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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的标的额3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市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合同审核的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买卖、借款、租赁、担保、保险、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经济合同。
第四条市公司法规处负责市公司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五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六条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合同中不得含有无效条款。
第七条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八条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项目立项审批意见;
(二)财务部门关于项目预算审批意见;
(三)签订借贷合同的,附担保物的有关说明;
(四)签订担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五)授权他人签订合同的,附授权委托书;
(六)欲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书面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部门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
合同审核部门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九条审核意见审批。合同审核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并提出审核初步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市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审核意见反馈。经市公司领导批准后,合同审核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至业务部门,并将送审合同文本原件、相关材料退回业务部门。
审核重大经济合同开合同审核部门专题会议,实行集体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审核期限。合同审核部门原则上应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合同的法律审核。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合同审核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送审合同的接收、登记备案,并将送审合同及相关材料、审核意见的复制文本予以归档。
第十三条合同及档案管理实行分类编号管理,按照合同名称分类归档,并按照审核顺序制定编号,做到管理规范。
现场有隐患,自己发现不了,检查不出来,这是基层安全员,尤其是刚刚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员面临的普遍问题,也就是大家说的能力不足的问题。按理说,安全员自身能力欠缺,是不能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由于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通常以应付凑合的态度,安排一个人或几个人担任安全员就可以了。企业负责人很少过问安全员的知识、能力问题。
我从2007年起兼任单位安全主管。当时由于自己对安全生产管理了解不多,还感觉不到安全生产的压力,总以为把上级的安全生产文件传达到位,自己多下几趟现场就可以了,就可以保证单位的生产安全了。
但事实却远非我想得那么简单,在赴任不久,单位的一个工人就被剪板机切断了手指。从那时起,我就开始下决心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并对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查缺补漏,建章立制,从管理层面上杜绝安全隐患,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汇编成册下发到班组,督促班组开展安全培训学习,检查并纠正一线工人的不安全行为……。
通过近十年的努力,自己才逐步提升了自身的管理能力,解决了生产一线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问题,使单位基本实现了安全生产。
用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制度建设
有隐患不整改,这是企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力不够的问题,也是安全员最为挠头的问题。怎么办?作为基层安全员,一要有法律意识、红线意识,要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赋予自己的权限与职责,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所需资金与整改不力的处置措施,学会用制度管人管事。二要严格执行制度,对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或企业负责人反映,联合单位有关部门,实行停产整顿,实施处罚措施,在关键时刻要敢于扮演“黑脸包公”角色,不怕得罪人。
笔者从2008年起,对单位所有施工项目实行了备案交底制度。其目的是将安全培训、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起初,大家对这项制度不理解,很少有出工前主动备案登记的。为了将这项制度贯彻下去,一是同生产部门积极沟通,要求他们进行项目备案登记;二是与财务部门实行连锁制度,对超过一周不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的,立即停止借款停产整顿;三是对备案交底制度超过一周贯彻不到位的,对生产部门负责人实行3000~5000元额度的罚款。如此三管齐下的保障措施,才使单位备案交底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学会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
其实最让基层安全员头疼的问题,并非是安全员的能力和现场隐患整改问题,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认知程度、重视程度和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尤其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防护问题,当需要企业拿出一部分资金完善安全设施,配齐劳动防护用品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往往会一推再推,总会以企业资金紧张来搪塞我们基层安全员。这时基层安全员怎么办?我们能否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说服上级,说服企业主要负责人,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1-0119-02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解决市场纠纷。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安全性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在当前业务发展过程中,也要适应法治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树立起依法合规经营的观念和风险意识。
一、农发行在合规经营中应规避的法律风险
(一)存款业务方面的法律风险
政策性银行的存款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除不能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外,其吸收企业存款的范围也有界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所以农发行吸收存款要做严格的界定,如果超范围吸收存款将会导致法律风险,其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为:一是存款合同无效;二是面临银行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超范围贷款的法律风险
