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范文

时间:2023-06-25 09: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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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

篇1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非常时期金融“活水”将承担起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责任和担当。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做大做强金融业,让资本的力量流通在“双循环”格局下,推动我区金融业在新起点上实现新跨越。

一、优服务、订政策,不断做优机构存量文章

    一是做好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加强金融机构及企业走访力度和沟通联系,搭建“政金”沟通交流平台,围绕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多方联动妥善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定期举办金融企业沙龙、银企对接会等主题活动,筑牢“政金企”沟通纽带。二是修订《市南区金融业发展政策》、《市南区金融高端人才管理办法》,简化政策兑现条目、材料,及时兑现政策,坚定企业在市南兴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三是促进金融与实体产业协同发展。依托青岛市软件园和航运贸易优势,发挥好辖区银行、保险机构和基金、创投风投机构集聚的优势,引导金融资源导向数字经济、工业设计、航运贸易等产业,实现实体产业及产业链与金融业互动发展,形成良好的协同发展效应。

二、抓招引、丰业态,不断促进金融资源集聚

    一是积极跟进再谈项目。梳理金融业招商目录,面向金融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重点跟进意才合资证券、招金期货等项目,采取“一对一服务”,实行全程跟踪,保障项目顺利落地。发挥会计、法律、券商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集聚的优势,吸引更多优质金融机构落户;二是大力招引新兴金融业态。开展定向招商、以商引商、产业与金融联动招商等形式,重点引进培育创新发展融资租赁、保付、税收筹划、家族办公室等新金融业态,加强对上期所、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和中钢期货的招引服务,及时对接驻外招商团队,建立长效联络机制,争取更多非银行机构和新兴金融业态落户我区。

三、促联动、强合力,稳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一是完善企业上市培育机制。加强与区发改局、科技局、民营经济局、文旅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的对接力度,全年组织开展资本市场专题培训10场以上,进一步扩充拟上市资源。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和经营实际,进行分级分类培育,综合运用各交易所、券商、投资机构及各类专家资源,为企业提供定制化服务,形成层次有序的上市培育梯队,全年推动1-2家企业上市、1家以上企业进入上市申报程序。二是提升青岛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影响力。加强与市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导入全市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名录,以及各类基金公司、财富管理机构、金融智库人才等资源,建成不少于1000家的企业资源库。带领企业赴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资本聚集的城市交流学习、或参加全国性高端论坛,为企业搭建一个获取知识、对接资源的平台,进一步提升企业对基地的认可度,打造企业上市发展热潮。三是搭建融资服务平台。依托青岛资本市场服务基地,打造服务范围更广、针对性更强的融资服务平台,全年开展5场以上项目路演、金企对接等投融资活动,采取线上互动与线下交流相结合的方式,搭建融资对接桥梁,帮助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争取年底实现区内直接融资规模突破200亿元。

四、建机制、守底线,全力化解企业金融风险

    一是要继续加大排查力度,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属地街道办事处等对辖区内商务楼宇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挤压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二是要健全多部门联合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在法院、检察院专业部门、公安经侦及市场监督等多方联动的优势,不断强化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和对风险企业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有效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强化宣传引导,重点开展防范非法集资进社区活动,联合金融机构组织不少于200次金融知识讲座,最大限度扩展受众面,形成浓厚的金融风险防范氛围。

五、调结构、谋布局,促进区域金融协同发展

    一是推动中山路区域金融复兴工程。以中山路为核心的西部老城区发挥航运产业、外贸企业和文化企业集聚的优势,引进和培育船舶融资租赁、海洋保险等以海洋经济为特色的金融业态,探索供应链金融、航运金融、文化金融等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促进产融结合,打造金融业发展“新引擎”。二是发展高端楼宇经济。以海航万邦、海信创业中心、远雄大厦、泛海名人广场等区域内高端楼宇为重点,培育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新兴独立财富管理机构,配套一批关联高端中介服务机构,优化金融产业链条,建设“高端财富管理综合服务示范区”,印记现代高端金融机构,发挥集聚优势,促进金融业发展模式由机构数量累积型向产业效益集聚型转变。

 

篇2

本文就目前几个关心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背景,其步伐与实体经济改革步伐之间是什么关系,单兵突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会如何;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力度底线在何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风险是什么,目前体现到了几成;政策制定者、实体经济、金融市场等将会对加强金融监管分别做出怎么样的反应,又会如何应对,可能的结果将是什么。从国际经验来看,东亚地区利用劳动力成本优势的追赶型经济体,在本国实体经济增速下台阶阶段,都遇到了资产价格泡沫和金融风险问题。我们建议,加强金融监管,需要与实体经济改革步伐协调,将资金空转的“水”赶到实体经济的“渠”,水到渠成才是真的成。 一、当前加强金融监管的背景、实质

强调金融监管的背景是防范进一步资产泡沫,防止资金持续空转,防御潜在的金融风险。按照我们的测算,2014年之后,在中国资本市场、人民币汇率、货币政策有效性方面都出现了很多不寻常的现象。具体而言,分别为:股市与实体经济基本面自2014年以后开始高度负相关;人民币汇率自2014年开始贬值压力加大,我们监测的热钱持续流出;单位GDP所需的货币信贷密度开始明显增加,货币政策有效性降低。这些不寻常现象的背后,就是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开始持续低于实际融资成本,经济可能逐渐陷入“庞氏增长”阶段。

一系列的金融风险乱象,深层本质在于不断下行的实体经济资本回报率与居高不下的实际融资成本之间的矛盾,单位资本投入实体经济所产生的回报率甚至开始低于金融市场的无风险收益率。资金当然不愿意进入实体经济,宁可在金融体系空转。

这一阶段的典型特征:(1)资金不愿意进入传统实体经济;(2)结构性分化,“旧经济”行业(煤炭、有色、钢铁、基建等)生产经营困难加大,金融风险加大;“新经济”行业泡沫化,估值过高,金融风险同样很高;(3)资本市场主要受到流动性和风险偏好推动,而不是基本面;资本市场波动性加大,金融市场波动性也在加大。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低于融资成本,是金融风险频繁显现的根本原因,并在不同领域逐步显现。如果分散应对,那金融监管者很可能疲于奔命,但效果一般。强调金融监管的背景是防范进一步资产泡沫,防止资金持续空转,防御潜在的金融风险。

加强金融监管的实质意在降低金融市场的杠杆率和泡沫化水平;金融监管单兵突进的效果未必好。有关部门试图通过强力监管,将空转的流动性赶回实体经济。资金空转、资产泡沫、市场乱象,仅仅是表面的现象,是资金自发地认为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过低,不愿意进入实体经济的表现。按照我们最新的测算,2016年底,中国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为4.2%,低于目前金融市场的无风险收益率。依靠行政手段的金融监管可能将部分空转资金的通道堵住,但多余的资金会顺利进入实体经济吗?我们并不那么乐观。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改革,金融监管单兵突进的效果甚微。行政的方式将金融体系的资金流动堵住,事实上造成无风险收益率的进一步提升,而这时的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没有相应地提升,资金还是不会自发地大规模进入实体经济。从当前孱弱的民间投资和制造业投资即可以观察,市场主导的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意愿较低。按照我们的脉冲响应模型估计,加强金融监管,抬升无风险收益率,还可能在未来1个-2个季度对实体经济投资有负面影响。 二、金融监管的力和度

