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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营改增”试点中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这部分纳税人原营业税税率为5%,相当于税负降低了40%。因此,建议可以从营改增入手,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涉及营业税的行业恰恰是小微企业聚焦的行业,而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的重复征税政策。这样,许多小微企业营业税税负明显偏高。虽然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起征点的要求有所提高,但其受惠范围主要是个体工商户,仍有许多小微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因此,营业税起征点可适当抬高,并且起征点仅针对个人的要求也可适当放宽。
3所得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扶持研究
虽然自2010年以来,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实行了优惠政策,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要求,达到征税点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在基本税率为25%的情况下,20%的税率是偏高的。美国的基本税率为35%,法国的基本税率为33%,而这两个国家小企业的优惠税率为15%;加拿大的基本税率为19%,其优惠税率仅为11%。
我国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一年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企业毕竟有限,而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由于账证不健全,税务机关往往对其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而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可考虑提高可享受优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扩大可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的范围。
为了促进我国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政府部门加大了扶持力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小微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获得了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实现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但事实上,各地方政府在贯彻落实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往往因为实际环境、理念的限制而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阻碍了各项效益的取得。本文以甘肃省为例,分析探讨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甘肃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用问题
(一)忽视政策支持
目前,甘肃省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仍旧采用粗放式的资金支持方式进行作业。事实上,这一措施的采取虽然能够在短期内实现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甘肃省有关政府部门忽视了对于配套政策的重视,故而导致小微企业因为缺乏必要政策的支持、引导而无法可持续发展,继而增加了当地的财政负担。
(二)忽视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为了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甘肃省加强了对于专项资金的设立。事实上,由于该体系不够完善,故而其在实际的投入过程中,因为无法实现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而导致融资工作的持续性、连贯性较低。
(三)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
甘肃省在应用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往往注重对于微小企业硬环境的实体支持,但是却忽视了对于技术、人才、信息等服务体系的构建,从而导致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软环境存在诸多的弊端,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
(四)过分重视平均“用力”
近年来,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制定、推行的过程中逐步朝着有主次、有轻重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各行业的支持力度方面缺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区分状况。地方政府在推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往往遵循“平均用力”的原则进行操作,故而导致部分小微企业在发展饱和状况下还接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扶持,而部分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因为缺乏必要的支持而发展速度缓慢,甚至后退。
(五)监督管理不够
甘肃省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往往注重对于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但是忽视了对于财政支持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事实上,我国缺乏必要的监督流程以及法律规范,故而导致优惠税收政策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因为缺乏管理而出现效率低下的问题。
二、实现甘肃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优化应用的措施
(一)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
为了促进高速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优化利用,实现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当地的政府部门需要借助财政担保的作用,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在这一过程中,甘肃政府需要设立专门的贷款担保基金,从而由此为小微企业的贷款工作提供担保,确保其融资难度的降低,促进其企业的转型发展。此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政策性银行给予无息、低息贷款的方式,给予小微企业一定的财政扶持,缓解小微企业的压力。最后,政府部门还需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从而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二)提高财政支持小微企业的效率
事实上,甘肃省的小微企业数量多、类型复杂,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也较广。在这样的状况下,甘肃省的财政能力有限,故而无法对每一个类别的小微企业进行扶持。为了保障优惠财政政策有效性的提升,甘肃省政府必须做到突出重点。基于此,甘肃省国税局需要针对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科学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此外,甘肃省在推动优惠税收政策的过程中,需要依据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适时地调整工作。
(三)构建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为了保障小微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关单位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对于小微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在这一过程中,甘肃省地方政府需要对小微企业的技术开发、员工培训、信息咨询、管理优化等服务体系的构建,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奠定基础。此外,甘肃省财务部门还需要加强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从而构建起覆盖广、统一完整的体系,确保小微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无后顾之忧。
三、结语
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微企业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激活起到了促进作用。本文基于此,着重分析了一甘肃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用问题,并就实现甘肃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优化应用的措施进行分析。笔者认为,随着相关措施的落实到位,我国的小微企业必将获得长足的发展,促进各项效益的取得。
参考文献:
[1]王桂英.当前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证券期货,2013(5):114-115.
现行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以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散见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规或实施细则中,法律级次不高;且频繁出台,多次变动,稳定性不强。税收立法系统性不强,现行的税收政策相对独立,没有与其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彼此融合、形成合力,削减了政策的可持续性和系统性。
(二)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及融资支持不够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较高,实际能够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数量很有限,从而减弱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法》,采用5%~35%的五级累进税率,且没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技术、研发、就业等方面的费用扣除优惠。与法人企业相比,非法人的小微企业缺少优惠政策支持,实际税率高。另外,现行政策对科技人才的优惠政策门槛较高,对个人的创造发明和成果转让收益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的税收激励作用不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的仅限于印花税,不仅范围窄,而且力度小。
(三)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不佳
现有税收制度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流转税采用的主要是起征点方式,企业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税率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规定将90%左右的小微企业排除在外。2011年11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起征点标准仍然较低,众多微型企业难以从中受益。财税〔2011〕117号虽然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只适用于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规定使得80%左右的小微企业纳税人无法享受到现行扶持政策带来的优惠,导致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停留于表面,难以产生相应的激励效果。
(四)缺少专业的税务征管服务机构
目前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的程度较低。由于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甚健全,对国家政策法律的了解程度低,两大机构的重复征管稽查更是增加了企业纳税成本。小微企业税负不仅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还与其他大中型企业一样要负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以及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在各种税费规定中,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和对小微企业的照顾支持性规定非常少。征税机关对于小微企业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这种税收征管的方式使得国家减税政策难以落实,多数小微企业享受不到实惠。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政措施
(一)提高税收立法级次,构建立体税收优惠体系
建议根据工信部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增加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以此作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基本法。提高税收政策与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融合程度,进而形成助推小微企业发展的合力。提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级次,增强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形成一个完整的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各单行法律相配套的小微企业税法体系。涉及的具体税种,建议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应按行业、企业规模不同而分类确定。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也应进行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与工信部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统一,使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建议完善小微企业从创立、发展、壮大直至转让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立体优惠政策体系,调动广大小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
