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范文

时间:2023-06-20 17: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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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风险及防范

篇1

一、背景

(一)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平台已经超过5000家,通过各类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超过20万家,跨境电商交易额达4万亿,同比增长30.6%,占进出口总额的14.8%,增速远超同期外贸增速。据统计,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3.75万亿元,同比增长39%,其中我国海外直邮市场交易额达到1290亿元,增速达60%,预计2015年将达到2478亿元。随着国内市场对海外商品需求的增长,跨境电商进口占比将不断提升,到2017年有望达到16.2%。

(二)以江门口岸为例,跨境电商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生态安全隐患

由于跨境电商是以邮包、快件为主进行传递,入境邮件的高速增长导致入境疫病疫情问题愈发突出。其携带的动植物疫情风险呈几何级数增长。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去年初开展跨境电商入境快件的查验业务,业务量不断攀升,2015年前5个月,跨境电商快件1146.95万件,与2014年同比增长446.56倍。今年,截获了600多批禁止进境物,其中包括象牙制品、玳瑁标本、穿山甲鳞片、袋鼠爪子、薰衣草种子、咖啡豆、大米、带虫干花、多肉植物、带土新鲜人参、宠物食品、海参、奶酪及各种肉类制品等等。以上这些都是《进出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明文规定禁止以跨境电商形式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此外,检验检疫人员还从咖啡豆中检出检疫性害虫咖啡小蠹,从澳洲寄来的菜干和韩国寄来的新鲜人参中捉到活虫,从来自澳洲的快件中截获法国野燕麦杆草。试想,这些禁止进境物如果逃过了检验检疫人员的检查,堂而皇之地进入国门,不但严重影响我国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而且外来生物的入侵、生存、定居、繁殖、扩散,其所产生的危害性,也许短期内不会呈现,而是延绵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后人们才能尝到其恶果,后果不堪设想。

二、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检疫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不健全,监管有盲区

检验检疫对邮寄物执法把关的主要法律依据可以归结为“四法三例”,以及《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多数历经十多年未修订,无法完全适应跨境电商迅猛发展的新形势,日常工作的可操作性不强,使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监管欠缺科学性,无法完全跟上跨境电商发展趋势。

(二)执法尺度不一,存在灰色地带

目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监管方面因缺乏现有法规和制度的支持,执法的标准不统一,让人抱有侥幸心理,采取瞒报品名、夹带甚至是实报品名碰运气等方式,企图将国家禁止邮寄或携带的动植物产品冲检入境。

(三)动植物产品风险,公众认知度低

人们在轻点鼠标进行跨境网购时,往往都是随着自己的意愿,比如从澳洲购买带有薰衣草种子的小熊,从新西兰购买鹿筋和鹿尾巴,从韩国购买新鲜的带土人参,从美国购买奇亚籽等等,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所购买的海淘品未经检疫而直接入境会给国家带来怎样的生态风险。

三、加强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作为整个进出口贸易中一股至关重要的力量,检验检疫部门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能否正常、持续发展拥有决策权

检验检疫部门应顺势而上,在保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前提下,遵循跨境电子商务规律,创新理念和方法,尽快修订跨境电商动植物产品的风险监管的政策法规,规范检验检疫机构对跨境电商的执法行为,为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增加法规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如:对跨境电商企业实行“备案+诚信+全申报”的管理模式,实行全备案管理,制定“电商主体责任制度、监督抽查制度、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制度、诚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召回制度”等多项保障制度。对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实行全申报及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171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名录》以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物品一览表》等。通过负面清单管理,将关口前移,管好准入动植物产品,降低检疫风险。

(二)检验检疫机构要充分利用雄厚的技术力量,建立与国内外监管机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统一的安全风险预警平台

定时收集国外有关动植物产品的法律法规以及疫情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监管部门、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及公众发出相关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疫病疫情传入国境。

(三)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公众大力宣传检验检疫有关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的规定,提高公众对入境动植物产品的风险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

让公众明白什么能买,什么不能买;提高公众对检验检疫的认知度,引导社会全员共同监管,共同守法。将跨境电商入境动植物产品没经检疫而进入国内的危害性及风险广而告之,加大查获的案例公开报道力度,使公众能直观生动地意识到动植物产品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腾泰翼运营大数据中心.

2015年中国跨境进口电商市场专题研究报告[DB/OL].http://wenku.baidu.

com

[2]梁瑜,王东胜,习清.入境快件检验检疫质量控制政策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2012(19):71―72

[3]罗世鹏,叶丽贞.如何防范跨境电商中违禁动植物产品“冲检”入境―兼谈“放管结合”的江门模式[J].南粤国检,2015(62)

篇2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是跨地域,跨国家之间的贸易,在签订贸易合同时会考虑各国政治,法律环境的不同。结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我国的《合同法》相关对国际电子商务的界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可被定义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以上对电子商务合同的定义可以清楚的看到电子商务合同不同于传统企业商务合同的特点。电子商务合同,主要签订合同是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以发送电子邮件或者数据电文等方式签订的电子协议。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企业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对条款的商讨,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过程,大多也是在网络环境下商议的。而以此方式所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应该是在满足双方利益,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完成的电子协议。

二、跨境电商签订电子商务合同中存在的风险

依托飞速发展的计算机互联网,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凶猛的态势。而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使得跨境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谈判,签订电子合作合同。与传统贸易相比,节约大量时间与成本,为企业赢得更广阔的市场与客户群。随着跨境电商的增多,各种因此而产生的电商问题也越来越多,其中,因合同签订而产生的问题,也随之增多。

1.法律环境

由于跨境电商的兴起和迅猛发展,我国法律尚未对这一类型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做出适用的法律规范。我国所颁布《合同法》多涉及“书面形式”“书面合同”等传统商贸形式的合同。而跨境电商所采取的多数为电子化,数字化合同。对跨不同国家,不同法律环境下所签订的非纸质化合同。如何确定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时间,何时正式生效等问题,各国法律都有不同的规定,如果不了解清楚,势必会带来风险,对企业造成损失。

2.技术安全

由于跨境电商多采取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签订合同,所以在企业签订确认等方面,需要相关技术设备的支持,来完成传统合同签订中的签名,盖章等环节。而电子签名的认可度,辨析度,安全性等问题,也会给跨境电商在合同签订中带来风险。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导致软件的发展应用,更新速度极快,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何保证技术设备不会给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带来影响,也是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3.具体条款

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过程中,签订合同的双方会因各自企业利益而进行相互协商。而整个过程也是通过互联网为媒介,以电子形式进行表达和传递。在具体项目,价款,交易方式,支付方式,物流等细节方面都会进行具体的协商。而在签订过程中,不在是传统贸易式的面对面签订。所以,在签订前,如何确认具体条款是否符合双方利益,是否表达准确,沟通及时,也是跨境电商在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时要考虑的。

三、实施合同审计

合同审计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在日益复杂的市场中,多数企业会遭遇越权签约,盲目签约,不履行签约等情况的出现。而在互联网经济下的跨境电商企业,所要面临的电子合同所带来的相关风险也会随之增加。为减少因签订不合理合同所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跨境电商企业可对电子商务合同采取内部审计,以达到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的。

1.“该签不该签”

跨境电商多与别国进行贸易往来,在进行电子合同签订前,应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以确保合同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对合同所涉及到的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政治体制做有关调查,以确保合同在签订后能够顺利实施。避免因法律条款,政治体制冲突,使得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对企业造成损失。

2.“能签不能签”

跨境电商与其他国家企业进行电子合同签订时,因为是跨地域电子贸易,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因对合作方签约企业的技术水平,资质能力等多方面进行仔细考察,审核。以确保合同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与此同时,在电子合同签订中,内部审计人员还要监督,合同签订的方式,合作国企业能否具备有电子商务合同签订的相关设备能力。如果对方企业所处地偏僻,设备、网络等技术水平无法保证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顺利进行。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法,或改为传统面签方式以降低风险。

篇3

(一)隐私风险

由于用户在进行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网络经验者都会要求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登记个人信息资料。但是如果企业并没有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而有所泄露,从一定程度上会引起消费者的不满情绪,造成消费者对企业产生不满情绪。同时在境外电子商务过程中,企业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整理从而建立起消费者信息资料数据库,并且还会通过一种有价的形式向第三方出售,这就违反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知识产权法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销售书本和报刊已经被众多的企业所应用,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隐藏着关于著作权的法律风险。由于传统的著作权法是以实物为著作载体,而境外电子商务开始出现一种电子文档和课件浏览的销售方式。在进行电子交易过程中,企业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购买者对书本和报刊信息的随意传播,同时也无法保证对其他用户的复制和拷贝,极易对原作者的著作权造成一定的侵犯,从而引发著作权法律问题。

(三)商务交易风险

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在交易的过程中需进行电子支付,从一定程度上就会面临着巨大的虚拟诈骗风险。境外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风险主要是一种国际性的非法交易活动,参与境外电子商务的企业,并没有按照合法的方式来进行贸易交易,造成企业与用户之间经济利益的损害。根据实际数据资料显示,大约有1亿的境内在线消费者受到虚假信息的侵害,所骗取的金额也是相当的高。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国际上并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评判标准,从一定程度上给许多的不法企业以及个人提供了洗钱的可能性。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平台比较多,从而给个别机构提供了p骗和违法违规的机会,使得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跨境消费上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导致境外电子商务交易存在法律风险。

(四)货物税收风险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在邮递物品的过程中会存在个体小,以及总量大和种类比较分散的现象。企业为了能够逃避税收问题,开始进行多次邮递以及蚂蚁搬家的形式进行运送大量的货物。而小型电商开始以混淆自用物品与代购物品的方式来逃避税收。从整体问题上来看使得海关征税难度系数变高,导致国家的征税问题存在较大的漏洞。针对规模较大的企业,为了能够减少生产成品,降低税费,不惜采取一种走私的方式来进行逃避税收,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安全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五)电子支付风险

一是不同国家之间风险监管法律制度冲突的风险以及国家法律与国际电子支付风险监管规则之间的冲突,跨境电子商务中适用哪个国家的监管法律体系还存在争议和模糊的地方。二是传统金融业务法律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支付发展的需要。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发行电子货币的法律界定及范围,电子支付服务主体资格的确定,电子支付服务活动的监管缺少技术性高、层次较高的法律规定等等。三是洗钱的风险,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洗钱活动具有更强的隐蔽性,这给电子支付造成法律上的连带风险。此外,电子支付还面临客户隐私权、网络交易等其他方面的法律风险,这就要求银行在从事新的电子支付业务时必须对其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

