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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片刻的也比没有爱情的夫妇间的接吻更富有诗意”
这句话大家耳熟能详。那么,是不是真的那么珍贵?是的。一个女人结了婚,不仅有法律制约,还有道德规范,通常守规矩的人就把变成了,并收藏在自己的卧室里了。如果遇到可心的野男人,顶多也只是活动活动心眼儿,别说去偷了。但是,不能说有了外心就是不守规矩,因为在婚姻的规矩之上,还有更高的规矩,那就是人性的自由,法律和道德都不可以扼杀人性。
是人的本能,按照弗罗伊德的说法,它几乎是人类创造力的源泉。那么,难道谁有权力把这个泉眼永远地堵上吗?虽然婚外情是不一定符合法律、道德等等,但它仍然应该受到尊重;虽然它不应当被提倡,但没有人可以封杀它。
宁愿移情,而绝不移性
在我们中国人看来,跟婚外情相比,婚外性才是问题,一旦配偶们得知自己的“另一半”有背叛的情节,通常首先追究的问题是他们是否已经上床;如果他们还没有上床,通常我们就会深深地松一口气,觉得事情还有希望。
这是一个纯粹的中国特色的思维方式,维护血统纯洁是中国道德的一个核心价值。我们孝敬祖先,就是要让祖先的血脉纯正地传承下去,然后绵延不绝的子孙能够为祖先的坟前奉上牺牲。对男人来说,“夺妻之恨”具有仅次于“杀父之仇”的杀伤力。因而,许多已婚妇女倍加珍惜自己的身体,以强大的道德感抗拒着自己的婚外,宁愿移情,而绝不移性。实际上,这不是犯傻吗:虽然你的身体被他占有着,但心里却在想着别人,这不才是真正的欺骗和侮辱吗?
自遥远的古代起,婚外性的形式就有了作为婚姻的“补充”的,但通常都是女人、为男人“服务”的,表明了在男权社会里女人的低贱和屈辱。恩格斯还说到了另一个“补充”即“通奸”,参与其中的女性就是“偷人”者,相对于难以摆脱的无爱婚姻来说,这应该说是比进步的“有益补充”。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这里除了重新出现较大规模的活动以外,还开始流行了与爱情无关的纯粹的婚外性“一夜性”。
“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6-0339-04
随着人类对原子认识的深入,原子技术已被广泛使用。尽管这样,由于原子的体积和质量都很小,所以要对原子内部结构作进一步的研究就很困难,特别是对位于原子核周围体积和质量均比原子核还小很多,并处于不停运动状态的电子(电子质量仅是原子质量的10-5~10-6)的研究难度更大。从19世纪中期,人们从溶液导电和气体放电现象之中认识到电子现象的存在, 以及19纪末至20世纪初汤姆逊(Thomson,Joseph John)通过阴极射线实验和密立根(Robert Andrews Millikan)通过油滴实验验证了电子现象的存在后,人们结合所观察到的电子云现象,依据经典力学,围绕着原子模型的建立,提出了各种原子结构假说,并在相关假说基础上,通过黑体实验和各种光谱实验,对原子及原子中电子的存在和运行方式展开了研究。时至今日,无论是在经典的原子理论,还是在量子力学理论指导下,对电子所进行的探索中都发现了与各种假说之间都存在着难以解释的矛盾,面对这些矛盾,我们不得不思考是形成理论的假设出错了,还是实验本身有问题?由于实验是经多次反复验证的,所以假设和理论是错误的可能性比较大。目前人们对电子最基本的假设就是依据所观测到的电子云现象,把电子假设成是一种围绕原子核进行高速运动的实体微粒,为了对原子核周围的电子云的现象进行解释,科学家们借用经典力学理论对电子与原子核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假设,并认为电子与原子核之间具有相互吸引的力量,致使电子围绕着原子核进行高速旋转或者以自旋的方式存在,但是从双缝实验中,人们又认识到电子又具有波粒二象性的特点,那么我们势必会问:电子是否真的是以实体粒子的形式存在的微粒?若不是,它又是什么?而且电子云现象又是如何形成,它与原子核之间又有什么的关系?本文的目的就是围绕以上问题,从科学哲学的角度出发,对电子现象进行探讨。
由于电子是原子的一部分,要对电子现象进行探讨,还要从原子说起,由于原子是形成物质世界的最基本的单元,它是宇宙空间中的一类能量存在形式,所以要对原子中的电子现象进行探讨,就应该从宇宙空间的本质说起。
一、关于宇宙空间的本质
关于宇宙空间的本质,作者已在“《空间的层面》-关于空间与能量的哲学思考”一书中作了相应的论述和说明,并认为宇宙空间的本质是处于“空无”状态的空间和存在于空间中的能量共同组成,并对传统观念中将时间也作为宇宙空间要素的观点进行了否定,认为时间只是人类所创造的用于衡量事物运动变化的一个概念。
1、关于宇宙空间本质之空间
作为宇宙空间本质之空间是指宇宙空间中除去一切能量存在,并处于“空无”状态的绝对空间,而绝对空间又是宇宙空间中能量空间和纯粹空间之和。空间具有静止性、连续性和无限性的特点,它是承载宇宙空间中一切能量的“容器”。
2、关于宇宙空间的本质之能量
除了处于“空无”状态的空间之外,宇宙空间中的一切本质存在都可以称之为能量,从不同能量的存在形式出发,我们将宇宙空间中的能量分成了:实体物质类能量体、能量场类能量体、暗物质类能量体、暗能量类能量体和能量基类能量体(其中前四类的存在已被人类所认识,而能量基类能量体则是作者在《空间的层面》一书中所提出的,用于表达形成一切能量体最基本能量单元的概念)。
1宇宙空间中不同类别能量体之间的关系
依据宇宙中的万物都具有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到一定极限后则又由大变小,由强变弱的规律存在,根据这个规律,我们不妨对宇宙空间中不同类别能量体的形成和转化的关系作如下推论:
由于能量基类能量体单元是宇宙空间中最基本的能量因素的界定,它的能量单元无论是质量,还是能量都无限趋于零,由于其能量成分单一,所以同一类能量基类能量体之间因频率相同,会以相互吸引、相互连接的方式存在。当相同频率的同一种能量基类能量体或不同类别的能量基类能量体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统一过程中,有的就会产生聚合形成相应的暗能量类能量体,同时还会有相应能量基类能量体的形成。当同一类暗能量类能量体或不同类别的暗能量类能量体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协调统一过程中,有的又会聚合形成暗物质类能量体,同时伴随着暗能量类能量体和能量基类能量体的形成。由于暗物质类能量体、暗能量类能量体、能量基类能量体的能量成分都处于相互吸引的存在状态,能量成分还比较单一,相应频率的能量还比较稳定,而且能量单元内部不同能量成分之间的相互干扰程度还比较少,所以能量基类能量体、暗能量类能量体和暗物质类能量体都会以相互吸引、并以较为稳定的状态存在。由于相应能量处于相互吸引的收缩状态存在,所以也就决定了相应的能量体之间具有较为单一的内聚的力量存在,致使它们就不向外辐射任何能量。
当同一类别或不同类别暗物质类能量体在一定时空条件下进行运动时,有的就会相互聚合形成相应的能量场类能量体,同时也会形成相应的暗能量类能量体和暗能量类能量体,由于能量场类能量体是相应暗物质类能量体的聚合体,这也就决定了能量场类能量体本身就具有相应的暗物质类能量体、暗能量类能量体和能量基类能量体的能量成分。随着能量聚合程度的提升,能量场类能量体单元中的能量成分中也变得比较复杂,随着不同类别能量成分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加强,就会使能量场类能量体的内聚力削弱,相应的能量成分就会向外扩散形成辐射。由于能量场类能量体具有向外扩散能量所形成的力量要小于等于与向内收缩的力量,致使能量场类能量体具有波粒二象性的特点。当同一类别或不同类别能量场类能量体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统一形成聚合过程中,有的就会形成相应的实体物质类能量体的基本粒子即原子,同一类原子和不同类别原子又会在化学键的作用下形成不同类别的实体物质类能量体,同时伴随相应的能量场类能量体和暗物质类能量体的形成。从以上推论中我们认识到:以原子为单位的实体物质类能量体是由相应频率的能量场类能量体、暗物质类能量体、暗能量类能量体和能量基类能量体共同聚合而成的。随着能量聚合度的提高,不同能量成分的复杂和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加强,致使以原子为基本单元的实体物质能量体由于能量成分较为复杂,内部干扰的加强就会使原子中的原子核具有向外辐射能量的属性,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当同一类原子或不同类原子中所具有的暗物质类能量体、暗能量类能量体和能量基类能量体的频率相同或相近时,会使相互靠近的原子形成相互吸引,当相互吸引的力量大于原子之间由原子核向外辐射所形成的排斥力时,就会使不同原子聚合在一起,并形成相应的化合物,进而形成宇宙空间中不同类别的实体物质类能量体。我们将从能量基类能量体形成聚合直至形成实体物质类能量体的能量转化过程称为能量聚合的转化过程。在聚合的转化过程中,每一次能量的聚合转化都会使相应能量基本能量单元的质量大幅提高和体积大幅度缩小,致使相应能量体运动的自由度随之降低,也使相应的能量从不可见变得可见,能量单元的组成成分也从单一变得复杂,相应能量的存在、运动方式也从内聚转为向外辐射和内聚与辐射共存的存在状态。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认识到的实体物质类能量体大多都是处于内聚与扩张共存的相对平衡的存在状态,正因为一般情况下,实体物质类能量体大多都处于内聚与扩散相对平衡的存在状态,才使我们感到实体物质类能量体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与正向聚合过程相反的是逆向分解的过程,这种过程主要表现为:实体物质类能量体在一定条件下又会分解形成相应的能量场类能量体,并伴随着相应实体物质类能量体的形成;能量场类能量体在一定条件下又会分解成暗物质类能量体,并伴随着能量场类能量体和实体物质类能量体的形成;暗物质类能量体在一定条件下又会分解成暗能量类能量体,并伴随着相应暗物质类能量体及能量场类能量体的形成;暗能量类能量体在一定条件下又会分解形成能量基类能量体,并伴随着暗能量类能量体及暗物质类能量体的形成。能量体在逆向分解过程中,每一次分解都会使其基本粒子单元的质量大幅度的减少,体积被大幅度的放大,能量成分也会变得更加单纯,相应能量的自由度也会被放大。以上所述的不同能量体之间的转化关系,我们可以用下图进行表达:如图1所示
2关于宇宙空间中能量存在状态
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可以认识到:一方面,聚合度高的能量体都是由聚合度低的能量体聚合而成,而聚合度低的能量体又可以由聚合度高的能量体分解而成,所以宇宙空间中能量运行状态主要有:能量基类能量体单独存在的运行状态;能量基类能量体和暗能量类能量体共同存在的状态;能量基类能量体和暗能量类能量体、暗物质类能量体共同存在的状态;能量基类能量体、暗能量类能量体、暗物质类能量体、能量场类能量体共同存在的状态;实体物质类能量体、能量场类能量体、暗物质类能量体、暗能量类能量体和能量基类能量共同存在的状态。由于暗物质类能量体、暗能量类能量体、能量基类能量体由于其比较细微,由于其能量成分比较单一,所以具有相同频率的暗物质类能量体、暗能量类能量体、能量基类能量体在宇宙空间中会以吸引、内聚的形式以稳定的状态存在于宇宙空间之中,这也是能够使大到不同星球小到原子的原子核能够在有质量却无重量的状态悬浮于空中进行存在和运动,也是形成万有引力现象的主要原因。关于万有引力的形成详见作者在2012年《科技创新导报》第20期“力的本质与万有引力”一文中的论述。
由于本文的目的是对电子的现象进行相应的论述,由于电子现象则是宇宙空间中实体物质类能量体的基本单元(原子)的组成部分,下面我们针对实体物质类能量体的基本单元(原子)及其所具有的电子现象的形成进行相应的探讨。
二、关于原子及电子现象的形成
1、关于原子的形成
基于以上论述和说明,我们不妨对宇宙空间中原子的形成作如下推论:由于宇宙空间中不同能量体在一定条件下所具有的运动速度和运动方向等运动自由度的不同等原因,就会使相应能量环境在运动过程中形成运动旋切面,当相应旋切面在相应能量体的作用下形成漩涡之后,当漩涡被扩大时就会形成黑洞,并吸引周边各种能量体进入漩涡中心产生相互碰撞,进而使漩涡处于高温、高压状态,当相应能量体在高温、高压下进行快速运动时,就会使漩涡中不同能量体产生分解和聚合的运动,当相应频率的能量场类能量体、暗物质类能量体和暗能量类能量体和能量基类能量体在漩涡中形成正向聚合时,就会形成相应的以实体存在的原子核,此时有的原子核会直接产生分解成能量场类能量体,而有的则会在相应频率的暗物质类能量体、暗能量类能量体和能量基类能量的作用下,将相应的原子核进行包裹,当原子核向外辐射的能量场类能量体所形成的扩散力与向内作用的内聚力处于相对平衡时,就形成了我们今天所认识到的原子。也就是说原子是由形成原子核的处于高度聚合的能量场类能量体及与之平衡的暗物质、暗能量和能量基形成的能量聚合体共同形成的能量运行体系,原子核外部的暗物质类能量体和暗能量类能量体和能量基类能量体形成的内聚力使原子核以有质量无重量的状态下悬浮于原子中心。当形成原子核的能量场类能量聚合体所具有向外辐射的力量与原子核周边的暗物质类能量体、暗能量类能量体、能量基类能量体所形成的内聚的力量处于相对平衡、相对稳定时的能量运行体系就是原子。这也就是为什么体积仅占整个原子体积的十万亿到千万亿分之一,而质量却占整个原子质量的99.99%以上的原子核至电子云的空间中,除了能观察到电子云现象存在之外,并无任何现象发现的原因所在,面对以上推论我们势必会问:如果以上推论成立,那么人们在原子核周边所观测到的电子现象又是什么?它又是如何形成的?下面我们就针对电子现象的形成作如下推论。
2、关于电子现象的形成
根据以上推论我们认识到:原子是由悬浮于原子中心的原子核与包围在原子核周围向内收缩的暗物质类能量体、暗能量类能量体和能量基类能量体共同形成的能量运行体系,那么人类借助各种工具所观测到的电子云现象又是什么?它又是如何形成的呢?结合以上论述和说明,我们不妨做如下推论:
一方面,由于原子核是由能量场类能量体聚合而成,并具有向外辐射能量场类能量体的功能属性,当原子核在源于原子内部和外部不同类别能量体的作用下形成较为稳定的原子后,处于动态平衡存在状态下的原子核也会以能量场类能量体的方式向外辐射和向内吸收包括能量场类能量体在内的能量体,当某些能量场类能量向外扩散到包裹于原子核周边的暗物质、暗能量和能量基所形成的能量边际时,相应的能量场类能量体就会因原子球形边际的能量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散射的现象,于是就会在原子的边际呈现出可见的现象;另一方面是,当源于原子之外的能量场类能量体对原子产生作用时,也会在原子的球形边际发生散射,并在原子的边际产生相应的可见的现象。正是源于原子核和源于外部能量场类能量体的作用,才使原子周边形成了相应球形的电子云现象,也就是说,人们所观察到的电子云现象是源于原子核和原子单元之外的能量场类能量体与包裹于原子核周边的暗物质、暗能量和能量基所形成原子的球形边际产生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现象存在,而不是由于原子核周边具有以实体的粒子围绕原子核进行快速旋转的结果,至此我们可能会问:源于原子核中的能量场类能量体和源于原子之外的能量场类能量体为什么能够与原子周边的暗物质、暗能量和能量基所形成的原子的球形边际能够产生作用,并形成可见的电子云现象呢?我们的答案是:由于相应的能量场类能量体本身就具有相应频率的暗物质类能量体、暗能量类能量体和能量基类能量体成分,所以原子核所发散的能量场类能量体中的暗物质类能量体、暗能量类能量体和能量基类能量体的频率与包围在原子核周边的暗物质类能量体和暗能量类能量体和能量基类能量体的频率具有一致性和相似性,当它们在一定条件下产生作用时,就会相互吸引形成作用,,并使原子核的边际产生相应的波动。
若以上观点成立,如今人类所认识到的某些电子现象又该作如何解读呢?下面我们依据以上理论对人类所发现的几种电子现象作相应的解读和说明。
三、关于原子和电子现象的解读和说明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认为位于原子核周围的电子现象是源于原子核发散出的能量场类能量体以及源于原子外部的能量场类能量体与由相应暗物质、暗能量和能量基所形成的原子的球形边际进行作用和影响所呈现出的可见的现象存在,那么我门势必会问:日常生活中我们所利用的电流又是什么?它又是如何形成的?我们常说的化学键又是什么?是什么力量使不同的原子形成分子等一系列的实体物质类能量体?阴极射线又是什么?它又是如何形成的?电阻和超导现象又是如何形成的?等,下面我们就对以上问题进行相应的解读和说明。
1、日常生活中我们所使用的电流是什么?是如何形成的?
