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执法范文

时间:2023-06-28 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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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

篇1

加强监管执法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根本目的现实需要。治标与治本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体,治标是治本的前提和基础,治本是治标的深化和发展,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我们必须科学统筹,把治标与治本内在地统一起来,贯穿到监管执法具体工作的各个环节。监管与执法的实践再次表明,治标只能暂时遏制问题的发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年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问题之所以禁而不止、查而不绝、打而不死,往往与重视治标、忽视治本有直接关系,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常有不满的反映。因此,在注重治标的同时,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治本上。在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方面,既要加大各种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素质,又要针对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要求创新执法理念,坚决摒弃一些简单、粗暴、不文明的执法行为;既要使具体工商行政行为法治化、透明化、文明化,又要彻底改掉以往个别执法人员执法时的“霸气”、“吃拿卡要”的匪气以及拿腔拿调的“习气”。在抓源头方面,既要从产生问题的关键环节抓,把好市场准入关,又要健全各项制度和规范,堵住源头,清除隐患,让违法者无空子可钻。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方面,既要加大查处力度,又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使违法者在受罚时不感到“山穷水尽疑无路”,而是在既受罚又受教育过程中看到“柳暗花明又一村”;既要使其知法、懂法,知晓由违法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又要使违法者在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过程中切实感受工商部门雪中送炭的温暖,从根本上帮助受罚者从“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畏具心理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变“冤家”为“亲家”,引导广大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总而言之,要通过标本兼治,真正让合法规范的经营活动在市场中如鱼得水,让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在市场中寸步难行。

二、正确处理好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关系

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各有侧重,但目标一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我们必须把重点查处大案要案与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统一于监管执法的全过程。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时期,诱发制假售假的诸多因素依然存在,违法案件仍会出现阶段性高发的趋势。因此,要继续保持监管执法和从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一批大案要案,依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违法分子。要通过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让群众有安全感;要通过案件查处,遏制假冒伪劣商品蔓延的势头,积极促进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解决。人民群众非常赞成和支持我们工商部门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同时也迫切希望解决好他们身边的、损害他们切身利益的合法权益问题。我们一定要站在“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治高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列的难点、热点问题,如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电信强制、就医收费过高、食品卫生脏乱差、欺诈消费问题突出、售后服务难以保证、“三包”责任难以落实、马路市场和流动摊点清理难、防火安全有隐患、劣质化肥农药和装饰装璜材料充斥市场等问题重点加以解决。要通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际成效,从而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与工商部门携手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性,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投诉和举报的热情,为监管执法和大案要案查处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正确处理好监管执法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

篇2

“守住底线、营造环境、规范竞争、提升质量、促进发展”是我局的基本思路,我们牢固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理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开展“春雷行动”等专项行动为主抓手,扎实推进新时期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实现有效执法、精准执法、智慧执法,扎实推进新时期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主要做法有三点:

一、打铁还需自身硬,筑牢执法工作“基石”

我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稳步推进执法队伍的法治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的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形成了领导班子重视、坦诚担当,队伍凝心聚力的局势,为执法办案注入“强心剂”。按机构改革要求,向县委、县府加强汇报,整合执法力量,以执法股为“排头兵”,指导各所日常执法工作,查办各大要案,如长虹空调虚假宣传案;通过演讲比赛等形式,双向竞聘,岗位轮换,选拔勇于担当、勤奋敬业的年轻干部到股所长岗位上和执法队伍中,各所依路联合执法,携“汇江流成大海”之势,攻克“人情案”、“疑难案”和人员少等各项难题;我局进一步完善快检设备、法律文书、案例解析等辅助工具配置,规范执法流程;开展能力提升专题培训,开办专项学习会,采取“理论+实操+研讨”的形式,以点破面,举一反三,突出实用性、针对性,进一步夯实一线执法办案能力基础,切实提升执法专业水准;力抓信息报送、法制审核、廉洁勤政等各项监督常态化。通过以上做法,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全面落实,努力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秉公执法、人民满意的市场监管执法铁军。

二、警示严打两手抓,高擎市场执法“利剑”

这两年我局全力开展“春雷行动”专项执法行动,拆壁垒、破坚冰、去门槛。我局从“行政约谈、行政指导、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四位一体入手,规范行政执法,近两年约谈企业63次,指导企业、个体134次,执法2300人次,监督5000人次。加强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守住质量安全红线、食品安全底线,其中以“涪城麦冬”“潼川豆豉”为主,协助麦冬抽检2480批次,约谈相关企业50多起,查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侵权案共X起,规范行业标准;注重行刑衔接,加强司法、公安等多部门协同工作,其中查处“地沟油”案件3起,依法对14人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约谈三台县所有的火锅行业从业者以案释法,查处农村“假冒伪劣商品”171起;开展长江禁渔专项行动,保持“宣传声势不断、执法力度不减、禁售节奏不停、督查问效不松、监管盲区不留”的“五不”态势,坚决彻底打赢打好长江禁捕攻坚战,查处餐饮场所野生鱼虚假宣传6起,查办市场售卖野生鱼8起,移交公安立案查处;高质量切入安全生产,打击非法小作坊,重点针对食品药品违法情形,持续抓好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查处,查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小作坊17户次,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某肉制品小作坊生产腌制肉产品,查处其各类无标签产品107件,查处大吃方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550件,处罚没款97万元,查处“散白酒”小作坊违法添加案件5起;不断强化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执法,突出平台经济、教育培训、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严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对14家医院的病床低质高标,乱收费处罚35万元,查办超过国家标准外加价收取转供电费案件X起,处罚没款94万元。

篇3

目前市场监管执法面临的问题和矛盾是较为突出的,监管力量、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监管机制都成为制约监管效能的重要因素。正确认识当前市场监管执法形势对于我们探讨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的矛盾。目前,监管执法部门众多、监管人员也为数不少,但是对于空前繁荣的市场经济来说,监管人员与监管对象的数量对比无疑是悬殊的。以工商部门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全系统近40万执法干部,而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2460余万家、内资企业340余万家、外资企业26万余家。面对如此众多的监管对象,同时要兼顾监管广告商标、注册登记、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无照经营、安全生产等众多的监管任务,其工作压力可想而知。加之人员素质、职能交叉、技术手段等问题,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突出。

二是监管投入与监管效果的矛盾。每年政府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市场整顿。同时为了适应监管的需要,人员素质和技术设备的投入也不断加大,这对于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无疑是重要的。但是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却未得到根本上的改观。假冒伪劣、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无照经营场所发生火灾爆炸等恶性案件还是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监管投入和监管成效的矛盾,已经到了需要我们去正视和思考的时候。

三是监管方式与实际需要的矛盾。目前,我们采取的传统的专项整顿、专项检查等监管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发现问题才整顿”的旧有方式,让监管部门疲于奔命,难以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出现了“整顿一阵风、过后照旧乱”的现象,难以达到持久巩固的市场整顿效果。

四是监管需要与旧有机制的矛盾。大多数部门现行的是主动监管的机制,监管执法部门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查找问题、发现问题。难免出现挂一漏万的情况,极大地限制了监管职能的发挥,难以对规范市场秩序产生本质性的推动作用。一方面监管部门全身心地努力工作,一方面却是市场秩序没有实现根本性的好转,实践的结果已经表明,旧有的主动监管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监管的需要。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市场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

市场监管执法面临的问题和矛盾,现实地要求监管部门引入更加科学的监管方式,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的觉醒,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全社会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氛围已经形成。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引入市场监管执法,通过私权领域的维权,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这无疑是我们着力思考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妥善处理消费关系,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发展。因为正是众多的消费行为和消费需求才构成了市场,有了市场才能较好地对资源进行配置。消费决定着生产的内容、规模、结构和增长速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的环境,可以促进消费,带动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私法”关系,因其涉及社会大众,“公法”性质更加明显。此外,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实现政府“弥补市场缺陷”职能的重要途径。市场规则不是万能的,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入手,严厉打击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鼓励诚信经营,可以有效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社会和经济良性发展。

工商等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已经看到了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对于市场监管执法中的积极作用,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看作市场监管执法的立足点和出发点。1999年全国首个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正式建立,截至2006年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12315机构,30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建立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2000多个县建立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6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12315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200多万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40多亿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近40万件,案值近50亿元。通过加强消费维权,让更广大的消费者参与监管,这无论对于缓解执法压力、提高执法效能,还是对于增加违法成本、遏制违法经营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从目前来看,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消费维权工作仍存有极大的上升空间,距离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

一是广泛关注消费维权的社会氛围没有转变成现实的监管效能。尽管消费维权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人们对消费维权工作也给予了空前的重视和关注,但是这种全社会关注的氛围还没有真正转变为现实的监管执法效能,还没有发挥出更为积极、实在的社会作用。全社会抵制假冒伪劣、拒绝虚假广告、自觉举报违法违规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口号上,假冒伪劣仍然拥有自己的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有其存在空间。

二是广泛觉醒的消费维权意识没有转变成现实的消费维权力量。随着消费者权益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已经深入人心,广大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已经广泛觉醒,但是维权力度和成果却不让人乐观。大多数消费者停留在口头上和思想上,没有形成实在的维权力量,或浅尝辄止,不作太多的努力;或各自为战,不愿与更多的消费者联合维权,更不用说主动参与监管执法、举报违法违规了。这些都极大地局限了消费维权的社会作用。

