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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管理,推行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4年14号令)、《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35号)、《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实施细则》(公设字〔1996〕039号),迫切需要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信用记录机制。
1工程造价人员管理的现状
1.1交通部于1995年《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35号),第二条规定“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计价,经济评价,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造价监理,招标,办理工程结算、决算,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和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等工程造价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经交通部统一资格考试合格,通过资格认证,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独立承担公路工程造价业务。”
1.2交通部从1998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甲、乙级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考试,全国现有甲级资格人员约四千人,乙级资格人员约一万人;我区现已培训公路工程造价人员1162人,取得甲级资格人员80人,乙级资格人员*人。
1.3建设部于*0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0年第74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0年第75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归口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之一是造价工程师不少于8人(4人),其造价工程师由建设部和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但未分专业。取得交通部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者在申办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时建设部不予认可。交通部只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造价人员作了规定,而对单位资质未作具体要求;与建设部虽有交涉,但一直未取得成果。
1.4近年来,随着公路建设投资的增长、规模的扩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始介入公路建设市场,特别是介入率先放开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工程决算审计等业务,一批取得建设部门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包括一大批取得造价咨询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由于行业的差异,在实践中出现以下具体问题:⑴某些咨询单位没有公路工程造价人员;⑵借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证章;⑶服务质量不高。
2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信用记录机制的必要性
2.1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需要
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4年14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系统,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应当作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可见,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极有必要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信用记录机制。
2.2加强公路交通行业管理的需要
公路工程属于公共设施,具有公益性强,规模大、建设周期长、主要以政府投融资为主等特点。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目标是合理确定工程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快速健康发展。由于公路交通行业的特点,要实现上述目标,就需要以公路工程专业知识作铺垫、具有相应资格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来完成公路工程投资的确定和控制。可见,从这一角度出发,也需要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信用记录机制。
2.3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信用记录机制有利于提高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工程造价咨询的业务素质。
3建立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信用记录机制的具体措施
3.1对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实行信用记录管理(最好全国联网,对个人业绩信誉、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3.2全面贯彻交通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全面实行持证上岗,交通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公路造价人员进行复查检验。
中图分类号:U41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5-011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390
1 沥青路面养护面临的问题
1.1 “重建轻养”思想严重
随着公路的飞跃发展,公路的建设速度也在提升。然而,人们只注重了其建设的数量、规模,却忽略了对已建的公路的养护工作,导致了很多公路因缺乏及时的护理而出现严重的损害,影响了道路交通的运输。“重建轻养”日益恶化,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即科技进步重视不够和养护资金投入不足。近几年,车流量不断在增加,沥青路面所承受的载荷随之加重,这给公路的养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国家对公路投入的资金大都用于其建设上去了,使得其养护经费严重缺乏,而解决问题的相关制度却还未出台,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面临的压力重重叠加。加之我国大部分公路的建设资金都是利用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待公路建设完成之后,其提取回报或还贷的压力十分大,没有多余的资金从事科技开发和养护管理,甚至出现部分资金被贪污或者挪用。由此可见,“公路工程质量好,早期无须养护”的思想普遍,人们没有认识到“公路建设是发展,路面养护也是发展,而且是更重要的发展”的意义所在。
1.2 管理体制不顺
就国内公路的形式而言,大部分公路的沥青路面养护经费采用的是拨款方式,管理体制也仍为事业型管理体制。而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事业型管理体制已不再适用。在各省级各地区,虽已有较为完整的公路养护组织方式和管理机构,但养护和管理机制受市场和体制的限制,在技术上没有得到新的突破和发展,甚至出现了滞留的现象。在一些较为偏僻的发展落后的地区,此种现象更是严重,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也就得不到提高。
面对公路建设中出现的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家采取的是深化了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然而,随之带来的公路管理体制混乱等问题成为了养护体制不顺的又一个影响因素。同时,现阶段的路面养护维修资质要求不健全,没有专门的明文规定,因此对建设公路资质的要求不能很好的做出选择。在公路施工许可证办理方面,由于其管理不顺,导致办理的过程繁琐复杂,各部门间协调困难,人为因素太多,影响很大,使得建设工作不能很好的开展。
1.3 管理手段滞后
公路的养护工作实则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技术工程,为了使公路能够更为安全、舒适地为人们服务,保证其快速的驾驶环境,对其的养护管理的手段就应随不同地区的发展而有所跟进。然而很多地区的养护管理手段出现滞后现象,跟不上发展的脚步,技术水平也达不到要求,在养护工作中所需的机械设备上就有所体现。路面养护是在不断发展进步的,不能总是套用原有的管理手段,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管理手段,以提升养护工作的发展。
1.4 公路维修与畅通的矛盾
在路面的养护维修过程中,难免会对道路的畅通产生一定阻碍,尤其在车流量大的公路上,还会造成严重的交通堵塞,有时甚至引发交通事故。为了在对公路施工段仍能保持车流量的畅通,一般会对一边进行修护,留出一边给车辆运行,留出的一边的道路所承载的压力将是平时的两倍,这样很容易超过道路的抗压能力。有时在施工段,由于没有重视对路段施工标识的设置,常会引发各种交通事故。这使得如何处理好养护施工与交通的顺畅的客观矛盾,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提高沥青路面养护与管理的对策
面对沥青路面养护中出现的多种问题,应如何平衡各方面的发展,是加快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步伐的有效前提。积极响应交通部提出的养护体制改革基本精神,理顺管理体制、建养并重、管养分离。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应做到以下五点:
2.1 全面改革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科学的、高效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是养护工作的重要保证。我国公路已有很大的规模,为了能让公路养护管理全面的推向市场化,就需形成公路运输网络化,全面改革养护管理体制。在建立了公路养护管理机制后,还需创新养护管理模式,完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规范养护管理人员的行为,形成有序科学的养护管理体制。同时,在当今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公路的养护维修工作也可以充分地运用到各方面的信息资源。因此,在沥青路面养护维修的工作中,可加大其信息化的工作力度,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信息资料库,通过对信息的分析,科学制定出预防性养护计划。另外,也要加强技术技能的培训和机械设备资源的整合,将推行的项目管理工作与公路养护工程费制度有力结合,并落实到工程项目中去。
2.2 建养并重
要让全面改革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工作顺利进行,首先就要消除认识上的误区。对“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的思想要充分理解,认识到养护工作的重要性。在公路的建设过程中,能充分注重沥青路面养护维修的重要性,遇到各种突发事情,能够及时面对和处理。要注重预防性养护的机制建设,确保公路养护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2.3 管养分离
公路市场化养护模式的实施就是要通过将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价格机制等引入养护工作中,达到提高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的目的。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应该逐步实现管养分离,将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适宜于市场化养护工区、养护中心等与管理机构相分离,并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将其培育成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自我发展、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独立产权”的养护企业。
2.4 监管到位
在公路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确定自己的职责,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做好自己的事情,确保沥青路面养护的监管到位,能够对养护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能够制定相应的养护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整个公路养护市场的有效运作。同时,对公路的现场养护提供一定的技术指导,确保公路养护的有序进行。
2.5 健全养护管理的相关法规
根据新的发展趋向与形势,加快完善各省级各地区的公路法规的修订脚步,使养护管理工作能得到及时的弥补和充实。并明确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权利和职责,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的管理能力。在公路养护维修市场化的进程中,要以相关公路法规条例为准,重视沥青路面养护维修有关的法规制定工作,建立一个完善的公路养护维修工程管理、评价办法以及检查标准,使公路养护改革能够减少风险,确保能够实现改革的最终目标。
3 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汽车则会越来越多,为了保证驾驶者能有个安全、舒适的驾驶环境,就需要保证公路有着良好的路况。本文对沥青路面养护与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为沥青路面的养护维修工作提供了参考
依据。
参考文献
[1] 温胜强.基于组合预测与模糊优化的公路路面养护决策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9.
