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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方)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首先,纯商业化的农业保险面临亏损困境。这主要是由农业风险复杂多样,危险概率高、损失程度大,不是纯粹的可保标的;农业保险承保数量少,不能发挥保险的“大数法则”,不能有效分散风险;农业保险保户零星分散、展业和理赔成本较高;农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增加了保险的成本等原因引起的。亏损困境导致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下降。其次,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使农业保险难以有效发挥风险保障的作用。保险机构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开展农业保险的目的只是希望能够“以险养险”,利用农业保险达到获取在农村市场开展其他经济效益好的保险险种(如家庭财产险、人寿保险等)的“优先权”,农业保险成为抢占农村市场的“敲门砖”和“有效工具”。在开展农业保险时,也必然将发展重点放在营利大、风险小的农业险种,而不会考虑到对农民的风险保障。
3、政府(农业保险推动方)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政府支持“三农发展”的主要方式有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农民收入保障机制、农业生产补贴;以及政府补偿机制、受灾救济。目前农业危险损失补偿中仅有10%来源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且这个比例随着中国人民财险公司的股份制转型越来越低,90%仍然来源于政府补偿,农业保险对农业危险的损失补偿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这一方面造成了政府财政压力过大,政府不能为经济发展集中资金,另一方面造成了政府灾害救助对农业保险的“挤出效应”,也不利于促进农业保险作用的发挥。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利益相关者视角分析
1、农民(农业保险需求方)存在的问题分析在主观上,农民对农业保险和保险机构缺乏清晰的认识。农民不了解农业保险、不清楚农业保险的作用、看不到农业保险的收益、看不清农业保险较政府救济的优势,不信任保险公司,不明白一旦发生农业危险能否得到赔偿、赔偿多少、什么时候赔偿等问题降低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在客观上,保险产品不符合实际需求,农民想保的保险公司不提供;保险金额过低,不足以补偿生产成本;保险费过高;农业保险保障风险范围狭窄,难于全面覆盖农业危险;索赔难,手续繁琐,历时“悠久”;理赔结果不公开、暗箱操作等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尤其是补偿算不合理,起赔点过高。按照《河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和保险条款规定,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造成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起赔,或者旱灾、病虫草鼠害造成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起赔,赔款时对每次事故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这极大影响了农民投保积极性。
2、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方)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是保险公司借虚假承保和虚假理赔套取政府补贴资金。保险公司伙同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联合造假,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或者虚报、夸大风险损失,进行虚假理赔;或者联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均摊理赔款。二是保险公司基层队伍不健全。目前,保险公司的基层机构一般只设到县级,乡镇或者村级没有保险公司网点,而且公司人员较少、力量薄弱、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水平有限。没有足够的力量进行逐地、逐户、逐项的宣传、展业和理赔,只能够借助基层行政组织来动员开展保险、上报损失情况、发放保险赔款,不可避免的产生赔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现象。三是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问题。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保险公司愿意开展利润较高的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人身保险等险种,或者提供农业干旱、洪涝保险,或者只能提供成本保险,而不愿或不能提量保险和收入保险。
3、政府(农业保险推动方)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是政府保费补贴规模有限,面对保险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的农业保险市场,中央和地方财政面临着巨额的保费补贴缺口,这将极大增加政府财政负担。个别地方政府不够重视农业保险或者财政困难,难以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影响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二是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不健全、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力目前农业保险由各级财政监督,由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畜牧、水利、气象、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但有些地方尚未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保险工作交由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有些地方虽成立了班子,但人员不固定,不作为、“不管事”,形同虚设。三是监管缺失。保险公司上报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的投保档案,相关部门不询问、不调查、不核实,就想当然地盖章确认,使得保险公司产生投机获利心理,出现虚保、骗保、冒保、替保、垫保等违规行为。农业保险监管缺失是导致农业保险种种违规行为的根本原因。
