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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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案例及分析

篇1

[中图分类号] R135.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5-059-01

急性氨中毒是短时间内接触高浓度氨所致, 以急性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中毒原因多由于盛氨容器、管道或阀门破损,使高浓度氨大量溢散,造成群体中毒,其中毒程度与氨接触的浓度与时间有关,如抢救不及时或不当,可迅速死亡。及时迅速的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处理该事件的发生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可以体现急诊急救水平。本文对2010年11月9日宁德冷冻厂氨泄漏及以往1998年-2009年氨中毒事件的急诊救治过程总结如下。

1 资料

1.1 一般资料 中毒病例按发生年限分为两组:1998年-2008年共49例为A组,2010年53例为B组(86例剔除10例儿童患者分流至儿科,4例患者出现眼部不适分流至眼科, 19例因恐慌导致轻微不适患者)。A组男25例,女24例,年龄26~52岁,平均37岁;中毒时间5~50min。B组男32例,女21例,年龄:15~68岁,平均40岁;中毒时间15~45min。

1.2 临床表现 参照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1], A组全部病例及B组53病例均有头昏、胸闷、呼吸不畅,口咽黏膜充血、水肿,其中口唇紫绀、两肺湿性罗音A组4例、B组2例,意识朦胧A组2例;X线胸片表现:A组未检,B组肺纹理增粗及肺炎改变分别为3例及2例,心电图ST-T改变两组各2例。临床诊断:急性氨中毒。中毒原因:均为送氨管道或氨储存装置破损突发群体中毒。

1.3 事件描述

A组:1998年 7月某氨气管道泄漏,附近居民及工人共11人中毒,均送我院救治。2005年5月某制冷加工厂氨罐破裂泄漏,造成附近居民及工人共20名轻度氨中毒,并送我院救治。2008年 9月某氨气管道泄漏,附近居民及工人共18人轻度氨中毒,均送我院救治。

B组:2010年11月9日宁德某制冰厂氨泄漏,因事故发生时间处于午夜,氨气飘溢造成周边大量群众中毒,其中有86名被紧急送予宁德市医院救治。

2 方法

2.1 救治措施 A组:救护车运送病人,现场及途中行一般处理。门诊抢救予吸氧、静脉注射地塞米松、氨茶碱及超声雾化地塞米松、氧气雾化吸入普米克令舒(2005年开始雾化治疗),预防感染及其它对症治疗,危重病人收治相关科室。

B组:启动应急预案:值班人员接呼救电话后,启动急诊应急预案,紧急派一辆救护车先行赶往现场,同时简要问明现场情况,中毒大致人数,迅速另调3辆救护车,组织人员将中毒群众脱离现场带往医院。通知120分派其他医院增援分流患者。由科主任上报总值班,总值班第一时间通知带班院长,并通知相关科室做好以下准备:(1) 通知呼吸科及ICU做好收治患者的准备;(2) 通知设备科提供大量氧气袋及超声雾化、氧气雾化装置;(3) 通知后勤保障系统,准备大量氧气筒(考虑中心供氧不够使用)。

2.1.1 科主任迅速启动科内应急预案:通知科内8名医生达到科室,并安排其分管科内各区:a区 急诊输液厅由2名医生负责,b区急诊抢救室 由2名医生负责,c区急诊观察室 由2名医生负责,d区 急诊走廊 由2名医生负责。

2.1.2 护士长通知科室12名护士到达科室:1)2名护士专职充氧气袋,2)1名护士专职巡视吸氧情况,3)9名护士负责急诊抢救室、输液厅、观察室及走廊。

2.2 患者分检及分流方案:

2.2.1 由120接入科的每位患者均佩戴腕带,登记姓名、性别、年龄,简单询问病史将患者粗初步分为轻、中、重度,分别处置。

2.2.2 10例儿童患者(1-12岁)分流至儿科,4例患者出现眼部不适,分流至眼科。

2.2.3 2例老年患者合并冠心病、心房纤颤,头痛、干咳、气喘、胸闷,1例患者手足麻木、乏力,头痛、呕吐、咳嗽、呼吸急促,查生化示:低钾血症,收至急诊抢救室,由2名医生负责。

