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进出口经营权范文

时间:2023-06-30 09: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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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进出口经营权

篇1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外贸经营权由国有企业垄断。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只有10多家可以经营外贸进出口的全国性企业(中央外贸专业公司,属下有省分公司、市县支公司),而20多年后的今天,有外贸经营权的内资企业达到10多万家。我国对进出口经营权的管理也经历了几度放开的曲折经历,民营企业在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后进出口额飞速增长。如今,中国外经贸已进入了多种类型企业共同大发展的真正大经贸时代。

从审批制到登记制,民企进出口大飞跃

■ 文/卢小平

“民营经济”是一个大范畴,它是相对于传统的国有、国营经济而言的,侧重从经营方式、经营机制上划分企业的类型。“民营经济”又与“非公有制经济”有交叉,它不仅包括个体、私营经济,也包括国有民营、乡镇企业等经济成分。同样,本期专题中的“民营企业”也就是“民营经济”中的企业。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外贸经营权由国有企业垄断。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只有10多家可以经营外贸进出口的全国性企业(中央外贸专业公司,属下有省分公司、市县支公司),而20多年后的今天,有外贸经营权的内资企业达到10多万家。我国对进出口经营权的管理也经历了几度放开的曲折经历,民营企业在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后进出口额飞速增长。如今,中国外经贸已进入了多种类型企业共同大发展的真正大经贸时代。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外贸经营权审批制。上世纪80年代,经审批,一批又一批(少量的)国营企业先后成为地方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农贸公司、技贸公司等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据外经贸部负责人1999年初介绍,1998年我国外经贸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我国在适应市场经济、同国际接轨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进一步放开了进出口经营权,对国家重点联系的千户国有企业实行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并从1999年1月起将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扩大到全国6800多家大型工业企业;1998年末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1999年1月1日正式实施,1月4日首批20家私营生产企业已获得进出口权。据有关人士介绍,私营企业以前之所以未能在对外贸易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原因在于自营进出口权受到限制。《暂行规定》的正式实施后,极大地拓展了私营企业的外贸发展空间。而实现贸易主体由以国有专业外贸公司为主向私营企业转变是加入WTO的要求。

篇2

海关总署从1997年开始举办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至今已经进行了15次。报关单填制是报关员资格考试的一大技能,近几年的报关员资格考试中,报关单填制相关实体的分数大多处于42、43分的水平,占总分的1/5以上,而2006年则达到47分。因此,学好报关单填制内容,掌握好报关单填制的技能对考生顺利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报关单填制是对报关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考核,需要报关员了解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管理,需要熟悉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措施,需要掌握各种报关程序,需要具有熟练的商品归类技能,需要清楚海关对进口税费的征收管理,还需要拥有国际贸易知识和英语基础,而且报关单栏目较多,填报要求较严格,因此,报关单填制是报关员学习的难点。

1.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人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填报并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做到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报关单填制的一般要求具体如下。

1.1报关员必须按照《海关法》、《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报关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1.2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做到“两个相符”。

1.2.1单证相符,即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合同、发票、装箱单、批单及批文等随附单据相符。

1.2.2单货相符,即报关单各栏目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货物情况相符。

1.3报关单填制要准确、整洁、端正,不得用铅笔或红色复写纸填报;若有更正,则必须在更正项目上加盖校对章。

1.4不同合同的货物、同一货物中不同的贸易方式的货物、不同备案号的货物、不同提运单的货物、不同的运输方式或相同的运输方式但不同的航次的货物,均必须分单填报。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一般最多不能超过五项货物。

1.5已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原填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相符,且有正当理由的,申报人应向海关递交书面更正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对原填报的内容进行更正或撤销。

2.报关单几个栏目填制技巧

2.1进出口口岸。

2.1.1进出口口岸的含义

进出口口岸是指货物实际进出口我国关境的第一口岸的海关名称。填报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需要注意的是填报的口岸海关名称和代码两者缺一不可。

2.1.2进出口口岸的填报要求

我国海关实行三级管理,即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这里需要填报的必须是具有接受申报办理业务的隶属海关。在国家公布的海关《关区代码表》中,海关的名称与代码相对应,其中的代码通常称为关区代码,由4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是直属海关的代码,后两位是直属海关下的隶属海关的代码。直属海关的关区代码一般为“00”,因此,后两位为“00”的关区代码不能够填报在“进出口口岸”栏①。

转关运输货物由收货人申请,经海关同意,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例如,货物由横滨启运,途径釜山转船,最终运抵后向青岛大港海关(关区代码4227)申报,那么进口口岸应填报“青岛大港海关4227”。

2.1.3进出口口岸填报信息的查找

此栏目要求填报关区代码,而考试大纲并没有要求记忆,因此一般会在题目描述的文字资料中给出。如果没有给出代码就可能是在报关单找错题中故意没有给出或可能不考此栏。

2.2经营单位。

2.2.1经营单位的含义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部门核准,并已在海关注册登记,有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专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我国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②

经营单位编码为10位数字,是指经营单位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为其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每个经营单位在全国范围内都只有唯一一个编码,且始终不变。通过经营单位的编码能够了解一个企业的所在地区和企业的经济类型。10位编码的结构如下。

(1)第1至第4位数为进出口单位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其中第1、2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如广东省为“44”,上海市为“31”。第3、4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如广东省广州市为“4401”,广东省中山市为“4420”,广东省其他未列名地区为“4490”。

(2)第5位为市内经济区域。可以根据前5位判断和填报“境内目的地”或“境内货源地”栏目。③例如,珠海市为4404,细分为珠海特区为44041,珠海保税区为44044,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44043,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为44045,珠海市其他地区为44049。

(3)第6位数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④,表明企业性质,应熟记此位代码,报关员考试题目可能需要根据企业性质判断填报经营单位或判断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等。特别是数字2、3、4、8表示的企业性质。

例如“浙江嘉宁皮革有限公司331392XXXX”,其中前两位数字“33”表示浙江省,第3、第4位数字“13”表示海宁市,第5位数字“9”表示其他地区,第6位数字“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所以该公司是浙江省海宁市的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再如,“辽宁龙信国际货运公司(210298XXXX)”,其中前两位数字“21”表示辽宁省,第3、4位数字“13”表示大连市,第5位数字“9”表示其他地区,第6位数字“8”表示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海关注册的性质就是一家报关企业。

(4)第7至第10位数为顺序号。

2.2.2经营单位的填报要求

经营单位此栏目应该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编码”,两者缺一不可。经营单位填报应注意以下几点。

(1)进出口企业相互进出口业务或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出口业务的,填报方。如,2005年报关员资格考试找错题,大连万凯化工贸易公司(210291XXXX)大连万凯化工有限公司(210225)对外签约出口三氯硝基甲烷,经营单位应该填报“大连万凯化工贸易公司210291XXXX”。

(2)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投资总额以内设备、物品的,此栏目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文名称及编码,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公司进口”。例如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3101935039)委托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进口在投资总额内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设备“圆形针织机”5台。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其经营单位编码为3101935039,第6位数字为“3”表明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且委托进口的是在投资总额内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设备。因此此栏目应填报“上海协通针织有限公司3101935039”,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注明“委托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进口生产用原材料,应视为一般委托,此栏目应填报外贸企业中文名称及编码。

(3)经营单位编码第6位数字为“8”的单位是只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能作为经营单位填报。例如,珠海市报关公司(4404180001)。

(4)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此栏目应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的中文名称及编码,例如,湖北省民政厅接受香港捐赠的御寒物资一批,此栏目应填报“湖北省民政厅4201990000(临时经营单位编码)”。

