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范的方法范文

时间:2023-06-25 09: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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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的方法

篇1

一、企业物流外包的概述

(一)物流外包的定义

物流业务外包是供应链管理理念最基本的策略之一。物流外包也被称为“第三方物流”、“合同物流”,是指企业为了获得比协调利用企业内部各种资源运作物流业务更多的市场竞争优势,而将属于支持与辅助的采购、仓储、运输、包装、配送、流通加工等物流业务外包给专业化的物流企业。

(二)企业物流外包特点

根据调查,有52%的企业将其货物运输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物流服务商,且由于企业的产品多样化而形成了小规模的物流需求模式,其物流外包具有批量小、批次多的特点。而目前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物流外包环境不太理想,很多物流企业由于技术水平落后,组织管理水平低下、缺乏专业人才等原因造成了与企业的合作出现高风险状态,我国物流外包水平还有待进一步发展。

(三)企业物流外包作用

企业选择物流外包战略模式,可以借助第三方物流公司先进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和物流设施设备达到降低企业物流运营成本的目的。同时,第三方物流公司良好的物流服务水平和健全的物流信息网络平台,能及时地处理企业的订单,提高客户满意度,且能对企业的物流过程进行相应的优化,从而达到对物流过程的合理管控。作为物流外包的实施主体,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客户关系处理以及与海关等职能部门的良好联系,能为企业缓解运营压力,从而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核心业务上,提高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物流外包的动因

(一)专注于核心业务

在当展模式下,制造类企业逐渐意识到,为了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他们必须调整自己的业务经营范围,把精力集中在自己的核心业务上来。为此,他们必须减少拓展物流业务资源和缩减研发核心技能的投入。很多企业已经缩小了自己在物流业务上的投入。而物流外包为企业提供了这种可能性。

(二)提高物流服务水平

第三方物流企业拥有充足的顾客资源,丰富的组织经验,服务满意度较高,这无疑能提高企业的物流效率,获取更高的顾客认可度。而且企业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合作,学习其成熟先进的服务模式,能提高自身的物流服务水平。此外,企业在开拓新市场时,当地的物流企业可能更能够满足新市场的用户需求。

(三)降低成本

一般来说,第三方物流委托者认为同样的业务,交给专业行业的企业所需的成本比自身去经营要低。那是因为,以物流业务为核心的企业,拥有更专业的物流设施设备,能达到较高的物流效率。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外包的成本也有显著的下降。

(四)减少固定资本投资

无论企业发展是处于任何的发展阶段,大多数企业用于扩大投资的资金总是有限的,通过物流外包能够减少企业在设施设备、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劳动力成本等方面的固定投资。

三、企业物流外包存在的风险

(一)物流服务商组织管理水平低

物流业务的外包,随着业务操作主体的转移,由于信息传递失误,再加之技术条件与监控手段的制约,企业难以对物流外包服务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监控和跟踪管理,如果物流服务商的服务能力存在不足或组织管理水平下降,就可能出现交货延迟、货物缺损等现象,最终影响企业的产品质量改进和企业的服务满意度与认可度的提升。

(二)客户信息反馈渠道不畅

在自营物流业务操作过程中,制造企业往往需与客户直接接触,并进行有效的沟通。如果进行物流外包,企业将失去与客户洽谈接触的机会,往往会在与客户信息沟通方面过度依赖第三方物流公司,从而可能导致物流业务的沟通渠道管理失控,造成客户意见反馈意见不畅。

(三)企业机密外泄

选择物流外包后,企业的一些客户信息势必要让第三方物流企业悉知。随着企业信息传递范围的扩大,可能会由于第三方物流服务商中的不职业操作而导致企业核心技术、商业机密以及信息资源被泄露或窃取,影响企业的整体发展效益。而且第三方物流服务商不仅服务于本企业,也可能会依据市场环境恰巧于竞争企业是合作关系,在此过程中信息的泄露会削弱本企业的竞争优势。

(四)转置管理成本上升

在物流外包活动中的转置成本是指拥有部分物流能力的企业选择将物流业务由自营转向外包时所增加的管理成本。当物流外包服务与风险成本高于由企业自行整合自有物流资源时,企业将放弃业务外包而转为自营,促使企业重新构建自身的物流体系。而转置管理成本上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监督成本、协调成本、集成成本。

四、企业物流外包风险防范方法

(一)选择合适的物流合作伙伴

首先,从众多有意向合作的物流服务商中根据企业所需物流服务能力来初步确定物流服务商的选择范围;其次,了解意向物流服务商的基本情况与外包合作意愿,并进行服务能力与各项指标资源的互补性测试:再者,通过对影响物流服务商选择的关键决策因素,如到货时间、服务质量、经营成本、技术条件、后勤保障以及企业文化等进行分目标进行的讨论与计算,对意向物流服务商进行单目标评价与测试;最后,确定各个关键决策因素对物流服务供应商选择的影响程度,并结合单目标评价的结果,进行物流服务商选择的综合评价,以选择出最合理的物流合作伙伴。

(二)成立风险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目标确定后,需要由企业专门设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予以实施。结合物流服务提供商的承包业务运作机制和面临风险复杂的实际情况,物流服务商应设立对应的风险管理部门,由专职的风险管理人员来实行物流外包风险的全程监督管理,减小因客户信息反馈不畅造成的客户满意度下降的影响。风险管理部门应作为企业物流外包主管领导的参谋部门,这有利于风险管理部门与仓管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等之间协调关系,其主要职责就是:督促物流外包全部的风险管理过程;运用风险控制技术和财务技术控制潜在风险发生;对物流外包风险管理提出合理、建设性咨询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只要是有关物流中心风险管理之事,都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这种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的优点在于:专职机构及专职人员负责风险管理,责权明确,便于科学地进行风险管理。

(三)加强物流外包信息系统管理

企业物流外包运营中仅仅依靠数量有限的、精力有限的风险专职管理人员采用手工的、原始的方法来收集风险信息,识别和分析风险,采用一般的风险处理方法来管理风险是勉为其难的,其效率也是显而易见的。企业物流外包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还依仗于先进的信息技术,来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就是指能对企业风险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处理、做出预警显示和提出应付风险的基本策略的一个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据此,它主要包括三个子系统,即风险信息的收集与加工子系统、风险信息分析与预警子系统、风险决策子系统。这种信息系统可用专家系统开发工具开发而成,也可采用人工智能语言等,包括知识库、推理机制、知识获取机制、解释机制及人机接口。

(四)加强企业内部沟通合作

广东新峰药业决定实施物流外包策略,必须从内部思想观念达到一致,打破一提及企业“物流外包”就是要“裁员”的落后观念,正确地清楚物流外包的根本概念才能使其发挥最大的作用为企业带来效益,而且事实上双方合作也是建立在“共赢”的理念方向去努力的。此外,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在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实施物流外包的同时要加强内部沟通合作,协调内部资源,建立企业内部协作氛围,增强业务的管理,大范围的内部宣传物流外包模式,展示本企业物流外包战略,使员工真切地感受到物流外包对企业及员工长期发展带来的好处。同时,注重全员参与,这里的参与并不是所有员工都把物流外包当做核心工作去做,而是因为物流外包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部门结构改变的大环境下,应合理协调各部门之间良好的业务工作,评估物流外包实施进度,通过加强物流外包绩效考核和物流系统的管理来从企业内部规范对物流外包业务的有效实施。注重全员参与,加强企业内部沟通合作,可以增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便于科学达到目标管理,还可以让员工在实践中提升自我价值,降低企业内部交易成本。

五、结论与展望

企业必须在选择阶段就识别可能会造成外包失败的风险,并在选择的不同阶段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来防止物流外包业务失败。企业物流外包风险管理必须建立在一套完整的防范体系下进行,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物流需求制订相应的评价标准,并采用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评价物流外包的风险,能使得企业与物流外包供应商的关系不断加深,物流外包模式更加成熟,将企业的物流外包风险降低,在最大程度上平稳地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因此,合理分析企业物流外包风险,加强对物流外包风险防范方法与管理模式的探究,建立有效地且可行性强的风险防范方法与应对措施,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有十分深远的积极意义。目前,在企业多元化发展的大环境下,随着第三次信息革命带来的技术进步以及客户需求的不断增加,可以预见,企业物流外包将会迎来新的管理模式时代。

参考文献:

[1]董雯.基于模糊层次分析法的物流外包决策模型研究[D].西安石油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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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效益审计 风险 防范对策

在我国开展的财政资金效益审计,需要建立一套相应的基本理论体系来避免审计活动的盲目进行。本篇文章借鉴了外国的资金效益审计的经验和相关的理论,对我国的财政经济效益审计做出了研究。