(二)激励科技创新,降低融资成本
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建议加大高科技行业小微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力度,增加对多主体合作研发活动的支持。同时,减免相关的流转税,以减轻企业创立初期的税收负担,使其获得充分的成长空间。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发展前景光明及可以提供相关担保的小微企业,政府应该给予足够的融资支持。建议降低此类贷款机构贷款业务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税率或减计收入,鼓励银行满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对发放100万以下贷款的小额信贷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实行减半征税。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高优惠政策利用率
建议进一步简化现行小微企业税制:一是尽快将小微企业纳入增值税扩围范畴,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并入增值税,一并申报缴纳,并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至2%;二是在所得税方面,允许小微企业自由选择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收;三是新设低税率的小微企业税统一税以代替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费、房产税等税种;四是取消、减少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费用,对适于以税收形式征收的应尽快启动“费改税”的法律程序,尽可能规范针对小微企业的收费体制,减少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行政干预,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6-0059-04
小微企业在就业、创新以及激发经济活力方面体现出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得各国经济发展中都对其高度重视,但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脆弱性又导致其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弱。因而,各国都对小微企业发展采取了政府干预手段,以期提升小微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政府在减少市场扭曲程度的条件下采取了各种政策工具培育、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融资难既是困扰小微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也是政府扶持小微企业见效甚微的领域。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干预对市场的扭曲程度,同时又能有效帮扶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题,税收政策成为了各国x择使用的政策工具。借鉴国际成熟、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又具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对缓解当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国际经验借鉴
由于小微企业特殊的市场地位,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实施了“小企业优先原则”,对小微企业实行有别于一般企业且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 1 ]。目前看,各国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工具类型、实施环节丰富多样,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总体而言,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常与产业政策、就业政策结合,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小微企业投资、研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增加就业。各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零星见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鲜见税收优惠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政策紧密结合形成系统的税收政策体系。
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角度看,各国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从企业生命周期角度来看,新办小企业的投资额大,所需资金较多,创办期也正是小微企业生存艰难期,许多国家对新创办的小企业实施了特殊的税收政策,通过减少税收支出降低小企业资金压力。在美国,小企业创业初期新购设备的价款按一定比例在一定年限内可以享受投资抵税①,日本也有类似的政策。在韩国,处于创业期的小企业减免一定的财产税、综合土地税。在法国,小企业自创办之日起的23个月内全面免除企业所得税。在阿根廷,创业初期的小企业通过政府审核的技术性投资后,将获得投资额80%并且限额13万比索的税收减免。
(二)对小企业投资、直接融资给予税收优惠
例如:英国对小企业投资者的投资额给予限额税收抵免;美国对投资中小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给予税收减免;加拿大对持有投资于小企业的公司股票投资人给予税收优惠;英国对小企业投资资本的利得给予免税;在韩国,中小企业投资机构符合规定的投资损失准备金,可计入年度经营亏损;等等[ 2-3 ]。
(三)其他政策
韩国对因为债务过重而导致运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美国对作为法人公司的S公司在所得税层面,课征类似合伙制企业的单一的、股东层面的所得税;俄罗斯允许小企业选择按照简化税制或普通税制纳税[ 2 ]。
二、经济新常态下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思路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依靠高储蓄率支持。由于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不完善,在政府主导下主要通过银行体系以贷款的方式将高储蓄转化为投资,随之形成了我国经济增长以信贷扩张、投资拉动为主要特征的模式。此增长模式的内在逻辑是:经济下滑,政府为刺激经济增长,扩大投资,银行扩大信贷为投资提供资金支持,政府主导下项目投资经济效益不高或者失败,导致银行系统形成大量的呆账、坏账,最后财政为银行系统坏账买单。在此模式下,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同时由于政府主导,形成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也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结构性产能过剩。实践已证明,依靠政府主导、通过银行贷款扩张、扩大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式,已经不适合以提质增效为核心、以调结构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新常态的需要。
而在直接投融资市场上,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均由自己承担,投资者会自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主决策、自主选择投资项目,资金会更好地配置于成长性强、经济效益高、前景好的项目,投资效率会显著提升,经济结构将更为优化。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经济新常态下应更多依靠直接融资方式获得投资资金。
在经济新常态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直接融资方式将逐渐成长为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渠道,而小微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特征也必然面临银行惜贷的境遇。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既包括间接融资也包括直接融资,小微企业资金来源既包括外源性融资也包括内在性融资[ 4 ]。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决定了小微企业的各种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都将长期存在,但从趋势看外源性的直接融资将成为经济新常态下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突破口,不应当将银行贷款当作主要甚至唯一资金来源,而更应转向股票、债券、风险投资基金等直接投融资方式。这也成为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体系构成和重点突破方向。
(一)税收支持小微企业内在性融资
小微企业内在性融资是通过小微企业经营盈余也即利润留存扩大资金(股份制的小微公司则是通过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税收政策对该种资金来源支持的方式就是减轻税收负担。
理论层面讲,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负担是对该融资方式的有效支持。但在实际中,由于小微企业自身抗市场风险能力弱,盈利能力较低,普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难发挥实效,应当更具针对性地对特定企业采用更为彻底、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看新办企业更需要资金、对税收负担更敏感,可以选择对新办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免除或全部税收免除;而从小微企业扶持的目的看,更应支持成长性和符合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产业政策中鼓励类小微企业给予类似的税收优惠。
在现实中,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流转税优惠也是许多国家意图降低企业税负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政策选择。事实上,流转税的纳税人和负税人分离,流转税负对企业而言只是资金占用而非形成真实税负,降低流转税负并不会直接提升小微企业自身融资能力和增加其内生性资金来源。但降低流转税负是提升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方法,可以使其产品较同类产品具有更低的销售价格;同时降低流转税负将减少对小微企业经营性资金的占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二)税收支持小微企业外源性融资
1.税收继续支持小微企业贷款融资
小微企业面临的银行惜贷状况,是经济规律和市场理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采用行政手段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迫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行为,效果只会事与愿违。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惜贷在本质上是因为向小微企业贷款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同时也包含了在市场条件下收益与成本比选结果的理性选择。
改变小微企业贷款的收益与风险,才能真正解决商业银行惜贷问题。在风险收益完全不匹配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只会导致亏损,对商业银行和社会金融体系都会形成伤害。改变向小微企业贷款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的关键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风险,政策性贷款和担保等措施是不二选择。因此,税收应当对实施政策性贷款和担保等业务或其主体给予扶持[ 5 ]。
在风险与收益基本匹配的条件下,比选结果则是在获利性大小之间选择,而非亏损与盈利的选择。通过合适的政策设计,改变收益与成本比选结果或者使这种选择结果的差异性缩小,在次优选择过程中将有利于小微企业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因此,对可能向小微企业贷款的潜在商业银行(常常是缺乏优质客户资源的银行)给予其或者给予其向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税收优惠,也是税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选择之一。
2.税收政策应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目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仅有少量的政策是对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给予扶持,而这正是当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需要调整的重点。顺应经济新常态,税收政策应重点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6 ]。
以直接融资为切入点,从直接融资的方式和业务流程展开,可以很清晰地找到税收支持政策设计的路线和方法。对小微企业直接融资的方式包括股票、债券等,对小微企业直接融资业务的主体主要是风险投资基金及其出资人,对小微企业直接投资获取的收益包括持有期获取的分红、利息和处置时取得的利得。
三、经济新常态下税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建议
结合目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按照新思路,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以适应经济新常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助力小微企业发展。
(一)统一小微企业界定范围,提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
