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2 09:12:08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数字货币研究分析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二、主要概念与发展现状(一)分布式账户
目前,分布式账户尚无统一权威定义。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将分布式账户定义为一种技术模式方案,在网络中实现对参与者交易活动的同步记载(FCA,2017)。数据记载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唯一性,交易与记录一一对应;二是记录连续不间断;三是记录格式标准统一;四是加密不可篡改。这些数据同步分发给网络中所有参与者进行存储、调取和比对。目前的主要应用领域为交易簿记、资产确权和身份验证等。与此相比,传统的“中心化”模式由单一的中央机构或系统,如央行支付系统、证券交易所等完成相关交易及其记载。需要指出的是,分布式账户并不是一项全新技术,而是随着共享数据库、加密技术、点对点传输网络等技术发展,进一步形成的多类技术组合方案(见图1)。
(二)区块链
区块链是分布式账户最主要也最具代表性的技术,具体为:网络中的所有参与者同步记录某一交易活动信息,并互相验证信息真实性,防范信息被篡改。在区块链模式下(见图 2),网络中的每一个参与者(即节点 Nodes)都拥有一个分布式账户,用以记录交易数据。当交易发生后,交易双方可以向网络提交信息,交易信息经加密后即不可篡改,并以命名为区块(Block)的数据包形式存在。每一个区块都要同时发送给网络中的其他参与者,与其分布式账户中的历史记录同步比对验证,只有网络中绝大多数(如需超过 51%)参与者均认可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这一区块才能存入网络中的各个分布式账户,并与已在账本中存档的区块相链接(Chain),形成区块链(李文红和蒋则沈,2017)。
图 1:“中心化”记账模式示意图
图 2:区块链等“去中心化”记账模式示意图
区块链最早应用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生成、存储和交易,目前正探索向支付清算、会计、审计、证券交易、风险管理等领域扩展。业界普遍认为,支付行业可能会首先成为其应用的重点领域。例如,2015 年底,纳斯达克市场推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交易平台,用以实现部分非流通股票的交易和结算。瑞银集团在伦敦成立了区块链研发实验室,探索区块链在支付结算等方面的运用。中国银联与 IBM 合作,在 2016 年尝试推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跨行积分兑换系统。
国际上总体认为,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技术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只在限定区域或机构内实施了小范围研发和应用,其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主要原因为:
一是运行效率尚不及传统的“中心化”模式。由于信息同步记入网络中所有参与者的账户,需要进行大量重复运算。二是运行成本较高。需大量消耗硬件设备、网络和电力能源等,且随着网络扩展和参与者增加,成本还会同步增长。因此,目前仅适用于少数场景:一是缺乏所有成员共同信任的权威机构;二是无需实时或高效地记录交易和存取数据;三是获取的收益可以覆盖高额的设备投入和资源消耗成本。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技术能否突破这些制约因素,实现大规模推广并产生变革性影响,还有待观察。
同时,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技术也可能对金融稳定产生影响。例如,此项技术具有“多边互信”“去中心化”等特征,交易活动脱离中央清算机制,可能会增加交易各方之间的风险敞口,增大风险监测和管控难度;同时,也可能降低用户对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和交易所的依赖,影响现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一些科技企业在未受监管的情况下涉足金融业务,容易造成不公平竞争。在系统层面,还可能增加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和金融体系的复杂性,强化羊群效应和市场共振,增强风险波动和顺周期性,影响金融稳定。
(三)比特币等数字货币
数字货币又称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或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按照发行主体划分,数字货币可分为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数字货币两类。法定数字货币是指由中央银行依法发行,具备无限法偿性,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价值贮藏等功能的数字化形式货币。私人数字货币理论上不应称为“货币”,其本质是市场机构或个人自行设计发行,并约定应用规则的数字化符号,性质上类似于在一定范围内可流通的商品。
比特币为一种典型的私人数字货币,是区块链技术在全球的首个实际应用案例。比特币由参与者通过计算机,按照非常复杂的运算规则,以解出所设定数学算题的方式生成。比特币本质上是按照规定算法生成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信息,记载于所有比特币参与者组成的全球开放网络中。在每个参与者的服务器上,均可按照区块链的约定规则,同步记录并更新比特币的生成、存储、交易信息。根据其算法,比特币预计在 2040 年左右达到 2100 万个的生成上限,从而形成所谓的“发行量恒定”。
比特币及其理论兴起的背景为,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主要发达国家先后实施非常规货币政策,出现流动性快速增加、货币贬值等问题,引发市场对中央银行货币发行机制的质疑。比特币提出的“发行量恒定”“去中心化”“全体参与者共同约定”等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公众对改进货币发行机制的诉求,获得了一定的尝试和发展空间。
由于比特币仅为数字符号,缺乏内在价值和衡量标准,其价格主要由供需决定。近年来,随着后续投资者快速增长和入场资金大幅增加,以及多数持币者囤积居奇,比特币的供需失衡不断加剧,价格总体呈现大涨大落趋势,并出现较为明显的投机炒作现象。根据数字货币的主要服务提供商(CoinMarketCap)综合多个交易平台数据生成的价格,自 2009 年问世至今,比特币价格由 0 美元涨至2017 年底的 1.3 万美元,最高价位为 2017 年 12 月 19 日的 1.9 万美元,之后一路走跌。截至 2018 年 3 月底,比特币价格为 6883 美元,较最高点下跌逾六成。
此外,依托比特币概念,市场出现了 ICO 等融资活动。ICO 是企业或个人在网络上公布创业项目方案(白皮书),以自行定义的代币(Token)公开募集比特币或其他具有一定流通性的私人数字货币,进而换取资金支持创业项目的行为。由于缺乏监管约束、行业自律和透明度等原因,在部分地区出现了欺诈和伪造项目,形成规避监管的非法证券发行或非法集资渠道。
三、国际组织与相关国家/地区的监管方式(一)关于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技术
近年来,国际组织和各国监管机构普遍对分布式账户、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与潜在风险予以密切关注,并加强跟踪研究。金融科技虽然发展较快,但尚未产生新的金融模式,仍未超越存款、贷款、支付、证券发行、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范畴。因此,各国监管机构普遍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按照金融本质而不是技术形式实施监管。对属于金融领域的业务活动实施“穿透定性”,相应纳入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在新技术、新模式还未成熟稳定的情况下,尚未有监管机构另行建立监管制度安排。
在国际组织层面,2016 年 2 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在纽约联储举行会议,专门讨论区块链的发展和潜在影响。参会者达成初步共识:应更积极地关注、监测区块链的发展应用情况,与业界保持充分沟通,但现阶段暂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制度(FSB,2016)。2017 年 2 月,国际清算银行下设的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委员会研究认为,分布式账户可能会深刻改变资产持有形式、交易合约履行和风险管理等实践,但还处于发展过程中,现阶段尚未获取充分证据,表明在短期内可以得到广泛应用(CPMI,2017)。
在国家/地区层面,美国证监会认为,在证券活动中应用区块链,只是用“分布式账户”记账方式代替传统的中央记账方法,改变了交易形式,但并未改变交易本质,因此仍需严格遵守证券活动的法律法规并接受监管(SEC,2017)。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表示,将始终坚持“技术中立”原则,不按照技术类型或具体形式,而是针对金融活动及机构实施监管。就分布式账户而言,现阶段暂无必要改变现有监管体系和方式(FCA,2017)。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也表示,“技术中立”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也是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任何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无论基于何种技术,都要接受监管机构的调查和惩处(FINMA,2016)。
与此同时,各国监管机构也普遍加强了对新技术的关注研究。美国证监会于2017年成立由 75 名成员组成的分布式账户工作组开展应用研究和风险识别,同时加强内外协调沟通。瑞士政府建立了由财政部、司法部、金融市场监管局等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以加强对区块链和 ICO 活动的跟踪研究。新加坡金管局于 2016年 11 月启动了分布式账户技术试验项目,与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技术公司共同探索在跨行支付结算领域的应用,并与香港金管局签署合作备忘录,加强分布式账户应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的双边合作。
(二)关于私人数字货币
1. 关于私人数字货币的性质认定
各国普遍表示,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断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各国央行和监管机构普遍表示,私人数字货币不具有普遍的可接受性和法偿性,本质上不是货币。同时,鉴于与美元等主权货币的兑换比率波动剧烈,其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会影响消费者权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中国、美国、欧洲、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香港地区等监管机构均了风险提示,提醒数字货币参与者关注投资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并防范黑客攻击、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依法纳税等方面的潜在风险。例如,2018 年 1 月,日本大型数字货币交易所 Coincheck 遭网上黑客技术攻击,失窃约 5.2 亿个数字货币,市价约为 5.23 亿美元。
目前,各国对私人数字货币是否为金融工具意见不一,其性质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定。如德国财政部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金融工具,欧洲银行业监管局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则表示,数字货币本身不是银行存款或金融工具。美联储认为,数字货币缺乏内在价值,没有安全资产支持,也不是任何机构的负债,难以简单对其进行定性(美联储,2017)。与此同时,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认为,对于符合《商品交易法案》所定义“商品”特征的数字货币,应作为大宗商品进行监管(CFTC,2015);美国证监会认为,目前难以证明所有数字货币均不符合“证券”特征,对于符合“证券”特征的数字货币,应纳入证券发行框架进行监管(SEC,2017)。
2. 关于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方式
各国对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对与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业务进行限制甚至禁止,二是将与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业务纳入现行监管框架。
(1)对与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业务实施严格限制或禁止。2013 年,我国明确禁止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比特币交易活动。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3 年 12 月《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相关服务包括:结算、法币兑换、托管、抵押、发行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为信托、基金的投资标的等(人民银行等,2013)。2017 年,我国对集中数字货币交易活动进行了整治。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于 2017 年 9 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网络平台开展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定价、信息中介等业务(人民银行等,2017)。随后,要求各地政府综合采取电价、土地、税收和环保等措施,引导辖内从事比特币生产(俗称“挖矿”)的企业有序退出。部分地方政府要求电力系统停止对比特币生产活动供电,并取消其他相关优惠政策。2017 年底以来,一些境内人士转向境外(以日本、香港为主)网站平台进行交易。2018 年初,又进一步要求地方政府对于在当地注册的集中数字货币交易场所,包括采用“出海”形式继续为国内用户提供服务的网站平台,持续加强清理整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进一步强化风险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境内外政策风险,远离非法金融活动,并强调境外平台同样存在系统安全、市场操纵和洗钱等风险隐患(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2018)。
在其他国家,如俄罗斯政府认为比特币的推广及匿名支付,会对本国法定货币产生替代效应,影响公众对法币的信心,故予以禁止。泰国央行禁止银行参与任何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包括自身投资或交易数字货币、设立交易平台、为交易提供信用卡等支付或融资工具、提供投资咨询等。韩国政府于 2017 年底组建跨部门数字货币对策小组防范数字货币过度投机行为。此后,禁止未成年人和非居民开设数字货币账户,禁止金融机构为数字货币购买、投资或相关抵押担保活动提供服务,要求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暂停开立新的账户。目前,韩国政府正在研究对数字货币交易实施实名身份认证,禁止匿名交易。欧洲银行业监管局和意大利监管机构也表示,不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有数字货币或参与交易。
(2)将与比特币等私人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活动,按照业务属性纳入现行
监管框架。虽然各国对私人数字货币是否为金融工具意见不一,因而暂未将商户或个人单纯购买、持有、出售或开发私人数字货币的行为纳入金融监管,但对于与数字货币相关的金融活动,则普遍认为应至少根据其业务属性纳入相应的监管框架。需要纳入监管的业务活动主要有三类:一是以数字货币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交易,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等。二是为数字货币交易提供的支付服务。如法国审慎监管局表示,任何使用法定货币为比特币买卖提供资金划转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支付业务,需持有支付服务机构牌照。瑞典认为比特币交易属于货币兑换业务,或涉及资金支付业务,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接受监管。日本于 2017 年 4 月修订《支付服务法案》,明确将数字货币涉及的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三是私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多数国家要求将其视同交易场所,按照法定程序申领牌照并接受持续监管。如日本金融监督厅于2017 年 9 月同意注册 11 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并提出了信息披露、系统安全、资产隔离、内控检查等监管要求,还要求遵守反洗钱、打击犯罪活动、可疑资金报告等法律规定。对于难以定性的业务,监管机构通常要求从业机构事前主动进行合规评估,由监管机构分析定性后明确适用的监管框架,或纳入监管沙盒观察测试(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在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局于 2015 年《数字货币监管法案》,对“数字货币业务活动”进行了界定,即支付、兑换、托管、代客买卖数字货币以及控制、管理或发行数字货币。凡是在纽约州从事上述一项或多项业务,均需事先从纽约州金融服务局申领牌照,并遵守资本要求、资产托管、消费者保护、信息披露、反洗钱等相关规定。银行机构开展上述业务,也需事先获得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三)关于首次代币发行
目前,各国普遍认定 ICO 活动本质上为一种公开融资活动,多数国家将其界定为证券发行行为。与数字货币做法类似,各国也主要有两种监管方式。
一是对 ICO 活动予以禁止。在我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 2017 年 9 月联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 ICO 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同时,禁止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人民银行等,2017)。2017 年9 月,韩国金融监督院宣布将禁止所有形式的首次代币发行融资,无论其采取什么技术,使用什么名义。