就作者看来,我们常用的电流就是能量场类能量体进行定向运动的体现,是能量场类能量体从高密度向低密度方向进行定向运动的结果,而不是传统所认为的是以实体粒子方式存在的 “电子”进行定向、快速运动的结果,目前人类所使用的电流的形成主要是通过化学方法和切割磁力线等物理方法形成的。其中化学方法所形成的电流是由于在一定条件下,在源于分子之外的能量体的作用下,将形成电解液的不同原子之间的平衡力量打破,并使原子核中的某些能量场类能量体释放出来,使溶液中的能量场类能量体的密度相对高于其他环境的能量场的密度,于是在导线的引导下就会使相应的能量场类能量体从高密度的地方向低密度的地方产生流动并形成电流,当不同电解液中能量场的密度趋于平稳时电流现象就消失。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原子之间的平衡力量被打破,并不意味着相应原子之间失去联系而处于独立的存在状态。关于物理性的电流现象的形成中有的是通过导体切割磁力线运动而形成的,关于这类电流的形成我们不妨做如下推论和说明:由于磁力线本身就是处于非平衡状态的能量场类能量体之间相互吸引进行能量运动的体现,它的形成是具有相同频率的能量场类能量体在不同能量场场密度的两端进行相互吸引、产生共振的结果,所以当某类导体与磁力线产生切割并形成相对运动时,相应的磁力线所形成的能量场类能量体的运动就会与相应导体中形成原子核的能量场类能量体产生作用形成共振,使相应的能量场类能量体在导体的一端形成高密度的能量场类能量体的聚集,当高密度的能量场类能量体向低密度方向进行流动时就会形成电流现象,电流的运动又会带动处于较低能量场类能量体密度的设备产生相应运动,电流之所以能够又带动设备运动是因为能量场类能量体的运动又会带动整个实体物质类能量体的整体运动而形成,因为化学键的作用使得由实体物质类能量体形成的设备紧密相连在了一起。
除此之外,我们还会问摩擦起电的现象又该如何解释呢?根据以上理论,摩擦所产生的能量场可以使某些实体物质类能量体表面的能量场类能量体增加,形成高密度的能量场物体,同时也可能使某些物体的能量场散失,形成低密度的能量场物体,当高密度的能量场物体与低密度的能量场物体相接触时,就会使相应的能量场从相对高的物体流向相对低的物体并形成静电现象。
2、化学键是什么?是什么力量能够使某些不同的原子形成分子,进而形成一系列的实体物质类能量体?
所谓化学键是指分子内或晶体内相邻两个原子或多个原子(或离子)间强烈的相互作用力的统称,简单说,那些使离子或原子相结合的作用力统称为化学键,目前自然科学界普遍认为化学键是粒子间的一种吸引力,其中粒子可以是原子、离子或分子,通过化学键可以把离子组成多原子的化合物质,并认为化学键是由原子中的相反电荷的电磁力引起的,而且电荷是来自于电子、原子核或由偶极子造成。现代化学理论中根据不同的物质的结构形式,把化学键分成了离子键、共价键和金属键等,那么在本文认为电子并不是实体的粒子存在而是能量场类能量体运动体现的观点下,化学键又该作如何解释呢?就作者看来,化学键其实就是在一定环境条件下,不同原子之间由原子核向外扩散的能量场类能量体向外形成的排斥力与原子核周围向内收缩的暗物质类能量体、暗能量类能量体、能量基类能量体所形成的相互吸引进行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协调统一的结果,若不同原子之中相应能量体产生互动,使相应原子之间频率相等的能量体形成共振,产生相互吸引的力量高于或等于相应原子的原子核之间的相互排斥的力量就会使不同的原子结合在一起的力量,也就是说化学键是不同原子之间所具有暗物质类能量体、暗能量类能量体和能量基类能量力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形成共振所形成的相互吸引力大于相应原子核之间,向外释放能量场类能量体所形成的排斥力的那部分力量是使原子结合在一起的吸引力。从传统理论中我们不难计算出化合物中原子核之间的排斥力要远远大于电子与原子核之间的吸引力。从中就可以证明传统的化学键的理论是错误的。
依据以上推论,我们可以得知:不论是离子键、共价键,还是金属键都是形成相应分子和不同类别实体物质类能量体中原子核向外辐射的能量场类能量体所形成的原子间的排斥力小于原子周围暗物质类能量体、暗能量类能量体和能量基类能量体所形成的内聚力之差的力量。正是由于这种力量的存在才使以原子为基本单元的实体物质类能量体在宇宙空间中形成的各种不同类别实体物质类化合物,并使不同化合物紧密相连。
3、阴极射线是什么?又是如何形成的?
当人类发现电子现象直至汤姆逊通过阴极射线实验才证实了电子现象的存在,他认为阴极射线就是电子流,后来许多科学家就此为基础通过光谱实验、黑体辐射实验、量子假说,并通过量子力学等方式对原子中的电子展开了测量研究,并在相关研究中发现了X射线现象及核磁共振现象等,那么我们势必会问:在本文所认为的电子并不是以实体粒子存在的理论基础上阴极射线是什么?又是如何形成的?笔者认为阴极射线的形成以及双缝实验的结果正好证实了作者所认为的电子现象就是能量场类能量体进行定向运动所形成的现象,目前人类对电子研究所遇到的最大的困惑正是在a对阴极射线现象的解释中牵强的认为阴极射线现象就是以实体粒子存在电子流动所致,并以此来证明以实体粒子存在的电子的存在。就作者看来,阴极射线现象正好说明了电流(放电现象)正是能量场类能量体进行定向运动所形成的,而且通过双缝实验所发现的电子在运动中具有波粒二象性的属性存在也证实了电流或放电现象属于能量场类能量体进行定向运动的结果,而不是实体粒子进行定向运动的结果。由于本文的观点是电流的形成是高密度的能量场类能量体从高密度的一端(阳极)向低密度能量场的一端(阴极)进行流动形成的,而不是相反。我们可能会问,阴极射线实验中在阴极所发生的辉光现象和在阳极端所发现的阴影现象又该做何解释?就本人看来,相关实验中之所以在阴极发生辉光现象是因为在阴极在接收到由阳极射向阴极的能量场时,不能被阴极及时接收的部分会在阴极附近形成能量转化(使电能转化成光能),特别是在真空密度不够高的情况下,能量场类能量体会使气体分子被能量场作用所呈现出的发光现象会更明显,在相关实验中,人们在阳极所发现的光影投射现象正是由于在阴极附近所发生的电光转化反向映射到阳极的结果,而非是电流从阴极流向阳极所导致的。
4、根据本文的观点又如何解释电阻和超导现象的形成?
