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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2-0009-06
〔基金项目〕吉林大学“985”工程项目
〔作者简介〕谢 地,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佳丽,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 130012。
一、高投资的生成机理
长期以来,在拉动我国经济的“三套车”中,投资的作用一直引人注目,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也不言而喻,尤其金融危机以来,中央采取积极财政政策刺激经济增长,在为救市提出的以4万亿投资为首的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中,大部分资金流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如2009年交通运输支出同比增加98597亿元,增长663%。〔1〕此间中央财政多次出现赤字,尽管赤字率仅为06%,远低于国际公认的赤字率为3%以内的安全比重,但因政府支出乘数效应带来的新一轮CPI上涨却令人担心。而资金向公路、机场等建设的流入虽然可大规模吸收劳动力,减少失业,维护社会稳定,刺激消费,但依赖高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维护社会稳定这显然是短视的、不可持续的。如果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做一分解,1996-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投向城镇的平均占848%,该比例逐年攀升,由最初的767%攀升至2009年的863%;投向农村的资产由最初的233%一路跌至2009年的137%。且投资热实际“热”在城镇,“冷”在农村,而高投资率在带来高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加剧了经济增长的波动性和资产泡沫化,增大了通货膨胀风险,造成经济结构失衡尤其是产业结构失衡,以及对资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的巨大压力,强化了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造成该种顽疾的主要原因:
从宏观层面看,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继1998年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以来,中央政府重新启用了积极财政政策,并配合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这一短期调节手段,扩大投资规模、启动内需,维持经济的短期增长,实现保增长的任务。2008年推行扩大内需的十项措施,三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四次下调利率;2009年采取“扩需求、保增长”的货币政策;2010年仅第10个工作日银行贷款就放了1万个亿。长期形成的这种“投资主导型”经济增长模式往往具有自我扩大趋势,对投资效率和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造成一定的抑制。这种状况虽不一定完全由财政货币政策引致,但与宏观调控政策导致的内需结构扭曲并非全无关系。且政府过多介入生产领域,很容易走入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怪圈,不仅对私人投资产生挤出效应,还要靠压低居民收入实现,进而导致消费不足。
①“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参见2011年3月14日11:06,.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93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的成立。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之后,由于党政机关与金融类企业脱钩,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不再作为金融类机构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转而成为当前的非金融类企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中大量民营经济的兴起,以及其对融资需求的不断扩大,1998年后,江苏、山东、安徽等地方开始出现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试点。到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正式发文提出在全国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才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正式启航。在发改委和工信部中小企业局牵头主管十多年后,于2010年2月,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决定成立由银监会牵头,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部及联席会议。至此,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长期以来低门槛、监管乏力、运营不规范等原因形成的混乱的融资担保业市场,开始进入了一个整顿、规范的发展阶段。据统计,截至2011年5月31日,全国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机构数量为9192家,已完成规范整顿的为8732家,规范整顿合格的为6473家,全国共发放经营许可证5888张。但实际上,目前全国在工商局系统以担保字样注册的企业数量仍然高达1.9万多家。显然,规范、整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特别是,未来这些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前景何在?到底采取哪种经营运作模式,才能既适应国家宏观政策监管的需要,又适应市场需求,从而保持持续发展壮大的生命力,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索研究。
[中图分类号] F8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1-0162-03
[作者简介] 罗大哲,中基亚洲投资首席金融顾问,研究方向为金融学。(北京 100011)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也由于经济周期性的波动和经济体制的转型等原因,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出现了巨额不良资产,极大地影响了这些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90年代在东南亚出现的金融动荡,甚至诱发了个别国家的政治危机。为防范和化解金融体系内的不良资产风险,各国际组织和各国的金融管理机构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中,美国重组信托公司(RTC)在处置该国国民储贷协会(S&L)不良资产中的良好表现,使其所代表的特设资产处置机构模式被视作高效率资产处置的典范。90年代以来,伴随经济运行周期波动以及改革的深入,中国银行业在规模扩张同时也暴露出万亿规模的不良资产问题。1999年开始,中国先后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和华融等4家政策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随着中国银行业改革进程推进、治理水平提升和经营效益改善,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将面对新剥离资产日益减少、传统业务收缩的新情况,因此,必须认真思考和应对下阶段如何发展的命题。,对国际主要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机构转型、退出等机制进行分析、总结,提升决策的科学性与针对性,顺利、平稳地实现相关机构的体制和机制变迁。
一、各国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转型或退出方式
由于不良资产的市场规模、市场结构与处置机构的渊源等具体情况不同,世界各国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退出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但我们经过分析后认为,各国的总体政策取向仍是具有一定共性的,简单地可概括为以下三类:一是关闭清算;二是由政策性机构向商业化转型;三是几家同类型机构合并为一家继续经营。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各方式之间界限并不绝对,可能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明显界限,比如,某些国家选择几家资产处置机构合并可能是为了专注政策性处置,也可能是后来政策性机构商业化转型的前奏,甚至可能是最终关闭这类资产处置机构的序曲;而某些政策性机构向商业化转型后,有的机构仍伴有政策;即使是被关闭的某些机构,其不良资产处置功能并未彻底退出,在国家的金融体系内,不良资产和风险机构处置功能仍可能通过某种方式得以存续。
(一)关闭。关闭不良资产特设处置机构的策略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一,资产管理公司关闭后,不设存续机构;其二,尽管资产管理公司被关闭,但仍设有存续机构,并保留部分人员管理剩余资产。
1.资产管理公司关闭后人员并入母体机构――以RTC为例。当上世纪80年代美国储蓄贷款协会陷入危机时,承担金融稳定职能的美国存款保险体系(FDIC)立即承担了重组工作,其附属清算功能在此期间发挥了主要的作用。1989年8月成立美国重组信托公司(RTC),1995年12月31日结束运营。在RTC营运的七年间(1989-1995),RTC效率极高地处理了747家问题储蓄贷款机构,处理问题资产总值达4025亿美元,处理成本约875亿美元。到RTC关闭时,剩余77亿美元资产(账面价值)移交FDIC的清算部门继续处理,参与资产处置的人员重新回到FDIC,其中大部分人员并入FDIC的清算和破产管理部继续负责清算问题银行、担当倒闭机构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和清算人。
2.剩余资产转给清算留守机构后直接关闭――以Dana-harta为例。由于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马来西亚国内银行业不良贷款规模和比例快速上升,1998年上半年,该国贷款不良率一度达到11%-12%,1998年8月,马来西亚成立国民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以管理、清算银行不良资产为主要职责。中央银行为Danaharta提供了15亿林吉特的初始资本,但Danaharta尽量少地使用公共资金,主要依靠商业化和市场化运作。Danaharta在2005年底完成使命被关闭,存续资产由Prokhas托管。关闭后的Danaharta遗留了28.8亿林吉特资产。
(二)由政策性资产机构向商业化转型
1.政策性与商业性业务兼营的情况――以KAMCO为例。KAMCO的前身是成立于1962年的“成业公社”,最初是作为韩国产业开发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存在,只负责处理该银行的不良债权。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了拯救陷入困境的企业,减缓金融危机对韩国国内金融系统的冲击,韩国国会特别立法扩大了成业公社功能,规定其可以接收和处置国内银行和企业的所有不良资产,还明确其将作为永久性的资产处置机构长期存续。从1998年底开始,成业公社以各种方式对政策性接收的银行坏账进行处置,到2000年基本处置完毕,剩余部分大多为来自大宇集团的产业类不良资产,对这部分产业类资产,成业公社更多地采用重组等“精耕细作”的方式进行处置。
2000年1月1日,成业公社正式更名为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公司定位强化了商业化业务, 2004年,经过韩国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许可,KAMCO进一步扩大商业化业务范围。它可以购买企业重组债权并进行再投资,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提升被重组企业价值。从此,KAMCO属下的多个股本基金,可以对企业投入新的股本金,或进行债转股,通过下设的产权交易所,该公司还可以把拟拍卖资产和实物处置工作日常化。2005年,KAMCO投资海外市场的计划也得到政府支持。KAMCO可能将首先选择与亚太地区国家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合作来开发周边国家不良资产市场,输出资产管理和处置业务经验。
2.彻底转型为商业化机构――以瑞典资产管理公司为例。Securum和Retriva通过在内部设立下属的专业子公司来管理不同类型的资产,如工业资产管理子公司、房地产资产管理子公司等,由于瑞典经济很快在1993年下半年恢复增长,加之Securum和Retriva运作措施得力,到1996年底,瑞典已成功解决了不良信贷资产问题,在1996年7月,瑞典政府开始逐步取消对国内银行的担保。此时,Securum和Retriva剩余资产中房地产类资产的价值开始凸现,于是,瑞典政府安排这两家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商业性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Venantius,并将剩余约100亿克朗的资产(主要是房地产)注入。合并后的Venantius不久即完成其他类别的资产处置,并彻底转型为房地产投资持股公司,同时兼营商业化不良资产处置业务。
