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效率范文

时间:2023-06-22 0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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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效率

篇1

金融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针对金融体系(包括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监督、控制行为,以此来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和控制系统性风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其创新浪潮,使得建立于30年代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安全网越来越不能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暴露出许多致命的弱点,造成了严重的监管失灵(Schwartz,1998;Kaufman,1996)。理论界的研究重心开始转向银行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及其改进等方面,并且普遍认识到了加强市场纪律对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作用,对如何运用市场约束改造传统监管体系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尽管国内有关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研究文章篇数很多,成果丰硕,但能将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和金融社会最终目标综合起来,并系统性研究金融监管效率的文章并不多。

本文将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优越性相结合,对金融监管的效率进行准确地评价。这里的监管效果评价既包括单个监管目标的效果评价,也包括所有目标综合在一起的总体监管效率的评价。文章对相关指标进行量化,以定量的方式分析各国在不同背景下所选择金融监管的效率。

一、金融监管效率模型介绍

1973年美国运筹学家萨蒂(T.L.Saayt)提出了著名的层次分析法(简称AHP),这是一种简明、实用的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该方法的特点是:第一,分析思路清楚,可将系统分析人员的思维过程系统化、数学化和模型化;第二,分析时所需要的定量数据不多,但要求对问题所包含的因素及其相关关系具体而明确;第三,这种方法适用于多准则、多目标的复杂问题的决策分析,广泛用于地区经济发展方案比较、科学技术成果评比、资源规划和分析以及企业人员素质测评等方面。

正是基于这样的特点,层次分析法对于分析系统性和整体性较强、目标较多、难以直接量化和测定的各国金融监管效率是十分适用的。

二、实证分析

本文采集2003―2009年的相关数据,对美、英、日、德、瑞士、新加坡、法、韩、印、巴的金融监管效率用层次分析综合法进行对比分析。

1、层次分析体系建立

考虑到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持金融稳定,而金融稳定的目的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准则层设置为对外部经济作用指标和金融本行业监管效用指标。隶属对外经济作用指标下的子准则层设置为4个――金融市场稳定程度、通货膨胀率、经济发展速度、就业率;隶属金融本行业监管效用指标下的子准则层设置了10个――信息的共享程度、风险传递的控制程度、监管标准的一致性、监管的外部性、重复监管程度、监管真空程度、监管成本、监管竞争效率、监管机构官僚程度、单业监管的效力。

2、各评价指标权重确定

指标对比阵设置原则:在准则层对目标层及子准则层设置对比矩阵中,由于涉及的非量化指标较多,因此根据各指标的不同性质设置对比矩阵,而这些指标又有些某些同质性和相关性,所以这种设置的对比阵不会有较大的数值,最大的影响只是“稍强”。

(1)准则层对目标层。这里需要考虑的金融监管的效率不仅表现为为金融行业本身服务,更是为整个经济社会服务,但整个经济社会的建设又不仅仅靠金融监管而已,因此设置对内指标和对外指标相同的等级。

A= 11 11

(2)子准则层对准则层。在C1B1中,由于金融监管最直接的作用是金融市场,而金融市场的好坏往往对通货膨胀率又有较大的相关性。经济发展速度除了靠金融发展速度外还依靠实体经济,就业率指标就更是偏向实体经济了,因此对比矩阵为:

B=

可知B1矩阵最大特征值?姿=4.01,CI=0.00033

(31 )=(0.455,0.263,0.141,0.141)T。

C2B2,把这十个衡量监管效力的指标分为A,B,C三类(见表1)。

这里把A类权重设置为2,是因为A类指标一旦发生,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对整个金融系统都具有重要作用,宁可多监管,也不愿产生监管真空;相对地B与C都是对金融监管本身作用较大,因此都设置比例为1。其对比矩阵如下:

矩阵最大特征值?姿=10.069,CI=0.008

=(0.077,0.153,0.077,0.720,0.091,0.153,0.077,0.077,

0.153,0.072)T。

(3)方案层对子准则层。在DC11中,金融市场稳定程度C11用股市波动来代表,数据取自11国2003―2009年份的股票指数。

用聚类分析法将各国波动幅度分为5类,然后可知英国股市最稳定,中、印、巴股市最不稳定,指标对比时设置每一类比其后一类高1等级。

同样在DC12,C13,C14对比矩阵中,先对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和失业率做聚类分析,再根据聚类图,设置各国对比矩阵。其中,由于印度的失业率数据无法查阅,印度失业率没有纳入对比矩阵,得出的对比矩阵是残缺的。不过此残缺矩阵又是可约矩阵,因此,在最后计算权重时,对印度失业率赋的权重为0.01。理由有两个:第一,对本组数据而言不会有太大影响(不到1%);第二,印度本身失业率很高,所以赋予权重小是合理的。

DC21,C22,…,C210对比矩阵是根据各国金融经营模式和金融监管体制不同,对应的指标等级也不同来设置的。本文各个指标对比矩阵先设定美国为1。各指标下各国指标分值不同,每隔开25分为一个等级。比如信息共享指标,美国是“伞式”功能监管和混业经营,分值为100;假如中国分值为25,那么美国对中国的对比矩阵元素为4;假如中国分值为50,那么美国对中国的对比矩阵元素为3;假如中国分值为75,那么美国对中国的对比矩阵元素为2;假如中国分值为100,那么美国对中国的对比矩阵元素为1,即同等重要。各国不同经营方式、监管模式指标比较见表2。

准则层B对目标层A的权向量=(0.5,0.5)T,一致性指标CI=0。子准则层C对B1,B2的权向量分别为=(0.455,

0.263,0.141,0.141)T,=(0.077,0.153,0.077,0.720,0.091,0.153,

0.077,0.077,0.153,0.072)T,一致性指标分别为CI=0.00033,CI=0.008。

方案层D对子准则层C(共14个因素)的权向量和一致性指标CI(k=1,2,…..14)列入,其中C对A的权向量=W×,而W是以,为列向量的14×2矩阵,=(,0,0,0,0,0,0,0,0,0,0)T,=(0,0,0,0,)T。

经过计算,方案层D对目标层A的组合权向量为=W=(0.093,0.086,0.090,0.079,0.098,0.102,0.084,0.096,0.117,

0.088,0.066)T,,即各国监管效率比较(见表3)。

3、计算结果分析

由表3可知,11国中,作为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中国金融监管效率最高,但是同样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巴西监管效率却是最低的,印度居中;在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国家中,新加坡和瑞士监管效率较高,德国监管效率较低。这说明国家在选取监管方式时一定要和本国的背景相符,要将本国的金融发展程度、监管控制力度等问题纳入考虑。

三、结论

从效率比较表可以看出,混业经营的国家实行集中监管并不一定能取得好的监管效率,如法国、德国金融监管效率就偏低;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实行分业监管的监管效率不一定就低,这说明每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选择要与该国政治经济体制相符,才能发挥较大的作用。中国在选取数据的11国中金融监管效率相对最高,这说明在目前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统一监管还不需要代替分业监管,但是需要在局部上加强监管。随着统一经营趋势的到来和金融工具的逐步创新,我国目前的监管方式会逐步面临监管模式的挑战。

【参考文献】

[1] Schumpter, J. A.. The Theory of Economic Regulation. The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Science,1971(2).