虽然农发行的业务范围扩大为各类所有制的涉农企业,但国家对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业务范围还是有着严格的限定。政策性银行只有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信贷业务,才能从源头上确保政策性资金不被挪用,政策性银行的作用才能得到发挥。政策性银行贷款业务的首要法律风险是超范围贷款,同超范围吸收存款一样,超范围贷款既面临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存在贷款合同无效的问题。目前认定贷款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列举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其中之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超范围经营信贷业务,就是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使得贷款合同无效。
(三)担保操作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在发放贷款时,农发行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担保。最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在办理贷款担保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情况,对贷款的安全形成威胁,主要表现有:
1、保证人不具备资格。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与政府的关系较为密切,往往借助政府信用开展信贷业务,对一些贷款项目,地方财政往往充当借款者的保证人。按《担保法》第八条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否则,便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保证合同无效。《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前述无效保证合同中,一般情况下担保人(财政部门)和债权人(银行)都存在过错(都知道财政部门不能充当保证人),政策性银行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给信贷资产带来损失。
2、子公司为母公司的借款提供保证。目前,随着粮棉企业改革的完成,企业改制为母子公司的形式较普遍。我行的贷款业务中可能会遇到子公司为母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的情况。母子公司之间资产的关联度较高,尤其是在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母子公司的资产具有“一体性”。因此,子公司的财产全部或部分属于母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母公司(借款人)财产的执行效力当然及于其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保证就是形同虚设。
3、抵押协议无效。农发行在办理非保护价粮食贷款业务时,往往采取以贷款所购粮食作为抵押物的做法来防范信贷风险(称为仓单抵押)。这种形式的抵押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抵押物不合格。银行与企业间抵押协议的签订一般是与借款合同的签订一并进行的,而此时企业并未开始粮食采购活动,因而也不享有对将要购买粮食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抵押无效。据此分析,在贷款发放后至企业实际取得所购粮食的这一阶段,农发行的贷款实际上处于无担保状态。二是未进行抵押登记。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果签订抵押合同时没有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银行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三是合同履行缺乏可行性。在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取得粮食销售款项后不归还贷款,抵押协议就不可能真正得以执行。这是因为,虽然抵押协议往往规定企业不归还贷款时银行可以将作为抵押物的粮食变现抵顶,但由于作为履行基础的粮食已被销售,按照我国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农发行不得对粮食的购买者主张权利,从而增加了贷款风险。
二、防范法律风险,开展合规经营的几点建议
(一)为农发行的依法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尽快制定《农业政策性银行法》。判断农业政策性银行是否超范围经营的客观标准是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规范农业政策性银行业务范围的法律法规,有关的规定只是体现在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中,而《金融许可证》中的有关规定存在含义不确定的现象。为了给农发行的依法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应尽快制定《农业政策性银行法》,从根本上解决农发行的业务范围问题。在立法的层次上,如果制定法律的时机还不成熟,可先由国务院颁布有关条例。
(二)准确把握存款业务的范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可以界定正确把握农发行存款范围的关键是两点:一是与农发行有贷款关系企业的存款;二是属于农发行支持范围内的企业存款。
(三)办理贷款业务时要避免担保抵押无效问题
1、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合格的保证人。在审查保证人的资格时,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慎重处理财政担保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不应接受财政部门的担保,如果地方财政部门提出为贷款项目提供担保,不应与其签订保证合同,可要求地方财政控股的公司作为保证人。关注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投资关系,掌握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经济联系,如果保证人系借款人的子公司,则不应接受其出具的担保。
一、前言
减损和损益相抵这两个规则,是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其对一些违约行为具有约束性,对人们的交易行为具有约束性,可以保证交易的合理性与安全性,可以保证赔偿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当事人进行保护,保证不同当事人财物的合理性,维护自身的利益,实现合同法的法律目标,实现合同法的价值最大化目标。
二、经济学角度阐述
站在经济学的角度,对合同法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进行分析。对于经济学来说,其在进行假设的前提下,来对个体的发展和追求进行研究。对于人类个体来说,其主要追求是对经济的追求。这一经济的追求具有理性化的特点,但是其主要的缺点是缺失主要的手段来实现理性经济的发展目标。其中法律性的缺失就是人们在追求理性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波斯纳理论给出,如果在当下社会存在自主交易的行为,对于资源来说,其会朝向最大化价值方向应用。一旦资源作为最大化价值来被应用后,就具有了效率性特点,可以进行有效的应用。从规范角度来说,规范理论给出,经济学可以促进社会福利的发展,可以对社会中的不同资源进行合理化分配。我国经济学研究人员认为,经济学的发展和使用效率是法律发展的基础,其具有正义性特点,增加了经济和效率的联系性。效率性的不断增强,给予了正义新的发展定义,但也忽视了法律性。社会不断发展,面对这一形势,我国研究人员加强了对法律的认识度,增加了对效率的正当性联系。所以,对于合同法来说,其在进行构建时,需要涵盖经济学理论知识,建立在契约自由体系上,来保证合同投资与交易的合理性。
三、损益相抵规则阐述
1.损益相抵规则法律性阐述
对于减损规则法律发展来说,其在进行法律作业时,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进行约束,明确违约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益相抵规则法律来说,损益相抵规则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赔偿作业具有约束与限制的作用。总的来说,损益相抵规则法律也具有损益同销的特点。其是指在一定的环境中,对于损失的发生是因为相同原因,并得利益时,损益相抵规则法律给出,需要在损害的索赔财物体系中进行扣除这一利益原则。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对损益相抵规则法律阐述,主要包括两个不同内容:一是站在利益说的角度来看,假使发生的事件具有利益性关系,其会对于损害主体带来利益损害,则应该把受到损害主体的利益涵盖在赔偿中。二是站在反利益说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在对损害进行赔偿后,被损害的主体,其赔偿后的利益应该小于赔偿前期的利益。在对利益说和非利益说进行对比时,可以给出非利益说,对利益的限制和抑制更具法律性和科学性。
