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 10: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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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较大,《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各分行用于贴现的票据必须是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用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现已办理商业票据贴现的分行,请立即将情况报告总行,并附管理办法。
二、对政府债券的贴现问题总行将另文明确,未经批准,各行一律不得办理政府债券的贴现业务。
三、银行承兑汇票卡片帐必须每月核打余额,并与“614”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余额核对一致。
对两个“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依照《票据法》和《商业汇票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3)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4)有可靠的资金来源;(5)不欠利息。
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合同只能申请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限制其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要在票面加盖印章。要禁止承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管理。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有有效担保;对无有效担保或担保能力不足的企业,银行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对个别确属效益好、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与我行有密切业务关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一级分行批准,可凭信誉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确保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承兑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除有效担保外,应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存足承兑款项,保证金可以抵作部分承兑款项,防止发生银行垫支等内容。
承兑银行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要依法提出抗辩理由予以拒付。
第六条、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及承兑审批制度。实行逐级审批,承兑审批权为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承兑申请人开户行(指城市行办事处、县支行和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营业单位)应根据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审批内容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
根据法人授权规定,一级分行最高单笔审批限额为1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二级分行单笔最高审批限额和期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第七条、总行对各分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实行总量控制,按年确定,适时调整,按季考核。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对单个企业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该企业同期销售收入归行额的合理比例之内。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应在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的同时,对承兑申请人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承兑协议,执行扣款;(2)对尚未扣回的承兑款项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3)对垫支10天以上的承兑申请人,银行一年之内不得再次为其办理承兑业务。
第十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1.计划部门的职责是:(1)核定、下达和控制、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量指标;(2)考核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执行情况;(3)按期反映辖内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情况。
2.信贷部门的职责是:(1)在核定的总量之内,对企业提出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按贷款审批程序、权限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手续;(2)办理担保手续;(3)与企业签订承兑协议;(4)考核单个企业、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监督企业承兑保证金和承兑款项按时足额到位。
3.会计部门的职责是:(1)对汇票和协议记载内容的完整性、使用对象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等进行审查;(2)办理承兑票据的会计处理手续;(3)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印章等。
4.为便于统计和监控,会计部门要及时、准确记入有关科目;计划、信贷部门要及时建立台帐,以便查对;统计部门应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累计承兑、垫支等事项及时、准确、如实地统计和上报。
5.稽核部门要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贴现管理,推进贴现业务发展,促进资产结构调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第三条、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
经总行批准的分行可以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的持票人均可办理票据贴现。
第五条、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一日的票面利息(即贴现利息)后为贴现实付金额。
单笔贴现金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第六条、贴现最长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贴现指标在总行下达贷款总规模时以其中数下达各行执行。贴现指标不足时,可在总行规模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计划部门负责贴现计划的管理。各行计划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和调剂贴现计划并负责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
第十条、会计部门负责票据审查,按有关规定查询承兑银行后,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负责有关贴现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信贷部门根据会计部门查询确认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照贷款管理办法审查申请贴现的票据,并负责办理票据贴现手续。
建筑工程业务是一种混合销售业务,建筑公司既提供了建筑施工劳务,也销售了建筑材料,由于建筑公司本身不是从事货物销售生产的企业,以提供建筑劳务为主,因此税法将建筑安装业务作为营业税应税劳务,税法规定建筑公司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其应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从事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在结算时施工方应该以工程全部造价为金额向付款方开具建筑业发票,收款方只能以该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列支工程价款,不得用施工方提供的其他发票列支建筑工程支出。对于出包方自购的建筑材料,在购入建筑材料入库后作为存货记账,施工方领用出包方自购的建筑材料在会计实务中一般作为预付工程款处理,不能用自购建筑材料发票直接列支建筑安装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建筑安装业务取得发票中还存在的问题就是用外省建筑业发票列支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这种现象在安装业务中比较常见。税法规定纳税人承包跨省建筑业务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承包非跨省建筑业务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来说行政事业单位不可能发生跨省建筑安装业务,施工方应该向收款方开具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收款方也只能取得该地发票才能作为报销凭证。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要求销售方出具发票,农民只能在税务机关缴纳税金后由税务机关代开具发票。这种现象在各级机关、学校的食堂中比较普遍,涉农行政机关向农民收购农作物种子、树苗、畜种也存在着这种现象。
税法规定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是一种特殊情况。应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业产品免税。行政事业单位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农产品收购专用凭证,在收购农产品时向农民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凭证,收购单位只能以该凭证作为报销凭证,如果收购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依据该专用凭证所列收购价款的10%作为进项税。收购单位要求销售农产品的农民出具发票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最终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使国家对农民的优惠政策不能落实到实处,同时也增加了收购单位的收购成本。
三、行政事业单位以工资、薪金的形式支付劳务报酬。
为了开展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往往需要从外面聘请个人完成某项业务,如讲学、设计、制图、翻译、技术服务、录音、录像、咨询、、计算等业务,支付的费用属于劳务报酬,是营业税纳税范围,收款的个人需要缴纳营业税,在收到款项时应该向付款方出具发票,付款单位只能以该发票作为报账凭证,不能以工资、薪金的形式用工资表列支劳务报酬。
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难以判断一项支出是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还是劳务报酬支出,判断方法:工资薪金支出是非独立个人劳动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聘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支出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用和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四、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理自己用过的小汽车时,向购买方出具行政事业收费性票据或者普通收据。
行政事业单位更换小汽车比较频繁,那么如何出具票据?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销售自己使用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行政事业单位处理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售价一般不会超过原值,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可是免征增值税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其他收据。按照税法的规定,销售免税的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销售单位领取普通发票,可以直接开具普通发票,在申报纳税额时不计人应税销售额,如果销售单位没有发票,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并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免税货物时出具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普通收据属于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的行为,要受到税法的处罚。
五、几点建议:
(一)金税工程各个子系统在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以提高运行质量。金税工程包括一个网络和四个系统,就是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统一的计算机主干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子系统,各个系统都已经正常运行,发挥了预定功能,实现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数据信息的有效监控。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各系统进行优化和完善,是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的需要。
(二)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步入正轨,管理对象由手写版发票转向电脑版专用发票,管理内容由发票真伪和发票信息并重转向以发票信息为主。金税工程对增值税最主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电子信息的加密和解密,销项信息和进项信息的比对,再配合协查系统,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明显遏制,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的重点发生了明显变化。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亟需纳入金税工程管理,以保证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安全。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机制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最主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虽然已经得到有效的管理,但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运费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相比而言,已成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机制中的薄弱环节,如果不能同时纳入金税工程管理,势必影响金税工程的效果。
(四)金税工程的各项工作,将按照一窗式管理和征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今年总局谢旭人局长在基层调研时曾强调,税收征管改革、机构改革、人员调整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从增值税征管的角度来看,金税工程各项工作在根本上要服从于提高增值税征管质量和效率这一最终目标;同时,金税工程各项工作主要是报税和认证工作要按照一窗式管理的需要,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进行有机的结合。
二、目前金税工程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1.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的多项防伪措施,在增值税抵扣机制中,已经不再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并且直接增加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的多项防伪措施,主要包括荧光油墨、水印和微缩文字等,是针对手工票没有进行购销双方信息的稽核比对的特点,为保证对手工票的安全管理而设置的一道防线。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纳税金税工程管理以后,这道防线已经被防伪税控密码和稽核系统所代替,在实际工作中已经不再发挥实质性的防护作用,并且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成本居高不下。另外,在开具专用发票的时候,IC卡购买的发票电子代码和号码,会打印到发票票面上,与纸质发票上的号码和代码形成重复,纳税人在打印的时候,很容易将电子代码和号码打印到不一致的发票上。
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政策不规范,代开发票的法律形式不完备,纳税人需要提供资料较多,且没有纳入金税工程管理。
首先是在政策上,总局只是明确可以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则没有明确规定;其次是我省陆续出台的一些文件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必须提供相关料,其中纳税人反映较多的是代开准许证、购买方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购销合同,省局虽然在2002年2月发文要求停止执行了有关文件,但由于涉及的文件较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清理;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书面手续,主要是审批单,与代开行为的法律性质不一致,在法律形式上不完备;最后,代开专用发票没有通过防伪税控开具,也没通过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比对,导致金税工程没有完全覆盖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虚假代开专用发票的抵扣带来可乘之机。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还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违法犯罪活动基本得到了控制,相比之下,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就显得比较薄弱。现实情况也是如此。金税工程正常运行以前,税务机关的注意力相对来讲,集中于最主要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对运费普通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等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其他增值税抵扣凭证中,运费发票涉及纳税人的面十分广,而且涉及多方管理部门较多,容易引发案件。许昌爆发虚开19亿虚开运输发票大案,就是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了这个漏洞。国家税务局总局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并在全国范围内加强运输业和货物运输发票的管理。其他抵扣凭证的问题也初现端倪,如南通市局第二管理分局收到伪造的由河北省邢台市国家税务局为河北省邢台市矿业物资化工公司出售焦炭代开的电脑版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的领购和认证,是优化纳税申报流程的主要瓶颈。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以外,需要为了购买发票和发票认证,增加到税务局的次数,增加了纳税成本。具备条件的纳税选择网上申报等电子申报方式的时候,还是需要为了购买发票多次来税务机关,没有完全达到电子申报所预期的效果。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类型划分已失去意义,一般纳税人同时使用两种发票并存会影响增值税管理效果。防伪税控推行到位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类型划分失去了实质意义,发票性质的不同,只有带密码和不带密码的区分,而且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使用,特别是对于一般纳税人,从整个增值税制来看,普通发票管理的相对薄弱会影响增值税管理的效果。
(二)防伪税控系统方面
1.金税工程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得到重视,特别是不同岗位(主要是防伪税控岗位)职责之间的不相容性没有得到重视,这种机制缺陷使得税务机关内部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突破。
总局对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和计算机管理部门的各级工作岗位和职责都有过明确规定,但对相互之间的区分和制约,没有重视。具体落实到基层,受管理观念、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影响,一人多岗和一岗多职的现象受到很难避免,并且总局也许可这些情况的发生。这里面就忽略了岗位职责之间的不相容性,形成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例如,发票发售岗位和企业发行岗位是不相容的岗位,发票发售系统中的企业信息,来自企业发行系统,如果信息被修改,就可能造成将发票卖给没有经过用票审批的企业或者虚假的企业。又如,报税岗位和申报岗位、认证岗位和申报岗位,按照票表稽核虽然能将认证报税和申报衔接起来,但如果岗位之间没有牵制制约,票表稽核的数据可能受到篡改,票表稽核的通过的数据和最终采集进入稽核系统的数据也可能不一致。在我国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陈学军案件中,就存在内部人员修改企业发行系统信息为没有资格的企业发售发票和帮助犯罪分子认证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问题。
2.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和认证工作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之间的关系亟需明确。防伪税控的报税和认证工作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如何正确制定各项有关的制度和政策。报税和认证是否仅仅是一种区别于手工方式的数据采集方式,即仅仅是将销项和进项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传递到税务机关?如果是,那么应该由谁承担这项工作?报税和认证是数据采集的电子形式还是属于申报行为的一部分,即报税和认证是否具有申报销项和进项的性质?或者认证报税是电子申报的一部分?这些问题需要明确,才能理顺金税工程中涉及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成本还是较高,使用防伪税控和纳税申报的各项工作和软件需要进一步整合。目前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必须的初始支出约12000元,包括购买专用设备金税卡1303元、税控IC卡105元、读卡器173元,购买电脑和发票打印机约10000元,培训费200元,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费450元/年;纳入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的则除了金税卡和税控IC卡外,还要交纳代开服务费60-120元/年,设备服务费450元/年;使用网上认证的纳税人还需支付另外的费用。纳税人在购票、开票、认证、报税、申报等工作中,要遵守不同的工作要求、时限,使用不同的软件如防伪税控开票软件、网上认证软件、电子申报软件等多种软件(还不包括其他税种的软件),这些业务活动和软件亟需整合。
4.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推行到位以后,不存在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了(不需要使用的除外),有关防伪税控管理的规定,实际上就成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管理规定的一部分,相关政策还没有进行合并和修改。如防伪税控企业的认定没有和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合并。
(三)稽核系统等其他方面
1.稽核系统缺少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特别是省以下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直接进行质量指标监控的功能。稽核系统的比对结果直接反映了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总局对以下各级国税机关的监控都是有效及时的,但省级国税机关对地市级国税机关、地市级国税机关对区县级国税机关的监控需要通过总局每月完成比对、分析和公布后才能通过稽核系统以外的途径得知。对于全国比对后的各级国税机关的存根联采集率、抵扣联重号率、报表差错率等不能及时查询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的及时监控。
2.对于防伪税控开具的负数发票,目前还没有落实具体的处理办法。负数发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开票方取回原来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进行跨月作废,另一类是根据受票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和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
三、完善金税工程管理的建议
根据金税工程管理形势的变化和趋势,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们对金税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1.在强化防伪税控税控开票系统安全管理的同时,逐步淡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管理。
首先,我们可以考虑增加每次发票发售量,可以减少纳税人来税务局购票的次数,发票的验旧、注销、购新、领购簿登记等工作都可以在申报时一次完成。举例来说,假如在核定某纳税人的月票量为30份,则初次发售时在这个基础上增加一个安全库存,如增加20份,即实际发售50份,下个月申报时,可以根据IC卡报税的信息(假设开具28份),在报税后自动发售28份,使纳税人的月初发票库存保存在50份,发票的注销和领购等信息可以通过计算机在发票领购簿上自动打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购、开具、注销发票的信息可以通过IC卡准确有效地采集,便于在纳税申报环节和纳税评估环节进行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分析和比对。
