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09: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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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予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等。肯定地说,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显然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该坚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进。
也应认识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大量的实证调查揭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这就警示我们:现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种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滥用的方法,不足以预防失地农民的贫困,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
预防和缓解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重新审视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标和手段,且重点应放在检讨损失评估和补偿的思维方式上。进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视为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其思路应更为宽广: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一句话,应把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可持续生计”(sustainablelivelihoods)概念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UNCED)将此概念引入行动议程,主张把稳定的生计作为消除贫困的主要目标。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峰会(WSSD)和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FWCW)进一步强调了可持续生计对于减贫政策和发展计划的重要意义。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的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在此框架内,资产的定义是广泛的,它不仅包括金融财产(如存款、土地经营权、生意或住房等),还包括个人的知识、技能、社交圈、社会关系和影响其生活相关的决策能力。
应当说,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工作。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的“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政策,就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只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义,各种矛盾和问题才开始凸现。因此,重新理解和认识可持续生计政策,并以此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政策意涵。
第一、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征地补偿金作为农民失地后原有资产置换的费用,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计系统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是落实可持续生计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合理的补偿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这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的实际,未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和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迎头赶上”。要想真正实现加速发展,就必须在此之外,还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第二、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户积累资产。资产的社会福利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有了资产,人们可以从长计议,追求长期目标。更为重要的,积累资产本身对穷人的心理促进、意识提升以及行为方式的改变等具有巨大的潜在作用。事实也表明,土地、房屋、集体经济等资产收益,在预防失地农民贫困和减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进而言之,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既是改善他们生计的一种速效、实惠、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也是帮助他们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的安全网之一。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和政策工具来实现上述目标呢?可行之策有两条: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城市规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失地农民的住宅时,既要考虑确保他们乐有所居,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二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于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对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补偿费较多的行政村,政府应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对于失去物质性和生产性资产的农民而言,就业收入构成了大多数生存策略的核心内容。因此,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是实现“可持续生计”目标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以下三个方面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稳定就业:一是提高就业能力。通俗地说,就业能力是指获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如前所述,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质量水平或专业级别均难于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政府向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补贴显得尤为紧要。二是广开就业渠道。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在此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三是消除就业障碍。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其中关键的一步是,应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在现有体制下,农民失地犹如经历一次经济和生活上的剧烈地震。无论征地补偿机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会有部分失地农民或家庭沦于贫困的世界。切实保护这些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责所在。为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为失地农民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极为必要。实际上,如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详细复杂的、针对具体项目的补偿。换句话说,如果把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不仅有助于预防失地农民陷入贫困风险,也有利于国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运行。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要可持续,必须基于两个前提:一是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二是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宜直接与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衔接。三是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关重要。
三、落实政策手段的具体措施
1.关于完善补偿机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切实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违反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基本规律的现状。
——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结合农用地等级,制定农用地价格评估办法。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确定就业安置补偿标准。
——在单纯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数量的投资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创业和发展。
2.关于资产建设。
——实行留地安置政策。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区规划。原则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规划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二是住宅应实行小区化。居住小区化不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区内商业用房也可作为村集体资产获取收益。三是推行多层公寓住宅。多层公寓既可把节约下来的宝贵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形成一份产业,也便于失地农民在满足自住的基础上,有一定面积的房屋用于出租,获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有效措施之一是,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个人,并明确权利与责任。
3.关于就业促进。
——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可行的策略有五条:一是建议在出让土地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二是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新循环。三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范围,提高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四是实行公共就业工程计划,如实施建筑、道路、绿化、社会建设等劳动密集型工程,或结合当前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帮助大龄失地农民再就业。五是就业资源枯竭地区,应组织开展劳务输出。
——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有益的经验是: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定培训项目(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
——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如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收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同等享受在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免交相关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4.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不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允许征地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内容。
农民工作为由农村转移到城市的一个重要的劳动力人群, 他们的生活状况、社会地位和福利情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城市的建设上,农民工对城市有了越来越大的影响。本文拟通过对笔者对泰安市建筑工地农民工的深度访谈和其他职业农民工的部分调查问卷,来探讨一下当前农民工的贫困状况并分析致贫原因。
1 对农民工贫困的界定
不同的指标对贫困的定义不同, 现在测量贫困的大部分的指标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如菜篮子法等。对贫困的定义也基本只包括这一方面。但实际上,对农民工而言,他们的经济状况并不一定很差,但人们仍然把他们看作弱势群体,实际上他们仍然是贫困的人群。这说明,贫困并不仅仅是经济资源上的缺乏,还包括其他方面。结合相关专家、学者的研究,笔者对农民工的贫困这样界定:农民工贫困是指农民工个人、家庭和群体缺乏物质和能力资源以及因为受到社会歧视和排斥而缺少争取资源的途径而导致的一种缺乏状态和缺乏过程。[1,4]
2 农民工贫困的表现