一是及时统一小微企业政策口径,提升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合力。目前我国小微企业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政策口径不一致,不利于对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形成政策合力,根本上制约了政策效果。对小微企业常见的政策口径有四种:(1)2011年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型企业确定标准;(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界定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4)将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等通称小微企业。上述四种口径不统一,导致针对小微企业的各类政策着力点不一致,也使小微企业政策缺乏系统性。应尽快统一小微企业的政策口径,形成政策合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二是提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提升政策的稳定性和刚性。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出台的红头文件,法律层级不高,实施刚性不足,而且稳定性较差,多是短期政策。支持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是经济中的常态,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列入法律,有利于稳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构建稳定的政策环境和预期,也有利于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刚性和稳定性,便于小微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小微企业不因繁杂易变的税收政策和复杂的申报要求而被迫主动放弃税收优惠政策。在目前我国税收立法层级普遍不高的情况下,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经出台,可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刚性。
(二)直接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提升企业内源性融资能力和减轻小微企业营运资金压力
一是提升小微企业流转税起征点,实现优惠政策和法律界定的小微企业一致,并改革起征点为免征额。尽管经过多次调整,现有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优惠面依然显著窄于税法界定的小微企业范围。应进一步提升增值税起征点,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营业额标准作为起征点,将该项政策普及至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完善此项政策,将增值税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也避免在临界点出现负不公,避免扭曲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行为。同时减免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基金等行政性收费。
二是将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享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确定的政策扩展至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目前由于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对小微企业税收征管存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核定征收企业常常无法享受现行税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注意将在查账征收下实施的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确定的政策扩展至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
三是对创业期的小微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三免两减半”。初创和新建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非常脆弱,资金压力尤其突出,税收扶持能有效促进这类企业生存、发展、壮大,应对投资于小微企业的投资额给予税收抵免,对开办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定时期内所得税给予免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开业前三年免征和第四至五年减半征收的政策。
四是探索实施小微企业有限的单一税制。借鉴国际经验,允许对小微企业征收综合统一税,按照一定的综合税率和应纳税额,征收一种税,替代需要正常缴纳的多种税,建立小微企业有限的单一税制。同时给予小微企业有限单一税制的选择权,允许其按照现行税制缴税,也可以选择按照简化的单一税制缴税。
(三)通过多种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营运资金压力
一是加大小微企业教育经费和研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例。小微企业员工队伍不稳定,教育培训经费是其重要支出,也是提升小微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应在现行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小微企业教育经费支出给予更高的扣除比例。研发支出是确保小微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活动,而小微企业是最具市场活力和创新能力的群体,应在现有的企业所得税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小微企业特殊的研发支出扣除,提升其扣除比例。
二是允许小微企业设立投资准备金并税前扣除,对小微企业新购固定资产支出给予特别折旧或税收抵免,允许净资产损失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允许小微企业设立投资准备金,并按照年销售收入的6%计提;允许投资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投资准备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后可以停止计提。新购固定资产是小微企业开业和持续经营的重大支出,也是其资金占用的主要方面,主流市场经济国家多数对此都给予了特别政策。应对小微企业新购固定资产给予特别折旧,可以允许其在经营的第一年将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一次性折旧,或者对其投资额的30%给予税额抵免。同时,对小微企业发生的净资产损失,应允许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是将现行的部分行业小微企业资产费用化的政策扩展至所有的小微企业。我国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六行业的小微企业,单价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和不超过100万元的新购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一次性扣除,超过100万元的上述设备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以上政策有效减轻了上述六行业小微企业的营运资金压力,但在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明确划分企业行业归属比较困难,容易导致执法风险。无论是降低税收执法风险,还是借鉴各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经验,将资产费用化扣除作为重要手段,应当将上述政策扩展至覆盖全部小微企业,这是全面减轻中小微企业运营资金压力的有效措施。
(四)对小微企业直接投融资给予税收优惠
对小微企业直接投融资的税收优惠包括风险投资等直接投资小微企业和对小微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行为给予税收优惠。
一是对风险投资基金给予税收优惠。对风险投资基金及其出资人在所得税层面给予优惠,允许风险投资基金按实际投资额以一定比例抵税,借鉴国际经验可以暂定为70%;对出资人从风险投资基金获取的收入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个人向小微企业转让技术或者以技术入股等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个人技术入股是投资中小企业的重要方式,同时从个人获取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是小微企业获取技术的重要渠道,为了鼓励个人向小微企业转让技术和技术入股,应允许技术转让方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享受更大的扣除标准,对因技术入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对小微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生产经营的,允许其以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税。应鼓励小微企业税收利润再投资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尤其是投资于创新项目,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和升级改造,应允许其按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减应纳税额。
四是对小微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对购买小微企业股票、债券获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50%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持有小微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满5年的投资人,其获取的股票分红、债券利息和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小微企业间接融资主体和服务业务给予税收优惠
目前小微企业融资主要是依靠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但小微企业融资的特殊性决定了应以政策性融资体系作为其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在尽量避免税制碎片化与有效提升针对性和实际效果的前提下,税收既要支持现有的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更要致力于推进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体系建设。
一是对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特定主体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免征相关收入增值税。对主要为小微企业融资业务服务的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小微企业融资中介服务公司、产业扶持资金等主体,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并对上述主体获得的贷款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咨询费收入、投资分红等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业务给予税收优惠。第一,因给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等获得的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注入或者补助的财政资金,作为免税收入。第二,对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的资金账簿、账册等免征印花税。第三,小微企业获得的贴息收入免税。第四,对面向小微企业服务的贷款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等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第五,对因向小微企业融资发生的不良贷款,税务机关应与金融主管部门一同建立不良贷款快速核销机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层面给予快速核销。第六,商业银行和社会资本参与上述业务的,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7 ]。
(六)给予政策选择权并完善税收征管,确保小微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丰富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的政策类型,给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税收政策选择权,实施更具弹性的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确保小微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小企业实施比一般税率更低的企业所得税率或更优惠的累积税率,也可以允许企业选择定期减免税;对研发费用支出,既允许加计扣除,也可以选择现金返还或者税收限额抵免;对固定资产投资,既可以加速折旧,也可以选择在正常折旧之外对小企业给予特殊折旧,或者直接限额税收抵免,或者费用化扣除;对小微企业的投资,既可以实施投资额税收限额抵免,又可以选择免除持有期投资收益税,还可以选择减免资本处置收益税等。但小微企业一旦选定适用的税收政策,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是完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促进小微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政策红利。第一,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经营时限,让小微企业确实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带来的税收红利。第二,取消对新发生业务的出口企业经营满12个月方可退税的政策,对于新办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准确计算退税额并退税。第三,取消小微企业增值税预缴税款制度,通过加强小微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第四,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纳税辅导,在税收征管中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广小微企业税务、税务援助等服务。第五,探索实施小微企业综合申报制度,目前分税种纳税情况下我国企业年均纳税次数为9次,一定程度上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形成了负担,可对选择有效单一税制的小微企业实施一次性税收综合申报,减轻企业负担。
【参考文献】
[1] 夭氏迹岳倩.税收东风助小微企业破浪前行[J].中国税务,2015(6):18-20.
