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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的概念
税法的固定资产定义与财务会计制度完全相同。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在税收实务中,划分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一般为:企业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资产;不属于经营活动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比较
会计上企业可以采取分类折旧、综合折旧和个别折旧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原则上采取简易分类法,将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分成三大类。会计上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采取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中,可申请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促进科技进步的企业,包括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包括集成电路产业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生物医药企业等。
另外,根据国务院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经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短为1年。
企业所得税采取简易分类折旧法,这是各国公司所得税普遍采取的方法。因为企业所得税计算折旧费用的惟一目的是确定可扣除的折旧费用。主要体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没有必要根据各种资产的不同经济寿命过细地分类。采用简易分类折法,在税法固定资产计价、折旧制度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别较大的情况下,有利于正确计算折旧费用的纳税调整额。企业将可折旧资产的计税成本(可能与会计上账面净值不同,会计账面净值可能因重组等原因进行评估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分类归集,乘以折旧率,计算出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折旧费用,与会计财务中已计算的折旧进行对比,可以反映出折旧费用纳税调整数额。
三、固定资产重估的差异比较
资产重估是资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为了从事某种事业而委托或组织专门或有关机构和人员对资产的现值进行评定估价的一种经济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所得税会计的计量与财务会计的计量一样都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在没有资产出售、股份入股、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兼并、资产抵押、资产保险等特殊目的的情况下,一般不对资产进行重新估价。但当物价发生剧烈波动、通货膨胀,以及个别资产因受社会进步、科学技术进步的影响,出现账面资产价值严重背离实际价值时,为了体现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维护资产的所有者、占有者或使用者和合伙经营者的利益,必须对企业的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进行重新估价。而资产重估的结果,会引起资产的升值或减值。资产重估后,企业的会计所得(或利润)计算自然应以评估价作为基础。而评估价除法定评估外,在多数情形下又不能作为计算企业应税所得的基础,于是就形成了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的差异。这种差异,如果不是由法定评估而产生的,即税法不予承认评估结果,是一种永久性差异,则它可以用应付税款法进行账户处理;反之,如果某种资产重估属于法定评估,即税法承认评估结果,则由此产生的差异。
四、固定资产退出的账务处理
企业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有时因为对外投资的需要或因为技术上的原因向外有偿转让,或因意外事故而提前报废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由于会计折旧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不同而采用了纳税影响会计法的话,便造成时间性差异的无法转回。因此,在上述情况确实发生的时候,应该把由该项资产形成的递延税款余额(不论是借方余额还是贷方余额)转销结平。
例:某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现有设备一台原价100万元,按税法规定5年平均折旧,可是按企业会计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企业适用税率所得税为25%;不考虑设备残值和清理费用;设该设备在第年开始时对外投资,投资合同规定该设备折价65万元。这时,递延税款的计算和转销的账务处理如下:
分析:该设备的会计折旧额第1年为40万元、第2年为24万元,合计为64万元;而税法规定的折旧额为每年20万元,两年合计为40万元;时间性差异合计为24万元,其纳税影响的金额合计为6万元(24*25%),并且这一差异体现在“递延税款”账户的借方余额。
(1)确认对外投资并冲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评估增值按我国现行规定增记“资本公积”处理的分录:
借:长期投资 650000
累计折旧 4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资本公积 50000
(2)同时,转销该设备折旧方法不同导致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6万元:
借:递延税款 60000
贷:所得税60000
参考文献:
[1]张伟红,马丽洁.浅谈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吉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2.30.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经济环境中的要素地位越来越高,日渐成为企业投资、融资等选择的重要因素。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等量的资本投入,投资成本越低,投资收益就越高,投资成本越高,投资收益就越低。一个企业如何合理合法地安排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缴纳尽可能少的税收,称之为税务筹划。现代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财务目标,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企业应当从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财富的最大化。在进行具体税务筹划时,可以综合使用各种筹划方法。本文仅小议企业投资方面的一些税务筹划方法。
投资的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企业自身情况的分析、各地区优惠政策的分析、投资形式注册地点、财务核算形式的确定、税收负担的测算、纳税方案的拟定和最佳方案的选择等。
一、利用税收政策导向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这样,既实现了税收筹划,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2009年1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原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在经济生活中重复征税现象普遍,特别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重复征税问题较为严重,如今,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型,规定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降低了纳税人税负,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
二、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借款利息能够列入企业的财务费用,进而减少所得税开支,并且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例如,某企业注册资本600万元,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不足资金400万元,于是向银行贷款解决。假定其借款年息4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100万元。由于在投资总额中注册资本比例压缩为60%,这意味着企业有如下税收利益;一是将借入资本利息40万元作为税前扣除金额,缩小了所得税税基,假定所得税税率25%,即可节税10万元;二是分配利润时,由于按股权分配,既能减少投资风险,又能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三、通过出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旧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这意味着,采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投资入股设立公司的方式将比过去大大增加,投资形式和投资手段将更加多元化,同时,也增加了投资税收筹划的空间。在投资方式中,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投资者应充分利用新公司法放宽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限额的鼓励性政策,尽量选择或多采用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折旧这种减少税负的作用被称为“折旧税抵”或“税收挡板”。
