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2 08: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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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合同的动态管理和变更管理
工程的结算主要实施量价分离的管理模式,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上报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代建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量审核,再由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进行价格审核。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将审定金额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并付款。在项目进行中,对于每一个项目的结算情况与合同进行实时对比,对项目的结算情况实施进行监控,当某项结算金额与工程的进展速度相比异常时,马上原因分析,及时控制,确保将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之内。对于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变更问题,需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并对变更所涉及的费用及时进行审核,以避免日后纠纷。变更流程如下:
(1)对于不涉及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或增加较少预算费用(5万元以下)的变更事项,例如图纸尺寸等差错更正、原材料代用、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澄清问题等,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四方(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商定变更方案,并办理工程变更现场办公记录(以记录工程量为主)和工程变更技术核定单(以记录技术变更为主),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设计变更通知。涉及到费用变更的,由变更单位随后将变更单价及上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审核后交由代建单位合同部门审核后列入进度报表中结算。
(2)对于工程内容有变化,但还不属于重大变更的项目,预算费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申请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并经代建单位组织审查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如设计单位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有不同意见(不同意变更或提出不同变更方案),可提出书面说明报至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和领导研究确定最终方案。并将经过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的变更单价等审核变更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3)对于变更原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变更主要结构、布置等变更项目,由申请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相关方案和费用,经代建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或专家讨论研究通过,并经上级部门同意或设计审查部门审批通过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
3及时正确处理各项索赔事宜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县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县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县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县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县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由县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财政出资建设的重点项目拆迁安置房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县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派、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县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所属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乡镇政府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县发改、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四)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县发改、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明确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十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招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等资质之一,或者是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县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县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
列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县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建设局协同县水利局、交通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五)负责签订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接受县审计局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
(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但由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报县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予以安排资金;
(八)按月向县发改局、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二)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县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和组织实施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县建设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等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的提供和协调;
(四)参与组织项目的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县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县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县发改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发改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发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等要求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县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四)拟变更的设计合理性比原设计有较大提高的、设计明显优化的,且变更项目的子项投资没有超过中标合同子项投资,或投资相对减少的。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县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复。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政府投资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示件按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县财政局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县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县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四条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参照不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并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7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奖惩规定
第三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县发改、建设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应当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额;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
1、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起源
如何管好政府投资工程,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建设市场,防止腐败,是困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大问题。此时,代建制应运而生。
对于EPC总承包的缘起,许多文章的观点是:EPC这种承包模式给业主带来优化设计的经济利益,是业主推行EPC总承包的根本动力。作者认为:EPC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私人业主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特别是大型项目中。EPC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技术更新周期的缩短和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业主对工程关注重点的排序由传统的c(成本)、P(质量、性能、功能)、T(时间)变为T(时间)、P(质量、性能、功能)、c(成本);另一方面是由于业主投资的目的是获得预期的投资效益,更关注项目的运营阶段。因此业主希望承包商以一个固定的包干总价承包工程,以此将工程中的多数IT/risk/Index.html“ target=”_blank“>风险让承包商承担,使得EPC总承包模式u J在实践中逐渐出现。简单的说,业主不是工程方面的专家,不会主动认识到EPC总承包的优点。业主考虑更多的是工程运行所带来的效益,而不是优化设计带来的效益。
2、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理论分析
