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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营改增;高校;财务管理;影响
Key words: Business Tax to VAT;universities;impact;financial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3-0062-02
0 引言
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每一次财税体制的变革,都会给高校财务管理带来新的变化和考验,高校全面“营改增”到现在只有几个月,如何应对全面“营改增”给高校在纳税资格、税种、票据使用、会计核算等方面带来的影响,是高校亟待研究并考虑的问题。文章结合高校实际,以实际案例分析全面“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1 高校“营改增”的时间进程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北京市、天津市等8个地区的高校率先实施“营改增”工作。
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营改增试点,高校“营改增”主要涉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从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原来所有营业税的范围全部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全国高校进入了全面“营改增”时代。
2 全面“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从试点到全面推开,近四年的时间里,前三年多的时间只是针对现代服务业试点,而全面“营改增”到现在只有几个月的时间,就对高校的纳税资格、税种、票据使用、会计核算等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2.1 全面“营改增”对纳税人资格的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应税服务年销售超过标准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为一般纳税人,达不到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可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2013年5月24日的财税37号文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且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原来许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高校,收入超过了500万元,原来所有营业税范围的收入转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应税服务成为常态化工作,不能再简单地以事业单位的身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根据通知要求,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2 全面“营改增”对税种和税率的影响
由于税种、税率的变化,高校税负也随之发生增减变化。全面”营改增”使得营业税税种变为增值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对所取得的营业额征税,营业税=营业额×税率。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服务收入中不包含应缴流转税税金,销项税由购买方承担,销售方取得的销售款包括服务价格和税款,税款=服务收入款÷(1+税率)×税率。“营改增”前,高校一般应税项目营业税税率是5%,培训类为3%。“营改增”后,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进项税不能抵扣;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根据服务项目类别的不同,从零税率到17%不等。
2.3 全面“营改增”对增值税票据使用的影响
2.3.1 增值税票的填开使用
增值税发票有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方单位不受限制,接受普通发票的单位不能抵扣进项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如果接受增值税专票的单位是一般纳税人的,需要出具接受发票单位的相关资料,开票项目是应税项目的,单位可以根据政策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由于增值税存在进项税抵扣,需要有专票认证环节,如果专票退票、作废或红冲,手续将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对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在开具和传递等不同环节,需要由相关财务人员和教职工共同参与。
2.3.2 预借发票及税款缴纳
“营改增”后,学校必须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全额缴清当月应缴税金。但是实际工作中,大多数高校面对企业“先开票后付款”的要求,各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入,主要采取预计发票的方式开具增值税票,由于各种原因,发票借出后,实际到款有时会延后几个月甚至跨年,如果高校收入到款与否缺乏监管,就会出现收入多年无法收回,税款由学校长期垫付,有时甚至会成为坏账的情况。
2.4 全面“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2.4.1 会计确认的收入减少
由于营业税属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价外税,计税基础不同,所以,计算增值税时需要还原为不含税收入,到款收入需要还原为不含税收入,而原来的营业税只需要将到款收入与相应的营业税率相乘即可,这样就导致了“营改增”后会计确认的收入有所下降。
例如:HG大学是一般纳税人,收到某应税项目经费5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收入是47169.81元(50000÷1.06);KD大学是小规模纳税人,同样收到5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税收入为48543.69元(50000÷1.03),而两所高校原营业税的时期会计确认的收入均为50000元。
2.4.2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
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与“营改增”之前基本相同,缴纳的增值税额通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即可。
例如,KD大学是小规模纳税人,CK应税服务项目到款20万元,会计核算如下:
CK项目收入:200000÷(1+3%)=194174.76
销项税:194174.76×3%=5825.24
增值税附加:5825.24×12%=699.03