二、跨境电子商务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一)构建中国境外电商法律制度,细化防范对象

针对我国境外电子商务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在构建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必须要满足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需要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新格局。由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政策的制定具有滞后性,而且结构框架散落程度较高,从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国际发展步伐。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全球性的特色。中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对世界电子经济的拉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法律的建立上也必须要顺应世界电子商务立法要求,尽最大可能的以经济的互动性来拉动法律法规的呼应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的《电子商务模式规范》中的基础理论部分,针对国际电子商务中所存在的基本问题以及电子商务操作流程中相关规范进行了分析和概述,为我国境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4]。

(二)适时更新法律法规,统一规范行邮渠道流程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是多变的,市场竞争比较的激励。为了能够尽最大可能的使法律法规适应境外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就必须要适时进行变革和更新保证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监督性。针对跨境邮递问题,需根本包裹的大小制定相应精细化的完税价格表。同时也需对跨境电商主要经营的服饰以及母婴和化妆品制定明确的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对各类品牌进行有针对性的区别定价,从而使各项价格标准能够更加的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针对邮递问题一定要制定相关的法律统一规范行邮渠道流程,降低一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利,从源头上制止恶意虚报和瞒报的逃避税款行为,从根本上降低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主观随意性,使我国境外电子商务各项流程能够更加的合理化和标准化,促进我国对外经济的增长。

(三)强化征税监管力度,建立电商企业信用评级系统

为了能够提高境外电商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可对经营跨境电子商务的各企业在行邮通关渠道上建立类似的信用分类评级制度,从而来设立相应的评价标准,科学有效的对电商企业进行公平公正的分类。海关单一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境外电商需求,必须针对实际情况建立综合的监管模式。针对高资锌企业需提供一定程度的通关便利,提升整体的通关效率,是电商企业与海关之间实现双赢的局面。将境外电子商务企业纳入信息化通关管理系统从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的解决跨境电商小额贸易无法获取结汇的问题,有效的避免了境外洗钱的监管风险,提高了境外电商监督管理效率。

作者简介:张鑫(1981-),女,河北省安平县,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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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依靠互联网和国际物流,以门槛低、环节少、成本低、周期短等优势,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增长也十分迅速,交易规模从2008年的08万亿元[1]迅速增长到2016年的63万亿元[1][3],预计2018年进出口跨境电商整体交易规模将达到88万亿元。跨境电子商务给进出境营销渠道带来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直接通过跨境网络平台选购自用商品,“海淘”“海代”等成为流行的购物方式。[3]跨境电子商务的B2C和C2C模式涉及个人客户,这些个人客户的网购物品往往通过邮政或快递进行运递。[2]在跨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形势下,通过快件渠道进境的网购个人自用物品数量也迅猛增长。

为适应外贸发展新形势,满足境内广大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支持快件企业拓展业务范围,规范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实现个人自用物品“通得快,管得住”的目标,研究如何有效防控进境快件中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通过对杭州机场口岸的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面临的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分析,就如何有效防控检验检疫监管风险进行了探讨,并对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的检验检疫监管进行了探索。

1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存在的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分析

进境快件人自用物品按照来源可以分为亲友赠送物品、个人自有旧物品、网购个人自用物品等。其种类主要有服装、电子产品、玩具、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也有部分个人物品涉及植物繁殖材料、肉类制品、特殊物品等高风险产品,种类非常复杂,在检验检疫监管中存在多种风险。

从近年来杭州机场口岸入境快件的截获物来看,种类多样,有土壤、水产品、植物种子、肉类制品、木质包装、眼角膜、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等,这些截获物大多是个人物品,大多存在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全、申报信息不准确等情况。杭州机场办分别从申报为首饰品的快件中截获了300多只多异瓢虫;从申报为塑料管的快件中发现200支装有活体黑腹果蝇的试管;从申报为书籍的快件中再次截获活体黑腹果蝇;从申报为瓷器装饰品的快件中发现马友鱼干、花胶和干贝等海产品;更从一批申报为麦片礼盒的快件中发现大豆,并首次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大豆北方茎溃疡病菌。分析原因存在快件企业或所有人不如实申报,有意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可能;也存在快件企业或所有人对快件物品不清楚其存在的检验检疫风险,在申报时不能准确提供有关信息的可能。然而现状是检验检疫机构获取的快件信息主要来自快件企业的申报和航空货站的信息,在获取到的快件信息不准确的情况下,难以进行有效监管。

因此在准确全面掌握快件信息的情况下,进境快件中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风险:①涉及禁止进境物品;②存在动植物检疫风险;③存在卫生检疫风险;④存在检验风险;⑤超出合理自用范围;⑥其他不利于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和生物安全等方面的风险。

2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有关工作依据

21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2部门规章

221《出进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3号令)

(1)第十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出进境快件实行分类管理:C类: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

(2)第十九条“进境快件的检验检疫:(三)对C类快件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222《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43号令)

第三十二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22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144号令)

(1)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2)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根据以上工作依据规定,对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采取实施检疫、免予检验的方式。针对以上风险分析,为有效防控进境快件个人物品检验检疫监管风险,实现个人自用物品“通得快,管得住”的目标,结合杭州机场实际,研究认为进境快件个人物品检验检疫监管可采取以下措施。

31备案管理

对拟从事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的企业和进境的个人自用物品进行备案。

(1)企业备案。对拟从事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的企业开展事前备案工作,对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商、电商和快件企业进行资质核查。备案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企业备案表、企业合法经营及资质证明材料、物流企业、电商、平台运营商等合作协议、检验检疫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经备案的企业才能从事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

(2)商品备案。快件个人自用物品进境前需事先备案,提供企业备案号、商品品名、型号规格、HS编码、价值、原产地等详细信息。备案时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商品备案表、商品在境内外合法销售的官方批准部门和文件信息等资料、检验检疫需要的其他材料等。经备案的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才能进境,下次进境如有未经备案的商品,该商品需备案才能进境;商品因质量安全卫生原因受到消费警示或官方禁止销售的,取消商品备案资质,禁止入境。

32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网购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仅限于在生产国合法公开销售、符合特定标准、有定形包装的个人消费品。为规范快件中的个人自用物品,有效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对个人自用物品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并及时更新维护。以下商品不能以快件个人自用物品形式进境:

(1)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际双边、多边协定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的。

(2)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内的(第1712号公告)。

(3)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的《进出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号)第三条所列的物品。

(4)国家农业部、质检总局等主管部门的预警信息、规定等限制进境的。

(5)未列明质量安全标准或执行质量安全标准不符的。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以及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民族信仰、公共安全风险的。

33在商品品质和自用范围上加强监管

331加强商品品质监管

(1)经备案的快件个人自用物品才能申报进境。

(2)商品因质量安全卫生原因受到消费警示或官方禁止销售的,采取取消商品备案资质和禁止进境的措施。

(3)个人物品申报和查验时发现未经备案的商品,采取不得进境的措施,记录快件企业的信用情况,信用差或不经备案运递个人物品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企业备案资质。

332加强商品自用范围监管

为防范不法商家利用个人物品的名义进行蚂蚁搬家式的进境再销售,企图逃避检验检疫监管,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在商品备案时,参照海关部门审定的商品价值和个人物品自用合理数量,要求快件企业在境外收件时限定每票个人物品进境数量和次数,实现从源头上规范个人物品自用数量。个人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或购买次数超过规定次数的,按普通货物报检、退运或销毁处理。原则上来自港、澳、台的货值不超过800元,来自国外的货值不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但数量只有一件且不可分割的可认定为个人自用物品;半年之内同种个人自用物品进境不得超过6次。

(2)申笫碧峁┦占人身份证明影印件、个人自用声明,抽查跟踪个人物品快件最终派送情况,要求快件企业提供妥投信息并进行电话验证,实际用途与申报不相符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个人物品实施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企业备案资质。

(3)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快件企业系统和快件电子监管系统,抽查统计收件人进口情况。通过电话抽查验证用途真实性,跟踪快件最终派送情况。

(4)将随机抽查或者后续跟踪中发现并非个人自用的,督促快件企业加强管理,并将相关收发货人列入黑名单中,以加强对相关收发货人运递快件的监管。

34实施申报前检疫

为有效防范进境快件中个人自用物品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风险,避免疫病和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应对进境快件在卸下飞机后实施申报前检疫,对来自疫区的快件实施卫生检疫除害处理,使用通道式放射性检测仪对快件在进仓时进行放射性检测,并使用X光机和CT机对进境快件进行检查。

35强化信用管理,保证申报数据准确性

快件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关系到后续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是否得当,为准确掌握快件信息,确保快件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应按照质检总局对报检企业和报检员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快件企业的信用管理,对信用等级低的快件企业加大查验力度,督促快件企业在收件时严格把关,在采集快件信息时全面准确,在申报快件信息时如实申报。对随机抽查中发现快件品名等实际信息与申报不符的,按照相关规定降低其信用等级,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36使用信息化手段对申报数据进行筛查

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信息化监管是有效防控检验检疫风险的重要手段。利用杭州机场办的快件检验检疫监管系统对快件的HS编码、品名、来源地、收发货人、价值、数重量等信息进行筛查,对涉及禁止入境的、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在负面清单内的快件个人物品,全部实施查验;对设置的规则未筛查到的快件个人物品,按照快件企业的信用记录进行随机抽查,并审查不涉及禁止入境物和检疫的个人物品是否在备案范围内。

37实施分类管理

371禁止进境物

在禁止进境清单内的个人物品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372涉及卫生检疫的个人物品

(1)自用且仅限于预防或者治疗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的入境快件,不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但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以处方或者说明书确定的一个疗程量为限。

(2)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细胞的入境快件,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入境时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人应当在放行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373涉及动植物检疫的个人物品

(1)入境植物繁殖材料,在申报时需要提供《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者《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可以到浙江局申请补办。

(2)其他应当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作为快件入境的,货主或者其人应当提供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新鲜水果、蔬菜、烟叶(不含烟丝)等植物产品禁止入境。需要取样检测的植物产品,检测合格后放行;检测不合格的作检疫处理或者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其余植物产品现场检疫合格后放行。

