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法规范文

时间:2023-06-21 08:43:1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地方教育法规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地方教育法规

篇1

1.综合法

即用综合的、联系的观点,多要素、多角度地分析地理事物和地理现象的方法。

地理学有“综合性”的特点。我们生存的地理环境就是由许多地理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之间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因此,地理环境本身就是一个综合体。再者,一个地区地理特征的形成,虽然有其主导因素,但往往都是诸多因素的综合体现。例如,某一河流,可以以雨水补给为主,但往往在不同的河段、不同的季节,还伴有其他类型的补给。因此,学生必须具备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教师要鼓励学生勇于尝试对教材内容进行综合分析。例如,《中国地理》、《世界地理》、《高中地理》教材中都有大量有关气候的知识,但初中教材中所讲的主要是有关地理事物和地理现象,高中教材侧重地理事象产生的原因和分布规律,二者之间存在由浅入深、知识递增的有机联系。在辅导高三学生复习《气候》时,教师应该指导学生通过阅读和尝试综合,将各种有关气候的地理事象及其分布特点、形成原因、影响因素、发展变化的趋势联系起来,在头脑中形成一幅气候知识的“联系网图”。这样,可以使学生所学的知识进一步系统化,形成知识网络,掌握全面分析问题的方法,避免观察事物时的单一性、片面性和简单化。

目前世界关注的环境问题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空间联系明显的全球性问题。在教学人类活动对气温的影响方面内容时,教师可以帮助学生分析:大量燃烧煤、石油、天然气的大工业集中分布于中纬度地区,由于二氧化碳大量排放到空中,增强了吸收地面热量的能力,大气增温,引起高纬度地区冰川部分融化,冰川融化又以海面上升危及岛屿及沿海地区的低平原和城市为后果。这样,引发学生以空气运动、海水运动为纽带,把空间跨度很大的两个地理事象联系起来,揭示环境问题的内涵和人地关系的奥秘。

2.比较法

即在不同区域或同一区域不同时段之间,通过对有关要素的比较,找出差异及原因的方法。

地理学的另一个特点是“区域性”。各地的地理事象无不反映该地区的地域性特征。这些特征往往具有明显的相似性或差异性。不仅气候、水文、生物、土壤等自然地理要素具有地域性特点,而且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也有地域性特点。比较的方法是区域研究的基本方法。

运用比较法要注意以下两点:(1)比较对象应该是同类的地理事象。地形只能和地形比较,气候只能和气候比较,河流只能和河流比较,国家只能和国家比较,等等。如,长江和黄河的比较,可以从它们的流长、支流、流域面积、水量、水量的季节变化、含沙量、航运、灌溉、水力等方面比较,这样可以说明长江和黄河的各个自然要素间的相互关系。(2)同类地理事象进行比较时,对比各点的结论无论相同还是不同均可进行比较。对比的目的主要是求其异同寻其特点。例如,通过对比气温曲线和降水柱状图,热带草原气候的干、湿和热带季风气候的旱、雨两季特征便清楚了。

至于非同类的地理事象,原则上不应该比较,但为了说明某些难以理解的抽象的地理事象,也可以借用学生所熟知的一般事象与之比较。例如,讲季风成因时,为了说明水陆受热不同的道理,可以借用一块水泥地和一个水塘,进行通俗的对比说明,也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这种比较,对象虽不同类,却是同理的。

3.归纳―演绎法

即由一系列具体的事实概括出一般原理,再由一般原理推出特殊情况下的结论的方法。

如教学“南欧地中海气候”时,教师首先引导学生分析水热状况:冬季温暖湿润,夏季炎热干燥,年降水量700~1000mm,最低月气温不低于0℃;找出形成这种气候的根本原因是副热带高气压带与西风带交替控制;指出两种气压带和风带交替控制是由于太阳直射点的南北移动所致,交替控制区正是在纬度30°~40°的大陆西岸;最后归纳得出:凡是处在纬度30°~40°的大陆西岸地区,都属于此种气候类型的结论。学生掌握了欧洲地中海气候的特征和成因后,利用其基本原理和规律,就能够分析其他大洲同纬度地带大陆西岸地区的气候情况。

又如,在自然界中,饱和空气、动力和凝结核,是成云致雨的必要条件。因此,降水形成的一般规律是:上升气流或低纬度流向高纬度的气流,气温由高变低,水汽易于凝结,降水机会较多;下沉气流或由高纬度流向低纬度的气流,气温由低变高,水汽不易凝结,降水机会较少。在学生掌握了这一规律后,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分析:赤道低气压带和副极地低气压带,终年以上升气流为主,多雨;副热带高气压带和极地高气压带,终年以下沉气流为主,少雨。西风能带来充沛降水,信风则往往使天气晴燥。可以概括:“低压湿润高压干,西风湿润信风干”。

由归纳到演绎,用已有的知识、技能、方法分析、理解新情景下的新问题,就实现了知识间的迁移。

4.图解法

即草绘简易图、表,分析地理事象发展变化的方法。

教师除了要用好课本图表以外,还要根据教学内容,设计一些示意图,配以简单的符号、关键的语言,把教材中的大段内容概括成简明扼要的信息,揭示地理事物的现象或本质特征,帮助学生记忆,激发学生兴趣。实验证明,语言描述使人认识慢,图表描述使人识别快。

例如简绘太阳直射点在南北回归线之间的移动轨迹,图虽然很简单,但包含了太阳直射的位置、纬度、时间等信息,从中可以分析各地太阳高度的大小变化、直射次数和最大正午太阳高度出现的时间等。此图变抽象为形象,变文字为图形,可以运用于各种相关综合题的分析。

5.学科交叉法

各个学科的知识是相互联系的,如果能把地理的相关知识与其他学科的知识有机联系,不仅能传授地理知识,而且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例如,初中语文教材《两小儿辩日》,我发现学生背这篇古文时总是死记硬背,对于其中的道理根本没有理解。针对这一情况,我给他们讲解太阳直射与斜射的原理,并用图示的方法比较简洁、明了地向他们说明。

从图解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出,阳光在直射时经过大气层的路程最短,因而热量被削弱得最少,而阳光越是斜射,经过大气层的路程越长,热量被削弱得最多,到达地面的热量越少。“日初出苍苍凉凉,及其日中如探汤”,学生在学习地理知识时感觉到对学习语文也有很大帮助,这就提高了学生学习地理知识的兴趣。

6.计算法

即通过计算,得到正确结果或作出定性判断的方法。

教育部新制定的《高考考试说明》中,地理部分关于能力要求第10条指出:“在给定的时间内,完成各种地理计算或逻辑推理过程,进行文字准确、条理清楚、逻辑严密的表达。”这说明地理计算在高考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近几年的高考试题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下面将教学中常用的地理计算归纳以下几种:

(1)在地图上利用比例尺量算两地间的距离;

(2)根据海拔高度计算山上山下的温差;

(3)在气温分布图或气温曲线图上计算地区间的温差和气温的较差;

(4)在降水量分布图或降水柱状图上计算降水量及降水的季节分配;

(5)计算两地的时差和日期的变化;

(6)计算正午太阳高度角和昼夜长短的变化;

(7)计算各种面积、产值所占的百分比;

篇2

 

在《弟子规》总叙里有一句话是:“有余力,则学文”。这就是说古人是从孝、悌、谨、信、泛爱众、亲仁这些基本德行的修习开始的。也就是说古人是从先修身,再修学的。这与我们现今推行的以德育为首,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如今重学《弟子规》是有很深厚的现实意义的。

在《弟子规》重视德育教育的同时,也没有忘记智育在孩子一生中的巨大作用。今天,我就《弟子规》中的《余力学文》中有关我们教与学的方法进行交流,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一、读书法,有三到,心眼口,信皆要。

这句话是说:我们在读书时要做到心到、眼到、口到,避免小和尚念经—有口无心的不良读书方法。然而,我们很多的学生在读书时往往会心不在焉,结果造成收效甚微。于是,每当我要求学生读课文时,都要让学生先诵读“读书法,有三到,心眼口,信皆要”这句话。不知不觉中,学生就会自觉地自我调节到最佳的读书状态。从而大大地提高我们的读书效果。

二、方读此,勿慕彼,此未终,彼勿起。

小学生读书往往会刚把课文读了一两遍就自以为全会了。于是,在老师讲课时就会心不在焉,甚至就会把书放在课桌上,而眼睛却在看后面未学的课文内容。因为他以为自己早就知道课文的内容了,学不学、听不听无所谓。以前,我总会在课堂上当众批评他一顿,使他下次再也不敢这样。可是,这个学生不这样做了,另一个同学还会涛声依旧,治标不治本。为了更有效地制止这种不良习惯的蔓延。每当再出现这种现象时,我就会让学生诵读“方读此,勿慕彼,此未终,彼勿起”。通过几次集体诵读,慢慢地学生不再看其它的课文了,读书、听讲都专心了。

三、宽为限小学语文教学论文集,紧用功,工夫到,滞塞通。

每当遇到需要背诵的课文时,我都会很发愁。因为班里总会有一部分学生在规定的时间里无法背诵下来。如果再增加一课时,时间往往又不允许。以至于造成“紧为限,宽用功”的后果。学了《弟子规》以后,我将背诵的任务进行了分解,每天利用学生站队前、吃饭后、等候排队的点滴时间让学生背诵一两遍,经过几天,甚至一周的时间不断反复背诵,学生就差不多背下来了,而且学生背得轻松、愉悦,效果又好。这样就真的做到了:“宽为限,紧用功,工夫到,滞塞通”了。

