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7 09:32:56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工程建设程序法规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2-0275-01
招标是我国建筑市场或设备、材料供应走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重要步骤,对控制建设项目的成本、质量、工期及保护相关员工廉政廉洁有着重要意义。
一、工程招标的意义[1]
招投标制的实施基本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使建设工程项目价格更加合理。招投标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就是投标人之间在价格上的竞争。通过竞争确定出工程价格,使其趋于合理有利于工程价格下降,这将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招投标制的实施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建筑市场中,招投标总是报价最低或接近最低的投标者获胜,这样便实现了生产力资源优化配置,也对不同投标者实行了优胜劣汰。面对激烈竞争的压力,每个投标者都必须切实在降低自己个别劳动消耗水平上下功夫,这样将逐步而全面地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建设工程价格更合理。
招投标制的实施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进而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采用招投标方式为供求双方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相互选择创造了条件,为需求者(如建筑单位、业主)与供给者(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在最佳点上结合提供了可能。在竞争中招标方必然选择那些报价较低、工期较短、具有良好业绩和管理水平的投标者,这样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的保质保量的交工奠定了基础。
招投标制的实施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能够避免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对建筑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也是强有力的遏制,使价格形成过程变得透明而较为规范。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其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⑴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⑵铁路、公路、管道、航空、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⑶邮政、通信、电信枢纽、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⑷防洪、灌溉、滩涂治理、排涝、引(供)水、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⑸道路、桥梁、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⑺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⑵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⑶体育、旅游等项目;
⑷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⑸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⑹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1.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⑴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⑵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⑶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⑴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⑵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⑶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⑷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⑸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为使国有资金发挥最佳经济效益,促进充分竞争,《规定》特别要求: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1.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⑴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⑵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⑶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应当准确掌握,同时要注意招标的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2.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3.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个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该项目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既要落在招标范围内,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缺一不可。另外该工程项目不在“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必须进行招投标。必须招标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标准是加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为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依据。笔者通过对“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的互动关系研究”这一课题的讨论,表明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进程的指导意义,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标准法制化进程做出合理化建议。
一、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概述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相关部门在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过程中,依据和遵循的,经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化秩序,对整个工程建设活动过程能够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制式文件。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重要的技术基础和保障,必须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制定实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相关分析
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和实施的一些列保证工程建设标准有序实施的法律体系。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通过对工程建设主体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引导、规范工程建设主体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以行政手段和强制性措施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指导性地位。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系统性、行政性、科学性的特征。
二、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互动关系分析
(一)法律法规影响工程建设标准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即法律层面,法规层面,执行层面。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对工程建设相关卫生、安全、环境保护等各方面进行强制性、原则性的约束;相关法规是针对法律层级的细化,将相关法律约束具体细化,在细节方面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范和指导;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以政府行政手段对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利有效实施。第二,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的横向与纵向分析,虽然在具体要求标准和细节上不尽相同,但是相关法律法规都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修改全过程进程监督和指导,所以,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影响和指导意义是贯穿全程的,对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各个程序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程建设标准影响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技术保障,主要通过技术层面对法律法非予以支持。第一,工程建设标准能够细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弥补,尤其在工程建设主体的自我调节能力方面,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促使工程建设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充分发挥自我调节能力,最终实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目标。第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依据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技术和标准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能够为法律法规建设提供具体参照标准,促使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理性。因此,工程建设标准是法律法规的主要参照对象。第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的有效应用。所以,法律法规能否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过程中发挥时效性,是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要依据。