三是逐步加强的消费维权工作没有与监管执法形成良性互动。工商等监管执法部门作为市场监管执法的主力军、消费维权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加强消费维权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和探索,但是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尚未有机地结合起来。部分地方工商部门积极探索的12315综合执法网络虽然有所进展,但是全系统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平台,统领各项执法职能的监管执法网络尚没有完全形成,无法发挥统一指挥、信息互动、资源共享的网络优势: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机制还没有形成,消费维权对于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的积极作用还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实现消费维权与市场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是转变监管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的重要内容。我们应该采取更多、更为有效的措施,实

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一)继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大力提升维权意识。从目前调查情况来看,多年来消费法律知识的宣传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这还远不能适应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的需要。未来的宣传应更多地在针对性、专业性上下功夫。一是要培育具有更多专业法律知识的消费群体。通过普法宣传、案例分析等方式让更多消费者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二是要让消费者更多地了解消费知识。要将更多识假辨假知识传授给消费者,提高其科学消费的能力,让消费者逐步提高防范能力,避免上当受骗。三是要积极做好监管执法的社会宣传。深入宣传监管执法的成效、意义和作用,让消费者更多地理解监管执法,并知晓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的有机联系,引导更多消费者主动参与监管,主动抵制违法经营。总之,要通过有效的宣传手段,让消费者想维权、能维权,逐步淡化消费者以弱势群体自居的传统意识,引导消费者成为具有自觉维权意识、专业维权知识、主动参与监管的广泛社会群体,真正形成社会参与的维权和执法监管良好氛围。

(二)完善消费维权机制,逐步提升维权效能,解决消费纠纷是消费维权领域的重要工作内容。做好纠纷处理工作对于提高消费者的维权信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建立完善小额消费纠纷仲裁机制,提高消费者自主维权动力。“勿以善小而不为”,通过对消费者小额权益的保护。树立消费者维权的信心,进而促使经营者“勿以恶小而为之”,从而形成消费维权与监管执法的良性循环。目前小额纠纷仲裁机制已经在江苏、山东等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应在借鉴美国、荷兰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的基础上,将这些经验做法尽快推广适用,并在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体现,在工商部门或消协内部设立小额纠纷仲裁委员会,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起类似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机制。要通过法律对小额消费仲裁效力予以确认,仲裁结果要有实在的执行效力。二是将各地消费维权的创新制度系统化、固定化,真正形成体系。如消费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要将这些制度固定下来,并适时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消费者在纠纷处理中占有更主动、更有利的位置,在降低维权成本的同时,提高违法成本。

(三)提升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建立新的监管机制。由于消费私权与市场监管的公权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消费者维护自我权利需要更多地借助政府的强制力和保障力,政府提高监管执法需要更多地依赖于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因此,当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全面觉醒后,消费者主动参与监管执法将成为必然趋势。如何发挥这些分布广泛、具有不同知识技能的消费者的优势作用,弥补监管力量不足、解决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是能否实现市场经济秩序长效监管的关键。一是要依托12315申诉举报系统,建立以举报为主的案件发掘机制。鉴于消费者广泛觉醒的法律意识,可以通过有效的宣传,以及必要的奖励机制,引导广大消费者主动参与违法违规举报,从而解放更多的巡查力量投入到案件查处,提高疑难案件的查处水平。如江苏某工商所。辖区内年罚没款近千万,其查处的案件80%以上来自举报。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地方,消费者主动维权意识较强,其案件来源也有近一半来自申诉举报。针对这种情况。应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再强制要求各地推行主动的市场巡查制,变主动监管为不告不诉的新机制,让消费投诉举报成为监督市场秩序状况的主要依托力量。二是要将消费调解与监管执法紧密结合。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撑,目前工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功能受到很大限制。应该在现有条件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将行政查处与纠纷调解紧密结合起来,以依法查处作为调解纠纷的有力保障,依法查处违法、保护消费权利,让工商调解具有更大权威性和执行力,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到工商部门申请纠纷调解,从而形成调解纠纷和依法查处相结合的良性机制。

篇4

一、强力推进“全国文明城”创建

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年上半年,我县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为载体,采取以点带面、示范引导、全面规范的工作思路,着力构建食品药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企业自律、志愿劝导和部门监管三管齐下,在全县餐饮服务企业开展了文明用餐行动的宣传活动,共计发放“文明用餐”“节约用水”、“严禁吸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等行动的宣传海报1000余份。电子屏宣传标语30余条。

二、扎实开展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餐饮服务企业:

(一)****年至今开展春秋两季学校食堂及周边、幼儿园食堂专项检查。联合县教体局分别于3月初至3月末,9月初到9月末对全县范围的学校幼儿园食堂及周边进行了各1个月的春秋季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560人次,车辆168余台次,检查学校及幼儿园食堂46家,校园周边餐饮服务企业113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当场责令食堂负责人限期整改,并就检查结果以文件形式进行了通报。

(二)开展中高考、中考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为保障中高考考生饮食安全,进一步提升考生就餐安全环境,我局会同县教体局于6月7日至6月9日(县第一高级中学、县第二高级中学)对考点食堂和周边小餐馆以及考生集中就餐的酒店进行了专项检查。对考点此次检查,共出动检查人员72人次,检查24家餐饮单位。

(三)圆满完成各类重大活动保障。****年,共开展“4.18庙会”、 “****中小学生运动会”、“****年高考考”等多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每次保障工作均成立了保障组,确定专人进驻现场负责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相关事宜,对接待单位的食品加工场所进行了认真细致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现场下达监督意见书,并责令立即整改。通过完善的制度和充足的人力投入,保障期间未发生一起食品安全事故。

(四)为了进一步推进明厨亮灶工作,提升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按照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要求,我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以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为目标,以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为核心,鼓励餐饮服务单位积极打造“透明厨房”,实现“阳光操作”。此项工作开展以来我县餐饮服务企业共计有3家以由老式厨房改建为“透明厨房”,现共计有明厨亮灶的餐饮服务企业19家。

(五)开展了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监督检查,对“饿了么”“美团”在***县的配送企业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对入网的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核,我局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

(一)按照市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

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开展了疫苗专项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将对县内1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家医院、3家农场医院、18家农场卫生服务站、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家乡镇卫生院、173个村级接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各医疗机构所使用疫苗及其它冷藏药品的来源渠道、供货方资质、到货验收制度落实情况和冷链管理情况。截止目前,我局本共计出动执法人员69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车次,对县内的1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家医院、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家乡镇卫生院、13个村级接种点进行检查。未发现违法情况。

(二)按照市里《***市中药材中药饮片流通使用环节专项检

查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开展了中药饮片流通环节专项检查。截至目前我局共计出动执法人员98人次,执法车辆32台次,检查了中药饮片经营企业23家,中药饮片使用单位9家。未发现违法案件。

(三)按照市里文件《关于加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检查

的通知》的要求开展了无菌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的专项检查。截止到目前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8 人次,检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1家、医疗机构2家。

三、日常监管工作

(一)、主要检查了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包括中药饮片、疫苗)

篇5

(一)古玩市场和旧货市场中,大部分从事文物经营的企业(个体)并未获得国家许可,没有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明显存在“马路市场”、流动经营商贩进行地下、私自交易、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问题,蒙骗坑害广大消费者,严重扰乱了文物市场的正常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文化执法工作虽然成功地迈出了第一步,整合执法力量,建立健全了文化执法机构,但都是以原文化稽查人员为基础,对文物市场接触和了解得甚少,严重缺乏文物鉴定、修复等专业技术人才,文物的识别能力和水平急需加强和提高,办案经验还是较薄弱,不符文物市场的发展需要。

(三)政策不够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直接涉及到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和部门公信力,虽然文物保护政策由1961年3月4日国务院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到2002年10月28日又重新修改公布《文物保护法》至今, 历经53年,看似已对违法问题做了规定和解释,却在执法实践的现实面前,经不起一再推敲,理论与实践存在很大的分歧,个别文物行政处罚项目(条款)设置的不合理,例如:《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只有“因特殊情况需要”才可以进行建设或作业;而第十八条只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可破坏历史风貌。我们来关注一下十七条中的关键词“保护范围内”和十八条中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具有同一意义和意思呢?什么情况下才确定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呢?不管是“保护范围内”还是在“建设控制地带内”都不应该批准建设施工,如果承建方不慎对文物造成了重大损坏,破坏了历史风貌,难道只是罚款或追究责任了事吗?由此可见,两条规定中的一些问题已暴露无遗,还需亟待解决的。

(四)文化执法监管是否要重视又如何重视民生问题?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有明确的划定标准,例如:古文化遗址位于城镇位置的,保护级别是1—5级,自保护范围向外不少于400米的连线;古建筑属城镇位置的,列入1级保护,保护范围外不少于2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500米范围内等,这些条条框框,对于购地新建住房的市民来说,文化执法部门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控制力;但从60年代直80年代,广大群众缺乏文物保护意识,法律法规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建设房屋,由此大多数当地居民是依旁而建,因地建房,祖业传承,世世代代生活在此,房屋也多数是砖木结构,并都合法获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面临着政府责令搬迁、有些民房已成危房、群众迫切要进行改造等问题,各级政府要持怎样的态度来面对和解决?有些地方需搬迁的涉及到几十户,甚至几百户,人员之多,搬迁工程浩大;要对危房进行改造,住户又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搬迁难如愿,改造无指望,从感情上和心理上都无法接受事实,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无形中形成“敌我关系”,激发了矛盾。文化执法过程中,往往会碰撞出火花,群众有据理力争的,有撒泼蛮横的,有围堵动粗的,有以死相拼的,有赴省进京上访的,给社会造成了不必的压力和不稳定因素,各级政府又该如何规划安置?