一、财政资金效益审计的客观基础

财政资金效益审计是绩效审计的客观基础,客观检查公共责任。(财政资金效益审计是现代绩效审计的一部分,它的客观基础是检查公共责任。合规性审计和效益审计是现代政府审计检查公共责任的两种基本方法。检查公共责任是效益审计的客观基础。)公共资源责任的主要内容可以包括安全完整责任、保值增值责任、治理有效责任、预期目标责任和妥善报告责任等;作为对公共责任的检查,首先要检查信息生成的方式是否完善,传送的方式是否恰当,判断的标准是公认的记录、报告准则,因此政府审计要对信息系统和报告系统进行审计。公共责任的控制,这是政府各个部门或者是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公共资源的安全保障、目标实现、有效管理以及是报告建立健全而有效的控制程序;评价系统是政府部门的内部或者是外部法定目标实现程序和资源的利用、对内部的控制加以有效的评价,反馈评价的结果进一步完善的体制。所以说现代政府审计和评价系统是通过效益审计(绩效审计)来实现的。

二、财政资金效益审计的定义框架

财政资金审计是政府绩效的一个部分,以下是对财政资金效益审计框架的研究。

(一)审计主体

在我国政府的审计主体应该是以国家的审计机关主体,(本文所指财政资金效益审计的审计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我国民间审计还是以“公允、合法、一贯”的目标,很难和效益审计结合相适应。(语句不通顺)

(二)审计客体

绩效审计的客体是“公营部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国外统称为公营机构)以及他们所治理、实施的财政预算支出项目)。但实际上各国开展审计效益包含两类审计对象,一是机构;二是项目。我国效益审计应该有两个客体:一是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统称为机构,属于公共资源;二是预算支出的项目,包括专项资金的支出和投资支出等,这些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的单位是项目管理部门和实施的单位,预期目标是预算支出项目的法定目标和其它的目标。例如,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审计时,这个项目的管理部门是国家计委、林业局和财政部,实施的单位是各省、市、县的林业部门等,项目预期的目标是人大国务院通过预算是拨款规定的指标。

(三)审计的目的和职能

财政审计的目的有两个层次:直接的目的是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最终的目的是公共资源责任。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检查公共资源责任,这也是财政资金决策和使用的责任。审计的职能是以信息评价和信息反馈为主的,这是评价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和实施预算支出项目的活动,特别是使用和管理政府财政资金的经济性和效率性,信息评价结果反馈给人大和其他决策机构,包括了被审计单位的上级部门。人大和其他决策机构是审计结果的使用者,对政府效益审计的结果进一步的进行决策。

三、财政资金效益审计程序

财政资金效益审计没有固定的程序,按照国外的惯例,财政资金效益审计程序可分为以下的四个阶段(一)计划和立项。(二)确定审计机构项目效果及其评价体系。(三)收集和分析信息,预测指标,评价结果。(四)报告和传送审计的结果。

四、财政资金审计的重点和方法

(一)财政资金审计的重点

财政审计是检测政府绩效的主要任务,评估政府的绩效,是审核工作上满足社会、企业和公众的需求。在公共财政的体制下。财政管理的重点是财政的支出,所以财政审计研究财政的公共支出,对公共支出的内同开展财政资金的审计。我国的财政公共支出主要包括公共预算拨款确保运行政策建设领域的支出,科教、卫生、文化事业等发展领域的支出,公益性的设施、能源、环保公共领域的支出。进而促进了不发达地区的发展,政府转移和社保为主给军民的转移分配领域的支出。在财政资金效益的基础上,财政资金效益审计重点放在预算管理支出的审计上。

(二)财政资金审计的方法

财政审计的方法除了审阅、计算和分析的方法之外,还应该对申报立项审计和管理活动审计进行研究。审计人员依据情况断定审计的方法,把各种方法结合起来灵活的运用,确保自己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1、申报立项审计2、管理活动的审计

五、财政资金效益审计的风险防范

财政效益审计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可能是审计的结果和被审机构的实际情况不相符,也可能影响审计的主体和客体。审计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计的机构和预定目标难以确定;2.审计程序和评价的体系不稳定;3.缺乏法律依据;4.收集信息资料的可靠。

总结:我国的财政资金效益审计体制还不够完善,审计的意识和观念不足,审计的范围小,重点不突出,审计的质量相对不高。只要我们转变观念,增强意识,扩大审计范围,完善方法和体制,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这样才能促进我国财政资金效益审计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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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率市场化下存在的风险

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机制,能够有效的实现货币资产在供求之间的高效配置以及高效使用,并且可以充分体现其公平性以及公正性,对于我国来说,在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以及产业类型的升级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依赖政府的管制利率开展经营形式的商业银行而言,将会导致许多风险的产生,大致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盈利风险。

(一)利率风险

商业银行在短时间的范围内对于调整资产的负债结构能力是有限的,同时又没有一些对利率风险的进行保值的工具以及手段。所以,在利率的波动范围扩大之后,商业银行就会面临着非常大的利率风险,其资产的负债结构、现金流动以及净收益等方面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样的利率风险,重点体现在基金差风险、重新定价风险、选择权风险这三方面。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在商业银行中是一直都存在着的,但是,实现市场利率化之后,在程度上获得进一步的提升。因为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往往导致了信贷市场的反向激励以及反向选择,通常情况下借款人为了能够定期支付高额的贷款成本就会选择高风险,同时带来高收益的项目进行投资与经营,借款人为了得到高额的利润只有把资金投入到有很高风险的行业,这种情况就加剧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三)盈利风险

大部分商业银行营业的收入,大致是来自于一些表内业务以及相应的表外业务这两大部分,其中表内业务是传统银行业务,而表外业务是创新型业务,现阶段还不是很成熟,所占据的比例也比较少。如果形成市场的利率机制,利率的波动必然会直接影响商业银行营业的收入,导致商业银行开展提高存款利率同时降低贷款利率的对战情况。为了增加存款数量,存款的利率就一定要上涨到一定的程度,然而为了争取一些贷款客户特别是优质的客户,贷款的利率不得不实行下降的措施,进而致使金融市场秩序的发生紊乱。

三、相应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利率风险的防范对策

1、加强利率的预测工作。要想尽量降低利率波动带来的风险损失,就一定要加强对利率未来走势的分析与预测的工作。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到利率的变动,主要有:物价水平、宏观经济调控、利率水平以及国际经济形势等。当然,要想准确的预测这些因素相关的变动以及相互之间的作用对利率的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

2、改进利率的定价机制。对银行现有资产的负债状况进行分析,承担了多大的风险,其实行的基本方法有四种,分别为编制分析报告、模拟动态收入、分析净现值以及分析持续期。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当在强化管理的前提下,逐渐引进多种价值分析的方法,形成系统的利率风险的识别与测量的体系。完善资金转移的利率定价机制,使风险和利息进行挂钩,真正达到用利息进行风险补偿。与此同时,还要强化对利率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严格按照监管制度执行。

3、健全利率风险的管理机制。要想建设专门利率风险的管理部门,健全利率风险的管理机制,培养具有专业知识以及能力的管理人才,制定相关利率风险管理以及监控的规程等方面探索有效的对策,对利率授权的权限以及责任进行划分。

4、开发金融衍生品的市场。各个银行之间在市场上推出了相关的金融衍生品,目前还处在初级阶段,而且衍生品的市场本身还存在着较多的风险,所以,不应进行投机的活动,只有在规避风险方面开展这项业务,坚持走期货的市场“金融化”道路。

(二)信用风险的防范对策

为了增强信用风险防范,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计划投资项目、资产负债、贷款的用途以及主要营业收入等情况,进行确切的了解。在贷款合约执行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借款人投资风险活动的行为开展监督,必要的时候还可以让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或者是第三方的保证书。与此同时,提倡信用的文化建设,把信用的文化建设当作一项工程来实施,充分的调动社会上一切的力量参与到信用的文化建设之中。

(三)盈利风险的防范对策

因为我国的商业银行业务在长时间内都是被传统的业务所统治,利润对存贷款的利息差额依赖性过于强大,所以一定要开拓中间的业务市场,依靠金融产品的创新以及服务的创新进行吸引客户,增加银行的营业收入,摆脱利息差额的限制,进一步降低利率风险。按照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趋势,应当以中间业务作为发展龙头,实行中间业务多样化经营的道路。从长远方面来看,增加中间业务的创新力度,开发新产品,实现收入的多极化,强化抗风险的能力。与此同时,还应重视表外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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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投资过程是一种预测未知将来需求而进行产品生产的过程,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业是一种典型的风险行业,不确定性伴随其始终;再加上房地产投资数额大、周转慢、变现能力较差,有其自身的不利困素,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进行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分析及防范,从根本上讲,是要对影响房地产开发投资效益的各个因素变化及影响进行分析,或者说对房地产开发投资评价结果的可靠性进行检验,从而测定项目的风险性。认识房地产开发的风险,明确导致开发投资效果明显变化的因素,并进行控制,以提高房地产开发投资效益,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损失。

