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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四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七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七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六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1、灰飞虱冬后残留基数较高。由于持续的暖冬气候条件,近年来灰飞虱连续大发生,冬前基数高,冬后发生量大,据4月中旬调查,全市平均每亩虫量1.1万头,高于去年同期0.68万头/亩。白背飞虱近年迁入虫量高,发生程度重。
2、水稻品种。目前,我市水稻主体品种虽然较抗条纹叶枯病,但均不抗水稻黑条矮缩病和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有利于水稻病毒病的流行。加之今年山区推行籼改粳,水稻秧苗期农民没有压低灰飞虱数量控制病害的习惯,容易导致粳稻条纹枯病的重发流行。
3、毒源充足。年我市水稻黑条矮缩病发生面积近7万多亩,病区的灰飞虱带毒越冬后经过小麦、杂草等寄主的过渡后将成为水稻上的毒源。据高邮、宝应植保站今年麦田灰飞虱带毒率测定,黑条矮缩病带毒率均为4%,今年水稻黑条矮缩病发生流行潜在威胁大。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年在我省已查见。
4、生育期吻合度高。4月中旬调查,麦田越冬代灰飞虱处于成虫盛期,预计一代成虫迁移盛期出现在5月下旬至6月上旬,此时水稻正处于出苗至分蘖期的易感病生育阶段,与灰飞虱迁移高峰吻合度高。
二、防治对策与目标
防治对策:根据水稻病毒病的发生规律及致害特点,我市防治水稻病毒病应坚持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全面实施“切断毒链,治虫控病”的综合防治策略。针对水稻条纹叶枯病重病区推广种植抗病品种为主体,具体措施为:“品种择优抗病害,栽培优化避虫害,药剂浸种防侵染,麦田防治压基数,秧田狠治断毒链,田边普治除隐患,大田防治保丰收”。密切关注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在我市的发生动态。
防治目标:通过水稻条纹叶枯病、水稻黑条矮缩病综合防治技术的实施,全市力争将水稻病毒病病株率控制在5%以下,危害损失控制在2%以下。
三、防治技术
1、准确监测虫情动态。认真做好传毒媒介(灰飞虱、白背飞虱)和水稻病毒病的预测预报工作,对麦田要做到7天一次普查灰飞虱虫情,对秧田要做到2天一次系统调查灰飞虱及黑条矮缩病、条纹叶枯病病虫情,5天一次大面积普查,本田在分蘖盛期前,坚持做到5天一次系统调查,7天一次大田普查,确保准确把握灰飞虱田间消长动态和病毒病流行趋势。要做好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的监测,密切注意白背飞虱的迁入情况,及时掌握灯下和田间虫情消长动态,做好迁入代灯下白背飞虱带毒率检测和稻田疑似植株调查鉴定,为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及时组织虫情会商,提高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要定期向省、市植保站汇报灰飞虱、白背飞虱和水稻病毒病发生动态。
2、因地制宜推广抗(耐)病品种。在水稻条纹叶枯病重发地区以选择种植抗(耐)病品种为主,在选择抗水稻条纹叶枯品种时,也要防范是否感水稻黑条矮缩病,目前种植的一些抗(耐)条纹叶枯病的水稻品种不抗黑条矮缩病。如淮稻5号等抗条纹叶枯病而较感黑条矮缩病。
3、积极改进耕作方式。一是科学选用适宜的苗床址。育秧的苗床应选择远离麦田,排灌方便、相对独立的田块,育苗时要清除秧田四周杂草;在商品化集中供秧区推广应用防虫网、无纺布笼罩育秧。二是适期内推迟水稻播期。各地应根据水稻生育特性,在最佳播期内适当推迟播期,使得水稻秧苗易感病期与灰飞虱传毒高峰期错开,减少传毒机率。三是大力推广轻型栽培技术。推广抛秧、机插秧等轻型栽培技术,集中育秧、商品化供秧。适当增加栽插密度和基本苗,通过栽培措施的调节,达到栽培避病的作用。四是加强玉米粗缩病防治。玉米、水稻混作区,应重视对玉米粗缩病的防治,控制灰飞虱从玉米上获毒传播水稻黑条矮缩病。五是加强发病田块的管理。要做好水稻因苗管理、分类指导工作。根据不同苗情,合理肥水运筹,提高植株抗病能力。要科学指导改补种工作,并及时拔除田间病株,减少田间毒源。
4、控制传毒媒介(灰飞虱、白背飞虱)发生数量,压低传毒基数。对水稻条纹叶枯病和黑条矮缩病,坚持“切断毒链,治虫控病”策略,要通过药剂浸种,麦田防治,秧田狠治,田边普治,大田防治,多个环节防治灰飞虱,阻断毒源传入水稻植株体内。一是全面推广药剂浸种新技术。采用吡虫啉、吡蚜酮等药剂浸种,充分发挥这些药剂的内吸传导优势。二是开展麦田防治,压低灰飞虱发生基数。在灰飞虱虫量高的田块,结合小麦穗蚜防治时进行兼治,对麦套稻和秧池周边麦田采用敌敌畏熏蒸或吡蚜酮喷雾等防治方法,控制灰飞虱向秧田迁入的基数。三是狠抓秧田防治切断传毒链。要从水稻播后成苗期开始,对秧田交替使用稻丰散、异丙威、吡蚜酮等药剂。第一次在秧苗露青期开始使用,后根据灰飞虱迁入峰期,增加防治次数,调整农药品种,采用速效药剂与长效药剂相结合,实行全程药控,在移栽前必须做到带药移栽,确保秧田灰飞虱群体数量降到最低。四是普治田边杂草上灰飞虱,消除毒源隐患。在麦田防治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周边杂草一并防治,要十分重视秧田周边杂草灰飞虱防治,减少其栖息、繁殖场所。五是抓好大田期防治。根据大田灰飞虱虫情及条纹叶枯病、黑条矮缩病发生趋势,在二代灰飞虱卵孵盛期至2-3龄若虫高峰期和若虫羽化高峰前,适时防治。晚熟品种根据灰飞虱发生情况重视第3代若虫的防治。对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要切实压低秧田期和大田前期的白背飞虱发生数量,减少其传毒机率;可选择吡蚜酮、噻虫嗪、噻嗪酮、异丙威、乙虫腈、噻虫嗪等高效低毒单剂及其复配剂,示范烯啶虫胺防治白背飞虱,坚持持效性好与速效性好的药剂配合使用;对染病稻田,还可采用毒氟磷、超敏蛋白、碧护等抗病毒剂防治,同时喷施叶面肥,增施磷、钾肥和农家肥,增强水稻植株抗病能力。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水稻病毒病防治工作事关今年水稻亩增百斤目标的实现。各地要高度重视水稻病毒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增加投入,使防治工作由部门行为变为政府行为,使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切不可因前几年对水稻条纹叶枯病的防治成效显著而麻痹大意和放松防治工作,要将水稻病毒病防治作为水稻生产的主要工作来抓,切实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本系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二)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三)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四)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五)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市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载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有害作业单位,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等单位。
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
(二)参与有害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卫生防护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对有害作业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卫生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卫生学调查和参与急性中毒事故调查处理;
(五)负责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种类、程度进行登记;
(六)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有害作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卫生标准,并督促有害作业单位执行;
(二)督促有害作业单位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三)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对有害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其职责是:
(一)调查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情况;
(二)教育职工遵守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卫生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对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督,并向单位提出职业病防治建议;
(四)参与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在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下列工作:
(一)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对下级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按规定进行监测;