(一)强化理论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全国的文化体制改革,取得了决定性的成功,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毕竟成立不久,还有很多专业知识需要掌握,还有很多新的市场需要开拓和挖掘。文物市场是文化市场执法监管的新市场、新领域,执法人员要充分利用空余时间,钻研熟读法律法规,总结经验;当地执法部门要定期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以授课讲解的方式组织大家相互交流沟通,对好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文字材料供大家参考讨论;上级执法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办法律法规学习班,聘请资深律师和专业人士授课,丰富执法人员的知识面,开拓视野,增长见识,从而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理论技能大比武活动,对取得名次的选手在全省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以此来推动执法人员自觉学习和乐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强化舆论宣传,增强保护意识。一些当地居民和外地游客,对文物的保护还不够重视,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对此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是必要的手段,各级政府和文化执法监管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有效开展以“文物保护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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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性分析市场现状,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要性

今年上半年,全市商品房批准预售127.27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1.95%;销售商品房74.07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2.80%;销售商品住宅66.19万平方米,同比下降33.32%;存量住房成交3673套,同比下降28.85%;新建商品住房成交6544套,同比下降39.4%,房地产市场有“转冷”趋势,但我市房价仍有涨幅,主要原因:一是我市房价基数较低,长期低位徘徊,今年6月全市商品房平均价格为6601元/㎡,环比涨幅不高,同比增加值却处高位。二是高端海景房、精装房,以及送露台、送花园等营销策略,表现房价“虚高”。三是楼盘品质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带动房价上升。四是土地价格、人工费及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升,推动房价相应上涨。五是津秦客专、秦承高速、火车站改造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拉动相应区域房地产项目价格。六是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优美的自然环境,促动房地产市场随暑期旅游热潮而旺销,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面临严峻考验。对此,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强化责任,主动应对,不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地产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行业自律,合理定价,走良性发展道路。

二、严格落实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不断优化房地产市场结构

一是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的贷款需求。二是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三是增加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按项目及时供应建设用地,切实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继续加大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力度,盘活存量土地,拓展住房用地供应。四是严格住房建设用地出让管理。积极探索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进一步构建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物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面向中低收入、两个“夹心层”等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应保尽保,逐步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一是狠抓项目建设。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5461套的目标任务,年前开工的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年开工的建设项目,多层的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高层的主体完工;年项目,8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年底前形成明显的实物工作量。二是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管,落实“3+2”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即:“三个提前、两个严格”——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工程开工提前交底,监督过程中提前服务;严格领办责任,严格相关监管程序办理时限,落实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终身制”。三是认真谋划好明年项目,11月底前做好选址、立项、供地等工作,根据住房保障工作实际,高标准超前做好项目准备。四是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扎实推进保障性住房申请常态化受理。适时开展保障性住房销售和配租工作,让群众及时享受到住房保障成果。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健全退出机制。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坚决打击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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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已得到了一定的提升,而对于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药品行业,人们也逐渐给予了一定的重视与关注。在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制显得至关重要,其不仅影响本行业的发展,且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具有密切的联系。

1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在现代化的药品行I领域中,市场监管主要是指对市场上的主体行为现状进行一定的限制、约束,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市场的发展。当前,在市场竞争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如何加强药品行业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与重视。在实际生活中,药品行业的发展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进行药品监管的操作中,其要求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企业的生产、药品销售的行为等进行科学合理的限制与约束,以进一步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药品行业市场来说,其本身便具备一定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加之在整个药品市场中其经常发生相关信息不对应的现象,而这便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显得至关重要。国家通过对药品市场的必要监管,可以有效地维护整个市场秩序,并有效地保障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下,对药品行业进行监管也是有效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质本法。”这是我国药品监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药品监管立法的目的,而为了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工作人员则需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在药品的研制过程中对其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以进一步保障药品市场的有序发展。

2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虽然国家部门对药品行业领域的监管作业已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与关注,但是在实际的经济市场运行过程中,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着我国药品行业的发展。目前,就我国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的现状来分析的话,其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应的分析。

2.1 缺乏明确的药品监管主体职权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其监督管理机关及其职权是法定的,而对于其相关的职权我国相关法律对此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于其中某些执法主体的权限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例如,一些国家规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权设立行政许可会存在互相违背的现象,而这种药品行政许可设定部门权限的不明确会给药品监管行政法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扰。同时,在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方面中,其往往会有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同时对此执行相应的管理,从而极易造成两大部门在执法时产生分歧,致使药品广告的管理无法落实到实处。由此可见,在我国药品的监管过程中,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药品行业的发展,而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还无法适应我国现代化的基本国情,加之各个不同的部门在职责上都存在相互交叉的部分,或者各部门职责衔接不到位问题,从而容易使实际的监管工作受到影响。

2.2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法律监督力度不够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完善药品执法监督体系,以加强依法监管能力的建设,促进药品行业领域的发展。但是在实际的作业过程中,药品行业市场监管法律监督力度不够则是其中存在的一大问题。对于我国药品监管系统来说,其未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且对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制机构,法制人员的缺乏、法制机构的不协调等问题都严重影响到药品行业的监管作业。此外,由于整个药品行业缺乏一定的监管监督体系,因此工作人员之间也便缺乏良好的沟通,对于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及时地进行交流与解决,从而严重滞后了药品行业的发展。总体上来说,在对药品行业进行监管作业时,我国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力度,且对该项工作也缺乏一定的重视与关注,从而使该项作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问题与挑战。

2.3 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在整个药品行业的市场监管作业中,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监管人员素质的质量决定着药品行业的发展效率。其中,我国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在处理相关作业时,我国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观念较为弱后,因此具有较为随意的工作态度,而这极易在工作中造成一定的偏差,影响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其中,对于监管人员来说,其本身对医药管理和药检等技术就缺乏一定的认识与了解,且在实际工作中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缺乏一定的理解,这些方面的存在便导致监管人员的监督水平相对低下。此外,一些监管人员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一定的认识,从而在罚款数额上其就随意决定,且多数监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还会出现的现象,而这些都是由于监管人员个人的因素而造成的结果,体现了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人员缺乏良好的综合素质。

3 完善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的有效策略

在市场竞争环境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为了有效地完善我国药品行业市场的监管作业,以进一步促进我国药品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药品行业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相关人员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下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3.1 完善药品行业的市场监管机构

在药品行业的发展过程中,相关国家部门应正确履行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通过完善一个统一、明确的药品监管体制来实现相关的市场监管作业。例如,我国在此方面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药品监管机构方面的设置,以采用从分级管理向垂直领导发展的方向来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药品监管体系,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上下级交流沟通的问题,且对提高药品监管的效率也具有极大的作用。

3.2 加大药品行业的市场监管力度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增强市场监管力度,其首先应在一定程度上完善执法监督的机构,以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制机构、确定法制工作人员的职责来保障监管机构的正常运行。其次,相关人员需对监管内容进行一定的分析与研究,其不但要对各种监管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还需严格按照相应的原则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分析与解决,以进一步提高该项工作的质量。此外,保障监督体制的完善性、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监管力度在其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3 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药品行业领域中,相关人员需加强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例如,由于不同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其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准入制度来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已在岗的监管人员,其可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以使其充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从而可以为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此外,监管人员自身也需加强提升素质水平,以进一步促进自身良好的发展。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加强对药品行业的监管作业对促进药品行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人员需对此给予一定的重视与关注,以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并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邢君亭.论市场竞争背景下药品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制――以“非法疫苗案”为视角[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8: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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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活动的总和。市场监管的主体可以是政府机关及其附属公共机构、社会团体或者民间机构;而监管对象是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和市场行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目标是控制市场风险,针对的是市场安全,而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则追求的是经济总量平衡。值得关注的是,市场监管正是通过对市场竞争实行强制干预和管制,对微观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所实施的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经济行为进行规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职能不同,具有微观性。

一、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构成

(一)市场监管法的理论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对经济主体的规制,不仅停留在对市场竞争的规制上,为了对国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健康的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逐渐转向了对经济主体活动产品本身上来。从而,规制包括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源低效配置和确保服务供给的公平性。社会性规制是政府为控制(负)外部性和可能会影响人身安全健康的风险,而采取的行动和设计的措施。从产生的时间上看,社会性规制要晚于经济性规制,反映了政府规制理念的深入发展。