另外,可以减少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进一步降低发票印制成本,降低发票的销售价格,从更进一步的角度考虑,甚至可以取消发票防伪措施(或者保留一项防伪措施),使用符合规格的普通打印纸张即可,并且取消发票代码(代码当初是用来表示不同版本的,但是目前版本只剩下电脑版了,号码只具备流水号的性质),纳税人通过IC卡或通过网络从税务机关购买发票的电子号码,可以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同样,在发票保管等其他环节,可以适当放松政策,如降低处罚标准等。
2.规范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政策规定,简化代开手续,纳入金税工程管理。
一方面,建议总局出台为小规模纳税人(不仅仅限于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在发票管理中,代开专用发票是解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待遇差异的折衷措施,但又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补充措施。在出台代开专用发票政策的时候,要明确界定代开发票的法律性质(委托—的性质),在代开的手续和形式上要符合这种性质的要求,不能简单地以行政审批来代替,以免混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导致税务机关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为支持个私经济的发展和做好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同时鉴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水平和经营特点,应该对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必须提供的资料进行简化。对省局先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必须提供的资料,包括代开准许证、税务登记证、购销或劳务合同、购方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代开审批单等资料进行简化;主管税务机关对所辖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只需要其提供身份证明和开票委托单,开票委托单替代原来的审批单,在法律上具有合同的性质,用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代开专用发票没有进行加密,金税工程目前还没有做到完全覆盖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认为,可以将代开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管理,具体做法是,将每一个税务机关代开点赋予一个编码,为其发行一套防伪税控代开发票系统,开出带密码的发票,纳入金税工程现有的系统管理,堵塞代开发票抵扣环节的漏洞。
3.加强运输发票等其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管理。国务院总理对审计署提交的关于许昌地区虚开货运发票的报告进行批示后,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十分重视货运发票这个管理漏洞,紧急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连续出台了四个文件。加强其他增值税进行抵扣凭证的管理,势在必行;同样,对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等的管理,也需要引起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堵塞漏洞。
4.加快实施网上认证,试行发票发售的电子化。这两项工作的目的,都是提高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效率。加快网上认证工作的推行,将集中于征收大厅的认证工作逐步分散到纳税人,对缓解征收大厅窗口排队的压力和减少纳税人多次往返排队的麻烦,都有直接的作用。同样,在降低对专用发票纸质真伪关注程度的同时,可以试行发票发售的电子化,税务机关可以适当企业领购发票的数量,通过IC卡或网络,将发票号码的电子信息在每月报税的时候发售给企业(对月内用量临时增加的情况,可以单独发售),也可以大大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效率。
5.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划分,统一使用增税发票。取消两种发票的划分,将增值税发票划分为密码票和无密码票两种类型,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密码票全部纳入金税工程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方面适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则可以进一步研究,可以考虑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可以开具不带密码的增值税发票,需要开具带密码的发票可由税务机关代开或经税务机关认定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代开,一般纳税人有资格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包括一机一卡和主机共享等形式,不得开具不带密码的增值税发票。
(二)防伪税控方面。
1.建议由有关部门对金税工程的岗位职责进行职务相容性分析,严格职责分工,建立定期轮岗和内部稽核等内部控制制度。总局对金税工程岗位已经进行了规定,增值税管理类有稽核管理岗位、税务登记岗位、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发票发售岗位、报税管理岗位、认证管理岗位、数据采集岗位、日常稽核岗位设备管理岗位;技术管理类有技术管理岗位和税务发行岗位。这些岗位之间、这些岗位和其他征收管理岗位之间,相互衔接和制约,存在不相容性,特别是发票发售岗位和其它岗位之间、报税岗位和申报岗位之间、数据采集岗位和其它岗位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相容性。这些岗位落实到基层,不同岗位应配备不同的人员,严格职责分工,并建立定期轮岗和内部稽核的制度,及时防范违反规定发售发票、认证报税、数据采集和纳税申报等重要环节发生内外勾结的违法犯罪活动。
2.建议总局将认证和报税工作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活动的一部分进行明确,以此作为制定各项政策的依据。我们认为,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认证,即有申请抵扣发票所列进行税金的意思表示;报税也具有履行发票所代表的纳税义务的意思表示。因此,认证和报税不仅仅是数据采集的电子手段,而且构成申报行为的一部分。对认证相符的抵扣联,纳税人可以进行抵扣;对于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抵扣联,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查明责任进行处理;对于报税成功的发票信息,纳税人必须核算和申报相应的销项税额。认证和报税是纳税人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应该承担的义务,但税务机关应该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手段,使得企业可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效率完成这项工作。
3.进一步降低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成本,开发和提供一体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软件。
征管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征收效率降低成本,但是不能仅仅考虑税务机关内收成本的降低,要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也考虑类在内;提供电子申报等不同的纳税申报方式是符合发展方向的,但申报成本不应该有所提高。
建议总局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计委三方进一步协商降低防伪税控系统硬件售价的途径,由总局组织开发功能齐全、接口透明的电子申报软件(开票系统可以集成在里面,也可以单独继续完善),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纳税人可以通过一个软件和一个网络完成购票、开票、报税、认证和申报等各项工作,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和降低维护费用。
4.将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有关内容,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规定的一部分,进行合并和修改。防伪税控全面推行到位后,由于不存在未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了(不需要使用的除外),有关防伪税控管理的规定,实际上就成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管理规定的一部分,相关政策可以进行合并和修改。如防伪税控企业的认定就可以直接作为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一个内容,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变为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资格等。
(三)稽核系统等其他方面。
1.在稽核系统中,增加上级国税机关对下级国税机关金税工程运行重要指标的计算和查询功能,便于及时准确地进行监控和考核。这些指标可以包括存根联采集率、抵扣联重号率、报表差错率、档案信息采集率、报税率等指标,指标结果可以在总局每月比对工作结束后,将涉及的作为指标计算基础的基本数据和指标结果连同总局比对返回结果情况逐级下传到下级国税机关。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煤炭生产的过程是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煤炭产品的成本费用相比于其他行业产品也比较复杂,因此,为了降本增效,在严把费用支出特别是可控费用的支出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作者多年的煤企工作经验,对煤炭企业比较相对普遍的可控费用部分项目的管理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可控费用管理原则
可控费用管理的原则要遵循: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精打细算、杜绝浪费的原则;分项管理、总额控制的原则;逐级负责、层层把关的原则。
二、可控费用项目构成
煤炭企业可控费用的项目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通讯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运输费(不包括煤炭产品的倒装费用)、修理费、电费、水费、采暖费、卫生费及其它费用等。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的不同或承担未转向社会的企业办社会职能产生的特殊性费用支出,比如,警卫消防费、幼儿园经费、绿化费等,本文不做阐述。
三、可控费用管理措施
1.执行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各部门可控费用支出必须控制在企业费用支出预算范围内,严禁超支。
2.职工要提高认识,树立大局意识和节约意识,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认真执行开支标准和范围,严格遵守财经法纪,合理压缩和控制可控费用支出,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3.强化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财经法纪观念,禁止任何人在购买生活用品等私人物品时,以“办公用品”等的名目开具虚假发票,用公款报销,从源头杜绝虚假发票和不规范发票的出现。
4.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严格报销程序和审批权限,认真审核各种原始票据,严格按制度规定和要求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5.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企业所有罚款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截留和转移收入。
6.财务部门要根据其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控制费用支出,认真搞好会计核算,严格遵守财会法规和财经制度,严格财务报销手续,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可控费用重点项目管理
1.办公费,主要指办公用品即低值易耗品
(1)办公用品要做到集中采购、集中保管,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特殊情况需自购的,必须经企业管理层批准后,方可执行。
(2)所有办公用品都必须严格办理实物验收、入库、出库等手续,严格履行管理流程,未经入库的,财务不予结算。
(3)办公用品消耗实行总额控制,按审批计划进行采购,分次分批发放,即在企业下达的全年限额指标以内,按季编制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进行采购,对无计划的,财务一律不予受理。
(4)对办公用品的发放要严格把关,从紧控制,按部门和个人分别设立发放领用台账,对领用物品逐项登记,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性质,核定其领用品种及数量,不得领用与其工作无关的物品。
(5)对库存办公用品的管理,要建账设卡,及时记账下卡,日清月结,保证账、卡、物三相符。
2.印刷费,主要指各种印刷品。(1)印刷品统一由企业指定印刷厂负责印制,如变更印刷单位,需上报企业管理层,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印刷品印制单位。(2)印刷品由子公司或部门提出计划,每半年编制一次,经企业领导批准后,与印刷单位办理有关结算手续,各部门逐月从指定部门办理领用手续,严禁各部门直接从印刷单位提货。(3)印刷费结算统一由指定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季度和月度进行结算。
