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计重点范文

时间:2023-06-21 08: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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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审计重点

篇1

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采购等单位与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编制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稽查、建设等有关部门。

除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外,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资金筹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发包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项目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资金到位的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种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情况、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其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应当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分析评价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具体办法由市审计机关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审计,或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审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的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失实的,应当予以撤消;并依法对该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加强与财政、稽察、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并相互利用监督检查的结果,避免重复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2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0-0273-01

1 严格审核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是工程“三大控制”审计的关键

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对于建设项目而言,就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通过一定的方式通告(或邀请)承包商前来投标,履行必要的程序而选定的最佳承包商的过程。近年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的推行,对于提高建设项目质量,节约建设费用,确保建设工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招标文件不规范;招标人肢解建设项目,致使招标项目不完整;投标人的资质及级别不符合标准,挂靠现象严重;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压价现象严重;建筑市场发育不全或管理混乱,招标投标往往流于形式;招标标底不准,隐性市场舞弊现象严重等一系列问题。对此,审计人员应重点审计招标投标条件是否具备;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有关要求是否合规;标底与投标报价是否真实、准确;招标投标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是否规范等,以此来发现招标投标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有问题,则意味着建设项目中招进了本不应该中标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也同时意味着项目的“三大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威胁,作为审计人员,应该追根溯源,以便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2 加强工程合同执行情况审计,是确保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完整的必要手段

合同是双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是财务进行结算的重要依据。而对于合同的审计,是建设项目审计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但在审计实务中,我们注意到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变味”,主要表现在:

(1)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其一是承包内容发生改变,增加了招标文件中的“计划外”项目,扩大了承包范围。其二是改变合同价款的约定方式,将带有风险的固定单价方式变为可调价格方式,改变了原招标文件中的实质内容。其三是改变工程项目验收等级,如招标文件中规定竣工验收为优良等级,在合同中却变成了合格等级。

(2)合同签订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不一致。一些单位中标以后,将中标项目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自己则从中收取管理;一些资质低的单位挂靠在资质高的单位中标,签订合同时以资质高的单位为名义签订,实际施工时却是资质底的单位。

(3)合同结算方式与实际结算方式不一致。有的项目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改变原合同结算方式,如原合同规定竣工验收按实际结算(扣除让利部分),补充协议又以总包干形式一次性包死价。

篇3

二、项目投资估算阶段。投资估算是经济评价工作的基础,投资估算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可行性研究经济计算的结果与评价。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审计重点是:1、对市场需求是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2、是否实事求是地反映投资情况,有无弄虚做假的情况;3、是否选择了最优的投资方案;4、投资估算总额的构成是否真实,侧重于审查:(1)工程费。包括主要项目、辅助项目、共用项目;(2)其他费用。包括管理费、科研、勘察设计费及其他独立费;(3)不可预见费。包括培训费、劳保支出等费用。5、资金筹措方式的合法性、可行性: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来源渠道要符合国家规定。

三、工程招投标阶段。1、设计招投标的审查: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设计竞标,以审查设计的效益为重点,确保项目选型经济。适用侧重于审查:(1)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当的资质等级;(2)竞标方案是否经专家在三个以上方案中进行评议,审查是否存在专断的现象和腐败行为。2、工程施工招投标审查。工程招投标的审查非常重要,不仅可以控制建设费用支出,而且对于工程质量以及施工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应侧重以下几个方面:(1)招投标时是否符合《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施工队伍时是否实行了严格的审批制度、择优选择;(2)是否对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了审查;(3)招投标工作是否实行了回避制度,是否存在各种关系的干预,是否存在泄漏标底的情况。

四、设备选型、材料采购阶段。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1、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是否超计划采购,其价格与合同是否一致,是否擅自提高标准;2、乙方采购的建材和设备,是否经过市场调查,是否由建设单位验收同意;3、大型设备的采购是否实行了招标制度;4、建筑材料和设备是否有《合格证书》、《检验报告》;5、材料采购入库是否有严格的验收、出库制度;6、大中型设备、大宗物品的采购合同 :审计应从立项开始,对合同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企业信誉、产品质量,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等进行全面审计,防止发生风险损失和合同纠纷。对于重大经济合同,审计人员还应直接参加合同招标、评标,参与合同谈判。

五、施工阶段。审查时应侧重以下几方面:1、按国家规定应该实行监理制度的建设项目是否聘任了监理工程师,监理的选择是否采取了招标办式;2、是否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在工程的承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建设监理的权限和责任;3、审计监理、质监机构的质量控制是否到位,有无不按图纸、不按规范施工、偷工减料等工程质量问题;4、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5、审查工程记录是否完整,工程资料是否齐全。