市场规制,是以克服“市场失灵”为出发点的经济性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着力点,维护市场秩序。基于市场规制的基本理论,市场监管法(即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通常包括市场规制关系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市场规制关系,是指规制主体基于“市场失灵”,依法定职权或授权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关系。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包括:①竞争关系,即竞争主体在经营中相互争夺市场的社会关系;②交易关系,即市场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因为竞争是交易中的竞争,规制竞争必然规制交易;③中介服务关系,即市场中介主体为交易或竞争主体提供策划、信息、预测、咨询、广告等服务的关系。上述两种关系显然在立足点上是不同的,市场规制关系立足于规制主体,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则立足于规制客体,总体来讲,规制主体与客体皆接受市场监管法的调整,体现市场监管的依法监管特点。

(二)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构成

依据市场监管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规制关系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所涉及的社会关系领域比较广,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分。依据市场监管所涉及的行为和行业领域,可以将市场监管法分为市场监管一般法、市场监管特别法和市场监管相关法。市场监管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场准入法,如企业登记法等;②反不正当竞争法;③反垄断法;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⑤质量监管法,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⑥价格监管法,如价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监管法;⑧中介服务监管法,如广告法、拍卖法等。市场监管特别法主要有房地产市场监管法、资本市场监管法、技术市场监管法、劳动力市场监管法和产品市场监管法等。市场监管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由上述分类可以看出,市场监管法涉及领域众多,同时又与其他部门法存在交叉,与民法、行政法、宏观调控法联系比较紧密,所以在对市场监管法体系结构进行设计时,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论。

本文探讨中小企业问题,以企业行为作为核心,构建企业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更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在以上市场监管法的体系框架基础之上,以企业涉及的社会关系圈做为立足点,对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进行设计。

企业涉及的社会关系圈:①企业内部组织经营关系;②企业外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营关系;③企业外部公共性经济关系。市场监管法既对企业内部部分行为进行监管,同时又对企业外部经营与竞争关系、公共经济秩序进行监管。

上述图示,依据企业涉及的社会关系圈,将市场监管法进行一级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将市场监管一般法、特别法和相关法的分类融入其中进行二级分类。

二、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中小企业有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定生存环境,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弥补规模劣势,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更足。政府运用金融、财政、税收等宏观调控工具对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进行政策激励与扶持,使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的困境有所改善。但是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市场竞争秩序如无本质上的转变,市场运行紊乱,将会直接危及企业生存,同时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也必须在规范的市场秩序下展开。研究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提升法律的规范效力,将会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创新市场环境,成为最直接的创新动力。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

考察企业自主创新行为,大体需要几个重要环节: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技术开发、转化;新产品的市场交易与拓展。其中,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环节主要涉及到资本市场监管法的规范;技术开发与转化环节主要涉及到技术市场监管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新产品的市场交易与拓展环节则主要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市场监管法等市场交易监管的法律规范。所以,围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三个主要环节,可以建立一个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

(二)市场监管手段的运用

从传统意义上讲,市场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主要体现为刚性监管模式。近年来,监管机构和人员不断创新市场监管手段,在刚性监管模式中引入以服务、指导为主的柔性监管手段,走出了一条集行政指导、行政预警、行政建议于一体的人性化市场监管方式。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而言,涉及的监管领域比较广,各领域有其自身的监管特点。在资金筹集、使用环节,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应以效益性目标为主,对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困难的现实在宏观政策引导和扶持的前提下,市场监管目标应着重放在资本的有效性使用方面,既对融资机构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行为进行科学性指导和有效性监管,刚性监管手段和柔性监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技术开发和转化环节,市场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公平性,在技术市场、知识产权和合同领域体现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样是刚性监管手段和柔性监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新产品市场交易和拓展环节,监管应侧重于对市场整体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市场交易相对方基本利益的维护,集经济性和社会性目标为一体,监管手段更为复杂,刚性手段和柔性手段必须灵活运用。

(三)市场监管的原则与具体责任

一般来讲,一国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公平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监管的最高目标是使市场自身的资源配置效益性和政府行政干预的公平性相协调,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趋于平衡。就各种市场领域而言,在监管原则方面则具有微观的区别,体现各自市场的特殊交易关系。如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金融市场监管的禁止欺诈原则等,在市场监管共性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个性监管。

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是多种市场监管的集合体,就技术创新而言,效益是企业追求的主要目标,对于监管主体来讲,在保证基本经济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保障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经济效益目标的实现是根本。所以,协调公平性和效益性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是监管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挑战。

1 资金筹集、使用环节:中小企业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融资时,监管机构需要对企业资质、资金筹集方案、资金使用方式等进行监管,控制企业资金的合法来源、合法使用,避免资本市场的混乱,在此基础上保证广大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资金的合法供给。

2 技术开发、转化环节: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缺乏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缺乏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再创新链条断裂、科技市场技术转移水平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自主创新进程。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首先要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执法,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加强技术保密工作;其次,调整监管模式,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引导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大学、技术开发区建立平等合作关系,打造完整的技术消化、吸收以及再创新链条;最后,改革监管职能,培育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主体,优化中介服务市场结构和质量。

3 新产品市场交易、拓展环节:企业自主创新的终极目标是为了生产出适应消费者需求的产品,该产品最终会进入市场接受消费者的检验,所以,市场监管主体在这个环节主要的监管责任是确保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交易秩序的保障主要是依靠监管机构对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格执法,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同时监管机构应通过执法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公平合法的消费权益。

三、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互动关系

根据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描述,市场监管法主要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但是,由于市场交易关系当中必然会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平等竞争及交易关系的调整不仅仅需要经济法部门的规范,而且需要民法部门的配合,如市场监管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民商法内容。应该说,只有民法为市场竞争及交易主体设立一个基本的平等关系框架,才会产生在此关系基础上的市场监管经济关系。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环境中,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民法内容为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对外合作、技术引进、技术权益保护等设立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为市场监管法中经济法作用的发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现阶段,市场监管制度的成熟离不开民法制度的完善,市民社会法律制度的成熟是社会成熟的标志,而市场监管经济法律

制度的成熟则是国家政府成熟的标志,两者的良性互动才会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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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438(5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4-0150-11

广义而言,俄罗斯金融市场包括银行业、保险业、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国债市场、地方债券市场、企业债券市场、货币市场、期货市场等。在对金融市场进行调整的过程中,法律、政治、经济、公共政策等均发挥了作用。尤其是经过了两次大规模金融风暴洗礼以后,俄罗斯建立起金融服务市场的监管法律体系,体现为以部门法为主体框架,并辅以其他单行法规和部门法中的特殊规定。

一、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监管制度溯源

俄罗斯的金融服务市场监管制度与前苏联的制度具有承继关系,与前苏联和俄罗斯的社会历史背景也存在密切联系,自前苏联解体至今,经过两次金融危机的冲击,俄罗斯的金融服务市场监管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联邦金融市场管理局为辅助的监管格局。

(一)前身——前苏联银行监管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俄罗斯的金融制度和监管体系直接承继前苏联,其整体框架由前苏联构建。

1917年12月14日(俄历),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法令,所有私营股份银行及私人银行一律收归国有,同国家银行合并为统一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银行,同时宣布银行业务由国家垄断。①可见,前苏联初期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是国有化,虽然其监管职能比较模糊,但已经出现雏形,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了对按人民委员会的凭证拨款实行监督,设立了财政小组委员会,该小组委员会的设立是首次对私有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尝试。但是,由于银行国有化进程是在全国各生产行业全面国有化的大背景下发生的,银行国有化法令并不适用于信用合作社,导致了部分银行业监管的失控。1921年10月,新经济政策已经开始执行,苏维埃政权建立了新的中央银行,即国家银行(Госбанк),苏联的银行业发展由此拉开帷幕。②20世纪20年代,为适应新经济政策,前苏联各行业、各地区、各经济实体作为基本单位,建立各自独立的银行信贷组织,以促进其相互竞争,国家则对它们进行间接控制。30年代起,前苏联工业国有化和农业集体化运动展开,以行政管理为特征的集中垄断型银行体制逐渐形成。1959年,前苏联银行体制进行了再次改组并逐渐发展成了四大银行体系:1.国家银行:整合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职能,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国家金融计划,并监督其他银行,处于核心支配地位;2.建设银行(Стройбанк):③隶属于国家银行,是国家管理基本建设投资的专业银行;3.储蓄银行(Сбербанк):最早成立于1841年,④1963年成为国家银行的一部分,承担办理公民储蓄业务;4.外贸银行(Внешторгбанк):由国家银行、外贸部、部分大型外贸企业入股,组成的垄断对外贸易和经济工作的银行。可见,四大银行系统实际上仍是一个系统,即国家银行体系。前苏联实行的集中管理的监管方式一直持续到戈尔巴乔夫改革前夜。90年代,苏联银行业再次重组。1990年12月1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国家银行法》(Закон 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м банке СССР)和《银行与银行业务法》(Закон о банках и банковской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⑤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银行业监管模式。此后又出现了三大专业银行:农工银行(Агропромбанк)、工业建筑业银行(Промстрйбанк)和住房公用事业与社会发展银行(Жилсоцбанк)。在这次重组过程中,原国家银行逐渐转化为类似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Центральный банк),并逐渐脱离国家行政体系,成为直接向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的金融管理机构。遗憾的是,随着戈尔巴乔夫整体经济改革的失败,银行业的重组没有取得预期效果。