(三)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协助有害作业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五)对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采取控制措施并参与调查。
第九条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川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地、州)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县(市、区)及其以下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由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本级监督管理的有害作业单位委托给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负责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健康监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请职业卫生监督员。职业卫生监督员持有效证件可以进入有害作业场所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职业卫生监督员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二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推广和应用职业病防治的先进技术和先进工艺,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有害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含有害作业单位承包经营者、租赁经营者,下同)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职业危害因素分布情况和卫生防护设备使用情况以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
第十四条 有害作业单位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禁止将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相应卫生防护设施的单位。
第十五条 有害作业单位生产或使用新化学物质的,应当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供有关毒性评审资料。
第十六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有害作业场所应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护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急救人员。
第十七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将检测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备案,向本单位工会和职工通报,并接受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的监测。
发生职业性中毒事故时,有害作业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及时救治中毒者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有毒有害因素的扩散。
第十八条 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场所实行登记制度。
有害作业单位应将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程度及职业病防护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登记。
第四章 健康监护
第十九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禁止聘用未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
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
第二十一条 有害作业单位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和曾经从事过有害作业并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劳动者,应组织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并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
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开有害作业岗位时,有害作业单位应负责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对已患职业病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的范围、内容、间隔时间和职业禁忌症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制度,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操作规范。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而单位未采取整治措施或单位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者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检举、控告。
第五章 诊断治疗
第二十四条 省和市(地、州)设立职业病诊断组,省产业系统也可设职业病诊断组。
省级(含产业系统)职业病诊断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市(地、州)职业病诊断组由市(地、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职业病诊断组每届任期三年,其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被聘任为职业病诊断组的成员必须是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急性职业病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急性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疑有后遗症以及慢性职业病的,由职业病诊断组诊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组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临床症状、理化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作出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组应及时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患者或其所在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职业病诊断组申请鉴定。
第二十八条 有害作业单位、医疗机构和职业病诊断组,应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告职业病诊治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诊断为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其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安排治疗、疗养和调换工作岗位,并定期进行复查。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和抢救急性职业危害事故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登记。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害作业单位未对离开有害作业岗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四川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生产场所的职业有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而危害职工健康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施工或擅自投产使用的;
(三)忽视职业病卫生防护设施建设,生产场所职业病防护条件极差,造成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
(四)因忽视劳动条件,发生炭疽、森林脑炎等职业性传染病流行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谎报或不报检测结果的;
(六)未按规定对招收的劳动者进行就业前职业健康检查,或对接触有害作业的职工未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七)未按规定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中毒者进行诊断或治疗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的;
