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历史文化范文

时间:2023-06-30 09: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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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

篇1

1 城市化建设进程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城市是一个结构功能比较齐全的生态系统,城市建设是伴随着科技与经济发展不断更新与发展的相关因子,它是一个人与自然相结合的有机整体,城市建设的过程不同于自然界自然演替的过程,城市建设加入了太多人的因素,所以在漫长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居民创造了大量珍贵的城市历史文化,现代化城市的建设应该立足于它的历史文化基础之上,中华民族有着上下5000年的悠久历史与灿烂的文化,我国大多数城市都具备宝贵的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然而某些城市建设项目时往往做了错误的取舍,以毁坏历史遗迹为代价的建设得不偿失。如何正确处理城市化建设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是当务之急,也是每一个公民内心自发所应承担的一份责任。继承、保护和发展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时代向我们发出的呐喊,其本身是推动城市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是我们社会文明晋升的一个阶梯,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与现代文明发展的一个标志。

2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与城市建设的关系

2.1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城市化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时间与岁月在城市里留下了痕迹,历朝历代的精髓就体现在历史文化遗产上,城市是一种历史文化的衍生与依托,是一种文化的沉淀与积累,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实际上就是在维持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文明发展的文化命脉。它不仅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高度概括,也是一个城市自身内涵高度提升的展现。城市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仅是要建造高楼大厦,建设繁华的商业区,建设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建设高性能的社会服务设施,更重要的是建设良好的生态园林与城市文化、社会文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形式众多,保护文化遗产不是与城市现代化建设背道而驰,不是守旧,而是对我们祖辈先进的文化财富的继承与发展。而且这势必将会更好地宣扬一个城市,城市有其共性,而个性将会促使一个城市风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对构建其个性的必要手段,是打造一个城市特色的内在推动力。舍弃一个城市原有的历史文化遗产去增加大量的城市现代化符号,无疑是本末倒置、得不偿失的。从这个角度讲,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为建设特色城市提供了一个内在基础。

2.2 城市化建设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创造了更好的平台

科技进步推动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进而加快了城市化进程,随着社会文明的高度发展,城市之间的竞争势必将会由现代化城市符号的建设逐步向经济、生态、文化各方面的综合竞争,这也是城市化进程中科学合理的走向。科教兴国、文化兴城,文化发展是城市建设面向未来的一种战略决策,在国际上许多城市的文化发展战略做出特色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英国的曼彻斯特作为老牌工业城市,由于工业对资源的长期利用及工业发展的衰落导致城市发展变得也极其缓慢,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在新世纪提出将其建设为创意文化之都的发展战略。根据城市发展文献的总结不难得出结论, 一般情况下,城市建设化进程的现代化程度越高,城市居民对具有地方特色的城市遗迹与历史文化的追溯越发重视,在一定程度上这是一种情感需求,是当地城市居民对城市的一种归属感,而这正是历史文化所形成的地方特色所提供的,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在一定程度上与城市建设具有一种相关性。从这一层次上讲, 城市化建设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经济基础、发展条件和机遇。

3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3.1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篇2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稳步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生态也正在发生变化,我市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各类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人为和自然破坏的现象仍然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加速消亡和失传的趋势。因此,加强对我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刻不容缓。

文化遗产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努力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逐步完善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新体制,不断开创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扎实推进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强化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推荐工作,依法按时完成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明确具体的保护规定和控制指标。严格依据已批准的保护规划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整治工作,注重保护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真实信息,延续传统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市、县区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或城市、乡镇建设规划时,应与当地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相衔接。

(二)加强对文保单位的保护管理。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推荐、公布工作,按时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规模较大、等级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应由所在地政府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确保保护、管理、利用的强制性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组织巡查各级文保单位保护情况,加强对野外古建筑、古遗址等文物的安全防范管理,提高防盗、防火能力。

(三)加大对濒危文物的抢救保护力度。分阶段实施文物维修计划,严格按照《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实施文物保护维修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严格限制文物“复建”,确保把有限的人力、财力用于重要文物的保护项目。

(四)树立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县区政府要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依法履行文物前置审批权。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必须依法报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凡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要由文物部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和经费。投资渠道多元化的重大建设工程,在建设项目申报阶段就要明确和落实文物保护责任主体。文物利用要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各级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做好优秀乡土建筑和历史文化环境的调查和保护,要把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大力推进博物馆建设。加快市、县国有博物馆的馆舍建设工程步伐。积极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和民办专题博物馆的创办,努力形成多元化的博物馆网络体系。坚持“三贴近”和社会效益为首的原则,强化精品意识,以拓展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和服务功能为目的,全力打造市博物馆的基本陈列,并以此带动全市文物展览展示水平的整体提升。全市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在实行向未成年人、现役军人、任教满30年教师、70岁以上老人等特定群体免费开放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向所有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加强馆藏文物管理,从改善文物保护环境入手,依靠科技进步,切实解决馆藏文物保存中的突出问题,文物保存和展示环境都要达到国家规定风险等级标准的要求。开展馆藏文物数据库建设,实现信息化管理。

(六)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结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文物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文化综合执法机构除依法承担文化市场执法职能外,同时承担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等文物执法职责,并增挂文物监察支队的牌子,明确内设机构和专职人员。因增加执法职能所需的人员编制,各地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持,或从现有文物保护机构中调剂解决。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工商及海关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维护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秩序。

三、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在我市民族民间艺术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组织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真、系统、全面的记录。3年内基本完成全市普查工作,建立好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必须建有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对本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全面的掌握。充分发挥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保管制度。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期分批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从2006年开始,市政府每两年公布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国家级名录的项目从列入省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省级名录从市级名录的项目中选择,市级名录从县区名录的项目中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做好保护规划。各级政府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加强对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运用。认真制定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落实保护措施。对列入名录的项目及其代表性传人,要专门制定保护计划,采取保护措施。

(四)加强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制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公众和舆论监督制度。

(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机制。通过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团体)的传习活动。重点抓好《湖笔制作技艺》、《百叶龙》、《扫蚕花地》等项目保护工作的同时,通过开展学校教育和社会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开展创建民间艺术之乡活动,在社区、乡村广泛进行民间艺术传习,使我市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得以延续。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造就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

四、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应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五纳入”,明确部门责任,加强工作协调,实行目标管理,切实把本行政府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市政府已成立**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理顺市辖区的文物管理体制,继南浔区的文物事权下放后按法定程序下放吴兴区的文物事权。

篇3

1.概况

1.1历史文化资源概况

丹阳是一座拥有6000多年文明史和3000多年建城史的江南文化古城,在历史上曾是春秋吴国季子封疆和南朝齐梁帝王故里,古时名胜古迹众多,境内历代名人辈出,城市文化积淀十分丰厚。

南朝帝王陵墓及其石刻公认为全国文物之瑰宝,孔子所书的延陵季子墓碑和唐中和铜钟则为江苏乃至全国所罕见。至于古之丹阳八景、练湖二十四景、七峰山房等则可与其他江南名胜相媲美,众多的古建筑、古墓葬又代表着丹阳历史文化之丰富。丹阳境内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86处,文物控制单位23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等300余处。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4项,镇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3项。

1.2保护工作概况

丹阳市政府十分重视文物古迹保护,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1)出台了《丹阳市文物保护办法》、《丹阳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职能》、《城市建设规划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加强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重视地下考古挖掘工作。

对文物进行普查并分批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修复一批重点文物,文物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划定了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成功发掘一批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址等。

(3)对历史地段进行控制,划定了西门大街历史文化街区。

(4)重视重点文物的规划控制,完成了《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

(5)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宣传和研究。

2.存在问题

2.1保护框架不完善,难以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资源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关注度、认识和要求在不断提高。历史文化保护的对象已不仅仅局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城市格局、城市环境风貌、大量非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资源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存的保护已成为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内容。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也不局限于单纯的保护,而且更注重突出文化主题,促进历史文化活力的再现。

然而,非历史文化名城由于保护框架还很不完善,屡屡出现“漏保”、“欠保”的现象。以丹阳为例,在本次规划以前,丹阳没有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仅编制了《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九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等。由于缺乏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系统指导,丹阳历史文化的保护内容主要停留在对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实行保护措施,而对城市格局、传统风貌等缺乏保护意识,对区内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缺乏有力措施。