如果以收入水平作为衡量是否贫困的指标,则农民工并不是贫困的一群,因为他们的工资水平无论是与农村其他劳动力相比还是与城市的享受低保的人群的工资收入相比,都比他们高出很多,但实际上,农民工的生活水平没有比这些收入都不及他们的人群好,这是因为农民工的贫困表现在别的方面。[2]
根据上文对农民工贫困的界定,通过访谈和调查,笔者发现,农民工在以下几个方面处于贫困状态或陷入贫困中。
2.1 工资“收而不入”,大量农民工不能及时拿到工资,即使最后拿到也不是足额发放,拖欠和克扣工资现象普遍存在。在调查中,几乎所有的农民工都没有及时领取到工资。在访谈中,问到他们得工资时,基本都是每个月只发200-300块钱得生活费,而且是从工资里面扣除得,大部分得工资都是至少半年才发一次。就像下面两位农民工说得一样:“最大的困难,跟着一个老板,做到年底钱没拿到手,是最难的。我找到一个公司,他以前给那个公司做过活儿,人过年走了,江西人,我们一直等到他过第二个年,找到这个公司才找到他,我等到腊月二十四才找到他本人,后来把这个钱要到了,两年才要到这个钱。”
2.2 能力贫困。在访谈和调查中发现,农民工因为自身能力的原因使得就业机会大大减少,只能靠出卖廉价劳动力获得一些脏累差的工作。他们从事的一般是建筑业、纺织业、餐饮业等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且安全系数比较低的行业。这些工作岗位的待遇水平一般不高,但风险高,一旦出现意外极易陷入贫困。在问及他们有没有转到其他行业的期望时,他们很无奈的回答即使有那种想法,也因为能力的缺乏而无能为力。就像这位农民工ZHJ(陈)说:“(找其他行业的工作)是有点问题(困难),多识点字可以找到好一点的。现在字识的不多,初中现在没用,书读了一点点,现在有什么用呀。”
2.3 社会福利贫困。现在社会福利的水平在提高、覆盖面在扩大,但农民工的福利水平却因为其身份的特殊而处在了福利的中空地带。在农村,现在有农村合作医疗,在城市有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等福利制度,但农民工却是户口在农村,工作在城市的特殊人群,因为户口的限制,没有城市低保的资格;虽然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但由于地理原因,几乎没法享受这种福利。所以,他们的生活没有任何保障。被社会保障制度排斥在外的他们一旦发生变故,就陷入贫困之中。在访谈和调查中发现,最基本的四大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他们的大部分情况是没有参加,甚至没有听说过。
2.4 话语权贫困。本来就是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极易受到其他群体的不平等待遇,但在受到不平等待遇后却难有寻求帮助解决的途径,这使得他们很难摆脱困境。在调查和访谈中,当问及农民工在遇到困难时是否会求助社会及有关部门,他们都表示了不满,他们坦言,开始的时候也寻求过一些社会帮助,但基本都没有效果,所以,现在他们倾向于用一种他们自己的方式为自己争取权利,而其中有些方式是很危险的,对社会和农民工本身都不好。
从以上可以看出,农民工的贫困更多的是一种权利上、保障上、能力上的贫困,他们是农村中比较活跃的一群,可以说是底层精英,但他们却没有很好的机会和途径向社会上层流动。他们的贫困较少有自身的原因,更多的是一种制度上的排斥,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为这些底层精英提供更多的机会。
3 农民工贫困的原因
正如上文所说,农民工的贫困更多的是一种制度上的排斥,通过对农民工的访谈和结合当今一些对农民工的政策,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导致了他们的贫困。
3.1 就业机会的排斥。中国城市的农民工在寻找就业机会的过程中被就业制度排斥了。他们没有被纳入正规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他们在城市身份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他们无法在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中寻找那些不受任何保护的边缘职业和底层职业。
3.1.1 缺少正规的就业信息。严格的户籍制度将农民仅仅束缚于农村,对城市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并不了解,仅有的信息,比如外面有没有工作机会,工资收入有多少等等,只是通过在外打工的同乡的只言片语中了解到的。对于农民工而言,他们的就业信息缺乏,无法在城市正式的就业体系中找到工作,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中寻找类似于建筑工人等危险性高、不被社会重视的职业。此外,近年来农民工在面对与城市越来越多的下岗、失业工人的竞争时,进一步排斥和剥夺就业机会的现象,有些受访者曾误解政府又要将他们排挤出城市。
3.1.2 就业培训和服务体系不完善。目前市场上的就业培训费用过高,成为农村青年就业的一道门槛。以技工教育为主的职业培训发展滞后,政府对就业培训的投入不足,对民间培训指导不力,培训费用高、时间短,导致有些培训流于形式,对青年实际技能的提高没有帮助。
当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较短,整体素质不高,这已成为建设新农村的主要障碍。有关资料表明,全国4.97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2%,而小学及以下的占40%。全国92%的文盲、半文盲在农村,绝大多数农民没有受过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依托产业发展对农民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同时积极引导和教育农民遵纪守法、提高修养、崇尚科学、移风易俗,使之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为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这是新农村建设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也是最为迫切的要求。
1.培育新型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农民的文化素质、技术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直接决定新农村建设的兴衰,决定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因此,农民的知识化、现代化是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条件,建设新农村首要环节就是提高农民素质,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发展的步伐,决定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正因为如此,总理曾明确指出,我国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本在于提高农民素质。
2.培育新型农民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提高农民素质,是加快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传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这是新农村建设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政治性的历史任务,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来看,无论产业发展,还是精神文明建设;无论社会事业发展,还是基础设施建设;无论从当前着眼,还是从长远考虑,都需要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都需要千方百计提高农民素质,把农民培养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3.培育新型农民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大量的农业科技成果最终要被农民所掌握,才能转化成为现实生产力。有效激发并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的家园,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是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
二、新形势下对新型农民的具体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引导农民走向市场、走向富裕。进入信息化和知识经济时代,要求我们进一步引导农民走近知识、走向文明,提高农民的思想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农民获取、吸收、交流各种知识和信息的能力,提高农民转岗的专业技能和农业生产的实用技术,为农村可持续发展、为农民增收提供直接动力。
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出发,推进农业现代化,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实现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农村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促进农民增收,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必须大力开展对农民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把农民培养成为有文化、懂技术、懂市场、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使农民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人。
从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出发,要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使农民适应现代城市、城镇的文明要求和生活节奏,最终融入城市居民行列,成为城镇和城市的居住主体,必须把农民培养成既具备道德修养和民主、法制意识,又会经营、会运用先进科学技术的人才。总之,要让留在农村的农民掌握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养成现代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让走出农村的农民具备较强的务工技能,适应城市和工业现代文明,最终把农村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
三、培养新型农民综合措施
造就一代新型农民,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下大力气,组织实施好各项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形成良好的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不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切实增强农民的发展意识、效率意识、竞争意识,使村村谋发展、户户思创业。具体来说应着重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1.要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教育对提高人的素质有着基础性、根本性、全面性的重要意义。农村教育是农民学科学、学技术,实现职业转化的必要的文化基础。一方面把农村教育摆到整个教育发展的优先地位,把农村教育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优先领域。我们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和书本费方面走得更快一些,保证农村适龄青少年上得起学、念得起书,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失学不辍学,绝不能再产生新的文盲、半文盲。为普及和巩固农村义务教育,从2005年开始,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1400万贫困家庭学生都享受到国家财政提供的“两免一补”资助政策。随后,对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其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课本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对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步伐,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要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要把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作为一件大事、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培训机制,提高培训效果。首先,要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加强对从事农业生产农民的培训,以现代适用技术和实用技术培训为主,结合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新农村的要求,加大现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环保技术等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促进科学种田、科学养殖,切实把农业发展转入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轨道上来。要紧密结合农时季节需求,开展灵活多样、不同形式的专业技术培训,使农民一看就懂,一学就会,学了能用,用能致富。其次,要面向城乡劳动力市场需求,围绕农民转岗就业,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加快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培训机制,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强农民转移就业的能力。农民就业能力强起来,就业途径就会多起来,收入水平就会高起来,农民的素质总体上发生根本改观,建设新农村的步伐就会大大加快。
