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安全标准范文

时间:2023-06-21 08: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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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安全标准

篇1

一、关于今年以来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我区现有工商贸企业257家,其中147家分布在全区7处镇(街道),110家位于××经济开发区,涉及机械、电子、造纸、制刷、纺织、服装、玩具、陶瓷等十几个门类。在安全监管实践上,基本经历了由行业监管到综合监管、由粗放监管到专业监管、由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由常规监管到长效监管的“四个转变”,并基本形成了执法检查制度化、安全复查层级化、隐患监管台帐化、标准要求明细化、跟踪督查动态化的“五化”安全监管模式。特别是今年以来,为全面掌握全区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状况,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推动全区工商贸行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提高,我们根据上级安监部门以及区委、区政府指示要求和区安监局《关于开展全区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峄安监发〔2008〕24号)、《关于对××经济开发区工商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峄安监发〔2008〕35号)精神,于3月14日至5月上旬,分调查摸底、自查自纠、执法检查、复查督查四个阶段,组织开展了“拉网式”安全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这次检查,我们印制了《一般工商贸企业安全检查方法》(即“11项必查内容”和“12项必查资料”),遵循严、细、实的原则,按照“一个不漏、一企一策”的要求,以服务企业为前提,自觉履行职责;以治理隐患为中心,严格执法监察,进一步摸清了全区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状况,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通过区、镇(街道)两级安监部门的监管,共检查企业240家,因停产、职工放假、基建改造等原因未检查企业17家。整个检查活动,共下达各类执法文书214份,查出各类安全问题916处,查阅企业资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各类资料1125份,抽查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操作证共87份,询问职工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及消防器材、防毒面具等安全设施、设备使用达270人次,填写工商贸行业安全状况调查表96份。我们在总结全区工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主要特点的同时,也发现工商贸行业存在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高、基础性安全环节薄弱、企业可持续安全发展观念不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安全检查和执法监察的实效性,积极创新检查复查体制机制。在执法体制上,将一般隐患企业的复查,参照abcd分类监管模式,交由镇(街道)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隐患较大、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执法监察难度较大的企业,由区、镇(街道)两级实施重点复查,并依法予以处罚。在执法机制上,主要是结合“隐患治理年”活动的深入开展,推动安全隐患治理。针对这次“拉网式”检查发现的问题,集中进行归纳分类,明确整改工作的目标要求,形成“隐患监管台帐化”模式,实行责任制督促整改和“销号式”、“动态化”跟踪督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适时开展安全隐患治理“回头看”。

二、关于工商贸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近几年来,特别是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52号)精神的贯彻以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体目标的明确,区政府结合具体工作,提出了以煤炭企业为基本标准、以规模企业为试点单位、以企业实际为优先考虑的安全标准化工作推进要求,同时提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特别是工商贸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需要有思想基础、组织基础、物资基础和实践基础。根据区政府提出“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个基础条件”的推进意见,结合工商贸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际,我们基本形成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以点带面、梯次推进,加大投入、创新实践”的安全标准化工作步骤。在组织领导上,成立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设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商贸、烟花爆竹等四个协调推进机构,衔接承办和接续服务具体目标任务,落实各自责任。目前,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工商贸等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正有计划、按步骤、分重点实施。在重点推进上,我们结合工商贸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际,以××丰源中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为龙头,并突出××丰源中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安全发展观念强、组织机构建设好、生产建设任务重、安全整体投入大、隐患治理措施硬、安全文化氛围浓的特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目前,××丰源中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是我区和全市工商贸行业系统的第一家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以此为带动,我们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建议市安监局将通达电力公司和天龙针织公司纳入下一步安全标准化考核认定企业范围。应当指出的是,上述企业和即将组织的梯次推进企业中,在责任落实、安全投入、科技兴安、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创新实践上,我们结合标准化创建工作,积极推动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亦即“小标准化建设”。以古邵镇为试点,选择具有一定基础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工作。主要是按照运行、设备、人员、环境、管理“五项本质安全要求”和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化“三化质量标准”,针对本企业的产品、原料、生产过程、人员管理、装置、设备等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实施全过程的检查监控,同时对监控的内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实行档案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落到实处。我们认为,规范化建设对于标准化建设的长期性、战略性、根本性等特点来讲,具有前瞻性、目标性、基础性意义。对于此项工作,我们计划在这次会议之后随即召开现场会议积极推开,以期为全区工商贸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打好基础。

篇2

规模或限额以上工贸行业企业包括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工业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星级住宿企业、年销售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

三、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全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的审核、公告。

各地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评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企业”)的审核、公告。

四、评审机构管理

(一)评审机构是指由各级评审主管部门确定、统一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二级企业评审机构由省安监局确定;各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由各地评审主管部门确定。

各地评审主管部门应督促评审机构填写《福建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登记表》(附件1)报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汇总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三)评审机构应为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和评审能力的事业单位或安全生产社团组织、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负责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的内设工作部门,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严格按照省安监局和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并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机构的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申请的受理、评审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2.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现场抽查工作。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达标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达标等级的建议。其中,二级企业评审机构负责的二级企业抽查情况和相关建议报告省安监局。

3.建立适应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人员队伍。聘请评审专家,分行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数据库和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省安监局和所在地评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二级评审机构只报省安监局):

(1)《福建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附件2);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4.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工作,确保考评工作质量,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5.承担省安监局和各地评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职责。

(五)评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

2.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3.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予保密;

4.认真接受评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五、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机构的评审员和评审专家(含外聘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

2.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其中二级企业评审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参加评审人员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参加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3年(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工程类中级(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是省、市、县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其中二级企业评审专家应是省、市级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4.参加评审人员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5.取得评审机构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机构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做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评审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评审办法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二级企业的,应为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央属、省属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或我省行业领先企业。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集团所属成员企业80%以上无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

3.申请三级企业的,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员未超过2人。

(二)评定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相关专业评定标准或《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以下统称“评定标准”,可到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查询)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评审标准如下:

二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5分(集团公司80%以上的成员企业评审评分大于等于75分);

三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60分。

评定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

企业成立自评机构,按照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2.申请评审

(1)经自评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等级的企业,登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主页登录,以下简称“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填报申报信息并保存,并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资料。

(2)企业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并打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连同附件资料,按《填报说明》的要求,经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其中申请二级企业的经地市级安监部门)同意后,登录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向相应的评审机构提交网上申请。其中,申请二级企业的,向省安科院提出申请;申请三级企业的,向所在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企业评审申请在网上被受理后,应按评审机构的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3.受理、评审与报告

(1)受理。评审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包括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上的材料和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两部分)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函告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评审机构受理企业的申请后,应按照相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

①根据企业申报的达标专业的评定标准相关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至少由1名评审员和2名评审专家组成,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②现场评审前,评审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通知申请企业。

③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④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机构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组形成评审报告。

⑤评审机构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应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应认定其符合要求并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3)报告。评审完成后,评审机构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送相应的评审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评审结果未达到企业申请等级的,企业经整改,可在6个月后向原评审机构申请重新评审。

评审工作应在评审机构受理企业申请的1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4.审核与公告

评审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应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机构,并说明理由。

5.证书发放

经公告达标的企业,评审机构应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书。

七、达标信息管理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证书打印等工作一律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不含应附的其它材料)和评审机构、评审主管部门在受理、评审、审核等过程中的各类纸质文书,_律使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制作并打印。

(一)达标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评审主管部门使用政府用户端(采用闽安委办[2012]48号文印发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评审机构管理、达标企业审核、信息统计等管理工作。评审机构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进行评审组织管理;使用评审单位用户端进行评审管理。企业使用企业用户端进行申请和查询管理。

(二)用户注册

1.省安监局使用政府用户端,将二级评审机构注册为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其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将本单位注册为二级评审单位。

2.各地评审主管部门使用政府用户端,将本地三级企业评审机构注册为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其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将本单位注册为三级评审单位。

各地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的用户名,按照设区市评审主管部门用户名后增加2位数的顺序编号,三级评审单位的用户名,按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的用户名后增加2位数的顺序编号。如福州市安监局的用户名为3501,福州市评审主管部门应将评审机构以350101的用户名注册为评审组织单位,评审机构应将本单位以35010101的用户名注册为评审单位。

(三)建立评审人员资料库。评审机构使用评审组织单位用户端录入本单位(含外聘)的评审专家信息,由系统生成本单位评审专家库;使用评审单位用户端录入本单位评审员信息,由系统生成本单位评审员库。

(四)企业注册和申请。申请企业在达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录企业用户端。企业应准确填报申报信息,按评审机构要求及时报送纸质资料,并使用企业用户端查询评审进展和相关通知。

八、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审核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集团公司、央属、省属企业及所属(控股)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所属成员企业20%以上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企业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九、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的,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

三级企业符合撤销等级条件的,由原审核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收回证书。整改期满,经原评审机构评定,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审核单位交回证书。

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年度自评报告应抄送原审核单位和评审机构。对发现问题的企业,评审机构应到现场抽查、核查。

十一、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十二、经国家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一级企业评审人员,可参加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经我省二级评审机构确定的二级企业评审人员,可参加我省三级企业的评审工作。