一、房地产开发投资风险的因素分析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导致建设项目开发投资风险发生的困素很多,如价格、投资费用、经营成本、建设速度、项目经济寿命期利率、汇率等。而导致房地产开发投资的风险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环境风险。政策环境风险是指由于政策的潜在变化可能给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带来的各种形式的经济损失。

(1)产业政策。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不仅影响房地产市场需求结构的变化,而且决定房地产业的兴衰。产业政策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巨大,一方面国家通过产业政策来鼓励某些产业的发展,如果房地产业是支持的对象,则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会得到提高,国家会增加这方面的资金投入,从而给房地产业的投资经营者带来更多的收益,反之,会给房地产业的投资经营者带来损失;另一方面国家对不同的房地产支持力度的变化,会改变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结构,给房地产业不同领域的投资者带来不同的影响。研究国家和地区的产业发展政策对房地产的投资决策有重要意义。

(2)土地政策。土地是房地产开发的基础,土地管理政策的变化必然对房地产业产生影响,土地政策风险来源于土地产权制度的变更、不确定,不同的土地取得方式、土地调控制度,以及不同的土地政策执行力度。为了避免遭受风险损失,房地产投资经营者应该关注土地政策的变化趋势。

(3)住房政策。住房作为人们生活的基本必需品,是政府为保持社会稳定需关注的一个方面,国家不同的住房政策使房地产开发商面临不同的风险。

(4)金融政策。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可使房地产商品的开发者和经营者赚取额外利润或遭受额外损失。当政府认为房地产投资过热、采用紧缩信贷的政策时,会导致在建的项目由于资金短缺而停工,拟建的项目因为筹集不到足够的资金而推迟,这会给房地产的投资经营者带来很大的损失。同时,如果政府为了刺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而降息,则会给房地产商带来额外的利润。

2. 经济环境风险

(1)经济形势。区域经济形势是影响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决定性因素。经济发展,则房地产市场繁荣;经济停滞,则房地产市场萧条。

(2)市场供求。供求风险是整个房地产市场中最重要、最直接的风险之一。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主要受土地的供给状况、工程技术水平、房地产政策、信贷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由于房地产商品消费的区域性特点,其价格受供求影响的幅度更大,因此房地产经营者承担的市场供求风险远比一般的市场情况要大。对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并科学地进行预测,把握房地产供求关系的规律,才能减少市场供求的风险。

(3)通货膨胀。正常的经济环境都存在通货膨胀,只不过每年的膨胀幅度不同而已。如果膨胀率下降,会抑制对房地产商品的需求,房地产价格下跌,给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就会产生损失;当膨胀率增大时,会刺激对房地产的需求,这对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是有利的。但当膨胀幅度过大时,会使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开发费用和管理费增大,当房地产价格增长幅度低于通货膨胀增大幅度时,房地产开发的风险加大。

3. 开发时机的选择

经济运行有快速和滞缓交替出现的周期性特点,房地产投资也是有周期性的。投资周期包括高峰―收缩―低谷―恢复四个阶段。一般来讲,在投资收缩期和低谷期,企业进行兼并或重组为今后大规模的投资作准备,而在投资高峰期、恢复期则加大投资力度,从而获取较大盈利,避免亏损。

4. 开发地点的选择

房地产的不可移动性、区域性和个别性决定了它所处的地理位置极为重要。房地产开发商抢占中心或门户区位是普通常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预测近期将形成的新的中心区位或新的门户区位。能否正确地评估某地块的价值,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需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开发商若能及早投资开发具有价值增长潜力的地块,则几年后将会获取较大的利润。

5. 开发规模的选择

房地产投资量大的特点使得一般投资者都要借助于各种融资工具。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资金的筹措是项目能否按期、按质完成的重要环节。房地产开发规模越大,开发商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

6. 开发周期的长短

房地产开发及交易需要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对于大中型开发项目,往往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完成。在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很难在一开始就能对整个开发期内的各项费用和收益流动作出精确的估计,只能是一个大概的测算。而在这一较长的开发期内,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变化、消费者偏好的改变、社会经济形势的兴衰、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物价的涨跌、汇率及利率的波动都将是难以精确预测的。可是房地产项目一旦确定,资金一经投入,就很难根据情况的发展而加以改变和调整。开发期越长,各种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各种费用特别是后期费用和房屋售价或租金就更加难以确定,风险也随之加大。

二、房地产开发投资风险防范对策

1. 通过可行性研究来防范风险

在房地产开发的整个过程中,可行性研究阶段是房地产投资过程中最关键的一步,也是具有最大的不确定性与机动性的阶段。由于房地产一旦开始进行,所面临的是一个相对狭窄的消费市场,这就有较大的风险性。评价房地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者要在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的约束条件下,由房地产的供求现状及发展趋势、确定投资项目的用途、规模、类型并做出各种预测,为投资者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这些不确定因素,投资者只能做出概率性的估计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风险的估计,分析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项目的成功与否。

2. 通过分散投资来控制风险

房地产投资分散是通过开发结构的分散,达到减少风险的目的,一般包括投资区域分散、投资时间分散、共同投资等方式,追求收益相同时风险最小或在风险相同时收益最大,即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寻求一种最佳的投资组合。区域分散是将投资分散到不同区域,从而避免某一特定区域经济的影响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时间分散是确定一个合理的投资时间间隔,以避免因市场变化带来的损失;共同投资要求合作者共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投资利益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优势,避免风险。

3. 通过市场监测控制风险

房地产是一个风险性产业,也是一个市场供给弹性很弱的产业,更是泡沫多发产业。为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规避行业风险,强化业务宏观指导,建立分地区房地产景气分析和监测系统、建立房地产市场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加强住房金融研究、探索住房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政策走势、楼市价格、项目建设、销售数量、消费需求变化及客户结构进行经常性分析,提高投资决策的前瞻性与科学性。

4. 创新营销方法来控制风险

实行分期付款:灵活的付款方式是促进房地产销售的有效方式,也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房地产业销售的成功经验。分期付款是指在取得房屋居住权时已交纳了一部分房款,待居住后分期付清其余款的付款方式。

实行贷款购房:也称为按揭方式,是指由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给消费者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及其担保,购房者提供全部房屋价款的20%~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其余由银行贷款垫付,并且由开发公司为购房者提供不可撤销的全部担保。购房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每月到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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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贷是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有关部门就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因此,加强对房地产投资风险的分析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房地产信贷具有特定的现实意义。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内涵和特征

房地产开发贷款指由商业银行向房地产企业发放,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贷款。房地产行业开发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对银行贷款依赖程度较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具有资金额度大、使用周期长、抵押物价值不稳定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高风险性。作为资金密集型典型产业,房地产行业对于资金的依赖性远远大于其他行业。随着房地产调控新“国五条”进入执行阶段,地方政府调控细则陆续出台,房地产信贷风险将进一步显露。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这种风险将会危及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成因

(一)资本金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初期运作的时候,资本金是否充足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空间。从房地产开发的现实情况分析,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存在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其有限的资金在通过相关招投标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能够推进开发的资金非常有限。为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有些开发商利用其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在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取得开发资格,再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以及将已开发的部分房产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然后推进其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向银行融资的方式解决了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其实质是将其开发的风险间接转移到银行身上。

(二)融资中的重复抵押风险

房地产开发商在采取单独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时,都存在重复抵押问题。因为单独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评估价格应是土地的自身价值,并不包括房产,而在建工程抵押系土地连同其上房产的价值。也就是说,开发商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和同一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抵押分获融资时,融资额度与对应资产的价值是不匹配的。房地产进入市场时的价值系包括土地价值的,如果开发商不能归还贷款,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只能单纯依靠拍卖房产受偿,而此时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所对应的贷款很难收回。例如:开发商单独将土地抵押获得1亿元贷款,之后又以在建工程抵押获得1亿元贷款,而房产的市场价值只有1亿,那么剩余的1亿元贷款,银行将无法通过行使优先权得到受偿。可见在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的情况下,银行贷款全部收回只能寄托房产价格的持续走高,而不是土地资产单独变现的价值。另外,因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不同,如果银行在实务中没有关注开发商是否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事实,盲目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一旦市场行情出现变化,相关风险便会显现。