(九)不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和职业病卫生档案的;
(十)安排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范围内的有毒有害作业的;
(十一)安排职业病患者继续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
(十二)使用未经安全毒理实验的新化学物质进行生产而造成职业病的;
(十三)职业性危害因素治理限期届满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防治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有关医务人员,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的职业病形势十分严峻,对职业病的防治与快速发展的经济水平极不适应,职业病已经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我市职业病危害和防治情况也不容乐观。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提供的数据,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为150多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数达18000余人,而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数远远超过这个数字。2007年我市组织职工查体的企业30多家、8000余人。这30多家企业均为我市的大中型企业,其中主动查体的少,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下被动查体的多。可见我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付诸实施的企业不足20%。
应当引起我们关注的是,在大多数中小企业,尤其是乡镇、私营企业中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工人,多年来无从享受职业健康检查,且接害人群数量不详。调查人员从疾控中心了解到,前去参加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多数是企业的正式职工,包括行政人员。由于高危环境的作业普遍存在外包外聘的用工形式,在高危环境中作业的外包外聘的接害工人往往享受不到正式职工待遇,其健康状况着实令人担忧。比如我市煤矿的矿工,其尘肺病的发病率极高。我市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患者分别来自煤矿、冶金、建材、造船、电力等10多个不同行业。这些患者多数属于尘肺病、职业性中毒和职业性听力损伤等。其中90%的人不了解职业病,他们在高危环境作业时从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
1 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在对企业项目的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目前尚未建立起相应的机制,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由于在招商引资、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了工人健康的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措施,以致有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在未经职业病防治评价、验收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能拿到批文、领到执照、开工建设、投产运营,造成职业病危害隐患。
据调查,到目前为止,我市只有少数企业对职业环境主动申请现场监测,委托检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ISO质量体系认证。全市新增工商登记的乡镇个私企业中,几乎没有企业提交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预评估审查、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前期预防工作几乎没有开展,使我市的职业病防治在源头上失控,从而使我们处于一方面忙于治疗职业病患者和处理职业中毒事故,另一方面职业危害源又在不断增加的被动局面。
1.2 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制意识薄弱,忽视职业病预防措施和制度建设,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
1.3 基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机构缺乏既懂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又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专业人员,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存在数量少、人员少、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不足的问题,难以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亟待加强建设。
1.4 在企业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的同时,使企业人员流动性加大,职工的变动也非常频繁,大中型企业以外协、外包等形式,将职业病危害作业转嫁,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形成流动劳动力队伍,其社会保障、职业防护等都难以得到保障,健康影响难以估计和控制。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
1.4.1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全国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及时制定与《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章、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意见。职业病防治涉及到政府、卫生、劳动、安监、工商、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多部门,因此,应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建立起多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1.4.2 加强企业的制度建设。企业应当从制度建设入手,将劳动用工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列入日常管理工作中,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护措施,常抓不懈。如:对工作环境及时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采取科学方法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定期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发现职业病病患的职工应积极救治;企业应当尊重职工的知情权,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企业应当自觉履行告知义务和安全防护教育;认真落实职业病患者的劳动待遇等。
1.4.3 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估工作的监督审查,立足从源头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对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无视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企业,严格行使执法权。加大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尤其应重点监查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医院信息系统的病毒及其危害
1.1 概述我院信息管理系统及病毒给医院带来的危害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医院信息系统发展速度也极为迅速。国外发达国家已在80年代建立了大型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目前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医学影像存档与通信系统(PACS)。自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各级医疗机构逐步将计算机作为基本工具,引入到医院的信息管理中。从单机管理到网络化管理,从自行开发软件到各类软件的商品化,使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日趋科学和完善。计算机网络化的医院信息系统(HIS)也将成为现代化医院运营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是实现医院基本现代化的必备条件之一。