2.损益相抵规则的目的性法律依据
损益相抵规则目的理论论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第一,损益相抵规则填补性目的。损益相抵规则的目的性,主要从损害赔偿角度来看赔偿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具有法律性的依据。第二,损益相抵规则预防性目的。损益相抵规则预防性目的包括预防性目的与处罚性目的。对于处罚性目的来说,其主要是为预防性目的服务,是预防性目的主要辅助力量,预防性目的也叫做威慑性目的,其对潜在的损害人具有影响,可以利用合理的方法和举措,来避免损害的产生。在发生损害性质的事件后,其在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利益与损害同时,可以利用损益相抵规则来对其得到的利益进行扣除,对加害主体的利益补救范围增加,对损益相抵规则作用具有削弱性。因此,增加损益相抵规则目的性,对损益相抵规则进行限制,可以增加损益相抵规则的实际应用性。第三,为了保证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性,增加其赔偿的合理性,需要增加损益相抵规则的立法元素,增加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性,来对损害主体和赔偿主体的利益进行维护。
3.损益相抵规则条件
损益相抵规则需要建立在以下条件基础上,来进行实施,保证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性和实际应用性。第一,要保证损益相抵规则在实施时,确保在相同主体受到损害后,才可以给予其利益获得能力。第二,要保证利益自身可以满足损益相抵规则条件。利益从其字面上来说,就是好处的意思。通常来说,对于损益相抵规则具有积极性利益特点,其主要体现在财产的增加。第三,损益相抵规则的消极意义,则是代表应该减少的利益,还是原有的财产数值,没有产生财产的减少。损益相抵规则的利益需要保证其是新产生的,保证其是在产生损害问题期间和产生损害问题后产生,需要剔除原有的利益。第四,也要保证这一利益是当下大众较为认可,是利于促进社会发展的且被社会接受和认可的利益。第五,损益相抵规则的利益剔除,必须要保证其在一定的损害内容中进行剔除保证利益的产生和损害具有相同性质,其才具有利益相互抵扣的空間。但是利益的产生和损害具有相同性质的剔除,仅仅可以针对单一损害来进行抵扣。
四、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性阐述
1.合理性和标准性总体阐述
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性包括合同法减损规则的合理性和标准性。合同法减损规则合理性这一法律理论,是减损方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不具有明确的定义和概念。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的合理性和标准性,可以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合理化的判断和衡量。一些研究人员在进行研究时,认为合理人和善意标准,经济和客观性标准是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性的主要体现。但是总的来说,对于合同法减损规则的合理性和标准性这一法律特点,只要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其对一个具有理性思维的个体都会具有行为上的约束效力,不论客观的结果和合同法减损是否被克制,只要其利用的减损方法具有合理性和标准性,满足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化发展目标,其就可以要求主体进行赔偿。对于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性的这一合理性和标准性原则,其主要包括主观意义的标准和合理判断与客观上的合理和标准性判断。
2.合理性和标准性详细阐述
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的合理性和标准性,包括主观意义的标准和合理判断与客观上的合理和标准性判断。第一,对主观意义的标准性和合理性进行阐述。其主要是指在善意观念下,对于当事人来说,其在履行自身法律行为时,是一个理性的行为,是一个正常的行为,是一个身心健康发展的个体都会产生的行为。如果一个违约主体明确告诉违约的主体要与其结束合同的续签。那么就会给予主观意义的标准性和合理性建议的人,自主的认识到进行合同的签署将会带来合同的浪费。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减损规则的法律性,会对不同主体的行为具体规范化。第二,客观上的合理和标准性判断,主要是增加其对不同主体减损义务的判断,避免在事后对其进行减损合理和标准性判断,保证合理和标准性判断的实效性。
五、结论
本文主要就当下社会较为热点的话题,合同法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来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是站在经济学的角度对合同法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进行分析和研究。其次,对于合同法减损规则来说,主要是对合理性和标准性进行分析,对合同法减损规则合理性和标准性详细阐述。最后,对合同法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进行分析和研究。总的来说,对于合同法减损规则及损益相抵规则的法律,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对不同损害问题,利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处理,保证合同的不同主体的利益最大化,保证损害赔偿的合理性,来促进我国法制化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蔡一博.违约责任中可得利益赔偿[D].华东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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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孝江.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符东杰.损害赔偿中的损益相抵规则及其适用[D].苏州大学,2010.
[5]刘越.合同法中的信赖利益赔偿研究[D].湘潭大学,2003.
师:请大家观察这个图形,开动脑筋想一想。
(多媒体出示)
例1 如图1,在等腰梯形ABCD中,AD∥BC,AB=DC,M、N分别是AD、BC的中点, 延长BA、CD、NM交于点E,请尽可能多地找出图中正确的结论。
生1:EB=EC,EA=ED。
生2:∠AEN=∠CEN ,∠EAM=∠EDM。
师:同学们仔细想一想,除了有跟边和角有关的结论,还有别的结论吗?
生3:EAM≌EDM。
师:还有其他结论吗?
生4:EAM∽EBN。
……
师:今天这堂课我们着重来关注这么两个结论:EA=ED,∠AEN=∠CEN 。
【赏析】例1的基本图形是等腰梯形,也是学生最熟悉的一组对边相等另一组对边不相等的图形,教师让学生在熟悉的氛围中成功地获取等腰梯形的相关知识,从而找到知识的生长点,这样的处理源于“数学应从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出发”的理念。
【片段二】合作研讨,探索规律
师:同学们对等腰梯形中的结论掌握得不错,接下来的背景仍然是在等腰梯形当中,请大家积极思考。
(多媒体出示题目)
例2 如图2,在等腰梯形ABCD中,AD∥BC,AB=DC,P、Q分别是对角线BD、AC的中点,直线PQ分别交AB、CD于点H、K。求证:①EBC是等腰三角形;②∠AHK=∠DKH。
师:这个图形中的正确结论有哪些?
生1:AC=BD,∠ABC=∠DCB,∠BAD
=∠CDA,ABC≌DCB,BAD≌CDA。
师:能得到EBC是等腰三角形吗?
生(众):能。
师:有了这些结论,能得到∠AHK=∠DKH吗?
生(众):不能。
师:若它们相等,能得到什么结论?
生2:HK∥BC。
师:已有的结论能说明它们平行吗?
生3:不能。
师:既然如此,我们再返回题干看看还有什么条件?
生4 :中点。
师:中点我们会想到什么知识点?
生5:中位线。
师:那么要怎样作中位线才能使问题迎刃而解呢,请同学们好好思考一下。
生6:取BC的中点O,连接PO、QO。
因为P、Q分别是对角线BD、AC的中点, AB=CD,所以PO∥CD,QO∥AB,且PO=QO,所以∠OPQ=∠OQP,∠OPQ=∠DKH,∠OQP=∠AHK, 所以∠AHK=∠DKH。
师:非常好!通过取BC的中点O就能一箭双雕地得到两条中位线,使得问题巧妙地得以解决。这道题目的辅助线还有其他的作法吗?
生7:还可以取AD的中点。
师:很不错,同学们的反应非常迅速。
【赏析】在等腰梯形这样一个大家熟悉的背景下探索∠AHK=∠DKH,由于学生已经了解了等腰梯形的一些常见辅助线的作法,他们可能会运用HK∥BC得出这一结论,若有学生这样考虑,教师要给予肯定,同时要发展学生的探究意识,从中点入手唤起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意识,另一方面为后面“解决一组对边相等另一组对边不相等的四边形问题的基本思想是化为用三角形中位线来解决”埋下伏笔。
【片段三】再接再厉,拓展规律
师:请同学们观察一下,在上面这个题目中有没有哪个条件没用到?