根据本文的观点,作者认为电阻是导体之中原子的原子核向外发射能量场类能量体,以及源于导体之外能量场类能量体对导体中能量场类能量体的作用对定向流经导体的能量场类能量体进行干扰所形成的阻力。由于导体中由原子核向外辐射产生的能量场类能量体对电流的作用和影响会使相应电流中的能量场类能量体的运动方向改变及定向运动力量削弱,甚至转化为热能、光能等其他形式的能量场类能量体,而不是我们传统所说的是受到原子核的阻力和原子周围以实体粒子形式存在的电子的阻挡所致,因为在原子之中原子核所占的体积仅只是原子体积的几十万亿至一百多万亿分之一,所以原子核是不可能形成太多实体性阻挡的。
超导电现象是指当导体在某个临界温度下其电阻几乎为零的现象,根据以上论述,本人认为之所以有超导现象的发生,是因为导体在相应的临界温度下导体中原子核中可以向外发射的能量场被相应原子周围的包围在原子核周边的暗物质、暗能量、能量基的内聚力约束,使导体中的原子核不能向外发射能够对电流形成干扰能量场类能量体,或者此时原子核在周边暗物质、暗能量、能量基的作用下使原子核中的能量场处于相对沉寂状态,不能向外发射能量场,致使相应的电流在导体中运动时,几乎或者完全不会受到干扰,并使电阻趋于零,从而形成了超导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单振文《空间的层面》中央编译出版社
[2] 单振文“力的本质与万有引力”创新科技导报2012年第28期
[3] 迈克尔.汤普森(英)《物理学与电子学》
[4] 郑系民《原子物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5] 张裕恒《超导物理》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
[6] 吴大猷《量子论与原子结构》科学出版社
[7] 庞小峰《非线性量子力学》电子工业出版社
[8] 朗道(俄)《量子力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作者简介
单振文,1966年11 月出生,先后获得南京林业大学学士学位和清华大学硕士学位。曾在林
业部西南林业勘察设计院工作,现受聘为云南哈肯协同学研究所研究员。长期从事
科学哲学领域的研究工作,近年出版的专著和发表的论文有:《空间的层面》(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人本、人性、人心》(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
一、关于哲学解释学属于后现代主义的原因思考
哲学解释学是后现代主义文化思潮中的一个流派,想探讨哲学解释学为什么属于后现代的原因,得首先明白什么是后现代,以及其判断标准。后现代主义是对现代主义的理论的反叛、否定、批判和“超越”。而现代主义的重要支柱是理性和主体。其根本特征第一是向统一性宣战,即向宏大叙事宣战,主张个人。第二是向人类解放的观点宣战,即向主体性宣战。“后现代主义哲学流派有共同的理论前提、理论倾向、基本观点、思想实质。即他们从否定物质与精神、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前提出发,拒斥“形而上学”(本体论),反对基础主义、本质主义、理性主义,主张向统一性开战、取缔“深度模式”;宣扬所谓不可通约性、不确定性、易逝性、碎片性、零散化,最终陷入了以推崇主观性、内在性和相对性为特征的唯心主义与形而上学。伽达默尔的新解释学,把语言过程独立化,在语言的无限循环中,使“主体虚化”、“真理退场”、“客观性丧失”,从而无视主客关系的方式,赋予自身以极端反传统的后现代性质。”
那么哲学解释学是如何具体的反理性、反主体的呢?哲学解释学不承认理解具有确定性,同时对解释学的客观性也持否定的态度,这就解构了几乎每一个解释学命题的传统意义。 先来解释是如何反主体的,旧解释学对解释主体的理解依赖于西方近代哲学的理性主体观。新解释学则认为由于理解是此在(即某种主体)的存在方式,不是主体在进行解释和理解,而是解释和理解创造了主体。新解释学认为作为主体的主体是不存在的,主体只能在理解的过程中生成,也即在历史和语言中生成。理解没有完结之日,历史与语言永远在向前发展,主体永远是一个待定之物。因此进一步得出没有了理性主体,何来主体的理性?因此新解释学使主体虚化了。接着来解释新解释学是如何使得真理退场的。旧解释学认为“我们必须比作者理解他自己更好地理解作者。”而新解释学则认为这种重建既无可能也无意义,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对象的历史性特征,不可能恢复那些早已时过境迁的事物。解释具有了无限性,他们之间只能不断地进行融合、无限循环。从而失去了真理,“真理”在解释的过程中退场了。然后如何理解客观性丧失呢?新解释学把主客关系范畴逐出解释学领域。并且把语言本体化,用解释的语言游戏代替思维的客观过程,由于语言决定了理解,理解决定了存在,而我们怎么存在我们就有怎样的世界观,因此,新解释学便不仅导致了丧失了客观性的解释观,而且也丧失了客观性的世界观。
综上所述,哲学解释学具有很多后现代主义特征(反理性主义、反主体等),所以哲学解释学属于后现代主义文化思潮中的一支流派。
二、对于文本研究的解释学能上升到精神科学的理论基础的原因的思考
后现代解释学的一个重要表征就是,使在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那里仅仅作为一种技术性的方法,和作为处理文学、法学和神学文本的特殊学说的解释学获得了一种更为宽广的哲学意义,解释学要为一般人文科学承担起方法论的功能。
第一,整个学问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科学”,另一类则是“精神科学”。诚如美国学者帕尔默指出:“解释包含了人类对一任何形式、在任何时候和地点出现的有关原文解释问题的全部反思。什么时候产生了解释、理解或辨认原文的规则和体系,什么时候就有了解释学”。哲学解释学将文本的外延拓宽,按照传统解释学的理解,由于文本是作者的意图与思想的“表达”,因此其外延包括科学理论、历史文献、法律条文、文学、音乐、绘画、建筑艺术等在内的体现作者主观精神的东西。而在后现代解释学家那里,由于将“理解”本体化了,因此文本的覆盖面无限地扩大了。在伽达默尔那里,文本几乎是覆盖一切的,泛指在任何时空中存在的能指系统。“理解的现象不仅渗透到了人类世界的一切方面,它在科学范围内也有独立的意义”,对文本的理解构成了“人类整个世界经验”。狄尔泰曾指出:“解释学应当揭示构成精神科学基础的一般的解释规则”,因为这些学科通通依赖于解释的知识。
第二,在伽达默尔那里:“解释学在精神科学范围内的核心作用,要归功于历史意识的出现。……历史学的基础也是解释学。”人们之所以对同一组作品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正是因为人的历史性。伽达默尔认为解释是以此在的历史性为基础的,效果历史意识在任何文本的解释中都会发生作用,真理就是在不断地对文本意义读解和与文本的对话中产生的。在哲学解释学体系中,无论是对艺术经验的理解,对理解前见的坚持,还是对语言视域的扩展,都无不渗透着历史的维度。故而解释学便成为了精神科学的理论基础,因为一切精神科学都离不开“解释”。
三、对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的语言本体论的理解与评价
作为德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是哲学解释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代表作《真理与方法》的出版标志着哲学解释学作为一个哲学流派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并且继承了海德格尔的本体论转变,将传统的解释学发展为具有本体论性质的哲学解释学。
对事物的理解必须通过语言的形式而产生,语言是理解的中心。伽达默尔关于语言与世界的关系问题的理论一般被称为“语言存在论”或“语言本体论” 。伽达默尔不认为语言是事物的符号, 而认为语言乃是原型的摹本。“正如摹本具有使原型得以表现和继续存在的功能一样, 语言也具有使世界得以表现和继续存在的作用 。”“在解释学中所预设的一切仅仅是语言。”伽达默尔认为语言即是人的存在,即是真理的展露。真理必须通过语言表达出来,但这并不是说,语言就是手段、就是工具。因为在伽达默尔看来,语言具有一种本体论的功能。它是理解的模式,也是人的存在的模式。“能被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将解释学带入本体论的语言学阶段。
但把语言这样一个“载体”上升到本体论的高度,未免有些夸大语言的作用,显得牵强。马克思曾说:“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无论是思想还是语言,都不能独自组成特殊的王国,他们只是现实生活的表现”。语言说到底有其不可争辩的客观现实世界基础,人们不是用语言来衡量我们的世界,相反都是在用这个世界自己的本质来衡量他们的语言,人们利用语言这种工具去越来越清楚的解释这个世界,而不是像后现代哲学解释学认为那样使世界的本质变成无,绝不是在语言的游戏中无限循环而越来越面目不清。再来谈谈真理退场问题,历史间距必然存在,因为时间的必然存在,但时间又不是瞬息万变的,也有相对静止和绝对运动之分,所以如果以历史性来反驳真理的不可捉摸性,就显然陷入了形而上学,走向极端。(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真理与方法》[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
[2]《伽达默尔集》[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年版
[3]《伽达默尔――视野融合》[M].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4]《后现代主义哲学述评》[M].西苑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5]《后现代主义概述》[M].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6]《解释学 美学 实践科学 伽达默尔与杜特对谈录》[M].商务印书馆,2005年3月第1版.
中图分类号:G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8—0058—04
在现代化的构建过程中,文化是无法缺位的。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紧跟时代潮流顺应人民期待,创作生产更多优秀精神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需要。精神文化产品是精神文化生产者劳动智慧的结晶,它主要指精神文化生产者通过脑力劳动对生产对象进行思维加工所创造出来的思想观念形态产品。本文从哲学的视角对精神文化产品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更好地认识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规律。
一、 价值取向: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辩证统一
精神文化产品是以观念形态存在并以一定的物质为载体得以呈现的产品。精神文化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既有商品的一般属性又有其自身的本质特性。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精神文化产品必须注重两个效益,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辩证统一,是精神文化产品的价值取向。
经济效益是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取得的收益性的成果。在现代社会中,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不是为了满足生产者自己的精神文化需要,而是为了满足别人的精神文化需要,这种对别人精神文化需要的满足是通过交换来实现的。为了满足别人的需要而生产、通过交换实现其使用价值的产品,就是商品。精神文化产品的商品属性,必然要求其同其他物质产品一样,受到商品规律和市场法则的制约,力求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多的产出,尽可能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尤其是那些物化程度较高的精神文化产品,如书刊音像制品等,更要重视经济手段和科学管理,注意研究文化结构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使产品适销对路,满足不同层次的文化消费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精神文化产品只有面向市场,适应市场,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精神文化产品创作和生产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这是精神文化产品本身内在的运动规律所决定的。因为,精神文化产品的价值主要不在于获得了多少经济利润,而在于它的思想价值、艺术价值、审美价值等等。精神文化产品的这一本质特征,亦即它不同于一般物质产品的特殊性,要求其必须以社会效益作为最高准则。社会效益是社会效果和社会利益的总称,又指某种事物对社会发展所起推动作用的程度。精神文化产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就是要求精神文化产品问世之后应当对社会产生积极的、进步的、良好的影响和效果,能够引导人们陶冶高尚情操,完善道德修养,提高精神境界,激起人们对真、善、美的向往和追求。只有这样的精神文化产品才是美好的精神食粮,才会有补于世、有益于人,才能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发挥应有的作用。
讲求社会效益是注重精神文化产品深层次的本质性的思想、艺术、审美价值和深广的社会影响,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导向。经济效益是讲求社会效益的基础,为社会效益的提高和增强提供必要的物质前提;社会效益反过来又成为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的必要条件,并且不同程度地制约和影响着经济效益的增长。社会效益的提高和增强有赖于经济效益,人们通过市场满足精神文化需求,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消费的人越多,社会效益就越广泛,经济效益也就越好。反之,一种精神文化产品,如果不符合人们的需要,则没有使用价值,当然也就不可能实现交换价值,不可能有经济效益,也不可能产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基础,社会效益是主导。二者相辅相成,是辩证的统一体。
二、指导原则:弘扬主旋律和提倡多样化的辩证统一
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是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要求和指导原则,也是指导精神文化产品创作和生产的根本要求和指导原则。正确处理弘扬主旋律和提倡多样化的关系,是精神文化产品创作和生产的重要课题。
哲学认为,社会存在决定意识,意识是社会的产物。智能运输系统它既是一种社会存在,是可感知的客观存在;同时它又是一种意识,是一种思想,是对客观物质世界运输状况的反映。因此,我个人认为,“实事求是”是智能运输系统的哲学基础。
同志曾经讲过,“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去研究、发现和找出这些规律。智能运输也是一样,在各种运输方式之间,在人和运输工具之间,以及运输工具和它的载体之间等都存在着某种规律性,人们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去发现和运用这些规律;在发现和运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实事求是”这一原则,不能离开客观存在(现有的交通运输系统)。
二、关于智能运输系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从哲学的意义上说,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的合乎规律的、确定不移的趋势,是在一定条件下的不可避免性和确定性。同必然性相反,偶然性是指事物发展的必然过程中呈现出来的某种摇摆、偏离,是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