(三)合并国内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如果一个国家内部存在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则在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中,难免会出现功能重叠、利益冲突,因此,有些国家在对待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功能转换问题时,也会从机构间首先实现充分协作、提升效率的角度出发,选择将若干家同类型机构进行合并作为过渡方案。
以泰国为例,该国实际上设有多家处置不良资产的特设资产管理公司,如建立于1997年的官方金融部门重组局(FRA)、建立于2001年的泰国资产管理公司(TAMC)及更晚建立的、源自曼谷银行资产处置机构的曼谷资产管理公司(BAM)。早先的设计方案中,泰国政府确定由职能最接近政府机构的FRA首先接管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并进行公开拍卖,然后,泰国国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Radhanasin银行作为FRA主要买家,购买FRA拍卖的较优质资产,实现“好坏分离”。
FRA前后共收购了约20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大部分较好的资产通过交易实现了价值,但无人应拍购买的资产却沉淀下来。2001年开始,泰国政府将这部分质量较差的资产交由具备政策性金融机构背景的TAMC处理,这之后,TAMC又陆续接收了200多亿美元资产,合计共持有了300多亿问题资产。由于TAMC和BAM之间存在职能定位重叠的问题,同业之间也形成了不健康的竞争局面,因此,泰国银行管理当局决定合并TAMC和BAM,使之协同工作,加快存量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
二、国外资产管理公司发展、转型的经验
从来自国际间主要国家的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来分析,无论转型或是退出,抑或是选择合并,各国的具体政策措施都与特设机构的定位、资产特征、市场需要等三个因素紧密相关。
(一)机构定位对资产管理公司未来发展的决定性影响。
1.定位类型I:快速处置不良资产的机构。如果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成立目标是为了快速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即资产管理公司被定位为快速处置机构,且该国内部不良资产市场规模经过处置后明显缩小,则该国资产管理公司往往会被关闭。
2.定位类型II:注重对资产进行整理和重组的机构。如果资产管理公司在成立时,除了具有不良资产处置职能以外,还被赋予投资、重组和管理所接收资产的功能,并且,该机构所接收的资产如果经过日后有效且耐心的重组能够显著提高收益,则政府可能选择将原有政策性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化进行转型。
(二)所处置的资产特征与资产管理公司发展前景关系密切。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资产对其前景也有很大作用。如果其所持有的部分行业景气前景向好的不良资产,经过有效运作能够凸现出重组价值,且资产管理公司在成立时又来自体制外,政府没有过多参与,则借助资产或经营的机遇,资产管理公司可能会获得长期存续的机会,并得以强化商业化职能。
(三)不良资产市场发展前景决定着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前途。资产管理公司是关闭还是转型的前景归根到底取决于市场的实际需要。如果一国国内或者周边的不良资产市场业务机会多且具有参与价值和可能,则也意味着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方向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能性,反之则不然。特别需要提及的是,对于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由于本身金融体系仍较脆弱,尽管不良资产经过剥离后,国内银行等金融机构体系内的不良资产占比有明显下降,但未来仍面临不确定的问题前景,这样,专门处置不良资产和参与金融机构整理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存续期就可以长些。
(四)机构合并只能算作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在定位、资产、市场的三重约束下,资产管理公司会被政府要求转型或者退出,对于一些国家选择合并多家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情况,我们认为,合并尽管可能出于多种考虑,但是,仍应只被视作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启示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正面临着新的挑战,以往的政策、市场等环境因素都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已到了需要明确下一步转型、重组或退出等改革思路的时候。如前所述,定位、市场和资产情况对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影响极大,作为转型国家的中国也拥有自己特殊的经济和市场条件,这就决定了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途径一定不能简单照搬其他国家的方式,而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经验借鉴。
(一)中国仍然需要特设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目前,我国国内尚有万亿元以上的不良资产存量,由于金融体系改革难点尚多,来自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的不良资产增量发展趋势尚难以判断,新的不良资产可能仍会出现。特别地,由于以间接融资为主的特殊融资结构特征,如果银行体系因为不良贷款问题出现风险,则可能使整个中国金融领域都受到影响,从现实需要出发,中国的不良资产市场也需要国有性质的专业化队伍。在此基点上,转型发展应成为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下阶段发展的趋势,而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处置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也随之成为必然要求。
(二)存续资产管理公司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过去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综合运用国家赋予的回收手段,专业化地实施了债务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多类型业务操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国家损失并有效地提升了不良资产价值。事实证明,在降低中国银行业的交易成本以及进行标准化处理方面,特设处置机构具有明显优势。
利用好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形成的经验,借助资产管理公司的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宏观上有利于国家的经济体系稳定,中观上有利于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微观上也有利于中国不良资产市场体系的完善。
(三)“分类改革”应成为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核心策略。在转型发展的前提下,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体制也需要进行适当改进,在这方面,分类改革可考虑作为基本策略。我们认为,在对现有4家机构职能高度重合的局面进行调整后,应以强化存续机构的资产重组和风险防范职能为改革方向,增加商业化业务种类,保留部分必要的政策,打造符合中国经济和金融体系需要的、活跃于不良资产及周边业务服务领域的金融机构。“分类改革”的重点是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进度、处置业绩和管理水平出台有针对性的转型指导政策。首先,应选择适当时机对目前4家公司参与同一个市场造成业务高度重合的情况进行纠正,对处置业绩较好、管理水平较高,且已经完成政策性现金回收任务的资产管理公司应逐步转型成为主营不良资产批发业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或融入存款保险体系,成为担负问题金融机构的清算职能的重组部门,完善国内的金融风险预防体系。另一方面,在所有资产管理公司均完成剩余政策性业务后,积极为资产管理公司整合和向商业化运营转型创造条件,适当扩大经合并后存续机构的业务范围,同时完善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机制和业务整合。使商业化机构产生“协同效应”,并逐步成为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具备不良资产处置、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金融企业。通过转型发展和分类改革,在中国金融领域形成政策性、商业性资产处置机构并存的格局清晰、业务独立、各负其责的局面。
目前,文化产业的投融资还存在一些问题,文化产业多元投融资体制亟待完善,以破解文化产业发展的投融资难题,为河南区域文化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资金支撑。
(一)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缺失
现阶段的政策性投融资渠道主要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满足文化产业的发展要求。如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是通过补助、贴息、奖励三种形式,支持有产业基础、有市场需求、有发展前景的文化产业或产业项目,但资金数额有限,难以满足众多中小文化企业的需求。
(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渠道单一
河南省文化产业的重点企业,多数是由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形成的,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支柱产业,政府投入仍占相当比重,在企业的发展中,融资的渠道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运用证券市场融资的大型文化企业仍是凤毛麟角。吸引外来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在扩大发展规模上,融资渠道也主要是依靠银行贷款。
(三)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不畅
河南作为文化大省,有一系列鼓励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常常遇到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由于融资平台搭建尚不完善,文化企业又缺乏专业的融资团队和融资理念,多数文化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以自筹资金为主、银行借贷为辅,利用其他融资方式获得资金的文化企业为数较少。
二、解决河南省文化产业投融资困难的建议
(一)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
按照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议、河南省第九次党代会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精神,制定文化产业投融资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发展文化产业的资本市场准入政策,加强文化产业政策与投融资政策之间的协调,完善文化产业投融资政策细则,确保文化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之间的衔接,提高政策的协调配合与执行效率。
(二)完善文化产业政府投资机制
强化各级政府财政投资政策的引领和导向作用,增加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额度,通过政策性投资对有产业基础、产品优势、市场潜力的文化企业提供投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或产业资本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同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还应建立对投资政策实施效果的监测评估,确保财政投资政策的引导作用。
(三)建立发展文化产业政策性银行
建立文化产业政策性银行,对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证文化产业的发展方向,需要有政策性银行支撑,支持健康向上的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文化产业政策的落实,需要有政策性银行跟进,促进文化产业政策的落实,扶持新兴文化产业的兴起,支持文化产业规模发展。
(四)构建文化产业融资服务平台
加强银企之间协作,为文化企业构建融资平台,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完善文化产业融资政策与政府发展文化产业政策的衔接,建立文化产业融资平台,建立文化产业重点优质项目数据库,提供金融专家为文化产业的咨询服务,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银企洽谈会,促进金融机构与文化企业的双向对接。
(五)加强文化产业融资市场管理