四、心有疑,随札记,就人问,求确义。

篇3

    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十分重视此项工作,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0〕201号)和本《规程》要求,进一步树立“窗口行业”和为市民服务的意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努力缩短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时间。

    二、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规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或向市、县人民政府汇报,由市、县政府出面协调,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从服务群众,培育市场的高度,做好本《规程》的实施。

    三、本《规程》实施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将实施情况向省建设厅报告,省建设厅将组织检查。

    附:建设部《关于印发〈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促进住房消费,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坚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做到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取费用。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设立固定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对外收件窗口,涉及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只填写一份申请书,申办资料提交齐全后,管理机构内部传递有关资料,不再重复收件。房屋交易与产权登记发证机构分设的,由交易机构负责初审,权属机构负责复审,符合条件的办理产权发证手续。改变分散管理,各自封闭的工作方式。

    第五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对外收件窗口设立触模式电脑或公告栏,向市民公示本规程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程序、办理期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应缴纳的税费项目和标准等。

    第六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对外收件窗口设立咨询服务台和投诉电话,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的咨询和受理当事人的投诉。

    第七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与同级财政、税务、土地管理等部门协商,从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出发,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收取国家和省规定可征收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税费。并在对外收件窗口设立一次性收取税费窗口,实行一次性收取。

    第八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当事人送来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申请及有关文件资料当场查验,对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书,受理书应向业主明示前来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时间。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间。但在收件后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的除外。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仍按规定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如开发企业接受业主委托代办房地产权登记手续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确权手续时,对符合确权规定的商品房项目,同时为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证》。

    第十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除可接受有关部门委托,代为征收国家和省规定可征收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税费外,不得为本部门或其它部门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程的及时纠正,对办事拖拉,刁难当事人的人员及时作出调整。

篇4

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教育是目前高校通识教育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大学阶段做好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对每一个大学生而言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职业生涯规化对于即将走向社会的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能够联系专业发展、个人职业倾向,制定恰当的择业决策意味着其成功职业生涯的开始。本文仅以保山学院文秘专科学生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教育现状与教学效果,就边疆地方高校高职高专学生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教育进行改革做粗浅探讨。

一、边疆地方高校高职高专学生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教育现状分析

通过对保山学院文秘专科学生于该类课程的学习过程、结果的调查与反馈,发现在其三年的学习过程中体现出以下现象:

1.学习行为变化不大,职业理想缺失。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边疆地方高校高职高专教育在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类课程设置方面,不仅相关专业教师缺乏,教学指导也不到位,而且根据不同的专业、学生来建立具有专业差异化的课程设计体系与教学内容很难;以理论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一成不变,以“大锅饭”的形式来开展教学;课时少,教学内容多,任务重,导致其时效性、针对性大打折扣。因此高职高专类学生在学习行为改变、职业理想树立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仍不是很明显。

2 .盲目准备,职业方向不明确。在大学阶段以通识教育的形式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类课程,其目的在于以大学生人生发展为起点,强化低年级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观念,让大学生在大学期间从不同方面为将来的发展做好充足的准备。但是,目前高职高专类学生在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方面仍然存在准备盲目性,方向不明确的状况,表现为一类人选择于课业之余兼职打工,不论行业分类一味追求增加进入社会的经验值,却不懂得与专业挂钩进行兼职选择;一类人通过考证来提升所谓的能力“筹码”凭证,却忽视了真正的专业技能水平、综合素质与职业发展规划的必然联系,因而导致此类学生对自身职业发展期望过高,反而无法确定职业方向。

3 .个人职业生涯规划简单化,缺乏对变量存在可能性的考量。生活无处不存在变化,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学习也是一种不能绝对计划的变化过程。对高职高专,尤其是文秘专科的学生而言,理论知识学习是不能或缺的,但专业技能水平则是一种变量可能,它可以通过练习、考核来提升水平,这也就意味着文秘专科学生在学习并制定个人职业生涯规划时,必须结合自身专业学科学习水平的变化来进行个人职业生涯规划调整。但是目前边疆地方高校高职高专学生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类课程仅仅局限于教学阶段的实践尝试,相较短视化,过于简单化和教条化,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对学生未来学习效果的变化考量较少,缺乏更直接的指导和干预。

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教育的改革措施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开展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教育,不能单纯的传授一些基本的理论、方法,而是要结合专业特点,结合学校所在地区社会的需求传授给学生一门认识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社会、提升自我的技能。由此可见,高职高专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教育不够完善和科学,存在改革的必要性。试就此做出改革建议:

1.修订人才培养模式,将职业生涯发展规划贯穿专业学程。

高校教育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为社会培养和输送适用的人才,因此高校可根据专业特色与就业需求,修订人才培养模式,将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类课程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大学学习过程中。可以采取以增加课时、社团活动、社会调查、专业见习等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将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从课堂到课外,从理论到理念潜移默化地融汇于学生的学习、生活、观念行为中去,真正落实贯穿于整个学业过程中,实现教育的目的即除去教育所能给予学生的能力。

2 .结合专业特色,合理建构课程设计体系,强化认识功能理念。高职高专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类课程最需要改革的地方,就是打破教育的“大锅饭”,结合专业特色,合理建构课程设计体系,强化专业功能,树立职业理想。文秘专业可以以专业服务性强、专业综合性突出、就业路径广等专业特色,将专业学科教学与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教学相结合,完成跨科目、跨领域的教学实现,强化学生对专业的认同,对自我的认识,合理对自己进行评估,实现专业学习下的有效自我管理,进而明确服务社会、提升自我,实现人生价值的职业理想。

3 .结合社会需求,借助实践基地,加强课程实践训练。在高职高专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中,可根据学校当地地方经济特色、社会需求,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发展产学合作,并借助实训、实习基地强化课程的实践训练指导力度,引导学生结合专业学习提升个人能力,增强个人实力,塑造充实、完美的自我。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个人职业竞争力得到增强,才能使学生的职业发展目标与远大的理想得到实现。

4.与校园活动衔接,深化职业规划理念。教学不仅仅只能在固定的空间、时间,以固定的形式存在,教学本应该是一种更加自由多变的理解、接受和再创造的过程。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教学更应积极地展现这种自由变化的过程。文秘专业的课程设置决定了学生必须通过大量的实践,来展现专业特点与提高专业能力水平,而实践也可以在丰富的校园活动中完成,使职业规划理念通过各种活动计划、文案、流程等有形的外在表现,使文秘专业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学习与专业学习相联系,举一反三式的深入其心。

总之,职业生涯规化对于即将走向社会的高职高专的学生来说,能够联系专业发展、个人职业倾向,制定恰当的择业决策意味着其成功职业生涯的开始。而能够给予他们完善的,科学的,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教育和指导更是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篇5

关键词: 《弟子规》 思想道德教育综合方法 当代价值

《弟子规》原名为《训蒙文》,由李毓秀所著,成书于清朝康熙年间,后经清朝贾存仁重新修订,更名为《弟子规》。“弟子”是古代对学生、少儿等类人的统称,“规”指的是规范、制度、准则等。作为“开蒙养正最乘”的读物,《弟子规》将“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行有余力则以学文”等封建政治思想道德行为准则规范化、具体化,其中蕴含着丰富多样的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综合方法,对当代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具有启发借鉴意义。

所谓思想道德教育综合方法,是教育主体在把握各种教育方法各自特点及共同取向的基础上,通过协调整合,形成为共同目标服务,同时或先后运用多种方法进行教育的措施和手段。面对信息化时代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青少年思想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等特征,传统思想道德教育方法已经难以解决青少年复杂多变的思想道德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多管齐下,积极探索适应当代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综合方法。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探讨《弟子规》的思想道德教育综合方法,挖掘其当代价值,改进完善当代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方法,有效解决青少年思想道德问题。

一、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

家庭教育以血缘关系和感情联系为基础,主要是指父母通过个人日常生活的言谈举止,对子女产生潜移默化影响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整个教育系统中最基本的教育。学校教育是指学校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计划,对学生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正规教育,是整个教育系统中最核心的教育。社会教育是人们通过社会舆论、社会交往、社会活动等途径接受的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有其各自形成的基础,地位和功能各不相同,在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过程中三者缺一不可。

《弟子规》蕴含着丰富的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首先,在家庭教育方面,《弟子规》推崇“百善孝橄取钡拇统思想,认为孝悌是“为仁之本”。以“长者先,幼者后”为例,《弟子规》在与长辈相处、起居洗漱、衣冠摆放、饮食嗜好等家庭生活各方面,均对青少年提出细致规定,以求其提高自身素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孝悌品德。其次,在学校教育方面,通过权衡“不力行,但学文”与“但力行,不学文”的弊端,告诫青少年在学习的过程中理论与实践同等重要,对当前教育中存在的“高分低能”现象具有警醒意义。再次,在社会教育方面,以“凡出言,信为先”教育青少年但凡开口说话,必须以诚信为先。《弟子规》以日常生活中的点滴小事为切入点,通过对青少年行为规范的矫正,使其潜移默化地认同接受儒家“仁”与“礼”的思想,如此既有利于维护封建社会稳定,又能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基于对儒家思想的尊崇,家庭、学校及社会相互配合,共同致力于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

