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 10: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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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较大,《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各分行用于贴现的票据必须是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用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现已办理商业票据贴现的分行,请立即将情况报告总行,并附管理办法。
二、对政府债券的贴现问题总行将另文明确,未经批准,各行一律不得办理政府债券的贴现业务。
三、银行承兑汇票卡片帐必须每月核打余额,并与“614”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余额核对一致。
对两个“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依照《票据法》和《商业汇票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3)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4)有可靠的资金来源;(5)不欠利息。
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合同只能申请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限制其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要在票面加盖印章。要禁止承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管理。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有有效担保;对无有效担保或担保能力不足的企业,银行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对个别确属效益好、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与我行有密切业务关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一级分行批准,可凭信誉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确保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承兑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除有效担保外,应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存足承兑款项,保证金可以抵作部分承兑款项,防止发生银行垫支等内容。
承兑银行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要依法提出抗辩理由予以拒付。
第六条、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及承兑审批制度。实行逐级审批,承兑审批权为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承兑申请人开户行(指城市行办事处、县支行和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营业单位)应根据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审批内容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
根据法人授权规定,一级分行最高单笔审批限额为1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二级分行单笔最高审批限额和期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第七条、总行对各分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实行总量控制,按年确定,适时调整,按季考核。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对单个企业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该企业同期销售收入归行额的合理比例之内。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应在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的同时,对承兑申请人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承兑协议,执行扣款;(2)对尚未扣回的承兑款项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3)对垫支10天以上的承兑申请人,银行一年之内不得再次为其办理承兑业务。
第十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1.计划部门的职责是:(1)核定、下达和控制、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量指标;(2)考核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执行情况;(3)按期反映辖内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情况。
2.信贷部门的职责是:(1)在核定的总量之内,对企业提出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按贷款审批程序、权限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手续;(2)办理担保手续;(3)与企业签订承兑协议;(4)考核单个企业、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监督企业承兑保证金和承兑款项按时足额到位。
3.会计部门的职责是:(1)对汇票和协议记载内容的完整性、使用对象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等进行审查;(2)办理承兑票据的会计处理手续;(3)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印章等。
4.为便于统计和监控,会计部门要及时、准确记入有关科目;计划、信贷部门要及时建立台帐,以便查对;统计部门应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累计承兑、垫支等事项及时、准确、如实地统计和上报。
5.稽核部门要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贴现管理,推进贴现业务发展,促进资产结构调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第三条、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
经总行批准的分行可以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的持票人均可办理票据贴现。
第五条、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一日的票面利息(即贴现利息)后为贴现实付金额。