二是纳入证券监管范畴。美国证监会明确表示:第一,ICO 本质是企业从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按预先约定分配收益。按照联邦法律,任何证券活动,无论使用何种技术和术语,其性质认定均取决于业务本质。“ICO 代币”符合证券的法定特征,须纳入《证券法》实施监管。第二,如果网络平台开展代币推介销售,必须按照《证券法》事先在证监会进行注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SEC,2017)。第三,证监会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 2018 年《关于对数字货币采取措施的联合声明》,明确表示,不论是以数字货币、代币还是其他名义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都要进行穿透分析,判定其业务实质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此外,两家监管机构还多次向投资者警示公告,提示市场操纵和欺诈风险(SEC 和CFTC,2018)。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也于 2017 年 9 月风险警示,指出 ICO代币价值波动性较大,大多数 ICO 公司设立在海外或不受监管,投资具有高风险和高投机性,提示消费者谨慎投资(FCA,2017)。香港证监会于 2017 年 9 月《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表示虽然一般 ICO 发行或销售的数码代币被视为“虚拟商品”,但若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证券”特征,则需接受香港证券法规监管。第一,若该代币代表对发行企业拥有的股权或所有权权利,则应视为“股份”;第二,若发行人可于指定日期向持有人偿还本金和利息,则应视为“债券”;第三,若 ICO 项目管理者集中管理募集资金并投资于不同项目,代币持有人有权分享相关投资回报,则应视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活动及与之相关的交易、咨询、推介、投资管理行为均属于受监管的证券活动,无论经营主体是否在香港境内,只要以香港公众为服务对象,就必须事先获得相应牌照并受证监会监管(SFC,2017)。新加坡金管局于 2017 年 8 月声明:第一,任何数字代币如果涉及发行股权、债权凭证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证券期货法》监管的行为,发行前必须向金管局注册并提交相关文件;第二,任何发行机构和交易服务机构必须依照《金融顾问法》规定,取得法定牌照;第三,任何提供数字代币二级市场交易服务的机构,均需向金管局申领交易所或市场运营商牌照;第四,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相关规定(MAS,2017)。2018 年 5 月24 日,新加坡金管局向境内 8 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出正式警告,所有平台未经金管局批准,不得交易任何具有证券或期货合约属性的产品,正在开展的交易业务必须立即停止。同时,金管局还叫停了一起具有股权发行性质的 ICO 活动,责令发行方终止发行行为、回收代币并向投资者退还资金。
(四)关于法定数字货币
近年来,各国普遍加强了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部分国家开始探索数字法币发行、流通的技术研发和制度安排,但多数国家尚未提出实质性的具体发行计划。美联储表示,面向公众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涉及法律、技术可靠性、网络安全、洗钱、个人隐私等诸多问题,需要严谨论证,避免对已经较为成熟的支付体系和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美联储,2017)。欧央行提出,欧元区的法定数字货币尚处于研究论证阶段。数字法币设计必须充分考虑能否实现维护物价稳定目标,并基于技术安全性、中立性、使用效率和公众支付的自由选择权等四项基本原则,综合衡量必要性(ECB,2012,2015 和 2017)。
法定数字货币可分为两种发行模式:一是中央银行单层投放模式,又称为零售发行模式。即中央银行不通过商业银行,而是直接面向社会发行、管理、回收法定数字货币。单层投放模式在理论上有利于提升发行效率、降低流通成本,但同时也具有许多不确定性:第一,对货币政策框架和金融稳定形成挑战。法定数字货币在银行存款之外,为公众提供了新的无风险资产选择,对货币供应量 M0、M1、M2 和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均会产生影响。资金存放形式从银行存款转变为数字法币,也会影响商业银行体系的存款创造和贷款发放功能,进而影响金融稳定。第二,可能存在技术安全问题。法定数字货币由央行集中管理,有可能受到网络攻击,成为洗钱等犯罪活动载体,央行必须有能力长期确保数字货币的安全性。第三,匿名性问题。央行是否应集中保存公众隐私信息,仍存在争议。由于单层投放模式将从根本上改变现行货币发行体制,多数国家持谨慎态度。英格兰银行表示,当前还没有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具体计划。美联储认为,现阶段不宜采用单层投放模式,其当前的优先考虑也不是发行数字法币,而是以现有银行体系和支付系统为基础,充分利用新技术提高银行和支付系统的运行效率,并密切跟踪分布式账户、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应用。
二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双层投放模式,又称批发发行模式。双层投放模式是指沿用现行纸币流通模式,由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行数字货币,再委托商业银行向公众提供法定数字货币存取等服务。在实施效果上,该模式仅是对 M0 的替代或补充,不会因央行信用优势而形成对 M1、M2 的替代挤出,有助于保持现行货币发行流通体系的连续性,也防止技术风险过度集中于央行。目前,各国普遍倾向于采用这一模式,已有部分国家启动了试验项目。如加拿大央行、新加坡金管局基于分布式账户技术,参照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大额支付系统,在模拟环境下探索数字货币实时投放。人民银行于 2014 年成立法定数字货币研究小组,2017 年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已经开始研发试验工作,并侧重于研究双层投放发行模式。
四、思考与建议(一)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按照金融业务本质实施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技术创新有助于扩大金融服务渠道、提高经营效率,但代替不了金融的基本功能,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和突发性。无论是科技企业还是金融机构,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接受相应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以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二)及时“穿透定性”,防止冒用“技术”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强化金融监管、将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梳理我国现存的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业务,透过其名称、形式和渠道,分析业务实质、法律关系和风险特征,明确哪些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及其所适用的监管规则(李文红,2017)。目前,与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数字货币相关的资金交易结算、衍生产品交易、运营交易场所等活动均为法定金融业务,须纳入相应的金融监管框架,在许可范围内合规审慎经营。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
1引言
在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产业信息化持续深入发展的背景下,采用数字货币是大势所趋。克服监管障碍后,加密货币终将取代现金,并成为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我国人民银行早在2014年就已启动数字货币的专项研究,于2019年开始5个试点测试地区的内部试点工作……这绝不仅是一场货币形式的变革,更是一次大国间争夺构建数字金融体系主动权的博弈。2020年,我国数字人民币试点范围继续扩大,应用场景主要覆盖零售、餐饮服务、交通出行、工资发放等多个领域。数字人民币落地后毫无疑问将对现有行业造成严重冲击,首当其冲的便是第三方支付行业。由于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目前的定位是不付息、仅替代M0,而第三方支付工具早已取代了大部分现金支付,这一现象更是加剧了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在支付体验上的竞争。到底央行数字货币会不会取代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政府不干涉的情况下,有多少民众会放弃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而选择采用DCEP进行交易?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理论基础、支付流程和存款流程三个方面对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进行比较。
2文献综述
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脉络。姚前(2018)提出数字货币思想由来是因早期密码学家思索手里的现金能不能像加密和签名的邮件一样,从一端转移至另一端而产生的[1]。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数字货币应运而生,以比特币、狗狗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摆脱了有形货币的形态,但发展至今,它们更像是一种数字化的证券资产。吴金旺(2021)从辩证角度提出非数字货币火热的背后,既是民众对现有纸币和第三方支付的高期待,又含有对中心化形式带来垄断局面的担忧[2]。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特征与运行机制,从特征上来看,季晓南、陈珊(2021)指出法定数字货币具有发行管理中心化与技术架构去中心化并存、可控性与匿名性有机结合、币值稳定等特性[3]。此外,刘川等(2021)也提出“以信用作为信用背书使得法定数字货币天然性地兼具便捷高效与币值稳定两个特征”[4]。从运行机制上来看,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体系是一国金融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5],理论上有两种架构模式:一是“中央银行—公众”的一元发行模式,公众直接在央行开立账户,央行不通过商业银行而直接面向公众发行数字货币并全权负责法定数字货币的运行;二是采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公众”的二元模式,中央银行面向商业银行进行货币发行和回笼,商业银行受央行委托向公众提供法定数字货币存取等服务,并与中央银行一起维护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体系的正常运行[6]。我国数字人民币采用的发行与流通机制便是二元模式,与传统的现钞发行流程基本一致,仍然保留了商业银行的基础设施,最大限度降低法定数字货币体系对商业银行现有体系的冲击。此外,巴曙松等人(2020)还提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采用“一币、两库、三中心”架构,二是采用“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监管,三是通过智能合约聚焦传统货币政策失灵[7]。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弥补第三方支付存在的不足及两者存在的差异。张筱晨(2019)提出“法定数字货币有利于提高清算效率”,目前互联网线上交易的完成涉及央行、商业银行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多个主体,且各自都拥有独立的系统和数据库,一笔交易的背后涉及多层清算与结算,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基于点对点交易的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将中间环节省略[8]。穆杰(2020)认为,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使互联网交易渐渐脱离了传统金融,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发行银行存款货币并以1∶1的比例与法定货币兑换会增加金融体系的风险以及货币体系的不稳定性,而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可以满足人们对支付安全、便捷的需求,还能减少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依赖[9]。此外,郭艳等(2020)提出,法定数字货币作为货币履行交易媒介的功能区别于现有第三方支付工具,它具有无限法偿和支付全场景覆盖[10]。吴婷婷、王俊鹏(2020)通过比较央行DCEP与支付宝、财付通在法律效力、安全性、结算模式、隐私保护、离线支付等方面的差异,得出法定数字货币对第三方支付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支付业务、销售业务、征信业务[11]的结论。
3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的比较分析
3.1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的理论基础比较
法定数字货币是人民币的数字化,仅替代流通中的现金,具有无限法偿性,属于M0的范畴。而第三方支付则是一种由信誉佳、实力强的独立机构担任中介,为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交易正常进行的网络支付模式。公众因日常充值、提现、支付的需求而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被称为客户备付金,其本质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到的预收代付的货币资金,属于M1的范畴。随着第三方支付用户量和交易量的迅猛攀升,客户备付金存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形成了一笔数额巨大的沉淀资金,为缓解大规模沉淀资金带来的压力与风险,余额宝、零钱通等货币基金应运而生,该资金属于M2的范畴。因此第三方支付的货币属性归属于M1和M2级别。
3.2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的支付流程比较
支付是离现金最近的窗口。线下使用第三方支付时,用户间的交易只需通过扫描二维码来完成资金的调拨,平台的清算系统和财务系统会实时处理每一笔支付业务。这正是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平台经济的核心竞争力,而平台经济的网络外部性又在不断吸引新用户进入,以微信、支付宝为代表的现象级产品的出现更是掀起了移动支付的浪潮。2020年8月,建设银行针对试点地区的普通用户短暂开放了法定数字货币DCEP账户。开通账户需要从建行App的“数字货币”界面进入,提供姓名、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号等基本信息,成功后可以看见付款、收款、转账、扫码等基本功能。从中不难看出,数字人民币的支付业务与第三方支付存在重合,主要集中在零售端、小额度、高并发的应用场景,并且在安全性、便捷性、服务费用等方面较第三方支付存在比较优势。(1)非离线支付。在充当中介角色方面,法定数字货币侧重依赖商业银行数字货币系统,法定数字货币系统只负责二次校验、更改信息的兜底工作,这种有国家信用背书的二元支付体系更加安全、可靠。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整个支付流程更依赖于自身的资金处理平台、财务系统、支付清算系统、核算中心等。一方面,在这种平台模式下资金会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加剧平台本身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当信用中介为交易双方提供担保,却忽视了企业信用本身就存在安全性风险。(2)离线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离线支付是非离线支付的演变,它要求收款方必须在线,同时还需要借助其他设备,如智能手表、刷脸支付自助贩卖机等,前者在非离线支付流程添加了一个提前绑定设备的步骤,后者则是把流程中的出示付款码换成了识别人脸。不论是哪种形式都对交易场景有所限制,而法定数字货币则很好地规避了此类问题。首先,它支持收付款双方都处在离线状态下完成支付,付款方凭借个人密钥对交易信息进行加密,再通过NFC近场通信将加密信息传送给收款方,由于交易信息已经使用密钥签名,因此无需担心收款方虚报交易,只需等待收款方联网后法定数字货币系统对交易信息进行处理即可。其次,它不需要付款方提前准备并绑定离线支付时的额外设备或要求收款方更新收款方式,只需要交易双方的电子设备相互靠近即可完成交互。可见,法定数字货币丰富了支付场景,符合公众对支付安全、有效、匿名、便捷的期待。(3)双花预防。第三方支付作为唯一的中介机构会实时记录每一笔账款,并对数据进行中心化管理;法定数字货币在已公布的专利技术中并未说明解决方案,但很有可能会参考区块链的成熟技术,如UTXO模式(UnspentTransactionOutput)、时间戳等技术,或者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强金融监管来有效规避恶意操作。(4)余额支付限额。第三方支付是基于用户日常支付金额和支付场景自动计算额度,年累计支付限额最高达20万元;法定数字货币则将数字钱包分为四类,用户开通账户后即可获得30万的年累计支付限额,可根据个人需要去柜台办理一类钱包,提高额度上限能更好地满足用户个性化多元化的支付需求。
3.3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的存款流程比较
对于第三方支付而言,存款意味着提现,当支付指令发送给平台的清算系统后,平台会自动扣取提现金额的0.1%作为提现费用。提现费率一直以来都是公众争议的话题,为了缓和争议,支付宝和微信都推出了“支付换取积分,积分兑换免费提现额度”的活动。而数字人民币具有非盈利性,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央行会建立免费的数字人民币价值转移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不向发行层收取兑换流通服务费用,商业银行也不向个人客户收取数字人民币的兑出、兑回服务费[12]。在节约交易成本上,法定数字货币具有无可比拟的天然优势。从货币的最终去向来看,资金都流入了存款账户对应的商业银行。从资金划拨的性质来看,第三方支付的提现是通过网联、银联等银行接入方式把滞留在平台的资金转移至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是两个商业主体间的转移;法定数字货币的提现是个人数字货币钱包余额存入数字货币存款账户对应的商业银行,更类似于商业银行传统的存取款业务。从整体来看,法定数字货币的存款不需要授信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而是直接与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往来。在交易流程中绕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降低个人信息和消费偏好等隐私被盗用和窃取的可能。
4比较分析的结果
基于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在支付流程、存款流程等方面的比较,不难发现,法定数字货币在以下两个方面优于第三方支付:
4.1安全性
首先,法定数字货币基于国家信用,第三方支付依靠平台的商业信用。其次,虽然由于高并发性是目前区块链技术难以克服的难题,但法定数字货币在密钥保密、防范双花等方面的设计上会采用区块链的非对称加密算法、UTXO、时间戳等技术,确保用户数据信息仅由央行获取并不对外泄露。而第三方支付则依托于银行的账户体系,采取“账户紧耦合”和中央账本的模式,交易的匿名性差。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法律允许和用户授权下可以收集与使用用户数据,平台利用用户历史数据在其应用场景和“支付+行业生态圈”进行大数据杀熟的情形屡见不鲜。
4.2便捷性
从支付的应用场景来看,小额度、零售端、高并发的支付场景是移动支付的主要应用场景,涵盖了零售、餐饮、交通、医疗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也是法定数字货币和第三方支付竞争的主要战场。首先,“双离线支付”功能、本位币的法偿性和个人客户无服务费使得法定数字货币在传统的线下交易场景中更具有优势。其次,第三方支付结算主要通过网联、银联等商业银行的接入方式进行,而法定数字货币的支付可以省略其中间环节,“支付即结算”,提高了支付效率。因此,基于上述结论可以预测:法定数字货币对第三方支付会产生替代和挤出效应。
参考文献
[1]姚前.数字货币的前世与今生[J].中国法律评论,2018(6):169-176.
[2]吴金旺,申睿,马利华.中国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价值及路径探析[J].浙江学刊,2021(2):111-119.
[3]季晓南,陈珊.法定数字货币影响人民币国际化的机制与对策探讨[J].理论探讨,2021(1):94-98.
[4]刘川,张庆君,桂杨.货币演进视角下的法定数字货币再认识[J].西南金融,2021(4):75-84.