2.2.4 19例因恐慌导致轻微不适患者在急诊输液厅观察,给予氧气袋吸氧及心理疏导,由2名医生负责,50例患者感头痛、恶心、咽痛、干咳、胸闷不适,收至急诊留观室及急诊走廊,由4名医生负责。

2.3 急诊抢救方案 迅速判断病情及分类,轻度中毒者给予持续吸氧,出现胸闷、咽部不适患者给予普米克令舒雾化吸入及超声雾化地塞米松,中重度患者立即抢救,立即建立静脉通路,给予吸氧、雾化吸入,平喘、预防感染等对症治疗,根据病情变化随时应激处理,待病情稳定后转入专科病房。

2.4 数据统计 将每名患者以下数据进行统计:1.中毒时间;2.中毒程度;3.患者由120接至急诊到经过初步治疗病情稳定(或转入其他病房)时间。

3 结果

3.1 治疗转归 A组2例重度中毒患者转入ICU,4例中度患者收治呼吸科。43例轻度中毒查心电图、X线胸片、肺功能均正常,56小时内全部治愈出院。

B组50例急诊留观室及走廊患者吸氧、氧气雾化普米克令舒或超声雾化地塞米松后,咽痛、胸闷、干咳症状基本缓解,查胸片未见明显异常,考虑为轻度氨中毒,45小时内全部治愈出院,3例抢救室患者查床旁胸部X线,血常规,生化八项,血气分析等,综合分析为中度氨中毒,给予吸氧及氧气雾化普米克令舒2毫克Bid,及静注甲基强的松龙80毫克及头孢唑啉钠,预防感染等治疗后,79小时治愈出院。

3.2 数据分析

表1 两组患者中毒时间、中度程度及病情稳定时间统计表

通过分层统计,并列四格表分析,运用t检验(a=0.05)1.两组患者中毒时间统计学无明显差异,2.B组处理轻中度患者时间明显缩短;3.B组无重度氨中毒患者,两组重度区组未进行比较。

4 结论 由于启动有效应急预案,B组轻中度氨中毒患者得到适当救治的时间窗明显缩短,急诊处理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5 讨论 快捷有效的院前急救是突发群体氨中毒抢救成功的关键。氨是具有强烈刺激性的气体,污染人体,吸收组织水分呈强碱性,造成组织化学性碱性灼伤,使局部组织溶解、坏死。多为吸入性中毒,主要损害呼吸系统,致口腔、喉部、气管、支气管黏膜弥漫性、糜烂性损害。早期可因喉头水肿、痉挛而窒息死亡。治疗过程中可由于声带水肿,大块组织脱落突发阻塞而窒息,后期由于肺间质纤维化、瘢痕形成致呼吸功能不全。A院前急救未开展气管插管,1例于院前窒息而死, 未启动科内应急预案, 中毒时间延长。B组接呼救电话后立即指导现场呼救者正确施救,缩短中毒时间;现场与运送途中的护理和有效治疗,减轻了呼吸道损害,避免了各种原因的窒息死亡。急诊科有组织的及时规范治疗超声雾化吸入地塞米松、氧气雾化普米克令舒等,阻止或减轻了病情的进一步发展,B组的成功救治主要得益于较迅速的院前急救。

但目前我院急诊整体医疗结构仍有不足:1、120院前急救人员较少,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院里未及时增派人员及车辆,导致事故现场仍有大批病员流入其他医院;2、医院硬件设施不配套,大量患者入院后,中心供氧支持不足,仍需氧气袋供氧,造成大部分工作均用在充氧气袋,浪费了医疗资源;3、对医护人员缺乏保护,出现场的120急救人员,转运患者后大部分不同程度氨气中毒,需要治疗;3、各医院间协作不足,未达到各个医院资源共享,未统一调配,均处于单独行动阶段。

在急性氨中毒事件中,我院急诊科医护人员,均表现出了忘我的奉献精神,为成功救治大批中毒人员做出贡献,但在该事件中相应的医疗条件也表现出了不足。今后急诊的发展方向是:各个医院间协作、院前及院内资源共享、提升院前急救的软件及硬件水平,为更好的服务社会做出努力!