金融监管的“力”,对着“影子银行”发。即当前的金融监管为将“影子银行”货币创造体系纳入监管,并逐步控制的过程。中的金融体系依然是银行体系主导,银行系统是各方面资金的集散地。从央行披露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数据来分析(2017年3月末),整个商业银行的表内业务向实体、非银输送的资金,大约在150万亿元。如果结合企业端的负债融资数据,2017年3月末,整个社会融资总量余额为156万亿元,其中来自银行体系的也是在150万亿元。因此,从银行体系的资金供给和实体企业端的负债融资数据来看,我们大致可以认为,银行体系(表内外)直接或通过非银间接输送给实体的资金大约为150万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体系输送的资金分为表内和表外两块。其中,表内部分大约为120万亿元,表外部分大约为30万亿元。直观地来看,表外部分游离于资本监管之外,而在刚性兑付的背景下,其风险却是由银行承担的,而银行未计提资本。表外部分来说,非银部门充当银行的“信用中介”,银行先将资金投放给非银部门,非银部门再将资金投放给企业。非银部门赚取利差或通道费,而银行却因此模糊了资产的投向和风险情况,可能依然实际承担风险。简单地说,目前金融监管发力,主要的落脚点在于银行的表外部分,在于非银部门与银行之间发生关系的部分,在于这一统计较为模糊,数量较为庞大的“影子”或部门的交叉部分。

金融监管的“度”,在于利率水平、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周期。加强金融监管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要注意“度”。我们粗浅地认为,“度”的把握主要在于三个方面,即市场利率水平、短期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周期处于高涨阶段的风险。

首先,加强金融监管将促使短期无风险利率水平抬升,我们建议十年期国债收益率不超过4%为宜。从公开的数据,我们看到在金融监管趋严的情况下,货币市场利率的抬升分别对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利率产生了较明显的传导效果。市场利率中枢的抬升,将改变银行体系信贷的操作,逐渐传导到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如前所述,按照我们的脉冲响应模型,加强金融监管抬升市场无风险收益率,可能在未来1个-2个季度对实体经济投资产生负面影响。我们通过收入法GDP测算的中国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2016年底)4.2%,按照之前十年期国债收益率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关系,我们建议,金融监管的“度”,首先是市场利率水平不要高于4%为宜,不然将进一步影响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意愿,金融监管的效果可能事与愿违。

第二,加强金融监管,以短期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宜。根据公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前四个月,取消或推迟发行的债券规模达2633.87亿元,创同期历史新高。今年前四个月推迟或取消发行的债券数量306只,同比攀升52.2%。尤其是进入4月,取消或推迟发行的债券规模和数量接近前三个月总和。流动性趋紧和监管重拳去杠杆引发的发债成本持续上升,是导致债券弃发规模攀升的主要原因。债券弃发规模激增,主要是因为强监管政策力推金融去杠杆,导致不少机构在二级市场抛售债券,二级市场的利率上行压力传导至一级市场。资金空转配置信用债的典型是“银行理财-非银委外-企业”的模式。严监管下银行自查理财和同业空转,可能导致流动性短期内紧张,市场风险偏好降低,将对信用债的配置需求产生重要影响。考虑到接下来几个月面临偿债高峰期,以及后续企业利润增速回落导致自身现金流有限,对外部融资的依赖使得信用债的供给在未来仍会维持高位。加强金融监管,以短期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宜。货币当局应该将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操作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好融资需求,避免出现短期的金融风险。

第三,加强金融监管,需要充分考虑到目前金融周期处于高涨期,审慎估算监管的影响。从传统关于金融周期研究的文献来看,衡量金融周期一般考虑信贷周期,特别是非金融私人部门信贷和房地产价格等指标。非金融私人部门主要由非金融企业、居民和为居民服务的非营利机构两部分构成。信贷来源包括国内银行信贷、跨境银行信贷和其他国内金融机构信贷三个部分。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社会融资规模。考虑到中国情况的复杂性,影子银行对于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支持达到了27%,因此在测算中国金融周期指数的过程中,我们纳入了影子银行的数据。为了准确反映各类“影子银行”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扩张情况,我们综合考虑了总杠杆率和非金融企业的杠杆率水平,将间接金融部分和直接金融部分的信用扩张综合起来,通过对比其与实体经济活动的相对强弱关系,并分离出偏离均衡值的周期项,得到了我国金融周期指数。相比于文献对于金融周期的测算,我们增加考察了往往被忽视的“影子银行”和准政府的信用扩张,因此结论更加接近目前的实际情况。从我们的测算结果看,我国目前处于金融周期的高涨时期,风险在集聚,应该把金融风险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金融监管,需要充分考虑到目前金融周期处于高涨期,审慎估算监管的影响,不能硬搬照抄以往的经验。 三、加强金融监管,需要与实体经济改革步伐协调

前文分析了加强金融监管的背景、实质,以及金融监管的力和度。那么,当前加强金融监管,如何做才能真正地将资金吸引到实体经济,降低金融市场泡沫和风险,才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我们认为,加强金融监管,需要与实体经济改革步伐协调,才能产生水到渠成的景象。

正如笔者在文章《中国金融风险的聚集与应对》里提到的,中国经济在2014年以后,出现了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持续低于融资成本的重要变化。这一重要变化使得经济可能陷入“庞氏增长”。具体而言,相关调研数据表明,新增广义信贷扩张的很大部分用于实体经济主体还本付息,只有部分流动性真的进入实体经济。强化金融监管及去杠杆初衷是促进资金脱虚向实,但节奏把握不好反而会加剧实体融资困难。简单地说,加强金融监管,将“水”从空转的地方赶出来,但是更加需要实体经济投资回报率提升带来的“渠”来承载。

篇3

金融机构创新机制指的是金融管理和监督,是国家对中央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实施管理与监督的过程,它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合理有效的规避系统风险,减少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损失。目前,较为常见的监管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以及技术手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实现对金融产品相关数据监管,准确评判金融野外风险程度。

(二)金融创新风险

近年来,在金融创新环境影响下,各种金融产品随之涌现,金融风险也相伴而生,运营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相互影响,信用性会加大市场性风险,市场运营风险还会造成市场的不规则波动,造成交易者心理上的恐慌,阻碍经济社会的争?a发展。