(三)售房与收贷的两难境地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售房是其按期归还贷款的主要来源。但在实务中,许多开发商在房地产价格上涨时,为了追求利润盲目扩张开发项目,将售房所得价款不及时还贷,而是投入到后续更大的建设项目,导致银行贷款出现风险。如何控制开发商将销售回款及时归还贷款,对于银行而言至关重要,但从目前体制分析,还没有在房产销售环节建立起真正有效的保障和监管机制,现实中银行对于开发商大肆出售房产的行为无法遏制,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怪圈,银行不让开发商销售房产就不能收回贷款,允许开发商售房又担心开发商扩大开发项目不归还贷款,导致贷款风险加剧。

三、应对措施

1、政策控制。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关于房地产贷款的分类监管规定:(一)是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管理。根据政府信用和财政收支状况,在重新评估基础上,作出必要的授信额度调整;严格把握好土地抵押率,原则上应大幅压低抵押率,以防止过度授信;跟踪贷款去向,与地块挂钩,监控贷款投向和土地最终用途,确保贷款不被挪作他用,确保土地拍卖或协议转让收入优先偿还贷款。(二)是严控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重视开发企业资质、业绩和信用度,在全行实行开发商企业名单式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超一年以上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土地闲置超两年和有炒地行为的,商业银行对已发放的贷款应当调减并采取保全,并在全行客户名单中作出反应;提高抵押品标准,一律要求以在建工程为抵押,不轻易用土地作为抵押发放开发贷款;把握好贷款成数动态控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在建工程的五成,对已有土地抵押的,根据不同风险状况相应下调成数;对住房销售回笼资金实行封闭管理,根据销售进度按比例归还开发贷款,对到期难以归还的开发贷款一律不得再给予展期。

2 、对开发商资质、诚信度、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进行严格审查和慎密判断。

在国家宏观调控的背景下,要强化“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经营理念,对于开发商股东的实力及关联公司状况、诚信度、项目前景、自有资金来源及比例、抵押担保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组织科学严谨的贷前评估,严防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潜在风险。特别要高度重视对开发商的第一还款来源即开发商第一偿付能力的分析跟踪,充分认识以房地产抵押物代偿为条件仅是第二还款来源,是最后一道救济途径且实现艰难,要及时纠正以房地产抵押为“保险箱”的错误思想认识。

3、开发商必须提供抵押担保,而且必须是贷款项目的抵押担保。事实表明,市场竞争愈激烈,银行贷款安全性可能更差。对此,建议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协调指导,严格制止银行间因恶性竞争而争相降低担保条件。除审慎接受极少数实力雄厚且信誉良好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之外,商业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特别是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不应接受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4、严格审查抵押物的权属。

原则上只接受开发商权属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贷款项目的在建工程作抵押,及时、准确了解抵押物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存在变动,是否存在重复抵押等情况,确保抵押物权属清晰,抵押登记手续齐备,合法合规。

5、严格实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封闭管理。

即商业银行在查实开发商自有资金投入已达到项目总投资35%的基础上,对包括贷款和销售款的支配和使用实施专项监管、严格控制,确保项目正常运作和贷款回收,防止开发商转移、挪用或抽逃资金。

四、结语

在我国,房地产作为特殊的一个行业,因其产业链带动效应、资金聚集效应和产品的特殊性,在我国经济社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梳理房地产及其开发贷款特点的基础上,系统分析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的形成原因,理解关键控制点,有助于商业银行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控制方法,防范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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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法律风险”最早是在2004实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提到。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当企业违反了法律,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范,或者缺乏防范意识,都会产生法律风险。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体现在:一是经营性损失(包括收益或利润损失、成本增加等);二是是民事诉讼败诉(包括诉求的赔偿和讼费用等);三是企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制裁;四是企业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受损;五是企业商誉受损及其他损失等。

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一)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客观需要。目前在竞争空前激烈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下,企业在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法律风险中想要获得市场优势,必须警惕企业法律风险,以尽量减少损失情况的发生。

(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自身的发展和成长的重要保障。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一个成熟健康企业的重要标志,也是软实力的重要标志。多年实例表明,企业实现长期稳定发展,就必须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三)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企业法律风险的损失结果导致破产或倒闭,增加下岗职工,势必会影响到社会稳定,阻碍构建和谐社会。相反,则可以有效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当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出现的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

(一)部分企业管理者法律风险意识差

部分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律师在企业管理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管理者对法律风险缺乏必要的重视,事前缺乏律师参与,产生诸多法律漏洞,一旦引发纠纷,进入诉讼阶段,才意识到律师的重要性。此时,一些案子由于漏洞过多或缺乏有效证据,已回转无力,即使律师参与也只能挽回少部分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不足

企业自身制度的缺陷也是引起企业法律风险增加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相关法律事务缺乏严格的审核程序,由于欠缺法律把关,使得企业中不合法的做法存在,为日后埋下风险隐患。

(三)相关系统的法务管理制度和法务人员缺乏

一些外聘律师参与企业法务管理偏向于应急性、被动化模式,律师服务偏重于案件诉讼,顾问律师远离公司的核心决策圈,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发挥不了应有的影响,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与此同时,企业又缺乏系统的法务管理制度和法务人员,导致法律服务无法深入到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法律风险陡增。

(四)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目前虽然有企业建立了较全面的合同管理制度流程,但在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认为程序烦琐或带着侥幸心理不认真执行这些制度。合同签订前未送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合同审查和评估。在业务执行的各环节中投有按照制度流程通过法律顾问做好审核监督肩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

四、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

针对以上出现的法律风险问题,笔者认为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可以从以下几点老考虑:

(一)加强企业法律风险意识

加强法律风险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随着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要求我们必须具有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要认识到,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后果,但事前是可防可控的,因而一定要抓紧强化防范工作。实践中一些企业往往重视打官司,而忽视在日常决策中预防法律风险,企业在发展中必须树立守法观念,要有风险意识,做到企业行为合乎法律规范。

(二)建立健全公开、公平的内部决策机制

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 都有企业自己的章程。企业章程就是企业的“宪法”,它不但规定企业各级领导的产生、职权范围,还规定了企业的决策程序等方方面面。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决策要依照法律规定、企业的章程来进行,就可以规避一些企业和经营管理者的法律风险。例如,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 程中,有的公司股东竟然从来没有看过公司章程,发生了争议也无所适从,甚至有的股东盲目地相信其他股东,最后落入别人的套,上了当等等。针对这个问题,必须建立公开、公平的内部决策机制,熟悉掌握企业章程,按章程办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这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

(三)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

一是要建立合同管理系统。由企业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条款无遗漏,符合要求的形式,文字准确,严谨,是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的。因此,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是防止法律风险性工作的基础,企业要建立事前防范和控制以及合同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合同委托管理制度等;建立以合同为中心的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做到人员、机构、制度三落实。对于多年来企业有定期的实践合同,具有很高的重复性和合同的效率,合同应制定固定的文本,如测绘合同,印刷合同。合同须严格遵守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该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和批准。建立经常性的业务合同纠纷统计、管理系统,基于情况变化的分析,及时完善企业固定合同文本。从合同谈判,起草,签署和执行有针对性的当事人,并建立关于协调的合同管理体系。二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合法、实用、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循,做到人人有专责,工作有程序,办事有标准,才能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同时规章制度完美的过程,也是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因此,一个企业制度的出台,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包括它的提出、调查、审核、修改、完善等,只有这一系列的步骤一一到位,才能确保企业规章制度具备合法性、实用性、规范性和协调性。

(四)加强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机制的建设

企业存在着较多、较大的法律风险,当前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企业设立到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因此,加强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建设是非常必要的。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可以分为内部评估与外部评估,企业内部的法务部门可以为其自身进行一定的评估,提出些许法律风险应对的建议,此种机制的建立针对于一般私企较为实践有效性较高,而对于国企、或者是国有资本参股的企业,其自身出具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书需要进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势必会存在 “自身说自身”的不真实问题。外部评估就是企业内部无法务部门或者是企业外聘律师事务所,在企业与外部律师事务所签订相关法律服务协议后,律师通过相关资料的搜集与分析,为企业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法律风险应对计划。

(五)适时选择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企业根据自身实力,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发挥律师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企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为节约成本,可以聘请律师帮助企业形成“自我保护、自我约束”的依法经营机制,通过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指导企业建立人事管理、合同管理、税务管理等制度,或通过定期上门方式对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诊断和预防,可全方位多角度帮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在企业发展成熟阶段,如遇到专业性强的法律事务,也最好聘请律师为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以促进企业的健康成长、稳步前进。

(六)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交流与合作

积极与法律工作突出的企业进行交流沟通湘互学习风险防范的管理经验共同研究思路方法。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交流。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法律专家学者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共同做好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工作。

总之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一旦风险出现,其后果往往是企业难以控制的,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所以说,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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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项目公司退市引发的问题

房地产项目公司是指以特定房地产项目为对象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因房地产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只限于批准的项目,项目结束后,公司的使命也就完成,项目公司也会随即清算退市。依据民法原理,公司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灭失,一般不再为注销时尚未产生的行为负责。那么,一个“闪存”的项目公司,在实现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会给购房人造成怎样的影响呢?