篇2

一、专利法律法规中有关公知常识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均没有公知常识的相关规定,有关公知常识的规定均体现在《专利审查指南》中。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0.2.2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3.3规定,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4.1规定,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4.3.3规定,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利行政判决中涉及公知常识认定的情况

第一,根据认定公知常识的方式不同,通过对上述64份判决的分析,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1.以审查证据的方式认定某项技术是否为公知常识的情形

在上述64份判决中,涉及证据审查的判决共有9份。这其中,有5份判决中涉及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为教科书或专业辞典。另外4份涉及证据审查的判决情况如下:

(2014)京知行初字第179号判决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中的相关认定,确定相关技术特征为所属领域公知常识。

(2015)京知行初字第275号判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实施的自攻螺钉用螺纹的国家标准,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机械领域的公知常识。

(2014)京知行初字第78号判决和(2015)京知行初字第3495号判决经过分析3GPP标准文档的形成过程及其法律性质,均认定上述标准文档不能单独证明某一技术特征为通信领域的公知常识。

2.以说理的方式认定某项技术是否为公知常识的情形

在上述64份判决中,有36份判决对公知常识的认定进行了说理,其中大部分是相对较为简单的说理,如(2014)京知行初字第110号判决认定:“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非金属绝缘层可为塑料层,考虑到塑料材质可为透明或者半透明性质的材料,并可采用局部透明的方式,因此这属于公知常识”。

在上述36份判决中,有4份判决对公知常识认定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理,分别是涉及中医药领域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3438号判决、涉及通信电子领域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58号判决、(2015)京知行初字第3495号判决以及(2015)京知行初字第2227号判决。

3.一笔带过的情形

上述64份判决中,有19份判决是以如“本专利权利要求X相对于对比文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之类的评述简单带过。

第二,从认定结果方面进行分类,在上述64份判决中,绝大多数判决均确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公知常识的认定正确,仅有以下3份判决改变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公知常识认定的结论:

(2015)京知行初字第591号判决认定在烟叶的存储后期需要采取措施抑制醇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撤销了被诉决定。

(2015)京知行初字第2227号判决认定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2并非所属领域公知常识,并撤销了被诉决定。

(2015)京知行初字第3495号判决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申请人已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并未举出公知常识性证据,亦未进行充分说理,在被诉决定中直接认定区别特征1、2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并据此撤销了被诉决定。

通过对上述64份判决的统计分析可见,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的专利行政案件审理中,有关公知常识认定的问题存在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1.涉及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判决很少,64份判决中仅有9份;2.进行详细说理的很少,64份判决中仅有4份;3.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不同的很少,64份判决中仅有3份。

三、审判实践中进行公知常识认定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对上述64份判决的分析,结合笔者的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的专利行政案件审理中对公知常识进行认定时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如下:

1.当事人举证不积极

在进行公知常识认定时,当事人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无疑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目前审判实践中这种理想状态往往难以出现,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某项现有技术属于公知常识的积极性很低。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专利行政案件中,有一些现有技术虽然没有被收录入教科书、技术手册、技术词典,但其的确已经在涉案专利申请日时被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泛接受和应用,已经成为公知常识,甚至有一些实际上属于生活的常识。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是有相当难度的。第二,某些技术领域有其独有的特性,以通信领域为例,该领域的技术更新速度很快,许多新出现的技术迅速在行业中大量应用,很可能未等到该项技术被教科书、技术手册、技术词典收录,该项现有技术已经被通信领域的技术人员广泛接受并应用,进而成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情况下,要求当事人举出公知常识性证据显然过于苛刻。第三,当事人往往将用以证明某项技术为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证据局限于《专利审查指南》列举的三种形式。但实际上,除了上述几种公知常识性证据,当事人是可以提交其他的证据用以说明某项技术在某一时间节点上已经被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泛应用,已经达到“公知化”的程度。

2.法官过于依赖技术调查官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审查员在被诉决定中未进行充分说理就将某一技术特征认定为所属领域公知常识,法官对上述认定存有疑惑但无法形成内心的确信。面对这样的困境,法官不可避免地对技术调查官的技术支持产生一定程度的依赖。

由于审理专利行政案件的法官并非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加之在审判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公知常识的时间点往往早于案件审理之时,因此,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准确地界定数年之前的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具有相当的难度,而在生物、化学、医药、电子、通信等领域,相关技术问题造成的障碍更是法官在短时间内难以克服的。由此,法官对所涉案件技术事实的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尤其对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已经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这一问题的界定,相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尚存差距。

