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 09: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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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权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总则”和“开庭审理”章节都有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当中主要体现在总则部分。《行政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由此可见,法庭辩论是行政案件庭审的必经程序。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行政案件不存在辩论程序”或者“行政案件不需要辩论程序”的提法是不确切的。 所谓分解法庭辩论,就是指在肯定法庭辩论为必经程序的前提下,在庭审过程中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将辩论内容肢解,分散体现在事实认定、行政程序和适用规范性文件问题的质辩过程当中,以充分展示质辩混合的审理特点,彻底揭示案件争点和争点中的焦点,避免重复辩论,最大限度地发挥庭审应有的功效。
二、分解法庭辩论的可行性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当中唯一对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未作明确规定的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第43条至第53条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以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等,第54条规定了不同的判决方式,中间关于开庭审理程序立法空白。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是“参照”而不是“依据”或“依照”,由此可见,该解释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隐含了行政案件庭审程序包括辩论程序的不确定性和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况且《民事诉讼法》第12章第3节的规定以及第127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必须单独设立辩论程序”、“法庭调查必须前置于法庭辩论”,其本身值得商榷。
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对分解法庭辩论未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根据条款理解,事实上赋予了合议庭在此问题上的有限度的自由拓展空间。分解法庭辩论从法律角度是可行的。这一点也可以从当前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中得到印证。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辩论”的概念,但在不同审理阶段规定了“事实证据的举证、质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质证、辩论;行政程序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实际上隐含了不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内容分解的框架。虽然该《规程》同时又要求在当事人最后陈述之前要“逐一询问当事人对案件处理有无新的意见”,但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有质的区别,我们可以理解为这是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中和性规定,至多只能是补充辩论性质的内容,而不能成其为独立辩论阶段。
从诉讼原理上来讲,分解法庭辩论不仅不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而且能够使当事人或其人更加清晰自己的辩论思路,更加充分发表自己的辩论观点,更加有可能展示自己的辩论技巧。
三、分解法庭辩论的必然性
行政案件当中的法庭辩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单项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2、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行政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行政事实展开辩论;3、对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展开辩论;4、对被告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展开辩论;5、对被告提供的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关程序的单项程序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展开辩论;6、对被告行政程序是否合法展开辩论;7、对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或维持等展开辩论。当然,法庭辩论还应包括个案当中的受案争议、起诉期限争议、处罚公正性争议等等。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首先一点需要明确的是,对单项事实证据和程序证据的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内容?笔者认为是肯定的。对事实证据、程序证据的证明“三性”及证明力、对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质辩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质”,二是“辩论”。质辩双方首先可以通过对质方式确认证据的形式状态、取得方式、待证事实等,然后提出对证据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及证明力大小问题的看法并充分发表自己的理由。在当事人提出看法并加以解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论。因此,证据质辩既是事实调查的过程,又是认定事实问题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庭辩论过程,是调查和辩论的混合过程。审判实践过程中,有些人将证据质辩理解为“对质辩认”或“对质辩解”,在证据质辩时,只要求当事人陈述“有无异议”、“哪些异议”,不许可当事人解析理由,不许可质辩双方展开辩论,这是对证据质辩的曲解,是人为割裂调查、辩论的做法。然而,证据质辩过程中,调查内容和辩论内容是不可能人为厘清的。
