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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国际经济发展格局,以资源、劳动力和资本为核心的经济运营模式逐渐走出历史舞台,其伴随而来的是知识、人才与信息产业链的经济创新视野,从而增加各国间创新竞争力。依据《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与行动世界宣言》内容,说明高等教育宗旨为促进人才创业精神、创业技能的提升。对此,高等院校应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通过对大学生社会责任的强化,使其能够准确定位,从而满足社会需求。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核心价值
现阶段,部分高等院校因创业教育体系不健全、创业法律知识涉及较少等因素的存在,导致大学生创业难以得到法律保障,使大学生创业积极性受到巨大打击。因此,高等院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作用可谓显而易见。
(一)共建法治社会
《创业学》中明确表示:“若创业者懂法,则可有效确保自身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再者任何意义上的创业行为,均属于法律角度的范畴,需以法律章程为基础,方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针对此,大学生创业阶段,应具备超高法律认知,遵循市场规则,依法完善大学生创业工作。随着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召开,将法治社会提升至新高度,通过与法治国家、政府的协调部署,将公民意识分为四个重点部分,即主体意识、权利与义务、法律意识、参与意识,而其公民法律知识成熟度可通过法治社会影响力、建设优劣为衡量标准。而高等院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利用大学生社会责任、公民意识全面提升的方式,从而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奠定有利基础。
(二)减缓大学生创业风险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涉及法律理论、法律实践两项内容。前者通过知识系统化学习,使大学生能够熟练掌握创业法律法规,从而为创业活动的开展提供法律保障;后者利用创业实践的开展,有利于大学生活跃自身法律思维,从而解决创业法律问题,以免发生权益侵害现象。总而言之,大学生创业教育活动的施行,不仅可实现创业法律理论向法律意识的转变,还有助于大学生遵循法律法规,实现自身创业行为规范化管理,方可有效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源
依据相关学者研究结果,将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的概念设定如下:创业者在活动施行初期,未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履行自身权利和义务,从而在外界环境改变的前提下,无法做出准确判断,造成创业损失以及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在此概念中,明确阐明创业法律风险包含主观风险、外部风险两项因素,若将创业者转换为大学生,则该创业法律风险也同样适用,对此,下文对大学生创业各环节风险源进行详细阐述。
(一)创业阶段
首先,创业性质产生的选择风险。《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内容,将创业类型分为个人独资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然而对于大学生而言,因初入社会对创业各方面认识度的缺失,多种创业类型均存在相应的优缺点,如债务承担风险和成本管理风险等。另外,在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中,易出现合伙人纠纷。但在实际情况下,大学生创业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往往选择合伙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创业形式。其次,租赁、融资以及招聘风险。租赁风险:办公场地租赁前,需对出租房主体资质进行核实,而在实际情况下,大学生创业期间未与房主协商,直接和房屋转租者签订租赁事宜,若出现房屋纠纷,则该租赁合同不会受到法律保护,从而造成大学生创业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融资风险:大学生由于毕业生身份的存在,普遍面临无财产抵押、无银行信用记录状况,严重增加创业融资工作的难度,而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和私募投资成为大学生创业融资主要手段,此过程涉及法律问题尤为复杂。对此,大学生融资期间,需对融资风险进行准确评估,若选用民间借贷形式,应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队伍;招聘风险:依据国内现行《劳动合同法》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工作任务期限三种形式劳动合同,对雇员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而其社会保险的存在,导致创业者需对工伤雇员索赔相应款项,而巨额赔偿款的发生,则会加大公司破产的几率。
(二)运营阶段