[2] 朱宏伟,项琴,唐树名.路面预防性养护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J].中外公路,2008,(6).
[3] 李震.公路养护管理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0.
[4] 杨梦柔.公路养护全过程造价管理技术研究[D].长安大学,2013.
施工招标是BOT公路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该项工作贯穿整个建设期,对BOT项目的运作成败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施工招标能体现招标人在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的管理思路,确定招标人和中标单位之间的管理定位关系,是项目管理其他各项工作的前提。
1 BOT公路项目施工招标方式及过程
1.1 BOT公路项目施工招标方式综述
招标有下面几种方式:1)按确定中标单位的方式不同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2)按是否在投标单位递交标书前公布标底,分为明标招标(有标底)和暗标招标(无标底);3)按招标组织单位的不同,可分为自行招标(建设单位组织的招标)和委托招标(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的招标)。
现在通行的作法是公开招标,只有在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技术要求,且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4)专用性较强的设备和物资采购招标等情况下才考虑邀请招标。
是采用明标招标还是采用暗标招标应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决定,以最大限度维护招标人利益为前提。
大部分招标人都采用自行招标。当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的能力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有的招标人,为确保招标的公平、公正并方便后续审计工作,采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政府提供的工程交易中心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1.2 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规定了拟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评审委员会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协议书、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投标书格式。
交通部颁布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是公路行业的招标文件范本,为了避免招标文件编制中的失误,应尽可能采用范本。因BOT公路项目的特殊原因而需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要点如下:
1.2.1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协议书采用范本按填空的方式处理为最佳。
1.2.2 合同通用条款直接用范本,不宜修改。
1.2.3 合同专用条款建议全文抄誊,然后结合BOT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实际需求,逐句修改,不要删除或者调整范本条款,当有增加条款时应在范本条款对应末条后增加。
1.2.4 技术规范建议采用范本加补充技术规范的形式为好,补充技术规范只对BOT项目的特殊要求进行补充。
1.2.5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工程造价,是投标人投标的共同基础,也是合同执行过程中维系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利益的主要依据,因此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风险程度是招标人和投标单位都关心的。招标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和最小化风险,可采用如下措施作好工程量清单:
(1)要求由设计院在出设计预算时同时提供建议性的工程量清单;
(2)组织有经验的预算人员编制工程量清单;
(3)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
(4)工程量清单编号与技术规范对应,与范本条款编号对应;
(5)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对编制后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
(6)将定稿后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固化,避免投标人投标中有意篡改或失误出错。
1.3 资审文件编制
资审文件的编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同步进行的,它主要由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须知、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有关附件(工程概况、各标段详细情况、计划工期、实施要求、建设环境与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组成。
资格预审公告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须知内容:潜在投标人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以及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对工程分包、子公司施工、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密封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的要求;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工程说明是根据工程的初步设计编制,介绍了本工程的项目环境、工程概况、地理位置以及工程主要内容描述。使申请人充分了解了工程的信息以及工程各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关键设备以及可能的特殊要求。
资格预审申请表格是为了全面了解申请人的企业情况,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
1.4 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为了确保投标人的素质和能力,凡公开招标应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招标工作的必要程序,搞好资格预审才能防止不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具有投标机会,为整个招标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才具有投标资格。
2 BOT公路项目施工招标评标过程
2.1 BOT公路项目施工招标评标方法综述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有: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2.2 BOT公路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选择
在BOT模式下,投资人作为招标人招标,首先考虑的就是成本问题,而降低成本最好的方法就是采用暗标招标,这就排除了需要制定标底的评比方法。那么就只有在最低价中标法和合理低价评标法中选择,但是现阶段采用最低价中标容易造成投标企业盲目低价竞标行为。而合理低价评标法就不一样,“合理低价”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取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价(废标除外),便于招标人控制。在招标活动全过程中无论投标人以何种方式(或许是按施工图预算下降一定百分比,或许是按企业定额报的价)报价,均以基准价为对比价;在评标中结合招标文件所公示的“实质性要求”,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和审定择优选择投标人。合理低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2.2.1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
2.2.2 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为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
2.2.3 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
2.3 BOT公路项目施工招标评标程序
工作小组在开完标后立即进入密封工作,首先进行初步审查,内容包括符合性检查和算术性修正,然后进行详细评审,包括合同条件审查、评标价计算与评审、技术评审、综合评价,最后对评价进行排序并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2.4 合同条件审查
合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六个方面:
2.4.1 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4.2 投标人为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
2.4.3 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2.4.4 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2.4.5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
2.4.6 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
当上面有一项未能通过,则表示该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合同条件审查。严格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查,招标人可以规避责任、风险等可能产生的索赔情况发生。
3 结论
总之,在BOT公路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人通过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招标流程,严格评标方法,可以降低工程建设的成本,减少招标人的招标风险,选到最有实力的承包商。另外,招标人应当把资格预审放在重要的环节上,防止资质不良或不全的投标单位具有投标机会。通过严格的资格预审对防止串标、围标事件的发生也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参考文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投资经营性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法人,具有相关项目投资经验,满足该项目管理、建设和运营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才的储备,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等。
