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代建管理合同范文

时间:2023-07-02 08: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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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代建管理合同

篇1

    2实施合同的动态管理和变更管理

    工程的结算主要实施量价分离的管理模式,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上报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代建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量审核,再由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进行价格审核。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将审定金额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并付款。在项目进行中,对于每一个项目的结算情况与合同进行实时对比,对项目的结算情况实施进行监控,当某项结算金额与工程的进展速度相比异常时,马上原因分析,及时控制,确保将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之内。对于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变更问题,需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并对变更所涉及的费用及时进行审核,以避免日后纠纷。变更流程如下:

    (1)对于不涉及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或增加较少预算费用(5万元以下)的变更事项,例如图纸尺寸等差错更正、原材料代用、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澄清问题等,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四方(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商定变更方案,并办理工程变更现场办公记录(以记录工程量为主)和工程变更技术核定单(以记录技术变更为主),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设计变更通知。涉及到费用变更的,由变更单位随后将变更单价及上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审核后交由代建单位合同部门审核后列入进度报表中结算。

    (2)对于工程内容有变化,但还不属于重大变更的项目,预算费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申请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并经代建单位组织审查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如设计单位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有不同意见(不同意变更或提出不同变更方案),可提出书面说明报至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和领导研究确定最终方案。并将经过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的变更单价等审核变更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3)对于变更原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变更主要结构、布置等变更项目,由申请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相关方案和费用,经代建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或专家讨论研究通过,并经上级部门同意或设计审查部门审批通过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

    3及时正确处理各项索赔事宜

篇2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县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县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县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县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县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由县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财政出资建设的重点项目拆迁安置房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县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派、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县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所属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乡镇政府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县发改、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四)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县发改、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明确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十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招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等资质之一,或者是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县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县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

列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县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建设局协同县水利局、交通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五)负责签订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接受县审计局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

(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但由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报县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予以安排资金;

(八)按月向县发改局、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二)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县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和组织实施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县建设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等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的提供和协调;

(四)参与组织项目的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县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县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县发改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发改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发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等要求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县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四)拟变更的设计合理性比原设计有较大提高的、设计明显优化的,且变更项目的子项投资没有超过中标合同子项投资,或投资相对减少的。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县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复。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政府投资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示件按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县财政局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县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县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四条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参照不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并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7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奖惩规定

第三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县发改、建设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应当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额;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

篇3

1、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起源

如何管好政府投资工程,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建设市场,防止腐败,是困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大问题。此时,代建制应运而生。

对于EPC总承包的缘起,许多文章的观点是:EPC这种承包模式给业主带来优化设计的经济利益,是业主推行EPC总承包的根本动力。作者认为:EPC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私人业主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特别是大型项目中。EPC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技术更新周期的缩短和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业主对工程关注重点的排序由传统的c(成本)、P(质量、性能、功能)、T(时间)变为T(时间)、P(质量、性能、功能)、c(成本);另一方面是由于业主投资的目的是获得预期的投资效益,更关注项目的运营阶段。因此业主希望承包商以一个固定的包干总价承包工程,以此将工程中的多数IT/risk/Index.html“ target=”_blank“>风险让承包商承担,使得EPC总承包模式u J在实践中逐渐出现。简单的说,业主不是工程方面的专家,不会主动认识到EPC总承包的优点。业主考虑更多的是工程运行所带来的效益,而不是优化设计带来的效益。

2、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理论分析

代建制的理论分析是比较复杂的。在代建制提出之后,许多文章都提到一点:代建制是一种委托关系。代建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通常是政府投资部门),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工程进行管理。在整个代建工程合同体系中,可认为代建单位的地位是“代甲方”,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乙方”。所以,把代建制看成是一种委托关系似乎是顺理成章的。有人提出了以下不同的意见:在民法中,“”是指人在范围内,以被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被人的法律制度。民法所解释的的特征之一是: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由委托方承担的。而在代建制中,代建人接受业主即投资方的委托,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是由代建方承担的,这与民法中规定的的含义相违背,因此“代”解释为“”是不合理的。

作者认为,虽然代建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定矛盾,但是代建制还是应该属于委托范畴的。原因如下:

①代建制是一种管理模式。具体说来就是由谁来管理工程。建国以来,经历了4种管理模式:业主自管、监理、项目管理、代建制。从这个层面上分析,代建制是现阶段最高级的工程管理模式,这个概念是很广泛的,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形式也是不一样的。但针对具体的代建合同而言,业主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完成委托任务,并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委托;

②对代建制是否属于委托关系的争论焦点在于:代建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风险。委托的特征之一是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并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而现在为了保证投资效果,对代建人责任赔偿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代建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人投标。二者的本质是冲突的。但是按照委托理论,在委托人缺乏监督或委托人无力监督的情况下,人都可能发生追求自身利益而背离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引发委托问题。为了取得效果,都将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即解决非对称信息下的人激励问题和制约问题。结合工程的特点和惯例,可将代建人的风险问题看作是对委托问题的解决手段。或者可将代建人风险问题看作是代建人的违约处理。就代建合同本身的风险而言,代建制还是可以看作是委托范畴的。