我院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是由挂号系统、医生工作站、护士工作站、收费管理系统、药房管理系统、结构化电子病历、自动检验科系统、检查登记报告系统、影像系统、病案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组成。投入运行后几大系统纵横交错,构成了庞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我院网络系统覆盖全院的各个部门,涵盖病人来院就诊的各个环节及信息,将近1000台计算机同时运行,支持各方面的管理,成为医院开展医疗服务的业务平台。
医院信息系统不仅直接与病人的诊疗过程息息相关,而且直接关系到医院财务收支及成本核算,如为病人进行治疗的电脑坏掉会耽误病人的治疗,门急诊系统中断会导致医院停业,而护士及医生工作站的终端会影响到对病人的正常诊疗。医院业务的正常运行越来越依赖于计算机系统[4]。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医院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一旦网络瘫痪或数据丢失,将会给医院和病人带来巨大的灾难和难以弥补的损失[1],因此保证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将是很重要的工作,防治病毒入侵乃是重中之重。
1.2 什么是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被明确定义,病毒指“编制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破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且能够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1.3 计算机病毒的主要危害
不同的计算机病毒有不同的破坏行为,其中有代表性的行为如下:
1.3.1 破坏主板BIOS内容,使计算机无法正常启动。
1.3.2 攻击硬盘的主引导扇区、BOOT扇区、FAT表、文件目录。影响系统的正常引导。一般来说,攻击系统数据区的病毒是恶性病毒,受损的数据不易恢复。
1.3.3 攻击文件,包括删除、修改软盘、硬盘及网络上可执行文件或数据文件的内容,在系统中产生无用的新文件等等。
1.3.4 抢占系统资源,内存是计算机的重要资源,大多数病毒在动态下都是常驻内存的,其攻击方式主要有占用大量内存、改变内存总量、禁止分配内存等,这就必然抢占一部分系统资源,导致一些较大的程序难以运行。
1.3.5干扰系统运行,除占用内存外,病毒还抢占中断,干扰系统运行。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很多功能是通过中断调用技术来实现的。病毒为了传染激发,总是修改一些有关的中断地址,在正常中断过程中加入病毒的“私货”,从而干扰了系统的正常运行。
1.3.6影响计算机运行速度,病毒激活时,其内部的时间延迟程序启动,在时钟中纳入了时间的循环计数,迫使计算机空转,计算机速度明显下降。
1.3.7窃取用户隐私、机密文件、账号信息等。如今已是木马大行其道的时代,据统计如今木马在病毒中已占七成左右。而其中大部分都是以窃取用户信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如窃取用户资料,网银账号密码等。一旦这些信息失窃,将给用户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2、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病毒的防治措施
在计算机病毒出现的初期,说到计算机病毒的危害,往往注重于病毒对信息系统的直)接破坏作用,比如格式化 硬盘、删除文件数据等,并以此来区分恶性病毒和良性病毒。其实这些只是病毒劣迹的一部分,随着计算机应用的发 展,人们深刻地认识到凡是病毒都可能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严重的破坏。
2.1 计算机中毒的表征
2.1.1 电脑可以开机,但启动到某一步的时候自动重启。可能是病毒破坏了系统文件;也可能是系统文件被病毒感染后,被杀毒软件删除了。
2.1.2 电脑运行速度明显降低以及内存占有量减少,虚拟内存不足或者内存不足。如果虚拟内存不足可能是病毒占用,也可能是设置不当。若非内存太小,则电脑中毒的可能性很大。
2.1.3 Windows出现异常的错误提示信息,操作系统本身,除了用户关闭或者程序错误以外,是不会出现错误汇报的,因此,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很可能是中了病毒。
2.1.4 杀毒软件的实时监控程序无法自动运行了,手动启动也不行。
2.1.5 系统时间被更改,且无法改正过来(改了回头再看的时候,又变回去了)。
2.1.6 经常自动弹出网页,计算机屏幕上出现异常显示。
2.1.7 经常出现非法操作,特别是运行IE浏览器的时候。
2.1.8 主页被篡改了,而且改不回来(无法更改或改了又变回去)。
2.1.9 注册表无法使用,某些键被屏蔽、目录被自动共享等。
2.1.10 无法安装杀毒软件或安装后无法运行。
2.1.11 文件大小发生改变,丢失文件或文件损坏。
2.1.12 硬盘指示灯狂闪,此时就要检查所运行的程序是否占用系统资源太多或者是否感染了病毒。
2.2 如何诊断中毒
2.2.1 如发现电脑运行速度过慢,则先调出windows任务管理器查看系统运行的进程,找出系统资源占用较大并且名字不熟悉的进程并记下其名称(这需要经验),暂时不要结束这些进程,因为有的病毒或非法的进程可能在此没法结束。点击性能查看CPU和内存的当前状态,如果CP U的利用率接近100%或内存的占用值居高不下,此时电脑中毒的可能性是95%。
2.2.2 查看windows当前启动的服务项, 由“控制面板”的“管理工具”里打开“服务”。看右栏状态为“启动”,启动类别为“自动”项的行;一般而言,正常的windows服务,基本上是有描述内容的(少数被骇客或蠕虫病毒伪造的除外),此时双击打开认为有问题的服务项查看其属性里的可执行文件的路径和名称。
2.2.3 Windows XP中运行msconfig查看是否有非法的启动项,或运行注册表编辑器,查看都有那些程序与windows一起启动。主要看
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 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Run和后面几个RunOnce等,查看窗体右侧的项值,随着经验的积累,可以轻易的判断病毒的启动项。
2.2.4 取消隐藏属性,查看系统文件夹windowssystem32,如果打开后文件夹为空,表明电脑已经中毒;打开system32 后,可以对图标按类型排序,看有没有流行病毒的执行文件存在。顺便查一下文件夹Tasks,wins,drivers.目前有的病毒执行文件就藏身于此。
2.2.5 使用杀毒软件判断是否中毒,如果中毒,杀毒软件的实时监控程序会被病毒程序自动终止,并且手动升级失败。
2.3 如何查杀病毒
2.3.1 在注册表里删除随系统启动的非法程序,然后在注册表中搜索所有该键值并删除。当成系统服务启动的病毒程序,会在
Hkey_Local_MachineSystemControlSet001services
和controlset002services里藏身,找到之后一并删除。
2.3.2 停止有问题的服务,改自动为禁止。
2.3.3 重新启动电脑,点F8进入“带网络的安全模式”。目的是不让病毒程序启动,又可以对Windows升级打补丁和对杀毒软件升级。
2.3.4 搜索病毒的执行文件,手动删除,也可以下载该病毒的专杀工具进行杀毒。
2.3.5 对Windows升级打补丁和对杀毒软件升级。
2.3.6 关闭不必要的系统服务。
2. 3.7 对Windows升级打补丁和对杀毒软件升级完成后用杀毒软件对系统进行全面的扫描,把病毒一网打尽。
2.3.8 所有工作完成后,重新启动计算机,完成所有操作。
2.4 我院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措施
我院根据自身网络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管理范围,制订有关网络操作使用规程和人员出入机房管理制度,制定网络系统的维护制度和应急措施等,建立适合自身的网络安全管理策略。网络信息安全是一个整体的问题,需要从管理与技术相结合的高度,制定与时俱进的整体管理策略,并切实认真地实施这些策略,才能达到提高网络信息系统安全性的目的。在网络安全实施的策略及步骤上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制定统一的安全策略、购买相应的安全产品实施安全保护、监控网络安全状况(遇攻击时可采取安全措施)、主动测试网络安全隐患、生成网络安全总体报告并改善安全策略。从安全管理上,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规范和机制,切实加强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增强医务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以及制定网络安全应急方案等。具体措施如下:
2.4.1 树立病毒防范意识,从思想上重视计算机病毒。
2.4.2 内外网隔离。内网就是承载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业务的网络,绝对不可以与公共网络连接。
2.4.3 安装网络版杀毒软件,定时升级?,保证内网客户端所有电脑的病毒库都及时更新到最新版本[1]。对网络进行实时监控。由于我院与北京市医保中心要进行网上实时结算,为了防止外来病毒的入侵,医院又购置了防火墙对所有进出数据进行过滤。
2.4.4 我院内网电脑统一安装安全管理软件,内网电脑一律不安装光驱、软驱,USB接口禁止连接存储器,更不准擅自安装光驱、软驱及更改硬件设施。
2.4.5 经常更新操作系统漏洞补丁,对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进行合理的安全策略配置。
2.4.6 经常备份重要数据,要定期与不定期地对磁盘文件进行备份,特别是
一些比较重要的数据资料,以便在感染病毒导致系统崩溃时可以最大限度地恢复数据,尽量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2.4.7 安装应急服务器,实时备份数据服务器内容,一旦系统遭受病毒破坏
启动不了时,马上更换到应急服务器上,让医院信息系统能正常运行。
2.4.8 每台内网电脑都安装一键还原软件,备份新安装好的干净系统,并要求系统盘下不能保存文件。如电脑不幸感染病毒不能进入系统,则直接使用一键还原软件还原到干净系统后查杀病毒。
