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的监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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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的监管

篇1

(一)离岸市场监管的思考

金融监管,顾名思义,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简称。科学地界定金融监管的内涵,须从监督、管理的语义入手。监督,在我国是指监察督促。监察是注视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是否合规,督促是在金融机构不遵守或可能不遵守规范时促使其依规范行事。由此可见,金融监管是有关职能机构通过对金融机构检察和监督,促使其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金融监管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监管是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能的行为。就离岸金融而言,监管的主体一般有国际组织、政府机构,此外还应包括行业组织如国际一级市场协会(IPMA International Primary Market Association)、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SMA International Security Market Association)等以及一些交易机构如离岸债券通常上市交易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和卢森堡证券交易所。有的学者将金融监管的主体限于政府金融监管当局,是不全面的。现代金融监管是由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共同构成的体系,其中前者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金融行业组织的自律性监管和监管如审计师事务所监管等;后者是金融监管内部设立的监督部门对金融机构业务运作的检查和控制。因此,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虽然通常处于主导地位,但只是整个监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

2.金融监管实施的对象是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既包括金融机构市场准人的监管如对金融机构的设立、设立形式的监管,也包括对金融机构金融活动的监管,如是否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对单一客户贷款的最大限额等。

3.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是依照规则对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监督,以及对违规的金融机构进行督促和处罚。现场检查与定期报告制度相结合的监管方式越来越受到青睐。

4.监管的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确保市场主体的活动符合法律、政策及其他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并由此实现上述规范所寻求的秩序和目标。需要强调的是,在监管中衡量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的标尺不仅有法律和政策,而且也应包括对市场主体有拘束力的其他规范,如行业组织的行规、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如果将这些规范排除在监管之外,就很难实现市场秩序和监管目标,严重影响离岸市场效率,甚至会造成市场混乱。需要指出的是,监管所要达到的要求和目标体现在监管据以实施的规范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实施了规范,监管所要实现的要求和目标就达到了,否则,就应当对规则进行修改。这一点对于正确理解离岸场监管存在与否及其特点十分重要。离岸市场特别是离岸证券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在有关国家法规所允许生存的夹缝中设计运营的。按照有关国家法规中所规定的豁免或提供的避风港来设计和筹划离岸市场活动,也是在遵守这些国家法规和金融监管,是在合法、巧妙地利用规则以避免有关监管当局的干预,这正是监管所发生的预期效果。所以,不应仅以对国内金融业适用的标准对离岸市场不适用为根据,就认为监管不存在。其实,某些监管措施的豁免本身就是监管的具体体现,因为豁免监管措施是由法律规定的,依该规定行事就体现出法律所寻求的目标,这是监管应有之义,所以在离岸市场的情况下某些监管措施的免除本身就是监管。

由此也可以看出监管与规范的关系。规范是对机构及其活动制定的规则,提出的要求,而监管是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督、控制等以促进金融机构守规经营的一系列行为和程序。从这一意义上讲,二者有一定的区别。有的学者将金融法规条例的制定亦看做是监管,是值得商榷的。制定法规条例是立法机关以及其他机构的任务,虽然在监管过程中监管机构为实施监管不免要制定一定的措施和办法,但监管在本义上还应当是监督和促使有关规范的实施和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否则,立法机关等也会成为监管机构。

(二)离岸市场监管的实证

离岸市场是否存在监管不仅取决于对监管的认识和把握,而且更主要的是事实。

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最好答案是对离岸市场的诸多国际化因素所联系到的国家和机构对离岸市场是否行使监管进行考证。离岸市场至少受来自以下方面的监管。

1.高岸市场受市场所在国的监管

离岸市场所在国对离岸市场的监管是比较全面的,但概括起来不外乎两方面:一是对准入的监管,一是对经营的监管。对于准入监管,尽管有关国家对离岸市场准入限制较少,但都制定有相关规则并由有关机构监督实施。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在此仅以英国对离岸证券业准入监管为例进行阐述。英国一向被认为是金融监管相对宽松的国家,但英国规定在该国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必须获得1986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

Act以下简称FSA)所规定的当局的授权或豁免。FSA第3条规定,“任何人,除经授权或豁免外,不得在国从事或欲从事投资业务”。因此,在英国任何机构除非经过授权,否则将难以参与离岸证券的发行。根据FSA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投资业务只要符合下列两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即构成在英国从事投资业务:一是该投资者从英国的永久性业务地从事投资业务;二是投资者在英国虽没有办公室或业务地,但其在英国所从事的活动构成投资业务。英国对离岸证券业准入监管之广可以由此略见一斑。

对离岸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是离岸市场所在国对离岸市场监管的又一重要方面。虽然离岸市场所在地各国对离岸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不尽相同,但都要求上述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有关的管理制度。例如,美国有关国际银行设施的规定严格地将国际银行设施账户上的美元与国内美元分账,设施所能吸收的存款也必须符合美联储D条例的规定,其中主要是向非银行的外国居民提供的大额定期存单,向若干特定对象主要是境外美元的持有人和经营者发行票据,且吸收存款的最低金额不能低于10万美元。对于国际银行设施的贷款,D条例规定由国际银行设施向非银行外国居民提供的贷款,只能用于这类借款人在美国境外开展的业务活动。同时,离岸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性往往也是市场所在地国监管当局的监管之一。

2.离岸货币发行国的

由于离岸货币及其交易会给货币发行国产生巨大的影响,货币发行国对离岸市场以其货币所进行的交易行使监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离岸金融的实际来看,离岸货币发行国对离岸市场的影响至少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货币发行国对以其货币进行的离岸金融交易通过清算的渠道行使有效控制,这是离岸资金运营的特殊性造成的。首先,离岸存款中的货币,通常只是在货币发行国之外或货币发行国金融循环系统之外的账户做出与货币发行国在岸金融机构的账户相对应记载和反映,是影子货币,是账目或“准货币”,而有形货币并没有离开发行国,这种方式被认为是离岸货币存款运作的通例。离岸存款的偿还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有关货币发行国的清算系统,二是通过银行内部划拨和往来行划拨,而通过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清算偿还是离岸货币市场通行的做法。因为离岸货币只是离岸银行账目,离岸银行并不能直接获得存款交易的巨额货币。在此情况下,若要在离岸市场对众多货币的大额资金进行支付,客观上要求有一个清算这些货币资金的统一的全球系统。然而,由于货币的国家属性和主权性质,这样的系统在目前还不可能存在,而只有货币发行国的央行才能保证提供无限的货币,因此,离岸支付不得不通过具有能够收取和清算有关货币的清算系统进行,只有货币发行国的清算设施才有这种能力和资格。所以,离岸存款只有在货币发行国作为该国央行负债才能够得以支付,并且也只有在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能够对该货币的收付提供及时清算的情况下才有价值。

离岸货币发行国离岸货币交易的另一方面是货币发行国可以左右和决定离岸市场上以其货币进行交易的合法有效性,亦即离岸交易必须遵守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8条第2款

B项规定,任何涉及会员国货币并与该会员国外汇管制相抵触的外汇合同在其他会员国领土内均为不可履行的合同。这一规定使各会员国对其他会员国货币主权的尊重承担起明确的义务。因此,如果离岸交易违反了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当然会招致发行国的干预从而可能导致交易的无效。

3.离岸金融机构母国的监管

离岸市场中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是沟通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的桥梁和中介,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十分强调和重视母国在跨国银行监管的责任和作用。巴塞尔委员会极力推行跨国监管所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就是任何外国银行机构都不能逃脱监管,而监管必须是充分的。如果说前者所关注的是监管的广度和监管责任的划分,那么后者则是监管及其标准充足程度。从广为国际接受的巴塞尔委员会的一系列文件规定来看,上述两项原则中任何一项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母国。巴塞尔委员会1992年的《国际银行监管最低标准》规定由能够行使并表监管的母国监管当局对国际银行行使并表监管,银行跨境设立机构要经母国监管当局同意,母国当局有权收集跨境设立的银行机构的信息。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解释,所谓能够行使并表监管的母国当局是指:(1)有关当局必须在并表监管的基础上控制银行的全球业务运作;(2)有关当局能够禁止设立妨碍并表监管的法人结构;(3)有关当局能够制止银行在有嫌疑的国家建立机构。母国当局有权对其海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等安全稳健经营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

4.投资者母国的监管

投资者母国的监管对离岸市场的影响亦十分巨大。以美国为例,美国证券立法为保护美国投资者做出了详细规定。美国有关证券法规对“证券”作出的宽松定义足以将离岸证券包括进去。由于离岸证券市场大量的发行人是美国公司,离岸证券发行市场许多牵头经理人和重要承销商是美国的金融机构,一半以上的离岸证券是以美元发行的,所以考察美国证券法作为投资者母国对离岸证券市场的影响具有代表性。美国联邦一级有三部法律对离岸证券的发售具有直接影响,即1933年《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和

1939年的《信托契据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称SEC)根据联邦证券立法的授权制订了大量的规则。此外,美国各州也有类似的证券立法。由于在离岸证券市场活动中如果美国的邮政或跨州商务得以利用,美国证券法中的许多重要条款就会被触及,加之美国法院和SEC一直认为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所以美国证券法对离岸证券市场的潜在影响十分巨大。

5.筹资者母国的管制

筹资者是离岸金融市场的重要主体之一,筹资者为筹资所达成的交易是离岸市场最重要的交易,也是离岸市场目的。筹资者母国对筹资者及其交易的监管是离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筹资者母国监管对离岸市场的影响也是很明显的,其中重要影响之一是对筹资者的各种管制。离岸市场上许多筹资者的母国,对对外活动实行管制或管理,如外汇管制、外债规模管理、借贷期限及利率的管理,等等。离岸市场交易的有关各方若欲使交易合法有效地进行,就必须遵守上述管制或管理的规定。为此离岸银团贷款协议、离岸证券发行协议等将筹资者取得有关的授权、许可、批准等作为协议的先决条件,以避免违反这类规定,从而造成不应有的风险。

6.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

在离岸市场特别是离岸证券市场上,行业自律组织影响巨大,特别引人注目的有IPMA、ISMA。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以ISMA为代表考察行业自律组织对离岸市场监管的影响。ISMA是1969年成立的、主要调整和规范离岸二级市场的自律性组织,至今离岸二级市场上几乎所有的交易,无论是ISMA成员之间的交易还是非ISMA成员的交易,都在遵守着ISMA制订的规则。ISMA对离岸市场的监管和影响可以从