对法庭辩论的内容问题,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原告的诉词和被告的答辩是否属于法庭辩论的内容?笔者认为也应当是。一方面,原、被告在诉辩阶段,对被诉行政行为事实证据是否充分、适用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提出自己的主要观点,这本身就包含事实问题辩论和适用法律问题辩论的内容。另一方面,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是原告展开辩论的开端,是原告作为“正方”立论的诉讼环节。反之,被告提出答辩请求,是被告作为“反方”反驳原告观点并同时确立辩点的诉讼环节。在之后的各审理环节,双方对事实认定、适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程序问题的质辩过程,就是双方以充分的论据来论证各自论点、抗辩对方论点的辩论过程,至最后陈述结束辩词。这样,才能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结构和庭审架构的内在缜密性质。 由此可见,法庭辩论从当事人双方的诉辩开始,至最后陈述结束,贯穿于庭审的各个环节。单独设立辩论阶段,从理论上是无法解释法庭辩论的逻辑性和庭审架构的。从审判实践来看,单独设立辩论阶段,就必然要将所有辩论内容包括对诉讼请求的辩驳、对证据的辩驳等,一揽子纳入法庭辩论当中。只有这样,才能称其为调查和辩论完全分离,但是这样必然导致当事人在证据质证时只能作出“有或没有异议”的机械陈述,这当然是极其荒谬的。法庭辩论不仅应当分解而且事实上已经分解。
四、分解法庭辩论的可塑性
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主要参照的省高院《行政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的规定,体现了庭审的调查与辩论混合特点及不单独设立法庭辩论、辩论内容分解于各庭审环节的精神。主要体现在:1、《规程》全文没有引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概念;2、没有单独设立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3、对事实证据、适用规范性文件、行政程序问题当事人可以分别进行质证辩论。《规程》规定的庭审架构总体科学合理,是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中必须参照执行的,但有几处内容笔者认为仍值得商榷。
其一,《规程》第35条规定了原告、第三人可以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辩论。笔者认为,事实证据的质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单项事实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问题的质辩;另一方面是对被告提供的事实证据能否足以证明行政事实或者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确凿问题的质辩。因此,在事实证据质辩阶段,庭审中应适当提示当事人双方就后一方面的内容展开充分辩论,《规程》当中亦应当作出明示。尤其是在根据不同案件情况,举证、质证采取逐一举证、一证一质的情况下,如果不予适当提示,当事人就会自然按照法庭设置的庭审架构局限于单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问题进行质辩,而在此后的审理环节,由于不再有传统意义上的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就没有合适的环节就上述后一方面的问题充分发表质辩观点。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0)18-0061-01
经济法教学的目标是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经济法律知识观察、分析、解决有关经济法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想让学生学会运用经济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在教学中就应该注重学生各种能力的培养。笔者现就多年来从事经济法教学的工作经验,谈一下如何在经济法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能力。
所谓能力,就是某个人胜任某项任务的主观条件。在经济法教学中主要表现在对经济法理论的理解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个案材料的组织、概括、逻辑推理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等。要想培养学生以上能力,在教学中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要让学生学会运用各种材料和书籍加强对所学概念、理论的深刻理解,以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课前要求学生做好预习,针对教学内容所涉及概念,让学生借助词典、法学词典,并要求结合实际理解。课堂上,教师要针对教学内容举出案例,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所举的案例要通俗易懂,贴近生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做到“举一”精讲,引导学生“反三”自学,从而由此及彼、触类旁通。课后针对所学的内容要求学生各自寻找3个对应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提高对经济法的理解能力。
2)要将经济法中的一些法律术语摘抄下来,让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反复记忆,以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术语的语言表达能力。教学中针对经济法中的法律术语,要结合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让学生深刻理解和掌握。在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集中一些经济法中常见的法律术语,再相应地借助于具体的典型案例。该案例的诉讼参与人最好比较完备,组织一些学生充当不同的诉讼参与人,针对案例的焦点进行模拟法庭辩论,以培养学生的法学语言表达能力。让学生写出案例分析报告,学生通过组织材料,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3)课堂上的经济法教学模拟为法庭开庭式教学,通过个案的审理提高学生的个案材料的组织、概括、逻辑推理能力。教学中有针对性地找一些典型案例,将课堂变为法庭,让班内部分学生分别扮演原告方、被告方以及双方的诉讼人,再让3个学生扮演审判长和审判员,针对该案例进行开庭审理。要求双方针对该案的案情,组织材料进行举证,以证明其主张的成立。然后由审判长、审判员概括通过法庭调查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并指出本案的焦点,引导双方进入法庭辩论,通过双方的法庭辩论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