家庭和学校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家庭教育,尤其是学校教育的指导思想、教育内容均来源于一定的社会,并为实现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目标服务。但当前我国在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存在家庭、学校、社会严重脱节的现象,一方面部分家长教育方式不当,忽视自身言行对子女可能产生的影响,与学校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另一方面某些学校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不良倾向,对德育课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青少年对思想道德教育的认知态度,从而导致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水平与社会需求之间存在差距。人的思想品德、价值观念、道德规范的形成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我们应借鉴《弟子规》中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综合教育的精华,一方面将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要求具体化,便于其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思想道德规范,另一方面树立整体教育思想,重视教育影响的一致性与连贯性,努力促进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有机结合,以实现个人全面发展和社会良性运行为出发点,增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合力。

二、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

所谓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就是根据思想道德教育的目标和要求,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同时或先后综合运用各种不同的教育方法,形成教育合力,以达到最好教育效果的方式。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分为纵向综合与横向综合。纵向综合是指在受教育者发展的不同阶段先后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而横向综合则指的是在同一时期内对受教育者同时采用不同的教育方式。

《弟子规》中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主要体现在纵横两方面。在纵向综合方面,《弟子规》主张根据青少年的认知发展规律先后使用实践锻炼法和理论教育法,即“力行”与“学文”。幼年时期,封建伦理道德思想对青少年具有一定的理解难度,因此《弟子规》将其具化到生活学习中的细微层面,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与封建思想道德规范相一致的良好习惯。在青少年成长的同时,随着认知能力的发展,逐渐对其进行系统性的理论教育,即“学文”,进一步强化青少年对封建思想道德的认同感和践行度。在横向综合方面,《弟子规》在青少年发展的每一阶段综合运用不同的思想道德教育方法,主要有环境熏陶法,如“能亲仁,无限好,德日进,过日少”,即构建良好的人际交往圈,在仁人志士的正面影响下不断提升自我;榜样示范法,如“见人善,即思齐”,主张青少年树立正确榜样并主动见贤思齐;激励教育法,如“勿自暴,勿自弃;圣与贤,可驯致”,以圣贤为例,激励青少年朝着正确目标不懈努力,培养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总之,《弟子规》倾向于使用多种教育方法,全方位地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我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方法相对单一,目前仍以理论教育法为最常用的方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在不同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的具体内涵,当前经济、政治、文化及科技的发展使青少年思想道德环境错综复杂,导致青少年思想道德问题层出不穷。此外,青少年思想可塑性极大,青少年思想内部各要素处于不断运动、变化之中,具有明显的动态性特征。因此,综合使用多种思想道德教育方法既是顺应时展的必然要求,又是由青少年思想状况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一方面,教育者应转变传统教育观念,有意识地在教育过程中融入多种教育方法,注重引导青少年从小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著名教育家叶圣陶曾说,教育就是培养习惯,良好的行为习惯有利于青少年今后的发展。另一方面,教育者需全面深刻地掌握各种教育方法的特征、适用范围和运用条件等,综合考虑青少年的知识基础、兴趣爱好等情况,选择最佳的思想道德教育方法,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吸引力,有效预防和解决青少年思想道德问题。

三、德育与智育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

德育指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方面的教育,而智育则指知识水平与认知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德育与智育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指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德育和智育本质并未发生明显变化,二者相互独立、相辅相成,以求协调受教育者智育和德育之间的发展冲突,达到最佳效果的教育方法。

在《弟子规》中,德育与智育相互渗透结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弟子规》将德育渗透到青少年的读书教育中。一方面,“读书法,有三到,心眼口,信皆要”向青少年传授正确的读书方法。另一方面,以“非圣书,屏勿视,蔽明,坏心志”教育青少年多看圣贤书籍,所谓“圣书”,实际上指符合儒家思想道德标准的典籍、著作。《弟子规》教育青少年不仅要“会读书”,更要“读好书”,目的是使青少年在阅读过程中自觉接受封建思想道德。二是《弟子规》将德育渗透到青少年的识字教育中。识字是青少年阶段智育的重要内容,《弟子规》以三字一句、两句一韵的形式进行论述,让青少年在识字的过程中逐渐理解字里行间所蕴含的封建思想道德,这样既符合青少年的认知发展规律,又有利于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成效。三是《弟子规》将德育渗透到青少年的生活常识教育中。从“入则孝,出则悌”到“心有余力则以学文”,《弟子规》通篇向青少年讲述了在尊敬长辈、为人处事等生活方面的基本常识,而这些生活常识制定的依据便是封建政治思想道德,其目的是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即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效果。

《弟子规》始终将做人摆在第一位,将求知摆在第二位,认为“孝悌”是做人的基本,“谨言慎行”、“诚信有礼”是做人的必备美德,“亲仁”、“博爱”是人生更高层次的追求,至于“学文”则是“行有余力”所做之事。在当代社会,教育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错误倾向,学校教育的“智育化”及家长的认知偏差导致青少年德育和智育的不平衡。德育本应是教育工作的核心,但在实际工作中德育则处于“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处境。借鉴《弟子规》及当下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经验教训,我们得到启发:经济越是发展、科技越是进步,就越需要提高人的综合素质,简单说就是要实现德育和智育的协调发展,将德育和智育统一于人的发展过程中。因此,一方面,我们应从青少年的学习需要出发,根据青少年不同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及性质选择合适的思想道德教育方法,在不同学科的教育过程中渗透德育。另一方面,德育应密切联系实际生活,采用寓教于文、寓教于乐、寓教于行的渗透式综合教育方法,对其实施“生活教育”和“习惯教育”,增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亲和力。

四、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

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共同合作的方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教育者的教育活动,即教育者按照思想道德教育的目标和要求,有目的有计划地将教育内容传授给青少年。另一方面则是受教育者的自我教育活动,即青少年主动提高自身思想道德认识及纠正自身思想行为的不良倾向。自我教育并非先天自发产生,教育对自我教育的形成和发展起重要的导向作用。因此,在教育和自我教育的矛盾统一体中,教育处于主导地位,决定自我教育的方向、内容和性质;自我教育则处于被指导地位,促进思想矛盾内部转化,强化教育成效。教育和自我教育相辅相成,二者缺一不可。

《弟子规》蕴含着丰富的教育和自我教育方法,其中以教育为主,自我教育为辅。《弟子规》中的教育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根据教育内容可以将划分为孝老爱亲、为人处事及与人相处等方面。首先,在孝老爱亲方面,《弟子规》开篇便提出若干条关于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行为准则,如“晨则省,昏则定”教育青少年早起要问候父母,睡前要道晚安……孝悌是儒家封建伦理思想的基础,对青少年而言,孝悌品德的培养应当从日常生活做起。其次,在为人处事方面,《弟子规》坚持“谨而信”的原则。“谨”是指寡言,强调“少说多做”,要求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始终保持严谨的态度,具体细化到起居洗漱、衣冠摆放、饮食习惯、行走坐卧及敲门应答等各方面。如“衣贵洁,不贵华,上循分,下称家”教育青少年穿衣贵在整洁,不必追求华贵,衣着要合身份,还要考虑家境。“信”是指诚信,《弟子规》不仅直接提出“凡出言,信为先”的言行规范,而且以日常生活中的细节问题为例,教育青少年如何规范自身言行,树立诚信。如“用人物,须明求,倘不问;借人物,及时还”告诫青少年借东西前需请求应允,借东西后需及时归还。再次,在与人相处方面,《弟子规》主张“泛爱众而亲仁”,继承了儒家“仁”的核心思想。“泛爱众”意味着有宽容博大的心胸,“亲仁”即与人为善,坚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针对现实社会中“以貌取人”的问题,《弟子规》以“行高者,名自高,人所重,非貌高”教育青少年德行比容貌更重要。教育贯穿《弟子规》全文,其中涉及一些自我教育的方法。慎独是古人自我修身的方法,“入虚室,如有人”指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依然能够按照道德要求行事,体现出青少年坚定的自制、自律品质;“将加人,先问己,己不欲,即速已”与孔子所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大同小异,体现出克己自律的自我修养的方法;而“见人善,即思齐;见人恶,即内省”则表现出见贤思齐、反求诸己的自省方法。

以理论灌输为主要教育方法,自我教育被忽视是我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基本现状。由于青少年涉世未深,心智发展尚未成熟;随着社会环境的开放,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青少年在道德判断和价值选择上面临着多元选择,在一定意义上导致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者的话语权被削弱,使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面临新的发展难题。针对传统教育模式存在的弊端,在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应借鉴《弟子规》中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的综合教育方法的精髓,践行新课改“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一方面应充分发挥教育者在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的主导性,教育者正确地“导”是为了受教育者更好地“学”,将思想道德规范融入实际生活中,在对青少年进行“生活教育”和“习惯教育”的过程中融入思想道德教育,争取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应充分重视自我教育在青少年思想道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尊重青少年的主体性,促进青少年在接受教育的基础上有效进行自我教育,发挥教育对自我教育的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篇6

中图分类号:G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6-0248-02

1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萌芽

19世纪上半叶,英国在初等义务教育上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随着工业革命临近结束,英国政府逐渐意识到初等教育问题的严重性,原先的那种自由放任理念也逐步转变为适度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强制教育的法律法规。