问题一:“谁为危房负责?”

悦达公寓于2004年对外销售现房,手续齐全,2007年业主领到了房产证。但从第5年开始,楼房陆续出现屋顶漏水,墙面裂缝等问题。经鉴定“强度达不到最低要求,底商没有承重墙,框架不合格”。随即,相关部门以楼房是危房为由,要求业主撤离。业主维权时发现,开发公司早已注销,验收单位也无法查证。此时,应如何维护业益?

问题二:“谁给业主办房本?”

某小区共有六栋多层住宅楼,业主入住时因公摊面积问题与开发公司僵持一段时间,未及时办理产权证。几年后,业主找到开发公司要求办理产权证时,发现开发公司早已注销,人去楼空。因业主无法提供办理产权证所需文件,相关原始文件也无备案,导致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问题久拖不决。

实践中,类似案例屡见不鲜。房地产公司退市后,因无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导致房屋保修、权利瑕疵担保及其他违约责任无人承担,房地产项目公司的短期性,更加剧了这种隐患发生的几率。因房地产销售产品的特殊性,尤其是较长质保期及办理物权凭证的现实需要,客观上要求不能将项目公司的退市等同于一个普通企业法人的终止,而要设计出能够符合房地产市场具体要求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

二、项目公司退市后的责任承担立法考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房地产项目公司的退市做出专门规定,因此仍应适用一般民法原理。房地产项目公司退市即项目公司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因无法找到确定的被告,购房者将无法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权。从保护购房人权益的角度看,虽然项目公司退市前必须进行清算,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退市后的财产,均一次分配完毕,没有任何剩余财产,更未设计公司对其退市前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则。即便是专门规定企业退市的《破产法》,也未谈到企业退市后对债权人的责任问题。

虽然,我国公司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对项目公司退市后的责任承担规则未做具体规定,但我国保险法和国外公司法中却有类似的规定,值得借鉴。依据《保险法》第92条的规定,人寿保险公司被撤销或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他人寿保险公司,以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国外立法中有公司退市后的主体资格保留制度。日本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虽已解散,在清算的目的范围内,仍视为在存续中。美国公司法也规定,公司退市后其主体资格要保留一段时间,以便进行清算、诉讼、退出业务。

三、房地产项目公司退市的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显然,现行法有关公司退市的规定,导致项目公司退市后购房人面临“无人可告,无人担责”的局面,造成了房地产投资者和购房人权益的严重失衡,急需设计出项目公司退市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路径。

(一)责任主体资格的延续。公司退市后民事主体资格灭失,不再承受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这对于房地产项目公司而言无疑是逃避潜在开发风险的好途径。从维护购房人利益的角度,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的做法,延长房地产项目公司作为责任主体的存续期间。规定项目公司退市后,不得再进行经营活动,但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继续存续一段时间,解决有关清算、赔偿等诉讼业务。在美国各州的公司法上,项目公司责任主体的存续期限规定长短不一。本文认为,考虑到房屋质保的一般要求,将责任主体的存续期限规定为与房屋防水、墙体的保修期相当为宜。

(二)适度的法人人格否认。依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通过行使管理权,干预公司的经营自,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直接追索公司背后的成员责任。目前,房地产项目公司的经营离不开投资者的支配和控制,项目公司退市后,其唯一受益者就是项目公司的股东。因此,如购房人有证据证明,项目公司退市前有股东利用项目公司法人主体地位,恶意逃避瑕疵担保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情况,应允许在个案中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由项目的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此一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房地产投资者利用项目公司的短期经营期限,逃避承担房产长期责任的现象发生。

(三)积极推行责任保险机制。当今,保险机制在填补损失、降低交易风险和确保社会安定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日渐明显,在房地产领域,国际上早已形成了成熟的住宅质量保险制度。所谓住宅质量保险,也叫潜在缺陷保险,它主要承保住宅竣工验收之日起十年之内,因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及设计错误、施工工艺或建筑材料缺陷,造成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损害。如项目公司通过购买住宅质量保险,将退市后可能产生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能够有效借助保险机制实现项目公司和购房人利益平衡的目的。在具体设计上,虽然推行先购买住宅质量保险、后退市的强制保险制度更有有利,但鉴于住宅质量保险制度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上一直遭遇冷遇,不宜在短期内强制广泛推行,适用自愿购买为主,适度引导为辅的模式,更加符合我国实际。

(四)第三方业务承继制度的适用。鉴于房产寿命的长期性和人寿保险有相似之处,在设计房地产项目公司退市后的责任承担规则时,可以适度借鉴我国保险法中的第三方业务承继制度。通过从房地产公司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项目公司退市风险基金或社会责任保障基金制度。当房地产项目公司退市后,以设立的基金为基础,将项目公司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转给其他房地产公司或政府监管机构,以保护购房人的利益。基于公司退市后的责任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在基金的来源方式上,除房地产公司的缴纳外,还需有国家的投入和扶持。在基金和商业保险的适用顺序上,可以设计为项目公司有自主选择权。即,如果购买了住宅质量保险,可不予强制缴纳基金。反之,未购买商业保险的,需要强制缴纳基金,否则不予注销。但政府对基金的投入,不受是否已经购买商业保险的限制。

结语。房地产项目公司寿命的短期性,加重了购房人的交易风险。但在设计保护弱者利益的具体制度时,也不能矫枉过正,不允许项目公司退市,否则会违反法人制度的本质。实现项目公司投资者和购房人的利益衡平,需采用多管齐下的方法。如责任追索诉求发生在项目公司退市但责任主体存续期间,由公司直接承担责任;若在此后发生,先考虑是否有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向股东追究直索责任的可能;若不能成立,已经购买商业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承包范围内承担责任;未购买商业保险的,由公司退市后社会责任基金负责对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参考文献:

[1]内蒙古电视台《“消费与民生”2013年3.15特别节目》[EB/OL]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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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投资都有一定的风险,风险与机遇共存已是陈词滥调。对于房地产行业这种高投资、高风险、高收入的“三高”行业,风险更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要根据市场规律处理问题,风险可以在日常工作中得以控制。如何尽可能减少的风险及其损失,已成为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风险管理是提高成本和控制工期精度和质量水平的积极措施,是决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

一、简述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规划和设计的要求进行房屋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因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房地产开发并不局限于建筑或商品房,同时也包括开发和管理,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活动。风险是一个具有不确定性的事件,它具有不确定结果的综合效应,并贯穿始终。它形成的基本原因是人们在理解的发展变化和处理决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人们的理解能力是有限的、信息本身的滞后性、信息资源的管理和沟通问题等等。一个房地产可能存在多方面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运营风险。运营风险是指由于房地产投资管理的实际操作结果与预期目标发生偏移,而出现的风险。公司投资的内部因素和外部经济环境都可能产生影响。房地产商业模式包括销售、出租和租售三个主要类别,业务涵盖零售零租、零售整租、租售结合、不售零租、不售整租、不租不售自营六个子类。不同的房地产业务的运营模式存在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每个模式整体财产的比例是不同的,有不同的现金流,因此会有面临着不同的市场运营风险。业务操作、管理人才和经验的缺乏以及管理能力的缺乏,也是成为房地产投资风险的影响因素。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供给和需求变化给予房地产投资者的风险。房地产供求失衡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供过于求导致大量的空缺。二是地产已经完成的结构性矛盾,存在着严重的同质化或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风险来源是多方面的,不同的风险有不同的来源。

(3)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政策变化造成的可能的损失。房地产投资受到各种政策限制,如投资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房地产管理政策和税收政策等,他们都将对投资回报目标产生巨大的影响。地产投资决策之前,应当综合分析和研究在城市规划、商业网点规划、交通、环境、构建指标,和其他当地法律和法规等风险。政策的严重失败的风险将无法挽救。