4)要让学生学会撰写状、上诉状、答辩状等司法文书,使学生熟悉各类文书格式,能较熟练地应用各类司法文书进行写作。在教学中,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基础、不同特点的班级和学生,寻找一些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让学生进行案例分析,以判决书的格式要求书写判决书。这一部分的书写要写明主张的成立与否及相应的理由,引用的法条要准确完备。通过司法文书的写作训练,以让学生思维更加缜密,逻辑性更强,以提高学生辩法析理分析问题和司法能力及书写能力。
5)走出课堂,深入社会,理论联系实际,搜集一些疑难案件,让学生讨论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在教学中,教师首先要让学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让学生知道国家的工作大局是什么?政治方向是什么?要让学生学习3个至上即“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真正含义。在此基础上带领学生走向社会,深入群众,向人民群众提供经济法方面的法律服务,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去学习有关的经济法知识,并通过这种活动接触一些疑难案件,了解司法机关如何灵活运用法律。同时要求学生利用假期对家庭所在地周边进行社会调查,关注现实生活实际,并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影响家长、带动亲人,促进小范围内的社区法制建设,以提高统筹兼顾、顾全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灵活运用法律的能力。
一、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之争
法学理论教学本文是指以教授法学理论为主的教学。理论教学在内容上要求理解法的含义、特征、内容等法学基础知识,这种知识的特征是围绕某一法律或者法理形成了专门的系统的法学知识和经验。法学实践教学是指以法学实践问题为出发点以解决问题为目的的教学。实践教学一般以案例教学为中心辐射出方式各异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都属于实践教学。实践教学中法学知识的特征是各个部门法关联形成的有机链条。
在法学教学中,应如何发展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学界的相关探讨中,比较典型的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全面发展实践教学。要根据学生学习的不同阶段,形成一套贯穿于本科四年学习全过程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分类教育理念的指导下,既要完善理论教学,又要发展实践教学。应当打破目前培养目标同构的状况,确立多元的培养目标体系,对不同教学对象采用不同的法学教学方法。第三种观点认为既要完善理论教学,又要发展实践教学,要建立一种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在二者间找到第三种教学模式。
在这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由对传统理论教学的弊端出发而阐释建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想。但是忽略了或者说没有提及理论教学的重要性,而全面展开实践教学可能会挤压理论教学的课程时间。第二种观点从法学教学分层的角度提出法学教育多元化思想。但对从宏观教育结构上提出分类教学,有的教学对象以理论教学为主,有的教学对象以实践教学为主。这对于某一个学校的某一个班级的法学教学而言实质上还是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择一的方法。第三种观点认为既要完善理论教学,又要发展实践教学,并将二者相结合创新出第三种教学方式方法。第三种教学方法综合考虑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模式的优势和不足。但创设的第三种教学模式是否脱离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范畴而足以称之为新,还需要认真推敲。综上,本文比较同意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中的部分观点:“既要完善理论教学,又要发展实践教学”,认为面对特定的法学教学对象应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举,所谓“并举”是指针对某一课程既有理论教学,又有实践教学,同时也指针对不同的课程侧重不同的教学方式。正如有学者已经提到的,从世界范围来看,高等法学教育主要分成两大类,即大陆法国家的法学教育和英美法国家的法学教育,与之相对应的教学也分成两类,即以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理论教学和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形式的英美法实践教学。理论教学与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精英教育理念相适应,凝结了几千年来大陆法系理论和实践的精华,形成了基于无数法律事实的理论抽象和制度构建,系统而全面,具有普世性,强调对个案的指导。实践教学则与英美判例法、法学职业教育密切相关,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教授于19世纪70年代最先在法学教育中系统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开始,实践教学逐渐发展到包括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在内的教学方式,其强调个案的演化中发展出法律规则和原则。因此,如果仅有实践教学,而没有体系化的理论教学提供基础支持,则实践教学行而不远。如果没有实践教学,则理论教学的指导意义将流于空洞,高校输出的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将堪忧。应看到针对不同的课程,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各有优势,比如笔者教授的国际私法、合同法的教学更适宜侧重理论教学,因为这两门课程理论积淀丰富,如果适用实践性教学可能导致抓住芝麻丢了西瓜的情况,有了点而缺了重要理论面。而笔者教授的司法文书写作、法庭辩论则是在学生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上开设的面向实践的课程,所以可以由点带面的侧重实践教学。
二、法学理论教学模式探讨