2.2保护理念与机制相对落后,无法有效引导城市建设

由于缺乏科学的理念指导,丹阳历史文化保护出现了城市建设对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不够、历史街区保护与周边发展协调不够、文物古迹保护与周围城市环境融合不够的“三不够”的问题。目前,由于大规模旧城改造强烈的冲击,老城区的特色正在逐渐消失;由于对西门大街历史街区的保护采取的是简单化保存的措施,造成历史街区与城市发展进程极不协调;除了南朝陵墓石刻,对其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主要停留在对文物个体实施保护阶段,文物保护缺乏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同时,在现阶段,由于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机制尚未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城市建设未能有机结合,作为城市重要资源的历史文化遗产未能发挥充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历史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2.3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城市总体和谐发展

长期以来,历史地段一直存在“保护”与“发展”的基本矛盾,这两者在同一空间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延续城市文脉需要对历史地段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城市发展需要对旧城进行改造,导致历史地段不断遭到“建设性破坏”。

从丹阳的实际情况来看,老城区保护未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丹阳老城风貌已不复存在;政府虽然划定了西门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但保护效果却并不明显。西门大街虽然仍保存着古运河码头、胡家住宅、林家大院、正义坊、城隍庙遗址、警钟楼、三思桥等丰富的历史遗迹和建筑,但由于没有对历史街区进行系统的保护,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得不到有效监控和保护,居住在古建筑内的部分居民乱搭乱建、出租房屋,破坏了古建筑的原有风格。在长期演变的过程中,西门大街历史街区积淀了丰富的历史文化,同时也累积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种矛盾和弊端,社会结构也趋向于老龄化、贫困化,与城市发展进程极不协调,与现代化的城市形象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3.思路与对策

3.1科学架构保护框架,全面展现历史文化内涵

科学构架保护框架的意义在于将城市历史传统空间中那些真正具有稳定性、积极意义的东西组织连接起来,并将历史要素与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结合进来,形成一个以保护传统文化、展现传统特色文化内涵为目标的城市空间框架。

3.1.1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

保护框架由自然环境要素、人工环境要素、人文环境要素三部分构成。

(1)自然环境要素

指有特征的地貌和自然景观,包括地理条件和气候,物候条件。

(2)人工环境要素

指人们建设活动所产生的物质环境。指对丹阳以内城河、护城河为骨架的传统空间格局和传统民居、特色街市以及各类文物点所反映的人工环境特征的保护。

(3)人文环境要素

人们生活风貌的环境体现,指对居民的社会生活、生活习俗、生活情趣、文化艺术等方面所反映的人文环境特征的保护。包括历史人物、、岁时节庆、传统文化等。

3.1.2保护框架的构成结构

保护框架的结构包括节点、轴线、区域三部分以及它们相互关系所共同构成的城市景观特色。

节点――人们感觉和识别城市空间的重要参照物,指对山水、寺观、民居、楼阁、古塔、古墓葬、古井、古木、牌坊等的保护。

轴线――人们组织生活,体验历史的主要通道。主要指历史街道。

区域――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地段或各街区,人们在其中活动能得到特殊的感受。主要指西门大街历史街区。

3.1.3保护框架主题

在概括提炼丹阳历史文化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城市整体历史文化环境、重点历史地段和单个文物保护点的保护,整体地保护丹阳历史文化名城传统的物质形态和文化内涵。为突出保护丹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确定出保护框架的主题有:

主题一:“江南文物之邦”——突出丹阳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历史景观风貌的保护。

主题二:“吴文化发祥之城”——突出丹阳作为吴文化发祥地之一,展现吴国早期古城址——葛城遗址、春秋吴国季子封疆的魅力和内涵。

主题三:“齐梁文脉体验之城”——突出保护齐梁石刻及古墓葬等,展现丹阳齐梁文化。

主题四:“红色革命战斗之城”——突出保护丹阳的革命遗迹,展现丹阳红色文化。

主题五:“文人雅士寄寓之城”——突出保护名人故居、故里等,展现丹阳名人文化。

3.2创新保护理念,探索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之路。

一是确立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理念,为经济建设提供保障。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在服务发展中不断提升文物保护工作的地位和水平。

二是树立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的理念,促进文物管理方式的转变。按照文物保护工作“保护—利用—再保护”原则,以文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为载体,大力发展文物旅游业,促进文物再保护,以此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探索文物保护工作新机制。通过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形成了历史文化大保护的新格局。

3.3采取整体保护、有机更新的策略,促进城市历史与现代共生。

坚持科学发展观,从继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和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及其环境出发,采取整体保护、有机更新的策略,妥善处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关系,使传统风貌保护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相互协调,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保护,促进城市历史与现代共生。

整体保护有利于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整体提升地区的价值和魅力。但同时历史地段不仅是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人们生活的物质载体。因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保护历史地段的历史价值;另一方面,我们也应采取有机更新方式,解决人民生活需求同历史环境中生活设施匮乏、人口密度过大等不利的客观问题。保护和更新的意义都在于其能否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能否发展成为既富有历史文化特色、又具有现代城市生活功能的城市环境。

篇4

    1.概况

    1.1历史文化资源概况

    丹阳是一座拥有6000多年文明史和3000多年建城史的江南文化古城,在历史上曾是春秋吴国季子封疆和南朝齐梁帝王故里,古时名胜古迹众多,境内历代名人辈出,城市文化积淀十分丰厚。

    南朝帝王陵墓及其石刻公认为全国文物之瑰宝,孔子所书的延陵季子墓碑和唐中和铜钟则为江苏乃至全国所罕见。至于古之丹阳八景、练湖二十四景、七峰山房等则可与其他江南名胜相媲美,众多的古建筑、古墓葬又代表着丹阳历史文化之丰富。丹阳境内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86处,文物控制单位23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等300余处。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4项,镇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3项。

    1.2保护工作概况

    丹阳市政府十分重视文物古迹保护,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1)出台了《丹阳市文物保护办法》、《丹阳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职能》、《城市建设规划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加强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重视地下考古挖掘工作。

    对文物进行普查并分批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修复一批重点文物,文物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划定了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成功发掘一批有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址等。

    (3)对历史地段进行控制,划定了西门大街历史文化街区。

    (4)重视重点文物的规划控制,完成了《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

    (5)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宣传和研究。

    2.存在问题

    2.1保护框架不完善,难以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资源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历史文化保护的关注度、认识和要求在不断提高。历史文化保护的对象已不仅仅局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城市格局、城市环境风貌、大量非文保单位历史文化资源点以及非物质文化遗存的保护已成为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要内容。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也不局限于单纯的保护,而且更注重突出文化主题,促进历史文化活力的再现。

    然而,非历史文化名城由于保护框架还很不完善,屡屡出现“漏保”、“欠保”的现象。以丹阳为例,在本次规划以前,丹阳没有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仅编制了《南朝陵墓石刻保护规划》、《九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等。由于缺乏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系统指导,丹阳历史文化的保护内容主要停留在对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实行保护措施,而对城市格局、传统风貌等缺乏保护意识,对区内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缺乏有力措施。

    2.2保护理念与机制相对落后,无法有效引导城市建设

    由于缺乏科学的理念指导,丹阳历史文化保护出现了城市建设对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不够、历史街区保护与周边发展协调不够、文物古迹保护与周围城市环境融合不够的“三不够”的问题。目前,由于大规模旧城改造强烈的冲击,老城区的特色正在逐渐消失;由于对西门大街历史街区的保护采取的是简单化保存的措施,造成历史街区与城市发展进程极不协调;除了南朝陵墓石刻,对其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主要停留在对文物个体实施保护阶段,文物保护缺乏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同时,在现阶段,由于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机制尚未建立,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城市建设未能有机结合,作为城市重要资源的历史文化遗产未能发挥充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历史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2.3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城市总体和谐发展

    长期以来,历史地段一直存在“保护”与“发展”的基本矛盾,这两者在同一空间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延续城市文脉需要对历史地段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城市发展需要对旧城进行改造,导致历史地段不断遭到“建设性破坏”。

    从丹阳的实际情况来看,老城区保护未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丹阳老城风貌已不复存在;政府虽然划定了西门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但保护效果却并不明显。西门大街虽然仍保存着古运河码头、胡家住宅、林家大院、正义坊、城隍庙遗址、警钟楼、三思桥等丰富的历史遗迹和建筑,但由于没有对历史街区进行系统的保护,一些文物保护单位得不到有效监控和保护,居住在古建筑内的部分居民乱搭乱建、出租房屋,破坏了古建筑的原有风格。在长期演变的过程中,西门大街历史街区积淀了丰富的历史文化,同时也累积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种矛盾和弊端,社会结构也趋向于老龄化、贫困化,与城市发展进程极不协调,与现代化的城市形象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3.思路与对策