CK项目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科研事业收入― 横向科研经费―CK项目 194174.76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5825.24
借:科研事业支出― 横向科研经费―CK项目 699.03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附加 699.03
2.4.3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
高校被依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项目的会计核算会涉及到进项税抵扣的情况,如果该项目取得通过认证的进项税专票,就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中抵扣。高校当月缴纳的增值税款为该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符合抵扣政策进项税额的差额,即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贷方余额。当月应该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附加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为基数计算得出。
例如:HG大学是一般纳税人,YJ应税服务项目9月1日到款20万元,9月5日支付一批材料款10万元(税率17%),会计核算如下:
YJ项目收入:200000÷(1+6%)=188679.25
销项税:188679.25×6%=11320.75
YJ项目支出:100000÷(1+17%)=85470.09
进项税:85470.09×17%=14529.91
增值税附加:(11320.75-14529.91)×12%=-385.10
YJ项目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科研事业收入― 横向科研经费―YJ项目 188679.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YJ项目 11320.75
借:科研事业支出― 横向科研经费―YJ项目 854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YJ项目 14529.91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附加―YJ项目 385.10
贷:科研事业支出― 横向科研经费―YJ项目 385.10
2.4.4 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与实际上交税款存在时间差
高校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根据实际到款时间确认收入,而税务部门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开具发票来确认收入,这是税务部门认定的最低应税收入,由于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存在时间差,造成会计账上的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与国税系统实际应交税数据不吻合。
3 高校应对“营改增”影响问题的建议
全面“营改增”给高校财务管理带来了新的变化与考验,高校需要进行相应的变革。
①财务人员要准确理解“营改增”政策,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认证、核算等流程,明确专人管控增值税发票。
②财务人员要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增设增值税核算的相关会计科目,准确记录和反映涉税业务,对符合进项税抵扣的项目要做到应抵尽抵;对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项目要按税局要求及时申报减免。
③财务人员要使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增值税相关收入。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明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处理,应当在提供服务或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确认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收入科目。
④财务人员要加强增值税发票借票缴税管理,教职工预借增值税发票时,暂时从其他项目经费中垫支增值税款,或以现金方式暂时预缴所借发票的税款,项目实际到款后,财务部门及时归还垫付的税款。
⑤财务人员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邀请税务部门人员到校举办讲座、座谈等方式,让师生了解税收政策,增强师生的纳税意识,同时也让税务机关更加了解高校与企业的业务特点及核算方式不同,不断完善高校税率、计税标准、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针对高校做出更加合理的政策。
参考文献:
1 发电企业应对其二级单位及其下属各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和核算制度的统一。当前,各发电企业应根据自身会计制度建设的现状,结合二级单位财务工作的实际状况,对现有的会计政策、核算制度进行相应细化,由此形成上下一致、前后连贯的会计核算制度,并及时下发至各二级单位予以执行。同时,发电企业的一级财务部门还应负责跟踪和统计下发会计制度在不同二级单位的实施状况以及反馈信息,以便在新业务或新准则出现时及时予以更正,确立起新的会计制度。
2 发电企业应对现有的会计核算结构进行优化,精简不必要的环节,突出集中核算的特点。为此,发电企业一是对会计核算的汇总层次进行优化,实现基层财务科室与一级财务部门的互联,减少中间环节所带来的等待时间以及数据流失;二是针对于主要业务、核心业务进行集中核算,突出发电企业的业务特点,而对于其他业务仍实行分散核算。例如在发电企业的基建管理上,二级单位财务部门应设立基建组负责公司系统内所有基建项目的财务工作,以充分降低基建风险。
3 发电企业应借助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将分散于各二级单位及其下属公司的财务信息通过统一的系统平台进行整合,以增强会计信息透明度与信息传递的速度,从而使会计信息的追踪、分析更具效力,也便于对二级单位及其下属分公司的掌控。在该系统下,二级单位被赋予一定的操作权限;例如对已投产井正常运营的电厂,其所属财务人员只拥有费用报销、税务处理等权限,而具体核心业务如收入、成本、利润的核算需由一级财务部门或赋予权限的二级部门直接负责。
二、准确评估新准则的影响。化不利为有利
新会计准则出台后,其对国内各行业企业的影响正在逐步显现,对此发电企业也应积极予以应对,正确的评估新准则中诸多会计政策变更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并采取各种措施将此类影响化为有利元素,以此使企业自身获取更好的发展。