(4)入境栽培介质在申报时需要提供质检总局出具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入境快件携带木质包装的,需要进行木质包装的法检申报。

(6)入境生物物种资源需要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

(7)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境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提供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境证明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指定口岸进境。

(8)入境快件为活动物的,应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芯片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且每次限1只。

(9)来自动物疫区的动物产品禁止入境;肉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蛋及其制品、燕窝、油脂类动物产品禁止入境;未加工的皮毛绒、鬃、尾、骨、蹄、角、动物油脂以及动物源性饲料,需要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动物检疫证书;加工过的皮毛绒需要提供输出国动物检疫证书。

(10)入境转基因生物材料,需要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进境转基因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还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又参镆咔榱餍械墓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等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应当事先向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

374其他个人物品

对不涉及禁止入境物和检疫仅涉及商品检验的进境个人自用物品,免予检验。

4监管措施有效性分析

以上监管措施开展事前备案,提前掌握涉及检验检疫监管的个人物品情况,将采购渠道不正规、销售不合法、官方禁止进境等问题物品提前拒于国门之外,为有效防范检验检疫风险监管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对快件企业、电商企业、网络交易平台等企业实行备案准入控制,只有符合条件且诚信经营的相关企业才可以开展进境快件个人自用物品业务,引导其遵守和接受检验检疫法规监管。个人物品报检清关时,检验检疫不直接与收发件人发生联系,减少舆情风险。对商品备案时,要求按限定的个人物品数量和次数交易商品;要求境外发件时提供境内收件人的报检资料(身份证明、自用声明等),有效防范了蚂蚁搬家式逃漏检行为。实施的分类管理针对性强,能有效防范检疫风险。通过事前备案、事中把关和事后监管等方式,有效防范检验检疫执法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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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Cross-border electric commerce)是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一种较为高级的形式,简称跨境电商,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交易。传统行业只有把握跨境电子商务变革机遇才能在未来的发展潮流中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1.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

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前世界仍处于缓慢的复苏期,全球贸易的不景气,加之我国对外贸易的低迷态势,难以形成新的市场热点。越来越多的国内商家为开拓市场,寻求更多的贸易伙伴,开始着力于跨境电商的发展,相较于传统行业来说,跨境电商在降低流通费用、减少流通环节、拉近与国外消费者距离等方面有着鲜明的优势。

在国家政策支持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近几年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中国电子商务中心每年的《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检测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跨境电商规模达到1.7万亿元,到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2万亿,预计2015年全年将达到5.5万亿元,同比增长42.8%,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7.3%。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的进出口结构出口占比达到84.8%,进口比例15.2%。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呈现稳步较快增长,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跨境电商正在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新的增长点。

2.市场趋势

(1)跨境电商逐渐向中国质造和中国品牌转型升级。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全球制造业中心的转移,使得中国产品在走向国际的优势在逐渐缩小,因此跨境电商的转型升级在所难免。对比传统商户的品牌之争,各大电商平台对有限的品牌资源争夺则相对激烈,同质化也更加严重,中小电商也在激烈的价格战中意识到品牌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电子产品、智能产品等更新换代快技术型产品方面,更加容易创牌成功。

(2)多元化经营“新蓝海”,避免同质化“红海”竞争。产品品类和销售市场更加多元化。伴随着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与消费观念转变,消费者的需求将更加个性化、差异化,跨境电商市场包括产品种类和销售市场也将随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跨境电商的产品销售也将从传统的服饰、3C产品、计算机及配件逐渐拓展至奢侈品、汽车配件、食品药品等便捷运输产品或企业进行私人个性化定制产品。

(3)社交媒体平台成为跨境电商销售及拓展品牌影响力的必争之地。大数据爆炸的今天,对于跨境电商行家来讲,社交媒体营销是他们获取用户粉丝最主要的手段之一。网络社交媒体凭借天然的“强互动”属性,帮助跨境电商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达到产品销售品牌传播的目的,将商户与客户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目前比较常用的国外媒体投放主要有google、Facebook、YouTube等等。合理利用社交媒体,做好营销投放计划,在不同的阶段,使用不同的营销推广平台,也许可以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阻碍因素

1.消费者文化差异

跨境电商核心是消费文化差异。随着用户规模交易量迅速增长,消费者的文化差异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例如,在美国想买一台电脑,要到各个品牌的网站去买,而中国一站式就可以解决,这就是国家的消费习惯差异。同理,对传统贸易企业来说,抓住“互联网+跨境电商”的机遇,对消费者所在地区和国家的消费文化、消费习惯、传统观念等进行研究和对比,寻找切入点,才能更好地利用消费文化的差异提升盈利空间。

2.跨境物流问题

跨境物流存在成本与风险双重问题。如何在提高物流效率的同时降低物流成本,是每一个跨境电商都会苦恼的问题。物流通常包括仓储、分拣、包装和配送环节,是连通买卖双方的重要桥梁纽带,在电子商务中占有重要地位。商品交易与物流配送两者是相伴随而生。跨境电商的繁荣发展,必然会带来物流行业的春天;物流配送体系的不完善也将会阻碍跨境电商的发展。随着国内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催生了一大批优秀的物流企业,带动整个物流行业不断升级的同时,不仅满足了现代物流多样性和迅捷性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物流成本和风险。然而由于跨境货物的数量呈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对待货物的包装和分拣的不合格,长途运输中货物破损掉包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大量的货物积压或者延期交付,消费者的货物因距离面临的风险也成倍增加,这些都影响着消费者对于跨境交易的看法,制约着跨境电商务的长远发展。

3.跨境支付安全及交易信用问题

在跨境电商愈发红火的今天,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时风险成本以及账户的安全,已经成为影响跨境电商发展的重要因素。跨境电子支付不仅关系着交易双方的资金转账安全,也是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贸易的核心所在。在跨境电子交易中,一方面存在着对第三方支付和银行支付的安全性存在信任问题,如电子支付的虚拟性;另一方面是对交易双方信用的不信任,如假冒伪劣。同时在跨境电子支付的实际操作中,还会面临各个国家的币值、汇率的差异以及中外金融监管的差异,资金的回收还存在不安全因素。如在2013年江苏开庭审理的“浮云木马”盗窃案,通过网银盗窃,让世人对电子支付存在的风险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三、跨境电子商务创新策略

1.物流模式的整合共通

融合物流供应链。跨境电商虽与国内现有的物流配送有所不同,存在着运输距离远、时间长、成本很高的特点,但也可以借鉴国内外具备高效物流配送水平的电商,对拥有高交易量高资本高水平的大型跨境电商来说,可以自建物流配送体系,通过建立海外仓的模式,既降低物流成本,又可以通过对外租赁减轻因可能发生的货物堆积,还可以扩大品牌的本地影响力。中小电商可以通过与现有的物流企业合作,进行优势互补组合选择,给予客户多种选择,从而达到在提高物流效率的同时减少物流成本的目标。

2.培养商户与消费者习惯

商品销售模式是建立在针对消费者消费行为、心理的分析,在信息不对称下产生的盈利空间。在大数据纵横的时代,抓住“互联网+跨境电商”的机遇,抓住个性化定制。个性化定制生产不仅是消费者通过与商户协商定制消费者心目中的产品,更是可以让商户通过对消费者数据的搜集与挖掘,进行消费者行为模式分析。它可以让企业在同质化严重的当下拥有差异化的竞争力,拥有塑造品牌核心竞争力,强化与消费者的互动关系,增加消费者粘性。同时,以2012年底,海关总署副署长吕滨在启动仪式上说:“郑州、上海、重庆、杭州和宁波5个城市,具有良好的经济和外贸基础,具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的条件。”随着这5大城市的跨境电商试点工作的开始,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内消费者认识到跨境电商带来的广阔市场空间以及便捷的消费生活方式,跨境电商正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从意识上推动跨境电商的发展。

3.跨境支付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

对于跨境电商,尤其是跨境B2C而言,一站式跨境支付综合服务是其迫切需要。一站式跨境支付综合服务体系是指在跨境贸易过程中能够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一站式跨境支付结算方案。一站式跨境综合服务不仅便捷,很大程度避免了传统跨境支付复杂而繁琐的线下支付过程,而且能够提供包括线上线下支付、信用支付、便携式终端支付等多元化支付核心业务,还包括更多的延伸,如跨境商业服务解决方案等。此前,上海自贸区的东方支付与跨境通平台的开展以及哈尔滨中俄跨境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平台等,都是国家在跨境电商迫切需求下提供的政策支持。因此,通过建设一站式跨境电商支付综合服务体系,提供更安全的电子交易方式,能够有效地缓解跨境电商对跨境支付的信任问题

四、结束语

跨境电商的繁荣发展,虽然给我们带来了便捷的生活方式,但是我们仍然得警惕繁荣发展背后的危险性,不能因此小觑而未做到防范于未然。但是,随着国家对跨境电商利好政策的持续出台,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增加,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大电商平台的积极推动,配套软硬件的逐渐完善,可以预见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为我国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利支持。

参考文献:

[1]九三学社北京市委员.关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北京观察,2012年第11期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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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4月15日,深圳某模具制造公司(简称A公司)收到来至印度尼西亚某公司(简称X公司)购买奖杯的询盘,双方通过在线及口头交易磋商,达成奖杯样品的交易协议。协议规定A公司按X公司提供的图纸及原材料要求,生产一套奖杯共4件,每套价格1000美元,A公司承担样品通过快递寄到X公司的全部费用。

X公司要求通过Paypal支付货款。A公司业务员考虑到该笔货款为样品费,且在以往的业务习惯中,不超过1000美元的货款公司允许采用Paypal结算。A公司同意了X公司的支付条件。

4月23日,A公司收到Paypal发出的收款邮件,收取了X公司通过Paypal支付的1000美元货款。

4月25日奖杯生产完毕后,A公司通过国际快递将货物寄往印度尼西亚,在Paypal交易详情中填写发货跟踪号,并通过电子邮件告知X公司发货信息。4月30日,货物到达X公司并被签收。

5月5日,X公司发来邮件称A公司所交货物数量不符,并已在Paypal的调解中心提出争议。A公司Paypal账户中1000美金被Paypal冻结。X公司称双方协议的奖杯数量是4套,而A公司只提交了1套,还需另外补交3套。A公司称双方当时商订的价格就是每套1000美元,数量l套4件,并且给X公司发过报价单。X公司回复说没有收到A公司的报价单。A公司回电称,按X公司的原材料要求,一套奖杯4件的生产成本已达5000元人民币,奖杯报价1000美元每套仅仅收回生产成本及快递费用,为了以后双方的进一步合作,才有这么低的报价。X公司不理会A公司的解释,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谈好的价格是1000美元4套。