一、BOT融资方式的特点
目前,经营性公路项目采取的融资方式主要有BOT方式。BOT即英文Build(建设)、Operate(经营)和Transfer(移交)三个单词的缩写,代表着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的概念。在近十多年的发展,BOT方式作为经营性公路建设的投资模式已被广泛应用。其合作方式是通常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所属机构与项目公司签署协议,把项目建设及经营的特许权授予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项目经营特许期内,利用项目收益偿还投资及运营支出,并获得利润。特许期满后,项目移交给政府或其下属机构。其主要优点有:1.扩大资金来源,政府能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利用外部资金建设一些基础设施项目。
2.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增加国有企业人员对外交往的经验及提高管理水平。
二、以BOT融资方式建设公路项目的基本程序
1.项目主办方先期与政府机构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然后依法注册一家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与政府机构签订特许协议。其特许权为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该项权力包括:
(1)投资、融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的权利,
(2)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
(3)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4)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
(5)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
政府所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是专属于项目公司的。政府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
2.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或委托由当地政府组建的机构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信、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中介单位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按国家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同时,项目公司应接受政府对本项目的融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检查及审计。
3.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在交工日期之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向政府提交一份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经政府批准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依据政府批准的运营养护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并无条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项目公司可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也可报请政府批准后选择合格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它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服从项目所在地联网收费统一的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联网收费管理规章,并承担项目路网收费设施、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在项目运营期间保证项目上的各种工程及设施等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达到投资人承诺的服务水平目标,从而保证项目具有快速、畅通、安全、舒适、经济的使用功能。
4.项目的移交。在特许经营期满6个月前,政府与项目公司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服务水平应达到投资人的承诺并且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项目公司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政府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在特许经营期满3个月前,项目公司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政府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政府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政府不承担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及收费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项目公司向政府无偿移交和转让的内容包括:
(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2)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
(3)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
(4)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依法验收合格,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县市为主、镇村配合、保障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确保乡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筹集和落实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村公路养护分为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和乡村公路日常养护。
乡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乡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乡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乡村公路正常养护。
第七条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的乡村公路养护实施细则;
(二)负责编制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公路管理部门做好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组织乡村公路普查工作;
(五)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具体承担所属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管养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塌方工程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负责提供对乡(镇)乡村公路养护人员的技术指导、安全作业与业务培训;
(四)负责组织养护工程市场招投标。贯彻“管养分离”原则,逐步推向市场;
(五)维护路产路权。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明确机构及人员。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级组织做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绿化护管及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管养公路大中修和水毁、塌方工程的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并组织实施;
(三)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所辖县道的养护管理及乡道大中修和水毁、塌方工程处理与协调工作;
(四)负责配合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维护路产路权。
第十条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由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由省级交通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乡村公路养护应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行车通畅。
第十三条乡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实现“以钱养事”
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四级以上乡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择优选定专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养护困难的乡村公路,可以委托国道、省道养护单位养护,也可以采取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等方式进行养护。
由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决定养护单位或个人,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施工,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并与之签订养护工程合同。养护合同的履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成立乡村公路养护协会(理事会)履行养护工程项目法人职责,鼓励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养护工程的实施和日常养护的组织。