篇3

〔中图分类号〕D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3-0077-06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来,频繁发生的不安全食品事件已经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我国民众最为关切的民生问题。我们的生命健康正受到各种各样的潜在威胁,不安全食品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罪魁祸首。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主要源于食源性疾病,为什么食源性疾病能够在我国频繁大范围发生,有人指责作为监管者的政府监管不到位,有人指责无良企业没有社会责任意识,有人指责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存在重大缺陷,也有人指责现行立法对不安全食品提供者的惩罚不力、没有起到法律的应有威慑作用,等等,诸多指责都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然而,据2009年-2010年的统计,中国内地供香港、澳门以及出口美国、欧盟和日本的食品安全率极高,超过同期对自美国和欧盟进口食品的抽检合格率。〔1〕但是,为什么我国国内有关食品安全的事故频发呢?众所周知,出口食品要遵守的是他国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采用被广泛采纳的国际标准,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如果提供超标的不安全食品,其后果可想而知。从以上信息可知,中国在食品出口领域的安全标准及合格率明显要高于国内流通的食品。这一切皆因出口食品监管体系明显较国内严格,评估标准也明显复杂得多。因此,我国国内食品安全问题相较于中国食品出口领域的问题要严峻得多。

既然很多食品都存在国际标准,为什么我国却没有在国内明确采用并广泛执行这些标准呢?难道一定要把国内流通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出口食品的安全标准进行人为区分开来,非要搞双重标准吗?本文通过对我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问题的文本研究,以及对国际标准在一些国家的适用之比较法研究,探寻我国在对待食品安全国际标准适用上应该采取的态度、原则、步骤及具体完善路径。

二、我国法律中对食品安全国际标准所采取的态度

关于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的界定,目前主要有《标准化法》及《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进行了规定。涉及到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规定,还会涉及到专门的法律规定,例如《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

我国对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的立法态度,可以通过以下主要法律条文进行廓清。例如我国《标准化法》第7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根据该条可知,涉及人身安全的食品卫生标准、药品标准、兽药标准;产品及产品储运和使用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等等都属于要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范畴。该法第14条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其实,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最低质量安全要求,所以该法第6条规定:“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而对国际标准,我国《标准化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达到或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3条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从立法法原理及所制定法律的覆盖范围角度来讲,在食品安全标准问题上,以上《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两法中的相关规定相当于《食品安全法》中相关规定的上位法,前述两个法律就标准问题所做的规定是没有更为具体的立法条文时才适用,如果后者就相关具体问题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则依照后者;如果后者没有就相关标准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则依照前述两法律的规定来适用法律。通过对以上法律条文的话语分析,就国家标准及国际标准问题的适用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我国优先采用的是国家标准,当然国家标准是最低标准,也是强制性标准;其次,国家对国际标准的态度是鼓励、支持和奖励;第三,具体到食品安全标准方面,国际标准仅仅起到参考作用;第四,国家鼓励产品质量标准超过国家标准、甚至国际标准,但是具体到《食品安全法》中,国际标准仅仅是参考,而对于一些暂时没有国际标准但却有相关其他国家或区域性食品安全标准的,则根本没有明确提及其可资参考。

以下将就我国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适用情况,其他国家对待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立法态度,WTO背景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以下简称“CAC”)所制定的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范本——《国际食品法典》(Codex)以及其他国际动植物卫生组织所制定的国际组织标准等在国际食品贸易争端解决中的适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探寻食品安全国际标准未来在我国的适用及立法完善。

三、食品安全标准的国际比较: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为例

根据《标准化法》,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最高制定机构应该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农业部、卫生部也有权制定在全国施行的要求较低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食品安全法》颁布后,该法第23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但是,没有法律条款对之前其他部委各自颁行的国家标准进行清理整合,所以实践中仍旧是标准林立,混乱丛生。这种局面明显是导致我国食品标准与食品安全国际标准接轨的程度一直很低的主要原因。目前,就所有产品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程度来说,我国只有40%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具体到食品行业国家标准对国际标准的采标率仅为14.63%。在与食品安全卫生国际标准接轨方面,“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家采用国际标准已达80%,日本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发达国家目前采用国际标准的面更广,某些标准甚至高于现行的CAC标准水平。”〔2〕我国食品安全卫生国家标准对相关国际标准的接受度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由此可见一斑。

从食品安全标准科学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标签标准、食品安全检测方法标准、食品安全基础标准、食品安全控制及管理标准,以及其他标准。〔3〕以食品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中的MRLs标准为例,食品安全限量标准主要包括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污染物限量标准、生物毒素限量标准、有害微生物限量标准等。目前我国在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方面仅仅覆盖了100种污染物,大部分指标都集中在六六六、滴滴涕、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等少数几种农药,污染物覆盖面范围明显过窄。而近些年来,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农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民增收明显,随之对农药的需求量大增,农药品种也在不断改善,常年用于生产的农药已经达到260个品种,3000多个制剂产品,除了国产农药在我国使用外,还有大批国外进口农药在我国使用。〔4〕这一情况说明,我们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覆盖面窄,根本无法紧跟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而对于一些国外农药根本就不存在限量标准的规定,这方面近乎完全空白。其次,我国的残留限量指标值少。到2004年为止,CAC共制定了210多种农药在农产品及食品中的3000多个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欧盟共制定出了200多种农药活性物质在食品中的30000多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其中有3/4以上的MRLs标准设定在检测限上;〔5〕美国共制定320多种农药的9600多项最高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而我国国家标准对农药限量的规定仅涉及136种农药的480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相比这些国家或地区,我国在这方面无论是MRLs标准数量,还是指标数量都少得多。例如以茶叶中的农药MRLs标准为例,我国迄今为止只制定了包括六六六、滴滴涕等在内的9项农药MRLs值,而日本对茶叶农药残留的MRLs值多达276项,欧盟则多达153项。〔6〕第三,我国的MRLs标准过于笼统,农药MRLs标准对粮食、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限定不如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标准中具体。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规定的食品详细划分到具体的每一种粮食、蔬菜、水果品种。例如在我国国家标准中乐果在蔬菜上的MRLs值统一限定为1mg/kg,而CAC国际标准中针对菠菜、番茄、胡萝卜等蔬菜品种制定了不同的农药乐果MRLs标准。欧盟、美国、加拿大及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分类及各种农药限量标准其专业程度及标准都比我国要精细得多,相关数据,参见马爱进《中外食品中农药残留量标准差异的研究》,《中国食物与营养》,2008年第1期;周才琼主编《食品标准与法规》,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年,199页。很明显,我国针对具体食品制定农药MRLs标准尚处在初级阶段。

尽管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已经部分与CAC、欧盟、美国或加拿大规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指标相同或一致,有极个别的甚至超过国际标准或一些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但总体上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CAC、欧盟、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药残留MRLs标准在农药限量指标数量、食品限定范围、农药种类限定、限量指标值等各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存在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较少、食品限定过于笼统、限定的农药品种较少、有些限量指标高等问题。〔7〕

总之,我国对食品安全标准国际化立法的相对局限性的现状,直接导致了我国目前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相比显得明显滞后。

四、 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在WTO争端解决中的法律地位

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在协调国际贸易、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协调一致的食品国际标准可以起到降低或消除动物卫生、植物卫生和其他技术性标准成为国际贸易壁垒的风险。涉及到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制定方面,CAC的地位极其重要,该委员会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目前CAC已有181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覆盖全球99%的人口。其制定的《国际食品安全法典》得到世界各国广泛认可,所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在其各下属委员会中讨论和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 CAC标准都是以科学为基础,制定CAC标准、准则或规范的关键因素是采用危害分析和关键环节控制点(HACCP)方法,这一到目前为止最为科学的方法包括危险性评估、危险性管理和危险性信息。CAC要求所有的分委会介绍其使用的HACCP方法,这些资料是所有未来标准的基础。此外,质量保证体系已成为CAC工作的重点,CAC最近通过了应用HACCP体系的指南,把HACCP看作是评估危害和建立强调预防措施(而非依赖于最终产品的检测)的管理体系的一种工具,CAC非常强调和推荐HACCP与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良好操作规范)的联合使用。并在获得所有成员国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CAC成员国参照和遵循这些标准,既可以避免重复性工作又可以节省大量人力和财力,而且有效地减少国际食品贸易摩擦,促进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近年来,为了适应新形势,该法典一直都在酝酿修改、完善。该国际标准已经成为国际间技术法规、标准和国际标准合格评定以及人类、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措施的协调基础, 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唯一参考依据。

《国际食品法典》关涉到所有食品的安全及质量标准和准则,包括食品添加剂、兽药、杀虫剂、污染物、分析方法及抽样,以及卫生规范或准则。这些规范或准则由国际食品规范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及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公认的机构制定标准及准则。虽然这类规范或准则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得到国际社会成员的一般性认可,在国际贸易当中成为广为接受的规范,同时也意味着只要这个领域没有国内立法约束,为了保护世界食品安全及与食物有关的援助之安全,该组织的标准就可以直接适用。实际上,《国际食品法典》制定的标准已经被视为是食品安全领域最为基本的参考标准。尽管是自愿性质的,但其适用得到极大激励,因为食品生产要是达到这些标准就通常会被认为是有利于食物出口及可以提升食物出口比例的。

为了确保该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在成员国或者贸易国之间得到有效实施,WTO的两个重要协定专门明确了其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中的重要性。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 明确指出: 当WTO成员国需要制定技术法规和成员国的标准化机构制定标准时,如果已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该国际标准即将完成, 则成员国必须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相应部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SPS) 对国际标准和国际标准组织的重要性作了更为明确的定义和阐述, 要求在不改变各国有关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的适当保护水平的前提下, 成员国间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调一致, 以有关的国际组织, 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IPPC) 框架中的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符合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的SPS措施视为是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8〕