[2] Kaufman Georage C. Bank Failures, Risk and Bank Regulation. CATO Journal,1996(16).

[3] 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J].金融研究,1999(1).

[4] 张育军: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分析[J].证券市场导报,2003(7).

[5] 蒋海:论弹性监管与金融效率[J].财经研究,2001(9).

[6] 马志伟:对多渠道金融监管及其效率的探析[J].银行与企业,1999(8).

[7] 托马斯.L.萨迪:领导者:面临挑战与选择――层次分析法在决策中的应用[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

篇2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9-0048-03

一、监管信息交流和监管协调是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从各国的情况看,主要国家或地区金融经营模式与监管制度是各不相同的,各国监管机构的分工也是不同的。如美国、德国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英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模式,法国、意大利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韩国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模式,卢森堡、比利时等实行的是混业经营,银证统一、保险单独监管的模式,加拿大等实行的是分业经营,银证统一、保险单独监管的模式。

一般而言,统一监管具有及时性、连续性、协调性和一致性,避免监管的重复和盲区,避免监管套利的优势。分业监管一般有多个监管主体,其优势在于专业性强,有监管竞争优势,但易存在监管的重复和真空,监管机构间协调难和责任推诿的缺陷。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监管成为分业监管模式的改进型制度。几个主要监管机构建立信息交换和磋商协调机制,明确牵头监管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对某一目标的监管责任,形成牵头监管模式。双峰监管是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对所有金融机构实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监管,起到双重保险作用,如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而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则负责对市场一体化标准、信息披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进行管理。伞型监管(加功能监管)是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集团化综合经营,由一家监管机构进行集团层面的监管,而对控股公司经营业务的种类由功能监管机构进行主监管。如美国在1999年金融现代化促进法案出台后,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更广泛的金融业务,美联储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首要监管者,实现在集团层面的伞状监管,州政府和其他联邦机构对控股公司所控制机构进行功能监管,美联储与这些监管机构实行监管合作。

可见,虽然各国监管体制不断变革,但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依然并存。分业监管有多个监管主体,是将按功能监管原则或按机构监管原则设置监管机构这一问题外部化,而统一监管体制一般由一个权威机构统一负责,在其内部再进行具体分工,是将按功能监管原则或按机构监管原则设置监管机构这一问题内部化。因此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推动金融健康发展是监管机构的共同目标。而在有多个监管主体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下,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做好监管信息的交流、监管磋商协调就变得尤为重要,成为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

二、美国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机制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是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

每一家金融机构都有自己的“主监管机构”,负责实施监管,并将对有关监管信息提供给其他监管部门。因此虽然监管机构众多,但各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

美国银行监管体系非常复杂,美国银行机构需定期向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州政府的银行监管部门等监管机构报送有关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资料,此外还需要报送其他非现场监测信息,如报送分支机构的存款报告,银行控股公司要向FED报送母公司报表、集团并表报表以及集团控股的非银行附属机构报表,上市银行要向美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信息等等。因此一家银行往往需要向不同的监管机构报送大量的监管信息。

为加强各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交叉重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承担了专门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包括负责监管信息的标准化以及信息共享方面的安排。

FFIEC设有中央数据仓库(CDR),先是由主管基础报表的机构(call agenty)完成数据诠释工作,包括报表格式、填报说明、检验关系等,并提供给授权的软件供应商,由软件供应商根据数据诠释开发出相应的软件并销售给各银行。银行应用这些软件,通过在线XBRL格式电子报送有关的财务状况、业务经营状况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资料,中央数据仓库直接对数据确认处理后便成为有效的基础报表(Call Reports),并生成“统一银行业绩报告(UBPR)”,提供给各监管机构,同时在公共网站上向公众披露。基础报表是最主要的监管报表,其内容和报送频率由FFIEC决定,报表的格式和填报要求公布在FDIC的公共网站上。根据机构规模和业务复杂性的不同,基础报表的报送要求亦有所不同,如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大银行需要填报25张报表、1100个项目,而规模小或业务简单的银行填报的项目相对较少。

由于信息数据的诠释、标准、格式和报送规范统一,利用计算机系统自动化、流程化加工统一,外部监管要求和银行内部管理要求统一,确保了银行与监管机构信息交换的准确和快捷,各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都能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的共享,也减少了各银行和监管机构的重复劳动。

监管机构根据各自的监管分工,充分利用获得的各类信息,依靠各自非现场统计监测系统对各类数据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如FDIC主要针对商业银行,FED主要针对银行控股公司,OCC主要针对机构和高管信息以及现场检查,识别风险点和需要关注的领域,进行早期预警,如每季各家银行的“统一银行业绩报告(UBPR)”,包括100多个固定指标和一些个性化指标,对银行经营状况进行分类比较和趋势分析;计算资本充足率,确定以风险为本的最低资本要求;识别出可能降级的银行和高速增长的银行,并分别予以重点关注;指导现场检查,确定现场检查的频度、时间和重点;根据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对银行进行骆驼评级和风险评价,并确定下一步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FDIC还通过非现场分析进行存款保险定价等。

同时各监管机构实行信息交流共享,对社会公众信息披露度也非常高,除少数银行信托业务和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信息外,汇总的数据信息和单家银行机构数据信息几乎全部在网上披露,如FDIC网站上提供了20000多页的信息,银行和公众都可以从网上看到基础报表的格式和填报口径的诠释,也可查到并下载每家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的情况,每家银行有600

多项指标和近10年的数据,以及根据基础报表生成的各类分析、统计表和图表。

三、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业各监管主体之间因职责界定不清晰、监管标准不统一,沟通协调不畅通,指标诠释不一致,数据信息不共享,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复或监管意见不一致。各家金融机构需要研究、理解、满足不同监管机构甚至是同一监管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监管意图和要求,开发不同的信息系统,将各自的信息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多个监管机构报送,占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为此,借鉴国外良好做法,为加强监管的全面性、效率性和科学性等方面,在信息采集、加工和利用上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标准,分工合作,提高监管的全面性