第一,合同风险。陌生环境下,大学生创业者不能仅依据自身主观意识和主体信任对事件好坏予以评定,而需结合市场主体、创业实体的角度,对创业运营问题进行判断,同时在签订合同文本时,对签订者资质和信用等级、偿债能力与履约能力进行详细审查,并对合同文本予以重点保护及保存,以免在发生诉讼、纠纷时,陷入被动局面。例如某大学生加盟品牌干洗店,在客户收据上写明:“洗衣单价为20元,若在洗衣期间出现遗失或毁损状态,可赔偿洗衣费用二倍价款。”《合同法》41条详细说明:“针对格式条款,若存在两种或其以上解释,需按照不利于提供方条款予以解释。”而该案例中客户收据属于格式条款类型,更是属于“霸王条款”范畴。对此,大学生创业应在运营期间,聘请专业法律人员对合同文本风险进行审查,如违约金、仲裁规定、诉讼规定等,若融资金额相对较大的大学生创业实体,可通过自制合同文本的方式,以便在谈判中占据主动权。第二,产权风险。当前国内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为《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基于此,大学生创业运营阶段,可通过专利公开的优势,并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对他人产权进行合理利用,在他人产权不会受到威胁的前提下,对自身专利开发思路、可行性方案予以协调部署,通过商标注册和产权保护的方式,避免出现商标抢注或产权侵害状况的发生。另外,创业运营阶段,大学生创业者需与多渠道市场主体进行沟通,更需要与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内部行为规范、按时年检和依法纳税、安全管理以及权益维护等多种方式,避免运营期间环节疏漏状况的发生,使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存在吊销的危险,从而导致大学生创业者深陷囹圄之地。
三、提升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应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力度
理论中,明确表明意识对物质行为具有较强能动性,同样创业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也可对大学生创业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观念重视作为强化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核心环节,而其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的重视度,更是关乎大学生创业艰辛以及自身创业精神、积极性等方面。对此,只有在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创业法律观念强化的基础上,方可逐渐加大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力度,使其能够在法律理论教育的基础上,结合实践应用与资金投入的方式,降低大学生创业风险,从而为更多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展示舞台。
(二)教育体系优化
对于大学生创业者而言,法律意识和创业成功有着密切关联,其重要性不容人们所忽视。然而,在实际的高等院校创业教育阶段,并未将创业法律教育纳入特定范畴,仅通过案例讲解和大学生自主探究的方式,提升其法律意识。针对此,笔者结合自身教育经验,认为若要有效降低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则需对高等院校创业教育体系予以改善,通过创业思维培养、风险防范以及创业方案探究等形式,构建一体化教育体系,尤其针对创业风险、运营风险等问题进行重点提出。除此之外,各个教师均有自身擅长领域,可通过专业领域强化的方式,对大学生创业教育开展专业讲授工作,而师资投入力度的增加,也可促进大学生创业能力的提升,从而有效避免大学生创业经济损失、创业者牢狱风险等现象的发生。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8114
1大学生创业环境及风险分析
首先我们要看三组对比数字:
第一,大学毕业生人数: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为115万人,2016年达到765万人。2017年,应届毕业生数量依然居高不下。据教育部初步预计,这一人数将达到795万人。
第二,中外大学生创业成功率比较:我国大学生创业成功率较高的地区为46%,比如浙江;至于全国的平均成功率更是在2%左右。相比较而言,美国大学生创业成功率却能达到20%~23%,更是诞生了微软这样伟大的企业。
第三,企业寿命对比:据报道: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25年,企业集团的平均寿命仅7年左右,我们的邻国日本,他们的企业寿命,2016年已经平均达到58年。全日本超过150年历史的企业竟达2万多家,而在2017年将近5000家企业步入这个行列……而我国现存的超过150年历史的老店仅有六必居、张小泉等5家企业。从中获得两点如下启示。
11国家需要大学生的创业者
这些数字陈列,告诉了我们大学生就业的困境,创业的残酷、守业的艰难;但更沉甸甸地告诉我们,国家需要优秀的、百年传承的企业;“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大学生就是国家的今天和明天;国家发展更需要大学生的创业带来的就业,也需要大学生具备不畏艰难的创业的精神。
12创业成功率低,法律风险为重要原因
大学生创业成功率低,创业了守业又是如此艰难,如上述资料所述仅为25年。这是什么原因?“资金短缺、管理经验缺乏”这是大学生创业失败主要原因;但我们如果仔细考虑及对比一下,就会想到这是所有大学生,包括国外大学生都有的问题。那么再深究,我们会发现法律意识的淡薄,甚至无视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只有树立法律意识,加强相关法律知识不断学习,掌握法律风险必将很大程度上提高创业成功率。现结合大学生创业的创业的历程及其特点,分析主要法律风险并提出建议。
2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1创业组织法律风险