第十四条养护作业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实施工伤保险。
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乡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
第十五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炸药、矿产资源税减免等事宜。保证乡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十七条乡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县、乡道或使县、乡道改线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县道、乡道及村道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乡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一条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矿、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种置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超过乡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乡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乡村公路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道、重要乡道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经费根据公路类别、等级、交通流量及路况安排。保证公路正常养护;一般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经费由乡(镇)和村自筹为主,县级政府适当补助。
实行月检查、季考核管理办法,省、市交通部门安排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主要用于县道和重要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安排的养护资金。按照先养后补的原则,及时结算兑现。
县乡两级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应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用于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重点项目的大中修恢复项目,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乡(镇)安排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含小修保养)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足。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数额原则上应与省、市交通部门返还的规费数额对等,有条件的可多安排,并随着乡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先养后补的原则,拨付给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
鼓励单位赞助、个人捐款、群众投劳等投入乡村公路养护。积极拓展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筹资渠道。
第二十七条乡村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乡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乡村公路管理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专项资金。安排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逐步加大投入。
以及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用于村道)等方式筹集。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利用上述资金直接从事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免征营业税。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过程中,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可以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行政性事业收费予以减免。
第二十九条县道、重要乡道大中修及水毁、塌方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一般乡道、村道大中修及水毁、塌方工程资金由乡(镇)村筹措。
第三十条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制度。自觉接受国家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考核奖惩
一、前言
在公路建设中,桥梁是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造价较高的人工构造物,在整条路线的投资中占较大的比重,而且桥梁损坏后修复起来也比较困难,严重的可能造成交通中断,甚至出现安全事故等。因此,加强对桥梁的日常检查,养护工作,对延长桥梁的使用寿命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桥梁养护的必要性
1.公路交通量剧增,加快了桥梁老化的步伐。近年来,公路的大力发展,交通工具也在逐年递增,而交通量的增大能明显的加快桥梁的老化。
2.超重车、集装车、大吨位车的出现加重了桥梁的负荷,加快了桥梁损坏。由于原桥设计荷载等级偏低,已不适应目前超重车、集装车、大吨位车增多的新情况,造成桥梁承受不起日益增长的负荷而成为危桥。
3.有些桥梁修建质量较低,造成“先天不足”。相当数量的桥梁,尤其是早期修建的桥梁,由于资金短缺,设计、施工标准低,加上技术管理薄弱,施工质量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致使这些桥梁寿命缩短,有些很快就会变成危桥。
4.桥梁设计计算荷载等级低,限制公路运输能力。
5.桥梁管护不善。在大自然风霜雨雪的侵蚀作用下以及环境污染的日益加重,造成桥梁自身老化破损,使得桥梁衰老加快,寿命缩短。
三、桥梁日常养护
1、桥梁日常养护的内容
1.1通过检查与检验,系统地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较早地发现缺陷、损坏等异常情况提出养护措施,保证行车安全,延长使用寿命。
1.2掌握交通状况,取缔桥梁不正当使用及非法占用,严格管理超载车、特种车过桥,必须通过时采取防护、加固措施,以免桥梁损坏。
1.3对可能发生台风、暴雨、暴雪、地震、火灾、流冰、洪水危害的桥,应作好各种应急处理措施及防范措施,特大桥应设护桥机构。
1.4对通过检验,需进行限载、限速或停止交通的桥梁,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交通管制。
1.5对桥梁各部分经常保养,对检查发现的缺陷、损坏处进行及时的维修,对检验不能维持原设计载重等级要求者,应有计划地进行维修加固。
1.6建立和健全完整的桥梁技术档案。
2、桥梁的日常检查
在对桥梁进行检查时,首先要对桥梁进行的各种检查及检验工作,及时了解桥梁的技术状况、掌握病害情况及其发展情况,以便及时的提出养护措施。
桥梁检查可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三种。
(1)经常检查:
主要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检查。经常检查采用目测方法,也可配以简单工具进行测量,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辖区内的桥梁养护(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经常检查的内容丰富,大部分是经目测可以发现并作出定性判断的缺损。譬如:外观是否整洁、伸缩是否堵塞卡死、支座是否明显缺陷等。检查应做到有序而严密,防止漏项。
经常检查的检查周期为每月至少一次,遇汛期或其他自然条件变化时应加密检查频率。
(2)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临时桥梁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在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位的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安排一资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测进行,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与经常检查不同的是,定期检查虽也可目测,但其强调“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为此,必须为接近桥梁各部位而创造条件,如使用桥梁检测车、搭设临时支架等设备,配备桥梁检测工具等。
定期检查应由具相应的资质和素质的桥梁养护工程师主持,根据检查情况及以往检查情况的对比、相关经验等,在现场完成“桥梁定期记录表”的填写,判断缺损原因、维修范围、提出建议等。对于难以判断的,提出进一步检查的要求。
(3)特殊检查
特殊检查应根据桥梁的破损状况和性质,采用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测试、荷载试验及其他辅助试验,针对桥梁现状进行检算分析,形成鉴定结论。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应作专门检查。
3、对检查的桥梁进行评定
桥梁检查的目的为了及时发现病害,根据病害的情况提出相应的保养、维修与加固方案。桥梁检查人员在进行桥梁检查后,应根据病害的情况进行整理分析、评定,提出那些部分应进行保养、那些部位应进行维修、是否应进一步检测等报告,以向决策者提供有效的依据,及时对桥梁进行相应的保养、维修与加固。
在检查评定中,评定为:一类的桥梁应进行正常的养护工作;二类的桥梁需进行小修保养工作;三类的桥梁需进行中修,根据病害的情况考虑进行交通管制;四类的桥梁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较严重时应关闭交通;五类的桥梁需要进行改建或重建,及时关闭交通。
4、建立完善的桥梁档案及检查台账
桥梁养护应建立详细的桥梁档案。桥梁档案包括:项目批示、相关协议书、施工合同、施工日志、设计及竣工图纸、各类相关文件、管理办法、请示报告、工程决算、验收意见、财产移交表、审计报表、新旧照片等静态的书面材料,还应收集养护过程的动态材料,如:日常及经常检查的情况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等级评定资料、病害的发展图片等。
建立桥梁的检查台帐,是掌握桥梁病害发展动态的重要手段。建立桥梁检查台帐,可以及时了解桥梁病害的发展趋势以及发展速度,为及时地对桥梁进行维护、维修提供有效依据。
四、加强桥梁日常养护的几点建议