    3.1科学架构保护框架,全面展现历史文化内涵

    科学构架保护框架的意义在于将城市历史传统空间中那些真正具有稳定性、积极意义的东西组织连接起来,并将历史要素与未来发展的可能性结合进来,形成一个以保护传统文化、展现传统特色文化内涵为目标的城市空间框架。

    3.1.1保护框架的构成要素

    保护框架由自然环境要素、人工环境要素、人文环境要素三部分构成。

    (1)自然环境要素

    指有特征的地貌和自然景观,包括地理条件和气候,物候条件。

    (2)人工环境要素

    指人们建设活动所产生的物质环境。指对丹阳以内城河、护城河为骨架的传统空间格局和传统民居、特色街市以及各类文物点所反映的人工环境特征的保护。

    (3)人文环境要素

    人们生活风貌的环境体现,指对居民的社会生活、生活习俗、生活情趣、文化艺术等方面所反映的人文环境特征的保护。包括历史人物、宗教信仰、岁时节庆、传统文化等。

    3.1.2保护框架的构成结构

    保护框架的结构包括节点、轴线、区域三部分以及它们相互关系所共同构成的城市景观特色。

    节点――人们感觉和识别城市空间的重要参照物,指对山水、寺观、民居、楼阁、古塔、古墓葬、古井、古木、牌坊等的保护。

    轴线――人们组织生活,体验历史的主要通道。主要指历史街道。

    区域――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地段或各街区,人们在其中活动能得到特殊的感受。主要指西门大街历史街区。

    3.1.3保护框架主题

    在概括提炼丹阳历史文化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城市整体历史文化环境、重点历史地段和单个文物保护点的保护,整体地保护丹阳历史文化名城传统的物质形态和文化内涵。为突出保护丹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确定出保护框架的主题有:

    主题一:“江南文物之邦”——突出丹阳在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历史景观风貌的保护。

    主题二:“吴文化发祥之城”——突出丹阳作为吴文化发祥地之一,展现吴国早期古城址——葛城遗址、春秋吴国季子封疆的魅力和内涵。

    主题三:“齐梁文脉体验之城”——突出保护齐梁石刻及古墓葬等,展现丹阳齐梁文化。

    主题四:“红色革命战斗之城”——突出保护丹阳的革命遗迹,展现丹阳红色文化。

    主题五:“文人雅士寄寓之城”——突出保护名人故居、故里等,展现丹阳名人文化。

    3.2创新保护理念,探索保护与利用的有机结合之路。

    一是确立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理念,为经济建设提供保障。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在服务发展中不断提升文物保护工作的地位和水平。

    二是树立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的理念,促进文物管理方式的转变。按照文物保护工作“保护—利用—再保护”原则,以文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为载体,大力发展文物旅游业,促进文物再保护,以此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篇5

前言北京,正如梁思成先生所歌颂的一样,是“古代中国都市发展的结晶”。近年来北京市政府分三批划定了40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其总面积占旧城总面积的40%。

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研究工作由市规委组织规划院、市政管委、市政管理处、市政院、市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供电公司、路灯管理处、通信管理局、通信公司、歌华有限等十多家单位共同完成。笔者参与了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南池子试点片的市政工程综合设计。

l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概况

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包括南池子、东华门大街两个片区。该区位于旧皇城内东南部,北起东华门大街,南至长安街,西邻故宫后河和劳动人民文化宫,东接南河沿大街。总面积34.5hm,其中重点保护区面积30.2hm2,建设控制区面积4.3hm2,现况居住用地19.92hm2,区内自然院落600多个,原有居民4351户,户籍人口9130人,人口密度为265人/hm2(图1)。

1.1路网交通状况及文物古迹状况现况南池子大街为机动车由南向北单向行驶,东华门大街和南河沿大街机动车双向行驶。街区内部有大小胡同17条,死胡同多且曲折,有场地临时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车、紧急救护车的通行要求。保护区内大部分为旧城形式的四合院及部分后建的居民住宅,区内还有普渡寺、皇史残、普胜寺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市政协、市房管局、欧美同学会、东城商业学校等单位,具有一定车流量。

1.2市政设施状况街区内的现况基础设施条件较差,基本配套齐全的建筑物只占2O%左右。现况雨污合流,合流管经常出现堵塞;现况无暖气、天然气管线。

2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概要街区内部市政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是小区规划实现的重要环节。

2.1道路交通设计概要根据规划,结合拆迁,满足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线布设需要。

(1)道路横断道路横断面宽度不小于3m,由于道路宽度较窄,为方便道路雨水排除,道路路拱坡度采用1.5%,一面坡,两侧设置平缘石,较低一侧设雨水口。道路两侧除保留原有树木外一般不设绿化带,不设人行道。胡同内道路宽度为3~6m。

(2)道路控制标高建筑室内地坪标高高于院落外地面0.3m,竖向设计参照现况道路标高完成。

2.2市政管线设计概要市政管线设计本着“满足居民现代生活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护历史文化”的原则,合理布置市政管线。因道路较狭窄,不考虑敷设中水管线及热力管线,居民采用燃气采暖或电采暖。该工程中市政管线有:雨、污水、给水、燃气、电力、电信、有线及路灯缆等八种管线。

2.2.1给水根据试点片周边现况给水管线情况,拟从南池子大街及南河沿大街两处引入给水,对宽度小于4m的胡同采用DN100给水管,其余采用DN200给水管。DN100给水管小区内每个路口均需设置消火栓,消火栓可置于路口附面布置不太紧张的地方。另经调查,普渡寺院内本身已设置消防管道及6个消火栓,其中4个消火栓分设于普渡寺院内四角,普渡寺内消防既可相对独立,又可与其四周居民区消防相结合。

2.2.2雨水根据《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危改试点片外部市政工程排水规划方案》,该街区属于御河下水道的流域范围。将该区雨水分东、西两个方向分别经普渡寺西巷、灯笼库胡同及磁器库胡同等,最终排入南池子大街现况合流管和南河沿大街现况御河下水道内。确定街区内雨水排除以管道为主,路面径流为辅。雨水管线设计参数:重现期P=1a,径流系数=0.70。道路横坡采用1.5%,一面坡向,管道位于道路单面坡的内侧,雨水口串联。根据《恢复菖蒲河(金水河~南河沿大街)工程规划》以及《菖蒲河公园市政工程雨污水设计》等相关资料。对街区外部的市政雨水管线进行了合理的改造方案设计。

2.2.3污水根据相关规范,南池子试点片内生活用水定额采取240L/cap/d(平均日),浇洒道路、绿地和其它市政用水按综合生活用水定额的20%考虑,则保护区内人均综合用水定额为290L/cap/d。污水定额按用水定额的85%考虑。根据该街区内规划的居住人口数量进行污水量计算,D300管道可满足污水排除要求。

由于道路狭窄,化粪池及进水管置于院落内。小区内污水管管径为D=300mm,污水经普渡寺西巷、灯笼库胡同管排人南池子大街现况D=500污水管内。

2.2.4电力电力设计最终方案在试点片的北部和南部建设两个地下变电室。根据市政府决定,以架空缆线全部人地的原则,采用直径为10~150管道。

2.2.5电信、有线电视电信:由灯笼库胡同自西向东引入,为12孔,交接箱设在灯笼库胡同东北角的设备用房内,交接箱后电信按6孔设计。

有线电视:区域信号由磁器库胡同引入,交接设备设在灯笼库胡同东北角的设备用房内。有线电视按2孔设计,与电信置于同一位置。

2.2.6照明路灯缆埋设最浅,一般置于道路侧边距建筑物0.3m的位置,埋设在建筑物基础之上。

路灯的设置可考虑采用。a.挂墙形式;b.在院落门及建筑凹处设置灯杆;c.在道路侧边设置灯杆。

2.2.7天然气未考虑热力管的引入,居民可利用燃气或电进行采暖。

设计天然气中压管线从南池子大街由普渡寺西巷接入该设计区域内。在普渡寺西巷A区的西侧设天然气调压箱。经调压后的低压天然气引至各使用点。

3市政工程综合设计中的特殊处理

该市政工程综合设计中采用的规范主要是《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建标[2002]179号)。

