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09:23:58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8-0053-01
铁路行业资产评估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大连铁路分局经大连市发改委批准,与大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股份公司。为设立股份公司,大连铁路分局申请立项对相关资产进行了评估。为铁路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本文就当前铁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现状,如何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措施,加强铁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作一些肤浅的探讨。
一、目前铁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现状
国有资产评估在铁路企业资产重组、改制等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际管理中,也存在以下问题。
1.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一般来说,某资产是否需要评估,取决于资产所有者和资产交易双方的意愿。对于特定资产,如国有资产、涉及公共利益的资产等;或者某些经济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实际工作中,个别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根据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进而未能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使资产更加接近和符合市场价值,最终不能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甚至是国家利益。
2.虽进行资产评估,但未按规定核准、备案。个别企业的国有资产,虽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估,但是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就无法及时了解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时评估是否依法进行,企业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中介机构的评估行为是否规范等,也就不能有效监督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能全面掌握国有资产评估的开展状况和资产评估后国有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情况。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产评估管理作用的充分发挥。
以上问题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铁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今后铁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思路
针对铁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产权有序流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铁资金〔2012〕225号)、《铁路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资金〔2012〕226号)文件,结合铁路企业现状,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铁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1.建立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体系。结合铁路企业实际情况,重点从权限设置和制衡方面,逐步摸索形成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体系,实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分级管理的目标。
一是根据国家铁路总公司对铁路局的授权,铁路局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对象账面价值在1000万以内的由铁路局审查备案。依据这条,我们就可以依法合规设置铁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职责权限,达到对铁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动态监控、分级监管、闭环管理的目的。
二是鉴于铁路局授权非运输企业投资管理中心作为非运输企业出资人代表,非运输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最为繁多,铁路局可以充分发挥非运输企业投资管理中心的作用,赋予非运输企业投资管理中心一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职责。
2. 重视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直接影响着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所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委派权应设在铁路局,并在有关文件中进行明确。铁路局从非运输企业出资人角度,在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并加强对其事中跟踪、事后考评的过程管理,建立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一是要结合被评估资产经济业务的性质等方面,选择相适应的具备相关资质、专业特长和经验的资产评估机构;二是评估事项的收费要与被评估资产规模与评估难度相适应;三是资产评估机构应向委托方讲清如此收费的原因,不能因为收费少而省略评估程序;四是要注意选择的资产评估机构一定不是工商、证监会、国资管理部门等特别关注的对象;五是委托方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存在特别利益关系。
3. 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力度。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权限,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权分别在铁路局、国家铁路总公司,核准权限在财政部。铁路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核资产评估相关资料。
一是总体性审核。重点审核提报的资产评估资料是否齐全,上报时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理清资产评估经济事项的全貌,分析是否为法定评估,是否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渠道及核准、备案管理机关;审核社会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二是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企业决策程序合规性,经济行为审批是否适当,经济行为决策过程资料是否齐备;审核评估范围是否与评估目的相符,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审核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权属证明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三是合理性审核。重点审核评估方法是否符合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是否与评估的特定目的相匹配;审核评估依据是否适当,选取的技术参数是否合理;审核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分析评估增减值的原因是否充分。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了《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同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了《关于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化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1990年7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成立了资产评估中心,负责对资产评估项目和评估行业的管理工作。这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工作的起步。
1.2快速发展阶段(1991年——1997年)
1991年以国务院第91号令形式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评估行业基本法规、制度的起草和工作也相继完成。这些工作的完成,为建立我国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资产评估资格管理制度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在初期阶段的快速发展。
1993年12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成立,并于1995年代表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我国评估行业管理体制也走向政府直接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道路。
1993年至1998年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的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制度,完善了资产评估行业准入制度,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技术性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空前发展。
1.3发展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资产评估协会划归财政部,政府管理与行业管理相对分离。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01]102号),之后财政部相继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六个配套改革文件。这些措施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上的重大变革,财政部将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制度改为备案、核准制,加大了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行为中的责任。这次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进入到一个强化自律管理的新阶段。
2001年,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的统一安排,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合并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评估和审计两个行业、两种资格进行管理,同时保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牌子,在国际交流和评估行业统一管理工作中使用。
2003年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划归国资委。财政部则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工作。这次改革从源头上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不分的局面,实现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与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完全分离,使评估行业在形式和实质上都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行业。