生1:有AD∥BC没用到。
师:那么把这个条件去掉,上面的结论还成立吗?
生(众):成立。
师:那么接下来请大家看下面的题目。
(多媒体出示题目)
例3 在四边形ABCD中,AB=CD,P、Q分别是对角线BD、AC的中点,直线PQ分别交AB、CD于点H、K。 那么∠AHK=∠DKH还成立吗?
生(众):成立。
师:请一位同学来叙述一下。
生2:取BC的中点O(或者是取AD的中点),连接PO、QO。
因为P、Q分别是对角线BD、AC的中点, AB=CD,所以PO∥CD,QO∥AB,且PO=QO, 所以∠OPQ =∠OQP,∠OPQ=∠DKH,∠OQP=∠AHK,所以∠AHK=∠DKH。
师:这个四边形是一组对边相等、另一组对边不相等的四边形,解题过程是由特殊到一般的过程。从特殊到一般的图形,在证明中往往可以自然地延续或用从特殊到一般的方法去解决,如由全等到相似等。
【赏析】本环节为本节课的重难点之一,对例2中的等腰梯形进行变式,保留其中的基本条件:一组对边相等另一组对边不相等,通过观察、比较、归纳,探究∠AHK=∠DKH。意在让学生领悟由特殊到一般的数学思想方法。
【片段四】深入了解,感悟规律
师:前面我们已经探究到在一组对边相等另一组对边不相等的四边形中,取对角线的中点,会保持等腰梯形中的两个角相等,那么在这样的四边形中,取一组对边的中点,再延长这几条线段,这个结论还成立吗?
(多媒体展示题目)
例4 如图4,在四边形ABCD中,AB=CD, M、N分别为AD、BC的中点。 当AD与BC不平行时,延长CD、NM交于点E,延长BA交NE于点F。那么 ①∠BFN=∠CEN、②AF=DE成立吗?若成立,证明你的结论。
师:在例1中,我们延长等腰梯形中的线段BA、CD相交于点E,得到了很多的结论,其中有两个结论是:EA=ED,∠AEN=∠CEN 。那么现在在这个题目中,这两个结论是否依然成立呢?
生(众):成立。
师:我们先解决问题1,由中点我们自然会想到什么?
生1:中位线。
师:但是AD、BC都不在三角形中,如何把它们所处的四边形分成两个三角形呢?
生2:连接对角线AC或BD。
师:三角形已经有了,那么要如何作中位线才能使得这个问题得以解决呢?
生3:取AC的中点O(或取BD的中点),连接MO、NO。
因为M、N分别是AD、BC的中点,AB=CD,所以MO∥CD,NO∥AB,且MO=NO,所以∠OMN=∠ONM,∠OMN=∠CEN,∠ONM=∠BFN,所以∠BFN=∠CEN。
师:很不错,取AC的中点把分散的条件AB=CD聚拢到了一起,使得AB的一半等于CD的一半。
师:接下来看问题2,要证两条线段相等,通常证明三角形全等,显然 AFM不全等于DEM,但是AM=DM,∠BFN=∠CEN。能否有效地利用它们呢?
生4:构造全等三角形。
师:如何构造呢?
生5:作DH∥AF,交EN于点H,则AFM≌DHM。所以∠DHM=∠AFM,DH=AF。因为∠BFN=∠CEN,所以∠DHM=∠CEN,所以DH=DE, 所以AF=DE。
[中图分类号] S43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4-0069-01
三化螟属鳞翅目,螟蛾科,又称钻心虫、蛀心虫。三化螟食性单一,专食水稻;以幼虫钻蛀为害,苗期、分蘖期为害,造成枯心苗;孕穗至抽穗期为害,造成枯孕穗和白穗;灌浆成熟期转株为害,造成虫伤株。
一、户撒乡三化螟危害情况
户撒乡水田面积42108亩,其中优质稻常年面积3万亩左右。三化螟以优质稻危害为主,每年造成优质稻减产达270吨,每公斤按4.00计算,可造成经济损失108万元。综合防治三化螟可为农民增产增收。
二、三化螟发生及为害规律
三化螟在户撒乡1年发生4代,其中第4代为不完全代。第1代在5月底6月初秧田期发生;第2代在7月底8月初分蘖期发生,造成枯心苗。第3代在8月底9月初孕穗至抽穗期发生,造成枯孕穗和白穗。第4代在9月下旬灌浆成熟期发生,造成虫伤株。三化螟发生的早晚和发生程度的轻重,与气候、水稻耕作制度等因子密切相关。
1.三化螟发生为害与气候的关系
三化螟对温湿度较为敏感,喜温怕湿,在适宜温度范围内,温度高发育快,温度低发育慢,遇到不良气候即休眠。当日平均温度在15℃以上时,越冬幼虫开始陆续化蛹,17℃~18℃时蛹开始羽化产卵。5月中下旬的湿度大小,是越冬代三化螟死亡率的高低的主要因素。当早春气温回升,越冬幼虫解除滞育,开始发育化蛹,代谢旺盛,此时若雨水多,湿度大,老熟幼虫和蛹容易窒息而死。因此5月中下旬多雨、高湿的年份,越冬幼虫死亡率就高,反之,则低。
2.三化螟发生为害与水稻耕作制度的关系
三化螟种群消长与水稻耕作制度关系密切。户撒乡长期实行水稻与油菜或小麦轮作,水稻收割后不翻耕,直播油菜或小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三化螟越冬虫源基数,为来年三化螟发生积累了虫源数量。近年来,户撒乡优质稻种植面积逐年扩大,优质稻新品种不断更新,品种多样化,播种期参差不齐, 生育期长短不一,延长了三化螟为害时间,同时为三化螟各代繁殖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和充足的食料。
