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生态环境治理范文

时间:2023-07-02 08: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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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态环境治理

篇1

二要充分发挥作用,勇于成为保护河湖生态环境的新主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需要集中方方面面的智慧,凝聚方方面面的力量。人大、政协的领导同志德高望重,有着丰富的工作阅历和领导经验,让人大、政协领导同志担任河(湖)长,就是要发挥大家的政治优势和职能作用,在生态*建设的第一线再创新业绩。要增强家乡情结,做保护河湖的主人公。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人大政协的领导同志大部分是*本地人,两湖两河水记录着你们童年的欢笑,伴随着你们成长的足迹,见证了你们如今的成功,对这片土地有着深厚的感情。如今,大家担任一条河的河长,你就是这条河的主人,要牢固树立“此河我负责,污水不准排,垃圾不准倒,我们共维护,清水留人间”的主人翁意识,把河水的整治和保护当作自己的事来做,把对家乡的挚爱之情转化为加强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动力。要发挥自身优势,做保护河湖的带头人。人大、政协的各位领导是*实现更大突破不可忽视、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有相当多的同志在经济建设一线工作多年,是抓经济、搞建设、促发展的行家里手,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上也必然是计多策广。要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尽快对负责的河流进行“会诊”,一项工作一项工作认真做好,一件事情一件事情抓好落实,形成团结一心共治污染、目标一致建设生态的强大合力。要切实履职职能,做保护河湖的守护神。加强对全市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和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监督,是人大、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人大、政协参与经济建设的重要途径。人大、政协的各位领导要把自己置身哨兵的位置,通过组织专题审议、执法检查、参观视察等多种形式,深入调研,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整改,保证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和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要明确目标任务,全面落实保护河湖生态环境的新机制。河(湖)长既是河湖的主人,也是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工作务实。要按照规定的“七条”职责要求,加强对河道水质改善、河湖疏浚整治、排污口封堵等工作的督办和日常监管工作。通过每月的现场调研察看、调阅相关部门的水情水质资料,明察暗访和民众举报等形式,督查各级政府消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重点水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的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对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的监督,及时将排查出的问题,向有关责任单位反馈,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各县区要全面调查本辖区内的重点水域水环境功能区水质和河道、湖泊现状,制定本辖区内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要按照“一河一策”的要求,认真落实管理和保护责任,做到每条河道“河长”人、责任人、责任单位、管理制度的“四到位”,确保管护责任落实到每一条河、每一段提防、每一亩水田。环保、水务、农林、国土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调,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每一次监测、记好每一笔数据、备好每一份资料,为河湖保护和治理提供优质服务。要不断加强政策研究,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和技术扶持,为河湖保护和治理多作贡献。新闻媒体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舆论宣传活动,加强广大干部群众“护河、护湖、护水”的意识,形成全员保护环境的浓烈氛围,共同打造我们河清湖秀水绿的生态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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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4)12-0130-01

如今,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实质上也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但长期以来,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而忽略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尽管农村经济建设和基础建设取得了繁荣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生态问题也影响了我国现代化的建设进程。生态破坏日趋严重,不仅影响到人民的身心健康,而实质上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进程。如果对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问题不够重视,不仅与我国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相背离,同时也会制约我国城镇化建设。而为了更好推动城镇化建设进程,就必须借鉴世界各国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理论,同时要结合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提出更有效的发展途径,同时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探索一条有效解决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的道路。

1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问题概述

生态环境实质是一个有机系统,伴随人类的介入,物质与能量实现输入、输出平衡。在城镇化进程中,由于人类的过分集中,使得大量资源集聚,而资源的集聚带来的是生态系统平衡的被打破,在现阶段城镇化进程中,大量环境问题凸显,在某些地方甚至影响了城镇化发展进程。而环境问题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具体如下。

1.1 土地资源的污染和浪费问题

城镇化建设实质上是立体化、多元化过程,在这一建设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土地资源的利用问题,在现实建设中,我国许多城镇在土地利用方面上存在许多问题,土地浪费现象严重。由于土地资源利用结构不合理,不能够从土地实际应用出发,土地资源利用过程中,污染严重。在城镇化建设中,往往误解城镇化的实质和内涵,单一将城镇化理解为建筑设施建设,这使得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城镇化建设水平和当地经济发展阶段明显脱节,造成大量公共资源浪费。同时,许多城镇在建设过程中,成本过高,原有城镇土地没有被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同时不切实际的规划方案、不合理的用地结构、凌乱的建设布局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从而大量空闲土地荒废。