可以说,智能运输系统的出现是必然的。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物”的流动和“人”的流动产生了许多新的要求,如安全、舒适、及时、准确、经济等,为满足这种社会需求,智能运输系统便应运而生。对智能运输系统来说,偶然性主要体现在对它的发展方向上的不确定性。我个人理解,就是智能运输下一步向何处去?没有一个一致的意见,必须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事实不断作出调整。甚至可以大胆预言,在若干年之后,最原始的可能成为最先进的,如人们可能会舍弃“飞机”、“汽车”等现代交通工具,转而回到独轮车、木牛流马的时代。
三、关于智能运输系统的现象和本质
从现象上看,智能运输系统主要是一些技术的复合体。诚然,智能运输离不开高科技,离不开具体的技术支撑,如车辆传感器、外界传感器、驾驶员异常状态检测传感器、电子视野图像识别技术、车辆控制技术、位置测量技术、通讯网络技术、人―机联系技术、移动通讯技术等。
但从本质上说,我个人认为,智能运输系统绝不仅仅是一种技术的复合体,技术充其量只是一种实现手段而已。智能运输系统本质上是一种思想,是普遍联系和变化发展的世界中的一种发展阶段,但绝不是最终的发展阶段。
四、关于智能运输系统的质、量、度
质就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对于智能运输系统来说,它的质就是它区别于一般运输系统的特性,我认为就是它的智能性,没有智能性就没有这一新的运输系统。
量也是事物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它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对于智能运输系统来说,它的量就是各种技术指标体系,没有这些量的规定性同样不能构成智能运输系统。
度就是事物保持自己质和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数量界限。对于智能运输系统来说,它的度就是指的智能性和各种技术的关系。
探讨智能运输系统的质、量、度,其意义在于哲学上有质量互变规律。我们可以同样设想智能运输系统中存在着这种转化,至于转化的对象、方式、时间、地点等,正是我们下一步所要研究的内容。
对智能运输系统进行哲学分析是一种尝试,如果通过这种尝试对同行有所启发,我想目的就达到了。错误之处,还请诸位同行不吝赐教。(王书会:西南交通大学生物工程学院副教授、在读交通运输博士)
参考文献:
1、《智能交通理论与技术》 张殿业等编著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出版
引言
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不断发展和演进,侵权法背后的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趋于多元和复杂,在理论与现实紧张关系的拉扯之下,侵权法开始表现出自负与贫困的双重面向,一方面,侵权法通过不断扩展适用领域而侵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另一方面却是人们极力逃避侵权法的适用而寻求损害的极端救济方式。中国语境下的侵权法实践更是发人深思,一些侵权法轶事,如侵权法的罗生门———“彭宇案”、肖克军案、药家鑫案、三鹿奶粉案以及更为极端的“张海超开胸验肺”案,甚至令人扼腕叹息。探究侵权法的现实境遇会促成对侵权法理论与实践之间实质关系的深刻理解,即:生存于这个世界上的人们应当如何行为及如何相互对待。可以说,侵权法与人的自由和人格尊严紧密相连,因而有着一张“人类的面孔”;侵权法与人的日常生活亲密接触,因而说侵权法是“社会的形象”;侵权法反映民众的个性、思想、情感、态度和文明程度,因而具有“文化的神经”。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侵权法都在构筑其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和安全结构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哲学取代权威成为法律制度的基础的今天,哲学成为了侵权法的时代标签,哲学方法论武装的状况和水平便也成为了突破侵权法理论困境的根本前提、衡量侵权法功能迷思的深层标准、考察侵权法制度体系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破解侵权法实践难题的思想资源。
随着侵权责任立法嘈杂的争论之声渐趋平静,侵权法的研究开始淡出理论的整理而专注于文本的解释,侵权法解释的新时代已经开启:力透文本的文字表达而进入妥切适用法律规范的现实世界。对于侵权法来说,无论是法学方法还是法律方法,为了避免“方法论上的盲目飞行”,需要先行“搜寻法律制度的哲学基础”。[1](p.80)努力保持法学领域自主性的时代已经过去,侵权法早就开始了与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合作。侵权法学需要哲学上广博的基础知识,否则,就会使得侵权法由于先天不足而导致浅盘性格:离开哲学,侵权法学只是一种无根的骄傲。哲学对于侵权法绝不仅仅是一种方法,也反映出一种态度和深度。对于哲学性问题,侵权法必须通过社会实践给出答案。侵权法背后隐含的人性基础、社会事实基础和价值基础是侵权法丰厚的哲学资源,只有从侵权法的哲学关照中命定其当代的社会担当,我国的侵权法伦理政策和立法技术才会更加接近正义。
一、侵权法的哲学基础由人性奠定
法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它的产生与发展、制定与实施都无法脱离人的要素,这就决定了任何法的研究,如果要上升到哲学的高度,都必须从人的本性出发,这样才能探查到法的根基,并寻找到开启法律理解之门的钥匙。关于这一点,霍姆斯的论断是精辟的:“法律从人类本性的需要中找到了它的哲学。”[2](p.134)
侵权法正是通过其理论生成和制度演进一次次地向我们展示其对人性关怀的坚持,侵权法从未停止关于人性的追问,其中除了概念,我们还能真切感受到历史、哲学和社会的启蒙。侵权法的哲学基础是由人性奠定的,需要从人性中找寻制度的表达方式。侵权法最终是对人起作用,因而需要思考采取什么方式对待人,这一切的关键还在于对人的认识,它决定了侵权法的出发点和方向。因此,实证法在逻辑上首先要预设人的形象,作为法律秩序的必要前提条件。侵权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秩序,包含一种应然性———建立在人性的认识基础之上并符合人性,预设了作为规范的承受者和受约束者的人类形象:自然人、经济人和理性人。侵权法预设的抽象平等的自然人特征暗合了形式正义的要求,与私法的自由权利和意思自治理念天然相依,为过错责任和自己责任打下了坚实的伦理基础。就法律制度来说,它不仅仅是一种满足人们现存欲望和抱负的制度图式,而且也是一种塑造人们未来欲望和抱负的远景规划。侵权法应当为人的自由保有空间,正确解决人的活动与损害补偿之间的平衡关系,为人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和创新能力营造制度氛围。正是由于这种“追求经济利益的人”在侵权法中居于中心地位,侵权法即使意图使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也不应阻碍其追求经济利益的动力。侵权法必须深刻清醒于这样的制度使命,积极克服或抑制人性中可悲的弱点,而绝不是迁就它们,否则,要么是人性将侵权法引向歧途,要么是侵权法把人性导向深渊。人既然是有理性的,那么便是可以归责的,当其意志和智力处于不良状态并造成损害时,就可以将责任归于其上。正是这种自主决定与自己负责的观念奠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人性基础,并表达了侵权法制度的责难倾向。
经由近代侵权法发展而来的现代侵权法,就人性的理解始终内含着相互矛盾的方面,直至当代。一方面,侵权法需满足尊重人性这一基本要求,因而赋予所有人以抽象平等的法律人格,并将责任限定在可预测的风险范围内,通过自己责任原则与过失责任原则的制度化来反映这种思想。另一方面,侵权法还需克服近代侵权法在现代社会所起到的“轻视人性的作用”,基于侵权法制度在现实运行过程中带来的社会恶果的反思,随时追补人性理解的偏差以避免侵权法制度持续制造对人性的威胁,并在这种反思的基础上形成制度的平衡,进而在侵权法体系内生成了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在体系外通过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等援制度共同搭建社会安全网络,尝试搭建人性的回归之途。当代侵权法不断受到现代性问题的挑战,其对人性的理解也不再是单向度的简单认识,呈现出多维立体的面向并因此而变得深刻和完整:个体性与社会性、利己心与有限的利他心、理性与经验。人的个体性存在确证了侵权法中的自我人格———人的尊严、自由与侵权法的人权标准,人的社会性存在注定了侵权法的社会化发展趋势。侵权法制度中利己主义要素和利他主义因子均有所体现,并通过相应的规范、标准等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反映出来。侵权法所要表达的正是人性中相互矛盾的两种诉求,一方面承认人的一己私利并予以保护,同时限定有节制的责任范围为人们追逐利益划定自由的疆界以实现个性化的幸福追求;另一方面也要小心呵护人类稀薄的利他之心,通过各种理念的强化培植人们的性格和美德,创设好的制度环境引导和说服人们追求向“善”的幸福生活。在认识论的视域里,人性中既有理性的因素又有经验的因素,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性的这一层面的认识,会影响到侵权法制度的选择模式和功能的作用范围。侵权法中的利他主义的立法表现已清晰可见,如某些领域的高标准注意义务和好撒玛利亚人的国外立法实践。
现代侵权法对近代侵权法一路扬弃而发展到当代,其始终坚持对人性的关怀与尊重,伴随人性的历史性发展而完成了制度的启蒙。然而,为了完成预设的制度使命,侵权法在努力克服传统体系因对人性认识的单向度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的过程中,呈现出价值悖反与社会生活失衡的矛盾运动态势,甚至出现“无过错的过错责任”这种异化的侵权法制度,最终反而走向了人性的背离。当侵权法的这种矛盾性格表现为外在体系无法与内在体系相合致时,当其制度规则的运行结果已经背离了人们的道德直觉和伦理期望时,侵权法便被一片危机之声淹没了。不可否认,侵权法不仅仅为个体的权利和利益提供保护,它还具有积极的伦理功能:完善人性,使人具有更多的美德。如果不能将侵权法作为“一套个人对待他人的行为有关的伦理原则”[3](p.26)来看待的话,就可能导致其背离人性从而引发伦理性危机。因此,现实生活中人的多义性与抽象掉了人的差异性的侵权法之间的矛盾应该受到足够的关注:侵权法的类型化应与人的身份和角色相关联;侵权法的物化趋势必须摒弃对人的尊严的漠视;侵权法需要关注个体的内心感受和社会的理解。
二、侵权法规范蕴含丰富的道德元素及正义观念
侵权法是追求正义的各项努力的记录,起源于人类对伦理观念的表达,其规则充斥着大量的道德术语。侵权立法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其自身演化的历史进程记录着人类社会受损利益救济机制变迁的轨迹,其规范起源于公共道德观念的一种表达,其体系是人类通过道德努力而获得的。伴随社会的突进和时代的变迁,侵权法的道德基础早已超越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和康德的权利哲学,以理性为基础所凝练的道德共识———分配正义、共同体正义和社会正义已稳稳地高坐于侵权法的理念大堂。
实现正义素来被认为是侵权法的基本制度使命。古代侵权法由最初的同态复仇到报偿正义的损害赔偿,体现了人类的修养:是人类从野蛮、盲目的狂热和复仇心向节制、自制和正义的进步。传统侵权法深受古代哲学思想的启蒙,从其产生之初便被烙上了清晰的道德印记,这样的影响至今没有消散,甚至仍然主导着侵权责任基础的理论之争。亚里士多德矫正正义观因其所蕴含的、可供发掘的丰富道德思想而成为道义论侵权责任理论的哲学基础和近代侵权法的思想渊源。阿奎那拓宽了亚里士多德矫正正义观的思考范围,为其填充了神学自然法的思想内容,提供了一种更好的侵权法表述。欧洲大陆的侵权法更直接的历史根植于启蒙时期自然法学家的批判研究,理性自然法学派对侵权责任的分析,直接影响了近代民法的制定,为大多数欧洲国家侵权法接下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最终成就了欧洲大陆的民法典。
18世纪康德提出了有力的平等自由概念,并视其为权利、正义与法律的道德基础后,康德的道德与法哲学已成为近现代侵权法理论的重要支柱,直至当代仍然是侵权法学家论证侵权责任本质时无尽的思想宝藏,有非常多的极具影响力的现代追随者。从哲学基础上看,侵权法中过错责任的张扬正是自由意志哲学发展的现实产物,是人的道德标准对法律不断浸润的结果。康德把法律的权威性渊源建立在伦理和道德的基础上,他的法哲学概括起来就是尊重人,因为只有承认人的道德法则的存在,才能揭示出人的自由意志的本质。“人性尊严”所包含的“把人当作目的”之人性观,以及个人承担责任、受道德义务、社会责任约束的理念,均来自于康德的思想。康德的意志自由理论,以及根据意志自由理论而形成的对于人的权利与责任的法律观,奠定了近代侵权法的权利观念和责任观念。侵权法既要为行为自由划出必要的界限:此界限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自由,又要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温里布在《私法的理念》中声称:侵权法复杂的体系中隐含着矫正正义和康德的权利理论,他的目的就在于展现这种隐含的道德秩序并使之具有可理解性。
曾经在侵权法取得精神支配力量并促成其文化自觉和实证化潮流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经历了18世纪末历史法学派到19世纪末概念法学这样一个理性主义不断张扬的理论发展过程,至20世纪逐渐失去了公共意识的确认,在被掏空伦理内涵后发生崩溃并导致法律危机。现代技术主义的立法造就的是脱离生活质地的法律表达,异化为与民众生活相分疏的工具理性,人们接受了法律的制度拜物教。实证主义法律方法的训练使得法官对社会的实际需求漠不关心,对现实世界里不同利益和价值之间的冲突冷眼相对,将自己置身于政治与道德的论战之外。于是,侵权法开始转向新的哲学和法律意识以寻找文化的更新和正义的替代品。实现正义素来被认为是侵权法的基本制度使命,只是侵权法通过制度所表达的内容随着人类对法与正义关联的认识提升,不断会有新的元素渗透进来,侵权法的正义观在社会演进过程中不断丰富着内涵。体现分配正义观念的侵权法实体规范逐渐被整合到私法的、矫正正义的理论框架中去。当侵权法理论被要求揭开侵权实践的面纱时,承诺实现个人正义的侵权法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却是其持续制造的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社会恶果,微观的个人正义导致了宏观的社会不正义,作为私法之道德部门的侵权法变得极为空洞。20世纪以后,侵权法学理论的研究发生了一场哥白尼式的革命,倾向于受害人的意识形态开始占据上风,人们不再从侵权行为本身而是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中寻找责任的基础,受害人被置于侵权法的核心地位。侵权法应关注实践“随之而来的社会后果”,[4](p.48)完全忠实地遵循个人责任的规则和原则可能会以其他法律和道德价值(例如对非法或者不道德的行为的威慑)为代价,而且还会以更大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例如健康与教育为代价。新的贫穷理论认为贫穷很大程度是不公正的制度造成的,宪法将福利国家托付给法律制度,人身伤害与死亡的责任在世界范围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侵权法被注入政治哲学的正当分析,“抽象的个人主义正义原则向着新的正义观念转变”,[5](p.6)共同体正义和社会正义观念在侵权法领域与个人正义发生融汇。
三、社会事实赋予侵权法真实的内涵和正当性基础
侵权法的概念和理论并非由人的思维凭空塑造出来,侵权法的规范也绝不是在别人起草的文本上加盖自己的图章那么简单,无论是概念诉求还是形而上学,侵权法都是为了说明我们对世界的理解并描述世界的真实存在方式。侵权法需更多地考虑所依据的或被适用的社会事实,并通过对它的诠释进而影响社会的伦理和文化。为了通过法律达致正义,我们就必须系统地阐释当下时代的社会理想,并且努力确使法律的制定能够在实践中推进和保障这种理想。侵权法作为一种意义体系,应将不同社会事实状态下的伦理诉求传达于规则世界,同时藉由制度性安排满足价值追求,进而实现形上意义与形下利益的制度性和谐。侵权法学无时不在时代思想的浸之中:17、18世纪的人们信赖的是理性,19世纪的人们崇尚的是进化,20世纪人们开始向往福利国家,21世纪人们渴求一种安全和谐的社会氛围。镶嵌于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社会现实之中的侵权法,既要关注现代的问题同时也要关注未来的问题:在风险中谋求安全,在和谐中促进发展。侵权法应该通过它的理论创新、立法决策和司法判断将人们的思维和社会的进化引至这样的方向。
