企业可对电子商务合同采取内部审计,以达到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的。
1.“该签不该签”
跨境电商多与别国进行贸易往来,在进行电子合同签订前,应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以确保合同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对合同所涉及到的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政治体制做有关调查,以确保合同在签订后能够顺利实施。避免因法律条款,政治体制冲突,使得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对企业造成损失。
2.“能签不能签”
跨境电商与其他国家企业进行电子合同签订时,因为是跨地域电子贸易,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因对合作方签约企业的技术水平,资质能力等多方面进行仔细考察,审核。以确保合同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与此同时,在电子合同签订中,内部审计人员还要监督,合同签订的方式,合作国企业能否具备有电子商务合同签订的相关设备能力。如果对方企业所处地偏僻,设备、网络等技术水平无法保证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顺利进行。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法,或改为传统面签方式以降低风险。
(一)隐私风险
由于用户在进行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网络经验者都会要求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登记个人信息资料。但是如果企业并没有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而有所泄露,从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情绪,造成消费者对企业产生不满情绪。同时在境外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整理从而建立起消费者信息资料数据库,并且还会通过一种有价的形式向第三方出售,这就违反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销售书本和报刊已经被众多的企业所应用,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隐藏着关于著作权的法律风险。由于传统的著作权法是以实物为著作载体,而境外电子商务开始出现一种电子文档和课件浏览的销售方式。在进行电子交易过程中,企业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购买者对书本和报刊信息的随意传播,同时也无法保证对其他用户的复制和拷贝,极易对原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一定的侵犯,从而引发著作权法律问题。
(三)商务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在交易的过程中需进行电子支付,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面临着巨大的虚拟诈骗风险。境外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风险主要是一种国际性的非法交易活动,参与境外电子商务的企业,并没有按照合法的方式来进行贸易交易,造成企业与用户之间经济利益的损害。根据实际数据资料显示,大约有1亿的境内在线消费者受到虚假信息的侵害,所骗取的金额也是相当的高。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上并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评判标准,从一定程度上给许多的不法企业以及个人提供了洗钱的可能性。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平台比较多,从而给个别机构提供了p骗和违法违规的机会,使得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跨境消费上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导致境外电子商务交易存在法律风险。
(四)货物税收风险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邮递物品的过程中会存在个体小,以及总量大和种类比较分散的现象。企业为了能够逃避税收问题,开始进行多次邮递以及蚂蚁搬家的形式进行运送大量的货物。而小型电商开始以混淆自用物品与代购物品的方式来逃避税收。从整体问题上来看使得海关征税难度系数变高,导致国家的征税问题存在较大的漏洞。针对规模较大的企业,为了能够减少生产成品,降低税费,不惜采取一种走私的方式来进行逃避税收,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安全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五)电子支付风险
一是不同国家之间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冲突的风险以及国家法律与国际电子支付风险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跨境电子商务中适用哪个国家的监管法律体系还存在争议和模糊的地方。二是传统金融业务法律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发行电子货币的法律界定及范围,电子支付服务主体资格的确定,电子支付服务活动的监管缺少技术性高、层次较高的法律规定等等。三是洗钱的风险,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活动具有更强的隐蔽性,这给电子支付造成法律上的连带风险。此外,电子支付还面临客户隐私权、网络交易等其他方面的法律风险,这就要求银行在从事新的电子支付业务时必须对其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
二、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一)构建中国境外电商法律制度,细化防范对象
针对我国境外电子商务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在构建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必须要满足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需要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新格局。由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政策的制定具有滞后性,而且结构框架散落程度较高,从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国际发展步伐。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全球性的特色。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对世界电子经济的拉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法律的建立上也必须要顺应世界电子商务立法要求,尽最大可能的以经济的互动性来拉动法律法规的呼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的《电子商务模式规范》中的基础理论部分,针对国际电子商务中所存在的基本问题以及电子商务操作流程中相关规范进行了分析和概述,为我国境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4]。
(二)适时更新法律法规,统一规范行邮渠道流程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是多变的,市场竞争比较的激励。为了能够尽最大可能的使法律法规适应境外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就必须要适时进行变革和更新保证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监督性。针对跨境邮递问题,需根本包裹的大小制定相应精细化的完税价格表。同时也需对跨境电商主要经营的服饰以及母婴和化妆品制定明确的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对各类品牌进行有针对性的区别定价,从而使各项价格标准能够更加的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针对邮递问题一定要制定相关的法律统一规范行邮渠道流程,降低一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利,从源头上制止恶意虚报和瞒报的逃避税款行为,从根本上降低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主观随意性,使我国境外电子商务各项流程能够更加的合理化和标准化,促进我国对外经济的增长。
(三)强化征税监管力度,建立电商企业信用评级系统