3.1实施目标与原则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减短各种管线在道路上的铺设长度,但仍导致部分管线之间的距离低于规范要求。对于违反规范要求的情况需要经过研究论证,以便于保证将来运行管理的安全性。论证着重于管线间距、检查井尺寸以及市政站点等三方面,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由于该工程中道路狭窄,在综合设计中除遵循一般的原则外,在管线综合设计中还遵循了以下原则:(1)污水由于埋设最深,置于路中设置,管材宜采用UPVC、HDPE等具有抗渗、抗漏能力较强的塑料管或胶圈承插口混凝土管,并使用砂基础。

(2)雨水排除采用管道形式,一般靠路边设置,且埋设较浅。管材宜采用UPVC、HDPE等塑料管或胶圈承插口混凝土管,采用砂基础。

(3)路灯照明在“难于安装灯杆的狭窄街道宜采用悬索布置”方式或墙挂布置方式,尽可能不设灯杆。

(4)电信与有线统一合槽布置。

(5)给水设置消火栓,消火栓井内径一般按1200mm考虑,若平面位置很紧张而又必须设置消火栓时,要求其井径缩小一号。

(6)燃气按市规会【2002】271号“关于研究燃气规范中有关问题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执行外,在燃气管线距给水管线及电力缆较近处,遇消火栓井、给水闸井或电力检查井时,燃气管线需做局部调整或加套管从井室中穿进。

3.2重要节点研究为了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要,该工程中布置了多达8种市政管线。由于道路狭窄,部分管线无法满足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建标【2002】179号)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所规定的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净距的一般性规定的特殊情况。

3.3检查井尺寸(1)污水检查井:一般为内径900mm的检查井。

(2)电信检查井:大部分按900mm×1200mm考虑。

(3)电力检查井:由于电力检查井较大,部分雨水管线需要走电力检查井井室上方;E区电力入户处检查井平面尺寸比较紧张,检查井需要缩小。

3.4市政站点燃气调压箱位于普渡寺西巷、A区西侧。按燃气设计要求,调压箱距建筑物净距应该不小于4.0m,距道路净距不小于2.0m。该工程无法满足规范距离要求,采用设置防爆墙以保证安全。

4针对具体问题采取的措施

(1)本次项目的占地面积约6.4hm。其中A~K共11个区的施工先于或同步于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

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的关系应保证施工、管理及维护,为此各种管线与构筑物及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管线的性能、埋深、大小、管材以及管线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土壤和水文地质条件、建筑物基础深度等因素有关,国家特做出了有关规范和规定。管线在街道平面位置的占地的深度,大多由它们的检查井断面大小决定。《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指出:工程管线之间及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当受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为此,本管线综合设计以城市管网总体规划和各项管线工程设计方案资料为依据,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经各级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局部做了调整。新晨

(2)由于该街区内道路狭窄,市政管线种类多,为保证市政管线的安全铺设,雨水的排除与道路设计进行了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地势以减小管径,尽量利用地面径流、雨水口串联等形式以节约水平空间。

通过多种雨水排除方案的比较,确定将该区雨水分东、西两个方向分别经普渡寺西巷、灯笼库胡同及磁器库胡同等,最终排入南池子大街现况合流管和南河沿大街现况御河下水道内。由于街区道路狭窄,化粪池及其进水管与具体设计的建筑设计商榷,置于院落内。

(3)在H、J区有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分别设在普渡寺的东南和西南墙外,并设有螺旋车道出入口。螺旋道外顶最小覆土约1.12m,部分管线设于螺旋道上部通过,综合设计中尽量避免大管径管线及埋设深的管线穿行。

(4)将电力规划设计方案中的设有8个箱式变压器的方案与电力设计商榷,确定为南、北侧各设变电室一座,并在普渡寺西巷设总地下电力管道。由于电力线缆在安装上的技术要求,变电室电力管道要分别设两层,在进入变电室前需设站前井,该种站前井(该工程中又是三通井)在地下井构筑物中是最大最深的一种。为此在安排管线的平面时,尽量避让电力站前井的位置。

(5)将电信及有线电视同路由铺设,即同位不同井。

(6)因该工程中道路宽度为3~6m,其水平位置紧张,管线安排较紧凑,如遇井室与相邻管线冲突可局部调整或从井室上方穿过。

(7)管线综合中只考虑了路灯缆的位置。路灯的安装方式及位置由路灯管理处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及照明要求等相关规范,灵活布置。

5专家论证意见

为了既满足居民现代生活的需要,又做到安全可靠,北京市规委和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先后于2003年1月l6日及3月8~9日两次组织专家,对上述管线水平间距、检查井及市政站点进行了充分论证。

(1)管线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后,适当调整净距是合理可行的,其管线布置满足施工、运行的安全要求,可作为开展试点片市政工程规划设计的依据。

(2)优先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a.建议燃气管道采用聚乙烯PE管(无热力管线条件下)或钢管(钢管应提高防腐等级),增加壁厚、减少接口数量,局部加套管或隔墙以及加强质量检验等有效措施。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局部修订条文)5.6.3条规定,调压箱(柜)选址可行。

b.建议普渡寺西巷

四、普渡寺西巷五供水管线进一步优选管材,优化设计。应加强建筑物工程防护,确保供水管线安全运行和建筑物安全。

C.建议电信、有线电视等管道采用UPVC管材,统一路由,综合布管。

(3)专家认为,在今后的历史文化保护区改造过程中,市政规划应与建筑修建性详规同步进行;应及时总结经验,形成相关的设计、施工、管理规定,指导其它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改造;应统一组织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管理、设计与施工。

通过两次专家论证,原则同意我院所做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试点片市政基础设施综合规划方案,采取有效工程技术措施保证市政管线及建筑物安全。

6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在北京市规委、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各专业设计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的通力合作下,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试点片的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得以顺利进行。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体现出了团结致、协同作战的精神。2003年5月开始动迁,2003年8月正式入住,使用期已达一年之久,社会各方面评价较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北京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试点片危改工程建成后,区域内部以普渡寺为核心,形成环路,消除了断头胡同,车行顺畅。

各种管线均接入住宅,大大改善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各种站点位置安排合理,达到了设计效果。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7月l0日北京下了罕见的大雨,由于南池子历史文化保护区雨水管线设计的合理性,区内道路使用正常,未见大量积水。

篇6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篇7

Abstract: the globalization of the city directly "soul"--the city culture, which affect the city the carrier of culture, urban physical environment. This needs us to the strength of the big of their cultural, as well as the cultural embodiment and carrying-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to protect.

Keywords: globalization culture protection city

中图分类号:E2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吴良镛院士曾呼吁:“面临席卷而来的'强势'文化,处于'劣势'的地域文化如果缺乏内在的活力,没有明确的方向和自强意识,不自觉地保护与发展,就会显得被动,有可能丧失自我的创造力与竞争力,淹没在世界'文化趋同'的大潮中。” 事实上被这位当代建筑大师言中了:城市文化正在被外来的强势文化所同化,很多城市处于多元文化并存、本土文化削弱的境地。南京秦淮河边的传统城市空间与全球化文化物种――五星级酒店并置、全球化文化的代表――国家大剧院直接与中国传统城市空间的冲突,足以说明这一点,类似的例子在我国城市不胜枚举。这样说来,美国总统布什走在上海大街上时,分不出是中国的上海还是美国的华盛顿,就不足为奇了――我们的城市被全球化了。

全球化将中国的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推向了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外国的规划师、建筑师带着“先进”的思想、理念纷纷来到中国,淡化了中国建筑和东方文化的主体意识。结果呢,并不是所有的洋大师们都了解中国国情、地域特色和本土文化。由于对城市的文脉缺乏理解,洋大师们做出的设计方案,往往是在一张空白纸上来规划历史城市,不免打上“他方”文化的烙印,同时也否定了对历史城市本土文化的认可。这些设计方案的新奇、夸张和强烈的视觉冲击效果,恰恰迎合了业主和权势们的口味,一个个“洋垃圾”就这样诞生了,而历史城市的城市肌理、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全被搁置到了一边。

由于时间的冲刷、战争的损毁,或者由于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种种原因,历史文化遗产必然会遭遇到各种各样的损坏甚至灭失,因此,对于当今留存的历史文化遗产采用恰当的保护,是当代人刻不容缓的历史责任。但是,在实施保护的过程中现在仍然存在着很多的误区,尽管从表面上看是在施行保护,但其实质却是在更为深层的、更为彻底地破坏着历史文化遗产,而且有些做法不仅在全国大行其道,还得到了广泛的推广,比如所谓的“重建”和“复原”,使许多历史文化遗产面临着新一轮的“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