二、金融机构监管下风险管理重要性

(一)防范金融危机

金融危机爆发对金融行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危及到国家和个人,其根本原因就是金融监管力度不足,相较于金融危机造成的经济损失来说,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十分巨大的,它极大的影响了经济实物和金融行业的正常程序。只有保证社会经济的正常稳定发展,加强监管力度,才能够有效的避免金融危机,降低金融危机产生的损失。因此,我们应积极发挥金融监管的危机防范功能。

(二)市场失灵补救

由于金融市场中存在一定的内外部信息不对称因素,难以满足资源最优配置原则,金融市场监督十分重要,只有实现市场资源合理化配置才能够促进金融行业的正常稳步发展,但这一过程中产生着大量的金融风险,任何一部踏错都可能造成经济崩溃,危害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必须要发挥监管和宏观调控的作用,实行金融市场的科学化治理,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金融监管制度下的风险管理

(一)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的金融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能够保证市场的有效性和灵活性,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完善的监管体系,提升市场交易权威性,才能够满足金融产品需求,营造良好的金融产品发展形势。

(二)提升金融产品法律系统性

建立金融产品法律的系统性,完善相应道德法律法规,进行不同金融产品的监管,更好的满足市场仅以需求,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

(三)从实际出发,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管模式

不同的金融产品交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需要采取差异化监管模式,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提升监管机构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金融产品在风险防范、交易规则和技术特征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只有根据其特征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才能够切实解决金融产品发展中的问题。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能够充分发挥监管主体作用,建立全新的金融市场运行体系,完善金融监控体系。该模式要求实施严格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进行每笔交易的严格审查,结合国内外金融管理经验,落实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将外化监管转变为内在动力,构建和谐的金融市场环境。

四、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健全风险预警和急救机构建设

篇4

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指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形成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下国家的相关机构管理监督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监管金融机构产品的数据,以减少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的经济损失,并对金融机构中的风险进行判断和规避。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类别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的产生和交易使整个金融环境变得复杂,潜在的金融风险越来越多,这些金融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的联系紧密,出现一个风险可能就会引发一系列反应,产生难以估量的风险,扰乱市场秩序。如流动性风险很容易引发信用性和生产性风险。这些风险彼此联系、相互结合,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破坏作用,也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在监管制度演变中一定要重视对金融风险的管理。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防范金融危机

经济危机蔓延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带来损失大,如果金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的话,很容易产生金融危机,对金融危机的控制不力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不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使国家的金融行业和经济实物遭受损失。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金融危机的重视和防范,加强金融监管。

2.调节市场

金融市场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等的现象,这会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很可能会产生很多潜在的金融风险,这些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就很可能导致经济体系崩溃,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督促金融市场中的监督人员工作的规范化,使其能够为金融企业提供正确、对等的信息。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应用正确的信息,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金融风险。此外金融市场的机制还存在着很多错误,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就很容易产生并扩大风险,因此政府要对其监管并进行干预,纠正金融市场机制中的错误。

三、如何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制度演变下的风险管理

1.建立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要想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具有灵活性、有效性,国家的有关部门就应该分析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的相关法律政策,形成一个完善的金融产品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这个体系,使其具有监管能力,从而使我国的金融市场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产品发展速度快,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但是针对金融产品的法律还不够健全。这就迫切的需要我??完善相关的法律,通过法律的完善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并使我国的金融交易的权威性增加。如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能获得足够丰富有效的有关于金融产品的信息,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日益创新复杂的金融产品,很容易陷入“投资陷阱”。有的金融产品销售者通过对金融品的不当陈述来误导消费者,甚至出现欺诈行为。这种情况不但使消费者遭受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日本学习,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金融产品销售者在销售金融品时有告知说明的义务,这种方式打破了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让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减少了市场中的欺诈行为,改善金融市场的发展中的不规范。

2.建立合适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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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宏观审慎逆周期调控SIFIs风险监测预警

一、引言

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形成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加剧之后。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由于一些金融机构规模大、交易对手多、组织机构复杂、与其他机构和投资者的关联性强且不可替代性较高,因此当这些机构陷入困境时,不仅自身面临巨大的救助成本,也会影响交易对手和市场信心,加剧市场恐慌,造成金融体系的整体不稳定。金融稳定委员会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ystem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IFIs”)定义为:由于规模、复杂度与系统相关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与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金融机构[1]。

这些“太大而不能倒” [1]的金融机构一度成为金融危机后“道德风险”的争议焦点――由于相信没有任何一个政府会任其倒闭,这些金融机构往往有更多动机冒更高风险,造成了银行“挟持”整体经济的情形。

二、加快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管理

近年来,我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人民银行在总结现有宏观审慎管理做法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和完善相关政策工具。建立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协调配合、互为补充的体制、机制,发挥中央银行的主导作用[2]。

1.处理好宏观审慎管理的几个关键问题

构建我国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需要处理好几个关键问题。一是处理好促进金融体系稳定与影响金融体系效率之间的关系,坚持积极稳妥、边试边看的原则,起步阶段旨在建立基本制度和职责分工 政策力度把握上力求稳妥。二是处理好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宏观审慎管理关键是在客观准确判断宏观形势基础上进行适时的逆风向调控,本质上是宏观管理和金融稳定的有机组成部分。三是要处理好宏观审慎管理与会计标准之间的关系,注意在符合会计标准前提下设计和实施政策工具。四是既需要考虑标准统一和国际协调,避免监管套利,也需要根据各国国情确定工具和参数,增强政策调节的灵活性。

2.建立逆周期宏观调控机制

从国际情况看,建立逆周期宏观调控机制是以银行融资为主的经济体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主要做法。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银行信贷在全社会融资中占比仍较高,信贷波动与经济周期变化和系统性金融风险之间关系较大,因此,建立逆周期信贷调控机制是我国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3]。

下一阶段,应继续完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把货币信贷和流动性管理的总量调节与构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结合起来,引导货币信贷适度增长,提升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

3.降低我国系统性金融机构风险的政策措施

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金融市场之间的关联性更加密切,金融产品复杂程度大幅提高,大型金融机构的规模和实力日益增强,在大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其经营状况和风险隐患也具有系统重要性影响。为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当前应把握国际趋势,立足我国国情,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评估方法以及降低风险的政策措施。

4.加强金融统计和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是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有效的监测和预警有赖于真实、及时、完整的金融数据和信息[4]。应加快建立覆盖全面、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构建银行、证券、保险及境内外业务相互协调的统计体系,建立金融控股公司、表外实体、金融衍生产品统计制度,确保金融统计体系建设跟上经济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步伐,同时积极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和统计信息透明度,避免重复统计并强化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搭建跨部门工作交流与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具有前瞻性的风险预警体系。

三、结论

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框架,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主要特征是建立更强有力的、体现逆周期性的政策体系。危机后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把一些国际公认的政策工具加以归纳完善,初步形成了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并逐步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深刻领会其理念和实施标准,对于加快建立我国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The term “macroprudential”:origins and evolution. BIS Quarterly Review,March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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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4-0087-02