ISMA的宗旨中略见一斑。

根据ISMA章程(Statute)第2条的规定,ISMA宗旨主要有:(1)增进成员间良好关系,提供共同检讨国际证券市场的基地,制订和规范国际证券交易的规则和建议。(2)为国际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提供服务和帮助。(3)检查和解决国际证券市场的技术性问题。(4)增进成员之间、与有关国家和国际资本市场的关系。此外,ISMA还向与国际资本市场活动有关的各国政府和国际机构提供情况和指导,在出现事关国际资本市场的、财政或其问题表和维护其成员的利益并通知其成员新法律或税收的影响。

ISMA规范体系的性质问题,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首先,从ISMA规则的本身规定进行。总则第2—3条规定ISMA成员之间所进行的所有国际证券交易都应当适用规则,除非当事方在成交时另有明确约定。但是,会员通过排除适用规则或其中某部分的权利是十分有限的,上述条款同时规定会员不能约定排除规则200条至900条的规定,亦即会员只能约定排除100条至200条之前的,关于客户指令、交易单位金额、多货币单位债券的处理和当事人的特殊约定等问题的辅规定。而200-900条规定,则主要对成交、反馈、确认、清算、交割、买进、卖出、累积利息的、报告交易商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事关整个交易过程及其主要问题,是实质性的规定。此外,总则第2.4条规定如果ISMA的两会员之间在交易国际证券之外的证券时约定适用ISMA规则,为了使规则得以适用,该交易应被视为国际证券交易即离岸证券交易。总则第1条规定,违反规则要受到ISMA纪律的制裁。从以上可以看出,ISMA的绝大多数规则对其成员具有拘束力,规则中的重要和实质部分不能由当事人排除适用。规则的拘束力具有行规性质。

其次,如果超出ISMA规则本身从更广的视角来审视,那么该规则就不仅仅是有行规的性质。如前所述,离岸债券几乎所有的交易都是依照ISMA规则进行,不仅ISMA成员之间的交易是这样,而且ISMA成员与非成员之间、非ISMA成员之间的离岸证券交易也是这样。由于ISMA规则被广泛、普遍地遵行,那么它在离岸证券业特别是ISMA成员和非成员之间、非成员之间交易中就具有商务惯例至少是商务习惯的性质,除非当事人明确地排除适用,否则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由此可见,ISMA不仅是其成员之间的行规,也是离岸债券业所普遍遵行的惯例。

7.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与离岸市场监管

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Offshore Group of Banking Supervisors])是专门致力于离岸银行业监管的机构。1980年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第一次会议在巴塞尔举行,共有来自于12个离岸中心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成立了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截至1998年11月共有成员19个,较广泛地涵盖了世界上主要离岸中心。该机构对离岸银行业市场进行监管的积极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以泽西

篇2

1、离岸金融市场

1.1、概念

离岸金融市场是指专门为非居民提供境外货币借贷或投资、贸易结算、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外汇及证券交易等金融业务和服务的国际金融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具有高度的国际化与经营自由、先进的结算方法和独特的利率体系。

1.2、离岸金融市场风险

1.2.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离岸金融市场的首要风险,即交易一方或双方因某种因素而未履行合约中的义务而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即资金的贷方因某种因素不能还本付息,造成资金借方的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偏离。非居民性的特征导致离岸金融市场存在信用风险。鉴于离岸金融的运行环境比较复杂,离岸金融机构很难对非居民有全面深刻的了解。交易方的道德水平、所借资金的规模、交易方的运营情况和国家的经济运行情况都会影响信用风险的发生。

1.2.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导致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通过利率、汇率等波动体现。当市场预期发生变化时,外资会抽逃,导致本币汇率下降。为了应对资金外逃,金融当局提高市场利率,增加了离岸金融市场的利率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给经济金融的运行造成巨大冲击。

1.2.3、流动性风险

关于流动性风险的概念,银监会将其定义为:流动性风险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离岸金融机构的现金支支付能力较低;另一种是离岸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企业等机构的转账需求。

1.2.4、法律风险

市场主体在经济运行活动中因无法满足或违背法律需求,使得市场主体无法遵守合同约定,给市场主体带来的风险就是法律风险。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缺失和制度的不健全进行投机,破坏市场秩序。

1.3、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模式

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业务准入和退出监管三方面。各国当局根据国情选取了不同模式。根据业务范围,离岸金融监管的模式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即:避税港型、内外一体型、内外分离型、分离渗透型。

2、我国离岸金融市场

2.1、1989年,招商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经营离岸金融业务,标志着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始。按照离岸金融的开展情况分为:

(1)离岸金融业务的初始阶段(1989年一1994年)

1989年,招商银行获批成为国内第一家经营离岸业务的银行。初始阶段只有招商银行经营离岸金融业务,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开辟了良好开端。1994年,招商银行的离岸存款为32283万美元、离岸贷款为43766万美元,是1991年对应的3.12.倍、2.23倍。

(2)离岸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阶段(1995年一1998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批准其他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1994年,工行深圳分行、农行深圳分行获准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到1996年,我国共批准了6家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不过1997年12月底,工商银行的离岸逾期率为13%,暗示着资产质量有恶化的趋势。

(3)离岸金融业务的整顿阶段(1999年一2002年6月)

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对香港的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香港的低迷也使得离岸金融业务进入举步维艰的境地。离岸贷款远远超过离岸贷款,银行的呆坏账比例过高。1999年央行叫停了离岸资产业务。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进入清理整顿阶段。

(4)离岸金融业务发展新阶段(2002年至今)

2002年6月,央行恢复允许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四家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将将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逐渐推广到全国。政策为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保证。

2.2、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问题

(1)监管内容不全面

我国尚未建立成熟的法律体系,尤其是针对离岸金融机构退出的标准,还没有明确离岸金融机构出现哪些经营问题或者哪些离岸金融机构应该退出离岸金融市场。在业务监管方面也隐藏着一些缺陷。有的离岸金融机构为了追求高收益,超出标准经营离岸业务,给离岸金融市场带来隐患。

(2)尚未以风险控制为核心

国际离岸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就是风险控制。巴塞尔资本协议更是突出强调了银行监管风险控制的重要性。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保持资本充足率高于8%。目前我国还未达到这一安全的国际标准。我国在市场风险方面还没有涉及到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中也只涉及到初级的资本充足率。对于资本充足率,相关监管部门尚没有法律规定的明确的干预权力。

(3)较大的国际差距

国际典型的离岸金融中心建立了成熟的监管体系。与国际相比,我国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还有段时间中止了离岸金融业务,因此我国的离岸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监管手段和技术方法也较为落后。

3、加强我国离岸金融监管的措施

3.1、外部监管

我国外部监管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银监会、社会组织等。离岸金融市场需要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政府要继续保持离岸金融业务最具优势的特点:优惠的税率。银监会在监管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社会组织的监管是指具有专业学识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离岸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我国的监管主体必须加强市场准入监管。对于申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在网上公布其信息。金融当局可以借助外力更充分的了解金融机构,还可以不定期抽查申办的离岸银行的经营情况。

对于业务监管方面可以借鉴新加坡的先进经验,设立银行分级制度。根据业务的开展范围,对申办银行发放不同的执照。不过根据离岸银行和离岸市场的发展,离岸银行的级别可以晋升,从而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亟需加强离岸金融退出监管。首先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确定退出监管的标准。比如可以规定离岸银行不同的利润标准,连续几年未达到安全标准,金融当局可以采取劝退的方法。其次需要规范离岸金融机构退出的形式,尽量较少因退出而导致的损失。

3.2、内部监管

离岸银行人员是离岸金融业务的直接参与者。防范离岸金融风险最基本的是提供员工素质。与国内传统的金融相比,离岸金融面对的环境更加复杂、隐藏的风险更加多样化,这就要求离岸银行人员具有更高的素质。目前我国银行工作人员还和这一要求有加大的差距。严格规范员工的基本素质,未达到审核标准的严禁参与离岸金融业务。

离岸金融机构自身需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离岸金融机构要集中更多的精力建设风险监控部门,提高自律水平。建立全面的银行考核机制,实时对机构的资本、存贷款业务、经营利润等进行考核。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行业组织对成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3.3、国际合作监管

国内金融管理当局可以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结合,更全面的防范风险。在国际合作监管方面,可以借鉴伦敦离岸金融市场的经验。我国监管当局应增加和其他国家监管当局的联系,强化对国际设在我国分行的监管。各国监管法律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加强合作可以共同规避离岸金融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连平.《离岸金融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第1版,2002.1.1.

[2]沈光朗,宋亮华.《我国离岸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研究》,《国际金融研究》,2005.12.

篇3

【关键词】

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模式;选择

1 当前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分析

1.1 内外一体型

“内外一体型”顾名思义,就是离岸市场与国内市场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境内与境外的金融市场相互融合,不在任何限制的条件下实现资金的出入境,入境资金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获得的各种收益也无需纳税。在这种模式下的离岸金融市场环境中,居民与非居民都可以进行存款与借贷业务,银行离岸与在岸业务之间不存在任何的限制,都进行合帐处理。因为这种模式下的离岸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的经营自由性一般都比较强,所以境内市场基本上是完全开放的,非居民之间的资本流动一般会给市场所在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直接的影响和冲击,甚至会影响到市场所在国的宏观经济发展,这就要求选择此监管模式的离岸金融市场的国家或地区具有较为强大的经济发展能力与较高的发展水平,并且已经掌握较多的金融监管经验,能够运用较为成熟的运行机制对发达的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管理,完全取消外汇管制,政府及国家相关部门有实力进行外汇市场干预,目前,这种模式应用比较广泛的就是伦敦和香港。

1.2 簿记型

国际银行采取在所在国某城市建立机构,并通过其账户对境外的各种交易进行处理的措施,为能够达到避税的目的,并能够无条件的享受市场提供的各种优惠,而这个机构实际上就是离岸货币存贷款业务的记账结算中心,我们将这种模式叫做“簿记型”。“簿记型”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该市场的所在国或地区不缴纳或者缴纳很少的直接税;另一方面,该市场中各国金融机构开立的分支机构,只执行记账职能,实际上就是一个空壳银行。在这种监管模式下的离岸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不仅能够不受外汇的管制,还能够避免产生直接税的情况下办理离岸金融业务;而从这一模式下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地的角度来看,即使不收取任何的何直接税,但是依靠不断增长的注册机构数量,以及逐渐发展起来的多种离岸金融交易,同样可以通过间接税来获得更多的收益,同时,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其金融、会计、旅游等多种行业的发展,从而间接的推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进步,目前,这种模式应用比较广泛的有开曼、百慕大等地。