三、三化螟综合防治方法
做好虫情测报,摸清虫情,及时病虫情报。在基层开展“两查两定”工作,即调查卵块密度,确定防治对象田;调查卵孵化进度,确定防治时间,做到有的放矢。在此基础上,重点抓好综合防治,协调运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等,将三化螟为害控制在经济损害允许范围内。
1.农业防治
1.1压低虫源基数
水稻低茬收割,入冬前焚烧或灭茬,碎秆还田。冬季灌水泡田,或早春灌水犁耙,降低越冬幼虫基数,或减少冬后虫口数量。
1.2栽培治螟
合理轮作,减少桥梁田,调整移栽期,避免或减少混栽,使水稻易受害期避开蚁螟盛孵期,可减轻为害。
2.物理防治
2.1利用成虫趋光性,在三化螟成虫盛发期,采用黑光灯诱杀。
2.2三化螟成虫活动性较差,在秧田发现三化螟成虫时,采用人工捕杀三化螟成虫,降低落卵量;或人工摘除三化螟卵块,减轻危害。
3.生物防治
三化螟的天敌种类很多,如赤眼蜂、蜘蛛、青蛙、鸟类等,可保护三化螟天敌,利用三化螟天敌防治三化螟。使用生物农药如印楝素、Bt、白僵菌等。
4. 化学防治
4.1防治策略
狠抓1代争主动,普治2代压基数,决战3代保丰收。防治第1代,可减轻秧苗受害程度,而且面积小,省工省时,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移栽前2~3d,在卵孵化高峰期,集中施药一次,防止螟害扩散到大田。第2代是第3代的基础,防治得好,可降低第3代,又可减少当代的为害。第3代是对产量影响最大的1代,及时、准确防治,是全年确保丰收的关键。
4.2防治时期
马铃薯晚疫病是由致病疫霉(Phytyphthora infestans)侵染所致。在我县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生,常年造成全县马铃薯减产达1000万kg左右。晚疫病的病菌主要以菌丝的形态在块茎内越冬,第二年播种后产生病苗,形成中心病株,再向周围蔓延,形成发病中心,带病种薯是晚疫病唯一的初侵染来源。黑龙江省一般是秋季收获种薯,经过漫长的冬季贮藏,春季播种。农村通常自繁自贮种薯,有成千上万的种薯窖分布在广大农村。每年春季种薯出窖时,病薯一般都被随意抛弃在种薯窖旁边,这些病薯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形成自生苗,而这些自生苗往往是晚疫病发生和流行的中心病株。
马铃薯晚疫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气候潮湿,尤其是阴雨连绵的天气,病害发展的速度极快。而如果天气干旱,降雨的时间短暂,雨后马上晴朗,病害可能不再发展。就拜泉县而言,7-9月份的降雨量与晚疫病的发生呈正相关关系。48h内相对湿度在75%以上,温度高于10℃,就可能发生晚疫病,这个指标在化学药剂防治上很有指导意义。马铃薯的各个部位均可发生晚疫病,但最明显的部位是叶和块茎上的病斑。叶上大多从叶尖或叶缘开始,先发生不规则的小斑点,随着病斑的扩大而变成暗褐色,湿度大时在叶背面形成一层白色霉层。块茎感病时形成大小不等、形状不规则、微凹陷的褐斑,病斑的切面可见到皮下组织呈红褐色。
2、马铃薯晚疫病的综合防治
2.1、选用抗病品种
马铃薯不同品种对晚疫病的抗病能力有很大差别,且因马铃薯晚疫病菌很容易发生变异,垂直抗病品种栽植几年后,容易丧失其抗病性,所以应选用具有水平抗病性的品种。我县一般应选用克新十三、克新十四等抗病品种。
2.2、选用优质脱毒种薯
脱毒种薯由于经过严格的茎尖脱毒、组织快繁、扦插育苗、网室繁种等技术环节,能有效的防止种薯带菌,切断初侵染源,能极大的降低马铃薯晚疫病的发病率。选用优质脱毒种薯具有明显的防病增产作用,大力推广脱毒种薯应成为今后农技推广工作的重点。
2.3、建立无病留种田,消灭初侵染源
由于带病种薯是唯一的初侵染源,建立无病留种地,可以极大的减少初侵染源,从而有效的防止晚疫病的发生。留种地应采取更为严格的防治措施。有条件的地方,留种地应与大田相距5km以上。此外,挑选无病种薯也可以减少初侵染源,而药剂浸种可以杀死种薯内部病菌,推迟晚疫病发生20天,降低病情指数约50%,100kg芽块用25%甲霜灵100g,加少量水浸沾或喷施。
2.4、适时早播
适当提早播种,有一定的避病的作用。我县马铃薯晚疫病多发生在7、8月份,因此选用一些早熟品种或者进行地膜覆盖,适时早播,可以提早收获,躲过晚疫病的发生期,从而减少损失。
2.5、提早割秧或杀青,作好收获工作
收获是栽培管理比较关键的一个环节,收获质量直接影响着薯块的质量和窖贮。在收获前2-3周,割除植株,运出田间或者用克无踪每公顷3000ml或0.1-02%的硫酸铜溶液化学杀青,可以避免后期由于阴雨连绵,使晚疫病菌从植株落到块茎而引起腐烂。
中图分类号:S436.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6-0168-01