反观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员,其往往具有相关领域的硕士甚至博士学位,其从事的审查工作也往往与其专业背景相吻合。而且审查员在日常工作中每天会接触大量相关领域的技术方案,这也使得审查员在技术问题的判断上具备了丰富的经验。因此,审查员对所涉案件技术事实的认知水平通常高于从事专利行政案件审判的法官。也正是因为法官与审查员对技术事实的认知水平存在相当差距,才会导致法官自觉不自觉地对技术调查官的技术支持产生依赖。

3.判决说理不充分

通过对上述64份判决的分析不难看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专利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公知常识的认定存在说理不够充分的问题。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对公知常识认定问题说理是否详细充分与所涉的技术领域以及所涉技术本身存在一定关系,一些根据生活常识或基本科学知识即可判断属于公知常识的技术客观上并不需要详细说理。其次,审判实践中,在当事人并未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需要法院对某项技术是否属于公知常识进行说理论证时,确实存在“越公知越难以说明”的情况。

四、有关公知常识认定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审判实践中,公知常识的认定给法官带来不小的困扰,当事人对此也争议很大。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现状,为有效解决前文所述的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在审判实践中形成鼓励当事人对公知常识进行举证的导向

《专利审查指南》对公知常识性证据进行了列举,即教科书、技术手册、技术词典三种形式。一般而言,如果某项技术已经被载入上述文献,就可以认定该项技术属于公知常识。此外,审判实践中还有依据国家标准或者在先生效判决进行公知常识认定的先例。可见,除了上述文献,当事人还可以提交其他形式的证据用以说明某项技术在某一时间节点上已经被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泛应用,达到“公知化”的程度。

证明某项技术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最有力、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提供证据。一方面,证据能够明确地显示时间,从而有效地避免法官以案件审理时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判断涉案专利在其申请日时的创造性;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为另外一方或两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提供了机会,法院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裁判,不仅能使裁判更大程度地接近事实,更有利于增强裁判的说服力,使当事人信服。因此,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提交证据以证明其有关某项技术属于公知常识的主张不失为一个有益的尝试。而这种鼓励和引导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判决中充分评述相关证据进而作出裁判,不仅让当事人意识到提交证据的现实意义,也可以让当事人对何种证明程度可以被法院采信形成合理的预期。

第二,结合涉案公知常识本身的技术特征及其所属技术领域的特性有针对性地加强裁判文书说理

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对公知常识的认定只能通过说明理由的方式进行。但如何才算说理充分,必须结合公知常识本身的技术特征及其所属技术领域的特性进行判断。

1.对于诸如“相对于机动车道路,人行道路和非机动车道路均属于慢行道路。”【参见(2015)京知行初字第61号判决】之类的“公知常识”,究其本质,其实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九条所指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对于此类“公知常识”,当事人无需举证,法院也无需说理,径行认定即可。

2.对于诸如“加强筋能够提高构件的强度和刚度。”【参见(2014)京知行初字第46号判决】之类的“公知常识”,基于基本的科学知识即可判断其在所属领域已经属于公知常识的,其也无需法官过多地说明理由。

3.对于其他当事人没有举证或者囿于所属领域的特性难以举证,且无法根据基本的科学知识直接判断的“公知常识”,法官应当结合涉案专利申请日时所属领域技术发展水平以及该领域技术人员对某一技术特征的接受和应用程度,在充分论理的基础上进行认定。

第三,合理运用技术调查官制度,形成司法主导的公知常识认定规则

篇3

1 工程概况

某变电站东南侧边坡于2011年发生滑坡,后采用42根抗滑桩进行加固处理。根据施工单位的反映,抗滑桩施工2012年3月施工完毕后至2012年5月初,抗滑桩发生位移,附近水泥地面发现裂缝,呈放大趋势。为了准确了解抗滑桩变形情况,要求对桩顶水平及垂直位移进行变形监测。