1 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规定的变化将使发电企业未来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完整、合理和可靠。新准则根据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投资的计量方式的差别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三类,且每一类投资在新准则体系中适用不同的企业会计准则。而就发电企业来说,由于其当前的股权投资结构基本上是具有控制权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投资,因此新准则的执行将使其改变原先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式,对具有控制权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年末编制合并报表时再调整为权益法。在这种状况下,发电企业的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都将更加真实的反映各自经营的实际情况,且与税法的要求具有一致性。
2 新准则中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范围的变化将对发电企业的经营损益产生重要影响。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发电企业需对自身所拥有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计提折旧,因此大量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在此范围内,对其计提折旧势必将增加企业的成本支出,降低其利润,但从另一方面讲则会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另一方面,新准则的执行也使暂估待转固定资产在正式办理竣工决算后不必进行暂估资产的折旧调整,从而大大减少了会计差错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以及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同时大大降低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3 新准则中所得税处理相关规定的变化有利于发电企业未来税收影响的明晰化。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需采用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计量反映递延所得税;从理论上说,债务法较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反映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并能直接反映其对企业未来的影响。就发电企业而言,若存在需报废的固定资产,采用债务法核算必然会产生由于与税法存在差异而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而会使企业损失一定的货币时间价值,但也降低了未来现金支出。
三、革新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1 投资风险的防范。从宏观层面上看,电力建设投资项目的回报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受国家宏观政策、电价、技术、市场、消费者偏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当前正处于电力体制改革的初期,其投资回报率的不确定性风险会更大。从微观层面上看,由于电力项目建设一般具有技术复杂、投资期长、投资数额大、投资替代性差、投资效果持续时间较长以及投资决策较难等特点,因此从规划到项目落成并投入运营这段时期内必然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需加以特别关注。
2 资本风险的防范。鉴于资本的趋利性,其必然会向更高的利润率或回报率的领域进行转移,这必然会对企业的资本结构、资金成本以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的影响。就某些发电企业而言,其出于抢占电力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的需要而进行大规模的项目投资建设,此时其所需资金必然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予以解决;这种高额的资金成本不仅使企业未来将承受巨大的还贷压力,而且还会使企业自身的资本结构出现严重倾斜,以致使企业陷入严重的经营危机与财务危机中。
3 治理结构的完善。当前,在我国的诸多发电企业中,公司治理结构缺乏完善已成为其影响发展的重要桎梏之一。其一,发电企业的股权结构从始至今也未能在企业发展中起到应有的作用,结构的不合理性造成了企业监督监管缺位的现象,也成为了众多管理层渎职的重要原因。其二,发电企业的激励不足,结构臃肿,职责划分不够明确,信息流通受限。目前,许多发电企业对自身经营者的激励不足或方式不当,无法充分调动起经营者的积极主动性,十分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四、强化基建财务管理,提高基建管理水平
1 优化基建资金结构,降低其筹融资成本。目前,各发电企业的基建资金来源主要为债务性资金和权益性资金。就前者而言,发电企业应充分利用企业债券、银行借款、融资租赁以及票据等多种渠道,选取其中最有利的融资组合,以形成短、中、长期相结合的融资结构,从而达到充分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资金沉淀的目的。就后者而言,发电企业应积极利用现有的资本市场,通过出售股权来换取项目建设资金,合理确定出资比例及认缴进度,以充分降低负债融资所带来的风险。
2 加强基建项目纳税筹划,合理降低税负。从一般意义上说,基建项目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印花税等等;而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之后,发电企业基建纳税筹划的范围也相应扩大。例如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企业购置环保节能设备的投入,可按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发电企业应在设备的选型、采购等环节中通过比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提前筹划,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力争在申请税收优惠时有理有据,从而合理避税。
3 实现基建与生产的无缝对接,促进基建生产一体化。为此,发电企业在已完工机组投产前,要从多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合理规划,做好准备;在资产管理方面,要及时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等产权证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在资金管理方面,要加强基建往来款项清理,及时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理确定还款计划,变更项目长期借款合同;在会计核算方面,要正确划分资本化利息与费用化利息及其比例,及时、合理的确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价值并计提折旧。
参考文献:
[1]胡绳木:优化发电企业财务管理.[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9(10).
[2]汪翼鹏:发电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初探.[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08).