(5)对外签约和执行合同的不是同一单位,应以执行合同的单位为准。例如,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对外统一签约,而由辽宁省化工进出口公司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此栏目应填报辽宁省化工进出口公司及其编码。

(6)境外企业不得作为经营单位填报。例如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委托香港大型汽车进出口公司进口汽车,此栏目应填报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及其编码。

2.2.3经营单位填报信息的查找

由于此栏目要求填写中文名称及编码,这些信息很难在单证中体现,通常会在文字说明资料中给出。如果文字说明资料中没有给出就要留意其他不常用资料,如《征免税证明》、发票中的中文信息等。

2.3运输方式。

2.3.1运输方式的含义

运输方式是指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就进出口货物交接、交换所磋商决定可采用的运输方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的“运输方式”栏专指载运货物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的分类,即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可分为实际运输方式⑤和特殊运输方式⑥。下表为常见的运输方式代码表。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2010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2010.6:341。

2.3.2运输方式填报要求

此栏目根据货物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及说明》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或代码。

(1)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抵我国关境第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填报;

(2)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按货物运离我国关境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抵达进境地的运输方式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地的运输方式填报;

(4)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实际运输方式填报。

几种重要的运输方式代码要求记忆,特别是表1中给出的几种,运输方式的中文名称要求规范填写,例如“海洋运输”、“船舶运输”、“飞机运输”、“江海”、“航空”等都是错误的填写。

2.3.3运输方式信息的查找

江海运输因船舶运载能力大,运价低廉,是国际贸易运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因此运输方式最有可能考的是江海运输。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简写为B/L),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报关单中众多栏目的填写所需要的信息都来源于提单,因此熟悉了解提单的格式和内容对于准确填写报关单非常重要。另外一个国际贸易中的主要运输方式是航空运输,也是报关单填制中经常出现的运输方式。航空运输的主要单证是航空运单(Air Way Bill, 简写AWB),分为航空主运单(Master Air Way Bill,简写MAWB)和航空分运单(House Air Way Bill,简写为HAWB)⑦。

运输方式具体出现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一般会给出提单(B/L,江海运输)或空运提单(AWB,航空运输),通过所给出的运输单证就可以确定运输方式。

(2)如果没有给出提单或空运提单,在发票或装箱单中也能找到和运输方式相关的信息。如:B/L No.:XXXXXX(提单号)、Vessel(船舶)、Voyage No.或VOY NO.(航次号)等表示运输方式为江海运输。再如:MAWB No.(总运单号)、HAWB NO.(分运单号)、Flight No.(航班号)等表示运输方式为航空运输。

2.4集装箱号。

2.4.1集装箱号的概述

集装箱号(Container No.)是指集装箱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其组成规则是箱主代号(3位字母)+设备识别号“U”+顺序号(6位数字)+校验码(1位数字),例如EASU9809490。

常见的集装箱规格(SIZE)有20英尺(20’,以外部的长计)、40英尺(40’)、45英尺(45’)、48英尺(48’)、53英尺(53’)。

自重(TARE)是指集装箱本身的重量,以千克计量。

2.4.2集装箱号的填报要求

此栏目填报装载进出口货物集装箱的箱体信息⑧,分别填报集装箱号、集装箱的规格和集装箱的自重。在纸质报关单中,此栏目的填报方式为“集装箱号/规格/自重”。例如“TEXU3605231/20/2275”,表明这是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箱号为TEXU3605231,自重为2275千克。

多个集装箱的情况,第一个集装箱填报在“集装箱号”栏中,其余的按照“集装箱号/规格/自重”的格式依次填报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中。

2.4.3集装箱号填报信息的查找

在提单中,多使用如下英文表示集装箱号相关信息。如,集装箱号:Container Number、Container No.、CONT.NO.、Container#;规格:SIZE、2×20’CONTAINER(2个20英尺的集装箱);自重:TARE、TARE WEIGHT、TARE WGHT等。

(1)装箱号一般在提单中“Marks and Container No.”栏,或者直接在货名栏目(包装数和数量、货物名称栏目)中或其下方显示集装箱号等相关信息。

例如:

SIZE/TYPE/CONTAINER#/ TARE WGHT/GROSS WGHT/SEAL NUMBER/QUANTITY/STAT/STATU

20/DRY/TPHU8290658/2300/.00 /0464/ 0/FCL/FCL

20/DRY/MISU2369721/2300/.00 /00977/ 0/FCL/FCL

集装箱号栏目应填报“TPHU8290658/20/2300”标记唛码及备注栏目应填报“MISU2369721/20/2300”。

(2)集装箱的信息也多出现在装箱单中,所在的栏目和格式与提单基本相同。

报关单栏目较多,除上文中涉及的进出口口岸、经营单位、运输方式、集装箱号栏目外,还有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征免性质、起运国、装货港、成交方式、件数等也是报关单填制中经常出现的重要栏目。在遵循报关单填制基本要求,即真实、准确、齐全、清楚的同时,掌握每一栏目的填报要求、技巧,在填制报关单这部分内容上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注释:

①没有隶属海关的直属海关,例如西宁关区(9700),它直接接受申报业务,在海关关区代码表中称为“西宁海关”,代码为“9701”,因此该栏应该填报“西宁海关(9701)”。

②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2010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2010:338.

③“1”表示经济特区(深圳特区可用“0”);“2”表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3”表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表示保税区;“5”表示出口加工区;“6”表示保税港区;“7”表示保税物流园区;“9”表示其他。

④“1”表示国有企业;“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3”表示中外合资企业;“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7”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8”表示有报关权而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9”表示其他。

⑤实际运输方式是指用于载运货物实际进出关境的运输方式,主要有: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件运输、其他运输。

⑥特殊运输方式是指没有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如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的、保税仓库内销的、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的等10种情况。

⑦航空主运单由航空公司签发,而航空分运单由航空货运签发。

⑧非集装箱货物,应填报为“0”。

参考文献:

[1]海关总署报关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2010年版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教材[M].中国海关出版社,2010.

[2]牟爱春,刘淑萍.浅谈报关单填制的常见错误[J].外贸业务探讨,2010,9,(19):59-60.

篇3

标题。一般采用“关于……的意见”、“对……的几点意见。

正文。一是先写形势或情况,导出问题,然后再写解决问题的办法;二是开门见山,即直截了当地写对问题的看法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常采用序号分条来写。有的采用序号加小标题的写法。

落款。在标题下面或正文以后,写上撰写意见的单位和时间。上级批转时,也在标题之下写上批转单位和时间。

写意见,要有针对性、可行性,文字表达要明确具体。

范例

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增强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的活力,使其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扩大我国工业产品出口,促进我国工业生产技术尽快赶上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1991]2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的精神,应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原则

(一)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含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自营进出口企业),主要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

(二)对产品技术密集、需要在境外进行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和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优先考虑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三)对产品技术密集程度较高、市场变化的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视其生产产品特性及国内外市场的需求情况,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四)对生产资源性、原料性、大宗初级产品的企业,以及产品受配额限制和市场单一的生产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从严掌握,原则上不批准其经营一类商品。

(五)已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已成立全资进出口贸易子公司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也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已参加出口联合体,出口联营公司的企业一般也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六)对非生产性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视其行业特点,赋予相应的自营进出口权。

二、自营进出口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紧密层企业、总公司(含联合公司、总厂)对直属企业,应实行“六统一”管理。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以及其他必备的物质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四)有自产的出口产品和出口市场。