在过去十年中,中国金融改革取得了一系列的显著进展:一是汇率并轨,实现人民币经营项目的可兑换,并不断采取更宽松和更对称的资本管制措施;二是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情况不断好转,目前已经进入相对良性的稳健状态;三是金融机构改制取得突破性进展,中资银行的治理结构在加速完善之中;四是资本市场经历各种波折,重新步入健康发展轨道;五是伴随中国加入WTO承诺的到位,中国金融体系将全面对外开放,中国金融体系日益融入全球金融体系以上改革成绩的取得毫无疑问是伴随着一系列的金融创新成果的情况下取得的,但是,在这些成果背后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金融风险,如汇率机制改革后的今天稍有不慎就可能带来灾难性的金融危机,股权分置改革同样也面临着潜在的风险所以说,金融创新的过程虽然规避了风险,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这是不能忽视的

特别是在2006年12月11日,随着中国加入WTO五周年后,金融业全面开放的形势下,这意味着中国将更加融入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中国经济金融将全面融入世界经济金融体系,中资银行将与外资银行展开全面的合作与竞争,外资银行将给中资银行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市场竞争将日益加剧加入WTO对中国金融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创新对于政府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者以及个人投资者来说有着更重大的意义。

一、金融风险的来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中国经济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投资者持有多家公司的股权,从而将风险分散在整个市场上,金融市场并不能防范所有的风险,金融市场出现问题就会引起政府的干预,而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带来风险,非持续发展的经济政策会给金融部门带来更大灾难,金融风险无处不在。

(一)金融风险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中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和管理体系。一直以来,中央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和金融监管工作都偏重于业务范围的控制,现行的风险管理体制基本延续对信贷风险的管理模式,不论是外部环境还是内控机制都显得较为薄弱,同时市场金融风险监管部门的组织结构欠完善。商业银行的信贷质量差,近年来不良贷款日益增加,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信用风险,从而加大了监管难度,中国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中以单位和居民的储蓄存款为主,资金来源单一,缺口较大。同时许多金融机构业务流程不科学,监督不力,风险防范意识差、组织结构设计不合理监管法律不够健全,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缺陷。

(二)人们对金融风险的了解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使得金融已不再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情,而是金融市场面向全球化发展,伴随而来的是金融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中国经济在转轨过程中遗留下的陈旧观念仍然存在,对金融风险了解不到位,缺乏风险意识,甚至部分投资者为维护个人利益,千方百计逃避银行债务、转嫁经营风险,而部分银行风险意识也不足,大量发放不良贷款,盲目扩张业务,而金融机构的业务又具有范围广泛、综合性强以及内容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与现实的经济环境相结合,就容易产生大量的金融风险。

(三)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上的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从近些年的情况看,中国金融透明度日益降低,造假数字、虚报情况的现象令人忧虑,但在外资银行的业务份额达到一定比例同国际统一后,四大银行若不再提高透明度强化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就可能积聚系统性金融风险。而金融领域的腐败现象也普遍存在,这会降低公众对自身金融资产的安全感,对保持中国的金融安全的负面影响也不言而喻。众多社会问题如失业与下岗形势严峻、城乡差距与地区差距逐步拉大、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众多社会问题的积累导致金融风险的增加,影响了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二、影响中国金融风险管理建立的因素

(一)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管理制度的需求不足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是以国家为制度主体的强制性整体制度变迁模式,同时又是一种边际性的渐进式制度变迁模式,强制性和渐进性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特征。当国家作为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主体时,金融制度的变迁目标变量是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国家必然最大限度地控制整个金融体系改革的速度和规模,采用渐进的增量改革的方式而不是激进的休克疗法的方式来推进制度变迁。这就必然导致国家最大限度地维持“体制内产出”的稳定性,避免整个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体制内产出”的巨大波动而引起的社会动荡和组织崩溃。而“体制内产出”的主要承担者是国有商业银行,所以要保证渐进式制度变迁的顺利推进,支撑“体制内产出”的稳定性,国家就必然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提供各种显性或隐性的补贴,以弥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所花费的巨额成本。

在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承担所有损失和风险的情况下,中国金融风险管理制度缺少建立的动机,由于没有足够的市场需求来促进风险管理的建立,因而金融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始终落后于金融体制整体的改革。

(二)国内金融资源匮乏

国内金融资源在产权制度供给、信用制度供给、货币制度供给、金融监管制度供给、外债制度供给和金融组织制度供给等六个方面出现不足。金融资源缺乏直接导致风险管理制度缺少实施的基础和保证。

三、市场风险的度量

(一)VaR方法的定义

(三)VaR的计算系数

由上述定义出发,要确定一个金融机构或资产组合的VaR值或建立VaR的模型,必须首先确定以下三个系数:一是持有期间的长短;二是置信区间的大小;三是观察期间。(1)持有期。持有期t,即确定计算在哪一段时间内的持有资产的最大损失值,也就是明确风险管理者关心资产在一天内一周内还是一个月内的风险价值。(2)置信水平α。一般来说对置信区间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金融机构对风险的不同偏好。(3)观察期间。观察期间是对给定持有期限的回报的波动性和关联性考察的整体时间长度,是整个数据选取的时间范围,有时又称数据窗口。

综上所述,VaR实质是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经过某段持有期资产价值损失的单边临界值,在实际应用时它体现为作为临界点的金额数目。

(四)VaR方法的特点

(1)可以用来简单明了表示市场风险的大小,没有任何技术色彩,没有任何专业背景的投资者和管理者都可以通过VaR值对金融风险进行评判;(2)可以事前计算风险,不像以往风险管理的方法都是在事后衡量风险大小;(3)不仅能计算单个金融工具的风险。还能计算由多个金融工具组成的投资组合风险,这是传统金融风险管理所不能做到的。

参考文献:

[1] 王玉玲,马军海,王晶.VaR模型及其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应用[J].现代管理科学,2009,(7).

[2] 刘晓倩,杜文意.中国金融研究管理综述[Z],2010:5.

[3] 张晓琴,冯莉.论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商业研究[J].商业研究,2005,(2).