侵权法的规则世界必然要与伦理诉求建立起联系,而沟通二者的只能是社会生活的需要。以主体性哲学为基础的近现代侵权法认同担当责任的自由,侵权法中的过错责任正是以否定的、强制的形式限制个人滥用自由的行为,其价值在于协调人们之间的意志和自由。伴随社会事实的不断更新,侵权法的规则世界出现了与生活世界某种程度的背离,主体之间不同的伦理诉求无法在这样的制度体系内求得和谐共存。基于对侵权法中主体性哲学的反思,侵权法的叙事方式开始发生变化:从人与人之间交往秩序的角度出发,呈现出主体间性的语言结构。沟通与协商的交往理性成为搭建在侵权法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的一座浮桥,伦理诉求于其上得以表达并达成相互妥协,侵权法在获得社会认同的基础上保持着与外部社会的动态适应性。侵权法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责任体系,因此侵权责任是一个人际性的概念和实践,需要关注行为人、受害人以及更为广泛的共同体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关系,表现出对平等的执着追求。主观间性所指的主体不再是自主的主体,而是作为关系性的主体,使在关系性中得到定位的人,能以自己的语言言说法律,通过主体间性的叙事方式在自我与他人之间建构侵权法的规范世界。这里所说的“关系”,实际上并不是从外部强加某种特定的地位乃至角色的类型性关系,而是通过彼此间的行为积累起来的具体的关系。“沟通也许会增进对于有益信赖和互惠互利来说必不可少的信任。当你在行动之前进行沟通时,就是向对方当事人表明你关注他的利益,他对你信任程度很可能由此得到提高”。[6](p.93)在此意义上,要不辜负信赖,或是想继续保持这种关系的话,就不能不考虑对方,这种对相对方的照应,可以被视为侵权行为责任的基础。事实上,侵权诉讼已经成为人们命名社会问题的工具,如环境污染、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甚至性骚扰,早已通过侵权法的谈判桌得以进入公共讨论的渠道,最终创造了更为有效和妥当的救济机制的产生时机。作为一个伦理的规范系统,侵权法规范本身要经得起伦理的检验和评估,其制度体系充满了责任伦理的细胞。责任伦理的提出基于人类责任缺失的某种反思和自觉,赋予人类责任意识和伦理关怀,具有前瞻性、自律性、关护性和整体性。这种伦理观念强调人们对自然、他人和社会的自觉关爱,注重人与人相互之间的理解与信任,意在养成人类负责任地行为并勇于担当责任的品性。侵权法的正当化一方面系取决于健全的个人责任伦理原则的体现程度,另一方面又取决于其对理想的人类和社会目的的促进程度。在社会责任的伦理观念中,只有伤害者和被伤害者,没有事不关己的旁观者。当代中国已然显现出诸多的“风险社会”症候,而整个侵权法领域基本上还在运用19世纪的法律体制应对20世纪晚期形成的“风险社会”及其所带来的危机,侵权法并没有内化于“风险生产秩序”之中,而是远离秩序成为一个驻足观望的他者。如此下去,侵权法恐怕很难逃脱放纵风险的指摘。(注:张铁薇:“风险社会与侵权法的新理念”,载《光明日报》2007年1月14日学术版。)面对这样的社会境遇而又诉求和谐社会的当代中国,应该认真思考一下侵权法的制度使命,使得置身于“风险社会”的侵权法能够努力兑现其时代精神,致力于调整其规范性基础并转换其现代性范式,而这一切则应首先建基于对侵权法制度理念的重新认识之上。
侵权法是各个阶层的社会成员都有着强烈情感的主题,从机动车事故到专家不当行为责任诉讼,到性骚扰以及名誉侵权,其介入社会生活之深以至于会触及到文化的神经。“在美国,很少听到关于改革合同法或废除财产法的政治运动,但几乎每星期都被淹没在关于侵权法目的的故事与攻击之中,人们被侵权法新的改革主张或者彻底放弃侵权法的激进观点所包围着,侵权法甚至成为总统竞选中频繁出现的话题。”(注:leslie bender.tortlaw's role as tool for social justice struggle 1998 washburn law journal,p.106.)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和社会的深刻变革,文化的重要性和文化元素的影响力渐趋凸显并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侵权法不能低估自身的文化意义,文化共识可以获得侵权问题解决的社会力量。侵权法这一法律体系作为文化的反映物之所以为公众所关注并能够成为政治性话题,其中的一个原因便是它能够充当文化态度的指示灯,表达社会大众的物质欲望和精神诉求。侵权法深刻介入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的日常生活与社会生活,其实践背后往往隐藏着很高程度的文化冲突,纠纷解决的表面虽然呈现出诸如过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等规则性探讨,而这些技术上的争论正是对于文化分歧的一种伪装,它们以“碎片化”(马赛克)的方式存在于侵权法思考与侵权纠纷解决的方式中。这种分歧以社会关注的形式表现出来,并深刻影响了立法与司法的态度。“同命不同价”、“错误出生”以及“高空抛物”等侵权纠纷的表达方式已经呈现出侵权法的文化迹象,不同群体表达的不同态度已经折射出社会冲突的文化征兆。在美国,产品伤害及医疗损害的诉讼已经越来越成为公开的文化战争。回顾美国工人赔偿法产生的历程,正是由于人们使用了“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这样的修辞表达了一种文化与态度,最终说服了美国侵权法的重构:工人赔偿法最终脱离侵权法而独立发展[7]。侵权法对于复制了各种文化分歧的相互对立的观点的选择与折衷———从原则、制度到规则,现实地代表了一种寻找社会灵魂的努力。文化共识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维系力,也是侵权法制度获得有效性的基点。法律制度可以表达文化也可以生成文化,侵权法通过各种理念的强化和规则的训诫能够塑造人们的社会品性,引导和说服人们过良善的生活。
四、结语:哲学关照下的侵权法及其未来
侵权法一旦抛弃哲学,就会失去改变历史和社会的力量,等于没有认真思考“为什么”就直接给出了“怎么样”的回答。侵权法学的研究如果失去哲学的导向作用,我们会发现自己或者在法律的丛林中迷失了方向,或者在社会事实的乱麻中丧失了判断的能力。侵权法理论进化和制度演变也正是由于侵权法本身的哲学在起作用:哲学通过理论化身规则潜入实在法。因此,经过哲学“过滤”后所生成的理论才会促进侵权法的解释和发展。对哲学和侵权法之间联系的关注能够开启哲学进入侵权法领域以挽救其命运的多方途径,或许侵权法并不需要哲学的挽救,但哲学确实能够教会我们如何表达在侵权法中所面临的难题。思辨性的哲学论证为侵权法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正确的方法论,开放性的哲学思考奇特地照亮了侵权法学的方向,侵权法实践在哲学目光的注视下发生着内在的变化,开始从哲学批判性的思维中受益并促成了理念的更生和理论的演变。侵权法调整个体之间因伤害的发生而导致的关系问题,表面上是一个单纯涉及到相关两方当事人的微观问题,但从社会的视角观察,实质上是人与人该如何对待的宏观问题。尽管司法体系运用侵权法的作用在于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双边关系,但它在精神上和效果上往往具有公共性。法院对侵权案件所作出的赔与不赔只是分配损失的标志性开端,它最终会在法庭之外的社会中发挥作用。
侵权法理论的根本所在,需深刻洞察人们对其所身处的这个时代的社会理解力和价值观,并最终回归改善社会现实的智识努力。20世纪末,侵权法已经反映出社会冲突与矛盾的新动向,以往以物质占有和利用关系为中心的冲突协调开始向社会权贵这一问题移动,侵权法努力想干涉制度性压制以及不平等的社会问题,希望破解影响社会团结实现的治理难题,其中包括不同的共同体或阶层之间的关系问题。侵权法呈现出一种移动态势,即从主要是一种补偿机制(正如20世纪人们所理解的那样),面向21世纪开始渐变为主要是一种加强社会平等和人格利益的机制。侵权法,正如其在当代的理论化发展一样,已经经历了作为物质损害的一种补偿救济机制的阶段。当代侵权法作为努力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其最重要的目的在于补救人格尊严的损害,促进社会平等,加强人类团结与合作。侵权法应更加致力于建构人性化的规则体系,加强社会平等与团结意在推进社会文化的发展,促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基于社会道德对协作的要求,侵权法的制度设计应注重人际关系的修复和信赖关系的维持。人的可诱导性能够成就侵权法的塑造力,这种塑造力具备创造未来的功能,可以将人的行为和人际关系导向美好。
镶嵌于中国现实中的侵权法,应思考的是如何致力于有效解决社会疾病而不是向社会输送更多的社会问题。我们的侵权法立法体系与司法实践曾在社会中生发很多歧义,如“同命不同价”、“撞残不如撞死”、防御性医疗等,这些命题某种程度反映了侵权法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其中一些质疑通过修辞学或逻辑学根本无法解释过关。(注:参见张铁薇:“侵权法的自负与贫困”,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6期。)考夫曼的提示也许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发,“历史经验昭示,不仅古典的自然法,而且传统的法实证主义都不灵了。具有一成不变的规范体系的自然法,可能在一个结构非常简单的社会还转得开,之于一个带着极其敏感的经济体系的高度复杂社会,则可能显得不够用。另一方面,法实证主义虽在19世纪末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因为当时的立法者仍受浓烈的道德意识所引导,然而,在我们这个存有各种专制的时代中,此一前提不复存在,恶法不仅仅是课堂上的例子,而变成为现实,那种纯形式的法律概念已不听使唤了”[8](p.119)。侵权法作为社会工程和社会规划的一部分,负责任的立法和司法绝不应忽视侵权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也许一两个“彭宇”的个人责任与财富转移并不会使其沦落为社会底层,但是这样的判决显然会极大地搅扰人们的心理从而形成一种不良的社会生态。侵权法需要努力缓解社会的不平等但也不能蔓延一种道德恐慌,至少在确立不平等规则时要考虑社会理解与接受的能力。我们既不希望看到受害者躺在病床上绝望地,也不希望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对抗性的戒备和紧张关系。当侵权法最终不得不面对离散社会或者对某些无赖更有利的指责时,侵权法的“危机”就会变成“危害”。侵权法带来的社会负作用才是其今天的问题所在,毕竟和谐社会无法与侵权法绝缘。
举足轻重的侵权法正处于快速演进之中,刚刚告别的20世纪已经做出了“危机”的警示,当侵权法不得不用矛盾的制度和解释应付现实的不尽权利索取时,我们在生活中便失去了一套有关常识性对错的、具有内在一贯性的法律体系,古典侵权法精心构建的理论大厦正在失去它有序的结构,侵权法已经由概念的有序堕入混乱的理论困局。有学者批评美国的侵权法,“运用于日常决策的法律带来了糟糕的决策,进而引来更多的法律问题,将人们与判断是非的直觉隔绝开来。”“法律淹没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无所不在。”[9](p.7)这样的现实,除了要反思侵权法权利文化、责难文化和赔偿文化过度繁荣,制度构想执着于损害赔偿的单向度思维模式而丧失了对社会团结的敏感性之外,是否还需回到思考的原点考察一下侵权法制度的所能问题:侵权法的边界———侵权法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在多大范围内能解决问题?如果缺乏可靠的法律边界,不信任将会影响人们的日常交往。人们便开始相互防备对方,进而开始畏惧法律。非法律调整范围的消失也许正是侵权法扩张的核心问题,一个秩序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社会需要多元的社会规范来调节和整合,法律、道德、宗教、伦理等均有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协调和化解社会利益矛盾的功能,它们是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调控器。任何社会如果只剩下法律,这个社会必将是机械的、冷冰冰的社会。我们从一个法律制度中最多可以期待的就是“建立一个能使善良的人可以自由自在地实施良善行为的空间”,“设想一个仅仅由法律制裁和正式制裁加以推动的社会,等于是设想一个骨头彼此相互摩擦的社会。我们需要具有某种软骨组织,以期缓和不近人情的突然打击,而只有当法律秩序不像摧毁所有非正式社会控制制度那样毫不怜悯,那样强人所难,这一希望才能实现。”[10](p.449)美国一直以来所奉行的是拼命讨好所谓的受害者的司法哲学,而正是这种哲学的实践结果伤害了整个社会,当涌入侵权法空间的诉求逾越了某种界限时,造成了整个美国过度膨胀的“诉讼社会”。因此,有人批评美国的侵权法,是它“培植了一个讨价还价的赔偿市场”,一个“诉讼社会”。[11](p.319)侵权法的哲学性思考也使得我们开始清醒于这样一个事实:私法无法抹去人们眼中的每一滴泪水,侵权法能做的事情是有限的,它不能解决它所面对的每一个问题。
注释:
[1][美]庞德:《庞德法学文述》,雷宾南、张文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苏彦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澳]彼得·凯恩著:《侵权法解剖》,汪志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美]詹姆斯·戈德雷:《私法的基础:财产、侵权、合同和不当得利》,张家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夏登峻等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美]亨利·马瑟:《合同法与道德》,戴孟勇、贾林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美]约翰·法比安·维特:《事故共和国——残疾的工人、贫穷的寡妇与美国法的重构》,田雷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8][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上个世纪中期,全球性生态危机在西方国家被发现,进入21世纪后,人类面临的是更为严重的,更为突出的危机。生态危机引起了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注意,人类也在开始反省危机背后的原因。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反思,尤其是在自然观的指导下进行这种哲学的思考,有利于我们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生态环境问题的实质
人类在经济活动中对地球生态系统中的物质和能量的不合理开发、利用和改造给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灾难性危害。在生态危机日益严重的今天,生态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限在一国的范围,而是成为全球的问题。然而生态环境问题已不是近几十年才形成,自从有人类出现,就存在着环境问题。也就是说,生态环境的问题的实质,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
人类的文明史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同大自然相互作用的历史,既然是相互作用,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人类破坏自然的活动,这种破坏自然活动的历史同人类自身的文明史一样悠久。人类社会经历了从敬畏自然,崇拜自然的神力,到开始有意识地改造环境,利用环境,再到大规模的占有自然,尤其是人类进入了工业文明之后,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得到了极大地提高,人类本可以沉浸在这种征服的喜悦之中,然而人类却尝到了恶果。