三、促进工程建设标准与法律法规共同发展的措施
(一)发挥工程建设标准重要作用,促进法律法规完善进步
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性能够为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有效依据,如果工程标准的适用性不够良好,必然导致法律法规在技术标准上出现问题,影响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从而保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与合理性,促进工程建设标准法制体系的发展。
(二)发挥法律法规积极作用,保证工程建设标准顺利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中,积极发挥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引导职能,以强制性手段保证工程建设标准能够贯穿于工程建设活动的始终,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工程建设主体能够明确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意义,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的将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指南。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时效性。
四、结语
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在世界范围内逐步确立,对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的逐步完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能够加快工程建设标准化法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进程。
[参考文献]
[1]方俊,叶炯,付建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互动关系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05(10):158-161.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1工程招投标中对监督管理的规避问题
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的参与方通常以特殊的方法绕开相关的法律法规,逃避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最终对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其常见的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如下:
1.1招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招标人通常在项目进行招标的过程中,给出各种缘由不招标,或者将项目分解成多个子项目。部分建设单位和部门采取片面强调工期紧、工艺特殊、项目技术复杂等来规避招标。还有些建设单位会分解原本按法律规定需要强制进行招标的项目化为数个子项目,而使得子项目不满足法律上的强制招标规定,或者分阶段分批次的拆分整体项目,从而制造项目不需要招标的假象,继而规避法律的规定。
还有一些投标方通过违规操作的方式,用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的目的。部分项目招标单位为了规避监督部门的管理,会依照自己的利益来更改标准的招标程序,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不登报或缩短有效期,有些则进行萝卜招标,即招标文件倾向部分投标人。
1.2投标人规避监督管理的行为
在招投标市场中,合理低价法的推行有效的降低工程成本,促进公平竞争的手段。然而部分投标人却利用这个规则,恶意低价中标。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以各种虚假方式和借口迫使业主方增加工程款。
还有部分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非法串标,相互勾结。在预先商议好中标人和中标价格后,其它投标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尽管这种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保护投标方的利益,但其本质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实践表明,使用这种手段的投标方通常是倒卖工程的人,他们行为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另外还有部分投标人伪造资质证书、虚报资质等级,虚报工程业绩等,严重扰乱工程招投标市场,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2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2.1完善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尽管目前招投标法和各地方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实施,但是很多细节上仍然有待完善和改进。在实践中,不断的有新问题,新的规避方式涌现出来。这就需要各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变化,从规章制度上遏制这些不正之风。也只有在法律法规上做出明文的规定,才可以使得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招投标双方也将威慑于法律的威严,遵从正规的程序,从而保障整体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2建立事后跟踪制度
由于招投标法律法规往往关注的是招投标的实施过程,在招投标结束后,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效应就相应的减弱。这也为很多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多采取特殊方法规避监督管理的参与者都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只要招投标操作不违反法定程序,就很难按照法律法规来界定招标的违法问题了。在实践中,招投标监管方满足于程序合法的情况相当普遍,招投标参与方,包括招标方、投标方和监管方默认程序合法即为合法。然而,尽管程序合法表面上可以保障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但事实上确是相反的。招投标活动并不局限于招投标程序上,招投标程序只是招投标运作的先后次序,而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是要在保证不违反法定程序外,投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及中介服务人员的行为也要合乎规范。目前,此类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法行为相当普遍,比如行贿受贿、挂靠投标、围标串标、分包转包、阴阳合同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等,程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质上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极大的危害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因此,监管部门不应满足于程序上合法,还要对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招投标有关人员在场外的活动加以监督。而这一切的前提也都基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监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及时对不法行为做出处理。
2.3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担保制度
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买方市场,决定了招投标参与方的市场不均衡性。该不均衡将导致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不平等交易,甚至造成投标人之间的恶性竞争。而此类问题正是滋生招投标过程中规避监督管理行为的诱因。因此,在提倡招投标参与者进行自律自查的同时,还要完善工程招投标的担保制度。实践表明,当监管部门认定招投标参与方有违规违法行为时,很难进行适当的追索和惩罚。而通过完善工程招投标担保制度,将有利于督促招投标双方的自律行为,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改善当前工程管理中责任不清的状况。
相信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将向着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监理工作
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监理的职责就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甲、乙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建设工程监理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即“三控、两管、一协调、一履职”。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是与国外接轨并结合中国国情,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跟国外的对业主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是相似的,工程监理根据业主需要可以为业主提供工程项目全过程或某个分阶段,如施工阶段的监理。