[2] 解学智,张志勇.世界税制现状与趋势(2014)[M].第一版.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120-156.
[3] 刘文波,董登新,仵霜.中小企业融资国际经验浅介[J].中国中小企业,2010(3):35-37.
[4] 姬艳霞.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1(11):103-104.
[5] 贾康.财税如何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融资[J].金融市场研究,2012(6):71-77.
[6] 欧阳明.找准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政策着力点[N].上海证券报,2015-04-08(A02).
小微企业主要是指小型与微型的企业,我国的小微企业拥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较多的数量、较广的范围。在世界范围内,我国的小微企业的数量为世界之最,同时其涉及的行业具有普遍性,主要集中于服务行业。但小微企业的发展受资金与人才的制约,使其发展的质量偏低。其二,多元的所有制结构。小微企业的所有制具有多元性,主要是由其投资主体的丰富性造成的,其中最为关键的为非国有企业,此类企业仍在逐年增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小微企业的发展速度是迅猛的,它为社会的发展与经济的进步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其三,灵活的经营机制。小微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在人员数量、资产总额与生产效益等方面,其各个指标均相对偏低,因此,小微企业具有小投资、小规模的特点,在此基础上,企业的发展需要的资金较少,其低成本、见效快使其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并且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做出及时的、高效的、快速的反应。其四,较低的信用度。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缺少稳定性,其生产经营的规范性相对较差,进而信用度偏低,在此基础上,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较高,具体体现在较少的融资渠道、较高的融资要求两方面。通常情况下,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为直接融资,借助企业债券、股票的发行实现了对资金筹集;而对于商业银行贷款与民间贷款等方式,小微企业不符合其融资的要求,并且对高额利息而言,企业难以负担;对于担保公司与风险投资基金而言,小微企业缺少较高的信用度,其担保现状不容乐观,因此,小微企业的发展缺少可靠资金的支持。
2.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现状及创新发展的必要性
在改革开发后,我国小微企业的数量在逐渐增多,其实力也在逐步增强。当前,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基本涉及到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此类企业在全国总企业中占据着较高的比重,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其从业人员接近3亿。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小微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特别是在融资方面,使企业的发展缺少可靠的资金支持,同时在欧债危机的作用下,小微企业的发展困难重重,在生产经营成本不断增多、成产效益日益减少的背景下,小微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扶持与国家的关注。同时,小微企业也要进行创新发展,通过不断的创新此,才能够使其竞争力逐渐增强,进而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我国现行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小微企业的不断发展,其重要性日益显著,为了推动此类企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我国政府为其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制定了资金支持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创新发展基金、专项发展资金与市场开拓资金等;建立了发展基金,并且运用了采购政策。同时,采取了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但在各项政策落实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资金规模相对较少,其分散性较为严重;政府未能发挥自身的作用,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未能得到有效的处理;同时政策缺少合理性与实效性,政策体系缺少系统性与全面性,制约着各个措施作用的发挥。同时,税收优惠的政策未能得到全方位得到落实,其优惠力度不足,同时税收优惠具有一定的片面性,缺少适用性。
1.偏高的企业发展成本
当前,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面对着较大的压力,主要是由于生产成本在逐渐增加,其利润在逐渐较少。在成本方面,主要体现在人工、材料等方面,成本的上涨增加了小微企业发展的压力,同时,企业还面对着人员稳定性欠缺的问题,部分企业出现了人员不足的情况。成本因素对小微企业的影响是直接的,对于此类企业而言,对于成本上升压力的转移能力不足,同时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难度系数较高。与此同时,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还承担着一定的税收压力,如:增值税、印花税与营业税等,过重的税收压力,使企业的效益进一步减少;再者,土地价格、设备费用等均造成了不同的压力,小微企业难以实现稳定的、可持续的发展。
2.匮乏的社会服务体系
社会服务体系主要是指法律法规、各项政策与中介机构等,在小微企业方面,具体的社会服务体系有两种,一种为公益性的服务机构,另一种专门性的服务机构,前者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主要为信息、人才与技术等,后者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主要为法律、审计与融资等。在我国,对于小微企业来说,社会服务体系缺少完善性,具体的问题有政企不分,管理模糊。我国的中介机构均与政府部门保持着紧密的联系,未能实现市场化的发展。同时,中介机构的发展缺少全面的管理,在此基础上,此类机构的发展较为缓慢,未能形成规模化的发展;再者,机构未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其服务的水平偏低。
3.不足的企业管理能力
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主要类型为家族式或者个人式,通过长期的发展后,部分企业实现了股份制改革,随之完成了现代化的企业改革,此时企业的治理结构、管理制度等均具有合理性与高效性,为企业的稳定与长足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但部分企业的管理结构未进行调整与优化,落后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制约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偏低的科技创新水平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为了获得快速的发展,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其中科技创新能力是最为关键的。但我国小微企业缺少此项能力,据统计,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数量相对较少,在总小微企业中仅占百分之二,同时企业未能关注创新,对其投资的力度不足,忽视了人才的吸引、技术的创新与知识产权的维护。我国的小微企业发展实力存在较大的差距,各个企业的创新能力有所不同,从整体来看,其创新水平偏低,造成此问题的原因较多,主要有:不足的创新方法,小微企业对其投入的资金较少,创新缺少资金的支持,但创新需要较大的花费与较长的时间,小微企业难以承担其带来的资金压力,进而制约着其创新工作的开展。小微企业的创新缺少人才的支持,在人才吸引方面,企业的优势不足,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在工资、福利与待遇等方面缺少对人才的吸引。同时小微企业未能关注知识产品的运用,科研成果未能与实际生产进行有效的结合,其转化的效率偏低,在此基础上,小微企业虽然耗费了大量的费用、人力与物力等,但其经济效益甚微,进而企业科研创新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不足。
5.困难的小微企业融资
对于小微企业而言,融资难以实现的问题具有普遍性,造成此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内部与外部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在内部方面,源于小微企业本身,其成分繁多,企业发展的风险较大,同时其管理缺少制度性与高效性,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不足。在外部方面,源于国际政策与金融机构,前者未能全面关注小微企业的发展,对其支持的力度不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未能得到系统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扶持,同时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融资要求较高。目前,小微企业选择的贷款方法有银行贷款与民间借贷,前者受小微企业自身因素的影响,即:偏低的信用度,对企业贷款的要求条件众多,通常情况下,融资难以实现,后者的利息较高,企业难以承担利息压力。
三、国外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税收政策
1.在美国方面
在美国,对小微企业的定义规定缺少准确性,但政府对其发展给予了高度的关注,通过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其人员数量、资金规模等,进而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在税收政策方面,根据立法,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不仅发挥了政府的作用,还促进了市场功能的凸显,具体的方法如下:其一,专项资金的支持。对于小微企业,美国政府给予了专项的资金补贴,通过直接拨款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人才吸引与市场开发,具体的计划为:SBA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使其产品与服务均含有较高的创新性,为其提供了1亿美元的资金,以此促进了小微企业研发工作的开展;STTR对相关的部门提出了要求,如:能源部、国防部与自然科学基金会等,让其为小微企业提供经费,以此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ATP要求政府与相关的机构要对小微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承担,以此推动小微企业实现产业化与创新性发展,进而美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将不断提高。其二,融资渠道的增多。美国政府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丰富的融资渠道,并促进了金融体系的完善,主要的措施为政府作为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与担保,同时对资本市场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关注,通过有效的引导,避免了小微企业发展的风险,在投资引导过程中,具体的对策有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其三,税收政策的制定。美国政府为小微企业提供的税收政策具有丰富性,如:减税、免税与抵税等,同时政府和资本市场、创业投资等保持着紧密的联系,以此使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了创新性,同时关于小微企业的政策体系也具有了系统性与全面性。在税收政策方面,具体的有小微企业风险投资与技术创新的相关政策。其四,采购政策的实施。美国政府为了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实施了采购政策,具体措施的落实主要是借助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相关政策实现的,最终实现了对小微企业发展的维护,具体的法律有《购买美国产品法》与《联邦政府采购法》。
小微企业是指企业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如工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该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参照该标准进行划型。
一、小微企业在现代经济中对经济的影响如下
(一)可以有效促进经济发展