“重建”就是在原有建筑或环境已经灭失的情况下,根据原有的映像、图纸或其他资料,重新建起与古建一模一样的建筑(群)。曾经听到过有的主事者振振有词地说,500年后这也就成了一个古董。确实,过了500之后留存下来的这类物件真的也是个“古董”了,但这又是个什么样的“古董”呢?既然是对历史古物的仿建,那么这种材料、这种格局、这种工艺、这种风格等都与这种建筑物出现的那个时代以及其实际建造时的时代都格格不入,它们并不具有历史的共时性,在历史的真实性上有很大的差距。

而更有一种“重建”,就是在确证了的原址上对原有建设的复原性建设,不管建起来的是宅院如南京的江宁织造府,还是宫殿或者是园苑如西安的大唐芙蓉园。这样的建设,甚至比异地的仿古建设,哪怕是无中生有的仿建更为可怕,破坏性更大。因为其不仅具有上述所有仿古建设所存在的荒唐,而且它还破坏了原有场址的历史真实性,抹消了原有场址所具有的历史意义,而且完全改变了甚至彻底破坏了原有场址所保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和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其建起来的不仅是 “假古董”,而且是对历史文化遗址的破坏。

“复原”就是以维修或修复为名,把保存下来的建筑物等历史遗产恢复到其当初刚建起时的状况,也就是回复到其最原初的状态。这样的做法,也许可以激活对历史的记忆,甚至可以坐实了历史曾经有过的一个片断和这样的一个场景。但同时也就意味着,这建筑物是完完全全地再生了,其上一世的历史,即由其初生到再生之间的沧桑几百年的这段历史就已经全部被抹除了,抹除到似乎又回到了其初生时的状态。这个从前是我们能够回得去的吗?

1、价值观的改变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建筑,就会决定人们用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历史文化名城。因此,首先要改变拜金、拜权、非农的建筑价值观。这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努力,彻底改变遗留在每一个人骨子里的封建长官意识。建筑师应成为具有独立权力资格的职业设计师,而不是作为权势和资本的附庸。只有这样,他的作品才能真正代表一个建筑师的价值观。

2、技术与人文的整合技术改变了人类生活,改变了人与人的关系,要使这把“双刃剑”为人服务而不是对立,必须整合技术与人文。“只有把技术功能主义的内涵加以扩展,使其甚至覆盖心理领域,它才有可能是正确的。这是实现建筑人性化的唯一途径。” 也就是说,技术的发展必须根植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中,从人性化的人文关怀入手,真正考虑历史文化名城中带给人们心理上满足和精神上愉悦的因素,这样技术才不至于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破坏力量。

3、特色的城市化道路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及其郊区的城市化,应走具有特色的道路。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的保护应重点从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环境质量入手,维持原有的街巷格局与建筑风貌,维持原有的城市社会生活形态,维持原居民稳定的生活习惯、民风民俗、、民间工艺等历史文化的。历史文化名城应适度限制向四周的无序蔓延,可采取另建新城的办法来解决城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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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庆市区历史文化建筑开展景观式的保护,要在分析认识清现状的基础上按照规划和相关配套法规制定保护的具体原则和方法。具体来讲,景观式保护的原则与方法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对历史文化建筑本身只能进行微创手术式的返真修复,并増强其对历史文化信息的视觉传播新功能;修复要严格按照原来的形制、结构、材料、工艺进行要“修旧如旧”,为了増加历史文化信息的含量,可以在建筑内部安排相关的历史文化内容展示及其互动体验项目。另一方面,对其存身的周围环境,一是要切实遵守规划、保护法规的要求,严格执法,二是要尽可能地采用艺术化的造型手段,创造新旧之间过渡衔接的视觉面貌和观赏的空间环境。可以选用改变立面造型、色彩呼应、添加形体分割等艺术设计方法,避免采取拆除、降低高度、限制使用性质等措施。

(二)安庆城区历史文化建筑景观式保护的实践

在安庆,对历史文化建筑本身进行微创手术式的返真修复,并增强其对历史文化信息视觉传播功能的景观式保护实践已经开展。如,坐落于孝肃路和锡麟街交汇处的安庆天主堂,1871年动工,1893年落成。近年来,因主体建筑老旧化严重,曾经屡次修缮,现在看到的是2009年那次大修的成果。?在修缮中从保持建筑主体立面装饰的牌坊、宫廷式护栏、石鼓等形制、造型不变人手,从细节上保证了主体建筑耶稣圣心堂中西合璧的风格不变。仅仅修整了部分斑驳的墙面,小心地劍除了岁月的痕迹,使老建筑仿佛返回了百多年前的原真面貌。在修缮后的神甫楼二楼设立安庆天主教爱国主义展馆,通过图文集中展示建国以来,安庆天主堂爱国主义活动史料,包括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和典型人物的爱国事迹。修缮后的安庆天主堂在更具观赏性的同时,历史文化信息的传播功能也得以实现。大修后的安庆天主堂成为安庆这座历史文化名城愈久弥新的“新景观”。美中不足的是修缮中也对原建筑的历时性和附属建筑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在安庆师范学院菱湖校区有两处国保单位:国立安徽大学红楼和敬敷书院。1935年3月落成的红楼,两层砖木结构,建筑质量很好,一直使用至今。建筑外观墙不粉化、屋脊不塌,正门柱廊等西式建筑的造型形制、细节均保存完好。红楼的使用功能也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因而,内部结构也基本没变。因此,对红楼的景观式保护的具体工作,体现在对红楼周围环境的设计营造上。具体措施是在红楼的周边进行绿化并栽种香樟树。目的是要为红楼营造一个可以遮蔽周围现代景物的独立空间环境。经过多年的不断营造,今天可以看到,在红楼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广植的香樟树,已经形成了老红楼与校园新建筑之间的成片樟林间隔。簇拥影映着红楼的樟树林,为历史文化建筑与新建筑形成的现代环境提供了两者之间的清晰分界和过渡景物,并在多个观赏角度上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空间背景。红楼作为景观的效果被衬托突显。1897年(清光绪二十三年)暮春移建于现址的敬敷书院,1933年大修过一次现在看到的模样是2002年重建的。拆除时对进深、檐高、梁架、门窗等等进行了拍照、测量、放样。这些工作保证了重建后整体建筑的原真效果。但门楼由于没有历史资料对照,现在的样式有猜想的成分;外墙的粉饰、卵石的铺地,有些画蛇添足。为了解决书院与北面教学楼的视觉冲突,重建时保留了书院内外的古树,借用古树和书院外高耸的杉树,成功地遮蔽了周围的现代景象,塑造出亦幻亦真的历史场景。新的敬敷书院内部设立了安庆师范学院百年校史馆,展示着学院教书育人百年薪火相传的历史。重生的敬敷书院焕发出崭新的旧貌,增添了传播历史文化的新功能。如今,在安庆师范学院菱湖校区里,新旧建筑相映成趣。师生和游人徜徉其间可以享受到移步换景、时空切换的视觉乐趣;可以感受到学校百年育人、薪火不息的光和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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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众多承载着中华数千年文化、传统、历史的古城镇,如同一颗颗璀璨的明珠,散落在华夏大地。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国人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文化体验的追求日趋流行,“历史文化城镇”开始为人们所熟悉。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含义

所谓历史文化城镇,就是许许多多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群体构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城镇街道景观。例如,带门楼的宅第,树木繁茂的庙宇,高耸的城郭、宝塔,以及文明开化以后所产生的西洋建筑、桥梁、濠河……等的姿态。[1]每个建筑物和构筑物,都有其深远的由来和历史,如果能够为来访者提供详细了解的资料,则必然会给人们很大教育;如果能将它们组成一定形体,创造出我们四周的“环境景观”,那么就可以使平常完全生活在异地的人,扩大生活范围,弥补生活体验的不足。我们亲生感受到,在我们生活的国土上,可以创造出多么丰富多彩的生活空间来。

但是文化城镇并不只是给外来者赏心悦目。文化城镇犹如地方文化的面孔,在这里反映着人们的实际体验,这是无法代替和置换的,他们将视它为自己的故土故乡。

所以,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就是在保存历史文化城镇物质遗产的同时,如民居、街道、桥梁,保护城镇建筑群背后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性环境。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意义