在WTO《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中,“根据第5.7条的规定,有权利根据第5.1、5.5及5.6条就风险评估要求作出的规定采取相关临时性措施”。该协议一直在努力平衡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一方面,成员国在其认为合理的健康保护水平方面所享有的自;另一方面,则需要确保卫生和检疫要求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一种不必要的、武断的、歧视性的、科学上不合理的或隐蔽性的限制。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的《前言》及附件A第3(a)段提出,鼓励成员国适用现存的国际标准、准则及推荐规范;明确建议各国参照《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承认该食品法典的权威性,并以此作为国际一致规范的优先根据;由于认识到前述《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在植物卫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规定IPPC组织为影响贸易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ISPMs)的制定机构,向WTO成员国推广该组织制定的植物卫生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重要性后来得到WTO上诉机构所作判例的进一步支持,WTO上诉机构将该标准视为国际标准,以应对各国根据《世界贸组织协议》规定的法律标准对内国的食品措施及监管进行低于该国际标准的评估。尤为重要的是,在涉及欧共体沙丁鱼(EC-Sardines)及欧共体-荷尔蒙(EC-Hormones)两个争议案件当中,上诉机构报告指出将《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视为是“相关国际标准”(relevan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得到各成员国的适用,并且暗示其中的标准可能会被各成员国一直接受。在认定了这种可能性之后,上诉机构的此举明显推动了《国际食品法典》决策过程及标准设定程序的泛政治化,因为采纳该标准时要是没有一致同意就意味着存在这种可能,即成员国会被要求去遵守其当初没有投票支持的所谓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还得到了WTO贸易裁判机构的支持,因为不遵守《国际食品法典》的国家将会自动输掉与那些遵守《国际食品法典》的国家的食品贸易争端,除非这些不遵守法典的国家有合理理由证明他们针对相关食品所采取的制裁措施是在得到了充分的科学证据支持后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基础上作出的。这种处理路径在欧共体-石棉案(EC-Asbestos)及欧共体-荷尔蒙两案中都有体现,在这两个案件中,上诉机构专门为那些可能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的产品创设了相关贸易限制基本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其认为公众健康利益必须任何时候都置于优先位置,除非单边风险预防措施隐藏了保护主义者的利益,并且这些风险预防措施没有得到国际标准或者风险评估所提供的保护措施的支持;其次,该判例认定让内国保护措施处于较高层次的合理性,他们源于其可以得到相关科学信息的支撑,这就意味着在保护措施和风险评估之间存在一种合理的关系;第三,该判例强调了一点,成员国基于风险预防原则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必须延续其科学研究及对风险预防措施继续进行严肃的审核,并且要提交显示其诚信的证据。通过这个路径,上诉机构强调“在重视人类健康和安全考量的同时,充分重视国际标准的重要性,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从而确保市场准入安全并且可预测”。〔9〕

中国作为WTO成员国,CAC标准对我国的食品工业发展和国际贸易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我国出口的食品没有达到国际标准或者相关进口国的国家标准,每年被拒收的出口食品占整个食品出口贸易总量的比例并不低,给我国食品出口造成重大损失。从我国食品贸易领域这些年所遭遇的“国际标准壁垒”来看,《国际食品法典》所制定的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应该成为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应该成为我国食品安全优先适用的标准

1960年代以来,我国初步建立起一个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互补充的较为完整的食品标准体系。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10〕

2012年8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布的《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指出,到2015年,我国将制(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1000项,使食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人民群众对食品满意度显著提高。《规划》特别要求重点制(修订)食品添加剂、方便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行业标准,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基础通用标准、重点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其中强调指出“加强对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及对相关国家标准的追踪研究”。该政府规划很明显再次突出了对国际标准的重视程度,但是我们认为光有政策及《食品安全法》中的简单表述还远远不够,一些食品安全立法及监管水平高的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实践表明,必须突出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转化和优先适用。

对于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态度,发达国家基本比较一致,要么是优先适用,要么是直接转化为国家标准,要么是修改后采用国际标准。例如,(1)在加拿大,其国家标准的制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即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标准机构在制订一个新标准时,加拿大标准化协会(CSA)首先调查是否有国际标准,能否全部等同采用,或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使其符合加拿大的实际情况。如果没有现成的国际标准,那么加拿大标准化协会就调查美加自由贸易协议范围内的合作伙伴是否有合适的标准可资借鉴作为该协会的标准基础。如果还是找不到可资参考的现成标准,才会考虑制定新的加拿大国家标准。

(2)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标准协会(SAA)是澳大利亚最高层的非政府标准制定机构,其遵从关于标准制定的《良好操作规范》(GMP),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采用国际标准。(3)在德国,作为工业品出口大国,德国的国家标准仅次于国际标准,主要是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只占10%,而国际标准和欧洲标准则占到90%。(4)日本非常注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标准,并结合日本国情对该国际标准进行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5)法国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以扩大其世界影响,目前法国是多个国际标准组织的成员及秘书处所在国,在国际标准化工作中,法国的地位举足轻重,因为许多国际标准就是根据法国标准制定的。法国作为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的成员,其国家标准必须采用欧洲标准,每一项欧洲标准经CEN正式公布后,法国必须在6个月内将其采用为国家标准,并撤销与此标准相抵触的本国国家标准。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中也充分认识到了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的重大意义。其中指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要,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工作,学习和借鉴国际食品标准管理经验,同时参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维护我国食品贸易利益。到2015年,实现全面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各项活动,动态跟踪食品法典标准工作,全面了解WTO主要贸易成员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跟踪其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工作进展,做好WTO/SPS通报及评议工作,参与或牵头与我国食品贸易利益密切相关的国际食品标准制定、修订和相关技术交流,不断完善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亚洲地区执行委员工作”。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卫生部官方网站。

但在食品安全国际合作中,中国在一些核心领域的参与度仍然非常有限。因为中国自1984年才正式加入CAC,到现在才28年时间,虽然成绩不少,但是目前为止,中国的国家标准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国际标准,覆盖面远远不够。中国目前主要参与了CAC农药残留及食品添加剂两个委员会的工作,参与度还不是很高。对照中国的食品卫生标准,无论是框架体系还是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指标都存在较大差距。中国的食品标准与国际食品标准相比,除了在整体格局上不一致外,在具体的技术要求上也存在差别。〔11〕

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方面尚存在以下制约因素:一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研究滞后,风险评估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食品安全暴露评估等数据储备不足,监测评估技术水平有待提高。二是保障机制有待建立完善,目前缺乏专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管理机构,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标准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与当前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标准工作的质量。三是标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研制基础薄弱,专业人才不足且较分散,研制标准的能力不足。⑤但是,我们参照以上发达国家的经验,应该把参与食品国际法典委员会的工作及其《国际食品法典》中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列为未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优先位置。毕竟,采用国际标准,可以协调国际贸易伙伴的要求,减少或避免出现贸易摩擦;其次,采用国际标准,可以使本国产品或服务更容易打入及占领国际市场;第三,在广泛适用国际标准的同时,也能够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准,使食品生产者形成良好操作规范,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生产,从而在根本上大幅度提高我国食品的安全标准及国际竞争力。

为了使我国的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放在“第二章”近乎首要的位置,明显突出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地位和作用,并勾勒了相关制度,其宗旨与《国际食品法典》及WTO《动植物卫生检疫协议》等国际食品安全规范文本非常契合。但实际上,“目前,我国只有一部分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是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而大部分的标准则没有进行风险评估。”〔12〕这种局面必须改变,呼吁政府及决策者在这方面加大人财物的投入,按照国际认可的手段或者参照相关发达国家在此领域的新进展,加强对食品有关的化学、微生物及新的食品相关技术等危险因素的评估,使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达到国际标准,甚至超过相关国际标准,从战略角度看,甚至还应该创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在未来更多参与或主导一些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的制定。

鉴于《国际食品法典》及CAC等国际标准组织所设置的相关标准在WTO、WHO及FAO等诸多国际组织和机构视为类似于“国际惯例”尽管在国际法的国内适用问题上,《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等列为国际法律渊源,但是对于诸如一些得到广泛认同和参与的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是否可认定为国际法渊源问题尚没有言明。不过,从目前的情形来看,从《国际食品法典》及CAC标准在大多数成员国、相关国际组织及相关国际判例中的广泛接受度来看,其被视为国际法渊源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得到认可和采纳,考虑到中国在食品安全标准建设方面的落后局面,中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完全可以直接规定:“食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而有相关国际标准存在的,应当优先适用该食品的国际标准,但相关国际标准不存在时,适当参照相关国家在该食品上设置的更高标准,除非这些标准已不适合我国的食品安全保护要求。”这样规定,既可以弥补中国食品,尤其是在一些新资源食品监管领域出现的法律漏洞和技术真空,节约立法成本;同时还可以使中国的食品因为符合国际标准而更容易被贸易伙伴接受,不失为“两全其美”的上策。

〔参考文献〕

〔1〕文静.《中国的对外贸易》白皮书显示中国出口欧美食品合格率近100%〔N〕.京华时报,2011-12-08(4).

〔2〕石阶平主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M〕.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0.189.

〔3〕〔4〕〔6〕〔11〕周才琼主编.食品标准与法规〔M〕.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196,198,199,190.

〔5〕张志恒,陈丽萍.欧盟农药MRL标准及中国的主要差距〔J〕.世界农业,2004,(10):47-48.