在目前分业监管的前提下,构建好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和流程,法律法规要对监管的机构及其交叉的业务、交叉的领域赋予明确的职责和事权,实现从机构到功能到市场、从纵向到横向的全方位监管覆盖,不重叠不疏漏。借鉴国外牵头监管、双峰监管和伞型龄管模式,在涉及交叉经营和交叉监管时,明确一个主监管机构,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实行牵头监管;在涉及系统性安全和机构业务监管上,可实行双峰监管;在涉及综合经营上,可搭建伞型监管架构。明确监管目标和监管职责,在现场检查上互相沟通配合,在非现场监测上统一监管标准,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监管分工和合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监管机构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局面。

(二)统一采集,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的效率性

我同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非现场监测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形成矩阵,参照美国FFIEC模式,科学设计金融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体系,统一收集和加工标准化的信息,通过优化计算机和网络建设,提升数据处理能力,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在监管机构内部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形成充分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以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在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建立信息互通系统,形成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互动机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大多实现了数据的集中,只要考虑统一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主要数据标准、格式和接口,可以大大提高信息收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非现场监测效率,减少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多头重复劳动。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也应架设面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的桥梁,建立信息的披露程序,提高透明度,形成社会公众编外监管队伍,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达到“三约束”和“三公”效率,即内控约束、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建:、I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序金融环境。

篇3

1.监管目标模糊。对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问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把货币政策目标等同于金融监管目标,有的把监管目标局限于保护存款人利益,有的则超前地把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等同于市场时期的监管目标。由于认识上的模糊,没有把转轨时期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界定在维护金融业的安全稳健、防止金融风险这一核心上来,导致县支行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左右为难。

2.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监管职能分散、力量分散的缺陷,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县级人民银行内部监管部门按上级的要求必须对口设置后,由于县级支行人员编制有限,在保证基础业务科室基本规章制度执行的前提下,监管部门的一个科室只有1至2个工作人员,导致监管力量分散,职责分散,多头监管,各监管部门工作不协调,不能形成监管合力,无法全面解决问题,严重影响到县级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如金融管理科作为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合作金融管理科作为对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分管金融的市场准人和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离任审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但计划、、国库等部门作为现金、利率、开户结算、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货币金银科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在职责分工上形成交叉重复。这样,既导致了人民银行监管力量分散、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又造成重复检查而加大了被监管对象的接待负担,极不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这还与上级行在监管任务的安排上,缺乏统筹协调有关。

3.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上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缺乏必要的设备和程序,监管检查以手工为主,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核实效率低。金融监管中的技术手段落后,已不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制约着监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4.监管人员素质低。监管效率的高低直接取决于监管人员的素质。由于中央银行本身不经营商业性金融业务,不少监管人员缺乏实际金融业务经验,部分监管人员素质偏低,有相当一部分监管工作人员不具备监管工作的资格和能力,这样不仅很难做到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高风险和违规操作,而且在金融机构面前也难以树立中央银行的监管威信。

二、提高县级人民银行监管效率的对策措施

1.明晰监管目标。要提高监管效率,关键是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把“维护金融业的稳健、防止金融风险’作为当前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一方面,要采取断然措施妥善化解已经出现的风险和处理已面临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减少震荡,维护金融业整体安全与稳定;另一方面,必须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充分的信息披露,正确和判断金融创新趋势及其风险领域,建立起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系统,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防止风险的积累、扩大和突然爆发。

在监管的和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力。我们的金融监管要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当前在金融监管中要逐步实现四个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传统的手工检查和的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金融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

选准金融监管的着力点。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金融企业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金融监管政策融入金融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以此寻求金融监管与金融企业内控的最大合力,避免监管的无效劳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县级支行的科室设置,完善央行监管前沿阵地——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体系。要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建立以稳健运行、金融整体有效性和金融中长期风险预测为主要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是合并县支行的所有监管科室,集中力量、集中职责。对县级支行的现有机构进行改革,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现有的科室进行撤并,由现在的6-8个科室撤并为两部一室,即:撤销金管科、计划科、合作金融监管科成立金融监管部;撤销科、国库科、货币金银科成立营业部;撤销人秘科、保卫科成立办公室。二是将原会计、国库、货币发行等部门的监管职能全部移交金融监管部,一个窗口对外实施金融监管。这样改革后有三大优越性:其一,可以解决县级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和监管力量过度分散的。将原来各监管科室的力量进行了集中,有利于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和指挥,如利率、结算、现金等季度性检查就无需对同一家机构分别组织三次甚至若干次的检查,只需一次性检查即可完成,能有效地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大大减轻被监管机构的接待负担。其二,有利于基础业务科室集中精力搞好业务核算,提高基础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基本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其三,可以实现“两个结合”:一是实现监管与调研的有机结合。由于将计划统计、非现场监管、调查等职能全部交由监管部负责,在工作安排上就可解决“单打一”问题,在对金融机构进行某项检查时,就可同时对其它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和检查,工作人员回行后再按工作分工进行分类汇总处理,分别上报。这种办法能有效地解决县级支行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组织专项调查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性、苗头性问题,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监管措施,有利风险的及时化解。二是实现服务与监督的有机结合。既可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服务,又可在服务中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为更好地搞好金融监管奠定基础。

3.落实监管责任,改进监管手段。

(1)依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监管内控制度。要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提高监管效率,必须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内控制度,对监管部门及人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作出明确规定。为保证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责任制时,可实行监管职责AB制,即每个监管人员既承担一部分主要监管职责,还要承担一部分协助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工作空档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对于涉及区域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等重大工作,实行统一制定方案、统一调配力量、统一组织实施等做法,有效地发挥监管部门的整体功能。

(2)强化督促落实,严格监管约束。制定实施工作考评制度、工作情况汇报制度,监管人员要根据本岗位工作要求,主动制定计划,落实任务,汇报工作。同时,规定工作纪律,要求监管人员不以管谋私。对监管人员中出现的监管责任事故和发生的违反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的问题进行记载,并根据所犯错误的程度和工作责任的大小,给予必要的处分,以进一步树立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

(3)改善监管手段。一是要加快化建设步伐,尽快改变人民银行主要依靠手工作业进行监管的现状,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加大机在金融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电脑化管理,实现金融监管指标电算化,把监管人员从复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调查和处置金融服务中出现的新问题、难问题。二是要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信息。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金融监管档案信息系统,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环节。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全面记录辖内每个金融机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风险、违规经营等情况,做到金融监管有效资源丰富,记录全面、真实、准确,并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建立金融政策法规档案,通过掌握金融政策法规的沿革,理清监管思路,杜绝金融执法中的误解和偏差。要对金融机构档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档案、非现场监管档案进行整理、规范和完善。机构档案要分系统按行别建立,档案内容分机构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违规查处、机构年检、市场退出等六大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分系统按人员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任职审查、任职考核、离任稽核、任职资格取消等四大项;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档案按行别收集,包括各机构报表资料、自查报告、非现场监管报告和报表等内容。