代建制的理论分析是比较复杂的。在代建制提出之后,许多文章都提到一点:代建制是一种委托关系。代建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通常是政府投资部门),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工程进行管理。在整个代建工程合同体系中,可认为代建单位的地位是“代甲方”,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乙方”。所以,把代建制看成是一种委托关系似乎是顺理成章的。有人提出了以下不同的意见:在民法中,“”是指人在范围内,以被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被人的法律制度。民法所解释的的特征之一是: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由委托方承担的。而在代建制中,代建人接受业主即投资方的委托,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是由代建方承担的,这与民法中规定的的含义相违背,因此“代”解释为“”是不合理的。
作者认为,虽然代建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定矛盾,但是代建制还是应该属于委托范畴的。原因如下:
①代建制是一种管理模式。具体说来就是由谁来管理工程。建国以来,经历了4种管理模式:业主自管、监理、项目管理、代建制。从这个层面上分析,代建制是现阶段最高级的工程管理模式,这个概念是很广泛的,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形式也是不一样的。但针对具体的代建合同而言,业主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完成委托任务,并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委托;
②对代建制是否属于委托关系的争论焦点在于:代建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风险。委托的特征之一是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并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而现在为了保证投资效果,对代建人责任赔偿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代建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人投标。二者的本质是冲突的。但是按照委托理论,在委托人缺乏监督或委托人无力监督的情况下,人都可能发生追求自身利益而背离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引发委托问题。为了取得效果,都将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即解决非对称信息下的人激励问题和制约问题。结合工程的特点和惯例,可将代建人的风险问题看作是对委托问题的解决手段。或者可将代建人风险问题看作是代建人的违约处理。就代建合同本身的风险而言,代建制还是可以看作是委托范畴的。
相对与代建制而言,EPC总承包的理论定位很简单。EPC总承包是承发包模式的其中一种,可以认为 EPC总承包是与传统平行分包相对应的一种模式,是直接的任务委托。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就是传统的“乙方”,它承担着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
3、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合同内容差异
一个完整的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代建单位一般要履行以下职责:
①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
③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④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
⑤组织施工图设计;
⑥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的招标活动;
⑦负责或协助办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实施中有关的手续;
⑧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⑨审核、鉴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提出对签证或索赔的处理意见;
⑩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并按月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从上面可以看出,代建单位主要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并不承担任何工程实体的建设任务。
相对于代建合同而言,EPC总承包合同是比较复杂的。总承包商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合同规定的目的。总承包商的工程范围应包括为满足业主要求,并为承包商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按照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简单的说,总承包商需要对工程设计、采购与施51232作负责和对工程负有保修责任,以及包括工程建设中的多数项目管理工作。所以从合同内容分析看,EPC总承包合同的工作范围要比代建制大得多。
风险分析从目前代建制的实施情况上看,代建制的风险分配是不均衡的。代建单位的风险主要来源于2个方面。
1)收益与责任赔偿代建人收益来自代建管理费和项目投资节余奖励。代建制采取经济合同监督制,代建人的收益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招投标中确定代建单位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而且多数地方在实施代建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取费下限和严格的标准,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各代建单位在投标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导致代建管理费用一降再降;二是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通常认为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可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但是,目标成本如何合理确定也成为一个难点。另外,代建制管理要求代建人提供项目投资额10%~50%的履约保函,并对责任赔偿约定。如果代建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人投标。根据以上对代建单位的收益和责任赔偿的分析可以看出:代建单位的风险是不均衡的。
2)制度风险实践过程中代建人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授予认可的法律地位。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从贵州省的代建制实施情况上看,虽然各方面已经给予了一些变通和相应处理方式,但实际上仍必须使用人即传统上的建设方出面进行各项手续办理。客观上降低了代建单位的工作效率,并增加了代建单位在协调管理上的风险。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2
伴随着社会进步与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各地高校都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基建投资骤然加大,为保证高水平、高质量地进行校区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部分高校突破原有项目管理模式,选择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应用中取得了很好效果、发挥积极作用的代建制,做为高校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为高校建设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商业化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而基建财务管理如何适时跟进,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促进项目在代建制模式管理下和谐有序地发展,成为基建财务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本文结合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我校扩建校区建设中成功实践,分析基建财务管理的应对措施。
代建制作为一种新型项目管理模式,优势非常明显,专业化的管理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提升工程建设的管理效果,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还可避免学校组建临时基建工作组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但因该方式在我国实际产生的时间较短,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很少,理论上也还未形成明确的体系,缺乏成熟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项目“代建制”管理制度、代建行业的管理、代建企业的资质管理、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财务管理、项目建成后的绩效评价体系等与之配套实施的制度规定,目前还是空白。对此,学校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本着投资风险可控,内控制度完善,具有明确纠偏功能为原则,对代建制具体管理体制和管理范畴等问题进行权衡,成立扩建工程领导小组,成员为基建处、财务处、后勤处、国资处、审计处等部门以及相关系部的主要领导,具体落实代建公司的招标、合同签订及代建内容与管理方式等具体事务。因此,学校扩建工程的基建财务管理已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它更是一个管理体系,是整合规划建设、监察审计、物资管理等部门资源,明确区分各部门权限及经济责任而构建的一个组织严密、管理科学、工作高效的管理体系。财务部门作为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运用系统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改变以往财会工作的局限性,积极与基建、物资等部门相结合,在工作中注重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适当扩大财务工作内容,采取“系统问题需系统管理”的科学方法,为扩建工程建设管理发挥积极作用,保证代建制管理模式下学校基建投资的安全与合理运用。这也是我校积极探索基建财务这一专业性较强的财务管理的大胆尝试,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一、确定扩建工程管理体制,降低投资控制风险
建立扩建工程管理体制,是代建制管理模式下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的保障,学校以基建投资风险防控最大化为原则,以保护代建公司投资控制的积极性、使其发挥真正的代建作用为出发点,汲取以往国内试点成功的“代建制”管理经验,将学校自身项目管理的需要与代建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优势相整合,确定以型CM管理模式为基础的扩建工程代建制管理架构。
这个框架结构对代建公司给予了准确定位,学校享有整个项目实施的最终决策权,将代建公司纳入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体系,成为学校扩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与投资控制体系的一个关键环节,在代建方、学校和债权人之间建立了相互约束的监督机制,将基建财务管理风险降到最低。在这个框架下,财务处可利用综合平衡法合理分配资金,对项目建设各阶段、各单位的资金需求进行综合平衡,保证资金协调、安全使用。