依据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定,现在适合大学生创业选择的企业形式主要有:法人类型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非法人类型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关于企业形式的选择,大学生常出现的问题就是对企业组织形式特点了解不到位;这导致了初始阶段就开始盲目地选择,为以后创业埋下了隐患。
第一,我们要明确区分责任形式不同;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有限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
第二,恶意使用公司“法人”的特点;这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甚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对外独立地承担有限责任,但其是以善意为前提。
第三,公司章程等文件制定不规范;在今天,公司的成立的资本门槛降低了,但不代表公司成立就“自由化”了。如公司的章程,首先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约定。
第四,特殊行业的特殊法律规范不清楚;比如医药卫生、食品、娱乐业等,都应该在取得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再次申请相关行政部分的行政许可才可从业。但是如果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就有可能导致产生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1]
总之,根据我们的资金、资源、人力等,选择适合创业的组织形式,同时要注意不同行业的特殊法律要求。
22合同法律风险
大学生成功创建企业后,才是创业的刚刚迈出的第一步。创业意味着合作,合作就要签署大量的合同,来构建我们的经济关系网。那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难免遇到陷阱或纠纷。第一,合同主体方面;对方是个“皮包公司”,我们的货款打过去了,这个公司也就没有了。因为公司门槛的降低,难免鱼龙混杂,我们要通过官方网站及实地考察,来确认对方的信用。第二,合同条款方面;全面履行合同,依据的是签署的书面合同;而不是大家的商务会谈甚至酒桌上的话为准。提醒,大学生创业者一定要认真审核书面合同的每一个条款,甚至每个词。如常出现的“还款合同”中“还欠款5万元”,根据两个发音(huán;hái)是有两种意思完全不同的解释的。第三,担保方面;如果我们合同的标的额比较大,风险高;担心对方不能如期付款,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抵押、质押、保证人等担保方式,这会极大地降低我们的风险。
23知识产权风险
“龙井茶”“碧螺春”“大红袍”,这些名称在被一家韩国茶商注册成了商标;再如“红塔山” “阿诗玛”“云烟”等香烟品牌同样被国外商人抢注;澳大利亚的一个商人竟在一年内抢注了我国180件著名商标。这些熟悉的商标,告诉了我们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知识经济的今天,不管在国内还是在国际,愈来愈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所有的法律保护,是以我们主动申请为前提的。如果我们缺乏这样的法律意识,辛苦创建的品牌,最后可能并不属于你自己。提示有三点。
第一,要树立知识产权的意识;主动申请注册商标、专利,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如海尔集团张瑞敏所说的商标能把一个企业“打晕”,而专利可以把一个企业“打死”。
第二,买卖合同中,作为买家,必须要求对方做出知识产权无瑕疵的权利担保。否则我们在再次销售、使用的时候可能成为被动的侵权人。
第三,商业秘密的保护。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大多规模比较小,其创始成员必然会掌握到企业的诸多商业秘密,如技术工艺、客户名单等。这是企业的秘密也是企业生产之本。如若没有对应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一旦这样的成员离开,必然会给刚刚起步的企业带来极大商业损失。[2]
24法律维权风险
第一,时效期满。这是维权的大忌。如关于诉讼时效,国家一般规定为1年、2年。比如拖欠货款,超过2年、期间又没有主张权利,法院就不会再受理这样的案件了。
第二,诉讼地点。合同中最好约定在本方所在地;如果在对方的所在地,以后出现纠纷,可能基于成本的核算,会选择放弃。涉及国际贸易合同就更是如此了。
第三,证据的保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完整的证据是胜诉的前提。所以要妥善保管交往中的材料。
3结论
大学生创业应该得到鼓励。但大学生创业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我们不是盲目地鼓励。大学生要根据自身的优势及专业特长甚至社会资源及可预期的风险综合评估后进行选择。我们都深知大学生创业风险高。怎么解决?除了本文所述,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重视创业每个环节的主要法律问题外,做好创业法律风险的防控必须从政府、社会、高校、创业者自身“四位一体”地构建一张法律风险防控网络,政府加强法律政策等制度的完善,社会营造对于创业者的鼓励氛围,创业者打造自身免疫系统。[3]而高校作为大学生创业者的摇篮,要设立大学生创业专业法律服务平台,完善创业教育中的法律风险教育,保证大学生的创业起航之时是适航的。
参考文献:
2.缺少主体意识,存在一定的“被就业”现象。一些高校,为了自己所谓的“就业率”,使学生的就业协议与毕业证相联系,使学生为了顺利地拿到毕业证而无奈地“被就业”。殊不知,这种做法已经侵犯了学生的权利。此外,一但“被就业”的单位若是真实存在的,也有可能会对学生产生不利的影响。