2 监测方案的实施

2.1 基准控制点和监测点的布设

2.1.1 基准网的建立

选择通视良好、无扰动、稳固可靠、远离形变护坡高度3倍即45m外比较稳定的地方埋设四个工作基点,其中三个工作基点A1、A2、A3采用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照准标志采用强制对中装置的觇牌。A2、A3为观测墩,地面高度约1.2m,埋深至基岩位置,A4为主要检核点,埋设在加固坎上,地质较为稳定。

A3、D12、SZ1为沉降基准点,D12在是4×4m的高压电塔加固水泥墩上,建成已超过一年,SZ1在另一电塔水泥墩上,墩台3.5×3.5m,建成时间超过三年,非常稳固。

2.1.2 变形点的建立

变形点应布置在边坡变形较大并能严格控制变形的边坡边沿位置。在边坡顶上布置27个变形监测点,编号分别为东侧为1-27。用膨胀螺栓垂直植入护坡混凝土中,螺栓孔深不小于100mm,露出地面30-80mm,用红色油漆在螺栓上做标记,并将螺栓顶部磨半圆。

基准点与各点位埋设完毕等候5天后,水泥凝固稳定后方可开始进行观测。

2.2 监测精度及频率要求

根据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边坡的检测级别定为二级。

2.2.1 水平位移监测网主要技术要求为

观测点坐标中误差≤3.0mm;测距中误差≤10.0mm;测角中误差≤±1.5″;平均边长300m;测距相对中误差≤1/100000。

2.2.2 垂直位移监测网主要技术要求

高程中误差≤0.5mm;单程双测站所测高差较差≤0.7 ■;往返较差、附合或环线闭合差≤1.0■mm;检测已测高差较差≤1.5■mm。

2.2.3 观测频率

工期60天或经观测抗滑桩变形趋于稳定或拟采取新措施处理之前。基准网复测周期是12天复测一次,观测次数为5次,当复测成果出现异常或测区受到如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

变形点观测周期是3天测量一次。观测次数为20次,当复测成果出现异常或测区受到如地震、洪水、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进行复测。

3 监测方法及过程

3.1 水平位移观测方法

水平位移监测网观测用Ⅰ级测距精度、J1(或J2)级别测角精度的全站仪,按二等三角要求采用边角网进行观测。内业的平差计算与精度评定采用经典严密平差法或自由网平差法。

3.2 垂直位移观测

垂直位移监测网、沉降观测点用S1级水准仪按二等水准要求观测,点之间构成闭合水准路线,内业计算可按单一水准路线平差。

3.3 观测过程

严格按照技术设计的要求进行,水平基准网按边角网方式观测4个测回,变形点水平位移按极坐标法分别在A2、A3上各观测2个测回。

垂直位移监测网往测的奇数站:后、前、前、后;往测的偶数站:前、后、后、前;返测时观测方法与往测方法相反;每测段或全线路一定为偶数站落点。

各期观测使用相同测量路线、仪器和设备,并由同一个人负责。每次观测应在标尺分划线呈像清晰而稳定时进行,为避免外界大气及温度的影响,施测时要做到:日出后半小时在太阳下不宜观测,日落后半小时后不宜观测,正午(太阳中天)前后2.5小时不宜观测,在每次观测前,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约半小时,以使仪器与外界温度趋于一致。

4 数据处理与分析

4.1 基准网数据处理结果

4.1.1 水平基准网成果(篇幅所限,仅列举4期)

表1

4.1.2 垂直基准网成果

表2

由以上两表格数据可见,基准网各个点较为稳定,观测期间两个月内,各点变化较小,完全可作为基准点使用。

表3

4.2 变形点数据分析

4.2.1 水平位移中期数据如表3(篇幅所限,仅列举20-27号点)。

4.2.2 垂直位移中期数据如表4(篇幅所限,仅列举20-27号点)。

表4

4.2.3 根据10、11次观测数据分析,边坡呈外扩且下沉趋势,尤其是10-16号变形点位移速率较快,边坡上的裂缝明显增大。应立即对边坡采取支护桩加固等有效措施,以防再度变形导致崩塌。

5 小结

在监测过程中注意一些事项:布设水平基准网应注意两点之间的倾角不能过大,选择倾角

在较小的区域范围监测形建筑物时,使用常规的全站仪、水准仪,结合一定的方法,可在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同时,降低了成本,提高效益。

【参考文献】

[1]JGJ/T 8-97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S].北京,1998.