早在1972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17次全会制定的“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保护的国际建议”的前言中说:“在生活条件迅速变化的社会中,能保持自然和祖辈留下来的历史遗迹密切接触,才是适合于人类生活的环境,对这种环境的保护,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在各个地区的社会中,充分发挥文化及自然遗产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具有历史价值和自然景观的现代东西都包括在统一的综合政策之中,才是最合适的。”

科教文组织的第19次全会,提出了“历史性地区的保全及其在现代的作用”的国际建议,其中有:“所谓历史性地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历史的客观存在。为适应多样性的社会生活必须有相应的多样性生活背景,据此,提高历史性地区的价值,将对人们的新生活产生重要意义”。[2]

可见,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对我们了解历史,传承传统文化,丰富现代生活,促进社会多样性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历史文化城镇是人类生活均衡发展的一种需要,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古城镇的保护处于一个越来越重视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就有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历史文化城镇自然也在保护之列。而在200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通过单独制定法规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进行规范,国家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各级地方政府也有相应历史文化城镇保护法规的出台。例如,2004年制定的《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6年开始施行的《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中国社会正将更多关注的目光投放到这个我们过去不曾注意的焦点上。

但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最主要是对历史文化城镇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对于文化保存造成很大阻碍。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面临的问题

当前,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追逐经济利益与保护当地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随着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现代人对传统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的向往和追捧,使得越来越多的地方认识到历史文化城镇镇潜在的巨大利益,利用古老的资源,发展旅游业,推动地方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的生活质量。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一味地旅游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不断商业化。许多地方只是关注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了古城镇本身深厚的文化、艺术底蕴,更忽略了对历史文化城镇的持久保护。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已经日趋严重,并直接影响着古城镇的“生存”。因为,于历史文化城镇而言,其巨大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城镇建筑,布局结构的合理和艺术,更在于生活在那些土地上的人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氛围,民族风俗习惯,。商业化的开发使得历史文化城镇离它的价值越来越远。

以云南丽江为例:十多年前,1997年12月4日,丽江古城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与雅典、罗马、威尼斯等伟大城市比肩;十多年后,2008年1月中旬,古城被指责过度商业化、原住民流失,联合国派出检查组,丽江面临亮“黄牌”之忧。十年仅是历史的一瞬,然而这十年丽江的变化几乎超过了过去800年的总和。如今,涌入丽江的不是蒙古战车和铁骑,而是源源不断的游客和老板,他们带来丽江的不是马刀与盔甲,而是快速增长的旅游收入和巨额资本。

雕梁画栋、小桥流水的古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摇摇欲坠,诗人、专家、学者们感叹:在酒吧街的灯红酒绿中,在小贩的叫卖声中,古朴一点点褪去,丽江古城正变成一具没有内容的空壳。

07年6月,在新西兰举行的第31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丽江古城、故宫、长城、圆明园、布达拉宫和云南三江并流6项中国世界遗产被要求在大会上就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作解释。

丽江古城能申遗成功,既靠有形的建筑群落,更是靠存在于街头巷尾间的纳西市井生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是看中它是“保存浓郁的地方民族特色与自然美妙结合的典型”,才授予其桂冠。

但目前古城核心区域都商铺客栈林立,原住民纷纷将房院腾出给外来商人获取一年十几万的租金,并用这笔钱在新城购置洋房,他们搬走家当的同时还搬走了在城中存活了近千年的民俗文化。

更令人担忧的是,有些官员认为古城本就是为商业而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甚至有人认为即使联合国真亮“黄牌”也无妨,因为丽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知名度。这样出自官方的想法给古镇的保护,尤其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造成了很大阻碍和不利影响。[3]

当地居民是保护事业的动力

由丽江古镇一例,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城镇的物质遗产,基本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但是,非物质性的历史性环境,仍在遭受着肆意破坏。可以说,这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核心问题和难点。一旦人们意识到历史性环境保护的重要,并着手进行保护,实际上也就解决了古城镇物质遗产保护的问题。因为历史性环境保护较之物质遗产保护,程度更深,也是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本质。

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地理位置和文化传统都与我们相似。早在上世纪60、70年代,日本就开始致力于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尤其是历史性环境的保护,并且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对我们极具借鉴价值。比照日本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我认为激发当地居民保护的意识和积极性,才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在日本,历史环境的保护也如同公害处理,自然环境保护一样,首先是由当地居民中产生。各地方政府着手采取相应对策,公布具体条例,等到这种条例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制定之后,国家才作为最高行政管理,着手进行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文化城镇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也经过了这样一个顺序而进行。以“日本全国历史文化风土保护联盟”为中心,由各地居民发动的保护运动,其伟大功绩就在于促进各自治体颁布有关条例,并将其吸收到文物保护法内作为修订的内容之一。

可见,民众的支持和拥护是历史环境保护的基础和动力。而日本民众对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的关注,归根结底源于他们“环境观”的变化。日本曾经爆发过严重的公害问题,世无旁例的水俣病和四日市气喘病,使得公害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深受公害之苦的居民们敏锐地感到了生活环境中的种种问题,发现了自然环境破坏剧烈。要求保护自然的群众运动在全国各地兴起,群众环境观不断发展扩大。

最终,人们把历史环境的破坏看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主要课题。认识到历史环境是当地居民精神团结的象征,其消灭将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换言之,公害是直接危及人们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而历史环境的破坏,恰是对居民精神生活的挑战。一旦失去历史环境给居民所造成的失落感,对于曾经以此为自豪的当地人来说,简直不可容忍。这样一来,人们在重视环境的物质方面的因素之外,也开始注意到了文化方面的精神价值。[4]

日本的这种“居民——地方政府——国家”的保护模式被事实证明是可行且有效的。那么如何调动我们国人的保护意识,树立“环境观”,这是紧接着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参照日本的做法,朝日新闻社于1972年2月14日出版的早报上,动员了该社所有通讯员,以“必须保存,复原的历史性文化城镇”为题,列举了全日本169处城镇加以介绍。接着又以“充满历史气息的文化城镇”为题,公布了全日本200多处城镇的所在地图及概况一览表。而财团法人环境研究所在它编辑的杂志中,出版了“环境文化”特辑,将与历史文化城镇的有关资料全部收集在一起,以前两次的朝日新闻报载为基础,加上和全国各地方政府讨论的结果,收录和确认了400余处历史文化城镇。这些城镇都是当地居民认为应该保护,由他们进行申报,并最终由国家登记注册的。

日本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始于上世纪60、70年代,主要的宣传工具就是报刊杂志。在大众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网络、书籍、电视等各种媒介都可以成为我们宣传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的手段。并且我们可以把主动权交给居民,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发现、确定、保护历史文化城镇。这样更能调动居民的保护意识和积极性、主动性。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与居住环境的改善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决不能限制地方居民生活的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文化城镇的保护,猛一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非如此。新的东西,是真正新的东西,而不是为新而新、虚有其表的拙劣设计的冒牌货,就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而言,它必然是和旧有的优秀传统相调和的。文化城镇的保护,必须与热爱保护地区文物的人们生活和环境的改善、提高结合在一起,这是文化城镇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西欧社会中,保存、创造“理所当然的东西,存在于理所当然的场所中”的思想,使得历史文化城镇保存的相当完美,当地居民以此为豪的现象,随处可见。这正是以居住环境的适宜性思想为指导,由当地人用双手亲自创造出来的。[5]

在我国,也有比较成功了例子。江南古镇绍兴,在旧城改造中将改建和保护相结合,让居民继续居住在历史建筑中,作为延伸历史文脉的手段,这就是绍兴保护古城的高明之处。

老城区以保护、旅游、居住为主,陆续迁出工厂、企业,保证原始街区的完整性;对生活在老街老巷的居民,在不改变外部立面的前提下,允许他们改造内部结构,以更适宜居住;新建房屋采用江南特色的外部装饰,与城市风貌相协调;新建居民楼多用灰墙黑瓦,体现江南民居风格。对这些历史街区,绍兴的做法是除了外观的修缮,直接目的就是改善居民的生活,包括电网整治、排污管道全面接通、管道煤气入户等。修缮后的街区,既让居民生活便利,也使游客接踵而至。

由于历史文化城镇的老建筑大多年代久远,房内的设施老旧,与现代化的城市生活相比,古城镇的居民生活条件差。居民为了改善条件,移居城市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而如同古城丽江,没有了原住民的古城镇,不过是丧失了灵魂的空壳城镇。所以,只有切实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城镇保护。“绍兴模式”[6]确实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保护事业费用的负担和经费的筹措

