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8: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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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时间:_________(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具体时间,也可以写明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必然会发生的某一事件为合同生效时间,如乙结婚之日或乙满50周岁生日等)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表明的建立的劳动关系自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根据《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期,而没有明确终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一般要明确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在履行过程中,如果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当事人双方应该终止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任何一方不得终止合同,直到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才可终止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完成一定的工作后,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必须遵循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只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
2、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
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
乙 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__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_____元或按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省(市)_______区(县)___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月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
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合同书
(无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第二条 本赠与契约因乙方结婚期限的届至而生效。
第三条 乙方结婚时,甲方应于一个月内购得______________出版社出版的大英百科全书____套赠与乙方。
第四条 甲方于乙方尚未届至第二条所列的期限前死亡时,本契约即告失效。
第五条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____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概述
(一) 劳动合同法
什么是劳动?劳动是人有目的、有意识的制造工具,按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改造事物的社会活动。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要素。
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偿劳动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了劳动关系最基本的组成。而为了调整这一关系,劳动法应运而生。
在劳动关系中,无论是人力还是财力,单个的劳动者均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很好的贯彻了这一原则。
(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在理论解释上一直存在分歧,由于法律一直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历来很难达成共识。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其作了如下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字面含义看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确定的到期终止时间。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具体的确定的终止时间,因而不存在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它是在劳动者退休时,劳动合同才终止,但是只要劳动者在退休前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即可予以解除。
二、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误区
无固定期限诙合同是否就意味着不能变更或解除?相信这一点是大多数用人单位在了解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初的第一反应。员工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而用人单位既要被员工吃得死死的,还要随时提防他们的随意离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4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含了连续工作10年的老员工、距离法定退休10年以内的老员工、已连续签订了2次劳动合同的员工及事实劳动关系等方面。许多用人单位误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的,于是一到敏感时刻,就盲目的急着和员工切断劳动关系,生怕一个不小心就被迫和员工签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把自己给“套牢”。
其实,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但能被解除,而且还有多种的解除方式。
(一)协议解除
劳动合同也只是合同的一种,它必然具有合同的一般特性,只要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该合同即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除了期限以外,双方也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等方面进行协商变更。
(二)法定解除
只要是合同,就必然有其法定的解除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也不会例外。《劳动合同法》对于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法定解除事项也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当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约定解除
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合同内规定一些约定一些诸如业绩、工作表现等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那么,当所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的时候,用人单位即可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的正确应对方式
表面看,《劳动合同法》确实使企业丧失了合同到期终止这一维护企业利益的最终手段,但其实用人单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的自还是非常大的。
(一)善加利用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
1严肃考核制度。最能切实反应出劳动者是否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给其的工作的,就是本单位考核制度。只有详细的记录下该员工平日的工作情况,才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故用人单位要严格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制度以及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在选拔培养优秀人才的同时,淘汰掉一部分不能胜任工作的人。
强硬处理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
对于已发现的、不能很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以免在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无意中构成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为以后留下隐患。
(二)在合同内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可以在合同内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企业不要白白浪费这一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但是要注意,不能将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添加到约定的条件中借此来规避经济补偿金,这是违法的。
(三)及时保留证据
面对劳动者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保留下其自愿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等方式。
现实生活中,有些劳动者明明符合法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用人单位提出与其订立合同的时候,先是假意拒绝,却在之后又以此作为讨要双倍工资的借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为免劳动者利用此项规定谋求利益,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保留下相关证据。
(四)把握考察机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具备了在下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企业要好好地把握住这仅有的两次考察机会。在这两次劳动合同过程中,要仔细观察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是否适合本单位工作。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追求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体系的一部基础性的法律。相比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它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方面,均作了更进一步的完善与明确。
《劳动合同法》在宗旨、目的、基本精神上都继承了《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在技术性、体制性的规定上,《劳动合同法》则突破了《劳动法》。
(一) 促进企业管理的正规化、合法化,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化、长期化、书面化
一是加强了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力促劳动关系的长期化与稳定化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化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保证了劳动关系的正规化、书面化与合法化。
在规定了劳动合同所应具备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合同的成本。
(二) 提高企业合法用工、到期终止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四条,详细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
(三) 大幅度提高企业非法用工、非法杰出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五条,对于非法用工制订了详细的处罚规定与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对于那些合法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做了比较有益的帮助。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对于企业而言有利有弊。虽然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该法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立法技术对此不断加以完善,但自其颁布实施以来,都已经让用工关系朝着和谐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签订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天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非凡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治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实,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为了稳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都特别注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一般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可以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和的存在期限内存在,只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情况下,劳动关系才终止。”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稳定性较强,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增强其归属感和稳定感极为有利。
