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法律范文

时间:2023-06-28 1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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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法律

篇1

一、司法保护条款的不确定性使未成年人

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面临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表现之一,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的保护条款,立法采用了选择性的关键词语。

(一)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场。”探究立法本意,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对社会的了解、对事物的认识,思想的表达、处事能力等,都受到一定限制,心理承受能力更大大低于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在正确表达个人意见、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方面有可能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做出这样的保护性规定。笔者认为,从加强司法保护的立场出发,应对“可以”做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解,除法定人到场有碍问话或是加大未成年人心理压力和法定人明确表示放弃此权利的情况外,法定人均应到场,同时要对第一种情况严格把握,以防司法机关滥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则更愿意把“可以”理解为“也可以不”。据笔者所调查、接触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近百件,只有极少数案件公安机关在询间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多为奸案中被害人)时法定人到场。讯间犯罪嫌疑人时法定人在场的情况则更是风毛麟角。有这样的案例,在庭审中,辩护人以这两款条文指出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法定人不到场,取证程序违法,法庭不应采信。公诉人同样引用这两款条文反驳。法庭最终采用了这些法定人未到场所取得的证据。同样的依据和理由,辩护意见却在强大的国家职能部门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和不堪一击。这样的案例,对国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意图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讽刺。

篇2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应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就是未成年人犯罪。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所适用的程序就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立法,而是分散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中。如对未成年犯罪不公开审理;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人人到场;对一审的判决和裁定,未成年人法定人有独立的上诉权;未成年人在审判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为其指定辩护人等。除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外,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1991年6月《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的工作体系的通知》及《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其它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对未成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对未成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同时,各地对未成年人犯罪以特别程序进行处理的司法实践也不断发展。自一九八四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设立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以来,全国共设立少年法庭2500余个,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均设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目前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有7500余人,特邀人民陪审员9000余名。具有本国特色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已初步创建,通过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有针对性地强化了矫治、减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一)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二)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及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其他有未成年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篇3

一、不公开审理原则

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适用公开审理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以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适用不公开审理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审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必须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庭庭长批准,并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工作和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经过审判庭庭长批准,可以准许或者邀请到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案件审理情况。以上这些规定都是不公开审理原则的体现,进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时必须遵循。此原则就是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避免给未成年人造成过大的精神压力。

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下一代接班人,是祖国的未来的希望,未来的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还要寄希望于他们,加上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阶段,具有非常强的可塑造性,因此在未成年人走入犯罪道路后,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以此原则为主导思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应简单的以惩罚为最终目的,而应以通过处理其案件使其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在教育他们接受法律的惩罚同时也要重新做人。

三、分案审理的原则

分案审理是指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时,应当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羁押,分开审理。理由就在于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和生理的成长阶段,各个方面都还不成熟,其与成年人一起关押、管理、并案审理,未成年人就容易受到成年被告人的不良影响,也极有可能受到犯罪思想的进一步“污染”和“腐蚀”,将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将其与成年人分别羁押、分别管理、分别审理,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干净”的环境,使其免受其他不良影响。

四、及时迅速审理的原则

篇4

一、不公开审理原则

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适用公开审理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公开审理的以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适用不公开审理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审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必须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庭庭长批准,并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工作和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经过审判庭庭长批准,可以准许或者邀请到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案件审理情况。以上这些规定都是不公开审理原则的体现,进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时必须遵循。此原则就是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点,避免给未成年人造成过大的精神压力。

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下一代接班人,是祖国的未来的希望,未来的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还要寄希望于他们,加上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阶段,具有非常强的可塑造性,因此在未成年人走入犯罪道路后,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以此原则为主导思想。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应简单的以惩罚为最终目的,而应以通过处理其案件使其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在教育他们接受法律的惩罚同时也要重新做人。

三、分案审理的原则

分案审理是指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时,应当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羁押,分开审理。理由就在于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和生理的成长阶段,各个方面都还不成熟,其与成年人一起关押、管理、并案审理,未成年人就容易受到成年被告人的不良影响,也极有可能受到犯罪思想的进一步“污染”和“腐蚀”,将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将其与成年人分别羁押、分别管理、分别审理,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干净”的环境,使其免受其他不良影响。

四、及时迅速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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