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9 09:33:03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医药经营范围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长期用药,警惕骨软化风险
20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库中有关阿德福韦酯的病例报告共计1 268份,不良反应/事件主要为胃肠系统损害、皮肤及其附件损害、神经系统损害、全身性损害等。其中严重报告91份,占总报告数的7.18%。严重病例报告中主要不良反应表现为肌酸磷酸激酶升高、低磷血症、肾功能异常、范可尼综合征、骨软化等。
不良反应均在说明书推荐治疗剂量10毫克/天时发生。不良反应除骨软化外还表现为肾小管酸中毒、肾小管病变、范可尼综合征、骨折等,并均伴有血磷降低。阿德福韦酯引起的骨软化多在用药3年后发生,用药3~7年期间发生的病例数占80.95%,仅有1例发生在用药2年半后,也有患者在用药9年后发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议:1.阿德福韦酯引起的骨软化发生周期长,病程进展缓慢,多为长期用药后发生,一般发生时间为用药后3~5年,初期可能有血磷降低,如果不采取措施,可能会发展为骨软化症,主要表现为骨痛、行动困难、骨折等,临床医生应充分了解该药物不良反应并及时识别,采取停药或相关对症治疗等措施。患者使用阿德福韦酯时,应常规监测肾功能和血清磷。
2.相关生产企业应修改完善药品说明书相关内容,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临床用药安全的宣传,确保产品安全性信息及时传达给患者和医生,以减少和防止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1.骨软化主要有什么症状?
骨软化是以新近形成的骨基质矿化障碍为特点的一种骨骼疾病,其结果是导致非矿化的骨样组织堆积、骨质软化,从而产生骨痛、骨畸形、骨折等一系列临床症状和体征。早期表现为腰酸腿痛、行走障碍、四肢无力、骨痛、体重减轻等。阿德福韦酯引起的骨软化常伴有血磷降低。
2.阿德福韦酯引起的骨软化的发病机理是什么?
ST国药在1997年11月经过批准,改制成为股份公司,2004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之前的名称为武汉春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997年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更名为武汉春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生物制品、医药制品的生产、销售;生物、医药、生态农业技术的开发;片剂、硬胶囊、颗粒剂、丸剂的生产。本公司母公司为武汉新一代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控制人为徐进。
一、财务分析
但是接下来的事情就让投资者看不懂了,从2006年年报上看,2006年初国药科技仍持有该公司98%股权,相对应的权益额度为约1.09亿元,转让价仅为7130万。另外,春天医药旗下有一块土地,与春天医药一同被转让,大致估算,郑店街土地现在总价可以超过6个亿,就算在转让后只能够获得50%的土地补偿款计算,这笔交易的收益还是能够超过3个亿。
公司的交易对手“海南兴源电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兴源电子)与交易对象春天医药2006年末合计欠公司近1.9亿元,该公司协助公司保壳进行债务重组,免除1.17亿元债务,现金偿还8500万,放弃追讨3247万元。
2006年1月,母公司出资3924万元,认购山西云中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根据出资比例,母公司理应占到云中百分之50以上的股权。
但母公司方面称,自2006年5月25日起,将持有的股权交由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代持。令人惊讶的是,以上决议没有通过股东大会,就已付诸实施。
事到如今,这份股权投资如今仍未拿回来,新奥特方面也没有给出任何偿还承诺。
接下来是第三步,为沈阳恒泰丰34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因沈阳恒泰丰未能及时还款,2007年7月,沈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公司全额预计负债3559万元(其中利息109万元)。同时,公司为山西云中提供1900万元担保,但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
2.医药站仍为药品批发主渠道,但已经不是独家经营,表现在:
①药厂(公司)和药品经销商直接向医院和药店及较低级的医药批发商供货。因此,医院及零售店已经可以不经过医药站进货,减少了中间批发环节。
②医药站特别是二级以上医药站一般都分设几个经营部,这些经营部均为独立经营。其经营范围虽有所侧重,但并无明显的界线。因此,同一地区虽然只有一家医药站,但实际上是几家经营。
③一些贸易公司也加入药品批发行列。更有许多国营医药公司及其经营部给集体或个人承包,其体制虽不变但实质上是个体经营。其经营方法灵活,对国营医药站有很大挑战。
④医院及药店不仅向本地医药站进货,也可以向附近地区医药站进货,因此各地医药站实际上处于竞争状态中。
⑤除上述之外,还有不容忽视的医药调拨市场,如广东的普宁药市、湛江药市,集全国各地药商于一地,以不同的条件达成交易,交易额极大。此类市场追求迅速的贸易周转速度,如太阳神公司,在很高的市场覆盖率基础上,仍大量以最低价供应该市场,以实现货款之迅速回笼。
3.药品(保健品)零售单位越来越多,竞争日趋激烈。
原来药品零售店只有医药站所属国营药店,日前增加的零售单位有:①医院门市部;②小诊所药房;③百货商场药柜;④厂家门市部;⑤宾馆、旅游景点等服务场所的医药保健品柜;⑥各种零售店。因此,药品的零售渠道己变得广泛而复杂。
4.医院用户(病人)的结构发生变化。
随着医疗保健体制改革深入,医院用户即病人由公费医疗为主逐渐发展为以自费及保险等为主,病人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
综上所述,医药市场的变化,可以概括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体制上也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虽然尚未形成完全意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但较之其它产品市场,我们认为医药市场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程度也较高的商品市场,其营销工作的难度显然也更大。
要做好医药市场的营销工作,还必须深刻领会医药市场自身的特点,由于药品属于特殊产品,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因此,药品经营有严格的政府管理,主要措施有:
①制药企业的建立审批严格,必须符合国家GMP标准。