[5]封思贤,杨靖.法定数字货币运行的国际实践及启示[J].改革,2020(5):68-79.
[6]田慧芳.法定数字货币还有多远[J].中国金融,2019(4):72-73.
[7]巴曙松,张岱晁,朱元倩.全球数字货币的发展现状和趋势[J].金融发展研究,2020(11):3-9.
[8]张筱晨.我国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研究[J].中国商论,2019(7):55-56.
[9]穆杰.央行推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的机遇、挑战及展望[J].经济学家,2020(3):95-105.
[10]郭艳,王立荣,张琴.中央银行法定数字货币:结构与功能[J].经济研究参考,2020(1):46-57+69.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1-0023-05
一、文献回顾
传统经济学将其理论建立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之上,其中理性人假设处于核心地位。理性人具备高超的计算能力,可以准确、快速地完成数字计算,而不受备选项外在形式的迷惑。然而货币幻觉的存在却对理性人在计算能力方面的假设形成了挑战。费雪(1928)认为货币幻觉源于行为者忽视购买力变化的心理错觉;Haberler(1941)则认为货币幻觉是选择行为违反了里昂惕夫“齐次性假设”的结果;Marschak(1943)利用多元回归方法构造了需求函数,验证了货币幻觉的存在。Richard Dusansky和Peter J. Kalman(1974,1980)则把名义收入和价格同时引入效用函数,证明了需求函数的非齐次性;Ernst Fehr和Jean R Tyran(2001,2005)认为在给定的博弈中,即使行为者能够通过不断学习消除货币幻觉,但只要其他对手行为存在不确定性,那么货币幻觉仍将对均衡结果产生影响。在行为经济学领域中,Shafir,Diamond和Tversky(1997)认为人们脑中的 “决策框架”使其在选择时关注更加明显、简单的备选项。Gamble等(2002)则通过实验发现消费者普遍倾向于认为以大单位小数字货币计价的商品看上去更加便宜,以小单位大数字货币计价的收入看上去更丰厚。Raghubir和Srivastava(2002)发现,人们在对以外国货币标价的商品进行估值时,往往无法充分考虑汇率的影响。Desmet P和Jonas等经济学家(2002)通过实验发现,由于欧元的价值高于马克的价值,当商品价格用欧元来标识的时候,人们认为商品变得更便宜了。Mishra et al(2006)发现,相对于持有少量大面值的购物票,消费者在持有总额相等但数量更多的小面值购物票时的购物意愿更强。
尽管行为经济学家的实证结果表明货币幻觉源于人们固有的认知偏差,但缺乏相关的数理分析使其一直没有被纳入到经典的经济学分析框架中。本文通过构建“主观货币函数”,运用约束条件下求最优解的方法,实现了对这类认知偏差行为的数理化分析,为货币幻觉奠定了微观基础。
二、显性数字与隐性数字
在主观货币函数中,自变量不再是数量本身,而是表达数量的数字符号,它由显性数字和隐性数字两个部分组成,它们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任意货币备选项。显性数字是指相对容易辨认的数字符号形式。例如:价格标签10.00美元中的“10.00”,购销合同20 000欧元中的“20 000”等。隐性数字则是指相对较难辨认的数字符号。例如:对于10.00美元和69.00元人民币的两种货币形式,隐性数字就是它们的汇率,其需要通过计算才能得到。如果假设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恰好为6.9∶1,那么隐性数字值分别是6.9和1(或1和1/6.9)。显性数字和隐性数字并不是两个绝对的概念,在某种货币形式中是隐性数字,在另一种形式中则可能变成了显性数字。两者的区分依赖于给定的表达形式是否便于行为者的理解和计算。如图1所示:22L中的“L”,在这里是隐性数字,因为它表达的数字含义不如“22”明显。但是,如果写成“贰拾贰L”时,L就成了相对容易识别的显性数字。
三、主观货币函数
六、行为实验检验
1. 行为实验的目的。第一,人们对于显性数字部分和隐性数字部分的弹性随着消费值的增大而递减;第二,对数量相等的备选项,人们对显性数字形式的敏感度大于对隐性数字形式的敏感度。
2. 行为实验的方法。有90名18~22岁的学生参加了该项实验。实验要求每个被试者都把自己设想成一个日用品零售商。一位知名洗涤液公司的营销人员来到他们的店里,告知被试者正在为公司的新产品进行容量定价调研。在调研的过程中,被试者了解到,该洗涤液公司将产品的容量设定在500毫升~3 750毫升,并且公司已经为500毫升的产品定价为10元人民币。他们需要做的就是为剩下的容量确定建议出售价格。问卷共分为2个类型:第一类问卷的数值用隐性数字来表达,即所有容量的表达形式都是以中国汉字的形式显示出来的,如200ml表示成“二百毫升”,2L表示成“二升”等;第二类问卷的数值则用显性数字来表达,即所有容量的表达形式都是以阿拉伯数字的形式显示出来的,如200ml、2L等。
此外,实验规定了以下4个方面:第一,90人分成两组各45人分别填写这两类问卷。第二,要求每个人在阅读完实验材料后,必须在规定的6分钟内填完。由于每份问卷一共包含12个子项,因此要求每个选项平均在30秒的时间内被填写完毕。第三,问卷里容量的数据是随机设定的,即容量不一定是按照从小到大或者从大到小等有规律的顺序列示的。第四,主观货币的弹性用价格变化的百分比除以容量变化的百分比近似表示。
3. 行为实验的结果。根据实验数据计算显性数字和隐性数字的弹性,图3呈现出明显的弹性下降趋势,并且大部分显性数字弹性高于隐性数字弹性。通过计算,显性数字平均弹性值为1.36,隐性数字平均弹性值为0.82。
分别对容量值和价格进行对数换算,以价格的对数作为因变量,容量的对数作为自变量,利用SPSS进行一元线性回归,得到线性回归后的系数,如表1所示。显性数字问卷的自变量系数为0.743,t=11.46,而隐性数字问卷的自变量系数为0.711,t=28.67。显然,回归得到的结果也表明,人们对显性数字的敏感度高于对隐性数字的敏感度。
运用方差分析,比较显性数字形式和隐性数字形式下被试者对各个容量设定的平均价格结果(如表2所示)。显性数字的洗涤液价格明显大于隐性数字的洗涤液价格(F(2,21)=7.488,p
七、结论与展望
本文通过建立主观货币函数并进行约束条件下最优化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货币备选项的不同表现形式会对人们的选择行为产生影响,对于实际值相同的不同收入形式,行为者偏爱显性数字较大的形式;第二,货币幻觉的程度取决于人们对显性数字和隐性数字敏感性的差异,当隐性数字弹性绝对值大于显性数字弹性绝对值时,差异越大,货币幻觉越明显。
未来的研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进一步扩展:首先,当选择者面对表现形式更加复杂的备选项时,如复合货币形式?姿n1u1+(1-?姿)n2u2,?姿?塬∈(0,1),他们的行为将会表现出何种特征?其次,经济计量工作可以被用来估计特定环境下的主观货币函数参数,从而有针对性地定量分析人们在该环境下的行为。最后,主观货币函数也可以被纳入到现代宏观经济学的框架中,从而为价格粘性现象进行新的解释。
参考文献:
[1]Carole B. Burgoyne,David A. Routh, Anne-Marie Ellis.The Transition to the Euro:Some Perspectives from Economic Psychology[J]. Journal of Consumer Policy,1999,(22),pp.91-116.
[2]David H.Krantz,R.Duncan Luce. Patrick Suppes and Amos Tversky,Foundations of Measurement[M]. New York:Academic Press 1971.
[3]Desmet P. A study of the potential effects of the conversion to euro[J]. Journal of Product & Brand Management,2002,(3):pp.134-46.
[4]Edmund Cannon, Giam Pietro Cipriani. Euro-Illusion:A Natural Experiment[J]. Journal of Money,Credit,and Banking,2006,(38):1392-1403.
[5]Eldar Shafir,Peter Diamond, Tversky,A. Money Illusion[J].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7,(2):pp.341-374.
[6]Ernst Fehr, Jean-Robert Tyran.“Does Money Illusion Matter?[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2001,(5):pp.1239-1262.
[9]James S, Dyer, Rakesh K. Sarin Measurable Multi-attribute Value Functions[J]. Operations Research,1979,(4):pp.810-822.
[10]Jonas E,Greitmeyer T,Frey D,Schulz-Hardt S. Psychological effects of the euro-experimental research on the perception of salaries and price estimations[J]. Eu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Psychology,2002,(32):pp.147-69.
[11]Johnson EJ,Payne JW. Effort and accuracy in choice[J]. Management Science,1985,(31):pp.395-414.
[12]Kahneman D., Tversky A. On the Psychology of Prediction[J]. Psychological Review,1973,(80):pp.237-251.
[13]Kahneman,D,Amos Tverksy. Prospect Theory: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J]. Economitrica,1979,(47):pp.263-292.
[14]Kahneman D, Slovic P, Tversky A, Judgement under Certainty:Heuristics and biases[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and the Russell Sage Foundation,1982.
[15]Kahneman,D. New challenges to the rationality assumption[J].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1994,(150):pp.18-36.
[16]Marschak,J. Money illusion and demand analysis[J]. 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43,(1):pp.40-48.
[17]Marini G,Piergallini A,Scaramozzino P. Inflation Bias after the Euro:Evidence from the UK and Italy[R]. Working paper. Centre for Financial and Management Studies,University of London,2004.
[18]Pria Raghubir,Joydeep Srivastava. Effect of Face Value on Product Valuation in Foreign Currencies[J]. 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2002,(29):pp.335-347.
一、引言
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完善了我们目前的信用货币系统,提高了经济效率,让我们的支付更加方便快捷,更有利于我们国家数字经济的发展。但是,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也让移动支付面临着一系列风险。
二、法定数字货币特点
1.法定数字货币概述随着现在纸质货币的流通减少,电子支付系统占据了主导地位,数字货币已经成了货币系统不可缺少的部分,加上我们的技术发展和技术创新。2017年末,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数字人民币研发,并在2020年推出试点。2.法定数字货币特点(1)法定数字货币流通费用低传统的纸质法定货币是需要很多环节的,需要印制人民币、传输人民币等,在这些过程中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耗费,还需要很多的人力与物力。法定数字货币不用实体储存及销毁等,加上法定数字货币是进行点对点支付手段,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大大缩短了交易时间,省略了很多交易环节,节省了交易成本,所以大大降低了流通费用。法定数字货币的出现让我们的货币支付更加快捷,让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更加快速。(2)法定数字货币风险低法定数字货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以直接替代纸币,减少了纸币的破损、丢失。并且法定数字货币的支付不需要经过银行等第三方机构,降低了银行账号泄露、交易记录泄露等风险,也有效预防了银行卡被盗用,让我们的支付安全性大大提高,实现了匿名支付,在我们的交易过程中,第三方不会得知我们的身份信息及交易详情,极大地保护了个人隐私,也提高了支付的可靠性。(3)法定数字货币可监管性法定数字货币的交易记录能够得到政府的监管,可以有效防范逃税、洗钱等违法行为,并且,国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交易记录来建立更完善的监管系统。因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建设是基于技术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所以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都可以在央行进行记录,实现对其他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可控匿名性,优化了法定数字货币支付的功能,让支付都具有可追溯性,更好地预防偷税漏税行为。
三、保障移动支付的安全
1.移动支付的发展移动支付是指用移动通信网络来完成支付,移动支付是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终端设备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新的支付体系。随着电商行业的崛起,拉开了移动支付的帷幕。紧接着各个支付平台的兴起,更是出现了多家支付平台以各种优惠来吸引更多的用户,形成了多家支付平台共同良好竞争发展的现状。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增多,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移动支付,加快了移动支付的发展。多家支付平台的出现和不断发展让人们的生活更加方便快捷,从最开始的纸币交易到现在的手机移动支付,足以说明移动支付已经完全渗入人们的生活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也让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2.移动支付的特点(1)便捷性移动支付打破了距离的限制,用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支付,可以任意时刻获取所需要的服务、娱乐和物品等,如在外卖平台上订购餐品,足不出户就能享受美食。现在人们已经很少带传统纸币出门,无论是乘车还是购物消费等都可以通过一部手机全部完成,支付方式也从最开始的密码支付发展到现在可以指纹支付或刷脸支付,在短时间内就可进行交易。并且也让远程交易更加方便,不用再重复来往银行去交易,用户只要发起移动支付,就可随时随地支付与结算,节省了时间成本。(2)及时性用户能及时在各个支付平台对自己的账户进行查询余额、转账等,也可查询自己的消费记录,管理自己的账户,还可在各个平台进行公交卡、手机卡等充值,不用再收到传统金融机构和营业厅营业时间的影响,可以在一天24小时内随时进行支付交易,减少了去营业厅的麻烦。移动支付主要是一种数字数据的传递,所以它的及时性大大提高了传统支付的速度,对于紧急资金的周转有着较强的作用。它不仅在支付上可以满足大众,还可提供签到等需要实时进行的功能。(3)安全性移动支付是需要将银行卡和手机进行绑定,支付时需要支付密码、指纹或刷脸,而且支付密码也不同于银行卡密码,大大保护了用户的隐私,安全性极高。移动支付主要是依靠互联网,降低了传统支付资金的遗漏、盗窃等风险。与移动支付相关的第三方平台一般都是具有较强的信息安全意识,并且用户的利益也与它们的资金息息相关,所以用户的支付安全具有一定的保障。
四、完善金融监管
1.信用风险在支付系统中,如果某个参与者没有履行好自己的支付义务,就有可能导致其他参与者的经济损失,对自己与其他参与者的信用也造成一定的影响。并且在移动支付中,因为移动设备对恶意病毒与恶意网址等的防御较低,就会有不法分子盗取用户的信息来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影响了用户的信息安全,也将影响用户的信用。加上由于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公民的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容易遇上电信诈骗、钓鱼诈骗等诈骗行为,让自己的信息在无意间泄露了出去。并且在法定数字货币背景下的电子支付可以实现“双离线”交易,意思是用户不用联网,在保证自己的电量和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就可完成交易。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货币的所属权难以确认,所以央行需要做好所属权的归属工作。一旦货币所属权发生错误时,不仅对用户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也会对用户的信用构成一定影响。现在的移动支付基本都是依靠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商业银行合作进行交易,法定数字货币的移动支付主要依靠央行的支付系统,在缺少商业银行的参与下,不确定性也提高了,信用风险也增加了。2.操作风险哪怕在支付系统的设计时出现很小的错误,都有可能酿造支付的风险,并且如果计算机设备遭到破坏,也可能造成支付系统的瘫痪。在操作过程中有很多因素都会引起一定的风险,有外部因素如天灾、黑客攻击、电力不足等,也有内部因素如软件问题、计算机漏洞等,这些都会造成一定的破坏性。在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支付系统主要是央行来建设,电子技术还不那么熟练,对支付系统的设计也不那么全面,这些都增加了一定的风险。电子技术的不成熟不仅会有信息风险、监管风险等,还会引起网络诈骗频发。3.法律风险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是由央行发行,需要界定目前的电子支付系统与法定数字货币支付系统的关系。并且在当前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法律来划定数字货币的界定,数字货币的发行过程也面临很多法律风险,如货币的法偿性、货币发行依据问题等。当前的监管系统政策不健全,与数字货币市场还不能完全相契,也还不能完美地管辖法定数字货币的支付系统,容易有不法分子钻这样的漏洞来进行金融犯罪,如果发生了纠纷,也没有法律来做出调解。与此同时,移动支付与互联网息息相关,随着移动支付功能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风险也随之出现,但是法律的监管更加不足,还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移动支付还与用户、银行等相关,所以法律的完善较为困难。互联网的立法本身难度很大,法律政策也很落后,移动支付的不规范就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因此,在法定数字货币背景下的移动支付的金融监管也需要法律法规来划分职责与操作办法。
五、普及数字货币知识
1.优化基础管理加强电子技术与金融科技的结合,重视支付系统的基础建设,并将支付工具与支付系统的功能更加紧密结合,发挥出更多功能,促使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等更加安全。基础系统的建设还需要从技术层面、运营层面等考虑,不仅让技术更加先进,也让后续的运营更加流畅,加强技术与金融系统相结合,让货币系统既有创新性,又让可行性增强。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基础建设需要多方合作,包括一些科技公司和金融公司的加入,科技公司可以提供更加先进的科学技术与技术创新,金融公司可以提供更多的支付系统设计,让法定数字支付系统更加完美。由于法定数字货币支付系统影响面广,所以需要在发行前进行系统测试,对于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应该及时修正。在发行时也更应该保证系统的稳定,让货币的流通安全性更高。各个部门在技术研发和设计时需要紧密合作,密切交流,加快系统的基础建设,构造一个优秀的支付体系。2.完善监管体系国家还需要出台一部关于在法定数字货币背景下移动支付的法律,既能明确指出各个部门的工作,又能约束并指导良好发展。还需要建立一个应对各种问题和危机的体制,减少一定的系统风险。并且对现有的监管系统根据法定数字货币背景下的移动支付做出相应变化,根据移动支付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监管标准,加强对互联网与监管体系的融合,创新监管的方式,实现更全面的监管。监管也需要央行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相互配合,发挥各自的长处,分配好各自的监管职能,做到处处有监管。3.强化风险防控在货币应用和技术方面的研究应该规范化,在新兴技术、创新科技与法律规范方面做好相互协调。支付系统需要在建设时,可以利用自己的大数据优势建立一个不良记录数据库,这样也可预防一些诈骗,维护移动支付安全。还可成立专业的法定数字货币的分析部门,不仅可以分析这个系统存在哪些不足之处,还可实时监控到交易数据,对于异常数据能够及时发现,预防一些不好的状况,稳定我国的金融市场。由于我国人口较多,人民群众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认识比较浅薄,容易被不法分子钻漏洞进行违法犯罪,这个时候就需要各个部门相互合作,利用宣传海报、宣传单等方式积极宣传法定数字货币的正面影响,加强人民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正确认识,鼓励大众使用法定数字货币。当然,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使用,也需加强宣传引导,普及基本的法定数字货币用法与操作,重点加强对于中老年人、农村地区人民等的宣传力度,避免他们因为不了解或不会操作法定数字货币而有一定的损失。
结语
移动支付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但是因为我国法定数字背景下的移动支付还不那么成熟,法律和监管还不够完善,用户防范诈骗意识有待增强,在信息安全上,存在信用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通过分析在法定数字货币背景下的移动支付,需要各方去加强国民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认识,在进行移动支付时,用户需要加强防范意识,正确应对信息安全、信用等风险。央行和政府及各个部门需要环环相扣形成一个良好安全的支付环境,保障支付的安全。加快制定关于法定数字货币移动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系统的功能和机制,早日建设好全面的法律保障和监管系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国家定能让国民进入更安全更优秀的移动支付时代。
参考文献
[1]王爽.中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支付结算风险问题研究.