在构建文化产业融资服务平台的同时,要加强文化产业融资市场管理,规范融资市场竞争。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后备文化企业的上市安排,优先办理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以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参股控股等方式的融资,推动风险投资基金等风险投资者给处于创业阶段、有市场潜力的文化企业提供资金的支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特别是银行业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激烈。作为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如何更好的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从战略的角度出发,坚持以客户服务为中心,顺应市场的发展,最大效益的提高经营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农发行渭南市分行着力“两轮驱动”战略,在维护好现有信贷客户的同时,积极营销各级政府关注的新农村建设贷款项目;一是采取多种形式,或座谈会或推介会,广泛宣传信贷政策,提高社会对农发行信贷业务的知晓度;二是高端营销,积极与地方政府联系,推进整体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政府搭台,农发行参与的新农村建设项目推介会,取得政府推介项目共计17笔,涉及企业16户,申请贷款金额1009413万元,根据信贷政策,签订四户新农村建设贷款合作协议和渭南市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12户储备项目。
所谓的市场营销就是管理者通过选择要开发的市场,运用科学的营销手段,通过对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及服务进而达到自己拓展市场的目标,获得最大效益的经济利益。但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我国的政策性银行的管理和发展仍然是比较过时的管理模式,在当前的市场竞争中缺乏竞争优势。所以,我们研究探索一套适合当前政策性银行发展需要的营销模式迫在眉睫,本文就此借鉴比较成熟的商业银行的营销模式,在合规管理的要求下,针对目前我行的实际情况提出本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政策性银行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一、我们需要明确一下合规管理的涵义。
合规经营是银行发展的前提。合规主要是要求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管理和活动能和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统一,与既有的规章制度保持一致。合规管理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五点:一是要求政策性银行要在规章制度上对其日常的经营活动和管理进行管束,比如说银行内部的相关组织或者权责的分配。在政策性银行的权责分配上要求做到各项权利的制衡和促进,在科学规范的管理下打造一个权责分明,规章制度严密的适应当代高速经济发展的节奏。二是要求对银行的风险做到有效的控制。也就是说如果银行的管理者要实现其各个管理指标的达标和占到相应的市场份额的话就必须通过各种手段,依靠上述健全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以及人员的考核办法建立诚信化的金融体制,力争可以做到事前预警,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和纠正等效果。三是加强对员工的教育,提高其对各项责任的行动力度。也就是政策性银行的管理制度应有一套适合提高管理者和员工的整体素质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在每个从业者的思想上加深,将各项制度做到具体落实,保证政策性银行的各项制度顺利运行。四是加强平时的演习,制定每个部门的应急预案,并确保其在关键时刻有效。也就是说,银行在增加或者改革各项新旧业务、一些重大的机构重组时,先要进行必要的应急演练,有效的评估潜在风险,尽可能的避免给银行造成的损失。五是研究探索提高银行资产回报率和资金利用率的程度,争取达到政策性银行的各项业务利润最大化效果。
二、目前基层农业发展银行的市场营销中存在的问题。
就陕西渭南而言,农发行真正意义上的客户营销起步较晚,这主要基于农发行的职能作用转化。真正意义上的客户营销起源于2004年-2005年下半年,包袱沉重、亏损严重的国有粮食(棉花)企业退出市场后,为了确保政策性粮棉油收购不出现问题而营销了一部分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过多年的实践,我们不难看出在营销模式上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农业发展银行的的未来发展前景。因此,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
(一)政策性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经营管理不重视且概念模糊,特别是对于合规化经营管理的概念还比较模糊,对其认识不够深刻,有的还是比较片面的重视传统意义上银行业务工作。
(二)政策性银行的管理者对其发展的意识缺失,看待问题没有远见和胆识,思想较为守旧,没有开拓进取的积极精神。在基层的政策性银行,前台的客户服务按照银监会的指示做的确实不错,但往往在管理层的意识里却忽略了整个银行的全体经营目标和缺乏系统的营销开拓,相反对银行的内部管理比较侧重,这是与现代经营管理相悖的。
(三)对于政策性银行自己的产品缺乏营销的意识,没有将其自身的资源与营销进行产业整合。在传统的业务中,单纯的资产和负债等业务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很难为客户提供优质且全面的客户服务,这样就很难吸引客户,不利于市场份额的拓展。在对客户的服务上也没有做到有针对性的客户服务,将所谓的个性化服务束之高阁,将大客户和小客户的营销方式混为一谈,没有特色,其产品也不够力度。
(四)由于银行本身的特点就其局限在一个固定的市场范围内,对一些小的贷款者的担保于授信还缺少解决方法。因为在政策性银行申请贷款的往往都是一些规模比较有限的中小型企业,他们不管从软件还是硬件上来说都是有限的,所以对其的授信额度也比较小,企业在扩大经营以后,很容易产生资金连的断裂和瓶颈,造成客户流失。
(五)在体制性质上,农发行属于国有银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的扶持,往往先规划后实行,造成效率低;另外,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土地政策对于目前农发行高度关注的水利建设和新农村建设项目上造成一定程度的制约。比如,具体项目有新农村道路、农村设施建设、农民的社会保障、农民集中住房和部分地区改造、农民等项目。在这些项目上,就是因为体制和制度上存在缺陷,使得发展业务与不发展业务对于农发行自身没有多大的影响,再就是发展这样的业务必然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风险,以致于管理层或者员工认为承担风险与不承担风险的结果都是一样。
三、对于以上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拓展上存在的问题,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但不限于:
(一)加强员工特别是管理者在业务拓展反方面的认识,在制度上制定积极的奖惩办法,对于积极完成任务的员工和单位进行较惩罚大的奖励,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另外,在产品和技术上我们需要引进当前国际同业的先进管理理念和新产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加强银行的经营管理集约化程度,在政策性银行实行经济资本管理模式。从制度上入手,在对市场营销人员的考核制度的制定上,需要增加集约化经营在制度上的体现。另外,需要改变以往陈旧的存款考核办法,要从数量的扩张上转变到质量的扩张上,重点在于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和人员成本,充分发挥优化体系,是存款达到最优的运用。在吸收存款的时候注重那些成本比较低,且稳定性较好风险较小的存款。之所以推行这种资金管理模式,侧重点在于提高资金的回报率,避免资金在流动中存在的风险。
(二)在对于大客户或者质量比较优质的客户营销上要有特点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服务。我们可以通过主动的营销策略,了解并熟悉目标客户的需要和发现潜在客户,在对外放贷的同时,要注重目标企业的真实实力,将资金重点投放在有潜力回报大的企业身上,支持那些不管在社会效益还是经济效益都占优势的企业,支持行业的龙头公司,这样不仅减少了银行潜在坏账的发生,还能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找到政策性银行的新出发点和利益的新增长点。在对中小企业放贷之前综合评估企业实力,慎重授信,争取将最优的资金发放给比较中长其的贷款方。我行目前要做的就是把具有政府信用的客户列为一类企业,这里主要是指具有政府背景的粮油加工企业以及农业龙头产业等,将他们列为营销的首选目标,通过信贷资金的优势拉动其快速成长,培育其成为我行未来的主要客户资源。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合规的市场营方式充分的了解客户的现状和需求,为其提供相互适应的贷款政策,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和防范信贷风险。
(三)增加政策性银行的贷款等产品的营销模式,引进先进的营销策略。在此前提是要全面支持三农发展的需要,根据目前状况灵活的调整银行的信贷产品。不过银行在开发新品种之前一定要根据当前国际国内的行业标准合规开发,在此基础上创新,按照客户的不同需求创新新品种,同时提高客户的服务质量以及客户的满意度。
(四)在对大中型企业的授信工作上,我们要采取比较灵活的考察和授信方式,协调好风险和合规营销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的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政策性银行的设立本来就是为了支持某一领域的生产发展,所以我们在对新老企业提供服务和资金的同时还要具体区分企业的真是需要,在对于老客户的时候,只要有前期的还款资金项目,该项目具备发展前景,在其提供的担保基础上应大力支持其产业的发展。另外对于一些新的中小型企业,政策性银行的放贷宗旨就是第一支持低消耗高产出的环保产业,第二考虑提供可靠担保的发展企业,最后考虑的具有担保公司背景的推广企业。其次要加强对客户的管理,落实国家对农业想关产业发展的政策,积极配合并营销客户,和客户建立长期的合作模式,深层次的开发现有客户以及潜在客户。
(五)从政策性银行的体制上着手,将制度条理化,在众多管理体质中我们需要突出自己的优势,扬长避短,促进银行业务的开拓和发展。在开发新业务的同时,我们一定要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的成果,以科学技术为支撑,建立电子银行系统,加快电子产业的发展,尽快和国际上的先进业务接轨,电子化的银行可以更有效率的协调各方的往来。另外就是建立中间业务的主营观念,将合规营销融入主营业务,促进中间业务和银行的传统业务相互协调发展。有目标的选择那些成本小收益高的中间业务作为市场营销的主要目标,促使中间业务从劳动形式上发生转变,改变其盈利渠道和结构。减少中间业务的免费项目,扩大有偿服务的业务面,将增加收益。
综上所述,作为我国的政策性发展银行,如果想要更好的服务客户,拓展市场份额的话,就必须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发现自身缺陷,积极引进当前银行系统的先进营销和方法,取其精华,严格按照合规管理的要求,从我们政策性银行自身做起,增加政策性银行的竞争优势,为我国政策性银行的长足发展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夯实基础好字优先稳中求进 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做出新贡献》郑晖同志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的讲话
2、窦洪权,银行公司治理分析[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3、章彰,解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农业是每个国家的基础产业,农业提供了国民生活所必须的粮食、蔬菜等等,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必须要注重发展农业[1]。当今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尤为重要,主要包括建设城市和乡村两个方面。那么,发展地区循环农业是建设生态文明乡村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方面,发展地区循环农业可以有效地提升农村资源的利用效率,使农村固废等排放量降低,从而有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另一方面,发展地区循环经济是发展农村金融的一种创新举措,可以加快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发展。在发展地区循环农业方面,应该得到国家以及政府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只有发展得到相应的政策支持以拥有发展的依据和大体的方向,并且,相应的法律也应该完善,使得农业发展的方方面面都可以有法可依、有相应的政策给予支撑。但到目前为止,有关农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包括法律不完善、法律约束范围狭窄等等[2]。本文就地区循环经济的概念以及重要性、政策性金融的概念以及必要性、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地区循环农业经济的重要性
(一)循环农业的概念
循环农业是使用物质多层次利用技术,将物质循环再生,使产出废弃物减少,从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农业生产方式[3]。循环农业是一种可持续型,环境友好型的农作方式。