一、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迅猛发展,很多地区都面临着农业用地被非农利用的问题,农民失去了赖以生计的资源——土地。据国土资源部的调查显示:全国耕地面积由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为2004年的18.37亿亩,7年的时间,耕地净减少了1.14亿亩。{1}以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2000年~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万亩以上,失地和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甚至超过1亿人,将有一半以上的农民既失地又失业。{2}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去土地就等于失业,失地后大多数农民处于无保障或低保障状态,成为失地农民。失地农民不论是社会保障还是生计问题都面临很大的困难,偏离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为了更深入了解失地农民的现状及生活中存在的困难,本文结合重庆市涪陵区失地农民的现状进行分析。调研数据表明,仅从2000年至2005年6月,涪陵区各类建设用地就审批了128宗,总面积达858公顷,其中农用地626公顷,耕地占476公顷。涪陵区的建设征地不断增加,失地农民人数也不断增加,下表反映了从1982年到2005年23年间涪陵区失地农民人数增加变化情况{3}:
从1982至2004年的23年间,涪陵区因城市化、工业化发展而造成的失地农民人数共计30347人,涉及到荔枝、桥南、李渡、龙桥等共计12个乡镇、街道。随着近几年城镇化发展的进一步加快,更多的农业用地会转化成非农用地,失地农民的数量会越来越多,解决好这一群体的生活、教育、就业、医疗等问题是涪陵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涪陵区失地农民生存面临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这一赖以生存的资源,意味着他们必须寻找到新的可持续生计手段。在此之前,这一群体的生活是极其困难的。首先,失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下降,生活成本支出增加。从2006年调查的失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看:收入在160元下的145户,占调查总户数的18.1%;收入在160~380元的345户,占调查总户数的43%;收入在380~800元的158户,占调查总户数的19.7%;收入在800元以上的26户,仅占调查总户数的3.2%。{4}农民失去土地,失去最主要的生活来源,收入会随之下降。同时由于土地缺失,打破了原先自给自足的生活状态,各种生活资料成本也随之增加,另外还需负担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生活支出,出现了“收入没有来源,支出一直上升”的恶性循环。其次,失地农民的住房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根据失地农民住房情况调查,失地农民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解决住房问题:自建住房、购买商品住房、租用住房、购买原公有住房、选择其他居住形式等。其中,购买商品住房占1.2%、租用住房的占0.8%、选择其他居住形式的占55.9%。{4}可见,失地农民作为低收入人群,大多数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他们选择在亲戚朋友处临时居住,或者在郊区的棚户区自己搭建临时住房,这些方法并不是长久之计。
(二)失地农民再就业难度大
对于农民而言,失去土地就等于失业,而失地农民再就业也是十分困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随着涪陵区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急剧上升,但工作机会增加的速度远远低于劳动力人数的增加。涪陵区城镇2010年比2009年登记失业人口增加2.7%,就业压力非常大。第二,失地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失地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又不具备技术性的劳动技能,而只能从事脏、乱、差等工作,获得的劳动补偿较低,在城市紧张的就业环境中处于劣势,很难把握住较好的就业机会。另外,由于部分失地农民年龄较大,或者再就业以后收入偏低等原因,导致失地农民无法实现再就业,甚至出现不愿意就业的情况。第三,就业的失地农民再失业。政府为了扶持失地农民就业,为部分失地农民安置了工作,但是由于企业裁员、破产等原因而使失地农民下岗。综上所述,激烈的人才竞争和供需不平衡的劳动力市场,导致了失地农民在短时期内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就业环境不容乐观。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失
社会保障问题是失地农民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对失地农民寻找可持续生计路径具有重要的意义。涪陵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存在三方面的问题:第一,保障机制缺失。土地对于农民而言,不仅是维持生计的手段,还具备社会保障功能,而失地农民则失去了土地这一强有力的保障。失地农民失去土地以后,成为没有土地的农民,由于制度层面的原因,不能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待遇,而政府也没有针对失地农民这一群体3出台具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保障方式单一。根据有关部分调查的803户失地农民家庭中,涉及人口2354人。从享受低保的情况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地农民仅46人,占调查失业人员总人数的5.7%;从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看:大部分失地农民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参加并接续了养老保险的仅42人,占调查失业人员总人数的5.2%;参加并接续医疗保险的仅8人,占调查失业人员总人数的1%;其中因失业而中断养老保险的26人,因其他原因中断养老保险的6人。{4}第三,保障水平较低,失地农民心态失衡。失地农民无法获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待遇,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水平又比较低。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失地农民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就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解决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问题的路径选择
失地农民这一群体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是城镇化、工业化的牺牲品,这一群体的产生伴随着他们生活水平的下降、就业岗位的不足和社会保障缺失。所以,失地农民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安排好他们的可持续生计问题,是涪陵区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
(一)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解决好农民的生计、生活问题
第一,鼓励失地农民参加劳动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培训,一方面让失地农民认识到他们这一群体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城镇化、工业化的产物;另一方面,通过专门培训机构的培训,提升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增加就业面,拓展就业空间。第二,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呈现出的大量就业岗位,优先考虑失地农民,为这一群体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第三,政策扶持,为失地农民就业提供相应的保障。针对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制订符合失地农民就业的政策措施,同时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第四,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并给予相应的指导和资金支持。鼓励支持有创业想法和特殊技能的失地农民自主创业,通过创业来解决就业问题,同时也为其他失地农民提供了就业岗位。
(二)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失地农民失去土地,没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成为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考虑把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中,让他们享受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待遇。或者针对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制定具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至少要涵盖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为失地农民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制度。失地农民已不再是完整意义上的农民,失去土地以后,他们的生活环境、生存方式更加贴近城市居民的生活,社会保障体系的创建可参照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为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长期呆在城镇或郊区,失去了土地,短时期内没有基本的生活来源,所以相关部门应合理界定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这一特殊群体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证他们在失去土地之后的最低生活水平。第三,完善失地农民聚居区公务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医院、学校等基本公共服务。失地农民离开农村,随迁子女入学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目前的政策制度不允许失地农民子女和城市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教育条件,所以,在失地农民聚居地应当有相应的政策或建立一部分学校,解决失地农民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对失地农民聚居地也应当规划建设相配套的医疗机构,提升该地区农村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发展,并且有利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以满足失地农民就近获得较高质量公共服务的需要。
(三)完善土地征用补偿机制
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是影响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有从制度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土地征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第一,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对农民补偿的标准存在一定问题。我国不是按土地的实际价格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而是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以征地前耕地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耕地。{5}所以,要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注重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第二,完善征用土地的补偿机制。现有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失地农民不能享受到土地被征用后所产生的增值。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仅限于征用土地时的补偿金,假如农民在一定时间内消费完补偿金,而又没有新的收入来源,那么这部分失地农民就面临着医疗、养老、生活等各方面的困难。所以,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构建,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阻碍涪陵区小康社会的构建。
注释
①崔砺金等.《护佑浙江失地农民》,《半月谈》内部版,2003 (9)。
②宋斌文,樊小钢,周慧文.《失地农民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调研世界》2004(1)。
③涪陵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
④重庆市涪陵区就业服务管理局网站http:///com/fljyj/main.php。
{5}陈超等,《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研究——以重庆市巴南区为例》,安徽农业科学,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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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5-0120-04
农民工作为我国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其总量已经达到2.53亿人。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农民工的规模还将继续扩大。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但也是收入来源不稳定、长期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城市身份的边缘化现象不利于四化的统筹发展,以及共同富裕与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为此,本文对当前学术界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以期为新阶段我国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一、农民工问题的早期研究概述