双方协商无果,X公司在提出争议的第10天将Paypal争议升级为补偿申请。Paypal公司要求A公司到Paypal的调解中心去申诉,并提供证据证明X公司提出的补偿申请不属实,否则货款有可能被退回X公司。

在这笔业务中,A公司业务员认为这是一个样品购买订单,且金额不大,没有与X公司签订正式的书面贸易合同。A公司的业务员在查询双方交易沟通记录时才发现在沟通记录、邮件中均没有X公司确认价格的文字记录,X公司是通过电话口头确认价格的。A公司所提供的情况说明及邮件内容均不是“有效证据”,不被Paypal采纳。Paypal建议A公司继续与X公司协商,争取让X公司主动提出关闭Paypal争议,款项方可解冻。

A公司只能继续与X公司协商。最后,经过反复协商,A公司同意以700美元每套的价格再给X公司生产3套奖杯,但要求2100美元的货款由X公司在深圳的指定人来A公司提货时支付。协议达成,X公司关闭Paypal争议,A公司的1000美金被Paypal解冻,A公司挽回货款损失。

二、案情分析

上述案例,从出口商的货款被冻结到货款被解冻,说明出口结算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一)合理选择出口结算方式

不同的结算方式有不同的结算特点,其收汇风险也不相同。例如,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受益人要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方可顺利结汇,开证行负第一付款责任,属于银行信用;电汇支付方式下,只有债务人把应付款项交给汇出行汇出,收款人才能收到货款,属于商业信用;托收支付方式下,付款人到代收行付款,收款人才能收到货款,也属于商业信用。熟悉交易中所选择的结算方式,才能尽可能做好结汇风险防范。

线上第三方结算是一种信用中介服务、一种支付托管行为。付款人通过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货款暂时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保管。在确认收货无误后,付款人在支付平台确认支付,货款方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转到收款人账户。

本案例中,A公司业务员疏于收汇风险防范,没有对X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并同意通过Paypal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货款。A公司业务员对Paypal支付特点又不够了解,在得知X公司已经通过Pay-pal付款的情况下,以为货款已经收妥,赶忙按约定生产并发货,忽略了及时收集交易证据。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选择合适的出口结算方式有利于出口商规避结汇风险。对于新客户,出口商应选择收汇风险小的结算方式。在本案例中,A公司与X公司初次交易,本订单下的货物是应X公司的要求专门制作的,考虑到一旦货物遭到拒收将难以再次销售,A公司应该要求X公司预付货款及运费,让X公司采用电汇的方式将款项通过电汇预付给A公司。

(二)重视交易合同的签字确认

交易合同是进出口双方履约的重要依据,也是发生争议后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在买卖双方交易磋商结束后,对商订的合同条款起草一份正式的书面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方才履约。

本案例中,A公司的业务员认为这是一个样品小订单,对签订书面合同不重视,所有交易条件都只是通过电子邮件及电话沟通确认,没有与X公司签订严谨的书面合同,导致争议发生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

X公司显然要比A公司熟悉Paypal支付工具。X公司利用Paypal支付对买方保护的特点,提出争议,使得A公司Paypal账户中的款项被冻结,又在争议发起后20天内,将争议升级为补偿申请。争议升级为补偿申请后,Paypal会介入调查,要求收款人出示证据。X公司有意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对价格条件进行口头确认,并一口咬定没有看到卖方的报价单。由于没有书面协议,A公司又无法证明约定的数量条款,导致结算陷入被动。

(三)争议发生后积极协商,减少损失

国际贸易实践中,争议时有发生。争议发生后,积极协商合理的解决办法,不仅体现了业务员较高的应变能力,还能减少损失发生。

A公司在Paypal申诉失败,面临1000美元货款损失的风险。A公司继续与X公司协商。考虑到公司已经有现成的奖杯模具,再次生产奖杯的成本将比第一套奖杯成本低,A公司结合X公司的需求,主动提出以“成本价”每套700美元的价格再给X公司另外出售三套奖杯。

最终,A公司与X公司达成协议并签署书面合同。X公司关闭Paypal争议,A公司挽回1000美元的货款损失。

三、几点启示

线上第三方结算作为电子商务重要的服务支持,随着电子商务的大范围普及,线上第三方支付已经是大势所趋。在实践中,出口第三方结算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方的信用风险、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信用风险及线上支付安全风险等。

(一)注重交易方的信用风险

第三方结算过程中,资信可靠的付款人在收到无争议货物后,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确认收货及付款,款项方能从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划到收款人账户。因此,做好客户资信调查,严格履行贸易合同,能减少退货、拒付等风险的发生。特别是,对首次业务往来的客人,出口商要重视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可以通过查看买家在商务平台注册的账户信息,双方经过相互核实,加深对彼此的了解。出口商应该主动给客户提供出口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情况、经营情况,同时让对方提供其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情况等信息。有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资信调查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分析客户,通过了解客户的采购意图,防范客户违约风险。

(二)重视贸易合同在防范风险的作用

本案例中出口方之所以会出现风险损失,与只有口头交易而没有合同依据有极大的关系,做到“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避免出口违约发生,另一方面,在签订合同中也要防止进口各种风险,特别是按合同规定支付的条款。只凭口头交易,不签订书面合同,任何纠纷或风险,都有可能由出口方承担。

(三)选择资信可靠的第三方支付企业

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作为结算的中间方,在第三方结算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基于其支付业务特点,在一定时间内会集聚大量付款方的备付金。虽然第三方支付企业将保证金托管在银行专用账户内,但沉淀资金的控制权仍在企业。因此,若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挪用该笔款项,可能导致支付风险发生。2010年9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施行,为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确定了准入门槛,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的资信得到一定的保证。但出口企业采用线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货款时,仍然需要选择资信可靠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结算。为了降低风险,货款可选择分批小额支付。款项到账后,出口商及时把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上的金额转入公司银行账户,防止资金被“冻结”、被挪用等风险。

(四)关注线上支付的网络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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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境电子商务在外汇管理层面需要界定的问题。正是基于与传统贸易商差异,电子商务在外汇管理政策层面存在三个突出问题需要予以明确界定:一是电子商务交易贸易性质的归属管理问题。从电子商务交易形式上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在本质上属于服务贸易范畴,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将其归入GATS规则,按服务贸易分类进行统计和管理。而对于仅仅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交易等,但要通过传统的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达购买人的,则将被归入货物贸易范畴,属于GATT规则的管理范畴。由于我国尚未出台《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及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法规,导致有关方面对跨境电子商务涉及到的外汇交易归属管理范畴的把握存在模糊。二是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相关外汇业务资格问题。跨境电子商务及其支付业务借助电子信息技术突破时空限制,将商务交易延伸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使交易资讯和资金链条汇集成大数据平台。交易主体一旦缺乏足够的支付能力或出现信用危机、违规经营、信息泄、露系统故障等问题,则会引发交易主体外汇资金风险。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及其支付机构进行外汇市场准入管理十分重要与迫切。三是跨境电子商业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与监管职责问题。如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提供的跨境外汇收支服务进行有效的管理与准确的职能定位,急需外汇管理部门在法规中加以明确,从而使其在制度框架下规范运行。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发展给外汇管理带来的挑战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针对传统国际贸易的业务特点而设计的现行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已经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在交易形态和支付方式方面给外汇管理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

(一)交易的虚拟性和无纸化带来单证审核困难。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双方交易信息和契约要素均以电子形式予以记录和传递,而电子单证很容易被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和痕迹,导致传统的单证审核方式难以跟不上新的形势变化。而虚拟特性更为突出的虚拟游戏物品等交易产品,其交易的真实性和可测性则更是难以把握。目前,除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也日益活跃。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电子通讯、信息服务、无形资产等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业务,需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件或资质证明。如果按照传统服务贸易那样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贸易纸质单证,则难做到相应配套,同时也无法体现出跨境电子商务的优势,即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高效性和便捷性。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国际收支申报存在困难。一方面,通过电子支付平台,境内外电商的银行账户并不直接发生跨境资金流动,且支付平成实质交易资金清算常需要7至10天,因此由交易主体办理对外收付款申报的规定较难实施。另一方,不同的交易方式下对国际收支申报主体也产生不同的影响。如,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交易主体,应由交易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实施起来较为困难;线下统一购汇支付方式实际购汇人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此种申报方式难以体现每笔交易资金实质,增加了外汇审查和监管难度。货物贸易外汇改革后,外汇管理部门通过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与传统货物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方式以快递为主,难以取得海关报关单据等合法凭证,同时也难以获得与资金流相匹配的货物流数据,进而增加了外汇监管工作的复杂性和工作量。

(三)银行直接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真实性审核困难。跨境电子商务的无纸化、虚拟性导致外汇管理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性、支付资金的合法性难以审核,增大了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和反洗钱监管的难度。特别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介入,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流程被割裂为难以看出关联的繁杂交易。由于缺乏对交易双方的资讯了解,外汇指定银行无法直接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如在境外收单业务中,客户的支付指令由支付机构掌握,银行按照支付机构的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人民币备付金账户,通过银行购汇入外汇备付金账户,再将资金由外汇备付金账户汇入目标账户。即便发生在同系统,银行也很难确定各项电子交易的因果关系。

(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困难。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及支付机构的发展,机构外汇备付金管理问题日益突显,而我国当前对外汇备付金管理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如,外汇备付金是归属经常项目范畴还是资本项目范畴没有明确;外汇备付金账户开立、收支范围、收支数据如何报送没有明确;同一机构本外币备付金是否可以轧差结算等无统一管理标准,易使外汇备付金游离于外汇监管体系外。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三、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外汇管理政策改进

(一)坚持便利化和防风险相结合,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外汇管理政策。跨境电子商务与其支付机构不但为进出口贸易企业提供了网上交易及支付的便利途径,又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降低了国内企业进入国际新兴市场的信用风险,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国贸易便利化进程。但是,在我国对外汇资金跨境流动实行较严格监管的背景下,跨境第三方支付从多个方面突破了现有的监管体系,产生资金流动的新风险。对此,应积极应对,努力平衡严控风险与促进发展的双重需求,在充分肯定跨境第三方支付发展积极意义的同时,出台支持政策和鼓励措施,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机构平稳有序发展。同时,加强前沿研究,找准风险点,制定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的监管措施,有效防范跨境电子商务给国家经济安全管理带来的风险。