(二)发展循环农业的重要性
一直以来,农业基础设施、制度配备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发展农村经济的制度规章,发展循环农业,提升农村资源的利用效率,建设生态农业,建设生态农村。发展循环农业的重要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可以提升资源的利用率,实现较少废弃物的排放。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促进农业的发展壮大。
二、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一)政策性金融的概念
所谓政策性金融,意为处于国家政府部门保障下,国家信用作为根本,采取多样化不寻常的融资方式,依法遵循国家律法允许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直接或间接的落实政府颁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办法,采取的区别于一般性资金融通的手段。一般的说,实施政策性金融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国家贫困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保证地区多种产业经济的平稳发展,最终推进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进步[4]。
(二)对农村进行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我国的农业发展长期处于落后地位。因此,对于发展比较落后的农业以及农村,必须给予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发展以政策支持,根据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对农村金融进行指导和鼓励,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局限性和落后性,国家必须根据相应的经济政策,也制定农业方面的相关政策,特别是农村金融方面的政策,加快农村地区的建设[5]。制定相关的政策对农村金融给予扶持,为农村反贫困提供有利资金支持,引导更多资金走向农村,大力激发农村的活力,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
三、地区循环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问题探讨
(一)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政策性金融是国家加快资金融通的重要举措,对农村采取政策性金融扶持是促进农村地区发展、加快农村地区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了贯彻落实政策性金融支持策略,国家和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建立了有关的法律制度对农村的发展进行约束和指引。但是,由于政府职能的失灵、对相关的发展现状考察不完善、财政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原因,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1.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以及不完善
政策性金融是国家用来保障弱势群体金融发展权和金融平等权的[6],农村经济发展速度和发展能力远远地落后于城市地区,因此,国家相关部门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快农村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会制定相应的制度,颁布相应的法律以实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虽然国家相关部门注重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建设,但是在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以及政策的时候,却忽视了多角度的发展农村经济,再加上对相关地区农村发展的现状缺乏考察和实地的研究,对相关地区的现状并没有实际把握。所以,相应的政策制度不健全,没有对发展的方方面面进行规定和扶持,导致农村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单一化发展的问题。
2.法律约束的范围狭窄
农村地区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相关的法律约束,相应的法律制度约束是发展农村循环经济的保障,因此,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但是,由于发展农村循环经济并没有经验可循,再加上农村资源数量和质量的不可预测性,相应的法律制度就不能进行全面的约束。相关的制度政策对农村政策性金融支持的约束范围狭窄,并不是农村金融各方面的发展都有制度可循。另一方面,法律在指引农村金融发展方面,也存在着法律制度体现不充分的问题,即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发展政策和发展方向,法律政策模糊,并没有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3.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部分方面不合理
国家和政府通过进行政策性金融支持来扶持贫困农村和个体的发展,国家和政府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的发展特点制定不同的扶持政策[7]。但是,并不是制定的所有政策都是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特点制定的,也并不是所有的政策都是合理有效的,也就是存在着部分法律不合理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还体现在相应的政策制度没有考虑当前的局势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政府盲目根据其它的发展经验制定的策略未必适合当地的发展,这就导致了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部分方面出现了不适宜的政策问题。
4.政府职能失灵
政府在促进一方地区发展的过程中,起到指引、鼓励、监督的作用,政府应该对相应的管辖地区的经济进行干预,但不能过分干预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在建设现代化农村、发展农村金融方面,政府扮演的角色应该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规划者,对农村的发展方向以及相应的发展策略进行规划。政府在农村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要求政府必须履行好自己的职能,不能过分的干预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首先必须考察相应地区的发展现状,根据相应地区的发展特点和现状来制定整体的发展规划策略。但是,在实际的规划发展中,存在着政府职能失灵的问题,政府过度的干预农村经济的发展,反而限制了农村地区的发展[8]。
5.财政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在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方面,国家的财政政策支持力度不够,财政收入依然很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效果也不明显,相关政府部门财力不足,并且,相应项目的审批程序比较复杂,政府的财政支持并没有及时的落实到农村相关领域的发展以及相关设置的建设方面。因此,要想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必须得到国家、政府的财政支持,保证财政支农投入优先增长、稳定财政支农政策,使得稳定增长的财政支农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农业的发展,一定要加强财政政策的支持力度,加大政府对农业财政拨款力度,以促进地区循环农业的发展[9]。
(二)改善政策性金融支持方面相应法律问题的建议
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长时间存在着问题必将制约农村地区的发展,解决这些问题是促进农村地区发展的关键。那么,如何解决政策性金融支持法律方面的问题?根据目前存在的问题给出了以下解决措施。
1.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要想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必须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加强农村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首先了解相关地区农村发展的特点和发展现状,通过对当地的村民进行询问或者是进行实地考察、查询历年的发展现状记录资料,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之后,制定符合当地农村发展实际情况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支持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相应体制的建设。二是,相应的法律制度约束必须全面,即体现在法律制度渗透农村发展的方方面面,针对当地发展的各种产业进行制度的制定和政策的扶持。
2.以立法形式创新银行的治理结构
当前我国的法人治理结构亟待升级。银行的治理结构必须对应现代企业结构,面对当前商业银行的状况,理应制定如下两个方面的措施。首先,健全各类有效机制,保证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分散化,并且适当吸引机构投资者,控制流入适量的产业资本,进一步提高农业银行水平,丰富多元化的投资主题,确保农业发展银行的管理责任清晰,控制流入适量的产业资本能够确保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充足,还能够降低风险,同时能够借鉴其他行业的整治经验,进一步不断提高。时下最要紧的是产权实现多元化,中央财政起主要作用,配套地方政府的财政,充分把中央和地方结合起来,提高整体积极性。其次,实施组织架构,不断完善监管监督机制,克服多重的委托矛盾,完善权力制约手段。实施股份制改革时,必须建立董事会、监事会,与此同时,要使得定位股东、董事会和经理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层次分明,最终构建出平衡制约的关系。经营管理层应该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自主决策。核心内容是完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个人的能动性,特别是针对经理层,确保经理阶层可以给农业发展注入全新的动力,同时使农业发展银行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3.科学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法律制度
国家应该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立法,立法能够保证农业保险的长期有效运行,还关系着农业保险的合理发展与长久利益。世界各国通常会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单独立法,而且会在其刚开始建成的时候就逐渐实施,立法不仅能够使农业政策性保险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农业保险正常有序的运营,而且还是一种政策性优惠。首先,从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内容的视角出发,它不仅是机构组织法,而且还是业务活动法,进一步规范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宗旨、性质任务、职能、机构设置、法律责任,而且提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活动原则、资金来源渠道和财政援助办法,进一步保证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依法开展,全方位增强了资产管理水平,还有利于国家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效管理。
4.对农业政策性银行进行法律定位
一、建立并完善担保机构资金补充机制,推动担保体系的发展
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只能得到地方政府一次性的少量资金投入,高的几千万元,低的只有几百万元,往往缺乏后续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补充,担保机构实力普遍弱小。以经济基础较好的江、浙两省为例,据抽样调查,江苏16个市、县级担保公司平均注册资本仅为330万元,按放大5倍计算,平均担保能力不到2000万元。浙江23个担保机构平均注册资本630万元,其中、最小的机构注册资本仅50万元。