为了能够提高境外电商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可对经营跨境电子商务的各企业在行邮通关渠道上建立类似的信用分类评级制度,从而来设立相应的评价标准,科学有效的对电商企业进行公平公正的分类。海关单一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境外电商需求,必须针对实际情况建立综合的监管模式。针对高资锌企业需提供一定程度的通关便利,提升整体的通关效率,是电商企业与海关之间实现双赢的局面。将境外电子商务企业纳入信息化通关管理系统从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的解决跨境电商小额贸易无法获取结汇的问题,有效的避免了境外洗钱的监管风险,提高了境外电商监督管理效率。
作者简介:张鑫(1981-),女,河北省安平县,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电子商务。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依靠互联网和国际物流,以门槛低、环节少、成本低、周期短等优势,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增长也十分迅速,交易规模从2008年的08万亿元[1]迅速增长到2016年的63万亿元[1][3],预计2018年进出口跨境电商整体交易规模将达到88万亿元。跨境电子商务给进出境营销渠道带来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直接通过跨境网络平台选购自用商品,“海淘”“海代”等成为流行的购物方式。[3]跨境电子商务的B2C和C2C模式涉及个人客户,这些个人客户的网购物品往往通过邮政或快递进行运递。[2]在跨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形势下,通过快件渠道进境的网购个人自用物品数量也迅猛增长。
为适应外贸发展新形势,满足境内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支持快件企业拓展业务范围,规范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实现个人自用物品“通得快,管得住”的目标,研究如何有效防控进境快件中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通过对杭州机场口岸的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面临的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分析,就如何有效防控检验检疫监管风险进行了探讨,并对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的检验检疫监管进行了探索。
1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存在的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分析
进境快件人自用物品按照来源可以分为亲友赠送物品、个人自有旧物品、网购个人自用物品等。其种类主要有服装、电子产品、玩具、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也有部分个人物品涉及植物繁殖材料、肉类制品、特殊物品等高风险产品,种类非常复杂,在检验检疫监管中存在多种风险。
从近年来杭州机场口岸入境快件的截获物来看,种类多样,有土壤、水产品、植物种子、肉类制品、木质包装、眼角膜、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等,这些截获物大多是个人物品,大多存在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全、申报信息不准确等情况。杭州机场办分别从申报为首饰品的快件中截获了300多只多异瓢虫;从申报为塑料管的快件中发现200支装有活体黑腹果蝇的试管;从申报为书籍的快件中再次截获活体黑腹果蝇;从申报为瓷器装饰品的快件中发现马友鱼干、花胶和干贝等海产品;更从一批申报为麦片礼盒的快件中发现大豆,并首次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大豆北方茎溃疡病菌。分析原因存在快件企业或所有人不如实申报,有意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可能;也存在快件企业或所有人对快件物品不清楚其存在的检验检疫风险,在申报时不能准确提供有关信息的可能。然而现状是检验检疫机构获取的快件信息主要来自快件企业的申报和航空货站的信息,在获取到的快件信息不准确的情况下,难以进行有效监管。
因此在准确全面掌握快件信息的情况下,进境快件中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风险:①涉及禁止进境物品;②存在动植物检疫风险;③存在卫生检疫风险;④存在检验风险;⑤超出合理自用范围;⑥其他不利于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和生物安全等方面的风险。
2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有关工作依据
21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部门规章
221《出进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3号令)
(1)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进境快件实行分类管理:C类: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
(2)第十九条“进境快件的检验检疫:(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222《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43号令)
第三十二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22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44号令)
(1)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2)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根据以上工作依据规定,对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采取实施检疫、免予检验的方式。针对以上风险分析,为有效防控进境快件个人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实现个人自用物品“通得快,管得住”的目标,结合杭州机场实际,研究认为进境快件个人物品检验检疫监管可采取以下措施。
31备案管理
对拟从事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的企业和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进行备案。
(1)企业备案。对拟从事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的企业开展事前备案工作,对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电商和快件企业进行资质核查。备案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企业备案表、企业合法经营及资质证明材料、物流企业、电商、平台运营商等合作协议、检验检疫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经备案的企业才能从事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
(2)商品备案。快件个人自用物品进境前需事先备案,提供企业备案号、商品品名、型号规格、HS编码、价值、原产地等详细信息。备案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商品备案表、商品在境内外合法销售的官方批准部门和文件信息等资料、检验检疫需要的其他材料等。经备案的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才能进境,下次进境如有未经备案的商品,该商品需备案才能进境;商品因质量安全卫生原因受到消费警示或官方禁止销售的,取消商品备案资质,禁止入境。
32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网购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仅限于在生产国合法公开销售、符合特定标准、有定形包装的个人消费品。为规范快件中的个人自用物品,有效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对个人自用物品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并及时更新维护。以下商品不能以快件个人自用物品形式进境:
(1)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际双边、多边协定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的。
(2)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内的(第1712号公告)。