三、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改进建议———利益相关者视角分析
1、采取措施增加农民的农业保险需求(1)加强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农业保险知识。通过政府工作人员下基层,保险公司人员深入农户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方式多样化,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通过制定专栏、植入宣传、海报宣传等方式,普及农业保险知识。(2)要针对农民群众需求,开发满足农民需要,适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地方风险特色的保险产品;开发多种风险组合的“套餐”,满足农民对保障农业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财产的多样化保险需求。(3)降低农民缴费压力。各级财政承担适当增加保费补贴标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
在加入WTO的谈判中,中国就农业市场准入方面将做出以下让步和承诺:一是关税减让。中国答应将农产品平均关税继续降低,由目前的19%降至到2005年的17%,其中重要农产品降到14.5%。象牛肉、猪肉、禽肉、柑橘、葡萄、苹果、蔬菜(包括菜花、莴苣、芹菜、冷冻什锦菜及罐装冷冻甜玉米等产品)、杏仁、榛子、开心果等关税都将明显减少。除大宗农产品外,大部分农产品进口将取消数量限制,实行单一关税。对于采用配额关税的农产品,配额内的关税要采取低税率政策。配额外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豆油等产品关税也要相应降低税率。二是放开部分农产品市场。逐步扩大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大宗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准入量。三是逐渐消除国营垄断。按照承诺,在过渡期中国政府对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食糖和烟叶等农产品保留国营对外贸易体制(由政府指定国有企业专营)。但是,我国并未承诺限制外商外资进入粮棉等农产品的购销领域。同时,在过渡期完成后,我国将不得不按照WTO的要求放开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领域,将豆油、小麦、大米和棉花等农产品贸易的一定比例让给非国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四是取消出口补贴。中国承诺加入WTO不对任何农产品,特别是玉米、大米、棉花等产品进行出口补贴。五是履行WTO动植物检疫标准(SPS),在小麦、水果和肉类等农产品贸易上严格执行WTO的SPS标准。
从上述几个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中国加入WTO的核心就是要降低农产品关税,开放农业市场,拆除非关税壁垒,消除国营垄断等。这对国内农产品市场以及农业生产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二、加入WTO对我国农业的影响
从总体上分析,中国加入WTO在农业领域让步会换取社会总体福利的增加,这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是有利的。可以以此为要价,对国内的幼稚产业和部分服务业进行适当保护,并促进有比较优势的工业制成品的出口,使我国在加入WTO后的贸易盈余获得较大的增长。具体来说,这会给农业的发展带来下述正面的影响。
1、我国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国际农业资源,推动国内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在获得WTO成员国的地位后,我国要相应开放粮棉油糖肉果等农产品的市场,这给我们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带来了新的、宝贵的空间。众所周知,我国的农业自然资源相对稀缺,农产品增长空间狭小。多年来我们为了解决城乡居民的吃饭问题,不惜投入高昂的代价,毁林开荒、围湖造田,生产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结果导致农业生产结构单一,生态环境恶化。加入WTO我们可以利用开放农产品市场的机会,依据承诺进口土地资源密集型产品,如粮棉油糖等,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如花卉、水果、蔬菜、养殖业产品及其加工品,以此进行农业资源置换,按照比较优势原则安排农业生产。这样可以大大减轻国内农业资源压力,调整出较多的土地空间用于改善生态环境等目的。例如,可以考虑将7000万亩25度以上坡度的耕地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将2000万亩湖地逐步退耕还湖等。
2、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刺激农业转变增长方式。目前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生产仍以产量最大化为目标,产品质量低,竞争力不强。加入WTO后,国外农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参与同类产品竞争,势必迫使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新的技术和手段,千方百计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竞争力。进口的优质农产品还可以起到示范效应,有利于农产品经营部门在产品的包装、外观加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进一步改善。
3、有利于改善出口环境,增强优势农产品出口。当前,我国的畜禽、水产、果菜和园艺等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较明显的价格竞争优势。但由于我国不是WTO成员国,一些国家对中国的出口产品采取贸易歧视政策,运用关税和非关税措施限制我国产品的出口。在发生贸易摩擦和纠纷时,我们也不能利用世贸组织进行仲裁。加入WTO后,我国便可充分利用该组织的贸易对等原则、非歧视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等,扩大我国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的出口数量,并利用WTO仲裁规则保护我方利益。