从全国数据看,“中小企业占据全国企业户数为99.5%”。据资料统计,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已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广泛分布在城市乡村,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是我国多元化实体经济的重要基础。目前小微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缴税额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
(二)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
相比大、中型企I,小微企业进入壁垒低,所使用的资源少,对环境的适应性强,创办速度快,十分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
(三)有效激励科技创新,促进社会创新进步
经过多年的发展,小微企业已经从一般加工制造、商贸服务等传统领域,向包括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在内的各行各业延伸。在发展过程中,小微企业充分发挥决策机制灵活的优势,通过吸收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增强市场竞争力,在带动我国电子信息、生物科学等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的同时,也成就了自身的快速发展。从美国的发展经验来看,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占其销售的比重大于大中型企业的比重,成为推动技术创新发展的新动力和源泉。
(四)促进企业的相互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
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夹缝中生存先天不足,更需要通过不断创新来发展壮大,是企业家和大企业的孵化器,代表着企业管理和企业变革的一种新力量。
二、我国现阶段制约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制度因素
为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从长远来看,我国现行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体系仍存在以下不足。
(一)企业类型划分标准与相关税收政策不统一
现行诸多相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标准与2011年新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不尽相同,税收政策难以落实到位。如现行企业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一致。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于这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被认定,因此,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仍然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二)小微企业税负过高,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困境
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大大减轻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尤其对设备投资大、技术密集型的纳税人更有积极意义,加快了技术革新步伐,促进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并未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为此虽然也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至3%,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而且征收率依然偏高,税负过重。另外,营业税的重复征税也加重了相关小微企业的负担。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增值税主要涉及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营业税主要涉及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行业,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企业分类新标准规定了16大行业,而其中有超过10大行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这些行业又是小微企业聚集的行业。但是,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实行重复征税,在增值税转型带来的纳税人税负下降的情况下,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却并没有减轻,这就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其在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的矛盾表现得尤为突出。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手段有限
我国现行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相对简单,政策手段相对单一,且优惠对象认定条件过于苛刻,真正能享受到该优惠的企业少之又少。以高新技术享受企业优惠税率为例: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实际上大部分中小微型企业无法同时达到这些标准。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
(一)发达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研究
1、美国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对商品的流转基本不征税,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突出对小企业低税负、激励研究开发的政策导向,加快资金流向小企业。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资本收益税率减半,按14%征税:新购进的设备使用年限如超过5年,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允许小型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本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如超过前3年的平均发生额,超过部分的25%免予征税:从事基础研究的小型企业,研发费用的65%免予计税,同时企业的研发费用增长额可以冲减当年税额。
2、英国鼓励投资者开办小企业,引导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投资者创办小企业的投资额60%可以免税: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英镑的小企业,每年研发投资超过5万英镑时,可享受减免税150%的优惠待遇,尚未盈利的小企业投资研发,可预先申报税收减免,获得研发投资24%的资金返还。
3、法国把小企业的利润税从33.3%降到19%;对企业的注册税也相应调降,新建中小企业可免3年的所得税,并在社会福利税收上对增招雇员的企业给予减免优惠,同时按中小企业提供就业机会的多少,给予财政补贴。为促进失业人员创业,法国政府规定创办工商企业可以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以后3年对企业赢利分别减少7 5%、50%和25%的所得税优惠。对实行新技术的企业给予50%的税收减免:小型企业以专利、发明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获得的利润增值部分,可以延迟5年缴纳税款。
4、日本通过低税负和多种税收优惠手段,体现鼓励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节约能源的原则。对试验研究费用超过销售收入3%的小微企业及创业时间未满5年的小微企业,减收3%的法人税:小微企业新技术投资享受购置价7%的法人税额特别扣除;对于节约能源或利用新能源的小微企业,在设备折旧等方面给予较大的税收优惠,如购买或租借的设备,在使用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可以作30%的非正常折f。
(二)发达国家激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给我们的启示
1、税收激励针对性强。小微企业经营灵活,创新意识强,但因为它在人才、资金和技术等方面有着自身难以逾越的障碍,其发展就会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各国普遍采取了有针对性的税收激励政策,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和调整,既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导向,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2、激励政策系统化。以上各国激励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涉及所得税、流转税、个人多得税等多个税种,并且各税种能够相互配合与强化,发挥出合力,建立了较系统的税收激励政策体系。
3、激励方式多样。各国政府普遍制定实施了多种多样的税收激励方式,例如减免税、加速折旧、费用扣除、投资减免等,并且各种方式优惠力度明显,规定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
四、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政策口径,规范认定标准
制定税法方面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统一划型标准。2012年度总局、省局关于落实好减免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的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标识的口径已按划型标准,说明在技术层面上已不存在衔接障碍,建议税法方面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直接按划型标准执行。
(二)起征点改免征额,且适用所有经济性质的企业
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设置问题,一是不公平。不同经济性质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同,同样规模的企业,属个人性质的企业能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而其他企业则不能,则没有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二是不合理。起征点的“起征”问题,未达到则免,达到则征,没有什么合理性可言,特别是在起征点附近的企业,更能感受到这种差异。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后,这类问题就更为突出了。因此,建议将起征点改免征额,并适用于除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外的小微企业。
(三)减税减负,调整结构,减轻企业负担
一、目前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科技型小微企业更多地是从事科技产品开发与销售,增值税与营业税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目前存在的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制定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其中规定小微企业,即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按照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应纳税额不超过9万元的,也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每月3万元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只要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控制在3万以下,就可以按照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也是科技型小微企业重要的纳税内容,就目前普通企业25%的应纳税税率来分析,对于利润还不是很高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就显得有些吃不消了。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至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应税额减按50%计算,同时按照20%的所得税税率应用。而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的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扩大到对年收入20万到30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执行对应税额的50%计入应税收入,同时按照20%的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这样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在年收入30万以下享受优惠政策。从两个文件的对比来看,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3.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