2.4.9 定期巡检所有内网电脑,查杀病毒,磁盘清理,让电脑处于最佳状态,更好的为临床服务。
2.4.10 建立规章制度, 制定工作站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如导致网络感染病毒或损坏,根据绩效考核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且对客户端用户的密码强调专人专用。预防内部犯罪[1]。
3、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病毒防治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3.1 以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为代表的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危害日益严重病毒泛滥、系统漏洞、黑客攻击等诸多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运营。目前,多数网络安全事件都是由脆弱的用户终端和“失控”的网络使用行为引起的。在医院网中,用户终端不及时升级系统补丁和病毒库的现象普遍存在;私设服务器、私自访问外部网络、滥用政府禁用软件等行为也比比皆是。“失控”的用户终端一旦接入网络,就等于给潜在的安全威胁敞开了大门,使安全威胁在更大范围内快速扩散。保证用户终端的安全、阻止威胁入侵网络,对用户的网络访问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是保证医院网络安全运行的前提,也是目前医院网络安全管理急需解决的问题。
3.2 信息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制度不健全
从许多安全案例来看,很多医院要么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要么制定后却得不到实施。医院内部员工计算机知识特别是信息安全知识和意识的缺乏是医院信息化的一大隐患。加强对员工安全知识的培训刻不容缓。
4、总结:
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现在已经成为医院开展业务的主要平台,保证医院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是我们信息中心的职责所在。对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来讲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远甚于查杀病毒,因此建立一套严密而系统的管理和防范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我们信息中心也是在工作中不断摸索、积累经验,通过技术防治和管理防范相结合,建立有效、健全的安全防御体系,以及积极主动的防御理念和中央控管的管理机制保证医院的信息系统安全,推进信息化建设,以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曹宏伟,彭东亮,邱 景,杨 扬? 医院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与防范 影像学与特种医学 200081
引言
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在出现病毒之后,数据与磁盘会受到破坏,系统稳定性也会有所降低,不能保证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这就需要在具体的工作中强化软件维护力度,合理使用数据加密技术,完善病毒防治制度,根据病毒的侵入形式进行防治,确保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作。
1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中病毒的防治内涵与特点
1.1内涵分析
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中,部分病毒中不带有恶意攻击性编码,但是,多数病毒中还是携带病毒代码,一旦进入到医院的管理信息系统中,将会受到感染与破坏。在医院的管理信息系统中,病毒防治的内涵主要为:(1)病毒的描述,主要就是病毒传播、破坏等,全面分析病毒的实际情况。(2)防御技术,通过对病毒的检测、处理与预防,有效防御病毒。(3)病毒斗争,就是在工作中制造病毒和反病毒交替发展具体的动态化过程,对于反病毒而言,属于组织病毒破坏的技术,而病毒制造则是不法人员按照新的反病毒技术制造出新的病毒进行传播,其中交替发展的动态化过程,则是进行病毒的防治,又被称作是“病毒战”。
1.2特点分析
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病毒防治的工作中,其特点表现为:(1)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病毒隐蔽性较高,需要全面进行分析,了解病毒的情况,便于有效防治。(2)具有繁殖性特点,就是病毒会快速在信息系统中繁殖,需要有效进行处理。(3)具有破坏性的特点,就是病毒在入侵信息系统之后会出现严重的破坏性问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降低。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病毒防治期间,工作的内容较为繁琐,需要按照病毒的发生特点与规律,有效开展相关的防治工作,从而预防病毒所带来的破坏性影响。
2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中病毒的侵入形式
2.1无线电侵入形式
此类病毒侵入形式,主要是利用无线电将病毒代码发射到医院的管理信息系统中,此类病毒的防治技术难度很高,主要入侵形式为:(1)不法分子直接向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无线电接收器或者设备中发射病毒代码,使得病毒进入到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中,从而出现严重的问题。(2)不法人员会冒充一些合法的无线电传输数据,按照侦查得到的无线电传输协议、数据格式等,向其中发射病毒代码,使得病毒代码混入到合法的传输信号中,进入到接收器内部,随着接收器进入到医院管理信息系统。(3)不法分子会寻找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保护薄弱位置,向其中释放病毒。
2.2固化侵入形式
对于固化侵入而言,就是不法分子将病毒设置在硬件与软件中,直接将其无偿援助或者间接卖给医院,在需要使用的时候会激活病毒,达到了攻击的目的。此类方式具有隐蔽性特点,就算彻底检查芯片或是系统,也很难确保不会有病毒。
2.3其他侵入形式
除了上述几种病毒侵入形式之外,还有以下几种侵入手段:(1)直接侵入,就是利用间谍的形式,直接将病毒传入到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中。(2)通过后门攻击的形式。对于后门而言,主要是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小洞,会允许知情人绕过正常安全防护措施进入到系统中,出现严重的病毒侵入问题。(3)数据控制链的侵入形式,就是在使用网络信息系统的过程中,会导致病毒入侵到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中,尤其不法人员在采用远程修改技术的过程中,很容易对控制链进行改变,导致病毒进入其中。
3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中病毒的危害
3.1数据受到破坏
医院的管理信息系统,在病毒入侵之后,数据信息很容易受到破坏,出现信息篡改、信息泄露与信息丢失的现象,不能确保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准确性,严重影响相关的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性。
3.2磁盘受到破坏
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在病毒侵入之后,病毒就会寄生在磁盘上面,主要就是引导类型与文件类型的病毒。其中,引导类型的病毒,会导致磁盘空间被占用,出现数据信息永久性丢失的现象,不能恢复相关信息。而文件类型的病毒,不会对磁盘中的原有数据造成破坏,但是,会非法占用磁盘空间,且病毒的传播速度很快,短时间之内会对文件造成感染,如果不能合理处理,将会诱发严重的问题。
3.3系统运行稳定性受到影响
一般情况下,病毒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中会动态化常驻内存,抢占系统中的资源与空间。除了会占用其中的内存,还会抢占中断,对系统造成干扰性影响。如果不能合理处理,病毒就会在一定因素的影响之下,对医院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监视,同时也会导致管理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部分病毒在自我保护的影响之下,不仅会对磁盘中的静态病毒进行加密处理,还会在进驻内部以后对动态病毒加密,导致病毒在其肆意侵入,对医院的管理信息系统会造成严重的影响。除此之外,病毒入侵在医院的管理信息系统中,还会有非法操作的现象,打乱系统的正常读写顺序,甚至会导致医院的管理信息系统受到破坏,不能保证相关的系统运行稳定性[1]。
4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中病毒的防治
4.1强化软件维护力度