1、加强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桥梁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较复杂的建筑物,由于目前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在桥梁养护方面大多缺乏专门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另一方面,近几年来各地在桥梁管理方面所取得的经验表明,由于没有很好地进行总结交流,因此妨碍了桥梁养护管理水平的提高。为了改变上述状况,有必要加强对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技术干部、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提高对桥梁养护管理的认识水平,掌握桥梁检查、检测维修及加固的一些基本方法。
2、加强对桥梁检查检测设备的配备工作。桥梁的检查检测要对桥梁的上部结构、附属构造物进行观察、测量,有许多工作要空中作业,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专业的设备和仪器是做不好这项工作的。尤其是对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需要的设备、仪器要尽快配备,使检查的手段现代化,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中图分类号: TV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蓬勃发展,公路交通量迅速增加,超重车辆日益增多,严重缩短了公路及公路桥梁的使用寿命,加固、改建、大修养护工程也给业主及设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路养护施工管理工作量大为增加。如何使养护大中修工程适应交通公路事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是摆在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面前的一道严峻课题。公路大中修工程是一项复杂的技术、经济活动。具有流动性强、协作性高、周期长、受外界干扰及自然因素影响大等特点,因此,要根据公路施工的特点,实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将施工各要素进行科学、合理地安排,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施工。下面,笔者就以十多年来从事养护大中修工程体会,对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进行简单探讨。
1 公路养护大中修特点
1.1难以满足社会预期
一旦公路大中修施工,就有些人马上就想到“豆腐渣”工程,对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就有些负面影响。
1.2难以保证公路畅通
大中修工程,无论是半幅施工还是经过新闻媒介通告后全封闭施工,都会造成交通拥堵。京藏高速公路反复大拥堵发人深省、令人深思之后,还是因为110国道大修是个直接原因。
1.3易发生质量问题
多年来,重建设、轻养护的思想在很多人脑海里根深蒂固。新建路,业主剪裁、领导奠基;养护大中修,一般只有承包商的工程技术人员在现场,监理的身影很难见到。质量高低,可想而知。
1.4易发生“次生灾害”
公路桥梁在应该大中修前,已经是坏路、危桥,时有安全事故发生;公路桥梁大中修,应该加强安保措施; 事实上,领导来检查时,安保措施样样俱全,领导一走,安保措施就时有滑坡。安保措施不得力,安全事故发生是迟早的事,这就是“次生灾害”。
1.5易发生廉政问题。
公路养护大中修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许多人在金钱的诱惑面前栽了跟头。可见,廉政警钟要天天敲!监督机制要真正落实到位才行。
2业主及设计人员思路改进探讨
2.1照原设计标准省时省力
人人都有惰性,可要是在公路桥梁大中修工程设计中,惰性继续“发扬光大”,要不得!事实上,原设计标准确实不能满足重车荷载的频繁破坏了,再用原设计标准,肯定还是会很快将路桥破坏掉了。
2.2 增强前瞻性,提高设计标准
现在及将来,交通运输超重车辆的增加,将以几何级数增加;增强前瞻性,将会产生长远的经济、社会效益。无论是为国家利益还是人民利益,都应该大幅度提高设计标准,长久的方便人民出行。这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的,这是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公路养护是保持路况完好,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服务的根本条件。通过对公路大中修养护机制的研究,提出了适合新的公路大中修养护机制。新体制将充分借鉴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最新养护技术,充分利用市场调节手段,改变现有公路大中修工程的管理方式,从而有效地使用养护资金、提高公路养护质量。
2.3改变设计思路,在不增加施工费用的基础上,选择更稳定、更能承受超重车辆荷载的结构模式。
原有设计模式已经不好使了,何不换个模式?原有的两层灰土模式很快就沉陷、翻浆,何不换换水泥稳定碎石的?原有预制梁板非永久性接缝很快导致单梁板受力,何不换成现浇梁?换个思路,换个设计模式,有时会取得很好的效果,社会效益的增长也是呈几何级数增加的,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政府的威信提升,是非常有益的。
3公路养护大中修合同管理
3.1招投标管理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不可避免的涉及招标投标。招投标的原则是:合法、平等、优胜劣汰、遵循价值规律和服务供求规律的原则。招投标的业主是唯一的,报价是秘密的,招投标的过程就是合同的形成过程。凡具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管理部门核发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格证书,参加过养护工程施工,并取得较好信誉的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宜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
3.2招标范围
(1)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市公路开发公司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2)投资在150万元以下的公路大中修工程,市公路开发公司采用内部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3)因突发事件、紧急抢修或战备需要进行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的形式。
3.3合同转包、分包。
事实上,中标单位却不一定是施工单位。这就不可避免的发生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转包、分包。合同转让强调无业主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本合同工程肢解之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工程分包,必须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期间,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商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并执行严格的担保履约金。现将工程分包申报程序简介如下:
(1)首先由承包人选择分包人,制定工程分包合同,报监理工程师。
(2)承包人将选定的分包人的机械设备、技术力量、财务状况以及所承担过的工程情况等详细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3)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人的上述情况进行仔细审核,必要时到分包人的其他施工工地进行现场考察,然后给承包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4)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方可同分包人正式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将工程分包合同的副本报送监理工程师一份,分包人方可进入工地施工。如上所述,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分包工程中,只要加强对分包人资历的审批与管理,让专业和技术力量雄厚的公司进行分包,那么在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中就有其地位和作用,有其对工程项目起促进作用的有利方面。因此,业主和监理要对分包工程进行严格管理,否则,将造成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不合格,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3.4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要严格按照合同管理的有关条款和程序进行,可参阅有关细则。
(1)开工前市公路开发公司负责组织技术交底,施工期间大型工程须组建现场办,并选派项目工程师负责项目协调管理等工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
(2)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实行工程协调会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由项目工程师定期召开由驻地监理和施工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分析工程施工情况,研究制定下步施工安排,同时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每月由施工单位将工程进度情况汇总填写工程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工程师审核签认后上报市公路管理处,以便及时反馈工程建设情况。
(3)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4)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要严格执行计量支付制度,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及时申报工程计量,做到数据真实,实事求是,不得虚报多计;驻地监理工程是在审核计量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如发现所报计量有漏报、瞒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5)合同价内的工程变更,按合同管理条款中规定的两类变更程序进行,超出合同价的工程变更,首先由市公路开发公司各管理处提出初步意见报送市公路开发公司总工办审核,再由总工办公会研究决定,原则上不允许有重大变更,确需重大变更的,上报市交通局审批。
(6)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一般不断交施工,必须断交的项目应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登报声明。