建设单位授权于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施工现场唯一的管理者,并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利,对全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管理。监理人员通过层层考核的,他们有技术,会管理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相比之下比建设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上来看更高一些,管理与监理方面的能力和经验都比较高,能更好的在工程施工期间把工作做好。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根据有关的法令,法规有自己特定的权利。
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的作用
监理工作最关键的是要在充分协助的基础上实施质量控制,否则很难有业主满意的项目质量。监理工作千头万绪,不一而同。所以,这就要求监理工作必须在准确理解信息化工程监理内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信息化项目、不同业主的特性,明确项目建设的关键点,从而采取不同的监理实施方案和措施。在工程建设中,施工监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建设工程投资数额一般都比较大,少者几百万、多者上千万、数十亿。这样大的投资它直接关系到国家、行业、地区的重大经济利益,以及国计民生,因而在决策上应慎之又慎。然而,在这时,建设工程监理出现了,它就是一个很好的协助者,它既能够协助建设单位选择一个适合的工程咨询机构,并对咨询结果(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提出有价值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也能够由自己直接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方案,充分解决建设单位的忧虑。
其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加快了工程进度,提高了工程质量。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督管理承接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的同时也要求建设单位履行合同,从而使监督管理体制在客观上有一种约束体制的作用,起到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的做用。监理单位拥有按照实际验收的工程质量和数量签署工程款支付凭证的权利,这促使承接单位的自我约束,不敢忽视工程质量同时监理人员常驻现场督促承接单位改善施工管理,对所使用的设备,对前道工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不准进入下道工序。这种严格的约束体制使工程质量达到保证。
第三,施工监理有利于工程建设的投资决策科学化,为工程建设的施工奠定理论基础。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其能够帮助建设单位选择合适的、有经验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以监督管理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并对咨询结果进行有效地评估,进而提出有价值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建设单位提供科学的建设方案,这样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决策科学化,把投资决策失误降到最低,为实现工程建设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监理工作现状
3.1监理工作程序不清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及监理程序工作,是搞好项目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然而目前有些监理公司无严格的内部管理程序和制度,有些监理公司虽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也只是作为对外经营的一块招牌,程序文件如同虚设,实际监理工作中不按监理程序办事,监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3.2缺少专业的监理人员
目前我国监理从业人员主要来源为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和基建单位的管理人员。搞设计出身的对图纸吃得透,但缺乏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经验,不熟悉施工质量控制点;搞施工出身的施工经验丰富,但往往对图纸吃不透;基建单位的管理人员熟悉工程建设程序,组织协调能力较强,但解决实际技术问题的能力欠缺。
3.3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是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关键词:非防洪工程 建设项目管理 存在的问题 对策和建议
Key words :Flood control projects;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Problems;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黄河流域建设步伐的加快,缩小黄河两岸的差距,加强两岸的沟通和交流,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已成为客观要求。因此,为确保黄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已成为当前黄河水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比如行政干预、水行政执法能力弱化、运营中失管等问题,是当前河道主管部门面临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1 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现状
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涉及桥梁、缆线、管道及各类建筑物等,大量的桥墩、承台等构造物布设在河道内,长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况,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减,防洪安全存在各种隐患。而且资料申报、审查、管理比较混乱,施工过程监管困难,验收后运行管理缺位等等。其中一些重点项目施工、运营过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预下,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时也只是走走过场而已。随着河道内建设项目的逐渐增多,靠过去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行实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在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针对这一状况,为提高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法管理水平, 河道主管部门纷纷采取措施,强化资料审查、转报的管理,明确河道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加强河道巡查监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
1.1 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开展状况
针对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增多的特点,河道主管机关对已建、新建项目,做出具体部署,狠抓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
1.1.1 对于新建项目,主要从建设项目申报入手,按照《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报送的技术性资料进行审查,同时探讨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河道及影响防洪工程抗洪强度等诸多事项的补偿救助方案,明确建设方应履行的防洪义务并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落实,以便事后操作。如滨州公铁两用黄河大桥工程,该项目建设前期黄河部门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黄河大堤绕行线路维修养护协议、河势及河道工程观测协议、工程占用黄河淤背区补偿、河道工程抛护加固协议、施工场地清理协议以及临时占用堤防工程做施工道路协议等6项协议,同时,就长期占用河道补偿、应履行的防洪义务等项目达成共识,并交纳的一定的保证金。
对一些没有经过河道主管机关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坚决依法处理,责令其补办申报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再建设,或者依法清除,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1.1.2 对已开工建设项目,主要是建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抽调技术骨干,监督检查施工中是否有违章、违规行为。已建项目多是指《水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颁布实施以前或颁布初期所建设的非防洪工程项目。当时,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条文,监察机构不健全,相关工作未能开展,主要依靠各级政策约束建设单位,注重的多是眼前利益,对于项目运营后的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这类项目由于建设时没有相关协议,再加上没有相应的管理经费及行政干预过大等,实现对其规范管理难度极大。
1.2 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取得的经验