李富莹说,《条例》规定的“筹建登记”是一个制度创新。既往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都要先行获得前置许可。比如要登记注册一家医药企业,必须先获得药监部门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方能办理工商登记。但在未进行工商登记情况下,企业向药监部门申办生产许可证时,缺乏相应主体身份,往往采取变通方式,如以个人名义出资购置相应固定资产和设备设施,客观上形成登记注册和前置许可间互相牵制的问题。这次《条例》破解了这个问题,创新性规定了“筹建登记”方式,即在未正式完成工商登记情况下,先给注册主体一个身份,企业拿着工商部门颁发的备注为“筹建登记”的临时营业执照,就可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办理前置许可的相关事宜和手续,比如医药企业可以拿工商部门颁发的注明“筹建登记”字样的法人执照,去药监部门申办药品许可证。这大大方便了创新主体产生,国外立法也大多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分离。
企业自主选择核定可经营范围
《条例》设计中,对企业可经营范围的核定更具灵活性,给企业更多自。李富莹说,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自由选择。有的企业需要核定经营范围,企业认为这样更有利于经营和市场拓展。而有的企业则希望有更宽泛的经营范围,以拓展更多机会。是否核定经营范围由企业选择,给了市场主体更多自主选择权。
另外,企业选择,在出资方式上,《条例》第一次明确了债权出资的形式。原来未有债权出资形式,现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债权作为出资。这拓宽了投资者出资渠道,有利于多投资主体参与创新活动。
在验资手续方面,《条例》规定,以货币作为初次出资或增资的,出资报告既可由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出具,也可由银行方面出具。以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则既可由评估机构出具,也可由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出具。
社会组织、产业联盟可登记为法人
《条例》规定,社会组织可向民政部门进行申请登记。李富莹认为,此举可激励社会组织更多服务于创新。既往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社会组织登记时会遇到一些实际困难,比如,申请设立社会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可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业务主管单位并不好找,客观上限制了社会组织的成立。这次政策打破了这种限制,拟规定,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当然,社会组织成立后要依法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
产业联盟既往是以契约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组织形态。实践活动中,申请重大科技创新专项时,有时会因为产业联盟缺乏主体身份,导致错失很多申请重大专项扶持的机遇。发展实际要求产业联盟具备实际的主体身份。因此,这次《条例》拟规定,符合条件的产业联盟可以登记为法人,颁发公司执照或社团法人执照,肯定了产业联盟的主体身份。
建立约定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创新的重要形式,是创新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既往科研成果转化效果并不理想。高校、科研院所等评价机制不关注科研成果转化的实效。这次《条例》中,制度所及意在建立科研成果转化机制,鼓励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转移,强调政府服务要跟进及时。《条例》规定,市政府要会同区县政府,建立项目发现、评价、激励和服务机制,建立服务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同时,《条例》中创新性建立“约定机制”。通过约定机制,对于政府发包项目,政府与承接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方式,约定成果转化的期限。同时,通过“约定机制”可以确立违约责任,使科研成果的转化在规范机制下更具灵活性。
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资金方面,科技、发改和经信部门各有一块支持资金,但因资金分散,企业分别申请,导致企业间冷热不均。资金分散申请、分散利用的机制不利于创新。这次《条例》规定市政府统筹,从各重大专项中分别拿出一小部分资金,组成一个重大科研成果转化专项基金,约为5年300亿元规模,在不改变现有体制情况下,这300亿元统筹支持重大项目科研成果转化。
政府采购范围扩大
在政府采购方面,《条例》的一个亮点之处是扩大范围和领域。《条例》规定,政府采购范围从市级扩展到区县,从办公用品扩展至政府投资项目。首购范围扩展到示范项目,其层次、范围、方式都发生变化,更有利于解决实际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土地联审更利产业合理布局
《条例》规定在园区用地上要建立联审机制。中关村现有的各园区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同质和一定竞争关系,有些项目入驻时未考虑示范区综合功能整体产业布局。同时,各园区分别围绕各自区县的发展目标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缺乏考虑整个中关村示范区布局和整体产业方向。在用地日益紧张情况下,导致该人园的项目未及时进入。而在园区层面建立联审机制,则有利于统筹项目,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布局、方向和企业的进人与迁出,使各园区定位和人驻企业更符合示范区总体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
保护知识产权重点着力三大领域
在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上,《条例》中规定,政府鼓励支持中关村的企业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方面发展。鼓励企业建立“专利联盟”和“专利池”。工商部门,保护和培育一批知名品牌、商标,推动标准创立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政府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投诉、举报、维权和保护援助平台、行政处理机制,建立行政与执法衔接机制,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使用个人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报告
现代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和信用经济的思想在《条例》的规定中得到鲜明体现。《条例》鼓励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更加注重个人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报告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