二、概述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防范的意义

现代大型房地产项目迫切需要加强风险管理,这主要是因为:一是由于风险管理方法的持续改进及其应用,在西方工业国家的成功做法,吸引了很多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二是风险管理是以风险预测、识别、评估和科学分析为基础,运用各种各样的对策将风险进行最佳组合。三是风险管理克服了传统限制的单一的处理手段,综合利用各种风险控制措施,并日益完善,将项目防范系数降到最低,争取获取利益最大化。

三、探讨规避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的几点措施

首先要做好初步的市场调查,预测市场风险,避免战略和措施失误。早期阶段的发展地产包括经济环境、区域结构和城市发展规划、业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域零售市场、未来的地产供应、现场条件几个方面的内容。通过时间、过程、位置、规模、硬件、布局、性别、竞争和兼容稳定、资源、商圈分析、人口分析和人性等多个参数综合评价的可行性。

其次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避免政治风险。开发人员应该关注宏观政策(如工业、土地和税收),进行合理的操作和位置的选择。城市规划巨大影响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内容,如位置、区域、大小等。因此要充分做好国家和政府规划决策调整的预测和分析。

再次要加强资本运作,选择合理的现金流模型,防止资本风险。房地产开发成本和运营成本将增加和管理的变更。良好的资本运营和合理的现金流模型,是一个成功的关键。

四、总结

目前,我国和国外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有很大的差距。地产开发风险管理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新课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房地产开发风险管理理论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应加强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同时更多的地产风险管理应加强定量研究,使负责人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有意识地在工程实践中应用风险管理技术。

参考文献:

[1]曹岭. 关于商业地产投资风险的几点建议[J]. 经济论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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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是指利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者因某种原因追究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责任的可能性,其中主要原因包括:一是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本身存在的重大的错误和缺失;二是由于被审查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不系统造成送检的财务会计资料反映的经济活动不客观,另外因为司法会计审查的疏忽或是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不高,导致原本可以审查出的问题未能及时审查出,而以错误的资料得出了不恰当的结论,给利用结论者带来了重大的损失,造成利用结论者追究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责任。

司法会计鉴定是按照特定目的、范围和时间,审计查证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业务收支或是个人经济活动中的某一特定事项,其鉴定结果直接影响着案情的审理及案件的判决。若是由于疏忽导致得出的结论不准确,那么会给被鉴定人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同时严重影响着鉴定人员的信誉和形象,阻碍其职业前程的长远发展。故此,加强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防范,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对促进司法会计鉴定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

2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产生的原因

2.1 鉴定依据的片面性和不中立性 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的获取通常是来源于原、被告双方,双方在提供证据时,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通常只是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甚至存在提供伪证的现象。这就导致了鉴定依据取证渠道有较大的局限性,相关机关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全面,甚至缺漏和错误,如果鉴定人员未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极易出现鉴定结论不当的问题,增加了司法会计鉴定的风险。

2.2 鉴定程序不完善 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也极为重要,需要鉴定人员编制详细的鉴定计划,从而保障完整的鉴定过程和正确的鉴定结论。从目前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现状来看,鉴定人员缺乏制定鉴定计划的意识,导致计划的不全面甚至根本没有相应的计划。与其他审计相比,司法会计鉴定有着自身独特的性质,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在撰写鉴定报告时要按鉴定要求进行,而不是简单的套用《审计准则》的报告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鉴定的风险。此外,质证环节是确保鉴定结论公平公正以及准确性的重要部分,在实际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存在简化甚至省略此环节的问题,这无疑增大了鉴定的风险。

2.3 鉴定人员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是中立的地位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员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员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做出结论时必须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始终站在中立的角度去看待整个案件。但有的鉴定人员受利益驱使,一味迎合委托人的需求,认为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报告只要符合司法人员的标准就可以,这种刻意曲解法律的行为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职业素养的缺乏,这无形中增加了鉴定的风险。

2.4 鉴定人员专业职能缺失 目前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缺乏,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有限,法律意识不强,在思想上不够重视鉴定报告的证据效力,甚至部分鉴定人员认为鉴定结论只是一般的咨询业务,在鉴定的实际工作中,只是简单的查看司法机关提交的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相关性缺乏专业的判断,对鉴定资料进行简单的概述,更有甚者出具的鉴定报告只是对相关数据进行了数学算法的加工,对于被审查单位的实际经济活动的资金运作没有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性考虑,严重缺少了司法会计鉴定本身的公平公正和严谨性,这就造成鉴定风险的逐步加大。

3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防范

3.1 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 由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存在风险,鉴定人员需要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明确自身的工作性质以及所要承担的责任。在进行案件的鉴定工作时,结合实际的案情,遵循相关的准则,严格执行制定的鉴定程序,实事求是的开展鉴定工作,进行鉴定时要坚持严谨的态度,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和有效性。

3.2 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 首先,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同时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责任心以及职业道德,要严谨、客观、认真细致的做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其次,加强风险意识的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是良好开展鉴定工作的基础。另外鉴定人员要制定审计风险防范计划并严格贯彻执行。再次,鉴定人员在开展鉴定业务上,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法律知识,以丰富的实践经验树立自己本行业的威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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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3)-04-0104-02

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多起大学生状告母校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仔细分析这些案例,我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学生对学校的管理不服,而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反映了当前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与学校依法治校管理理念相对滞后的矛盾。所谓法律风险防范[1],指通过一定的机制、手段来发现、预防因不了解或违反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不利结果。以上案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对高校的学生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是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一个新课题。

一、学生管理工作中考虑法律风险的意义

1.法律风险防范是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

近些年来,高校学生团体发展迅猛,活动空间不断扩大。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持续深入,大学生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相比之下,高校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识和对学生团体的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给高校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法律风险。教育部2005年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再次确认使用“学生团体”这一称谓,且在之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的《解读》(简称解读)一书,专门对这“一字之差”称谓变化的意义做了详尽说明[2]。而许多高校显然是没有留意到法规的变化,或未能及时跟进对本校管理文件做修改,甚至在近期仍有高校出台类似“××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文件,文件中也继续使用“学生社团”的称谓,这类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显然是有问题的。

2.可以保护学生权利,建立有效的学生管理机制

现在部分大学生个体质量有所下降,并不意味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整体质量下降,相反是提高,这也就带来学生管理水平的更高要求,这就是我们经常报怨的过去的学生好管,现在的学生不好管的根本原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教育部在2005年颁布的,这也是对学生权利的一种很好的保护。

3.加强学生管理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现在学生管理人员被学生或家长威胁或在网上被污秽语言辱骂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出现学校管理人员被刀砍的事件,这一系列的问题都要求高校管理人员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保证自己的安全。

二、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在传统教育中,学校与学生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学生和教师之间大部分是用道德来约束的,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这与社会的发展是不相适应的,尤其是我们在探讨高职学生管理法制化问题时,必须明确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高校与学生之间既是一种民事契约的关系,也是行政关系

学生与母校打官司最早发生在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生田勇因作弊被开除,他向母校提出行政诉讼,这件事是我们国家关于高校学生与母校发生的第一起法律诉讼案件。

2.高校法律风险的突出表现

发生的案例类型有以下三类:第一是招生管理类案件:高校在招生工作中因错发或漏发录取通知书、设置不当限制条件、违背学生的专业志愿等皆会引发法律风险[3]。第二是关于学位的诉讼案件:学籍管理法律风险往往源自入学资格审查不严,注册瑕疵(应该不予注册的而给予注册),降级、休学与退学等实体和程序问题处理不当(如有关文书的送达不当),因非学业原因扣押或拒绝颁发学业证书[4]等。第三是因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处罚而提讼。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老师会感到疑惑不解:难道学生作弊或者违反校纪校规不应该被处分?有时明明是学生的过错,最后却要老师来承担责任?