相对与代建制而言,EPC总承包的理论定位很简单。EPC总承包是承发包模式的其中一种,可以认为 EPC总承包是与传统平行分包相对应的一种模式,是直接的任务委托。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就是传统的“乙方”,它承担着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

3、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合同内容差异

一个完整的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代建单位一般要履行以下职责:

①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

③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④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

⑤组织施工图设计;

⑥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的招标活动;

⑦负责或协助办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实施中有关的手续;

⑧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⑨审核、鉴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提出对签证或索赔的处理意见;

⑩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并按月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从上面可以看出,代建单位主要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并不承担任何工程实体的建设任务。

相对于代建合同而言,EPC总承包合同是比较复杂的。总承包商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合同规定的目的。总承包商的工程范围应包括为满足业主要求,并为承包商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按照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简单的说,总承包商需要对工程设计、采购与施51232作负责和对工程负有保修责任,以及包括工程建设中的多数项目管理工作。所以从合同内容分析看,EPC总承包合同的工作范围要比代建制大得多。

风险分析从目前代建制的实施情况上看,代建制的风险分配是不均衡的。代建单位的风险主要来源于2个方面。

1)收益与责任赔偿代建人收益来自代建管理费和项目投资节余奖励。代建制采取经济合同监督制,代建人的收益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招投标中确定代建单位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而且多数地方在实施代建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取费下限和严格的标准,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各代建单位在投标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导致代建管理费用一降再降;二是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通常认为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可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但是,目标成本如何合理确定也成为一个难点。另外,代建制管理要求代建人提供项目投资额10%~50%的履约保函,并对责任赔偿约定。如果代建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人投标。根据以上对代建单位的收益和责任赔偿的分析可以看出:代建单位的风险是不均衡的。

2)制度风险实践过程中代建人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授予认可的法律地位。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从贵州省的代建制实施情况上看,虽然各方面已经给予了一些变通和相应处理方式,但实际上仍必须使用人即传统上的建设方出面进行各项手续办理。客观上降低了代建单位的工作效率,并增加了代建单位在协调管理上的风险。

篇4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2

伴随着社会进步与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各地高校都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基建投资骤然加大,为保证高水平、高质量地进行校区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部分高校突破原有项目管理模式,选择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应用中取得了很好效果、发挥积极作用的代建制,做为高校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代建制为高校建设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商业化发展提供了较大空间,而基建财务管理如何适时跟进,充分发挥财务管理职能,促进项目在代建制模式管理下和谐有序地发展,成为基建财务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本文结合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我校扩建校区建设中成功实践,分析基建财务管理的应对措施。

代建制作为一种新型项目管理模式,优势非常明显,专业化的管理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提升工程建设的管理效果,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还可避免学校组建临时基建工作组可能带来的种种问题,但因该方式在我国实际产生的时间较短,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很少,理论上也还未形成明确的体系,缺乏成熟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项目“代建制”管理制度、代建行业的管理、代建企业的资质管理、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财务管理、项目建成后的绩效评价体系等与之配套实施的制度规定,目前还是空白。对此,学校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本着投资风险可控,内控制度完善,具有明确纠偏功能为原则,对代建制具体管理体制和管理范畴等问题进行权衡,成立扩建工程领导小组,成员为基建处、财务处、后勤处、国资处、审计处等部门以及相关系部的主要领导,具体落实代建公司的招标、合同签订及代建内容与管理方式等具体事务。因此,学校扩建工程的基建财务管理已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它更是一个管理体系,是整合规划建设、监察审计、物资管理等部门资源,明确区分各部门权限及经济责任而构建的一个组织严密、管理科学、工作高效的管理体系。财务部门作为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运用系统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改变以往财会工作的局限性,积极与基建、物资等部门相结合,在工作中注重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适当扩大财务工作内容,采取“系统问题需系统管理”的科学方法,为扩建工程建设管理发挥积极作用,保证代建制管理模式下学校基建投资的安全与合理运用。这也是我校积极探索基建财务这一专业性较强的财务管理的大胆尝试,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一、确定扩建工程管理体制,降低投资控制风险

建立扩建工程管理体制,是代建制管理模式下进行有效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的保障,学校以基建投资风险防控最大化为原则,以保护代建公司投资控制的积极性、使其发挥真正的代建作用为出发点,汲取以往国内试点成功的“代建制”管理经验,将学校自身项目管理的需要与代建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优势相整合,确定以型CM管理模式为基础的扩建工程代建制管理架构。

这个框架结构对代建公司给予了准确定位,学校享有整个项目实施的最终决策权,将代建公司纳入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体系,成为学校扩建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与投资控制体系的一个关键环节,在代建方、学校和债权人之间建立了相互约束的监督机制,将基建财务管理风险降到最低。在这个框架下,财务处可利用综合平衡法合理分配资金,对项目建设各阶段、各单位的资金需求进行综合平衡,保证资金协调、安全使用。