1.3 内外分离型

这种监管模式下的离岸金融市场中,离岸业务尽管不受税收、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等多方面限制,但是,离岸与国外金融市场之间的业务是相互分离的,进入离岸市场的金融机构需要有专门的离岸业务账户,全部的离岸交易均通过这个账户实现,而且要求一定是境外与境外的交易。这种模式下的离岸金融市场,一般是在政府支持下专门为非居民交易而建立的。其优势表现在两点,一是有利于分别对国内、在岸及离岸业务进行管理与监控,二是有效的避免了由于国际金融市场的投机行为对国内发展的影响。目前,这种模式应用比较广泛的是纽约、东京等。

1.4 内外渗漏型

内外渗漏型与上一种模式相比较,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需要分开设立离岸与在岸账户,分开运行居民于非居民交易,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开辟一个资金单向进出的通道,还是允许资金在一定的限额内相互渗透。这种监管模式是介于本文所介绍的第一种与第三种模式之间的一种模式,也可以说是从第一种向第三种过渡的一种模式,能够在有效保护所在国国内金融市场稳定的基础上,实现外资的稳定利用,这种模式十分适用于资金不足并不具备较强干预能力的发展中国家。目前,这种模式应用比较广泛的是雅加达、曼古等。

2 适合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

我国于2002年开始重新实施离岸资产业务,那么经过10几年的发展与探索,究竟哪一种监管模式更适合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笔者结合相关理论及我国国情,提出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内外一体型模式不适合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这种模式要求所在国具有加强的经济实力及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实情来看,还依旧实行外汇管制,尽管加快了金融改革步伐,但是金融监管水平依旧较低,还不具备较强的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因此,这种模式并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国家实情。

其次,簿记型模式与我国的大国身份及地位不一致,从我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初衷来看,主要是为了减少资金的筹措成本,使国际间的合作更加密切,推动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为市场经济的繁荣提供新的途径与方式,但是这种模式不能实现资金集散功能,它只是相当于一个“记账中心”,并不能很好的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因此,这种模式也不适合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

再次,从当前诸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实情来看,大多选择采用内外渗透型模式,但是,结合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来看,在发展的初期最好选择内外分离型模式,我国还未开放外汇管制,并不能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金融业也还没有完全的自由化,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稳定金融市场的发展秩序,分离的离岸金融业务模式成为首选,从而更好的保障我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它以建立非居民的金融制度为主,与所在国的金融体系保持独立,并不会对在岸市场形成较大的影响。

最后,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逐步提升,在对离岸金融市场能够更加熟练掌控的情况下,逐步转变为内外渗透型模式,从而有利于进行资金筹措与规避国际流动资金影响。如果一直选择内外分离型模式,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离岸资金向国内市场渗透,逐渐失去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的机会,因此,我们不能在国家发展的任何阶段始终选择一种监管模式,应当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适当的对其进行调整。当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可以适当的允许渗透,但是要注意循序渐进,切勿急于求成。

3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于当前“内外一体型”、“簿记型”、“内外分离型”,以及“内外渗透型”四种典型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模式进行分析,对其具体的内涵、要求及特点进行剖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提出了“内外分离型”更适合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初期发展,并在日后的发展中逐渐渗透与转变为“内外渗透型”模式。

【参考文献】

[1]王亮.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监管模式及措施探究[J].学理论.2012-02

[2]刘迎弟.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法律问题探究[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03

篇4

1 我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模式所处的环境

我国的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基本上是由这几个阶段发展而来:由最初的央统一监管,再到经历分业监管过渡期,分业监管体系的确立,最后到我们现在的由我国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形成的金融监管模式。然而,由于我国现阶段不断完善和调整的金融结构,以及现在不断被深化和发展的资本市场,我们国家的现行金融模式所处的环境堪忧,很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都暴露出很多缺陷和问题,我们也必须在新型经济体的影响下,对现在的金融监管模式进行深化改革,从而寻找出适合我国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本文就先分析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所处的环境,以及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首先,我国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与现在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不符合,也不一致。目前的全球范围内,金融业已经在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发展,而统一监管是今后金融业监管模式的潮流,加之现在不少的国家都在实行统一监管的模式,尤其是在最近才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们国家也必须去适应混业经营,以求未来的金融业能够跟上世界的步伐,所以,实行统一金融监管模式有其必要性。

其次,分业监管模式面对现在的环境,已经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了,被“混业经营”取代,退出历史舞台也是大势所趋。现在我国的分业监管的业务内容也不同以往,更多的被混业经营替代,况且,我国的现代金融体系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众多的金融机构也加入这个市场,我国的金融结构也是越来越复杂了,业务边界也不再清晰,分业监管的模式受到严峻的考验。

最后,金融的衍生品具有其自己的特性,这为分业监管提出难题。因为我们都知道金融的衍生品的交易与一般的商品交易不同,比如它的交易价格可能是随时变化的,它的交易也是比较开放的,而且,它交易的市场范围非常广,可以是全国的,也是全球范围内的,所以相对一般的商品很复杂;再加上衍生品具有组合经营的能力,我们现在的监管力度根本很难做得到的,对我们金融市场的监管人员,市场上的参与者都提出了高素质要求,所以,针对现在的金融业环境,我们进行监管模式的变革就尤为重要了。

2 新兴经济体金融市场的监管

新兴经济体就是说的我们某一个国家或我们某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事态很好,成为我们现在的一个新兴的经济实体。而我们国家就作为新兴经济体两个梯队里的第一梯队成员。在前几年出现的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对于金融监管的模式,改革方案就引起了各国各界的关注,也带来了很大的争议。我们现在出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就是为了弥补以往金融管制过程中的放松所存在的弊端,这个方案的实施,对我们的金融监管和金融体系的运行产生巨大的影响。金融市场监管失灵会导致我们的金融和经济体系巨大的混乱,甚至会危害到整个国家或者世界的经济发展.也就是说明这需要我们的政府对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监管,这样才能让我们的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呈现出经济的全球化,金融的自由化发展,这也导致金融业市场环境趋于复杂。在不少国家爆发的金融危机中,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国家的市场经济,在我们新兴市场经济体国家,也都以不同的形态展现了危机和对国家经济的损害。现在现在摆在各国面前的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做到有效的监控金融市场的风险。对于我们的新兴经济体来说,金融市场监管模式更多的是意味着寻求金融甚至我们整个国家经济体系上的安全。金融的自由化就是要把我们的新兴经济体推向世界的市场,在我们目前的环境看来,我们有些国家的金融创新与发达国家的金融衍生品发展还是有些跟不上步伐,这也就使得我们的这些经济体在面对金融风险时没有了较强的抵御能力。所以,面对新兴市场经济体,我们的金融创新和监管就是对立的两方,我们如果加强监管的力度必将会阻碍金融创新:而一旦监管力度减弱就会导致我们的整个经济体处于风险之中,所以我们要如何选择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就成为了我们新兴经济体急需解决的问题。

3 金融市场监管模式

新型经济体下我们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可以分为以下这四种:功能监管、机构监管、单一管制机构监管、目标监管。本文分别从这四种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做一下探讨与选择。

(1)金融市场的功能监管模式。随着我们现代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金融产业组织结构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机构间的界限,各个金融机构间也开始了融合发展。因此,我们选择金融机构的功能监控模式能有效的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其实,金融业的一个职能就是资金的融通,其主要的活动内容就是为最终借款人和最终贷款人提供一种或者多种中介服务。所以,我们的金融市场的功能监管模式应该是针对金融服务的不同功能来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而我们对于相同职能的金融市场我们可以通过同一部门进行监管,从这里考虑我们就能够保证金融监管的一致性,也就是保证了各金融市场之间的公平竞争,这种监管的模式将会使我们管制机构的功能更加专门化,这种模式适用于比较集中、比较发达的金融市场。

(2)金融市场的机构监管模式。所谓的机构监管模式就是将我们的金融体系分为银行、非银行金融中介、保险公司这三大市场。主要是我们的政府分别对着三大市场设立监管机构,通过对相应市场里的进入权、市场活动内容等进行相对应的监管。该模式能有效的较少多头的监管,是一种效率较高的监管模式。

(3)金融市场的单一管制监管机构模式。所谓的单一管制机构监管就是我们政府部门设立一个监管主体,由他们来负责我们所有金融市场的监管活动。这是一种比较集中的监管模式,其优势就在于监管上具有规模效应,也能够防止监管部门的拆分。

(4)金融市场的目标监管模式。该模式是根据我们金融市场的监管目标进行划分,每个市场监管的主体负责其监管目标的实现。金融市场目标监管模式的开展是在高度集中的金融市场上,而指定的目标针对性强,也能够正因为此该模式的执行能力很强,但是这种模式必须受多个部门同时去监管,有时会出现重复监管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4 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都是为了应对现在出现的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发展带来的众多问题。我们新兴经济体旨在通过不同的渠道模式,通过相应的手段来加强我国金融业市场的监管,我们都是朝着繁荣金融市场做出努力与探讨。

参考文献

[11薄扬.金融危机下的全球金融监管反思.东南亚纵横,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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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2)01-0045-03

目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外币业务的发展已粗具规模,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发展很快,这无疑加大了对我国内地货币金融监管的挑战。在此新形势下,应及早认清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

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内容的界定

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是相对于在岸金融市场而言的,指经营可自由兑换货币、交易在货币发行国境内或境外、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基本不受市场所在国法规和税制限制、同时享受一定优惠待遇的独立的自由交易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包括离岸货币市场、离岸资本市场、离岸外汇市场、离岸共同基金市场、离岸保险市场、离岸咨询市场以及离岸黄金市场等。

由于政策等的限制,当前中资金融机构除了离岸银行业务之外,还未开展离岸证券业务,上海离岸保险、再保险市场还处于前期论证阶段,没有实质性发展。香港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在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自2010年以来呈加速成长之势,无论是金融产品品种还是市场总量都发展迅猛。

可见,目前中资金融机构经营的离岸金融业务指的是离岸外币业务。另外,从本质上看,由于香港是独立的货币区,香港的人民币离岸市场类似于伦敦的美元离岸市场,至于内地,尚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

因此,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离岸金融市场实施监管的内容:一是以市场所在国的身份对离岸外币业务进行监管,主要包括对准入的监管和对经营业务的监管;二是对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进行监管,主要通过货币法令和清算渠道,对离岸金融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控制。

二、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风险及其影响

(一)信用风险

由于离岸金融业务为“非居民”性质的个人或团体服务,存在信息不对称,信用交易缺乏二级市场,违约前的账面价值难以反映变化,直接观察信用风险的变化较为困难。在利率管理上,各行普遍采取“高进高出”的策略,实力雄厚的公司不愿忍受高利率的负担可能选择退出,经营较差的公司很难保证贷款按期归还,这就使得信用风险进一步加大。