自从1997年开始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实施管理以来,虽然离正规化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问题,但是随着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和管理人员经验的逐步丰富、素质的逐步提高,积累了一些有效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1.2.1 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基本能够做到依法定程序处理。近年来,随着黄河部门各级别培训班的举办、各兄弟单位之间管理经验的交流以及相关专业大学生的加入等,对河道内非防洪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审批或转报、转批、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基本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1.2.2 积累了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经验。能够有目的的针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通过多年不断的总结,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造成的防洪工程效益的降低基本能够量化,并提出具体合理的补救措施和解决方案。
1.2.3 逐步落实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占用黄河工程补偿费及建设单位应履行的相应义务。根据《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各类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提出了黄河工程占用补偿、日常维护补偿等补偿要求,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从实际意义上弥补了防洪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不足,为防洪工程功能的可持续发挥获得了资金支持。
2 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腾飞,近几年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黄河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制约了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2.1 法律法规不完善,条文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差
目前黄河水行政法规不够完善,仅仅规定了应该办理的事项,而对于办理中的一些细节没有明确规定。如非防洪工程占用防洪工程补偿费只说明了建设单位需要补偿,但是具体如何补偿、补偿多少无法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具体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双方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资料申报上,对申报材料的要求不是很明确等;维修养护保证金、垃圾清理抵押金等,没有相应的条款、交纳比例和幅度;设计、防洪审查,施工监管没有相应的具体要求,只能靠经验办理。一句话,操作性不强,不够明确,给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造成时而越位、时而不到位。
2.2 对建设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由于目前黄河水行政执法主体没有单独的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必须和地方执法部门共同实施。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没有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许可证获批后,河务部门无法对建设中或建成后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2.3 行政干预和权大于法的现象仍阴霾不散
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往往是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集资或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比如滨博公路大桥、滨州公铁两用大桥等。河道主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违章、违规问题进行制止时,建设单位就会找到地方领导,反映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困难多,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地方政府出于对建设项目的重视,就会搞一些建设项目协调会,其实质就是直接干预水行政执法,或下达行政指令,责成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工作。有时还要求河道主管单位替建设单位完成本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使一些问题本末倒置。行政干预导致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管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2.4 项目建成后管理难以奏效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后,所涉及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理、建设项目对防洪工程的影响以及河势变化、水体污染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在建设项目运营后才产生的。而河务部门一般是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就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相关协议,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措施,运营单位能否认可,并遵守建设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往往无法预料。
2.5 工程废弃后拆除责任无法落实
建设项目废弃后,由于拆除费用难以解决,建设单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单位又没有制约措施,废弃工程带来各种防洪隐患。如穿堤输油管线废弃后遗留在大堤、河槽内,对防洪造成严重影响,给沿黄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安定因素。
2.6 群众的法律意识不强,宣传力度不够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群众对水法规理解不够,增加了解释的难度。比如群众在堤坡上放牧,他们认为不但对防洪工程没有影响,反而帮助黄河部门节省打草经费,却不知道堤坡放牧损坏堤防工程的完整,影响防洪安全和工程面貌。
2.7 上下级标准不统一
在对一些项目影响防洪的标准上,黄委、省局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造成了基层单位管理的被动。
2.8 管理经费严重不足
随着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管理任务日益增加,包袱越来越重,当前防洪工程都没有足够的管理经费,更谈不上拿出资金对河道内非防洪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3 针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3.1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12?4”法制宣传日加大水法规宣传力度,面向全社会普及水法规知识,同时,抓好日常宣传活动,提高沿黄群众的水法规意识,争取他们对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3.2 成立专门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
根据《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和精神,成立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受理、审查和监管为目的的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使项目能够得到及时审查、转报和批复,使河道内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走向规范化道路。
3.3细化法规条款,完善办理程序,增强可操作性
对有关建设项目许可的法规要制定实施细则,项目的立项、审查、修改、审批(转报)、验收、运营等各个环节要细化,各种补偿标准、抵押标准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化。
3.4上下一盘棋,标准统一、口径一致
从黄委到基层,在河道建设项目管理的大原则上标准要统一,口径要一致,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依法按水行政法规管理项目,树立河道主管机关的权威,确保黄河部门的合法权益。
3.5加强内部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中图分类号: 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工程建设管理的总体概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在各建筑行业中建立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等三项制度为中心的建设管理体制,从以前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这一旧模式,转变为由招标发包体系、投标承包体系以及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组成的三元主体,且三者之间以经济为纽带、以合同为依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构成建设项目组织管理体制的新模式,逐步形成并正在继续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建设项目管理体系。
2、我国工程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工程建设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涉及到诸多工作环节,面广而杂的操作程序,导致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薄弱环节或者不足,需要引起重视。经分析研究,国内当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主要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2.1 缺乏规范的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建设体制仍存在着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不保证工程质量,抢工期赶进度,造成工程建设的混乱;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2.2 现行的法规、规章条款不完善