[4] 邵锡栋,连玉君,黄性芳.交易间隔、超高频波动率与VaR统计研究[J].统计研究,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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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理财,理论上说是独立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不代表和隶属于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型企业;不偏重任何一家产品供应商,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公司通过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判断其所需的投资产品,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场上严格地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来帮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通过科学的方式在个人理财方案里配备各种金融工具,实现客户的财富目标。

十年前,我们或许连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是什么性质都无从知晓,今天,第三方财富机构已经悄无声息融入金融大潮,你不理财, 财不理你。自2010年11月诺亚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其所带来的财富示范效应,加上进入这一领域几乎没有门槛,使得第三方理财公司成为一时新宠。未经证实的说法是,目前中国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已近万家。

据招商银行和贝恩管理咨询公司联合的《2013 中国私人财富报告》称,2013 年中国的高净值人群约有84 万人,他们手上掌握的财富规模约有27 万亿元,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瞩目的理财市场。

传统金融环境下,超过80% 的资金都通过银行存款、贷款。银行的运营必然缓慢迟滞,既无法满足存款人对资金收益的高追求,也无法满足借款人对资金增效的要求。在金融脱媒的时代趋势下,预计未来将有超过50% 的资金脱离银行,实现直接的对接。

据有关金融机构分析,这个未来的C2C 市场催生的直接融资市场,可能是一个不少于银行业现有规模的大市场。

市场是巨大的,虽然一些第三方财富公司在打造优质的金融服务平台,有许多好的制度和经验模式,但大多数第三方财富公司存在创立时间短、业务规模小、专业人才欠缺、品质良莠不齐等等问题。要满足这么巨大的市场需求,以目前第三方财富公司的整体实力来看,恐怕力不从心。

理财像高空走钢丝一样,是一件高难度的动作。不是简单把存在银行的钱换成国债,买几只基金、股票那么简单,它涉及储蓄、投资、保障、税筹等诸多方面,需要有相应的金融管理等方面的背景。更为关键的是,第三方理财在中国目前的界定和规范上属于法律真空。第三方理财还没有纳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的管理范畴。理财公司、投资者、客户等随时面临着不可预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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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分析

衍生金融工具如同一把双刃剑,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又不断地诱发新的风险。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分类。按风险影响的对象,可以分为宏观风险和微观风险;按风险源自的市场,可分为外在风险和内在风险;按风险覆盖范围,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按市场主体对风险的控制力,可分为主观风险和客观风险等。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发表的权威性论述,衍生金融工具涉及的风险有以下几类。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市场价格变动或交易者都不能及时以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衍生金融工具而带来的风险,包括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通过预测价格变动到某一价位的概率,可以比较不同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最普遍的风险,它存在于各种衍生金融工具之中。其原因在于:每一种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都以这种基础金融产品价格变化的预测为基础,当实际价格的变化方向或波动幅度与交易商的预测出现差异时,会随之带来市场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给另一方带来的风险。在场内交易中,由于交易所对于交易行为有严格的履约、对冲、保证制度约束,因而一般不存在信用风险。在场外交易市场中,由于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较大。信用风险分为对手风险和发行者风险两种。

(三)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因人为因素或交易、清算系统故障而造成失误和蒙受亏损的风险,这些失误本质上均属于管理问题。这种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失误、人为错误等原因而带来的损失,包括经营管理上的漏洞,使交易人员在交易决策出现故意的错误或非故意的失误,给企业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因合约在法律上的缺陷或无法履行导致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的形成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衍生金融工具合约文件不充分,交易对手没有法律授权或超越权限,或合约不符合某些法律规定,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宣布衍生金融工具合约无效;二是交易对方因破产等原因不具有清偿能力,对破产方未清偿合约不能依法进行对冲平仓,从而加大风险导致损失。

二、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一般特征

信息不对称是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但各种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既有共性,也有个性。从一般意义上讲,衍生金融工具风险都具有虚拟性、契约性、杠杆性、突发性等特征。

(一)虚拟性

衍生金融工具是虚拟资本,具有虚拟性。其虚拟性表现在:一方面它通过资本集中和资本集聚的方式实现资本的规模化和社会化,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又有与实体经济相对独立的运动规律和运行规则。衍生金融工具的双重虚拟性使之较基础金融工具而言更不受真实资本运行的市场约束,从而更加远离实体经济运行。这就导致部分货币资本停留在这种能够生息的有价证券上以获取风险利润,使交易往往表现为纯粹的资金博弈。

(二)契约性

衍生金融工具还具有契约性。衍生金融工具的契约性是指衍生金融工具是交易双方签订的一种信用合约。由于交易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有可能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使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利益受损。金融衍生交易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资源的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从而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程度,促进经济的泡沫化。

(三)杠杆性

衍生金融市场的规模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甚至远远脱离原生市场,其风险在原生金融工具上有了急剧地放大。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要求的初始净投资额很少,因而参与者只需少量保证金,就能进行巨额交易,犹如“四两拨千斤”。也就是说,保值者可以用较少的资金为庞大的金融资产找到避险港湾,投机者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巨额收益。同时,这种“以小搏大”的杠杆式交易机制也加剧了交易风险。

(四)突发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交易。其风险的突发性正是源于此。与传统金融交易不同,衍生金融交易在发生之初只是对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约定,合约的订立和资产的实际交割是分离的,市场交易正是基于对签约到实际履约这一期间的市场行情做出判断。但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市场价格波动的随机性、金融市场高度敏感性特点,再高明的投资者也难确保其判断的正确性。在这一期间,任何突发性的经济、社会、政治、心理等因素都可能引发市场行情的改变,因而风险事件的发生时间与影响程度都是不确定的。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突发性还源于传统会计核算模式跟不上现代金融交易的发展,使市场的透明度较差,监管者无法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三、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下的会计监督与管理

财政部2006年公布的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有效衔接,也充分考虑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国情,为国内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目前企业涉及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完整的指引。衍生金融工具在会计上出现的表外业务表内化的重大改变,有利于及时、充分反映企业的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也有利于企业加强其对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监督与会计管理。

(一)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下的会计监督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高风险性,业务表外化、杠杆性能等特征,这给它的会计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适应衍生金融工具广泛运用的现实状况,本文认为,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下的会计监督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来考虑。

1、事前的会计监督。事前的会计监督是指在衍生金融工具未实施交易之前进行监督。它主要包括:是否确立了风险管理的原则,如分散风险原则、限制风险原则等;是否及时收集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相关的历史、现在的资料,是否根据这些资料进行了科学决策;是否建立起完善的预警指标体系,如现金流量状况、交易量的上限、当日头寸的数量上限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救急计划;是否建立了全新的报告体系,从而将表外业务纳入监督体系。例如:是否按准则的规定将表外业务表内化或是提供特殊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报表及揭示。

2、事中的会计监督。事中的会计监督是指在衍生金融工具实施交易之时,对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如果说事前的会计监督工作是基础性的准备工作的话,那么,事中的会计监督则是核心,这个核心部分的工作包括:检查交易中是否贯彻所设立的原则,如:是否按分散风险原则进行多元化组合(品种、期限等)投资或交易,是否按限制风险原则将风险限制在一定的限度,是否按内部控制原则实行部门分工(交易部门和清算部门分离)和部门间的相互核对和监督;检查交易中的有关指标是否达到预警指标体系的要求,如现金流量总额限制量、交易量的限额(包括对外往来交易和对内交易额)、敞口头寸限额等。若现实交易量将接近这些指标,应予以警示或停止交易;检查每笔交易是否都经授权以及是否经不同级次授权,检查每笔交易是否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是否共同决策,检查每项合约的法律效力等。

3、事后的会计监督。事后的会计监督是指在衍生金融工具实施交易以后,从会计角度对交易事项进行及时的记录与管理。它包括:是否及时地反映在会计报告中,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单项报表及其他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重大事项的会计揭示和说明。建立对上报的会计报表或报告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活动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制度。在审计过程中,主要检查每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交易活动有无重大舞弊行为等,并将审计结果及时传送到决策层。