单笔贴现金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第六条、贴现最长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贴现指标在总行下达贷款总规模时以其中数下达各行执行。贴现指标不足时,可在总行规模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计划部门负责贴现计划的管理。各行计划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和调剂贴现计划并负责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
第十条、会计部门负责票据审查,按有关规定查询承兑银行后,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负责有关贴现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信贷部门根据会计部门查询确认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照贷款管理办法审查申请贴现的票据,并负责办理票据贴现手续。
建筑工程业务是一种混合销售业务,建筑公司既提供了建筑施工劳务,也销售了建筑材料,由于建筑公司本身不是从事货物销售生产的企业,以提供建筑劳务为主,因此税法将建筑安装业务作为营业税应税劳务,税法规定建筑公司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其应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从事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在结算时施工方应该以工程全部造价为金额向付款方开具建筑业发票,收款方只能以该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列支工程价款,不得用施工方提供的其他发票列支建筑工程支出。对于出包方自购的建筑材料,在购入建筑材料入库后作为存货记账,施工方领用出包方自购的建筑材料在会计实务中一般作为预付工程款处理,不能用自购建筑材料发票直接列支建筑安装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建筑安装业务取得发票中还存在的问题就是用外省建筑业发票列支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这种现象在安装业务中比较常见。税法规定纳税人承包跨省建筑业务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承包非跨省建筑业务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来说行政事业单位不可能发生跨省建筑安装业务,施工方应该向收款方开具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收款方也只能取得该地发票才能作为报销凭证。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要求销售方出具发票,农民只能在税务机关缴纳税金后由税务机关代开具发票。这种现象在各级机关、学校的食堂中比较普遍,涉农行政机关向农民收购农作物种子、树苗、畜种也存在着这种现象。
税法规定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是一种特殊情况。应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业产品免税。行政事业单位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农产品收购专用凭证,在收购农产品时向农民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凭证,收购单位只能以该凭证作为报销凭证,如果收购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依据该专用凭证所列收购价款的10%作为进项税。收购单位要求销售农产品的农民出具发票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最终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使国家对农民的优惠政策不能落实到实处,同时也增加了收购单位的收购成本。
三、行政事业单位以工资、薪金的形式支付劳务报酬。
为了开展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往往需要从外面聘请个人完成某项业务,如讲学、设计、制图、翻译、技术服务、录音、录像、咨询、、计算等业务,支付的费用属于劳务报酬,是营业税纳税范围,收款的个人需要缴纳营业税,在收到款项时应该向付款方出具发票,付款单位只能以该发票作为报账凭证,不能以工资、薪金的形式用工资表列支劳务报酬。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难以判断一项支出是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还是劳务报酬支出,判断方法:工资薪金支出是非独立个人劳动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聘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支出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用和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四、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理自己用过的小汽车时,向购买方出具行政事业收费性票据或者普通收据。
行政事业单位更换小汽车比较频繁,那么如何出具票据?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行政事业单位处理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售价一般不会超过原值,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可是免征增值税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其他收据。按照税法的规定,销售免税的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销售单位领取普通发票,可以直接开具普通发票,在申报纳税额时不计人应税销售额,如果销售单位没有发票,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并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时出具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普通收据属于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的行为,要受到税法的处罚。
五、几点建议:
(一)金税工程各个子系统在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以提高运行质量。金税工程包括一个网络和四个系统,就是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统一的计算机主干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子系统,各个系统都已经正常运行,发挥了预定功能,实现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数据信息的有效监控。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各系统进行优化和完善,是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的需要。