1.2 新城镇规划布局不合理、水源、空气污染严重

新城镇建设往往使大量农村人口聚集到新的城镇当中,人口的大量聚集对水、土地等消耗需求巨大,同时人口大量集中会产生大量废弃物,而废弃物过分集中使得自然排污系统无法消耗,从而不能有效分解。进而造成了生态恶化、环境污染。人口急速集中在新城镇之中,就需要我们对新城镇进行合理规划,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完善排污系统。同时大量人口集中在有限的新城镇之中,使得汽车等交通工具使用不断增加,大量废弃被排放。

2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环境管理力度不足、体系建设不到位

我国目前在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一个环境问题关系到多个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而在具体环境管理方面,政府投入力度往往不足。伴随城镇化发展的还有工业化,政府部门由于受到不合理政绩观的影响,往往以GDP来衡量自身发展,而忽视对环境治理的投入和财政支出。而对企业来说,因为环境污染所遭受的惩罚和代价较低,相对于自身所得来说,破坏环境所得收入往往高于处罚金额,环境部门的不作为往往给环境污染企业带来一定发展漏洞,环境保护工作进展困难。

2.2 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足

法制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向和指导,然而事实上,我国环境法法规建设远远不到位,不能够对经济社会环境起到保护作用。法律法规的不足,就为违法环境活动助长了气焰,同时也无法做到有法可依。而有些违法行为尽管有所涉及,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各部门缺乏有机协调性,使得执法力度不足,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同时我国的立法范围主要集中在重要的环保领域,存在界定不明晰的问题,在惩治具体违法企业时,执法难度大。同时,我国目前具备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多为较早时期制定的,缺乏行之有效的指导和管理约束。

2.3 政府及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不足

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公民及政府部门环境保护意识往往不强,政府部门不重视环境保护建设,而公民对环保知识的熟知度更是有限。政府在实际过程中,只顾经济发展,对违反环境保护的企业大多纵容,是的整个环境治理困难加剧。

3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治理解决方法研究

3.1 完善和发挥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主导者,要重视普及环保教育,提高公民的生态环境意识。较为低下的环境保护意识势必会影响到公民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只有大力推动公民生态环境意识的培养,将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坚持实施生态环境治理。

3.2 加强环境保护执行能力建设、提升城镇生态管理水平

由于资金投入不足,环保队伍建设不足严重无法解决生态环境治理,因此要加大环境治理资金投入,建设能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的环境监管单位。同时要不断学习,用最新知识武装实践,提升环境监管部门城镇生态管理水平。

3.3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新型工业化道路是解决当前经济发展不合理问题的重要解决方法,要改变传统的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经济发展,走新型协调可持续发展道路。从根本上改变生态环境质量。同时结合最新科学文化水平,创造和发展环保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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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冶市生态环境状况与问题

(一)大冶市生态环境状况

1、水体环境状况。近年来,大冶市的主要湖泊大冶湖(外湖)与保安湖(大湖区)两湖的水质均为轻度富营养,水质呈现有机物污染和富营养化特征趋势。由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地下水的超量开采,使矿区附近居民的饮用水保证率低;植被差、水土流失等因素也是造成水体环境日益恶劣的重要原因。

2、空气环境状况。近年来,大冶市大气环境污染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工业废气及污染物排放主要集中在冶炼、电力和建材等行业。

3、固体废弃物状况。大冶市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主要是尾矿、冶炼废渣、粉煤灰和炉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主要行业是采选、冶炼、电力等行业。

(二)大冶市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

1、城市资源日渐枯竭。随着日益增加的开采年限,主要资源的产量和保有储量都在不断下降。2008年3月,国务院确定了首批12个资源枯竭城市名单,大冶市作为中部地区典型城市名列其中。

2、以采掘业污染为主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各工业企业“三废”的排放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其中,煤炭采掘,矿石采选造成的水污染问题和由水泥业、钢铁制造业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尤其突出。

3、水生态系统损坏,净化功能减弱。工业生活污染、水土流失造成大量废渣废土、生活垃圾流入湖泊港渠;大面积的养殖围栏,增加湖水富营养化。生态的失衡,也减弱了水体自净能力。

二、大冶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举措和困境

(一)大冶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举措

1、加强污染源头控制,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把环境准入关。严格管理建设项目,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2、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重工业加大监察频率;加大“五小”企业①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创新监管执法手段,创新环境监管执法机制,加快环保警察机构组建及运行步伐。建立和完善环保与公安联动执法监管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3、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环境质量。推进工业、城乡生活、农业农村和河道源污染治理,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农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深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全面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创建活动。