(二)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下的会计管理

1、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要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及其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尤其是向投资者及其他报告使用者充分及时地提供企业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存在的风险及对企业的影响等信息,必须将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内,如何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潜在的损失或收益进行确认并予以量化是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在会计确认方面,与传统会计相比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有其特殊性。衍生金融工具虽然也为企业所控制,但合约所体现的交易并未实际发生款项的收付,合约双方只是享受某种权力或承担某种义务,因此要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确认,需要绕开过去交易事项的约束,立足于未来的经济利益和损失。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数是待执行合约,它体现的是“或有索取权”,衍生金融工具不仅仅以交易发生的时间为确认标准,除了和约缔结时需要确认以外,还将存在着再确认和终止确认,因此在确认标准和确认时间上也要慎重其事。在会计计量方面,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可以反映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金融工具影响的市场估计,公允价值的变化反映经济环境的变化,在相同市场、或具有相同负债的信贷标准等条件,拥有资产或负债的特定企业,其公允价值是相同的。此外,公允价值在不同企业、不同年份中保持一致性,在任何计量日是可比的,因此公允价值代表一种不存偏见的计量。

2、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列报与信息披露。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信息应通过表内列报和附注中披露两种方式,以向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相关信息。上述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内容都需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出来。包括缴纳的保证金、支出的期权费等签约时实际发生的各项开支;合同金额,衍生金融工具报告日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及终止确认或部分终止确认在会计报表中的反映。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错综复杂,而且更复杂的工具还在不断创新之中,因此,光靠表内用抽象的货币量化的信息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情况的了解。因此,还必须通过报表附注或补充资料进行表外披露。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披露做了详细的规定,披露的内容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类别和性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政策、套期保值及有效性评价、未来风险预测(包括市场风险、信息风险、流动风险、结算风险等)及管理当局的风险控制政策等。例如企业应当将衍生工具区分为交易类和套期工具类对它们的性质、合同金额或名义金额;到期日、失效日或合同执行日以及期末公允价值进行披露;企业应当将其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政策进行披露;企业应当就现金流量套期进行发生的期间,以及预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时间、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有关的信息的披露;企业应当就公允价值套期披露本期发生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利得或损失。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信息应该将表内列报和附注中披露结合起来进行分析说明。

参考文献:

1、周雅琴.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与IAS的趋同和差距[J].财会通讯,2006(3).

2、包香明.会计新规护航金融衍生品发展[J].财务与会计导刊,2006(2).

3、陶涛.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发展的影响[J].财会通讯,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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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百度金融中心首次向外界披露“百发”计划,目的是向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一揽子创新性理财解决方案。此计划一经披露,即在市场上搅起风波。尤其是外界所称8%的年化收益率,更是让人大吃一惊。的确,作为“百发”的主要竞争对手,“余额宝”年化收益率48%已经令市场为之一振。

据了解,自今年6月份上线以来,余额宝用了一周时间,用户数就己突破100万,截至9月底,余额宝规模己达到556.53亿元,也令合作方天弘基金的资产规模相比二季度增长374.93%,上涨速度相当惊人。同时,和余额宝一样,百度金融理财的最低投资门槛仅为1元,售后支持快速赎回,用户若赎回本金及收益可在第二个工作日到账。所以,不少业内人士预计此款产品将引发抢购热潮也不无道理。但是,市场动荡马上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证监会于23日在其官方微博中公开表态,将根据百度及相关机构报送的书面材料,对该业务合规性予以核查。不管“百发”的实际做法是否有悖现行政策,证监会的声明无疑已经给大热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泼了一瓢冷水,也让市场更加关注它将何去何从。

10月28日,“百度金融中心――理财平台”如期上线,作为百度金融迈出的第一步,可谓充满戏剧化――命途多舛,亦或是好事多磨。

其实,早在余额宝推出时,证监会就表示,“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能向监管部门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违反了相关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支付宝就余额宝业务所涉及未备案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限期补充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将进行调查处罚。证监会在肯定余额宝顺应网络消费大趋势、将支持其继续创新的同时,强调支付宝开展业务需要履行相关程序,监管部门会通过构建有效监管体系,保护投资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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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3-0248-02

一、独立学院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实践教学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通过引导学生的实践活动,传承实践知识,形成技能,发展实践能力,培养创新精神,提高综合素质的教学活动。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和加深对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环节,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教学活动。

独立学院是中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型和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是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从办学目的来看,独立学院是培养具有较系统的学科基础理论、具备一定的创新与技术革新的理论能力、实践应用能力强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人才。创新型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除了需要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必须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对一些现实问题举一反三的解决能力。创新来源于实践,那么实践教学便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最好的途径。因此,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是独立学院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独立学院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金融学是一门集理论、实务、技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金融专业的课程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操作性。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对金融业从业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除了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金融业务的操作能力也成为金融机构在招聘人才时考量的一个重要依据。

随着中国教育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素质教育的开展,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观念和束缚,逐渐被关注和重视。虽然目前许多独立学院对实践教学的投入逐渐加大,实践教学的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在实践教学体系设计方面依然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导致实践教学的效果不理想,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际操作能力没有得到显著的提高,使部分学生在毕业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适应工作所需,影响了学生的就业。具体来讲,独立学院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金融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置不科学。传统的金融学实践教学课程设置不够科学,内容形式单一。实践教学本应是理论知识延伸到实际生产和社会应用中的内容,应该按照实际经济活动中的相关业务来设置实践项目。但目前的实践教学缺乏相应的指导书以及专门的实践教学规划、管理、研究与评价机制,教师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完全依附于理论课程的需要安排实践内容,而且学生没有实践操作的参考资料,导致实践内容与实际经济活动相互脱钩,达不到实践的目的,锻炼不了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2.师资力量薄弱。独立学院普遍存在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没有形成合理的老中青结构,缺乏“双师型”素质教师。许多青年教师大多直接从高校走向高校,从理论学习到理论讲授,缺乏实践课程设计及实践指导经验,再加上独立学院的课务繁重,学历进修的压力比较大,实践学习的经费有限,致使教师的实践经验不足,操作能力不强,达不到最佳的指导效果。由于师资力量的薄弱,许多设计性、创新型的实验项目没有被列入学生实践学习的范围之内,学生的操作能力也就得不到很大的提高。

3.实验室建设落后。目前,许多高校把自身的发展放在办学规模等方面,实验室的建设比较滞后。由于实践经费的制约,许多实践教学设备陈旧落后,数量不足,软件配置方面也不够齐全。实验室的设备落后,导致某些实验项目受到限制而无法开展;实验设备不足,使学生只能在有限的实验课堂上进行操作,而在其他时间,学生想进行实验操作锻炼,学校无法提供开放的实验室,满足不了学生的要求。