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必然存在风险,出现风险必然要发生代偿。在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的前提下,如果发生合理的代偿,只要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如扩大就业机会、政府由此增加财政收入等),产出大于投入,就说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成功的。美国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主要采取的就是通过财政补贴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方式,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其每年担保贷款余额为100多亿美元,代偿率约15%,政府补贴率约2%,相当于政府用2亿美元调动了100亿美元的中小企业贷款。鉴此,在我国各级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采取补贴方式,给予担保机构一定的代偿损失补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通过设立中央和省一级的再担保资金和地方各级的担保资金年度预算制度,尽快建立起信用担保的再补偿机制。另外,为了吸引民间资金,可考虑调整现行依靠利润预期和赋予股东优先权的做法而改用税收办法,允许将资助的资金扣减出资者所得税税金,或当资助资金超过利润一定比例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有重点地为民间机构提供再担保。
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特殊法人制度
目前有的担保机构经营已经出现了喜大厌小、过度追求安全和收益的倾向,反担保条件苛刻,满足不了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担保手续繁琐,效率低,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成本,此外还存在所有制歧视,规定需要提供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要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将民营企业拒之门外。当政府部门(如经贸委、工商局、开发区管委会等)直接操作具体担保业务时,这些问题就更为突出。究其原因,除了资金少,缺乏后续资金和风险补偿外,还在于大多数担保机构采用公司制。尽管设立时都定位于政策性目的,但公司制的天然属性使其难以避免利益的诱惑,私人股东的进入更增加了利润动机。另外作为股东,政府还面临另一个两难境地,盈利时不分红,私人股东不答应;分红,又违背了政府出资的本意。对此,有些地方政府的办法是将应得红利全部转为风险准备金以示公平。但这实际上意味着政府为私人股东提供了风险补贴,结果还是不公平。笔者认为可借鉴国外经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特殊法人制度,由独立的专门机构运营,明确其设立的目标、职责、经营方针、监管办法等,并对这类特殊法人执行特定的财务和税收政策。特殊法人可以盈利但不能分红(国际通行做法是利润全部转为风险准备金),可以吸收企业和私人资金,但出资者不能作为股东干预担保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
三、加强担保机构风险控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统一的风险控制和分散机制,盲目无序地发展担保业务,风险将是巨大的。为此,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1)对担保企业信誉度和发展前景的测评。在对担保对象进行选择时,一定要有科学而公正的测评机制,以保证信用担保体系的正常运作。
(2)保证按市场化操作,防止行政干预。担保体系一定要根据《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按照市场原则公开操作,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确定项目,防止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
(3)加强担保机构的财务约束。核定担保机构的收支范围、标准和补贴率,担保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盈余转入基金,建立风险保证金和坏账准备金制度,按照贷款担保期限和风险等级等因素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约定,主合同履行完毕,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如果主合同履行违约,则履行担保合同(从合同),以风险保证金抵偿银行贷款。
(4)对风险性较大的项目实行强制性再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按再担保要求,将担保资金和会员交纳的风险保证金按一定比例上存再担保机构。
四、对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目前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具有相互交叉的情况,有的是地方政府,更多的是财政局、乡镇企业局、经贸委、工商联等,章程、担保办法均各搞一套,管理体制也各不相同。为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应明确授权某一个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管(主要是对担保机构的资格、担保机制、担保程序、收费标准等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依法对政策性和商业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1)在管理内容上要有所区别。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管理要明确担保对象、担保收费、担保程序、报告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对商业性担保机构则实行行业规范,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管理监督,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制定进入准则,提高担保机构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资本金的数量与资信,保护担保受益人的利益。目前,特别要规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
(2)将担保机构的专门会计制度和税收规则与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的税收优惠政策区分开来。担保专门会计制度是针对整个担保行业的、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是针对某些专门担保业务,如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而设计的。有些担保机构实行混业经营,既有政策性担保又有商业性担保,因此,应根据担保业务性质落实各种优惠政策,而不是按机构享受优惠政策。
五、加强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
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我国大多数银行都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不少担保机构被迫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这一状况不仅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也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和评估,加大了整体风险。
因此,应建立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防止有了
担保,银行就放松贷款审查倾向。担保机构要与合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该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中小企业主要还应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取得银行贷款。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通过信用担保解决的银行贷款一般都不超过中小企业贷款总额的10%,开展最成功的日本也仅为8%。
六、商业银行信贷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口,重视风险管理
2010年,国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政策逐步深入实施,经济回升向好有望持续将使抗风险能力强的小企业率先得到恢复性增长,区域经济发展提速将给处于地方优势行业的小企业带来较大的发展空间。但社会信用环境还有待大幅提高,小企业融资市场机制仍未根本完善,同业竞争将会逐步激烈,商业银行加快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面临的机遇大于挑战。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曾指出:“中国的金融业改革和发展在下一阶段会出现六个方面的转变。一是融资服务更加注重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二是投融资结构更加注重直接融资和股权融资……”。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先后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尽量满足这部分中小企业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商业银行专门设置了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1)依托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通过预审,在一定的范围内,选择一批质地优良、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作为商业银行的营销对象,进行信用评级、综合授信:
(2)对中小企业可根据其总资产和销售收入进行分类,区别对待。对那些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除了贷款,还可以作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担保等授信品种;
(3)对于中小企业提供国债、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交存全额保证金等低风险担保方式的,可不受信用等级和单笔授信的限制,“不论大中小,只要效益好”。通过上述措施,尽可能地满足中小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解决他们的困难。
(4)把好准入关口,重视风险管理。一是实行客户经理双人现场调查制度,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贷款用途、偿还能力、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担保状况等各方面进行核实,选择扶持经营稳定、有一定现金流和规模、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认真落实经营者和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和个人品行,对有不良记录或反映的禁止介入,严格把好客户准入关。二是重视第二还款来源,加强对抵质押品的质量、价值、变现能力及环境的评估调查,严格按常规流程办理额度提用。三是细化授后监控,强化对客户现金流量的监测分析和授信用途检查,对出现预警信号等可能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及时采取加固保全等挽救措施。四是控制多头开户,对小企业客户实施全流程资金管理,控制其随意开户和不当交易,监控账户结算往来和动态变化,及时掌握资金流向、生产经营动态和发展信息,发现预警信息并迅速制定化解措施。
七、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中小企业信贷市场拓展力度
一是界定小企业标准,明确服务对象。商业银行可将小企业按行业性质划分为工业、商业、建筑业、社会服务业、运输业、通讯业及其他行业,并以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为指标,分别确定各行业小企业的标准;
二是实行区域化的小企业信贷政策。根据全国不同地区小企业发展状况和各家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在小企业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上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三是制定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和信贷掌握标准。要借鉴国外关于小企业信用评级的做法,专门制定相应评级办法;
四是调整小企业信贷掌握标准。根据现行商业银行出台的办法规定,依据现行办法评级,信用等级依然较低或不能评级的小企业,也可以通过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担保获得贷款。即商业银行在科学评估担保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的基础上,按照担保价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授信额度发放贷款;
五是简化信贷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对AA级(含)以上或能够提供有效担保的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授信额度。将5000万元以内的贷款审批权转授至分行。新开户企业经过评级、授信后,可直接申请贷款。建立低风险业务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除项目贷款外,对提供低风险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各类授信业务审批权可下放至基层行;
六是对小企业贷款采取灵活多样的发放方式和担保方式。在对小企业贷款时,可以接受自然人提供的以其财产或权利为抵(质)押的担保;对一些出租车市场管理规范、出租车营运证价位高、保值和变现能力强的地区,可以用出租车营运证质押对出租车公司发放贷款;对为大型优质企业提供固定的配套产品或服务的小企业无争议的应收帐款,可办理保理业务等等;