〔7〕马爱进.中外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差异的研究〔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8,(1):12-15.

〔8〕钱富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组织机制及其标准体系研究〔J〕.上海标准化,2005,(12):21-25.

篇4

中图分类号:J5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02-0066-01

一、玩具外观造型中的玩具安全

对玩具产品外观的美化在现代玩具产品设计中是决定一件产品能否受市场欢迎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在消费群体日益年轻化和人为计划废止制度不断提前化的今天。玩具的消费人群主要还是儿童,对于玩具安全的考虑跟多的也是儿童安全的考虑,儿童通常不能意识到或者避免危险。在设计初期时我们就要对玩具的突出物、可触及尖点、小部件等容易在玩具设计的外观造型中要考虑到众多的因素,还要了解是为那个国家做的设计产品,要根据这个国家所依据的玩具安全标准去衡量自己的设计作品,同时也要考虑到儿童在使用产品的时候有很多的不可预见的使用行为,在概念草图的阶段要反复琢磨,这样才能将安全风险降到很低。

以毛绒玩具的设计为例,在设计的前期要考虑到玩具面料的质量,玩具面料的选择应该是干净无污染新材料或者重复处理过其含有的危险物质的含量符合要求的材料制造而成的,对于毛绒玩具的填充材料不能有来自昆虫、鸟、动物寄生虫侵扰的不良物料,也不能有碎片合金属屑等其他污染物,同事也要注意玩具表面装饰小部件的选择,不能让儿童有吞食的危险等。对于每类玩具走又自己的特性,玩具的外观是儿童直接接触到物体。因此在玩具的外观设计的时候一定要多分析,多观察,多了解儿童在不同年龄阶段的特性,便于设计出更加安全的玩具。

二、玩具结构设计中的玩具安全

对玩具的结构设计是使玩具的可玩性能充分完美的体现出来,结构设计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由于玩具的种类很多,对于不同的玩具要有不同的结构要求,也有不同的法规来强制实施,玩具机构设计中以电动玩具最为典型,以电动玩具设计为例,电动玩具设计一般会发声,那发声装置必需要符合SATM F963 Sec的声压值,避免高分贝的噪音、声音对儿童听力的危害。电动玩具中孔、间隙和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也是存在高安全风险的因素,特别是活动部件的可触及间隙。对于电池盒的正负标记区域要标记永久性“+”“-”符号。因此,在设计的时候,要很细致的分析法规,还要分析儿童的心里理,同事要针对不同的消费人群做出正确的定位于分析,才能做出安全可玩性强的玩具。

三、玩具表面装饰中的玩具安全

玩具表面的装饰是为功能和外观做补充作用,是玩具设计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在为儿童选择玩具的时候,却往往不太关注玩具的安全问题,这就为伤害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当然,要求每位家长都能够对玩具的安全性做出全面的判断显然是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玩具设计时对玩具表面的安全要重视,玩具表面装饰主要 是小部件和表面涂层的化学有害元素的含量是否 符合安全法规,选择玩具材料时要注意有毒重金属(锑、砷、钡、镉、铅、汞、硒),HR4040“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2008”中对消费品中表面油漆层及涂层的铅含量要求。化学元素是对儿童伤害最严重的一种安全风险。玩具安全风险产生的特性有机械结构合物理特征、燃烧特性、化学毒性特征、电子电路特征、卫生、辐射特性等,因此在做表面处理的时候要从设计做起,从采购原材料做起,共同来关注儿童的健康合安全。

四、玩具设计要关注各国新的法规和要求

玩具设计要关注各国新的法规和要求,才能让设计产品符合各国的法规要求。目前国际上对标准的新增和修订的有EN71-1今年的A5、A6的修订。EN14628(关于儿童衣服上绳子要求)标准的增加。欧洲新标准EN50410电动装饰机器人出台。HR4040“美国消费品安全法案2008”中对消费品中表面油漆层及涂层的铅含量要求,儿童产品中铅含量的要求,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BBP,DIDP,DNP,DNOP)的要求都有了新的规定。美国加州对复合木制品中甲醛排放新要求等众多新的要求都需要了解。

篇5

针对各界对食品安全标准缺失、落后的质疑,樊永祥解释说:“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应当保证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是按照法律的要求,采用安全的原料、规范的生产工艺、有序的生产过程管理,且未涉及任何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在此基础上,才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判断是否安全、适于食用。所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大前提,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门槛。食品安全标准是在这一前提下,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二道门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掺杂使假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无需以食品安全标准作为监管依据,更不能以没有标准为理由逃避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监管责任。”

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食品标准清理技术组组长王竹天研究员介绍说,我国目前有食品标准5000余项,但标准数量多并不一定是好事,可能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重复交叉和矛盾,二是过度管理。标准的重复交叉和矛盾会对标准的使用带来很大的不便,不仅让生产者无法找到应当遵循的标准,还会在监管中出现“标准一大堆,不知用哪个”的现象。甚至有时候,还会让不法分子钻空子,出现市场上产品“鱼龙混杂”的局面。

据介绍,来自多部门、多领域的148名专家组成食品标准清理专家技术组,分为8个专业组分别对食品添加剂、食品产品、食品检测方法、卫生规范等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性的内容进行梳理、认定。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将获得必要的补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之外的内容将全部转为推荐性的,由各归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国家标准这一层级将不再出现标准的重复交叉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还将影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调整,以及将来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方向。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相关职责

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国家卫生计生委承担哪些职责?在内设机构上有何安排?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强调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单设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负责相关工作。

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国家卫生计生委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如何衔接?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进展

加快食品标准清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全面启动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和制定修订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公布乳品安全标准、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等30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各类食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6000余项指标。下一步,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以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为重点,加快工作进程,将分批分类公开征求标准清理结果的意见。2013年底将完成对现行5000余项食品标准的清理和地方标准的清理。同时,继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大力开展标准宣传解读和跟踪评价,指导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建立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发现风险的能力水平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统一、有计划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部门间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及时通报和处置风险监测评估发现的食品安全重大隐患。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初步形成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龙头,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为主体,其他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为补充的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2009年以来,共监测29类44万余份食品,获得监测数据400多万个,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的建立为主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加强依法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将继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加快国家和地方技术机构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年度优先风险评估项目,同时启动全国总膳食和食物消费量等基线调查,增强评估数据收集分析能力,提高风险评估的科学水平。

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设,发挥食品安全技术支撑“国家队”作用

2011年10月1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正式挂牌成立,承担“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任务。作为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国家队”,科学研判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建议;针对突发事件,开展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为充分认识风险隐患和有效应对提供了科学依据;立足国家需求,遵循国际原则,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合;针对社会关切,及时传递食品安全信息,解疑释惑,消除公众认知误区;依托实验室的科研力量,针对风险监测、评估和食源性疾病溯源预警中的关键问题开展研究,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和应急事件处置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食品安全标准概述

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什么作用?

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中各种影响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控制的技术法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并对其定性为“强制执行的标准”,且“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世界各国都对食品中影响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强制性要求,大部分国家以法规的形式颁布。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但并非唯一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应当保证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是按照法律的要求,采用安全的原料、规范的生产工艺、有序的生产过程管理,且未涉及任何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在此基础上,才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判断是否安全、适于食用。所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大前提,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门槛。食品安全标准是在这一前提下,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二道门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掺杂使假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无需以食品安全标准作为监管依据,更不能以没有标准为理由逃避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监管责任。

发达国家一般如何制定食品标准?我国食品标准的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哪些不同?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均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如欧盟在2000年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建立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安全的概念,从法律层面首先建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的管理框架,在完善的法律框架之下再建立相应的法规。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之后将制定5项食品法规。而食品标准在很多发达国家是食品技术法规的一部分,如欧盟制定的各项食品安全标准均以欧盟法规的形式出现,而美国的食品标准均纳邦法规中,加拿大的食品标准也是以食品法规的形式出现。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我国食品标准可分为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非强制性的食品质量标准。大多数发达国家并未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划分明显界限,很多国家的食品标准以食品法典或食品法规的形式出现,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准法典、加拿大的食品药品法规、韩国的食品法典等。这是我国食品标准管理与发达国家最明显的不同。

我国食品标准的各种指标是不是都比发达国家低?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在运用我国监测数据和科学的评估方法,考虑到我国人群定危害的暴露情况,同时也参考了国际标准和部分发达国家的标准,经过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等严格的科学制定程序形成的。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我们以科学监测结果和评估为依据,同时也考虑到标准执行性和操作性问题来对指标进行确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提高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水平和促进国内食品工业发展及食品国际贸易之间需要加以权衡,在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健康损害的前提下,避免采用过严、过高而不切实际的标准。

各国公认的国际食品标准是什么?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在各国的应用情况如何?