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并不是纯粹的自然,而是与人类发生作用的自然,环境问题的产生,乃是人类作用于自然的结果。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说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处在正常的轨道中,人类的自然观念出现了问题。美国学者麦茜特将人类对自然的态度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前工业社会阶段;第二,现代性阶段”,【1】481而恰恰是在第二阶段,人与自然的关系出了问题。
二、关于自然生态的理论及给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启示
马克思曾指出自然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是第一源泉”【2】298这就是说人的生存是依赖自然的,人通过与自然发生相互作用,才能生存与发展。生态危机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人类不合理的活动导致的。
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过程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物质变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写到:“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3】177人类一方面借助自身的力量从自然中获取自然资源,并将所获取的自然资源转化成自己所需要的物质能量,实现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人类的这种生产和生活消费活动,必然会向自然界排出各种“废弃物”。而这些废弃物最终也会回到大自然中,参与到大自然循环中。
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是以劳动为中介的,劳动使人在自然界中得以获取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劳动体现出人的类本质,但是当劳动不是那种自由和自主的活动时,也就出现异化的现象。人同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人同人相异化。“人的异化”带来的是“自然的异化”。
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的理论对我们今天的生态文明建设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社会主义中国同样存在着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也存在着破坏的现象。我们通过学习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理论,在人与自然双向作用的过程中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念,合理地调节我们的实践活动,做到“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他们人类本性的条件下进行这种物质变换。”【4】926–927这样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建设生态文明应有的观念
今天我们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时候,以为指导,首先要做的是转变我们观念。
(1) 要有整体的观念。自然并不是独立于我们人类之外被动的存在,相反人类生活在自然界中,脱离了自然界人类就无法生存。人类与自然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共同组成了一个系统。
我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要有整体的观念,同样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过程也要有整体的观念。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和复杂的工程。它需要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共同组成一个有机的社会文明系统。环境问题的实质是发展的问题,既然是发展,就不能单单注重经济的发展,同时要注重经济发展与其他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生态环境是我们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只有在保持人与自然生态良好关系的基础上,我们社会才能更好的发展。
(2)要有可持续发展的观念。马克思早就指出了,人类与自然之间进行的是“物质变换”,由于“物质变换”的存在,人类才能生存和发展。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就要保证这种“物质变换”呈现一种良性发展的态势。生态文明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使这种“物质变换”持续健康的进行下去,形成良性发展的局面。要实现这种良性循环,我们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要做的也很多,但是我们首先要树立这种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只有这种观念才可能像马克思所说的,“他们只是土地的占有者,土地的利用者,并且他们必须像好家长那样,把土地改良传给后代”。
(3)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这个“人”指的是人类,并不是个体的人或某个集团。这和人类中心主义有质的区别,人类中心主义在实践中往往是以具体个人或集团的利益出发。在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要从人们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着眼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不能为了某个人、某个集团的利益而着眼于局部利益、眼前的利益。
在进行生态文明建设中,尤其是在观念的树立过程中,要以自然观为指导,分辨出各种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学说的真伪,从我们的实际出发,吸取有益的理论成果,以正确的理论观念指导我们,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参考文献:
[1] 罗宾?科恩、保罗?肯尼迪.全球社会学. 文军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整体观念是中医理论体系的特点之一,但纵观古代医书,并未有整体观念这样的特定词语。整体观念是何时提出的,它对当代中医的发展有何影响,本文从其概念提出、文化渊源和哲学基础以及其优劣性等方面的分析中阐发中医整体观念的意义。
1 整体观念的提出
从孔子时代起,中国人虽然只生活在中国的地域里,但精神世界中,自认为生活在“普天之下”的世界里,并认为中华民族是现实世界里拥有最高文化的民族。因此,尽管佛教传入中国后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激起了中国道教的兴起及儒家新理学的建立,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原来的思想模式。由此,在十六七世纪中国人开始与欧洲人接触时,也就并未对欧洲人十分在意[1],直到发现欧洲文明可以和中国文明相颉颃时,才极大地动摇了中国人对自己古老文明优越的自信。
医学上,在西医强大的冲击力下,人们对传统医学同样也丧失了信心,可中医仍艰难地存在着,它需要不灭的精神支持点。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中西医的比较争论中,开始有中医关于“全体”“整个”的提法,但到建国之初,也没有明确提出“整体观念”是中医特点。1957年左右,有中医名家提出“辨证论治”中医的诊疗规律。最先指出“辨证论治”是中医特点的,却是西学中学者。1960年“整体观念”作为中医特色写进教科书[2]。这两大特点,特别是“整体观念”在建国后取得共识,必然有一定的哲学思想背景。而众所周知,无疑是这个时代最伟大、最有影响力的哲学理论。不过经典著作中,并无“整体观念”这个术语。有人认为[2],这个观念的提出是为了尽量向辨证唯物论靠近。不过,认识论在中国古代哲学里从未得到发展[1],即中国哲学不像西方哲学那样有一条明晰的唯物和唯心的界限[3],所以向“唯物”靠近是一种时代选择。但是“辨证”思维在道家《道德经》“反者道之动”和儒家《易传》“一阴一阳之谓道”中都可见其光芒,中国哲学是富于辨证的,而“整体”和“辨证”是可联系的,因为辨证逻辑要求人们必须把握、研究事物的总和,从事物本身矛盾的发展、运动、变化来观察它,把握它,这样才能认识客观世界的本质。所以“整体观念”是有点哲学的味道,或者说是用新的哲学思维方式来解说中医的发现,它源于民族情结,更是新时代下中医的精神支持点。
2 整体观念的文化渊源及哲学基础
中医学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期的临床实践,在中国古代哲学的指导下逐步形成的。而哲学的形成又是有其地理和经济的背景的。中国是一个大陆国家,中华民族历来依靠农业来维持生存,无论在和平时期或战争时期,农业都同样重要,被认为是立国之本。而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农民得靠天吃饭,太阳、月亮的运行和四季嬗替的自然变化是农业必需跟进的。读书人虽然通常并不亲自耕地,但农业生产的好坏与他们有直接的联系,因此他们的宇宙观及人生观主要反映了农民的思想,而农民的眼界制约着中国古代哲学的方法论[1]。哲学家把直接认知的东西看为哲学思维的出发点,他告诉人们看见了什么,语言简短而内涵丰富,但只作提示而并不明确,因为它来源于直觉,不代表假设或用理性演绎得出的概念[1]。所以,“人与天地相应也”(《灵枢·邪客》)的看法,可以说是一种直觉感受,表达的是对自然的爱慕和顺应。这是中国古代文化及哲学背景所决定的。而从哲学发展上,关于“天人关系”的认识,是自西周以来中国思想史上出现的一个最重要的命题[4]。《书经》中《洪范》篇传说是周武王克商之后,商朝贵族箕子对周武王陈述来自夏朝大禹的治国大法,其中提及五行观念,虽然还没有以水火木金土代表抽象的力量[1],但它暗含的“天人关系”是:人类社会和自然世界是联结在一起的,国君的恶行伴随有自然世界不正常现象。春秋以后,“天人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认识路线[4],一是老子、庄周道家宣扬的“天人相分”“消极无为”观,《老子·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人对于自然“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一是自孔孟、《易传》开始的“天人感应观”和“有为观”,主张“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儒家“天人感应”思想最早表现在对“咸卦”的解释中“彖曰:咸,感也。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天地感而万物化生,……观其所感,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在汉武帝即位的前六年,丞相田蚡等人以儒家学说为武器展开了反对崇尚老子道家思想的窦太后把持政权的斗争,这场斗争以窦太后的逝世而告终,从此,儒家取得了正统地位,诸子百家则遭“罢黜”。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大儒董仲舒的许多措施被统治者所采纳而成为当时社会的重要制度,而他吸收先秦方士神秘化了的阴阳五行学说[5],并利用当时天文、历数、物候等自然科学的新成果所构造出的以“天人感应”为中心的神学目的论,显然也有一定强势影响力。因此有学者认为[4],《内经》中关于人与天地相应的原理,是源于儒家哲学的演绎,确实不无道理。再者,儒家注重伦理道德,主要关心的是社会,而不是宇宙,关心人际关系的日常功能,和人的今生[1]。由于这种儒家社会伦理观的渗入,《内经》在对“人本身”的认识中,采用的是结构严密、分工有序的社会组织来比喻描述,各脏腑的联系也是用人际关系来比喻描述的,如《素问·灵兰秘典论》言“凡此十二官者,不得相失也。故主明则下安,以此养生则寿。”当然,这里并不否认道家等其他诸子学说对《内经》的影响。
中医基础理论的教科书上在表述中医整体观念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人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二是人与环境有密切的联系。古人认为,人与天地有相互作用的关系,人本身各脏腑间也有相互作用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以上的阐述中朦胧地找到整体观念的景象。
由上述可见“整体观念”不是中医与生俱来的特定概念,它是与西医抗衡而选择的一个比较概念。但它有一定的文化渊源和哲学基础。
3 整体观念的优劣
谈及整体观念,有人会以“天人合一”并谈。“天人合一”这个概念最早明确出现在北宋哲学家张载的《正蒙·乾称》(《西铭》)篇中,但其用意不是要编织宇宙的关系网[5],注重的也不是人与自然间的相互作用,而只是为了强调个体的道德义务,是指一种对个体的利害得失具超越态度的道德境界。借用这个词语来说明人与自然界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不免有些牵强。倒是董仲舒“天人感应”的宇宙系统论符合辨证法的范畴,而且从历史的时间先后看,“天人感应”才是对《内经》中医理论建构有积极影响的学说。事实上,《内经》也没有天人合一的固定言词。有学者认为,天人合一是“在不了解事物内部要素及其结构的情况下无奈的认识模式”,并以此言“中医这种整体观具有巨大的缺陷”,其实是在言词解读上受的误导和束缚。而且,虽然中医里没有微观机理的结构,但至少有五脏六腑等内部要素及各部分的搭配和排列(即结构)规律。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的《现代汉语词典》中注释“整体”:指整个集体或整个事物的全部(跟各个成员或各个部分相对)。故又有学者认为“中医所强调的整体是一个较为忽略部分的整体”,这是仅把整体观念作为一个单纯词,而不是作为一种方法或原则来看。并且事实上,中医并不忽视和否定局部,局部治疗法也很多。
笔者认为,这个整体观念注重的是事物内部组成间及其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如天人相应、五脏的生克乘侮等,是一种辨证观念,是优势点。然而,这个整体观念强调维持整体自身的平衡、稳定及常态,缺乏有关对立冲突的深刻理解,看不到建立新平衡的重要意义[6],限制了中医的发展,是劣势点。中医为什么自觉无以突破呢?因为,在黑格尔理论里,当一个事物被否定时,另一新生的事物在更高的层面上开始了;而按照老子和“易传”的思想,当一个事物被否定时,另一个事物又重复过去的旧事物。这就是劣势的根源所在。
任何民族在任何时代的哲学理论都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有部分哲学思想具有持久性的价值。理论的更新不只是否定先前的理论,它可以批判地继承先前理论而创造新价值。撇开古中国与古希腊关于哲学的方法论的区别,也不论“元整体”与“合整体”的差别,整体观念作为一种方法论,不仅是中医的精神支柱,它还代表探索复杂性思维方式的先行思想。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系统科学的进展,正为整体观念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借用非线性理论的话,医学的任务就是从无序中发现有序,揭示杂乱、破碎、混沌等极不规则的复杂生命现象内部所蕴含的规律,找到一些简单定律,实现对非线性中稳定因素的有效控制,以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这样,整体观念无疑是中医探索生命的有力武器,是有积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5:247.
[2] 刘延伶,赵洪钧.“整体观念”特色论之反思[J].医学与哲学,2002,23(4):45.
[3] 张其成.《中医哲学基础》导论[J].医古文知识,2004,3:6.