对于这一有一定典范性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原型构想,实有研究的必要。本文详细分析了RSCoin系统的核心功能、体系架构、关键实现技术和交易模型,对其功能扩展进行了展望,并且在此基础上对RSCoin的优缺点进行了剖析。
RSCoin作为一个学术研究模型具有较好的借鉴价值,但作为法定数字货币的生产系统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RSCoin系统概述
RSCoin项目的研发者认为,比特币不适用于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的应用场景,这源于比特币内在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如下方面:一是比特币网络的可扩展性差,无法承载大容量、高速率的货币交易,目前比特币网络中每秒最多进行7笔交易;二是去中心化的货币发行体系,导致中央银行无法对货币供应进行宏观调控,比特币本身的价格极度不稳定,不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大规模上的应用,尤其是不利于在货币上使用。
针对以上问题,RSCoin的设计目标是站在中央银行的视角,实现一种受中央银行控制的、可扩展的数字货币,为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提供一套发行流通的参考框架和系列准则。
RSCoin解决方案的核心内容主要有:
一是将货币的发行和交易总账的维护分开,采用中心化的货币政策,货币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而交易账本分布式存Γ由多个可信的mintettes(可理解为商业银行)来记录维护,最后由中央银行进行统一对账和管理。简言之,系统总体设计采用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分层体系结构,基于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分层管理的分布式账本;
二是mintettes由中央银行授权接入系统,中央银行对mintettes的行为进行审查,故不需要采用比特币的工作量证明来达成共识;
三是RSCoin采用了一种称为两阶段提交(Two-Phase Commit:2PC)的共识机制来进行分布式记账,使得每秒可处理的交易能达到2000笔,通过提高mintettes的数量,每秒可处理的交易上限还能不断提高,从而实现了系统的可扩展性。 RSCoin系统实现技术
RSCoin系统中包含中央银行、mintettes和最终用户三类角色,其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中央银行完全控制货币的产生,并通过生成全局账本(higher-level block)向整个系统最终交易数据,全局账本是最终交易账本。中央银行对mintettes进行授权认证,并定期向整个系统授权的mintettes列表。
mintettes得到授权后,在某个时间周期内负责维护交易账本。mintettes收集、校验用户提交的交易信息,经验证的交易由mintettes打包生成低层账本(lower-level block)。mintettes定期将低层账本交易数据提交到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汇总生成全局账本,并对外确认的交易数据。
最终用户和央行之间不直接发生信息交互,而是通过mintettes这一中间层代为传递,汇总交易记录;央行更多是冲突调解者、最后确认人,以及全局账本这样一个角色。
RSCoin和比特币类似,采用的不是基于用户账号余额这样的系统设计,而是基于交易流水(UTXO),即系统只记录有效的转账凭证(可以拿支票做类比),只要用户能够证明其合法持有该转账凭证,就可以把该凭证转让给其他人。
RSCoin采用了分片的设计思想来提高系统的处理能力,具体做法是把mintettes分为若干小组,每组mintettes只维护系统全局账本中的部分;然后把需要处理的交易按照一定的规则分发给不同的mintettes小组进行处理,从而提高整个系统的处理能力。这也是淘宝、微信这类高负载、海量数据的系统通常所使用的方法,而这类系统的难点是要解决数据一致性的问题,在RSCoin中,就是要解决“双花”的问题。
RSCoin系统的另一部分扩展性来源于,系统让最终用户承担了较多的任务,很多的信息同步和协调工作是由用户来完成。举个例子,可以通过让用户自行办理的办法实现跨行转账系统:银行之间不直接传递交易信息,而是由转出行给用户出具证明(由加密算法保证其不可纂改),用户再跑去转入行执行存款,最终实现跨行转账,减轻银行跨行信息系统的压力。
下面以用户发起一笔转账请求为例,描述RSCoin系统的交易模型(见图2):
(一)用户首先找到自己的转账凭证,然后根据该转账凭证上的编号,根据一个确定性的规则得到该转账凭证的所属mintettes组,类似于根据身份证号我们能推算出出生地。因为一个mintettes组只持有部分账本数据,所以正确找到保存该转账凭证的mintettes组是必须的。
(二)然后用户发送自己合法持有该凭证的证明(即用户签名)给一个mintettes组中的所有成员,该组成员各自核准并给用户出具证明(mintettes的签名)。
(三)用户收集到足够多的mintettes签名后,就可以把所有mintettes签名连同凭证和自己的签名一起发送给本次交易接受方的mintettes组中的一个,获得一个确认签名。
(四)对于用户而言,转账过程到此就完成了,最后得到的这个签名可以作为转账完成的证据。
对于接受交易的mintettes而言,还要负责把该笔交易数据写入到其所在mintettes组的低层账本中去,最后再统一汇总到央行的全局账本中。
RSCoin的论文中没有涉及在一个mintettes组中,各个mintettes如何互相同步保证数据一致性,也没有谈及mintettes的账本如何汇总到央行的账本,二者恰恰是最需要关注的部分。
如果忽略上述两个未被描述的细节,RSCoin还是能实现如下的安全标剩阂皇敲挥蟹⑸货币“双花”;二是不可否认记账:用户收到的来自交易输出所有者mintettes发送的确认信息后,交易一定会被加入到账本。若交易未加入到账本,该确认信息可用于投诉mintettes;三是定时的个人审计:用户有查看mintettes的低层账本的权利,以确保mintettes没有做出违法操作;四是普遍的审计:任何有查看权利的用户都能查看mintettes的低层账本,而mintettes不能进行篡改、遗漏、添加交易等行为;五是任何有查看权利的用户可以监察mintettes是否正确遵循协议,而这可以作为mintettes获得交易费多少的证明。 RSCoin系统功能扩展
根据中央银行需要,通过在基本RSCoin系统基础上设计运行机制、修改系统运行参数,可以实现一些扩展功能。
(一)激励机制。通过设计适当的激励机制,mintettes会完成更多的工作,例如生成更多的低层账本,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可以要求mintettes在中央银行缴存交易准备金,并规定mintettes只能校验小于准备金大小的交易金额,mintettes如果有不诚实的行为就会受到惩罚等。
(二)快速交易确认。中央银行定期包含该周期内所有交易的全局账本,在这个时间点交易会被正式记录到账本中。但mintettes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周期内就提供证明,证明用户的交易是有效的,并且对用户承诺交易会被记录到中央银行的账本中,用户可以在一个记账周期内进行多笔交易,而不像其他加密数字货币需要等待区块链生成几个数据块后才能确认交易,这样处理使得用户体验更好。
(三)多重银行与外汇。如果多个中央银行采用此框架部署自身的数字货币系统,全球用户就可以使用不同的数字货币进行交易。这些货币之间保持独立性,中央银行不能跟踪其他中央银行范围内的交易。在第三方机构介入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外汇兑换交易。 RSCoin系统优缺点分析
RSCoin采用多项独特设计以区别于以往的加密数字货币:
(一)中心化货币发行。RSCoin模型框架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最重要的区别就是货币可控发行。在RSCoin模型设计中,中央银行使用密码技术控制数字货币的生成,货币生成后存放在中央银行,由中央银行实施集中管控,并根据策略向mintettes或最终用户投放。这种可控发行机制的设计能满足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的需要。
(二)分布式账本维护。RSCoin模型框架采用货币发行控制与账本维护相分离的设计,mintettes由中央银行授权进行交易账本的维护,采用分片策略为每个授权机构分配用户,以增加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交易容量可扩展。通过分析消息交互情况,在理论上可以得出交易处理容量会随着mintettes数量的增加而线性增长的结论。这意味着mintettes数量越多,系统交易容量就会越大。其原型系统在亚马逊云上的测试结果表明,在3个mintettes的情况下,系统交易的容量为每秒400笔左右。每增加一个mintettes,交易容量每秒增加66笔左右,部署30个mintettes,可提供2000笔/秒的交易容量及少于1秒的交易速度。
(四)交易账本可审计。RSCoin使用交叉日志机制保证账本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可审计性。日志内容包括授权机构与用户交互、用户提交交易凭证等关键行为的签名记录,任何试图修改交易记录或攻击行为都会造成日志信息不一致,中央银行或审计机构就能及时发现问题。
但RSCoin也存在如下一些不足:
(一)RSCoin使用二层分布式账本,通过增加mintettes数量提高系统的处理能力,但并没有减少总账本的数据量。而对于更为庞大和复杂的系统,总账本的数据量和系统的可靠性及效率之间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RSCoin对此仅做了简单的处理,并未深入探究;
(二)在二层分布式记账方法中,RSCoin将大量的对账工作交由中央银行来处理,中央银行可能成为系统的瓶颈,因此这一方案是否最优也有待商榷;
(三)RSCoin没有进一步对中央银行应该如何对账、中央银行对账结果如何反馈给底层mintettes进行描述,从协议角度看是不完备的;
(四)RSCoin照搬了比特币记录交易流水的记账模式,没有使用银行业应用的复式记账法,因此有观点认为银行业务人员是否习惯这种体系,有待观察;
(五)RSCoin只是一个概念原型系统,并未能实现现实世界中的众多支付、交易功能。
从业务角度出发,RScoin隐含了一个全局账本,即央行负责每笔交易最终的确认,这就存在着全社会统一账户体系的概念,对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体系有可能构成冲击。
另外由于采用的是DLT技术,而且是记录交易的UTXO方式,所以身份认证是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也会带来狭义银行的风险及另起炉灶的质疑。为解决这些潜在的问题,笔者给出了数字货币钱包基于银行账户分层并用的思路,希望借此可将数字货币这一业界宠儿有机融入现存体系。
2019年10月24日,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总书记的讲话高屋建瓴,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这是区块链技术首次得到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和高级别定位,标志着区块链技术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代表我国未来发展的方向。在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区块链正在与5G通信、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合起来,共同推动数字经济和智慧城市的发展,未来势必对经济模式、金融组织和社会环境产生深刻的影响,甚至重塑经济社会生态。
1区块链技术的内涵
最初,人们是通过比特币了解到区块链技术的。尽管比特币目前面临较大争议,但是比特币的技术核心区块链却可以继续深加挖掘,带来新一轮的技术革新,比特币也成为区块链技术最早和最具代表性的应用[1]。区块链技术主要由共识机制、密码学原理和分布式存储三大技术构成。所谓共识机制,是指区块链具有“少数服从多数”的特点,区块链节点由多方参与共同维护,共识结果需要各个节点达成一致。密码学原理是指区块链技术涉及私钥和公钥两种数字加密技术。信息加密发送时需要使用公钥,而解码信息则使用私钥。与传统的储存方式不同,区块链分布式储存的每个节点都按照块链式结构布局,而且每个节点的存储都是独立的。区块链技术的本质是一个共享的共同维护的数据库,而这三大技术使得存储于区块链中的信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以追溯、公开透明等特点。因此,区块链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业务流程、实现技术增信,受到各行业的欢迎和重视。
2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应用的路径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关键在于与各行业融合,形成区块链产业化,而金融行业以其先天优势与区块链技术具有极高的契合度。无论是个人的日常理财,还是企业或金融机构的投融资活动,抑或是中央银行对资本的管控,都需要可信的数据为其决策做支撑。因此,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覆盖面广,模式多样,影响深刻。
2.1供应链金融
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对经济贡献度高,被称作经济的“毛细血管”,然而融资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小微企业,阻碍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大量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遭受重创,急需资金输血。供应链金融则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手段之一[2]。在不改变现有信贷模式的基础上,区块链平台覆盖整个供应链内的上下游企业,包括核心企业、供应商、经销商、物流公司等。小微企业的全部交易信息都上链记录和储存,并支持防伪溯源。至此,小微企业经营状况和资金周转情况的可信度得以保障。金融机构根据区块链内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可以降低风控成本,提高借贷业务效率。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强的小微企业便能够更便利地融资,形成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的双赢局面。交叉验证是区块链技术保证数据可信度的主要方法之一,在供应链金融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仓单质押融资是小微企业通过供应链融资的手段之一。企业购买的原材料、零部件及加工后的制成品在交易物流中要经过多个仓库,仓单便是仓库管理人员在收到仓储货物后开具的凭证,存货人可凭此提取货物或者作为资产质押融资。在引入区块链技术之前,仓单质押融资这种极具潜力的融资手段很少被使用,主要原因就是仓单容易造假,给金融机构风险防控带来巨大压力。仓单造假通常是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金融机构核查仓单真实性的成本太高,往往会拒绝仓单质押融资,使得小微企业又失去一个可以用作融资的工具。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解决这一尴尬局面,依靠的就是其交叉验证的共识机制。电子仓单必须多个机构交叉验证才能成功“入链”,成为数字仓单。当存货持有者发起创建数字仓单请求后,区块链各节点会在各自的数据库内查找相关证据,仓库出具库存照片,物流机构出具运输物流记录,质检机构出具货物质检信息等。各个节点的查证过程也就是交叉验证的过程,全部在区块链内完成,可以迅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依靠区块链技术的共识机制,一旦核验完成即达成多方共识,有效避免仓单造假。仓单质押融资成为小微企业通过供应链融资的有效方法[3]。