3.差旅费,主要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陪侍工伤旅费,汽车司机行车补助和职工探亲路费等。(1)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的有关规定,对其报销的车票、住宿费发票等要认真审查,住宿费发票必须填明日期、人数、天数、单价和总额等内容,对填写不全的应不予报销。(2)严格执行出差审批手续,规范审批程序,根据省内省外指定级次不同的审批程序,比如,省内出差的,由各部门领导审批,省外出差的由企业负责人审批。(3)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负责、从严把关,对出差地点、人数、天数要逐一审查,并在报销单上标明,严禁弄虚作假,假公济私。(4)职工个人参加业余函授、自修、电大等外出学习的车票、住宿费、学杂费等,一律不予报销,全部由个人自负。(5)陪侍工伤旅费及汽车司机行车补助要严格执行各单位审批程序和票据、证明审核制度,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虚报冒领。
4.图书资料费,要严格按规定报销书报杂志费,除公用报刊杂志外,个人用书原则上不予报销,书籍报刊企业领导审批后,财务方可报销。
5.业务招待费由企业指定部门负责,全年支出总额控制在企业预算的指标以内,不得超支。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有关招待费的管理规定,控制招待范围、人数和标准。
6.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维修及耗材费,由企业综合部门负责,严格执行计划审批管理制度,使用部门提出材料计划和维修费计划,经审查批准后由综合部门联系办公设备经销商,进行售后维修或耗材更换,并由使用部门签字确认,综合部门每季对使用部门此项费用单独进行考核。
7.运输费,企业要加强车辆使用管理,合理调配车辆,保证生产、办公等正常工作需要。控制出车次数,降低出车率,节约费用支出。
关键词 建筑施工 企业 税收管理 问题 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大,且存在总承包、分包、转包和 BOT 等多种经营模式,因而其纳税管理比较复杂,税收管理相对问题较多,造成税负较重,甚至出现重复纳税现象,企业利益受损,需要进一步的加强理顺。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要实现效益最大化,必须认真进行税收管理。为此,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了探讨,希望对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有所帮助。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方面
1.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应按营业税中建筑安装业税目征收 3%的营业税,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施工企业选择的业务运营模式的不同,往往存在被动征收高税率税目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对合营工程、联营工程,若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只能收取相应的管理费。对工程承包公司的这类业务,税务部门一般按服务业税目适用 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②企业将闲置的用于工程作业的铲车、推土车、吊车等工程作业车租借给建筑单位使用,按天数或包月收取租赁费用,税务部门对出租车辆单位按租赁业税目适用 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③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六条的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销售行为,应当分别就货物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若未分别核算,税务部门则根据企业主业的性质,一般会按较高的税目征收增值税。
2.施工企业的纳税管理必须遵循独特的规定,尤其是营业税计算时营业额的确定比较复杂,若不加以管理,则存在扩大应税营业额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扣除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也就是说,工程总承包人应当以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作为营业额扣除的依据,不能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分包额应当组成总承包人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并且总承包人应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总承包人全额缴纳营业税后,并不能抵销分包人的应纳税款,分包人仍应按营业税法规定,就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缴纳营业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征收营业税,这实际上是一条税收优惠政策,应合理加以利用。然而按照施工企业传统的核算方法,一般将安装工程作业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样,由于建设方提供的机器设备包含在施工合同的产值中,便扩大了计税营业额。三是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要注意有甲供材料条款的施工合同,其情况比较复杂。因甲方所供材料价格往往高于施工企业专业、批量自购的材料价格,这样便无形中扩大了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同时对实际价格高于合同单价的甲供材料,施工企业往往只向建设方进行材料价差的索赔,而忽视了由于甲供材价差所额外承担的税费,从而无形中增加了额外的税负。
(二)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方面
1.工程成本未能配比列支,应税所得额提前确认,加重了纳税负担。例如,对于跨年度的长期劳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一般是 12 月31 日),劳务的收入可以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和成本,以此办法确认的会计利润是符合实际的。税法对长期劳务收入的确认,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基本相符;但对相应成本的确认,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所差异。税法强调的是合法性、真实性原则,对未能及时取得正式发票的工程成本,不能予以结转,因此,造成了税法上的成本与收入不配比,致使企业提前反映利润,从而提前缴纳所得税。显然,这既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又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
2.收入确认方法不一,成本列支暂估入账与税法不一致。施工企业根据会计制度将长期劳务分期确认收入和成本,且往往存在暂估成本的做法,即按工程预计总成本与完工百分比的乘积记入当期“工程结算成本”科目。这样做显然不符合税法规定。许多施工企业采取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或分期确认、或视同完成合同法确认。但对于建设单位中途要求开具发票进行结算的,只能在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工程成本也只能在未取得正式发票的情况下进行结转。
3.成本票据难以规范,工程核算不够健全,存在税收管理问题。根据施工企业业务的特点,许多企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企业与项目经理(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以工程结算价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税金、利润等款项作为承包标的额;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材料、设备购置等一切工程支出概由承包方负责。然而,由于承包方对工程成本的确认不够规范,工程票证、单据的取得较为随意,虚假代开等不规范发票随时流入企业,且工程的各项账面成本支出也与预算书、实际发生数相差甚远。
4.取得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发票内容填写不完整、内容涂改及字迹潦草,特别是开具的发票不填写日期,常常造成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难以确认,导致滞后纳税申报、占压税款等问题。此外,施工企业还普遍存在以下问题:①一部分原材料购入时无法取得发票。由于大部分原材料如沙、石、土等购入时大都无法取得发票,企业千方百计以其他方式来弥补,如采取虚列工资表或用其他发票替代。②低税负发票取代高税负发票。企业为降低税负,往往以容易取得的低税负发票替代较高税负的发票,造成成本项目串混。③随意使用不同版本(限额)的发票,在未界定发票使用范围的情况下,有的企业开具几百元乃至几十元金额也使用万元版甚至是百万元版的发票,有些企业往往在这方面做文章,常常给企业纳税管理带来不少难题。④假发票问题严重。从纳税管理角度看,假发票是属非法凭证的一种,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予以剔除,补征企业所得税并处罚款,还可能按发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三)施工企业其他涉税管理问题
1.有些施工企业为减少营业税额,往往尽量签订分包合同,这样会增加印花税税额。
2.有的企业为降低劳务分包所占总分包的比例或劳务分包方无法提供有效票据,采取支付工资的方式支付劳务费,这样会使代扣个人所得税产生逃税的风险,甚至会被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补缴劳动保险金等。
二、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税收管理的措施
(一)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
当同一经济行为可以采用多种方案实施时,纳税人应尽量避开高税负的方案,将高纳税义务转化为低纳税义务,以获得节税收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对于生产建筑材料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一定要将销售额和应税劳务额分开核算,以减少应纳增值税额。
(二)加强合同管理
与工程相关的各项业务应与建设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如合营、联营工程,对这些业务,施工企业应明确地与建设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有关租赁业务的内容包含到这些分包合同中,避免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施工用的各种设备的租赁尽量签订机械分包、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合同,避免按“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尽量减少纳税营业额
(1)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施工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2)为避免材料价格及材料价差所带来的超额税负,应尽量减少甲供材金额或在合同中约定超额税负的索赔条款,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负担。(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需要注意的是,选择订立合同的分包企业,必须拥有施工资质,否则,总承包人不能取得完税证明,也就不能按余额纳税,反而增加了纳税支出。
(四)延期缴纳税款
企业现金流若出现短缺,可恳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暂时延缓纳税,这样,就可以通过延期纳税把现金留在企业用于周转和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税负的边际税率,获得延期纳税收益。(1)在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确认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跨年度的长期劳务可以分期确定。既然是“可以”,就存在选择的空间“,分期确认”与“劳务完工时确认”两者均未脱离税法。因此,企业期末对长期劳务合同收入的确定,可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在工程劳务的收入不能可靠估计(尤其是合同的总收入和总成本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税务机关尚未确定具体预缴办法时,宜在劳务合同完成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会计上,对于施工企业为确认劳务收入而配比预估的工程成本的做法,税法上认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对跨年度工程,在工程未完工结算前,为避免会计核算中出现预估成本,应尽量在劳务合同完成时确认收入。(3)平时零星承接的施工项目,承建部门向建设单位预收或收取工程款时,应尽量开具收款收据,最后决算时再换开建筑安装业发票,以延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规范成本核算
营业税中分包额的扣除和所得税中成本的认可都需要以有效的财务会计资料为依据,尤其是要有合法票据,因此施工企业特别要把握好发票的合法性问题,对取得的大额发票、外地发票和因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辨认的发票,尤其要认真审核,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纠纷。企业在日常采购原材料时,材料的采购地要与发票的开具地一致,且要与购销合同中的原材料品种、价款等项目相符,对于大额发票的价款支付要尽可能采取转账支付方式结算货款,以便充分证明企业在取得发票上的真实、合法。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需要领导重视,需要企业各个业务部分的配合和支持。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不断学习新知识,在业务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