4.实践教学实习基地资源匮乏。很多学校没有建立起与金融机构长期合作的机制。由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任务都比较繁重,适合学生专业实习要求的机构担心接受学生实习会影响他们自身的工作,所以一般不愿意给学生提供实习的岗位。愿意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又缺乏实习监督的老师,对学生实习的目的、要求和任务不能够完全理解,从而使学生达不到实习的效果,浪费了宝贵的实习机会。

三、构建独立学院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思路――以“外汇交易理论与实务”课程为例

1.加强金融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设置。只有按照完善的教学课程体系开展教学,才能够达到良好的教学目标。在金融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设置中,要按照市场对金融人才的知识和技能的要求标准来制定培养目标、确定实践教学大纲、编写实践教材、配备实验硬件及软件、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具有独立学院专业特色的实践课程体系。在外汇交易实践课程的设置中,学校可以安排一些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或者在外汇实务部门工作的相关人员来编写实践教学大纲以及教材,根据外汇工作的实际需要来安排实践项目,更好地实现和未来工作的对接。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教学水平。提高教师素质是提高金融专业实践教学水平的关键,因此学校要建立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培养一支具有较深理论功底、较强社会实践能力的师资队伍。对于外汇交易课程师资的建设,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加强对师资的培训,如派出专业课程教师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学术交流、教学研讨会,安排教师参观其他院校的外汇交易实验课进行交流学习,安排教师到外汇实务部门进行参观学习,以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水平;二是把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实务部门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实践教学队伍中来,如聘请金融机构外汇实务部门的人员来校担任外汇实践教学的教师,这些人员长期在实务部门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传授给学生。

3.加强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的软硬件是实践教学的基础,金融学专业的实验室更是具有其特殊性。金融学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体现仿真性的特性,要尽可能接近真实的经济活动,学生在高度仿真的环境中实训,才能更好地适应未来真实岗位的工作。在外汇交易实验室建设上,硬件设备要能够体现现代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软件要在满足实践教学的基础上,还应与外汇实务中的软件具有高度的仿真性。首先是对网络的要求,真实的外汇市场汇率变化是瞬息万变的,这就要求外汇实验室必须具有高速的网络,实验室能够便捷地与外部网络实现信息交换,能够反映真实的市场信息。其次是对外汇模拟交易系统的要求,外汇模拟交易系统要具有委托下单、自动成交和自动结算等与真实交易系统相似的功能。最后就是对分析软件的要求,学生可以利用分析软件进行外汇投资分析,可以进行实时数据采集和网络静态分析,并给出多种分析曲线和技术指标,从而锻炼外汇投资分析能力。另外,由于外汇交易24小时全天候进行的特性,学生在实验课堂之外也可以进行交易,这就使得在课下也有了对外汇实验室的需求。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安排一些开放的实验室,作为学生的第二课堂,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操作机会,为优秀的学生提供创新活动的场所,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

4.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毕竟只能进行模拟操作,与校外金融机构相比,校内的模拟环境具有一定的欠完备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践的效果。外汇交易的校内实践课也只是让学生进行模拟交易,他们对于真实的外汇市场并没有太多的感受。要想实现理论与实际的衔接,增强学生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应变能力以及创新能力,把他们放在金融机构进行真刀实枪的训练是实践教学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这就需要学校给予支持,花大力气建设校外实习基地,学校可以与多家有外汇业务的银行进行协商,如果有银行愿意与学校进行合作,学校可以与这些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定,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定期的安排一些学生到外汇银行部门进行实习,让学生真切的接触外汇市场,感受外汇交易。

四、结语

总之,只有不断深化金融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增强学生的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培养更多的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金融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 尹慧斌,花球.金融专业实验教学课程体系研究[J].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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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第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程序,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条国务院审计、监察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第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建议,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

(二)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申请冻结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者处罚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

(七)、的其他行为。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四十九条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篇12

现阶段,国内地方金融业的发展速度较快,其直接影响着我国的国民收入,同时也关乎着各地方发展经济的程度高低,是影响作用着我国地方资本是否能够得到合理地投资运用的因素之一。近几年,国内地方金融的发展势头与影响力度,逐渐影响着地方政府的管理理念以及行政做法,使他们不断加大对市场经济的关注力度,可是现今国内各个省市的金融体制构建程度不一、地方金融管理程度各不相同。所以,要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实施地方金融改革显得尤其关键,其也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一、现阶段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的重要性

国内地方金融机构一直处于快速进步与发展的状态,可是其仍然要面临着金融深化改革的社会挑战,这就需求我们按照现阶段地方金融管理项目的实施状况进行更深入地研究探索。所以,要更快、更好地推动地方市场经济与金融业的发展,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就务必要更深入地完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让其成为推动金融业发展的基石。自从我国规划纲要的出台,国内金融管理工作的负责者开始由中央转变为地方,国内各个省市都已经制定了相对应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众所周知,我国各省市的发展程度以及金融环境都不太一样,所以也难以制定较为统一协调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从而很难以相同标准实施金融管理工作。现阶段,国内金融管理工作还采用原来传统的以“一行三会”作为管理内容的管理方法,在整体上进行全面的宏观管理,从而确保国家所颁布的货币政策等宏观措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是事实上其却缺乏针对于地方金融的管理策略,难以适应各地方的经济变化,地方金融管理的对象与主体的确定不清晰,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可依循的法律制度较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内地方金融管理的能力。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地方政府需要时常作为出款人或者出资人,进而大大增加了地方金融管理风险指数,所以,需要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通过制度来约束金融机构以及地方政府的行为,尽可能降低其所面临的金融风险系数,确保地方金融机构可以在竞争激烈的经济社会保留自身的一席之地。

除此以外,现阶段我国金融业呈现出垂直的管理局面,中央掌握着较大部分的金融管理实权,部分市级、县级的金融管理力度仍然不足,从而极大可能地阻碍着地方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处于这样的经济状况下,各省市就较容易出现金融服务不到位、金融服务主体不清晰等问题,可是地方政府在某种程度上都比较注重经济效益,与经济效益相比较,地方金融管理工作是可忽视的一项。因为目前国家的金融管理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想推动当地经济与金融的发展,却因无实权而有所限制,从而使得各省市出现地方金融资源运用不平衡的问题。所以,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不仅能够提高地方政府推动金融发展的积极性,充分展现地方政府金融资源的作用,实现最优化的地方资源配置,而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地方金融业的进步与发展,是目前金融业管理工作的关键步骤。所以,本文就现阶段我国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实施状况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研究,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能够解决问题的措施,望能够对往后地方金融管理机制的构建工作有所帮助。

二、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机制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