(二)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步入正轨,管理对象由手写版发票转向电脑版专用发票,管理内容由发票真伪和发票信息并重转向以发票信息为主。金税工程对增值税最主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电子信息的加密和解密,销项信息和进项信息的比对,再配合协查系统,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明显遏制,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的重点发生了明显变化。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亟需纳入金税工程管理,以保证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安全。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机制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最主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虽然已经得到有效的管理,但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运费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相比而言,已成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中的薄弱环节,如果不能同时纳入金税工程管理,势必影响金税工程的效果。
(四)金税工程的各项工作,将按照一窗式管理和征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今年总局谢旭人局长在基层调研时曾强调,税收征管改革、机构改革、人员调整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从增值税征管的角度来看,金税工程各项工作在根本上要服从于提高增值税征管质量和效率这一最终目标;同时,金税工程各项工作主要是报税和认证工作要按照一窗式管理的需要,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进行有机的结合。
二、目前金税工程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1.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的多项防伪措施,在增值税抵扣机制中,已经不再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并且直接增加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的多项防伪措施,主要包括荧光油墨、水印和微缩文字等,是针对手工票没有进行购销双方信息的稽核比对的特点,为保证对手工票的安全管理而设置的一道防线。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纳税金税工程管理以后,这道防线已经被防伪税控密码和稽核系统所代替,在实际工作中已经不再发挥实质性的防护作用,并且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成本居高不下。另外,在开具专用发票的时候,IC卡购买的发票电子代码和号码,会打印到发票票面上,与纸质发票上的号码和代码形成重复,纳税人在打印的时候,很容易将电子代码和号码打印到不一致的发票上。
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政策不规范,代开发票的法律形式不完备,纳税人需要提供资料较多,且没有纳入金税工程管理。
首先是在政策上,总局只是明确可以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则没有明确规定;其次是我省陆续出台的一些文件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必须提供相关料,其中纳税人反映较多的是代开准许证、购买方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销合同,省局虽然在2002年2月发文要求停止执行了有关文件,但由于涉及的文件较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清理;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书面手续,主要是审批单,与代开行为的法律性质不一致,在法律形式上不完备;最后,代开专用发票没有通过防伪税控开具,也没通过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比对,导致金税工程没有完全覆盖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虚假代开专用发票的抵扣带来可乘之机。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还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违法犯罪活动基本得到了控制,相比之下,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就显得比较薄弱。现实情况也是如此。金税工程正常运行以前,税务机关的注意力相对来讲,集中于最主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对运费普通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中,运费发票涉及纳税人的面十分广,而且涉及多方管理部门较多,容易引发案件。许昌爆发虚开19亿虚开运输发票大案,就是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了这个漏洞。国家税务局总局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并在全国范围内加强运输业和货物运输发票的管理。其他抵扣凭证的问题也初现端倪,如南通市局第二管理分局收到伪造的由河北省邢台市国家税务局为河北省邢台市矿业物资化工公司出售焦炭代开的电脑版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的领购和认证,是优化纳税申报流程的主要瓶颈。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以外,需要为了购买发票和发票认证,增加到税务局的次数,增加了纳税成本。具备条件的纳税选择网上申报等电子申报方式的时候,还是需要为了购买发票多次来税务机关,没有完全达到电子申报所预期的效果。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类型划分已失去意义,一般纳税人同时使用两种发票并存会影响增值税管理效果。防伪税控推行到位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类型划分失去了实质意义,发票性质的不同,只有带密码和不带密码的区分,而且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使用,特别是对于一般纳税人,从整个增值税制来看,普通发票管理的相对薄弱会影响增值税管理的效果。
(二)防伪税控系统方面
1.金税工程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得到重视,特别是不同岗位(主要是防伪税控岗位)职责之间的不相容性没有得到重视,这种机制缺陷使得税务机关内部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突破。