七是根据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特点,商业银行要专门制作小企业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标准文本,在规范操作的同时提高效率;
金融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促进作用,一个产业在成长中,对外融资依赖程度越大,金融发展对其促进作用越大,所以,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工作会议决定“加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问题研究”。金融发展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过金融市场影响商品供给与商品需求,主要通过商业银行为中介的信贷市场和以交易所为中介的证券市场来实现;其二,通过政府金融政策,其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一起对产业结构调整起作用。而目前廊坊市产业结构定位于“京津冀电子信息走廊、环渤海休闲商务中心”生态型产业结构,需要金融发展支持的重要配合。
一、产业结构调整金融支持的机制分析
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需要劳动力、资金、土地、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的供给支持,而随着现代经济的到来,资金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导致金融的作用越来越突出,金融成为经济的中心,金融掌握了很多基础资源、原料、产品的定价权,这也导致了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中金融支持的作用越来越大。金融发展使各种金融资源在各个产业之间合理配置,达到较优的效率,其对产业结构发挥着促进、引导、激励、调整作用,并且一个国家经济越发达,金融化程度越高,金融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越显著。产业结构调整金融支持的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各种商业类金融机构的影响,特别是信贷市场的商业银行和直接融资的证券机构。商业银行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主要通过存款贷款行为实现资金在不同产业间进行分配。存款的需求是基于企业或个人的流动性充裕,对多余的资金寻找投资出路,贷款的需求是基于企业或个人的资金缺少问题,商业银行作为资金的蓄水池,可以实现资金的跨期交易,进而解决资本的充裕、短缺的时间不一致问题。消费信贷通过影响个人现在与未来跨时期消费的构成结构,来影响不同时期产品的需求,从而促使相关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信贷通过资金在不同生产主体间的分配,支持或抑制相关产业的发展,实现资金从低效率产业向高效率产业的流动,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达到产业结构的调整。
证券机构的影响通过一级市场的发行与二级市场的交易来实现资金在产业间分配。一级市场通过证券首次公开发行为企业筹集资金,越具有成长力、发展前景的企业吸引资金越多;二级市场通过股价的波动反映企业各方面的信息,使资金流向更具效率、更具投资收益率的企业,从而使资金支持相应企业或产业的发展,达到产业结构升级。
2.政策性金融机构与金融政策的影响。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对国家公益性产业,发展初期尚未盈利的优质前景产业进行扶持。中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于发展初期尚未盈利的优质前景的国家公益性产业,由于其高风险性及公益性,商业类金融机构不愿为其提供金融支持,因此,只能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支持发展。
金融政策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包括资本市场准入政策、信贷倾斜政策、利率差别政策。资本市场准入政策通过证券市场的一级市场规定与审核首次公开发行条件,二级市场规定与审核再融资标准来扶持或抑制相关产业的发展;信贷倾斜政策通过指导干预商业银行的投资信贷、消费信贷、出口信贷来实现。投资信贷倾斜用来扶持高效率、好前景的产业,抑制高污染、高消耗的产业,消费信贷倾斜用来引导居民消费,使其消费趋向于国家规划的环保产业、朝阳产业与高效产业,出口信贷倾斜用来鼓励相关产业出口创汇,使其健康发展;利率差别政策通过对不同群体、不同产业制定不同的利率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比如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打折政策。
二、廊坊市产业结构调整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
1.金融资源总量不足。2010年,廊坊市年末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786.35亿元,年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477.00亿元。用金融深化度衡量廊坊市金融资源总量的情况,可以完整刻画廊坊市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各种金融机构的整体情况,其数值等于年末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与当年GDP之比。2010年末,廊坊市金融深化度为3.7789,而同期石家庄市为5.5826,远远大于廊坊市的金融深化度,可见,相对于经济总体水平而言,廊坊的金融资源总量远远低于石家庄市。此外,2010年,廊坊市金融业生产总值占其第三产业生产总值比重为5.75%,而同期石家庄比重为13.14%,河北全省为10.17%,相对于第三产业服务业,廊坊金融资源总量也显得不足。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93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的成立。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之后,由于党政机关与金融类企业脱钩,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不再作为金融类机构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转而成为当前的非金融类企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中大量民营经济的兴起,以及其对融资需求的不断扩大,1998年后,江苏、山东、安徽等地方开始出现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试点。到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正式发文提出在全国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才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正式启航。在发改委和工信部中小企业局牵头主管十多年后,于2010年2月,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决定成立由银监会牵头,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部及联席会议。至此,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长期以来低门槛、监管乏力、运营不规范等原因形成的混乱的融资担保业市场,开始进入了一个整顿、规范的发展阶段。据统计,截至2011年5月31日,全国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机构数量为9192家,已完成规范整顿的为8732家,规范整顿合格的为6473家,全国共发放经营许可证5888张。但实际上,目前全国在工商局系统以担保字样注册的企业数量仍然高达1.9万多家。显然,规范、整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特别是,未来这些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前景何在?到底采取哪种经营运作模式,才能既适应国家宏观政策监管的需要,又适应市场需求,从而保持持续发展壮大的生命力,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索研究。
1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将逐步演化为包含政策性担保功能的商业性担保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运作比较成功的担保模式大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纯商业性的担保模式成功较少。原因主要在于,像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这些建立在纯自由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融资担保机制,本质上是政府以担保方式通过动用公共资源干预、弥补市场化融资体系的失灵或不足。但我国经济体制以公有制为主,私营企业以及混合经济虽然为社会提供了绝大多数的就业、税收,但从经济总量来看,特别是在一些关系国际民生的关键性行业中,仍然不是主导。这种经济结构决定了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事业的扶持和资助,其目标主要是获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溢出效应,而非获取资本收益,也不是为了解决提供某种特定社会功能的需要。这些溢出效应包括因中小企业发展而带来的就业岗位增加、缴纳税收增加、经济总量增加等等。融资增加对于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较大的乘数效应。一定额度的融资将匹配相关比例的投资,最终增加若干倍数的产出规模。这些新增经济总量,既是对社会的贡献,更是对地方政府的直接贡献。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政府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需要做大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量。面对制约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核心构成和主要代表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地方政府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相对不完善的条件下,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政府直接投资组建担保公司的做法,来弥补这种担保服务的市场缺位问题。这就是本世纪前几年,在政府的推动下,政策性担保机构快速兴起的根本原因。
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进入“十一五”以来,我国不但在经济总量上迅速增长,而且在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与制度方面,也快速成熟。体现在融资担保领域,政策性融资担保模式出现了难以持续的问题。一是政府受财力支出限制,无法持续投入融资担保事业;二是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属于市场化行为,一旦失败需要按市场原则承担损失,这对于政府而言是超出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额外负担,难以承担;三是融资担保产生的溢出效应,相对政府直接投资资助而言,是一种潜在难以度量的、非排他性独享的间接效益,不可能吸引政府的更多积极性。面对这些根本性问题,2005年以后,政府由直接组建投资担保机构,转变为采取“政府引导、民企控股、市场运作”的思路,通过给予优惠政策来间接支持担保发展,包括营业税的减免、担保余额的奖励、代偿损失的补偿,以及再担保的风险分担等等。实际上,随着大量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增资扩股,以及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重组整合,许多政府性资金开始相对收缩,大多已经倾向于退居非控股地位。
目前,我国融资担保业仍然伴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由东向西不断发展,但是,在这种新的发展思路下,政府逐渐转变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支持方式和手段,由直接投资转向政策引导。这些在政策引导下成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在向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化融资担保服务的同时,通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事实上履行了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也就是说,过去独立运作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功能,已经能够由政府优惠政策支持下的市场化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履行并替代。
2 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在双层监管体制下重组整合成为区域寡头性的类金融机构
