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治理范文

时间:2023-06-25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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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治理

篇1

为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稳步推进,保证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我县成立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副县长张华松任组长、政办副主任孟凡臣任副组长,县农经局、国土局、监察局、民政局、纠风办、局、新农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各乡镇(场)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组织,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平稳开展、扎实推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根据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要求,加强了督查、指导。

二、部门联合,齐抓共管

为搞好专项治理工作,我县加强了部门联合、部门与乡(镇)的配合,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工作平稳推进,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县农经局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牵头和组织协调,并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治理的相关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征占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治理中纠正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行为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等工作;县监察局和纠风办负责组织查处农村土地承包违法违纪行为和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行为;县民政局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相关事务;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新时期农村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县办、纠风办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督查督办。各乡镇(场)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负责本地工作的组织、协调、突出问题的排查;与县有关部门合作解决所在辖区内农村突出问题,确保大局稳定。

三、认真排查,逐步治理

我县在2011年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中,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全县农村土地190.8万亩确权确地到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24.8834万份,发证率达99.1%;全县各乡镇村都建立了农村土地纠纷调处机构,调处各类农村土地纠纷246起,这些基础工作减少了农村土地矛盾,为我县农村大局稳定起到了较大的作用。按照省农委等七厅局文件要求,我县对各类农村土地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排查,分门别类制定治理方案,逐步加以解决。(一)教育占地问题。在过去若干年中,乡镇、村都承担着农村中、小学教育的部分投入,农村土地是其中之一。建设中、小学用地是租用农户的承包地,租地费用过去是利用减免农业税来解决的,自国家免收农业税以后,这部分费用无法解决,造成较多纠纷。我县目前探讨的办法一是对于小学占地,采取分村议事,受益村群众酬一点、村集体补一点,来解决租用农户土地费用问题。二是对中学占地。由于这部分占地面积较大,费用较多,解决难度很大。地方政府财力暂时难以解决,各个占地学校与被占地农户之间矛盾比较突出,目前均按经济合同纠纷对待。(二)原兴办乡镇企业占地问题。对于已破产、关停的企业,已无法向农户支付土地租金的,企业要清理厂区,归还原农户土地;对于企业尚在运转,土地租期没到的企业,我们督促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按时向农户支付租金。(三)未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问题。目前全县尚有2275户农户未与本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占全县总农户0.8%,县政府未能向这部分农户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由于这部分村民组在实际工作中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因此我县将根据各自情况,采取分类指导,在保证稳定的情况下,逐步开展工作,争取2012年底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颁发率由目前的99.1%达到100%。(四)违法调整农村土地问题。在这次农村土地专项治理工作中,我们排查出丹城镇常庄村西庄相楼、相老家村许东两个村民组两个村民小组违法调整土地,调整土地面积2895亩。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向群众广泛宣传国家土地政策,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土地承包。在今年秋种中,这两个村民组对违法调整土地行为进行了纠正,两个村民组294户村民、2895亩承包地不再进行定期“小调整”。(五)加大对专项案件的治理。一是双庙镇王寅村土地不规范流转案。2005年王寅村部分村民与汇昌公司就该公司租用土地种植薄荷一事达成协议,该宗土地流转面积900亩,双方既未签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也未向镇农经站备案,2012年发生土地流转纠纷。目前,通过专项治理,已将不规范流转土地返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由原承包农户承包耕种,原租地费、劳务费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是双庙镇双庙居委会铁佛寺王体怀土地流转案。该案已经镇、县、市三级终结,结果已上报省局,三是林场国有林地权属案。我县林场后楼村部分村民认为国有林地是该村集体土地,并为此上访。我县拿出有关土地确权文件以及省林业厅的国有林地批文,部分群众仍思想不通,坚持土地是村集体的观点。目前,我们在广泛宣传国家土地政策,积极做这部分群众的思想工作,维护国有土地权益,保证大局稳定。

截止10月中旬,排查出如下问题。(一)全县未签订承包合同,未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2275户,占全县总农户0.8%。(二)土地流转不规范1件,不规范流转土地900亩。(三)违法调整土地村民小组2个,调整土地面积2895亩。

针对以上问题,我县有关乡(镇)、有关部门依据政策,根据查出问题的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制定了治理方案。一是针对双庙镇、楚店镇900亩土地流转案件立即进行治理纠正。将不规范流转土地返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由原承包农户承包耕种。承包费、劳务费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是针对丹城镇常庄村西相楼、相老家村许东两个村民组违法调整土地问题在今年秋种中也进行了纠正,两个村民组294户村民、2895亩承包地不再进行定期“小调整”。三是针对全县2275户未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村民组,根据各自情况,在保证稳定的情况下,逐步开展工作,争取2012年底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颁发率由目前的99.1%达到100%。

篇2

(一)凡在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现有耕地连片面积平原地区100亩、山区坡度25度以下50亩以上的,均可立项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须达到整理前耕地总面积的3%以上。

(二)农村土地整理投资(包括政策处理、财务管理费用等),应坚持项目总投资与项目产生的折抵指标有偿使用费相平衡的原则。农村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为3%的,耕地亩均投资控制在800元以内,在此基础上新增耕地率每提高1%的,耕地亩均投资增加150元。上述投资幅度控制在±5﹪范围内(耕地亩均投资控制用公式表示为:土地整理耕地亩均投资控制(元)=[800+150×(N-3﹪)×100]×(1±5%),其中N表示新增耕地率,N≥3﹪),超出土地整理耕地亩均投资控制的,方案会审时一票否决。