历史文化城镇的保护事业的特色在于其多样性。从地区的历史、现在的功能、经济的基础等不同角度来看,有各种各样的保护形态,在同一个历史文化城镇保护事业中,各种事业的保护也是不一样的。例如,居住房屋的保护、自然景观的保护、公共事业便民设施的整顿等。这种事业的多样性就决定了不应该采取统一的经费负担。经费负担、筹措的方式,应该根据各地区不同保护事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合理的方式。

例如,作为居民住房的老宅的保护与修缮,如果完全由政府支付费用,那么国家财政的负担就可能过重。因此,可以由居民承担自家的保护、修缮费用,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金。但在一些极度贫困的古城镇,就可以由国家承担民居保护的全部费用。

对于公共设施的保护,则可以政府出资为主,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出资为辅。而地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管理整顿费用,可以通过征收入场费的方式负担一部分或全部,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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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背景

为扩大古镇古村的保护范围,同时为申报省级乃至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做好储备,苏州市于2008年首次命名市级历史文化村镇,确定常熟市梅李镇、古里镇、尚湖镇、昆山市锦溪镇、太仓市浏河镇为苏州市历史文化名镇;常熟市南门坛上历史街区、吴江市汾湖镇黎里历史街区、太仓市沙溪镇直塘历史街区为苏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常熟市古里镇李市村、吴江市盛泽镇龙泉嘴村、吴江市平望镇溪港村为苏州市历史文化名村。这不仅进一步丰富了苏州现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而且也第一次将这些散落的“遗珠”推至前台,意义不言而喻。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命名只是可喜的第一步,相对于更高级别的历史文化村镇,市级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在此背景下,笔者以吴江溪港村为例研究低层级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与利用,以期对苏州城乡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地方级别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有所裨益。

2.古村概况

溪港村位于苏州吴江平望镇西北角7公里处,东接吴江南北干线绿色通道,南临苏浙皖高速公路,西靠镇南洋村,北临横扇镇苑东村。溪港原名韭溪,清光绪《平望续志》有记载:“韭溪,越伐吴,方会食谍,知吴杀子脊,即进兵,弃韭于溪,故名。”溪港村历史悠久,早在春秋时期,就有先民沿韭溪搭屋定居。从明朝开始,此地走出了不少文人名士,也曾隐居着一批明朝遗民,如潘怪章、吴炎等人。清代,溪港是吴江进入太湖的水陆要冲,繁盛一时。陈志强曾写诗描述溪港古村当年之景:“碧水淙淙横彩霓,小街深宅接田畦。刘王翦害遗祠庙,勾践遣军传韭溪。远浦归帆扬绿浪,平沙落雁啄黄泥。兰舟点点连莺湖,笠泽茫茫两眼迷。”2008年1月,溪港村成为苏州首批市级历史文化名村。

2.1文物古迹

溪港村的空间形态主要是沿溪港的河街格局,或街巷临水,或建筑临水,其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也是沿着河街两侧分布,主要包括:东林桥、刘猛将军庙、周家厅、李八爷古宅楼和沿街传统店铺等。其中,东林桥和刘猛将军庙为吴江市文物控制单位。东林桥为拱形单孔,东西走向。初建无考,明代嘉靖年间(1522―1566)、清顺治三年(1646)两度重建,嘉庆三年(1798)重修。该桥南北两侧都镌刻着对联,南侧的这一副颇具诗情画意,是为:“浩渺波光涵笠泽,参差帆影接莺湖”。东林桥的东堍为刘猛将军庙,又称东林祠。刘猛将军庙建于元代,清治年间(1862-1874年)重建,祭祀元代将军刘承忠。随着时过境迁,吴江各地的刘王庙都消失了,惟独留下了韭溪旁的这一座。现存山门、刘王殿各三间,均坐北面南,悬山顶,山门墙土砌有“禁赌碑”一块。刘猛将军庙在洋溢着阵阵纯朴古风的同时,与东林桥一起,构成了水乡特有的“桥庙相映”景观。此外,清道光年间的《平望志》记载有韭溪八景:溪桥晚眺、平沙落雁、芦渚新涨、远浦归帆、东林精舍、龙舍渔翁、唐塔灵祠、耕读夜泊。现如今多已不存,实为可惜。

2.2古村特色

由于历史上的有利区位条件,溪港地处吴江进入太湖的水路与陆路交汇要冲,集镇沿港分布,因水成市,历史上即为平望地区除镇区外最重要的商业集市。溪港河穿村而过,古村沿港而居,空间格局独特。溪港古村作为是历史文化遗存的汇集之地,拥有相当数量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其中刘猛将军庙是吴江地区唯一留存的刘王庙,与东林古桥一起,构成了水乡特有的“桥庙相映”景观。河街空间格局完整,临水建筑类型丰富,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因此,溪港是吴江地区水乡环境下典型的古村落,其历史价值与特色集中表现为:水陆要冲,因水成市。

2.3民俗特色

溪港历史悠久,关于韭溪的传说由来已久。古村除了有江南地区一般的民风民俗外,还有其独特的风俗――刘猛将会。相传农历正月十三日是猛将王――刘府上天王诞辰。农历正月十三日,每月农历十五亦有周边乡村居民至刘猛将军庙祭拜,有日会和夜会之分。此外,辣油辣酱、薄荷糕等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是地方的特色风味。

3.存在问题

相比较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村镇,溪港古村一方面同样存在着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历史建筑老化严重、建筑风貌不尽协调等普遍性问题甚至更为严重,另一方面却缺乏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村镇的特殊政策和保护经费,虽然2008年古村保护规划已编制完成,但是在保护体制与资金上需要得到县市级领导的大力支持。

此外,由于溪港古村东侧为吴江南北干线绿色通道,出入口的规划设置对于溪港古村的保护是把影响巨大的“双刃剑”,要科学论证审慎处理出入口的选址问题,谨防因旅游开发的一时之需而破坏了古村的千年宁静和永续发展。

4.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

4.1保护范围划定

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本次规划为溪港历史文化名村划定两个层次的保护界线: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这两个部分相加就是规划范围,即建设控制地带界线为规划范围界线。

4.1.1核心保护范围

溪港古村核心保护范围的划定要尽可能的、最大程度的包含古村内的真实历史遗存,是古村历史文化价值的核心体现区域,满足两个条件:(1)最大程度的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即主要分布在溪港河街两侧;(2)最大程度的保护河街空间格局特色。因此,划定的古村核心保护范围:溪港河两侧20-40米进深范围,面积为1.2公顷。其保护要求为:(1)整体保护沿河街格局,保护溪港、南横港河道空间。(2)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3)修缮所有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对7处文物控制单位和重要历史建筑建立保护档案。不得拆除历史建筑,保持或恢复其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4)近期重点整治核心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一般建筑与环境,整治重在控制其建筑高度与风貌,屋顶形式为双坡,建筑控高1-2层,一层建筑檐口控高3米,二层建筑檐口控高6米,总高度不超过9米。建筑色彩以黑、白及冷灰色系为主色调。对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建筑,部分影响风貌者整治其外观形式和建筑色彩,严重影响风貌者予以改建或拆除。

4.1.2建设控制地带

在核心保护范围外,规划范围以内地段,主要沿溪港河、南横港河两侧,包括北侧鱼塘和南侧纺织厂,面积为5.5公顷。其控制要求为:(1)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2)建设控制地带内以一般建筑的整治为主,保持现有布局和规模,不新建、扩建。(3)区内现有建筑的整治重在控制其建筑风貌和改善居住环境,屋顶形式为双坡,建筑控高1-2层,一层建筑檐口控高3米,二层建筑檐口控高6米,总高度不超过9米。建筑色彩以黑、白及冷灰色系为主色调。对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建筑,除规划拆除之外,近期整治其外观形式和建筑色彩,以达到风貌的基本协调,远期应予改建或拆除。

4.2保护对象确定

规划中需要重要保护的对象包括:

4.2.1古村街巷、河道空间格局与环境风貌。

需要保护的街巷空间为:溪港河两侧老街。需要保护的河道空间为:溪港河、南横港河。需要保护的节点空间为:东林桥节点、南新桥节点、溪港河口节点。

4.2.2成片古旧建筑物及其院落。

即指规划范围内所有历史建筑,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历史建筑是指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镇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本规划中把历史建筑分为重要历史建筑和一般历史建筑,重要历史建筑是指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当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建筑。

4.2.3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规划范围内没有文物保护单位,有2处吴江市文物控制单位,即东林桥和刘猛将军庙。