四、通过选择资产投入方案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某市甲公司拥有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尚未开发土地,拟对其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进行增资,方案一,以现金出资,用投入的现金购买土地使用权;方案二,直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两种方案的税收负担不同。方案一,以现金方式出资,手续简单,与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相比可以节约一笔土地评估费用,甲公司出资后,乙公司用现金购买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时,甲公司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方案二,按照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如果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相比方案一节税。
又例如,某企业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进行对外投资,投入方式有两种:方案一,以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为其他投入;方案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为其他投入。两种方案的税收负担不同。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契税(由受让方缴纳)。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但需要缴纳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收增值税。最终的税收负担只有契税,相比方案一节税。
企业投资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的制定不仅与当前现行的税收制度有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企业对国家未来的税收政策的预测。这就是说,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越能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通过合理合法地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使得本企业的投资既能尽可能多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获得最大的投资净收益,又能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接受国家的税收调控,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第一版)[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01).
一、固定资产核算管理的意义及特点
固定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生产力要素之一,企业科学正确地核算固定资产,不但有利于促进企业正确评估固定资产的整体情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而且能够保护企业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
固定资产是同时具有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一般为2000元以上,企业的固定资产一般是通过外购、自行建设、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融资租入、外单位调入、更新改造等渠道拥有的。因此涉及的会计科目较多,核算管理相对来说比较复杂。
二、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下面就企业在固定资产核算层面存在的问题从财务核算的角度进行阐述:
1、工程已完工并且已经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未能及时转资,不能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真实情况,影响企业资产的结构。
企业通过自营或者分包的形式建造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并且相关的成本费用也已经计入到工程项目的成本中,但是由于工程预结算审批环节缓慢,或者竣工资料不健全,发票短缺等原因,导致已经可以结转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成本费用不能及时结转,形成跨年工程,其实质并不是真正的未完工程,导致年度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情况不真实,进而减少折旧的计提,影响企业的损益。
另一方面,有的企业即使在年终将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进行入账处理,也因为结算手续审批等原因只能按照一个估计数字计入到固定资产价值中,这样一是会造成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真实,二是造成固定资产明细分类不正确,不能反映出企业真实的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三是下年进行调整时还要增加或者冲减折旧费用,对下年的损益情况造成影响。
2、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划分会计和税法存在差异,致使企业存在涉税风险。
会计准则中将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到固定资产成本中,而将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的确认标准上,会计处理强调的是实质性条件,即符合固定资产定义,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预先的估计,比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等更新改造,这些都应当计入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里,而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可能会导致固定资产局部损坏,企业会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这样发生的的后续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通常是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我们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而税法却是偏重于形式条件,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入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中,作为计提折旧的标准,它不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这样处理导致会计处理和税法的规定确认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相符,因此导致会计利润和税法利润不一致,容易使企业面临涉税风险。
3、资产出售、转让、报废过程存在脱节现象,固定资产实物处理和会计账务处理在时间上存在很大差异,不能真实反映当前资产的真实情况,影响企业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由于没有及时和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进行沟通,或者一些人为的原因导致企业的固定资产已经脱离了企业,但是出售合同和转让协议迟迟没有签订,致使企业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财务账面上依旧照提折旧,没有进行相关的出售转让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繁琐,审批环节拖沓,导致固定资产报废工作不能及时进行,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进行制约,一是导致固定资产报废单位不能及时进行固定资产更新置换影响工作,二是财务没有进行正确的报废资产处理,不但影响企业当期效益,而且增加日后进行账务处理的难度,还要进行必要的调账冲减折旧的处理。
4、固定资产出租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企业资产被低估,固定资产出租的方法制定存在纰漏,导致财务进行账务处理时,存在租金收入不能抵补固定资产折旧和缴纳相关税费的问题,给企业带来损失。
三、固定资产核算管理采取的措施
1、企业对已经在用或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该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及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暂估入账。
企业应该加强对在建工程账户的检查和清理,对已经在用或者已经达到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该及时验收入账,财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建立台账进行追踪管理,及时和固定资产验收部门沟通,保证资产及时入账;对于实在无法确定的工程,应该按照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暂估入账。