针对课程特点,并举法学理论教学和法学实践教学,这样一个观点的确立离不开对于法学理论教学模式的探讨和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探讨。从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二者的关系看,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具有互相涵摄的一面,实际上二者在讲授方法上都包含有教师的讲授法和学生的自主探讨案例的方法,在内容上都可能涉及理论知识和实践问题。只是在两种教学模式中,二者各有侧重。总的来说,二者的主要区别应是教学重点不同,即在法理(以下简称“理”)、法条(以下简称“法”)、实践问题(以下简称“例”)三方面的侧重上各有不同。
对于“理、法、例”,法学理论教学应首先重“理”,其次重“法”,最后重“例”。法学理论教学应主要针对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16门法学核心课程和相对独立重要的法学课程如合同法等课程。这些课程基础性强,属于地基一样重要的课程,为了给学生打好基础,就要将这些课程中涉及的概念、特征、法学专业术语及学术问题的争鸣等讲清楚,说透彻。所以,教学目的首先应是让学生们懂理。然后是释法,结合法律规定进一步阐释法学问题。最后,运用法理和法条回应、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
采取理论教学的课程,在时间安排上,一般“理与法”应占课程时间安排的至少三分之二,“例”可占三分之一。在教学方法上,可以讲授式为主,因为这种传统的讲授模式能够成为法学教学方法的主流模式并长盛不衰,自有它的优点。它重视法学知识的系统性。教师按照自己对某一方面法律知识的框架把握,通过课堂讲授传授给学生。在这个框架体系中,既有法律概念、条文,也有法律原则;既有层次、也有重点。而学生在单位时间内获得的知识量较大。讲授法还有助于使学生在老师的潜移默化中感受法学精神,建立法学信仰。在教材使用上,一般需要为学生推荐教材,以辅助学生掌握基础知识,教师则要在教材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有重点地深化拓展相关内容。
理论教学在法学教学中不可偏废,但一直以来容易被评价为枯燥的灌输式教学,分析其原因本文认为有二:一是理论教学对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要求高。但依然有教师的课座无虚席,甚至“人满为患”,这让笔者们看到理论教学对于教师的知识掌握程度和驾驭知识的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二是忽视了理论教学的丰富内涵,认为理论教学仅有讲授式教学。讲授式教学是高效的、主要的理论教学模式,但并不唯一。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我国的理论教学大都包含课堂讲授、谈话答疑、指导阅读、作业练习、课堂讨论(包括案例分析)等。综上,理论教学本身对于法学基础课程的开展而言是重要的和必要的,要上好法学基础课,重要的不是将理论教学改革为实践教学,而是要在理论课程本身的框架内进行改进,比如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在讲授式教学中灵活穿插其他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或者以其他教学方法为主只要重视法理和法条的阐释把握好理论教学的重点即可。比如笔者教授的国际私法课程,这门课应属于比较典型的理论教学模式,国际私法的学说史、立法史、冲突规范、法律适用和涉外诉讼、仲裁,都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尤其是学说史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内容也是理解的生僻点和难点,笔者往往会采取讲授法,在讲授的过程中注重学术问题的引入,分析实时案例,阐释立法最新动态等促使学生去思考问题,深化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掌握。
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探讨
对于“理、法、例”,法学实践教学应由“例”开始提出问题,继而引导学生援“法”据“理”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学实践教学应主要针对除法学基础课程之外的课程如笔者教授的司法文书写作、法庭辩论等法学实务课程。这些课程综合性强,在实践教学中综合运用各个法学基础课程中的法学知识解决“例”的问题是重点。
采取实践教学的课程,在时间安排上,对“例”分析探讨应占课程时间安排的至少三分之二,“法和理”可占三分之一。在教学方法上,可以学生为参与主体,通过已有理论教学,学生对法学基本理论有了一定的认识和积累,然后在实践教学中让学生们成为课堂的中心,去搜集资料、自主学习,体验运用法学理论解决法学实践问题的苦与甜,不断增强法学实践能力。教师在其中主要扮演数据库提供者、制度设计者、评价体系构建者,实务联系者的角色,开展课前课后的各种不可或缺的教学工作,尽管课堂的工作时长缩短,但是课前课后的工作却增加了,而这种工作往往还需要一定创造性。在教材使用上,往往没有固定的教材,需要教师从书本、网络、电视甚至实务部门搜集各种素材。
笔者教授的司法文书写作和法庭辩论课程则属于典型的实践教学模式,以法庭辩论为例,该课程以学生的模拟辩论为主,教师在讲授基础法庭辩论理论后,设定多个辩题和模拟辩论各项制度、学生根据教师提供的辩题或者是模拟情景主题,在课堂上分组辩论或模拟。大部分时间是学生说教师听。但听的过程并不轻松,因为听后要依据法理和法律做好点评工作。总的来讲,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得到了发挥,在自主学习和团队探讨中巩固和深化了已有的知识,锻炼了专业素质和能力。还有学生在参加过课堂的辩论赛后,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辩论赛,并取得较好成绩。
[参考文献]
[1]孟兆怀.法学实践教学的行与思[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10-25.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重要的治国方略之一,这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也对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想使学生真正懂得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内涵,不仅需要对他们进行法学理论知识教育,还要给他们提供司法实践的机会。因此,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推广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是必然选择。