(三)农村土地整理工程概算须经财政部门审定。概算审定价在50万元或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投标;在50万元以下的,乡镇政府(即项目建设单位,下同)可按有关规定,选择有资质施工队伍进行议标。

(四)乡镇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市财政预付概算审定价的20%;工程进度达70%的,支付概算审定价的30%;进度达90%并预验通过的,付概算审定价的40%;工程完工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经决算后,付清其余工程款。

乡镇政府应开设农村土地整理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禁挤占与挪用。

(五)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与后备资源保护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办公室)批准,若变更、调整增加的概预算超过2万元,须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工程决算耕地亩均投资超出规定的,超出部分由乡镇政府自负。

(六)土地整理产生的折抵指标,由市政府统一储备使用。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其所获得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拨),按每亩3.8万元计算,抵扣投入土地整理工程费用后的剩余资金(下称剩余资金),返回给乡镇政府。其中,提取20%,作为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的奖励资金,其余用于农业开发项目建设。该资金在工程决算后,按省国土资源厅核拨指标数,一次性拨付,在市财政土地整理资金财政专户中列支。

对于非外力不能抗拒因素造成工程延迟半年完工的,扣除剩余资金的40%,延迟一年完工的,不再返回剩余资金。工期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台账,定期将产生和使用折抵指标情况反馈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使用情况,将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费划入“土地整理资金财政专户”。有关部门要及时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并足额提取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作为农业土地开发(含农村土地整理)资金。

采用投标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总地价中单列折抵指标费。

二、管理措施

(一)乡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提出农村土地整理立项申请,经市造地改田土地整理办公室调查,并牵头组织项目方案会审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立项。

(二)乡镇政府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会计核算和内部稽核制、合同管理制等有关制度与规定。同时不得将工程层层转包。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农村土地整理项目法人,任命项目法人代表。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建土地整理管理机构;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管理和监督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

项目法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应负责任。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农村土地整理项目的预验和竣工验收。乡镇政府负责对农村土地整理项目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一般指桥梁)和单项工程的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施工规范规定,提出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单位要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定,提出质量监理总结报告;项目法人要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提出工程竣工财务结算报告。验收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返工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

(五)农村土地整理耕地必须列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新增耕地列入年度耕地统计。各乡镇政府应落实新增耕地承包责任制,发挥新增耕地效益。

三、组织措施

篇3

在集体产权可以分割的条件下,不同的权利项可以包含不同的主体,但是这些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根据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形式和职能而开展的。因此,实现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主体化是集体产权主体化的主导方向,其可使农村特定范围内的土地归属于某一个农民集体,也就使得这些特定的土地成为农民集体所属的财产和资源。只有明确了集体土地的主体归属关系之后,土地的性质、形式和作用才能得以最终确立;对集体土地占用、使用和支配的各项权利组成的复杂产权才可以有序的形成;同时也才能在农村社会中确立一种科学的财产秩序;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主体化才能够形成明确的物权和产权,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够极大促进农民群众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这是农村土地集体产权主体化的主要作用。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乡镇、村集体和村民组织集体所有,但是在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乡镇、农村和农民之间主权的边界和范围。由于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同时还存在显著的文化差异,农村土地占有关系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形式,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很难全面照顾到。尽管在上世纪我国出台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应该农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但是具体工作并没有全面开展。

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党的十系列会议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高度重视,2011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权属确权颁证工作,确保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这项工作在确认农民集体、农民和土地长期稳定的的产权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 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主体化机制分析

2.1 在原有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下,通过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缓解当前矛盾

首先,稳定农民群众的土地产权。在2002年颁布的《土地承包法》使得农民群众土地使用权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确权颁证工作需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才能完成,因此,需要继续坚持三级所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在农民群众市场中的对等话语权尚未形成之前,要依靠法规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其次,明确土地用途权责。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过程中,要明确农民群众、政府和村集体以及开发者之间关系和权责。政府在土地流转、开发利用等环节只起到监督和服务引导作用。对于用于公共建设用地而征地的必须严格限制和审查。要保证农民个体、村集体和开发者中之间保持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按照市场化原则,体现土地在市场的价值和作用,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自动流转。

同时,还要保证被征用土地农民的补偿标准符合市场价值,确定补偿最低限额,补偿价格以市场为准;最后,通过立法提高农民群众的参与权。农民群众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对市场信息的了解十分有限,处于弱势地位,保证农民群众直接参与到征地谈判过程中,可以保证征地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收益方面,承包权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应该完全归属农民。

2.2 限制政府部门的征地权限

篇4

中图分类号:F30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2)09—0069—06

The Balanced Benefit Assignment of China′s Farmland Transferring in Different Governance Mode

——Based on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WEN Xiu—chun, HE Fa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92)

Abstract: This paper uses economic game theory to analyze the balanced benefit assignment of indirect farmland transferring between stakeholders based on the integrated thinking of the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theory. The research discovers that the overall benefit of the supply chain of farmland transferring is positively correlative to the member′s cooperative degree, which means that the overall benefit in non—cooperation is the smallest while in complete—cooperation would be the biggest; when optimal land transferring chain is achieved, the assignment of balanced benefit to farmers, intermediaries, and plantation companies is in a descending order; in addition, “proportional benefit assignment” according to the stockholders′ rights in the cooperative alliance can manifest the fairness and rationality of “benefit sharing, risk sharing”, but would also brings about higher transaction costs compared with “the fixed rent” assignment.

Key words: farmland transferring;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 supply chain alliance; balanced benefit assignment

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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