2、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确认上,要注意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及时进行纳税方面的调整,避免企业涉税风险。企业财务税价管理部门,应该认真研究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涉税方面的问题,及时和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掌握企业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存在的涉税问题。
3、财务部门应该掌握有关资产使用单位资产实际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
私募REITs产品在资产重组环节结构图:
一、原始权益人资产出表的会计处理问题
房地产REITs作为轻资产运营的重要手段,对盘活账面沉淀的固定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具有重要意义。而通过发行REITs产品,交易结构的设计能否让账面固定资产“出表”,对原始权益人来至关重要。
(一)资产转让过程中固定资产“出表”的问题
在该交易架构中,原始权益人(母公司)的子公司即资产持有人以物业不动产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由原始权益人设立的SPV公司,之后不动产投资基金购买SPV股权,通过股权转让完成物业不动产装入REITs项目。在不改变现有物业资产使用状态下,原资产持有人通常在后期运营管理期间与项目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这虽然在法律上表明企业已经把资产转移到特殊目的主体,在一定意义上解除了相关的资产风险,但是在会计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会计师一般从整个交易结构来看,该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容易被认定为售后回租。那么判断融资性还是经营性售后回租还是融资性售后回租就成了能否“出表”的关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判定条件为符合下述之一:(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U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一般情况下,由于在REITs设立后,原资产持有人通常会与项目公司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原资产持有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基本满足条件(2)和(3),容易被认定为融资性售后回租。
(二)解决措施
为规避售后回租被认定为融资性售后回租,原资产持有人在与项目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该充分考虑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认定条件。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规划和设计,从而解决关于原始权益人资产“出表”的会计问题。
第一、合理设计在REITs产品交易结构设计中租金期限、租金水平合理规避融资租赁判定的第(3)、(4)项条件;
第二、缩短租赁合同条款中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增加承租人优先续租权;
第三、合理设计租金水平,规避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中关于租赁期中优先续租期是否包括在租赁期内的解释,即“承租人有优惠续租选择权的,承租人续租的租金预计远低于(通常是指低于70%且含70%)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日正常的租金情况下,租赁期应包括优惠续租选择权所涉及的期间(即续租期)”的规定。
二、资产重组环节税负分析
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成立公司制REITs,融资企业需要将不动产过户装入REITs项目中。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印花税等税种。
(一)资产持有人以物业资产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资产持有人以物业不动产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的过程中,涉税情况分析如下:
1、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全国全面实施营增改。营改增后,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其中变化是资产持有人首先承担了现金流的重任,缴纳增值税,之后在新成立的项目公司进行相应的抵扣项目。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资产持有人的负担,其面临着现金流的一些风险。资产持有人若是可以实现增值税免交,可以降低发起人承担现金流的风险。然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在资产重组过程,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涉及的不动产转让行为可免交增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实际上在中国税制下设立REITs的主要税收障碍在于相对高额的土地增值税,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依据财税[2015]5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暂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这个法规又面临了一些现实操作当中的问题。
3、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对于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当企业是以非货币性资产通过对外投资的形式获得相关的非货币资时可以在5年之内通过分期的形式均匀的计入相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可以表明,在通过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相关的计税基础后的余额,再根据于此计算并确认其非货币性的资产所得。
(二)SPV公司股权转让
SPV公司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私募基金时的涉税分析如下:
1、增值税
根据财务[2016]36号文,目前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由于项目公司的资产主要是物业资产,SPV公司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时涉嫌以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转让。根据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转让企业100%的股权时,被转让企业股权表现形式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目前有些地方税务机关有可能依据此文件来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湖南省地税局在2015年1月下文(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明确规定,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可能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涉及房产转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答疑中“劳务财产处”明确表示“原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是专发广西,仅针对特定案例”。事实上,仅依据687号函的规定对纳税人股权转让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也是不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因此,在实施REITs项目时应当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避免税企争议。
三、新设项目公司运营管理期间的涉税分析
项目公司的收入主要是出?Y物业不动产,取得不动产租赁收入。涉税情况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
营改增之后,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项目公司应当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按规定缴纳相关附加税费。
(二)房产税
项目公司拥有物业资产权属,需要缴纳房产税。目前,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者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缴纳的,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即房产原值的70%-90%,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按照租金收入缴纳的,按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三)企业所得税
项目公司从物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与公司其他所得合并后扣除成本费用,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