4、可促进我国与发达国家在农业领域进行全面合作交流,引进资本和技术,改造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当前我国农业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里,有许多的基础设施要更新改造,生态环境要改善,农产品品种也应更新换代。所有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本和技术投入。加入WTO后,我国可以从发达国家吸收较多的资金,引进先进的农业技术,改造国内农业。同时,还可以学习这些国家管理现代化农业的经验,有助于我们对农业进行更有效的管理和调控。
新增产值142.69亿元,新增利税16.29亿元,净利润11.35亿元。从社会效益来看,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可以带动农户10.7万户,带动18.3万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43.5亿元,社会效益显著。通过对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持续大力的财政扶持,福建省逐步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有效提高肉禽蛋奶、蔬菜水果等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储运能力,壮大了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了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对推进福建省现代农业的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以及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福建省农业产业化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在财政支持和产业化发展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1)财政支持的力度不够。受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僧多粥少”的局限,虽然财政支持资金逐年都有增加,但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求相比,仍有不足。在扶持项目的选择上倾向于面面俱到,导致有限的资金使用较为分散,对一些发展势头较好、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难以给予有力的、连续的扶持。
(2)项目管理滞后。项目的申报和评审、项目资金拨付和验收等项目相关管理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如涉及到项目的补助原则,一般执行先建后补的原则和先用自筹资金再用财政资金的原则,但在具体项目实施中,项目部分资金使用是交叉的,项目进展中也是不平衡的,可能需要用到财政资金的部分率先完工,自筹资金部分滞后完工,以及部分项目建设年限跨度超过设计年限,因此实际工作中,管理制度如何灵活运用和如何进一步完善,需要每个管理者深度掌控。
(3)项目管理人员能力弱。部分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管理者以农民为主,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市场意识淡薄,缺乏市场开拓能力,缺乏长远的发展眼光,难以适应产业化项目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管理合作组织的必备能力,使其难以规范运作。合作社治理结构、经营组织、帐目管理等运行机制还不完善、不健全、不规范。有的虽然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日常运作包括重大事务决策往往个别人说了算,不按章程办事。
(4)财政支持的效果不够明显。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不够紧密,企业与农户之间收购产品数量、价格大部分无签订合同,公司与农户的协作关系难以稳定,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的程度还不高,产业化组织运行机制不完善。致使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带动农民增收的效益依然不够明显。(5)项目管理重视不够。部分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对项目管理的重视不够,尤其是部分基层部门,把农业产业化项目作为争取财政补助的一种方式,或作为个人的一种政绩,而不是真正想在项目上有所为,不注重项目管理,导致很多项目不按规章制度执行或执行得不规范。项目申报时把关不严,或提供虚假夸大信息,造成立项决策失误;建设实施阶段政府部门容易介入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同时却又缺乏有效的监管检查,出现“越位、缺位”现象。由于对项目管理工作的不重视,许多部门往往重视立项评审而忽视建设管理。有些部门一旦确定了这批财政支持项目名单,就将工作重心转向划拨资金或者着手准备下一批项目名单,而忽视对项目的跟踪和管理。由于政府部门非项目法人,既不能代替农业产业化项目对所涉及的资源进行配置,也不会制定有关项目进度、成本和质量的全面计划,再加上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最终导致了项目实施绩效不高。
(6)项目管理积极性不高。部分管理人员对项目管理处于“被动”状态。在产业化项目的管理程序上,一般都是省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下达指标和计划后,市县部门仅对企业项目情况进行调查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产业化项目,并没有对项目立项具有审批权和决定权。在此管理模式下,受指标和额度不确定性的影响,不利于市县部门在计划下达前对项目实施和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制约了市县对项目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7)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农业产业化组织对成员不进行利润二次分配,不能充分体现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好处,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致使可持续发展能力差。许多企业无法做到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记账机构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因是会计人员缺乏,影响了财政资金的监管。