由于得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认可,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标准一般指的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即Codex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均参与Codex标准的制定。

WTO/SPS协定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作为协调国际食品、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贸易的3个国际组织,其制定的国际标准可以作为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食品贸易争端时的仲裁标准。

法典标准具有非强制性的属性,各国政府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标准。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成立40周年的评估报告显示,包括欧盟、日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在制定本国标准时采纳法典标准的比例(20%~30%)远低于发展中国家(50%左右)。但由于WTO/SPS协定规定,世贸组织成员不得在缺乏风险评估依据的情况下制定严于国际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各国政府在制定严于法典标准的情况下,必须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这也是各成员国越来越积极地参与法典标准工作的原因所在。归纳起来,法典标准在科学性上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贸易争端中作为衡量一种食品是否安全的客观依据;二是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没有能力建立本国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极不发达国家逐步完善本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因此,单纯地将某一国家的食品标准数量或者限量指标与法典现行标准相比较,并不能全面反映出某一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情况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涵盖哪些内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形式有哪些?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包括8个部分:(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大致可以分为4类: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原则有哪些?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要经过哪些程序?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一般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以及修改与复审等8个步骤。

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应该怎么办?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在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都可以及时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另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已经针对近几年新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就标准的执行情况、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开展对相关食品企业、食品监管机构、食品检验机构以及相关食品研究人员的调查,收集各方人员对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一步修订积累基础数据。

食品标准的清理整合

食品标准清理的目的是什么?

食品标准清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标准重复交叉矛盾的现象,构建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分别是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的食品标准,食品行业标准是由食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食品标准。在以上这些标准中,有的是强制性标准,有的是推荐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这些强制性标准整理、合并,消除标准间的重复和冲突,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后的预期结果是什么?

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将获得必要的补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之外的内容将全部转为推荐性的,由各归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国家标准这一层级将不再出现标准的重复交叉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还将影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调整,以及将来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方向。

在食品标准清理阶段,现行标准都还有效吗?

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标准清理整合的时间表是如何安排的?

2012年12月~2013年1月,构建并完善标准清理数据库,分类梳理各类别标准;2013年1~6月,各清理技术组启动清理工作;2013年7~8月,草拟清理工作报告并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9~12月,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并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2014~2015年,根据清理报告和标准制修订建议展开整合工作。

篇6

Abstract :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evel and intense competition have led to some new trends of global food trading, which have been bringing forth positive effects and some challenges at the same time. China is a big country for food trade. Therefore we must place importance on these changes and their effects on our country, and should consider to adopt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food trade in China.

Keywords : global food trading; developing trend; food export

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及各国竞争的日益加剧,全球食品贸易产生了许多新变化。发展中国家常常由于科技经济水平及管理模式的落后在国际食品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发达国家也利用其国际优势地位对发展中国家的食品贸易进行利用和限制。怎样把握好全球食品贸易发展趋势从而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食品标准等食品技术贸易壁垒对食品贸易的影响,代表性研究如宋欢(2009)的研究认为,入世后,食品安全已成为我国农产品走出国门的最大障碍。同时,我国政府和企业不应期盼这种食品贸易壁垒可能减少,而应该正视我国科技水品落后的现实,奋起直追[1]。徐学万(2010)介绍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概况,认为,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品的制约,我国在短时期内很难建立类似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考虑到CAC标准在国家贸易中的准绳作用,有必要将类似CAC的国际标准优先转化为我国标准[2]。本文拟重点研究全球食品贸易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食品贸易的影响,并尝试就应对其不利影响提出对策建议。

1. 全球食品贸易发展趋势特征分析

近年来在国际市场食品供需变化的背景下,食品贸易发展出现一些新的特征:

1.1食品贸易国际竞争及摩擦不断加剧

由于国际分工的细化,各类生产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规模和数量加大,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会面临着食品国际贸易的竞争逐步加剧的挑战。从全球食品贸易的商品结构看,现阶段发达国家在国际食品市场主要出口肉类、谷物类和乳制品类鞥适合大规模机械化生产的产品,而发展中国家则主要出口各类水果、可可、茶、橡胶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还有一些产品如烟草、食糖、棉花等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具有一定竞争力,但发达国家利用自己先进的科技水平、雄厚的资金优势和一系列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出口造成了很大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国与国之间在竞争的激烈程度上也有所加强。

以欧美对转基因技术的摩擦与冲突为例。上世纪90年代,美国研发的转基因西红柿投入大规模的生产和销售。而此时,欧洲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主观上的未重视,在转基因食品方面与美国的差距逐渐拉大,同时,由于技术上的不完善,欧洲民众对转基因食品存在的潜在安全问题越来越担忧。直至1998年,欧盟禁止了对新的转基因食品的审批。这使得美国在转基因食品的出口方面遭受了巨大损失。为此,在2003年5月,以美国为首,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正式向世纪贸易组织提出了诉讼,抗议欧盟在转基因食品上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由于收到了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欧盟于同年五月解除了对转基因食品的禁令。但欧盟仍然对转基因食品的进口设置了诸多附加性条款。比如:此类产品必须明确表明“转基因”标签,同时,对于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跟踪记录。

1.2基于食品安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益普遍

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很强的连锁效应,一国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出现问题,很可能会通过国际食品贸易迅速蔓延至其他各国。因此,许多国家纷纷把国际食品贸易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加以重视和关注,在贸易政策上体现为基于食品安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益增多。这些贸易措施具体包括:

1.2.1食品安全标准。在欧盟食品安全体系中,既有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欧盟指令,又包括自愿遵守的具体技术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所以非欧盟国家的食品出口到欧盟成员,就必须同时达到两套技术标准要求,而成员对自愿遵守部分的标准具有很大的操控性和灵活性,因此,这两套体系起到了保护欧盟成员食品生产者的作用,构成了食品贸易中的TBT。

1.2.2食物产品认证。食品认证制度是被很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确保食品安全的措施。例如HACCP, 即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它是美国在上世纪90年代首次引入食品加工中的认证管理体系。该体系建立以后,美国政府要求出口至美国的一切肉类,水产品类企业均要通过HACCP的资格认证,否则不予进口。经过近年来的一系列完善、补充, 该认证体系已被大多数发达国家认可并实施,成为了食品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则。此外,欧盟等许多国家要求本国进口的有机食品必须获得本国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有机产品认证。

1.2.3动植物检验检疫、动物福利措施。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密切相关,发达国家对于出口到本国的食品卫生检验、检疫十分严格。其主要监督内容有两个部分:一是农兽药及化学品残留检验,二是疫病防治、传染病菌检疫。如欧盟和美国对于进口水果和蔬菜的农药残留检测十分严格。除此之外,动物福利也是发达国家考核进口动物性产品的重要标准之一。动物福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理福利、环境福利、卫生福利、行为福利、心理福利。近期被媒体曝光的中国部分地区活熊取胆事件一方面引起了世界动物保护组织的关注,而且再一次引起发达国家对我国动物福利的质疑进而影响我国部分动物性产品的出口。

1.2.4食品包装和标签措施。食品包装作为食品本身的延伸品,近年来也被纳入了发达国家考核食品安全状况的范围内。欧盟颁布了《食品包装印刷油墨指南》,对于一切食品包装上使用的印刷油墨、油漆和涂层提出了一系列完整的质量要求和控制措施要求。此外,标签是值得关注的另一个问题。为了避免误导消费者和保障消费者利益和安全,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对于产品标签的要求比发展中国家严格许多。例如:欧盟规定标示概念必须清晰,人造食品如“人造奶酪”不可简称为“奶酪”[3]。

综上所述,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食品贸易领域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1.3食品贸易结构发生变化

一直以来,国际农产品贸易中主要的交易产品包括:小麦、玉米、畜牧产品、鱼类等水产品、各类蔬菜、动物及植物油、棉花等,其中粮食、畜牧、渔业是支撑农产品贸易的主要支柱,将近占到农产品贸易额的一半。21世纪以来,世界总体经济总量大幅增加,发达国家人民生活和消费水平进一步提高,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也得到很大的改善。在国际食品贸易市场上,对营养类产品的需求大幅增加,谷物、小麦等主要粮食产品的贸易额逐渐呈下降趋势。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越来越关注,从而对于新兴的有机产品的消费逐步增长。

1.4与食品生产加工等相关的一系列新型技术影响食品贸易

食品领域的科技创新受到很多国家重视,包括食品生产设备、新型加工技术、储藏技术、新型食品添加剂等技术发展迅速。不否认这些技术对推动食品生产和国际食品贸易的积极作用,但其中一些技术由于其影响具有不确定性,目前在不同国家还存在争议,转基因技术就是一例[5]。

2. 全球食品贸易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影响

在全球贸易自由化、国际贸易总体增长趋势下,我国食品贸易也出现了一些有利的变化。首先体现在我国食品贸易规模的增长方面。截止至2010年,我国的农产品进出口总额已达到1220亿美元。根据WTO 统计数据,截止2010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4大农产品进口国和第5大农产品出口国。进口额和出口额分别占世界进出口贸易总额的5%和3.4%左右。其次,全球食品贸易结构的发展,客观上也为我国提升食品产品结构促进食品产业合理布局提供了有利的环境。第三,食品贸易中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客观上提升了我国进出口食品的质量,有利于我国居民的健康消费。具体表现在我国中国食品贸易安全体系的不断改善方面,中国食品产业逐步建立并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强相关立法和规章标准建设,推动食品安全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同时,有机农业、绿色农业得到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产品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等优质农产品称号。

另一方面,全球食品贸易趋势的变化也给我国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

2.1我国农产品贸易顺差向贸易逆差转变

1992-2003年十年间,我国共累计贸易顺差达500多亿美元。2004年,我国首次由农产品贸易顺差转为逆差,至2008年,我国的农产品贸易逆差高达183亿美元。2010年受国际农产品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农产品贸易逆差再次扩大至231亿美元。近年来,我国出口食品受阻情况日益严重。根据中国WTO/TBT-SPS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提供的WTO通报统计,2011年WTO共 1269 条SPS通报,1657条TBT通报,合计2926条。其中,关于食品标签的SPS通报12条,TBT通报44条,合计66条,占通报总数量的2.28%。WTO成员食品标签通报约35条,这意味着在这一年中,我们要面对 35 项食品标签法规标准或政策的制修订,这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加工业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2.2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无法跟上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发展趋势