为确保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有效防治病毒,应该强化软件的维护力度,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安装杀毒软件,采用防毒墙的技术措施,解决当前防火墙在防毒过程中的缺陷问题,确保整体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对于防毒墙而言,应该设置在网络入口的位置,过滤网络传输中的病毒,有效提升整体系统的安全性。与此同时,防毒墙还可以有效进行软件的监控,及时发现软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便于解决病毒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软件维护的工作中,为有效规避外来病毒的入侵,应该阶段性检查与分析软件系统,了解软件在运作期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采用有效措施进行安全的维护与管理。相关技术部门也需要结合软件的运行特点与实际情况,全面分析相关的软件运行情况,如果有病毒隐患,必须要合理处理,保证软件维护工作效果[2]。
4.2采用数据加密技术
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病毒防治工作中,必须要合理采用数据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安全性与完整性。首先,在使用数据加密技术的过程中,应该指定用户与网络,只有制定用户才能解除其中的密码,获取到相关数据信息。其次,应该重视数据发送方与接收方的加密,严格实现数据的加密目的,合理设置密钥。最后,医院管理信息通讯系统中,需要使用数据加密技术措施,对信息进行隐藏处理,在隐藏之后才能传输各种数据,保证在数据传输期间,就算被分解或是获取,不法人员也无法了解其中的信息内容,可保证所有数据信息的安全性。这样在数据加密技术合理应用的情况下,可确保整体系统的数据信息传输与应用安全性,满足当前的病毒防治要求[3]。
4.3完善病毒防治制度
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病毒防治工作中,应该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有效完成方面的病毒防治工作任务。首先,为减轻病毒对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所产生的危害,应该增强病毒的防治能力,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有效开展组织工作,将相关的病毒防治工作落实,在制度的支持下完成各方面的工作任务,确保整体系统的安全性。其次,在制度中要求工作人员树立正确观念意识,采用漏洞查补技术、病毒查杀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同时重视对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病毒检测、拦截与监督控制,降低病毒问题的发生率,认真分析病毒的入侵原因,明确具体的病毒入侵程度,合理使用相关的病毒防护系统,修改不完善的病毒防治工作策略。
4.4按照病毒侵入形式进行防治
实际工作中应该根据病毒侵入的具体形式,有效开展防治工作,针对性的完成病毒防治工作任务。(1)应该完善相关的病毒防治体系,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相关的病毒防护层。(2)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进行硬件与软件的安全管理,合理使用密钥技术与加密技术,还可以创建出医院独立的管理信息系统,经常对其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安全性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才可以启用。(3)应该预防出现电磁辐射与泄露的现象,使用高质量的电磁屏蔽措施,预防出现电磁辐射类型的病毒攻击现象。(4)应该健全相关的安全防护组织机构,打造优质的人才队伍,聘用专业素质较高的技术人才,对其进行阶段性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升人员的工作能力,使其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病毒防治工作中,将自身的技能优势发挥出来。(5)应该创建应急反应的队伍,在相关应急反应队伍的支持下,有效完成应急处理工作,一旦发现病毒入侵的事故,必须要做好处理,以免出现损失。
5结束语
近年来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实际运行的过程中,经常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出现严重的病毒入侵问题,对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会造成损害,不能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这就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按照病毒的入侵形式与特点,有效开展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全面防护病毒,积极采用各种先进技术有效进行病毒的防治,将病毒防治的技术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从而确保各方面工作的合理实施,促使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使用。
参考文献:
据统计,目前,在我国静脉注射海洛因共用注射器及性关系混乱是导致感染HIV的主要原因,约占46%,部分地区高达70%以上。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的依赖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正、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场所。近年来,在强制戒毒过程中发现HIV感染者、AIDS病人数日渐增多,对他们的治疗、管理也困扰着各强制戒毒机构,为了探讨适合于强制戒毒中HIV感染者、AIDS病人的管理模式,现将我所对32例HIV感染者、2例AIDS病人的管理教育情况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1998年6月---2009年12月收治的强制戒毒人员916例,全部进行HIV检测,查出32例阳性,均为男性,职业:个体、无业,年龄:22---36岁10例已婚,22例未婚,大多数有非婚性史,在性生活中不用或偶尔使用,其中1例全身淋巴结肿大、体重下降、高热、疥疮诊断为AIDS病人,另1例高热、体重下降、肺部炎症,抗菌治疗无效诊断为AIDS病人,出所二十余天死亡。
1.2方法 采用入所及所内管理与出所管理相结合的方法
1.2.1入所及所内管理 建立强制性HIV检测制度,所有强制戒毒人员入所时必须进行HIV检测,并以上大课的形式对所有强制戒毒人员进行吸毒危害、艾滋病基本知识及危险行为的识别,故意传播艾滋病应负的法律责任、形势政策、法律法规等教育。对确诊HIV抗体阳性的,由主管医生掌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医生随时掌握病人的病情变化,对症治疗,并与其他戒毒人员分区管理,分别治疗、不得串房。对入所前本人已知是HIV感染者的病人给予心理疏导,每日定时体能锻炼,管教定期找病人谈话,了解思想动态,严防消极自杀与报复行为,在我所收治的强制戒毒人员中有3例入所前已确诊为HIV感染者,为了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入所后他们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闹事,我所在对其采取保护措施后,每日从生活上给予照顾,根据病情变化对症治疗,并对他们进行与艾滋病、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什么是危险行为、故意传播艾滋病应负的法律责任等教育,管教每日谈话、心理疏导,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使3名戒毒人员安全渡过戒毒期。对HIV感染者的血、排泄物、分泌物及使用过的生活用品、医疗器械予以严格的消毒。
1.2.2出所管理 对于所内检出HIV抗体阳性者,于戒毒期满出所时告知检测结果,同时告知AIDS病人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对于2例AIDS病人经过抗菌、对症治疗,效果差,由于病情严重,办理了所外就医手续。出所的通知常住、暂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卫生防疫部门,定期随访。
2 结果
2.1通过以上所内管理措施的实施,HIV感染者、AIDS病人对艾滋病基本知识有了了解,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没有1例出现消极自杀、报复行为,未产生医源性传播事故。
2.2两例AIDS病人因病情严重,办理了所外就医手续,一例出所后情况不明,一例出所二十余天后死亡。
3 讨论
男,55岁,因反复发作性胸骨后闷痛4 d入院. 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嗜烟酒. 患者症状胸痛于每日上午7:00~9:00出现,持续10~30 min,有时伴心动过缓,严重时感头昏、出冷汗及恶心呕吐,一次发作时ECG示Ⅲ, AVF导联ST段压低、T波倒置,平时ECG正常. 体检: BP 21.3/13.3 kPa,两肺呼吸音清晰,心界无扩大,P 70次/min,律齐,未闻及病理性杂音. 诊断: 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原发性高血压Ⅲ期. 给予阿司匹林、鲁南欣康、齐拜心通po,硝酸甘油静脉滴注,经上述治疗后患者于晨间仍偶有轻微发作性胸闷. 入院后第12日上午8:25患者突发胸骨后闷痛,全身大汗淋漓,黑朦,测BP 9.1/6.0 kPa,P 38次/min,ECG示: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Ⅱ, Ⅲ, AVF导联ST段弓背抬高,Ⅰ, AVL导联 ST段显著压低. 即予阿托品1 mg iv,异丙肾上腺素静脉滴注后心电监护示ECG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逐渐演变为Ⅱ度房室传导阻滞、Ⅰ度房室传导阻滞,P升至100次/min,BP升至20.0/12.0 kPa,症状历时约25 min. 此后随访ECG未见急性心肌梗死演变过程,心肌酶谱正常,最后诊断为变异性心绞痛,患者症状控制出院.