(二)建立——俄罗斯联邦金融服务市场监管机制

1991年前苏联解体,俄罗斯全面继承了前苏联的金融遗产,包括金融资产和管理体制。1992年,俄罗斯政府采取“休克疗法”向市场经济体制快速转轨,其中调整金融市场管理体制是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改革主要参照当代西方金融制度,建立起以中央银行为主导、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同时具有各类金融市场的金融体制,同时伴随着大规模的私有化进程。1991年11月,俄罗斯联邦颁布了《中央银行法》(《Закон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开始运用法律手段构建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历史上的国家银行正式改组为中央银行,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分工协作体系,明确了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是管理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信用形式已由单一的银行信用向包括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国家信用和民间信用发展,形成了包括商业票据、国家债券以及各类债券在内的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建立了统一的外汇管理机构,实行以贸易商品成本作为决定因素的卢布统一汇率体制。⑥1993年7月俄联邦颁布法令,对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银行实行严格限制,禁止全部和大部分由外资拥有的银行为俄罗斯客户服务,旨在保护本国银行业免受外国银行竞争的影响。⑦与此同时,20世纪90年代初期,俄罗斯的证券业也逐渐形成规模。1996年,俄罗斯颁行了《证券市场法》(《Закон о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г》)。90年代后期,保险业才逐渐起步,直到今天,发展规模仍很有限,但《保险业务组织法》(《Закон об организации страхового дела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却早在1992年就已经颁行。

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前期,其监管职能主要集中于中央银行,它直接向国家杜马负责。中央银行虽然是统一的监管机构,但是当银行与其他金融市场发生交叉经营时,则监管权能也会发生分散,如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则由中央银行和证券业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管。目前,俄罗斯的监管机构仍然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主要监管银行信贷等业务,联邦金融市场管理局(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по финансовым рынкам,简称ФСФР)成为了监管除银行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主要机构。⑧前苏联解体以后,休克疗法也很快宣告失败。从那时起,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改革的步伐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立法工作虽然稍晚于市场出现,但基本也可以认为是同步进行。1998年和2008年两次金融危机给俄罗斯的金融服务市场带来沉重打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俄罗斯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步骤,但并没有动摇改革的大方向,而且加速了其立法进程和重组过程。

二、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构造

历经二十多年的改革历程及两次金融危机的考验,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中央银行法》第57条规定,俄罗斯银行为信贷组织和银行集团确定执行银行业务、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形成和提供会计和统计报表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一些信息必须遵守的原则。俄罗斯银行按照理事会确定的清单,有权向信贷组织索要和获取其必要的活动信息,并要求解释。俄罗斯银行有权为银行集团股东提供活动信息制定程序。

在这些方面,根据《中央银行法》第59条的规定,俄罗斯银行有权作出信贷组织国家登记的决定,为了实施其监管职能,编制信贷组织国家登记手册,发放信贷组织银行业务许可证、暂停许可证的效力和吊销许可证。

中央银行法》第75条规定,俄罗斯银行为了查找威胁信贷组织存款人和贷款人合法利益和俄联邦银行体系稳定性的情况,而对信贷组织(银行集团)的活动进行分析。当存在这些情况时,俄罗斯银行有权采取本法第74条规定的措施,同时根据理事会的决议采取信贷组织财务健康化措施。第76条规定,为了保护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俄罗斯银行有权向被吊销银行业务许可证的信贷组织派遣全权代表。在俄罗斯银行全权代表工作期间只有在全权代表的同意下,信贷组织才有权从事联邦法律许可的交易。从清理委员会建立或者仲裁法庭委派仲裁管理员之时起,俄罗斯银行全权代表停止工作。

(一)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俄联邦1990 年12月通过了《国家银行法》(即后来的《中央银行法》)和《银行与银行活动法》。《中央银行法》成为调整整个银行业,监管银行市场的最重要法律规范,其不仅规定了国家银行在整个金融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则和业务范围,还详细规定了银行在金融资本市场的调解和监督功能。

1.中央银行的地位

《中央银行法》第56条规定,俄罗斯银行是银行调节和银行监督机关。它对信贷组织和银行集团遵守银行立法、俄罗斯银行法规和法定指标的情况执行日常性的监督。维持俄联邦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保护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是银行调节和银行监督的主要目的。俄罗斯银行的调节和监督职能通过其常设机关银行监督委员会来执行。

2.银行业务的监督

[JP2]在俄罗斯的银行业务领域,其最大的业务内容就是投资信贷服务,债权人、债务人、存款人和信贷机构之间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都是围绕着信贷组织亦即银行产生的,因此,关于银行业务的监督,《中央银行法》主要着眼点就是对银行信贷业务的规定,制定了针对信贷组织(银行或银行集团)的详细监督制度,用以平衡信贷组织、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储户之间的权利关系。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针对信贷市场动态信息的掌握,这是履行监管职责的前提。⑨二是对信贷组织的设立和活动程序进行规制,从而确保其有序合法,避免违法侵权的发生。⑩此外,还规定了银行理事会制度、贷款额度通报制度、信贷组织保障制度、重大信贷风险额度限制制度等。三是惩罚措施。为了执行银行调节和银行监督的职能,俄罗斯银行有权对信贷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责令他们消除其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采取本法规定的制裁措施。在信贷组织违背联邦法律以及未按俄罗斯银行依据联邦有关法律制定的法规和条例提交信息或者提交不完全或者不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俄罗斯银行有权要求其撤销其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措施包括罚款、限期限制业务范围和规模等。更加强有力的是,俄罗斯银行有权依照联邦《银行及银行活动法》规定的理由吊销信贷组织从事银行业务的许可证。信贷组织违规行为的追溯期为5年。俄罗斯银行可能因其对信贷组织的罚款或其他制裁而被上诉至法院。四是强调对存款人和贷款人权利的保护。

3.投资业务的监管

俄罗斯中央银行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保障本国利益,限制外资的发展。按照《中央银行法》和《银行与银行活动法》规定,外资银行认购俄资银行股权时需要履行通知报告义务,达到10%以上时还需要征得俄联邦中央银行的同意。俄罗斯地方政府经过国家杜马授权可以限制外资银行进入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总之,俄罗斯银行业的监管措施对维护本国信贷秩序、防止外资控制金融市场、保护存款人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

[JP3]1992年11月27日,俄罗斯颁布实施《保险业务组织法》。1999年11月20日,又对该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主要是限制外国公司在俄罗斯的经营活动,此外,俄罗斯还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案对其进行修正。2004年3月11日,俄罗斯联邦保险监管局(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страхового надзора,简称ФССН)依据总统法令成立,隶属于财政部,负责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2011年3月4日并邦金融市场管理局。

该条规定,国家对保险机构的监管(以下称保险监管)旨在使保险机构遵守保险业立法,预防和制止保险机构对本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的破坏,保障被保险人、其他利益方,以及国家的权利和法益,有效地发展保险事业;保险监管本着法制、公开、组织统一的原则进行,保险监管机构在其指定的出版印刷机构出版印刷公开信息,例如对职权范围的说明、登记注册信息、牌照效力信息、许可证信息等等。

第29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年度账目公开的要求:账目中的内容得到确认以后,要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公布年度财务账目;通过公共传媒在保险公司业务活动的地区公布年度财务账目,保险公司必须在保险业监管机关公开信息的通知。

目前,俄罗斯规范保险业市场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保险业务组织法》。

1.调整目标。《保险业务组织法》明确规定了该法的调整目标,包括调整保险业务所涉及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的监管等。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该法对市场监管主要针对外国投资者作出规范,设定了诸多对外国保险业进入俄罗斯市场的限制,旨在保护本国产业。

2.监管主体及职责。《保险业务组织法》确定了调整和监管保险业的两个主体:国家、保险机构协会。国家是从法律层面监管保险业务的最高机构,而保险机构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职责是协调保险组织之间的活动,代表和维护其成员的共同利益,组建工会和其他协会组织。该法第30条专门规定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该条第4款并规定了保险监管的具体内容:(1)保险机构的牌照发放、保险精算师认证、在国家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联合组织的目录中登记注册等。(2)监督保险立法的执行情况,包括在保险机构工作现场检查工作、核实其财务报表等,以确保保险公司的金融稳定性和偿付能力。(3)在本法规定的以下四种情形出现后的30天内由保险监管机构发出许可:一是依靠外国投资的保险组织扩大投资规模的;二是履行外国投资者参与的保险组织股权(投资份额)转让合同;三是在保险业务领域开设外国保险组织、再保险机构、经纪机构等代办机构的;四是外国投资的保险公司开设分支机构。(4)保险公司的义务,包括提供业务财务报表和金融状况信息;遵守保险立法,执行保险监管机构关于停止违反保险法行为的命令;提供保险监管机构因其监管职责所需的信息(涉及银行秘密的信息除外)。该法第31条还规定,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机关依据反垄断立法预防和制止保险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为了降低金融风险,《保险业务组织法》设定了一系保保险公司金融业务稳定的措施,如再保险、共同保险、互助保险、转保险等等。此外还规定了保险准备金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账目公开制度等。

(三)证券业法律制度

在证券市场,俄罗斯先后颁行了若干法律法规。1996 年4月22日,颁布《证券市场法》;1995 年12月26日,颁布《俄罗斯股份公司法》(《Закон об акционерных обществах》);1999年3月5日,颁布《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法》(《Закон о защите прав и законных интересов инвесторов на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г》)。2000年以后,俄罗斯证券市场得到长足发展,上述法律至今仍然没有停止修订。2001年俄罗斯又通过了《投资基金法》(《Закон о инвестициионных фондах》)。