4.完善监管工作规程,提高监管效率。推行程序管理,实现监管工作的规范操作。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必须实行程序化管理,即对的监管任务,依据操作的先后步骤,进行设计,优化筛取,组合出最优工作程序,并用以操作的一种管理方式。要涵盖监管的全部,使各项监管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统一规范,运作有序。程序化管理的实施,不仅可以规范监管工作的实际操作,而且可促使监管职责AB制落到实处。

5.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金融创新的空前活跃以及电脑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对县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金融监管队伍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新业务和金融创新显得严重滞后。金融监管人员监管能力的增强和水平的提高与金融机构业务步伐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加大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快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篇4

对于我国金融业而言,入世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其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入世的机遇是潜在的,而挑战却是现实存在的。这种挑战,除了加剧国内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之外,还在于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

(一)在监管理念上,要求逐步向国际惯例进行靠拢。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主体作为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目前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在国外,越来越多的国家抛弃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隐性保证的行政管制,更多地注重金融监管的安全与竞争、成本与效率的研究,由原来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的严格监管走向二者的协调配合,由行政命令式的限制性监管走向鼓励金融创新,体现的是市场主导和自担风险这两大重心,金融监管也越来越借助于市场参与者约束、金融机构内部约束和社会外部监督约束。可以预见,5年的金融对外开放缓冲期,也正是我国金融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并逐步向国际惯例进行接轨的过程。

(二)在制度安排上,要求正确处理分业与创新的矛盾。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各司其职,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实施监管。这一体制尽管符合我国金融发展现状,几年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国外银行、保险、证券三业的界线逐渐模糊,金融创新日益多元化、综合化,外资金融机构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制度将对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单一服务方式带来强烈冲击。在此背景下,要求金融监管当局转变观念,加强协调与合作,在现有的体制下适时调整监管方法和思路,积极寻求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支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以监管创新促进金融创新,正确好处理分业与创新之间的矛盾。

(三)在手段运用上,要求朝多元化、现代化的方向迈进。从国外来看,西方国家监管当局越来越注重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目前基本实现了多种监管手段的互补和统一。同时,为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和实时监控、处置风险的需要,监管当局加快了现代化的进程,建立了以网络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金融监管手段单一,电子化水平不高,不能做到监管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和监管对象之间信息的实时共享。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陆续进入和金融创新的纵深推进,监管当局面临着监管对象复杂化和监管范围扩大化两大现实问题,因此在监管手段上必须尽快向多元化、现代化目标迈进。

(四)在队伍建设上,迫切需要建立一支职业监管队伍。一方面,基层监管机构中监管人员占比过低,且现有监管人员大多没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缺乏系统的、专业的金融理论基础,加之难以得到充分的再深造机会,对新的金融监管理论和技术普遍缺少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不能及时地把丰富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相结合,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另一方面,入世后,具有丰富人力资源开发经验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将目光瞄准国内金融机构的同时,也会积极争取监管人才的加盟。在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训机会,诱人的升职条件面前,现有监管人才的流失将不可避免。面对压力,只有走国外发达国家的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之路,培养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对改正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几点政策建议

(一)更新监管理念,突出风险监管。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必须要有先进的监管理念作铺垫。毕竟,理念是起引导作用的,理念决定观念,观念主导思路,思路形成对策。目前,监管当局实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没有实质性进展,普遍缺乏的是安全、效率观念,这就导致金融业整体运行效率不高,风险问题屡控难禁,层出不穷。因此,在入世的背景下,首先要解决的便是监管理念问题,树立起安全与竞争、效率与成本并重的思想,在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彻底抛弃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式的限制性监管,改进现有的合规性监管方式,进一步突出风险性监管这一重心。在制定和实施监管政策、措施的过程中,监管当局要充分考虑到其对竞争、效率和金融创新产生的影响,进而采取更加灵活的的监管政策和手段,并不断进行监管创新,创造有利于竞争和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达到安全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与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不同的是,风险监管主要参照《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有关规定,关注的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强调的是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风险的审慎评估,以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自身监管的能动性,提高其自身风险监控水平。在具体监管实践中,通过实施系统性、连续性的风险监管,使监管当局能够站在一个整体、历史的高度,对金融机构做出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评价,在纵向和横向比较中发现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真正体现出监管的灵活性和前瞻性,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而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这一终极目标。

(二)强化人本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应对入世,关键的问题在于人才。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问题解决了,工作效率也就上去了。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求稳怕乱、瞻前顾后”的思想,树立“任人唯贤、用人之长、重视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观念,鼓励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规划,营造一个良好的人才培养氛围,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建立完善人才培训网络,以吸引人才、发现人才、用好人才,迅速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建立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适应日益复杂的金融形势,应对入世所带来的各种挑战。

5年缓冲期之后,我国将取消市场准入中的非审慎性的限制措施,实行透明度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充分实现国民 待遇,这对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监管当局来讲,一方面,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监管人员集中学习新的监管法规和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等内容,增强监管人员的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依法监管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立法。对于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或者法律、法规之间相互抵触的,要毫不犹豫地清理、修订、废止;对于金融监管中的一些具体操作若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只是以部门行政文件来进行明确的,要抓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对已出台的金融法律、法规,抓紧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

(三)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加入WTO后,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切实提升监管效率。首先,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其次,在监管层次上,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再次,在成效检验 上,建立监管指标的考评机制。要根据各金融机构的不同特点,制定银行、保险、证券业量化指标,从风险监控、效益性管理、经营业绩等多方面形成一套完善的量化指标与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提高金融业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篇5

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IPO超募问题,2009年10月15日深交所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进行了规范,强调超募资金也要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2010年1月5日深交所了《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并于2012年8月16日进行了修订。该备忘录严格限制了超募资金的用途,强调超募资金应当切实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使用计划。

巨额超募资金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大多都是一些发展潜力大的高成长性公司,投资者对这些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寄予很大的预期,因此IPO发行价过高,超募现象突出。过多的超募资金会导致上市公司滥用募集资金,投资效率低下,而且损害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甚至影响资本市场实现资源最优化配置,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学者们对中国资本市场超募资金的产生和投资效率展开了一定的讨论,但截至目前还没有对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管理深入剖析的典型案例研究。本文以2010年12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的汤臣倍健(股票代码:300146)为例,深入分析公司超募资金投入各项目产生的效益,对超募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案例研究,以期为其他上市公司管理和使用超募资金提供参考依据。