总局对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的各级工作岗位和职责都有过明确规定,但对相互之间的区分和制约,没有重视。具体落实到基层,受管理观念、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影响,一人多岗和一岗多职的现象受到很难避免,并且总局也许可这些情况的发生。这里面就忽略了岗位职责之间的不相容性,形成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例如,发票发售岗位和企业发行岗位是不相容的岗位,发票发售系统中的企业信息,来自企业发行系统,如果信息被修改,就可能造成将发票卖给没有经过用票审批的企业或者虚假的企业。又如,报税岗位和申报岗位、认证岗位和申报岗位,按照票表稽核虽然能将认证报税和申报衔接起来,但如果岗位之间没有牵制制约,票表稽核的数据可能受到篡改,票表稽核的通过的数据和最终采集进入稽核系统的数据也可能不一致。在我国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陈学军案件中,就存在内部人员修改企业发行系统信息为没有资格的企业发售发票和帮助犯罪分子认证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问题。
2.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和认证工作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之间的关系亟需明确。防伪税控的报税和认证工作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如何正确制定各项有关的制度和政策。报税和认证是否仅仅是一种区别于手工方式的数据采集方式,即仅仅是将销项和进项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传递到税务机关?如果是,那么应该由谁承担这项工作?报税和认证是数据采集的电子形式还是属于申报行为的一部分,即报税和认证是否具有申报销项和进项的性质?或者认证报税是电子申报的一部分?这些问题需要明确,才能理顺金税工程中涉及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成本还是较高,使用防伪税控和纳税申报的各项工作和软件需要进一步整合。目前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必须的初始支出约12000元,包括购买专用设备金税卡1303元、税控IC卡105元、读卡器173元,购买电脑和发票打印机约10000元,培训费200元,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费450元/年;纳入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的则除了金税卡和税控IC卡外,还要交纳代开服务费60-120元/年,设备服务费450元/年;使用网上认证的纳税人还需支付另外的费用。纳税人在购票、开票、认证、报税、申报等工作中,要遵守不同的工作要求、时限,使用不同的软件如防伪税控开票软件、网上认证软件、电子申报软件等多种软件(还不包括其他税种的软件),这些业务活动和软件亟需整合。
4.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推行到位以后,不存在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了(不需要使用的除外),有关防伪税控管理的规定,实际上就成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管理规定的一部分,相关政策还没有进行合并和修改。如防伪税控企业的认定没有和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合并。
(三)稽核系统等其他方面
1.稽核系统缺少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特别是省以下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直接进行质量指标监控的功能。稽核系统的比对结果直接反映了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总局对以下各级国税机关的监控都是有效及时的,但省级国税机关对地市级国税机关、地市级国税机关对区县级国税机关的监控需要通过总局每月完成比对、分析和公布后才能通过稽核系统以外的途径得知。对于全国比对后的各级国税机关的存根联采集率、抵扣联重号率、报表差错率等不能及时查询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的及时监控。
2.对于防伪税控开具的负数发票,目前还没有落实具体的处理办法。负数发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开票方取回原来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进行跨月作废,另一类是根据受票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和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
三、完善金税工程管理的建议
根据金税工程管理形势的变化和趋势,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们对金税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1.在强化防伪税控税控开票系统安全管理的同时,逐步淡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管理。
首先,我们可以考虑增加每次发票发售量,可以减少纳税人来税务局购票的次数,发票的验旧、注销、购新、领购簿登记等工作都可以在申报时一次完成。举例来说,假如在核定某纳税人的月票量为30份,则初次发售时在这个基础上增加一个安全库存,如增加20份,即实际发售50份,下个月申报时,可以根据IC卡报税的信息(假设开具28份),在报税后自动发售28份,使纳税人的月初发票库存保存在50份,发票的注销和领购等信息可以通过计算机在发票领购簿上自动打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购、开具、注销发票的信息可以通过IC卡准确有效地采集,便于在纳税申报环节和纳税评估环节进行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分析和比对。
另外,可以减少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进一步降低发票印制成本,降低发票的销售价格,从更进一步的角度考虑,甚至可以取消发票防伪措施(或者保留一项防伪措施),使用符合规格的普通打印纸张即可,并且取消发票代码(代码当初是用来表示不同版本的,但是目前版本只剩下电脑版了,号码只具备流水号的性质),纳税人通过IC卡或通过网络从税务机关购买发票的电子号码,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同样,在发票保管等其他环节,可以适当放松政策,如降低处罚标准等。
2.规范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政策规定,简化代开手续,纳入金税工程管理。