1802年颁布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该法案规定,“至少在每个学徒工作的头四年中,必须抽出工作日的一部分,在一般工作时间内,根据此类学徒的年龄和能力,由此类学徒的工厂主出资,聘请适当的、老成持重的教员,在专用场所教导学徒读书、写字及算术,或者这三门中的一门……” 这个法案规定了学徒必须接受适当的教育,表明了英国政府对义务教育开始进行适度的干预。

1833年颁布的《工厂法》规定,9―13岁的童工必须提供参加过学校教育的相关证明,童工应在工作时间内拿出2个小时来接受教育,学习初步的“3R”知识和宗教知识,……工厂主雇用童工必须有厂医的年龄证明和教师的入学证明书,违者受罚工厂主从每个童工的周薪中扣出1便士作为教师的酬金。1844年再次修订《工厂法》,规定童工做工必须交出上学证明。1846年的《工厂法》进一步明确“工厂教育是强制性的,并且是劳动条件之一”。《工厂法》的颁布,在推动工人阶级子女受教育上有积极意义。

1860年的《矿山法》规定:10―11儿童只有获得“3R”方面的熟练证书方可不接受进一步的学校教育。

如上所述,政府颁布了诸多法规强制童工接受初等教育,但事实上,这一时期英国的初等教育状况极其落后。但还没有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法规,只能说是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萌芽阶段。

2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全面确立

而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是从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开始的。在1870年到1891年期间,英国的初等教育转变为免费的和义务的。

1870年《初等教育法》中规定:(1)5-12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家长讲不出不送子女上学的合适的理由,他们就要被罚以5先令以下的款;(2)在缺少学校地区设立公立学校,每周学费不得超过9便士,民办学校学费数额不受限制。这一法定为英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方面,它规定了家长送子女上学的义务。另一方面还规定公立学校的学费,每周学费不超过9便士。

1876年通过《桑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法律责任:“每个儿童的父母有责任让自己的子女接受足够的读、写和算术方面的初等教育,如果父母没有履行这一职责,那么他们应服从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命令,并应受到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处罚。” 该法令要求那些还没有学校委员会的各学区成立“学校入学事务部”,该机构有权制订和实施有关义务入学的法令。

1880年英国议会通过《芒代拉法》。该法进一步规定各学区学校委员会或学校入学委员会有义务颁布有关学生入学问题的地方法规,规定5-10岁儿童无条件入学,10-13岁儿童只有达到一定的成绩要求或已连续五年正常入学接受教育,方可免除义务入学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地通过地方法规确定。《芒代拉法》以教育法的形式对原属《工厂法》管辖的最低工作年龄及相应的义务教育年龄做出了规定,标志着英国义务初等教育体系的正式确立。

对义务教育的收费问题,英国政府在1891年颁布了《免费初等教育法》,规定父母有权要求免除其子女初等教育的费用,3―15岁儿童每年的人均政府拨款为10先令,原来学费低于10先令标准的学校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高于10先令标准的学校可收取一定的学费,但其数额加上人均政府拨款的总和不得超过原来的学费标准。该法通过向初等学校提供一定数额的人均政府拨款,使英国少数初等学校的学费大大下降,并使大部分初等学校实施了免费教育。

3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0世纪后,英国义务教育法规进入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阶段。

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教育大臣费舍提出的教育议案,制定了新的初等教育法,也称《费舍教育法》。该法案对义务教育作了如下主要规定:(1)地方当局为2-5岁的儿童开设幼儿学校;规定5-14岁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律实行免费;禁止雇用不满12岁的儿童做童工。(2)地方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向进入这种学校的年轻人(14-16岁)免费提供适当的学习课程、教学和体育训练,年轻人每年应在继续教育学校中接受320个学时的学习。《费舍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4岁,小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

194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以巴特勒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即《1944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法案》。该法案关于义务教育规定如下: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父母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保证在册生正常上学的职责。地方教育当局向义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巴特勒法案》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5岁,规定了父母对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地方教育当局对教育超龄者提供教育。

1987年11月,英国教育大臣贝克向英国下院提交了《教育改革方案》,即《1988年教育改革法》。法案中与义务教育有关的内容有:(1)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全国统一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5-16岁),所有学生必须学习10门必修课程,包括英语、数学、科学三门核心课程,历史、地理、技术、音乐、美术、体育和现代外语等七门基础课程。另外还有包括古典文学、家政、经营学、保健知识、信息技术应用、生物、第二外语、生计指导等附加课程。(2)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全国成绩评定制度。义务教育必修课的各学科都有相应的成就目标,每一成就目标分为与年级相对应的十个水平,分别在7岁、11岁、14岁和16岁进行评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学生参加“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的全国统考,借此评估所达到的成就目标。(3)赋予家长在学生入学方面的“选择权”。具体做法是,限定中小学校招生的“标准数”,家长可以在本地区或另一地区为子女挑选学校,学校在招生数未满时,不能拒绝学生的入学要求。这就是所谓的“入学开放”政策。《1988年教育改革法》是20世纪英国最激进的一次教育改革,它规定实行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国统一课程,实行全国统一的成绩评定制度,家长有权利为子女选择就读学校并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可以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把资源的控制权下放给学校。

4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特点及对我国义务教育立法的启示

(1)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时代性。英国义务教育法规制定和完善都是针对义务教育的每一个问题和义务教育的每一项改革作出的相应的规定,符合本国的实际情况,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代性和教育改革紧密相联。我国义务教育实施也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同时间段义务教育实施的环境不同,义务教育法规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当前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是,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教育资源城乡区域差距较大,农村地区义务教育严重落后等情况。这就要求我国义务教育法规要针对这些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从法律法规上来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

(2)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完备性。英国政府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从整个过程来看,是一个对义务教育法规不断完善不断细化的过程,形成了完备的义务教育法规配套体系。相对来说,我国有关义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配套体系尚不健全、对于义务教育中的各项改革,义务教育中的各个方面的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3)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强烈的强制性和明确的处罚措施。英国一系列义务教育法规的强制性非常突出,具体表现为对违反者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操作性很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的条文中强制性不够,强制性不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更具体的处罚措施,义务教育法规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应该进一步加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的强制性、具体化和可操作性。

(4)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平衡性。从英国义务教育各个时期的义务教育法规中不难看出,英国义务教育法规不仅强调家庭、父母以及子女在教育中应该承担的义务,而且对政府在义务教育中应该承担的办学责任、以及学校的教育条件等都作了极其严格的规定。使各方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变得更加均衡。我国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对学生及其家庭的单方面义务要求比较重视,而对国家、政府和学校的规定显得无力。因此,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应该在强调家庭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强调学校、国家和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篇7

1802年颁布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该法案规定,“至少在每个学徒工作的头四年中,必须抽出工作日的一部分,在一般工作时间内,根据此类学徒的年龄和能力,由此类学徒的工厂主出资,聘请适当的、老成持重的教员,在专用场所教导学徒读书、写字及算术,或者这三门中的一门……”这个法案规定了学徒必须接受适当的教育,表明了英国政府对义务教育开始进行适度的干预。

1833年颁布的《工厂法》规定,9—13岁的童工必须提供参加过学校教育的相关证明,童工应在工作时间内拿出2个小时来接受教育,学习初步的“3R”知识和宗教知识,……工厂主雇用童工必须有厂医的年龄证明和教师的入学证明书,违者受罚工厂主从每个童工的周薪中扣出1便士作为教师的酬金。1844年再次修订《工厂法》,规定童工做工必须交出上学证明。1846年的《工厂法》进一步明确“工厂教育是强制性的,并且是劳动条件之一”。《工厂法》的颁布,在推动工人阶级子女受教育上有积极意义。

1860年的《矿山法》规定:10—11儿童只有获得“3R”方面的熟练证书方可不接受进一步的学校教育。

如上所述,政府颁布了诸多法规强制童工接受初等教育,但事实上,这一时期英国的初等教育状况极其落后。但还没有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法规,只能说是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萌芽阶段。

2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全面确立

而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是从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开始的。在1870年到1891年期间,英国的初等教育转变为免费的和义务的。

1870年《初等教育法》中规定:(1)5-12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家长讲不出不送子女上学的合适的理由,他们就要被罚以5先令以下的款;(2)在缺少学校地区设立公立学校,每周学费不得超过9便士,民办学校学费数额不受限制。这一法定为英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方面,它规定了家长送子女上学的义务。另一方面还规定公立学校的学费,每周学费不超过9便士。

1876年通过《桑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法律责任:“每个儿童的父母有责任让自己的子女接受足够的读、写和算术方面的初等教育,如果父母没有履行这一职责,那么他们应服从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命令,并应受到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处罚。”该法令要求那些还没有学校委员会的各学区成立“学校入学事务部”,该机构有权制订和实施有关义务入学的法令。

1880年英国议会通过《芒代拉法》。该法进一步规定各学区学校委员会或学校入学委员会有义务颁布有关学生入学问题的地方法规,规定5-10岁儿童无条件入学,10-13岁儿童只有达到一定的成绩要求或已连续五年正常入学接受教育,方可免除义务入学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地通过地方法规确定。《芒代拉法》以教育法的形式对原属《工厂法》管辖的最低工作年龄及相应的义务教育年龄做出了规定,标志着英国义务初等教育体系的正式确立。