1.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俄罗斯证券市场监管包括两个层面,即自律组织和国家政府的双重监督。

其一,国家监管。《证券市场法》为国家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38条的规定,国家监督和调整证券市场主要通过以下措施:制定证券市场从业人员活动的义务要求及其标准;国家对证券发行和说明的登记注册,以及证券发行人符合条件和遵守义务的监督;颁发证券市场从业人员许可证;建立起保护投资者权利、以及监督证券发行人和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权利尊重情况的系统;禁止和取缔违反许可的证券市场经营活动。

例如保护投资人的知情权,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向投资人提供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必要信息,包括发行人自身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股本比例等。《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

其二,行业自律。俄罗斯《证券市场法》也为行业自律提供了法律依据,俄罗斯证券业行业自律组织的主要监管权限是:获得按照证券市场联邦权力执行机关(证券市场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的地方办事处)设定的程序对其成员工作检查结果的信息;确定其成员业务活动的规则和标准,其中包括证券业务,以及签订和履行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合同业务;监督成员遵守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则与标准的情况;对公民进行证券行业的培训,此外,经过证券市场联邦权力执行机构派遣或委托,行业自律组织还可以进行技术考核并颁发技术证书。

如上所述,《证券市场法》通过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督的办法,从规范证券市场和保护投资人权利两个方面着手,逐步改善证券市场的秩序。2004年3月,联邦证券市场委员会被取缔,其对金融市场的控制和监督职能转至联邦金融市场管理局,该管理局成为一个负责调节和控制证券市场参与者活动的专门国家机构。该机构对金融服务市场参与者的活动进行严格监管,规范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打击滥用内部信息的行为和非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2.证券市场投资人保护

在证券市场,相对于《证券市场法》来说,对投资人权益保护更为有力的是《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法》《Закон о защите прав и законных интересов инвесторов на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р》。该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从国家和社会层面为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该法详细规定了投资人在证券市场的各种权益和保障措施,还专门设定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诉讼程序,而且规定证券市场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有权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而参与到诉讼程序之中,有权向法庭并要求索赔等。近年来,俄罗斯越来越重视个人在金融服务市场的权益保护,根据2008年12月的《2020年之前俄罗斯联邦金融市场发展战略》,俄罗斯进一步提出了增强证券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断改善投资环境等举措。可以说,这提示了未来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改革和立法的重要发展方向。

其次,在法律体系方面,部门法主导监管,缺乏统一协调。

俄罗斯调整金融服务市场主要依靠的是部门法,即《中央银行法》、《保险业务组织法》和《证券市场法》等等。其中,《中央银行法》处于支配性地位,在《保险业务组织法》和《证券市场法》没有出现之前,俄罗斯几乎完全依靠银行法来调整金融服务市场,因此,俄罗斯在金融服务市场上具有明显的混业监管特征。《保险业务组织法》和《证券市场法》的出现虽然使监管内容得到了细化,但并没有实质性改变银行法的支配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俄罗斯国内主要的金融监管主体就是中央银行,保险市场和证券市场最初的监管部门缺乏独立的权能,直至2004年,俄罗斯才将除银行业外的金融监管事务统一归到俄罗斯联邦金融市场管理局项下,试图打造一个集立法与执法功能于一身的金融服务市场全能监管者。

历史上,俄罗斯的金融市场监管,尤其是银行业监管,经历了从分散到集中,再到分散,然后又出现集中的趋势。十月革命前,各类银行分散管理,十月革命后逐渐变成国家银行统一管理,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大力推行自由化和私有化,银行再次呈现分散管理的现象,但两次金融危机使俄罗斯又一次开始趋向于集中管理。目前俄罗斯每个市场具有独立的监管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力图采取混业共管的方式,其间难以协调统一。《金融服务市场竞争保护法》可以说是统一监管的初步尝试。

(二)金融危机的因应

1.1998年金融危机

1998年俄罗斯爆发了大规模的金融危机,众多银行倒闭,经济遭受重大打击。因此,该次金融危机带来的最大影响就是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应急改革措施。改革中涉及诸多方面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银行系统的重组,通过充实银行资本金、改善资产质量、重组银行债务、促进资金流动性等办法改善银行经营状况,同时还采取了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等措施来帮助银行系统重组。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种种措施并不是在金融危机爆发期间完成的,而是在金融危机爆发时及以后若干年内逐步得到落实的。俄罗斯中央银行在重组制度保障方面采取的加强监管手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完善法律制度,增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前文已述,俄罗斯在1990年已经通过了《国家银行法》和《银行与银行活动法》,初步建立起了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监管体系。金融危机的发生对银行业打击沉重,存款人或者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受到的伤害更大,银行的不安全性引起了重视。1998年俄罗斯通过《信贷组织破产法》(《Закон о несостоятельности (банкротстве) кредитных организаций》),用以规范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002年11月俄罗斯通过了《自然人银行存款保险法(草案)》,该草案规定国家有关机构承担居民储蓄保险责任,由国家和接受个人存款的银行共同组成保险基金,用以在银行破产时补偿存款人。该草案2003年正式由普京签署颁行。2006 年12月, 俄罗斯对《中央银行法》和《银行及银行活动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进一步严格了银行破产的条件和程序, 加强防范银行负责人滥用破产权力, 加强对破产银行的资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债权人利益。这些措施对于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增加银行流动资金都具有积极意义。

(2)加大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严格准入门槛。俄罗斯经历了金融危机以后,意识到执法力度的重要性,开始加大监管力度。在银行系统内部,俄罗斯开始进行严格的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联邦法律和中央银行规定的,同时也丧失了实际偿付能力的银行或其他信贷组织,则中央银行可强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如果被吊销许可证的银行或者其他信贷组织经过自查,采取措施恢复了偿付能力,财务状况发生实质性的改善,则中央银行可以恢复其已经被吊销的许可证。

(3)建立银行破产预警制度,降低未来风险。银行破产预警制度是根据俄罗斯《信贷组织破产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是银行系统重组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该法的规定,信贷组织在最近6个月内不能满足债权人的货币债权要求,付款义务到期后三天内由于资金不足不能履行给付义务的;在违反俄罗斯银行义务性规范的同时,信贷组织的绝对资本比照最近12个月的最大资本额减少了20%以上的;违反俄罗斯银行所要求的自有资金充足的规范的等等,当出现这些法定事由时,就应启动预警机制,及时调整,采取必要的财务恢复计划,尽可能减少破产信贷组织的数量,降低金融服务市场的风险。

1998年金融危机发生时,俄罗斯的金融服务市场初具规模,金融法律框架虽然已经具备,但体系还比较粗糙。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俄罗斯在调整国内金融服务市场方面主要运用的还是经济手段,立法工作是逐渐进行的,仍然与其原来的金融法制改革紧密结合,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再次爆发。这期间,金融服务市场的法律制度对于稳定金融市场、恢复国民经济还是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金融危机的爆发也使俄罗斯认识到加强金融监管、规避金融风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也正因为如此,俄罗斯逐渐建立起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体系,其自上而下的监管主体分别是:中央银行、行业自律组织、银行自身,此外整个社会也负有监管金融服务市场的职责。

2.2008年金融危机

2008年在世界范围内再次掀起新一轮的金融危机,俄罗斯没有幸免,刚刚恢复的金融服务市场秩序再次受到重创。俄罗斯银行数量迅速减少、股票暴跌、货币贬值、资产大幅度缩水、外商纷纷转移投资,本国优势产业,诸如石油、矿业和钢铁等也受到沉重打击,失业率走高,人民生活受到显著影响。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俄罗斯联邦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其中在法律政策方面主要进行了调整税收、救济失业和挽救金融服务市场等措施。挽救金融服务市场的重中之重是对银行业的调整,兼顾其他金融服务市场,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金融风暴期间,俄罗斯先后出台了多个法律案,几乎所有的措施都是围绕改善银行经营状况展开的。

(1)改善银行经营状况。2008年10月13日,俄罗斯颁布了该年度第171号法律案《对中央银行法第46条的修订法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я в статью 46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закона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简称2008年《171号法案》)和第173号法律案《支持金融体系补充措施法》(《Закон о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х мерах по поддержке финансовой системы РФ》)。前者为俄罗斯中央银行增加了新的融资工具,规定央行有权向拥有一定评价等级的商业银行提供最长6个月的无担保融资。判断债务人偿还能力的评定和评定机构,以及具体的融资条件均由央行理事会决定。同年12月30日颁布的第317号法律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я в статьи 46 и 76 федерального закона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简称2008年《317号法案》)又将最长融资期限延长到一年。这些规定对于缓解商业银行融资压力起到了巨大作用。根据《支持金融体系补充措施法》,俄罗斯开发银行和外经银行(Внешэкономбанк)有权为企业偿还外债提供外汇供给,有权取得企业海外债权人的请求权。根据该法,中央银行有权与其他信用机构签订契约,并约定央行承担该信用机构与其他信用机构交易时发生损失的补偿义务,央行还可以给企业借贷提供信用供给,协助开发银行向民间银行融资,以无担保方式向最大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提供贷款等。