六、工程竣工决算阶段。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控制建设资金实际支出,检查合理支出,查出高估冒算的重要阶段。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审查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检验评定的标准;2、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应审查决算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3、审核竣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有关会计报表和原始合同文件是否齐全,报表之间是否存在构稽关系,竣工说明书所列示内容是否全面;4、项目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初步设计进行,是否按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执行,有无预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5、设计变更是否经过有关人员批准签证:变更理由是否充分、计量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资料是否完整;6、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正确;套用的预算定额是否正确,有无错套定额、高估冒算现象;各项取费是否正确;7、审核材料差价计算是否合理,材料用量是否真实,材料价格是否与当时市场价格相符,必要时应审查购买材料的原始单据;8、审查甲方供料的种类、型号、数量及材料价格金额,是否按规定办理了退料款手续;9、审查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合规;10、是否按有关规定扣留了保修金,审计人员应监督检查是否管好用好了保修金;11、审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完备合规。

基建工程全程跟踪审计是通过不同时点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审计,通过对工程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和控制,不仅可以为我们节约大量资金,降低工程造价,并且可以有效地杜绝豆腐渣工程,防止违纪弊端的发生,实现纠错和预防的效果,有效控制和防范油田投资项目的风险,使资金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保证油田投资的效益。

作者单位:河南油田采油二厂预算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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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2008-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大型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等项目要试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目前,跟踪审计已在四川汶川抗震救灾款物审计、奥运场馆建设审计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跟踪审计改变了以往事后审计“秋后算账”的滞后性和间接性,它要求审计人员从一开始就介入到工作中去,全过程参与、全过程跟踪,能够更好地增强审计的时效性,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然而,由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涉及内容多、范围广、政策性强,如何既能较好地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又能全面履行审计的监督职能,降低审计风险,确实是一个新课题。笔者通过几年来对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实践,认为跟踪审计过程中,应着重把握以下问题:

一、确定合理的审计目标

跟踪审计是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的众多监督方式中的一种,审计不是万能的,它同其他的国家和社会监督一样,都有自己的局限性,要实现好审计的监督功能,事先必须有着非常明确的、恰当的目的或目标,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耗费大量的劳力、物力,最后却无功而返。实际上,跟踪审计因为时间长、审计环节多、审计关系复杂,往往容易产生审计定位的偏离,从而使审计工作迷失方向。如在跟踪审计中不是从第三方独立的角度来实施审计,而是从建设部门的角度来参与和评价审计事项,甚至与监理、建设主管部门等职责交叉、重复等,就失去了审计监督的意义,或在跟踪审计过程中过分注重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绩效情况等的审查,忽视了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从而会影响跟踪审计总目标的实现。

所以,要全面审计职责,实现既定审计目标,就要在搞好审前调查、做好审计计划、把握好审计重点、明确审计目的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规模、重要性、建设周期、力量投入等因素来划分跟踪审计的内容,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方案,合理配置审计资源,规避审计风险,实现预期的审计目标。当前跟踪审计目标和重点,应围绕评价公共投资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开展工作,探索各种投资领域开展效益审计的新路子和新方法,而跟踪审计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全面了解项目决策和实施情况,及时实施监督和制约,避免造成一些无法挽回的损失,能及时发挥效益审计的“效益”,以签证为基础(起点),以评价为中心(节点),以监督为归宿(终点),从而使审计各项职能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目标。

二、审计监督不能越位参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

在跟踪审计模式下,审计往往成为建设过程中的一个主要控制环节,审计人员频繁地介入建设现场进行审计,提出审计建议,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责,促进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改进工作。而且在主管领导主持的这些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专项会议上,往往要求审计部门参加,并且还要在领导拍板的会议决定事项上签字认可。由于项目管理和审计的工作范围、要求不尽相同,虽然项目顺利推进了,站在审计的角度还会发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既然当初审计己签字认可了,再查出、揭示问题,等于是在打自己的耳光,损害了审计的独立性。因此,跟踪审计模式很容易使审计人员偏离正确的定位而侵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范围,从而造成审计工作不应有的越位,反而使监督的作用弱化,从审计独立性的角度来说,这是不恰当的。由于介入了项目管理,会产生利益冲突,因而客观性受损,审计风险加大。

因此,在任何环节要把坚持审计的独立性放在重中之重,审计监督都不能替代项目管理。尤其是跟踪审计人员,有时长驻施工现场,但不能成为“万金油”、“挡箭牌”,只能作为审计部门的信息员,收集到情况直接反馈到审计机关研究处理,由审计组对有关问题进行评价和定性,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审计意见,及时整改。也就是说,审计人员的职责不能混同于普通项目管理人员职责。比如有一些建设单位提出要求,请审计部门帮助编制标底之类,或要求审计施工单位的月报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或有一些具体的事情请审计“拍板”等,这些已超出了审计的职责范围,审计人员或审计机关不宜答应或发表意见。在跟踪审计工作中,应把握好监督者的角色定位,努力做到到位而不越位,不偏离定位成为管理者。