二、汤臣倍健IPO融资动机分析

(一)公司简介

汤臣倍健创立于1995年10月,2002年系统地将膳食补充剂引入中国非直销领域,并迅速成长为中国膳食补充剂领导品牌和标杆企业,也是中国保健行业第一家AAA信用等级企业。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膳食营养补充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0年8月,国际篮球巨星姚明签约成为汤臣倍健的形象代言人,同年12月15日,汤臣倍健(股票代码:300146)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2011年7月,汤臣倍健被评为“2010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20强”。2012年1月,汤臣倍健入选福布斯2012中国最具潜力上市公司榜。2014年,公司总资产2 701 174 365.96元,净资产2 447 695 999.81元,营业收入1 704 980 536.89元,净利润502 594 966.94元。

(二)汤臣倍健IPO及超募资金情况

根据汤臣倍健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显示,计划发行数量为1 368万股,计划募集资金为28 068万元。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95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 36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1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 504 800 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 542 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 425 258 000.00元,发行市盈率115.29倍,超募资金114 457.80万元,超募率407.79%,其发行价刷新了创业板开板以来发行价纪录,成为创业板第一高价股,也仅次于中小板海普瑞(002399)148元的发行价。

(三)汤臣倍健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汤臣倍健在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车间新建项目、营销网络优化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信息系统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投资额分别为13 902.00万元、12 300.00万元、1 866.00万元,另外超募资金114 457.80万元主要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公司的产能逐渐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通过新建生产车间扩张规模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产能。随着公司的品牌知名度的提升,产品销量的高速增长,公司的营销网络渠道也暴露出广度、深度不足、缺乏先进的管理经验等问题,于是借鉴国际上连锁经营模式,公司大力拓展连锁店市场,优化营销网络渠道建设。以上两个战略项目的实施必须要以先进的信息系统技术为支撑,因此公司大力推进信息系统技术改造,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汤臣倍健IPO超募资金投向效率分析

(一)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向

通过查阅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如表3-1所示,汤臣倍健各项超募资金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妥善安排,董事会对公司各项超募资金使用进行决议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也都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公告。汤臣倍健超募资金主要投向为偿还银行贷款、永久性补充营运资金、品牌建设、收购珠海普迪电子公司、扩大生产基地产能项目以及连锁营养中心项目。

表3-1 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向

单位:万元

注:资料来源于汤臣倍健公开披露的公告

(二)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资效率分析

1.品牌建设项目。

2010年7月公司成功签约姚明为形象代言人,以姚明为形象代言人的品牌推广策略逐步展开,为了进一步提升“汤臣倍健”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完成“汤臣倍健”由渠道性品牌向大众知名品牌转变,公司2011年1月9日公司将26 235万元用于品牌建设,以媒介广告为主,辅助各类品牌活动、终端促销活动、公司形象推广、售后服务,形成整合营销及立体品牌推广行为,全面推进“汤臣倍健”品牌建设。

2011年春节之后品牌建设投资效应在终端开始显现,汤臣倍健诚信、健康的形象得到了市场和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渠道的拓展速度与议价能力大大提高,渠道的深度营销明显提高,单店销售特别是大型连锁药企销售明显提升。汤臣倍健在2011年和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95 817 858.92元,1 061 638 677.96元,增长率分别为92.84%和78.18%,呈现出高速增长,这些都归功于品牌建设投入,品牌建设投资表现出很高的投资效率。2013年3月21日公司又追加12 136万元投资,使用33%的超募资金用于品牌建设符合公司品牌战略计划,有利于建立公司的品牌理念。

2.连锁营养中心项目。

汤臣倍健全资子公司广州佰健从2009年开始实施连锁营养中心拓展计划,已呈现超预期发展趋势。为抓住此良好市场机遇,2012年2月21日公司使用15 565.91万元(占超募资金14%)增资广州佰健用于开设汤臣倍健连锁营养中心项目,进一步加强营销网络广度和深度建设,确立和加强汤臣倍健在膳食营养补充剂行业的市场地位。

公司实施连锁营养中心项目是基于原有销售终端以药店、商超为主,因受场地限制,难以为顾客提供直接、充分的服务,即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缺乏直接联系,难以直接了解消费者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在“公司零售终端消费者”整个流程中,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由于中间环节的存在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的脱节情况。公司最初的设想是连锁营养中心的设立能为周边社区和传统终端提供支持和服务,使周边社区和传统终端的顾客享受公司提供的如健康检测、膳食指导、咨询、定制个人营养计划等服务,又可使顾客对公司产生依赖,同时还能产生连带销售。但是该项目投资效率却并不乐观,如表3-2所示,从2012年到2014年产生的效益微乎其微,甚至在2013年出现效益为负的情况。

表3-2 汤臣倍健2012~2014年

连锁营养中心产生效益情况

单位:元

注:投资效益以项目能带来的净利润衡量

公司于2014年下半年对原有业务及包括连锁营养中心在内的现有项目进行梳理,已调整对应广州佰健的原有业务布局,对连锁营养中心项目进行业务收缩,2014年内收缩了部分网点,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连锁营养中心缩减为657家,较2013年底减少了90家。2014年连锁营养中心的自营店、联营店以及加盟店收入也因为网点的收缩有所减少,而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批发业务收入占了全部收入的一半以上。2014年的网点调整进一步说明连锁营养中心在前两年的投资效率并不理想,改项目的选址、装修、人员、检测仪器的配置要求较普通连锁店高,产生的费用高,然而并不能带来销售收入的高速增长,导致效益为负。

3.珠海生产基地产能项目。

由于2010~2011年汤臣倍健销售业绩连续两年高位增长,201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8.58%,净利润同比增长76.54%;201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90.12%,净利润同比增长102.41%,IPO募投项目“生产车间新建项目”规划产能与设备配套已无法支撑原规划的4年增长需求,为了确保满足产品市场供应,公司2012年2月使用15 986万元超募资金用于进一步扩大珠海生产基地产能项目。

表3-3 汤臣倍健2012~2014年

珠海生产基地产能项目效益

单位:万元

“进一步扩大珠海生产基地产能项目”与IPO募投项目“生产车间新建项目”的产能不可分割,均属于3号厂房的建设项目,因此共同进行效益测算。2012年由于项目投产初期生产尚不稳定,效益未达到预期,2013年项目开始达到预期效益。截止2014年年底,根据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该项目的效益共同计算金额为41 514.97万元,而依据进一步扩大珠海生产基地产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期2014年带来的净利润为20 117.91万元,可见已远远超过预计投资效益。

4.收购珠海普迪电子。

珠海普迪电子(以下简称普迪公司)公司位于珠海市三灶科技工业园二期,紧邻汤臣倍健现有生产基地,占地面积为33 869.3平方米,为并购后的整合、改造、扩产提供了土地保障。已建有厂房等建筑物及辅助设施,其中厂房的建筑面积约5 334平方米,宿舍建筑面积约2 950平方米。