国内对农民工的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农民工数量的迅速增加,农民工问题成为国内研究的热点,学者分别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与人口学等不同学科拓展和深入研究了农民工的生存现状、生存环境、收入待遇、权益保护、医疗保险、教育文化、社会关系等问题,产生了大量著作和论文等形式的学术成果。早期研究农民工的著作集中分析了农民工的城乡流动问题,如,李培林的《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与社会地位》、李强的《中国大陆城市农民工的职业流动》、辜胜阻和刘传江的《人口流动与农村城镇化战略管理》、蔡昉的《劳动力迁移的两个过程及其制度障碍》等。进人21世纪以后,对农民工问题的研究角度开始多元化。如,李培林主编的《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简新华等的《从民工潮到民工荒——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转移的制度分析》、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蔡昉等的《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来自珠江三角洲的研究》、刘传江等的《中国第二代农民工研究》、王小章等的《走向承认——浙江省城市农民工公民权发展的社会学研究》等等,从多个方面对农民工问题展开研究。而以论文形式对农民工问题进行的研究更加广泛,如农民工流动与城镇化发展问题和社会分层问题、农民工的城市适应问题、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农民工人力资源开发问题、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农民工与政府和市民的关系问题等等。总之,国内对农民工问题的早期研究主要集中在:一是农民工问题产生的原因、流动的致因和规模、流出方式、具体分布、内部分化及群体特征等问题。二是对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基本权利、公共服务及政府作为等方面的研究。三是对农民工户籍制度及其相关衍生制度的研究,如就业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教育制度和住房制度等。这些研究为我国新阶段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深入研究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研究
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民市民化研究课题组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定居在城市,并逐渐成为市民的一种过程和状态,这个过程会伴随着思想意识、生活方式和行为的变化。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种结果,在某一个时段上,它是一种过程,在某一个时点上,它是一种结果;另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必然伴随着文化的交融和生活、行为方式的变化。刘传江认为,农民工市民化包括职业地位和身份地位的改变以及自身文化道德素质、社会待遇的提高等多个方面。郑杭生认为,农民市民化是指作为一种职业和社会身份的农民在向市民转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应的生存能力、取得市民基本资格、逐渐融入城市、具备城市居民基本素质的过程。赵立新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逐步向城市市民转化的过程,是从农民身份转化为城市居民身份。它包括:户口的变动,由农村户口变为城市户口;地域的转换,由居住在农村转向居住在城市;产业的转换,由从事农业生产变为非农业生产;文化的转变,农民的生活观念、行为习惯、思维方式等发生变化。胡杰成认为,农民工市民化首先是制度市民化,农民工由农民身份转为市民身份;其次是经济市民化,农民工在城镇中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收入足够支撑家庭在城镇的基本生活,有稳定、舒适的住所,家庭团聚;第三是社会与文化市民化,农民工要形成城市化的生活、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
从以上界定可以发现,学者们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达成了一些共识。如,学者们都认为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工在城市经济地位的提升、获得城市市民的身份和权利、意味着文化素养的提高及与城市的社会融合等。
三、农民工市民化现状研究
现有研究普遍表明,农民工还没有顺利实现市民化,他们的城市适应水平较低,是一种“半城市化”和“虚城市化”,其在城市社会中普遍处于边缘化或底层地位。如,李强研究发现,农民工在城市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地位,二元劳动力市场将大部分农民工排斥在城市社会之外。刘传江认为,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城市的边缘和自我空间领域里“沉淀”为“外来边缘人口”,而且这种边缘性还存在代际传递现象。王春光认为,农民工在城市缺乏市民待遇,导致他们对城市没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绝大多数农民工处于“半城市化”状态,并产生了社会隔离和边缘化问题。陈丰认为,尽管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工作,但事实上,从享受城市文明、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和各种不同层次需求来看,他们不仅缺少制度性接纳,还缺乏城市社会的认同;农民工只是城市边缘群体,他们处于一种“虚城市化”状态,而不是真正的城市化。
四、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研究
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是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研究的关键。农民工市民化是一个受综合因素影响的过程,要从多个角度全面考虑其面临的障碍。根据现有文献,现存一些制度、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互动、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社会资本和个人资本)、政府作为和农民工自身思想文化素质等是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
第一,户籍制度及其衍生制度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程亮和郭剑雄认为,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因素较多,而制度尤其是户籍制度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户籍制度直接影响农民工所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医疗教育制度以及社会地位,而农民工的农业户口阻碍了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王春光认为,“农民工”是一种制度性身份。也可以说,是基于户籍制度而设计的一整套制度导致了农民工问题的产生。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就业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对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向上社会流动产生了消极影响。总之,现有研究普遍认为,农民工在城市首先面临着制度性排斥,户籍制度及其衍生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医疗教育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是农民工无法真正实现市民化的根源。这些制度产生的各种障碍,导致农民工在经济基础、政治权利、社会生活、文化和心理等方面无法顺利实现市民化。
第二,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的各种摩擦和冲突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从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出发,有学者认为,农民工与城市市民身份上的严重不平等、对各种资源的占有和争夺以及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差异合法性的怀疑是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而这种冲突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蔡昉等学者提出了“既得利益论”,认为城市里的居民为了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会采取各种手段限制和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从而形成排斥农民工的各种歧视性政策,人为分割劳动力市场,阻碍农民工市民化。钱正武认为,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的交往只限于业缘关系,在心理上存在着“社群隔离”现象。各种制度和体制导致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使农民工无法平等地与城市居民进行互动和交流,从而使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主流生活之外,而城市市民与农民工两大群体的隔离不利于培养农民工的市民意识。王桂新等认为,农民工的城市社会融合并不只是农民工单方面的问题,而是由农民工“融入方”和城市居民“受纳方”共同作用的过程。即使农民工单方面想融入迁居城市,但迁居城市居民“受纳方”的抵制态度也会影响其市民化进程。因此,农民工市民化受制于迁居城市的特质和居民态度。总之,农民工市民化是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双向互动的过程,是两个群体之间逐渐融合的社会整合过程;不仅是农民工适应城市的过程,也是城市居民主动理解和积极接纳农民工的过程。因此,农民工与城市市民现在存在的各种摩擦、各种形式的冲突和群体间的隔离,已经成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障碍。
第三,社会资本不足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刘林平在研究深圳平江村个案时发现,平江人到深圳去务工和发展,依靠的是充足的社会资本,而不是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因此,社会资本是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依仗。曹子玮认为,农民工在城市中构建的社会网规模越大,获取的资源数量就越多,越有利于其实现市民化。反之,则不利于农民工市民化。刘传江和周玲认为,农民工实际占有社会资本的情况与农民工出现的边缘性特征高度相关,农民工是否融入城市的一个主要表现是其社会资本由传统关系型向以业缘为主的现代型转变。
第四,人力资本欠缺阻碍农民工市民化。张杨衍认为,受教育程度、是否受过职业培训和当前工作的持续时间等个人资本情况影响着农民工市民化。刘林平和张春泥认为,人力资本不仅影响农民工的就业、职业稳定性以及收入,还影响着农民工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城市化程度。张新岭认为,从根本上说,农民工面临长时间加班、收入低下、保障层次低、职业选择受限、就业空间狭小等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文化程度总体低下且缺乏正常的劳动职业技能。因此,农民工自身人力资本不足是阻碍其实现市民化的重要障碍。认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主要来自两方面:社会制度和农民工自身人力资本的欠缺。
此外,还有学者从各个主体认识上的误区,如城市居民、企业主体的短视行为等,来分析农民工市民化的阻碍。还有的从城市化进程、工会组织不完善、农民工市民化意愿和能力、农民工心理等角度分析农民工市民化的阻碍因素。如,钱正武认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在于:精神生活空虚、心理矛盾与冲突情绪严重、不愿参与政治、难以融入城市文明等。郑月琴认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在于心理和社会文化环境两方面,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需要调整农民工矛盾心态和建设城市文化。
五、农民工市民化的途径研究
一、调查方法
本文在实地调查的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山东部分农村农耕土地效益与农民收入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对比分析,从而归纳整理出相关结论和影响因素。
二、调查结论
通过实地考察资料的整理归纳,笔者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尽管剩余劳动力存在,但农业生产的边际成本仍大于边际产出
在调查中,通过对农户的定性观察,我们发现,所抽取的所有样本均不存在农户边际产出不足以抵偿劳动者个人消费需求的情况(即可推断出农户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为正)。对以农耕地为主要生产对象的农户而言,农户普遍存在剩余劳动力不为负的状况。因而可以得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户可开发劳动力一定为正(可开发劳动力=农业投入劳动力+剩余劳动力)。在农村社区中,劳动力闲置时创造的价值为零,为追求价值最大化,农民往往是将劳动力投入到农业生产过程中使其转化为价值,这样一来,就意味着边际劳动力是大于边际产出的,也就使得在农业生产中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产出。因此,假设劳动力可以量化,则土地纯效益为负值,农业生产的劳动转化率是低于社会平均转化率的。
(二)排除天灾影响,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土地耕作条件与农业产出弱相关,与农民收入负相关
1.土地耕作条件与农业产出弱相关
历史上山东省境内人均耕地一直较少,形成了精耕细作的传统耕作方式,影响土地实际产出的最大因素是劳动力的投入。但剩余劳动力具有很大的弹性,并且无法简单加以量化。假定农业生产中投入的劳动力相同,则耕地的最大产出取决于土地耕作条件的优劣。由于闲置劳动力价值转化率为零,农民为追求最大利益,在产业限制的条件下,只能将剩余的劳动力尽可能多的转向农业生产中,使土地效益达到土地生产能力的极限,来大大减少耕作条件引起的产出差异。因此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土地耕作条件跟农业产出弱相关(参考图表1所示)。
2.土地耕作条件与农民收入负相关