其他税种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的优惠政策不多,笔者仅查到印花税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至2014年1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这也是对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融资的支持,助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面临的纳税困境
1.纳税优惠政策运用的困境
无论是增值税、营业税,还是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应用的范围和期限上都有严格的规定,这样科技型小微企业要想获得税收优惠,必须要满足其规定的条件。增值税、营业税纳税额要每个月小于9万元,所得税优惠范围经过15年10月份的调整,扩大到30万元以下。这样的纳税优惠范围是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另外,如果某一个月的科技成果转让额或者科技产品销售量较大,突破了这样的限额,科技型小微企业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外,税收优惠也都存在期限问题,所得税优惠期到2017年底结束,也就意味着2018年可能继续执行优惠政策,也可能优惠政策被取消,这样的问题多少让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者心存疑虑,无法确定优惠政策的期限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信心,不利于民间资本投入到科技型小微企业中,对小微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2.优惠幅度与申请积极性的困境
从以上税收优惠的规定来看,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还不算大。例如,按照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来计算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额,如果按照纳税优惠的最上限额度的30万元应纳税收入计算所得税(假设企业的产品利润率为20%),可以节约的所得税支出为30*0.2*0.25-30*0.2*0.5*
0.2=0.9万元(综合所得税的税率是15%)。另外,考虑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研发投入方面可以加计扣除,可能还有0.3万元左右的优惠,这样1万元左右的税收优惠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作用并不大。对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规则应用,每个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理解方式和角度会有一定的差异,而财务核算的方式方法与所计入的会计科目也不同,造成了享受纳税优惠的加计扣除计算基础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财务人员在申报所得税过程中,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哪些可以加计扣除的理解,可能与税务部门的要求不一致,这样容易给企业带来少缴税的违法风险。从实际操作来看,税务部门对科技研发投入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认定,是持比较谨慎的工作态度的。因此,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持更加严谨的态度才能获得税收优惠政策。而申请税收优惠还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财务账簿管理等方面也要提高到一定的水平,这样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者因为一些顾虑,可能放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就很难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
3.优秀纳税会计人才的缺失困境
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较小,企业管理结构和层级也不复杂,经营者大都是技术人员出身,对于税收管理了解的较少。同时,由于会计核算简单且业务量不大,会计核算工作多采用兼职或者聘用素质相对较低的专职会计人员担任。因此总体上,科技型小微企业没有优秀的纳税会计人才,对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掌握的不及时,在税务管理、税收筹划方面效果差,在政策宣传和业务实际操作层面显得略有不足。而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面临着财务人员流动性大,财务人员衔接问题较多的现状,在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税、避税方面就更加力不从心,往往是顾此失彼,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经济损失,甚至是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科技型小微企业需要解决目前面临的优秀纳税会计人才缺失的困境,才能够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现今,面对繁多的税目,一个高素质的纳税会计人员会给企业带来合理的利润。
三、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优化
1.形成稳定常态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鉴于目前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国家应该完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体系,不断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和优惠的期限,让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者增强投资信心,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入力度,获得更多民间资本的支持。在纳税优惠范围上,放宽享受优惠的纳税额条件,将更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纳入到税收扶持范围内。而像针对科研费用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内容,要扩大优惠的力度,同时,对当年未能抵扣的费用部分能够保留到来年继续进行抵扣,发挥最大的节税效应。在税收优惠税种方面,适当扩大优惠税种,形成一个多角度的税收优惠新格局,减少企业的税负压力,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能够享受深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期限方面,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长期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的法律,并且在具体不同税种方面,落实准确的税收优惠期限。这样从税收优惠范围、优惠税种和优惠期限等多方面,形成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稳定化、常态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行业的发展信心。
2.运用综合性的财税扶持政策
从目前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来看,还不能实现根本性地解决他们生存发展的问题,需要综合性地利用财税扶持政策,多方位、多角度地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扶持,才能促进其发展。主要是一方面继续加大在税收优惠方面的实施力度,引导和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纳税优惠,减轻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纳税压力。同时,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广方面,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让更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应用条件,并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筹划,促进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另一方面,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作用,利用针对小微企业的专项资金和发展基金进行补贴,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资金短缺的矛盾。通过科技专项,高新区落户优惠政策等途径,引导科技型小微企业向“高、精、尖”等经济附加值高的领域发展,同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税收与财政手段两者结合使用,共同形成我国综合立体性的财税扶持政策体系。
3.培养企业优秀的纳税人才
优秀的企业纳税会计能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有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必要的智力保证,创收更多合理利润。科技型小微企业管理者应该重视对优秀会计人才的培养,相信纳税会计能够更好地帮助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帮助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目前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有意识、有计划地培养专职会计人才,将目标人才建设纳入到企业成长计划中,增强会计人才的集体意识,激发为企业做贡献的工作热情。而从事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纳税业务的会计人员,也要不断更新自身的专业知识,并能够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利用科学守法的手段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为企业利用纳税优惠政策提供专业意见。通过稳定的、有一定专业素养的会计人才培养,以及会计人员自身的不断努力,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逐渐形成有一定的纳税会计管理实战能力,从而可以有计划地、科学地进行纳税筹划,给企业带来节税、避税的好处,使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四、结语
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总额的比例较高,具有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泛等特点,在纳税贡献与解决就业等方面也有突出表现,为国家经济做出很多贡献。而其中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目前我国经济改革和产业优化升级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助推作用,这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先天的技术先进性与经营灵活性的优势所决定的。因此,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符合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发展方向。从目前税收扶持政策的现状来看,还不能发挥出较大的扶持作用,应该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是生产实际,制定出更加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配合有力的财政补贴政策,这样才能使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获得较大的动力与帮助,从而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二、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自身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哪种小微企业有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和小微企业对哪些税种可享受税收优惠。