三、正确处理好监督和服务的关系,建立与被审计单位的和谐关系

跟踪审计只是一种“过程监督”, 审计机关和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一方面,由于利益博弈原因,在跟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对多”的局面,如果在跟踪过程中配合或处理不好,容易引起项目参建的抵触情绪,出现不协调、不配合的现象,使跟踪审计工作举步维艰。另一方面,如果审计人员受审计就是找问题的职业思维定势影响,不是辩证地、发展地而是机械地、教条地看待和处理身边的人和事,审计与被审计的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更深的矛盾,恶化审计环境,加大审计风险。

应该指出的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审计的大目标是一致的,前者是基建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后者是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服务者。只有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和谐的审计关系,才能使两者有效配合,才能提高跟踪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偏差,从而达到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审计是作为第三者参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而不是建设项目负责人,更不是监工,审计机关不是从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方面的具体工作,而是履行对上述工作的监督职能,堵塞项目建设漏洞、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实现促进这些工作规范、有效运行的目标。在跟踪审计中发现问题,除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线索需要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外,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反映,而不应直接干涉相关建设单位的工作。审计人员要建立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和谐的审计关系,首先,坚持依法办事,提高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公正意识、法纪意识,体现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次,树立科学的政绩观,正确处理好依法审计与项目进展之间的关系,在坚持原则不动摇的前提下,努力做到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同时要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和审计风险管理,重大问题的定性和处理要在内部形成共识,要通过充分的沟通、协调和意见交换,使问题得到依法处理;最后,对于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一些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要加强分析研究,及时反映情况,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四、准确把握跟踪审计的控制点和介入深度

目前,在审计力量不足,审计成本有限的情况下,跟踪审计应综合考虑被审计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审计资源和审计成本等多方面要素后研究确定审计介入的时间点和介入深度,要把全天候地跟踪变为“重点关键环节”的跟踪,使有限的审计资源发挥最大的审计效益,同时使审计能够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保证它应有的连续性。此外,在审计过程中,要体现跟踪的适时性,对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重大活动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要及时跟进。跟踪审计实际上就是跟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工作,沿着项目的建设周期这条主轴展开全程审计。建设项目的重点关键环节一般表现在以下方面:前期决策;设计;招标投标;隐蔽工程验收;材料与设备的采购;重大变更;竣工验收;工程财务决算等。抓住了这些关键点,就可以变全天候的审计跟踪为对关键点的审计跟踪,从而提高了跟踪审计的效率,降低跟踪审计的成本,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每个关键环节又要细化审计事项,做到有的放矢,准确把握跟踪审计的切入点。例如,在某高速路施工阶段跟踪审计中,审计人员对该项目工程造价的组成比例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特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结合以往类似工程的审计经验,将工程量大、隐蔽程度高、事后审计困难的路堤填方工程确定为本次跟踪审计的重点项目之一,并根据路堤填方工程的施工及计量特点,将准确记录路基原地面标高以及填前压实标高明确为路堤填方工程审计的控制点。在审计实施阶段,通过恰当选择审计切入时机、合理采用审计方法及辅助工具,提高了审计成效。

五、健全和完善跟踪审计的法规、制度

从跟踪审计的外部法律环境来看,现行的审计法主要是规范的财政经济行业,对于工程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比较含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地方或系统有关政府投资审计的规章制度,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如《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没有很好的衔接,就会出现审计时不好把握的现象。如跟踪审计时发现,施工合同结算价款没有按照中标价格确定,跟踪审计人员虽然发现了此事,但找不到法律依据,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如果稍有不逊,就有可能给个人或单位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甚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从审计的内部管理制度来看,跟踪审计是建设项目审计模式的重大创新,不同于一般的审计方式,例如,一般的建设项目审计只需要项目审计结束后出具一份审计报告,而跟踪审计为体现审计的时效性,可能在审计过程中出具多份阶段性审计报告,因此,审计机关必须出台适应跟踪审计特点的审计规范和准则来规范跟踪审计行为,规避审计风险;而且跟踪审计中,由于对过程进行了监督,提高了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造成在工程决算阶段审计时,很难出现大的工程结算审减额,影响了项目决算审计成果,审计机关内部应建立衡量跟踪审计成果的更好考核机制,来提高跟踪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总之,为了使跟踪审计能健康运行,确保跟踪审计依法实施,有法可依,使这一模式能更好地为工程建设项目服务,必须健全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使跟踪审计逐步进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中。要在积极探索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已有的经验,建立、完善一整套跟踪审计的规章制度,制定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各项资金跟踪审计的规范程序和操作标准,对审计的原则、重点、内容、风险评估、重要性水平确定、审计组织形式、审计结果公开及运行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为审计人员开展跟踪审计提供指导,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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