3.部分大学生不能够正确地区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致使其工作后无法维权。有的同学认为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其实不然,就业协议体现的只是双方的就业意愿,在协议中只是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并没有涉及到今后工作中的一些实质性内容。如,实习期间的工资、各项保险;正式工作中的劳动时问、休息时间以及相关的工伤赔偿等等。因此,当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学生应积极主动地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口头劳动合同导致的法律问题。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既存在口头的劳动合同又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的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果发生纠纷,取证将是一个非常困难的环节,就会导致大学生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5.大学生创业导致的法律问题。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国家大力提倡大学生自主创业,并且在创业之初为其提供小额的贷款。与此同时,国家还有一系列的鼓励政策和措施。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存在“冒名顶替”创业的,也存在游走在法律边缘创业的。
二、大学生就业中法律问题的成因探析
1.高校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制教育内容。高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想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学校就必须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开设相关的课程。但是,目前尚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法制教育内容体系。一些学校开设法律课程具有很强的随意性,缺少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情感的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都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制定详细的法制教育内容体系,至少应在毕业阶段普及合同法、劳动法、丁伤保险条例、刑法、行政法以及一些诉讼法知识。
2.在教学的过程中教育手段、方式较为单一。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即使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条文,如果没有经过实践的历练也很难将法律知识与条文运用自如。而现在在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存在的最典型的问题是缺少实践环节。因此应加强法学教育的实践环节,如在学校建立模拟法庭、到法院参加庭审的旁听或者可以与法院合作,把一些案件的审理搬到学校等。这种直观的教育,会大大增强法学教育的实效性,使广大学生能够深深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有利于法律情感的培养,法律信仰的树立。
3.法制教育是一个综合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制教育是一个综合工程,法制本身就是极为复杂的,它体现在法的运行过程中。法的运行要有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以及守法者等才能够充分得以体现。我国的法制体制还在不断的进步和完善之中。因此,法制教育需要的是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
三、高校就业法制教育“335”模式
“335”即是指三级主体贯彻三个理念,三个过程结合三类内容,五大载体支撑立体教育形式。“335”模式是围绕着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主体、理念、步骤、内容、教学形式等内容展开的,是针对现有的就业法制教育的弊端构建的框架式结构。
一、问题的提出
法学专业,曾一度被人们公认为是捧着“铁饭碗”的好专业,但是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曾经不愁工作的法学院的毕业生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而且尤为严重。麦可思研究院撰写的《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调查的数据显示,2011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大类是法学(86.8%),因失业量较大,就业率持续走低,被列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且被亮红牌。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披露,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人。而且由于前几年法学的热门,现在的法学在校生只多不少,这意味着法学学生就业在最近几年将更加困难。即使政府已经在尽可能多的给大学生提供岗位,创造就业机会,但就业难这一问题仍然不好解决。最近甚至爆出武汉大学300名硕士生就业难的问题。这种现象已经不仅仅存在于一般本科生就业的情况中,而且一些知名的法学院校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在法学专业教育蓬勃发展的同时,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却面临了就业难的尴尬局面,这是为什么呢?