参考文献:
一、甲供材料定义、分类和产生原因
“甲供材料”大部分存在于建筑、工程领域,指的是建设单位(下称甲方)与承包方(下称乙方)约定,由建设单位(甲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1.一般建筑材料与设备。如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防盗门等。2.装饰材料,如装饰玻璃、外墙面砖、涂料、装饰石材等。3.甲供设备,如电梯、中央空调等。
之所以产生甲方提供材料(即甲供材),主要在于建筑工程关系国计民生,如果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对甲方来说有可能会面临灭顶之灾。同时工程造价金额巨大,动辄上亿,材料价格提高一两个百分点对甲方来说就意味着巨额损失。为有效避免乙方在材料采购中的以次充好、价格虚高及保证工程材料质量和降低成本的双重考虑,在工程中才产生了对一些关键材料和设备由甲方提供的现象。
二、甲供材料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所谓清包工指的是装饰公司只负责派出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施工,以及负责工地的管理,但是不负担材料的采购,全部材料均由业主自行采购。
三、甲乙双方甲供材料财税处理方法
如何对甲供材料进行会计处理,目前并无明确的相关规定。在实务中,开发企业甲供材料的实际操作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下称方法一)或者将甲供材与施工单位作为往来结算,抵作工程进度款(下称方法二)。
例:某开发企业委托施工企业建造一幢商品房,甲乙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该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混凝土、钢筋)350万、装饰材料(外墙面砖、涂料)200万、电梯150万,三项合计700万元由甲供,其余材料乙方自行采购,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总造价(不含甲供材料)2300 万。
四、财务会计处理
方法一,甲方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即以银行存款购入材料和设备时,根据采购发票和材料验收单、入库单。借:原材料700万 贷:银行存款700万;根据领用通知单领用材料时,借:开发成本700万 贷:原材料700万。乙方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仅对收料情况作备查登记即可。
方法二,甲方通过往来结算处理甲供材(发票抬头为甲方,非原票转交代购材料)。即以银行存款购入材料和设备时,借:原材料700万 贷:银行存款700万;根据付款通知和结算单与乙方结算付进度款时,借:预(应)付账款700万 贷:原材料700万。乙方的会计处理:根据甲方的结算单和验收单、入库单借:原材料700万贷:预收账款700万,领用材料设备时,根据领料单借:工程施工700万贷:原材料700万。
五、税务处理
方法一,甲方以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不需要缴纳建筑工程营业税,甲供材料采购成本700万计入开发成本,通过销售开发产品后进行所得税前扣除。乙方以甲供一般建筑材料(混凝土、钢筋)款350万+建筑安装承包2300万=2650万元作为应税营业额计缴建筑工程营业税,装饰材料(外墙面砖、涂料)200万和电梯150万不需要作为计税依据计算营业税。由于乙方仅对收料情况作备查登记,且甲供材料的普通发票抬头为甲方并已经入到开发成本中,所以不能列支相关甲供材料成本。
方法二,甲方通过往来结算处理甲供材时,通过预(应)付账核算,其经济实质是甲方以外购材料抵账。因此,甲方的税务处理应该是给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小规模企业3%税率缴纳增值税,甲供材料应纳增值税税额为700*3%/(1+3%)=20.39万。乙方以甲供一般建筑材料(混凝土、钢筋)款350万+建筑安装承包2300万=2650万元作为应税营业额计缴建筑工程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为2650*3%=79.5万,装饰材料(外墙面砖、涂料)200万和电梯150万不需要作为计税依据计算营业税。同时乙方可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列支相关甲供材成本并在税前扣除。
六、甲供材料面临涉税风险及相关风险对策
(一)面临的涉税风险
1.多计成本风险
在甲方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时,如果乙方将甲供材金额开到建安发票内并提供给甲方时,存在甲供材料重复计入成本,从而因所得税前重复列支成本面临税务调整和处罚。
2.漏缴增值税风险
在甲方通过往来结算处理甲供材时,发现甲供材计入预(应)付账时,存在不按照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从而形成偷税风险。
3.多交建安营业税风险
甲供材料一般是乙方缴纳建安营业税并在与甲方进行建安工程结算时由甲方实际承担,根据有关规定,对装饰材料(外墙面砖、涂料)和电梯、中央空调等设备是不需要计算缴纳建安营业税的,如不引起注意,会存在多交税款的风险。
4.发票风险
如果甲方通过往来结算抵账处理甲供材时没有给乙方提供相关发票或者在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时没有取得合规发票,将不能列支有关成本费用并因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面临税务机关处罚。
(二)相关风险对策
1.多计成本
站在甲方角度,个人倾向于采用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开发成本,鉴于税务机关对甲方供材关注建筑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营业税;开发企业是否重复列支成本,将材料发票重复列支。因此在与乙方结算和开票时,务必审核不应该结算甲供材料的成本,发票不应包含甲供材料金额。
对钢材、水泥等一般甲供材料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应该向乙方明确甲供材料的种类、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等事宜,工程总造价不应包括甲供材料。与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应该明确约定:
(1)工程总造价不包括甲供材料金额;(2)甲方不再向乙方结算甲供材料价款抵作工程进度款;(3)甲供材料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由乙方缴纳,并包含在本合同的税金项目中由甲方承担;(4)乙方在结算工程款项时,应向甲方提供在甲方工程所在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发票,金额不能包括甲供材料。同时提供缴纳甲供材有关营业税费的复印件。
2.增值税涉税风险
甲方应尽量不采用通过往来以甲供材抵账的方式,或者采用取得甲供材发票时开具抬头为乙方,并原票转交乙方的代购形式,避免被国税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3.多交建安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甲供装饰材料、甲供建筑设备是可以不缴纳营业税的。因此,甲方在审查乙方的工程结算时,要审核是否包含了这一部分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款。甲、乙双方在签订建筑业合同时,应该将装饰合同与其他建筑业施工合同分开签订,避免将装饰业劳务签成一般的建筑业施工合同,避免多交建安营业税的风险。签订装饰工程合同应注意:(1)合同名称:应该是“×××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是“×××购销合同”“×××加工合同”(2)在进行招投标时,对承包方应要求其具有相应的装饰施工资质;(3)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包清工和甲供材料的金额和构成内容;(4)装修装饰业包括从事对建筑物的内、外装修和装饰的施工活动。从理论上讲,可以将门窗、粉刷、内部装修、屋面防水等都作为装饰工程范围。
4.发票风险
根据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甲方要加强发票管理,建立相应的企业内部发票管理规定,在将甲供材直接计入开发成本时严格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往来以甲供材抵账时应及时给乙方开具发票,杜绝收据、白条等不合格票据入账,避免因为发票风险。
一、基建账单独核算的必要性
在现实工作中,大多数基建项目往往是跨越多个会计年度,投资金额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经济业务比较复杂,涉及的会计业务较多。医院基建账基本上是按照1995年国家出台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表,基建账上的资产负债信息并没有计入单位大帐,因此医院大帐无法准确反映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的全部实际价值。
按照财务部和卫生部的要求,新修订的《医院财务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同时,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同时废止。新《医院会计制度》依据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为了反映预算资金的全貌,将基建会计和医院会计并轨整合,将基建会计支出纳入医院预算统一管理。同时,在新医院会计制度中增设了基建相关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将基建会计和医院会计并轨,目的是进一步增强医院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本文主要讨论如何将基建账并入到单位大账中以及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注意财税问题。
二、基建财务账并账要点
1.基建资金来源的处理要点
基建财务账的核算过程可以说就是医院基建项目形成过程的会计信息化。由于医院基建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无法完全通过自筹资金完成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往往需要通过多种途径筹集建设资金,常见的筹集资金的方式有基建拨款,基建借款以及单位自筹资金等。
(1)基建拨款
基建拨款主要是指建设单位取得的同级财政拨款,对于这部分资金来源要区分是财政补助结转还是结余,分别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如果是属于同级财政补助结转部分应转入单位大账财政补助结转-基建并账;属于同级财政补助结余部分转入单位账财政补助结余-基建并账。
(2)基建借款
基建借款首先需要依据签订的借款的期限,看是长期借款还是短期借款,对于基建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要分别并入单位财务大帐中。对于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要并入单位大帐的短期借款科目中;对于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要并入单位大帐的长期借款科目中,同时备注为“基建并账”以方便日后查账和审计的需要。
对于借款利息依据《医院财务制度》以及财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院为建筑工程借入的专门长期借款的利息,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工程成本;为属于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应予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中。
(3)单位自筹资金
对于单位自筹取得的建设资金,当资金从单位大账上转到基建账,在未结算前,应先在单位大账上挂账,基建账上同时挂与单位大帐的往来款,在基建并账时应先进行内部往来业务的调整并进行抵销处理,以免虚增资产负债金额。
2.基建并账时间的选择
基建并账主要涉及两个时点,一是医院开始执行新医院会计制度时基建项目初始金额的确定,这要求相关财务人员依据原账编制2011年6月30日或是2011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将基建账数据并入新账科目;二是以后每月基建账相关科目的本期累计发生额要并入单位大账相关的科目发生额。
三、基建财税相关问题
1.建筑业发票审核要点
营业税纳税地点对发票的影响
基建项目投资期较长,投资金额大,一般都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取承包单位,这样既有可能是本地建筑企业也有可能是外地的建筑企业最终中标,如果是外地建筑企业的话,对于对方提供的建筑业发票,作为基建财务人员审核的要点主要是:按照我国营业税相关法律法律的规定,建筑业劳务的纳税地点是劳务发生地,那么作为入账依据的建筑业发票必须是本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而不能是承包单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对于提供的发票还要在相关税务机关的查询网站上,以便查验查询发票的真伪,在查询的过程中要仔细核对发票抬头和发票上的开票单位和网上查询的以及工程合同对方单位三方是否相否,以确保作为入账依据的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
2.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在印花税税收优惠条例中,医院并不属于印花税免税单位,因此对于医院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合同等都应该缴纳印花税。但由于因为印花税属于小税种,往往被大家忽视,造成漏缴行为,依据税法的规定,“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是少贴印花税票,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基建财务人员应对基建项目相关的所有合同进行归集整理,建立合同台账,以便于查询和缴纳印花税票,以避免因漏缴印花税遭到税务机关处罚。
3.工程款支付审核