二、加强合同管理,完善代建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在扩建管理框架中,代建公司没有获得项目法人的身份,却承担了扩建工程管理与投资控制的大部分风险,为吸引代建公司用高素质的代建队伍和人才参与项目,进行高水平工程管理,激励代建公司控制投资的主动性,学校从加强代建合同管理和建立代建制度两方面着手,完善扩建工程代建管理,让基建财务即使在代建制管理模式下也能安全有序地运行。
学校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对代建公司合同的管理:一是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原则确定代建管理费,保护代建单位投资控制的主动性。代建管理费的提取标准和支付方式是代建合同的签订过程双方协商的焦点,学校考虑代建公司因承担风险、提升项目管理层次、水平等因素所需增加的成本,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中“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自行约定”的规定,参考北京、宁波等地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标准,确定本项目代建管理费按财建【2002】394号规定的费率累进计算,一次性包死价款,扣除代建公司中标前学校已完成的土地征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等部分工作应提取的费用,加上增加的造价咨询工作服务内容的服务费用。据财务统计,代建总费用约占决算后工程总造价的0.8‰,略高于天津市建设管理费。支付方式采取分别在合同签署后、项目开工后、工程主体封顶后的5日内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之内付清。代建合同既充分体现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原则,又便于进行财务监督,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二是强化代建公司在扩建体系中的权力配置,赋予代建方真正的权力,督促其全方位履行代建合同。合同、协议会签制度的建立在这方面进行了很好的诠释。会签制度是合同、协议由城建学院和代建公司联合会签无异议后,由学校按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代建公司虽然不具有合同的签订权,却能在合同的签订过程发挥专业化、权威化优势,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处于学校和代建公司的共同监督下,层层把关,有效规避建设中投资、质量等风险。三是实行合同管理层级制,合同的履行处于有效监督之下。学校要求代建公司成立专门的合同部,协助学校对合同进行全面管理,在基建处与财务处分设专人管理合同,监督代建公司的合同管理与履行,全面推动新校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由于代建合同采用的是制式合同,为保证扩建管理体系的顺利运行,学校与代建公司共同制定出《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校园扩建工程管理规定》,学校以文件形式签发,从制度上规定学校、代建公司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管理范畴,代建方的管理范畴:代建单位受学院委托,负责扩建工程的具体操作,对扩建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及文明施工等负有全面责任;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为合同、协议的签订,重要材料、设备的定货,重大方案的决策,重大工程变更的签署等事务,做好调查、协商、谈判、审查等基础性工作;对监理公司、总包公司进行协调、服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代建方管理权限:相关费用审批、采用材料审批、工程资金拨付、合同协议会签、工程变更审批等,必须经过代建公司的审批。扩建工程上述工作审批程序:监理公司代建公司(项目管理部、主管经理)学院基建处中介审计学院审计处,决算工程量以审计机构认可的数据结算,资金的拨付以由总包公司提出申请,代建公司负责审核工程进度、质量,依据合同规定提出拨付意见,城建学院最终确定拨付金额。代建公司的权利与责任相匹配,不仅激发了代建人工作热情,将高水平的工程管理真正发挥到极致,更为重要的是扩建工程风险预警机制能够以此为契机顺利启动,使财务管理人员在代建制管理模式下能够统筹好基建财务管理与基建工程的关系,完善基建财务管理和基建工程管理的内部控制,科学地管好、用好建设资金。
三、充分利用扩建工程管理信息平台,为基建财务管理把脉
参与学校扩建工程的总包、分包单位有200余家,为保证扩建工程如期优质快速完工,学校和代建公司商定建立每日监理例会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各类问题。监理例会成为扩建工程的信息中心,基建财务管理人员充分利用这一平台,掌握各总包、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代建公司的管理状况,理顺合同关系,避免了以往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投资的失控或不合理的资金分配状况,增强了财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扩建工程在后期的顺利结算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基建财务人员转变工作观念与方法,构建财务调节机制
新的管理模式开阔了基建财务人员的视野,在严格执行高校的财务制度的同时,探索与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代建制管理相适应的基建财务管理与监督措施,在工作中积极转变传统观念,主动与基建管理部门及工程管理人员相结合,适当扩大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内涵与外延,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在论证审批、招投标、签订合同、施工及竣工结算等阶段的工作中,对于代建制管理做好科学合理地预测、分析、调查和评价,为学校决策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扩建工程管理体系提供重要信息,同时,树立统管学校基本建设活动的大财务管理观念,将基建财务的管理纳入学校扩建工程管理体系,构建灵活的财务调节机制,根据资金状况控制建设成本,利用财务手段来调节资金流量和流向,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现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到交付使用资产各个环节的层层控制,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我校扩建工程的建设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随后进行的老校区改造中,学校又将代建管理模式应用到图书馆的改造工程中。代建制管理为推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更上新的台阶创造良好契机,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因代建制的实行有了新的突破,获得新的工作思路,基建财务管理人员对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并能重新审视现行体制下基建财务管理的内涵与外延、功能与地位,把基建财务管理与基建工程管理、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健全基建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起来,逐步规范稳步提高,使基建财务在基建管理中献策献力,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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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涂江红.高校新校区建设中基建财务管理研究[J].建筑经济,2012(6):48-50.
[4]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建筑[2006]22号.
[5]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
前言:一个全过程的代建制合同涵盖从可行性研究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之间的代建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与总承包的管理工作存在着类似,因而在总承包与代建制之间存在模糊和界定不清的情况,进行它们之间的比较研究对组织间的责权分析和界面管理,尤为重要。本文以EPC为例,与代建制进行理论上的比较研究。
1 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起源
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多位一体,如何管好政府投资工程,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建设市场,防止腐败,这是困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大问题。代建制应运而生,代建制的提出和实施正是为了解决政府投资工程中多位一体的问题。
EPC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私人业主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EPC之所以出现是由于技术更新周期的缩短和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业主对工程关注重点的排序由传统的C(成本)、P(质量、性能、功能)、T(时间)变为T(时间)、P(质量、性能、功能)、C(成本),业主更关注的是项目的运营阶段。因此业主希望承包商以一个固定的包干总价承包工程,将工程中的绝大多数风险让承包商承担。于是实践中逐渐出现EPC总承包模式[1]。
2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理论分析
作者认为代建制属于委托范畴。首先,代建制是一种管理模式,具体说来就是由谁来管理工程。就具体的代建合同而言,业主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完成委托任务并得到相应的报酬,是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委托。
其次,对代建制是否属于委托关系的争论焦点在于代建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风险。委托的特征是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为保证投资效果,对代建人责任赔偿有具体的规定。这与委托的本质是冲突的。结合工程的特点和惯例,我们可将代建人的风险问题看作是对委托问题的解决手段,或可将代建人风险问题看作是代建人的违约处理。就代建风险而言,代建制可以看作是委托范畴的。
相对与代建制而言,EPC总承包的理论定位是很简单的。EPC总承包是承发包模式的其中一种,EPC总承包是与传统平行分包相对应的一种模式。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就是传统的“乙方”,它承担着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
3 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合同内容差异
一个完整的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代建单位要履行以下职责: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负责或协助办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实施中有关的手续;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审核、鉴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提出对签证或索赔的处理意见;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按月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2]。
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并符合合同目的。总承包商的工程范围应包括为满足业主要求,并为承包商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按照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3]。并且,总承包商对工程负有保修责任,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绝大多数项目管理工作。