随着医院HIS系统的普及,LIS系统及PACS系统的深入,以及医院电子病历的推广,各医院的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也开始越来越大,推广也越来越深,对信息化建设的依赖也越来越强,一个“二甲”医院,最基本的投入也是HIS系统的建设平台。而PACS系统和电子病历系统对系统网络的带宽及稳定性的要求就更高些。这时,网络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就显得尤其重要,PACS系统需要传递大量的图像信息,电子病历也需要读取大量的数据信息,网络的不稳定,会引起信息数据传递过程中的丢失和网络阻塞。因此,提高网络数据的传输率,增强数据共享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也成为医院网络管理人员所必须关注的话题。
一、局域网的组成
计算机局域网络的组成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域所组成的管理方式,这种网络是由一台服务器做成域,域具有很高的管理权限,客户机权限由域所分配,只有域所分配权限的客户机才能有访问域,提供登录ID和密码,或连接进入域的网络,访问网络中的信息。客户机对网络中信息数据的共享与访问均需得到域服务器的许可才行。这种管理方式,管理较繁锁。另一种是由工作组所组成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组建的局域网的客户机相互间都是平等的,都可以即做服务器又做客户机,数据共享非常方便。目前大多数医院都是采用这种局域网的组建方式,理由就是组建简单,只需要把院内的电脑通过交换机连接起来即可。但是这种方式组成的网络最大的缺点就是安全性不高。
医院局域网的组建拓扑结构大多可以分为二层结构,内层由核心层或汇聚层组成,指的是数据库服务器与中心(核心)交接机(路由器),外层为接入层,大多为各楼层的次级交换机与接入的电脑,组成的拓扑结构如下
二、安全分析
2.1软件本身的设计使数据安全性降低
软件本身的设计缺限使数据的安全性降低,我们知道数据是存贮在服务器上的,用户通过录入用户ID和密码,进入系统对数据进行操作,现在有很多的密码窃取工具针对某些应用软件的设计漏洞进行安全攻击,得到用户的操作权限,从而进行数据的破坏或造成数据流失。
2.2服务区域没有进行安全防护
医院网络系统中的数据快速、便捷的传递,在服务区域内若没有设立防护措施,则有可能同时造成网内计算机病毒的快速传播。计算机病毒会通过交换机快速传递给网络中的每一台电脑,轻者使网络的运行速度变慢,严重者会让整个系统瘫痪,更为严重的是数据信息的丢失。
2.3网内用户安全意识不强
现在有很多的电脑由于工作需要内外网同时使用,例如新农合软件,在连接外网的同时还需要访问内网数据(HIS系统数据),这会造成外网的许多木马、蠕虫等病毒直接进入内网服务器的机会。还有许多的用户经常使用移动设备如U盘或移动硬盘来拷贝内网的数据或共享文件,这也造成了外部的数据不经过检查就进入了院内网,增加了数据不安全的因素,同时也带来了病毒入侵内网系统的机会。
2.4IP地址冲突
IP地址冲突在局域网中经常会出现,也是网管们最头疼的问题之一,同一地址段出现IP冲突的计算机,就上不了网,会花费网络管理员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会查找、排除。当网内的计算机越多,出现IP地址冲突后,查找有问题的IP就会越困难。
三、安全控制措施
3.1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及操作水平
对于院内的工作人员尤其是新上岗的人员,首先加强安全意识的培训,再强化安全知识的培训,对于操作人员,必须熟练应用医院HIS系统及其它电脑操作基本常识,还需掌握一些其它应对电脑故障时的处理方法。这项工作是长期的,针对不同的人可以把培训分成各个级别,比如初级培训、中级培训、高级培训等。
3.2提高局域网内的安全性
(1)对于院内每一个用户对其访问网络的权限进行设定,通过设定系统的组策略,严格划分每位操作人员的等级。
(2)禁用客户端电脑的可移动设备的端口,如光驱、USB等端口。实践证明,该策略的实施能有效地减少外界木马、蠕虫等病毒对内网的入侵,保证内网数据的安全非常有效。
(3)在必须同时使用内网与外网的电脑上,例如使用新农合软件的电脑在其进入内网的接口处加装硬件防火墙,可设定VLAN隔断两网的直接连接,还可以设定包过滤规则,有效地减少外网的木马、蠕虫等病毒对内网系统软件的冲击,减轻外网对内网数据的威胁,高效的保证院内网的数据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4)对于核心层交换机,其配置较高,一般都具有QoS、VPN、安全和管理等许多功能,访问列表(AcessList)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功能。访问列表是一些语句的有序集合,它根据网络中每一个数据包所含信息的内容,决定是否充许其数据包通过该端口。我们可以通过对核心交换机的每个端口设定其访问列表规则,过滤掉来致终端机的所有低层的DoS攻击,可保证数据库服务器的安全性稳定性,从而也保证了整个院内网络的安全稳定。
(5)封闭网内空闲的IP地址,设定IP地址范围,最好将IP地址与网卡的MAC地址进行绑定,禁止其它的用户随意改动IP地址,最好有一台专用的DHCP服务器对接入内网的每台计算机自动分配IP地址及与其MAC进行绑定。
四、病毒防治策略
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行政审批事项,保留了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要求,同时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为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思路
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这一总体目标,细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重点规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要求,依照《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内容组织开展修订工作。