固然,学生犯了错误必须要承担责任,但要求学生管理人员在处理过程中注意程序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这样才能使高校管理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三、高校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的主要对策

1.完善规章制度

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如果规章制度中有与法律冲突的地方必须立即修改或废止,并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在流程中明确易产生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围绕关键环节,进一步明确行为的方式、形式、时效等,如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私自搜查、毁坏或没收学生的物品,禁止学生恋爱,出于好意对学生超义务的管理等会给高校管理带来风险。例如,2003年天津市某高校学生因失恋未请假并未办理离开公寓手续,接连三个晚上夜不归宿,在第三个晚上投河自尽,结果学生家长以学校有“晚点名”制度,但未查出该生外出为由要求学校赔偿,一纸诉状将学校告至法院。其实对于成年学生高校并无“晚点名”的法定义务,但一旦制定和实施这种制度,就极可能给自己留下了管理不善的“口实”,如果法官一旦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就会判决学校承担法律责任[5]。

另外,在高校设置法律风险防范的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这对高校加强风险防范能力大有帮助。在规章制度的制定方面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内容违法或不周密,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在有关法律中没有这样的授权条款)。

2.处理程序应正当、合法

对犯错的学生处罚的程序要合法,慎用手中的权力,全面而适当的服务。高校管理人员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要公开,以防学生钻法律的空隙而状告学校,对学校造成不良的影响。若要对学生进行处分,首先必须事先告知本人,然后进行教育批评,并且要具有处分的依据,接着要听取学生的陈述或申辩,注意与学生谈话时要做好记录并让学生在书面记录上签字,要求有两人以上在场,并且在处分决定书上告知学生的权利。

3.强化证据意识

如果学生请假,要求有书面请假条,电话请假和传真不能作为请假的依据,否则学生在校外出事很容易引起学生家长和高校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对于不住校的学生,要求他们履行相关的手续并写清楚在校外期间的责任由谁负责,并将原始材料存档,复印件不能作为相关的依据。

在处分学生时,要求学生填写相关的表格,学生管理人员必须拿出书面通知,让学生在书面材料上签字,而且需要原始材料,而且学生必须本人签字。

4.提高高校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

法律素养是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统一体。高校管理人员未必都具有法律的专业背景,但从高校管理法律风险的频频出现和对其进行防范的需要来看,部分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法律知识和法律适用技能还非常欠缺。因此从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看,高校管理人员应当养成并不断提高其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素养。

5.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

以贵州省某所高校一名大学生发生溺水事件为例来说明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应急机制的重要性:

(1)首先启动应急预案:紧急赶到现场,靠前指挥;要求辅导员、学生处领导、系部主任及分管领导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迅速的做出事件处理的方案。

收集各种信息,形成思路;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抓住事件的关键步骤。

召开紧急会议,从容决策;一般由学生工作处领导主持,辅导员记录,要求在现场召开紧急会议对事件的过程及当事人的情况作简单说明,并由保卫处补充,最终确定会议的决策。

各司其职应付,运筹帷幄;每位老师明确自己的职责,有条不紊的开展具体的工作。

(2)立即形成会议纪要。

(3)接待家属:学院通知该生家长到校,告知家长时注意方式,学院相关领导应去看望,表达学校对当事人及家长的关心。

(4)意外防范:心理咨询中心与学院共同对该班相关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并做好安抚工作,防止次生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潘运军,夏侃.高校学生社团法律问题研究[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49-53.

[2]教育部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5: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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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企业 法律风险 防范对策

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以厦门为例,中小企业户数占厦门市企业总户数的99%,创造的产值占厦门市国民生产总值的56%,技术创新成果占65%,吸纳全社会就业人口的75%。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化,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发生的矛盾纠纷也将越来越多。

 

一、中小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1、企业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是企业开始经营的第一步,它的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出资不到位、投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等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的法律主体,是以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为前提的。出资不到位,投资人与公司登记股东不一致,公司财产与家庭或个人财产混为一体的法律后果,就是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难以获得法律认可,公司不能受有限责任保护,股东就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由此也可能引发纠纷、导致填补出资、构成犯罪等法律风险。

 

2、企业管理不规范引发的法律风险

(1)公司治理的法律风险。公司治理最为重要的是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由于很多中小企业是家族式企业,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没有设计好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对公司章程设计和公司治理结构不重视,草率制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没有明确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监事会形同虚设,致使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备,不开或极少召开股东会,即使召开也是仅是几个股东口头协商,很少做会议记录,形成文字,从而可能引发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的法律风险。

 

(2)内部管理制度的法律风险。企业管理重点在于对人的管理。由于企业人员与企业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关系,有可能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管理失控现象的发生。内部人员管理失控,就可能导致企业股东、管理人员或普通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公司财产,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通过获取或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自己谋取利益等,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3)行政决策机制中的法律风险。中小家族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通常由家庭成员或亲戚担任。这些企业在对外投资、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过程中,投资人往往缺乏可行性及经营风险评估,独断专行,缺乏民主,事中、事后监督机制不完善,执行过程中监督不到位,从而导致投资的失败而给企业带来风险。

 

3、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

国家为了加强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定并出台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它包括了《劳动法》这一劳动领域的基本大法,也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权力或执行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对企业从招聘、面试、录用、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员工离职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但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问题突出,有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有的企业为规避法律风险,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签订合同,但对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内容含糊其辞,损害劳动者权益,从而导致诉讼的产生;通过“挖墙脚”等方法引进高级人才,从而盗取引进人才的原服务企业的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专利等,从而受到侵权的指控等风险。

 

4、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经营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是当前多数中小企业都会遇到的情形。企业经营资金如果安排不当,就有可能造成资金链断裂,借款不能按期归还,从而导致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当前我国企业常见的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民间借贷、股东追加投资、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上市融资(ipo或增发股票)等。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银行贷款仍然是融资的主要渠道。银行贷款主要形式有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形式。银行为了控制贷款风险,通常采用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形式。中小企业在资金缺乏的情况下,抵押贷款是有限的,使得中小企业通常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或企业之间互相担保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企业之间就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多角债务关系,而当某一企业的资金链条出现问题,也必然会牵扯到其他相关企业,从而引起一系列不良的连锁反应。当企业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资金链又断裂时,往往迫使中小企业“饥不择食”,通过地下钱庄等高利民间借贷筹集资金,这就有可能使企业因无力偿还高利贷而造成企业破产等无法挽回的风险。如果向公众吸收借款,又有可能遭遇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票据诈骗或其他金融凭证诈骗等法律风险,最终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5、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就是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存在着因合同条款不利、履行不力、外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及合同利益受损的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合同纠纷是最常遇到的法律纠纷。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运输仓储等环节,有关资料表明,这些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销售和采购环节。这些环节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货物质量或标准不符合要求,或者供货方没有及时发货。产品销售或提供劳务后无法收到货款。有的企业为了拉业务,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甚至把合同章交给业务人员随身携带,签订的合同也不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既没有建立备案管理制度,也没有对合同履约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防范,致使这些企业应收账款长期无法收回或产生纠纷,加剧了企业的资金周转的困难。

 

6、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域名等侵权或被侵权的风险。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识淡薄,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例如,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商业秘密包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旦被竞争对手攫取将造成企业利益损失。据有关资料表明,企业商业秘密主要通过两个渠道泄密,一个是企业内部职工出卖商业秘密或者员工离职后在相同行业就职而泄露商业秘密,另一个是与企业有密切联系的合作企业泄密。又如专利。许多中小企业没有专利战略,不知道对专利文献的利用,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也正因为没有专利规划,许多企业研究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此外,还很容易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

 

二、

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1、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

据有关资料表明,大部分的企业高层不重视法律学习,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认为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或者请律师打官司。另外,企业对员工的法律培训也不够重视。在经营决策时往往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为了个人的私利而不惜牺牲企业的利益。有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的企业为了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采取恶意打压竞争对手,非法、变相剥夺劳动者权益等;有的企业不注意法律维权,如由于没有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而被对手抢注,给自己的企业带来不该有的损失等等。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大多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严格的法律审核程序,加之法律监督缺失是企业存在内部管理制度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有调查资料表明,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没有建立司法证据制度,不注重证据固定和收集,一旦发生诉讼,有可能无法提供证据而败诉;没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对外贸易中不做或很少做专利检索和商标审查,从而遭受侵权诉讼的法律风险;企业没有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机构,对合同的签订、审核、履约等环节缺乏严格的管理程序,在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不审查或很少审查对方签约人是否有权签约,以及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从而对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严重的隐患;企业在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不做或很少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从而造成抵押财产不合法性,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重大决策独断专行缺乏民主。在企业投资和担保等重大问题上,一般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一人拍板决定,没有律师、法律顾问参与讨论,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3、不重视法律事务建设

不重视法律事务建设主要表现在:企业没有设立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没有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在法律事务上的支出较少或“零”支出。从大多数企业来看,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常见于“招见式”,常常是碰到法律问题了,才临时抱佛脚,没有着眼于从长远来看待企业的法律问题,缺乏在法律问题上的防范意识和主动意识。

 

4、法律政策的影响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原来企业合法或不违法的经济活动,有可能不再合法,企业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到位或不全面,就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出现,从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例如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修改和增加了很多新的规定,很多中小企业无法适应这种变化,因此出现了劳资纠纷等问题。

 

5、来自司法程序的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进行着激烈的竞争,企业时时面临着违约与被违约、侵权与被侵权的法律风险,法律纠纷的结果有可能承担败诉、被法院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思考