1.现有有限渗透模式加大离岸资产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允许银行利用在岸资金在一定限额内弥补离岸账户资金头寸的不足。该模式的缺陷在于,银行会利用在岸资金补充离岸头寸冒险投机,逃汇套汇。有限渗透内外分离型需要较强的制度保障以及银行自身严格的自律,而实际执行的结果则不仅没能有效抵御风险,反而成为扩大金融风险的助推器。

2.外企转嫁金融风险

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后成为利用外资大国。截至2009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达到68.3万家,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达到9454亿美元。对于奉行激进经营策略的外企而言,可以在集团整体债务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将其控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较高的子公司账面债务水平维持在较低水平,而集团整体的高负债不为人所知。对于我国而言,外资企业借助离岸公司推行高负债经营,最终发生违约风险则会殃及向其在华子公司放款的中国金融机构。

(二)市场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由于机制的原因对利率和汇率波动造成的风险往往反应不灵敏感,也缺乏有效的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规避,这使得我国离岸账户完全暴露在风险敞口之下。

1.隐性外债

离岸资金的流入会成为外债,一些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利用海外子公司从离岸金融市场筹资后通过内部调拨转移给国内机构使用;部分国外机构包括我国驻海外机构以投资名义对境内机构提供的借贷形成隐性外债;有些对外担保或是没审批也没登记,或是获得审批却没登记,这使管理当局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对外债规模的控制。截至2010年9月末,中国外债余额为5464.49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3694.41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67.61%,短期外债比重增大。显然,隐性外债过高也会影响我国的偿债能力和国际信誉。

2.非法逃汇、套汇和骗汇

离岸市场游资冲击境外外汇市场所造成的汇率巨幅波动会诱发非法逃汇、套汇和骗汇行为,一部分企业则利用《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通过离岸业务以逃汇套汇。大量的境外银行、境外账户可让这些资金在境外“合法”栖身,这不但影响我国及时收汇和外汇平衡,还会增加人民币贬值或升值的压力。商务部有关课题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大约300至500亿美元的巨额资本外逃,打击逃汇套汇仍然是我国外汇管理当局的重要任务。

在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上,我国内地浮动汇率制度和香港人民币汇率不一致达到一定程度时,大规模人民币资金必然会通过投资、贸易等公开以及各种非公开的形式跨境套汇。国际外汇市场上的投机者很有可能利用香港来冲击人民币的汇率制度,增加内地货币和资本市场不稳定运行的可能性。

3.对国内货币供应量造成压力

一方面,当商业银行从离岸金融市场筹资向国内企业大量贷放外币款项,而后者则将这些外币资金转成本币时,国内的货币供应则将受到扩张的压力,从而加大境内通胀和资产泡沫的风险;反之,则造成通货紧缩。另一方面,在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如中资机构在离岸市场通过人民币或发债融得人民币并汇入境内,也会导致对境内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并增加外汇储备的对冲压力。而这两种情况在当前国内通货膨胀的背景下,都将削弱货币政策的作用。

(三)法律风险

离岸金融市场交易对象和市场特点使其往往成为洗钱的首选渠道。要加快建设离岸金融市场,就必须找到自己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加以完善。

目前我国直接规范离岸业务的法律有: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998年5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而我国实际上于1989年就已经开始试行离岸金融业务,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另外,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离岸业务包括离岸银行业务、离岸保险和离岸证券业务,而目前我国的法律集中规范的是银行离岸业务,还有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没有落实,如税收政策、保密制度等都没有明文规定。

(四)操作风险

最典型的就是道德风险。由于我国金融体系相对封闭。银行专业人员业务素质不能满足离岸金融业务的要求,且风险识别和处理能力有待提高。此外,还存在道德风险倾向严重的现象,一些从业人员为了一己私利,置银行的利益于不顾,使离岸业务遭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五)系统性风险

在我国,若商业银行举借外债过多,形成的外汇风险敞口过大,外债就将面临很大的汇率风险。一旦被投机者所利用,则可能在外汇市场上影响人民币的兑换汇率,从而势必影响国内金融稳定;如果商业银行把大量的外国贷款投放到房地产,后者形成泡沫后又破灭时,银行的呆账和坏账就将迅速增长,传导至整个银行体系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可能造成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

三、加强我国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监管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离岸业务最具吸引力的核心在于优惠的税率。对于政府而言,应在离岸市场中采取灵活的低税或免税措施以吸取更多的客户群,一要保证离岸业务的税率低于国内同类业务的税率;二要保证离岸市场的税负不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离岸金融市场的税负水平。要出台离岸银行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法则等法律法规,对离岸金融市场业务严格规范,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框架,使之符合国际监管标准的要求,防止投机违规行为发生,确保健康稳定的离岸金融秩序。

(二)金融当局层面

这里的金融当局主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外汇管理总局。随着未来离岸金融业务向纵深发展,还有保监局和证监局。

1.完善市场准人和退出监管

(1)市场准入管制。我国金融当局应完善离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审批制度,可以借鉴新加坡的方式,根据资信状况和资本实力的不同,对申请人分别颁发全面牌照、离岸牌照、有限牌照,并实行分类管理,以规避由于资金、经验等方面不足可能造成的市场风险。另外,对中资、外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均实行国民待遇,“一样的牌照,一样的政策和待遇”,实行公平监管。

(2)退出监管机制。在离岸银行倒闭和清算结束之前,金融监管机构应对其倒闭和清算的全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我国金融当局在处理银行退出与危机管理方面缺乏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经验。对严重违法违规的离岸银行,应坚决予以取缔。

2.加强对离岸银行业务监管

首先,要加强对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管理。离岸账户的资金一旦流入在岸账户,银行应缴纳存款准备金,并应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畴。在离岸外币业务上,对离岸向在岸的资金渗透实施额度管理,国际外汇管理局根据市场状况对每个机构核定一个渗透额度,适时进行调整,以有效控制渗透的规模。在未来的离岸人民币业务上,则建议实行严格的内外分离模式,以保证离岸人民币业务的有序管理。

其次,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原则,要求离岸银行实施日常业务的风险管理。对离岸银行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种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尤其要重视流动性要求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3.加大对离岸银行检查的力度

银行检查方式主要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金融当局尤其要加强非现场检查: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离岸银行监管信息网,实现地区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减轻离岸银行重复报送资料的负担,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离岸银行非现场监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工作,使上报的数据通过专业的分析真正起到为监管提供预警信号、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的作用。

4.建立离岸银行保护性监管制度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息披露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都是离岸金融监管不可缺少的保护性措施,目前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都处于缺失状态。我国的离岸金融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对国际上通行有效的监管做法应该虚心学习,逐步建立起这三大保护性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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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开放金融市场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更多的困难。如果我国的金融监管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格局及其带来的各种变化,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金融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大挑战

1、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快速转变。这种经营模式的转变体现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和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两个方面。

(1)混业经营的国际竞争者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全面加入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在中国营业的所有银行机构都将获得许可,可以在全国的所有地方经营任何货币的业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机构。另据统计,目前被外资参股控股的金融企业共计67家,其中银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随着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压力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市场开放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金融机构在同国外金融机构展开的竞争中,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许多综合优势,而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几乎都存在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缺陷,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因此,在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我国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受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信诚人寿 、中信证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金融监管当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标,发展到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内外资金融机构将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3、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滞后。虽然目前已出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即在安全基础上,更注重效率与创新。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引入激励监管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首先,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则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是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程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机构转向风险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据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和鼓励各国监管机构重视风险监管。

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如果仍缺乏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风险监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体系是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政府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基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废除或完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需求变动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此外,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转贴于

3、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结合,尤其应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即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外部监管控制同时,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因此,我国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内控自律管理体系。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发挥效能,这既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问题出在内部控制上。因此,监管机构要促进和督察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的运行。如果脱离了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再完善的外部监管也会成为便的缺乏基础,无法发挥效用。

4、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发展为契机,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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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房地产市场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吸引众多主营与非主营的房地产商大规模盲目开发和投资房地产,在资金运行不足的情况下而采取了非法吸储的严重后果。其中一些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加剧市场秩序的混乱,微观主体的市场行为如何规制?政府官员行为如何约束?都值得我们研究。

引言

绿树成荫,视野开阔,假山流水,亭廊相伴,还有一条蜿蜒包围着小区的美丽小河,这就是位于温州市平阳县鳌江吉祥路上的21世纪商住广场号称平阳的“第一小区”,该小区2004年开始由温州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共有商品房372套,店铺5600多平方米,开盘房价为3000—4000多元/平方米,斜对面就是鳌江镇第一中学,离鳌江最热闹的新河路和江滨路就只有几分钟时间,而与这番景象不相称的是:如今四周空空荡荡的,几乎看不到一个人,角落里荒草丛生,让人心生凄凉。在小区的大门口,一块红色条幅上面的“还我房子,一房多卖”的八个大字,在夏日阳光照耀下令人目眩,墙壁上还拉着一块写着“平阳县鳌江镇二十一世纪业主上访团”①的条幅。

这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玄机呢?

一、房地产市场火爆:盲目扩张

2007年开始,全国上下房地产市场急剧升温,经济发达的浙江更是疯狂。鳌江21世纪商住广场开发商温州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为注册资金5080万,2003年5月成立的温州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下的企业,注册资金同样为5080万,掌门人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下海经商的徐世国,45岁,温州本地人,此人野心勃勃,一心想做大而没考虑要做强,见有暴利可图,便不顾自己的能力,盲目扩张。

2003年获得21世纪商住广场的开发权后,2004年又获得泰顺“银都花园”等项目地块,获利匪浅,在这些甜头刺激以及市场火爆的大好形势下,利欲冲击下的徐世国,于2007年和2008年,分别在福建福鼎市和山东乳山市,成立了福鼎云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乳山云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金各为2000万元。在房地产热潮中,徐世国又赌了一把,2007年,福鼎云天公司在福建省福鼎以1.41亿元投得两个地块;2008年,徐世国再次大举进攻,又以6.41亿元投得龙湾滨海新区的一块地,面积为269亩。

而这些,都需要钱,钱从哪里来呢?