一、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概述
我国从建国初期逐渐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劳动合同就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长期以来,固定工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社会主义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着统得过死,包得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因此,这种形式的无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逐步被普遍的劳动合同制所取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劳动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职工在“黄金年龄段”过后,被单位即行辞退,同时,也是为了适当照顾老职工,以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随后,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的意见》中,又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由劳动者单方首先提出订立。这种情形下,必须满足“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这一大前提,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第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受“劳动者必须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限制。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原意值得肯定,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简单宽泛,细化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使劳动关系双方容易造成认识误区,实践中难以操作的同时,也使某些用人单位轻而易举采取种种“合法形式”规避立法规定,使立法初衷遭到了严重违背,甚至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认识误区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一)认识误区
在认识误区当中,由于当前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的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较多,因此比较突出的是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之上。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大家都很熟悉,在九十年代中末期国有企业改制时,国有企业的职工大多数都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就由“国家干部变成了企业的员工”。当时依据的是《劳动法》,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等都由《劳动法》约定。而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我们将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 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是名称相同,即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两部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规定的内容是不同的。《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对《劳动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修正和完善。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更注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工龄较长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一直延续到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或发生意外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时为止。值得注意的是,从字面上理解,可以有两种,一种是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定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不固定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这样的合同比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更不稳定。另一种是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比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更加稳定,没有特殊原因不能解除合同。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采用的是第二种含义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仅约定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除发生特定事由,该劳动合同的效力可以一直延续到劳动者年届退休时为止。当然,如果有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发生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提前终止。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一般理解为劳动者工作到退休时为止。
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为有利。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劳动关系就自然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到期问题,除非发生法定事由或者双方达成合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能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保持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要稳定一个社会的劳动关系,缓和劳资矛盾,就要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对象,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运用,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放在高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地位。《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就体现了这一精神。
二、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范围,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同时赋予了劳动者很大的自主选择权。让我们比较一下:
(一)、 《劳动法》
《劳动法》仅规定了一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即法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此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2.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那么劳动合同就要终止。
3.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这三个条件中,往往无法同时满足,主要是第二个条件无法满足。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往往是劳动者要求续签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就要终止。劳动者或者另谋出路,或者就失业。可见,法定的这三个条件无法同时满足,劳动者不仅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劳动者已经把黄金年龄奉献给了用人单位, 劳动者也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要求,但最终的结果还是逃避不了另谋出路、或者成为失业者的命运。在实际的劳动用工中,用人单位往往是利用这一条款,来“消费了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让年青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再终止劳动合同。工作了10年的劳动者可能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新的用人单位可能与原来的用人单位一样,让中年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再终止劳动合同。而这时,劳动者已经工作了20年,已经是中年了,再找工作就不容易了,就只有下岗在家了。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都是合法的,它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下岗也是合法的,但劳动者处于明显的弱势。正因为这样,当今的中国社会有大量的中年人下岗。可见,它导致的后果上严重的:用人单位合法地“消费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制造了大量的中年人下岗,造成了整个社会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加激了社会的矛盾。而这一状况将会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的得到改变。
(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规定,必须签订(即法定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下列4种。
第一种情形: 劳动者已经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形中,只要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是违法的,要负法律的责任。这四个条件分别是:
1.时间点条件:前一个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2.企业工龄条件:劳动者已经在该用人单位工龄满十年以上;
3.工作状态条件:连续不间断工作;
4.劳动者的主观条件:第一种情况是: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是否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无关;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形中,只要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时间点条件:用人单位或者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二者发生一种情况即可;
2.企业工龄条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满十年;
3.年龄条件: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
4.劳动者的主观条件:第一种情况是: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是否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无关;第二种情况是:或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合同且劳动者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种情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形中,只要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时间点条件:前一个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2.已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次数条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者的主观条件:第一种情况是: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是否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无关;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合同且劳动者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其他条件: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一条规款,主要是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但反复订立短期的劳动合同甚至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恶意制造劳动合同的短期化,消耗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按照本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注意:本条规定的连续两次续订劳动合同,应从《劳动合同法》行后开始计算,之前无论劳动合同已连续续订几次都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