哲学是一般文化的核心和最高表现所在,是关于科学和一般文化的各种原理的理论。近代以来的西方哲学经历了一场“认识论转向”(epistemological turn),这一转向是由近代西方哲学的鼻祖笛卡尔发起的,他把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从本体论转移到了认识论,并规定哲学的任务是要回答“我们知道什么,我们的知识依据是什么?”的问题。20世纪西方哲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对语言的重视,对语言研究的重视引发了哲学史的又一次转向,即语言转向(linguistic turn),转向之后的哲学通常称为语言哲学。语言转向是西方哲学史上的第二次根本性变革。在这场变革中,一些哲学家把语言逻辑放到了哲学的核心地位,他们不再为知识的权利辩护,而是探索表达知识的语句的意义。这场变革不论是对哲学本身,还是对西方思想文化的所有领域都有深刻的影响。
一
在哲学上,乔姆斯基是唯理论者,认为理性、抽象思维是知识的源泉和真理的标准;人类在获得知识方面,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外界刺激和周围环境,而是人的内在心灵机制。乔姆斯基是典型的心灵主义者。他认为,人的语言能力是天生的,而且这种能力只负责语言行为,不同于主管其他行为的能力。在批判结构主义语言学中的行为过程中,乔姆斯基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语言理论。他指出人类的语言行为与实验室里的动物行为有根本的不同。人脑有推理、概括等功能,这是与生俱来的,是遗传决定的。以乔姆斯基为代表的理论语言学,基于一种语言基因反展学的观点,一直试图把语言官能的发展同人类大脑系统和身体其他器官的进化结合起来研究。
随着生命科学中关于大脑机制研究(语言科学在加强语言与思维关系研究的同时,哲学界发生了一场革命性的变革:分析哲学(analytic philosophy)异军突起,逐渐为二战之后英美哲学流派中的显学。在分析哲学内部,不论是逻辑实证主义,还是日常语言学派,都十分重视语言在哲学中的作用。显而易见,分析哲学倾向“把全部哲学问题归结为语言问题,把语言分析看作哲学的首要任务,也是唯一“任务”。分析哲学如此看重语言在哲学研究中的地位,不是没有道理的。)的新进展和认知科学的蓬勃兴起,语言与心智的关系,语言符号与心理表征的联系,以及语言系统与认知图式的问题等,引起了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乔姆斯基转换生成理论的提出,特别是以心理语言学家斯金纳(Burrhus Skinner)为代表的行为主义语言学的批判,普通唯理论再一次成为当代语言学研究的主干理论基础(ef.Harris & Taylor,1997―1998)。乔姆斯基的语言理论自然引起心理学家的极大兴趣,激起了他们进行心理语言学实验的。心理学家和语言学家做了大量实验,来验证乔姆斯基的理论。虽然没有一项实验得出无可非议的定论,但却使我们从哲学角度认识到了乔理论哲学局限性。其优点:做大量实验来验证乔姆斯基的理论虽无定论,但这项工作推动了转换生成语法的研究,而且大大发展了心理学实验的方法和技术,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使用语言时心理过程的复杂性。
二
乔姆斯基的《句法结构》一书发表已近半个世纪,世界各地许多语言学家们,在乔姆斯基的引导或影响下,进行了多年的不懈努力,试图寻找其所提出的关于人类语言的普遍语法。乔姆斯基认为,人脑的初始状态应该包括人类一切语言共同的特点,可称为“普遍语法”,简单地说,“普遍语法”就是构成语言学习者的初始状态的一组特征条件和其他东西,所以是语言知识发展的基础(《规则与表达》,Rules and Representations)。儿童出生以后接触具体的的语言材料,对其规则进行内化,形成个别语法。这种个别语法是下意识的语言知识,也就是乔姆斯基所说的“语言能力”(competence)(1965),以区别于语言运用(performance)。乔姆斯基认为,语言学的任务是要揭示人类的语言能力,反映这种语能力的语法,一定是一种生成语法,生成语法不以具体的语言的描写为归宿,而是以具体语言为出发点,探索出语言的普遍规律,最终弄清人的认识系统、思维规律和人的本质属性。乔姆斯基本人为此更是奉献了几乎毕生的精力。但是,他和他的学生一直不断地修改他们的模式,甚至术语,结果却总是不尽如人意,至今也不曾听说找到哪些或哪条规则能在某个方面或某种程度上揭示有关人类语言的普遍语法的奥秘和内涵。这使人不得不对普遍语法存在的可能性,进而对乔姆斯基的语言观进行重新审视。乔姆斯基普遍语法的语言理论的哲学基础存在着一定的,甚至是重大的错误,普遍语法并不存在(杨秀珍,2004)。乔姆斯基的语法学就是要探求一套制约人类语言的共同句法结构,共同句法特征即普遍语法。乔姆斯基的句法学就是要探求存在于人类语言中的普遍语法。
首先,从唯物论的角度进行,世界是物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人类不能凭主观臆断捏造客观上不存在的物质。乔姆斯基是唯理主义者,承认“天赋”,而且把“天赋”观念作为其理论的开始,他认为天赋至上,理性至上。理性,又可称为推理知识,是关于事物的共同概念和正确概念。它们是从真观念推理出来的。乔姆斯基语言观的本质就是普遍语法是全人类共有的一种天赋理念,人可以凭借天赋的力量来制造各种不同的具体使用语言。这些不同的使用语言就是普遍语法的新作品。实际上,普遍语法理论是表现在语言学界的哲学上的唯理论的回潮。如果把语言学与哲学割裂开来,不从哲学的角度来仔细审视,很难看出它在哲学原理上的误区(文旭,匡芳涛,2004)。
其次,从实用主义和实证主义的角度来看。心理学家、生物学家、神经解剖学家通过多种方式作各种实验来验证LAD的存在,但尚未有定论。人们不能毫无客观依据地主观臆断物质的存在,无论做什么,都要有客观依据实证,尤其以摩尔和皮尔士为代表的实用主义的创立和发展,使我们对LAD存在的可能性不得不产生怀疑。人类究竟如何把语言知识投入到实际运用被乔姆斯基认为无从可知,它与自由意志一样,永远属于人类由于自身基因所限定的认知能力所永远不能及的“神秘之物”范畴(Chomsky:2002,26―27)。如此这般,乔姆斯基实际上就是把语言能力的理论与语言能力的实践割裂开了。虽然乔姆斯基极力想避开并且批判哲学上的二元论,但是由于把关于语言能力的理论与语言的使用割裂开来,又把语言能力归入先天范畴,乔姆斯基实际上陷入了自己独创的新的二元论中。乔姆斯基没有把语言能力由初始阶段的涵盖一切语言知识的普遍语法向仅代表某种特定语言的稳定阶段的转变归为神功,而是归为人类大脑中天生的固有的言语习得机制的成长和发展,可以算作客观唯心论或者科学唯心论。乔姆斯基费时费力地寻找并不存在于人类语言句法中的普遍语法,无异于水中捞月,或求证一道根本就无解的数学题。乔姆斯基想用普遍语法理论来回答的,说到底,仍然使一个古老的哲学认识论的问题,即人的能力和知识是哪里来的,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
再次,认为乔姆斯基是唯理论者,甚至是唯心论者,一些西方学者早有评述。Michael C.Haley和Ronald F.Lunsford两位作者把乔姆斯基的句法理论的前提基础普遍语法理论归为科学唯心主义。乔姆斯基把语言视为一种知识。他的“原则――参数”理论认为,语言器官在大脑内与其它各种器官交互作用。它要求其它器官能够辨认语言器官生成的表达式。如果语言知识和能力是先天的,那么大脑中其它器官的能力,诸如思维能力、想象能力和作用于语言知识并且辨认语言知识的其它器官的知识与能力又都是从哪里来的呢?是否也是天赋?如果大脑中负责语言的机制中一定有先天的语言法则,那么负责思维的机制中是否应该存在先天的思维法则?负责感觉的机制中是否先天就存在各种图像和色彩?是否也应该寻找一些先天思维模式或想象法则?实践和经验在人的认识活动中有什么作用呢?LAD及普遍语法是人的主观臆断,终究是假设而定,没有人能验证其存在。
最后,乔姆斯基的句法论在其研究的方法论上存在着局限性。乔姆斯基的理论属于探索心智特征的心理学范畴。这样的心理学与人类智力的研究方法大相径庭,这种方法首先根据先验的依据假定一些特定的机制,并认为这些机制必然是获得知识和信念的基础,它同17世纪物理学中的研究方法是一致的。以牛顿为代表的一些物理学家接受了力是物质最终微粒的天生特性的原理,两者之间有着方法论上的并行关系,他假设一种新的力来解释物体的运动,假设有一种引力在一定距离之外起作用,指示和常识的清晰概念不相符的,这样的一种力无非是另一个神秘的性质,即认为引力是物质所必不可少而且固有的。牛顿从常识出发认为物理学还没有一个充分的根据,因为它假设了一个从距离之外进行活动的神秘力量。由于陷入了哲学中的唯心主义、经验主义,牛顿这位伟大的科学家毕其后半生的精力也没有再做出像前半生那样的辉煌业绩。乔姆斯基整个研究的哲学基础哲学前提是唯心主义的,同样,乔姆斯基对语言学的研究也陷入了这种心智主义的唯心主义,尽管他费时费力几经修改,但仍无法取得重大进展。
三
如果要进一步弄清乔姆斯基理论语言哲学的局限性,我们就有必要进一步弄清其方法论――心理实验上的局限性。
乔姆斯基的语言理论氏属于心理语言学研究的范畴,心理语言学原理的基本假设是:语法描写语言使用者的语言能力。乔姆斯基以生成形式来表示语法规则,这种研究语言的方式是他的首创(Green,1972)。以前的语言学家主要研究如何分析语言资料中的句子,例如直接成分分析法。与此相似,乔姆斯基的理论则与讲话者能够说出无数从未听到过的句子的能力有直接关系,他要求语法规则必须能够生成一种语言中的全部句子(杨永林,2004)。米勒、加兰特和普里布拉姆在他们的著作中阐述了乔姆斯基的这种独到见解,并首次把他的生成规则系统纳入心理学,认为这种生成规则系统与讲话者说话时使用的方法相似。然而,在心理语言学简短的历史中,一个问题常常被提出来:“有多少理由可以把语言规定看成是语言的一种直接模式?”一方面,人们越来越怀疑按照语言学理论建立的心理模式有多大效用,另一方面,人们对于是否应根据心理实验的结果改变语言学理论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乔姆斯基认为语言能力内化于讲话者的头脑之中,那会对心理学和语言学之间的关系有什么影响呢?
首先应该指出,语言学家越来越强调精神的作用,用心理实验来验证其理论。这是因为,通过观察语言输入和语言输出之间的关系,心理学家和语言学家都可以声称,他们是在对语言过程进行推论。因此,通过比较儿童所接触到的基本语言输入和后来成人的语言输出,乔姆斯基得出结论:儿童所寻找的语法必定是先天的。可是同样,如果那些控制了语言输入和语言输出的心理实验表明,讲话者使用的操作规则与转换语法毫无相似之处,那就会对这一观点提出异议:儿童是通过掌握转换理论所描写的生成规则而学会语言的。并且转换语法的规则代表了人类思维的活动方式。那么只要出现任何与此相反的证据,就会从根本上改变体现在语言运用中的语言能力的形式和组织。然而我们必须承认,面对这个问题在心理方面的证据,乔姆斯基及其同事的反应是退到语言能力的一个较为中立的定义,说这种心理证据与对语言资料的纯形式上的分析无关(Haley,1994)。因此,乔姆斯基在《句法理论》中写道:“当我们说语法通过某种结构上的描写生成句子时,只是说语法指派给句子这一结构描写。如果我们说某个句子时某种生成语法派生出来的,这时,我们并不是在讨论讲话者或听话者怎样以某种实际或有效的方式构成这种派生的。”乔姆斯基想以此来澄清一种持续存在的误解,他认为,生成语法的目的是尽可能中立地概括语言知识的特点。这种语言知识是讲话者――听话者实际运用语言的基础。无疑,语言用法的合理模式会把生成语法作为基本的组合成分,因为语言材料有的包括在LAD能力之内,有的超出LAD之外。生成语法说明了讲话者和听话者的语言知识。乔姆斯基说:“掌握了某种语言的人就是掌握了一个规则系统……可以用这个系统产生和理解言语。”需要用实验来检验的正是这一论断。心理机制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也不能否定纯描写性的语言分析。但是如果乔姆斯基纯描写性的语言分析用作认知过程――其中包括决定言语产生和言语感知心理活动――的理论基础,心理机制的证据究起作用了。
概括起来说,转换语法学家明显地倾向于使用语言能力的第一种较中立的定义,这样可以使其理论不受心理证据的检验,而同时在强式定义的掩盖下,大说认知功能的心理学。语言能力的强式定义产生于一种人信服的假设:如果转换语法对输出的描写式“最佳的”,是语言模式必须符合的,那么,它同样能对讲话者产生输出时的心理过程作出“最佳”说明。虽然有理由认为,对“懂得”某种语言的人的潜在输出所作的形式分析,也可以表示出讲话者已经内化的语言知识,可这仍然是一种假设。尽管乔姆斯基惯于就人类认知心理学高谈阔论,而又不承认心理学的证据,可是只要心理学家从认识上加以仔细分析,就能发现其矛盾之处。从心理方面研究语言运用,就可能对澄清语言资料又重要作用。
布罗德本特(Broadbent,1970)等心理学家对乔姆斯基的理论提出了批评。他们的理由是,讲话者作出语言反应时,不是总依照转换语法所规定的形式。这里有两个主要的问题。其一是如何从语言学家所获得的话语实例中挑选出正确的句子,并排除所有不完整和不正确的话语。如果评价语法的根据是看它能否生成正确的句子而不含有不正确的句子,那么区分正确和不正确句子的能力显然就是很重要的了。其二是要求语法能够生成新的句子,即在实例中没有出现的句子,这就更为复杂。这需要通过推理得出一条标准,来确定所有潜在的话语是否合乎语法。乔姆斯基的解决办法是,依靠说母语者对这种语言中可能出现的句子的语感。可是在研究这种语感知识的时候,乔姆斯基否认了实验程序的效用。他的理由之一是,首先需要证实这样的实验技术能否成功地反映语感。这样一来,就把这个基本的问题束之高阁了。
对于第一个问题有些实际存在的语言材料是可以被LAD可得的即正确的句子,有些语言存在的语言材料超出了LAD的能力范围之外被视为不确定和有分歧的边缘问题被认为是不正确的,特别是在某些语境中具有歧义的句子。但这些句子确实在生活中存在,也是人类的语言,也属于普遍语法应概括在内的语言运用,却把它排除在外,又怎能说普遍语法具有普遍性?(普遍语法具有语言的普遍特征)对于第二个问题:研究儿童生成语言资料以外的新句子的能力,人能生成无穷多个从来没听到的句子,生成的新句子无限多的,普遍语法是要能概括得了的,实证实验主要是做无穷无尽的实验。多年来实验研究对那些存在于人类语言句法中的普遍特征仍不太清楚,我们仍没有找到普遍语法,而乔姆斯基声称的LAD只有在某些合适的外部条件下才会发挥作用,而这些合适的外部条件究竟又是什么呢?对于现存的很多数据来说,有些LAD可以解释,也有根本不是LAD的能力所能解释的,更何况正有大量不断生成的新句子,我们如何去概括其共性?LAD究竟存不存在?这种假设是否靠得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定论。因此,对于乔姆斯基理论中不能自圆其说、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分析,不能不发现其局限性(徐烈炯,尹大贻,程雨民,1992)。
笔者从哲学角度分析了普遍语法、LAD存在的可能性,又从方法论角度分析了转换生成语法的可能性,得出乔姆斯基的句法理论在哲学上存在重大局限性的结论,我们可称其为先验主义者、客观唯心主义者,但我们又不可否认其对语言学研究的积极影响,而应对其进行辩证的一分为二的分析。
参考文献:
[1]Chomsky,N.Aspects of the Theory of Syntax[M].MIT Press,1965.
[2]Chomsky,N.New Horizons in the Study of Language and Mind.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2002.
[3]Green,J.Chomsky and Psychology[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2.
[4]Haley,M.C.& R.F.Lunsford.Noam Chomsky.New York:Twayne Publishers,1994.
[5]Harries.Roy & Talbot T.Taylor.1997/1989. Landmarks in Linguistic Thought I:The Western Tradition from Socrates to Sausure[M].London & New York:Routledge.
[6]杨秀珍.普遍语法真的存在吗?[J].国外外语教学,2004,(2).