发展的要求。伴随着国内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步伐,部分地方金融机构也开始将创新元素融入至地方金融改革项目当中,可是由于许多地方金融机构急于创新而导致了经济市场产生混乱的问题,从而令目前所构建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难以适应地方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国家的金融管理部门没有较好地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科学合理地沟通交流工作,使得金融管理工作没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的发展战略与方针,没有体现两者的一致性。目前,国内各个省市都开始出现了具有地方特色的金融平台,比如典当行等,可是因为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没有较好地沟通交流,使得国家相关部门较少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从而使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出现一定的缺陷与危机;第二,国内各个省市的发展状况与经济能力存在差距,使各个省市所制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除此以外因为现阶段地方经济发展较好的金融体系或者金融机构逐渐摆脱了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管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管理的风险系数。除此以外,市级、县级的金融管理部门监督工作落实不到位,两者间的合作交流意识较为薄弱,县级的金融管理工作没有得到较好地监督管理,使得工作缺乏一定的可信性,最终导致地方金融管理机制的构建不完善。并且,现在许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之际,一般会是基于本地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主强调大项目的投资贷款,如此做法不但会影响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还会阻碍了当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国内地方金融管理机制所对应的主体对象不明确。现阶段,国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主要通过各个省市自行制定的,并且每省市各部门的配置发展状况各不相同,甚至有的省市因为地方经济问题或者实际情况而没有配置专门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除此以外,各省市所制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名称以及职责不明确,时常会使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工作出现交叉的问题。而且部分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自身作用、职能的定位存在偏差,比如一些金融管理机构主要趋向于为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的经济发展计划,而一些金融管理机构却是趋向于对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以上的职能偏差问题,非常容易形成交叉管理的现象,比如部分省市按照职能不一的地方金融机构来制定不相同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例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主要是受到省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以上分散化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是难以推动地方经济与金融业的发展,而且非常容易导致各个部门、机构相互推脱责任的问题,进而大大降低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难以继续进行地方的金融管理,从而破坏了地方金融业发展的社会条件,使金融业失衡。所以,务必要按照地方的实际发展情况,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管理的对象主体以及其职责,比如清晰指明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管理任务与工作职责等。

(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范畴与地方金融业发展实情难以

适应。目前,我国金融行业所采取的“一行三会”作为管理内容的监督方式,在监督管理一些地方金融体制运行状况之际会趋向于监督管理地方的金融风险,而且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准入与运行的检查都严格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来实施,从而使得地方金融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且阻碍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可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可以较快较好地推动经济运行,就迫切想对地方金融进行进一步的发展。太过严格的准入规定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当地政府的发展方向,阻碍地方金融的发展,从而导致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范畴与地方金融业发展事情难以相适应。国家中央为了能够较好、较快地对各地方金融实施监督管理,在一般情况下都会通过“一刀切”的模式,让许多地方政府预先制定的金融规划难以进行,从而大大降低了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现阶段,国内各个省市所拥有的金融资源情况出现了较大的偏差,部分地方的金融资源倾向于集中化,而部分地方的金融资源却出现匮乏的现象。所以,务必要根据当地金融的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地对地方金融实施监督管理,坚持完成地方政府对当地金融管理层面所规定工作内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许可一些创新型的金融管理行为的出现。

(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专业人才匮乏以及监督管理能力

不足。与其它地方性管理职能相比,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对人才的专业水平要求偏高。这是因为地方政府一般是提供群众一些综合性较高的服务,比较少会接触到金融方面的知识服务,所以就导致目前地方金融管理人才较为匮乏,人员配置难以适应当前地方金融业的进步与发展。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负有相应的指导、监督责任,不但要促进它的发展,而且还要监督管理其操作行为,从而预防其存在的风险管理。在实际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会着重强调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规划而较少关注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管理,因此就呈现出了“关注发展、忽视管理,强调审批、忽略监督”的局面。而且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较大的漏洞,很多国家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项目上。

三、如何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

(一)转变传统的地方金融管理理念,指引科学恰当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时代的变化,需求地方政府也适当地转变传统的地方金融管理理念,渐进地指引科学恰当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地方金融资源能否可以获得最优化的资源配置,直接影响作用着当地经济的发展,也是权衡地方金融管理模式采用得是否科学恰当的标准。所以,地方政府在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时应当同时参考当地金融管理机制以及经济发展状况,具体务实地制定具有当地特色的地方金融发展战略,进行合法合理的金融管理行为,保证地方金融管理工作能够得到较好的效果,建立和谐美好的地方金融发展环境。指引科学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国家中央应当尽快颁布有关地方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清晰表明地方金融管理的内容以及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工作任务与职责,尽可能采用统一标准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除此以外,中央还可以通过较为完善的地方金融预算管理来实时地对地方金融风险进行控制,限制地方金融管理模式中的越界行为,增强地方金融的综合实力,促进地方金融全面进步,更有利于从中央向地方转变的职能变化。

(二)清晰表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的界限。众所周知,地方金融管理是属于较为繁杂的工程项目,要使得地方金融管理获得较佳的效果,就要清晰表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的界限,中央的监督管理确实能够指导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实施,提高地方金融管理的专业含量,从而通过一定的界限来增强中央与地方金融的一致性。当中央对地方金融实施监督管理时,务必要遵循“垂直监管、地方协调”的基本准则,开展具备专业化与一致性的中央与地方金融管理工作。例如,中央在对地方金融实施具体化的工作项目时,地方应当实施一系列服务协调项目;中央在落实国家相关金融管理政策时,地方应当实施相关的落实反馈工作。总而言之,地方金融管理应当严格坚持“主管负责制”,清晰表明地方金融管理的职能任务与职责,切实地作好有关地方金融长远发展计划、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动中央金融管理工作的实施、制定地方金融管理的日常工作灯,从而不断推动地方经济与金融业的发展。

(三)坚持统一的监督管理标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项目应当坚持统一的标准,确立相同的监督管理主体,在各地方配置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除此以外还应当清晰表明其需监督管理的项目。除此以外,按照各地方经济发展以及金融的实况,清晰指出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能与职责,且把位于本地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纳入管理范畴,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来尽可能地展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能力。可是,就现阶段我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而言,每个地方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都需求将其细分化,从而更快更好地对其进行监管。对规模大小不一的地方金融机构实施细分化工作,需依据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量,同时还要实施价值评估,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监督管理准则,有效控制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形,采取各种方法对地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总而言之,在构建完善的地方金融管理机制时,务必要做到全面地考虑,不能忽视任何一项细节或者风险要素,准确地了解与掌握地方金融机构的整体发展情况,并且融入当地经济发展特色,动态化地实施地方金融管理工作,让地方政府可以拥有更大的监督管理空间。

参考文献:

[1] 何风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金融资源配置权博弈[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4)

[2] 杨丹.政府对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控制及其效应[J].哈尔滨学院学报. 2006(12)

[3] 魏倩.金融制度变迁中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J].世界经济情况.2009(01)

[4] 张翼.我国地方金融管理的绩效评价与对策研究[J].海南金融.2009(11)

[5] 防控信贷高速增长潜藏风险[J].望.2009(33)

[6] 李晓蒙.建立政府为主导的金融发展机制探析[J].商品与质量. 2010(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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