基建会计应依据工程合同内容结合工程质量报告,合理安排资金流转,构建工程价款支付控制体系,严格按工程进度及事先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应明确审批权限、会计核算程序以及支付方式。对于因工程变更造成价款支付方式、支付金额发生变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需提交完整的书面文件和资料,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核报批后方可支付价款。同时要保证留足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以及当地财政审计部门要求待结算价款。
除了合同内的价款外,基建项目大多有不少的现场签证,出现现场鉴证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图纸设计部规范,现场情况有所变化等,现场签证的金额的多少,会最终影响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大小,因此对于这部分,基建财务人员应严格把关,对于现场签证必须经施工单位、监理、设计单位,单位基建科等共同签字并盖章方有效,且必须是书面形式,手续要齐全,其中预算包含的项目不得签证。签证单也应有统一格式,由建设单位统一收发,并形成文字签收记录。所有签证单均要按时间序分类编号。签证要一式数份,各方各执一份,为结算提供真实可靠的凭据,避免自行修改现象的发生。基建财务人员应见到规范有效的现场签证才予以支付款项。
4.结合医院特点建立会计科目
(1)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基建项目应开设基建专户,设立基建账,进行基建项目核算,同时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还应合理设置项目的成本核算的对象,细化核算,完善会计科目、报表体系。如:建设项目通过单项工程按照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行政楼等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并通过单位工程按人防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土建工程、排水工程等进行细化核算。
(2)待摊投资科目
待摊投资科目的运用是基建财务管理中较为重要的环节。这个科目主要核算的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所发生的应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基建项目的每一笔支出都必需如实的在基建账户明细科目上反映,其目的是进行基建项目成本细化核算,保证基建资金专款专用。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其中业务招待费不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土地征用、开发及迁移补偿费应单独列示,在有关房屋、建筑物交付使用时,直接分配计入其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而不能随其他待摊投资支出对各项交付使用资产进行分配。
大多基建项目设从立项至竣工及工程保修期满,往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每一个建设环节都离不开资金的流转,这就要求财务监督必须贯穿于基建项目建设的始终。作为一名合格的基建财务人员要有宏观把控能力,在投资总概算一定的情况下,要合理安排资金的使用,使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同时要做好财务监督和成本核算工作,全过程的参与基建项目,为降低基建工程造价,完善基建成本核算贡献一份力量。
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由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五矿铝业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按34%、33%、33%的股比共同出资建设。2008年6月18日实现160万吨产能全面投产即达产的建设目标,一期工程规模为年产氧化铝160万吨、静态投资为85亿元,是集矿山开采、氧化铝生产于一体的现代大型铝工业企业。2010年通过提质降耗技改,氧化铝产能达到200万吨,把广西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对做大做强中国铝产业、拉长铝深加工产业链,加快百色革命老区脱贫致富的步伐,推动广西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保证发票的取得、相关审核及传递程序的正确、及时与安全,预防发票的取得、传递不符合规定,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发票的取得
1.发票取得的条件。以物资采购、产品销售、提供或接受劳务真实交易为基础。
2.发票取得的种类。按业务类别及开票条件,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维修类3%)增值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不可以抵扣税);运输发票(有开票条件或没有开票条件到地方税务局开据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可以抵扣7%的税);其他服务及娱乐等方面的发票不可以抵扣税。取得发票的种类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发票取得的时间: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
二、发票取得时正确性的审核。发票中相关要素的审核,发票要素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齐全
1.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销售、维修)。
(1)开票日期:是否在合同、协议中规定的期间内。
(2)购货、销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等信息是否正确(与企业的三证是否核对一致)。
(3)货物或应税劳务、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税率是否与合同规定的核对一致。金额、税额、合计数计算是否准确,大小写书写是否正确。
(4)盖章:必须有销货(提供劳务)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5)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必须签字或盖章,机子打印的要把名字打印上去。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采购、产品销售、矿石运输)。该发票的开据条件:税务局规定有开票条件的,由承运公司自己开据;没有开票条件的(在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没有运输项目的、或其他不具备开票条件的)到当地税务局代开。相关要素如下:
(1)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是指支付运输费用的单位及其税务登记号,在税务登记号前需写上“+”号,表示可以抵扣税。
(2)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指具有货物所有权的单位及其纳税人识别号,其税务登记号前不能有“+”号。
(3)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是指负责承运物资的单位,一般是第三方的物流公司。
(4)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一般是承运公司所在地方税务局。
(5)运输项目及金额栏: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金额需核对正确。
(6)盖章:承运人盖章处需要盖承运人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如果是税务局代开的,还需要盖本承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7)开票人:必须签字或盖章,机子打印的要把名字打印上去。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及运费的抵扣规定
1.发票必须是以真实交易为基础,开票单位必须合法。
(1)发票的开据单位必须是签合同的对方,最好不是对方的联营单位,或者间接关系的第三方。以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运输发票时在已尽到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注意义务,但对于在其他环节存在“虚假”的情况不知情也不可能知情而承担增值税已抵扣后又被追缴情况的发生。
(2)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或丢失空白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3)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要确定提供货物、劳务的单位、开据发票的单位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或失控发票的情况。预防对方提供虚开、失控发票的措施:对方三证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年检;通过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了解,得到关于该单位依法经营的证明;同时向对方索取其经营范围,开票范围、限额等资料。
(4)如果接收到的发票是对方虚开的税务局已抵扣的情况:相关经济法规定,税务局对已抵扣的税款向抵扣方进行追缴。由于接收票据方(税款抵扣方)在已尽到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注意义务,但对于在其他环节存在“虚假”的情况不知情也不可能知情,即票据善意接收人,针对该情况,国家税务局作如下规定: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
2.增值税认证、抵扣时间及规定:
(1)时间:自开票时间起180天内有效。当月到税务局认证的必须当月抵扣。
(2)票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运输发票。有三联:发票联(购货方记账凭证)、抵扣联(到税务局抵扣)和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抵扣联要保持票面整洁,否则税务局不允许抵扣。
四、发票的审核、传递规定
1.采购部门的业务采购科室:按规定取得发票后,以合同或协议、公司三证件为主要依据,对票据的各要素进行审核,发现有误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对方重开;如果涉及虚开等违法行为的,按相关程序或规定把违法票据提交司法部门。对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发票传递给市场科。时间要求:自收到票据后2天内审核完成。要有记录(接收及移交时间、内容,数量、相关人)。
2.采购部门的市场科:在接到业务采购科室的票据后,以合同或协议、公司三证件为主要依据,对发票及其他单据的各要素进行复核。发现有误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业务科室;如果涉及虚开等违法行为的,按上述1处理。对复核后符合规定的发票、单据传递给部门领导。时间要求:自收到票据后半天内复核完成。要有记录。
3.采购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对市场科送来的发票及单据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由市场科返回业务采购科室(在半小时内)。在返回业务科室之前,市场科要把业务科室传递来的票据数量与将要返回业务科室的票据数量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有遗漏的,如果有遗漏的,可以查出原因,及时解决问题。要有记录。
一、加强军队院校发票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杜绝财经违规现象,规范院校的财经行为
近年来,随着军队院校财经活动的增多,部分院校利用行政手段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严格按照总部制定的收费制度,私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更有甚者,收费不开发票,收费乱开发票,严重若扰乱了军队院校正常的财经秩序。发票是军队院校行使正常收支行为所必需开具的合法凭证,是军队院校收费管理一个重要环节,它的有效管理能够有效地遏制军队院校中乱收费现象的产生。同时,发票也是一切收支活动的源头,作为收支工具,它的性质决定了可以从源头上制止各种违法行为的产生,堵塞漏洞,防止院校腐败产生。
(二)防止“小金库”的产生
虽然总部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单位私设小金库,但是部分院校私设小金库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主要是因为部分院校、部门以各种不正当理由转移、挪用院校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巧立名目,私自向学院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以不开具军队正规收费发票或者乱开发票的方式私自乱收费;化大公为小公,化公有为私有,坐收坐支,私存私放各种资金等等,院校发票管理上的漏洞又恰恰方便了“小金库”的产生,使院校教育经费严重流失。加强军队院校发票管理,是有效防止小金库产生的重要手段之一,以确保军队院校各项收支的完整,教育训练经费的正常运转。
(三)有利于完善军队院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票据管理特别是发票管理是院校内部管理和财务控制管理手段之一,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对于完善军队院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起着积极的作用,通过制定一系列军队发票内部控制管理规定,使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从而完善院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军队院校财务管理工作迈向制度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
二、加强军队院校发票管理的思路