汤臣倍健收购普迪公司100%股权后,充分利用了普迪公司的土地资源及厂房等建筑物,一方面,及时利用一部分场地用于仓储以及员工生活宿舍;另一方面,长远规划用于生产的储备发展用地,视公司的业务发展与实际需要,适时通过技术改造、新建膳食营业补充剂产品生产线等方式,打造膳食营业补充剂的全新产能。此外,此次收购性价比较高,普迪公司截至基准日(2011年9月30日)的净资产评估值约为2 509万元,收购价为2 340万元,而且收购成本相比公司通过土地一级市场直接购地新建厂房的成本更为节省,更为重要的是节约了生产车间建设与启动时间,更有利于实施和达到公司的战略目标。

5.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在原材料购买与储备、人工成本、在产品和产成品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和资金占用将持续增加,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不断增大。汤臣倍健分别在2013年1月使用22 000.00万元和2014年2月使用13 194.89万元及其利息约5 344.92万元共约18 539.81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营运资金。按当时最新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分别每年可为公司减少潜在利息支出约1 320万元和1 112.39万元,该项超募资金使用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没有违背公司的发展战略,且为公司带来潜在的投资效益。

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提前偿还了将于2011年6月1日到期的银行贷款合计7 000万元,贷款年利率5.1%,此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约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支出120万元,充分体现出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案例启示

案例分析结果表明汤臣倍健建立了良好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为此后超募资金的高效使用奠定了基础。截止2014年2月汤臣倍健超募资金114 457.80万元全部投入生产经营,各项投入均与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主营业务联系紧密,总体上超募资金管理效率高,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目标基本一致。从以上案例研究得到的启示有:

1.上市公司应高度重视超募资金管理,制定规范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才能带来高投资效率。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入的各项目总体上表现出较高的投资效率,这与其规范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是息息相关的。超募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决议,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都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并公告。上市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超募资金管理制度,并根据最新的政策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2.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投向应与公司的主要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汤臣倍健超募资金投入的几大项目都是围绕公司制定的战略计划展开,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建立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保证超募资金严格按照使用计划进行投资。

3.上市公司应加强超募资金的管理效率,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汤臣倍健各项目总体上具有较高的投资效率但也出现连锁营养中心项目一直达不到预期效益的情况,但是公司很快进行了业务调整。因此,在各项目实际执行中仍然会出现效益达不到预期的情况,这时公司应分析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从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陈胜蓝,焦守滨,杨子娇,文彩虹.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与投资者保护――基于科伦药业的案例研究[J].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2011,(4):279-290.

篇6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担负着货币供应、资金融通、资本形成、风险管理、支付服务等一系列特殊职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利益产生的同时风险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场的多变性、自发性等特点也决定了金融市场必须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监管,才能确保金融活动的稳定进行。因此,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体系中占有基础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篇7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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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防范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

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着重预测在未来实现中介功能的组织结构。有了这些预测,政府就能针对机构的必然变化设计政策和监管方案,而不是试图保护现有的机构形式。这样,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实现金融体系基本功能的制度结构上,目标是促进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构成,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必要变化,而不是试图保护和维持现有的制度结构,因而能有效地解决各种农村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问题,不必再通过限制金融创新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更有利于农村金融创新。

同时,由于金融混业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将不再局限于单个行业,农村金融极易产生系统性风险。而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跨产品、跨行业、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管,以总体评价和监管不同行业之间产生的系统风险,因此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农村金融风险,更有利于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安全。

二、有利于实现监管功能模块化

模块化理论的先驱、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卡利斯・鲍德温和吉姆・克拉克曾指出,模块化使得企业能驾驭日趋复杂的技术。通过把产品分解为模块这一子系统,设计者、制造者和用户都获得了很高的灵活性。

同样,模块化也可以运用在农村金融监管中,但只有在功能视角而不是在机构视角下才能进行。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功能模块化就是不再根据农村金融机构的特征进行监管,而是着重于其金融业务的分类,划分为不同的功能模块,且不论涉及这些功能模块业务是何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通过这种金融监管功能模块化分解,如负责各种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模块、负责监督农村金融机构财务比率的模块等。这样就把复杂的农村金融分解为不同的子系统(各个功能模块),各子系统相对独立地运作,体现较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顺应了农村金融的发展态势。 图/摄图网

三、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从功能金融的角度来理解,金融的发展过程实质上就是更有效率地实现金融功能的过程。与之相对应的基于功能视角的金融监管就应为更有效率地实现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营造效率优先的监管理念。有专家认为,金融监管的效率就是达成金融监管目标的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金融监管的目标一般意义上说是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具体而言包括保护金融消费者,即投资人和存款人的利益;创造和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也就是说,农村金融的监管效率就是指以尽可能低的交易成本促进农村金融资源进行最优配置以实现其最佳效用。

有“金融鳄鱼”之称的雷蒙德・戈德史密斯把一国现存的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之和理解为该国的金融结构。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可以通过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性的金融安排,动员储蓄资源,将其有效配置并直接作用于农业经济增长,提高农业经济增长的效率。同时,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监管有利于平衡货币政策在农业经济中的效果,促进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之间的资本流动,以便及时调整农村金融结构与农业经济结构,保障农业经济均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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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次贷危机的回顾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原因

美国次贷危机,即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次级按揭贷款的危机。这种贷款以借款人的信用条件作为划分界限,次级按揭贷款人没有足够的收入、还款能力证明,信用条件较差,相对于信用条件较好的“优惠级”按揭贷款。次级市场的贷款利率通常高2%-3%。美国次级按揭贷款的偿付保障不是建立在借款人本身的还款能力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房价不断上涨的假设之上。在房市火爆时,金融机构可以获得高额利息收入,当房市低迷,利率上升,借款人的负担逐步加重,不再支付贷款,造成大量坏账。此时,次贷危机就产生了。

(二)美国次贷危机的发展

1.联邦利率水平不断提高,导致次级贷款的违约率上升。2001年美国经济放缓,为了刺激经济增长,美联储连续13次降息,直至2004年中期,美国的利率被降至46年来最低水平,低利率的政策使得美国经济持续繁荣,居民收入大幅上升,拉动了住宅需求量,刺激了房地产价格。但是2004年6月以来,美国连续17次上调联邦利率到5.25%。美国的次级贷款是以浮动利率贷款为主,同时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周期性很强的行业,对利率的变化非常敏感。

2.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大量房贷衍生产品,在分散了单个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同时也使风险得到扩散。美国金融体系不断创新的结果是金融链条的不断延伸,其任何一个环节都被看作是利润来源的环节。与次级贷款业务并行发展的,就是资产证券化。由于美国具有发达的金融市场,在次贷基础上,次债等金融衍生产品相继被开发出来。