二、资金供应链断裂:民间融资

2007年和2008年的这两次扩张,不但没有给徐世国的房地产事业带来飞跃,反而把他拖进了资金短缺的无底深渊。“前期借款所滋生的利息已经很高了,很难支付,这两块地投过来又要缴纳很大一笔土地出让金。”徐世国说,“自己被紧张的资金链勒得喘不过气来,最终选择了民间借贷这条路。”②

为此,徐世国大量向民间高息举债,拆东墙补西墙,以补资金缺口。徐世国的一名债权人透露,以六分利息算,徐世国借十亿元,一年给出的利息就要七点多个亿。就这样他的资金缺口越滚越大,陷入恶性循环。

徐世国凭什么能得到那么多的民间借贷呢?一个是因为徐世国是本地人,何况“徐世国这个人,不善言辞,看起来老实”③,这是许多温州老板的评价。除了印象,徐世国在社会上的口碑也不错。认为徐世国生意做的比较大,这几年赚了不少钱,有底子;都是通过可靠朋友或亲戚介绍;尽管目前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但很多人对房地产的远景还是持乐观态度,徐世国手里拿着不少地块正待开发,确实需要钱;徐世国还利息比较干脆;最后还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有房子做抵押,并且这些房子都是经过房管局登记备案。所以大家认为借钱给徐世国还是比较稳妥。

那么,最让借贷人觉得稳妥的已经房管局备案的房子真的稳妥了吗?

三、一房备案12次:“一女十嫁”

那些拿着购房凭证的购房户在2007年10月原本的交付期未能入住后,已经历了近两年无奈的等待,等待的背后是带给其生活的无尽痛苦和麻烦。

家住鳌江镇古鳌路的陈先生④,2005年7月买下了二十一世纪里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2007年年初一次性付清剩下的房款后,房子按规定10月可交付使用。陈先生盘算好了,交付即马上装修,这样可以赶上来年5月份的婚期。和女友相恋了四年,万事俱备,只欠这一个温馨的爱巢。2007年10月,陈先生并没有如愿拿到钥匙,房开公司称“再等等”,一等等到现在。而陈先生的婚期也被一拖再拖。

另一购房户黄先生⑤原本住鳌江乡下,为了购买“二十一世纪”这套新房,2007年初,他卖掉了乡下的房子,在鳌江镇上租了一个房间做临时落脚点,一家四口,都一起住着,很拥挤。不过他知道10月份就是交房子的日子,也快了,坚持一下也能过去。可没想到,他这一坚持就坚持了快两年。黄先生现在面对的是一天天长大的孩子,和妻子无尽的埋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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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5-0042-04

发生于2010年5月6日美国金融市场上的“闪电崩盘”事件,使金融界以外的人士对“高频交易”(High-Frequency Trading,HFT)这一概念有所耳闻,也使得与“高频交易”有关的理论与知识得以迅速普及。“闪电崩盘”事件是,5月6日下午纽约股市由于一家交易公司的电脑自动执行了一笔高达41亿美元的卖出指令,导致道琼斯工业指数在20多分钟内暴跌约1000点,之后又大幅回升,创日中跌幅历史记录。而导演这次事件背后的技术手段正是所谓的“高频交易”。“闪电崩盘”事件出现后,曾一度引发金融市场理论研究者、市场参与者与市场监管者的高度关注。美国参议院甚至就高频交易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举行了听证会,足见“闪电崩盘”事件对美国金融界影响之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个时期以来, 高频交易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上所占的比重呈迅速上升的态势。据统计,高频交易目前占美国股票市场成交量的70%左右。事实上,高频交易这种交易技术手段在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之后,一跃成为某些投资机构的“制胜法宝”。由于高频交易所占比重很大,因此也引发了金融市场交易制度、交易方式的改变。由此带来的问题是,高频交易在创新交易制度模式的同时, 对市场效率会产生何种影响?应如何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才能对所谓的雪崩效应防范于未然? 金融市场这一虚拟资本运动的场所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会发生何种变化?这些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一、金融工程、算法交易与高频交易

上世纪中后期以来, 世界范围内经济金融化的程度不断加深, 其典型表现是金融资产占社会资产的比重迅速上升,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加速,无论是社会资本的流动重组还是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无论是金融机构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还是投资者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都离不开金融交易活动 [1] 。而与之同时, 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品种却呈几何级数增长, 金融交易活动所面临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也呈现出“大爆炸”的趋势。为了解决人们在金融经济活动中面临的一系列新问题, 一门新学科与技术——“金融工程”应运而生。金融工程是将尖端的数理分析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及运筹学、工程学甚至法律、会计、管理等多学科前沿技术全面导入金融领域,创造性地解决金融问题 [2] 。“金融工程”这一概念是由美国学者费纳蒂(Finnerty)在1988年首次提出的。他认为,金融工程“包括新型金融工具与方法的设计、 开发与实施以及为金融问题提供创造性的解决办法”。目前,学术界对金融工程较普遍接受的定义是:利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技术开发,它不仅包括金融产品设计,还包括金融产品定价、交易策略设计、金融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事实上,金融工程所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在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的条件下,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技术手段包括工程化手段来帮助实现金融资产收益的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3] ,换言之就是在实现收益最大化的同时规避一切可以规避的风险。从金融学的原理来看,无论是金融资产收益的最大化,还是风险的最小化,都离不开金融交易活动,无论是金融原生产品,还是衍生产品,其价值衡量也好、盈利获取也好、止损过程也好,统统离不开交易这一关键环节。于是,在金融工程技术的帮助下,“算法交易”应运而生。

所谓算法交易就是指用已设计好的计算机程序来发出交易指令的一种交易技术方法。在算法交易过程中,程序不仅发出交易指令,而且还可以选定交易品种、确定交易时间段、选择交易价格等。其实,这正是所谓“工程化的手段” 运用在金融交易活动中的具体实践。由于算法交易的出现,金融决策的时间计量单位由以往分、秒推进至毫秒级,亦即要在数十毫秒这样极其短暂的时间内完成由市场观察到技术分析再到选定交易方案直至成交的全过程.这样极为短暂的时间响应,在传统手工交易的时代是不可思议的,也是不可能完成的,而借助于算法交易,以上过程变得轻而易举。于是,市场价格短暂波动形成的价差,交易对手稍微踌躇形成的时滞,都有可能成为投资者获得“无风险套利”的良机。

借助于“算法交易”,在以往被认为不是商机的“市场死角”,可以发掘出巨大的盈利空间。这种交易具有信息和速度的优势,当市场有利的时候,会迅速以微弱的价格优势(通常在0.0001~0.00001美元之间)向市场发送定单,抢在做市商的限价定单之前成交。不仅如此,算法交易还可将“天价”大额的交易拆分成为小额的“零星交易”,以增加交易的隐蔽性,同时避开监管部门的追踪与税务部门税收条款的限制。正是有了算法交易,在T+0的交易制度下, 在毫秒级的时间内重复多次交易,以利用微小的利差或价差,实现高额的盈利,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因此可以说,算法交易在特定条件下,在特定的交易制度下,必然会转化为高频交易 ① 。 目前理论界对高频交易的界定是指从极为短暂的市场变化中寻求获利的计算机化交易。可见,高频交易与算法交易二者密切相关。 正是因为算法交易与高频交易能够从以往被认为不可能获利机会当中获得可观的盈利, 故算法交易与高频交易产生之后, 其交易规模与比重呈不断上升之势。

以上讨论的正是金融工程——算法交易——高频交易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演进过程。 这一过程也就是常说的“金融创新”的过程,毫无疑问,这种创新在影响整个金融市场制度安排的同时, 也会对整个金融市场的效率产生影响 [4] 。

二、高频交易与金融市场效率

根据有效市场假说, 所谓市场效率是指市场根据新的信息迅速调整价格的能力, 使证券价格与其内在价值保持一致。在强有效市场中,证券价格与价值一旦偏离, 市场参与者就会通过迅速的买卖行为将这种差异消除 [5] 。从这一角度分析,高频交易无疑会提高市场效率。一旦市场出现微小的差价,给投资者以“无风险套利”的空间,市场参与者必然会利用“高频交易”的手段获取这种差价 ② ,结果导致微小的差价迅速消除。 故高频交易是有助于提高市场有效性的,其逻辑过程是,高频交易增加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高度竞争的流动性促使价格与价值趋于一致。 而价格与价值快速趋于一致,就可以增加市场的有效性。 有效市场能够提升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因为在有效市场中,投资者所购买的证券,都是物有所值,任何金融资产都是以质论价的,不存在垃圾证券占据市场,而绩优股被排挤的情况。然而,这仅仅是有效市场假说纯理论推演, 且这种推演是有严格约束前提的。实际情况是,高频交易促进市场流动性被证实, 但提高市场有效性却未能实现,否则就不应当出现“闪电崩盘”事件。进一步分析,原因如下:

第一, 高频交易带来的流动对市场产生巨大冲击力。 由于高频交易在短时间内会产生惊人的换手率,以“5·6闪电崩盘”事件为例,在当地时间下午2点45分13秒至2点45分27秒短短15秒之内,高频交易商交易了超过27 000份E-Mini S&P 500合约,占总交易量的49%,其价值达到41亿美元。这样的交易行为通过“羊群效应”被放大之后,无疑会导致市场在短时间出现大幅度波动, 从而危及整个市场稳定性 [6] 。

第二,高频交易的自动买进或抛售指令导致“多米诺”效应。前面提到高频交易大多是基于算法交易的程序设计,而这个程序是由少数软件编程人员设计的,程序的内核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例如在何种价位执行自动买入、在何种价位执行自动抛售,在何种情况下执行自动止损等。若某个操盘手的软件触发了自动抛售的指令,这一指令又会触发同类证券持有者自动抛售的指令,如此循环形成一种很强的正面反馈效应,其结果将导致某类证券的价格在瞬间暴跌,甚至会通过多米诺效应导致整个市场崩盘。

第三,高频交易的跨市场联动操作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由于高频交易是通过事先设计交易程序与组合交易策略进行交易的。为了利用微小的价格差异获得最大收益,高频交易者往往会制定跨市场交易策略(跨市场套利)。例如在2010年5月6日,投机者在买入E-Mini S&P 500合约的同时卖出ETF SPY以及S&P 500指数成分股进行套利,致使ETF SPY市场和S&P500指数成分股瞬间暴跌,ETF SPY的价格也随即下跌。随后,投机者在ETF SPY和E-Mini S&P 500之间进行跨市场组合操作,导致不同品种、不同市场的价格出现螺旋式下跌的现象。这种跨市场螺旋式下跌效应一旦持续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第四,计算机系统的稳定性对市场稳定性将产生重大影响。由于高频交易是依托于高速计算机系统与海量数据存储系统进行的,因此对计算机系统、数据存储器的稳定性、安全性要求极高。目前虽尚未见到因为计算机系统崩溃导致市场全面崩溃的例子,但可以肯定地说,一旦支持高频交易的计算机系统与海量数据存储系统出现任何技术故障,其后果的严重性要远远超出“闪电崩盘”事件。