欧美等发达国家主导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改,我国在这方面的话语权较少,多数情况下处于被动地位。再加上当前国内部分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交叉、监管真空、标准过时等问题,这也使得食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缺乏科学合理的工作依据,不能有效保障进出口食品的安全。

2.3新型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逐渐应用于国内食品生产和加工,给消费者健康存在潜在的威胁

如转基因玉米加工的食用油近年来在许多超市上架,在国际上对该项技术应用的效果尚存在争议情况下,消费者健康可能面临潜在的威胁。再如新型食品添加剂被部分国家应用于其出口食品上,我国由于检测技术、设备及标准滞后等原因,无法检测出来,任其进入我国市场,也会对国内消费者健康带来威胁。

3. 中国顺应国际食品贸易发展趋势的对策

3.1积极利用相关规则,主动参加区域合作和国际协调

虽然我国近几年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但是当前涉及环保、卫生、安全等范围的法律法规在数量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差甚远,技术标准和法规尚未健全,与要求差距很大。鉴于这个原因,我国政府应当积极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技术法规的立法经验进行借鉴,专门组织人力,加大力度制订技术法规标准,加大物力投入,进一步完善与WTO规则相符合并与中国国情适合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在合法的前提下构建自己的市场准入体系。作为WTO成员国的中国,要积极参与到食品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当中,为本国争取在国际贸易中公平竞争的机会。当遇到食品贸易摩擦时,要敢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适当的时候,要对对方的无理挑衅给予回击。

3.2关注和研究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态

各级标准研究机构要深入研究食品新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通过培训、研讨会等各种有效途径向相关食品出口企业进行新标准的全面宣传指导,不断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标准化的重要性;食品出口企业也应结合自身实际主动规避和防范风险,确保食品全过程的卫生控制与管理符合新标准的要求。

3.3优化食品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

包括引进和开发先进的食品生产和加工技术,提高我国出口食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加强加工食品新品种的研发和技术创新,以适应国际市场加工食品出口不断增长及消费多样化的需要;给予加工食品生产企业合理的财政支持政策等。

3.4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国内食品市场和消费者健康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对新型食品生产、加工等方面技术的研究,增进对该技术效果的科学评价;在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测技术和方法等方面加强与国际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流等。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日益完善,建立起针对进口食品的保护体系也极为重要。包括合理设定我国自己的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加强对进口食品的各项监管措施等。

参考文献:

[1] 宋欢,用WTO视角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影响 [J]. 西安社会科学, 2009,(1).

[2] 徐学万,崔野韩,孙彩霞,陈松.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0,(1):57-59.

[3] 吴林海,徐立青. 食品国际贸易[M]. 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

篇7

中图分类号:F7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5―563―01

0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食品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社会、经济、政治和贸易问题频频发生,因此必须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才能维持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食品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各国都为了自身的利益,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加入WTO以后,贸易经济快速发展,国际需求量增加,改善了我国出口食品的环境。但随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出现以及各国对食品安全准则的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我国加强对出口食品的监管,完善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1、我国出口食品安全概述

1.1出口食品安全定义

出口食品安全在广义上来说属于食品安全范畴,要求“食品中不可以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同时要求在养殖、生产、包装、运输、储存等活动过程中满足国家安全标准和法规,更要求食品对环境的保护,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满足国际绿色食品、绿色消费这一概念的需求。

1.2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现状

经济危机以来,我国成为出口第一大国,尤其食品出口占了很大比例。我国的出口食品主要是农产品,包括水产品、蔬菜、粮食和罐头等。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与国际自由贸易相结合,促进了出口食品经济的发展,为我国食品出口企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近些年,我国的食品出口得到了快速增长,食品合格率基本保持在99%以上,但是被其他国家反倾销和反补贴赔偿的食品也不断增多,同时有将近一半的出口食品遭到国际性技术壁垒措施的影响,例如08年的毒饺子事件,严重影响了对我国出口食品的安全信任。随着贸易保护主义和国外技术壁垒的加强,如果不采取新的对策,我国的食品出口在未来将严重受阻。

2、我国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分析

我国这些年的食品出口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随着食品质量问题的不断出现,我国的国际形象深受影响,出现了信任危机,为了打破这种不利局面,我们必须分析清楚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

2.1、国际市场分析

(1)绿色食品、绿色消费的全球概念不断扩大,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与人类和谐发展的重要性。因此,绿色食品得到了更多人的认可,在国际贸易上更加注重进口食品的环保性和绿色性,大大提倡绿色消费。

(2)国际市场保护主义盛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对外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对外食品贸易,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进口国的食品行业发展,影响了其贸易利润,因此一些国家针对中国采取技术贸易壁垒措施,大大限制了我国的出口食品发展。

(3)各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同,食品安全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安全准则,高低不同。有些发达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将食品的检验标准不断提高,检验程序不断复杂化,我国的食品质量难以满足各国标准,加大了我国的出口食品成本。

2.2国内市场分析

(1)我国食品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弱,需要不同部门协调实施,往往会出现一些矛盾和错误;法律规定的操作性不强,《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有些内容太过概括,没有具体细则,实施起来力度不够。

(2)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在食品生产过程监控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标准参考,食品标准相对于外国较低,且实用性差,没有结合企业生产信息具体制定。

(3)食品安全技术检测体系不完善,检验机构体制不健全,存在贿赂行为,难以保障检验的准确性;检验设备和技术落后,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4)我国食品生产技术落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群体庞大,种类多,差别大,很多小型企业都采用落后技术,滥用添加剂和抗生素,很容易引起食品安全问题。

(5)我国环境污染严重,食品的生产原料都取自于自然,严重的环境污染会大大降低食品原料的质量,严重影响外国对我国绿色食品的信任危机。

3、完善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的措施

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食品出口贸易额也会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我们针对目前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完善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由于国外因素的不确定性,我们只能努力从自身进行改变,才能适应全球贸易的发展。

3.1完善我国出口食品法律安全制度及体系

(1)法律制度应该与时俱进,根据市场情况和国际形势,对出口食品安全制定更加详细的法律法规。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机制,搜集市场信息,进行市场评估,提前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防患于未来。

(3)政府机构加强管制力度,将食品安全职责明确化、细分化,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的惩罚力度,决不姑息。

(4)建立出口食品诚信等级制度,对于优质食品给予鼓励和支持,并给予诚信等级评价。

3.2 完善我国食品标准化准则

(1)对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整合,提高我国的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杜绝生产商投机取巧,滥用添加剂、防腐剂等危险原料。

(2)与国际安全标准靠拢,根据出口食品密集国家,制定与其相适应的安全标准,尽量减少食品入境时的检测时间和程序。

(3)根据国际市场情况积极修改安全标准。

3.3 提高对我国出口食品的生产监控

(1)对食品生产商加强管理,从养殖、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进行全面监控,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国际交流,改善生产能力、方式。

(2)大力发扬绿色制造、绿色生产、绿色食品概念,让我国的出口食品更适应国际化,扩大市场需求,改善国际对中国食品的不良看法。改善我国的环境污染,尤其是原材料生长环境,为我国的食品生产提供一个良好的条件。

3.4 改善我国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

(1)提高检测部门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严厉处罚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一定保证检测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2)政府机构定期派遣技术人员向国外进行学习和参观,对国外的先进技术要借鉴采纳。

(3)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测设备进行更新换代,采用更加准确、高效、先进的检测装置,并组织技术人员培训。

4、结束语

我国对外出口占全球贸易总额的比例越来越大,食品安全不仅影响人类身体健康,同时影响一个国家的综合素质和诚信形象。我国要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性,建立完善的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才能提升我国的经济地位和国际地位。

参考文献:

篇8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市食安委办副主任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食品安全标准及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关于食品安全标准问题

1、何谓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食源性疾病发生,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本着最大限度释放风险确保品质安全的原则,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要求及其在生产、加工、贮存和销售等方面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措施。食品安全标准是对国家原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整合,它既是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也是各级行政部门食品监督执法的依据。

2、食品标准现状

建国初期,我国的食品类标准较少,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我国食品类相关标准开始日益丰富,当时颁布的主要是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食品的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较少。20世纪80年代后陆续了一系列的食品卫生标准和产品标准。在1981年颁布的gb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开创了中国酿酒行业的新纪元。1983年颁布了gb3865-83《中式糕点质量检验方法标准》和gb3866-83《西式糕点质量检验方法标准》。1985年颁布了粮食、油料检验方法标准和一系列植物油脂检验方法标准。1986年和1987年颁布了gb7100-86《糕点、饼干、面包卫生标准》、粮食类产品标准和以zb为编号的一系列专业生产技术规程。1988年国家卫生部又颁布了19个食品类卫生标准。20世纪90年代初商检局颁布了一系列的进出口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卫生部还颁布了一批残留等检验方法标准。1995年中国农业部颁布了第一批绿色食品相关标准,颁布了第一批无公害食品相关标准,标志着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在中国走向制度化,也说明了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1996年、和中国对食品方面卫生标准进行了三次大范围的颁布和修订,使卫生标准的覆盖范围更加广泛。这些工作,对食品标准建设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归结起来,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形成了四个层次,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从属性方面看,又分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工业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标准四个类型。这些标准总计4700余项。因为标准制定的立足点不同,客观上造成了食品标准政出多门的问题,针对同一种食品,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如苹果,既有标准委颁布的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外观等级标准,还有原商业部颁布的苹果销售质量标准。这些标准往往规定各异,互相矛盾,造成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秩序混乱,令执法部门和企业无所适从。与此同时,对一些重要的品种,各部门似乎都视而不见,迄今没有标准问世,留下空白和盲区,导致生产经营或执法监督无据可依。此外,一些标准数十年不作修订,与形势发展严重不相适应,老化滞后现象十分突出。