高速公路工程由于具有点多、线长及工期长、规模大的特点,在建设过程中容易受到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条件、当时的社会条件、国家的重大活动和当地的人为因素影响,导致合同管理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合同管理工作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公路工程项目要想很好地控制合同问题,就必须在工程实施前、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合同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做好施工过程中各项变更工程的管理与签证。
一、合同管理在公路工程中的重要作用
1、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
由于合同规定着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确定了建设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要求等目标,同时对一些特殊情况(或建设单位注重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管理在工程的实施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起着重要的控制作用。
2、合同是项目管理的依据
合同管理者在公路工程项目开工前就应该对合同文件进行全面的学习和研究,对每一个合同事件做到心中有数,有据可依。虽然合同文件都是依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和相关交通规范编制而成,有一定的共性。但有时业主为了在工程建设中避免一些其它工程出现的问题和创新自己的管理模式,一般会在合同条款中增加一些专用条款,来管理自己的公路工程项目。而这些专用条款是为本工程项目专门设计的,其法律效力要大于通用条款。作为一个合同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
3、合同管理是控制造价的有效方法
工程项目计量与支付的实质是根据承包商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或工作量进行合理计价并办理支付的过程,包括计量、计价、支付等工作内容,是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共同参与完成的工作。为便于管理支付项目,有效控制造价,应及时建立工程支付台账,通过台账及时反映每期的支付数量、支付金额等,并与合同数量进行对照,从而可以进一步反映工程量完成的总体情况、总的支付金额。
4、合同管理是实现建设目标的有效手段
合同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必须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要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必须对全部项目、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
5、合同管理是安全生产的保证
安全生产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安全生产合同是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的灵魂。安全关系到项目的成败,关系到业主、监理、承包商等项目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二、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管理
在工程合同的签订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控制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的主要内容进行详尽的分析讨论,以实际为依据做好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管理工作。具体来说,在签订合同前,对施工队伍的选择及合同内容的要求等问题都是相当关键的,一旦处理不好会对以后的工程建设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1、做好施工队伍的选择对于施工队伍的选择一定要采用适合施工内容的招标方式,坚决避免出现简单的最低价中标现象,要依据交通部2002年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招标工作。为了进一步的把握施工队伍的施工能力,发包商还应该考虑施工队伍的社会信誉,可以通过社会调查,选择信誉好、技术力量够、经验足、资金充裕的队伍。同时,对于施工队伍的施工计划也要进行完善的审核工作,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选择施工队伍,这样的具备施工条件的队伍才是业主可以签订合同的对象。
2、完善施工合同的内容公路施工合同的内容必须要做到精细、准确、面面俱到。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具体的工作项目。具体的工作项目有:开、交(竣)工日期、质保期;质保金、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结算的办法;税收条款、安全条款和违约责任。如果是经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的工程合同,要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要求,采用其通用条款里的基本商务和技术条款。同时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通用条款中对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正和补充。
3、明确法律规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例如:有很多合同纠纷案例就是因为没有取得合乎法律程序的施工许可,在索赔过程中有很多问题,甚至出现了不受法律保护的施工损失。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超级承揽任务。
三、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在公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应按照合同要求中的规定,实施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施工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商及监督,以保证施工合同得以贯彻落实。
1.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是指获得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按照国际惯例将该工程按专业性质或工程范围再分包给若干家分包人承担施工任务,一般为分包人直接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公路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该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
2、工程变更的管理工程内容如果发生变更情况就一定要按照变更的合同回答进行变更施工。一般来说,具体的变更指令都是以书面为形式,通过具体的书面变更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加以确认,尽量在合同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工程变更。如果有特殊的情况,要求在在整个工程签发了交工证书后进行变更,这时管理部门要坚决反对,尽量获得需要变更方的支持。一旦因为变更而导致索赔情况,就要根据变更要求来改变了管理工作性质,虽然增加了工作难度,导致发生与该变更相关的其他额外成本,但是工程合同的变更同时也取消了大量工作内容,没有增加其他替代工作,所以有必要的变更工作还是要支持的,管理部门要做好协商。
3、工程延期和索赔的管理工程的延期申请格式一定要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延期申请应列明延期的细目及编号,阐明原因及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延期的测算方法等。最终审查批准的延期天数不少于已暂时确定的延期天数。费用索赔的管理主要是指在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书以后,有权检查承包人的现场同期记录。
4、做好工程施工合同交底工作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分析后应进行“合同交底”,即通过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各施工分部学习合同条文和合同总体的分析结果。通过技术交底将工程项目和任务分解,明确其质量和技术要求以及施工中的关键工序和关键工作;将安全、成本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和各施工分部及个人;严格制定进度目标,明确完不成任务的影响和法律后果;明确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这种合同交底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使得合同双方都获得充分熟悉合同内容的的权利,了解合同的边沿和规定范围,对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有效的预防和判断。
四、结束语
公路工程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程,必须重视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并且要在施工前、施工中注重合同的管理,以更好的保证公路工程完成。
京沪高速铁路蕴藻浜特大桥跨沪宁高速公路提篮拱起讫桩号为dk1295+351.25~dk1295+483.45,墩位编号为9#墩和10#墩,上部为1-128m钢管混凝土拱简支梁。基础为钻孔桩,矩形桥墩,拱桥系梁按整体箱形梁布置,采用单箱三室预应力混凝土箱形截面,桥面箱宽17.8m,梁高2.5m。底板厚度为30cm,顶板厚度为30cm,边腹板厚度为35cm,中腹板厚度为30cm。底板在3.0m范围内上抬0.50m以减小风阻力,吊点处设横梁,横梁厚度为0.4~0.6m。1-128m跨径钢管拱肋在横桥向内倾,形成提篮拱,吊杆布置成斜吊杆,两拱肋之间设钢管横撑,锚固于箱梁边腹板。拱肋管内压注c55级微膨胀混凝土。桥面宽度:防撞墙内侧净宽9.4m,桥面板宽16.2m,桥梁建筑总宽18.8m,拱肋在横桥向内倾9o。形成提篮式,拱顶处两拱肋中心距8.190m,拱脚处两拱肋中心距16.20m。
2 总体施工方案综述
本桥提篮拱设计要求采用原位先梁后拱的施工方式。基础为反循环钻孔桩基础施工,承台施工采用钢板桩围堰支护,墩身采用翻模施工,提篮拱钢管由有资质的专门厂家进行制作和安装。主跨系梁支架系统一部分采用1.0m直径钻孔灌注桩、钢筋砼系梁、钢管柱临时墩上铺设贝雷片作为支架支撑系统。
钢拱肋安装采用于主跨系梁上拼装钢管桩支架配合2台70t轮胎吊拼装,拱肋混凝土采用顶升法对称泵送无收缩混凝土进行灌注。之后安装并张拉吊杆,调整好吊杆力后拆除贝雷梁支架,施工二期恒载及桥面系,完成后复测并调整吊杆索力至设计值。
见1-128m提篮拱施工步骤示意图。
步骤一:
1.施工主桥基础及墩身。
2.施工临时墩钻孔桩基础及承台,安装临时钢管桩支墩。
3.架设系梁施工的临时支架,预压并调整好支架。
步骤二:
1.安装拱脚预埋件。
2.绑扎拱脚、系梁钢筋,浇筑系梁及拱脚混凝土。
3.混凝土养护15天,且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95%时张拉横向预应力钢束。张拉部分纵向预应力束。