现有的世界各国比较常用的医保支付方式主要分为预付制和后付制。预付制是根据预先核定每个人、每项业务的按病种及疾病诊断所需的医疗费用,预付医疗服务费用总额支付给医院,其改革支付方式能够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但是在过程控制方面缺乏必要的措施,容易导致服务质量低下以及较高比例的就诊率和住院率。后付制主要是按照服务项目付费或服务单元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支付,其优点在于测算直观、容易操作。并且管理成本比较低,在医学科技成果以及服务项目的更新发展方面更有帮助。但是该项支付方式与医疗收入直接相关,容易增大需求,例如重复检查,大处方,检查次数过多等,这样对于一些高精尖仪器的使用,会增加其使用频率造成过度使用,难以控制费用。
随着近年来国家对医疗支付等方面的改革,以及《?P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的颁布,将我国医院容易出现的“大处方、滥检查”等现象进行了医疗服务规划与管理。将我过目前采用的按服务项目付费方式,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根据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付费的方式进行了完善与改进。避免出现一些医院和医生向患者进行多检查、多开药等方式获得更多成本偿付。
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影响
根据对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调查,我国的医保覆盖面积与第三方支付费用所占医院收入比重成正比例关系,即医保覆盖面积越大,所占医院收入中的比重也越大,并且保险机构对医院的控制力度也越强,除此之外,在资源配置方面能够起到引导和制约的作用,并且能够控制费用以及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医疗制度的公平,对医院收支产生直接的影响。此外,医保结算中心代表医患付费,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与定点医院进行协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医院的收入进行规范。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变医院的经营管理模式,对“大处方,滥检查”等现象进行改善,也可以对多开药、不合理用药等现象进行控制。总之,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对医院财务方面的管理能够产生更多有益的影响:
(1)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对医院的收入以及成本的内部控制方面产生一定的压力。通过利用支付方式的改革,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医院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能够减少医院的一些高精尖器械的使用次数,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从内部进行成本控制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浪费。其次,总额支付能够促使医院控制医保费用,使医院能够自动降低成本。
(2)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医院产生一定的压力,使医院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预算约束,使医院的收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此外,与医院主动建立联系,能够提高加强对医院费用水平的控制。避免不必要的资金以及物质的浪费,达到收支平衡。
三、加强成本核算以及控制的相关对策
患者的自付费用负担与医院的纯收入一个不能增加,一个不能减少是医保改革方式的主要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既要做到能够对医药费用进行有效控制,又能够保障医疗的服务质量。随着医保支付方式的不断改革,只有采取单病种费由管理制度以及改革临床路径等方式才能有效的保障医疗的质量,对医疗费用进行合理控制,使其透明度不断提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医疗价格与实际价值的统一。因此,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对医疗收入进行明确的收入核算,确保收入与支出的账目的准确性,减少坏账和拒付帐,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
(2)根据成本核算体系以及对相关数据的分析,对医院的医保病种的支付方式进行改革,使其价格和价值做到统一,积极对成本的核算进行管理,积极参与医疗保险制度相关的定价和谈判。
1.影响营业收入
按照《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1%,营业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即“营改增”后营业收入=“营改增”前营业收入÷(1+增值税率),在实现相同运输量的情况下,将会减少确定的营业收入,减少比例=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100%,由此可看出,假如运价未发生变化,计算同等收入水平的企业,“营改增”后确认营业收入的减少比率与增值税率的多少有很大关系。
2.影响营业成本
铁路运输业企业的营业成本基本上由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银行贷款支出的利息、固定资产养护支出、路网及机车工电辆、电力机车接触网用电支出和机车油料消耗等组成,以上这些费用是营业成本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是营业成本中的一部分,实行“营改增”后,营业成本中减少了营业税金这部分费用,仅剩下教育费附加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他税费,营业成本如果是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将发票中列示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列入营业成本中的数额就会相应减少。
3.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和入账价值
实行“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原值会保护先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使得不能减少固定资产原值,也无法减少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实行“营改增”后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用来抵扣销项税额。因为铁路运输企业拥有十分庞大的固定资产购置规模,需要把全部的固定资产购置安装完毕方可投入运营生产使用,所以在试点方案开始初期,会出现进项税额没有办法被足够的销项税额所抵扣的实际情况。实行“营改增”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值中不在包含进项税额,所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减少,导致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也相应的减少。
4.影响公司净利润和现金流量
增值税又叫流转税,尽管增值税实行价外核算,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在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与成本费用之外的核算系统进行核算,而企业的净利润是收入减掉成本、费用与损失后的余额,增值税与企业的净利润虽然关系不大。但铁路运输企业因提供运输等劳务而增加的现金流入量是增值税与价款的合计,假如现金流入量不变,增值税销项税额与企业收入成反向变化关系,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少,代表企业的收入额增多,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多,企业的收入减少。因此,企业的净利润对增值税销项税额有决定性作用。
二、总结与思考
铁路运输企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过程中,由于制度和自身业务特点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增加税负。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从制度层面讲,由于试点开展地区与行业有限,铁路运输企业外购的货物与劳务中还有部分无法进行抵扣,因此试点初期铁路运输企业或许会因为抵扣不全,而导致短期内企业税收负担增加;另一方面从企业层面讲,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成本结构、发展时期、经营策略不同,在改革初期,税收负担或许也会有所增加。所以针对改革试点初期税收负担可能增加的问题,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1.建议考虑进一步降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