(五)经营进出口业务能自负盈亏。

(六)生产的产品符合出口质量标准。

(七)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含出口。下同)一般应在一百万美元以上。

(八)一般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一般应在四百万美元以上。

(九)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一般应在四百万美元以上。

(十)对非生产性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要申报的材料

(一)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出口情况、国际市场预测、自营外贸所具备的条件、自营效益分析、今后发展设想等)。

(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企业前三年出口供货实绩(非生产性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应提供前三年委托进出口实绩或其业务收汇情况)。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实有资金状况(银行或当地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六)企业进出口业务章程(包括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企业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程序

(一)地方所属企业,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和经委(计经委、生产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

(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

(三)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直接向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申请。

(四)国务院生产办征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征求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的意见后,对各地区、各部门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企业的审查意见送经贸部。经贸部根据国务院生产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五、自营进出口企业的权利

(一)有权以本企业的名称直接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以集团核心企业名称或其一家全资子公司名称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有权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技术、设备、零部件和原辅材料。

(三)有权申请加入与其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商会,参加国家、地方经贸部门组织的与企业经营范围有关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指导。

(四)有权享受国家在进出口贸易方面所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自营进出口企业的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和各项法令法规,按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进出口业务上必须接受国家或地方经贸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必须承担国家或地方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并保持适当的出口增长速度。

七、对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奖罚

篇4

进出口经营权是指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无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外贸企业,并可参与外贸谈判等。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是:

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注册资本外贸流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不低于200万人民币(生产企业可视情况放宽条件)。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第三条:“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显然,由于苏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直接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因此不可能作为经营单位申请手册。

那么能否将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作为加工单位来办理新的加工贸易手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第三条规定,“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篇6

新《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我国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供货或用货部门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的行为可由新《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立法来规范。第一,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介入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行纪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行纪人作为该合同的相对人,但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其委托关系的,应当由委托人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不知道其委托关系的,应当由行纪人和委托人共同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弥补了外贸制方面立法的不足,使外贸公司在外贸中以较少的利益承担较大的责任的矛盾得以解决,为推行外贸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篇7

外贸借权经营是我国现行外贸体制下普遍存在的现象,曾对我国外贸进出口方面起到一些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多和我国外贸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外贸借权经营的危害日益显露,国家有关部门近年来多次下发通知,禁止各类企业以借权经营等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外贸借权广泛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国内有进出口需求的而不享有外贸进出口权的企业与享有进出口权企业的利益输送。享有进出口权的企业非法出卖自己的外贸经营权,而不享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以通过外贸借权避开国家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度和外贸登记制度,私下买卖外贸经营权的行为。本文中主要讨论以不正当谋求国家出口退税利益情况下的外贸借权经营活动。

一、 外贸借权与外贸

外贸借权即外贸企业允许别的企业或个人借用其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从事进出口业务。借权经营往往是借助外贸的表象,以合法名义进行的,不易被发觉,而相关管理部门也很难对此作出准确判断。外贸制是指由外贸公司充当国内客户和供货部门的人,委托方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做法。外贸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委托方,进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最终由委托方承担。外贸制作为社会分工的产物,对开拓国际市场具有重大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现代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贸易方式。

二者的特征不同,主要表现在:外贸不仅可以被人的名义,更多的是以人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当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外贸时,它作为一个独立的专门从事营利性的商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直接对第三人承担合同全部的义务和责任。虽然被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可是被人与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关系。因此,在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进出口合同中,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最终要及于被人。而外贸借权经营是以享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名义进行的,与外方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其自身承担,借权的企业在合同中往往是隐形的,对外不承担任何权利义务,他的利益一般通过与被借权企业通过内部沟通完成,约定利益分配比例,逃避国家监管。

由此我们必须将其与外贸区别开来。

二、 出口退税存在的合理性

出口退税制度是一种国内自主性的税收政策,是各国进行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对报关出口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国内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款的一项制度安排,以使得国内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获得更有利的竞争地位,是国际贸易往来中国家给予的一项重要利益。

出口退税制度是平衡本国经济与国际贸易交往的有力杠杆,明显带有“进口替代”政策导向作用,是一国采取的财政激励制度,其存在有法理性和现实性基础。法理性基础主要有:

第一,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决定是否对本国境内商品征税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包括征税权的行使和放弃。其他各国没有权利进行干预。

第二,根据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采取出口退税可以使得本国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现实性基础主要有:

第一,在国际贸易中,各国税制设计均不尽相同使得商品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从而导致商品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形成公平竞争。出口退税制度下的零出口税率能够提高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第二,出口退税制度下退还的主要是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依据税法理论,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间接税,间接税的税额实际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的,而出口产品并未在本国内消费,所以应将在生产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退回。

三、 借权经营下的出口退税款的性质认定

出口退税款是

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实质上是国家财政对出口企业的欠款。借权经营下企业所得的出口退税款并非企业骗税的一种情形,而是企业通过国家管理部门所不允许的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对实际出口货物的相应补偿。我们在这里需要讨论其性质是因为在货物的进出易中广泛存在的借权经营下的出口退税款性质存在争议,引发实践中关于出口退税款分配的利益冲突。

比如某甲公司享有某类产品的外贸出口权,某乙公司为国内此类产品的生产者但尚未享有外贸进出口权,某乙与国外某丙公司商定出口一批商品给丙,遂某乙借用某甲的外贸出口权,以某甲的名义与某丙签订出口协议,合同权利义务由某甲承担,并且某甲在获得出口退税款应以利润的形式转让给某乙,某甲可以从中扣取手续费。在这个案例中关于出口退税的性质问题,某甲与某乙产生了纠纷,某甲认为出口退税是国家对积极出口货物并为国家创汇企业的一种优惠政策,享有者应为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要规范出口经营行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出口企业要实质参与出易活动,确保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第二条“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遂出口退税应当有出口贸易合同的实际签订方享有。而某乙认为,虽然出口退税的享有者应为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但这并不妨碍企业在获得退税款后依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当事人取得退税款后如何使用及处分,法律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出口退税进入某甲公司账户后其性质就不再作为出口退税款了,而是某甲公司的项目收入,以协议约定处分出口退税款是某甲依意愿自由处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的行为,符合企业经营自主权。

分析此类案件,我们必须注意借权经营是在我国严格外贸管制下,企业基于利益诱导作出的相机选择行为,其逃避了我国的外贸审批和外贸登记制度,造成了外贸经营秩序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的出口企业未实际参与出易活动,而实际出口的企业不享有外贸进出口权,如何在出口退税制度下的利益归属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合同约定中得到平衡,其最终都要归属到我国外贸体制的变革上。(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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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大量外资,为促进技术引进和产品产量,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创造条件;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各类人才的成长;通过内联和技术,人才的扩散,带动和促进国内其他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出口加工区企业主要政策比较与业务应用

1.在对外贸易经营权核准方面。区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即可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享有可自主对外办理进出口业务。出口加工区是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型工业,扩大对外贸易,来实现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目标,其产品的全部或大部分供出口。设立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多为出口型企业或与之相配套服务的贸易物流企业,服务对象和服务目的很强。是否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是各企业自行办理进出口业务的前提,对外贸易经营权取得的时效性也就显得至关重要,区内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即可申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享有可自主对外办理进出口业务,从而为企业自行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出口免税争取了时间效益和经济效益。境内区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需进行申请审批,并办理海关、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相关变更手续,且在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为审核期,审核期满合格后,才能享有自营出口权,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之前不得办理自营进出口相关业务。