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101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根据文件精神,2004年2月,财政部决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继续单独设立,并以财政部名义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根据101号文件的要求,财政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截止到2005年8月,我国已有3400多家评估机构,30000多人通过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其中22000多人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自1998年以来,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累计完成国有资产评估约15万亿元。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在政府大力扶植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十多年来,在国有企业改制、资本市场和证券市场建设、中外合资合作等经济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不可否认,资产评估行业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2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2.1评估行业多头管理,不适应评估行业发展的要求
目前,评估行业多头管理,在经济生活中先后介入评估行业的部门有财政(国有资产)、国土资源、建设、计划(物价)等9家部门,设立的执业资格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员、价格鉴证师、矿业权评估师、旧机动车评估师、珠宝首饰鉴定师等。虽然在2001年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活动中,价格鉴证师已淡出中介服务市场,注册乡镇企业资产评估师被并入注册资产评估师,集体资产评估员资格被取消,珠宝首饰评估也被纳入到了评估业的组成部分中,但目前我国依然有五六种评估执业资格。其中在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的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三种职业资格。
各职业资格各有业务规范,各有收费办法,在实际工作中既造成了评估质量的不统一,又造成了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的局面;既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又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还导致了评估行业无序竞争、条块分割。而且评估行业的多头管理局面导致了诸多不良后果,形成许多地方评估机构小、散、乱,服务单一,市场竞争乏力,甚至一些中小城市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评估机构出现难以生存的情况。这些问题,使得评估机构难以发展壮大,评估标准不统一,也使得社会对行业的认知度不高。
2.2评估法制不健全,不利于行业的统一管理
律师行业有《律师法》,注册会计师行业有《注册会计师法》,而资产评估行业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我国目前的评估法规体系是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央政府颁行行政法规和中央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为主、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评估规章补充、行业协会辅之以自律规范并有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配套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不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已极大地影响到了行业发展。
2.3评估人员复杂,队伍不过硬
资产评估强调的是评定估算,如果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训练和职业道德,其评估的结果可想而知。同时评估作为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涉及到会计、审计、机械、建筑、经济法规及经济学等方面的内容,而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人员大多是由会计人员或机械、建筑工程人员构成,其知识结构单一,评估范围受限。同时评估师队伍学历层次低,我国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在50%左右,远低于美国的85%以上的水平。这种局面既不利于资产评估理论上的研究和创新,又不利于专业资产评估人员的培养。
2.4理论研究相对滞后,评估准则体系尚待完善
应当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对于资产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假设、价值类型、评估原则等基本形成了统一认识,对于评估的三大方法及其程序以及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都有了深入地探讨。但不可否认在一些资产评估理论问题上我们和先进国家还有很大差距,诸如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资产评估相关问题,资产评估结果如何为会计报告服务等。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的资产评估理论更多的是从便于指导实务角度论述的,如会计学原理那样的资产评估原理还是空白。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包括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准则和资产评估后续教育准则四部分。但目前颁行的只有两个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一个具体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其他多以指导意见、指南的形式出现,虽说也基本满足了评估实践的需要,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评估准则体系急需完善。
3发展资产评估行业的对策
3.1统一资产评估管理,变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为“一言堂”
所谓“一言堂”就是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等职业资格尽快统一起来,并出台统一的评估准则及行业执业标准。前文已述及,由于我国的资产评估管理政出多门,才导致评估标准的不统
一、评估行业的恶性竞争;也正是缘于此,评估行业的发展及认可程度才不如另外两个中介行业。这是解决我国评估行业发展诸多问题的关键。显然这样做会触动一些部门的利益,但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利大于弊,长痛不如短痛。新晨
3.2加快立法程序,尽快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
解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统一管理问题,出台统一的行业管理法律既是行业管理的需要,也是行业发展的需要。
3.3发展学历教育,提高评估人员素质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和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
一、当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现状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主要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扩大经营自阶段,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以及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阶段。十六大以来,我们不断推进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其中,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实施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重要环节。随着国有产权多元化改制及上市步伐的加大加快,我们在国有产权治理结构中进一步明确国有产权形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现代产权制度是非常迫切的。
二、现阶段国有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1.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意识薄弱。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概念理解上的模糊,加上国有产权管理法制的不健全,就造成对国有产权管理意识的淡薄。部分国有企业人员觉得因为是国家的资产,不关己利,就放之任之,国有资产闲置、废弃、或是为谋个人利益未经正规程序转让,最终都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使国家人民财产遭受严重的损失。
2.未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模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企业产权登记的流程是由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完成。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容易出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界定模糊。主要表现在:
(1)未将非持续经营企业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由于部分大型集团公司是政府在实施政企分开过程中形成的集团公司,政府将原由政府管理的企业,按行业划分成立大型的集团公司,即将原由政府代表出资者的各类企业性质的企业划由这类集团公司管理,故存在部分企业因政策、产权权属、生产经营亏损等原因成为非持续经营企业而未纳入产权登记管理范围。
(2)部分境外国有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目前,我国境外国有企业暂按《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产权登记。但产权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国有产权登记,使得境外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晰,造成我国境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3.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交易流程不合规。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在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由于国家有关产权转让交易案例较少以及内部控制人的影响,常常会造成国有产权交易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执法手段弱化等问题,从而导致国有产权评估值不能公允反映其市场价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如何加强国有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权属关系,企业通过产权登记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是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的法律凭证。
2.加强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合理合规运用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础,是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国有企业应加强对资产评估结果运用的管理,切实维护国有产权的合法权益。
3.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环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是在更大的范围内更好地促进产权的顺畅流转和资源整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我们在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转过程中,为避免内部人控制,应将国有产权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从而客观反映国有产权的市场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对所属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