对义务教育的收费问题,英国政府在1891年颁布了《免费初等教育法》,规定父母有权要求免除其子女初等教育的费用,3—15岁儿童每年的人均政府拨款为10先令,原来学费低于10先令标准的学校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高于10先令标准的学校可收取一定的学费,但其数额加上人均政府拨款的总和不得超过原来的学费标准。该法通过向初等学校提供一定数额的人均政府拨款,使英国少数初等学校的学费大大下降,并使大部分初等学校实施了免费教育。

3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0世纪后,英国义务教育法规进入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阶段。

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教育大臣费舍提出的教育议案,制定了新的初等教育法,也称《费舍教育法》。该法案对义务教育作了如下主要规定:(1)地方当局为2-5岁的儿童开设幼儿学校;规定5-14岁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律实行免费;禁止雇用不满12岁的儿童做童工。(2)地方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向进入这种学校的年轻人(14-16岁)免费提供适当的学习课程、教学和体育训练,年轻人每年应在继续教育学校中接受320个学时的学习。《费舍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4岁,小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

1944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以巴特勒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即《1944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法案》。该法案关于义务教育规定如下: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父母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保证在册生正常上学的职责。地方教育当局向义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巴特勒法案》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5岁,规定了父母对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地方教育当局对教育超龄者提供教育。

1987年11月,英国教育大臣贝克向英国下院提交了《教育改革方案》,即《1988年教育改革法》。法案中与义务教育有关的内容有:(1)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全国统一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5-16岁),所有学生必须学习10门必修课程,包括英语、数学、科学三门核心课程,历史、地理、技术、音乐、美术、体育和现代外语等七门基础课程。另外还有包括古典文学、家政、经营学、保健知识、信息技术应用、生物、第二外语、生计指导等附加课程。(2)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全国成绩评定制度。义务教育必修课的各学科都有相应的成就目标,每一成就目标分为与年级相对应的十个水平,分别在7岁、11岁、14岁和16岁进行评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学生参加“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的全国统考,借此评估所达到的成就目标。(3)赋予家长在学生入学方面的“选择权”。具体做法是,限定中小学校招生的“标准数”,家长可以在本地区或另一地区为子女挑选学校,学校在招生数未满时,不能拒绝学生的入学要求。这就是所谓的“入学开放”政策。《1988年教育改革法》是20世纪英国最激进的一次教育改革,它规定实行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国统一课程,实行全国统一的成绩评定制度,家长有权利为子女选择就读学校并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可以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把资源的控制权下放给学校。

4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特点及对我国义务教育立法的启示

(1)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时代性。英国义务教育法规制定和完善都是针对义务教育的每一个问题和义务教育的每一项改革作出的相应的规定,符合本国的实际情况,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代性和教育改革紧密相联。我国义务教育实施也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同时间段义务教育实施的环境不同,义务教育法规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当前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是,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教育资源城乡区域差距较大,农村地区义务教育严重落后等情况。这就要求我国义务教育法规要针对这些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从法律法规上来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

篇8

英国是个重视职业教育立法的国家,其职业教育的立法不仅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比较完备。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职业教育的立法具有哪些主要特点?我国可以从中获得哪些参考与借鉴?本文试对此加以探讨。 

一、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发展历程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英国在职业教育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会颁布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根据英国职业教育法规体系建设的历程,可以把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分为立法萌芽、初步发展、法规充实和法规体系形成四个阶段。 

(一)职教立法萌芽阶段 

19世纪50年代以前,是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萌芽阶段。英国最早的职业教育立法可以追溯到1562年颁布的《工匠法》,该法把存在很久的师傅带徒弟的做法确立为一种正规的学徒制,统一了英国全国的学徒训练。这一时期,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基本上是建立在传统手工业学徒制度的基础上,故不能完全称作现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立法。 

(二)立法初步发展阶段 

19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初,是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初步发展阶段。l9世纪下半叶,德国、美国等一些国家在经济上逐渐赶上英国,成为英国强劲的竞争对手,英国政府开始认识到职业教育的重要性。为了比较英国与欧美等国的职业教育制度,1881年,英国成立“皇家技术教育委员会”考察本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职业教育。根据考察报告的建议,英国于1889年颁布《技术教育法》,该法正式将职业教育纳入学制,规定在各地设立技术教育委员会,主管技术教育和中等教育;地方当局有权征收技术教育税,将所得的税款用于资助职业教育的发展。这样,大众化的职业教育才得到正式承认.并直接接受国家干预,英国职业教育从此逐步走上正轨。 

(三)职教法规充实阶段 

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是英国职业教育的法规充实阶段。为了促进职业教育继续向前发展,英国政府于1902年和1905年分别颁布了《巴尔福法案》、《技术学校法规》。于1909年和1910年相继颁布《职业交换法和《职业选择法》。这几个法规颁布实施后,英国的初级职业教育获得较大的发展。白皮书颁布实施之后.英国的各级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级职业教育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到20世纪60年代初,英国基本上形成了一个由技术中学、现代中学以及四种继续教育学院构成的、涵括初、中、高三个层次的职业教育体系。 

(四)法规体系形成阶段 

经过100多年漫长的职业教育立法过程,到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基本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备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首先从英国职业教育法规体系的内部结构来看,既有综合性的法规如《技术教育法》,又有规定职业教育某一方面的具体性法规.如《职业交换法》、《产业训练法》等,还有相关性的法规,如《地方税收法》中对职业教育的经费作出规定。其次,从调整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既有调整职业教育内部关系的法规.又有调整职业教育外部关系的法规,如《就业与训练法》对英国职业教育与劳动市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有效的协调。再次.从职业教育法律效用的角度来看,既有侧重于职业指导的法规,又有侧重于就业与职业培训的法规,还有侧重于征收职业教育基金的法规。 

二、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主要特点 

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对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史也是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史。纵观英国职业教育立法发展的基本历程,可以发现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注重及时制定职业教育法规,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服务 

职业教育立法是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职业教育立法必须跟上职业教育发展的步伐,及时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与监督。l9世纪50年代以前,英国政府虽然不重视职业教育,但还是针对当时的学徒培训颁布了《工匠法》、《工厂法》、《都市企业法》等法规。l9世纪下半叶,英国政府开始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并于1889年及时颁布第一部(技术教育法》,这一法律的颁布大大鼓励和推动了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为英国职业教育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二战后,英国为了复兴经济,振兴科技。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1944年颁布的《巴特勒法案》中提出把职业教育正式纳入公共教育体系,该法对英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964年,英国针对当时职业培训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又及时制定了《产业训练法》,并于1973年颁发《就业与训练法》改革职业培训体制,以应对职业培训面临的新挑战。 

(二)职业教育立法过程科学严谨 

英国每个重要职业教育法案制定之前.都要进行较长时间的深入调查和科学研究,然后发表专题报告,或以政府白皮书的形式公布,广泛吸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修改之后再呈送议会讨论审核。如英国在制定1964年《产业训练法》之前,劳工部早在1958年就技术人才的培养制度问题发表了“卡尔报告”,1962年英国政府又针对当时的产业训练体制问题颁发了“产业训练白皮书”,1963年英国根据“产业训练白皮书”提出的建议确立了《产业训练法》的框架。并提交议会讨论和审核,1964年3月该法案获得通过。在英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史上,还出现过许多具有重大影响的专题报告和白皮书,如1884年发表的“塞缪尔森报告”,1956年颁发的“技术教育白皮书”,1961年发表的“扩大技术教育机会”白皮书等。 

(三)通过立法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充足的资金来源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英国不仅在制定职业教育法规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资金进行了规定,而且在相关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资助职业教育。1989年在总金额为807000英镑的关税和货物税中,至少有740000英镑用于技术教育。1964年英国还在《产业训练法》中规定,“产业训练委员会”可向所属本系统的企业主征收训练费,以支持自身的活动并向企业主实施的培训活动给予资助,这在法律上解决了长期以来阻碍产业训练发展的训练费用问题,大大提高了英国各企业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 

(四)运用立法逐步加强对职业培训的指导监督 

英国的职业培训起步较早,职业培训的立法也较早.如1652年颁布的《工匠法》,1802年颁布的‘工厂法》等,但由于英国政府一向认为职业培训是产业界的事,很少介入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处于一种自由化的状态,发展缓慢。l9世纪末,英国政府逐渐认识到职业培训的重要性,于是在1889年颁布的(技术教育法》中试图将职业培训引向强制性发展的道路,结果却未能打破自由化职业培训的传统。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各级技术人才严重缺乏,政府开始把加强企业内的职业培训并使之法律化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1962年英国政府颁发的“产业训练白皮书”指出,熟练劳动力的长期缺乏已经成为阻碍战后英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1964年英国颁布实施的《产业训练法》对职业培训控制协调机构的设置、职业培训的财政制度以及职业培训的设施等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1793年英国又颁布实施《就业与训练法》,提出设立“人力服务委员会”负责促进就业和训练事业的发展。该法实施以后,英国政府通过“人力服务委员会”依法对职业培训的干预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 