在耕作条件(土地质量,灌溉条件等)较好的地区,土地的最大产出量无疑是较高的。长期传统的农业生产中早已形成了稳定的边际成本与边际产出的均衡状态,并且在这一状态中,边际劳动力是大于边际产出的。因此,农业产出增加的边际成本是非常高的。耕作条件好的地区最高产量是高于条件较差的地区的,出于对最高价值量的追求,闲置劳动力使用量也高于条件较差的地区。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可自愿参与行业多元化。通过行业比较,农村人口意识到农业是劳动力转化率非常低的行业。因而市场导向和现有利益格局就使得大部分闲置劳动力转化为产品,以谋取较高的劳动――价值转换率。由上述可知:在外部交流等条件一定的情况下,耕作条件较差的地区从农业中解放出来的劳动力数量是高于耕作条件较好地区的。因此,剩余劳动力乘以劳动转化率,耕作条件较差的地区,农民的价值转换量较高,也就是收入较高(参考图表1所示)
(三)在单位时间内,农民劳动力的年龄与土地收入呈正相关,与总收入呈负相关
在调查中发现一个较为有趣的现象:在社会基本条件一定的条件下,年龄大的农民阶层的平均年收入要低于年龄较小的阶层的平均年收入,年龄大的农民耕作经验比较丰富,花较多的时间在农业耕作上获得较多的土地收益。对于年轻的农村人口来说,他们更愿意花费较多的时间在其他行业生产而不是农业生产上,后者的离土倾向明显高于前者。这就使得,后者相同甚至较少的劳动转换为更高的收入。反过来,根据强化理论,这一积极成果会大大正强化他们以及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转行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这一行为。这一点结论,对解释现阶段大规模的社会流动以及在农民阶级内部进行社会分层研究有所帮助。
(四)粮食生产在农民日常生产活动中所占比重越大,农民的相对贫困就越严重
我国的粮食生产与营销过程中,存在很强的国家宏观调控色彩。土地是粮食生产的载体,而我国的土地又具有很强的福利色彩:农业税减免与粮食补贴等一系列国家政策措施使得农民在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存在外部性成本;而在粮食营销流通的过程中,粮食显然又带有很强的国家统一规划成分。这使得粮食具有部分社会效益,同时使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性质;而正是公共物品的非营利性,决定了粮食在销售过程中是价格与实际价值是不对称的;这其中的差额就完全由农民来承担。因而,粮食销售过程所存在的外部性效益,也减少了农民应得的经济效益。从本质上来说,不难发现,这实际上是一个非常荒谬的现象:农民生产出来的商品,由于政府的宏观调控,致使其中的一部分价值转化为公共物品;而反过来,农民却又不得不为自己生产出来的公共物品支付全部的费用。
中国的现实状况是粮食生产的产出率远远低于社会一般产业产出率的。因此,不难得知,粮食生产的外部性成本不足以抵消粮食销售的外部性效益。因而,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村就表现为:农业生产在日常生产中所占比重越大,农民所负担的代价也就越大,相对贫困的状况非但不能缓解,反而会拉大收入差距。也就是说,从事粮食生产会加剧农民相对贫困的现状。
(五)农业税与粮价的调整虽带来了短期效益,但根本上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通过与农民的直接接触了解到,农民对农业税减免与粮价上涨的政策反响很大,离土倾向得到很大削弱。从观念上来讲,北方农民的传统小农观念仍然很强,认为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因而安于现状、得过且过的心态较为普遍。
但不可忽略的问题是,农业税减免与粮价上涨带来的预期收入增加量要高于实际增长量,其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农业税减免与粮价上涨后,各地普遍出现秋季耕作时节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等)价格上涨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业税与粮价调节带来的经济效益。
更严重的是,农业税、粮价与粮食补贴等调整措施激发了农民投入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而如前所述,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会使农民贫困现状加剧。因而,这几项措施虽对传统粮农具有短期效益,但是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的。
2.农业税减免、粮价调控与粮食补贴等措施带有很强的计划成分,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农村社会,但是从经济发展上来说却不利于农村地区的长期发展。调整后,尽管固有的平衡状态被破坏,但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实践,农村会形成新的平衡状态。这些措施在最大意义上只是改变了粮食经济中的均衡点,以及增加以后地区发展的积淀成本。但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业产出率低的状况。
(六)瓜菜种植为农民带来的土地经济效益较高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相对于传统粮食种植收益非常低,瓜菜种植的经济效益却明显较高(参考图表2)。瓜菜进入市场完全由市场定价,菜农并不转嫁外在效益,所以回报率也高,收入也就较高。开发扩大地区的瓜菜种植是本地内化发展的途径之一,可以提高耕地利用率。通过观察,在靠近较大城市的地区搞瓜菜种植是具有市场前景的,在偏远的地区则需要政府协调使之成为较大产业增大竞争力,农民生产中的风险系数对农民的实际影响往往加大。在地区发展规划中,以乡镇为单位的中等规模的大棚生产是一条很好的发展途径。
三、影响因素
通过归纳整理,我们认为影响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因素只要有以下几点:
(一)“贫困文化”
地区贫困的社会文化容易形成贫困文化的劣根。我们认为“贫困文化”是指较落后地区居民安于现状,以消极、排斥甚至破坏态度对待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一种心理状态和习惯。
菏泽市牡丹区何楼镇肖家村就是明显的存在贫困文化的自然村,人均收入不到700元,村公共设施建设几乎为零,甚至电线杆子都是十几年前的木头杆子。居民生活文化具有典型的贫困文化特征。贫困文化与特定的经济发展状况相互依存,是社会文化与经济互动的一种特殊状态。
经过初步概括,“贫困文化”从特征上加以简单描述:
1.信任度极低,村落内部交流非常少。由于生活水平低,除自给自足的生活条件外,农民掌握的可供交流的媒介少,这样以来就大大限制了村民之间的交流。另外在村民看来,诚信远不如物质实惠。丧失了诚信就丧失了交流的基础。交流的过程中难免要有物质付出,而村民却不想付出,只想获得,这种心态一旦普遍存在,村内交流自然就无法进行。举例,邻居之间借用农耕用具是很平常的事情,但是由于信任度比较低,被借者怕别人借去不还,借的人也确实有可能不想还,这样往往就拒绝借出。当下次对方借用时也亦然。根据强化理论,这种情况会普遍存在。长期在这种环境中,村民的交流就会变的极少,互相不信任,归属感极差。
2.村民性格极化。单个村民则存在性格极化特征,在不同的情况下表现出来的性格存在严重的两极分化。农民文化层次一般较低,对事物表现出的反映一般就是真实心理印象。性格极化的原因在于物质条件对贫困地区农民的边际效用太大,物质条件的改变对农民生活的影响太大。在农民看来,物质条件相对于自己是如此重要,为了改善物质条件的可付出成本也就越高,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农民表现出的前后性格反差是如此之大。性格极化也受到农村特定区域文化的影响。性格极化表现形式多样,例如极度自卑与极度自尊;软弱与坚强;甚至于温情与残暴。
3.村民价值观失调。由于物质条件对农民的边际效用大,加之农民的文化水平一般较低,在多变的条件下,农民很难形成稳定统一的价值观。甚至传统的伦理规范在某些条件下变得软弱无力。例如农村因为养老问题而兄弟不睦,父子反目的实例多不胜举。贫困文化存在的条件有:
1.历史上一直是自然村落。自然村落保证农民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下,不存在政府关于社会结构的强制干预。此区域是具有自然经济特征的,尽量避免外来的社会文化因素干扰的区域。
2.该地区传统上自给自足,基本生活条件保证稳定。满足基本的生活条件,村民不至于因为基本生活需要而脱离此地区。
3.人口对外流动性差。避免外来经济因素的干扰。但是流动性并不等于交通条件。典型的“贫困文化”村落肖家村就是在菏泽市牡丹区,离市区公路不到一公里。人口流动性差主要是基于该地区不存在明显的区域比较优势。
4.该地区内部基本结构单位之间差异小。各单位之间不存在比较差异,这样会避免强烈竞争,维持本地基本平衡状态。
(二)农业粮食生产的投入与产出数量(参考图表3)
土地的基本生产条件决定了耕地的产出,也影响了生产资料的投入。但是单单从数量上来看,表现不出它们之间有什么明显的联系,它们之间联系的关键在于劳动力的投入。劳动力的弹性投入以及劳动力分配结构的不同使粮食产出趋于相近,同时也引起了农民收入的不同。农村地区发展的出路为:(1)进行农业结构优化调整,加大经济作物的生产比重,充分提高本地农民劳动力的价值转换率。(2)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通过行业比较优势,将劳动力解放出来,让农民自觉的调整生产支出结构,优化成本分配(包括劳动力分配)结构来增加收益,提高农民收入,加快本地经济发展。
(三)缺少对外经济交流和比较,从而满足于固有的平衡状态
为了避免这一问题,我们建议衡量地区发展水平可以商品经济水平为标准。因为,通过实地考察,我们发现,经济比较优势是经济发展的动因。商品化可以加快资源流通而改变原先的资源分配使之产生差异,适度的差异可以激发社会的经济发展。在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中以引入市场为途径,也可以打破原来的平衡,进入发展状态。如博兴县市场流通比较快的地方一般是生活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因此在这里我们提出打破“贫困文化”就要在区域内制造比较优势,并创造比较优势发挥效用的条件,这样才能打破原先的平衡,消除贫困文化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政策的调控作用来打破该地区的收支平衡。如区域性调节粮价。二就是在公平原则下,由区域外部引进市场因素,使区域外与区域内产生比较差异,并打破地区保护,推动市场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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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武汉市快速推进城市化,大量耕地被征用,失地农民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据武汉市2006年统计年鉴,2001-2005年,武汉市耕地面积减少了8360公顷,造成近10万人失去土地,而且每年以2.5万人的速度增加。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普遍存在着生活无保障,征地补偿费低以及,就业难等问题,加上政府“低征高卖”和征地制度自身存在缺陷,这些问题都最终导致失地农民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因此,如何合理妥善地安置失地农民,为其提供有效的有说服力的社会保障,不仅事关失地农民自身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立。所以,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社会意义,同样具有政治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研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进而探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笔者于2007年1月对武汉市东湖高新开发区、江岸区、洪山区,江夏区四个区的16个村进行了实际调研,调研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式,以问卷和访谈为主。共发放问卷170份,其中有效问卷159份,问卷有效率为93%。问卷主要涉及失地农户的家庭劳动力情况、征地补偿情况、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等。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征地补偿费偏低
征地补偿是农民失去土地后,重建家园,参加社会保障制度和再就业或创业的基础。但是,在调查中发现,由于现在的征地补偿比相应的土地年产值要低,多数失地农民对征地不满意,不愿意土地被征用。按照湖北省2005年4月开始实施的《湖北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规定:全省分为6类地区,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武汉市7个中心城区被列为一类,最低年产值标准为1800元/亩,最低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8000元/人。东西湖区被列为二类,两个标准分别为1200元/亩、10000元/人。按照这一标准,征用1亩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也就是1.8万元(不含青苗补偿费)。但实际中征地补偿比这个标准还低,如前述江夏区大舒村、藏龙岛新村的土地补偿标准为8000元/亩,东湖技术开发区周店社区、汤逊湖社区的土地补偿标准分别为1.2万元/亩,1.3万元/亩。如果每个家庭平均占有4亩土地,那么每个家庭也只能得到4-5万元。失地农民已经失去基本的生产资料,不能再从土地上获得收益。按照武汉市目前的生活水平,这些土地补偿只能维持他们生活几年、根本没法抽出钱来参加社会保障。况且随着被城市化,他们的生活成本无疑将增多。
2、失地农民就业困难,没有就业保障
在调查中88.7%的失地农民表示能够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的难度较大。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失地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是就业难的首要原因,159户被调查户各种文化程度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30.7%,几乎占到了总人口的1/3,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73.3%,只有5.9%的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很明显,目前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不能适应工厂、企业的招工要求,而那些文化水平低、年龄偏大、无一技之长的劳动力就更难找到工作,即使找到就业机会也只能从事耗体力、报酬低、稳定性差的简单劳动。
政府在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上缺位,是失地农民就业困难的另一个原因。调查结果表明,被征地农民基本上没有得到就业安排,也没有得到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基本上被村委会留用,失地农民的再就业权益受到侵犯。即使安排了工作,也只是安排到社区做清洁工人、保安人员,而且工资低,数量有限。在安排这些人员就业时,也有很大的随意性。拥有足够的人际关系资源时,才能够得到安排。这对失地农民来说,又是很不公平的。
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层次低