步骤三:
1.在系梁上安装拱肋支架。
2.安装并焊接拱肋钢管成拱。
3.注意k撑、横撑及临时定位撑的安装。
4.注意拱肋线型控制,检查、校核、调整各接头点的标高。
5.焊接拱脚接头焊缝。
步骤四:
同步对称灌注拱肋上、下管及腹腔混凝土。
步骤五:
1.依次安装张拉吊杆。
2.待管内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90%时,拆除系梁上拱肋支架。
3.张拉系梁剩余预应力索。
步骤六:
1.拆除临时墩支架。
2.施工桥面系及附属工程(二期恒载)。
3.检测并调整吊杆力至设计值。
4.施工拱脚二次砼。
1-128m提篮拱施工步骤示意图
3 施工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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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桥上跨沪宁高速公路高架桥,由于高架桥梁间最小空隙仅为34cm,系梁施工之临时墩支架搭设较为困难,如果采用钢管φ80cm钢管则需要破除既有高速公路桥梁防护墙;采取hw350型钢作为支架立柱,既解决了结构受力要求,同时也不用破除高速公路桥梁防护墙。
3.2 由于提篮拱施工需上跨沪宁高速高架桥,需要格外注意高空坠物安全。采用3mm钢板作为防落物层,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工人跨路高空施工安全意识,制定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预防突发事故。
3.3 在进行贝雷纵梁安装时,需对高速公路进行依次封闭,交通安全组织难度较大。积极联系高速公路交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行hw350型钢及贝雷纵梁安装时封闭半幅高速公路进行吊装施工。
3.4 桥位南侧平行方向存在高压天然气管道及信息光缆。选择专业的地下管道及信息光缆探测公司对承台及周边位置进行探测,标示出具体的所在位置,制定管道及信息光缆保护方案及紧急应急方案,同时派现场技术人员专人指挥基坑开挖,对所有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时期地下管道及信息光缆的安全性。
一 公路监理与组织协调的重要性
公路工程监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三控、两管、一协调”,“三控”即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两管”即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即业主与承包人的协调工作。公路监理制度的建立也是基于上述工作内容,在施工监理实践任务中不断摸索,自我完善。
公路监理制度在中国广泛推行十几年来,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和被施工单位的广泛认可,也在具体的工程监管工作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为广西区公路建设甚至我国的公路建设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该系统的体制改革作出极大贡献。随着公路监理制度的不断扩展、深入,公路监理队伍的规模不断扩大、制度不断完善,其作用表现也更加突出,成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期、质量和费用三者构成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密切关系。广西区目前有监理公司29家,其中甲级资质公司6家、乙级7家、丙级16家。至2006年初,全区共举办监理培训班50期,获得监理合格人才4000多人次,其中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人数达近千人,同时具有全项、专项、省级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逾千人。
广西区监理队伍成长于全国性的基础建设大潮时期。在广西区推行公路监理制度的初期,是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上岗人员中抽调出一部分具有专业技能的骨干人员从事监理工作,虽然其中走过不少的弯路,但是在这批优秀干部的耐心沟通和互相学习中,他们逐渐摸索出监理工作的内容框架和各项技术要求,经过这十几年的发展,他们已经成为广西区监理队伍的中坚力量,在广西区公路交通基础建设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省经济的飞速发展,公路等交通基础建设工作的需求也愈加繁重,而相对的资历优秀的监理人员开始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甚至出现监理人员的素质降低现象。为了能够及时培养出优秀的监理人员,对监理方法的总结和深化,对公路监理与组织协调的方法研究工作的重要性也愈发突出。
二 公路监理与组织协调的方法探究
公路的监理与组织协调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研究:
(1)公路质量监理
在公路工程开工前,对施工质量技术要提出明确的要求,并由设计师、监理员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复核施工合同中的设计图纸和数据,避免产生模糊问题,查漏补缺,以文件形式对工程中关键施工部分对承包商提出注意事项,既能对施工质量做保证,也对今后可能产生的技术纠纷提供要求依据。
公路工程一定要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首先从明确工程总监、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着手,分别以其为核心负责人,各自建立质量保障体系,配置合适的专业质检人员、建立工程技术数据库。其次,根据合同要求要=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实时跟随、监督、抽查、控制;对施工机械的运作情况、仪器、工具等使用情况监督管理。重点要抓好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管,施工前要对每一部分的设计图纸仔细研究,施工单位提交进场报告后,在机械设备、人力和施工计划审查合格的前提下再进行施工作业。施工进行中,要对现场中道路的路基情况、路宽、厚度等方面进行抽查检验,并对各路段施工结束时期复检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工序或者路段,不予交工,以确保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2)公路进度监理
结合施工需要,在施工之前监理人与施工单位一起合作编制施工总体计划和各时段计划,定时审核。在每个月末召开工地会议,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施工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等列席该会议,对本月的施工进度、施工技术水平、机械设备使用情况和工程质量进行总结,努力找出存在的潜在问题,并就该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为公路工程按期完成打下扎实的基础。同时,根据施工的自然环境因素、地址水文因素、施工工人、机械设备的劳动情况在控制范围内适当调整施工计划,便于令各方面影响因素均降低到最小。尤其是要解决好工程附近地区群众的拆迁事宜,不能因此造成工期的延误。
(3)公路投资监理
公路投资的监督管理是从工程计划之初就要开始实施的义务。投资控制在预支投入时就要公平地考虑到设计师和施工人员的不同需要,但是对各个子工程的详细投资计划要准确计算,预留机动款项。要根据合同签订的条目,对监理合格的路段复核合格后,及时按照合同计量支付,突况下的应急款,要在计量工程师和施工承包单位核实后再分拨。对照前期与本期的应计数量,仔细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计量数据,避免漏计、多计和重计现象。
(4)公路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的合同在设计初期就对整个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所有必要细节都做出相关注意事项,相关的资金投入也是按照合同中需要拟定,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程序、合同的标准进行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如遇合同有变更需要,则要严格按照变更监理程序,做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被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办理变更手续。认真记录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各期费用等统计表格,并由此编制监理月报、季报和年报,对施工单位通报,便于其调整接下来的施工工作,以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和目标。同时,监理人也通过这一步动作,全面掌控工程动态,逐步熟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便于主动管理,为施工单位负责人服务。
(5)监理信息管理
如何监管老年代步车等低速电动车?禁行,是否是解决老年代步车乱象的治本之策?
老年代步车太疯狂,需要立规矩
武磊(交通警察)
有媒体报道,仅2011年至2013年,北京市涉及低速电动车的事故就有757起,伤858人,死亡136人。
老年代步车,基本都是“三无”(无牌、无照、无保险)低速电动车。名叫“低速”车,我却在执勤时亲眼见过老年人把代步车开上高速公路。
有些生产和经销商为老年代步车打上“环保”旗号,但其实这种车和新能源车“八竿子打不着”。国务院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已明确表示,“低速电动车不属于新能源汽车”。
同时,在国家的机动车产品目录上并没有“电动老年代步车”这种产品,那些在医疗领域用的速度控制在每小时5到10公里,帮助老人缓慢移动的助力工具车,并不能上路行驶。
这就意味着,除了在山东等少数出台了相应管理办法的省市,老年代步车等低速电动汽车在大多数地区无法上牌照,也不能合法上路行驶。即便是在出台了管理办法的城市,虽然按照规定驾驶小型电动汽车需要C3(指“低速载货汽车”)牌照,实际上却少有人真的去考这个驾照。而无牌无照,交警部门也就无法对老年代步车的上路行为进行监管。
除了管理“失灵”,部分生产企业暗自偷换概念,违规生产、销售、非法组装三轮或四轮车辆,一辆山寨电动车一天就能出炉。
监管老年代步车等小型低速电动车的生产、销售、驾驶和上路行为,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循是迫切需求。据媒体近日报道,低速电动车“新国标”将于年内出台,届时低速电动车上路需有资质、标准、牌照、驾照、保险等五项要求。
这绝对是好消息,值得期待。
以合法代步工具安放老年人的路权
叶伟(上海市公务员)
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老龄人发式增长。一个形象的比喻是,秒针每跳动3下就新增1位老人。同时,受制于中国经济发展现状,中青年人忙于工作,而买菜做饭、接娃上下学的任务大多落在了退休老人身上。老年代步车无疑方便了老年群体的出行,严禁老年代步车上路恐怕会遭遇较大的民意抵触。
从法律层面上讲,老年代步车属于“三无”车辆,没有基本的路权,它们在公路上任性行驶,极易造成交通事故,治理工作可谓时不我待。
但反过来讲,“代步神器”变成“马路杀手”,是否也折射出在提供合法、安全的代步工具,安放老年人本该受法律保障的路权这一问题上,我们的社会工作还做得不够?