2.在外汇管理方面。区内企业根据需要可开设一个或多个外汇账户,收入外汇时,凭合同(协议)、发票等入账外汇账户,不需要进行外汇结汇,外汇收入全额留成;支付外汇时,凭相应的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可从外汇账户支付,不需要办理购汇支付。收入外汇时既可进行外汇留成,也可根据资金需求将外汇账户资金进行结汇,结汇后转入人民币账户;支付外汇时既可用外汇账户原币支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支付,企业可进行双向选择,避免因外汇结汇与购汇产生的汇率差。境内区外企业可申请开设外汇账户,所有外汇收入凭关单、合同、发票等进入外汇账户并同时进行结汇,外汇收入不留成,企业的外汇账户实际为结汇后人民币;待支付外汇时,凭相应合同、发票等单据,需办理购汇手续进行支付。结汇与购汇会产生汇率差,为企业增加费用支出。

3.对境外收、付款方面。区内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时,凭合同(协议)、发票等办理外汇收入入账手续,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凭合同(协议)、发票、到货单等办理进口付汇手续,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通关便捷,操作简单。境内区外企业向境外销售货物时,需凭出口关单、发票、合同等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境内区外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时,需凭合同、发票、进口关单等凭据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手续相对复杂。

4.国内外贸易结算方面。区内企业同国外厂商进行贸易结算时,可用外汇账户直接付汇结算,也可用人民币账户购汇后进行结算;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凭相应的合同(协议)、发票等凭证,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计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境内区外企业同国外厂商进行贸易结算时,需用人民币购汇后进行支付;在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用人民币结算。

5.出口退税方面。区内企业之间的应税产品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有从出口加工区出口国外的物品均为一般贸易,免征增值税,也不进行出口退税。区内企业对销往境内区外企业的货物,按制成品征税。区内企业对生产耗用的水电气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单据可申请办理退税。对加工区内的生产企业为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凭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加工区内企业支付对应水电气的银行付款单据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水电气的退税率为13%,供应单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退税率为征收率。

境内区外企业对加工、修理修配企业征收增值税,对其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退税率分别为17%、16%、15%等七档税率。境内区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但其进项税不予抵扣或退税。对一般纳税人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为审核期,在审核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将上述个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退还企业。审核期满合格后,生产型企业可自营出口并在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境内区外企业产品销售给区内视同出口,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据和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6.在进口生产设备、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方面。区内企业进口生产设备、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等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所有从国外进口出口加工区的物品均为一般贸易,没有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区内企业之间相互进行的加工及劳务没有进口环节关税,免征增值税。境内区外企业进口基建材料、零部件、模具、办公用品等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增值税可进行进项抵扣。境内区外一般纳税人企业为生产产品所耗用的水电气以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购入材料及半成品,视同企业进口,需进行海关报关,并征收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

7.在加工贸易生产用料件进口方面。区内企业为其进料对口而进行采购的材料予以免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和材料予以保税;区内企业实行料件保税,取消手册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行备案制度。区内企业因产品特殊工艺或需要对半成品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海关对其半成品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待半成品返回区内后保证金予以退还。境内区外企业为进料对口而进行采购的材料予以保税,实行保税料件使用手册和银行保证金管理,进出口报关制度,按合同逐项审批,电子和人工审单,逐本手册核销。境内区外企业若改变产品用途而进行内销,对保税进口材料的内销部分需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境内区外企业因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需将产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运入加工区内的产品,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税务机关不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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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已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核心内容就是外贸经营权向所有企业组织和个人放开。对外经营权充当资本的时代正式宣告结束。它使个人从事外贸有了法律的保护,展示了个人从事外贸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新《外贸法》配套出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将我国对外贸易的行政许可制变成了备案登记制,消除了体制门槛。

一、新规定出台前后,个人从事外贸的情况分析

外贸法出台前,个人只能通过以下几种主要方式参与外贸:第一, 个人以公司职员的身份行使公司赋予权利, 间接地参与对外贸易活动。个人不承担外贸亏损的责任,风险性很小,但收益不高、波动性不大, 一般是领取固定工资和随公司整体经营效益而定的奖金。第二,外贸制。外贸公司作为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人,代替个人签订进出口合同,并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用。费一般按合同标的价格1%收取。业务量越大,付给外贸公司的费就越多。第三,个人“挂靠”集体。个人以公司业务员身份与外商签订合同,通过所“挂靠”公司作为“抬头”完成走帐、报关等一系列手续。由于挂靠方无需外贸部门对其经营资格的审批,也无须向有关部门登记,使得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对所挂靠方不能直接进行有效监管,容易产生走私、骗税、逃汇等不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对无外贸经营权的个人通过“挂靠”形式从事外贸是法律不容许的。 1998年国家财政部联合几个部门发出《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开展全国性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紧随其后2000年9月7日又发出禁止个人借权、挂靠。在法律的驱逐下,可预见个人“挂靠”集体将越来越少。

现阶段新《外贸法》的实施使个人从事外贸身份合法,使其不必找外贸公司,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原则。另外,外贸主体掌握自,个人可灵活地依照所做事务急缓的特点安排日程,利于事务按正常程序顺利进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对外贸易经营主体的再次放宽,操作如此简单,却没有引起个人从事外贸的“喷井”现象。外贸新法实施一年来,全国各地情况不尽相同。山西省外经贸部门统计,2004年下半年,山西省没有一个自然人申请外贸进出口经营权。2005年前一季度,内蒙古仅有9人办理个人外贸经营权登记;从事边贸个体经营最集中的满洲里市、大连浩特市竟无一人登记。外贸大省江苏、广东在个人经营权放开后的一个月内,个人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人数也不多。直到2004年9月4日才出现中国大陆第一例个人外贸。这是新外贸法实施后,全国口岸办理的首批个人外贸业务,随后个人外贸的批次和金额逐月增加。新法实施以来广州、深圳、黄埔等海关也已办理了多家个体工商户注册备案手续,但更多的省市则反响平平,即使在江浙京沪等发达地区,也是咨询者远多于实践者,更多的人还处于观望状态。就江苏省而言,2005年前6个月江苏省共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649家,其中私营、个人企业2420家。随着相关部门对个人外贸法律法规的不断补充和完善,个人外贸逐步走出低潮。

二、现阶段个人从事外贸的制约因素及原因分析

1.配套政策不完善。尽管新《外贸法》与原《外贸法》相比更系统、更具有操作性,但它还是非常抽象、较原则性的条文。一些新增的条款缺少具体实施程序和操作方法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相关法规、措施对个人的经济地位没有作明确规定。例如歧视原则适用范围与例外、关税优惠、配额分配措施、最惠国义务豁免、关税同盟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都没有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第二,个人从事外贸税收体制不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方式往往具有生产和流通的双重性质,从规模管理上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对自己生产的货物自营出口只能享受免税,而不能享受“免、抵、退”。尽管我国出台相关补充规定,对只从事出口贸易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直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税收“免、抵、退”。但由于纳税主体身份界定不清,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因而个人外贸税收体制有待完善。第三,当前出口退税地方负担机制不合理增加了个体从事外贸的难度。由于增值税地方分享与分担的严重分离,地方出口越多负担越重的实际情况,必然会影响政府支持出口的积极性。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尚明曾透露:“至少有几十个相关法规规章正在按这些文件的轻重缓急紧锣密鼓地起草着。”由此可见整个外贸法律体系的健全还需要一些时日。

2.相关程序繁琐,费用高。个人从事外贸必须到海关、外管局、商检局、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委、商会办理相关单证、检验等事宜。做加工贸易还必须经外经贸委、税务局的审查。这至少花费近1个月时间和精力,同时还需支出相关的培训费、IC卡费、软件费和年审费等。除此之外,到某些部门办事还必须订他们出版的刊物或报纸,以上费用累加起来,保守估计每年都需5万元左右。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管理办法逐步提高,程序越来越复杂,费用也越来越高,令外贸个体难以招架,特别是对从事外贸的个人更难承受。