第一,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现行农村的社会保障是以家庭保障为主,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保障。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对农民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即生活保障功效、提供就业功效、直接收益功效、子孙继承功效、土地增值功效等。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保障。失去最后保障手段的农民本应该拿着土地补偿金从一个保障体系进入到另一个保障体系之中。可是,目前的操作实践中,武汉市并没有将失地农民作为原城镇居民对待,将其纳入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根据调查,失地农民参加最多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45.9%,其次是养老生活补贴,占15.1%,基本上没有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保障项目。既没有工作,又没有社会保障,种种问题和现实仍然使他们不安。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失地农民的问题会日趋尖锐,必然要求政府走在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最前沿。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构,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扮演着执行主体的角色,政府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和运行规则,制定、调整社会保障政策,并对社会保障政策负有最后的责任。总之,政府在社会保障中扮演着分配、调节、保障和执行职能。
第二,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需求。除了部分家里子女条件不错的被调查者觉得无所谓外,大多数人反映保障水平跟不上物价的上涨。靠每月26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保障金解决基本生活都困难,如果生病或遇到灾害则无能为力,年纪轻点可以进企业赚钱贴补生活,缺乏劳动力的老人和找工作困难的人来说,只能节衣缩食,赖以度日。4、农村养老保障功能弱化
土地是农民养老的本钱,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失去了养老的本钱。农村另一种非正规保障模式是子女赡养保障,但自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农村的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子女逐渐减少,“四二一”式的家庭逐渐增多,这意味着一个独生子女在成年后将不得不为4-6位老人养老。这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在时间和精力上都将难以承受。
现代价值观念对家庭内聚力造成一定的冲击,使家庭赡养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严重。人们更多地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对“孝道”的理解似乎淡了许多,“崇老文化”失去其经济基础。而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以及人们工作方式的不同又不断弱化农村家庭的实际养老保障能力。另外,农民对“养儿防老”的观念也逐渐弱化。根据159户失地农民调查数据,只有15.7%的失地农民将来养老靠子女。除以上原因外,关键原因是18岁以下的被抚养人员没有生活保障,60岁以上老人的保障水平低,18岁以上、60岁以下的失地劳动力基本上得到一次性货币安置,没有生活保障,而且这些人员一般面临着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沉重负担,再加上找工作困难,有些失地劳动力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自己的生活问题都解决不了,更不用说赡养父母,甚至还要靠父母的养老金生活。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农民失去土地,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将不复存在,但从目前来看,土地征用制度还未彻底改变,只能用社会保障来缓解对失地农民的亏欠。
1、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
实际上,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本身是“新市民”,和城市居民面临一样的市场风险。因此,我们应着力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一个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且作为推进城市化的重要举措,使失地农民在一定时期内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和有利于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内容。梁世盛认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要有区别、有重点地加以实施。遵循这一原则,建立武汉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失地农民迫切要求,建立符合失地农民现实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对武汉市159户失地农民的调查,失地农民目前最迫切需要的是:最低生活保障(30.2%)、养老保险(25.2%)、有一份工作(23.9%)、医疗保险(17%)。因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包括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医疗保险和就业扶持四个方面。其中保障是基础,就业是关键。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应按照国家、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的筹集原则。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受益中列支以及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视其具体经济状况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失地农民在各类企业就业后,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除了养老保险外,还应该以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为失地农民缴纳医疗保险金,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减少失地农民看不起病的困难。
(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主要考虑到社会统筹体现公平和社会供给性以及国家的基本保障义务,个人账户体现效率和保障水平以及个人缴费义务。社会统筹的水平应不低于耕种的收益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的较高值,这是经济补偿政策的底线,也是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最低成本线;同时为每一位失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设计不同的缴费标准,根据集体和个人缴费的不同得到不同的保障,缴费水平可以较低但应有一个下限,并鼓励多缴费。
2、建立失地农民的就业扶持政策
大学生农民工,主要指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因主客观原因,目前以农民工身份外出务工就业。随着高校扩招、供需关系等影响,这部分群体的比重在逐年上升,他们所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一、大学生农民工的结构性特征
(一)文化水平高。大学生农民工和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工相比,他们拥有较高的教育程度,拥有相对较高的学习能力,在就业过程中也有较高的竞争力,这也为他们能参加更多的技术培训提供了基础。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的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外出的农民工中,“中专”、“大专及以上”的大学生农民工比例分别达到9%和 6.4%,大学生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比例为30.4%,而一般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比例为26.5%。
(二)权利意识强。大学生农民工一般都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更加注重维权,注重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专业人士分析,维权是大学生农民工权利意识觉醒的表现之一。与上一代的农民工相比,他们的维权态度更加坚决,他们会凭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选择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在一份广东省地方媒体的调查中显示,如果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权利受损时,有26%的人表示会首先向工会等组织求助,有56%的人表示会选择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三)价值观念新。与其父辈多是文盲半文盲的农民工相比,大学生农民工受教育文化程度比较高,这不仅使他们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也使他们更易接受新事物,价值观念较之父辈农民工也有了不同的特点。大多数大学生农民工从大学校门出来直接在城市就业,没有什么务农经历,因而他们没有父辈那么强烈的乡土情结,更多的向往城市,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经济的需求。
(四)职业变换快。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学生农民工普遍面临着就业不稳定的问题,职业变化频繁,流动性强。在被问到最近两年换过几份工作时,表示有换过 1 份工作经历为30.8%;换过两份工作经历为 36.1%;17%的调查对象表示有换过三份工作经历;16%的调查对象甚至换过3 份以上的工作。可见,相对于一般的农民工,大学生农民工的流动性更强,稳定性则较差,在其打工的过程中,会经常更换工作岗位甚至工作地点。
(五)趋于城市化。大学生农民工虽然出生在农村,但是由于着重于学业的因素,其对农业生活与生产方式基本一无所知,处在农村生活状态与城市生活状态的夹层之中,因此极易转向城市生活方式,与城市同龄人更为趋同。受城市文化观念的影响,他们重视享受生活及自身发展,平均消费倾向要更高一些,而且消费方式更加多样化,对于诸如电子产品、汽车、房子等很多方面,甚至对高档的时尚性商品也有一定的渴求。
二、当前大学生农民工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经济困境。一般而言,用人单位的工资待遇的高低,往往与员工个人的技能和经验直接挂钩。而大学生农民工由于经验不足、技能偏低,其工资待遇普遍偏低,有的甚至低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据统计,大大学毕业生平均起薪为每月1500元,已经远远低于一般农民工的工资。调查发现,大多数大学生农民工在支付食品、房租、水电费等日常开支后,所剩无几。他们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的存款,社会保险等难以覆盖,扛风险能力弱。
(二)心理困境。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使大学生农民工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1).自卑心理。大学生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工资待遇低,曾经的大学生光环也逐渐退去,这种身份上的落差很容易使他们产生自卑心理和抑郁情绪。(2).焦虑心理。大学生农民工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和就业压力,他们或多或少的都出现了焦虑心理和急躁情绪。(3).怯懦心理。部分大学生农民工谨小慎微,生怕自己说错话、办错事给用人单位和周围的人留下不好印象,以致于缩手缩脚,无法把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来。
(三)维权困境。相对于一般农民工,大学生农民工群体的维权意识虽然较强,但现实生活中,大学生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一方面,大学生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突出表现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欠薪时有发生、工伤等各种保险缺失等方面。另一方面,大学生农民工的维权能力比较弱。大学生农民工对法律知识虽然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他们的维权能力不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繁重的工作,沉重的生存压力,薄弱的经济基础,使他们没有精力、没有金钱运用法律武器对自我权益进行保护。
引言
如今,新生代农民工这一劳动群体正迅速地走进公众的视野,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这一崭新的概念,人们充满了种种好奇与困惑,他们究竟是怎样的一群人?他们为何继续其父辈的选择,千里迢迢,背井离乡,来到城市?他们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又有着哪些异同点?本文旨在从多方面来解答这些问题,以此探讨新生代农民工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一、新生代农民工产生的社会背景
毋庸置疑,新生代农民工这一劳动群体的形成是有着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的。随着三十多年前的改革开放,我国禁锢已久的劳动力市场逐渐开放,同时,农业技术的进步和农业机械化的推广使农村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这就必然会产生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恰好在此时,城市的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城市的劳动力缺口迅速扩大,正好与农村劳动力的过剩形成了互补,于是第一代农民工便浩浩荡荡地涌进了城里。时至今日,老一代农民工因年龄的增长而日益衰老,难以再胜任过去繁重的体力劳动。于是,城市就迫切需要新的劳动群体来填补缺口,可是究竟由谁来承担建设城市的重任呢?于是,这些年轻的新生代农民工便顺应时代的需要登上了历史舞台,开始充当起城市建设的主力。