3、《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为解决上述问题,《食品安全法》要求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工业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安全标准,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和公布、国家标准委提供编号,强调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其中,人体摄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测定一个保障人体健康允许的最大值,规定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础原料,但是,滥用食品添加剂会危害人体健康,必须制定标准严格限定其品种、使用范围和限量。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辅食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主辅食的营养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标准。

食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具有指导、引导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的作用,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这些内容的标示应该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需要制定标准统一的要求。

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每一个流程都有一定的卫生要求,对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预防疾病,具有重要意义,都需要制定标准统一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营养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学要求,如酸、碱等指标;食品的感觉要求,如味道、颜色等,这些也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检验方法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方式或方法,检验规程是指对食品进行检测的具体操作流程或程序,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或规程会得到不同的检验结果,所以要对检测或试验的原理、抽样、操作、精度要求、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等检验方法或规程作出统一规定。

以上都是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地研究制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制定的,应 该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情况

《食品安全法》授权卫生部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唯一的制定和机构。近两年来,卫生部颁发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并颁布了一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据统计,目前已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76项,包括68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等基础标准,完成了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58项。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配合食品添加剂“严打”行动,今年5月13日公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胶姆糖基础剂和食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从法律角度讲,今后,在食品构成中,除食品工艺配方核定的主料、辅料外,凡是发现不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品种目录(总计2314种)之内的任何成分,均可视为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凡是发现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特定限制,超范围、超量使用目录中的添加剂的,均可视为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5、在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中,如何处置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全品类残缺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但是在在检验检测和监督执法实践中,时常会遇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全品类残缺的问题。在处置此类问题是,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的食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部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规定,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部门备案;二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经营食品;三是既无国家标准,也无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符合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要求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须备案登记,必须严格遵守。监督执法过程中也可作为参照。

6、食品安全标准与国家标准接轨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食品贸易也在飞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因而贸易争端也不断出现。有不少发达国家的标准严于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标准,采取了比较高的技术壁垒措施。好在sps(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tbt(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协定规定,各成员国在发生食品贸易争端时,必须以cac标准或风险分析的结论为依据,可以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解决。且wto规定了cac的标准要以科学性为基础,采用风险分析的原理进行制定。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若贸易对方国标准严于cac规定的标准,可以要求其按照风险分析的原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自身国家的合法贸易权益。这对相关贸易国设立不合理的贸易壁垒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公平合理的对策。因此,我国充分利用sps和tbt协定的规定,积极应对,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开始对我国食品标准进行制、修订。检验检疫行业规划在-对本行业标准制、修订。但根据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对食品标准的不断加严、更新及我国出口食品屡屡遭受技术壁垒的情况来看,我国在对食品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要站高望远,加快步伐,以尽快与cac标准接轨,为我国的进出口食品贸易保驾护航。

二、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分工情况

(一)分工依据

1、食品安全法及实施细则。从国际上看,监管体制一般分三大类,有多部门体系的、单部门体系的、综合型体系的,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多部门体系的模式。这种监管体制,中国目前食品安全分阶段管理的一个现实,就是生产经营分了若干阶段,现在我们按照这个特点进行监管,是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既体现相互分工,又能够实现综合协调,这也是法律的要求。但是能不能真正做到无缝呢?有时候比较难。这是多部门监管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部门职能要么重叠,要么出现空白。针对这样的情况,《食品安全法》特别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同时对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也进行了明确。《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对以上职责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2、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为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无缝衔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隐患,杜绝的实践中存在食品安全监管盲区,12月29日,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政办发[]130号),对销售非自产初级农产品从业者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摊贩监管、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监管、“小饭桌”、“农家乐”、公开举办农村家宴、食品展销、仓储、专业食品运输等从业者监管、放心早餐食品安全监管。放心早餐的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安全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放心早餐销售点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生产经营的兼营行为监管、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等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界定,堵塞了监管漏洞。意见授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本意见的过程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作适当调整。同时,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对于本意见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监管,各部门应当服从并积极参与或配合,杜绝监管盲区。

3、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安委发〔〕4号)。为切实加强学生营养餐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学生饮食安全,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学生营养餐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4月27日,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安委发[]4号),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学生营养餐监管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生营养餐工程实施过程中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奶牛养殖、生鲜奶收购及饲料、兽药和养鸡场的监管工作。在省级有关部门未指定鸡蛋供应企业之前,由农业部门对学生营养餐所用鸡蛋供应企业进行初步筛选,报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会同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对外公布。负责对鸡蛋供应企业所用饲料、防疫用药及蛋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论定期公示;质监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审查学生营养餐所用奶品的配方,对乳品生产企业的乳品组织抽样检测检验,并定期公布检测结论。协助相关部门对奶品中标企业所设置的配送机构及商进行日常监控,对配送机构及商擅自改变合同约定最小包装规格、再次灌装、分拆等行为依法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奶品、蛋品配送机构、中转站及中标企业商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定并监督实施配送机构、中转站及商仓储及物流配送质量安全规范,对配送机构及商供应的奶品、蛋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公示检验结论;卫生部门负责学生营养餐所涉食品(含饮用水)进入学校之后各环节的日常监管工作,制定并监督实施学生营养餐卫生规范,对蛋奶等品种储藏、加工、食用及食用反应监测等进行技术指导,对奶品、蛋品及饮用水等品种组织抽样检测检验,并定期公布结果。负责学生营养餐食品卫生(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对直接接触蛋奶等食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教育部门负责学生营养餐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总供销合同项下所涉品种定期取样送检,对怀疑品种随时送检。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学生营养餐安全管理规范,落实学校内部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确保学生营养餐安全运行的基本制度,并监督执行。结合地域及学生分布情况,逐校或按片区配备学生营养餐专职质量安全管理员,并组织专业培训。负责督促各实施学校加大资金投入,按学生营养餐卫生规范的要求,新增设施设备,改进储藏、加工、分发食用的环境和条件;监察部门负责对学生营养餐实施过程中各县区、各级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执法监察,依法依纪追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财政、商务、供销、民族宗教事务、审计、旅游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能及市政府指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安全监管职责。

(二)我市食品链条各环节监管职责分工情况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立案查处;依法查处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阻碍、抗拒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市农业局主要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综合整治;负责农产品跟踪检测和蔬菜安检工作;负责定点屠宰场(厂、点)生猪、牛、羊的检疫及其监督。

市经贸委主要负责食品流通、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实施“发展绿色产业、建设绿色”战略。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酒类市场及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在屠宰环节,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入市,净化肉品市场监管。在有关县区,此项职责由经贸局承担。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年度预算,并予以保证。

市卫生局目前仍然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审查;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开展对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治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根据市政府机改方案及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餐饮服务、学校、机关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职责将有卫生局划转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目前,划转工作已启动,预计本月底可完成。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市场准入审查,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违法的食品广告和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和假冒商品、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承担原由卫生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准入 ,严格审查和发放生产许可证;组织制定、审批、食品地方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出入境食品及其装载、包装物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市政府其它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编办、市法制办、市药监局要根据省、市编办划分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见,积极推进我市监管体制创新,尽快提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分意见,并抓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三)几个特殊情况的处理

1、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将小作坊监管的范围界定为:10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实践中,由于食品加工小作坊存在数量多、分布隐蔽、生产条件差、生产设备简陋、管理水平低、生产环境普遍较差等问题,个监管部门在对小作坊的认识上存在差异,因而导致对小作坊的监管存在职责不清的情况。我市在小作坊监管上探索了一些有益的方法。

对主体和特征都很明显的小作坊,由质监部门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本着对小作坊“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原则,实施许可管理。市质监局在全省率先探索制定了《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7项要求,共计44条(具体内容详见gb/t23734-)。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需向县区质监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区质监部门对其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合格后当场随机抽样。样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县区质监部门在小作坊申请书上签署“现场审查并产品抽检合格”意见。小作坊业主持签署意见的申请书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县区质监部门为其出具开业生产登记证明。不具备自检能力的食品小作坊应就近就地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理化指标、卫生指标中含有技术参数的项目,每季度委托检验一次。总砷、铅、铝等重金属指标每年委托检验一次。在同级财政经费保障情况下,县区质监部门对食品小作坊每年进行全项目的监督抽检不少于2次。

对存在交叉,不易界定范围的小作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政办发[]130号)明确的部门进行监管。《意见》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对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监管,分两种情形处置:依托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如商场、超市、食品店、集贸市场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在独立且专属的门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2、食品摊贩的管理。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食品零售摊贩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食品摊贩进行规范管理。(主要指区域规划、场所公共卫生、摊点布局等)

3、城乡集贸市场、超市、食品展销会的食品监管。这几类场所均有较明确的“四至”边界,环境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本着便民高效、责任唯一的原则,城乡集贸市场、超市、食品展销会等场所内的所有食品从业行为,由工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篇9