2.2数字资产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将成为一种新型资产和生产要素,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并影响未来的财富分配。2.2.1数字票据作为金融行业的传统业务,票据市场的发展面临不少困境。一方面,大多数电子票据仍然需要与纸质凭证匹配生效,验证和交易流程复杂烦琐;另一方面,我国经常发生票据造假事件,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以存在一票多报或虚报的欺诈现象,严重影响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区块链技术凭借其不可篡改和防伪溯源的特性,可以有效解决票据市场面临的困难。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向数据票据转变,成为新型数字资产,票据交易通过区块链平成。区块链技术特有的时间戳和智能合约能够清晰地反映票据的签发、背书、流通等全过程,实现高效、便捷的资产存储、价值提取和转移,提升票据交易效率和安全性[4]。2.2.2资产证券化作为近20年最受关注的金融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缺乏流动性,但可以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使之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从而衍生出新型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整个过程参与主体多,流程较复杂,需要大量的数据和材料披露,目前国内市场运作效率不高。此外,资产证券化依赖于对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但资产支持证券定价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风险较大。区块链技术可以帮助资产证券化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通过去中心化的联盟链,基础资产的准确信息可以实时上传和分享,数字化信息披露能够提高证券化资产信息的可信度,降低投资人风险,减少沟通成本。同时,方便监管部门的动态监控,提前防范系统性风险。
2.3数字货币
区块链技术是人们在探索比特币的过程中被创造出来的,比特币的发明者中本聪最初的设想便是创造一种数字货币。虽然比特币目前面临较大的争议,多数情况是作为一种投资产品被大众熟知,但是借由比特币诞生的区块链却可以成为新型数字货币的核心技术。数字人民币(DCEP)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与纸币、硬币等价,具有国家信用背书,这种新型数字货币的核心技术之一便是区块链。首先,数字人民币可以与纸币、硬币自由兑换,不会对现有的稳定货币体系造成太大冲击。其次,数字人民币的区块链节点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大商业银行控制的,便于金融监管,最大限度地实现技术性与安全性的兼顾。此外,区块链的防篡改、可追踪和私钥加密技术可以有效防范货币伪造、虚假交易和其他不法行为。最后,数字人民币使得各方面的经济数据更加准确,便于评估和分析,从而支撑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如今,以微信支付和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平台使大众不需要携带纸币便能够便捷地购物消费,但是微信和支付宝属于第三方支付,要通过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结算。数字人民币是央行直接发行的,安全性更高,摆脱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所需的银行账户绑定限制。此外,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对网络环境要求较高,数字人民币则不受网络信号的限制,支持离线支付,简单便捷,对广大老年群体更加友好。2020年末,数字人民币已经在深圳、苏州、北京等地开展试点工作,成效颇丰。作为全世界第一个投入试点的法定数字货币,数字人民币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数字人民币具有国家战略意义,能够增强人民币的国际影响力,有效保障人民币的体系和币值稳定,提高跨境支付效率,促进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发展。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货币必然会成为影响国际竞争的重要因素,我国明显已经具备先发优势,数字人民币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并正式推出后,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话语权。
2.4数字征信
自从201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业管理办法》以来,我国非常重视征信业的发展。个人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普及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金融经济稳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并不完善,综合信用的评定需要各个部门多方参与配合,例如商业银行、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环保部门等,效率低下,并且容易造成信息重复或错误记录。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解决征信系统目前的问题。各利益分散的部门成为区块链上的节点,根据区块链的交叉验证和共识机制原理,一项数据的成功上链需要多个相关节点的验证即可自动完成。而且,区块链内的数据透明、不可篡改,有效避免联合造假的情况发生。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各银行在区块链内共享客户信用信息,当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可直接查询区块链平台内的数据,而不用向央行申请征信报告的查询服务,大大提高了效率和服务水平[5-6]。
3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应用的对策建议
3.1加大区块链技术的研究投入
首先,在政策上要继续给予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大力支持,加快研究团队的建设,提供足够的研究经费和补贴。要密切跟进研究动态和阶段性成果,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寻求技术突破和创新,尤其要注意学术界与产业界的合作,尽快将技术上的成就应用到实践中来,实现区块链产业化。其次,应积极参与区块链技术的国际交流,关注国际最新研究成果。目前,我国的区块链技术研究在全球处于前列,在保证这一地位的基础上应与国际学者展开合作,参与国际区块链应用规则的制定,提高我国在新兴技术领域的国际话语权。
3.2加强区块链数字金融的法律监管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的应用受到研究人员和投资者的欢迎,但其治理机制尚不成熟,尤其是相关完整的法律还没出台,监管面临较大的困难。作为新兴技术,区块链在金融行业的应用需要必要的法律规范和适度的监管。尽管区块链为金融行业注入了新动力,但是出现洗钱、非法融资等网络犯罪行为时,监管部门必须介入并打击,这就要求现行法律体系与区块链金融不断磨合,逐步弥合两者目前存在的鸿沟,必要时应出整的针对区块链金融的法律法规。此外,还可以通过牌照或许可证制度规范区块链金融业务,对运营者实行实名登记的备案制或审核制。总之,区块链监管需要审慎灵活的监管理念,既要给予一定的技术创新和容错空间,又要严厉打击犯罪行为,需要把握好监管的尺度,不能一成不变地套用既有的法律和监管框架。
3.3加大区块链金融产品的推广力度
区块链金融产品的推广需要充分发挥国家的政策引导作用。一是加快数字人民币的建设进程。货币是金融和经济的载体,要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就必须尽快将数字货币法定化。目前,央行发行的数字人民币已经进入第三轮试点,受到商家和消费者的广泛欢迎,成果颇丰,具有无限的前景。因此,在对数字人民币进行逐步的试验和完善后,应趁热打铁进行推广。二是引导资本对区块链技术的商业性投入。企业也应将目光放长远,看清区块链技术对传统产业的重塑性作用,完善区块链研发与应用相结合的投融资模式。三是加强对区块链数字金融的宣传科普。不了解会导致不信任,因此要提高民众对新技术的接受度就应该普及区块链基本知识,在网络和社区宣传区块链金融的优点和好处,为将来区块链在证券交易、支付结算等领域的试点工作做铺垫。
4结语
在全球进入区块链时代的大背景下,数字经济翻开了新篇章。区块链技术在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必将与各行业深度融合,其中金融行业凭借其得天独厚的优势与区块链有较高的契合度。本文着重分析了区块链技术在供应链金融、数字资产、数字货币和数字征信4个方面的应用模式。针对目前区块链金融的困境,本文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对策建议。未来,金融行业将会在数字化的浪潮中重构自身,取得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纳撒尼尔·波普尔.数字黄金:比特币鲜为人知的故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240.
[2]汤道生.产业区块链[M].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20:73.
[3]张恺怡.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29-30.
[4]乔海曙,谢姗珊.区块链驱动金融创新的理论与实践分析[J].新金融,2017(1):45-50.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128-02
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研究所招募数字货币研发人员的消息近日登上各大财经媒体的头条,并引起了我们财务工作者的关注。这意味着我国央行对数字货币的研发工作已步入正轨,用不了多久,央行可能就要推出法定数字货币,代替现在老百姓手中的一张张人民币纸币。作为财务人员,非常关心国家财税及金融体制改革的进展,结合单位研发推广的无现金报销结算工作,对积极迎接无现金时代充满了展望与期待。
一、无现金化时代正向我们走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和移动支付场景越来越多,世界各国都在研发自己的法定数字货币,无现金化时代正向我们走来。
丹麦在“无现金化”方面走在了全球的前列。从2014年开始,丹麦中央银行已决定停止印刷纸币,取而代之的是电子支付。银行卡支付已经成为丹麦的主导型支付方式。2012年丹麦就已实现了84.2%的交易均通过银行卡完成。同时,电子钱包支付增长显著,1/3的丹麦人使用丹斯克银行的“手机付款”应用软件。瑞典央行也将考虑各种问题,包括技术、法律、实施和安全问题,并期望在两年内作出是否发行“电子克朗”的决定。塞西莉亚央行经过两年的评估阶段后,就将禁止流通实物现金,成为第一个完全使用“数字现金”的社会。
曾经从纸媒上读过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钱佳琪等人的评论:从货币发展趋势来看,货币本身所表现的具体形态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货币越来越向一种符号的方向去发展,货币本身不一定非得要有价值。货币由实物货币逐渐向信用货币转型。这是数字货币能够取代纸币的根本原因。
事实上,央行对数字货币的研究从两年前已经开始。人民银行从2014年起就成立了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专门研究小组,对数字货币相关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论证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上,央行表示要进一步明确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战略目标,做好关键技术攻关,研究数字货币的多场景应用,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
二、顺应无现金时代变革,创新结算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曾有如是表述:“从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货币从来都是伴随着技术进步、经济活动发展而演化的,从早期的实物货币、商品货币到后来的信用货币,都是适应人类商业社会发展的自然选择。”
河北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结合业务需求,顺应无现金时代变革,规范财务管理,创新结算方式,实现了财务报销的非现金支付。
(一)结算业务需求
核算中心的财务报销支付结算方式主要分对公支付和对个人支付,对公支付主要方式有支票转账支付、网银转账支付、电子汇票划转支付。对个人支付原来主要方式有现金支付、公务卡网银还款支付、单位卡双向POS机转账支付。对个人支付中的现金结算方式是实行非现金结算业务前最费时、费力,并且存在安全隐患和管理风险的结算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现金支取涉及两个银行三类账户。核算中心分管的预算单位中央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指定建设银行,地方财政零余额账户实行的是“零基合一”均为交通银行,两行相距约3公里。为确保资金安全核算中心配备专车、专人常年接送出纳们来往于银行单位之间,在人力及时间上投入大、效率低。
二是预算执行细化,财政国库资金动态监控加强,零余额账户现金支取业务繁琐。2016年起中央及省财政预算执行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且每个项目资金支付的经济分类细化(89个明细科目),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编码13位增至18位,一名出纳平均分管3.5个被核算单位现金支取与报销业务,同一预算单位不同项目不同的功能分和经济分类需要分别填写现金支票和授权支付令编码(18位),然后去银行柜面取号排队,要分别依次完成核验财务印件、申请额度、支取清点现金等步骤,支现用时较长,缩短了有效报销时间。
三是报销审核记账前,出纳报销备用金支取存在不确定性和盲目性,财政零余额账户中不能实时反映各项目真实支出进度。系统上线前,在实际业务中出纳是根据报销人所报用款计划,不分资金来源、项目、功能分类、经济分类就近从交行基本存款账户中先预支现金用于报账,待月中或月末再根据账簿中的各项目实际支出从零余额账户中分别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项目、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支取现金并归还基本存款账户之前的垫付资金,导致的主要问题:真实的预算执行进度非月末时不能从零余额账户中反映;大额支现存在资金安全风险和导致财政监控系统的报警;基本账户中必须存有足够用于垫付的资金用于日常报销周转,这对于只有当年中央预算资金的,基本户资金不多的单位难以保障垫付日常报销之用。
总之,现金支付结算业务制约了财务报销时效,成为阻碍核算中心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提升的主要制约因素。
(二)顺应非现金结算时代的到来,探索创新结算方式
现金支付的弊端:现金支付社会成本(清点、押运、保管、清分、反假等)高,安全性差,不利于监控资金的真实流向,不利于防范洗钱与腐败滋生。
非现金支付优点:
1.非现金支付突破各种交易的时空限制,节约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规避现金管理风险。
2.非现金支付可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交易留有痕迹,不仅有利于打击洗钱犯罪,预防腐败,防止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有助于培养人们的诚实守信理念,有利于利用规范金融秩序,增进社会文明。
3.可以减少个人借款业务,有利于各单位加强对备用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气象部门实行中国气象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并与此相适应建立了双重计划体制和相应的财务渠道,致使经费来源渠道、支出标准、范围、支出程序多样复杂。随着气象部门资金总量的不断增加,以现金的方式进行结算已不能满足财务管理的需求,探索财务结算新思路,并实施一种既安全、规范又高效的结算方式,已成为核算中心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财务管理迫在眉睫的问题。