(五)注重就业指导法规的制定 

英国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就业指导,也十分注重为就业指导活动提供法律依据。1909年,英国颁布了(职业交换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就业指导的法律,该法规定英国国家劳工部必须在全国各地设立青年职业介绍所和青年职业顾问委员会,作为对青年实施就业指导的机构。1910年,英国又颁布《职业选择法》,该法规定各地方教育局负责l7岁以下青少年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1948年,英国政府颁布(雇佣与训练法》,明确要求英国各地的中学必须对所有在校学生实施就业指导。1964年,英国在颁布实施的《产业训练法》中规定,“产业训练委员会”应积极参加和配合中央青年就业指导委员会和全国青年就业委员会的工作。1973年,英国又在颁布的《就业与训练法》中规定,地方教育机关应对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并安置就业;在“人力服务委员会”之下设置“就业服务处”,该机构在英国设有1000多个就业中心,具体负责就业服务的规划、发展和实施。 

(六)依法设置职业教育管理机构以保证职业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职业教育管理机构是发展职业教育的组织保证,英国在制定职业教育法规时,非常注重依法设立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如1964年颁布的(产业训练法》中规定,设置“产业训练委员会”,该机构由劳资双方代表和教育专家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成员由政府就业大臣任命。这在法律上确保了政府对产业训练的宏观控制,保障了产业训练的有关各方在组织上的协调统一。1793年颁布的《就业与训练法》规定,设立由劳资双方代表、地方教育局代表、教育界代表按一定比例组成的“人力服务委员会”,该机构的设立把英国训练和就业的管理权统一了起来。

三、英国职业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丰富经验,对探讨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一)加快职业教育立法的步伐,完善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 

对比英国,我国职业教育的立法比较滞后。首先从职业教育法规的层次结构来看,我国职业教育的法规可分为三种: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规和职业教育规章。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上,职业教育法律的层次最高,法规次之,职业教育规章层次最低。目前在我国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中,主体为职业教育规章,职业教育法规较少,职业教育法律更少,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我国应加快职业教育单项法立法的步伐。其次从职业教育法规的内容结构来看,我国职业教育法规对学校职业教育的规定较多,对企业职业培训、普通学校职业指导方面的规定较少,这种立法的不平衡状态不利于我国职业教育的全面协调发展。我国要加大企业职业培训、普通学校职业指导等方面的立法力度,构建完整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 

(二)强化职业教育经费立法,保证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 

经费问题一直都是困扰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之一。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显得越来越严重。1996年我国职业教育经费占国家教育经费总额的11.5%。2000年下降为8.4%;1996年行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经费占职业教育总经费的比例为11.33%,2000年下降为5%;另外,一些地方职业学校还把一部分学杂费挪用到其他方面。有些地方政府不重视职业教育投入的现象仍然存在。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是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机制。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立法的力度,并把它作为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一个重点。 

(三)加强企业职业培训立法,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 

篇9

(一)教育法规制定成绩显著

我国教育立法的主要成就,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教育法规数量日益增多。我国已经制定颁行了教育法律7部,②教育行政法规近20部,教育行政规章200余件。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教育立法,构建起了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骨架,奠定了依法治教的基础。二是教育立法领域不断扩展。我国教育立法从建立学位制度起步,逐渐遍及诸多领域,如义务教育、教育人员、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办教育等诸多领域都有相应的教育法律,而教育经费、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卫生等领域也有相应的教育行政法规。如今,主要的教育事务基本上已经有法可依。三是教育立法质量显著提升。经过多年的探索,现在的教育立法,无论是法规结构,还是语言技术,乃至于条文安排,抑或是法规名称,都有了显著进步。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更是代表了我国教育立法的最高水平。

(二)教育法规执行成效明显

“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说法,凸显了教育执法对于法制建设的意义。3O年来,我国在教育法规执行方面,也已取得相当不错的成效。其一,教育法制观念初步确立。通过长期的教育法规普及工作,人们有了更多的教育法规知识,对教育法规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权威性有了一定的认识,遵守教育法规的自觉性日益提高,逐渐确立起了基本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意识。其二,教育法规实施更为普遍。在我国,通过教育法规的实施,特别是影响广泛的《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逐步执行,不仅政府、学校及家长的义务得到了明确,而且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以及教师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其三,司法介入教育案件显著增多。随着教育法制的不断推行,司法部门受理的涉教案件逐年增加,包括了涉及政府部门、学校师生员工以及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的教育诉讼。特别是学校的违法收费行为、家长的逃避义务行为、政府在教育经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以及校园伤害事故、学籍学位纷争等都得到了有效的司法介入,各相关方的受损权益得到一定维护。30年的教育法制建设,我们开启了尘封已久的法治之门,打破了根深蒂固的人治坚冰,依法治教初见成效。

二、破冰难融:依法治教亟待完善

打破教育法制的坚冰固然艰难,但要融化这些破冰,则更为不易。我国教育法治化的已有成就不可谓不大,但也只是相对于过去那几乎一穷二白的教育法制历史而言。如若较之于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抑或国外发达的教育法制程度,我们的差距就显而易见了。

(一)教育立法的既有成就仍然具有显著的相对意义

其一,对教育法制建设的已有成果估计不当,教育立法的紧迫感减弱,法域不全。“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使我国教育法制在2O世纪90年代中期迎来了立法史上的“黄金年代”。但随着人们对法治功能的理性探求,重新审视法治化目标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在客观上对教育立法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以教育立法为基础的教育法制『建设,在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已有意义和未来作用,很容易被过低地估计;本就偏慢的教育立法进程,在加速方面更容易遇到深刻而牢固的思想障碍。教育立法在世纪之交时进入比较平缓的“高原期”,与人们那种“教育法规体系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的成就意识和满足感不无关系。可以说,一旦过高估计教育立法的既有成就,必定对教育立法带来消极影响。进人2l世纪以后,不少人满足于既有的教育法制成就,对教育立法的紧迫性缺乏足够深刻的认识,以致在不少教育领域,如教育经费、教育行政、师范教育、考试、以及高等职业教育等方面,还缺乏足够的权威规范。其二,教育立法技术低下,法规操作性差。我国的教育法规,无论是语言技术,还是构造技术,也无论是法规名称,还是责任条款,都缺乏足够的规范性。该概括原则的,却具体规定某些教育事项,如《教育法》对学校教育事务的详细规定就不太吻合“教育基本法”的身份;应详细具体的,却表意含糊不清,如“有关机构”、“有关部门”的神秘莫测;应严谨权威的,看上去却弹性十足,如“试行”、“暂行”等实际上的“试之无限”、“暂而无期”;大多是一些实体方面的内容,却少有程序方面的规定。其三,教育立法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不够严谨周密。过于浓烈的“实践需求导向”以及长期强调“宜粗不宜细”或“先有后精”等思路,是我们教育立法的显著特色。这一在最初不乏一定合理性及必要性的倾向,在进人法治化轨道的很长时期里,还在教育立法中多有体现,导致教育法规的系统性相当欠缺。如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与《教师法》的要求就反差强烈;《学位条例》与《高等教育法》的关系是平行还是从属也令人费解;而《教育法》既有教育基本法的性质,却又包含了学校教育法的大量内容,难免有把学校教育等同于全部教育的嫌疑。

(二)教育法规的有效实施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在我国,教育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实施问题还相当严重。一是教育法规遵行不够普遍。虽然历经多年教育法制建设,但人们对教育法规仍然缺乏应有的了解与基本的尊重。许多人长期存在狭隘的法律概念,只以“刑法”、“民法”等为尊,缺失“教育法规亦法”之念。既无意把握教育法规内容,也就少有遵行教育法规的行为。二是教育违法行为成本低廉。在教育实践中,教育法规明令禁绝的诸多行为不时上演,但违法成本却极其低廉。学校缺乏自、师生权益难以保障、校园暴力层出不穷、不良信息侵蚀学生、违法网吧大行其道、学生辍学屡禁不止凡此种种,教育法规难奈其何。对于教育违法行为的处理,一般都始于“批评教育”而终于“下不为例”,无怪乎有专家早就断言,“相对于执法不严,当今教育法规的不完备已不是最突出的问题”。三是教育违法责任难以追究。《教育法》早有“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应当“三个增长”的规定,但直到2008年的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仍然表明,“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达到《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投入增长要求”,“4省份没有达到《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投入增长要求,分别是浙、琼、藏、宁”。①许多地方任意破坏教育教学秩序,随意让学校停课。②-in既往地,这些政府部门和人员虽然长期没有依法行事,甚至严重违法,但却既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会受到什么惩处。

(三)教育法规素养欠缺,监督机制软弱无力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民众普遍对教育法规知之甚少,“法意”淡薄,既无守法之意,也乏守法之行,更缺护法之念。一是教育法律意识极为淡薄。教育法律意识是教育法规素养的核心。一般来说,一个社会的教育法规意识状况,可以作为体现其教育法制水准的重要指标。由于我国长期处于专制社会,缺乏基本的法治文化,没有形成基本的法治意识;同时,在法规普及和宣传中,教育法规有意无意地受到轻忽,教育法规也是“法”的观念相当欠缺,人们自觉学习、掌握乃至遵行的意识极为薄弱,自觉不自觉地违反教育法规的现象相当普遍。二是护法意识缺乏,监督不够有力。已有的教育法规,从内容来看,有关监督的法律规定大多属于实体性内容.而少有程序性规定,而且,对监督内容的规定也显得相当抽象,多停留于原则性规定,没有多少可以操作的实施细则,难以有效进行监督。同时,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包括新闻舆论监督在内的社会大众监督还没有足够广阔的作用空间,而身负重责的专职监督部门则往往鞭长莫及。三是司法介入还有诸多障碍。我国民众素有“避讼”的传统,深以诉讼为忧为耻。当人们的教育权益受损时,往往不知所措:有些法规知识及法规意识的人,往往不愿或不敢寻求司法途径的帮助;更多无知无识的受害者,根本就不知寻求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别是由于我国行政权极度强势,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非常有限,以致许多教育诉讼的结果往往令当事者大失所望,这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司法手段的逃避。③