在我国,民营资本大量投资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在非公有制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金融资源相对其他要素始终处于短缺状态,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经济实力弱小、经营风险高以及信用信息缺乏而导致的融资问题更为突出。以提供信用增级有针对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担保机构自然受到亲睐。在其他中小企业广泛生存的县域经济范围,由于国有银行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按照投入产出原则大量调整压缩了县域经济以下地区的金融服务分支机构,造成对县域以下经济实体金融服务的绝对短缺,同样促使融资担保机构快速发展。在政府创新支持担保业的思路后,大量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起来。
近几年,中国银监会为提高金融市场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一方面鼓励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另一方面积极促进面向农村地区广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迅速发展。应该说,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激烈。2011年以来,包括工商银行在内的大型商业银行,都宣布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确保中小企业新增贷款规模和比例不断提高。随着金融服务不断深化,服务层次日益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也面临着巨大挑战。一旦大量的银行业机构将服务重心下移,融资担保机构过去拥有的对微小经济实体的信息优势将不再明显,以台州商业银行、包头商业银行等一批针对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服务的银行为例,其快速发展对该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会产生一个强大的市场挤出效应。
未来,面对由于金融服务深化带来的强大竞争压力,专业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将走向两种分化。一是适应政策条件允许,通过适当方式转型改革发展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金融类机构,以富有竞争性的专业能力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融资服务。二是适应当前以中央层面的联席会议和地方层面的日常监管共同构成的双层监管体制的要求,在以核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核心的规范、整顿活动中,部分有实力、有市场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行业重组整合过程中不断强大,占据一定的区域市场,成为在双层监管体制下规范运行的类金融机构,以提供有竞争力和规模经济效应的融资担保服务作为生存手段。
3 互助担保机构更为规范与普及,但难以超越自组织的内在关联关系而扩大规模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自身实力弱小、抵押不足、经营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信用短缺。在这个意义上说,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关键问题是破解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研究表明,实行会员准入制度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害问题。互担保正是基于这一制度优势产生的融资担保模式,它在获取会员信息方面具有绝对优势。由于各成员企业具有地缘、业缘的人际关系网,促使企业间、企业与担保公司、企业与金融机构间更容易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同一集群内的会员企业主思维模式更易接近、有利于达成一致看法。而且,由于地域“根植性”大大降低了企业违约成本,能有效控制风险,形成群体信誉机制,有较强的能力为会员提供互担保以及反担保控制。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93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的成立。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之后,由于党政机关与金融类企业脱钩,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不再作为金融类机构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转而成为当前的非金融类企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中大量民营经济的兴起,以及其对融资需求的不断扩大,1998年后,江苏、山东、安徽等地方开始出现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试点。到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正式发文提出在全国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才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正式启航。在发改委和工信部中小企业局牵头主管十多年后,于2010年2月,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决定成立由银监会牵头,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部及联席会议。至此,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长期以来低门槛、监管乏力、运营不规范等原因形成的混乱的融资担保业市场,开始进入了一个整顿、规范的发展阶段。据统计,截至2011年5月31日,全国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机构数量为9192家,已完成规范整顿的为8732家,规范整顿合格的为6473家,全国共发放经营许可证5888张。但实际上,目前全国在工商局系统以担保字样注册的企业数量仍然高达1.9万多家。显然,规范、整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特别是,未来这些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前景何在?到底采取哪种经营运作模式,才能既适应国家宏观政策监管的需要,又适应市场需求,从而保持持续发展壮大的生命力,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索研究。
1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将逐步演化为包含政策性担保功能的商业性担保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运作比较成功的担保模式大多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纯商业性的担保模式成功较少。原因主要在于,像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这些建立在纯自由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融资担保机制,本质上是政府以担保方式通过动用公共资源干预、弥补市场化融资体系的失灵或不足。但我国经济体制以公有制为主,私营企业以及混合经济虽然为社会提供了绝大多数的就业、税收,但从经济总量来看,特别是在一些关系国际民生的关键性行业中,仍然不是主导。这种经济结构决定了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事业的扶持和资助,其目标主要是获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溢出效应,而非获取资本收益,也不是为了解决提供某种特定社会功能的需要。这些溢出效应包括因中小企业发展而带来的就业岗位增加、缴纳税收增加、经济总量增加等等。融资增加对于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较大的乘数效应。一定额度的融资将匹配相关比例的投资,最终增加若干倍数的产出规模。这些新增经济总量,既是对社会的贡献,更是对地方政府的直接贡献。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政府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需要做大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量。面对制约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核心构成和主要代表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地方政府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相对不完善的条件下,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政府直接投资组建担保公司的做法,来弥补这种担保服务的市场缺位问题。这就是本世纪前几年,在政府的推动下,政策性担保机构快速兴起的根本原因。
但是,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进入“十一五”以来,我国不但在经济总量上迅速增长,而且在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与制度方面,也快速成熟。体现在融资担保领域,政策性融资担保模式出现了难以持续的问题。一是政府受财力支出限制,无法持续投入融资担保事业;二是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属于市场化行为,一旦失败需要按市场原则承担损失,这对于政府而言是超出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额外负担,难以承担;三是融资担保产生的溢出效应,相对政府直接投资资助而言,是一种潜在难以度量的、非排他性独享的间接效益,不可能吸引政府的更多积极性。面对这些根本性问题,2005年以后,政府由直接组建投资担保机构,转变为采取“政府引导、民企控股、市场运作”的思路,通过给予优惠政策来间接支持担保发展,包括营业税的减免、担保余额的奖励、代偿损失的补偿,以及再担保的风险分担等等。实际上,随着大量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增资扩股,以及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重组整合,许多政府性资金开始相对收缩,大多已经倾向于退居非控股地位。
目前,我国融资担保业仍然伴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由东向西不断发展,但是,在这种新的发展思路下,政府逐渐转变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支持方式和手段,由直接投资转向政策引导。这些在政策引导下成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在向中小企业提供市场化融资担保服务的同时,通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事实上履行了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也就是说,过去独立运作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功能,已经能够由政府优惠政策支持下的市场化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履行并替代。
2 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在双层监管体制下重组整合成为区域寡头性的类金融机构
在我国,民营资本大量投资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资源供给不足。在非公有制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金融资源相对其他要素始终处于短缺状态,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经济实力弱小、经营风险高以及信用信息缺乏而导致的融资问题更为突出。以提供信用增级有针对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担保机构自然受到亲睐。在其他中小企业广泛生存的县域经济范围,由于国有银行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按照投入产出原则大量调整压缩了县域经济以下地区的金融服务分支机构,造成对县域以下经济实体金融服务的绝对短缺,同样促使融资担保机构快速发展。在政府创新支持担保业的思路后,大量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起来。
近几年,中国银监会为提高金融市场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一方面鼓励城市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另一方面积极促进面向农村地区广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迅速发展。应该说,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机构之间竞争激烈。2011年以来,包括工商银行在内的大型商业银行,都宣布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确保中小企业新增贷款规模和比例不断提高。随着金融服务不断深化,服务层次日益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也面临着巨大挑战。一旦大量的银行业机构将服务重心下移,融资担保机构过去拥有的对微小经济实体的信息优势将不再明显,以台州商业银行、包头商业银行等一批针对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服务的银行为例,其快速发展对该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会产生一个强大的市场挤出效应。