(2)防范银行风险措施。俄罗斯除了采取措施改善银行现状以外,还采取措施预防未来风险。2008年10月28日俄罗斯颁布了第175号法律案《截至到2014年12月31日前增强银行系统稳定性的附加措施法案》(《Закон о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ых мерах для укрепления стабильности банковской системы в период до 31 декабря 2014 года》,简称《附加措施法》)。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当银行的财务状况出现不稳定的迹象,有可能会威胁到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时,俄罗斯中央银行和存款机构将主动干预,采取防止银行破产和快速恢复银行系统稳定性的必要措施。该法案在很大程度上优化了银行系统内部财务制度,扩大了存款保险机构的权限,也增强了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能力。

(3)增强金融市场活力。金融危机爆发后,大量流动资金为了回避风险纷纷退出金融市场,为了增强金融服务市场的活力,增大资金流量,俄罗斯采取了修改银行立法、颁布法律修正案、制定鼓励政策等办法。根据前文提到的173号法律案,俄罗斯启动国民福利基金向商业银行和证券市场注资。根据2008年10月15日第766号政府决定,国民福利基金再次投向证券市场,包括向股市和公司债券市场注资。俄罗斯启动国民福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金融服务市场充足的资金流动性。2008年10月28日俄罗斯颁布了第176号法律案《中央银行法及证券法第12条修正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ний в закон о центральном банке РФ и статью 12 закона о рынке ценных бумаг》,简称2008年《176号法案》)。在修订以前,中央银行与国内外的信用机构,以及俄罗斯政府之间在公开的金融服务市场可以进行国债交易,根据该法案的规定,现在又增加了有价证券的交易,明显扩大了交易范围,当然也就增加了资金流动性。

(4)保护市场个人利益。根据上文中提到的2003年颁行的《自然人银行存款保险法令》,当银行破产时,由接受个人存款的银行共同组建的特别基金对个人存款提供最高10万卢布的补偿。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大量国内存款有外流的倾向,同年10月13日颁布了第174号法律案《银行个人存款保险法第11条和其他俄联邦法令的修正案》(《Закон о внесении изменеий в статью 11 закона о страховании вкладов физических лиц в банках РФ и некоторые други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ные акты РФ》,简称2008年《174号法案》),该法案将个人存款保护的限额从原来的10万卢布提高到了70万卢布。这项举措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防止国内储蓄外流产生了积极作用。

(三)评价

1998年和2008年两次金融危机无疑沉重打击了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但从另一角度看,也是俄罗斯金融法律体系的试金石。从前苏联解体至今的20年里,俄罗斯的金融服务市场法律体系从无到有,不断发展进步,期间经历了多次的变革动荡,再加上两次金融危机的洗礼,反而加速了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金融服务市场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首先,在制度内容方面,安全优先于效率,符合发展规律。

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国家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保障各个参与者的权益,维护国家经济运行的良好状态。在市场建设初期,结构比较简单,主体数量有限,业务关系清晰,矛盾也不多,但随着改革深入,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很多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为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就需要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制。俄罗斯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对众多利益权衡之后,将金融市场的安全作为立法的首要目标,运行效率以市场安全为前提。另外,从俄罗斯金融市场短短20年的发展历程来看,经历了社会变革、经济滑坡和金融危机,金融市场屡次陷入信用危机之中。对于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来说,重中之重是恢复和维护其安全稳定性,提高信用等级,防止资金外流。在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法律规定中,众多关于行业市场监管的规范,如对监管主体、程序、方式等详细的规定,均表明俄罗斯高度重视行业秩序的维护、存款人利益的保护,以实现对金融体系安全的保障。当然,这些严密的监管措施在发挥维护安全作用的同时,也会相应抑制市场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使行业发展速度和市场经营效率有所降低,反过来也会对国家监管本身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从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程度来看,当前的法律制度在内容方面更多倾向于安全是值得称赞的,是符合市场发展对法律政策要求的客观规律的。

其次,在价值取向方面,国家向个人过渡,重视权利保护。

如上文所述,曾经长期处于中央集权社会的历史背景,对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立法及法律制度的完善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最明显的表现是,其法律制度更多关心的是国家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即公权力的维护高于私权利的保障。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对众多法律进行了修订,开始逐渐构造民主社会的法律体系,虽过程艰辛,但已见成效。这从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的立法过程即可看到,如《中央银行法》、《保险业务组织法》和《证券市场法》中都包含了保护金融服务市场消费者权益的内容,为存款人、保险参与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此同时,还通过行业协会增大保护个人投资者和债权人权利的力度。《自然人银行存款保险法》的出台,再一次体现俄罗斯在金融服务市场中保护公民个人利益的决心,如一度将银行破产带来损失的补偿金额从10万卢布提高到70万卢布。个人利益与金融市场的整体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对市场的监管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是密不可分的。事实上,俄罗斯加强对金融服务市场的监管,其效果之一就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俄罗斯在金融服务市场立法价值取向上,从强调国家利益绝对化发展到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是与当今世界范围内金融服务市场法律制度发展的大趋势相一致的。虽然,目前的俄罗斯金融服务市场法律制度并不完备,对投资人、存款人的保护执行情况有待提高,救济程序尚需完善,保护程度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但这也恰恰是处于社会变革、经济转型中的俄罗斯需要逐步完善的内容。

篇10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以权谋私,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篇11

一、我国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现状分析

1.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概念

体育市场是由体育产业所形成的以体育商品和劳务价值供给和需求及互相作用实现的商品流通总和。体育产业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个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是指根据政府法令或法规,对体育市场经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系统化活动的总称。根据我国市场监督管理体制,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认定体育市场主体资格,对体育市场主体、客体进出市场及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推进体育市场规则的完善,保护体育消费者和体育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竞争有序的体育市场环境。

2.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产业市场监督管理体制,但随着市场经济建设进程的加快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原本就不很完善、并且潜伏矛盾的现行体育产业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更加不适应新形势和加入WTO后的要求。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是设置的体育市场监督机构多、规模庞大,分工不明、权限模糊,而这些问题所引发的弊端就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条块分割、权责不明、争权夺利、政出多门、机构臃肿、效率不高。而这些问题不只存在于部门之间,就是在同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中也有类似情况。

3.制约发展因素分析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首先是与我国正处于改革的过度发展时期有关。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体育产业市场监管的任务也更加繁重,政府职能部门和机构不断膨胀已有的规模,而与此同时,在过度时期,上下管理体系、平级管理协作体系又没有完全理顺,加剧了机构之间协调的难度。其次,这些问题的成因还有某些特殊因素。众多的体育产业市场监管部门、机构不仅争相设立,而且尽力争取一份在市场活动中“说了算”的权力,权力的大小、多少甚至可能成为“寻租”的基础,部分官员、部分机构将其作为权钱交易的有力支撑。

4.国外的经验

政府法规是市场经济发展成熟与完善不可缺少的制度保证,国外的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已美国的最为完善。美国政府不设立职业体育产业的专门管理机构,而是通过立法、司法、执法三个体系对职业体育产业实施分权、分级管理:以国会为主导的立法系统颁布各种涉及或适用于职业体育的法律法规;行政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对职业体育产业实施规制;司法系统负责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实际运行过程中,主要是由立法和司法系统来行使其职能。从规范意义上来说,美国政府规制职业体育产业的动因是源于市场失灵,其规制目标是提高经济的有效性,纠正市场失灵,提高效率,维护公共利益。

二、发展我国体育市场监管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规范市场管理促进体育产业发展

体育产业的发展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作为保证,因此应该健全并完善社会经济转型期体育产业的法律环境和运行机制,规范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期体育产业的发展,为使体育产业走出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困境,关键要完善体育立法,建立体育产业的市场准入制度,确立体育产业的法律主体地位,建立我国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体制,这样有助于规范我国体育市场管理,促进体育市场产业的发展。

2.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拉动体育经济发展

发展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的主要目的在于服务体育产业的发展,因此建立规范完善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体育市场服务水平。体育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贡献比例日益提高,而且在预计的将来将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且不可缺少的部分,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发展能提高管理服务体育产业市场的水平,将进一步促进和拉动我国体育经济的发展。

3.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国家税收的正收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活动无不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和制约,体育经济活动也不例外。当前,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体育产业已成为国家支柱产业,体育产业总值已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2%,体育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国家通过税收政策调控体育经济的有序发展。发展和提高我国体育市场监管体制综合管理水平有助于保证国家体育产业税收收益的正收。

4.促进全球化与国际接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经济已经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我国体育市场理所当然进入全球体育市场,为了能够与国际接轨,在全球体育市场中赢得自己的竞争优势, 必须提高和发展我国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体制以此作为保证。伴随着2008年奥运会的召开,我国的体育产业发展面临着巨大的历史机遇,因此我们应该抓住这个机会,发展及完善我国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体育市场发展和体育产业的进步。

三、社会经济转型时期我国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的发展

1.新形式下影响我国体育市场监管体制发展的相关因素分析

(1)国际体育产业市场的多样性及复杂性。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向前发展,国际体育市场以及国内体育市场的构成要素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这要求逐步提高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的技术含量和专业知识含量,实现管理手段及执法手段的专业化和技术化。(2)外来因素对本国体育市场的冲击。体育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之一是防范外来因素及内生异化变量对本国体育市场的冲击,为国家经济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3)体育市场监管发展模式的发展与选择。体育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加强和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必须与整个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发展的建设相一致,在建构发展的模式时要通盘考虑、全局把握,防止单个部门与整体建设脱节现象的发生。