4.2.4其他物质文化遗存。

本规划中的其他物质文化遗存主要包括:古桥、古树名木、河埠头、古驳岸、门楼、、泰山石敢当等。

4.2.5与古村物质遗存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规划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辣油辣酱、薄荷糕等地方特产及其制作工艺,韭溪由来的民间传说及韭溪八景,刘猛将会等庙会习俗。

4.3功能发展定位

溪港古村是吴江太湖水网地区典型的古村落。保护的目标是:保护古村风貌,整治历史环境,使其成为吴江历史古村的杰出典范地。保护无形文化,延续民风民俗,使其成为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传承地。溪港古村是吴江平望最重要的历史文化名村,因此,在未来的村庄发展中,要积极保护古村的历史文化遗产,将古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改善村庄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区结合起来,将古村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与调整村庄产业结构、发展乡村旅游结合起来。因此,溪港古村是有历史风貌的居住点,以保护与整治为主,新的建设要保持与延续古村特色;溪港古村同时也是可以合理利用历史遗存,积极发展乡村旅游的特色村落。

4.4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规划范围内历史建筑主要集中在河街两侧,历史上溪港老街是周边村镇主要的集市。溪港古村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居住环境的改善结合起来,引导和帮助居民自我修缮历史建筑。二是将历史遗存的保护利用与发展乡村旅游结合起来,使历史遗存提供传统文化、商业、产业的展示以及旅游配套服务。

4.5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4.5.1传统文化的保护

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地方文化艺术,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戏曲、传统工艺、传统产业、民风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与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合理利用结合起来,提供文化展示、社区服务、科学研究、旅游休闲等空间场所。

溪港有独特的生产贸易习俗,规划保护的传统生产习俗有辣油辣酱和薄荷糕的制作,在老街传统商业中恢复这些土特产的生产和销售。溪港得名与韭溪传说有关。规划在溪港河口开放绿地处设置韭溪传说碑亭。清道光年间的《平望志》记载有韭溪八景,规划恢复其中部分景观。刘猛将会是溪港特有的与刘猛将军庙有关的庙会活动,规划全面修缮刘猛将军庙,并拆除院落东侧风貌不协调的一般建筑,恢复历史上的规模,包括东侧的关帝庙和厢房,使庙会等民俗活动有更多活动空间。此外,保护和恢复原有街巷、河道、桥梁等的历史名称,包括韭溪、东桥桥、东林祠等。

4.5.2传统商业的保护

篇11

历史文化建筑有一定的法律概念,我国2008年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它把历史建筑明确定义为经市或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一定保护价值,反映一定的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从法律意义上给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和历史建筑的法律定义又有一些区别,它通常是指所有权归私人的有一定文物价值的建筑古迹。

一、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特点介绍

(一)所有权方面,私有历史文化建筑遗产归集体和个人所有。此类建筑古迹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所有权证明,比如,一些持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的个人和集体所建造的建筑,因为最初的建设多是由私人完成,它们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产权登记有着明显的区别。(二)文物特征方面,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有一定的文物价值。这类历史文化建筑大多都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从建筑方面来说,其在建造和工艺上有一定的审美和艺术价值,从人文方面来说,很多历史文化建筑因居住过历史人物或发生过较大的历史事件从而具有一定的文物价值。不过是否就此认定为文物还需要一定程序的确定认证。

二、私有历史文化建筑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意识不强。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历史文化建筑的生存面临极大的挑战,比如前几年非常火的一个新闻,梁思成故居被拆,社会舆论反应很大。此类事件也从侧面反映了,政府工作中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意识的欠缺,而近几年虽然公民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客观条件制约,公民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能力上稍显不足。

(二)经济开发和历史文化建筑的冲突。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建设对保护历史文化建筑也造成一定影响,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旅游业等产业的发展,导致一系列历史文化建筑以各种理由被拆除,政府保护的弱化和商业化的过度开发导致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工作举步维艰,大量的文化建筑惨遭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也无法得到传承。(三)相关部门的管理缺乏。在众多历史文化建筑被拆迁的过程中我们也经常见到文物保护部门的身影,他们权力有限、人力物力缺乏、或者说没有相关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只能看着他们在那里呼吁号召,没有什么实际保护措施。政府部门对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意识相对薄弱,资金投入力度不足,也导致众多的历史文化建筑得不到保护。

三、如何更好的保护私有历史文化建筑

由于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具有一定的文化、人文、和社会价值,对它进行合理的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如何对私有历史文化建筑进行保护是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政府部门方面。首先要建立完善的保护法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是一个较为宏大的工程系统,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文化、文物保护体系。建立文化保护立法政策、文化遗产相关法律、完善相关的文化遗产权利保护法制度,只有做到有法可依,相关部门才能在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工作中做的更好。同时,提高相关部门的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意识也是关键,对一些不重视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作为实行问责制,政府部门在保护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城镇化的建设过程中树立大局观念,城镇化建设和保护历史文化建筑有机结合。(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单位应加大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正确引导舆论,提高民众的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意识,促进开发商对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民众要有主人翁意识,历史文化建筑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需要我们共同的保护,积极参与到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活动之中,同时,监督政府保护工作的实施。

四、保护方法方式的选择

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应该根据自身特点做到因地制宜,它不同于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的保护要求非常严格,外观和内在都不能有所改变。历史建筑的保护相对灵活,外部尽可能的保持其历史原貌,而建筑内可以根据合理需求进行改动,但是这种改动需要在保护规划的前提下进行,否则也很容易对历史建筑造成破坏。

五、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利用

私有历史文化建筑具有很高的文化、艺术、历史和科学等价值,同时他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还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说,对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利用都显得尤为重要,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利用有很多不同的方式。(一)发挥其原来的作用。这种一般适用于保存较为完好的建筑,其作用一直没有改变沿用至今,这种利用方式是使用私有历史文化建筑的首选,能较为完整的保存其原始风貌。(二)作公益类用途。可以作为博物馆、纪念馆等使用,这种历史文化建筑一般保存也较为完好,且这类建筑通常本身有很高的文化、艺术、美学、教育等价值,将其最为城市文化展示的场所,对城市形象的树立有很大的帮助。(三)发展旅游业。越来越多的私有历史文化建筑成为旅游热点,它既能展现自身的文化内涵,又能拉动当地经济增长。

结语

篇12

Abstract:The Yunnan bridgehead construction process is accelerated ceaselessly, the construction of "a green economy strong province, strong province, culture of our country facing the opening of Southwest important bridgehead" is the current and future period of implementation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harmonious development, span development" strategy for the new requirements.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in Yunnan province the importance of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combining the evaluation standard and evaluation index, put forward Yunnan provi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requirements of basic requirements and classification.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e of Kunming, put forward new period famou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of Kunming protection principle, structure and requirements.

Key words: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protection:Kunming:practice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2)-09-63(5)

云南桥头堡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是全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战略新要求。然而云南面临的是“边疆、民族、山区、贫困”四位一体、经济欠发达的基本现状,如何保护好、发展好、建设好云南历史文化名城,积极稳妥推进民族文化强省建设,是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1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性及其评价

截止2012年4月,云南省共有5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分别是昆明、大理、丽江、建水、巍山;10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分别是腾冲、威信、保山、会泽、广南、石屏、漾濞、香格里拉、剑川、通海。只有全面制定科学高效的保护方案、明确有效的保护措施,才能系统认识云南省历史聚落遗产资源的价值和特色,科学有效地指导云南省历史文化聚落遗产资源的发掘、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构建系统性、多样性、开放性的云南省历史文化聚落遗产体系。

1.1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评估标准及评价

云南省15座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级5座、省级10座),按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可作如下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

1.1.1 定量评价

定量评价分别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两方面进行,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其他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和等级,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规模和完整性等,满分200分(表1)。

1.1.2 定性评估

定性评估分别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两方面进行,包括地域历史环境、古城格局、历史风貌、历史上的地位作用和科学艺术价值等内容。

5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在历史上均具有较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古城格局和历史风貌方面除昆明破坏严重外,其余四座名城丽江、大理、巍山、建水格局风貌均比较完整,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10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在历史上均具有不同的地位和职能作用,特别是会泽、通海、香格里拉,历史上的地位作用较为突出,格局风貌也比较完整,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明显。剑川、漾濞、石屏、广南、腾冲五座名城属古城风貌犹存,或古城格局、空间关系等尚有值得保护之处的名城。威信属于近现代史迹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山已没有一定规模的历史文化街区存在。

1.1.3  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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