2规范和加强财政支持产业化项目的建议
2.1加强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
(1)做好项目储备。选择好的项目进行扶持是项目管理最关键因素之一。应对各个项目进行充分比较,深入挖掘项目潜力,做好项目的筛选、可研、设计等前期工作,全面分析评估,选择重点扶持带动辐射能力强的企业,特别是发展前景好的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提高财政支持资金带动力和影响力。
(2)完善专家评审制度。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都应经过专家评审,以确保项目的公平公正。根据重点扶持的项目类型和特点,选择涵盖相关行业理论水平高、熟悉政策、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进一步健全专家库。项目库专家库应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更新,适应项目立项需要。对公信力差、责任心不强、存有私心的专家,从专家库除名,不再聘用,保证评审科学公正。
(3)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项目评审时,可研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户数,以工商部门注册或审计结果为准。在此基础上,应组织相关专家深入项目现场进行调查研究,杜绝弄虚作假或过分夸大。这样既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会遗漏,同时又防止对企业进行过分包装,提高评审质量和实际效果。
(4)探索“简政放权”。通过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管理职责,在严格执行现行项目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简化和下放省级部门项目管理权限。在培育市县部门项目管理能力的基础上,下放部分项目立项审批权,扩大项目计划调整权限,委托市县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通过这些管理手段来优化市级、强化县级管理职责,激发市县基层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主动性,提升全省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水平。
(5)做好宣传工作。在涉及农民利益时,应坚持“一事一议”和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征求当地干部群众意见,积极争取农民理解支持。应避免项目启动后,因得不到群众支持而无法继续开展。
2.2抓好项目的建设实施
(1)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重点加强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面上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切实消除阻碍施工的各种因素,推动项目加快实施进度。
(2)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农业产业化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既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实行财政扶持资金监控的有效手段。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可规范项目的建设活动,避免浪费财政支持资金。
(3)完善通报制度。项目进展情况应由各县、市(区)农发部门应定期逐级上报,保持与项目单位紧密联系,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建设要求。
2.3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1)加强资金监管。严格资金财政报帐制,实行专用账户和统一核算。项目单位应认真核对原始凭证,确保报销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严禁挤占、挪用财政支持资金,严格遵守“不报账不拨款”原则。对资金管理不规范、财务弄虚作假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停止项目资金拨付,追究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
(2)完善有关政策。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制定合理的监理合同和考核办法,加大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力度。完善项目竣工验收检查办法,加强资金管理,重点应核查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偏离农业产业化政策,项目资金是否按计划使用到位。坚持项目审计原则,在项目完成后,应组织审计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充分发挥审计在项目建设中的监督作用。
(3)强化绩效管理。制定绩效评价办法,突出主要指标考核,量化关键环节要求,从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监督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项目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2.4加强统筹协调,提高服务效率
(1)充分调动积极性。重视听取基层同志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理顺市、县农发机构设置,充实农发人员力量,为做好农发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按照依法办事、科学办公的要求,积极探索以目标导向或者目标导向与过程导向相兼顾的政策激励和工作考核体系,逐步将奖罚措施具体化、系统化、规范化。