篇4

当前,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飞速,农民自主购买农业机械的热情不断高涨,农业机械又进入了新一轮的高速发展时期。我国的经济随着时代的进步日益昌盛,各领域不断发展,作为农业大国,农业在新时代形式下的转型与进步同样也需要科技的支持。农业在各个领域的不断创新,特别是在现代化的农业工作中,农机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因此农机监理的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农机安全能促进农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稳步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更大的贡献。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对农民生命财产的保障。

一、农机监理工作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农机监理部门作为农机安全生产的执行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负责对登记后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根据用途、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对道路上行驶的联合收割机及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实行登记制度,合格后发放车牌号、行驶证,还应定期对拖拉机及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避免安全隐患的存在。拖拉机驾驶人员也应具有相应类别的合格证,可在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农机监理部门还应定期对拖拉机驾驶证实施审验,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对那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农业机械,发给检验合格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需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使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成为农村先进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的带头人和示范者,为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起到了推动作用。切实解决农机安全问题,这样才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发挥农机安全监理机制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可以体现国家对农机安全的重视,对使用农机的人民的重视,也使国家在农业发展计划化中,更能体现发展的全面性。在提高农机作业水平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化解纠纷,协调供需,在管理金额细条农机田间作业和跨区作业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理手段和监理装备落后,困扰着农机监理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装备建设是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按照国家《农机监理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农机监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检测、事故勘察仪器以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在检测关上没有配置音像检测设备,检验人员还没有摆脱传统的靠肉眼凭经验的做法,在农机事故勘察设备上还得不到很好的完善,监理装备的不足和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和农机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体制不健全

农机监理是国家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农业机械安全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是向农村提供农业机械公共安全服务责任的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农C监理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农机监理员也应是国家公务员。但目前大部分都属事业单位和事业人员。

(三)农机手尽义务多,享受的权利少

各农机监理部门收费都有法律依据,并有明确的收费标准,但农机手只有缴费的义务,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权利,农机监理部门在处理监理与服务的关系问题上还未能及时跟上农机化工作的发展节拍。

(四)基础薄弱

一方面,一些农机手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违法载人、无牌行驶、脱离年检等违法行为现象严重。另一方面,由于对农业机械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和报废回收的各个环节监管不到位,机具状态差,潜藏着严重的农机事故隐患。

三、抓好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

(一)改善监理手段,加强监理装备建设

改善监理手段,加强监理装备建设是提高农机执法服务水平,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必备条件。建议加大投资,县委、县政府应给予大力支持,追加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有计划地配备安全技术检测、农机事故勘察处理、牌证网络化管理等技术装备,改变安全检测无设备局面,逐步形成“基地健全、设施齐备、手段科学、执法规范、保障有力”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

(二)理顺机制

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建议对农机监理机构重新进行设置,将现有的农机监理机构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收费全部上缴国库,切断自身利益与业务工作的“脐带”,确保其履行肩负的职能和职责,促进执法的公平、公正;在业务与行政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切实改变目前有岗无人、有人不办事的现状。

(三)加强宣传教育

农机监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在农机手相对集中集市、乡(镇),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宣传教育,在集中的乡村学校,以举办安全教育讲座,播放农机安全知识录像等方式,教育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利用媒体,发放宣传材料,刷写永久生产标语等方式对农民朋友进行安全教育,使全社会了解农机安全监理的重要性。农机监理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联系,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加大自我宣传力度,引起政府对农机工作的高度重视,变部门行为为政府行为,为开创农机监理工作新局面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要把管理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以管理带服务,以服务促管理。一是增强服务功能。对来办理业务的机手,只要符合手续,必须立即办理,决不让机手跑第2 趟;对路途遥远、手续不全的,先发给证,待手续补办齐全后,再发给正式证件;二是增强服务效果。在办理农机监理的各项业务中,本着想为机手所想、急为机手所急的工作态度,开展送检下乡、送办理业务下乡等便民服务,直接体现出我们为机手服务的态度与热情;三是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适时地、适度地处理、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这样做,不但可以为农户提供方便,而且可以密切农机监理人员与广大农机手的关系,增进同广大机手的感情,有利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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