一、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为了提高学生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精选典型案例,由学生来扮演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公诉人、诉讼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法警等诉讼参与人员,来模拟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个活动过程,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综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通过多次指导模拟法庭教学,笔者认为,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在教学中如果只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地听教师讲课,就很难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因为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没有参与教学性实践活动,只是听取一些理论知识,没有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要想培养出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就必须让学生参与教学性实践活动。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直接模拟参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案件的审理,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法庭辩论、分析案情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培养和提高其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2.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的能力
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是认定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以及确定案件事实的决定性阶段,是整个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审判组织分析能力和业务素质水平的集中体现。只有正确地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才能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学生通过参与模拟法庭的实践,可以掌握怎样收集、审查、判断和认定证据的方法,从而为他们将来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制作法律文书和进行法庭辩论的能力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要学会制作状、答辩状、反诉状、辩护词、裁定书、判决书、上诉状等法律文书。特别是模拟法庭辩论,它是模拟法庭审理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程序,也是模拟法庭教学过程中最能检验学生法学理论掌握和运用水平的一个环节。学生通过制作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辩论,使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展示,极大地提高了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4.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案情及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教师仅在课堂上传授法学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当紧密联系立法和司法实践。模拟法庭教学法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司法实践的环境,使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能够与司法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学生在审理案件的活动中体验法官、检察官、原告、被告、律师、证人等角色的真正含义,通过经历一个案件的完整审判过程,学生不仅能够学会查明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等知识与技能,缩短所学法律理论知识与司法实务的距离,而且还可以培养和提高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分析案情与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
5.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搞好模拟法庭教学,指导教师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指导教师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还要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通过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教师能够了解学生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程度和分析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发现自己在教学中存在的不足,有利于教师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教师若能一些案件,经常接触司法实务,就更有利于搞好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教师容易开拓出新的科研领域,从而使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都得到大的提升。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包含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模拟法庭教学法看似简单,但要搞好却很不容易。笔者认为,要想搞好模拟法庭教学,指导教师需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并应注意一些相关问题。
1.精选案例
精选案例是模拟法庭教学法的基础环节,案例选择是否恰当决定着模拟法庭教学的成功与否。教师要根据自己所教的课程精选民事、刑事或行政方面的案例,最好挑选在社会上较有影响,对学生有教育意义,内容不太复杂,有可辩性,有书面证据、物证、证人等,能够公开审判的案例。比如,笔者教的是民事诉讼法课程,在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时,就精选了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捐助”方面的典型民事案例。通过进行民事案例模拟法庭教学,学生既学到了有关社会捐助这方面的法律知识,熟悉了民事诉讼法律程序,又受到了深刻的思想道德教育。