经费支出与资金结算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创新财务结算新思路,创建适合气象部门的非现金支付结算平台,首先基于考察外部门非现金结算方面的成功经验及其与气象部门财务管理不适应的分析,构建核算中心财务管理运用借记卡(工资卡或报销卡)、贷记卡(公务卡)双卡捆绑组合的结算模式,从而既方便了职工的资金使用,又提高了核算中心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水平。
三、无现金结算方式助力预算资金支出的规范化管理
2016年8月《报销无现金支付结算业务处理系统》研发成功并上线试运行。该系统主要依托现行的全国气象部门计财业务系统,并基于现代金融工具的结算模式。利用网上银行转账、银行卡等支付工具为主体的现代金融工具,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对财务报账过程中已通过会计审核现金支付业务及其辅助核算项数据导入、分类、分解、整合,实现了各中央预算单位按报销人、资金渠道、功能分类、经济分类汇总,生成打卡清单,建立现行气象部门财务核算系统(A++6.0)与报销非现金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财务数据安全有效对接。在核算中心现有人力与资源下,减少报销人等待时间与往返次数,切实提高了报销时效,实时体现预算执行进度,从根本上规避现金管理相关风险,降低了日常现金支付成本。通过8-10月份6个直属事业单位试运行,共规避大额现金支取101.9万元,平均每个工作日出纳往返银行时间减少1小时,同时节约取钞业务用车成本及兼职司机的时间成本。报销人来核算中心报账一次完成审核、报销登记全过程,不需往返多次和提前报告用款计划,从根本上提高了财务报销工作时效。该结算方式的改变主要带来了以下益处:
首先,打破传统报销结算方式,规避现金支取、保管、清点、核查等现金管理风险,节省核算中心日常现金结算业务相关人力物力的投入,降低货币资金周转成本。控制资金运转风险点,融入内控理念,规范操作流程和记账规则,把基础信息管理、打卡数据生成、审核记账、转款打卡岗位分离、相互牵制,实现封闭运行模式。
其次,依托现行的全国气象部门计财业务系统的财务数据,遵循财务管理及电算化制度、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用友政务软件公司授权的华北区域服务中心进行二次开发,拓展支付结算功能,实现实时中央财政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时反映预算执行的真实进度。
第三,统筹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支付的便捷性,利用现代金融支付工具和非现金支付结算业务处理系统中支付分解功能,报销款项直接打入应收款人账号,回避了现金周转的中间环节,进一步完善核算结算支付体系,提升职工报销资金支付清算效率,有效降低现金流量,简化报销结算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加财务支出的透明度,能有效管理和跟踪各项费用的开支,避免现金实物的转移和流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监管真空е碌姆缦找患。
第四,顺应非现金支付时代的来临,满足职工现金支付向刷卡支付日常消费支付习惯改变的需求。现阶段大众消费领域已明显感受到,现金消费支付正在逐步让位于更加便捷的刷卡支付、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中国已快速步入了非现金支付时代。
非现金支付结算业务处理系统顺应社会上资金清算由以现金实物清算为主转化为以清算机构的记账清算为主的新型资金结算方式,在核算中心现有人力与资源下减少报销人等待与往返时间,提高了报销时效,实时体现预算执行进度,从根本上降低现金管理风险和管理成本。对推动预算管理、及时从财政零余额账户上真实反映预算执行进度给予数据与技术支撑,对提升财务人员规范核算质量,及时向各级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提供技术保障,助力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气象部门各类资金的科学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林济生.无现金报账可行性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7)
“跑软件”的现象并不只是出现在公司与个人的商业关系上。我们每个人几乎都遇到过这样的场景:两个素不相识的人,因为某种因缘际会,被邀请进入了同一个微信群。一旦意味相投,也许群中的两个未曾谋面的人就互加了好友,经年累月,也许两个微信好友就在线下碰面了。在线下碰面之前,其实你们早就是数字世界里的好朋友,只不过你们的朋友关系只是一种数字化生存方式。这是人际关系中的“跑软件”,大家不隶属于任何机构、任何组织,只是依靠一套软件系统在数字世界里建立了一个新型的数字化社会关系。 从IPO到ICO
今年3月,一家核心开发者希望在继比特币区块链和以太坊区块链之后,集前两个区块链之所长,建设一个新一代公有区块链,以非营利基金会形式在新加坡注册,以全球区块链社区共识、共建、共享、共担方式运行的公有区块链组织――量子链(QTUM),以向区块链社区发行自己的数字代币(Coin或token,以下称为token或代币)的方式,在五天时间里发行基于自身量子区块链上的量子币,从全球区块链社区里轻松换取到了价值1500万美元的比特币和以太币。
量子链的这种做法被命名为“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售代币融资);ICO相对应的是“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_发行股票融资)。区块链社区为了在合规性和合法性上与IPO做个区分,也有把ICO叫作“Initial Crypto―Token Offerings”的,即首次公开发行加密数字代币融资,这个ICO的叫法确实更切合“ICO”的实质。
量子链(Qtum)ICO的主要规则为:1)以非营利基金会的形式注册,该基金会负责运营量子区块链及作为量子币的发行主体;2)量子区块链是开源软件系统,任何人无须许可都可使用该系统;3)该系统的开发、运行、应用采用去中心、分布式、自组织的社区制;4)基于量子区块链上的量子币是一种功能币,在使用量子链或量子链上的各种应用时,需要支付些微的量子币;5)只能发行代表量子链使用权的代币――量子币来融资以支持量子链的开发工程;6)量子链公布将发行总数1亿量子币,其中51%公开发行。另外的在四年时间里,29%将分配给社区的学术研究、教育推广和商业应用项目,20%分配给创始人和开发者;7)所有用量子币换取来的价值1500万美元的比特币和以太币,都将全部存入多重签名的钱包,钱包地址可公开透明,由多人签名才可能被使用;8)量子币可以在数字货币交易所交易;9)量子币的公开发行,得到了基金会注册地监管机关的有条件“无异议函”,在“监管沙盒”机制下,获得了最低限度的合规性。
“ICO”是区块链与生俱来的特性。2009年1月上线的比特币区块链,就是“ICO”的创世之作。只不过,2017年的“ICO”与其还是有所不同:比特币的ICO采用的是持续发行的“挖矿”机制,而现在的ICO采用的是一次性发行和持续分配机制。ICO正在成为区块链上的主要融资渠道:据统计,2016年区块链方面的风险投资4.96亿美元,而ICO金额也达到2.36亿美元,接近风险投资金额的一半,截至2017年5月15日,今年以来区块链上的风险投资约为1.07亿美元,而ICO已经达到1.25亿美元了。ICO目前的发展速度明显高于区块链方面的风险投资,有可能成为区块链行业的主要融资渠道。 零边际成本社会
我一直认为人类社会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的过渡,是一场堪比人类祖先走出非洲那样的大迁徙,只不过这是一场“数字化大迁徙”。如果说12世纪到13世纪欧洲的“大航海”时代是人类社会发现了一个物理上早就存在的“新大陆”;那么,正在进行的数字化迁徙时代就是人类社会的第二次“地理大发现”,只不过这次是建设了一个之前并不存在的、非物理结构的数字世界。
无论是共享出行司机的所谓“跑软件”现象,还是量子链(Qtum)的发行加密数字代币的“ICO”模式,本质上就是一种建立在数字世界里、用数字化方法来重构的、新型的企业制度和产权关系。现代产权理论的基础是科斯观察到的市场机制运行中的“交易成本”,而企业之所以成为市场活动中的基本组织单位,就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
我们看到的数字化经济运行规则,和1937年科斯看到的工业化经济运行规则,有了巨大的新变化。一首歌曲要发送给一万个人,在工业化经济运行规则下,我们得灌成一万张唱片,原子结构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而在数字化经济运行规则下,我们通过互联网发送,比特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别说一万个人,一千万个人来接受这首歌曲,边际成本也几乎为零。在数字化世界里,像“跑软件”和“ICO”那样的分布式商业模式,已经不同于1937年科斯眼里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科斯,《企业的性质》)而设立的企业了。 共享经济模式
人们已经习惯于把这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叫作共享经济模式。而我更愿意把它称之为“分布式商业模式”。相对于共享经济模式,分布式商业模式涵盖的范围更大:共享经济之外,还包括开源软件社区、非营利服务机构、分布式商业自治组织等。
分布式商业模式最大的几个特点是:1)基础技术架构体现为分布式网络结构,相关各参与方处于点对点对等关系,相互互不隶属;2)价值创造机制体现为数字化规则下的零边际成本;3)价值增长机制体现为“摩尔定律”,一旦越过拐点,立马实现指数级增长;4)组织机制体现为以社区自治、平台组织和生态系统作为运行架构;5)协作机制体现为依靠共识而不是指令;6)激励机制体现为羊毛出在猪身上的互联网思维;7)利益分配机制体现为共享、分享、他享。
分布式商业模式尽管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目前这样一个早期阶段,我们还没有穷尽的能力。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质:轻所有权,重使用权,甚至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比如开源软件社区,比如共享经济模式,比如非营利性机构,再比如分布式自治组织(在区块链上,人们把分布式自治组织称为“DAO”:系Distribut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的缩写),指的是无中心控制机制的、去第三方中介服务的,以点对点、端到端方式来运行的组织。类似比特币区块链、以太坊区块链那样的公有区块链,是一个最典型的分布式商业组织的案例:产品著作权完全开源免费、没有服务器没有运维人员没有组织、一套软件到网络上之后就完全依靠志愿者社区来开发维护、任何人无须许可就可以下载终端成为网络节点、非营利无权益人也无收益分配…… 资本与资产VS所有权与使用权
根据现代产权经济学理论,所有权适合私有,否则无法很好地解决“公地悲剧”和“租金消散”的问题。而在分布式商业模式运行规律之下,我们发现:与所有权的私有不同,使用权适合“公有”!一辆汽车,在私有的状况下,使用率大概10%;而在共享经济的模式下,使用率可以提高到50%;有研究机构甚至提出,在无人驾驶技术成熟之后,采用分时共享模式,一辆汽车的使用率可能提高到90%。很显然,这种情况下,无论从内部效用还是外部效用来分析,使用权一旦“公有”,对各方面的效用都是最大化、最优化的。
张五常先生说到,经济社会的基本规则就是产权规则,你改变了产权的规则,你就改变了整个系统。所有权的虚化、轻化或者幻化,催生出来一种新的金融服务体系,一块完全崭新的风景画展现开来:以所有权为基础,对应的是资本市场;而以使用权为基础,对应的是资产市场。技术的开源、产品的分享、组织的自治及商业目标的非营利使得分布式商业模式下,没有了资本的立足之地。在消费者、投资者和交易者眼里,代表所有权的资本失去了价值,作为提供消费和体验的产品或资产才具有价值。金融新疆域由此而开辟。
在移动互联网之前,手机叫功能手机,移动互联网之后,手机叫智能手机,中间的差别就在于功能手机不能24小时连网,手机一旦在线,就成为了智能手机;同样道理,IBM在其发表于2014年的物联网白皮书中,把能够24小时连网在线的机器设备也命名为智能设备;当区块链技术于2009年横空出世,业界把登记在区块链上的能够24小时在线的智能设备称作智能资产(在线与在链)。
资本与资产这一字之差,金融涵义却别有洞天。资本更适合证券化,不适合货币化;资本的基本形态是股权或债权,适合证券化为股票或债券。资产更适合币化,不适合证券化;资产的基本形态是使用权或分享权,适合货币化为数字代币(Coin、Token)。证券化的资本,使得所有权可以拆分转让,因为流动性提高,融资也随之方便;货币化的资产,使得使用权可以拆分转让,因为是以数字货币的形态流通,7天24小时全球交易,税收结构最为简单,交易费用最为低廉,流动性更高,融资也更为方便。
我们相信,人类刚创造出房屋时,是没有产权、物权意识的,最初的房屋只有遮风避雨的功能意识。物权、产权意识的出现,导致房契、地契等权益凭证的产生,而这些权益凭证的产生,极大地提高了物权、产权等资本品的整体可转让性;证券化更使得房契、地契等权益凭证可以份额化,使得物权、产权的可转让性极大提升,其价值也大幅提升,财产性收入也成为人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而区块链带来的资产数字化,是在物权、产权等资本品份额化之后,把使用权等资产也份额化了,资产数字化的金融表现形式就是资产的货币化。
资产货币化是一个实物资产“液化”的结果,一旦实物设备被数字化,数字的传输和水的流动一样高效多能了,实物资产一旦获得像“水”一样的流动性。一台设备或者一辆汽车,如果24小时与互联网连接,设备的身份登记在区块链上,我们就可以确保它的身份的唯一性、确认它传输的数据的真实性、追踪设备的轨迹和状态、用它每分每秒传送过来的数据重塑一个数字化的它,以其作抵押物或以其使用价值作锚定物来发行数字货币融资。
基于所有权的金融体系有如下特点:1)是营利性商业机构;2)往往依据《公司法》采用公司法人体制;3)发行股权、债权及其衍生品等投资工具融资;4)投资者具有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财产追索权;5)除特殊结构,大多数情况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6)需要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既约束股东,也约束经理人;7)负有在企业经营的不同环节缴纳各种税收的义务;8)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来增加透明度;9)外部监督机制:政府部门、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
基于使用权的金融体系特点却不同:
1)主体经营活动追求非营利性;2)往往采用开源基金会的公共性组织结构,没有权益人;3)共建、共有、共担、共享、共治的分布式自治组织;4)社区治理机制取代了公司治理机制;5)外部监督机制除有限度的依靠政府外,不再依靠第三方中介机构,基本采用各种数学算法模型来作内部约束;6)发行数字货币(coin)或数字代币(token)等投资工具融资;7)投资者对发行机构不享有股权债权、收益分配权及财产追索权;8)发行的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不同,没有利息收入(这点类似黄金),只有数字货币价格变化的损益;9)只是在数字货币的交易环节才有税收产生;10)最重要的是:基于使用权的金融体系一定是建立在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上的。 业界动态
截至2017年5月19日,以比特币、以太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总市值已经达到850亿美元左右。去年我曾经预计数字货币(包括数字资产在内)将在十年内达到1万亿美元的总市值,届时任何资产配置模型都不可以对数字货币忽略不见。以目前数字货币市值的增长速度和新数字货币的发行速度,我去年的预计看来是过于保守了。全球黄金的总市值大约8万亿美元,而数字货币被誉为“数字黄金”,因为数字货币和黄金一样都不能生息,它确实离货币更远而与黄金更近,万亿市值的数字货币并不是天方夜谭。目前市值达到5亿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已经达到8只,编制数字货币指数的条件日臻成熟,也许六个月以内我们就可以看到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数字货币ETF。据了解,还有其他几个海外证券交易所也正在积极探讨数字货币ETF挂牌的事宜,届时一些配置另类资产的投资工具,就可以合规地把基金资产配置在数字货币ETF上。