近年来,随着普洱市低热河谷地区反季节蔬菜冬辣椒种植面积的不断扩大,发现青枯病为害辣椒的成株至采果期日益严重,严重影响椒农的经济收入,为此,我们在长期田间调查的基础上对病害的症状、发病规律及综合防治措施进行了研究和总结,现报告如下。
1 症状
辣椒苗期不表现症状,一般在成株开花期开始发病,一直到采果结束均会发生。开始发病病株白天萎蔫,傍晚以后恢复正常,高温时2至3天后毒株不再恢复而死亡,切开病茎纤维管束变褐色,用手挤压有白色粘液流出。病菌通过雨水、灌溉水及昆虫传播,大雨后更易促成病害流行,连作重茬地、缺钾、低洼地块、酸性土壤均有利于发病。
2 病原
辣椒青枯病病原菌是茄科拉尔氏菌属细菌,在10-40℃均可生长,以25-37℃生长最好,18℃以下,37℃以上生长受抑制,致死温度为50℃条件下10分钟。适宜PH值为4-8,最适PH值为6.6。
3 发病规律
病菌主要随病残体在土壤中越冬,在病残体上营腐生生活,即使没有适当寄主,也能在土壤中存活14个月乃至6年之久。翌年越冬病菌借助雨水、灌溉水传播,从寄主的根部或茎基部的伤口浸入。病菌一开始就在维管束的螺纹导管
内繁殖,并沿着导管向上蔓延,以致堵塞导管致使叶片萎焉。病菌也可透过导管,进入邻近的薄壁细胞内,使茎上出现水渍状不规则病斑。当土壤温度达20℃时,出现发病中心,25℃出现发病高峰,久雨或大雨后转晴,气温升高,病情加重。刺苋菜、鬼针草等杂草是青枯病的重要寄主,不及时清理有利于辣椒青枯病的发生。
4 防治措施
4.1选择抗病品种
目前我区种植的湘研2号、3号、早杂2号、京椒3号、福椒、甜杂1号等,均属中早熟品种,果大、肉厚、结果多、采收期长,最大单果重100克,耐热耐温力强,耐寒性一般,不耐旱,宜在江河沿岸,土层深厚的砂质土壤上栽培,一般亩产2000-3000公斤。
4.2 种子消毒
为了减少种子带菌,播种前用温水(52-55℃)浸种10分钟,需不断搅拌至冷却,使种子受热均匀,然后用1%硫酸铜溶液或100mlML农用硫酸链霉素浸种30分钟,然后用清水洗净催芽后播种。
4.3 培育壮苗
壮苗标准是苗高15厘米左右,叶6-8片,叶色深绿肥厚,子叶绿色完整,根系发达,无病虫危害,植株粗壮不徒长,每亩大田用种量约50克,每平方米播种3-4克,每亩用苗床15平方米。播种后做好苗床管理,要求苗床表土经常性保持湿润,晴天在早上或傍晚浇水一次;阴雨天适当少浇,遇大雨天及时排灌。出苗后,适当减少浇水次数,以防徒长或病害滋生,出苗后每7天浇清粪水一次,苗龄达25-30天移栽大田。
4.4合理密植、科学移栽
移栽地块应尽可能选择2年内未种过茄子、辣椒、蕃茄等茄科作物、土壤肥力较好、土层深厚、疏松、排灌好的地块。及早深翻、晒垡、犁耙两次,做到疏松细碎。种植冬辣椒前期雨水相对较多,中期温度低。因此要求开沟起垄兼并地膜覆盖栽培,具体规格是2.4米开沟,畦面2米,沟宽0.4米,沟深0.3米,每畦栽4行,行距50厘米,株距30-35厘米,亩定植2800株-3300株为宜。整地后于定植前选用50% 敌克松1500倍液进行土壤消毒和喷施 48% 独功杀虫,然后用地膜覆盖1-2天后可定植,亩大田需农膜3.5-5公斤。移苗前几小时苗床要淋透水,以便起苗,定植时要求多带土少伤根,随起随栽,栽苗在傍晚及阴天定植,栽后要浇足定根水。为提高成活率,可灌施根旺1500倍液淋灌,健壮植株,促进根系。
4.5适施氮肥、增施磷钾肥、结合根外追肥、科学管水
1 受害症状
枣果感病后,外果皮出现淡褐色斑点,逐渐变为黄色水浸状斑,后期呈暗红色,无光泽,果皮收缩;果肉由淡绿色变为赤黄色,病斑区由外向内出现褐色斑,果肉糖分含量低,有苦味;果柄由绿色逐渐变为褐色,提前形成离层;病果生长停止,脱水,品质差,严重时提前脱落。
2 致病因素
初步研究认为,枣缩果病是一种细菌性病害,病原菌在老树皮、落果、落叶上越冬,6月下旬病菌主要靠昆虫、雨水和露水传播,通过伤口侵染果实。红枣白熟期开始发病,着色期是发病高峰期。该病的发生时间、危害程度与下列因素有关。
1)果皮破损程度。果皮自然磨损或人工破损后产生伤口的枣果易感病。
2)害虫发生状况。绿盲蝽、枣壁虱、枣瘿蚊、大青叶蝉、黄斑蝽、红蜘蛛等刺吸式口器害虫发生程度与发病成正比。2014年5月陕西佳县红枣产区降水多,高温高湿条件下绿盲蝽危害严重,没有及时防治该虫的园,枣缩果病严重。
3)枣园小气候。红枣成熟期间断性降雨或连阴天多、日照偏少,病害发生严重。
4)品种抗病性。木枣、金丝小枣属易感病品种,马牙枣、狗头枣、鸡心枣则为抗病品种。
5)土肥水管理。土肥水管理科学的枣园,枣树根系吸收能力强,树体营养充足,生长健壮,有利于增强抗性(抗裂果),减轻病害发生。
3 防治技术
3.1 农业防治
1)清理枣园。枣果收获后及时将园内杂草、枯枝落叶、落果僵果等清理干净,集中处理,减少病菌侵染源。
2)刮除老皮。秋季枣树落叶后到翌年春季发芽前,刮除枝干翘皮、裂皮、病斑,减少红蜘蛛、大青叶蝉、绿盲蝽等病虫害的越冬场所。
3)冬剪除虫。结合枣树休眠期修剪,剪除病虫枝、枯死枝、虫茧,降低越冬害虫基数。
4)封堵树洞。硫酸铜1份、石灰3份、水20份、胶泥适量拌匀,和成药泥,将树洞堵严。
5)科学管理。加强土肥水管理,增强树势,减轻裂果,提高抗病力。雨涝季节及时排水,多施有机肥,增施磷、钾、钙、硼肥,控制氮肥。