交管部门禁行老年代步车,工商部门打击老年代步车的违规销售,这些都无可厚非。然而,我们也应替老年人想一想。别把交通治理变成给老年人的出行添堵,要在治理的同时给老年人出行开辟新的路径。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关爱老人是温情社会必备的底线。老年人群体的不断扩大,带来的不仅仅是医疗、养老等现实的负担,巨大的老龄化需求也成为社会经济新的增长点。
要正视这种需求并合理引导,一味地对满足老年人刚需的代步车喊停喊罚,我看不是好主意。
不如加大监管力度,给合格、安全、适宜老年人驾驶的代步工具上牌照,同时对驾驶已上牌代步车的老年人进行交通法规、驾驶技术和安全事项的培训。
治理老年代步车,板子千万别打错了对象。
默许违规发展与一刀切强制取缔都不可取
付于武(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理事长)
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在经济、地域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催生了多层次的出行需求。低速电动车以其“购买及维护成本低廉、燃料获取简单”成为广大农村和乡镇地区的代步“神器”。
要意识到,低速电动车和传统意义上的汽车在市场需求、消费群体、产品特性等方面都不同。按汽车标准来管理低速电动车,既不符合市场需求,也会伤害行业发展。
比如,从近日国家标准委员会紧急召开的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工作组第二次会议传递出的信息来看,未来低速电动车搭载动力电池须为锂电池,铅酸电池不能再作低速电动车动力源。但低速电动车的消费人群消费能力低下,如果“一刀切”用锂电池,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消费者面对过高的购买成本可能望而却步,进而严重损害相关市场。
日本大发汽车公司旗下有一款微型汽车,采用非高等级的碰撞标准,已经卖出了400万辆。尽管企业有能力实现更高级别的碰撞标准,但如此做成本势必上涨,而购买这类车的消费者对价格非常敏感,成本上涨也就卖不出这么好的销量。
对于低速电动车产业,我们应该尊重市场,顺势而为。只要政府积极正确地引导,低速电动车可以成为一个潜力巨大的新经济增长点。
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最核心的两方面在于标准和路权。标准制定要尊重市场,可以参考摩托车来制定,或者新划定一个定位;路权应下放给地方,因地制宜来分配路权,要尊重各地事实需要,满足不同人群的出行需求。
默许违规发展与一刀切强制取缔都是不可取的。
监管低速电动车的“他山之石”
李娜(旅美华人)
在美国街头,很难见到类似国内老年代步车一样的低速车辆。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存在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因此美国各地政府ζ涮度都相对严苛。公开数据显示,2008年全美低速车辆保有量约为4.5万辆,近几年的增速非常缓慢,占汽车保有量的比例不足0.02%。
低速电动车的安全隐患多,已成国际共识。据媒体报道,2010年美国高速公路安全保险协会在市场上购买了低速电动车,将它与最小尺寸的常规乘用车Smart Fortwo进行碰撞测试,试验结果显示低速电动车“乘员”在碰撞中受到了致命伤害。
所以,美国政府通过限定固定行驶区域或路线、设定企业准入条件和产品安全标准、设定严苛的使用保障条件等措施尽可能地保证低速电动车的合法、安全行驶。
首先,美国产品责任法对企业生产和销售要求很严格,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具有安全隐患车辆流入市场,违法企业将被处以天价罚款。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四条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
第五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收费公路的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环境保护、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收费站管理
第七条新建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其技术等级、规模应当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新建收费公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收费公路项目时,明确收费公路性质、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第八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第九条政府还贷公路由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进行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十条新建收费公路的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的大桥,应当设置安全监测设施。安全监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收费站的设置,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收费站数量。同一主线上的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千米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
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费公路项目进行清理,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收费公路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者中止;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三)对已纳入城市范围的经营性公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回购收费权。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由批准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权益转让
第十四条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收费公路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严格控制。同一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确需转让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
对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七条转让国道收费公路(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权(份)转让,致使对收费公路收费权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份通过上市交易方式转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收费公路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以及近三年来的收支情况。
(二)投资人、债权人、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三)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四)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五)首次转让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再次转让的,提供原转让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让尚未清偿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还应当提供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要求办理转让项目立项审查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方应当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经认可或者核准后,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承担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单独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合同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规定外,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程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以及转让后续管理,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通车试运营;试运营期间需要收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应当自试运营之日起3年内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停止试运营和收费。
收费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收费的起止日期。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应当包括通车试运营期限。
第二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日期、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向交费人开具收费票据。其中,政府还贷公路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对货运车辆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定期包缴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但不得强行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联网运行要求,建设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并做好管理系统和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管理系统和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收费公路的收费车道数量应当与收费路段的交通流量相适应。收费车道不适应交通流量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增设收费车道。
第三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足收费车道,配足收费人员,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车道而造成收费车道待交费车辆严重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
第三十二条因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提示。
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收费公路快速免费放行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令免费通行。
第三十三条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入口处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车辆。
第三十四条车辆进入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慢行,主动领取通行凭证或者交纳车辆通行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确认后通行。任何车辆不得冲卡。
第三十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人员和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对滞留收费车道堵塞交通,经劝导无效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将车辆移离收费车道。
第三十六条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通行凭证。对无通行凭证、通行凭证损坏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对调换通行凭证、使用伪造通行凭证、冲卡以及无法识别驶入站或者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以本省路网内距离本收费站最远里程的另一收费站作为驶入站,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八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依照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鉴定、验收,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拆除收费设施。
第五章养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收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条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路面平整度指数平均值保持在2.5以下;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0以上。
第四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并根据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养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对收费公路、进出口匝道以及沿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5日内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施工时,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公告施工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及时进行修复;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断通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通与修复。
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修复。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监督制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义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批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养护义务,严重影响收费公路安全和畅通的;
(五)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停止试运营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养护费用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同时废止。
收费公路的原则1、公益性原则
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公路属于应当全部由政府无偿提供的公益性设施是根深蒂固的。虽然说收费公路成为解决当前乃至以后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的权宜之计,但不能就此推卸政府作为公共部门有义务帮助社会免费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收费公路最终还是要回到公共产品的属性上来,收费公路只是公共产品发展的特殊阶段或者有益补充。
2、金融属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