假以时日,我们甚至不排除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在内的传统证券交易所,也会创立为ICO服务的平台。纳斯达克早已宣布与区块链创业公司Chain合作,利用区块链技术设立一个私募股权交易平台,并且这个区块链私募股权交易平台已经开始试运行了。
在基金投资方面,目前已经有几家稍微激进的VC基金,开始投资在ICO上。Boots VC、Blockchain Capital和Polichain Capital等三家基金已经公开宣称会投资ICO代币,Blockchain Capital甚至计划用ICO的方式来筹集一笔专门投资ICO代币的基金。
一些区块链创业者已经为ICO创立了专门的服务平台,提供从合规性、信息披露到评价标准的服务,他们仿照美国私募证券144A规则的要求,提出了SAFT(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Token,未来代币简明协议)的ICO发行标准流程(比照资本市场已经实施的“未来证券简明协议”),整理了专门针对ICO的信息披露要求,并开始建立ICO价值和质量评估体系。一些国家的监管机关已经在关注ICO的相关活动,建立了金融科技“沙盒机制”的国家,如新加坡和英国等,把ICO纳入“沙盒”给予观察,同时要求ICO必须遵守简单的KYC规则,比如不能销售给不符合美国144A规则下的不合格投资者及不能宣传为股票、债券等等。美国证监会数字货币研究主管也公开提醒区块链业界,不管ICO的数字代币是否属于“证券”,发行者都负有投资者保护的责任。 ICO是金融深化的终局
ICO有巨大的创新性,几乎可以说是金融深化的终局。
第一,ICO使得共享经济模式、开源软件项目、非营利性机构及分布式自治组织得以享受到融资的便利;
第二,ICO让使用权公有化,解决了公地悲剧和租金消散的经济学难题,使得产品和商品的内部效用和外部效用都能够最大化,交易无摩擦;
第三,ICO使得数字代币的投资者与产品的使用者合为一体,使用者用得越多,投资者获得的价值越大;投资者价值越大,网络越健壮稳定,使用者也越受益;
第四,ICO的51%代币公开发售、募集获得的数字货币存放于地址公开的托管钱包并实行多重签名的方法,利用了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底层信息穿透、透明、共享的机制,创造性地为分布式商业模式建立了商业自治的技术可信性;
第五,ICO降低了区块链创业项目的融资门槛和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在这一点上与众筹异曲同工;
第六,ICO倡导融资民主化,还权于创业者,削弱了资本的力量,增强了创业者对项目的主导权,最大化了创业者的利益;
第七,ICO的代币可以在数字货币交易所交易,相比股权投资,拥有极高的流动性,方便了投Y者退出;
第八,ICO代币的交易跨越全球,7×24小时交易,实时清结算,全球投资者共同发现价值,辨识真伪,交换价值。
并不是任何资产都适合ICO。
首先,能够ICO的资产,一定是运行在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上的资产,链下资产无法做到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模式。
其次,到目前为止,成功的ICO都是公有区块链或分布式自治商业模式上的项目。也就是说都是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的项目。反过来也说明,夹杂所有权的项目并不适合ICO。
其三,ICO是介于私募股权融资和众筹融资之间的,但更偏向于产品众筹模式的融资方式,ICO用使用权来融资。
其四,凡ICO的项目在区块链上创立时,都设计有原生数字货币,这种原生数字货币一方面是使用者使用该项目时的费用支付手段,另一方面它又是ICO时的融资工具。我们买来该ICO代币,可以是为了卖出获利,也可以是拿来付费使用该产品。
其五,ICO代币的价值高低决定于该项目的使用功能的好坏。使用前景广阔,深受使用者欢迎,代币价值就看涨。以太坊作为公有链,在其链上做应用开发的项目比在比特币区块链上的要多,因此我们可以预计以太币的价值有超过比特币的可能。
因此,ICO代币是使用权的众筹;持有代币不应该用于利润的共享;代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特定区块链上的特定资产,不能通用于链外。
在这点上,代币类似赌场的筹码,仅限在本赌场使用。从合规性角度来说,ICO与IPO最大的区别在于:ICO只适合用于公有区块链、非营利机构、分布式自治组织、共享经济模式等没有所有权归属或者所有权不再重要的创业项目的加密数字货币化融资,而且这些项目必须建基于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之上。 风险隐患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Numerosity effect is that people often relate large-scale with large numbers, and people often neglect the unit which represents the amount of information and the actual meaning of number. Affected by numerosity effect, the information perception of consumer will change.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mechanism of information perception which influenced by numerosity effect, and on this basis, it examines the regulation of the different dimensions of consumer situational factors. Empirical studies have found that digital literacy and construal level has the positive impact on information perception, cognitive load has the negative impact on information perception.
Key words: numerosity effect; digital literacy; cognitive load; construal level; information perception
0 引 言
信息时代,人们无时无刻都在接受着信息的刺激。信息感知是指信息用户对信息感觉和知觉的总称,它是用户吸收和利用信息的开端。在消费者行为领域中,信息感知会对购买意愿以及购买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在实际购买过程中,消费者的信息感知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数字效应便是最新的研究领域。
数字效应是指人们往往会关注表示数量大小的数字,将大的数字与大的规模联系在一起,而忽视表达数量信息的单位以及数字所代表的实际意义(Pacini和Epstein,1999;Wakker等,2007;Wertenbroch等,2007)。现有研究已经从价格、数量指标等方面探究了数字效应对消费者信息感知的影响,然而在不同情境下,数字效应对人们信息感知影响的强弱程度存在明显差异。
基于此,本文分析了数字效应对消费者信息感知产生的影响,并从数字素养、认知负荷和解释水平三个维度分别研究这些消费者情境因素的调节作用,以进一步探讨二者之间的作用机制,提出研究模型和相关假设,并进行了实证检验,最后总结了本文的研究结论,提出建议。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1 数字效应与消费者信息感知的关系
在日常购买活动中,消费者需要面对大量不同的数量信息,并对此做出各种各样的决策和判断。其中不免会受到数字效应的影响,消费者对数量信息的感知便会发生显著变化。数量信息是不具有实际意义的数字和赋予数字意义的单位的结合,而人们对于数字和单位的关注程度是不同的,当数量信息的表示方式发生改变时,数字和单位的相对显著性也将发生改变,同时由于认知资源的有限性,人们会比较注意环境中突出的元素,即数字的变化。Wertenbroch等(2007)的研究表明,当价格以弱势货币表示时,消费者对价格差异的感知比价格以强势货币表示时显得更大。Burson等(2009)的研究显示,相同的数量差异在扩大的测量尺度上要比在缩小的测量尺度上显得更大。有时,消费者会遇到不熟悉的数量单位,比如欧元刚启动时,英国的消费者会高估用欧元表示的商品价值,这样就会造成他们感知到的数量信息与实际的数量信息不一致,于是便有了感知上的差异。
综上所述,数字效应影响着消费者在购买活动中多个方面的判断和决策,影响着消费者对数量信息的感知。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1。
H1:数字效应会对消费者信息感知产生显著影响。
1.2 消费者情境因素的调节作用
1.2.1 数字素养。数字素养是指在工作、就业以及社会参与中,自信、批判和创新性使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是随着信息逐步数字化而产生的一种素养,它已经成为人们在数字环境下生存的一种重要技能。
着眼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购买行为,在受到数字效应的影响下,人们的数字素养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具备了相对较高的数字素养,就能够辩证地看待、有效地使用数量信息,做到本能、无误地解读和理解不同表现形式的数量信息,减少数字效应对信息感知产生的影响,从而进行高效的购买、高质量的生活。相反,如果消费者的数字素养相对较低,他们便有可能会掉进商家的“陷阱”,因为他们不具备与数字效应相匹配的数字素养,不会去伪存真,不能识别数字信息这个“虚拟空间”里各式各样的单位变化。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2。
H2:消费者的数字素养越高,数字效应对其信息感知的影响越小。
1.2.2 认知负荷。认知负荷是为完成某项任务而在工作记忆上所进行的心智活动所需的全部心智能量。通常,认知负荷会加重学习负担,影响学习效率。个体从事复杂的认知任务时,由于需要在工作记忆中同时加工多个信息元素,这可能使得容量有限的工作记忆出现超负荷,无法进行有效的信息加工。所以认知负荷低于工作记忆容量时,学习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否则会阻碍学习活动的进行。
在受到数字效应的影响下,如果消费者能够将零散的数量信息快速正确地转化为特定图式,就能够减少认知负荷,从而保证认知过程的顺利进行,消费者因此能够对数字效应有一个有效且准确的认知,减少其受到的影响;如果消费者需要单独对每一个零散的数量信息进行分析,便极大地占用了工作记忆的容量,提高了认知负荷,阻碍了认知活动的进行。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3。
H3:消费者的认知负荷越高,数字效应对其信息感知的影响越大。
1.2.3 解释水平。人们对于事件的表征有不同的抽象水平,这一抽象水平有高有低,抽象程度高即高解释水平,抽象程度低即低解释水平。高解释水平是抽象的、简单的、结构化的;低解释水平是具体的、复杂的、无组织的。解释水平相关研究显示,数量信息中的数字代表低水平的解释,而单位代表高水平的解释。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会选择与其解释水平相匹配的信息。Bornemann和Homburg(2011)发现,具有高解释水平的消费者,更多地将价格感知为产品质量的指标,他们会理性评估产品的性价比,从而做出选择;具有较低解释水平的消费者,更多地将价格感知为货币支付行为,不会去过多的考虑有关产品属性等问题,并且这一感知差异会引发经济学上的需求曲线变化。
在数字效应影响消费者信息感知的过程中,消费者本身的解释水平起到了非常重要的调节作用。同样是受到数字效应的影响,高解释水平的消费者会更加理性、慎重的考虑,在大脑中形成图示,经过一系列的信息加工后形成感知;低解释水平的消费者偏重于感彩,图示化程度比较低,不经充分的信息加工就形成感知。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4。
H4:消费者的解释水平越高,数字效应对其信息感知的影响越小。
依据前文分析与阐述,提出本文的研究模型,如图1所示。
2 研究设计与数据分析结果
2.1 研究样本与数据收集
上海是中国经济、贸易中心,在消费者行为领域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所以本文研究的样本数据来自上海市各大商圈的消费者。在调研方案的设计中,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每个商圈抽取25~30个有效样本。
此次调研走访了上海市静安区、徐汇区、杨浦区等10个行政区域,总共对各大商圈的300名消费者进行了访问,回收问卷278份,其中有效问卷为236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78.67%。从整体上来看样本分布较广泛,涉及到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费者,研究对象符合本文的研究需要。
2.2 变量与测量
设计问卷的目的是测量数字效应变量和3个消费者情境因素变量。本文对相关变量的测量参考了Vallacher Wegner's(1989)的行为识别量表和Paas(1993)的自我评定等量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研究的量表,问卷采用了Likert五级量表形式。为了检验前面所提出的假设,本文采用逐步加入自变量和调节变量的回归模型进行数据分析。
2.3 数据分析与结果
2.3.1 量表的信度与效度。信度表示测量的无偏差程度,反映了测量结果的可靠性与稳定性。为测量问卷的信度和效度,本文对各维度做了KMO样本测度检验和Bartlett球体检验,结果显示各变量的KMO值均大于0.85,Bartlett球体检验的结果均显著异于零,符合因子分析的要求。如表1所示。
在统计学中,一般以内部一致性Cronbach's α表示信度的高低。本文对问卷整体的信度与效度进行检验,对数字效应、信息感知和消费者情境因素各因子变量做了内部一致性的分析,其中涉及的各要素Cronbach's α值均大于0.75,表明量表有较好的内部一致性,满足本研究需要。
2.3.2 回归分析。采用逐步回归分析考察上述变量间的关系,进而验证研究假设。回归分析说明如下:第一步,以数字效应为自变量,信息感知为因变量建立原始模型。结果显示因变量数字效应对信息感知有一定的解释力R=0.144,模型统计量F值比较显著,这说明数字效应会对信息感知产生显著的影响,假设H1得到支持。第二步,在原始模型的基础上,增加调节变量消费者的数字素养,建立模型A1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数字素养对数字效应与信息感知之间的关系产生负向影响且比较显著β=-0.269,p
采用上述三个步骤的回归分析方法,研究假设H3,假设H4,建立模型B1、B2、C1、C2。分析结果表明:(1)认知负荷对数字效应与信息感知之间的关系产生正向影响β=0.930,p
上述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3 研究结论与建议
数字效应是影响消费者信息感知的重要因素,本文分析了消费者情境因素对其信息感知的影响,考虑了消费者的数字素养、认知负荷和解释水平三个维度的调节作用。实证研究发现,数字效应会对消费者信息感知产生显著影响,同时,消费者的数字素养和解释水平负向调节数字效应与信息感知之间的关系,认知负荷正向影响二者之间的关系。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数字效应对消费者信息感知产生的影响,为产品数字信息设计多元化的表现形式,以此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在成本不变的前提下,提高销售量,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企业还要有效掌握消费者情境因素的动态变化,全面了解消费者的数字素养、认知负荷和解释水平,在此基础上针对消费者不同维度的感知水平,选择最能打动消费者的内容开展具有特色的营销活动。
参考文献:
[1] 王晗蔚,王方华,厉杰. 数字效应在消费者行为领域的应用研究综述[J]. 外国经济与管理,2014,36(5):23-31.
[2] Pandelaere M, et al. How to make a 29% increase look bigger: The unit effect in option comparisons[J]. 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2011,38(2):308-322.
[3] 任友群,随晓筱,刘新阳. 欧盟数字素养框架研究[J].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4(5):3-12.