二、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
(一)新在生活经历不同
与最初的老一代农民工自幼生活在乡下,曾经长期从事农业劳动不同,很多新生代农民工自幼就跟随父母移居城市,或是从农村一毕业就到城市“谋出路”, 因此他们对城市生活环境比对农村生活环境更熟悉、更适应。即使出生、成长在农村,他们在务工前也同城市里的同龄人一样,大多数时间在学校读书,不熟悉农业生产。[1]他们普遍没有务农经历,对于农业、农村、土地等并非那么熟悉。相反,他们对城里的一切都充满了认同感。此外,与老一代农民工只上过小学甚至是文盲的受教育水平相比, 新生代农民工由于生长在改革开放之后,良好的生活条件使他们接受到了比父辈更多的教育,这就决定了他们的行为方式必然与老一代农民工有着明显的区别。
(二)新在务工目的不同
过去,农民背井离乡到城里打工往往是由于生计所迫,不得已而为之,其首要目的便是为了求生存,即在城里挣一份工资来养家糊口,经济上的动机左右着他们的行为,故他们往往集中在最苦最累的建筑业、制造业等生产第一线。第一代农民工深知他们的根始终在农村,他们只是城市中的匆匆过客,最终还是要回到农村的。而新生代农民工则不然,打工挣钱只是其部分目的,远非其终极目标。他们更多的是想融入城市生活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外出动机上, 他们已由经济型转向生活型,不再是一个要钱不要命、勒紧裤腰带,有活拼命干、只求温饱的群体。这群年轻人之所以选择进城务工,或是为了学得一技之长,或是源自他们与生俱来的对城市生活方式的认同,或是受城里较高工资待遇的吸引,但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个人长远的发展,其职业选择也逐渐由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第二产业向以销售、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转移。
(三)新在思想观念不同
新生代农民工自幼就频繁接触着各种城里的新鲜事物,因此其思想观念也变得更加开放。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不再逆来顺受,随遇而安,也没有浓重的乡土观念,取而代之的则是个性的张扬与独立。鉴于此,他们在择业时往往更加挑剔,更注重工资的多寡、生活条件的高低以及职业的发展前景等诸多因素。更为重要的是,城里的生活对他们而言已不再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遥远虚幻的梦想,城市梦在他们看来是真切而又充满吸引力的,他们再也不愿意像父辈那样只是当一名城里的匆匆过客,而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城里扎下根,最终完全变为一名不折不扣的城里人。
三、新生代农民工带来的影响
(一)促进了城市的经济发展
首先,新生代农民工的进城填补了老一代农民工离城后城市中劳动力市场的空白,极大地促进了城市制造业、服务业等各行各业的蓬勃发展。此外,新生代农民工与老一代农民工的消费观念截然不同,他们善于挣钱,同时个人的消费支出也快速增加,这就拉动了城市的消费,带来了大量商机。
(二)给城市注入了新活力
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来自全国的各个地区,这么一大群文化习俗各异的人集中在城市无疑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群体之间的交流。同时,新生代农民工迫切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改变现状和命运,城市对他们而言也意味着希望,一代代农民工的成功也意味着他们将在城市深深扎根,这有力地冲击了原有的僵化不变的社会分层,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流动,使得城市充满了生机与活力。
(三)恶化了城市的治安环境
新生代农民工之前并未经历过城市化的洗礼,其来自全国各地,背景成分非常复杂。由于他们与城市居民在生活习惯、思维观念上迥异,这就使得其往往会与城市居民产生矛盾与冲突。另外,新生代农民工往往无固定职业,一旦就业形势恶化,往往就会有许多农民工滞留城市,从而导致无业游民阶层的形成,这种情况可能使他们产生一种强烈的相对剥夺意识,到最后往往会产生采用非法手段来维持理想生活的不正当想法,从而危害社会治安状况。
四、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问题
(一)严格的户籍限制与市民化障碍
户籍制度人为地把人分成了城里人和乡下人,这无疑是横亘在新生代农民工眼前的最大障碍。由于无法取得城市户口,这些农民工便无法享受到城市里相对优越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待遇,其子女在城里的就学及自身的居住等一系列问题也就接踵而至,更遑论参加行使政治权利及参加城市居民基层自治了。这一切最终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心里缺乏一种踏实感,使之未来的发展充满了未知因素。可以说,户籍问题是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其他问题的一个导火索。
(二)收入水平较低
目前,新生代农民工仍然被当作 “廉价劳动力”使用,工资水平低、劳动强度大且工资无端被拖欠克扣等现象也时有发生。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所面临的就业市场发生了新变化,他们不仅要和老一代农民工竞争岗位,同时还要和另一个群体即大学生争抢饭碗。[2]与此同时,城市里较高的物价水平使之在扣除日常的生活开销后,工资所剩无几,导致其实际收入水平偏低。
(三)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里就业时长期受到歧视,俨然成为了二等公民,这一切直接导致了其劳动权益常常受到侵害。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新生代农民工经常遭遇各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这就大大增加了其工作生活的风险。虽然城市已逐渐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它保障的仅仅是收入水平较低的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广大新生代农民工依然与之无缘。同时,很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利润水平,普遍不愿意给新生代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
(四)受教育程度和职业技术水平滞后于市场需求
新生代农民工与过去的农民工所面临的环境形势已大不相同。在改革开放之初,农民工进城务工主要是为了弥补城里劳动力的不足,其所从事的也主要是劳力密集型产业,当时只要肯出来就能生存。而时至今日,伴随着产业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知识密集型产业已逐渐成为城里的主导产业,而新生代农民工往往只具有高中甚至初中学历,这使之在知识技能上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难以再适应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五)不良心理问题增多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受到种种不公正的待遇,被城里人视为低人一等的二等公民,再加上高昂的生活成本、复杂的户籍问题以及随迁子女的就学问题,这些都与新生代农民工内心中美好的城市梦产生了鲜明反差,最终使得新生代农民工普遍产生了一种自卑心理。此外,新生代农民工多为独生子女,其抗打击能力和吃苦耐劳精神远不如老一代农民工,他们对管理严苛、生活枯燥的工厂生活越来越难以适应,而工厂中往往又缺乏人文关怀,这使之在遭遇困难时经常无人倾诉,久而久之,导致其产生了悲观绝望的消极心理,不利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
五、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对策
(一)改革户籍制度
不难发现,现行的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已成为阻碍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最大壁垒,因此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能转入当地的城市户口,享有与当地市民平等的待遇,提高对城市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使之能够在城里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逐步形成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身份一致、权利一致、地位平等的制度体系。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应根据他们比较年轻,接受能力较强的特点对其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培训,促使他们积极参加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技术培训,学习生产急需的科技知识,并做到学有所用、学用结合,把他们锻造成为符合现代企业生产要求的高素质劳动者,使我国在人力资源方面拥有数量和质量的双重优势。唯有如此,新生代农民工本人才能在激烈的人才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找到并拥有属于自己的理想职业。[3]
(三)加强农民工维权意识
针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的严峻事实,各级政府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普法宣传,使之了解国家在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4]同时,要将农民工组织起来加入工会,利用工会来维护农民工权益,防止对农民工利益的不法侵害。
六、小结
时至今日,新生代农民工早已成为社会上一个不可忽视的劳动群体。他们用自己的勤劳和汗水支撑起了整个社会的繁荣发展。同时,他们也在奋斗中拼搏中与不公的命运抗争,向世人展现了一个个真真切切的中国梦城市梦的实现。
一言以蔽之,尽管新生代农民工如今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稳步推进改革,这些时弊终有一天会得到解决,新生代农民工也必然会与所有国民共同享受发展成果,共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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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4-0050-02
1 研究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在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多角度、多方面。其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尤为引人关注。
1.1 研究背景
(1)农民工队伍逐渐壮大,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据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人。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功勋卓著的巨大贡献。有专家测算,农民工每年给城里留下的增加值有一两万亿,同时。农民进城务工。每年可为农村增加5000―6000亿元收入。
(2)农民工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的企盼与现实中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产生矛盾。
进入21世纪,尽管追求经济改善仍然是农民工流动的最大动因,但新一代的农民工进城务工开始向往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他们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有更多的企盼。
农民工对尊重和平等需求的增长与现实中不公平的社会待遇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
(3)农民工保障问题引起经济界和政治界的关注。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个重大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在2009年的两会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等权益问题的解决是代表和委员们关注和讨论的重要议题,而且被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
1.2 研究意义
基于上述背景。当前认真研究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正确认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依据何种原则、理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可以充实我国社会保障理论体系。
(2)现实意义。加快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农民工自身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政治上,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增强我国的法制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在社会上,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和社会顺利转型的实现;在经济上。符合形成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从而实现农村经营方式转变。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有利于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对于农民工自身而言。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增强他们的社会稳定感、消除他们的自卑心理,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也是这个特殊群体的力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
2 国内相关研究情况