一方面,建议总局出台为小规模纳税人(不仅仅限于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在发票管理中,代开专用发票是解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待遇差异的折衷措施,但又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补充措施。在出台代开专用发票政策的时候,要明确界定代开发票的法律性质(委托—的性质),在代开的手续和形式上要符合这种性质的要求,不能简单地以行政审批来代替,以免混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导致税务机关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为支持个私经济的发展和做好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同时鉴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水平和经营特点,应该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必须提供的资料进行简化。对省局先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必须提供的资料,包括代开准许证、税务登记证、购销或劳务合同、购方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代开审批单等资料进行简化;主管税务机关对所辖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只需要其提供身份证明和开票委托单,开票委托单替代原来的审批单,在法律上具有合同的性质,用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代开专用发票没有进行加密,金税工程目前还没有做到完全覆盖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认为,可以将代开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管理,具体做法是,将每一个税务机关代开点赋予一个编码,为其发行一套防伪税控代开发票系统,开出带密码的发票,纳入金税工程现有的系统管理,堵塞代开发票抵扣环节的漏洞。
3.加强运输发票等其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管理。国务院总理对审计署提交的关于许昌地区虚开货运发票的报告进行批示后,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十分重视货运发票这个管理漏洞,紧急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连续出台了四个文件。加强其他增值税进行抵扣凭证的管理,势在必行;同样,对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等的管理,也需要引起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堵塞漏洞。
4.加快实施网上认证,试行发票发售的电子化。这两项工作的目的,都是提高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效率。加快网上认证工作的推行,将集中于征收大厅的认证工作逐步分散到纳税人,对缓解征收大厅窗口排队的压力和减少纳税人多次往返排队的麻烦,都有直接的作用。同样,在降低对专用发票纸质真伪关注程度的同时,可以试行发票发售的电子化,税务机关可以适当企业领购发票的数量,通过IC卡或网络,将发票号码的电子信息在每月报税的时候发售给企业(对月内用量临时增加的情况,可以单独发售),也可以大大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效率。
5.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划分,统一使用增税发票。取消两种发票的划分,将增值税发票划分为密码票和无密码票两种类型,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密码票全部纳入金税工程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方面适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则可以进一步研究,可以考虑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可以开具不带密码的增值税发票,需要开具带密码的发票可由税务机关代开或经税务机关认定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代开,一般纳税人有资格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包括一机一卡和主机共享等形式,不得开具不带密码的增值税发票。
(二)防伪税控方面。
1.建议由有关部门对金税工程的岗位职责进行职务相容性分析,严格职责分工,建立定期轮岗和内部稽核等内部控制制度。总局对金税工程岗位已经进行了规定,增值税管理类有稽核管理岗位、税务登记岗位、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数据采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设备管理岗位;技术管理类有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岗位。这些岗位之间、这些岗位和其他征收管理岗位之间,相互衔接和制约,存在不相容性,特别是发票发售岗位和其它岗位之间、报税岗位和申报岗位之间、数据采集岗位和其它岗位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相容性。这些岗位落实到基层,不同岗位应配备不同的人员,严格职责分工,并建立定期轮岗和内部稽核的制度,及时防范违反规定发售发票、认证报税、数据采集和纳税申报等重要环节发生内外勾结的违法犯罪活动。
2.建议总局将认证和报税工作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活动的一部分进行明确,以此作为制定各项政策的依据。我们认为,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认证,即有申请抵扣发票所列进行税金的意思表示;报税也具有履行发票所代表的纳税义务的意思表示。因此,认证和报税不仅仅是数据采集的电子手段,而且构成申报行为的一部分。对认证相符的抵扣联,纳税人可以进行抵扣;对于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抵扣联,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查明责任进行处理;对于报税成功的发票信息,纳税人必须核算和申报相应的销项税额。认证和报税是纳税人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应该承担的义务,但税务机关应该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手段,使得企业可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效率完成这项工作。
3.进一步降低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成本,开发和提供一体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软件。
征管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征收效率降低成本,但是不能仅仅考虑税务机关内收成本的降低,要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也考虑类在内;提供电子申报等不同的纳税申报方式是符合发展方向的,但申报成本不应该有所提高。
建议总局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计委三方进一步协商降低防伪税控系统硬件售价的途径,由总局组织开发功能齐全、接口透明的电子申报软件(开票系统可以集成在里面,也可以单独继续完善),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纳税人可以通过一个软件和一个网络完成购票、开票、报税、认证和申报等各项工作,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和降低维护费用。