未来,面对由于金融服务深化带来的强大竞争压力,专业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将走向两种分化。一是适应政策条件允许,通过适当方式转型改革发展为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金融类机构,以富有竞争性的专业能力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融资服务。二是适应当前以中央层面的联席会议和地方层面的日常监管共同构成的双层监管体制的要求,在以核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核心的规范、整顿活动中,部分有实力、有市场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行业重组整合过程中不断强大,占据一定的区域市场,成为在双层监管体制下规范运行的类金融机构,以提供有竞争力和规模经济效应的融资担保服务作为生存手段。
3 互助担保机构更为规范与普及,但难以超越自组织的内在关联关系而扩大规模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自身实力弱小、抵押不足、经营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信用短缺。在这个意义上说,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关键问题是破解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研究表明,实行会员准入制度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害问题。互担保正是基于这一制度优势产生的融资担保模式,它在获取会员信息方面具有绝对优势。由于各成员企业具有地缘、业缘的人际关系网,促使企业间、企业与担保公司、企业与金融机构间更容易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同一集群内的会员企业主思维模式更易接近、有利于达成一致看法。而且,由于地域“根植性”大大降低了企业违约成本,能有效控制风险,形成群体信誉机制,有较强的能力为会员提供互担保以及反担保控制。
【关键词】
金融业;农村经济;发展;问题;措施
1 对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进行关注和强调
对《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决定》的相关思想进行深入分析可知,为了有效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就需先从实际情况出发,找到农村金融机制里面现存的诸多问题。然后,采取合理的措施对商业金融、政策金融以及农村信用社等进行调整和完善,使科学合理的运作系统得到建立,最终让农村金融体系具有高度的科学性以及时代性。虽然在资金方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农村信用社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帮助,但因为诸多原因,农村发展从这两家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是不够充足的。作为政策性银行,为农业项目提供贷款、拨付农业支农资金等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金融业务,但是对于广大的农民群众来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较为陌生。另外,在资金支持方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提供的帮助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在当前所推行的政策范围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真正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在未来的日子里这一点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国家对农村经济、农业的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支农金融队伍里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核心工作就是运用政策金融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因此,政策金融机构就需严格依据政府所推行的政策规章制度,明确自己的经营目标。一般来说,政策性银行的运作以政府的经济政策为导向,不以盈利为目标,也不参与商业金融的竞争。倘若在这一项目上,商业银行肯进行贷款,政策性银行就不需参与;假如商业银行不愿予以贷款,政策性银行就需及时提供帮助。因此,针对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情况,我们就需对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进行深入的分析,并依靠其业务内容完成政策性金融业务。另外,为了使贷款的损失得到进一步降低,农业发展银行可先在一些省份进行试点活动,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农业、农村经济提供合理、有效的金融支持,这样一来若是“试点地区”取得良好效果,可以再进行积极的推广和落实。[1]
2 对商业金融的支农力度进行扩大
依靠相关的税收政策,政府可指导商业银行对农村地区进行金融支持。在我国的县镇地区,中小型企业是比较多的。但是依据风险管理机制,大型的金融机构不易找到可进行贷款的对象。通过对当地企业经营者以及市场情况进行深入了解,我们发现诸多的中小型企业是可以进行贷款的。因此,政府就需采取合理的措施调整商业银行的结构,假若当地的商业银行可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些贷款,就让他们保留机构继续运作,倘若无力提供贷款就可让他们退出当地的存款市场。另外,还可以对这些银行县级机构进行改组,使之变为社区银行,最终使县镇里面的金融服务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和完善。[2]
3 加大农村信用社体制的改革力度
首先,可以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模式以及组织方式进行革新,使产权关系得到明确,推进约束机制以及服务功能的提升和完善。其次,组织农民以及商户等在农村信用社里面入股,使该地方金融机构具备自我发展、独立经营以及自我约束的优点,为农村经济以及农业的发展提供相关帮助。农村信用社有三种主要的组织形式,一种是继续对乡镇信用社进行发展,使县联社各位法人的相关机制得到进一步推进;另外一种就是在人烟密集以及信用社管理运行较好的地方对信用社统一法人机制进行推行;最后一种就是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以县镇银行机构取代农村信用社。这样一来就大大的增加了我国农村信用社体制的改革力度[3]
4 对农村资金良性循环机制进行建立和完善
目前,在农村地区推行保险以及证券业务是不太容易的,但为了更好地推进农村经济以及农业的发展,我们仍需认识到这一金融力量的重要性。可以说,倘若要使农村经济得到快速、稳定的发展,仅仅是依靠银行信贷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就需采取合理的措施对保险以及证券的金融支农作用进行运用,运用这样的方法,一方面使现有支农手段具备了多样性,另一方面也使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建设得到了保障。当前,证券业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并没有得到推行,可以说农村证券市场是较为缺乏的,证券买卖也不具可操作性。但在我国的农村地区,相比于证券业,保险业更为农民群众所熟知,其发展情况也更好一些。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民心中渐渐有了保险方面的意识,因此购买保障的农村人口也逐年增加。但是,这个和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险相比,农村地区的金融保险并没有为农民带来多大的帮助,所以保险业在农村也无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需先选取一些农村地区开展证券业的试点活动,并依据证券发行的相关标准允许它们对一部分股票以及证券进行发行。依靠这样的方法,就可在短时间里面筹集到一些资金,并及时投入到农村经济建设里面去。另外,还可结合实际情况,推出一些适合农民的保险险种,旨在让农民在经济上以及生活上真正得到帮助,进而推动农村地区经济的稳定、快速的发展。[4]
【参考文献】
[1]董文杰.财政金融支农政策的总体效应与时空差异研究[J].西南大学,2011(05)
由于合作金融至今无法可依,资金互助组织通常以合作型农民互助会来定位,尚未捋顺监管条线,更未构筑起合理的监管框架。
作为中国最基层的金融机构――资金互助组织,其数量之多、模式之杂、监管之难,更应受到各级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类机构有前景
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我国将逐步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目前,前三者均体量较大且发展相对成熟,唯有合作性金融略显薄弱。
商业性金融侧重于以资产配置来实现盈利,开发性金融以开发和建设为主,政策性金融侧重于行业补贴和扶贫。合作性金融,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互助合作,介于政策性金融与商业化金融之间,但主体上又不同于开发性金融,是参与者之间的互帮互助。
可以说,合作性金融是我国最基层的金融模式,是解决“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关键。
目前,各省的合作性金融机构数量庞大、模式甚多,但较有发展前景且风险可控的主要有三类:
一是信用合作类,集合了信用、供销、生产“三位一体”,例如遍布全国的资金互助组织。
二是担保合作类,即区别于商业性担保、政策性担保的互助担保组织,通常由数十人共同组成,专门为其成员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提供担保。
三是保险合作类,以家庭财产、意外伤害、农村养老、农房、居民大病医疗等主业保险品种,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村民出钱共担风险、相互救济。目前,这三类机构均在全国开展了试点工作。 对我国最基层的“银行”不宜过度悲观于风险,也不宜乐观地过多运用行政化手段来鼓励其盲目扩张。
我们调研发现,三类机构均存在一定的市场需求,数量较多的还是信用合作类,即各类资金互助组织,主要存在于偏远农户以及小额、无抵押融资等领域,对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有查漏补缺的作用。但由于合作金融立法缺失,其模式、风险、监管等均来自于实践总结,各地情况不尽相同,需要因地制宜甚至一省一策。
类银行模式走不通
作为信用合作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可谓是我国最基层的“银行”,其全国数量数以万计,攸关广大农民、农村的生产生活质量,更攸关我国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甚至事关农村基层的政治经济稳定。
对此,我们应秉承客观的态度,积极稳妥地对其进行管理,不宜过度悲观于风险,也不宜乐观地过多运用行政化手段来鼓励其盲目扩张。
通过调研发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资金互助组织的优势在于:
首先,风险控制上,资金互助组织是基于地缘、业缘和亲缘基础而成立的,架构在同村或同一合作社之上,成员之间或为邻里乡亲或为贸易伙伴,信息相对透明。并且,中国的农民安土重迁,乡规村誉具有较强的道德约束力,明显强于以商业关系为基础的商业银行模式。这就决定了资金互助组织只能存在于一定区域之内,不能大范围、大规模经营。
其次,根据原则,资金互助组织的出资者即是融资者,能够实现收益内化,将利差让给农户而非股东方,本质上比商业银行更接地气、更惠民。但需要注意的是,收益内化则风险也内化,风险由农户自行承担。
然而,争论焦点也就在于此――资金互助组织究竟能否发展类银行业务,以求在限定范围内吸储和放贷?能否由股东方“出大头”来贷款给民众,以求利差?监管部门又能否对其进行类银行式监管?
作为类银行机构,银监系统之下的资金互助社已在全国诸多地方陆续爆发出风险,而且牵涉了大量的监管精力,效果却并不如意。落地到地方政府监管的资金互助会,其运作模式尚在讨论之中。
实践证明,类银行运作模式和类银行监管都很难行得通,原因有三:
其一,吸收存款与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的经营思维,具有高杠杆性和脆弱性,需要严格的外部监管、优质的股东和专业的管理,而资金互助组织明显不具备这些条件,一出生就带着硬伤。
其二,利率市场化正不断吞噬商业银行赖以生存的利差收入,银行机构的高利润时代已然过去,一部分银行业已面临生存问题。而异化为了类银行机构的资金互助组织,将可能更快地被淘汰出局。
其三,与银行相比,资金互助组织在诸多方面劣势明显:
规模方面,其资产规模通常为1000万-2000万元,不具备规模效应来摊薄人力、物力等诸多成本,边际运营成本高昂。例如,我们调查发现,一家资金互助组织通常每年人员开支为50万-80万元,占年贷款额的5%以上,与银行贷款利率已相差无几,因而亏本经营的居多。
人才方面,银行员工年薪约10万-100万元,而资金互助组织员工年薪常低于10万元,部分甚至连合格的会计人员都难以聘用,风控自然跟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