国内学术界也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较深入地研究,取得了一些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目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原因的研究。
卢海元(2004)认为城市农民工人目前实际上处于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带;陈锡文(2004)认为农民工虽然进城创造了财富,但大量农民工都没有社会保障;王文韬等(2004)通过调研后指出,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位及其对工伤、医疗保险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尝试和制定了一些面向农民工的参保办法,但效果难如人意。宫晓霞(2005)指出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屡遭忽视,社会保险不容乐观。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的原因研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虽然根据宪法农民工应该享有社会保障权,但是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法规(白凤峥。2004);第二,农民工群体的社会边缘性不利于其表达利益诉求,影响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迅速、合理地制定(彭宅文,2006);第三,用人单位不够重视或因劳动力成本控制而推卸责任。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维权能力差,有些农民工自己不想或不敢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王玉玫2003);第四,地方政府和招商引资部门纵容企业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甚至把不参加社会保险作为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华迎放,2004);第五,社会保障管理不能适应农民工参保的需要,缺少一个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的管理机制(周亦乔,2004);第六,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背后隐藏着短工龄与长保障、工资低收入与社保高消费、高流动与小统筹、保障不足与保障。多余以及期收入与长远保障这五大矛盾(赵立航,2005)。
(2)有关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探讨。
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学术界还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论。有学者认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够,为城市农民工人建立社会保障会提高国内企业的成本,会降低中国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并且认为土地就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因此不应该业不必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陈平,2002)。
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把农民工社会保障归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内(张启春,2003)。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系统是建立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周毕芬、阚春萍,2004)。
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民工应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建议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口参加户籍所在地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如兰春娣、任保平和杨立雄等。原因如下:(1)允许农民工进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会给城镇社会保障体系造成巨大压力。(2)如果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会形成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的“三元格局”,形成所谓的农民工阶层,会带来新的、更大的歧视。(3)只有“还乡”才可以使农民工求得生存再谋发展(杨立雄,2004)。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建立专门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保障体系。华迎放(2005)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应适应不同就业状况亚群体的情况;李迎生(2001)指出现阶段应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罗遐(2003)认为农民工身份的过渡性要求必须建立有利于城乡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朱冬梅提出应设计一套独立的符合农民工特点
和需要的社会保险方案。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建立大范围内归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管理而小范围内又有其特殊性的社会保障制度(蓝春娣、任保平,2004)。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李强教授通过分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多方力量参与,层层化解矛盾的对策,建立“三条保障线”。首先用工单位为受雇农民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第二条保障线是发挥劳务输出地“劳动服务组织”的作用,第三条保障线是劳务输入地城市建立“公共劳动”形式的流动人口最低生存保障体制。
另外,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的华迎放在《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选择》中分析评价了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两种模式;一为广东模式,即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保障框架;一为上海模式,即单独建立一套有别于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办法。他提出取上述两种模式之长,即农民工养老保险可考虑建立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其他险种则进人现行制度,保当期,不承担国企历史债务。并从政策上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指导性意见,以规范各地工作。王保真、王斌提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实施土地换保障的办法,扶持农民就业和参保,坚持统帐结合模式,优先建立农民工的大病统筹和工伤保险机制。
(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第一,消除认识误区。政府不应当我借口来推卸和回避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所应尽的责任,而且应消除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政策中存在的制度歧视(周亦乔,2004)。
第二,建立多层次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将农民工分成三类:一类是长期生活在城镇并打算定居的,可将他们按富裕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使其享受较高级的福利型农村社会保障待遇;一类是短期在城镇生活的,需要建立一整套的配套措施来构建其社会保障;一类是临时在城镇打工的,可将其纳入相应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内(蓝春娣、任保平,2004)。
第三,完善立法和相应司法保障措施,以明确保障对象、保障资金筹集、保障标准、保障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组织建设,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周亦乔,2004)。同时,采取相互服务公司的形式,由农民集资建立农村劳务输出公司。在这种公司中,农民工既是客户又是股东。作为客户,他可以获得公司为他提供的劳务信息等项服务;作为股东,他还可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获得分红。国家给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鼓励开办此类公司。公司为农民工提供培训、找工、维权、社保等服务,并以这些服务向用工单位或农民工适当收取服务或管理费用(赵立航,8006)。
第四,改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允许参保职工在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不仅转移个人账户余额,而且也转移与本人缴费对应的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转移的数额为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取消农民工退保政策,对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再转移或一次性退还本人(华迎放,2004)。此外,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基本原则。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保障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必要的工伤保险及大病医疗等救助、补贴制度(郑功成,2002~崔红志。2003)。
(4)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意义。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意义。第一,政治意义:郑功成等(2004)指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董理(2001)指出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工基本公民权的需要。第二,经济意义:王和、皮立波(2004)指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新时期社会反贫困的重要举措。农民工作为农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责任使得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其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极有可能因伤、因病而致贫甚至于返贫。袁志刚(2003)指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第三,社会意义:罗志先(2005)认为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快速实现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和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需要,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I它不仅有利于兼顾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王涛等(2005)认为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关系其权益维护,也关系到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
(5)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其他方面研究。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有效解决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也有许多学者在某一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如;张德明、代艳丽等从法律角度来审视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而提出立法建议;喻均林等从政策角度,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李文琦等从推进城镇化角度。研究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3 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相关文献资料来看,学者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为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理论基础和方法借鉴。但研究仍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农民工的概念界定过窄。大多数学者都将研究对象集中于城市农民工或被雇用农民工身上,而忽略了同为农民工但在乡镇企业就业的本地农村务工人员及外来农村务工人员,也忽略了农民工群体中的自雇者、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研究在总体上还停留在问题的表面。对农民工的现状分析较多。缺乏对现象背后深层原因的分析。另外。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未来发展状况或趋势研究不够,预测性研究很少。
第三,研究偏于笼统,分化和展开不够。在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方面,所提的政策和措施还比较粗糙,没有细化,可操作性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