4、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

(二)大冶市生态环境治理困境

1、自然条件先天不足。受地势地形的影响,大冶市森林覆盖面积大部分分布在南部低矮山区,北部地区、矿区、湖区周边森林植被稀少,使大冶市森林覆盖率低且分布不均匀。自然条件的先天不合理,分布不均使生态环境治理措施的实施有难度。

2、经济结构不合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资源逐渐枯竭,大冶市经济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由于大多数企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在其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大量固定资产,资金的流动性较差,制约了资金的合理分配,使有关的生态经济措施得不到有效实施。

3、高新技术的缺乏。大冶市的产业发展单一的依赖于资源开采,地区的生产总值提高也主要是以加大原矿开采为手段,缺乏高新的技术含量,使大冶长期处在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高投入、低效率”的“三高一低”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中。

4、财政资金的缺乏,政策法规机制不健全。在大冶市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些乡镇和部门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效益,引进项目时没有办理关于环保手续就兴建并投入生产,造成了新的污染和纠纷。缺乏合理利用资源的方法、有关环境容量指标控制和资源补偿机制等。

三、走出生态环境治理困境的对策

(一)加快产业转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政府须以生态文明为约束条件,适应建设需要,率先进行范式转换,更新执政理念,重新界定政府角色,转变政府职能重点,提升政府能力。”②以变革创新总揽全局,全力打造生态文明、产业发达、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美丽大冶。

(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增强可持续发展

“以生态文明的优势来保障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可以将社会文明推进到一个更高的层次,这样既能满足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发展,又不威胁到后代人的生存。”③

(三)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坚定不移做大做强工业,优化各区建设格局;大力发展现代特色农业;突破性发展第三产业,完成现代服务业、物流业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和商业网点规划修编。

(四)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激活大冶发展内动力

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加强税源管控。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政府投资市场化改革,允许民营资本的进入。对民营资本的进入,参与生态治理修复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五)围绕建设美丽大冶,增强发展凝聚力

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建设,推进城市创建工作,构建城市综合管理精细化、智能化、长效化机制。

“政府应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鼓励农户进行规模化养殖。企业要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并积极改进新技术、采用新工艺,从源头把关做到“零污染”。村民在增强自身环保意识、积极参与农村环保事业的同时要通过建立相应的民间环保机构来努力争取自己的监督权与话语权。”④

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较好地解决全市城乡供水问题。

“绿色决定生死”的新理念是改变大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抉择。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促进经济与生态相融合、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生态发展作为大冶市县域发展的重点,是大冶市走出县域经济发展困境的新途径。(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五小”企业:指小选矿(小选金)、小化工、小水泥、小钢铁、小造纸等生产规模小、能耗高、工艺简单、产品质量差、设备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的小型工业企业,属国家明令淘汰对象;

② 洪富艳著.生态文明与中国生态治理模式创新[M].中国致公出版社.2011.

③ 张建英著.区域生态治理中地方政府经济职能转型研究[M].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

④ 康瑶瑶.武汉城市圈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机制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10.

参考文献:

[1] 袁占亭.资源型城市环境治理与生态重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 石存惠,汤杰.浅析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J].商业经济.2012(03).

[3] 康瑶瑶.武汉城市圈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机制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武汉).2010.

[4] 洪富艳.生态文明与中国生态治理模式创新[M].中国致公出版社.2011.

[5] 张建英.区域生态治理中地方政府经济职能转型研究[M].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

[6] 黄石市环境保护局.二一三年黄石市环境状况公报[R].2014年6月9日.

篇4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295-02

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达国家生态补偿机制采用了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目前中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和法律制度研究还相当薄弱。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生态补偿更多地被引入经济社会领域,被认为是一种资源环境保护的经济刺激手段,可以狭义地将其理解为对人类行为产生的生态环境正外部性所给予的补偿,相当于国外的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概念。广义的生态补偿是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大系统生态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的一系列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制度措施的综合,包括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环境、通过退耕还林等工程修复区域生态环境、通过对使用自然资源收费提高环境门槛、通过对污染者实行经济惩罚遏制环境破坏等[1]。生态补偿侧重于由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支付费用,对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建设者进行补偿,从而使生态系统服务的外部经济性内部化。