3.个人信誉因素。个人信誉是个人从事外贸活动的关键。由于个人经营对外贸易缺乏较雄厚资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较差。受当前个人诚信度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外商如何相信从事外贸的个人是一个难题。2002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对各类企业信用程度评价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的专门调查。企业经营者认为,守信用的企业按经济类型排序依次为:国有企业(55.5%)、股份有限公司(52.6%)、外贸企业(50.2%)、有限公司(28.5%)、私营企业(25.8%)和个体企业(9.6%)。由此可见,我国以个体私营企业身份开展外贸经营活动存在很大的诚信障碍,特别是需要大量资金的领域。比如个人不太可能取得汽车经营资格。另外,由于目前国内并没有建立信誉档案, 因而让交易方完全信任个人是非常困难的。即使有一部分人本身具备较高的信誉, 或者能有效地预防索赔事件的发生, 但由于信息不对称, 造成特征隐蔽、逆向选择也会使交易方不愿与个人交易, 而更愿意选择大中型外贸公司或具有外贸资格的生产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另外,由于新《外贸法》备案登记只作为一种自动登记的方式,不需经过严格苛刻的验资程序,个人资金不再成为外贸经营者取得经营权的障碍,这也加剧了外商对外贸主体偿债能力的质疑。

4.客源和专业知识因素。众所周知,客户和外贸专业知识是做好外贸的关键。客户资源建立在诚信基础上,如果仅凭个人信誉与专业外贸公司争夺客户,个人竞争力还有些不足。笔者认为至少在短时间内个人从事的外贸不会对他们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同时国外公司与国内外贸公司合作注重的是公司信誉,不是某个业务员的信誉。另外,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具备自营进出口资格的生产企业越来越多,其对产品和技术熟悉程度往往是个人不能相比的。

5.风险因素。以个人身份开展外贸业务,具有较大风险。外贸个体不仅要承担汇率切换的信用风险、长途海运及陆运的运输风险等,更重要的是从事外贸个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是相通的,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即个人从事外贸活动要承担无限风险责任。另外,个人从事外贸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在进出口贸易中的相互压价、激化恶性价格竞争,从而使额外风险和责任更趋扩大,这使得一部分人在进入外贸领域时显得有些犹豫。

6.资金和能力因素:资金和能力是制约外贸的微观因素。外贸行业既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也是知识密集型行业。由于外贸的周期长、批量大,个人从事外贸首先必须有充足的资金(至少30~50万元),资金过少必然导致对外贸易量不大。如果个人直接从事报关、报检、储运、工商、税务、外汇等手续,不仅麻烦而且涉及费用也不比费少。其次,外贸个人还要有熟练的业务知识、较好的外语水平、还应具备了解所经营的商品和行业的国际市场发展洞察力等。由于考虑到个人实际能力等因素,现行规定除粮食、石油、烟草出口管制等产品不允许个人经营外,汽车、家具、家电等占有资金大、售后服务复杂的业务对个人有所限制。因而个人从事外贸最适合的是旅游中介、信息咨询等服务贸易或服装、皮革、玩具等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7.进入大型交易会门槛高。目前个人从事的外贸经营规模较小,很难进入广交会等上规模的交易会。广东省外经贸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交会作为“中国第一展”展位有限且要求较高,个人想要进入广交会还有一定难度。相关交易会的组委会对参展企业的年出口额有一定标准要求,个人从事外贸经营难以达到标准,从而限制了个人外贸进入交易会。

综上所述,以上主要七种障碍因素中,最重要的障碍因素为个人信誉因素。因而如何排除主要障碍因素将是发展个人外贸的中心问题。

三、促进个人外贸发展应采取的措施

为促进个人外贸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其在市场主体地位,释放潜力,国家、政府应从完善立法、精简程序、建立信用机制等方面入手为其扫清障碍。

1.健全外贸法规体系。为使个人外贸得以顺利开展,关键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以WTO基本原则为导向改进《外贸法》。税收征管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要求成员国之间不能有歧视性税收政策,这意味着不仅只是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实行国民待遇。就所得税而言,“三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实行的超国民待遇而非国民待遇应逐步完善。又比如当前出口退税“什么地方出口,什么地方承担”的不合理机制,可用统一降低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的办法来达到地方分担的目标,从而激发地方政策,支持外贸出口的积极性,同时又避免负面影响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其次,可借鉴国外先进的税制法则,对出口货物逐步实行统一的“免、抵、退”政策,创造条件使各类出口企业个人发挥各自优势、平等竞争,统一全国各地税收政策、法规,规范名目繁多的地方税收“土政策”,实行税收精简,减轻纳税人纳税负担。第三,为了加强WTO的适应性,体现“原则之外有例外,例外之中有原则”基本精神,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地位,对我国现阶段尚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个体私营开展外贸给予合理保护与适度的税收保护,以最终促进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2.适当简化进出口管理程序,降低管理费用。由于从事外贸的个人所涉及到的精力和费用不是个人所能轻松承受的,因此政府应实施简明的管理办法及适当的收费标准,使个人从事进出口贸易更方便、宽松、自由。建议对所办理的进出口程序或手续提供便捷的网络一站式服务。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外贸经营权并取得进出口企业代码的同时,可通过电脑联网获取外贸进出口所需的其他部门备案登记及有关企业代码,以进一步加快实际进出口操作。

3.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从我国国情来看,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从强制推行银行存款实名制、个人信用实码制着手,加快组建“政府引导、市场动作”的信用管理机构,建立信用征集、评价、担保、查询、和管理系统,完善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网,充分整合各类信用资源,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近期政府可推行信誉担保机制,通过银行或其他权威机构为个人提供信誉担保,使从事外贸的个人绕过个人信誉的障碍更好地开展活动。外贸个人也可以通过与几个固定的交易商合作, 不断提高个人信誉度。在有条件情况下,个人也可通过办理具有国际公证效力的证明手续,例如“国际商事证明”、“原产地证”等,克服个人开展进出口贸易时的信用“软肋”。

为改变目前信用约束软化的局面,有效甄别不守信者是建立有效惩罚机制的前提。目前首要是建立对失信者的惩罚机制,而惩罚机制的建立依赖于下列基本条件:(1)立法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2)各行业有关信用服务组织的建立并联网向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3)个人借用数据库的良好经营和管理。政府的支持体现于:不允许公民有多个身份证,不允许公民随便改名,保留公民的个人指纹记录。对个人身份的确认应以指纹为判断依据,公安部门应向全社会提供公民指纹鉴定服务,同时建立以指纹为基础的类似美国SSN号的个人信用识别号码,使失信者无处遁形。此外我们应修改现行相关信用管理的法律如《银行法》,为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提供法律支持。

个人信用制度是一个非常严密的社会工程,它的建立与完善需要有四种制度的相互配合与支撑。首先是储蓄实名制,它的实施有利于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其次,全面推进金融电子化步伐,实现信息共享是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物质基础,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前提。个人信用制度要求开放透明地实现信息共享,而信息的流动客观上要求电子网络发达,因此加快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是保证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必要条件。第三,建立个人资信评估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补充。它所要求的个人会计档案社会化、个人会计簿记化等都是个人信用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第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是对社会经济的有效调整,也是建立个人信用的重要方法。个人破产制度需要与个人经济行为约束机制相结合,在豁免债务同时应当起到激励与约束作用。