6)选用抗病品种。选用抗病品种,既能减少农药使用次数,减轻环境污染,还可降低生产 成本。
3.2 物理防治 利用害虫的趋光性和假死性,早晚灯光诱杀、人工捕杀。
3.3 化学防治
中图分类号 S436.6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3-0172-01
核桃(Juglans regia)又名胡桃,为胡桃科胡桃属落叶乔木。因其种仁营养丰富、风味独特和用途广泛,成为世界四大干果之一。核桃在我国分布很广,现有350多个品种,南北均有栽培,以黄河中下游地区分布最多。甘肃栽培历史悠久,已有2 000多年栽培历史,陇南、天水、平凉、庆阳、兰州、武威、定西、临夏、甘南等市(州)均有栽培。近年来,由于苹果等水果经济林栽培趋于饱和,已步入高端市场,核桃等干果经济林栽培在甘肃省各地发展势头良好,由于其经济价值高,已经成为适宜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首选经济林树种之一。近年来,由于苹果等水果经济林栽培趋于饱和,已步入高端市场,核桃等干果经济林栽培在甘肃省各地发展势头良好,由于其经济价值高,已经成为适宜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首选经济林树种之一。
1 核桃腐烂病
1.1 危害症状
幼树受害后,病部深达木质部,周围出现愈伤组织,呈暗灰色菱形病斑。后期病斑下陷,继而病斑纵裂。成年树骨干枝受害后,症状隐蔽在韧皮部。
1.2 发生规律
病菌以菌丝体或分生孢子器等在病部越冬,翌年春季从伤口侵入。春、秋两季发病高峰期,尤其以4月中旬至5月下旬危害最重。
1.3 防治方法
冬季刮净腐烂病疤,然后树干涂白。加强综合管理,增施机肥及中微量元素肥料;一经发现及时刮治病斑,可用1.6%噻霉酮涂抹病部斑。收获后结合修剪,剪除病虫枝,刮除病皮,收集烧毁[1]。
2 核桃枝枯病
2.1 危害情况
属真菌性病害。主要危害枝干,造成枯干。一般植株受害率为20%左右,重者可达90%。
2.2 病害症状
一至二年生枝梢或侧枝受害后,从顶端向主干逐渐干枯,叶片黄化脱落。枯枝上产生密集小黑点,湿度大时,流出黏液,并形成黑色瘤状突起。
2.3 发生规律
病菌在病枝上越冬,通过伤口侵入,只危害弱树。
2.4 防治方法
加强栽培管理,对于土壤结构不良、土壤瘠薄、盐碱重的果园,应先改良土壤,并增施有机肥料,合理修剪。秋季落叶前,对树冠密闭的树疏除部分大枝,生长期间疏除下垂枝、老弱枝,并对剪锯口用1%硫酸铜消毒。适期采收。一般在春季进行刮治病斑,刮后用4~6 °Bé石硫合剂,或50%甲基硫菌灵100倍液,或60%腐殖酸钠50~75倍液涂抹。刮下的病皮集中烧毁。
冬季树干涂白,冬前先刮净病斑,然后涂刷白涂剂以降低树皮温差,减少冻害和日灼,还可防治病虫害。适时喷施石硫合剂,冬季休眠期全园喷5 °Bé石硫合剂,若冬季延误,可在开春发芽前喷2~3 °Bé石硫合剂[2-3]。
3 核桃举肢蛾
3.1 危害症状
危害初期,幼虫在果实表皮内纵横串食为害,被害处果皮发黑,并逐渐凹陷皱缩,使整个果皮全部变黑、皱缩变成黑核桃。早期钻入硬壳内的部分幼虫可蛀食种仁,有的蛀食果柄,果实受害率达70%~80%,甚至高达100%。
3.2 发生规律
核桃举肢蛾成虫昼伏夜出,白天多栖息在核桃下部叶片背部及地面草丛中,19:00前后飞翔。幼虫孵化后在果面爬行1~3 h后蛀入果实。早期被害果提早脱落,但幼虫不转果危害。核桃举肢蛾受气候影响较大,4―5月干旱的年份发生较轻,成虫羽化期多雨潮湿的年份发生严重。
3.3 防治方法
幼虫脱果前,采摘被害果,剪、拾黑果,收集落地虫果,集中深埋,减少翌年的虫口密度。耕翻土壤,土壤封冻前彻底消除树冠下部枯枝落叶和杂草,刮掉树干基部老皮,并对树下土壤进行耕翻。适时进行药剂防治,6月中旬至7月中旬成虫产卵盛期,每隔10~15 d喷1次15%吡虫啉3 000~4 000倍液,或10%氯氰菊酯乳油1 500~2 000倍液[4]。
4 金龟子
4.1 危害症状
主要咬食核桃的叶片,多在傍晚集中,喜食成熟的叶、花、果实,常群集啃食果肉。
4.2 发生规律
5月上中旬下第1场透雨后成虫开始出土,第2场透雨后增多,第3场透雨后达到顶峰,一般5月下旬至7月上旬是盛发期,7月中旬后渐少。其发生早晚和数量,又与当年的雨水关系极大,在一天中的活动是昼伏夜出,4:00―5:00后掉落地上,背朝地,腹朝天,天刚亮时翻身飞走或直接钻进土中休憩和产卵,到傍晚又出来活动。
4.3 防治方法
可进行人工扑杀,利用成虫假死性,于黄昏成虫取食、交尾时,振树扑杀成虫。在休眠期进行防治,结合秋冬果园深翻施基肥时,破坏金龟子的越冬场所或捡除其越冬的成虫或幼虫。利用黑光灯进行诱杀,在核桃园每0.67~1.00 hm2安装1台强电场太阳能杀虫灯,效果非常好。适时进行药剂防治,可在成虫发生期于黄昏前树冠喷洒2.5%敌杀死3 000~4 000倍液进行防治[5-6]。
5 参考文献
[1] 汪恒兴.清水县核桃主要病虫害的发生种类与防治措施[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4(9):42-43.