进入21世纪,虽然对于生态补偿的概念仍然林林总总,但是从总体上开始趋于一致,生态补偿则更多地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等等[2],认为生态补偿应包括损害者付费赔偿和受益者补偿两个方面。

(二)生态补偿的领域

生态补偿涉及的领域众多,纷繁复杂。国内学者对生态补偿的重点领域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区分:从生态保护的类型分森林生态补偿、生态功能区或自然保护区的补偿、流域的生态补偿、矿产等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也有从公共物品的角度划分为纯公共物品的补偿,包括国际补偿、区域补偿和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准公共物品的流域生态补偿类型;属于准私人产品的生态补偿类型,主要指要素补偿,如森林、矿产资源开发、水资源开发和土地资源开发等[3]。

(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

工业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方面主要是通过立法的手段来实现矿区环境恢复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主要是通过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能够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和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科学评价,从而研究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二、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政策背景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新型环境管理制度,一直是近几年来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中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建立高效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外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关注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损害。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征收矿产资源税,90年代中期进行了进一步改造,用以调节资源开发中的级差收入,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1994年起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通过一系列措施矫正其外部性。尽管国家和地方有将补偿费用于治理和恢复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况,但在政策设计上却没有考虑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问题。

199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山开发中的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不能履行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责任的采矿人应向有关部门交纳履行上述责任所需的费用,即矿山开发的押金制度。

从2006年起中国全面建立矿山环境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目前中国针对矿产资源开征的主要税费项目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以及探矿权价款税和采矿权价款税等。从中国目前的投资体制看,这些税费已经构成中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程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是目前实行的诸如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等一系列矿产资源税费政策,都不能充分体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的补偿问题,导致矿山企业和其他相关受益者应承担的生态恢复成本、环境治理费用严重不足,社会成本增加,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从税费的使用方向来看,目前还没有一项税费真正体现了矿业开发生态补偿的政策含义。可见,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严重忽视了矿业活动生态环境的外部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成本没有进入矿产品价格体系,导致矿产资源税费征收越多,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投入增长越缓慢,矿山生态环境退化趋重的格局,严重地制约着矿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一般经济不发达,而矿产资源丰富。在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对草原和荒漠的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存在较多问题。第一,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主要是由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构成,偏重于补偿资源自身的经济价值,没有考虑到补偿环境价值和公平价值。第二,补偿的标准单一而且标准太低,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对纳税人来说有重复收取的嫌疑。第三,权利和义务主体不清,需要进行调整。第四,个别地方补偿方式的不合理,造成补偿对象的错位,有失公平。第五,资金来源和分配的研究不够细致,尤其对一些特殊群体的特殊权益没有足够的关注。第六,民族地区生态补偿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资金来源问题,即哪些可以作为生态补偿来征收,哪些可用生态补偿补偿,同时以市场权益交易的方式筹集生态补偿经费等问题需详尽分析。

三、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制保障

(一)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应借鉴和探索已实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地区的成功经验,加快重点地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加强生态保护的执法力度。

从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项目投资体制来看,政府始终是治理矿山环境工程的主导者。全国性的生态服务应当由中央财政支出来解决,而具有地域属性的生态服务应该由区域内所有受益者共同承担。加快生态补偿的法制建设,急需以法律的形式,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补偿标准等确定下来。建立反哺生态环境的补偿费管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使用行为。

首先,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其次,借鉴和探索已实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地区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符合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情况的补偿机制,加快重点地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的执法力度,并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切实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提供可靠的保证。

(二)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当前,需要明确补偿原则,明晰矿产资源的产权,明确矿业权主体及其的权利与责任,确保环境成本和资源成本能够内化到使用者的身上,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通过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进行基础性理论研究,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补偿标准等确定下来。首先,分析现有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已有法律条款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矿区环境的特点,建立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其次,以法律的手段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对现有的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加以分析,选择是对《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加以修改,将生态补偿的内容补充进去,还是制定专项矿区环境保护和修复法或者制定专门的《生态补偿条例》,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范围、标准、方式用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建立起符合国情的矿区环境保护和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这是当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亟须填补的空白[4]。

通过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乃至国家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和机制,保护好生物多样性,对于草原和荒漠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民族地区经济竞争力,优化牧区产业结构,增加牧民收入,增强牧区未来适应环境变化和需求的能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实施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对于丰富生态补偿理论,弥补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和制度研究的不足,推进民族地区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长期化、制度化、法律化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参考文献:

[1] 张涛.森林生态系统补偿机制研究[D].北京: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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