(3)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的《进出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号)第三条所列的物品。
(4)国家农业部、质检总局等主管部门的预警信息、规定等限制进境的。
(5)未列明质量安全标准或执行质量安全标准不符的。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以及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民族信仰、公共安全风险的。
33在商品品质和自用范围上加强监管
331加强商品品质监管
(1)经备案的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才能申报进境。
(2)商品因质量安全卫生原因受到消费警示或官方禁止销售的,采取取消商品备案资质和禁止进境的措施。
(3)个人物品申报和查验时发现未经备案的商品,采取不得进境的措施,记录快件企业的信用情况,信用差或不经备案运递个人物品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企业备案资质。
332加强商品自用范围监管
为防范不法商家利用个人物品的名义进行蚂蚁搬家式的进境再销售,企图逃避检验检疫监管,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在商品备案时,参照海关部门审定的商品价值和个人物品自用合理数量,要求快件企业在境外收件时限定每票个人物品进境数量和次数,实现从源头上规范个人物品自用数量。个人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或购买次数超过规定次数的,按普通货物报检、退运或销毁处理。原则上来自港、澳、台的货值不超过800元,来自国外的货值不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但数量只有一件且不可分割的可认定为个人自用物品;半年之内同种个人自用物品进境不得超过6次。
(2)申笫碧峁┦占人身份证明影印件、个人自用声明,抽查跟踪个人物品快件最终派送情况,要求快件企业提供妥投信息并进行电话验证,实际用途与申报不相符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个人物品实施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企业备案资质。
(3)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快件企业系统和快件电子监管系统,抽查统计收件人进口情况。通过电话抽查验证用途真实性,跟踪快件最终派送情况。
(4)将随机抽查或者后续跟踪中发现并非个人自用的,督促快件企业加强管理,并将相关收发货人列入黑名单中,以加强对相关收发货人运递快件的监管。
34实施申报前检疫
为有效防范进境快件中个人自用物品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风险,避免疫病和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应对进境快件在卸下飞机后实施申报前检疫,对来自疫区的快件实施卫生检疫除害处理,使用通道式放射性检测仪对快件在进仓时进行放射性检测,并使用X光机和CT机对进境快件进行检查。
35强化信用管理,保证申报数据准确性
快件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关系到后续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是否得当,为准确掌握快件信息,确保快件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应按照质检总局对报检企业和报检员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快件企业的信用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快件企业加大查验力度,督促快件企业在收件时严格把关,在采集快件信息时全面准确,在申报快件信息时如实申报。对随机抽查中发现快件品名等实际信息与申报不符的,按照相关规定降低其信用等级,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36使用信息化手段对申报数据进行筛查
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信息化监管是有效防控检验检疫风险的重要手段。利用杭州机场办的快件检验检疫监管系统对快件的HS编码、品名、来源地、收发货人、价值、数重量等信息进行筛查,对涉及禁止入境的、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在负面清单内的快件个人物品,全部实施查验;对设置的规则未筛查到的快件个人物品,按照快件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随机抽查,并审查不涉及禁止入境物和检疫的个人物品是否在备案范围内。
37实施分类管理
371禁止进境物
在禁止进境清单内的个人物品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372涉及卫生检疫的个人物品
(1)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的入境快件,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量为限。
(2)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细胞的入境快件,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时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放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373涉及动植物检疫的个人物品
(1)入境植物繁殖材料,在申报时需要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可以到浙江局申请补办。
(2)其他应当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作为快件入境的,货主或者其人应当提供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新鲜水果、蔬菜、烟叶(不含烟丝)等植物产品禁止入境。需要取样检测的植物产品,检测合格后放行;检测不合格的作检疫处理或者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其余植物产品现场检疫合格后放行。
(4)入境栽培介质在申报时需要提供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入境快件携带木质包装的,需要进行木质包装的法检申报。
(6)入境生物物种资源需要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
(7)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境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境证明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指定口岸进境。
(8)入境快件为活动物的,应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且每次限1只。
(9)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产品禁止入境;肉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蛋及其制品、燕窝、油脂类动物产品禁止入境;未加工的皮毛绒、鬃、尾、骨、蹄、角、动物油脂以及动物源性饲料,需要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动物检疫证书;加工过的皮毛绒需要提供输出国动物检疫证书。
(10)入境转基因生物材料,需要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又参镆咔榱餍械墓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等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应当事先向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
374其他个人物品
对不涉及禁止入境物和检疫仅涉及商品检验的进境个人自用物品,免予检验。
4监管措施有效性分析
以上监管措施开展事前备案,提前掌握涉及检验检疫监管的个人物品情况,将采购渠道不正规、销售不合法、官方禁止进境等问题物品提前拒于国门之外,为有效防范检验检疫风险监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对快件企业、电商企业、网络交易平台等企业实行备案准入控制,只有符合条件且诚信经营的相关企业才可以开展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引导其遵守和接受检验检疫法规监管。个人物品报检清关时,检验检疫不直接与收发件人发生联系,减少舆情风险。对商品备案时,要求按限定的个人物品数量和次数交易商品;要求境外发件时提供境内收件人的报检资料(身份证明、自用声明等),有效防范了蚂蚁搬家式逃漏检行为。实施的分类管理针对性强,能有效防范检疫风险。通过事前备案、事中把关和事后监管等方式,有效防范检验检疫执法风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