[2] 阳金华,罗智勇,邓学基,等.鄂西北核桃主要病虫害调查及防治初探[J].湖北林业科技,2014,43(2):32-34.
[3] 杨再华,邱建生,余金勇,等.铜仁核桃主要病虫害及其防治[J].贵州林业科技,2014,42(1):48-51.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3、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
4、鉴定形式。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5、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
6、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一、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国际石油合作离不开法律的规制,法律包括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在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涉及到国际法、各国国内法和石油行业准则等,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保石油主权、调整石油合作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国际石油合作的不断加强,法律在规制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的现状。
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规制,但是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是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而是分散在各国的石油法规中。国际石油立法方式主要有三种:固定立法式、灵活立法式以及协议方式。各国的石油立法由于各国拥有的资源、需求、行业发展阶段有较大的差异,各国石油立法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是总得来说,有以下几个共同点:首先通过立法,确定资源主权,这是石油立法的最主要的目的。其次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各个国家的石油立法都包含了有关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专门条款,涉及到石油项目的各个环节,还有污染损害的责任、赔偿等。最后,维护国家利益的条款。在各国的石油立法中来说,在依赖石油资源的国家中,国家分成和石油财税这两个章节是必不可少的。
(二)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对于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我们国家为例,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立法问题。
缺乏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低。目前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采取的是分割式立法模式,缺乏协调性、系统性。各国与国际石油合作有关的法律散见于国际经济法、矿产资源法、石油法、税法以及环境法中。我国既无专门的石油法,也未在其他法律中对石油工业的管理作详尽的规定,而是通过政府规定来管理石油工业。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但是关于海洋石油资源国际合作的立法只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进行调整。不仅没有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规范,而且仅仅只有行政法规,致使无法可依现象频发,这严重制约着国际石油合作事业的稳步向前发展。
2.司法问题。
国际石油合作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考虑国家的稳定程度和法治程度,司法的不公正会极大的打击合作方的信心。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国际反腐败法律制度表现出立法的综合化、机构设置的专门化、职权的广泛化和国际合作的多样化等显著特征。而我国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反腐败司法制度尚存在较大差距。如果司法腐败就无法公平地判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损害一方的利益,不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此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是很大的问题,在当今国际社会,还没有一个中央集权式的组织可以执行该项职能。目前有关国际石油合作的监督管理等均无相应的机构负责执法,专业性强使地方执法系统难以涉足,从而使法律规定无法实施。
3.合同问题。
首先,我国对国际石油合作合同进行大致的规定,合同的具体模本和具体的合同条款必须合作双方一一谈判,会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其次,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在此期间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当时订立的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可能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所以有必要对合同进行调整。以上这些在法律上尚未规定,而这些是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可能会经常出现的,必须尽快解决。最后,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如果是由于先前的沟通交流不够,发生重大误解,或者是损害一方的公共利益,造成合同无效或者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也会严重阻碍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使风险发生的机率变高。
二、加强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的对策
加强对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是保障国际石油合作顺利进行的最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的对风险进行规制。国际石油合作涉及到国际法、国内法等法律规范,所以从国际、国内两个层次进行对策分析。
(一)国际层面——积极推进国际石油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
1.建立区域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针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建立区域石油合作法律制度要确立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国际石油合作仲裁机构或者利用第三方国家的法律进行解决。如果是提交国内法院解决就会涉及到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涉外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通常会采取“挑选法院”的做法,向可能对自己作出有利判决的法院起诉。判决的执行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所有这些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有利于风险的快速化解,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此外,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约定优先权,类似于在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对于公司发行的股票有优先购买权,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对于合作对象的挑选上规定优先权利。这对于竞争风险来说有一定的规制作用。
2.建立全球性的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该目标的实现是通过渐进的方式,先从双边、区域法律制度的建立开始。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通过渐进的方式是比较可行的方法。建立全球性的法律制度的目标同建立区域法律制度的目标基本相同。
(二)国内层面——建立完善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1.立法方面。
制定国际石油合作的基本法,形成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国际石油合作涉及环境、税制、合同、金融等众多方面,国际石油合作立法自身需要形成体系,同时必须与其他法律规范相统一,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完善国际石油合作的上、中、下游立法,制定石油消费法,针对国际石油合作后石油消费的限制、节约和替代制度进行立法上的规定。建立生态补偿制度,针对国际石油合作引发的环境问题进行立法规定。此外,根据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投资资本安全和企业正常经营的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本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国际化发展,对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的防范有其独特的作用。
2.合同方面。
首先,规范国际石油合作的主体资格。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参与国际石油合作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在注册资本、风险规制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净资本等方面进行硬性规定。此外,国际石油合作具有涉外性,要明确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进行合作时的法律适用问题。还要注意“公司面纱”的问题,股东滥用法人资格,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订立是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国际石油合作的进行依赖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订立。纵观石油合作管理的成功案例,一般分为上游协议、中游协议、服务合同、其他合同。每个阶段都会有不同的合同来进行规范,对国际石油合作的每个阶段进行细化管理。最后,在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中一般都会明确约定风险发生后的纠纷解决途径。但是通过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约定争端解决途径,比如说约定风险发生后适用中国的法律,中国的法律对于该风险引起的纠纷存在法律空白,如何处理?本文认为,穷尽法律规则时适用法律原则,从与国际石油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探求立法目的。
3.司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