4.建立对外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和网络服务。以各级政府外贸主管部门为依托,协调涉外机构、中介组织和高等院校,共同打造服务平台。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由政府选定一些有经验的外贸公司成立咨询小组,通过网络为个人外贸经营者提供咨询服务,从而达到互动、方便、快捷目的。通过以“一带一”、“一带多”形式领着新手做“洋生意”,从而减少个人外贸者由于资讯不通遭受的风险。同时建立和完善网络贸易的相关规定。当前通过网络交易的电子商务,具有交易成本低廉、集成性与协调性、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与市场有效连接,且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影响等比较优势。个人外贸者可利用网络建立或加入一个虚拟市场,将极大地促进商品的销售,有效沟通全球、联系客户、链接产销、收集反馈信息建立客户管理系统,以弥补个人市场信息不足和客户资源匮乏的缺陷。

5.充分发挥中介组织服务和协调作用。我国外贸中介组织中国国际商会和进出口商会,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建立的组织,带有官方色彩。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逐步完善,其职能由以行政指导为主转向服务协调为主,将真正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企业和外贸联系的纽带。各类商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通过改善社会信用遏制骗税之风、减少出口低价竞争等途径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帮助企业构建营销网络;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反倾销应诉。与此同时,要完善出口的监测预警,把反倾销工作重点由事后应诉转向事前预防,力争把可能出现的反倾销调查解决在萌芽状态;要继续加强与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争取建立良好的产业协调机制。定时筹备大中小型展会、商会,保证信息的充分度和有效性;组织中小企业或自然人参加国际知名展览,搭建国际国内互通有效的市场供需平台。积极宣传个体私营协会,使其充分发挥市场导向作用。

新《外贸法》实现了外贸经营权的全面放开和外贸经营权资格由审批制向备案登记制的转变,外贸经营权的放开促使我国外贸主体多元化的结构更趋合理,尤其释放了集体和私营企业的发展潜力。尽管当前个人从事外贸存在诸多障碍,但随着政策的不断跟进、完善,笔者认为个人外贸现存障碍将逐步消减,其优越性日益突现,个人从事外贸将迅猛发展,形成行业规模效应,成为外贸主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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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冬云:金融业个人信用体系的构想. 新疆职业大学学报.2004,9,20-21

[8]李晓翠:民营企业诚信建设的博弈分析.乡镇企业、民营企业.2006,2.66-67

篇10

一、我国贸易制度的入世承诺

(一)进口制度

1.关税减让与关税免除

关税减让是中国入世承诺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关税减让表,我国加入WTO后的关税总水平将由2001年的14%降至2008年的10%,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水平由13%降至9.2%,而且98%的工业品关税减让将到2005年结束。关税减让幅度较大的工业品主要有:汽车的平均关税从80%-100%削减至2006年中期的25%;纸制品平均关税从15%-25%降到7.5%;化学品和钢铁的平均关税分别从14.7%和10.3%减至6.9%和6.1%。另外,中国自入世之日起即加入《信息技术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包括计算机、通信设备、半导体在内所有ITA产品的关税。同时,中国承诺遵照“GATT1994”的相关规定,将进口的其他税费约束降为零。在关税免除方面,除依照国际惯例和《中国海关法》对特定货品进口给予关税免除之外,原本针对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及非盈利实体的关税减免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适用。

2.非关税措施与进口许可程序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3,到2005年,我国将取消400多个税号的进口配额以及许可证、特定招标等其他进口数量限制,涉及到汽车、家电、天然橡胶、化肥、感光材料等主要工业品,而且在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进口配额将以约15%的年增长率递增,直至配额取消(见表1)。对于过渡期内实行进口数量管理的上述产品,其配额的分配标准、分配时间以及许可证的获得和展期等,将按照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我国承诺在保留国营贸易的条件下,提高进口许可程序制度的透明度及其额外信息披露的非歧视性。

3.国内税对进口产品的适用

入世后,我国将保证对进口产品和服务征收国内税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符合WTO的义务,并对其实行非歧视性待遇。

4.出口制度

(1)出口税费、出口限制及出口许可程序

我国除将继续对包括钨矿砂、硅铁及部分铝产品在内的84个税号征收出口税外,其他绝大部分产品不征收出口税。另据《外贸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我国对部分农产品、资源性产品、化学品实行出口限制,并进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但自加入时起,这些限制措施将符合WTO相关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要求,并每年向WTO通告现存的出口产品非自动许可限制,除其中的合理措施外,其他限制将逐步予以取消。

(2)出口补贴

加入WTO后,我国将终止现行以出口实绩为依据的出口补贴计划,取消包括各级政府给予出口企业优先获得外汇和低于市场实绩利率的出口信贷等出口补贴措施,停止用于出口补贴的额外支出,也不再提供其他利益支持。对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议定书允许的补贴,将及时通知WTO有关机构。

(二)货物贸易的经营权与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1.货物贸易的经营权

根据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入世后,我国将承认每个中国企业(法人而非自然人)拥有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权(非国内分销权),并在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度,同时取消申请和保留贸易权的一系列限制条件,包括任何涉及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及以往经验的要求。贸易权的获得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全资中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在过渡期内逐年降低,加入第一年降至500万元,第二年300万,第三年100万元,以后取消审批制度;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加入后第二年放开贸易权;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第三年放开贸易权。

2.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入世后,服务贸易的开放将是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但相对货物贸易来说,服务贸易的总体开放程度较低,市场准入的限制较多。电信、银行、保险、证券、音像、分销、批发、零售、咨询等行业的开放除有一定过渡期安排外,这些行业外资进入和相关服务品的进出口还要受到股权比例、经营范围及数量控制等限制。为推进上述领域的开放,我国将对承诺开放的服务贸易及其产品实行透明的许可程序和符合WTO要求的规范管理。

(三)贸易制度的实施及相关WTO基本原则与普遍适用

1.贸易制度的实施

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适用于整个关税领土。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实施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外汇管制的所有政策法规时,必须采取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任何涉及国内特殊经济区的法规都应向WTO通告,并遵守非歧视原则。同时,建立相应机制和公正独立的机构,以确保外经贸法规的透明度以及针对贸易法规的司法审查得以顺利实施。

2.非歧视原则

除了议定书规定的例外,我国入世后将在货物进口税、国内税、生产要素的采购、产品销售条件、基础设施使用等方面,给予外国企业及其产品不低于本国同类企业和产品的待遇。

二、我国现行进出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外贸领域的市场化和开放程度仍然偏低

虽然我国相继放开了生产性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自营进出口权,但企业进出口权的获得仍需要外经贸部统一批准。同时,近年来我国关税水平不断调低,但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的非关税措施还继续存在,配额和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仍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对国有外贸和生产性企业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这些做法无疑背离了世贸组织有关外贸经营权和进出口许可的规定以及非歧视性的原则。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的开放更是相对滞后,部分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入世准备不足,应对措施不够及时充分。

(二)外经贸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WTO公开、透明的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进出口管理工作主要由外经贸部负责,但海关、经贸委以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参与,造成政出多门,不少政策规章缺乏有序衔接,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差,且政策传递效率较低。各主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利,政府与企业之间因缺少有效的反馈机制而导致信息沟通不畅。这种状况显然无法满足世贸组织对贸易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求。

(三)国家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和某些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不一致

我国各级政府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至今仍普遍存在,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债务、资产重组、国际市场开拓等经营决策行为还不具备完全的自主性。另外,以往我国对出口企业的各种激励措施包括优惠信贷和税收减免主要以出口实绩为依据,这类措施也属于WTO禁止或限制的范围。