4 风险分析
代建单位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1)收费与责任赔偿。代建人收益来自代建管理费和项目投资节余奖励。代建人的收益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招投标中确定代建单位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二是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代建制管理要求代建人提供项目投资额 10% ~30% 的履约保函,并对责任赔偿约定。从以上对代建单位的收益和责任赔偿的分析,代建单位的风险不均衡。
(2)制度风险。实践过程中, 代建人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授予认可的法律地位,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从实施情况上看,虽然各方面给予了一些变通,但实际上仍必须是传统上的建设方出面进行各项手续办理。客观上降低了代建单位的工作效率,增加了代建单位的协调管理风险。
与代建单位相比,EPC总承包商需要承担的风险显然大得多。虽然代建单位的风险分配不均衡,但就政府、投资公司、代建公司三方职责分析,代建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是仅限于代建合同的工作内容。在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仅仅承担自然条件(有经验的承包商也不能合理预见)和不可抗力的风险,其余的风险全部由总承包商承担。
结论:代建制与EPC总承包至少在起源、模式、合同内容、风险、面向对象、收费等方面存在差异。对这些差异的认识,不仅可以加深两者在理论上系统性,还能在实际工作中纠正一些理解上的偏差,使得在政府工程中代建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分工与合作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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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
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取费标准的探讨
(一)代建制取费尚无统一的标准
代建制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制度,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取费标准,因此各个地方,各个行业的代建制取费标准参差不齐。如今代建制取费存在两种形式,分别是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和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两种形式的取费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的代建费支付情况根据各个项目的特点进行确定。
(二)政府财政部对代建取费的相关规定
为了规范项目代建取费标准,引导代建单位正确使用投资资金,做到投资效益最大化,财政部也做出了一些相关的规定,用于加强对代建单位的各项考核。一般情况下,代建投标是由建设单位来确定代建制管理费的取费费率范围的,并且要以政府审批确定的项目投资概算作为基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取费通常要求低于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单位要取得代建管理费必须根据其工程进度及质量来决定,二者需成正比。政府财政部按原则可以预留20%的代建管理费,待项目完工一年后再予以支付。
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标准取费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明确代建人的定义。对于代建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在代建制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首先,代建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同时具备独立履约的能力;其次代建人应具备与其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资质,应具有与其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以及项目管理经验;再则是代建人应具有相应的资产与资金实力,能承担项目建设中的风险。代建人作为政府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主体,在建设项目中进行全权管理,但是代建人到底属于承包人还是被委托人,二者之间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不利于代建单位在责任、权利、利润等各方面平等合理的划分,因此造成了不公平等现象,阻碍行业的发展。
(二)代建制取费标准并未完善,仅仅是一个框架性的协议,其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出条款的内容,因而代建制取费在各地区的试行几乎没有标准的规定,导致双方的责任划分不明确,许多工作不到位,相关的内容不能依照条文执行。致使各行业发展时问题层出不穷。
(三)项目代建制取费标准偏低,财政部门规定代建管理费应不高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单位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在一个项目从开工直至竣工后,代建单位应获得相应的酬劳。代建管理费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其中包括开工前的管理费、员工工资及其“五险一金”、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使用工具产生的费用、零星购置费、印花税、施工现场津贴费、竣工验收费用以及一些其他费用的开支。而建设单位管理费则是负责项目从开工那天起直至竣工后财务结算之日所产生的管理性的费用,是阶段性和局部性的费用。不包含项目开工前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了不在原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不涉及到风险成本。然而建设单位管理费远低于代建管理费,代建单位要按照规定来取费是不科学的,项目代建制取费明显偏低。导致一些代建单位无法获得自身该得的利润,甚至连成本都不能完全收回,由此引发一些代建单位不按投标承诺进行人员配置,产生一系列的作假行为,致使代建行业的发展受到不良影响,不能将工作做到更好更完善。
三、对完善代建制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
(一) 首先,依照法律组织公开招标对项目管理公司进行选择,并且要与其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其次,建筑设计、施工人员及主要的材料和设备需通过监督项目公司来进行招标;依照法组织进行项目监理的招标,同样要与中标的公司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的规定双方的责任。
(二) 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预算的编制工作,必须经过省代建办的批准后才能执行,同时还得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的计划以及基建支出的预算;其次还需编制建设项目的年度财务结算表,并且定时向省代建办通报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工程进度;最后向省代建办申请项目付款必须要有项目进度作为依据。
(三)确定代建制在法律上的地位,依法执行,违法必究,因为代建制取费标准的不明确,导致一些相关行业的作假行为,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进度以及质量,对各方都不利。明确的规定代建制在法律上的意义,有助于推动代建制在项目建设中做大做强。
(四)明确的规定项目代建制的条款内容,建立合理平等的代建取费标准目前财政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高于代建单位管理费,代建单位不能保障自身利益,对其行业发展造成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因此,本文建议代建管理费可以根据代建项目所承担的工作量进行合理的调整,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的提高,使代建单位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五)代建项目的全部工作完成后,必须由省代建办申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公司编制财务决算,经审核后,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财务决算由省财政厅办理审批手续。验收完全合格后,全部的工程、设备以及资料都交付给项目业主单位。
总结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取费制作为新推出的制度,正在逐步的深入建筑市场。代建单位应该不断完善自身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水平,培养良好的服务态度,得到业主的充分认可。积极与行业单位沟通,了解市场进步,弥补自身不足,并且与委托方沟通,充分了解需求,想业主之想,某业主之需。并且保持良好的行业道德,在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做到质量出众,服务出色。代建单位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改进,增强自身的实际作战能力,迎合市场上各方面的变化,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才能稳固自身在市场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关键词:代建;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管理
工程造价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有:方案规划、设计的深度不够;概、预算数据不准确,造价突破投资估算;施工中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以及项目规划与设计的变更使得费用增加;不注意对设计和施工进行造价控制等等。针对上述问题,应对造价环节树立统筹规划,从始至终的管理理念,对代建的全过程进行造价控制。以下就从代建项目工程各个阶段分析如何更好地控制与管理造价。
一、代建工程前期阶段造价管理
代建项目工程前期造价控制对全过程的工程造价控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造价控制
可行性研究中,造价工程师要收集详实准确的基础资料,预测项目投资。造价人员要认真分析资料并做好市场研究,合理确定评价价格和基准参数,保证投资预测的准确性,评价人员应该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结合市场分析、竞争力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因素选取多种价格方案并加以分析,以使投资者对项目未来有充分的了解和减少项目投资风险。
2、初步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项目代建的合同一般都以工程初步设计的概算作为代建单位投资控制的目标,因此初步设计的文件质量对项目代建投资控制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代建单位应该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包括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以及初步设计的概算等方面。尽量减少概算中的缺项漏项,并通过了解当地的造价信息、定额、市场调查、政府的有关规定等来定额与市场价格之间的价差。
3、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此阶段,项目工程逐渐变得清晰,约束条件也变得多而明确,但是仍然难以合理确定造价。所以代建单位更要紧紧依据初步设计审查会的审查意见来组织设计施工图,同时外部监督与审查设计院的设计图纸质量,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中心的职能作用,以对设计质量进行严格审查与监督。由此较为准确概算初步设计不至于超出,也避免了缺项漏项,确保不突破批复设计规模,优化设计标准。