一是一些条款内容不够具体,过于笼统、抽象,执行时难以准确把握;二是一些条款规定自相矛盾,在执行时无所适从;三是一些条款规定滞后,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四是有些条款与国际惯例不相符。由于法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强,忽视基本建设程序,导致建设领域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不得得到有效的扼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和制裁,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得不到有效维护,这些现象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2.3缺乏科学的信用评价机制
我国现行的市场准入制度,由于尚未建立对责任主体和从业(执业)人员以质量行为主要内容的科学的信用评价机制,大量在建工程中存在着技术力量薄弱、施工能力差的单位和个人,他们采用各种挂靠到资质信誉好、施工力量强的企业承接工程,或者资质不具备或资质不够、超越资质承揽工程,不能真正体现在企业的资质年检、资质就位工作中,也必然会导致诸如有资格无能力或高资格低能力的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从而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2.4村镇房屋工程建设的形势非常严峻
村镇工程(包括城郊结合地段)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相当薄弱,有些在建工程存在着违法违规现象,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隐患,近几年已发生的多起楼房倒塌事故,都是由农民自建的无规划许可、无正规勘察设计、无施工许可、无正规施工队伍、无合格建筑材料保证、无质量监督检查、无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
3、工程建设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出现当前工程建设管理诸多问题的原因,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3.1 进一步完善科学管理体制
3.1.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严格依法行政,不参与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参与建筑企业内部的管理,做好“裁判员”角色,使企业能真正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发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他们创造一个在相同的条件下展开公平合理竞争的宽松外部环境。
3.1.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广泛依靠行业组织来加强行业管理,是一项带有根本性意义的工作,行业协会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既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又为企业和市场服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的工作任务将越来越重。
3.2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法规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相继制定并颁布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划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及时修改补充并颁布实施了大量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但从实际情况看,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细化建筑工程管理法规的层次,要在法规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可把握性等方面下功夫,真正使工程管理行为责任制等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是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体制,尽快扭转技术标准制定中存在的“四长”问题。目前尽快完善强制性条文,改变目前以强制性条文作为技术法规的现状。实行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对我们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三是解决好法律修订过程中技术环节与法律专业脱节的问题。
四是适时对法律、法规、规章中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惯例要求的条款进行修改。
3.3制定工程建设监督规范,强化对包括村镇建筑工程在内的监督管理
加大对工程建设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项目的制度建立的管理,严格审查责任主体和从业(执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对村镇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应充分考虑其自建、自管、自验、自用和点多面广的客观实际情况和建设特点,实行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制度。把抓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作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的重点内容。对自建房屋以技术指导作为工作的主要内容;对成片建设的民房、公共项目,应把规范和加强对参与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为工作的主要内容,并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书,对施工过程按图施工和执行技术标准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工程建设的国际化程度加深,不断培养国际化工程建设人才,增强国际化工程建设的竞争力,是我国工程建设方面的首要任务。处理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参建各方共同的责任,作为工程建设管理各方,不但要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工程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建设部的[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颁布并实施了几年,但在实际竣工验收过程中,有些工程监理人员还不了解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不熟悉《暂行规定》及《暂行办法》,不清楚工程施工相关单位要做的工作以及工程施工相关单位应该提供的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
在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要求施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施工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在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应该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工作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协助建设单位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助组织竣工验收;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竣工验收程序分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施工相关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向验收组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验收组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并实地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验收组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质量评估依据、工程质量概况、质量评估意见。
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9)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名单,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质量评估依据:(1)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施工验收规范;(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9-0115-01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传统的建设工程管理模式已经跟不上快速发展的建筑行业,难以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大规模的建设要求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从1988年试点以来,经过五年的试行和推广,对建筑工程建设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辅助作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国家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正式得到推行,对承包单位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操作,规划工程建设、控制工程质量、协调工程运作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在建设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可以适当建议性避免由于建设单位不了解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造成的不当建设行为。