后现代主义是20世纪60年代一场发生于欧美,并于七八十年代流行于西方的艺术、社会文化与哲学思潮。它的存在和发展深深根植于当代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科技和文化之中,是当今资本主义制度各种危机的产物。
一、后现代主义哲学概述
后现代主义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泛文化思潮,它涉及文学、艺术、语言、政治、哲学等社会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诸多领域。后现代主义最早出现在建筑学中,它的含义是指那种以背离和批判某些古典,特别是现代设计风格为特征的建筑学倾向,后来被广泛地移植于文学艺术、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和自然科学等领域中,具有类似反传统倾向的思潮。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兴起,为观照现代性提供了一面新的镜子,既折射出现代性与传统的矛盾,又折射出现代性自身矛盾的方方面面。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现代主义思潮在全世界广泛流传。
后现代主义哲学是后现代主义思潮的理论基础。它是伴随着现象学、分析哲学的式微和存在主义、结构主义的衰落,以后结构主义和新解释学的兴起为标志而登上当代思想舞台的。其主要流派有:以法国哲学家德里达、福科为代表的后结构主义;以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为代表的新解释学;以美国哲学家罗蒂为代表的新实用主义。尽管它们的理论来源有所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分析问题的方法各异,但却有着共同的理论前提、理论倾向、基本观点和思想实质。这就是从否定物质与精神、主体与客体对立统一关系的前提出发,宣扬所谓不确定性、易逝性、碎片性、零散化,最终陷入了以推崇主观性、内在性和相对性为特征的唯心主义与形而上学。由此得出,后现代主义思潮及其哲学作为观念形态文化的产生和迅速流行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它既是当代资本主义文化发展的必然逻辑,又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矛盾冲突的必然结果,是当代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在文化上的反映。
二、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基本特点
(1)超越理性主义。后现代主义哲学对传统哲学中占主导地位的理性主义提出了质疑。罗蒂认为,理性主义是一种统一性的、总体化、极权化的的理论模式,它模糊了社会领域多元分化的性质。而后现代主义哲学与其相对立,提倡差异性、不可通约性、零散性和特殊性。绝对的理性导致了理性中心主义思想的泛滥,这本身也就预示着理性中心主义必然以失败而告终。正如费耶阿本德所言:“理性不再是指导其它传统的力量。它本身只是一种传统,它要求进入舞台中心的权利与任何其它传统同样多(或同样少)。”利奥塔主张把哲学的注意力重点投向我们的现实社会,他指出,世界上许多因战争和屠杀所引起的灾难都是在理性的幌子下造成的,人类的非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疯狂表现彻底摧毁了人们对理性的迷信。
(2)反主体性和反人道主义。近现代哲学的一个最大特点是高扬人的主体性,强调人在世界中的主体地位。认为人在发挥主体性的条件下,可以不断地认识世界,为了谋求人类的幸福,人可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东西为自己服务。而人道主义是以主体性为基础的,他从共同的普遍的人性出发,认为人既是自然的产物又是自然的中心,它高扬人的价值、人的地位,宣扬“自由、平等、博爱”,天赋人权,提倡个性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对这种传统主体性和人道主义的批判和反思是后现代主义哲学的重要特点。后现代主义哲学家们坚决反对主体性哲学和人道主义哲学,认为人不应该是存在者的主人,一切存在者的存在并不是由人来决定的,而是由存在所决定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家福柯提出了“主体的死亡”。德里达提出“人已终结”。后现代主义哲学家们根本不承认人在世界中的主体地位,把历史看成是无主体的过程,从而站在了反人道主义立场。
三、后现代主义哲学的价值内化
价值内化是价值主体将一定的社会的精神文化经学习而转化为稳定的心理因素的过程,内化是在个体的实践中经过语言文化等中介而实现的。它不仅使人类的许多知识与经验被吸收、转化为不同的个体的知识与经验,而且使一定的社会规范与价值体系被吸收、转化为不同的信念,形成不同的价值观,这是一个由外向内的过程,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实际上就是通过不断由外而内的价值转化而逐渐形成的。后现代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对前现代、现代主义的质疑,即反中心性、反体系性、反元话语、反二元论、反形而上学。当然,后现代主义哲学也包含着建构性或重构性,但在“反传统”这个问题上,后现代主义哲学并不像席沃尔曼所认为的“没有特定的发源地”。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反传统的精神,即它的价值所内化的精神文化就源于西方整个反传统的精神文化之中。实际上,后现代主义的反传统精神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有其产生的认识论根源。
后现代主义的兴起与现代主义的兴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反对强权主义。后现代主义终结的是传统与现代的霸权主义,而现代主义终结的是教会的霸权主义。虽然二者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和内容,但反强权主义、反霸权主义的精神则是一致的。如果说后现代主义继承和发展了前现代、现代主义的某些合理性的话,那么反强权主义和霸权主义则是后现代主义从它们那里所吸取的一个重要品性,这一品性是西方文化反传统中的一个传统。绝对理性的失败,表明了现代性的危机。但现代主义中的反传统、反霸权主义、反教条主义、反理性主义的精神则被后现代主义所吸收,成为后现代主义哲学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徐飞.后现代主义与哲学的历史观比较[J].理论学习与探索,2006,(05).
孔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哲学是一门使人更加聪明的学问,是现实的智慧,是文化活的灵魂。但是在我国,应试教育的环境下,能使我们更加聪慧的哲学却成了学生们的负担。经常会听到“哲学怎么这么难学?”“直接听不懂!”等抱怨和发牢骚的声音。根据这种情况,本学期我校开设了《向哲学家学智慧》的校本课程,现在简略谈一下我的体会和做法。
一、选取能引起学生兴趣的事例
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而现在的高中学生,认为哲学是枯燥而又无趣的。所以,作为政治教师,就要想尽办法引起学生的兴趣。上课的时候可以通过典故、漫画、故事等形式,让那些晦涩难懂的哲理变得通俗易懂、妙趣横生,使学生从中体会哲学的奥妙,从而提高对哲学学科的兴趣。比如,苏格拉底《最大的麦穗》,我们早已耳熟能详了,可是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学生的兴趣,效果一般。于是,我又找到了苏格拉底关于爱情、婚姻、生活的其它故事,学生学习研究的热情空前高涨。针对苏格拉底关于爱情、婚姻、生活的观点,学生自然而然地分成了两派,引经据典,进行辩驳,课堂气氛十分热烈。学生一下成了课堂的主人,教师成了倾听者。最后,我再加以点拨,让学生们形成正确的婚恋观。通过这样的设计,学生们收获颇多,教育效果明显。
二、视频材料的灵活运用
视频材料的运用,也能极大地调动学生学习哲学的积极性。现在的高中生由于学习竞争激烈、压力较大,与外界新生事物接触的机会较少,社会实践少,缺乏与社会的沟通,知识面比较狭窄。我们要更积极主动地运用各种手段,去开拓学生的视野,帮助他们认识世界、了解社会和正确看待人生。课堂教学中,学生往往对西方古代哲学家的思想学起来感到有困难,不知从何下手,最终只能囫囵吞枣。比如柏拉图的理想国,学生在教师讲解后,有可能仍会感到模糊、抽象。我就着手搜集《理想国》的视频资料,找到了钱文忠先生参与主持的《文中有话》,其中对《理想国》进行了具体、详细的阐释。这段资料包括了柏拉图名字的由来,以及他的各种有趣轶事,展现了柏拉图的个人魅力。尤其是对理想国的结构分层,内容包括教育、政治、军事等,尤其是教育,对今天还有重大影响。学生看得很入神,收效很好。看完之后,学生又谈了自己的感受和看法。学生有了自己的看法和收获,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了研究现实问题的兴趣。为了充分发掘视频资料直观教育的作用,我一般会在课前一周,将查阅相关文字资料的任务布置下去,让学生对基本知识有所了解。在观看视频时,我要求学生将视频资料和查阅的资料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并据此写观后感。如果能做到视频资料使用的适度,做到精、专,教学效果会更佳。
三、让学生学会自主思考和记录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这句至理名言对我们的哲学教学也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我们教师比较重视课堂教学前的准备,注重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互动,但往往会忽视了学生的课堂反思,没有给学生留足够的思考时间和空间。不能及时反思或反思不到位,往往会失去良好的教学反馈资源。所以,首先要求做好课堂简要摘记。虽然,我们这门课是校本课程,对学生的要求不是很严格,但是想让学生对某样东西产生浓厚而长远的兴趣,就要让学生对教学的内容进行反思,听是远远不够的。要反思,就要有内容。所以我要求学生记笔记,如《泰利斯》需要记下以下内容:
1.简介:泰利斯博学多艺,被称为希腊七贤之一;“科学和哲学之祖”,泰勒斯是古希腊及西方第一个自然科学家和哲学家。
2.他的观点:泰利斯把水当作万物的本原,“水生万物,万物复归于水”,他认为世界本原是水。
3.关于他的故事。
4.富于哲理的言论:他对于“怎样才能过着有哲理和正直的生活?”的回答是:“不要做你讨厌别人做的事情。”这和中国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有异曲同工之妙。有人问:“你见过最奇怪的事情是什么?”他的回答是:“长寿的暴君。”
5.我国古代关于朴素唯物主义。
这些重点知识就构成了课堂简要摘记。课堂简要摘记给学生提供了反思的依据。这一点我就尝试过,刚开始我没有让学生做课堂简要摘记。过几天之后,有些同学把学过的知识忘记了,让他们翻课堂简要摘记时他们却什么也没有,而另外一些做了笔记的学生却掌握的较好。我才感觉到要求学生做笔记的重要性。课堂笔记能帮助学生更有效地消化和吸收课堂所学到的知识。
四、制度保障和成果检测
从最初的角度看,毫无疑问,企业是所有者的企业。作为生产力发展到机器大生产的产物,企业在其产生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比土地还要稀缺、并且可以转化为其它一切生产要素,资本的重要性是无可比拟的。企业受资本所支配。资本的所有者——资本家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企业的主人。只要拥有资本,并把这种资本投入生产,就可以获取利润。因此,这时的企业也就只能成为资本所有者的企业,不管这些资本最初从哪里来,也不管它为多少人所有。
这时的企业目标就只能是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或者说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直到现在我们触目所及这样的企业依然比比皆是。然而,由于单个资本及单个资本家力量的有限,更大规模的生产只能采取联合资本的形式,马克思称之为资本的集中,股份公司成为了企业的主要的形态。当这种联合发展到足够大时,势必就要有一些人失去对其资本的控制权——企业体现的是大多数资本的意志,而不是每个资本的意志。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一些资本的所有者虽然掌握着资本,但他的才能不足以使资本产生利润,如果他再不满足于他的资本在银行里的那点利息,那他就只能把他的资本投入到那些有才能的资本家的企业中。否则怎么办呢?
一些微妙的变化就这样发生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范围的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更加复杂了,那些驾驭企业的资本家们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了。出于对牟取最大利益的考虑,他们把控制权转移给了那些有才能管理企业的人一一现代意义上的经营者应运而生了。原来的资本家的任务,不再是亲自去管理企业,而是去寻找有才能的经营者,然后把企业交给他们去经营。如果找不到这样一个好的经营者,那他的资本也许不会赚钱,甚至还要赔钱。经营者的才能在创造利润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突现出来了,经营者的重要性超过资本了。
这时的企业,还能叫它所有者的企业吗?没错,虽然从法理上讲,这些企业终究还是他们的,但“企业是经营者的企业”或者说“企业是企业家的企业”的理念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了。这时的企业目标是什么?虽然所有者们找那些经营者还是基于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但这些在创造利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经营者们是不会那么俯首贴耳的。这些在企业中也许连一股也没有的人,这些凭自己的才能吃饭的人,当他们在企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的时候,他会象原始所有者那样只顾赚钱而不顾其它吗?
比如,当企业和环境发生冲突的时候,如果是原始所有者掌控企业,那他完全可能为自己的利益而不顾环境;但如果是经营者掌控企业,他就不会和环境那么直接冲突。他可能这样提醒自己:吗要为少数人的利益而损害社会?因此,这时的企业目标,已经有所偏离了。
让我们再前进一步。当企业的发展已经不再决定于一两个有才能的经营者,而是决定于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时,就象现在的那种知识型或技术型企业,企业是企业家的企业还能说得通吗?人们都说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本家取代了资本家,那些拥有知识、并能创造性地运用知识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人,成为企业创造利润的主角。而这些人往往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队。这时的企业既不能说是所有者的企业,也不能说是经营者的企业,而只能是全体员工的企业,正像硅谷的大多数企业一样。这时的企业目标是什么?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经营者利益最大化?全都不是。这时的企业目标就只能是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这一目标下,所有参与企业活动的人,其利益都最大化了——既不存在为了所有者利益而坑害工人,也不存在为了经营者利益而内部人控制,更不存在为了公司利益而损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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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的所有者越来越多而且趋向社会化时,当企业的生产规模越来越大而且趋向国际化时,当企业的管理者越来越通过社会机制进行筛选时,这时的企业也就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企业了。企业的目标,不再是为少数人牟利,而是为了增进社会福利。虽然这一点在目前还不能实现,但已为期不远了。
中国的企业到了哪一个阶段?从目前的情况看,各种阶段的都有。因此也就有了公司目标和企业行为的各种争论。有的要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有的要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还有的要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等。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认为,制定一个让所有企业都来遵循的企业目标和行为准则是不合时宜的,不同类型的企业应该有不同的目标和行为准则。就国有企业而言,鉴于其特殊的历史沿革和财产状况,应当以明晰产权为基础再造企业体制。首先需要的是:把企业变成真正的企业。因此,必须强调股东的利益,以改革其恒久以来无人对财产使用负责的历史弊端。因为就中国目前进行的工业化而言,资金还是非常稀缺的,资本的作用还远远没有达到要整体地被知识或其它要素取代的程度,如果不能明确这一点,社会资源必将继续被无谓地浪费下去。
对于那些已经脱离了草创阶段的大多数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及其它一些家族企业,应当在公司外部引进智力,以接续那些丧失经营能力的原始所有者。在保证对经营者道德风险进行约束的前提下,应提倡“企业是企业家的企业”这一理念。事实上,许多国有小型企业在完成转制后也正在向这一方向迈进。企业的目标,也不能再仅仅局限于为股东创造利润,还要顾及到职工和社会利益,在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使各利益主体获得利益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