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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营企业的准确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意义上,民营企业是从企业性质的性质来划分企业类型,即相对于国有性质而言的。因此,民营企业可以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的所有企业。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将民营企业的界定为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相关数据选取也以此作为标准。税收政策是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税收政策也是税收制度的一种,也体现在税制要素的不同规定,但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在规范的税收制度下,国家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往往在一般的税制规定内,做出一定的调整,如缩小课税范围,降低税率,延迟税款征收等,以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本文从一般性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个方面分析陈述民营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现状。从一般性税收政策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外的民营企业按照25%的税率,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费用后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税率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民营中小企业对于投资的吸引力不够,我国政府为了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出台政策鼓励投资企业对于特定民营企业的投资。
二、国外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
西方国家促进民用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美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小企业投资法》、《纳税人免税法》、《经济复兴税法》等。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选择按个税纳税方式缴纳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其次,在企业投资方面,允许企业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营企业资本周转速度;最后,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二)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首先,为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德国给以其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其次,在鼓励企业投资上,德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于机器设备的部分给予附加折旧的优惠;最后,德国政府对特定地区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除特定税费的税收政策扶持。
(三)国外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是,政策目标明确。国外政府都对民营企业在本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制定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目标明确,特定的税收政策对应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特定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将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法制化。二是,分类实行税收优惠。各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对于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各国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创新企业都给予了区别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此外,对于落后地区的民营企业,政府也设立了特定税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如德国政府对在落后地区新建立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税收扶持。三是,多种方式并存。各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一同来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既有对小规模企业的税率优惠,又有鼓励投资的加速折扣优惠,还有对投资收益的减免税。
民营科技企业已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据统计,从1985年至2004年,我国民营科技企业投资年均增长20%,高出国有科技投资6个百分点。20多年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292000亿元,其中,民营科技投资87000亿元,占29%。同时,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快速增长了国家税收。2001年民营科技企业纳税1022亿元,占全国工商税的比重达8.9%,比1990年高出2.5个百分点。为我国又开辟了新的稳定的税源,改变了财政收入对公有制经济严重依赖的状况。
一、国外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经验
近年来世界各国非常重视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大科技创新,增加科技投入,采取了许多税收鼓励措施:[1]
1.减免税 :通过减免税,直接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1)减免流转税:对专门用于科研的设备、仪器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如法国允许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增值税中抵扣,鼓励企业加快设备改造和技术更新;印度对为了出口目的而进口的电脑软件一律免征关税。(2)减免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产业(行业)或企业以定期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如新加坡对投资1.5亿新元的新兴企业(包括民营科技企业),最长可获得15年的免征所得税优惠;韩国对转让给本国人的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全额免征所得税,转让给外国人所得的收入,减征50%的税金。
2.费用扣除:主要是对企业的研究开发(R&D)支出的税收优惠。美国对从事本专业的科研人员用于科研经费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R&D投资费用给与税收减免;日本实施增加试验研究经费税额抵扣制度,规定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抵免可以改按当年支出全额的6%抵免。
3.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是世界上众多国家为鼓励技术进步而广泛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1)提高折旧率:如英国允许新兴产业的建筑物第一年折旧50%; 德国为高新技术产业环保设备规定的折旧率,动产部份50%,不动产部份30%。(2)缩短折旧年限:如美国将科研设备的法定使用年限缩短到3年,机器设备缩短到五年,厂房、建筑物缩短到10年。日本对技术先进的技术设备和风险大的企业的主要技术设备,实行短期特别折旧制度等。
4.投资抵免:允许将用于技术研究的投入按一定比例来抵扣应纳税额。如英国规定企业用于科技开发的资本性支出可以100%从税前的营业收入中扣除,购买知识产权和技术秘诀的投资,按递减余额的25%从税前扣除。日本政府制定了《增加试验研究费税额扣除制度》、《促进基础技术开发税制》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用于新材料、尖端电子技术、电气通讯技术、宇宙开发技术等的开发资金全部免征7%的税金。
5.提取投资风险基金。(1)通过征收特别税的方式为科技发展筹集专项基金,以专款专用。如匈牙利对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的企业,规定其按上一年度的应税所得缴纳4%?5%的“科技基金税”。(2)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来鼓励企业建立科技发展基金。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大科研力度,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韩国规定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基金的比例在一般企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不超过4%的,可以提取当年列支,而免征所得税。还通过直接对科技投入的资金给予减免所得税或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来鼓励企业筹集基金用于科技投入。
二、现行的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2]
1、流转税:主要是针对特定科技成果的税收优惠,如对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所得税:主要是对特定纳税主体和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1)对特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外资企业中的先进技术企业,在该企业享受的免、减期满后(2免3减半政策),延长3年减半征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免2年企业所得税。(2)对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如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外资企业享受减按15%或24%的所得税率待遇;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3、其他鼓励性税收政策,如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允许其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所得税前列支等。
三、民营科技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但与国外相比较而言,就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及民营科技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和困难来看,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政策效用不大。表现为优惠政策的目标很不明确,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和鼓励优惠哪些方面的科技发展、应该如何协调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技术研究、是引进国外技术还是国内自我开发等目标很模糊;科技税收优惠对象主要是对民营科技企业,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和项目,如民营科技企业中的非高新技术收入也享受优惠政策,使得科技企业税收优惠的目标不明确。优惠环节来偏重于技术成果的使用和新产品的生产,对基础研究开发的民营科技企业则未予足够重视,使得急需政府扶持的新办民营企业享受不到有效优惠,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2.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缺乏必要的流转税优惠。我国税制结构虽然是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流转税类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达70%以上,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在流转税方面的优惠措施较少,而且已有优惠政策中过多的限制条件也束缚了税收优惠政策作用的发挥,使税收优惠政策打了折扣,企业实际上从优惠政策措施中得到的好处不多,使优惠措施缺乏刺激力度,作用有限。