(二)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跨境第三方支付行业加快发展。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机构加快发展。一方面,允许具有一定规模、风险控制措施完备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由其对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结售汇或收结汇服务。积极做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辅导工作,指导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外汇监管框架内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并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不断进行优化调整,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为跨境电子支付行业全面推广打好基础。另一方面,坚持以业务监管为基本原则,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根据业务类型所涉及的资金跨境流动方式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第三方支付业务范围由小额货物贸易和部分交易价格明确的服务贸易,逐步扩大到大额或价格波动较大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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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跨境电商在全球贸易与经济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技术进步、消费方式的不断改变以及贸易便利化等驱使全球跨境电商快速发展。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设立加快了跨境电商在模式、服务、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相应带动了金融、科技等行业创新发展,促进对外贸易竞争优势不断提升。基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加速调整,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将日益成为培养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战略路径。在当前形势下,实现跨境电商创新发展,依托其促进国内消费水平提升及产业转型升级等优势上,为中国加快国内国际互促的双循环局面形成及提升对外贸易竞争优势提供了坚实支撑。

二、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分析

在政策支持与超大规模市场推动下,中国跨境电商规模不断扩大,在不同地区协同推进过程中模式与制度、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

(一)跨境电商规模扩大带动外贸增长

2018到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规模持续规模快速增长,跨境电商作为对外贸易增长的引擎日益凸显。根据海关数据统计,在2020年疫情为传统国际贸易形式带来重大挑战的情况下,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169万亿元,仍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如图1所示)。中国跨境电商税收、通关、外汇等政策的不断完善,新信息技术应用与贸易环节数字化的有效融合使得其成为更多企业展开国际贸易的首选路径。此外,全球消费者与贸易企业对跨境电商认知的不断改变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跨境电商全球市场,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也因此跨上新台阶,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数据来源:根据海关统计数据整理。

(二)跨境电商自主创新推进实体经济转型

中小企业依托跨境电商参与全球贸易的低门槛及高灵活性优势,扩大其优质产品出口和新品牌建设,并提高贸易效率,从而降低其贸易成本。首先,跨境电商B2B、B2C模式已成为跨境电商发展的主要核心,以此推动海外仓建设。与传统海外仓相比,跨境电商海外仓除了及时将商品送达境外消费者外,还能为电商货物提供包括清关、存储、分拣、配送等一体化服务;海外仓所表现出来的降低物流成本、有效缩短订单响应时间等特征致使越来越多的中小出口企业通过第三方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基于此,近年来,包括如智能家电、智能电子设备等产品出口呈快速增长趋势也是得益于海外仓的高速发展。其次,外贸服务模式创新加快企业产品提升。外贸服务企业依托信息技术与资源整合优势,加快外贸实现流程标准和信息化,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税收、结汇等环节一体化专业服务,以此降低其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供有利条件。社交及直播跨境电商模式提升产品影响力。企业利用网络虚拟社区及大数据方式了解消费者需求,精准锁定进出口商品;跨境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根据消费者习惯实现智能推荐。直播跨境电商以视频、AR等技术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现象,提高消费者信任及对产品认识的同时减少了因空间及文化差异带来的隔阂。

(三)跨境电商布局开拓国内国际潜在市场

2018年以来,中国已与20多个国家签署相关电子商务合作备忘录,在政策协调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展开有效合作,为跨境电商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国内外企业联合打造以区域化为主导的多语言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天猫国际、京东等跨境电商平台在全球业务覆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在欧洲、东南亚等国家地区占据重要市场地位。中国跨境电商企业以创新技术的合作和引进等方式来扩大境外投资并购规模,主要表现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信息安全等技术领域;另外,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交易平台、物流支付等领域,这将有助提升中国企业本土化经营和市场感知能力,并促进本土文化与商业模式的有效融合。中国跨境电商海外仓的广泛分布在欧美、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境外本土化服务。

(四)逐步完善的监管体制营造良好的跨境电商环境

从2012年开始,我国部分城市设立跨境电商试点,并逐步加强管理体制与服务模式的创新。2018年,依托跨境电商的实际发展特征和趋势,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系列跨境电商相关政策,以期完善监管体制。从监管方式来看,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按个人物品监管,同时扩充正面清单,增加了年度和单笔限额;从税收方法来看,出台适用于综合试区的增值税无票免税、所得税征收等政策,以此简化申报流程;从支付结算来看,拓宽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范围;从配套服务来看,增设国际邮件互换点,优化邮件跟踪查询系统。各跨境电商综合试区在税收、外汇、风险防控等方面积极创新,实现贸易便利化,跨境电商环境日益完善。信息共享是跨境电商协同监管的前提,国际贸易实现“单一窗口”服务,包括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间的信息有效对接。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对接实现了跨境电商通关一体化和智能化。例如深圳依托前海的独特优势,以“全国揽货与香港直飞”的出口模式在特殊出口区域与海外市场间形成跨境电商快速通道。

三、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面临的挑战

(一)区域发展不均衡

中国跨境电商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发展不均衡特征。根据海关数据统计显示,2019年广州、深圳和东莞三市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额比例占全国的50%以上。另外,浙江和广东两省跨境电商零售交易规模占全国的70%以上。东部地区跨境电商在经营企业、国际物流、金融支付等方面占据绝对优势,整体发展较好。中部地区如郑州、长沙跨境电商占据优势,西部地区如重庆、成都等占据优势。由于中西部存在较多不发达地区的知名跨境电商服务平台较少,中小出口企业对跨境电商认知不足,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等服务水平不足、跨境电商管理体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其整体发展相对滞后。另外,因通关、税收、结汇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与跨境电商业务无法匹配,加上通关时间长致使部分本地企业在此地区无法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二)产业带动不显著

尽管跨境电商为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以B2B为核心的业务发展相对缓慢,无法充分体现对物流、制造等领域的优势带动。疫情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我国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跨境电商的自主意识,但各地区仍注重于跨境电商B2C发展,缺乏对B2B发展的有效推进。跨境电商B2B在监管体制、支付、结汇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局限性,平台在线功能及全球影响力弱等都致使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渠道受限,从而导致贸易成本高、效率低等现象。此外,中国跨境电商在资源整合、技术创新应用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三)国际环境

在全球电子商务激烈竞争环境下,绝大多数国家开始调整与电子商务的积极政策。欧盟和美国主要集中在通过调整电子商务通关、增值税等规则来缩小其与传统贸易的政策差异。一方面,欧盟要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必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针对简化收税程序等出台相关政策以此更好推动电子商务实现一体化。另一方面,除欧盟以外的国家,取消对特殊货物进行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跨境电商零售包裹在清关与退税过程中实行更加严格地监管。此外,美英制定具体可行的数字贸易规则如保证信息跨境自由共享、建立不同隐私制度的互相兼容机制、强调数字服务的国际协调,以此减少跨境电商存在的不合理行为的发生。

四、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策略

(一)依托新信息技术创新商业模式

以引导构建跨境电商创新新生态体系为基本目标,开展能应对不同产业的应用创新,实现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具体而言,引导企业在传统B2B、B2C模式基础上,加强社交、直播跨境电商模式发展;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开发多语言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不同国家地区间消费者、供应商间的无障碍交流;鼓励传统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生产和服务,拓宽国内市场需求,积极挖掘国外市场潜在需求;引导企业依托云服务、互联网等领域的新技术优势实现跨境电商业务,为其提供多元化渠道;鼓励第三方公司利用新技术开展跨境电商支付、结算等业务创新,运用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信息技术加强跨境电商平台的资源整合,培育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实现跨境电商创新从提高交易效率到新价值创造方式转变,从产品服务创新到全球价值链重构转变,加强跨境电商B2B模式创新,加快货物和服务贸易数字化,实现在线设计研发、数字营销等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融合,以此提升其价值创造力。

(二)加强跨境电商与相关产业有效融合

完善跨境电商产业布局,以形成B2B、B2C的发展思路,改变跨境电商B2B发展不足的局面,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具体而言,推动国内区域间跨境电商合作平衡发展,加快跨境电商向全球化布局转型,注重跨境电商与其他产业有效融合,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快速融入全球价值链;减少国内外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全球价值链中参与环节的企业打破时间与空间局限,鼓励具备一定资格的外贸企业搭建跨境电商平台,实现自由有效共享资源,提高平台创新及海外拓展能力,为中小企业拓宽国际市场提供有利条件;引导制造企业加强对接跨境电商平台,加强信息化改造,开展以国际市场终端需求为核心的自动化、定制化生产,提高产品品质;加强服务业的数字化创新,实现跨境电商与数字贸易的有效融合,引导服务企业利用跨境电商数据创新服务,形成新型服务模式;引导企业以信息技术为导向,与研发、金融、营销、技术等服务资源融合,有效降低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门槛,提升对外贸易效率。

(三)优化跨境电商境外服务体系

以海外仓作为跨境电商境外环节的重要支点,优化跨境电商境外服务体系,完善跨境电商产业链条。具体而言,拓宽海外仓全球布局,在巩固欧美市场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加强在其他地区规划建设海外仓,形成合理分布的海外仓网络;增强建立特定领域的海外仓建设意识,拓宽国际物流、国际营销、清关、金融等方面的服务功能,满足跨境电商不同模式、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实现企业本地化运营;鼓励支持海外仓企业实现自动化及智能化运营,增强供应链风险防控能力,建立跨境电商展销中心,增强中国各类产品品牌意识,建立企业防范境外风险机制,加强以仓储、税务、劳工制度等专业培训。

(四)深化跨境电商体制机制改革

在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智能化水平的基础上,打破传统监管思路,建立以“服务促监管”的新思路。具体而言,增强政府部门间的信息自由共享与联通,实现监管数字化与在线化,完善政府部门的服务平台与其他平台企业的系统对接;合理使用物理隔离、监管,保证全球进出口商品集散分拨,制定跨境电商进出口退货管理规则,完善税收、支付和收结汇制度;增设并创新适合跨境电商特征的税收方式,完善增值税及所得税的相应制度,鼓励更多中小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完善中小企业跨境电商收结汇制度,支持支付机构在合理基础上创新跨境支付,合理保存订单支付信息、物流信息等作为银行办理结汇业务的主要依据;合理设置跨境电商统计监测制度,尤其是跨境电商B2B监管制度,即时统计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注重与政府科学决策有机结合,协助企业识别市场风险。