二、加强合同管理,完善代建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在扩建管理框架中,代建公司没有获得项目法人的身份,却承担了扩建工程管理与投资控制的大部分风险,为吸引代建公司用高素质的代建队伍和人才参与项目,进行高水平工程管理,激励代建公司控制投资的主动性,学校从加强代建合同管理和建立代建制度两方面着手,完善扩建工程代建管理,让基建财务即使在代建制管理模式下也能安全有序地运行。

学校从以下三方面加强对代建公司合同的管理:一是根据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原则确定代建管理费,保护代建单位投资控制的主动性。代建管理费的提取标准和支付方式是代建合同的签订过程双方协商的焦点,学校考虑代建公司因承担风险、提升项目管理层次、水平等因素所需增加的成本,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中“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自行约定”的规定,参考北京、宁波等地代建管理费的取费标准,确定本项目代建管理费按财建【2002】394号规定的费率累进计算,一次性包死价款,扣除代建公司中标前学校已完成的土地征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等部分工作应提取的费用,加上增加的造价咨询工作服务内容的服务费用。据财务统计,代建总费用约占决算后工程总造价的0.8‰,略高于天津市建设管理费。支付方式采取分别在合同签署后、项目开工后、工程主体封顶后的5日内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之内付清。代建合同既充分体现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原则,又便于进行财务监督,实施有效的财务管理。二是强化代建公司在扩建体系中的权力配置,赋予代建方真正的权力,督促其全方位履行代建合同。合同、协议会签制度的建立在这方面进行了很好的诠释。会签制度是合同、协议由城建学院和代建公司联合会签无异议后,由学校按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代建公司虽然不具有合同的签订权,却能在合同的签订过程发挥专业化、权威化优势,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处于学校和代建公司的共同监督下,层层把关,有效规避建设中投资、质量等风险。三是实行合同管理层级制,合同的履行处于有效监督之下。学校要求代建公司成立专门的合同部,协助学校对合同进行全面管理,在基建处与财务处分设专人管理合同,监督代建公司的合同管理与履行,全面推动新校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由于代建合同采用的是制式合同,为保证扩建管理体系的顺利运行,学校与代建公司共同制定出《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校园扩建工程管理规定》,学校以文件形式签发,从制度上规定学校、代建公司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管理范畴,代建方的管理范畴:代建单位受学院委托,负责扩建工程的具体操作,对扩建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及文明施工等负有全面责任;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为合同、协议的签订,重要材料、设备的定货,重大方案的决策,重大工程变更的签署等事务,做好调查、协商、谈判、审查等基础性工作;对监理公司、总包公司进行协调、服务,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代建方管理权限:相关费用审批、采用材料审批、工程资金拨付、合同协议会签、工程变更审批等,必须经过代建公司的审批。扩建工程上述工作审批程序:监理公司代建公司(项目管理部、主管经理)学院基建处中介审计学院审计处,决算工程量以审计机构认可的数据结算,资金的拨付以由总包公司提出申请,代建公司负责审核工程进度、质量,依据合同规定提出拨付意见,城建学院最终确定拨付金额。代建公司的权利与责任相匹配,不仅激发了代建人工作热情,将高水平的工程管理真正发挥到极致,更为重要的是扩建工程风险预警机制能够以此为契机顺利启动,使财务管理人员在代建制管理模式下能够统筹好基建财务管理与基建工程的关系,完善基建财务管理和基建工程管理的内部控制,科学地管好、用好建设资金。

三、充分利用扩建工程管理信息平台,为基建财务管理把脉

参与学校扩建工程的总包、分包单位有200余家,为保证扩建工程如期优质快速完工,学校和代建公司商定建立每日监理例会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各类问题。监理例会成为扩建工程的信息中心,基建财务管理人员充分利用这一平台,掌握各总包、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代建公司的管理状况,理顺合同关系,避免了以往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投资的失控或不合理的资金分配状况,增强了财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扩建工程在后期的顺利结算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基建财务人员转变工作观念与方法,构建财务调节机制

新的管理模式开阔了基建财务人员的视野,在严格执行高校的财务制度的同时,探索与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代建制管理相适应的基建财务管理与监督措施,在工作中积极转变传统观念,主动与基建管理部门及工程管理人员相结合,适当扩大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内涵与外延,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在论证审批、招投标、签订合同、施工及竣工结算等阶段的工作中,对于代建制管理做好科学合理地预测、分析、调查和评价,为学校决策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扩建工程管理体系提供重要信息,同时,树立统管学校基本建设活动的大财务管理观念,将基建财务的管理纳入学校扩建工程管理体系,构建灵活的财务调节机制,根据资金状况控制建设成本,利用财务手段来调节资金流量和流向,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现从建设项目立项开始到交付使用资产各个环节的层层控制,让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代建制管理模式在我校扩建工程的建设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随后进行的老校区改造中,学校又将代建管理模式应用到图书馆的改造工程中。代建制管理为推动学校基建财务管理更上新的台阶创造良好契机,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因代建制的实行有了新的突破,获得新的工作思路,基建财务管理人员对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并能重新审视现行体制下基建财务管理的内涵与外延、功能与地位,把基建财务管理与基建工程管理、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健全基建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起来,逐步规范稳步提高,使基建财务在基建管理中献策献力,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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