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7章46条,比原来增加了1章7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修订规章名称
原《办法》实施4年多来,相关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条款内容已基本成熟,故将其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调整总体框架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不同阶段,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相关责任要求进行了细化,并增加“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三)依法取消审批
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等涉及行政批的内容。
(四)明确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有关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验收方案,形成书面报告等责任,并要求通过公告栏、网络等方式公布有关工作信息,接受劳动者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监管执法
随着气温的下降,尤其是冬季,天然气输送站的流量调节阀、调压阀等部分设备易因节流原因产生冰堵现象,严重影响着输气站的安全平稳供气。对于部分输气站,平时供气都相对比较稳定,而进入冬季生产运行后,流量调节阀、调压阀等输气设备由于外界环境温度降低、管线运行压力波动以及刚投产含有水、杂质较多等原因造成了设备冰堵现象,影响正常的平稳供气。
一、冰堵成因分析
冰堵是天然气输送过程中堵塞管道、设备和仪表的一种现象,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是由于水气和天然气的某些组分在一定的压力和温度下生成了一种白色结晶物质,外状类似冰和微密的雪的水合物。这种水合物密度一般为0.88~0.90g/cm3,由碳氢化合物和几分子水组成。研究表明,水合物是一种笼形晶体包络物,水分子借氢键组合形成笼形结晶,天然气中的甲烷、乙烷、丙烷、丁烷、硫化氢气体分子被包围在晶格中。二是由于管道进水导致的冰堵问题。
其中形成水合物的条件主要是高压、低温、存在一个水合物的形成体以及要有适当的水量,但并不一定是游离水。而象节流阀门等高流速区会加速水合物形成。
冬季,天然气站场工艺管线和设备(如节流阀)等设备通常会因为气体遇到压力突变引起温度急剧降低极易形成冰堵,这主要是由于冬季天然气输气站场节流造成的,即节流效应。从高压到低压,气体通过阀门或多孔塞作不可逆绝热膨胀时温度发生变化的现象就是节流膨胀。其中,正效应是指,许多气体,在常温下,膨胀后温度降低的一种现象。理想气体,温度不会随绝热节流过程而发生改变。而现实当中,实际气体,温度会随着绝热节流过程而升高、降低或不变。这种由于压力突降引起温度降低产生冰冻的现象的节流效应,就属于正的焦耳-汤姆逊效应。节流前后的压差以及节流前的温度对于节流过程中温降的大小起着关键作用。输气过程中,外界环境直接影响管线天然气温度,而管线输送介质压力,由于调压阀阀后压力恒定故影响节流前后的压差大小。因此,冬季管线输送温度降低时,高输送压力下容易产生节流效应,并产生严重的冰堵现象。
二、天然气管道冰堵的危害
天然气水合物形成后,会对输气生产产生显著影响:①天然气水合物在输气干线或输气场站某些管段(如弯头、阀门、节流装置等部位)形成后,易造成流通面积减小,形成局部堵塞,其上游压力增大,流量减小, 下游压力降低,从而影响正常输气和平稳供气;②天然气水合物在节流孔板处形成,直接影响天然气流量的计量准确性;③天然气水合物在气液联动截断阀的引压管处形成,将导致控制单元无法及时准确地检测到信号,造成阀门误关断;④水合物若在关闭阀门的阀腔或“死气段”内形成,易因体积膨胀造成设备或管道冻裂,该情况多发生在投产初期和冬季气温较低的地区。
三、天然气管道冰堵的防治措施
1.管道干燥方法
为了解决注水试压所产生的管内积水问题,可在施工过程中对管道进行干燥处理,具体方法包括:干燥剂干燥法、真空干燥法和干空气干燥法。干燥剂干燥法通常采用甲醇、乙二醇或三甘醇为干燥剂,干燥剂和水以任意比例互溶,在所形成的溶液中水的蒸汽压大大降低,从而达到干燥管道的目的。残留在管道内的干燥剂又是水合物抑制剂,可以抑制水合物的形成。真空干燥法是在控制条件下应用真空泵通过减小管内压力而去除管内自由水,原理是制造与管内温度相应的真空压力,使附着在管道内壁的水分沸腾汽化。干空气干燥法是目前我国使用最广泛的干燥方法,主要有两种施工方式:直接使用干燥空气对管道进行吹扫和采用通球法对管道进行干燥。前者的干燥效率和干燥效果要好于后者,且前者适用于所有管道,后者仅适用于通径管道。
2.冰堵防治措施
目前,对于因天然气水合物而形成的冰堵,尚无成熟的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可尝试以下方法:①确保管道内天然气含水量满足标准规定,在天然气进入管道前,对其进行干燥处理。通常采用的天然气干燥方法有两种:液体吸收法和固体吸附法。前者是利用甘醇等具有良好亲水性的液体脱水剂,降低天然气水露点,使之在输送压力条件下,低于输气温度5~10 ℃; 后者是利用分子筛、氧化铝、活性碳、硅胶等具有较强吸附能力的脱水吸附剂,吸附天然气中的水汽,降低天然气水露点。液体吸收剂和固体吸附剂吸水后,可通过蒸馏或加热等方法再生。②对于刚投产的输气管道,输气场站应对阀门、过滤分离器、计量橇、调压橇、排污罐、放空立管等设备进行多次排污,将管道和设备内的积液及时排出。日常巡检时,注意检查过滤分离器的差压表,当过滤器差压大于40~50kPa时,应立即更换滤芯。③提高天然气流动温度,在调压橇前对天然气加热或者在易冰堵管段安装电伴热带,确保天然气的流动温度或者调压橇后的气体温度保持在天然气水露点以上,防止天然气水合物的生成。西气东输二线建设时,大部分分输站均在调压橇前安装了电加热器,并在分输场站内的排污管道、调压橇管道、调压橇引压管、自用气橇增设了电伴热带且包裹保温材料。④加入化学制剂抑制天然气水合物的形成。⑤在下游分输管道具备一定储气调峰能力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下游分输压力且间歇输送,既满足了下游用户的天然气用量需求,又降低了调压橇分输时的前后压差,从而避免调压橇后的天然气温度过低而产生冰堵。
四、天然气管道冰堵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