(五)建立差异化国际合作机制

依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业、贸易便利等优势,重点考察跨境电商合作的方向,深化“一带一路”跨境电商合作机制,增强通关协作与数据政策沟通,拓宽国际合作范围。具体而言,搭建跨境电商合作及多语言跨境贸易交流平台,提高跨境电商应用创新水平,实现平台、物流、人才交流三维合作,合理形成跨境电商共同市场,为区域性跨境电商枢纽提供良好环境;合理展开跨境电商政策、规则及创新研究合作项目,定期开展以论坛、行业会展等形式的联盟活动,提升跨境电商国际影响力;在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及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基础上实现发展均衡,制定可操作、高标准并与国际接轨的跨境电商规则,提高中国跨境电商的全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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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传统的支付工具之一,在促进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越来越多的企业以铁矿石、电解铜等大宗商品为载体,在转口贸易下利用信用证融资功能套取银行资金,利用境内外利差获利或从事高风险投资赚取高额利润,不仅扰乱正常的贸易秩序,而且为各类非法资金实现跨境转移提供了渠道,潜藏巨大的洗钱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一、利用信用证从事贸易洗钱的主要类型

 

(一)虚构进出易或利用虚假单据,以非法资金偿还到期信用证款项

 

操作模式为境外B公司和境内C公司事先串通,C公司向B公司进口某种大宗商品,骗取A公司代C公司申请某银行开立见票后9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B公司持信用证在境外银行贴现获得资金,进行一系列高风险投资,掩饰、模糊以欺骗手段获得的资金性质,使其转化为表面合法化的投资收益。待信用证到期后,C公司可将非法资金偿还信用证款项,达到掩饰其非法性质和来源的目的。

 

(二)利用转口贸易将基础贸易复杂化,实现非法套利和洗钱

 

操作模式为境内一从事钢材进出口业务的A公司,在境外设立B公司和C公司两家关联公司。B公司从境内进出口一批“钢材”,然后将同一批“钢材”出口给境内A公司,A公司再将同一批“钢材”出口给境外的C公司,C公司将同一批“钢材”出口给境外最终用户。实际控制人A公司将一笔简单的国内钢材贸易流程转化为三次转口贸易流程,通过多次转口贸易操作,企业不仅可以利用境内外利差套利,而且利用转口贸易入境资金性质难以识别的特点,犯罪集团利用这条路径,将来源不明的资金从境外转移至境内,在境内经过一系列投资后,在远期信用证到期后,再将境内经过清洗的资金以偿还信用证款项形式汇出境外,最终实现利用转口贸易赚取境内外利差和非法资金跨境转移的目的。

 

(三)境内外公司互开信用证,实现非法资金跨境转移

 

操作模式为境内A公司从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从境外B公司进口某商品,境外B公司再通过开立信用证方式购买A公司的商品,以此种方式反复操作,实现境内外资金的跨境转移,洗钱主体乘机将部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内,用于支付到期信用证款项。

 

(四)以备用信用证合法形式掩盖大量非法资金来源

 

操作模式为某境内A企业以高于其注册资金规模的方式筹集大量现金抵押某银行,开出以A企业海外关联公司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实现利用贸易融资方式将非法资金转化为表面形式上合法化,从而达到清洗非法资金目的。

 

二、政策建议

 

(一)信用证运行规则中应嵌入反洗钱要求,顺应国际反洗钱形势需要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信用证业务运作的法律依据,但在条例中缺少防范洗钱风险的相关规定。国际商会应参照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40+9项建议,评估当前国际贸易融资欺诈和洗钱风险,修订补充信用证业务原则和操作规范,嵌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引导银行在办理贸易融资业务中加强对客户贸易背景、基础合同审查等尽职调查要求,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在保持信用证独立性和单证相符原则的灵活性安排基础上履行必要的反洗钱国际义务。

 

(二)加强多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防范贸易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洗钱风险

 

贸易领域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要求银行同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加强合作,建立贸易数据信息共享查询机制,以实现针对可疑进出口厂商及时查询贸易背景和交易情况,帮助银行对可疑货物的贸易、生产流程的审查核实,识别判断异常情况,降低贸易融资欺诈和洗钱风险。

 

(三)贸易融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客户的尽职调查,强化风险监控和贷后管理

 

一是调查审核贸易企业背景和交易对手。对成立时间短的企业,特别是关联公司较多、关系复杂、关联担保或互保的企业重点关注,了解企业实际控制人。核实企业交易对手历史业务情况,重点防范交易对手为上下游关联企业套取资金的风险。二是调查审核贸易商品和金额。

 

客户主营业务是否列入重点关注商品,对于电解铜、铁矿石、棕榈油PAT等单价高、具有金融属性、变现能力强的大宗商品,要确定是自用还是贸易,判断交易合理性。对于黄金、珠宝等价值高、体积小、易于标准化的进口商品,要进一步核实进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防范虚构贸易背景套利和欺诈行为,分析单笔金额是否合理,与客户交易惯例是否一致、与客户销售款规模是否匹配。三是审核单据。办理贸易融资服务,应审核客户的各种物流单据正本,并确保物权的正确归属,防止借用物权单据进行融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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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企业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深刻影响着中国对外贸易产业链的布局。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进出口贸易规模增长缓慢,但是跨境电子商务却蓬勃发展,占进口贸易的比例日益增加。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跨境电商零售B2C和跨境电商B2B两部分)的不断扩大,促进了产业升级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新方式,政府积极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通过对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特点、政策环境进行分析,发现跨境电商发展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急需外贸综合服务业的支持,而且诸多WTO贸易规则对跨境电子商务已不再适用,需要制定更高标准和更自由的新贸易规则来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一、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特点

1.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逐年递增

根据阿里研究院与埃森哲的《全球跨境B2C电商市场展望》报告,2014年全球跨境B2C电商市场规模超过2300亿美元,并将于2020年达到近1万亿美元,同整体B2C电商、消费品进口额和消费品零售额相比,全球跨境电商市场规模年均增长率高达27%。全球跨境电商市场规模在整体B2C电商中的比重也将由2014年的14%增长为2020年的29%。届时,跨境B2C电商消费者总数也由2014年的3.09亿人增加到2020年的超过9亿人,年均增幅超过21%。到2020年,接近半数的网上消费者会进行跨境网上消费。在全球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规模也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2万亿,同比增长42.8%,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7.3%。从历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和增长率来看,2011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仅为1.8万亿元,2013年交易规模达到了3.1万亿元,较2012年增长约50%。2014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达到4.2万亿元,是2011年规模的2.5倍。预计2015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将达到5.5万亿元,2016年将达到6.8万亿元,2011年至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市场规模实现约32%的年均增长率。

2.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

B2B起主导作用根据ForresterResearch的数据显示,全球B2B电子商务交易总额是B2C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两倍以上。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中,B2B模式的地位与在全球电商中的地位相似,起到了绝对支柱的作用。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的交易模式中,跨境电商B2B交易占比达到91.9%,跨境电商B2C交易占比8.1%。2010-2015年上半年,跨境电商B2B交易所占比例虽然逐年缓慢降低,由2010年的97.9%下降到2015年的91.7%,但中国跨境B2B平台的交易规模一直占整个跨境电商市场交易规模的90%以上,仍处于整个跨境电商市场的主导地位。根据当前的发展形式来看,随着跨境贸易主体越来越小,跨境交易订单逐渐趋向于碎片化和小额化,未来我国跨境B2C交易占比也会逐步提升。

3.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以出口为主

据《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分析报告显示》,美国有3.15亿居民,2.55亿网民,1.84亿在线买家,全球约37%的跨境在线买家集中在北美。美国和加拿大在线总销售额达到3895亿美元,占全球的33.1%。在网络零售领域,无论从进口角度还是出口角度来说,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市场。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出口结构来看,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以出口为主。在2010年我国跨境电商总交易额中,其中有93.5%为出口,进口仅有6.5%。到2014年出口占跨境电子商务总交易额的比例略有下降为86.7%,进口增长为13.3%。从数据中可以看出,虽然进口所占比例均比上一年有所增加,但是出口占比仍以绝对大的数值远远高于进口占比。随着国内市场对海外商品的需求扩大,预计未来几年跨境电商进口的份额将不断提升。

4.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产品种类集中

在美国,电子商务涵盖商品类别众多。目前,服装、电子产品以及家庭用品的增长率较大。在印度,旅行开支占在线支付的大部分,其次是书籍销售。日本和韩国的电商成熟度很高,日本旅行支付收入达到16亿美元,化妆品、衣服、小商品的零售额较10年前增长了125%。据海关统计数据并计算得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商品占比分别为:电子产品23%、日化产品21%、服装鞋帽17%、机械零件12%、建筑材料10%及家居产品6%等。而以B2B为主的跨境电商商品排名前五的产品依次为电子产品、机械零件、服装鞋帽、日化产品、建筑材料,以B2C为主的跨境通和海淘也主要销售化妆品、服饰、电子产品、婴幼儿用品等。由此可见,无论是从跨境电商的总体来看,还是分别从B2B和B2C来说,跨境电子商务的商品种类都比较集中。

5.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出口流向目的国分布集中

PayPa《l全球跨境电子商务报告》和尼尔森2013年报告同时显示,“中国制造”最主力的消费人群是美国市场的跨境消费者,2013年约有3410万美国消费者跨境网络消费中国的商品,价值将达到497亿元;英国和澳大利亚则分别以消费74亿元和52亿元位列第二和第三;德国和巴西则分别消费38亿元和18亿元。据当前数据估计,在这五大跨境电商目标市场中,预计到2018年美国消费者跨境消费中国商品的年需求总额将增加到981亿元,仍居第一消费国;巴西将成为对中国在线出口商品需求增长最快的国家,预计到2018年巴西消费者从中国跨境网购的商品价值将达到114亿元,与2013年相比增长将近7倍。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环境