4、招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首先,在投标之前,项目代建人应对各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然后结合项目的特点选择合理的评标方法,从而选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其次,应从科学和专业的角度对招标范围进行明确划分,避免工程的重复计算及重复订购部分设备而导致施工单位互相索赔的现象发生。再次,编制的招标文件应降低造价,对缺项、漏项以及不明确的内容要及时联系设计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并在编制工程量的清单时对控制风险加以明确。最后,突出对合同分析的作用,同时制定严格规范的合同条款。合同分析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代建项目管理单位应特别注重合同分析,并将造价的目标和具体的项目要求落实到合同的条款上。
二、代建工程施工阶段造价管理
1、施工前期的造价控制与管理
1)突出监理单位控制管理造价的作用。在代建项目管理中与主要监督实施单位配合的就是监理单位,他们主要肩负着控制、管理、协调的职能。而造价控制恰好可极大地发挥监理单位的管控作用,包括监理合同的设计也应很好地突出这一点,这可以使更有效地实施对造价的控制与管理,避免相关单位间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发生。
2)对合同预控进行管理。在监理合同中,要强调监理人员审核造价控制的作用;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对工作范围、总包单位所应尽义务等进行严格界定,做好反索赔的准备工作;在专业分包合同中,要强调总价包干,避免设计变更频繁增多。
3)理顺设计变更签证的处置程序。设计变更签证这一环节出现的问题往往是造成施工阶段造价失控的主因,所以在施工前期要理顺设计变更的签证程序,使这一环节得以顺利进行。
2、施工过程的造价控制与管理
1)施工阶段对各单位的使用资金计划与工作量报表实行分级审查制度。施工单位要按实际的工程进度来编制使用资金计划与工作量报表,经过监理单位的审核确认之后,上报项目管理部并审查确认,最后上报给委托与使用单位及市财政局与市发改委审批后执行。通过层层的监控与把关,控制与管理项目的投资使用。
2)对付款进行严格控制。每月对承包商报送的月工程量、月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进行详细审核,核减假报和虚报的工程量,并调整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价格。
3)重点加强设计变更的预防工作,严格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批程序。如果变更签证需要增加投资成本,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并结合合同要求,组织各方的专业人员对成本、质量、工期与功能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经济分析与严格审查后,最后再进行签认。
4)管理好基础资料,并加强预控措施。制定详尽的防范应对策略,尽量避免发生索赔事件。此外,在日常管理中,要求项目管理部和监理单位的专业工程师认真做好记录,掌握最新的现场资料,做好索赔与反索赔的准备工作。
三、代建工程后期阶段造价管理
(一)接受委托后的初步工作
通过查阅资料、踏看现场,调查了解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形成调查记录,评估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条件,以及存在重大??题的可能性。
(二)取得决算资料并审查其完整性
包括立项文件、可研报告、初设报告、概算及概算调整批复、造价审核报告、审价定案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各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各种合同协议、财产移交清单等。
(三)对项目建设程序的审计
一是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是应该进行招投标的事项是否进行了招投标。
三是工程变更是否具备合理的依据、程序是否规范。
(四)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情况的审计
一是建设单位或项目核算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是对基本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实行单独核算,且将核算情况纳入建设单位的会计账簿体系和财务报表,是否存在账外账、多套账等违反会计法的情况。
三是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情况,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项目是否合规,核算管理及进度管理是否按照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执行。
四是财产物资的管理是否严格,如建立物资档案、定期清查、对盘盈盘亏情况及时申报处理等。
五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的手续是否办理。
(五)对会计资料的审计
1.检查会计科目设置情况。如,项目的建设成本是否分别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进行核算;
2.审查建设成本的合法性、真实性,检查各种支付凭证能否作为入账依据。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的结算,抽查比例不低15%,重点关注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审查设备、材料运杂费和采保费的核算情况;审查待摊投资支出的列支内容和分摊情况;审查其它投资支出的列支情况。
3.审查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清理不及时的情况,有无变相挪用、挤占建设资金的情况。
4.检查是否存在基建收入、索赔、违约金等收入,其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财务会计规范。
5.审查工程款的结算情况。工程款的支付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工程款结算流程,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照约定预留,且不超过结算总额的5%。
6.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情况。如:资金是否到位;是否依法筹集资金,使用贷款融资的,贷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等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支出。审计人员应考虑执行分析性程序。
7.审查尾工工程。依据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尚未完工工程量是否符合概算、完成尾工工程所需要的支出是否合理。
8.审查资产交付情况。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否及时移交资产、办理交付使用手续,是否按照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账务进行调整。
(2)对非经营性项目形成的资产,是否按照规定分为待核销基建支出、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的移交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账实相符,根据所交付资产的不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核方式:房屋、建筑物、不需安装的设备,逐项核实;需要安装的设备,抽查比例不低于50%;工器具、备品件、办公及生活家具,关注其移交手续是否合规,对移交手续不合规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查明有无虚交或账外资产等问题。
9.审查结余资金。对于非经营性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在归还贷款后,及时上缴财政,可执行以下审计程序:盘点核实各项货币资金,查明是否存在小金库;审核库存材料盘亏情况,查明是否存在隐瞒、转移、挪用;核实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是否通过往来挂账转移结余资金。
二、重点关注对新法规的变化内容的审计
2016年,财政部颁布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已实施十余年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定》(财建[2002]394号)同时废止。
本次财政部颁布的新法规对基建财务核算和管理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审计人员应了解新旧规定的适用和衔接,重点关注建设单位是否正确执行了新法规定,包括:
(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程序和编制依据是否合规
审计内容包括:编制时间是否是在项目完工或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决算未经审计前,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是否仍然在岗;决算编制前,是否已进行了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各项账务处理已全部完成;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完整,包括可研报告、初设和概预算文件、相关合同协议、财务会计资料等;决算内容是否完整,包含了决算报表、财务决算说明书、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建设成本中是否包含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支出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明确规定了不得列入建设成本的七项支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内容的支出;非法摊派与收费;无合同协议依据支持的支出;没有取得合规发票、没有责任人和审批签字的支出;由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及未经批准的损失;项目达到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的支出;不应当由项目负担的支出。
审计人员应当关注建设成本的入账依据必须具备合规发票这一新的规定。在以往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常常存在工程款、设计费等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支付和结算,建设单位在未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的情况下,依据工程结算书、合同等文件确认建设成本和应付款的现象。按照这一新的规定,在对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时,审计人员对此类没有开具发票的支出,不能确认为项目建设成本。
审计人员还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项目达到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开支。《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规定,项目竣工价款结算一般最迟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严格对支出时间的审计,有利于预防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拖欠等现象,维护社会经济的有序和平稳运行。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比例
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项目业务招待费,列支金额不能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而已废止的财建[2002]394号文规定的比例是10%。显然,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防止腐败的举措更加细致和严密,审计人员应掌握相关国家法规与政策,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规定,采用检查支付依据和审批手续、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核实业务招待费支出。