1.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和不足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立法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使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上达不到预期的水平。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尽管近年来我国各税收实体法中都给予了小微企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立法,其分散导致了我国现行税法中缺少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一般的和共同的税收问题做出统一规定的法律形式,从而难以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做出统一的规定。
2.税收优惠适用条件与小微企业现状存在偏差。当前多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是高新技术行业的小微企业,但我国小微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够享受到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很少。同样在与流转税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同样存在偏差,例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得到提高,但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独资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却不适用。这种因身份类别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的法律规定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变窄。
3.税收优惠力度小、优惠方式单一。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与外国相比较小。以所得税为例,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适用较低的税率是许多国家的常用做法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0%,仅略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基本税率,20%的优惠税率。而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的应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的小微企业,适用范围窄,且此规定只在?2 014年到2016年间有效,具有明显的临时性。
同时,我国目前所得税优惠方式多以直接优惠为主,比较单一。而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则用的很少。而且据有关企业反映,在申请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等优惠方式时,限制条件较多,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增加了困难。
四、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进的建议
1.增强税收优惠系统性和稳定性。要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的系统性,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业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都不得违背该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同时需要建立完善和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修改制度,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研究力度,制定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修改指导原则,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长期性和全局性。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两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的小微企业大多为民生服务类企业,利润微薄,同时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成本不断上升而营业额并未有显著的提高,从而导致利润额下降。又由于营业税、增值税为流转税,并不是对利润征税,而是对营业收入征税,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比重缴纳税费,从而导致了小微企业净利润的进一步减少。小微企业还面临着招工难、税费高、融资难等问题。资金问题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的最大障碍。因此,此次减税政策的推出对于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进入8月以来,小微企业的免税政策正式启动,但仍有一些具体的问题需要细化。
一、有关小微企业免税细则的思考
(一)2万元的标准是起征点还是免税额
起征点和免税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起征点的规定缩小了征税面,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免征额是指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
(二)按月计算还是按年计算。
按月计算还是按年计算与起征点和免征额的选择相关。如果两万元为起征点,假设某小微企业前半年月营业收入为19000,后半年月营业收入为21000,则按月计算时,只需要对后半年的营业收入计税,即全年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1000*5%*(1+7%+3%)*6=6930元,如果按年计算,则月平均收入为20000元,全年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0000*5%*(1+7%+3%)*12=13200元。如果两万元为免征额,同样假设不变,则按月计算时,只需对后半年每月超出20000元的部分征税,即(21000-20000)*5%*(1+7%+3%)*6=330元,按年计算为0。由此看出,按年计算或按月计算与起征点和免税额的选择关系重大,因此该细则应当在充分调查全国小微企业平均水平的基础上,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政策予以实施。
二、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性不足
我国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层级不高,主要表现政策上的税收目标还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相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制度还少了一定的权威性和系统性,很多的规定都是小条列,大细则。而且制度规定变化的很快,所以觉有不稳定性。透明度不高。
(二)税收优惠政策使用主体狭窄
首先,从全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看,在受惠主体上普遍适用于中小企业,以便有别于大企业。我国则是把优惠税率的主体限定于小微型企业,把中型企业排除在优惠税率适用主体之外。其次,国外一般不对中小企业的利润进行限制,不以微利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税率的限制条件。除了微利本身具有弹性不好把握之外,主要出发点是想让更多的中小企业收益,从而促进中小一起健康发展和做大做强。否则,很可能又是中小企业为了享受优惠的低税率而作假账。最后,我国在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有条件也有必要适度放宽限制中小企业优惠税率的适用主体范围。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不够丰富
我国缺乏灵活多样、可操作性较强的税收优惠手段与工具。目前,我国税收优惠主要采取优惠税率、税收减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直接优惠措施,缺乏税收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而且,据有关企业反映,在申请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时,线性程序繁杂,限制条件较多。这也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减免税增加了限制。
三、改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积极强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性
进一步调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导向,重点鼓励小微企业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再投资、开拓国际市场等领域。通过采取减免税收、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对创办小微企业予以扶持;通过实行抵免、先进设备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等办法鼓励小微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通过采用投资抵免、亏损结转、减免所得等手段降低企业成本和风险;通过再投资减免税、出口退税等政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鼓励企业投资和开拓海外市场。
(二)逐步拓宽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要适当扩大小微企业享受普遍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的主体范围;研究合理提高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税所得额起征点,或者规定凡小微企业都可以适用所得税的优惠税率,以鼓励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同时,要妥善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问题。适当优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扩大税收优惠受益面。由于营业税主要是用于第三产业,而大量小微企业属于第三产业,改革完善营业税,有利于第三产业所属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
(三)丰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与方式
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
“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通过上述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也不完全等同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小微企业”界定的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由于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因而财会〔2011〕17号、财会〔2011〕20号从建账建制,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要求,对“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作了特别强调。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世界各国的界定标准不一,本文主要对国内的界定进行分析,小型微利企业来源已久,主要指微型、小型、个体户以及家庭式作坊企业等,根据行业的特点,还可以深化为微、小、中3中类型,其称呼也有不同,有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等,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是税法上的界定。这里的企业不仅要满足我国税法的规定,还要符合国家关于税收的相关政策中,对小型微利企业界定的条件。如果是工业企业,每年应该缴纳的所得额在30万以下,从业的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的总额不超过3000万,如果是其他性质的企业,每年应该缴纳的所得额在30万以下,从业的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的总额不超过1000万,这些就是小型微利企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其税收可以享受20%的政策优惠,如果其每年缴纳的所得额少于6万,就能够享受双重的税收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地位与特点