教师可以从自己承办的案件中挑选案例,也可以到法院、律师事务所去挑选案例,还可以挑选律师辩论大赛中的案例,甚至由学生通过网络来挑选案例。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教师在挑选案例时,切忌挑选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能够公开审理、争议性比较大、不属于教学内容、与学生所学法律知识相脱节的案例。否则,就达不到模拟法庭教学效果。
2.挑选角色
进行模拟法庭教学,需要挑选多名学生来扮演法庭中的各种角色。笔者每次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时,全班学生都非常踊跃地报名参加,这就面临着模拟法庭组成人员的挑选问题。笔者的经验是,先确定好案例和模拟法庭中需要扮演的角色,譬如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原告、被告、诉讼人、证人和鉴定人等,然后让学生申请扮演角色,最后从报名的学生中通过面试择优选用。
挑选角色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挑选学生时一定要结合实际,根据学生的特长来安排角色。审判长是模拟法庭中的主角,在模拟法庭中起着主持和控制的作用,因此一定要挑选在班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强,在学生中有威信的班干部来担任。教师一定要鼓励学生报名参与,切忌仅靠指定就确定由谁来扮演模拟法庭中的角色,这样会有损学生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在做好角色选择的同时,也要安抚和调整好没有被选上的学生的思想情绪。
3.准备材料
学生要根据案情和自己在模拟法庭中担任的角色来准备好法律文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譬如,审判长要准备法庭审判提纲、裁判书等诉讼材料,民事案件的原告要准备状、证据等诉讼材料,被告要准备答辩状、证据等诉讼材料,诉讼人要准备词,证人要准备证人证言等诉讼材料。同时,还要有人负责准备开庭审理时用到的法袍、法槌、律师袍、国徽等物品。
准备材料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教师不要让学生对着准备好的庭审材料“照本宣科”,一定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自己去准备开庭时的有关诉讼材料,这样才能加深学生的印象,达到动脑与动手、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效果。
4.组织排练
模拟法庭教学中,教师一定要组织好学生按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进行排练,对于在排练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教师要及时纠正。学生要熟悉法庭审理的全部程序,教师最好组织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观看庭审录像或者带领学生去法院让他们亲身感受庭审实况。同时,教师要帮助学生分析案情,指出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组织排练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模拟法庭教学进行得如何与学生排练的认真程度密切相关。教师要安排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认真进行排练,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以保证效果。切忌态度不端正,使得模拟法庭排练流于形式。
5.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最重要的阶段,这一阶段需要学生像演员一样进入角色,各项活动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在开庭三日前,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2)应将模拟法庭布置得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一样,场内悬挂国徽,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诉讼人、证人等标牌要摆放整齐,法官组学生要穿法官袍,律师组学生要穿律师袍,以营造一种神圣、庄严的法庭氛围,让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进入“实战”状态。
(3)开庭审理前,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提前进入模拟法庭参加旁听,点评教师也要提前入座,法警要进入模拟法庭维持法庭秩序,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4)开庭审判各个阶段的全部工作,都要让学生自己去完成。
开庭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这一阶段,即便是学生出现一些错误,指导教师也千万不要打断学生的发言中止开庭审理程序,以免影响学生的思路、情绪和状态。
6.教师点评
教师点评是指教师对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各方面的具体表现所作的总结性发言。笔者认为,教师点评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点评教师要由模拟法庭中审理的案件相关专业的教师来担任。譬如,民事案件要邀请民商法学系的教师,刑事案件要邀请刑事法学系的教师,行政案件要邀请行政法学系的教师等。如果能够邀请到人民法院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的法官来进行点评则更好。
(2)点评教师既要指出模拟法庭审理的案件在实体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如案件争议的焦点以及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定性、法律适用等,又要指出在程序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如审判长对法庭的控制,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的辩论等。
(3)点评教师既要肯定学生的优点,对在模拟法庭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鼓励,又要指出学生在模拟法庭中表现出的不足之处并给予纠正和指导。
(4)点评教师一定要对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错误和不足提出完善、合理、全面的意见,以便学生能够及时改正和弥补,起到总结和提高的作用,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