审计人员还应关注财建[2016]504号文对建设管理费(原“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限制性规定,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为标准审核建设管理费开支的合理合法性。应注意的是,财建[2016]504号文修改了建设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费率,从原来的七级费率改为六级,并提高了各级费率,如工程总概算1000万元以下级的建管费费率,从原来的1.5%提高到2%。
(四)代建管理费的列支
财建[2016]504号文规定了代建管理费和建设管理费原则上不能同时列支,如果确实需要列支的,则两项之和不能高于按照总额控制数费率计算的建设管理费总额。
会计师事务所常常会接受政府委托,审计政府招标的代建制项目,审计人员应关注基建项目成本核算的新规定,审核代建制项目是否同时列支了代建管理费和建设管理费,是否超过了允许列支的控制限额。
(五)尾工工程和结余资金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对尾工工程作出了规定,并修改了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的使用规定。对尾工工程,审计人员应关注尾工工程预留的必要性,以及预留投资比例是否在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以内;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是否在归还贷款后的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缴回财政,是否擅自截留结余资金。
三、提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效率的措施
一个基本建设项目的完成,往往长达数年,相应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涉及的?Y料和程序繁杂,审计周期也比较长,为提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做好业务承接时的风险评估
在承接审计项目时,审计人员应从自身和客户两个方面评估承接项目的可行性。一方面,应了解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审计条件,另一方面应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如,委派的审计人员是否熟悉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知识等。
(二)做好审计工作计划
1.1对火电厂工程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认知缺陷火电厂普遍存在多项工程同时进行、项目跨专业等特点,这给合同档案管理带来相当的难度。
1.2火电厂工程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缺陷由于电厂内部各个项目所在部门只注重合同对正在进行中的工程的作用,工程竣工后,忽略了合同材料的后期管理及归档。这样一来,合同档案材料由于人为等因素会损害了有效文字等情况。
1.3各类火电厂工程合同档案文件资料的缺陷在合同档案的管理过程中,我们往往只关注合同档案的收集、保存、归档、管理等环节,而忽略了合同本身的质量,必须确保各类合同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少合同缺少某些重要的条款,在实施过程造成工程缺陷和漏洞,影响工程质量,运行后造成不安全事件发生。
2.加强火电厂工程合同档案管理的措施
2.1提高对火电厂工程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在合同签订之前施工单位应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和合同文本审查,评估合同风险,然后进行火电厂工程合同的策划,为报价、工程预算、合同谈判与签订提供决策的信息与意见。当合同签订后,应该对于合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收集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资料,然后对此进行分析,提出合同实施方面的意见、建议,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第一,建立外包工程管理平台。各有关单位的所有合同档案管理专职人员及时录入工程立项、资质审查、入场管理、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管理环节信息,对各项施工工程进行在线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合同档案信息准确、完整。第二,建立合同网络审核体系。确保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及与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的内容以及所涉及到合同的规定,明确发承包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保证工程施工质量,不发生合同纠纷。
2.2各类火电厂工程合同档案文件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合同档案是工程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工程建设真实情况的基本资料,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一,建立合同管理平台。将合同的基本信息,如档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签定日期、合同多方责任者、合同属性、合同金额、履行情况、合同整理互见号等子目录项进行详细著录,在同一个工程的各类合同后用括号统一著录工程的名称或统一的工程编号,确保火电厂工程合同收集完整,归档及时。实行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分级管理,除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工作外,要建立起一个与企业组织机构及管理模式相适应的、信息畅通的、稳定的合同管理人员网络体系,确保人员有效到位,保障工程施工合同归档渠道的畅顺。第二,加强合同管理人员培训,使档案人员应充分利用信息时代的资源,通过计算机对合同档案特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小修技改项目施工合同档案进行管理,并实时录入、更新管理过程的信息,确保合同档案信息性便捷和准确。与此同时,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还应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合同档案管理的保密工作,维护火电厂自身的合法权益。
2.3火电厂工程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规范有序合同档案管理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化管理,任意一个环节不规范就可能造成档案的失实或缺失。为此,各有关单位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应通力协作,共同做好相关的工作。第一,合同履约责任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原始资料,建立合同档案,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及时将全套合同资料提交合同主管部门归档。第二,合同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将合同档案移交公司档案室存档。合同档案资料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有关纪要等文件。招标项目还应包括招投标的全套档案资料。第三,基建火电厂工程合同由合同主管部门整理按规定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归入基建档案,机组大、小修和部分日常维护项目,外包合同由生产技术部整理成册移交公司档案室,归入生产档案。合同文件存档后,正本不得外借,副本外借时,要按规定办理好借阅手续,并及时回收,以免档案遗失或损毁。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之后逐渐兴起的一种企业,它的职责是向工程业主提供高智能的技术服务,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是适应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新的需求的产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收业主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1 当前监理工作的难点
我国自1988年开始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虽然实行时间还较短,但其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特别是对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在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过程中,监理公司遇到了许多难题,必须引起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难题一:市场容量小,监理公司数量多,市场竞争环境恶化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监理公司数量增速惊人。公司数量的过分膨胀造成了市场的无序和恶性竞争,市场竞争无序化又造成监理公司间的竞相杀价。一些建设方选用监理公司不是参照监理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度,而更多的是看与谁的关系好、谁的取费更低。相当低的取费,使得监理公司只能少派监理工程师,甚至一个监程工程师管多个项目,势必降低了监管质量。
难题二:建设单位不积极配合,工程监理质量难以保证,监理有名无实
作好工程监理需要建设单位的支持与配合。但从现实情况看,建设单位从语言上支持监理工作,但从思想上认为请不请监理公司无所谓,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公司就为了过建管部门办质监手续这一关。因此,有的建设单位把监理公司摆在一边,监理公司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有甚者建设单位是集开发商与承建商于一身,监理公司难以开展工作,无法监督工程质量,工作关系也无从协调。
难题三:监理人员队伍年龄结构
现在一般监理企业中55-65岁的人员和刚出校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占监理从业人数的相当大的比例,而35-45岁的人员偏低,但这一部分人,精力充沛、经验丰富、知识面较广、技术成熟,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需要有的“霸气”,可杜绝施工单位的“阳奉阴违”,保证工程质量。
难点四:待遇低,人才流失严重,监理人员总体素质低
由于监理企业之间的相互压价竞争,导致监理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普遍较低,其工资还不及施工企业普通管理人员的收入,甚至悬殊较大,更不可能与施工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相比。这极大地影响了职工的工作热情,也为职工的“跳槽”埋下了隐患。待遇低同时也严重影响了高学历、高学位、高职称、高水平复合型人才的加入。致使监理人员总体素质偏低。
难题五:“地区保护”阻碍监理行业的地域竞争
外地的监理企业要想在本地承揽工程监理,该监理公司需先到主管部门去注册,尔后才能签《委托监理合同》。但外地的监理公司要想在本地注册,则需要特殊关系。这样的体制阻碍了监理行业的地域竞争。市场经济鼓励竞争,竞争必将促进行业的发展。我国加入WTO后,许多规则已经不适应新市场的要求了,作为建筑市场管理必须顺应形势需要,允许外来监理公司进入,这对贯彻《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利大于弊的。
2 当前监理工作的误区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建立就有其 本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至今仍存在以下误区:
误区一: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 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误区二:监理单位是业主聘请的,应“听从”业主