1、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应增强企业高层领导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能否有效,关键还在于企业高层领导。其次,增加法律风险方面的投入。一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根据不同的岗位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或者岗位。再次,建立法律风险评估机制。企业法务部门应对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特别是对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分析和预测企业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将企业法律风险的评估定期化和制度化。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动态地掌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风险,及时、准确地采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2、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以及执行不到位,是中小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最重要原因。企业应规范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通过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把企业的经济活动全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以引导和规范管理者和员工的行为,增强企业经济活动的可预测性。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严格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抓好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只有在制度面前,不论亲朋好友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内部管理制度才不会形同虚设,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3、强化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是企业之间经济往来的书面确定,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合同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归口管理。合同由企业法律事务部门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合同的起草合法有效明确,以避免合同纠纷发生,并承担相关的法律事务。二是合同审查。根据企业在合同谈判、起草、审核、会签、履行、委托授权、用印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应认真审查合同,及时纠正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避免产生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分歧和争议的风险。三是合同监督。建立和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跟踪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指出履行中的问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保合同各方能够完全、全面的履行合同。四是合同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法律专业人士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则坚决要求对方及时整改。若对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企业法务部门可固定证据,在事实和法律方面有利于本企业取得或维护其合法权益。

 

4、积极维护合法权益

必须增强维权意识,加强诉讼案件、纠纷事件管理,主动做好起诉、应诉和非诉调解工作。在企业遇到法律诉讼或仲裁时,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参与证据收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解决法律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企业利益损失。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按《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理企业所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及时申报专利,发现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应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5、聘请或配备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士

当前绝大多数的企业没有配备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人员,或者虽配备,但法律素质不高,仅能应付企业一般的诉讼案件,对企业的合同实行一般的管理。因此,企业可以聘请那些专业化程度高、业务能力强,且能帮助企业有效实施法律风险防控的专业律师团队作为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文件、合同,确保重大经营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避免和防范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 孙昌军: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导[m].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2] 尹伟琴: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构建[j].浙江经济,2008(24).

[3] 苏彦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防控[j].现代经济信息,2011(24).

[4] 李新、张鑫:浅谈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j].商情,2010(9).

[5] 奉化市人民法院课题组:当前中小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eb/ol].http://fhfy.gov.cn/cn/co_newstd.ph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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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道德风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银行稳健经营与宏观经济政策》一书的定义是:银行职员因职业道德缺陷而使银行经营隐藏或出现风险,对银行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它包括银行经营者或操作者工作不负责任、贪污欺诈、偷闲、渎职等行为。对此,本文结合农发行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形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道德风险的防范谈一浅见。

一、农发行信贷领域“道德风险”面临的现状

“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富”的至理名言,至所以流传不衰。就因为它能规范、约束人与社会、人与单位及经营者之间的信用行为。农发行是以支持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贯彻落实国家农业产业化政策为己任,承担农业领域开发任务,为“三农”经济发展提供综合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结构。其特点是:贷款投放主/!/要是以信用贷款为主。而随着近年来农发行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信贷支持项目、资金投放量的不断增多,各类形式的“道德风险”相伴而增。仅以农发行总行今年4月份案件情况通报为据,截止,全国农发行系统立案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48件,案件分布在16个省市。其案件总数比和分别上升了26%和153%。案件主要集中在信贷领域,多数属于骗贷、违法违纪、责任心不强所至,案件涉案人员之多、损失之大、影响之坏、教训之深,都是前所未有的。

在已查处的案件中,就其领域、性质、人员来看,其特点突出表现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大案要案增加。在去年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大案要案占比大,特别是带有道德风险的违法放贷或严重失职案件,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信贷风险,而且社会影响恶劣。二是案件数量出现反弹。已查处的案件总数,比和分别增加10件和29件,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三是信贷领域案件是重点。在查处的48件案件中与信贷业务相关的40件,占案件总数的83%。主要表现是利用贷款权、职务影响或工作之便收受企业钱物、向企业借款、违规拆借、违规担保、为亲友从企业融资等。四是工作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失职渎职导致的案件增加。五是基层行和领导干部是重点。去年发生在地县两级行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87%,地县两级行领导干部占涉案总数的40%,反映出基层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仍是被腐蚀的重点。

二、农发行信贷领域“道德风险”产生的成因分析农发行道德风险是金融业道德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同程度地表现在“金字塔”式信贷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尽管它在不同层次、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的表现形式和风险率不同,但都是不可忽视的风险隐患。从已查处的案件上分析,从客观上看,是由于少数企业不讲诚信、恶意挤占挪用、甚至骗取贷款等所至,究其农发行内部,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在于:一是经营思想有偏差。近年来随着农发行业务范围和信贷投放量的不断扩大,有的行没有坚持认真落实总行提出的“一手抓信贷资金投放,一手抓信贷三个环节的严格监管”的要求;有的行缺乏稳健经营思想,片面追求业务发展速度,忽视“道德风险”防范。二是履职尽责不到位。有的信贷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飘浮,对承诺的责任不落实,内部管理不规范,只注重树功绩,讲排场,而放松对员工道德品质的教育,对本应严肃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类似活动,没有把好准入关;有的信贷人员工作讲感情,不讲原则;有的甚至与一些不法企业打成一片,内外勾结,合伙骗贷。三是信贷制度执行不力。有的信贷管理人员对制定的制度、承诺的内容,只停留在“纸上”、“墙上”和“嘴上”;监管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实、监督制约、内部控制不到位,监督检查流于形式;有的行对信贷资金用途监管流于形式,对风险防范和操作管理、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不深入、不细致,甚至是“走马观花”,为风险的产生留下“死角”。四是职业道德观念淡薄。如有的行领导、少数信贷员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自律性差;五是信息反馈、风险管理手段落后,尤其是缺少有关借款企业诚信的信用风险管理的技术,对信贷风险的预警提示远达不到管理要求。加之内控机制不健全,内控时效滞后,缺乏真正有效地公开、公正、公平的激励机制,员工自尊需求得不到满足,特别是随着业务的发展、利润的增加,其分配机制与基层行员工的贡献率不相等,存在一定的寻租空间和滋长道德风险的土壤,因而导致了一系列道德风险案件的发生。六是制度执行力不够。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近几年,随着农发行业务的不断扩大、管理规范化手段的不断创新,总行先后出台了数十项改革创新举措,建章立制300多建,去年又对信贷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整合,建立了涵盖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各级行也相应地完善和规范了相等管理制度。但是,由于受管理机制、奖惩机制不活的影响,许多制度不同程度的存在“执行不力”、“流于形式”现象,从而为防范道德风险留下了“隐患”。七是法律规范制约滞后。无法可依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道德风险控制的艰巨性。自1994年3家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关于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却一直没有出台,对政策性银行经营范围、运行规则、违规处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政策性银行在无制度约束的情况下,运行了10多年,风险管理缺乏依法治行的“尚方宝剑”。这些行为都为“道德风险”的加剧提供了“繁殖温床”。

三、防范和化解农发行信贷领域“道德风险”的主要对策

1、完善法律体系,规范诚信监管行为。一是要尽快制定《农业政策性银行法》,进一步明确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地位、作用、权利和职责,发挥法律的规范、约束和保护作用,建立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际需要的以法律为基础、以政策为导向、以市场为手段的现代农业政策金融体系;合理确立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原则和业务范围,规范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行为,防止农业政策性银行商业化、 财政化,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潜在职能,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利益。二是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补偿责任制和具有激励效率的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三是要建立诚信制约管理体系。通过法律这个“上方宝剑”严厉惩治、打击信贷领域里的道德风险犯罪行为。四是要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优势,建立征信平台,由政府、银行、工商、税务及司法等部门联合,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收集、整理后,建立信用档案,依法定期向社会披露,或作为信用查证信息,向社会提供完备、权威的信用信息服务,以此推动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2、加强道德风险防范制度建设。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制度建设。要不断夯实员工廉洁从业思想基础,筑牢道德防线。积极探索构建充分发挥教育说服力和制度约束力整体功效的教育机制。要建立完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合规教育等制度,提高教育实效。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要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建立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要人员、重大事项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的机制。完善重要岗位交流轮岗、前后台制衡、强制休假、换户管理等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投放与管理的跟踪监督和“多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整体合力,增强监督的有效性。三是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切实加强二级分行经营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进一步明确贷款营销评估、贷款审查审议、资源配置考核、风险案件防控和队伍建设平台的职能,建立贷款风险和案件排查机制,增强道德风险案件的防控能力。四是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建立信贷项目贷款定期分析制度,针对信贷领域、同质同类企业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认真分析,查找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及薄弱环节,有针对性提出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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