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济协理范文

时间:2023-06-29 09: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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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济协理

篇1

1、不是全国有效,协理证有区域限制的,只在所在区有效。

2、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是合格从业上岗的重要资质证明,也是最低的入门资格证,凡是没有取得资质证的人员是不能在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事工作的。

(来源:文章屋网 )

篇2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进行房地产策划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是指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提供专业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房地产居间,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房地产策划,是指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行业的市场调研、方案策划、投资管理、产品营销和项目运营并收取拥金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后,方可执业。

第六条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三个等级。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4.有7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8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

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6.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7.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连续3年以上,且取得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

4.有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6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6.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7.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

(三)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

3.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3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及聘任合同;

(五)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已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1份。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限制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房屋销售、居间等活动,提供房地产咨询及代办手续等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除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以外的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三)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除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房地产以外的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季度上报更新企业业绩等信息。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遗失证件的需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声明30日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承办经纪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委托的经纪业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前,应当明示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交易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有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签名。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

第十七条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风险资金、业务资料档案和业务台账,房地产经纪人员要将执业证书编号和身份证号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并写入房地产经纪合同中。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类房地产广告,应载明经纪机构的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编号。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二)转让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经纪业务;

(三)索取、收受经纪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提高或者压低经纪活动收费标准;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七)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八)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九)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篇3

在我国一线城市,由于中心地块开发充分新房供给逐渐向市区转移,市区二手房区位优势明显。而二线城市,未来几年内也将是新房、二手房齐头并进的格局。由此可见,二手房价量将对整体市场价量影响将越来越大,但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暴露出的道德风险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急需采取有效的风险规避措施。

一、房地产经纪市场存在的道德风险

(一)客户道德风险

客户道德风险主要有两种:开放性委托风险和合谋。开放性委托风险即委托人常在多家门店挂出房屋信息,成交前才签订委托合同。按照时间优先原则,由最先促成成交的经纪人获得佣金。经纪人提供了实际服务,也可能无法得到回报;合谋即为了减少佣金成本,买卖双方借故取消委托关系,合谋私下成交。这种道德风险行为是否产生,由行为人通过理性衡量佣金和交易成本的大小来决定的。

(二)经纪人道德风险

主要包括以下四种道德风险:第一,双向委托风险。由于房地产交易涉及金额比较大且信息较多,手续也相对复杂,导致经纪人与买卖双方均构成委托关系时,利益不完全重合。经纪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上的有利地位赚取超额租金、委托价和成交价差额的条件,如签订“阴阳合同”等。第二,资金控制风险。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尚未成熟,准入门槛低、整体诚信水平低,具体到各企业诚信水平更是参差不齐,缺乏有效监管。如2003年11月金佰佳分部经理卷款“蒸发”。第三,质量风险。房地产作为特殊商品,购买者仅能据初级质量做出购买与否的决定,在购买后使用一定的时间才可能发现房屋质量的真实水平,且经纪机构一般不承担二手房的质量责任,由购买者完全承担房屋质量风险。第四,信息不对称。目前国内房源信息渠道尚未统一规范,个人难以核实区位、配套设施、产权、交易状态等信息。经纪公司常以优质房源信息吸引客户上门后,再借故推荐其他的房源,或看房时以其他房屋冒名顶替,或隐瞒房屋存在的不完全所有权利、限制性物权,或哄骗顾客仓促做出不理性的决定。同时,由于专业知识和信息的不对称,使经纪人可能抬高房价或压低房价使委托人承担价格风险。

二、规避道德风险的相关措施

导致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出现道德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诚信缺失、监管不当、信息不对称等,因此只有采取全面系统的措施,才能有效的规避道德风险。

(一)转变交易模式

首先,应建立抑制双重风险的佣金制度。有研究证明固定费率加超额比率提成的佣金制度对经纪人和客户的双重道德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最高,有助于经纪人和客户双方行为的约束和内在激励。其次,应确立独家权制度。规定房地产经纪公司只代表买卖双方中的一方,且客户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再委托其他经纪公司和个人销售自己的房屋。这既保证了中介公司的利益,也增强了经纪人对客户的责任。在北美推行的MLS系统是基于此制度建立的,既规范了房源渠道,又提高了市场效率。