三、消融破冰:走向“法治之制”

当今时代,如何进一步完善依法治教,我们面临着国内外多方面的机遇和挑战。在教育法制建设已经取得明显进展的情况下,我们既有了更好的教育法制基础,但也同时意味着教育法制进程攻坚阶段的来临。坚冰虽破,但还远没有融化。对依法治教而言,融冰不仅重于破冰,而且更难于破冰。

(一)融冰先导:深化教育法制认识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只有人们切实看重教育法制建设,不断深化教育观念,显著提升教育法制建设的地位,依法治教的完善才有必要的动力。其一,清醒认识教育法制建设的必要性。教育法制建设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具有先导性和基础性的特殊部分。离开了教育法制,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社会。可以认为,对教育法制建设的轻忽,不仅在理论上是极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中有着难以估量的危害。为此,我们理应从“依法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这一战略高度看待教育法制建设,真正从行动上加以充分的注重和强调,凝聚强大的力量,推动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其二,正确估计依法治教的已有成就。依法治教的显著进展,是应充分肯定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现有的依法治教的成绩还相当有限,不足还非常突出:既没有比较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也没有良好的教育法规实施。要实现全面的依法治教,我们还有漫长的历程。以此而论,正确估计教育法制建设的已有成就,对于完善依法治教,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二)融冰基础:完善教育法规体系

要实现较为全面的依法治教,拥有一个较为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是前提和基础。这需要教育立法工作的全面进展。30年的教育立法,使我国在教育法规方面从近乎一片空白到初步形成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进步显而易见。但是,目前的教育法规还存在较为突出的法域不全、技术低下、不成体系等问题,已经严重阻碍着教育法治化的全面实现。加快教育立法进程,完善教育法规体系,已经刻不容缓。第一,要在深刻认识教育法制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基础上,加快教育立法速度,尽快使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特别是应尽快完成《学位条例》修订为《学位法》的工作,以及《教育经费法》、《考试法》、《教育行政法》、《中外合作办学法》等法规的制定;同时,积极考虑将现行《教育法》分解为《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避免现行《教育法》在“基本法”的简明概括与“学校法”的具体周全间左右为难;此外,加快制定各个方面的配套法规,这既是完善教育法规的应有之义,更是实施教育法规的必要前提。第二,要加强理论研究,彻底扭转轻视教育法学研究、片面强调需求导向的立法倾向,强化教育法规的系统性,力求早日建成较为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在依法治教已经走过30个春秋的今天,该是从根本上变革“应急式”立法局面的时候了。这不仅需要教育学者倍加努力,更需法学学者尤其是行政法学学者对教育法学多加关注,倾注更多的心血,以改变目前教育法学研究成果不多而且质量不高的状况,从而为教育法制建设提供更为强大的理论支持。第三,努力提高教育立法技术,增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尽可能多地消除教育法规实施中的立法障碍。由于立法机关往往难以作出完全细致具体的规定,因此,经常规定比较原则或有一定弹性的条文,提供可供选择的措施以及可供上下活动的幅度等,可以使执行机关有灵活机动的余地,从而有利于执行者因时因地因人卓有成效地执行法规。但是,法律条文的“弹性”与执法的“可操作性”很容易产生矛盾,如果“弹性”到不便于“操作”的程度,那么,法规实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为此,提高教育立法技术,使教育法规行文直接了当,用具体规定清楚告诉人们“该做什么”、“应怎么做”、“由谁负责”、“如何惩罚”,并在“什么可以做”和“什么不可以做”之间设置明确的临界线就甚为必要。特别是涉及到政府的行为标准时,更应确定一些定量化规范。充分注重教育法规在形式、内容上的规范,形成结构完整的规范体系,立法用语力求严谨科学,必要时不惜用大量篇幅对专门术语的涵义进行具体说明,从而尽力避免概念不清对法规实施的恶劣影响。

(三)融冰关键:狠抓教育法规实施

篇10

一、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在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中的功能

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是高等职业院校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向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的主要路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提出了要大力推行产学合作、校企一体化为重点的人才培养模式;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也提出了职业教育应推进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推行校企一体化建设的新模式。

二、产学合作、校企一体化面临的困境

1.法律体系的欠缺是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产学合作、校企一体化”制度匮乏和不完善的根本

不只困惑着高等职业院校,还让有意向的企业对校企一体化建设的积极性降低。比如,院校方不仅是学生学习理论知识的地方,还是企业员工学习新的理论知识、提高新的技术技能的充电站。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还是在于政府的正确引导、扶持和鼓励。目前,国家相关的法律对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还没有作出明缺的法律规定,实际存在的种种困难和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的发展。因此,根据各种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管理、规范、引导、扶持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是十分必要的。

2.现代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健全

1996 年颁布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规定了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实施及其保障条件等方面的内容,为我国的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职业教育法》关于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的规定非常笼统,不能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职业教育法》尽管规定了企业有接受院校师生实习的义务,然而并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惩罚性措施,使得企业的这种义务流于形式。

3.因地适宜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不足

我国目前关于校企合作一体化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不足,保障校企一体化合作有效机制还没建立起来。各地人民政府是高等职业院校的“娘家”,并且现代职业教育所培养的高等技能型人才为地方的经济建设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所以,地方人民政府理应由本地实质情况制订出有关校企一体化合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来对校企一体化合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人民政府理当校企一体化合作政策法规关系中的主体,是校企一体化合作的行政经管人。通过制订校企一体化合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发挥出人民政府的宏调职能,以提升企业参与校企一体化合作的主动性,适宜的设定政府、学校、企业在校企一体化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三、增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法律保障的思考

1.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

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合作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于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在十八年的时间里,中国的现代职业教育迅速发展,涌现出一批不断创新、成熟的高等职业院校,然而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这与十八年前制定《职业教育法》时的社会现状不一样。制定法律首先要反映社会现实,与时俱进,不断补充完善。唯有这样,《职业教育法》才能够对现代职业教育起到保障作用,可持续发展。

2.加强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建设

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让《职业教育法》规定具体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实施细则,建立“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的保障体制机制。2009 年3月实施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是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立法的第一个地方性法律法规。该法为宁波地方的高职院校的“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对其它地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具有借鉴作用。

3.建立“产学结合、校企一体化”合作模式下的法律保障

篇11

21世纪,成人教育受关注度越来越高,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学习型社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高。因此,发展成人教育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成人教育发展得越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就越成熟,最终促进终身学习型社会的构建。

一、国外成人教育立法研究

早在20世纪,国外成人教育就已有相关立法。国外成人教育的立法普及面广,涵盖了方方面面,有效规范、促进了成人教育的长足发展。英国是世界上发展成人教育最早且较成功的典范,被称为“世界继续教育之乡”。在成人教育发展的每一个关键点,英国都会颁布与之相适应的法规。实践证明,这些法规确实产生了重大影响力。如《成人教育规程》(1924年)从法律上确立了成人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教育改革法案》(1988年)把成人教育纳入继续教育范畴,明确了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义务,《扩充与高等教育法》(1992年)进一步确定了成人教育的办学和职责机构。1993年开始,由专门基金委员会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共同承担成人教育经费。英国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成人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保障了成人教育的财政拨款,从而使英国成人教育顺利发展。法、德、美等发达国家先后制定了成人教育法律法规。法国是终身教育思想的故乡,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教育休假制度”的国家。法国专门设立“职业教育部”,负责成人教育的规划、立法、经费、实施等重大问题。法国出台的《继续教育法》《职业训练法》《技术教育法》等法律(1971年),确立了实行终身教育的原则与政策,这是法国成人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德国早在《工业法典》(1876年)中就规定了职工教育的相关内容,并通过立法提出要“让成人教育为每一个德国人创造终身受教育的机会,并以国际性、创造性和终身学习三大原则构建德国成人教育体系”。通过立法,德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较成熟的成人教育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了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条件和经费、职工培训与管理等诸多问题。美国对成人教育发展及其立法十分重视,对成人教育的立法最多最全,它通过制定实施《史密斯—休斯法案》(1914年)、《职业培训合作法案》(1982年),极大地推动了成人教育发展。1966年颁布的《成人教育法》是美国四大教育法律体系之一,规定了成人教育的培训,鼓励扩大成年人受教育的机会。美国各州还成立了专门委员会,具体规划成人教育活动,保障成人教育财政拨款,最终实现成人教育立法目标。