工程监理单位还可以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以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全过程约束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采取事前防范,事中及时制止,事后批评、处罚和调整等措施最大限度的规范工程建设。有利于对工程材料的控制,机具设备的运用,技术方法操作的规范。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建设工程预定功能的实现并使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设规模逐步加大,建设领域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化,安全事故频发,个别地区形式十分严峻,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是危及生命。在建设过程中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有既懂技术又懂法律以及相关安全知识的专业监理人员的参与,可以及时发现并改正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违规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并使之达到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实行安全监理制,有利于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还可以通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介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改变政府被动的安全检查方式,共同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提高我国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国家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不够、立法不完备等,在实行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和限制,也显现出了一定的缺陷。首先,监理制度内容不够全面,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其次,我国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使得一部分合同流于形式化。还存在部分监理人员的理论水平过低,知识结构不合理,现场实践经验不足,协调沟通能力不够,素质亟待提高现象。最后,没有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利:监理工程师只有建议权,没有出图权和修改权,使监理工作不能充分、全面地展开。另外,在设计阶段没有配套的监理规范,在设计阶段,监理工作无章可循,工程监理形同虚设。
面对这样的境况,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监理作用,推进社会建设进程。
我们要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监督机制。目前,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规,大多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要提升工程建设监理法律地位。我们应总结经验,借鉴国际做法,建立和建全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体系,使建设工程监理有法可依,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制度法,规范化。
我们还要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从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筑业飞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对建设工程材料、规格、程序相关标准和规范也不断更新,这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与时俱进,自觉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规范职业道德,发挥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有的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我们要在前进中不断探索,在挫折中不断总结,使制度进一步法制化,使思想进一步人性化,使程序进一步科学化,使质量进一步提升化。提升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总体水平,推动建设工程监理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委会.2012年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建筑业发展迅速,工程建设量猛增,随之而来的是全国许多地区建筑安全事故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 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
1.1 安全管理的控制目标
安全控制目标是指贯彻落实国家、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规章、标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1.2 安全管理控制措施
安全管理控制措施包括监理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
(1)监理四项安全管理制度:一是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二是安全事故隐患处理制度;三是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四是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
(2 )监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一是以巡视旁站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二是以监理工程通知或停工令方式处理安全事故隐患;三是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2安全管理与其他“三控制”的内在联系
安全管理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存在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安全管理是质量控制的基础,是进度控制的前提,是投资控制的保证。另一方面坚持合理安全投资、合理工期和严格质量工作程序,才能保证安全管理的成效。要达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不但要做好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工作,还须重视安全管理的成效。
3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管理的差异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只是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条款承担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两者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内容上是有所区别的(详见下表)。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要避免走入误区,一是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不闻不问,放任自流;二是事无巨细,胡子眉毛一把抓。应分清主次,切实落实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协助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序号
安全管理
工作名称
监理单位工作内容
施工单位工作内容
1 施工现场
安全责任
协助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监理责任。
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主要安全责任。
2 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
审查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签署审查意见,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编制并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3 施工现场安全
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等。
4 安全检查
以巡视、旁站监理进行安全检查。
以安全检查制度规定检查方法进行安全检查。
5 安全事故隐患
处理程序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发出监理整改通
知;情况严重,下停工令,报告建设单位
不整改,报告主管部门。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通知施工班组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情况严重
的,立即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消除,由专职安全员检查确认后,通知复工。
二、 监理单位针对安全管理应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监理单位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其次针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做到事前控制、做好事中控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程序;第三实行动态管理,体现安全管理成效。
1 建立科学、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出台后,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是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保证。在这里要特别强调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于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过去的理解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调各方面关系。现在要加入安全控制,变成“四控制”。首先监理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主动做好各项安全控制工作;其次要针对《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及相关施工安全规程要求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培训。让现场监理人员熟悉掌握有关知识和要求,才能在工程建设监理中把安全管理工作控制到位。