当然,高频交易刺激市场流动性增强,其结果也并非一无是处, 这种高频率的交易方式以其极为迅速的换手率,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向市场释放流动性,使金融市场的市值大幅度增值, 从而增强市场的活跃程度,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者加入竞价,强化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也有利于金融市场更好地测试金融工具、金融资产的价值。但正如前面所指出的,这些功能的实现,具有严格的假定前提,诸如市场主体掌握完全信息、市场参与者的决策是充分理性的,然而这些约束条件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 故高频交易提高市场效率的正面效应受到很大的掣肘,这也是“闪电崩盘”事件出现之后,高频交易屡遭批评与诟病的原因之一。 特别是高频交易的高换手率, 从宏观层面容易导致金融资本运动与实体经济运行脱节,从而助涨金融虚假繁荣的金融泡沫,这更是值得市场建设者与监管者深思的。

三、高频交易背景下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考

“闪电崩盘”事件发生之后, 美国的监管部门对此做了大量的调查与研究,从中吸取了教训,调整了对于高频交易的某些监管制度。例如,美国SEC(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0年6月10日和9月10日两度分别在原有的熔断机制上设置了新的标准, 即对S&P 500指数成分股和Russell 1000指数的成分股和某些ETF启用熔断机制(Fuse mechanism) ① 。事实上,早在1988年,美国的资本市场就设立熔断制度,这一制度之所以未能在本次“闪电崩盘”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是因为原有的制度设置不够合理、不够科学, 使之在市场价格超大幅度变动的情况下也未能触发熔断机制, 从而没有启动这一市场保护措施。新修订的熔断机制规定,若某一证券价格变动超过5分钟之前价格的10%, 则该证券停止交易5分钟。这说明,即便是在金融市场最为自由化的发达国家, 对高频交易也是采取较为审慎的监管态度与措施的。

我国的金融市场建设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如何避免闪电崩盘的覆辙乃至“327国债事件”的重演, 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从宏观层面分析,金融市场的发展,应当紧密结合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不能单纯为了金融产品与金融市场的“创新”而发展 [7] ,这也是本次美国次贷危机给世界各国金融发展带来的深刻教训。尽管从目前看,我国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对高频交易还有一定限制, 这种交易方式在我国还不可能像欧美国家等发达的金融市场那样畅通无阻,但是类似于程序交易、算法交易等交易手段在我国的期货市场权证交易以及股指期货交易中, 应用范围呈迅速增长的态势。 据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数据显示,目前在我国期货市场上,使用高频交易或准高频交易的投资者已达到3%, 日均成交量约占总成交量的8%~10%以上 [8] 。故从市场建设的技术层面与制度层面而言,以下几方面是需要未雨绸缪的。

第一,制定高频交易技术规范。特别是要健全基于计算机网络与自动软件程序设计的交易方式的安全保障机制、风险监控机制、防火墙机制、重要数据多重备份制度以及紧急预案制度。从世界各国发展高频交易的过程看,上述制度要么不健全,要么处于空白。“5·6闪电崩盘”事件已经表明,建立在现代计算技术、网络技术、远程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基础上的高频交易,一旦在任何技术环节出现小小的意外或差错,所造成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为此,应当组织金融市场专业人士、工程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共同参与专门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适度超前的研究探讨,并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同时组成技术攻关小组,在政府部门的资助下,对上述各个环节进行技术攻关,以便将来我国需要全面开放高频交易的时候,各种制度与技术规范能够与之随行。从美国“闪电崩盘事件”产生的一个原因看,是美国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一段时间以来将重心放在了支持、鼓励金融创新方面,特别是上个世纪末,《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被废除,《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而代之以后,这一倾向更为明显。事实上,监管与创新永远都是一对矛盾,如果是因为创新引发了新的风险、新的问题,说明监管需要调整,需要补充与完善。这也是美国此次“闪电崩盘事件”给我们的教训,值得我们认真反思与警醒。

第二,健全有效的市场冷却机制。熔断机制是市场冷却机制的一种形式,“闪电崩盘事件”中,熔断机制没有被触发的一个技术原因是这种制度只是针对整体价格指数而非针对个股,此外,各个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不一样也是导致熔断机制失效的重要原因。我国目前只有10%涨跌停板制度,尚无真正意义上熔断制度及其规则。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10%涨跌幅度导致的市场振幅会越来越大, 故需要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市场冷却制度。 设置冷却机制的目的是让投资者在价格发生突然变化的时候有一个冷静期,防止做出过激的反应。值得欣慰的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率先推出熔断制度作为其一项重要的风险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 但是这种制度不能只存在于金融期货交易所, 其他交易所的冷却机制规则也要健全并相互匹配, 这样才能形成市场冷却机制的协同效应。目前,国外熔断制度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熔而断”,另一种是“熔而不断”。所谓“熔而断”是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 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停止交易;“熔而不断”是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继续交易,但报价限制在“熔断点”之内。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国情选择相应的熔断制度来健全我国有效的市场冷却机制。

第三, 健全跨市场联动风险预警制度及风险控制预案。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之后,跨市场交易的联动机制实际上已经形成。 跨市场交易策略即可以成为一种套期保值的手段, 同时也可成为一种组合投机方式,如果同时加入算法交易、高频交易等技术手段, 就会形成复杂的市场联动效应与风险传导机制。 我国的监管部门在监控跨市场联动风险方面是有经验的, 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也对跨市场风险监管是一种掣肘。 为此要加强这方面的应用研究,就需结合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健全跨市场联动风险预警制度及风险控制预案。

参考文献:

[1]叶永刚,宋凌峰. 关于金融工程若干问题的探讨[J]. 经济评论,2007(1):89-93.

[2]张志凤. 关于金融工程若干问题的探讨[J]. 时代经贸,2009(9):195-196.

[3]赵何敏. 金融创新、金融工程与金融可持续发展[J] . 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0(3):62-66.

[4]郭朋. 国外高频交易的发展现状及启示[J]. 证券市场导报,2012(7):56-61.

[5]黄达. 金融学(第二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03-106.

篇9

关键词:离岸金融 市场监管模式 市场准入 上海自贸区

一、 离岸金融和法律概述

1.离岸金融的概念。对于离岸金融的概念,理论上有不同的界定,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离岸金融业务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吸引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金融与在岸金融应严格区分:第一,多头监管。因为离岸金融的主体是多样化的,就存贷业务来说,货款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都是非居民,而提供者和需求者多数是来自市场所在国之外的其它国际组织、跨国公司或者他国政府。离岸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推动下,离岸金融业务可能涉及市场所在国,金融机构母国,货款提供者或者需求者母国多个国家的事项,这样每个国家都能以受到侵犯为由行使管辖权;与在岸金融只有母国监管不同,因此多头监管也成为了离岸金融的主要特征。第二,监管较松。离岸金融的初衷就是吸引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资金到离岸市场,通过各国政府制定特殊政策对存款准备金、存款保险、税收、外汇管制等给予优惠,但为了贯彻这样的优惠政策,虽然施行多头监管,监管政策都较宽松。

2.中国的立法背景和现状。中国的离岸金融业务经历了繁荣、衰落再到重新开启的阶段。2002年以后,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推动下,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开启也顺势提上日程。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开展作为试点开展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让离岸金融得以复苏并发展。虽然1989年就已开始了离岸金融业务,但直到1997年《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出台才让其发展有法可依。2009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指导思想被确立使离岸金融业务获得了更快的发展。随着金融改革的持续推进,2013年上海自贸区的成立必将迎来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新时期。

二、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构建

1.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模式。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模式是指有关管理机构对离岸金融市场与在岸金融市场的管理服务模式、方式和方法的选择。而管理模式的选择是政府对离岸金融市场进行监督的基础和前提,国际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内外业务混合型、内外业务分离型、渗透型。

(1)内外业务混合型的监管模式。内外业务混合型是指在岸金融与离岸金融业务经营不分离的市场监管模式,典型代表为伦敦和香港。特点为:离岸金融业务和在岸金融业务的账户合并操作,非居民和居民的存贷款业务在同一账户上操作,两类业务混为一体。采用此种模式的优势在于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的资金相互融通,能够及时相互补足对方资金,促进在岸和离岸业务共同发展,并且方便当时人在两种业务之间转换。而缺陷也是存在的:可能会使有关金融机构利用相互混合的业务逃避监管。当一方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时,必然增加另一方风险的发生,这无疑增加了国内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当今只有很少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才选择了内外业务混合型模式,即使选择了该模式,为了控制风险,政府也会采取措施让两类业务分离。例如:英国政府就通过立法让离岸英镑业务只能在英属海峡群岛的离岸中心办理,而伦敦不再开办此业务。

(2)内外业务分离型的监管模式。内外业务分离型的监管模式是指离岸金融业务和在岸金融业务相互分离的监管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和日本。此种模式是为了推进非居民之间的金融交易而创设,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分别开立不同的账户。将离岸业务和在岸业务分开,不仅能够给非居民交易提供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而且能够将在岸金融市场与离岸金融市场分离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相互牵连,同时也能有效防止金融机构逃避监管。美国国际银行业务(简称IBF)和日本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简称JOM)都将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严格区分。IBF就规定其接受非居民的存款,向非居民提供贷款,但是不得向美国居民办理此类业务,也不得开放其他金融衍生品的业务,例如票据、保险、债券等。JOM机构更是在IBF基础上将非居民限定在了外国法人、政府、国际机构和外汇银行的海外分行。如今多数的发达国家都是采用这一监管模式。

(3)渗透型的监管模式。此种模式严格说来并不是单独的一种分类模式,它是介于混合型监管模式和分离型监管模式中的一种。它是指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相互分离的情况下,居民和非居民的交易一般是分离的,但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允许两个账户之间相互渗透。具体操作是,有的国家只允许离岸账户向在岸账户渗透,而有的国家只允许在岸账户向离岸账户渗透,有的则是允许双向渗透。双向渗透是指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都可以被境内居民用作投资的渠道,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就可采取该种监督管理模式,它可以避免混合账户下的风险,也可以充分利用资金,该种模式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所采用,新加坡就是采取此种模式的成功范例。

(4)上海自贸区应该建立的监管模式。

上海自贸区选择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模式更能适应金融改革的方向和离岸金融业务自身的发展。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看,内外渗透型的监管模式被证明不符合实际。中国在1989年设立的离岸金融业务就是采取了有限渗漏的内外业务分离型市场模式,即允许离岸金融机构早在一定条件和限度内用在岸资金弥补离岸账户资金寸头的不足。而最初的目的当然是在岸资金账户和离岸资金账户互相帮助共同抵御风险。而事实上却与设立初衷相背离,离岸账户依赖在岸账户补充资金寸头,短期还能暂时抵御风险,但长期却不仅没有抵御风险,反而使离岸业务的风险扩大到在岸业务上,扩大国内的金融风险。另一个问题就是在这样市场模式下,在岸金融机构和离岸金融机构账户相通,在岸金融机构会利用离岸业务逃汇、套汇。从1996年到2002年离岸金融在中国停滞发展就是因为渗透型的监管模式使风险扩大化使政府被迫叫停了相关业务。