军队高校发票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军队院校财务工作的质量的好坏,发票管理工作做得好,对规范军队院校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防止小金库产生,促进军队院校经费高效运转,保障军队院校教学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完善军队院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制度
强化军队院校发票管理的首要环节就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有了健全的制度,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工作才能有章可循,强化管理才能落到实处。首先完善制度建设,以制度建设为牵引,不断完善院校发票管理制度,做到不留空隙,不拉死角,促进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工作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建立健全《军队院校收费人员工作制度》、《发票管理人员工作制度》、《收费人员交款制度》、《发票领用管理办法》等等基础工作制度。仅仅注重规定性的制度建设还不够,还必须重视操作规程性的制度建设。军队院校应该在总结本单位发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通过细化一系列的标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规程、考核评审标准,让军队院校各级部门和财务人员知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为院校发票管理营造一个发展平台,使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同时,要结合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及时对制度规范进行修改,使制度更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
(二)推进军队院校发票管理信息化建设
引用现代化管理方法与手段,将发票入库、发放、核销、汇总、查询等全部纳入电脑管理,实现发票管理自动化、信息化,不仅有利于对发票的入库、出库、库存、存根等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对发票信息进行迅速查询,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提高收费发票管理的严密性,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差错的发生。目前随着军队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和“军财工程”在全军财务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军队先后投入了一定的财力和物力,基本配齐了发票管理所必需的软件和硬件设施,但是军队发票管理系统在保存、查询信息,分析数据及管理考评等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地方在发票管理软硬件设计方面已经比较成熟,我们可以在借鉴地方发票管理信息化建设经验基础之上,加大信息化投入,弥补军队院校发票信息化管理硬件不足和软件运行漏洞,实现军队院校发票管理的全面信息化。
(三)加强军队院校发票管理宣传和培训
按照统收统支一个漏斗进出的原则,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各科室负责编制本科室下一年度的预算并及时上报财务部门进行单位预算汇编,经班子会议研究通过后按预算控制数严格执行。
二、经费收入
1、市财政局拨付的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
2、其他各项收入。
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机关一切费用的收取,各科室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进行收费。凡不开收据或开非财政部门发放的收据以及收据不加盖财会专用章的收费均属违纪违法行为,当事人必须承担一切责任。
三、经费支出
会议费
单位召开的各种涉及经费支出的会议,由主办科室填写《会议报批单》,按报批程序进行审批,食宿、会场、礼品等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和结算。
办公费
(一)办公费指办公用品购置费、机关办公水电费、电话费、邮寄费、房屋修缮费,公车油料费、路桥费、维修费,各种表册资料印刷费和其他支出。
(二)办公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
差旅费
(一)市内:科室人员出差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领导批准。
(二)市外:出差人员须填写《出差审批单》经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出差,并报办公室备案。管委会副主任由主任(书记)批准,其他人员由分管领导批准。
(三)出差费用相关标准按《乐清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乐财行〔2003〕16号)执行。
(四)差旅费报销时间:原则上在出差的当月内报销完毕。
接待费
接待工作一律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一)重要接待事项先由办公室向领导报告后,由主任办公会议确定接待方案,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科室相关业务的接待,由相关科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提请办公室安排。
(三)办公室具体安排就餐地点、就餐标准、住宿标准和其他事项。
(四)在实行挂帐结算的地点就餐或住宿,由协议规定的签单人员在帐单(底单)上签字并适当注明。
(五)严格执行就餐标准和陪餐人员规定,不得随意突破接待费用。
借款
凡因公需要暂借款的,有关人员要提前一天向管委会主任申请,经主任同意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借款。凡因公出差暂借款的必须在出差完毕后一个星期内结清,如无故逾期,将从工资中扣除。
宣传费
(一)宣传工作(包括广告宣传、宣传册制作、节日庆典活动、网站等)由办公室归口管理,大型招商选资活动由招商局负责。
(二)重要宣传活动由办公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后,由主任确定宣传方案。
(三)日常宣传活动由办公室提请分管宣传的领导确认后实施。
(四)相关科室如须进行业务宣传,由科室负责人提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并报办公室备案。
(五)宣传费用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结算。
工程款
(一)工程开工后,工程责任科室须及时将相关文本(合同、招投标文本、中标通知书等)报财务部门备案;如未能及时提交相关资料,一律不予支付或退还相关工程款项。
(二)工程款项的支付须严格按照相关工程法律法规及合同文本执行;
(三)具体款项的支付:由工程现场负责人审核承包单位上报的工程支付票据及相关材料,严格核对实际工程量,确定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并签署意见;报请工程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后交财务部门。
(四)财务人员须严格审查支付手续的合法性及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并报请单位负责人审定后予以支付。
(五)造价变动:材料价格涨跌、政策处理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动及设计变更引起的单项造价增减超出10%的事项须提交班子会议研究确认后予以实施,变动部分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造价咨询部门审核一并结算;单项造价增减幅度在10%以内的设计变更事项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予以实施。
补助款
(一)相关补助款的发放一律由班子会议研究确定。
(二)办公室根据班子会议记录发文抄告相关科室后予以支付。
其他款项
涉及款项支出的其他事项,均须事前提请班子会议研究后方可支出。
四、经费支出的批准权限
各项经费的支出均实行“一支笔”审批。
五、经费报销程序
各项经费支出的原始发票首先由经办人签字(相关业务费用还须科室负责人签字),再交财务部门由会计按财务管理规定对发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然后由分管领导签字,最后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同意支付意见,出纳在以上手续完备的基础上再次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
六、报销注意事项
1、在资金结算中,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业务,不得使用现金支付,需转帐支付;对于有经营收入性质的支付款项,金额在100元以上要求开具正式税务发票,不得使用收据。
2、由于月底帐务处理工作需要,每个月的最后两个工作日原则上不予业务报销;发票一般不能跨年度报销(12月20日后取得的发票可在下年度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及时报销的,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方可在下年度报销。
3、报销会议费,须附会议经费预算审批意见、会议签到名册及具体费用清单;报销接待费,须附“公务接待审批单”及“酒店签单”。
4、报销汽车修理费、汽车燃料费、车辆过路费等其他费用,须附详细清单及事由;汽车保险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报销差旅费,须附“出差审批单”及详细消费清单,住宿费发票要注明:付款单位名称、结帐时间、住宿天数、人数、房间数等信息。3人以上集体公费外出活动,须附乐清市集体公费外出活动审批表。
6、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资,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有关业务,发票及时交给财务部门。因特殊情况不经政府采购的,须附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自行采购意见单。
7、评审费和会议补贴只限于参加会议的专家,单位内部人员不得领取。
8、工作人员加班须发放加班费的,须附加班卡,注明加班原因、时间等信息。
9、外地施工企业在开发区从事建筑安装等工程业务,每笔工程款都要求开具税务发票,支付工程款时,须附工程合同书、工程款支付审批表(注明:监理意见、工程管理人员意见等);支付村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工程款项,要求开具税务发票,须注明审核意见;支付政策处理中征地款、补偿款时,须附征地合同、协议书等材料。
10、任何报销发票上的付款内容要与实际项目内容一致,收款人与发票的收款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必须一致。每张发票必须要有经办人签字、主办会计核对、领导审批意见。
11、工程责任科室要及时收集、保存工程项目相关材料,并建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台帐;要及时清理各种往来款项,对于预支付的款项,要及时办理结算。
七、财经纪律
(一)单位职工要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按照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办事,支持财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二)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擅自报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发票;不得报销白条和非正规发票;不得户外开户、帐外设帐、公款私存、挪用公款。
八、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一)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财务制度,做到会计管账、出纳管钱,钱账分离。
(二)出纳人员要认真做好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与开户银行(资金部)对帐,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三)会计人员应切实搞好会计核算、财务分析工作,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准确及时向主任和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四)要建立财务报告制度,每季度应将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向主任报告,每半年向主任办公会议报告,每年向全体工作人员通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倡导一切以业务为重的指导思想,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相关的财务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财务报销分为日常办公费用、工程相关支出及专项支出等,以下分别说明报销相关的借款流程及各项支出具体的财务报销制度和报销流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部分
借支管理规定及借支流程
第一条
借款管理规定:
(一)出差借款:出差人员按总经理签字批条办理借款,出差返回一周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二)其他临时借款,如零星业务费(如刷单,采购费用等)、周转金等,借款人员应及时报帐,除周转金外其他借款原则上不允许跨月借支。
(三)各项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备款。
(四)借款销账规定:
(1)借款销帐时应以借款申请单为依据,据实报销,超出申请单范围使用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销帐;
(2)借款者原则上应在一周内办理销帐手续。
(五)借款未还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逾期未还借支者转为个人借款从工资中扣回。
第二条
借款
(一)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