2.发展更新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体制

按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以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主体的统一机构,归并技术监督、物价、医药、文化、出版等部门发展更新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体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1)严格把关对体育产业市场主体进出市场的资格进行归口审批,保证体育消费市场及生产资料市场上的交易客体的合法性;(2)建全体育产业稽查制度严厉查处并惩罚不正当经营行,保持正当的体育产业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3)推动和发展体育产业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理顺其各自内部的管理体系,保证体育产业市场监督管理效力的正常发挥。

3.我国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发展

综观世界各国体育产业的发展,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没有有力的体育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就没有体育产业的高速发展。为此,为了保证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发展和顺利实施,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重视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监督管理体育市场的经济活动。即通过体育市场监督管理行为促进体育市场主体的成熟,规范市场客体,规范市场行为,推动市场规则完善等来保障良性体育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2)体育市场监督管理是法制管理,一切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主体的活动均须有法律的根据才能受法律保护。要制定良好的体育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通过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保障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3)提高体育产业市场监督管理队伍的素质。体育产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增强,对人员素质的要求也相应提高。应注重对体育产业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专业基础素质的培养,提高综合管理水平与执法能力。

四、结语

面对迅速发展的我国体育产业市场,以竞赛表演产业市场、体育用品产业市场,以及健身娱乐产业市场为主体的多层次的体育产业市场体系已经逐渐形成,但与国外迅速发展的体育产业市场相比,我国的体育产业市场监督管理体制却相对滞后,在社团建设、法制建设、行政监督管理等方面均相当薄弱。只有对这个新兴的且发展潜力巨大的体育产业市场依法监管,因势利导,才能促进我国体育产业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只有近一步加大力度发展和建全我国体育产业市场监督管理体制,使我国体育产业市场监督管理体制能有效地促进体育产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雪龄:体育服务业标准化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J].体育产业信息,2002,(12):13~15

[2]杨铁黎 吴永方 刘燕涛等:关于建立我国体育服务业质量管理体系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2(3)

[3]国家体育总局.2001年~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J].体育科学,2001,21(3):1~6

[4]苗启元:关于我国体育市场经济与立法市场导向的思考[J].体育与科学,2003,24(1):29~31

篇12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8.270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8-4334-02

留置导尿是目前临床常用的医疗护理技术,以解决各种原因导致的排尿困难、尿潴留或较大手术术中术后尿液引流、危重病人或急性肾衰的尿量观察等。这是侵入性操作技术,因此常出现一些并发症。常见问题有疼痛、尿路感染、出血、引流不畅、自行脱落、拔管困难、尿道狭窄等。

1 疼 痛

1.1 刺痛或灼痛

1.1.1 原因 置管时动作欠轻柔或导尿管涂抹剂过少,插管时擦伤黏膜所致

1.1.2 防治办法 置管时动作轻柔、多涂抹剂,最好涂抹止痛胶

1.2 持续胀痛

1.2.1 原因 多为置管时见尿液流出就匆忙向球囊注入液体或见尿后将尿管向膀胱送入3-5cm注入液体,但向气囊注入液体前,尿管向外脱出,球囊位于后尿道并后尿道膨胀,因压迫使病人感到持续胀痛。

1.2.2 防治办法 将球囊内液体抽出,重新将尿管向膀胱内放入,见尿液流出后再放3-4cm,再向球囊注入液体。

2 尿路感染

感染是留置尿管难以避免的常见并发症,是一种常见的院内感染。尿路感染约占整个医院感染的40%。有2%-4%的患者发生菌血症和败血症,病死率可高达l3%-30%[1]。

2.1 原因 因正常情况下,尿道是一个无菌环境,完整的黏膜是防止细菌侵入泌尿系统的有力屏障,导尿管的插入,常导致尿道黏膜损伤,破坏了尿道黏膜的天然屏障。且导尿管是人体的异物,刺激尿道及膀胱黏膜,削弱了膀胱及尿道对细菌的防御作用,同时的防御机制,增加逆行感染的机会从而引起感染[2]。

2.2 防治措施 ①严格无菌操作是预防留置尿管并发尿路感染的关键。尽量缩短操作时间,避免反复多次插入。②合理选择尿管:选择光滑和粗细适宜的导尿管,根据尿道内径于尿管直径的相关联系选择合适的导尿管。一般以14-16号硅胶尿管为佳。使用质量好的尿管可减少感染率。③避免反复插管,保持引流系统的密闭可使感染率明显降低。④每日清洁尿道口2次,可在导尿管与尿道连接处喷洁悠神等。定期更换引流袋能更好地控制尿路感染。⑤避免不必要的膀胱冲洗,鼓励患者多喝水。控制尿液的pH值在6.5-7.0,可预防感染的发生。⑥定期做尿培养查找细菌,并合理使用抗生素抑制感染。

3 出 血

3.1 原因 常常是尿道黏膜或其血管损伤而致出血。①插管时动作欠轻柔。②方向不对,尿管的尖端紧抵黏膜,用力插入时损伤黏膜。③剂太少。④首次超过1000ml,引起撤退性膀胱出血。

3.2 防治措施 应在导尿前向患者讲明导尿的目的、方法,消除患者恐惧心理,使其肌肉放松,防止尿道痉挛。尿管上多涂剂或止痛胶,以减轻疼痛减少导入尿管时的阻力。导入时应按解剖方向进入,若遇阻力勿过于用力,应改变方向缓缓进入,避免尿道损伤。首次不能超过1000ml。

3.3 护理措施 当黏膜损伤较轻出血少时,无需特殊处理即可自行止血,但需清洁尿道外口及尿管上的血迹,并向尿道外口及尿管喷洒“洁攸神”,以防感染。若损伤黏膜较大血管出血较多时,需向外牵引球囊压住膀胱颈,勿使血液倒流入膀胱而堵塞尿管;局部及静脉应用止血药;若仍出血则应报告医生做出相应处理。

4 尿管引流不畅

4.1 原因 ①尿管腔被血块或沉渣堵塞。②尿管打折致使尿管不畅。

4.2 防治办法 ①用生理盐水反复冲洗膀胱及尿管,以冲出血块或沉渣。②妥善固定,防止尿管打折。

5 尿管脱落

5.1 原因 ①球囊注水量过少扩充度不够,未起到固定的作用而脱出。②注水过多超过球囊最大容量,致使球囊破裂而脱出。③球囊质量差自行破裂脱出。④患者自行抓扯导致脱落。

5.2 防治措施 导尿前认真检查尿管是否为合格产品,是否过期,气囊是否漏气;球囊内注入的液体量应该按照该球囊尿管的规定略少于其最大容量。一般成人常规注入10-20ml,儿童5-8ml,前列腺增生患者8-10ml。把尿管固定于一侧大腿外侧,避免尿管来回移动,减轻尿管对尿道口的摩擦,减少水囊摩擦,避免引起脱管。对于意识不清的患者应使用约束带,防止抓扯管道。

6 拔管困难

6.1 原因 ①长期留置尿管后尿管末端形成结石。②气囊回缩不良,体积增大。③盲目拔管,致尿道痉挛,导致拔管困难。④气囊活塞失灵,导致气囊内液体不能抽出,引起拔管困难。

6.2 防治措施 置管前认真检查球囊、尿管质量是否合格,球囊注水后能否抽出;留置尿管时间不宜过长,超过3周应更换尿管;若需长期留置宜膀胱造瘘。

6.3 处理办法 ①拔管时勿强行用力,动作应轻柔,嘱患者放松或深呼吸以利于拔管。如有结石形成,可采取体外震波碎石,待结石粉碎后再拔除尿管。②如仍不能拔除,可将体外部分剪除,将尿管推入膀胱内,然后行膀胱碎石术。③对于气囊内的水或气不能完全抽出者,可用注射器向气囊内注入盐水或空气,直至气囊破裂;也可在超声定位下行膀胱细针穿刺刺破气囊,或经尿管末端插入导丝,刺破气囊。④用20ml注射器抽取气囊内液体时,感负压后,再向气囊内推注液体0.4-0.5ml,然后将导尿管拔除,可提高拔管成功率[3]。

7 尿道狭窄

取出留置尿管后,在近期或远期可发生排尿困难尿线细的现象。

7.1 原因 ①尿道损伤。②尿管过粗,压迫尿道黏膜致缺血坏死瘢痕形成。③留置时间过长感染致瘢痕形成

7.2 防治措施 ①防止导尿时损伤,前已有所述。②选择优质尿管减少感染减少尿管对黏膜的刺激。③尿管不宜太粗成人以16-18号尿管为宜。

7.3 处理方法 尿道扩张,若多次扩张无效,则需手术治疗。

8 总 结

留置尿管是一种侵袭性治疗,不仅可造成尿道的损伤,也为细菌的逆行感染打开了门户,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和经济负担,因此,我们应该重视留置尿管操作中常见的护理问题,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减少临床并发症的发生,从而减轻患者痛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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