2017年1月,王某刚创立了联盟天下网络传销组织。王某刚自称“中国数字货币研究所副所长”,以“数字货币只涨不跌”为噱头,大肆招募会员。王某刚还找专人设计了“联盟天下”网站,所有数字货币交易都在该网站上进行。该组织一手炮制出了“联盟票”的概念,并鼓吹其是中国第一数字货币,限量发行,且升值潜力巨大,宣称“投入1万元,1年以后可以涨到1000万,购买越早、越多,将来的收益也就越大”。
民警调查发现,看似每天上涨的数字,实际是有人在后台操控,而且,宣称的1000万元收益其实看得见却摸不着,因为要想提现的话,就要拉进新的会员,并把自己手头的联盟票卖给他们。办案民警说:“规定只有别人买,你才可以卖掉自己手上的联盟票,这样平台就能维持住这个盘不崩。”联盟票卖给新的会员后,会以“联盟金币”的形式放在个人账户。但是“联盟金币”并不能全部提现,每天最高只能提现1万元,且必须得通过审核。
7个月拉拢7万会员
“联盟天下”网站规定,认购联盟票一共分为6个等级,最少投资1200元,最高投资9.6万元。其中,投资1200元购买联盟票的被称为“招商员”,投资6000元的是“招商主任”,投资1.2万元的被称为“招商经理”。民警判断,这是一种典型的传销模式。
为了吸引更多人购买联盟票,该组织还规定了详细的奖励计划。以投资1.2万元的“招商经理”为例,通过拉人头的方式介绍其他会员,可以分别得到300元、600元和900元不等的奖励。
除了以高额提成为名拉人头外,联盟天下传销组织的多位讲师在几百个群里不断地给会员洗脑,并在全国各地举办讲座,在短短7个月的时间内就拉拢了7万多名会员,聚敛了大量资金。
调查显示,最多的时候,王某刚等人的15个银行账户吸收的资金高达2.5亿元。用这些“空手套白狼”得来的巨款,王某刚开始了疯狂地自我包装。他先后成立了7家网络科技公司、商务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长、CEO,并四处打着慈善公益的旗号招摇撞骗。
15名嫌疑人落网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金融的发展,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已经成为当前洗钱活动的重要形式,它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合法的商业活动,而且加大了全球金融业的风险,因此,加强对电子货币流通下的反洗钱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子货币的概述
电子货币是适应人类进入数字时代的需要应运而生的一种数字化货币,是货币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种货币从形式上看,早已与钱币无关,是一种通过0与1的排列组合,运用网络载体进行金融交易的货币。目前关于电子货币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的观点,这里引用世界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对电子货币做出的定义: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所谓储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质(硬件或卡介质)中可用来支付的价值,如Mondex智能卡等。而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或网络中的一组可以传输并可用于支付的电子数据,由多组二进制数据和数字签名组成,可以直接在网络上使用。
目前电子货币的使用是电子货币使用者用一定金额的实体货币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将现金价值预存在集成电路芯片内,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从而能够清偿债务,可见现在的电子货币还是以实体货币为基础的。按照电子货币的支付方式划分,电子货币有以下几种:一是储值和信用卡型,如储蓄卡和信用卡;二是电子支票型;三是智能卡型,如IC卡;四是数字现金型,指依靠Internet支持在网络上发行、购买、支付的数字现金。第一种与第二种电子货币进行支付时由于离不开基本账户需要把存款或其他资金划分另一个账户,只能视为查询和划的划拨银行存款的电子工具或对现存货币进行支付的电子化工具。第三种IC卡型的电子货币是把金额和相关的信息记录在镶在该卡上的芯片或磁条上,取代了纸币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但其受限在于流通范围有限,也要借助于一定的终端设备。第四种可以认为是一种真正的电子货币,它采用了全新的信用方式,可以脱离银行账户并且可以循环使用,货币所有人对该数字现金的控制体现在对包含有该货币数量的信息的密码控制上,这种货币正在形成和发展当中。如发达国家的CybederCash、DigiCash、NetCheque等。
二、电子货币流通下的洗钱问题
凡隐匿或掩饰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均属于洗钱行为。一般的洗钱方法主要是通过货币走私、利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洗钱。然而随着各国反洗钱措施的不断加强及传统洗钱犯罪方法的弊端日益明显,洗钱者正在寻找新的洗钱方式,而在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其本身的无形性、网络性、匿名性、快速性等特点为洗钱者提供了新的机会。
从洗钱犯罪的基本过程来看,一个典型的、完整的洗钱过程应经历三个阶段即为放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对于洗钱来说,利用电子货币洗钱模糊了这三个阶段的界限,而且加大了反洗钱的难度,主要表现在:
1.处置阶段
此阶段一般被认为是洗钱犯罪的最脆弱环节。即对来自犯罪活动的收入改变成便于控制而且不易被怀疑的形式,其传统方式主要有:将现金存入国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将现金走私出境存往国外账户;或购买飞机、贵重金属等高价值物品。在使用电子货币的情况下,洗钱者可以将现金先存入银行,然后通过使用智能卡或数字现金直接兑换外币或购买商品等,由于电子货币支付体系有严密的密码体系保证了这些交易表现为较强的匿名性。
2.离析阶段
作为洗钱活动的核心阶段,即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收益的非法特征。其传统方式主要有:现金电汇银行后用存款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房地产及其他合法行业的投资等。而在电子货币支付体系下,可通过一台简单的个人PC就能实现这一阶段的目标,也不会留下任何账目痕迹,电子货币的交易能即时完成,也会不受到任何地域、时间的限制。3.融合阶段
即将上一阶段“离析”过的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结合在一起混入经济、金融体系中去,让非法所得以合法的面目出现。其传统的方式主要有“前台公司”将资金“”贷回原主,增开或伪造发票等,或以在外国金融机构的存款为国内贷款提供抵押。在电子货币的环境下,洗钱犯罪不需要任何金融机构,只需要一台简单的个人PC机就能将资金用于投资或购买其它资产。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电子货币所具在的特点已经使传统洗钱的三个阶段融为一体,洗钱活动已从现实世界转向虚拟空间,利用电子货币能够轻而易举地将犯罪所得转移到世界的任何地方,电子洗钱已成为了更为隐秘的洗钱手段,而由于洗钱犯罪活动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反洗钱的对策
1.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现在各国的货币发行权一般都规定由本国的中央银行或准央行垄断发行。而电子货币目前各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商家、企业或非金融机构也可以发行电子货币,而且实现跨界流通,这必将侵害一国的货币发行权及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因此,必须控制电子货币的发行权问题,由中央银行或中央银行授权的机构发行电子货币,但必须要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并进行严格控制。
2.建立一套完善的密钥托管机制
必须建立一套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特定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电子货币密码技术中的私人密钥。由于电子货币的加密性给政府机构的监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由政府机构对所有的私人密钥进行托管,在一定条件下如为了追踪洗钱犯罪分子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就可以从托管机构那里获得私人密钥,破解相关的信息,从而较好地监控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但其中必须要注意的是不能破坏消费者的隐私权,否则就会动摇消费者的信心,因此,只有政府机构才能建立密钥托管机构,统一管理私人密钥,并允许执法部门在一定的条件下获取密钥,才能保证打击洗钱等犯罪。
3.扩大反洗钱的范围
反洗钱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需要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与支持。因此首先要强化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和员工的反洗钱意识,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及危害性,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正确定位、强化责任感;其次是强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它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电子货币的参与者的反洗钱意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意监测、收集、分析、汇总可以资金的流动;最后还必须联合税务、海关、工商、公安及个人对反洗钱工作的充分认识,支持和理解反洗钱工作,最终形成反洗钱的合力。
4.建立完善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实行各国中央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货币银行等金融机构相互配合的一体化监管体系,银行监管部门应该严密网络银行及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的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并将是否实施有效的反洗钱监测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内容。各国中央银行可充分利用银行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信息,通过数据分析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查处,确保反洗钱取得实效。
5.建立全国统一的CA认证中心
在数字签名制度下,可以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CA认证中心核发私钥和公钥来解决客户身份确认问题,以防止客户使用不实的身份进行洗钱犯罪。客户以网络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交使用电子支付工具的申请并下载CA证书后,开户银行应该要求客户当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核准无误后才能批准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工具。
6.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
洗钱是一种国际犯罪活动,对洗钱者来说,采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最大优势就是它可以通过互联网超越时空界限,进行更具隐蔽性的跨国资金划拨,并利用不同司法管辖区对洗钱犯罪立法的差异来逃避制裁。因此,仅仅依靠一个国家的孤军奋战是很难达到预期目标的。为此各国除了运用本国法律对洗钱犯罪进行预防和控制外,还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交流,国家之间的密切联络、经验和信息的共享、反洗钱机构之间的有效配合等,这样才有助于整个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参考文献:
[1]泰国宏李良:“浅析电子货币的洗钱问题”[J].《金融会计》,2006,(8)41~45
由比特币引发的货币变革似乎正在酝酿着,央行行长周小川在2016年2月的一次公开采访中就曾表示央行团队已经在很早时候就开始研究数字货币(目前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概念没有严格界定,我国学者因研究角度不同对其称谓也有不同)。虽然周小川一再强调类似于比特币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不是中国的选择,中国未来的数字货币也应以中央银行为发行中心,但他同时承认从历史发展的趋势看,货币是伴随技术进步、经济活动而发展演化的。作为上一代货币,纸币的技术含量低,从安全、成本等角度考量,被新技术、新产品取代是大势所趋。这实际上也就从官方角度确定了我国货币的未来走向,只是还没有给出具体时间表而已。
我国央行出于货币安全考虑,即使允许虚拟货币流通,也会摒除其去中心属性而使用其他特点。也就是说,国家应该会自主开发出一套虚拟货币应用系统(即掌握发行权),这套系统首先 正视虚拟货币的作用,并承认其内在价值和货币属性,使之为国民经济服务。因此,为了能够正确高效地使用虚拟货币,应该建立一套虚拟货币平行支付体系。
新型支付方式对旅游业的影响
货币变革势必会对三大产业带来一次冲击,但更多的肯定是机会,因为交易方式的转变旨在提升交易效率以及交易安全性,对于商品类交易如此,对于服务类交易同样如此。所以虚拟货币对于国民经济十分重要的旅游业势必也会产生不小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民生活水平会进一步提高,旅游业的产值也会进一步提升,但我国人民对非物质性需求敏感度很强,而由于旅游业需求门槛普遍高于物质需求,并且价格具有季节、地区波动性,因此一些专家认为我国中等收入陷阱出现之后,国民对旅游的需求会长期停滞在较低水平。近年来,我国旅游人均花费逐年上升,但支出金额不大,截至2014年仍未超过1000元,这客观上说明了我国人民对旅游服务的需求仍然处在初级阶段。
不过,货币变革有可能会间接催进旅游设施、旅游服务质量的提升,进而推动国民对旅游业的需求,并且平行支付体系的构建不与传统货币体系相交叉,这就避免了虚拟货币对传统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并且在理论上新的货币一旦投入使用,在同样的一段时期,其便利性、安全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将会大于传统货币。
从旅游业在国民生活中的支出分析,尽管中等收入陷阱有可能影响国民的支出选择,但我国庞大人口创造的财富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比拟的,而财富的分配导致的收入不均虽然是一个社会问题,但不可否认,巨额财富累积在少数人手中却为旅游业创造了潜在市场。不过,近年来财富增值的同时却不能带来同样的保值。
2009~2014年我国国内旅游总花费呈逐年上升趋势,与同期我国旅游人均花费图相一致,所反映的经济现象也基本相同,但我国国内旅游总花费反映的是更加宏观的经济指标。2009~2014年国内旅游总花费节节攀升,并在2014年突破3万亿元大关,较2009年增长197.65%。数据显示的是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的提升,但其中却隐含着通货膨胀影响因素。2011年的国内旅游总花费增长速度是最快的,当年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也是这几年中最高的,这说明了现实货币的波动性就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并且在不同领域影响也不完全一样。
从旅游消费的角度分析,出行中最大的支出一般都在交通和住宿上,因此快捷和安全的支付方式是保证一趟旅行的基础。当前我国居民在旅行交通和住宿上的支付方式同发达国家一样,大都是采取非现金形式完成支付,相比于传统的现金支付,以信用卡、网上银行等为主的现代化支付方式具有携带方便、载体防伪程度较高、交易确认时间较短、交易安全度较高等众多优点。但是现代化支付方式也有其局限性,例如需要提前进行现金预存、交易确认步骤较多、非匿名化下的潜在信息安全等。优点和弊端共存,但是优点大于弊端,这是现行非现金支付方式流行的主要原因。
虚拟货币的潜在支付优势
其实虚拟货币同非现金货币的支付原理一样,都是采取一种点对点的数字传输形式,即把A方的数字化货币通过交易媒介传递给B方。只不过虚拟货币的支付优势更加凸显而已。
首先,虚拟货币载体防伪程度更高。虽然目前旅游商家大多支持银行卡支付,但主流银行卡仍然是磁条式卡片,对于这种载体形式,其伪造的可能性更大,即使大多数银行正在以芯片式银行卡逐渐替代磁条式银行卡,但由于科技的进步和新材料的普及,不法分子伪造变造银行卡的成本更低。相比之下,虚拟货币载体存于软件中,无伪造危险,只需有一台可移动设备即可实现简单的交易支付。而软件通常是被写有保护的,只有支付者本人或经支付者授权才可以使用,因此即使移动设备丢失也不用担心软件被盗用,只要重新启用一台新设备并下载相同软件就可继续使用,其造成的时间成本远远小于挂失银行卡带来的时间成本。并且虚拟货币交易可在非网络环境中使用,这也规避了木马攻击带来的潜在隐患。
其次,交易与维护成本更低。对于公众来讲,相对于传统的银行卡支付方式,虚拟货币由于没有统一的货币管理机构,因此它的流通使用无需收取任何中间费用,这一点有利于小额支付的广泛使用。也就是说,即使在旅途中购买一瓶矿泉水都可以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这大大降低了商家使用POS机收款带来的额外成本,同时也减少了支付者携带小额现金造成的空间压力,毕竟大多数人都不愿携带过多的小面值现金进行旅游。对于第三方支付来讲,虽然其优点与虚拟货币支付并无二意,但第三方支付平台归根结底是一种商业模式,出于成本最小化考虑,平台的维护者需要付出大量的金钱和人力成本才可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而虚拟货币的支付体系虽然还没有构建起来,但其不与现实货币相挂钩的特点能够确保它作为稳定的支付工具,也就是说它的币值一旦确定,成本很难波动。
第三,交易安全度更高。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等形式的非现金交易安全程度以及越来越高,但由于这二者在交易过程中的非匿名化,使得信息安全成为越来越多支付者的烦扰问题。而虚拟货币虽然也是一种非匿名化支付方式,但它的交易过程是可以被设计记录在支付终端上,换句话说,整个交易过程无须联网,这也就大大减低了信息泄露的隐患。虽然现在的虚拟货币支付系统还不完善,但国家一旦在将来确定使用这种交易方式,就一定会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以此来确保消费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
虚拟货币体系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