为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多项支持政策。2004年8月国务院《电子签名法》,主要针对经营者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提供电子认证的服务领域,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2004年至2012年,是我国电子商务的起步与发展期,政府为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针对改善网上交易环境、规范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在日渐规范的政策环境下,2008年到2012年中国电商行业发展迅猛,电子商务交易额从2008年的3.2万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7.9万亿元。自2013年至今,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为进一步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陆续了一系列与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意见,涉及到零售商品退货、网络集中促销、客户资金安全与交易保密以及海关监管方式与代码等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各个细节,并明确提出要积极推动农村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2015年上半年跨境电商占进出口总规模的比例将近18%,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了近3个百分点,预计2015年全年跨境电商交易总规模能达到5.2万亿人民币。

三、跨境电子商务产生的新贸易需求

1.跨境电子商务催生出外贸综合服务业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订单交易向碎片化、小额化发展,B2C模式在跨境电商中的占比越来越大,涌进跨境电商蓝海的中小民营企业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缺少通关、融资、退税等各个环节的专业人才,订单散且小,致使企业客户流失、成本居高不下,此时跨境电子商务便产生对外贸综合服务的需求。外贸综合服务行业是指以整合各类环节服务为基础,然后统一投放给中小外贸企业,主要的服务包括融资、通关、退税以及物流、保险等外贸必须环节。通过电商互联网建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有效将订单业务化零为整,实现批量化处理并降低成本,使中小外贸企业在通关、退税等方面享受大企业的待遇,极大促进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2.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高标准的贸易新规则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发达国家意在WTO规则的基础上,建立涵盖贸易各方面、更高标准的贸易新规则,主要集中在竞争中立、投资和贸易便利化、市场准入、非歧视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新方式,贸易新规则要求一国允许外国电商进驻该国,国有企业不能享有比其他企业更高的特权,跨境购物的商品种类范围进一步扩大,在一定年限内实现所有商品零关税,包括某些敏感商品。在知识产权保护部分,加入了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时间、规范临时性的侵权行为等条款,在互联网执行上涵盖了数据的跨境流动,这些都对传统贸易规则提出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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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1世纪,伴随着5G与大数据、云计算、虚拟增强现实等先进技术的不断发展融合,我国企业的商务模式不断革新。和传统企业相比,电商企业依托互联网环境实现了业务流程的虚拟化、无纸化,支付手段也因为电子支付、电子货币的出现显得更加多样和便利,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产生了海量的数据,这诸多因素将电商企业的审计工作要求提到了新的高度。在针对电商企业的审计工作中除了要关注会计层面,还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的应用情况以及网络安全对审计产生的影响,因此单一运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可能无法全面的规避风险,电子商务企业的审计方法也应该与时俱进,特别是应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来防范电子商务企业的审计风险是当前审计工作需要关注的内容。

一、电子商务对企业审计的影响

与传统企业相比,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流程在互联网虚拟环境完成,卖场里的有形商品转变为网络上的数字图像,真金白银的货币交付升级为电子支付,传统的票据传递也演化成了电子结算。电商交易过程记录的无纸化、交易资金流的虚拟化、交易网络的安全性都给电商企业的审计工作带来了多维度的影响。

(一)对审计目标的影响

通过电子邮件、即时沟通等工具,电子商务企业的内外部沟通更加紧密,在具体的业务过程中,信息使用者获得海量数据的成本更低、途径更多,因此在信息时效性方面的关注度更多,传统会计报表的重要性逐渐相对降低,这导致审计目标不光是企业的财务报表,还应该扩大到电商企业相关利益者的既得利益。

(二)对审计服务对象的影响

企业审计的对象可以高度概括为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管理活动,即对企业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由于电子商务企业的主要业务流程在虚拟环境中完成,业务过程更加隐蔽,再加上业务数据大多保存在数据库中,数据更容易篡改,因此电商企业的审计对象不光要考虑企业经济业务自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应扩展到各类业务原始凭证数据录入的准确性、网络会计信息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应用程序与数据文件的安全性等。

(三)对审计方法的影响

传统商务模式下的企业经济活动大多由手工完成,审计线索清晰完整,通常会采用制度审计的方法实施事后审计及就地审计,工作的重点是对企业的内部流程进行控制。但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是通过计算机、应用软件依托互联网环境由程序代码执行指令实现的,业务处理流程的追踪的困难度相对传统审计有所增加。而且,随着新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出现,也增加了企业内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需要采取实时连续审计方式,并应用数据挖掘等先进技术,以便及时搜集审计证据、降低审计风险。

(四)对审计人员素质的影响

互联网环境下,电商企业的相关经济活动以及大量会计资料多以电子形式产生和存储,形成了数量庞大、关联广泛且种类繁多的信息集合资产,审计人员在具备了计算机、网络以及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知识的前提下,结合大数据技术的有效应用,可以及时掌握审计线索的变化,从而更好地识别审计风险、评价审计风险。同时审计人员还需要考虑企业信息系统提供数据的有效性,谨慎的评价企业信息系统提供的样本数据,避免过度依赖计算机或信息系统专家影响审计人员自身的客观独立性判断。

二、电子商务企业审计风险分析

(一)电商企业审计风险的特点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指出,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但审计人员审计后却发表了不恰当意见的可能性。传统企业审计中审计风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客观性、普遍性、未知性、可控性几个方面。而电子商务企业的审计风险除了继承了原有特点之外,还出现了以下三个新的特点。

1.海量数据的不稳定性

电子商务企业业务类型主要包括虚拟和非虚拟交易,涉及的审计证据不仅包括传统的财务数据,还包括互联网上很多图片、音视频、文档等非结构化数据,这些形式多样、数量庞大的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中,可能存在数据遗失、数据损毁、交易数据重复等安全隐患。一旦业务数据出现问题,在没有人工干预的情况下,计算机系统和程序就会按照指令机械处理,从而导致电子商务业务的完备性风险增加。

2.审计工作的高效性

基于互联网环境,电商企业的交易活动不受时空条件的限制,随时随地都可能产生商品交易行为,电商平台或运营系统的持续运转支持审计人员不用到访企业就可以通过企业信息系统进行远程的实时取证,还可以完成电子信息的集中处理,从而及时掌握被审计单位的实时情况,从而达到实时动态监督的目的。

3.审计风险的复杂性

首先,电子商务模式下企业交易活动的参与者除了买卖双方,还包括产品供应商、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物流配送服务提供商,如果其中有参与者未能承担自身的信用责任,就会给整个企业审计带来相应的风险。其次,网络环境下频发的恶意入侵、交易双方真实身份无法确认以及应用PS技术可以不留痕迹的篡改电子签章等审计证据等也增加了电商企业审计工作的风险。最后,日益繁荣的跨境电商业务覆盖全球范围,经营产品种类繁多,涉及语言差异、货币汇率换算、不同跨境平台的差异性,也增加了电商企业审计风险的复杂性。

(二)电商企业审计风险原因分析

1.审计环境方面的风险

(1)信息化审计技术滞后。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且发展规模在世界处于领先地位。电子商务作为信息化集成比较高的行业,特别适合应用智能化手段开展审计工作,从而提供工作效率。但由于智能化审计系统建设及运维等构建成本高昂,目前智能化审计主要是应用在政府审计中,国内大数据、云计算在审计方面的应用案例屈指可数,特别是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大多对新型智能审计系统持观望态度。(2)电商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不完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让很多传统商务模式下的欺诈行为转移到了互联网上,网络欺诈、虚假销售、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现行的法律法规但并未对相关的审计内容、方法进行规定。电子商务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和审计人员缺乏完善的审计准则无法开展实务操作,都增加了电商企业的审计难度,加大了审计风险。(3)网络信息安全带来的隐患。电商企业的业务流程依托互联网开展,其安全完全依赖信息系统是否安全有效。一旦信息系统出现系统故障或受到病毒、恶意攻击,将导致电子商务企业的业务和资金安全受到威胁,给企业带来损失,同时也会增加审计工作的难度甚至影响审计质量。

2.审计对象方面的风险

(1)凭证数字化。电商企业的日常运营要应用OA、ERP、CRM、SAP等诸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这些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涉及企业的采购、销售、收款、付款等各种单据,大部分单据都是以电子凭证的方式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存储。相比传统的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很容易被篡改或恶意窃取。因此在审计过程中,要全面了解电商企业的各类电子凭证数据,如果无法保证审计人员获得充分完整的数据资料,容易给审计带来较大的风险。(2)无理由销售退款。《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对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进行了全面支持,这种宽松的退换货政策会滞后电商企业的收入确认时点,从而增加会计报表收入类科目确认的难度,导致审计人员在判断企业交易发生真实性、确认收入时点和交易额准确性时出现误判。(3)支付方式多样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技术不断进步,支付宝、微信、京东金融等都可以实现网络零售过程中的在线支付。电商企业庞大的交易数据对应的是海量且形式各异的电子支付凭证,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很难对这些凭证是否真实效性、支付是否安全和数据记录是否准确进行判断。

3.审计主体方面的风险

(1)具备电商知识的审计人员不足。审计作为一种鉴证活动,要求审计人员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才能更好地开展审计工作。因此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审计工作,就需要审计人员了解电商领域的相关知识,并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技术。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中,了解电商运作模式,懂得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安全技术的人才比较缺乏,特别是会应用大数据、云计算开展审计工作的复合型人才更少。(2)审计软件相对落后。传统企业的审计项目中,审计人员会借助审计软件进行辅分析,在审计软件中进行会计数据的处理和查询。但由于电商企业的业务数据类型除了结构化财务数据,还有大量图片、音视频、文档等各种非结构化数据,所以需要开发能同时处理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的新型审计软件,才能满足现阶段审计工作的需求。

三、大数据背景下的电商企业审计风险防范措施

(一)基于大数据构建电商企业审计云平台

电子商务企业的审计数据由传统的单一结构化数据逐渐转变为多元非结构化数据,除了企业自身的财务数据,还包括以图片、音视频、文档形式存储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会议记录、各类合同等非财务信息数据,各类业务产生的海量数据在大数据技术支持下,通过数据建模构建出涵盖电商企业各业务流的全方位数据平台,不仅可以便捷地获取审计样本数据,实现“样本即总体”的全面审计,以规避抽样审计的风险,也可通过云平台的智能算法规则还能利用业务数据之间的关联性设定各类财务数据的值阈变动范围和审计风险模型方程式,迅速标记异动数据锁定审计疑点。考虑到电商企业各业务流之间的协同作业关系,其云审计平台可以按照前期审计准备、中期审计执行和后期审计报告三个阶段进行设计,并遵循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的原则。