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我国在入世前后的一段时期内,加快了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包括改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登记制;进一步降低外贸领域的进入门槛;进行机构调整,在外经贸部下成立WTO后,专门负责与世贸组织的协调及相关法规的运行;清理、修订现行规章。截止2001年12月,仅外经贸部就新制定部门规章1个,修改部门规章和文件12个,废止356个。国务院也相继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为入世后反倾销等贸易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鉴于加入WTO对我国外经贸领域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仅对现行进出口制度做局部或临时性的修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立足于我国对外贸易的长远发展,对我国的进出口制度进行全面调整,构建与WTO规则相吻合的新型外贸体制,以适应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竞争发展的新形势。

参考文献:

[1]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篇11

2.放权过渡时期(1979~1987)简政放权是这一时期外贸体制改革的主旋律。1984年,经贸部实施简政放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而以如下三项最为重要:(1)1984年1月起,多数省份有权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1985年1月起,允许企业自己决定使用50%的留成外汇;(2)1984年1月,明确28种限制进口商品,允许一批机构无须经过经贸部就可进口非限制类商品,这些机构包括经贸部所属外贸公司和分公司,其他部门所属的外贸公司,省政府经营的外贸公司。(3)1984年9月,通过外贸体制改革报告,内容包括“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实行外贸制”、“改革外贸计划体制”和“改革外贸财务体制”等。至此,高度集权的外贸总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已被打破,各省及下属外贸组织开始成为外贸活动的主力军。经过简政放权、扩大了省一级外贸自。外贸公司的数量显著增加。据统计,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然而,对于大多数生产企业来说,外贸公司仍然是它们通向国际市场的唯一选择。中国生产企业与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导致四个问题的出现:一是出口效益低、不同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差异极大;二是出口格局不合理,国际价格信息没有通过正常途径及时传递给生产者,盈利的出口商品得不到鼓励,而不盈利或亏损的出口产品又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三是缺乏国际市场行情信息,企业不能面对国际市场寻找机会,或根据要求进行产品改良;四是缺乏来自进口的竞争,进口管理和高关税,使进口竞争不能起到促使国内生产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提高竞争力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取消这一隔层,可以大大提高中国企业的外贸操作效率。高效率的贸易体制需要消除竞争过程和经营机会中的贸易障碍,其中,最大的贸易障碍就是各种形式的垄断,这不仅包括行业产品垄断,而且包括地理疆界垄断。

3.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1990)外贸吃“大锅饭”的体制多年来一直制约着外贸事业的发展。经过调查研究,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全国性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相应的补贴额度,承包基数三年不变;

(2)取消原有使用外汇控制指标,凡地方、部门和企业按规定所取得的留成外汇,允许自由使用,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

(3)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体制,除统一经营、联合经营的21种出口商品保留双轨制外,其他出口商品改为单轨制,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直接向中央承担计划,大部分商品均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出口。

(4)在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进出口行业进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改革试点。

三年来的实践表明,承包制的推行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首先,它打破了长期以来外贸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为解决责权利不统一的状况迈出了一大步,从而大大调动了各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外贸的发展。

其次,它有利于解决中国经营体制上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问题,让企业逐步走向自主经营的道路。再者,它促进了工贸结合,有利于增强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承包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1)尚未建立外贸的自负盈亏机制。承包制仍然保留了中央财政对出口的补贴,财政补贴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行政性分配,带有主观随意性,也不符合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

(2)助长了局部利益的膨胀和不平等竞争的加剧。对不同地区的承包企业规定不同的出口补贴标准和不同的外汇留成比例,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不平等竞争,诱发了对内的各种抢购大战和对外的竞相削价销售,造成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

(3)企业行为短期化。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刺激下,缺乏中长期投资眼光和积极性,只重承包期内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往往忽略了外贸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措施,企业宁可转产附加值低且易迅速出口、换汇成本低的产品,导致国家外向型企业产品结构长期处于低水平运行。

(4)承包期一定三年不变,未能适应国内非经营环境的变化。遇有重大的环境变化,承包企业往往难以完成承包任务。

4.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时期(1991~1993)这一轮外贸体制改革重点放在微观管理层的变革,它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前一阶段简政放权道路的延续。在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两项特别重要:

(1)取消国家财政对出口的补贴,按国际通行的做法由外贸企业综合运筹,自负盈亏;

(2)改变按地方实行不同外汇比例留成的做法,实行按不同商品大类统一比例留成制度。此后,中国外贸经营基本打破了“大锅饭”体制,外贸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外贸财政补贴的取消使外贸企业第一次被真正作为外贸经营主体和参与竞争的独立实体而受到重视,使国内外贸企业能够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从而在更深更广的范围内参与国际分工,促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同时,它还扩大了企业对外汇的支配使用权,有利于保持适度的进口增长,为进一步拓展对外贸易关系创造了良好条件。另外,为了保证国家收汇并防止逃汇、套汇,外汇管理部门和结汇银行实行跟踪结汇,加强了对出口外汇的管理。

截止至1993年底,中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已投产的8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达8000多家。原有的宏观管理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企业自的扩大,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也呼唤政府建立一套多形式、多层次、既灵活又统一的管理体制。为此,国家提出按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企业,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外贸企业进行股份制的试点工作,鼓励专业外贸公司实行进出口制,鼓励工贸结合,发展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从整体上促进全国外贸规模的发展。

5.近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新进展(1994~)1994年,中国政府开始了以汇率并轨为核心的新一轮外贸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有:(1)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发挥汇率对外贸的重要调控作用。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双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的、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取消出口企业外汇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外汇体制改革为各类出口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有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大大加速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更有效地发挥汇率作为经济杠杆调节对外贸易的功能;有助于中国外贸体制与国际规则接轨。1996年12月1日,我国还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规定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2)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完善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加强和改善客观管理,即管方针、管政策、管规划、管监督,在1994年《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实施各种配套法规,将对外贸易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宏观上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汇率、关税、税收、利率等调节对外贸易。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加快赋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和科研单位外贸经营权,截止1996年底,我国各类外经贸企业已达1.2万多家(其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50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14万多家。1996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可以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外商不仅在生产领域,而且可以在流通领域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此外,1996年我国还在5个经济特区进行生产企业外贸经营登记制试点。外贸经营权将根据我国的对外承诺,最终由审批制转向依法登记制。

(3)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国有外贸企业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科学管理,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综合商社和设立监事会、内部职工持股等试点,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我国外贸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政府鼓励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跨行业、跨地区联合、兼并,向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一批以外贸公司为龙头,贸工技商结合的综合商社和以生产企业为核心,具有多种功能的产业跨国公司。对一些小的外贸企业则根据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改组,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通过组建企业集团或综合商社将分散的外贸经营权重新统一起来,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体制发展的新趋势。国际经验表明,依靠建立企业集团等形式而形成的行业垄断或产品市场垄断,以及由此出现的不完全竞争条件,是防止产业内部或国家之间过度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和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的一种有效方式。

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认识到,我国传统的外贸收购制的经营方式必须转变,以服务为特征的稳定、有序、高效的制必将是外贸经营的发展方向。通过1996年的深入调研,我国在推行外贸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大力宣传推广外贸制;其次,建立健全外贸法律制度,依法促进外贸制的实施;第三,在加快赋予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的同时,全面扩大外贸公司内贸经营权,将外贸制的推行建立在国内外流通体制一体化的基础之上;第四,将推行出口制与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结合起来,采取一些扶持政策,把工贸双方的利益结合在一起。