有些业主认为“我花钱雇监理,监理就要为我管事,就得听我的”,诸如联系设计院、应付各种检查,甚至与周围四邻的纠纷等都一股脑儿推给监理去处理,最后还认为是对监理的“充分授权,充分信任”。有的业主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以上情形都是违背国家实行项目法人制及建设监理制的初衷的,尤其是后一种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较为普遍。若要实现一个工程的科学监理,必须首先明确业主与监理各自的工作重点,做到各行其事、各负其责。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审时度势 ,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顾客第一,为业主服务,对业主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
误区三:把监理工程师当作质检员
监理工程师作为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
1.代建制模式的概念
代建制是指政府对其所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招标等规定的程序,委托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实施项目的组织、建设,建成后交付给项目使用单位的项目管理模式。由政府选择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代建制作为一种新型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它的产生是我国政府对投资体制进行改革的产物。
“代建制”含有“代建”和“制度”两重含义:“代建”是指投资人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代为建设直至交付使用;“制”是制度,规定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中采用这种项目管理模式。
2.公路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意义
2.1解决“三超”,遏制腐败
传统建设模式中政府部门集“投资、建设、管理、运营”于一身,独掌勘探、设计、施工的招投标、物料采购大权,存在缺少约束、监管失控、责任不明、利益不清的缺陷,容易产生“三超”(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及行贿受贿等一系列问题。
代建制模式促使公路工程项目的4个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通过合同约束代建单位。政府行政权力从施工招投标、物料采购两个关键环节退出,代建单位基于法律约束、成本控制和利润追逐的考虑,将严格执行合同,建立严密的内控机制。
2.2提高质量,落实责任
实行代建制,可促进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化、职业化,提高管理水平。代建单位具有丰富的项目专业管理经验,能够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方便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另外,依照代建合同,代建单位向政府缴纳履约银行保函,便于从经济上对代建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监控和制约。同时,实行代建制,迫使专业单位提高自身水平和服务意识。
2.3促进政府转变职能
实行代建制,可完善公益性项目的法人责任制和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实行代建制,项目使用单位可以从盲目、繁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解脱出来有助于减少建设实施过程中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变动的随意性,并使项目使用单位从决策角色转变为监督执行角色。公路工程实行代建制,纠正了项目使用单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改变过去政府批项目、管项目、经营项目的格局,将政府职能重点转移到培育市场、规范和监督市场主体行为上来。
2.4促进公路工程咨询业发展
实行代建制,可以促进我国工程咨询业的发展。强大的工程咨询是实行代建制的必要基础。在我国,工程咨询包括项目管理、监理、造价管理、招标等。经过近20年的发展,形成了一支相当规模的队伍,但这支队伍十分分散,综合实力很差,与国外的公路工程咨询业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整个公路工程咨询还没有形成产业规模,更缺少著名的公路工程咨询公司。这与代建制对其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代建制中的方,即项目管理公司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是保障双方履行合同重要的监督方。FIDIC要求工程师以其熟练的职业技能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为业主服务,它应当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推行代建制,可借机大力培育发展我国的工程咨询业,使之进一步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这是当前建设行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任务之一。
3.代建制模式的组织形式
在我国目前的公路工程市场环境下,公路工程代建项目的运用存在着两个方面:一方面业主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代建单位协助业主组织项目实施;另一方面代建单位与专业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同时授权代建管理机构对工程进行管理和控制,而业主对工程进行协调和决策。代建制模式的基本组织结构形式如图1。
图1 代建制管理模式
4.公路工程代建制的基本程序
根据前面对代建制的概念的解析,结合当前我国代建制的应用情况,参照现行公路建设项目基本工作程序要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代建制实施的基本工作程序如图2所示。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委托受托方________对项目进行建设期全过程管理,为确保该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建设工期,使该项目在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保质顺利交付委托方,特订阅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立项批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设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权力与义务
1.受托方权力与义务
(1)受托方接受委托方委托承担本项目建设期法人,代表委托方对本工程项目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及服务,承担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管理责任与权利。
(2)按项目立项批复,组织项目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充分考虑委托方使用需要、建设功能和有关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委托方批准。
(3)负责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4)编制适合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计划,报委托方批准。
(5)负责协助委托方申报规划、建管、投资等有关手续,取得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所需相关证照。
(6)在公开招标原则下,受委托方委托选择确定勘测、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
(7)负责设立本工程建设所需项目资金专户,根据审批的年度记划和工程进度领取建设资金,并按规定使用。
(8)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概算组织建设,如有超出三控制范围的高速意见和重大设计变更,报委托方审批执行。
(9)严格按批准的进度组织实施,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建成,并确保工程质量。
(10)定期向委托方汇报工程进度,接受委找方的监督和管理。
(11)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必,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委托方及时送交竣工结算资料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经审批后办理资产登记。办理工程移交事宜,同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完整的建设档案资料。
(12)负责工程后保修事宜。
2.委托方权力与义务
(1)委托方作为本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部门,对该项目行使业主职责。
(2)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受托方移交前期工作手续,协助受托方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有关工作,为受托方的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审核受托方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工程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并给予及时回复。
(4)负责按批准后的工程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建设资金,并督促建设资金按期支付运载受托方项目资金专户。
(5)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投标、设备、材料选定及质量验收等有关工作。
(6)按照建设进度计划,稽查工程质量、进度规模、标准及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审核实施过程中重大设计变更及资金调整计划。
(7)协调解决工程中重大问题,为受托方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场所,帮助受托方办理施工用水、用电等有关手续。
(8)负责组织竣工结算验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与受托方办理接收手续。
三、工程投资及合同价款
1.受托方应将本项目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测量、钻探、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红线等各种证照办理费用控制在规定额度以内。
2.受托方项目管理费按工程结算审计后造价的________计取。
3.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管理政策性各种缴费,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受托方提前申报,委托方及时支付。
四、工程质量
设计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受托方应不遗余力地工作,尽量满足委托方工程进度需求
本工程工期为___________ ,其中开工时间为___________,施工工期为____________ 。
六、奖惩办法
1.受托方通过采取科学管理办法,提出合理的建议,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三控二保的前提下,委托方给予受托方________奖励。
2.由于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管理内容,未经委托方批准擅变更项目建设方案(规模、标准和内容等),超出委托方审批的规模、内容、标准造成投资增加或因组织不力致使工期延迟,委托方有权扣减管理费,并由受托方自有资金弥补损失。
七、其他
1.委托方任命的本工程实施管理协调总代表为_____________,受托方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双方不论哪方换人均需提前一星期书面行文通知对方。