二、问题的分析
造成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学校教育模式的问题、也有社会和市场的原因,更有大学生自身的原因:
(一)高等院校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多而不精
我国的法学教育遍布各级大专院校。其中最主要的有在各综合类大学设立的法学教育专业、专门性政法院校的法学教育、法官院校、公安学院等。其次,近年来,我国法学院的设立发展极快,在其他的各类院校如财经、理工、民族、师范、农林、海洋、矿业、交通、航空等院校也迅速开办法学专业,设立法律院系。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为国家各个行业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专业人才,“十一五”期间,地方高校累计培养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占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可以说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经历了改革开放后的跨越式发展和在规模上的爆炸式增长,这已经成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力量。但在看到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成绩同时,也要看到高等法学教育质量与社会需求还相去甚远的差距。我国虽然己经成为法学高等教育大国,但大而不强、多而不精,法学本科生普遍缺乏创新性和实践性,全国所有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几乎是同出一辙。无论是想达到培养复合型人才或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目标实现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缺乏“特色”是法学毕业生就业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法学专业缺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特色要求
我国各个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过去的改革,一直没有实质性的根本改变。比如,在大学的社会功用愈来愈增强的今天,人们便完全以社会对法学院校的衡量标准:一是司法考试通过率,开设课程,乃至设置专业;二是以考研率作为衡量标准,我们曾将法学专业细化为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专业、律师专业等等都是很好例证;在人们对素质教育加以关注以后,一些法学专业又匆匆忙忙开设几门非专业课程便再无进展。事实上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化的浩大工程,其应以塑造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为根本目标,从观念到制度、从方法到内容进行统一的、理性的改革,而不能孤立、片面的进行。非法学专业类院校,其法学教育如果缺乏法律教育的自身特色,其培养的人才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就会弱于专业法律院校。这类院校法学专业只有结合自身学校其它学科的特色优势,使自己的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有别于法律专业院校,能够适应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从而能较好的提高其法学专业学生服务社会的能力。
(三)从大学生自身来看
首先,“学而优则仕”受观念的影响。时下,许多法学毕业生毕业之后的主要选择之一便是考公务员,但国家每年招收公务员的数量是有限的,招考公务员的门槛也比较高,就这会导致不能保证想走仕途的人均得偿所愿。其次,期望过高。当下很多大学生仍然不能给自己很好的定位,在就业理念上存在一定的误区。很多人把眼光只盯在律师和政法机关上面,而且还是非沿海大城市不去。然而,好工作必然意味着竞争激烈,不愿降低期望值的毕业生只能面临失业的困境。同时,很多大学生对月薪的期望值还比较高,不能降下身板脚踏实地干活,这些都造成了就业难的困境。《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数据显示,2011届大学毕业生主动离职的前两位原因是个人发展空间不够(30%)薪资福利偏低、(21%)。再次,大学毕业生自身综合素质不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差,难以负荷用人单位的要求。一些大学生在学校里只满足于所学课程,缺乏广博的知识积累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无法司法考试通过率低问题也成为法学大学生就业桎梏的一个原因。
(四)社会方面
首先,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些用人单位盲目设置了各种条件。最为常见的是经验障碍,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启事中动辄就要求求职者拥有二至三年的工作经验,一些毕业生因为缺少实际工作经验而难以落实工作。另外,一些用人单位盲目追求高学历的人才,这些都导致了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难。其次,出现一些社会屏障。大学毕业生就业的落实还涉及其户籍、档案等一些因素。近年来,一些大学生在自主择业的过程中,也会遭遇“非本省或本市户口免谈”、“不能及时转档案免谈”等痛苦经历,这使一些大学生因为户口、档案等问题而与许多好工作失之交臂,再次,我国本身就业状况严峻。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内地许多企业减甚至倒闭,造成大量岗位减少,同时增减待业人数。另外,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政府机构改革和经济体制转轨迫使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吸纳能力大幅下降。整个社会就业形势严峻,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未就业人员包括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每年各高校新增的大学毕业生和城镇新增劳动力。如此多的未就业人口,与法学专业毕业生一起竞争,就业难度可想而知!