小型微利企业在我国具有重要的地位,可以促进社会就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大量国有企业的员工下岗,这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不仅为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助力,还缓解了对下岗人员进行安置的压力。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需要较多的劳动力,对就业人员的吸纳要超过大型企业。而且,小型微利企业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提供各种服务的同时,也成为很多大型企业低成本原料的来源,对大企业的发展也有很大影响。而且和大型企业不同,我国的小型微利企业正处于上升的时期,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对激发我国市场的活力具有重要作用,促进社会的稳定。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小型微利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数量很多,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弱。从其定义能够看出,其关键特点就是小,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形成规模,根据工商局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数量为5000万,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已经发展为具有庞大市场的重要主体,而且还在不断增加。但是,因为其先天弱势,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时,很难对其结构进行调整,就可能在经济浪潮中受到淘汰。
二、小型微利企业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的优惠
这种优惠的政策主要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减半征收,每年应缴纳的所得额不超过6万,其所得税是每年的所得×20%×50%。对于从事没有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需要减少20%税率进行缴纳,高新企业要减少15%税率进行缴纳,对残疾人的就业进行安置和科研的经费,需要在税前进行加计并扣除,个体户、独资的企业和合伙的企业,只需要缴纳其个人所得税,并扣除一些费用。对于税收优惠,需要主要下面几点,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有完整的账单,以便相关机关对其进行查账和征收,而且如果每年应该缴纳的所得额高于6万,要想获得20%的优惠,就需要满足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界定,其从业的人数和资产的总额也都要满足相关标准。对技术进行转让也能够享受税收的优惠,具体来说是:如果不超过500万,免征所得税,高于500万,高出的部分减半进行征税。
(二)营业税的优惠
对员工制的家政行业免征其营业税,在“营改增”后,新添两档较低的税率:11%与6%,除了交通运输行业使用11%税率,其他的比如创意文化、咨询鉴证、辅助物流等行业使用6%税率。如果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就享受免收营业税的政策,营改增后,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也可以进行抵扣。而且,对营业税起征点也有了提高,具体是:按期进行纳税的是每月5000-20000元,按次进行纳税的是每日300-500元,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很多省份就把起征点上调到最高额度,以便降低小型微利企业负担。
(三)增值税的优惠
这种税收的优惠主要在这两方面得到体现:第一,提高了起征点,对于应交税的劳务和销售的货物,其增值税起征点也被调高,具体是:按期进行纳税的是每月5000-20000元,按次进行纳税的是每日300-500元。第二,规模小的纳税人,其增值税的征收率全部改成3%,和营业税相似,大多数的省份都使用了最高额度起征点,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征税,有效的降低了其负担。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
(一)增值税
1、规模小的纳税人税负偏高
从2016.5.1日起到2017.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服务,修配修理等销售额如果低于3万,按照季节进行纳税则是低于9万,售后服务等无形的资产销售额如果低于3万,就可以享受暂时免征增值税,但是其时间有限制,其他的时间还是统一征收3%的增值税,这就使其在流通的环节有较高成本费,虽然已经调高了起征点,也都按照最高额度执行,但根据个体户利润的情况看,其起征点还是较低。
2、一般纳税人的门槛比较高
企业年销售额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才被认定是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的标准是50万,商业企业是80万,如果不符合标准就被化作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增值税,而且不能进行抵扣,也不能使用专用的发票,但是一些企业在进行交易时要求小型微利企业提供专用的发票,不然就会失去交易的机会,这种歧视使小型微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位于不利的境地。而且,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不能达到相关的标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的门槛过高。
3、小型微利企业出口退税时受到歧视
目前税收的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出口的货物只有出口免税,而不是出口退税,和大型的企业进行比较,就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出口的价格,使其市场竞争力大大减弱,这对其开辟国际市场非常不利。而且,新出现的出口业务,其首笔业务出现一年内,应退的税额不是直接进行退税,而是进行抵税,这种延迟退税的方式也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成长不利。
4、增值税的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
我国很早就启动生产型的增值税向消费型进行转变,虽然使增值税的额度调高,但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进项税的抵扣,2016年营改增完成后,小型微利企业进项税能够抵扣的额度需要足够充足才能发挥减税的作用,但是由于操作的难度比较大,小型微利企业费用的支出和零星的采购很少经过正规交易进行,所以就不能进行抵扣。
(二)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不适合小型微利企业,仅仅适合于个人,把市场中处于弱势的小型微利企业排除,使其不能公平参与到市场的竞争中,由于注册的性质不同,就不适合起征点的相关规定,使这些企业同样的收入,承担的税负却不同。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负比较重,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有以下问题:第一,无法公开筹资,银行的融资也比较有限,其财务的杠杆率与股权的回报率都比较低,而且只能和一般企业相同,缴纳25%的所得税与5.56%营业税和附加。第二,不能在税前对贷款的损失准备金进行扣除,国家的政策优惠也没有惠及小额贷款公司。
(三)所得税
优惠的范围不足,从2015.1.1.到2017.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中年所得税如果不超过20万,按照20%缴纳所得税,但是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才符合这项优惠政策,虽然优惠的范围有所扩大,但还是不能覆盖全部的小微企业。
核定征收的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很多小型微利企业经营的规模比较小,没有完整、独立的财务系统,相关部门主要使用核定征收的手段对其所得税进行征收,这种方法不能真实反映小型微利企业盈利的情况,还增加了利润比较低的企业税负,不能享受20%的政策优惠。
四、完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税收的立法机制
立法是从根本上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进行改善的措施,很多发达国家都有完善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中,日本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法律最完善。可以在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和小型微利企业有关的政策扶持力度,把金融的融资和引进人才以及创新技术的等,用法律制度进行确定,使小型微利企业各项活动的开展都有法律的依据,形成完善的税收体系。
(二)对优惠的政策进行整合,有效提高政策的效率
首先要增加优惠的范围,使优惠的效果不断扩大。需要扩大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把大部分小微企业包括在内,可以对起征点进行改进,变为免征额,这样就能够有效的扩大优惠的范围,使所有的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到优惠的税收政策,减少不公平的现象。要增加优惠的力度,切实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可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税率,将其所得税从20%转化成10%-15%,对于各种行政性的收费,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的渠道和受益的主体,尽量取消不必要的收费,最大程度的降低政府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干预,避免使其隐形的税负增加。
(三)建立专业的机构为小型微利企业服务
我国虽然有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管理的部门,但是权责模糊,互相交叉,建议成立统一的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比如专门征管的部门,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决,切实保障政策的实施,维护企业权益。
(四)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监督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读者问:什么样的中小微企业可以获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隋博士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读者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隋博士答: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读者问: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隋博士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读者问:能享受“对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需要符合什么特定条件?
隋博士答:(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读者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是什么?
隋博士答: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读者问: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还需要注意什么?
隋博士答: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读者问:中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有何优惠政策?
隋博士答:1、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由: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养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远洋捕捞。
2、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由: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具体的范围,包括种植业类、畜牧业类、渔业类,具体可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