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控制方法和程序
2.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控制方法
施工过程中,做好安全管理的关键在于做到事前控制和做好事中控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其中事前控制是指监理人员根据安全生产规定和实际情况,针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查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事中控制是指根据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内容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检查。不管是两项审查工作,还是安全检查工作,都要做好监理纪录,送相关单位备案,即认真落实“两审,一查,三备案”的安全控制方法。
2.2 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
监理人员在履行施工监理安全管理职责时,严格执行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的重要性可以通过以下案例体现出来:某甲级监理公司2004 年底承接了深圳市一知名住宅小区的监理任务。2005年3月监理人员在进行巡视监理时,发现A栋号物料提升机运行时声音异常,当即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进行检修,并下达了停工令。施工单位虽然口头答应检修,实际仍继续使用。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多次交涉未见整改,即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现场处理,发现物料提升机由于滑轮损坏造成钢丝绳磨断几股,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检修更换滑轮及钢丝绳,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表扬。
此事例表明:正是由于监理人员严格执行了安全事故隐患程序,才有效避免了安全事故发生,尽到施工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反之,假如监理人员发出了暂停令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继续施工,监理人员未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导致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也要承担相应安全事故责任。
3 实行动态安全管理,体现安全管理成效
在工程建设监理中,对于安全工作应实行动态管理。不管是对施工组织设
计中的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还是对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都不是静态和一成不变的。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新技术的采用或突发事件出现,都可能改变原定的施工方案,而现场施工的安全事故隐患也是随着工程进展处于变化之中。此时建设工程监理中的安全管理的方法是: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对于新的施工方案,监理单位按照程序应对其安全措施进行重新审查和论证,使其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对于不同的施工阶段出现的安全隐患,主要是做好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把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存在着复杂性和变化性,只有通过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努力,通过实行有效的动态管理,才能体现出安全管理的成效。
【关键词】医院;建设项目;质量; 资金
一、增强基本建设项目质量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工程质量作为建设管理的中心环节,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力争有所创新,促进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
1.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建设管理的规范化。
为了进一步提高医院工程建设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促进基本建设工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严格按照基建管理程序,加强建设管理力量,对拟开工的建设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抓紧、抓细。对工程的方案反复征求意见,让设计单位、基建部门、使用单位反复研究磨合,使其具有前瞻性,既能满足功能使用需要,又要考虑今后发展,既要考虑专业发展,又要考虑人性化需要。在人性化处理上既要以病人利益为第一,又要求尽可能考虑对医务工作者的人性化服务。反复的征求意见,优化建设方案,避免开工过多的设计变更。
2.以建设促进人才培养,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建设关键是人才的建设。基建的管理人员除了参观学习,更多的是通过各种渠道到类似的单位工程中去学习,去吸取别人的长处,在各项工程中反复多方面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接触交流,从与他们的相互讨论中学习比较,提管理人员对市场、对建设项目质量的感悟和认知。
3.严守基建程序,保证项目质量。
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管理年度目标责任制是保证质量的关键。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园”,以前我们走了许多弯路,而从中最大的经验财富就在建设中一定严格遵守基建程序。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按照程序进行开工前审计,开工后进行跟踪审计。按批准开工,按批复动用预备费,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建设:各项工程均实行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
4.加大隐蔽工程检查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为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工程监督力度。隐蔽工程建设方、监理方跟班监查,质监查检,杜绝各种隐患,基建工作人员除了请监理全过程参与外,也要求自己全过程参与隐蔽工程的现场施工工作。不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一般技术性变更,必需经过设计院同意,重大变更必须报审批部门批准,确保隐蔽工程房屋的安全系数。
5.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
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特别是医院这样的特殊公共场所,即有一般工程的要求又有医疗的特殊性,它的要求是更牢固、更安全、更周到、更文明。牢记医院建设项目特殊性的特殊要求,做到文明施工,即要保证施工安全又要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安全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一)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2.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原则。按照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采取一级管一级的监督管理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医院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基建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三) 建设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之前,经批准,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 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
(四) 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程序:
1.工程价款的支付,所有基本建设每笔工程的付款由工程监理部门核算并进行审核再报基建部门审查。基建部门审查后再由审计核,审计核后基建负责人签字,主管基建副院长签字,再由院长签字,交财务核对账目后才付款 。
(二)建筑市场经济发展不规范。笔者认为,我国建筑业已经逐渐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但建筑市场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发展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个别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即使实行招投标,但招投标环节违法,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名招暗定”、“围标”、“串标”等情形若隐若现,甚至个别工程项目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压级压价,变相收取管理费和“吃地皮”等现象;二是不规范设计、施工问题突出。施工单位方面的问题: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非法挂靠、转包或非法分包,自然人施工能力不足;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降低成本导致工程质量堪忧,为牟取利润,不计后果压低成本;在竣工验收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掩盖工程质量缺陷;设计单位行为不规范:谁承揽工程谁设计,设计单位的设计优势及专业之间的互补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设计质量监督站对设计质量的监测得不到及时检测;三是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系统不完善,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督不到位。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施工现场监理行为不到位是造成质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建设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现场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个别监理单位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由于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系统不完善,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督不到位,致使一些工程质量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措施