4.将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有关内容,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规定的一部分,进行合并和修改。防伪税控全面推行到位后,由于不存在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了(不需要使用的除外),有关防伪税控管理的规定,实际上就成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管理规定的一部分,相关政策可以进行合并和修改。如防伪税控企业的认定就可以直接作为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一个内容,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变为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资格等。
(三)稽核系统等其他方面。
1.在稽核系统中,增加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金税工程运行重要指标的计算和查询功能,便于及时准确地进行监控和考核。这些指标可以包括存根联采集率、抵扣联重号率、报表差错率、档案信息采集率、报税率等指标,指标结果可以在总局每月比对工作结束后,将涉及的作为指标计算基础的基本数据和指标结果连同总局比对返回结果情况逐级下传到下级国税机关。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煤炭生产的过程是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煤炭产品的成本费用相比于其他行业产品也比较复杂,因此,为了降本增效,在严把费用支出特别是可控费用的支出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作者多年的煤企工作经验,对煤炭企业比较相对普遍的可控费用部分项目的管理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可控费用管理原则
可控费用管理的原则要遵循: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精打细算、杜绝浪费的原则;分项管理、总额控制的原则;逐级负责、层层把关的原则。
二、可控费用项目构成
煤炭企业可控费用的项目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通讯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运输费(不包括煤炭产品的倒装费用)、修理费、电费、水费、采暖费、卫生费及其它费用等。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的不同或承担未转向社会的企业办社会职能产生的特殊性费用支出,比如,警卫消防费、幼儿园经费、绿化费等,本文不做阐述。
三、可控费用管理措施
1.执行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各部门可控费用支出必须控制在企业费用支出预算范围内,严禁超支。
2.职工要提高认识,树立大局意识和节约意识,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认真执行开支标准和范围,严格遵守财经法纪,合理压缩和控制可控费用支出,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3.强化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财经法纪观念,禁止任何人在购买生活用品等私人物品时,以“办公用品”等的名目开具虚假发票,用公款报销,从源头杜绝虚假发票和不规范发票的出现。
4.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报销程序和审批权限,认真审核各种原始票据,严格按制度规定和要求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5.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企业所有罚款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截留和转移收入。
6.财务部门要根据其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控制费用支出,认真搞好会计核算,严格遵守财会法规和财经制度,严格财务报销手续,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可控费用重点项目管理
1.办公费,主要指办公用品即低值易耗品
(1)办公用品要做到集中采购、集中保管,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特殊情况需自购的,必须经企业管理层批准后,方可执行。
(2)所有办公用品都必须严格办理实物验收、入库、出库等手续,严格履行管理流程,未经入库的,财务不予结算。
(3)办公用品消耗实行总额控制,按审批计划进行采购,分次分批发放,即在企业下达的全年限额指标以内,按季编制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进行采购,对无计划的,财务一律不予受理。
(4)对办公用品的发放要严格把关,从紧控制,按部门和个人分别设立发放领用台账,对领用物品逐项登记,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性质,核定其领用品种及数量,不得领用与其工作无关的物品。
(5)对库存办公用品的管理,要建账设卡,及时记账下卡,日清月结,保证账、卡、物三相符。
2.印刷费,主要指各种印刷品。(1)印刷品统一由企业指定印刷厂负责印制,如变更印刷单位,需上报企业管理层,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印刷品印制单位。(2)印刷品由子公司或部门提出计划,每半年编制一次,经企业领导批准后,与印刷单位办理有关结算手续,各部门逐月从指定部门办理领用手续,严禁各部门直接从印刷单位提货。(3)印刷费结算统一由指定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季度和月度进行结算。
3.差旅费,主要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陪侍工伤旅费,汽车司机行车补助和职工探亲路费等。(1)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对其报销的车票、住宿费发票等要认真审查,住宿费发票必须填明日期、人数、天数、单价和总额等内容,对填写不全的应不予报销。(2)严格执行出差审批手续,规范审批程序,根据省内省外指定级次不同的审批程序,比如,省内出差的,由各部门领导审批,省外出差的由企业负责人审批。(3)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负责、从严把关,对出差地点、人数、天数要逐一审查,并在报销单上标明,严禁弄虚作假,假公济私。(4)职工个人参加业余函授、自修、电大等外出学习的车票、住宿费、学杂费等,一律不予报销,全部由个人自负。(5)陪侍工伤旅费及汽车司机行车补助要严格执行各单位审批程序和票据、证明审核制度,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虚报冒领。
4.图书资料费,要严格按规定报销书报杂志费,除公用报刊杂志外,个人用书原则上不予报销,书籍报刊企业领导审批后,财务方可报销。
5.业务招待费由企业指定部门负责,全年支出总额控制在企业预算的指标以内,不得超支。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有关招待费的管理规定,控制招待范围、人数和标准。
6.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维修及耗材费,由企业综合部门负责,严格执行计划审批管理制度,使用部门提出材料计划和维修费计划,经审查批准后由综合部门联系办公设备经销商,进行售后维修或耗材更换,并由使用部门签字确认,综合部门每季对使用部门此项费用单独进行考核。
7.运输费,企业要加强车辆使用管理,合理调配车辆,保证生产、办公等正常工作需要。控制出车次数,降低出车率,节约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