(二)基于云平台实施“精准性”审计

电商企业运营过程产生的海量数据会存储在云平台的分布数据存储设备中,理论上这是一个审计数据信息存储和管理的无限虚拟空间。电商交易涉及的会计凭证、各类统计报表数量繁多,客户群体遍布全网人数众多,因此对财务报表的精确度要求较高。云平台可以根据不同时间跨度将电商交易的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分类存储,再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完成高效且有针对性的审计数据、分析挖掘,找到相应的审计疑点,为后续审计取证奠定基础。同时通过大数据技术还能实现审计数据的交汇统一,降低人工运算可能产生的检查风险,从而实现电商企业审计数据的精准识别、精准审计。

(三)基于云平台实施“共享性”审计

电商企业交易平台的多样性导致企业交易资金存在数据量大、资金收入时点和交易额不准确等特点,因此如何在电商审计云平台中保证审计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尤为重要。在云平台构建时保证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软件接口对接的标准化和一致性,可以有效保证数据的完整传递,同时防止外部数据泄露。除此以外,云平台可以将电商企业的业务数据按交易时间段、交易类型和金额区间等标准,以柱状图、趋势图等图表形式直观展示。基于云平台的审计模式,最大程度上打破了时空的约束,可以随时随地在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之间,甚至是多个审计机构之间共享信息和计算环境,从而实现“共享性”审计。

(四)基于云平台实施“连续性”审计

传统审计模式下,由于审计资源和审计技术有限的原因,会根据重要性水平选择需要审查的项目,且多为事后审计及就地审计,审计方法以抽样审计为主,该模式下的审计结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而基于大数据技术的云平台可以对电商企业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实现审计数据的实时采集、动态分析及连续审计,通过事前立项审计、事中执行监督审计、事后绩效评估审计,实现人员未动、数据先行。通过事前立项审计可以起到有效预防的作用,减少后期审计决策出现失误的情况。事中执行监督审计时效性强,可以及时查明企业经济目标和预算的实现程度,帮助电商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偏差,改善内部控制,保证最终目标和预算的实现。事后绩效评估审计能够对电商企业已经发生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作出全面的评价。如果缺少事前立项审计,一旦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已造成后果甚至无法纠正时,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事后审计就没有多大意义。相反地,缺少事中执行监督审计和事后绩效评估审计,再成功的事前立项审计也会因为没有过程保证而丧失价值。

结语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伴随着5G与大数据、云计算、虚拟增强现实等先进技术的不断发展融合,电子商务企业的审计工作出现了新的挑战,针对海量数据的不稳定性、审计工作的高效性以及审计风险的复杂性等新特点,本文从基于大数据构建电商企业审计云平台以及基于云平台实施“精准性”“共享性”“连续性”审计四个方面提出了针对电子商务企业审计的普适性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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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中图分类号:F253.9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internet plus”strategy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promote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third party payment.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of the third party cross-border payments. Then with the“third party cross-border payment platform”as the theme of the design of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combined with relevant information on the status of the third party payment platform for cross-border analysis. Finally, in order to better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third party cross-border payment platform,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E-commerce, we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the third party cross-border payment institutions.

Key words: cross-border E-commerce; third party payment platform; ali pay

1 第三方跨境支付的研究背景

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传统国际贸易网络化电子化的新型贸易方式,它依托于电子商务平台,将境内外的买家和卖家牢牢联系在一起,从而实现共同盈利的目的。相关研究显示,我国目前跨境电子商务的消费者群体大概在1.3亿[1]。在这种方式下,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交易。跨境电子商务以企业和消费者间的交易(B2C)为主,操作流程与国内电子支付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国际性。跨境电商经历了从信息服务到在线交易,再到全产业链服务的产业转型。根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6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预计达到6.5万亿[2]。跨境电商与第三方跨境支付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跨境支付是跨境电商不可或缺的环节,而跨境电商规模的不断扩大进一步的推动了第三方跨境支付的快速发展。2008~2016年跨境电商占进出口总额比重如图1所示。

2 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的发展现状

2.1 问卷调查分析

2.1.1 基本情况介绍

目前,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支付宝、财付通等。为了了解顾客在跨境购物时使用第三方支付的情况,本文以“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为主题,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随机发给不同年龄,不同行业,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人群进行填写,调查问卷共120份,收回有效问卷116份。填写该调查问卷的网购人群中,男性占54.17%,女性占45.83%。年龄在23岁至30岁之间的人群占80.83%,其他人群占19.17%。受教育程度为专科的人数占3.33%,本科的人数占66.67%,硕士及以上的占30.00%。

2.1.2 跨境购物基本情况分析

在填写该调查问卷的网购人群中,曾经有过网上跨境购物经历的人数占21.55%,78.45%的受访者没有跨境购物过。顾客在跨境购物时选择的支付方式最多的是用支付宝支付,然后才选择微信支付和网银(不经过第三方支付)支付等,选择银联钱包和云闪付的人很少。网上跨境购物的消费大概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如图2所示。

从图2我们可以发现,网上跨境购物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在10%以下的人数占总人数的68%,10%至19%的人数占总人数的28%,20%至29%的人数占总人数的4%。

综上,可以看出跨境购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成熟,虽然网上购物早已是潮流,可是跨境购物才刚刚兴起,还有很多人没有体验过跨境购物,跨境购物在未来有很大的成长空间。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要想在跨境网购方面获得更大的收益,就必须要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赶在竞争对手之前快速的占领市场,获得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

2.2 四大主流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介绍

近年来,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逐渐增多,竞争逐渐加剧。目前涉及第三方跨境支付的主要平_有支付宝、财付通、银联钱包、微信Pay pal等。本报告从各个方面收集了相关资料,对以上四种主流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了相关介绍。具体见表1。

3 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

3.1 信息安全不完善,容易造成信息泄露

(1)在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只要是上海市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以及外地支付机构在自贸区设立的分公司,凡是取得互联网业务许可的,均可从事该业务[9]。可见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的准入门槛很低,随着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的增多,这些企业存取的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交易信息等容易发生信息泄漏。因为第三方跨境支付服务是通过网络在境内消费者、第三方支付、境外商家、相关银行之间发生关系。交易过程的某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信息泄露的发生。那些信息安全做的不完善的企业,容易造成消费者的信息泄露,给消费者带来伤害。

(2)由于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的准入门槛低,导致第三方支付企业太多,消费者没有相应的能力来准确判断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合法性,容易被钓鱼网站骗取个人信息,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通过仿造合法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网站,骗取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然后从事非法活动。

3.2 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1)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监管漏洞进行违规操作。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可以与国外的银行合作,通过账号共享等方式,实现跨境的支付,而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一些合适的措施对境外的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利用监管漏洞进行违规操作,实现跨境资金的流动,这给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10]。

(2)信息审核不全面。第三方跨境支付中,交易方的购汇、结汇业务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银行并不了解国内买方及国外卖方的真实交易背景,也无法查找交易双方的准确身份信息,因此难以进行相关的审核。同时虚拟货币的广泛使用使有关部门和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对交易双方资金来源的监管更加困难,犯罪分子通过这种途径进行境外的黑钱转移,洗钱活动等。

3.3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1)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资金清算,支付结算方面和金融机构有着同样的职能,但是却不属于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监管问题上,中国人民银行是支付体系的法定监管机构。在跨境支付问题上,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是法定监管者。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范畴,所以还要受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的监管[11]。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受多个部门的同时监管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可能会导致监管出现混乱的状况。

(2)网上跨境交易买卖双方通常不见面,也相互不认识,在沟通有限的情况下,双方的信用难以得到保障,第三方支付企业不能对每一个交易者进行详细准确的审核,交易双方可能存在虚假交易或者非法活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会加速非法活动的蔓延。

4 对策及建议

4.1 对相关监管部门的建议

(1)提高市场准入机制。目前加入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门槛较低,随着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的增多,这些企业存储的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很容易泄露,给消费者带来伤害。所以,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限制那些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不完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加入,对于那些已经加入的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要加强监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快速完善在客户发生信息泄露时,相关机构面临哪些处罚等相关监管规定,必要时对造成信息泄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保护消费者利益。

(2)推广试点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促进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稳步发展。可先让有一定规模的、风险控制措施较完备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试点,针对具有真实背景的跨境互联网交易提供服务。外汇管理局则要对先行企业做好辅导工作,指导企业在外汇管理框架内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同时还要注意根据企业具体业务开展情况,不断调整监管措施,总结监管经验,为将来第三方跨境支付的全面发展打好基础。

(3)制定监管措施,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在充分肯定跨境电子商务与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的积极意义的同时,大力做好调查研究,找准风险点,制定具有合适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第三方跨境支付行业的平稳发展。

4.2 对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建议

4.2.1 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加强信息的审核

第三方跨境支付中,交易双方的购汇、结汇业务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银行并不了解国内与国外买卖双方的真实交易情况,也无法查找交易双方的准确身份信息,而且虚拟货币的广泛使用使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支付企业对交易双方资金来源的监管更加困难。为了防范犯罪分子通过这种途径进行境外的黑钱转移,洗钱活动等。所以,要求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加强对每一个交易双方身份信息的审核(必须实名认证及提供相关的一些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材料等)。

4.2.2 重视客户信息安全,构建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1)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上储存的大量客户个人信息、支付信息、交易信息、社交信息等,这些信息暴露于网络之中,如果安全保障系统不够健全,很容易造成信息泄露,给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造成威胁。对于客户信息的保护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支付平台没有设计漏洞,修复应用程序中存在安全漏洞,防止客户信息被恶意窃取,并严格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客户信息的存储安全。

(2)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应加强安全检查,及时修复安全漏洞;加大网络安全设施建设力度,加强网络边界防护,实施网络安全域控制;加强软件开发控制,对软件进行安全测评和漏洞扫描。即使这样也不存在绝对的安全,所以要时刻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组建技术团队或委托专业安全服务机构对系统进行安全测评。

5 结束语

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推动了第三方跨境支付的迅猛发展,但是第三方跨境支付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本文先是对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现状通过相关资料和问卷调查进行了说明,然后对其迅速发展带来的安全隐患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最后针对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分别给有关监管部门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因为目前境内的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众多,涉足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正在积极探索新的电商模式,不断地进行支付技术的革新和战略改革,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所以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的探索将是下一个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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