(二)审批流程:经办人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副总经理财务复核(超过5000人民币以上金额)总经理审批。
(三)财务付款:借款凭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办理领款手续。
第三部分
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第一条
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小车费用、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业务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
第二条
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一)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收据、发票),且收据、发票城增长有经办人签字盖章为有效票据。
(二)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注明报销原因,报销凭证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
(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三)报销5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以便备款。
第三条
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
(一)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须办理申请或出入库手续的应附批准后的申请单或出入库单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副总经理签字财务部门复核报销。
第四条
办公费、低值易耗品等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管理规定:为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此类费用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集中购置,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报销流程
1.购置申请:公司行政部每季度根据需求及库存情况按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购置预算,实际购置时填写购置申请单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报批。
2.报销程序:报销人先填写费用报销单,按日常费用审批程序报批。审批后的报销单及原始单据(包括结账小票)交财务部,按日常费用报销流程付款或冲抵借支。
第五条
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及其他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
费用标准
1.招待费:为了规范招待费的支出,大额招待费应事前征得总经理的同意。
2.培训费:为了便于公司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此费用由公司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
部门培训需求应及时报送人力资源。人力资源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培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3.其他费用: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支付。
(二)报销流程:
1.招待费由经办人按日常费用报销一般规定及一般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2.培训费由行政部人员根据审批程序及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3.其他费用报销参照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办理。
第四部分
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支出制度及流程
第十四条
工薪福利等支出包括临时工资、社会保险及各项福利等,此类费用按照资金支出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薪福利支付流程
(一)工资支付流程:行政部提供临时工薪资核算清单由副总经理签字审核,转交财务部临时工资由财务进行现金发放;
(二)其他福利费(公司员工活动费用)支出由公司行政部按审批后的支付标准填写报销单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财务进行复核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后的报销单及支付标准交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部分
专项支出财务报销制度及流程
第十六条
专项支出主要包括软件及固定资产购置、咨询顾问费用、广告宣传活动费、运营费用及其他专项费用等。
第十七条
软件及固定资产购置报销财务制度及流程。
(一) 填写购置申请:按公司相关规定填写《申请单》并报批。
(二) 报销标准: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批准生效的购置申请。
(三) 结账报销:
(1)资产验收(软件应安装调试)无误后,经办人凭发票等资料办理;
(2)按资金支出规定审批程序审批;
(3)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报销单按流程付款;
(4)若需提前借款,应按借款规定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应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其他专项支出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费用范围:其他专项支出包括其他所有专门立项的费用(含咨询顾问、广告及宣传活动费、运营费用、办公室装修及其他专项费用)支出。
(二)费用标准:此类费用一般金额较大,由主管部门经理根据实际需要向总经理提交请示报告(含项目可行性分析、费用预算及相关收益预测表等),经总经理签署审核意见。
(三)财务报销流程
(1).审批后的报告文件或签订好的协议到财务部备案,以便财务备款及查询付款情况。
(2)签订合同:由直接负责部门与合作方签订正式合作合同,(合同签订时必须注明付款方式等)。
(3).付款流程
(1)由经办人整理发票等资料并填写费用报销单(填写规范参照日常费用报销一般规定);
(2)按审批程序审批:经办人主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副总经理财务复核总经理审批;
(3)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报销单金额付款;
(4)若需提前借款,应按借款规定办理借支手续,并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部分
报销时间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为了协调公司对内、对外的业务工作安排,方便员工费用报销,财务部将报销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1.财务报销(零星费用报销):公司财务部每周二、周五为财务报销日。若当月的最后一个报销日在该月的28日以后,为了便于财务部集中时间月末结账,该报销日停止财务报销。
2.借支及其他业务的不受以上的时间限制,可随时办理。
第七部分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本制度未尽事项后补充。
近年来,各级油品销售企业着力把提高基层一线员工的技能操作素质作为打造“三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虽然员工素质较前几年有了质的飞跃,但是随之而来的却是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队伍建设中也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基层加油站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仍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对于两大石油巨头员工违规违法行为的报道屡见不鲜,不仅大大损害了企业的形象,也导致了整个油品销售市场的混乱。
一、加油站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表现形式
目前,在油品销售系统基层加油站领域存在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比较突出和普遍的有以下几类:
1.违规开具发票
主要有虚开增值税发票、倒卖加油、非油普通发票。随着地市公司发票管理的日益严格和细化,审核手续的层层把关,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再多发。但是对于加油或者购买非油的普通发票,因为加油站员工接触的便利性,且社会上存在较大的需求,很多员工私自留存客户不需要的发票然后进行倒卖,赚取私利。随着加油机和非油开票系统的日益完善,此类违规行为将渐趋减少。
2.偷盗油品
部分加油站站长或者员工无视公司管理规定,违规摇车控油收集油品私自出售;或者利用盘点的机会隐瞒加油站溢余,然后将溢余部分油品盗卖出去捞取个人好处;或者将加油机校验时抽取的油品不做回罐处理,自行使用或者出售;或者是伙同油罐车司机利用罐车结构存在缺陷或者管理系统上的不完善,盗取油品赚取利益。例如某站长以油罐内有积水为借口,私自利用手摇泵抽取油水混合物2大桶半,并移到加油站外进行保存,经站内员工举办案发,市公司对其做出辞退处理。偷盗油品类的案件在监控系统日益完善、加油站液位仪、油罐车定位系统普及的情况下,不再多发,多为地下隐蔽式做案。
3.加油卡套现、套取积分
主要有员工为客户加油卡套取现金、为自己所持油卡利用站内充值系统反复充值套取积分奖励和积分加油两类行为。这种行为因其隐蔽性高、获利快,是加油站违规违纪行为的主体。某地市油品销售公司在2012年共处理此类事件8起,虽然对于查处的案发人给予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严厉处罚,但是仍然没有遏制住类似案件的发生。
上述三类违规违纪行为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还严重败坏了队伍的风气,影响了企业形象,造成很恶劣的社会影响。除了从严格用工管理规定,开发和完善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外,对于基层一线加油站员工针对性开展企业规章制度、廉洁从业规范、职业道德、案例教育等主题的廉洁教育对于预防和遏制腐败、减少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加油站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应对措施
基层加油站员工一般学历较低,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多,员工思想觉悟较低,贪图小利。再加上基层企业对于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粗放,往往以罚代管、以管代教。且廉政教育针对性不强,引导方法也相当简单,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针对性地开展员工易接受的廉政教育是有效遏止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多发的有效措施
1.规范员工录用程序,提早防范、未雨绸缪
将基层加油站员工的招录权限统一至市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区县公司人员需求通过人才招聘网招聘需求或者由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招聘,并组织统一面试。面试达标后由市公司培训中心进行集中脱产封闭培训。
培训中应开设经营纪律、业务流程等科目的学习。新员工培训合格上岗后,把公司经营禁令、经营纪律作为劳动合同、上岗协议的一部分让员工学习、签字确认,提前给员工打一剂“预防针”,认识到违规违纪的严重后果——红线不能碰,伸手必被抓。
2.开展员工评价,指明方向、规范成才
如何让在职的加油站员工具备加油站经营管理所需要的素质和技能,做遵章守纪的好员工,应从做好员工评价、实施星级员工晋升机制做起。
通过考核、考评、进星等形式,从三星级员工选拨站长、从普通站长选拔中心站站长;从中心站站长选拔区县公司副经理和经理的模式,进一步规范晋升通道,星级员工的评聘,很好地培养了员工的模范带头意识,带头规范服务动作,带头完成经营指标,带头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带头制止不安全行为等,在此过程中员工和企业达到双赢的目的。
3.举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明纪
销售企业地市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总结归纳市公司内部近二三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制作成反面教材,对基层员工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广大员工的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同时,尊重基层和一线员工的首创精神,不断创新廉政教育方式方法,使廉政教育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将基层一线员工纳入廉政教育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使员工树立抵制腐败、防止思想堕化的意识,提高经得住诱惑的免疫力,就一定能够将加油站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扼杀在萌芽状态。
4.实施廉洁承诺,严于自律、自我监督
以往销售企业地市公司签订的廉洁承诺书仅限于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市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制作适合一线员工的廉洁承诺书,明确基层员工廉洁从业的责任意识,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是规范经营行为、抵制腐败违法事件发生的主体。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