(2)强化责任落实。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的重要意义,始终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制定计划安排,进一步形成人人有压力、层层抓落实的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沟通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实更好,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3)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和服务职责。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掌握好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律和要领,提高做好农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优质高效为群众和企业做好服务工作。深入基层,加强调研,了解农村的真实情况和群众的真实想法,使决策和工作更加切合实际,更加科学有效推进农发工作。同时,可借助社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外部力量加强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可通过媒体中介等向社会公布,公开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科技发展推动力。可以开展“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科技部门+农户”经营模式试点工作。通过增加科技部门的力量,提升科技在产业化经营中的作用,有利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5)注重总结创新。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机制,拓展作为空间,推动创新发展。对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树立项目样板和工作典型。探索“先建后补”的建设模式,调动业主投入积极性,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落实“集中财力办大事”,统筹安排项目,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改进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方式,重点支持关键环节、薄弱环节,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坚持建管并重,完善竣工项目管护机制,确保已建成的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2专项资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2.1集成创新的目标成果导向模糊
专项资金始终紧紧围绕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专注于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和攻关,逐渐形成了品种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体系类项目和探索性项目几大类别,研发了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创新项目初期只是将主要成果目标定位于品种、技术等单一点上的创新,尚未实现由技术点到技术面再到全产业链覆盖的集成创新,集成重大科技成果的目标导向并不突出。随着农业科技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创新需求的不断升级,这一现状已不适应现代农业科技发展对于集成创新的要求,科研团队与科技成果分散存在的状态,难以从整体上组装集成出具有影响力和冲击力的大成果。
2.2缺乏利益趋同引导的组织方式
当前,传统农业优势技术研究领域在研究内容与学科建设上普遍存在重叠与交叉,一些能够体现新兴农业发展趋势,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先导、前沿产业和边缘领域并不容易获得支持与重视。而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组织方式相对分散,承担单位的基本科研单元又普遍较小。因此,在没有统一科研目标导向与合理利益分配机制引导的状态下,各申报主体之间难以形成明确的团队分工与层次排位,容易将项目的立项与执行定位于分“盘子”和抢占资源,进而对自身所掌握资源和信息形成保护意识,加剧彼此之间条块分割,甚至可能出现恶性竞争。有限的资源难以聚焦,不仅无法促成紧密的学科体系,也难以在团队建设中产生聚集优势,同质化趋势将不断降低科研协同创新效率。
2.3过程管理与绩效考核有待加强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委托省农科院组织实施并负责项目的全程管理,此举解决了科技人员的后顾之忧,激发了科技创新的原动力。但是专项资金所涉及项目的数量、领域、单位和专家的体量较为庞大,项目执行期间有限的管理人员难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与监管,不利于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落实与执行。另外,目前专门针对专项资金项目特点与目标的绩效目标考核机制尚未真正建立,难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若对成果产出与转化的激励不足以拉大科研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那么思维方式将难以摆脱“重立项、轻过程”的老套路。
3强化专项资金管理模式的建议
经过广大科技人员的共同努力和各方力量的支持,专项资金已经走过了6个年头的光辉历程,对江苏省现代农业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带动了财政支农方式的转变,积累了宝贵的管理经验,为全国科技创新方式的探索提供了参考。为了更好地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创新需求,根据专项资金的运行现状,结合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要求,针对性地提出关于改进专项资金管理运行模式的一些建议如下。
3.1贯彻落实顶层设计,明确项目管理目标