(4)保持对外贸易政策在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增加透明度。这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宏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规范之一。按照国际规范及中国的承诺,只实施正式公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加强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进出口商会等中介机构的协调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外贸行业的律师、会计和审计事务所及咨询服务机制;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1996年9月经贸部成立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为实现我国对外经贸管理,经营和服务的国际化、现代化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近20年来,改革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体制,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中央集权,塑造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政企分开、权责分明,一直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

篇12

2.放权过渡时期(1979~1987)简政放权是这一时期外贸体制改革的主旋律。1984年,经贸部实施简政放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而以如下三项最为重要:(1)1984年1月起,多数省份有权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1985年1月起,允许企业自己决定使用50%的留成外汇;(2)1984年1月,明确28种限制进口商品,允许一批机构无须经过经贸部就可进口非限制类商品,这些机构包括经贸部所属外贸公司和分公司,其他部门所属的外贸公司,省政府经营的外贸公司。(3)1984年9月,通过外贸体制改革报告,内容包括“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实行外贸制”、“改革外贸计划体制”和“改革外贸财务体制”等。至此,高度集权的外贸总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已被打破,各省及下属外贸组织开始成为外贸活动的主力军。经过简政放权、扩大了省一级外贸自。外贸公司的数量显著增加。据统计,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然而,对于大多数生产企业来说,外贸公司仍然是它们通向国际市场的唯一选择。中国生产企业与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导致四个问题的出现:一是出口效益低、不同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差异极大;二是出口格局不合理,国际价格信息没有通过正常途径及时传递给生产者,盈利的出口商品得不到鼓励,而不盈利或亏损的出口产品又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三是缺乏国际市场行情信息,企业不能面对国际市场寻找机会,或根据要求进行产品改良;四是缺乏来自进口的竞争,进口管理和高关税,使进口竞争不能起到促使国内生产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提高竞争力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取消这一隔层,可以大大提高中国企业的外贸操作效率。高效率的贸易体制需要消除竞争过程和经营机会中的贸易障碍,其中,最大的贸易障碍就是各种形式的垄断,这不仅包括行业产品垄断,而且包括地理疆界垄断。

3.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1990)外贸吃“大锅饭”的体制多年来一直制约着外贸事业的发展。经过调查研究,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全国性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相应的补贴额度,承包基数三年不变;

(2)取消原有使用外汇控制指标,凡地方、部门和企业按规定所取得的留成外汇,允许自由使用,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

(3)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体制,除统一经营、联合经营的21种出口商品保留双轨制外,其他出口商品改为单轨制,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直接向中央承担计划,大部分商品均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出口。

(4)在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进出口行业进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改革试点。

三年来的实践表明,承包制的推行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首先,它打破了长期以来外贸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为解决责权利不统一的状况迈出了一大步,从而大大调动了各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外贸的发展。

其次,它有利于解决中国经营体制上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问题,让企业逐步走向自主经营的道路。再者,它促进了工贸结合,有利于增强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承包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1)尚未建立外贸的自负盈亏机制。承包制仍然保留了中央财政对出口的补贴,财政补贴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行政性分配,带有主观随意性,也不符合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

(2)助长了局部利益的膨胀和不平等竞争的加剧。对不同地区的承包企业规定不同的出口补贴标准和不同的外汇留成比例,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不平等竞争,诱发了对内的各种抢购大战和对外的竞相削价销售,造成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

(3)企业行为短期化。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刺激下,缺乏中长期投资眼光和积极性,只重承包期内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往往忽略了外贸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措施,企业宁可转产附加值低且易迅速出口、换汇成本低的产品,导致国家外向型企业产品结构长期处于低水平运行。

(4)承包期一定三年不变,未能适应国内非经营环境的变化。遇有重大的环境变化,承包企业往往难以完成承包任务。

4.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时期(1991~1993)这一轮外贸体制改革重点放在微观管理层的变革,它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前一阶段简政放权道路的延续。在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两项特别重要:

(1)取消国家财政对出口的补贴,按国际通行的做法由外贸企业综合运筹,自负盈亏;

(2)改变按地方实行不同外汇比例留成的做法,实行按不同商品大类统一比例留成制度。此后,中国外贸经营基本打破了“大锅饭”体制,外贸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外贸财政补贴的取消使外贸企业第一次被真正作为外贸经营主体和参与竞争的独立实体而受到重视,使国内外贸企业能够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从而在更深更广的范围内参与国际分工,促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同时,它还扩大了企业对外汇的支配使用权,有利于保持适度的进口增长,为进一步拓展对外贸易关系创造了良好条件。另外,为了保证国家收汇并防止逃汇、套汇,外汇管理部门和结汇银行实行跟踪结汇,加强了对出口外汇的管理。

截止至1993年底,中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已投产的8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达8000多家。原有的宏观管理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企业自的扩大,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也呼唤政府建立一套多形式、多层次、既灵活又统一的管理体制。为此,国家提出按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企业,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外贸企业进行股份制的试点工作,鼓励专业外贸公司实行进出口制,鼓励工贸结合,发展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从整体上促进全国外贸规模的发展。

5.近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新进展(1994~)1994年,中国政府开始了以汇率并轨为核心的新一轮外贸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有:(1)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发挥汇率对外贸的重要调控作用。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双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的、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取消出口企业外汇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外汇体制改革为各类出口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有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大大加速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更有效地发挥汇率作为经济杠杆调节对外贸易的功能;有助于中国外贸体制与国际规则接轨。1996年12月1日,我国还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规定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2)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完善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加强和改善客观管理,即管方针、管政策、管规划、管监督,在1994年《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实施各种配套法规,将对外贸易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宏观上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汇率、关税、税收、利率等调节对外贸易。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加快赋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和科研单位外贸经营权,截止1996年底,我国各类外经贸企业已达1.2万多家(其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50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14万多家。1996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可以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外商不仅在生产领域,而且可以在流通领域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此外,1996年我国还在5个经济特区进行生产企业外贸经营登记制试点。外贸经营权将根据我国的对外承诺,最终由审批制转向依法登记制。

(3)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国有外贸企业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科学管理,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综合商社和设立监事会、内部职工持股等试点,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我国外贸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政府鼓励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跨行业、跨地区联合、兼并,向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一批以外贸公司为龙头,贸工技商结合的综合商社和以生产企业为核心,具有多种功能的产业跨国公司。对一些小的外贸企业则根据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改组,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通过组建企业集团或综合商社将分散的外贸经营权重新统一起来,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体制发展的新趋势。国际经验表明,依靠建立企业集团等形式而形成的行业垄断或产品市场垄断,以及由此出现的不完全竞争条件,是防止产业内部或国家之间过度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和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的一种有效方式。

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认识到,我国传统的外贸收购制的经营方式必须转变,以服务为特征的稳定、有序、高效的制必将是外贸经营的发展方向。通过1996年的深入调研,我国在推行外贸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大力宣传推广外贸制;其次,建立健全外贸法律制度,依法促进外贸制的实施;第三,在加快赋予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的同时,全面扩大外贸公司内贸经营权,将外贸制的推行建立在国内外流通体制一体化的基础之上;第四,将推行出口制与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结合起来,采取一些扶持政策,把工贸双方的利益结合在一起。

(4)保持对外贸易政策在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增加透明度。这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宏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规范之一。按照国际规范及中国的承诺,只实施正式公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加强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进出口商会等中介机构的协调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外贸行业的律师、会计和审计事务所及咨询服务机制;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1996年9月经贸部成立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为实现我国对外经贸管理,经营和服务的国际化、现代化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近20年来,改革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体制,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中央集权,塑造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政企分开、权责分明,一直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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