二、国内成人教育立法研究

我国成人教育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共同构成教育体系。但至今我国都没有成人教育立法。在法律层面,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为基本法的一系列教育法体系,唯独没有成人教育法,关于成人教育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不同层次效力的政策文件和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第11条、第19条、第23条、第40条、第41条,都有关于扫除文盲、全民接受教育、鼓励成人教育、为教育提供条件的规定,但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虽有一些成人教育规定,但仅有原则性规定;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层面,没有专门的成人教育单行条例,仅有行政法规对成人教育的相关规定。我国成人教育的相关法律,更多的是以终身教育地方条例形式展现出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终身教育的许多方面,指明了终身教育发展和体系构建方向。目前只有几个省市相继出台了终身教育地方条例。如福建省的《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05年)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条例,该条例没有章节,主要规定了终身教育的对象、经费、职责、培训、服务体系等方面。整体来看,存在内涵把握问题、范畴定位问题等,使得该条例操作性较弱。之后,上海市、河北省、太原市、宁波市分别出台终身教育地方条例。“上海条例”重点明确了终身教育主体资质及条件、终身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终身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等内容,但对政府经费投入没有规定。后三个省市条例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导致终身教育制度很难实际操作、落实到位。在国家没有立法的情况下,这些地方条例的制定无疑为国家终身教育法的最终出台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对我国成人教育立法的启示

1.树立依法治教理念,加快推进成人教育立法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文明先进,关键还得看法治是否健全、法律体系是否完善。发达国家成人教育发展有序,得益于其重视成人教育立法。反观我国成人教育发展情况,成人教育规模越来越壮大,在构建终身学习型社会的进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国家、各级政府及部门也意识到成人教育立法势在必行,但在成人教育领域,依法治教的观念还不强。据此,要形成依法治教的理念,加快推进成人教育立法步伐,加紧制定符合我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成人教育法,让成人教育的发展有法可依、有法保障,最终实现终身学习、全民学习。2.充分借鉴他国经验,优化成人教育立法内容根据前文所述,国外发达国家不仅重视成人教育立法工作,还更加注重成人教育立法内容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立法内容符合成人教育发展规律,务实可操作。我国应充分借鉴国外相关研究,优化成人教育立法内容。首先,加强地方成人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我国成人教育发展很不平衡,还存在地域性差异和群体性差异,目前仅有少数地区和省份颁布实施了相关条例。因此,各地立法部门要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完善成人教育地方法规,将成人教育关系的方方面面都概括进去。其次,成人教育立法内容要注重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成人教育立法内容不仅要立足现在,更要透视未来,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和先进性。切忌理论性强、抽象性规定,要尽可能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和务实性,紧密结合成人教育发展规律,紧跟环境和因素的变化,与时俱进。3.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成人教育法律制度首先,确定成人教育保障机制。主要从成人教育规模、师资队伍建设、财政经费支持等方面架构。成人教育生源及其规模是成人教育发展的原动力,没有生源就好比无源之水,成人教育发展就失去了根基。相比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来讲,成人教育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专业教师缺乏,无独立设置的编制;经费渠道不畅,成人教育没有充足的财政拨款等。因此,只有从生源规模、师资队伍、财政经费三方面确定成人教育的保障机制,成人教育制度才能真正实施。其次,确定成人教育管理机制。有效的管理机制能确保成人教育制度的高效运行。目前我国的管理机制是以政府为主导、社会辅助参与的一种模式,社会参与并没有普及,积极性也不高,远不能适应成人教育的发展速度。因此,要强化政府的职责,在宏观政策方面对成人教育机构进行指导、管理、支持与保障,在执行落实方面要给地方更多更大的灵活性和主观能动性,让成人教育发挥更大的作用,并吸纳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进来。

参考文献:

篇12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103-02

当前,校企合作正在从一般的公共问题演进到公共政策问题,并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校企合作教育是利用学校与企业不同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采取课堂教学与学生参加实训工作有机结合形式,培养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适合企业需要的应用型人为目的的教育模式。2010年9月,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中国确定了新一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路径,即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高等职业教育,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合作共建高等职业院校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一、校企合作的重要作用

校企合作是世界各国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成功经验,当前全国各地发生“技工荒”的形势下,更加彰显出它的急迫性和重要性。校企合作既是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与行业企业联系最紧密、最直接的组织模式,又是当前改革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教学模式、培养模式的关键环节,更是把职业教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重要的途径。职业教育是对未来的投资,只有好的员工,才会生产出好产品,企业最终才能够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同时学校不可能配备与企业当前正在使用的完全相同的设备设施,单靠学校培养是不可能培养出适合企业需要的合格员工,校企合作办学有效利用了社会资源,节约了资金和成本,解决了学校场地、设备、师资不足的问题,解决了设备、技术落后这一现实问题。

校企合作实现学校与企业之间的“零距离”,它有利于学校培养更多优秀的技术型、应用型人才,提高学校办学质量,也有利于企业吸纳人才,使培养的学生能够直接走出校门,进入厂门,缩短员工和企业的磨合期,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二、中国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概况

目前,中国校企合作更多处于民间活动状态,学校常常是“剃头挑子一头热”,企业普遍把校企合作当成是发展的负担,究其原因除了社会观念的滞后,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滞后与不完善,国家没有明确、具体的专门针对校企联合办学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中国关于职业教育的基本立法由《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三部法律组成,但总体上讲,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多属原则性规定,权利边界不明确,程序性规定缺位,缺乏可操作性。

第一,《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有关规定包括:企业在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特别是“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有“提供方便”的义务;再有就是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除了《职业教育法》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有关义务,而对于其有何具体义务,以及对于违反义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并没有做出规定。第二,中国《职业教育法》在第四章中,对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缺乏政府相应的针对性的资金投入,对于国家、政府和企业各自所应承担的经费责任和义务,该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也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对企业参与给予经费上的支持和鼓励,使校企合作的资金和经费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第三,中国为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也提供了一些优惠与奖励政策,如可以给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等,但实际上,就全国范围而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没完全落实。第四,由于现有的法律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安全责任分担没有明确规定,使实习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伤害无法得到有效预防及有力的保障。

三、国外校企合作立法状况

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等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都离不开国家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及严格的执行。

(一)德国的法律状况

德国政府制定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调整校企合作中多方关系,对企业、学校、学生三者的义务、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德国于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2005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的、内容;明确规定了职业学校、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受教育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规定了联邦职业教育和研究所的地位、权力和责任。依据《职业教育法》,企业里的培训都必须遵守联邦政府在该法中规定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培训规章条例;企业作为法定的职业教育主体始终对培训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学徒在培训前须与企业签订条款明晰的培训合同,合同的形式内容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都已事先由国家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了,包括专业名称、培训年限、培训学校、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和考试要求等内容也必须是在《职业培训条例》和《框架教学计划》中所规范的、全国统一的、国家认可的。按照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职业教育经费主要来源渠道是由联邦、州政府及企业分别承担的。企业的职业教育经费基本上由企业自己负担。企业除了负担培训设施、器材等费用外,还必须支付学徒工在整个培训期间的津贴和实训教师的工资等。

德国联邦政府于1981年颁布《职业教育促进法》,规定德国所有国营和私营企业,无论是培训企业还是非培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中央教育基金,然后再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该基金。中央教育基金规定,只有培训企业和跨企业培训中心才有资格获得培训资助。

政府设立“产业合作委员会”监控校企合作,法律规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可免交部分国税。而对于违反条例者《职业训练条例》和《职业培训规章》则都明文规定可“判处关押”或“处以不超过一万马克的罚金。”

(二)美国的法律状况

从美国的法律发展史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美国国会和政府对教育立法的重视。美国是典型的以法律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国家,其职业教育发展的路径基本上是:法律出台后,紧跟着是职业教育的大发展,以此推动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美国职业教育法律的制定是以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推进的。美国在职业教育系统化之初,企业就开始参与职业教育。美国政府制定一系列法规,推动学校和企业合作。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大力发展部分时间制的合作职业教育,政府给予财政上的支持。该法规定开展工读性质的课程,要求大学阶段的学生一部分时间参与校园学习,另一部分时间参加有薪专职工作,二者交替轮换。法案要求各州的职业教育部门与企业要相互合作,并规定为工读课程提供财政支持。1994年,时任克林顿政府通过的《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更是把美国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学校和企业必须一同工作以创造合作关系,企业负责延伸的学习活动,如提供合作学习课程,向高中学生提供实习职位以及提供实地工作指导,同时联邦政府拨出专项资金用以开展校企之间的合作。在职业教育经费来源方面,美国政府规定,地方学区经费主要有三个来源:地方资助,主要是地方财政税收,占55%;州政府拨款占35%,主要来自于地方所得税,按学生人数拨款;其余10%,主要来自于联邦政府。可以说,这些发达国家在校企合作的具体环节上,包括校企双方的责、权、利及实习生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等等,都有法律法规的指引和约束。

四、完善中国校企合作立法的若干建议

这些年,中国不少地方和行业企业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已经率先制定出台了地方区域性的政策法规,宁波市首开校企合作的国内立法先河,颁布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但这毕竟只是地方性法规,不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无法对全国范围的校企合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因此,参照发达国家职业技术教育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体制,我们建议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第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应明确规定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规定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老师实践中的相关义务,对于未能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明确政府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要强化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校企合作信息、资源整合等方面的责任。第二,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基金。应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用途、额度以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第三,采取各项优惠手段,尤其是在税收方面给予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优惠,鼓励企业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岗位,对接收实习生和毕业生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并按接受人数减免部分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适当提高职工培训经费提取比例,列入成本开支。第四,通过立法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机制,明确学校和企业双方的安全义务,要求学校或企业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从而为实习学生实习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免除学生、学校、企业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王梅珍.尽快出台校企合作促进法[J].职业技术教育,2010,(9):25.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