三、问题的解决
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要解决这一社会问题,需要调动多种力量,采取多种措施。
(一)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
第一,各高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和招生人数,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根据社会供求关系,增加社会需求的专业设置,减少教学质量不高、设置不合理的专业。第二,加快高校的教育与教学改革。适当压缩当前法学本科整体招生规模,法学教育的重心向研究生阶段转移;对现有的缺乏法学教育优势的大学所开设的法学专业,强制其减少招生量,甚至强行合并法学专业;在法学教育上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实际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发展特色教学适应社会和市场需求
我国在校法学大学生的规模已经很大,进入法学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法学教育中有一部分使是集专业性、理论性、实践性于一体的职业教育。高等法学教育有一部分要培养法律职业人,它不仅要求学者知晓法律,而且还应当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处理各种法律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知法的初级阶段。参与地方高校特色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非常有必要,这样可以使法律实务部门由单纯的招录用人单位变成共同培养单位,发挥实务部门所具备的真实法务环境和其人员专业动手能力强的业务优势,为培养学生的法务实践能力、处理问题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创造必要的外部保障条件。地方高校法学院可以和这些法律行业协会或省一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建设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通过实际操作和理论结合培养出能到社会中立刻投入工作的特殊人才,然大学生不但在纸面上理解,顺应市场的需求培养大量具有特殊能力的人才。
(三)学生转变自身观念
从自身而言,大学生要努力做好调整。第一,应该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法学专业毕业生要努力开拓的就业空间,不要把眼光只盯在沿海大城市的律师和政法机关上面。目前,中西部急需大量的政法人才,大学生应该树立基层意识和奋斗意识,到基层锻炼自己,而且国家为此也提供了很多的机会,例如现在的村官考试、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等等。第二,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各个方面锻炼自己。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使得供方市场鱼龙混杂,但是金子总会发光的,所以大学生要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在校期间尽量通过司法考试,多读一些经济类的读物,有可能的话参加职业技能的培训,多掌握几种职业技能。
(四)社会更新观念
从观念上讲,社会要更新观念,第一,对于家长和学生以及社会大众而言,不能一味的追求高学历,高学历并不一定意味着高的就业率,而要注重培养大学生的综合能力。第二,全社会要建立创业的氛围,鼓励法学专业毕业生创业。毕竟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文化知识,而且学习新知识的能力较强,相较于其他社会成员而言,其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了支持大学生创业,政府、社会应该通过各种方式,比如减少创业前期的税费、给予大学生创业者资金支持等鼓励大学生创业。
四、结语
总而言之,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是近几年来一直存在的真实问题,解决它有赖于高校教育模式的改革、观念的更新、和大学生自己的努力。目前,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有社会的重视,相信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但是,在其他方面没有准备好的情况下,大学生自己的努力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注释:
①王伯庆,郭娇.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②李林.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③杜晓.中国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之路为何越走越窄[J].法制日报.周末,2009(6):19.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