通过积极创建和宣传重大科技成果培育的目标导向机制,强化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管,培育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科研成果的意识已经在科研人员中初步形成并得到统一。围绕这一工作重心,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应借助科研绩效评价、政策倾斜等渠道,最大程度调动和提升科研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通过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凝聚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协同攻关能力。特别是在重点项目和奖项的服务支持上,要把专项资金作为推动全省重大科技产出的主要抓手,由省农科院牵头,策划遴选出重点部署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并从项目申报、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等环节开展全程化、便捷的项目管理服务。科研管理部门立项前就要引导科研人员先行一步,紧密围绕当前国内外学科发展的前沿与农业生产中的关键性技术需求,结合团队优势与科技成果的定位和特点积极引导,为提高科研人员对重大项目的占位申报和主持实施能力做好铺垫与准备工作。
3.2调整学科结构布局,构建交叉型创新团队
针对创新专项申报主体分散不成体系的现状,一是建议在全面梳理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学科特点的基础上调整学科大类结构,进行统筹分类,按照农作物、动物、生命环境、食品与信息及加工与装备五大类别设置一级学科群。再由学术委员会讨论按照领域划分设立二级学科组,每个二级学科组内部都可以选出一名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由所在团队根据当前学科发展的现状,提出3~5年的学科发展规划与成果目标方案,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只有通过调整现有学科结构布局,才有望打破单位内部各个小团体的利益堡垒,聚集优势科研资源形成创新的内生动力。二是重新组合包装全院科研力量,打破“专业所—研究室—项目组”的单一框架设置,以二级学科组为基本单元,以专项资金为平台,探索建立以产业为主线,以学科带头人为领导,以重大成果产出为目标,以利益共享,责任共担为原则的多层级人才培养机制与学科交叉型团队建设机制,进而在全省范围内深化有特色农业科研单位之间的联合协作,加快构建江苏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形成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竞争有序和支撑有力的良性发展格局。
3.3强化立项审核,规范评审机制
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数量与资金体量在持续增加,现有科研管理力量难以确保过程管理的全面性。为降低项目风险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管理部门应根据所划分学科类别建立专家库,旨在汇集各领域的归口专家,从源头上为项目启动把关,避免盲目立项。遴选入库的专家只负责对各自归口领域内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竞争性进行综合评判。一般项目可通过问卷或打分的形式完成,重要项目的评审则需会上讨论,并全部参加盲审。对于科研人员则要求坚决破除“分盘子、要经费”的消极思想,敢想敢干,且能够提出明确具体的支持要求和保障需要。项目的最终立项必须签订合同书与成果责任状,明确界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段、负责人和详细成果,同时启动责任追究与末位淘汰制。对参与的专家不设身份限制,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成员均可以自荐或推荐的形式入库。同时,为提高项目审核的效率与可操作性,所吸纳专家除特邀顾问之外均需参加针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考核和成果产出的统一培训。管理部门可邀请专人对专家进行培训,培训后方可参加评审。
3.4调整项目结构模式,提升集成创新能力
建议专项资金调整为前瞻性项目、体系类项目、产业类项目、应急性项目和推广服务类项目五大类别。设立前瞻性项目,旨在为原始创新提供一个宽松的探索环境。专项资金应针对制约区域农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难题进行长期性的非项目化支持,不设置目标绩效考核,鼓励尝试,包容失败。通过加强高新技术的前沿跟踪研究,为新兴学科发展与冲击高层次奖项打好基础。其中,也包括设立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和产业发展研究服务的软科学课题。设立体系类项目,旨在围绕培育重大成果的目标导向,进一步扩大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围绕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性技术需求建立全省同类优质资源协同攻关的合作机制。设立产业类项目,旨在搭建多元合作创新平台,集中优势资源加快推动具有较大实际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产出,提高成果的产业化程度。建议将该部分项目选题完全向市场与企业开放,科研单位负责把握研究的大方向,企业根据自身需求与市场需要给出具体命题并享有成果最终知识产权。设立应急性项目,目的在于处置农业生产过程或科研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急需解决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或问题,为高层管理者决策及时提供处置方案或政策建议。根据紧急程度,可随时成立应急课题组开展工作而不受选题范围、申报流程等常规要求的限制。设立推广服务类项目,旨在依托科研项目成果的熟化程度来设立的一种孵化与推广应用型农业项目,通过其对农业科研成果的中试熟化,客观、真实地评价研发成果的稳定性、适应性和效用性,从而降低大规模推广应用的使用风险。其承载着农业服务活动所需的物资、资金和机制等,是沟通科技创新与实际生产需求的桥梁,是破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度低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实用型人才的重要平台,是提高科技服务实效的主要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