其次,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更适应上海自贸区的需要。美国IBF和日本的JOM都是在政府的政策引导下建立的,而上海自贸区也是中央政府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等政策引导的产物,与英国和香港自发产生的内外混合型监管模式相反,适用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更能适应上海自贸区的需求。此外,我国已经具备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和经济基础,建立和完善离岸金融业务,提高国际竞争力也是我们的目标,所以虚拟业务型监管模式也不能满足我们的需求。

最后,现阶段的上海自贸区应当坚持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有些学者认为我们应当在建立内外分离型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允许离岸账户和在岸账户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渗透使资金得到充分利用,并指出了采取循序渐进的做法并提出了具体制度设想。而本文认为,现阶段上海自贸区应当坚定的采用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因为1998年的离岸金融业务失败就证明了我国目前还不具备采纳渗透型的监管模式市场环境和风险管控能力,最终导致风险管理失调和与制度施行的初衷相悖。虽然渗透型的监管模式下的确有利于上海自贸区内的离岸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资金,但是目前还不适宜在上海自贸区采纳。国务院最新出台的《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简称央行“金融30条”)第二款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也表明现阶段还是应当坚持内外分离型的监管模式。上海自贸区目前已经暂停实施四部法律,鼓励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区内,让企业进驻自贸区。管理方面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即区内和国际市场是开放和融合的,但是自贸区和境内区外的领域相对隔离。这样的监管模式也在与内外分离型模式相契合。

2.市场准入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离岸金融业务市场准入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审核并决定有关金融机构是否能进入相关市场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制度。

(1)准入原则。我国与一般国家通常的做法相一致,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居民和非居民之间、非居民之间有相同的权利义务,任何国家的金融机构都能进入中国市场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只要金融机构满足申请进入中国离岸市场的先关条件即可。这些条件是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资质以及相关设施建立的硬性要求。目前上海自贸区内以居民金融机构为主,非居民金融机构仅占小部分。且获得离岸金融牌照的仅为四家居民金融机构,这对于维护离岸金融的稳定有意义,但长期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还是需要放开准入主体的范围,能够做到真正的国民待遇原则,鼓励非居民金融机构进驻并发展相关离岸金融业务。上海自贸区内已暂停实施四部法律,而对于外商投资而言,取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其关于金融领域外商投资有限制性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对自贸区的金融领域的外商投资限制还很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外国资金的引入,相应的离岸金融领域的业务发展也会因此受到影响,自贸区要发展有待于进一步削减负面清单,在风险得到控制的情形下,尽可能实现非居民金融机构国民待遇,以实现离岸金融国际化,增强国际竞争力。

(2)准入主体范围。各国有不同做法,有的国家只允许金融机构进入离岸金融市场从事相关业务,因为这些国家的离岸金融市场主要集中于资金借贷业务,银行的规范化管理使风险控制和市场监管更简单。而有的国家允许非金融机构进入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相关业务,除了借贷业务外,票据、证券、保险和抵押等业务也广泛涉猎。放开市场准入主体的范围与上海自贸区的发展目标相吻合。我们建立上海自贸区不仅仅是要建立只有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市场,我们是为了刺激金融改革,更好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所以未来将准入主体扩大到民营企业等非金融机构是必然趋势。央行“金融30条”也在此证明了这一点。

(3)准入方式。目前离岸金融试点中,中国主要是采取传统的审批方式。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离岸金融的准入多采取发牌照的方式。发牌照即简单又方便管理。将从事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分为:全能型银行、限制型银行、离岸银行和其他离岸金融机构四类。全能型银行能经营离岸业务,也能经营在岸业务,限制型银行能在有限的业务范围内能从事离岸业务,离岸银行只能从事离岸业务。审批机构颁发执照时主要考虑申请机构母国的市场监管能力和机构本身资金实力等。香港在自贸区离岸金融市场实行三级牌照管理(全能牌照、部分牌照和接受存款牌照)就是对其最好的诠释。对于资金实力强,内控风险管理水平高和业务完善的银行发放全能牌照;对于其他银行根据其业务量和风险管理能力先试行部分牌照,根据发展再过渡到全能牌照。上海自贸区内施行就是牌照管理模式。在自贸区内目前只有交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平安银行持有离岸金融业务牌照,还没有放开对非居民金融机构的牌照管制。当然,希望通过牌照的管制来维持居民金融机构在自贸区的优势并非长久之计,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和早日建成完善的离岸金融市场,开放对非居民金融机构的牌照管制才能扩大竞争,早日实现与国际接轨。

三、结论。随着国际金融一体化和全球化的加剧,离岸金融中心也作为一项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准。日本、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的离岸金融中心已经日趋完善。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又为离岸业务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我们应当继续探索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法律规制,逐步建成完善的市场监管法制以更好地服务于离岸金融市场和上海自贸区。

参考文献

[1] 韩龙.离岸金融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 韩龙.国际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篇1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其金融衍生品随之产生,其市场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作为一种新兴的市场,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尚不完善,其场内、场外市场发展现状不容乐观。目前,随着全球金融行业的稳步发展,金融行业衍生品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其市场监管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但中国金融行业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边缘地带较多,其中存在的问题,制约着其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金融衍生品的概况

(一)金融衍生品的内涵

金融衍生品是指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等,由它们衍生而来的不同种类的金融合约,及其他组合形式。金融衍生品是由期权、期货、协议与互换等组成的。

(二)金融衍生品的特征

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主要表现为能够对风险进行转移、对价格水平进行调控、促进资产管理质量的提高与权威性价格的形成等。转移风险是指投资者对其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进行转移,通过对其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买进与卖出形成的价格差实现的;调控价格水平是指投资者根据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从而制定其投资策略;保证资产管理质量是指投资者利用资产组合管理,使其风险得到降低,进而其收益将有所提高;权威性价格的形成是通过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共同作用而形成的,在激烈、自由的市场竞争中,其价格具有一定的真实性[1]。

同时,金融衍生品的特征还表现为风险性较高,并且极易引发过度投机。而这主要是由于其市场监管的边缘地带较多,监管的能力有限等造成的,从而使监管部门对其风险未能形成有效控制;而投资者在利益的驱动下,会不断创新金融衍生品,进而使金融衍生品的投机行为愈演愈烈,从而大大提高了其自身的风险性。

二、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边缘地带

(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内涵

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是指监管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行使其职权,从而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监管主体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金融衍生品的主要管理机构,其中包括官方机构与非官方机构;监管的对象为金融衍生品市场中的参与者与其经济行为;监管的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的目标是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风险进行控制,从而提高其收益[2]。

(二)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边缘地带

目前,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存在诸多的边缘地带,其市场监管中的问题较多,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时间短,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并且其监管的体制、监管结构、监管范围等不明确,严重制约着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下面将对其具体的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不健全的法律法规。现阶段,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在监管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立法的滞后性,导致监管机构在管理时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做到依法管理。虽然管理部门对衍生品规定了部分规章制度,但不具有统一性,同时由于衍生品自身具有着高风险、高投机的特征,使其急需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自身进行规范化的、制度化的管理,以有效提高其自身的管理水平,降低其风险性。

其次,分散的监管主体。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中其主体比较分散,不具备统一性,其中存在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银监会、保监会等诸多管理部门,各个部门间缺少协调,影响着其监管的效果,同时极易造成重复监管与空间监管问题的出现,造成了资源的浪费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需要我们不断的去改进。

再次,不足的行业自律。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行业自律未能发挥其作用,相对来说,行业自律就是金融行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等,从而实现对行业的管理,通过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促进金融行业持续、稳定的发展。但现阶段,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是政府,对政府监管的依赖程度较深,致使未能发挥其行业自律的作用,行业自律的管理手段与方法等未能发展与创新。

最后,欠缺的监管合作。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趋势逐渐增强,金融衍生品市场所具有的开放性,致使各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也在不断融合,国际间的监管合作日益显著,但中国缺少与国际监管的合作与交流,导致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问题愈加严重[3]。

三、促进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

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需要不断完善,通过健全的监管制度,促使金融衍生品市场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从而保证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但由于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边缘地带较多,其中存在的问题,制约着监管的顺利开展,主要是过度依赖政府监管,制约着其市场的良性发展。为了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其监管是最为重要的工作,下面将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

(一)健全监管的法律法规

针对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缺陷,我国需要不断的健全金融衍生品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使其管理有法可依,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根据衍生品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保证其法律法规的实效性;根据金融衍生品的行业性质,对其复杂的交易活动,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并要与其他法律条款相配合,使其监管更加完善、具体。

(二)完善监管的体系

针对目前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主体众多这一现象,要统一其管理主体,通过对国际上先进的管理体系进行学习、吸收与借鉴,建立风险管理模式,同时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特征,建立跨市场、跨行业的监管体系。完善的监管体系要求其监管的主体要统一、监管的目标要一致。

因为只有保证金融衍生品监管主体的统一,才能够对其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由于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复杂性与多变性,使其监管极易造成重复与空白,但建立统一的监管主体,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还能够提高其监管的效率,保证监管的质量,进而对其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与解决。而保证监管目标的一致,则能够根据其目标,划分其监管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进一

标的一致,则能够根据其目标,划分其监管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进一步解决监管重复与空白的问题;同时监管部门根据一致的目标,积极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使其通过协同合作等形式,促进监管部门工作的有序开展,减少部门间的冲突与矛盾[4]。

(三)发挥金融衍生品行业的自律作用

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在依赖政府的同时,要积极发挥其行业自律的作用,金融衍生品行业要为其市场的良性发展不断努力,并进行自我管理、约束与规范、监督,这样才能取得相对量好的效果。具体的措施为:金融衍生品行业要明确其行业的宗旨,制定其行业的行为规范,对其行业的人员进行审查与记录,同时可以对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行业自律职能的高效发挥将促进金融衍生品行业的持续发展,通过与政府监管的配合,将提升其监管的能力。

(四)实现监管的合作

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场逐渐开放,其国际化、全球化、自由化趋势不断增强,跨国家、跨行业的行为不断增多,因此对其监管要实现国际间的合作,才能满足其行业发展的需求。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要遵循国际上的监管标准与规定,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规章制度,使其风险管理准则、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健全;同时,加强各国的合作与交流,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并建立国际监管机构,从而保证全球金融衍生品行业的稳定、持续发展[5]。

总结:综上所述,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边缘地带中存在的问题,影响着其市场监管的有效开展,制约着其市场的良性运行,因此针对其中不健全的法律法规、不统一的监管主体、不完善的监管合作等问题,文中给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对策,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监管体系的建立、监管合作的深入、行业自律的发挥等对策的落实,其监管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陈文钟,丰瑞.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J].科学与管理,2010,12(03).