ISO/IEC机械安全标准体系机械安全国际标准与欧盟一样,也划分为A、B、C三类,图1是ISO机械安全标准体系的简单示意图,其中并没有给出C类标准,主要因为C类标准目前还不系统,有的C类标准没有参照A类标准或B类标准。图中涉及A类标准ISO12100∶2010,B类标准IEC60204-1∶2005《机械安全机器的电气设备第1部分:一般要求》、ISO13850∶2006《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ISO13851∶2002《机械安全双手控制器功能问题和设计原理》、ISO14119∶1998《机械安全带有联锁装置的保护装置设计和选择原则》、ISO14120∶2002《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固定和可移动保护装置的设计和制造的一般要求》、ISO13849《机械安全控制系统的相关安全部分》系列标准、ISO13857∶2008《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臂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从图1可以看出,ISO与欧盟的最大差别在于:欧盟机械安全标准围绕欧盟机械指令进行制修订,属于指令的具体操作内容,即为指令服务;而ISO机械安全标准仅是一套标准。其中图心是机械安全最核心的标准ISO12100。由于ISO/Guide78规定了机械安全标准的起草和表述规则,因此在技术上不能成为国际标准的图心。IEC60204-1是关于机械电气方面的安全要求,虽然是B类标准,但却比其他B类标准更靠近“图心”,说明关于电气方面的安全要求在机械安全标准体系中的地位也是很重要的。3ISO/IEC机械安全标准体系的特点

(1)以机械安全为由设置贸易技术壁垒。从对欧盟、美国以及日本的机械安全标准体系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具体情况不太一样,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所有的机械安全标准与当局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密切的联系,从而使得推荐性的机械安全标准可变为实质上的强制性标准。但ISO/IEC的情况却不一样,作为国际标准组织,ISO/IEC无法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要求各国执行其所制定的机械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各国将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只能自愿采标。

篇10

2010年11月16日,《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正式公布,“我们强调这个标准的实用性和适用性。”郑世钧说,如果标准不符合行业发展,缺少实用价值,那也就偏离了指定该标准的初衷。在历时半年多的规划和编制标准时期,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与中国展览馆协会密切合作,组织经验丰富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搭建企业、展馆等专家和代表,调查展览行业临时搭建设施的生产、安装全过程,并抽样分析了部分国内外临时搭建工程的事故案例,通过大量的调研、搜集资料的工作,《展台等临建设施搭建安全标准》终于出台,“虽然在一些细节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毕竟是行业中第一部展台搭建标准,在日后的工作中还需要逐步修整。”郑世钧表示,标准已经上报公安部备案,如果将来北京执行情况良好,可以向全国其他会展城市进行经验推广。

篇11

养殖过程中投入品的不当使用,不仅影响了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也影响了人类健康,规范兽药、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加强养殖环节对投入品的监管力度是保障动物性食品安全的基本要素。严格执行国家休药期的规定,尽量降低药物在动物体内的残留,从而在源头上杜绝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1.2重拳出击,严惩不法行为

打击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制裁不力,导致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过低,难以有效杜绝那些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中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加大违法惩治力度,既要广泛宣教法律法规政策,让人们知法懂法,进而不犯法;又要保持打击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包括生产经营者、执法者不管谁犯法,都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对犯罪分子真正起到威慑作用。

1.3加大科技投入,完善检验体系

健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检验体系势在必行,在原有的市、县级畜禽产品检验中心引进高端人才和仪器设备,完善检测体系,提高检验手段,加大科技投入,使其能够做到多品种、高精度、高速度检验的需求,同时要求大型生产企业完善检验设备与技术,提高自我检测手段。通过对畜禽产品生产者实施有效的监控措施,从源头上保证动物源性安全,从而促进我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1.4加强畜禽产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健全的畜禽产品安全标准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基础。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是提高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基础,国家应尽快组织各方力量,围绕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产品质量、安全评价等因素,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标准。在体系标准建设方面应考虑标准的实用性,符合系统配套和贸易发展的真正需要。技术指标力求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5强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

加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养殖人员的法律意识,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病死动物尸体,一经发现有随意处置、加工、出售病死动物者,立即上报,严肃处理。充分发挥基层动物防疫员的作用,对其所辖范围实施不间断监管,对乱丢、乱抛病死动物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对乱丢、乱抛、随意处置、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的养殖户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定期进行巡查,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举报机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篇12

ISO9000和ISO14000在世界各国得到认可与成功推行,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推行势在必行。1999年英国标准协会(BSI)、挪威船级社(DNV)等十三个组织借鉴ISO9000认证的成功经验,开展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活动,提出了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18000)标准。它是以系统安全的思想为基础,从企业整体出发,把管理重点放在事故预防整体效应上、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对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控制建立、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对组织的健康安全进行管理,使企业达到最佳的安全状态。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1)企业自身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发展的客观要求。现代企业必须是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雄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及关注力、有优秀的环保安全业绩并保证职工健康安全的良好记录。企业实现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提高,反映了企业承担了职业健康安全的社会责任,体现了企业组织对职业健康安全与安全生产的实际贡献,提高了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获得相关方认可,提升了企业自身的品质和形象,要求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并形成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使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置于自我监督、自我发现、自我完善的管理体系中,从而实现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绩效,达到有效地提高了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

(2)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世贸组织的最基本的原则中已包含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问题在内的“公平竞争”。欧盟和北美都是发达国家,都已在自由贸易区协定中规定:只有采取同一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国家与地区才能参加贸易区的国际贸易活动,以期共同对付以降低劳动保护投入作为贸易竞争手段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那些职业健康安全条件较差而不采取措施改进的国家与地区。这样他们就以发展中国家在劳动条件改善方面投入较少使其生产成本降低所造成的“不公平”为借口,已经开始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对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和采取限制行为,旨在将劳动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同国际贸易联系起来。鉴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政府不得不考虑引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达到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的目的。

(3)消除贸易壁垒的需要。职业健康安全问题与环境问题一样,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必备条件之一,许多国家以此为借口,对他国的产品、活动或服务采取单方面的进口限制,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采用该体系的国家或组织由于有了“平等竞争”的机会而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我国企业无论是从参与竞争的角度还是针对贸易壁垒的角度,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都是实现与国际接轨,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以便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中赢得优势和市场准入的通行证。

(4)改善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日益恶化的现实需要。我国生产过程中重大恶性工伤事故层出不穷,职业病危害居高不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严重问题,严重危及民生问题,职业健康安全已引起我国各级政府和企业领导者高度重视。我国安全生产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提出迫切的要求,引入OHSA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有利于改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状况,有利于形成以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危险控制为核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制;在我国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从源头识别和控制事故隐患,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已成为职业健康安全部门和安全工作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5)推动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企业有相应的制度和程序来跟踪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保证其持续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使企业由被动接受政府的监督转变为主动接受。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挑战

我国作为世界投资的热点和跨国公司的生产制造基地的“世界工厂”,已经是全球资本和产业链中重要的一环,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就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作为全球化浪潮产物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18000)标准运动,对我国经济产生的巨大冲击,已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并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提出严峻的挑战。

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18000)标准运动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如纺织业、服装业、玩具和鞋业等,因为这些行业污染比较大,对职业健康安全危害比较大,但其产品必须符合跨国公司,包括制造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社会责任守则作为采购条件;或符合如国际玩具协会(ICTI),世界体育用品行业联合会(WFSGI)和中美洲出口协会(CAEA)等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守则;或符合如联合国全球契约(GC),道德贸易行动(ETI)准则,SA8000社会国际标准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我国对其挑战的惟一的选择只能是承认现实并积极应对。

三、我国政府应辩证地研究和探讨职业健康安全的作用及其实施对策

1.辩证地研究和探讨职业健康安全的作用

(1)我国政府执法部门对劳工标准的检查,有利于提高我国劳工的国际形象。我国企业对劳工标准和劳工保护获得更广泛社会认知程度,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和雇主双方职业健康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有助于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实施,使劳动者权益和职业健康安全得到全面的保护,从而提高我国劳工的国际形象。

(2)职业健康安全、国际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是在企业实施劳工标准。即1998年的国际劳工大会年会通过的《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第二条中提出的四个方面“工人的基本权利”。即第一,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第二,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第三,有效废除童工;第四,消除就业歧视。这一宣言的法律性质与我国实施的社会责任运动以及“工厂守则”,符合我国的《劳动法》以及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3)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推行确实有利于保护民生。我国企业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弱势群体,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向客户、消费者和公众展示其良好职业健康安全的表现和承诺,获得更多消费者和客户的青睐,从而确保企业健康的发展。

(4)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推行确实给我国中小出口企业带来生存的压力。企业一要改善劳工条件和待遇;二要保持企业在正常生产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三是将劳工标准、职业健康安全标准与国际贸易直接挂钩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2.我国政府对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挑战的对策

(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我国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12月,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导则》,制定并了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劳动法律检查监督机构应了解、把握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的状况和性质,并切实把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导入到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引导企业实施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认证工作。

(2)我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要主动参与研讨、制定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18000)标准时,我国发挥应有话语权的作用。由于国际社会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普遍关注,我国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要积极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研究、制定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18000)标准时,我国应有更多的话语权,并尽可能适合我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和国情。

(3)我国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18000)标准化”转化为国内标准,全面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对策、规范化研究。由国务院领牵头,组织有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国家认证监督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科研教育机构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健康安全评价系列(OHSAS)标准化”转化为国内标准的对策,使其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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