2.现场管理办法及专业管理细则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协商制定。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协商后另订。
4.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捌份,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范文2 甲方:
称: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名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家乡电话: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甲方为完成业主委托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甲方项目经理职责,代为甲方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义务。为明确双方责任,共同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高标准的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方式
乙方代表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对甲方委托管理的装饰装修工程实施包工,部分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方式的施工承包管理。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 年,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佣金
甲方按乙方管理完成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支付佣金。
(一) 佣金标准
甲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乙方佣金:
1,甲方按乙方所负责的装修工程结算总价%向乙方支付佣金。税费由乙方负责缴纳;
2,甲方按乙方所负责的装修工程的内部结算总价扣除材料费,人工费用后,用余额作为佣金支付乙方。内部结算价由甲方策动或参照行业惯例标准指定;乙方负责承担内部结算总价的税费。 甲方鼓励乙方采用科技的管理措施,在优质高效服务业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降低工程成本。
( 二)佣金支付时间
1, 乙方履行完主合同全部义务,所负责的装修工程施工项目业主与甲方完成,结清全部工程款并完税后七个工作日内计算和支付;
2, 甲方在乙方应得佣金中扣除主合同约定的保修金(主合同没有约定时,按装修工程结算总价的 %计算,当该项目解除责任后一周内向乙方结算保修金;
四、合同的变更,解除,重新订立和终止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 乙方不能按主合同及本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委托任务的;
2.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甲方委托任务的;
3.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定制度或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4.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和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5. 乙方炒单、卖单、私自承揽装修工程施工的;
6. 乙方私自购买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对甲方利益和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7. 乙方在六个月内两次被业主要求或甲方决定撤换的;
8.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 乙方患病或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10.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佣金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 甲方依法宣告破产;
2, 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 乙方死亡。
(五) 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六) 重新订立合同
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同意延续合同关系的,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重新订立合同。
(七) 合同终止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自行终止。
五、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甲方需要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佣金。甲方无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佣金的,除全部支付乙方佣金外,还应支付相当于佣金 %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对乙方实施培训、监督、考核和分级管理。
3、甲方协助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参加乙方组织的现场交底,协助和监督乙方施工组织管理,监督检查乙方工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对乙方施工项目实施中间验收、隐蔽验收、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参加乙方竣工移交。
4、甲方制定考核派单管理办法,根据装修工程任务量,按分级、考核情况向乙方委托装修施工任务。
5、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材料计划向乙方集中陪送装修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质量负责。甲方应不断优化材料采购渠道,努力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
6、甲方为委托乙方管理施工的装修项目提供设计服务。
7、如经甲方或业主认定,乙方已经或有潜在的可能五月法继续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标准履行主合同,甲方有权撤换乙方,并保留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8、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违反主合同约定,给业主,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9、己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二) 乙方责任
1、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小写:元)(不计利息)。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4,5,6项解除合同的,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四条
第三款解除合同的,该履约保证金在30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其他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该保证金5000元在乙方负责的最后一个工地解除保修责任后一周内退还;
2、根据工程需要或业主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材料计划),经甲方审核后交业主审定;
3、严格遵守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主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做法说明、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质量、工期、材料和工艺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4、乙方必须在每个施工工地指派一名现场负责人,该负责人必须经过甲方的培训且最多只能负责同属一个行政区的两个工地,其费用及其它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使用的施工人员必须先经过甲方的培训,经培训合格且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件后才可参与施工,施工期间若出现施工人员不足时,为不影响工程进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临时再聘请施工工人。所有施工工人的费用及其他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按甲方的材料陪送目录,使用甲方统一陪送的材料。不在甲方材料配送目录内的材料,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可自行采购,并自行承担质量责任、经济责任及其他责任;
7、负责装修工程款的催缴。业主未按时缴纳工程款时,需积极催缴并采取即使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8、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9、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法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0、由于乙方原因导致违反主合同约定,给业主、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够均由乙方承担。
六、处罚与奖励:
1、甲方有权按相关管理规定和处罚标准就乙方所负责工地的安全、质量、工期、文明施工等问题对乙方实施处罚;
2、乙方按期、保质、保量、保安全完成施工任务,施工工地达到管理有序,质量优良,且业主按时接清工程款的,甲方可视情况,酌情给予乙方奖励。
七、其它:
1、乙方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其劳动就业和安全保障等风险和责任;
2、乙方的采购、用工行为概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其全部责任和义务;
3、甲方可以根据乙方要求或根据项目管理需要,代乙方支付工人工资,工伤保险和材料费用等。但不代表甲方对除乙方外的任何第三人承担责任或义务。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栓放协商解决。
九、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鸦或代签无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范文3 委 托 人(甲方) :
项目管理人(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其他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保证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 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与项目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二、 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
见附件 1
三、 项目管理目标
安全管理目标:
工程质量目标:
实 施 工 期:
投资控制目标:
项目管理总服务期:
四、 项目管理费
金额(大写)¥: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相关批复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人提供项目建设的 必要条件。
八、项目管理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 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
九、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