(二)完善监管制度

首先,建立经纪人负责制度,若发现经纪人协理有违规行为,经纪人连同受罚,直至吊销其执业资格。可督促房地产经纪人严谨对待协理的招聘、管理,从而减少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其次,建立权威的信息平台。由政府部门主导透明公开成交价格和收费标准,规范操作程序、合同条款。建立交易信息平台,为个人查询机构信用信息、政策信息、交易信息、产权信息等服务,以降低市场中信息搜寻成本。第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和人员素质,健全执业许可证制度以减少经纪服务的不确定性。另外,应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和协理的执业资格需每几年重新审核更发,并附加完成相应学时的房地产相关最新课程学习的更发条件。第四,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对经纪公司信用监管和评审是有效控制诚信缺失、道德风险的重要途径,所以必须有配套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使得信用管理和查询有法可依、真正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完善评级标准。管理部门在考察各经纪机构资质审查中,除资本量、专业人员数外,应充分考虑交易量、投诉量等指标,对其进行综合评级,对不达标的机构公开整顿,对评级优秀的企业加以宣传,扩大优秀机构的品牌效应。

(三)资金保障管理

首先,应当由银行完成各种费用的划拨,通过银行作为第三方资金托管的模式来降低钱款交割过程中的风险。其次,建立复原保障基金制度。在规范经纪服务收费发票的基础上,按一定比率抽取经纪业务佣金并以此建立保障基金。消费者因为经纪公司或人员的不当行为而导致财产损失又不能由当事人赔偿时,可动用基金进行赔偿。这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又可驱除市场内的非法经纪公司。

三、结语

由于二手房和新房的替代效应明显,加上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二手房最终将替代新房,进而主导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所以,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体系,对促进我国房地产三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同时也是稳定我国房地产整体市场的重要性保证。

参考文献

[1]赵海东.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房地产中介市场[J].辽宁经济,2009,01期.

篇4

摘要: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急需要职业标准指导和评价其工作水平。本文提出了研制房地产经纪人职业标准的价值和原则,从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与比重表四个方面设计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标准。

关键词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标准;研制

中图分类号:F293.3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5-0165-02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能够引导房地产经纪人才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与鉴定、技能竞赛等活动。本文采用国家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研制房地产经纪人职业标准。

一、房地产经纪人职业标准研究的价值与原则

(1)研究的价值。目前,我国尚没有开展房地产经纪人职业标准方面的深入研究,还没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需求,无法适应房地产经济发展形势。所以,开展房地产经纪人职业标准研究非常有价值。

(2)研制的原则。以房地产经纪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运用职业功能分析法,按照模块化、层次化、国际化和专业化的方向,梳理、编制房地产经纪岗位的职业标准,提出房地产经纪人职业岗位规范性要求。

二、职业概况

(1)职业定义。房地产经纪人是掌握房地产经纪的原理、技术、方法和工具,从事房地产市场调研、市场分析、房源客源市场开拓、居间、客户管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

(2)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房地产经纪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房地产经纪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三、基本要求

(1)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杜绝欺诈;讲究信誉,公平竞争;忠诚敬业,团队合作。

(2)专业知识。①基础知识:熟悉房地产经纪及特点、职业规范知识,熟悉建筑、城市规划、金融、保险等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以及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政策知识。②岗位知识:熟悉房地产交易(转让、租赁、抵押)流程与合同、房地产税费、房屋查验知识以及房地产电商知识;掌握二手房居间业务、房地产业务方法。

四、工作要求与比重表

(1)工作要求。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高级房地产经纪人的能力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见表4-1。

(2)比重表。分为理论知识比重表和专业能力比重表,见表4-2。

以上工作要求与比重表的内容,是高职高专、应用本科“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经纪综合实训”两门核心课程进行课程标准设计、教学设计、教材编写以及技能大赛的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1]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标准汇编[M].北京:中国劳

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R].北

京,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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