[2]文国柱.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与系统性风险的预防[J].中国电力教育,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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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涵义

金融衍生品是从传统金融工具中衍生而来的新型金融工具。根据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在一份报告中对金融衍生品的描述:“金融衍生品是指有关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金融衍生品的诞生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金融市场体系完善到一定程度的内在产物。

金融衍生品监管是指金融衍生品监管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利用职权对监管对象进行的管理和监督。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包含四层几层含义:首先,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主体主要是一国的金融衍生品主管机构,并且也包非官方的机构。其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对象及其监管的范围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参与人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再次,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需要以法律为依据。最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目标是控制金融衍生品行业的整体风险。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金融业采取的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既根据不同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而主要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结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从长远看,这样的监管模式,容易出现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很难满足金融衍生品发展的需要,也不能较好的进行风险控制。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1. 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起步较晚,金融衍生品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的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监管体系建设还不健全。目前,我国专门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规只有2004年3月起实施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机构开办衍生品交易所受的约束大多散见于金融监管当局的各类管理规定,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缺乏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不能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2. 监管主体过于分散。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监管主要由“三会一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央银行)进行监管,各监管结构之间尚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结构,同时也缺乏战略规划共识。这不利于信息交流和监管应有效能的发挥,也不利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高效运行。

3. 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不突出。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然而,我国的衍生品交易场所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政府取得了监管的优势地位。这种情况下,交易所更多被动地依赖政府监管,缺乏管理部门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4. 跨国监管与国际监管合作不足。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各国的金融体系高度交叉融合,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和国内金融机构跨出国门,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金融衍生品交易引起的巨额亏损事件在不断增加,这些都提出了跨国金融监管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结构难以进行跨境监管。

三、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的措施

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健全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宏观金融体系的重要条件。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由于严重监管不足问题,造成了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对政府监管的依赖性太强,遏制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活力。要避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这些问题,就需要在构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时候积极思考相应的长期有效的指导性原则,以避免重复建设并为长期、高效的市场监管指明发展的方向。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也就成了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首要任务。

1. 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尽快制定金融衍生品监管法。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拍市场还不成熟,可以按衍生品的基本分类来指导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其次,要同步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跨行业的综合交易,是与其他相关产品密切相关的,在制定专门的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必须考虑其他相关的《公司法》、《担保法》等法规,增加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内容,使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完善,以解决目前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督中很多方面无法可依的问题。

2. 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涉及多个金融领域,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品”市场,对其实施的监管制度就必须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研发了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这便使得传统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我国的分业监管在高速发展的衍生品市场中出现了明显的滞后现象,实施统一监管势在必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监管机构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组织并配置职权。统一监管模式主要包括:

(1)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由于金融衍生品设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会使得衍生品的现实监管容易造成冲突和真空的问题,在同一的监管机构体系下,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的防范效率,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得监管人员从更高的角度来监控整个金融市场,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从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2)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设定统一的监管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划分金融监管权,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责任及义务,避免出现重叠或缺位的现象。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成本”;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3)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协调和合作。首先,在政府监管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法规、颁布相关的行为准则、对市场参与者施行宏观管理等。其次,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金融衍生品行业协会应为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良性运行而实施一系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措施。例如:制定行业协会宗旨、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负责会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监管经营情况和调节纠纷、协调会员关系等等。最后,在交易所自我管理方面,交易所是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场所,交易所的自我管理应包括对交易所会员和业务的管理、对交易所加以规制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的财务保障体系和对进入衍生品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等等。

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突出保障了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更好的实现了市场的有效监管并提高了系统风险防范效率。此外,统一监管模式也反映了进入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力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进入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的巨大风险,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3.加强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

从金融衍生品交易逐渐跨越国界成为国际性市场开始,国际组织主导下的监管协调和合作就贯穿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始终。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特点日益突出。所以,加强我国与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合作迫在眉睫。首先,要向国际规范和惯例靠拢,遵守各主要国际组织联合制定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监管准则和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其次,应积极参加国际合作项目,建立多边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最后,要加快国内监管体制改革,尽量缩小与国际先进监管体制在监管理念、监管法规、监管手段等方面的差距。

参考文献:

[1]卫新江等.金融监管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刘菲: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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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4-0087-02

在过去十年中,中国金融改革取得了一系列的显著进展:一是汇率并轨,实现人民币经营项目的可兑换,并不断采取更宽松和更对称的资本管制措施;二是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情况不断好转,目前已经进入相对良性的稳健状态;三是金融机构改制取得突破性进展,中资银行的治理结构在加速完善之中;四是资本市场经历各种波折,重新步入健康发展轨道;五是伴随中国加入WTO承诺的到位,中国金融体系将全面对外开放,中国金融体系日益融入全球金融体系以上改革成绩的取得毫无疑问是伴随着一系列的金融创新成果的情况下取得的,但是,在这些成果背后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金融风险,如汇率机制改革后的今天稍有不慎就可能带来灾难性的金融危机,股权分置改革同样也面临着潜在的风险所以说,金融创新的过程虽然规避了风险,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这是不能忽视的

特别是在2006年12月11日,随着中国加入WTO五周年后,金融业全面开放的形势下,这意味着中国将更加融入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中国经济金融将全面融入世界经济金融体系,中资银行将与外资银行展开全面的合作与竞争,外资银行将给中资银行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市场竞争将日益加剧加入WTO对中国金融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创新对于政府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者以及个人投资者来说有着更重大的意义。

一、金融风险的来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中国经济管理体制尚不健全。投资者持有多家公司的股权,从而将风险分散在整个市场上,金融市场并不能防范所有的风险,金融市场出现问题就会引起政府的干预,而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带来风险,非持续发展的经济政策会给金融部门带来更大灾难,金融风险无处不在。

(一)金融风险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中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和管理体系。一直以来,中央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和金融监管工作都偏重于业务范围的控制,现行的风险管理体制基本延续对信贷风险的管理模式,不论是外部环境还是内控机制都显得较为薄弱,同时市场金融风险监管部门的组织结构欠完善。商业银行的信贷质量差,近年来不良贷款日益增加,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导致信用风险,从而加大了监管难度,中国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中以单位和居民的储蓄存款为主,资金来源单一,缺口较大。同时许多金融机构业务流程不科学,监督不力,风险防范意识差、组织结构设计不合理监管法律不够健全,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缺陷。

(二)人们对金融风险的了解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使得金融已不再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情,而是金融市场面向全球化发展,伴随而来的是金融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中国经济在转轨过程中遗留下的陈旧观念仍然存在,对金融风险了解不到位,缺乏风险意识,甚至部分投资者为维护个人利益,千方百计逃避银行债务、转嫁经营风险,而部分银行风险意识也不足,大量发放不良贷款,盲目扩张业务,而金融机构的业务又具有范围广泛、综合性强以及内容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与现实的经济环境相结合,就容易产生大量的金融风险。

(三)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上的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从近些年的情况看,中国金融透明度日益降低,造假数字、虚报情况的现象令人忧虑,但在外资银行的业务份额达到一定比例同国际统一后,四大银行若不再提高透明度强化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就可能积聚系统性金融风险。而金融领域的腐败现象也普遍存在,这会降低公众对自身金融资产的安全感,对保持中国的金融安全的负面影响也不言而喻。众多社会问题如失业与下岗形势严峻、城乡差距与地区差距逐步拉大、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众多社会问题的积累导致金融风险的增加,影响了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二、影响中国金融风险管理建立的因素

(一)金融机构对金融风险管理制度的需求不足

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是以国家为制度主体的强制性整体制度变迁模式,同时又是一种边际性的渐进式制度变迁模式,强制性和渐进性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主要特征。当国家作为制度选择和制度变革主体时,金融制度的变迁目标变量是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国家必然最大限度地控制整个金融体系改革的速度和规模,采用渐进的增量改革的方式而不是激进的休克疗法的方式来推进制度变迁。这就必然导致国家最大限度地维持“体制内产出”的稳定性,避免整个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体制内产出”的巨大波动而引起的社会动荡和组织崩溃。而“体制内产出”的主要承担者是国有商业银行,所以要保证渐进式制度变迁的顺利推进,支撑“体制内产出”的稳定性,国家就必然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提供各种显性或隐性的补贴,以弥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所花费的巨额成本。

在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承担所有损失和风险的情况下,中国金融风险管理制度缺少建立的动机,由于没有足够的市场需求来促进风险管理的建立,因而金融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始终落后于金融体制整体的改革。

(二)国内金融资源匮乏

国内金融资源在产权制度供给、信用制度供给、货币制度供给、金融监管制度供给、外债制度供给和金融组织制度供给等六个方面出现不足。金融资源缺乏直接导致风险管理制度缺少实施的基础和保证。

三、市场风险的度量

(一)VaR方法的定义

(三)VaR的计算系数

由上述定义出发,要确定一个金融机构或资产组合的VaR值或建立VaR的模型,必须首先确定以下三个系数:一是持有期间的长短;二是置信区间的大小;三是观察期间。(1)持有期。持有期t,即确定计算在哪一段时间内的持有资产的最大损失值,也就是明确风险管理者关心资产在一天内一周内还是一个月内的风险价值。(2)置信水平α。一般来说对置信区间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金融机构对风险的不同偏好。(3)观察期间。观察期间是对给定持有期限的回报的波动性和关联性考察的整体时间长度,是整个数据选取的时间范围,有时又称数据窗口。

综上所述,VaR实质是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经过某段持有期资产价值损失的单边临界值,在实际应用时它体现为作为临界点的金额数目。

(四)VaR方法的特点

(1)可以用来简单明了表示市场风险的大小,没有任何技术色彩,没有任何专业背景的投资者和管理者都可以通过VaR值对金融风险进行评判;(2)可以事前计算风险,不像以往风险管理的方法都是在事后衡量风险大小;(3)不仅能计算单个金融工具的风险。还能计算由多个金融工具组成的投资组合风险,这是传统金融风险管理所不能做到的。

参考文献:

[1] 王玉玲,马军海,王晶.VaR模型及其在金融风险管理中的应用[J].现代管理科学,2009,(7).

[2] 刘晓倩,杜文意.中国金融研究管理综述[Z],2010:5.

[3] 张晓琴,冯莉.论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管理商业研究[J].商业研究,2005,(2).

[4] 邵锡栋,连玉君,黄性芳.交易间隔、超高频波动率与VaR统计研究[J].统计研究,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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