纵观以上美国次贷危机演变的过程,我们不难看出,监管当局的职责不到位使创新变得如此之泛滥,以至于酿成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因此,笔者认为后次贷危机的背景下研究我国监管成为必要。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金融监管标准不一致,监管重复与监管真空并存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中突出的问题表现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虽各有分工、各有侧重,但相互之间仍存在权责不清与相互冲突的问题,存在监管中的“真空”,相互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体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负责审批的不负责监管和检查,负责现场检查的不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管,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

(二)金融监管观念落后,监管手段陈旧

对市场规范在保证金融体系稳定上的作用认识不足。市场根据价格信号的变化与传播,灵活地发挥着对社会资金的配置功能和对金融机构的选择功能。有效金融监管应立足于提高市场对金融机构运行的约束,对市场缺陷发挥积极的补充作用。而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利率管制等人为地替代或扭曲市场的现象还相当严重。

(三)金融监管效率有效性不足

我国现行监管体制自身欠完善,导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下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监管目标笼统,落实难度大。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是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目标很明确,但在实践中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加入不能实现目标,应负什么样的责任,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极大地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博弈分析

1.博弈模型的前提假设(通用于监管当局之间的博弈分析):设I代表被监管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完全合规经营)的收入,从机会成本角度考虑,也可视为合规经营的成本,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从广义上讲,违规经营也可视为金融创新)程度,,为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利润,为其相对应的风险,显然,为与相对应的的风险,市场中有n家被监管的金融机构,规定被查出的罚金倍数为3。

为监管当局的监管程度(用审慎和宽松来描述),,表示完全宽松,表示高度谨慎,监管程度为E,相对来讲,监管程度的松紧就是被监管对象违规经营所被查出的可能性的大小,因此也代表了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所被查出的概率,M为监管者正常监管的收益,r为被监管金融机构的收益所形成的社会成本在监管部门那里的折算系数,。

2.被监管金融机构支付函数的确定:

其中:为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利润,为其被查出所要支付的罚款,为其违规没有被查出所要承担的风险。

监管当局支付函数的确定:,其中为直接监管者所要承担的责任,为监管的程度。

3.监管当局与被监管金融机构博弈分析

现假定监管部门只有两种监管程度(完全审慎,完全放松),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也只有两种(完全合规,完全创新),那么分别为0和1,分别为0和1,则根据上述支付函数可得:

综合以上结果,我们可以得出:首先,监管无协调同于监管机构不存在。其次,监管协调程度提高可以提高监管整体水平和效率。再次,监管当局各行为主体利益达到帕累托最优来源于监管当局的协调且界限分明,而非冲突、模糊。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分析

(一)充分认识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稳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在我国混业经营发展的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可以采用在统一监管的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按照机构监管为主的功能监管为辅的原则,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适当调整;特别要明确和加强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责任,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监管效率。

(二)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众所周知,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次贷危机给我们的警示之一就是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监管当局要把握好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尺度,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充分研究,分析金融产品对经济会带来的风险,有选择地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分散相关金融风险。

(三)为了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监管当局应要求市场参与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并对衍生产品收益和风险的形成做出适时的解释,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同时还要加强金融监管法制,构建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促进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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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存在监管立法空白。我国颁布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未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金融立法在某些领域还是空白。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以有形金融为调整规范对象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受到了严峻挑战。其次,存在监管盲区,我国“一行三会”垂直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造成的必然结果是各监管机构只负责其业务模块下的金融监管。在多头监管没有具体的措施可依的情况下,常常使得被监管机构无所适从。一方面可能导致监管过度,监管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又可能存在各监管机构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的现象,导致监管盲区的出现。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演变,有些新业务将会处于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边缘,如储蓄保险、储蓄国债等,这些业务的监管机构是否明确将是监管是否有效的前提。

(2)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效率低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一种权力监管,即行政命令式监管。在这种监管制度之下,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只要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当局的要求去做,就会降低风险而增加收益,反之,就会增加风险,但却不一定能得到更好的回报。如果中央银行监管力度不够,就会造成金融机构无序竞争,一方面会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加大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效率。

(3)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和自律机制建设不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方面,虽然建立起了自我管理机制,但机制不完善,运行不佳,存在着很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管理层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够,尤其不能与时俱进应对金融业涉足的新业务及新领域;其次,管理层内部以及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缺乏及时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导致风险发生后不能尽快规避和解决;第三,基层违规操作现象严重,操作风险加大;第四,缺乏有效的稽查制度,内部审计组织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措施与途径

(1)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一是加紧清理和重建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新的金融法规,还应加强金融创新方面的立法,使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领域和金融业务,尽可能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二是扩展金融监管的内容和范围。范围上可以使监管包含各类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改变我国目前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金融监管方式。内容上有必要在监管体系中将金融行业内更多的表外业务和创新业务纳入监管评估乃至审批体系内。

(2)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21世纪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现代科技对于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影响已渗透到各个层面,因此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为金融监管服务是金融监管机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3)加快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为适应我国分业监管下的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有效解决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问题,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应切实加强沟通、促进协调,提高监管效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需要法制化和规范化,对特定业务和特定领域实施联合监管和综合监管。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建立了“ 联席会议制度”和 “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但其监管效果不明显。有鉴于此,我国可建立一个跨部门进行监管协调的长效机制:由各个核心部门组成一个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务院日前下发《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意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快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研究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评估体系和处置机制。择机出台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推动实施银行业新监管标准。

(5)妥善处理好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并没有否定金融监管的基础,相反还强化了金融监管的现实性和必要性;金融监管同时也促进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金融监管要努力实现效率目标与安全目标的适当平衡,金融监管要为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并且要有利于提高我国的金融国际竞争力,但是同时也要防范金融风险和避免危机的发生。为此,应该实施渐进式金融自由化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不断改善金融监管的方式和质量,充实金融监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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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金融国际化意味着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一体化趋势。它一方面使资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配置,提高了配置和利用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对世界经济的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在此过程中出现的利率和汇率的频繁变动、金融风险的跨国传递渠道扩大等现象,导致了国际金融的不稳定性,从而加深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第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金融机构将陆续进入我国从事金融业务,增加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复杂性和难度。

总之,在金融国际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金融联系进一步加强,金融资源得以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另一方面,由于各国之间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和金融政策(尤其是金融监管政策)上存在的差异,导致了金融风险的增大和更加复杂。

金融国际化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有效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提高金融监管效率,是判别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的主要标准。从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业务活动等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相应的监管,以此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持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转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如果过度地注重金融安全而监管的宽严失度,就会抑制金融业的竞争,从而降低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一般说来,既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又维持必不可少的竞争是有效金融监管所追求的目标。要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必须从以下方面加以注意:

一是金融监管的成本。金融监管是需要耗费经济资源的,主要包括:监管者实施金融监管的成本和被监管者为配合监管而承担的成本。在制定金融监管目标和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时,必须考虑监管成本,否则,不仅增加了政府预算开支,而且会加重被监管者的成本负担。因此,必须根据时机把握好金融监管的尺度和力度。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任何监管成本都能够量化,有些成本是间接和隐含的,如道德风险等,对此应予足够的重视。

二是金融监管的时效性。它意味着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这又需要不断地提高和完善金融监管能力,比如具备先进的金融监管手段、有精通金融业务和实践经验的金融监管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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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目标模糊。对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问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把货币政策目标等同于金融监管目标,有的把监管目标局限于保护存款人利益,有的则超前地把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等同于市场经济时期的监管目标。由于认识上的模糊,没有把转轨时期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界定在维护金融业的安全稳健、防止金融风险这一核心上来,导致县支行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左右为难。

2.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监管职能分散、力量分散的缺陷,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县级人民银行内部监管部门按上级的要求必须对口设置后,由于县级支行人员编制有限,在保证基础业务科室基本规章制度执行的前提下,监管部门的一个科室只有1至2个工作人员,导致监管力量分散,职责分散,多头监管,各监管部门工作不协调,不能形成监管合力,无法全面解决问题,严重影响到县级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如金融管理科作为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科作为对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分管金融企业的市场准人和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离任审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但计划、会计、国库等部门作为现金、利率、开户结算、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货币金银科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在职责分工上形成交叉重复。这样,既导致了人民银行监管力量分散、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又造成重复检查而加大了被监管对象的接待负担,极不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这还与上级行在监管任务的安排上,缺乏统筹协调有关。

3.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上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缺乏必要的设备和程序,监管检查以手工为主,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核实效率低。金融监管中的技术手段落后,已不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制约着监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4.监管人员素质低。监管效率的高低直接取决于监管人员的素质。由于中央银行本身不经营商业性金融业务,不少监管人员缺乏实际金融业务经验,部分监管人员素质偏低,有相当一部分监管工作人员不具备监管工作的资格和能力,这样不仅很难做到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高风险和违规操作,而且在金融机构面前也难以树立中央银行的监管威信。

二、提高县级人民银行监管效率的对策措施

1.明晰监管目标。要提高监管效率,关键是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把“维护金融业的稳健、防止金融风险’作为当前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一方面,要采取断然措施妥善化解已经出现的风险和处理已面临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减少震荡,维护金融业整体安全与稳定;另一方面,必须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充分的信息披露,正确分析和判断金融创新趋势及其风险领域,建立起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系统,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防止风险的积累、扩大和突然爆发。

在监管的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力。我们的金融监管要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当前在金融监管中要逐步实现四个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传统的手工检查和现代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金融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

选准金融监管的着力点。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金融企业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金融监管政策融入金融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以此寻求金融监管与金融企业内控的最大合力,避免监管的无效劳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县级支行的科室设置,完善央行监管前沿阵地——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体系。要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建立以金融稳健运行、金融整体有效性和金融中长期风险预测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是合并县支行的所有监管科室,集中力量、集中职责。对县级支行的现有机构进行改革,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现有的科室进行撤并,由现在的6-8个科室撤并为两部一室,即:撤销金管科、计划科、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科成立金融监管部;撤销会计科、国库科、货币金银科成立营业部;撤销人秘科、保卫科成立办公室。二是将原会计、国库、货币发行等部门的监管职能全部移交金融监管部,一个窗口对外实施金融监管。这样改革后有三大优越性:其一,可以解决县级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和监管力量过度分散的问题。将原来各监管科室的力量进行了集中,有利于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和指挥,如利率、结算、现金等季度性检查就无需对同一家机构分别组织三次甚至若干次的检查,只需一次性检查即可完成,能有效地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大大减轻被监管机构的接待负担。其二,有利于基础业务科室集中精力搞好业务核算,提高基础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基本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其三,可以实现“两个结合”:一是实现监管与调研的有机结合。由于将计划统计、非现场监管、调查研究等职能全部交由监管部负责,在工作安排上就可解决“单打一”问题,在对金融机构进行某项检查时,就可同时对其它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和检查,工作人员回行后再按工作分工进行分类汇总处理,分别上报。这种办法能有效地解决县级支行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组织专项调查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性、苗头性问题,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监管措施,有利风险的及时化解。二是实现服务与监督的有机结合。既可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服务,又可在服务中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为更好地搞好金融监管奠定基础。

3.落实监管责任,改进监管手段。

(1)依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监管内控制度。要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提高监管效率,必须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内控制度,对监管部门及人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作出明确规定。为保证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责任制时,可实行监管职责AB制,即每个监管人员既承担一部分主要监管职责,还要承担一部分协助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工作空档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对于涉及区域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等重大工作,实行统一制定方案、统一调配力量、统一组织实施等做法,有效地发挥监管部门的整体功能。

(2)强化督促落实,严格监管约束。制定实施工作考评制度、工作情况汇报制度,监管人员要根据本岗位工作要求,主动制定计划,落实任务,汇报工作。同时,规定工作纪律,要求监管人员不以管谋私。对监管人员中出现的监管责任事故和发生的违反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的问题进行记载,并根据所犯错误的程度和工作责任的大小,给予必要的处分,以进一步树立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

(3)改善监管手段。一是要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尽快改变人民银行主要依靠手工作业进行监管的现状,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加大计算机在金融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电脑化管理,实现金融监管指标电算化,把监管人员从复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调查和处置金融服务中出现的新问题、难问题。二是要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信息。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金融监管档案信息系统,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环节。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全面记录辖内每个金融机构业务发展、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风险、违规经营等情况,做到金融监管有效资源丰富,记录全面、真实、准确,并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建立金融政策法规档案,通过掌握金融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理清监管思路,杜绝金融执法中的误解和偏差。要对金融机构档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档案、非现场监管档案进行整理、规范和完善。机构档案要分系统按行别建立,档案内容分机构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违规查处、机构年检、市场退出等六大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分系统按人员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任职审查、任职考核、离任稽核、任职资格取消等四大项;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档案按行别收集,包括各机构报表资料、自查报告、非现场监管报告和报表等内容。

4.完善监管工作规程,提高监管效率。推行程序管理,实现监管工作的规范操作。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必须实行程序化管理,即对目前的监管任务,依据操作的先后步骤,进行科学设计,优化筛取,组合出最优工作程序,并用以操作的一种管理方式。要涵盖金融监管的全部内容,使各项监管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统一规范,运作有序。程序化管理的实施,不仅可以规范监管工作的实际操作,而且可促使监管职责AB制落到实处。

5.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金融创新的空前活跃以及电脑网络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对县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金融监管队伍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新业务和金融创新显得严重滞后。金融监管人员监管能力的增强和水平的提高与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步伐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加大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快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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