(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建设日趋完善,工程建设法制建设围绕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要求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为建设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但一些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还都属于宏观方面的规定,现实操作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还需要以法律法规的方式来确定下来。只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才能形成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配套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建筑市场运行才能有法可依,建筑市场才能走上了由“粗”到“细”的健康发展道路。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目前,国家及行业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订了诸多的法律、法规,并且正在不断地补充和完善,已基本形成了有法可依的良好局面。但是,作为承担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法律、法规的获取和理解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同时,作为承揽中、小型水利工程的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因自身存在缺陷(如政策执行水平、重视程度、技术力量等原因)难以按部就班展开工作,影响了工程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的建立原则应该是分工明确、廉洁高效。目前,工程建设存在多种承包方式,业主应根据政策、法规及工程建设相关合同,明确哪些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怎样去完成这些任务,做一个整体规划。为了搞好工程建设工作,建议在管理层次上,小型工程实行一级管理、分工负责。中型工程实行二级管理,分层落实。在管理过程中,应各司其职,作为上层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决策、组织协调、监督落实工作,不要事无巨细,事必躬亲,避免互相推诿和一竿子插到底的现象发生,同时通过责任分解,建立权力制衡机制,促进廉政责任落实,把好投资控制、资金拨付关,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控制,以达到建好一个工程,锻炼一批干部的目的;在人员编制问题上,应遵守概(估)预算编制规定中有关建设单位定员规定。
二、施工过程的管理
随着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推行,根据工程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公司“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建设各方的关系)的职责,已基本囊括了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方的主要管理工作。但是,工程建设任务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往往并不是参加工程中任何一方就能够独立完成的,其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缺一不可。因此,只有各参建单位密切联系,同心协力,才能够较好地完成工程施工任务。业主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起到的作用主要有:
2.1建设资金筹措和外部协调
建设资金筹措和外部协调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成败。因为建设资金未能及时到位或后期资金不能到位、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不能满足工程计划要求以及其它外部协调工作做得不好,造成投资索赔、工程质量低下乃至工程下马的案例为数不少;影响工期、干干停停,造成工程效益不能正常发挥,更是不胜枚举。因此,项目业主的主管领导,应在解决这些问题上投入主要精力,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展开。
2.2协调各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工作
根据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工程建设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在工程施工期间,派出设计代表(机构),以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有关设计问题,确保工程施工能按设计要求进行,充分体现设计意图。在施工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忠实执行经各级评审机构论证的设计,以便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和进度。
2.3对施工单位的监管
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施王技术、工程质量及内部协调,主要应由工程监理依照工程监理合同要求进行监督和管理。作为业主方,一是做好外部协调工作;二是筹措资金、及时按照工程款支付程序,完成支付工作,并对工程投资进行宏观控制;三是施工合同规定应由业主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这些工作管理按程序来说,应由业主代表或通过业主代表来完成,以免造成管理混乱。
2.4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管
自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铡和工程监理制以来,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步入了正规化、国际化的轨道。但是,由于推行这些制度的时间不长,水利专业的监理单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并不是很多,再加上认识上的原因,往往事小型水利工程监理配备的监理人员数量、个人素质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难以达到理想的监理效果。为顺利解决工程施工各环节的问题,做为业主,应引起高度重视。在尊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的前提下,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监理单位实行监督和管理。
1)明确监理责任
在工程开工前应明确总监、主要监理人员名单、责任以及赋予的权限、内容、监理程序等,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通知参建各方;要求监理人员持证上岗。
2)加强质量控制
根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管理体制,说明工程质量管理决不仅仅是参建单位任何一方的责任,还是共同的。据此,业丰方应会同参建各方在工程开工前明确质量控制程序、内容及办法。除正常的联合验收外,还应派出业主代表(或工程技术人员)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上岗情况、旁站监理情况及监理效果进行监督,督促工程监理单位按照监理程序和内容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3)做好投资控制
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采用单价承包方式,因此,如果业主没有授权监理单位对工程投资做最终确认,业主代表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认真复核监理审核后的工作量,尤其是牵涉到实际工作量变化较大或有条件引起变化的项目,如土方计量、设计变更签证等,掌握第一手原始资料,及时进行3方现场确认。这样,不但规避了索赔风险,同时也起到了对监理的监督作用;另外,作为投资控制的另一个内容,就是如何使概预算科目和会计科目相对应,只有明确了这些内容,才能正确、合法地使用建设资金,杜绝违规开支:为使资金拨付有章可循,在工程资金拨付之前,应制定制度,并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2.5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内部协调工作
作为业主,应认真督促参建方做好合同管理,保证各方组织机构如质保、治安、环保体系的正常建立和运转。而做好信息管理,是工程是否能顺利通过验收的前提条件。参建各方应引起重视,并认真落实,这就要求平时客观公正地做好现场记录,养成凡事以书面文件沟通的习惯,避免口头答复,避免无据可查的现象发生。至于内部协调,就是要求各方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尽可能不留后遗症。
结束语
水利工程建设应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做为业主方,要达到预期目标,就应在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加强对参建各方的督促管理,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到能在事前说清楚的,决不拖到事后;能形成程序化的,尽可能按程序办理,以达到节约时间、明确责任的目的,促进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