3.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目前还处于高新技术发展起步阶段的我国,在科技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偏重于直接优惠,如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导致优惠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和能够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对那些尚处于技术研发阶段以及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缺乏应有的税收刺激对扶持更多的企业加入技术创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完善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税收政策
1.调整税收优惠政策。(1)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转向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相结合,以产业优惠为主。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应改变目前只对单位和科研成果的范围限制,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对民营科技企业只要是从事的是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开发投入等,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不论其在何处投资都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2)改革税收优惠环节。借鉴各国政府鼓励高技术产业的重点均放在了研究与开发阶段的经验。我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应只局限于科研成果上,今后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应把重点落在产品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环节上,促进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完善。[3]
2.增加税收优惠的税种,再完善已有企业所得税、流转税的优惠政策下如可以对签定的技术转让合同免征印花税。二是适当取消或降低部分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对高科技人才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适当扩大对科技研究开发人员技术成果奖励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对民营科技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有关奖励,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对红股所得免税等。从而鼓励和提高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开发人才开展科研创新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3.税收优惠应转向间接为主。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建议借鉴国外的做法,适当采取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亏损结转、费用扣除、提取风险基金等间接优惠方式,鼓励企业资金更多用于科技投入和设备更新,加快高科技产业化进程。[4]
综上所述,借鉴国外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经验,克服我国税收政策方面的缺陷,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使其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力量,成为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主力军。
作者单位:内蒙古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关学军.完善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技术进步[J].中国科技产业.2000年第5期.19
因此,正确理解经济与税收的辩证关系,必须全面把握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取向,在政策落实、措施制定上充分体现“固本丰源、加快发展”的要求,保持稳定性,注重实效性,突出发展性,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支持和服务,促进经济税源的不断丰富,为社会经济发展聚集更充裕的资金。
二、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民营经济布局“小而散”。就青龙而研,铁矿、石材、黄金生产等行业,除几家个别较大规模企业外,一般都是分散经营,特别商业、饮食服务等行业更是小打小闹,未形成气候。据调查,青龙县民营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企业有47家,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只有4家。可以说绝大多数铁矿的年处理矿石能力都在10万吨以下,规模较小。从整体上看,企业关联性低,技术含量不高,缺乏高新尖产品。
二是园区经济未发挥应有的优势。当前,经济的竞争越来越体现在园区经济竞争上,哪里的园区经济发展得快,哪里的经济就发展得快。青龙拟建的3个工业园正在加紧建设,但项目用地紧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建设资金匮乏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未能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和经济效力。
三是财政收入结构单一,缺乏后劲。2008年,县国税系统完成税收收入56413万元,其中,铁矿初级产品---铁精粉税收40689万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2.13%,生铁冶炼业税收完成6905万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2.24%,不难看出,与铁有关的税收就占全部税收的84.37%,其他行业税收只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5.63%。就这种经济税源结构来看,铁矿业已成为县财政来源的主导产业。但是,这种经济结构对该县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工业发展离不开资源开发,但资源的开发也要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一味地只在矿产资源初级产品上做文章,而忽视带有后劲的产业开发,一旦有些“风吹草动”,影响的不仅仅是铁矿行业,而是直接危及全县经济发展。就眼下受全球性金融危机影响,钢铁价格每况逾下,致使我县铁精粉销售停滞,大量铁精粉屯积,全县铁矿业全部停产,导致税收同比下降37%,减收9951万元。
四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问题。其一,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不到位。纳税人未能充分享有对税收政策的知情权,要求税务部门加强纳税辅导。其二,税收优惠政策有待规范。表现在:针对性不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城镇待业人员再就业、福利企业、出口企业及得废企业等,忽视了对民营企业竞争能力的培育,更多的是将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影响了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优惠方式简单,我国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直接优惠形式,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做法,对促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效用不明显,直接减免税的做法也会造成收入绝对额的减少和优惠对象范围狭窄,无法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优惠效果不明显,对民营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受益面过于狭隘,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降低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优惠政策本身存在不足,现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主要涉及地税部门管理的一些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未涉及增值税等主体税种,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减免的全是地方税收,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认定,往往依赖于工商、劳动部门的信息,税务部门缺乏主动权,真正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由于起步低、资金少,生产规模较小,享受到的税收减免相应较少。
三、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作为税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大税收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引导民营企业行为,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力军,并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税收支持体系。
1、发挥税收的反映职能,帮助民营企业知法懂法用法。税收的反映职能主要体现在将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地传递给民营企业,并收集回馈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帮助民营企业知法懂法用法。近年来,国家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和运用这些政策,对于促进民营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要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税法宣传,普及税收法律知识,着力提高民营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坚持实行税务公告和税收政策制度,在办税服务厅公布最新税收政策,并及时编写税收优惠政策手册等资料,送税法到民营企业;同时要定期为民营企业财务人员举办培训班,讲解有关政策;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通过上门辅导、发放反馈单等形式,帮助民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水平,并形成纳税辅导制度。全方位、多渠道、立体式地持续开展税收宣传,将税收政策由“神秘”引向“透明”,帮助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政策的基本内容和调整动态,准确享受税收权益。在加大税收宣传和辅导的同时,确定政策落实联系点和直报点,定期跟踪和调查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深入了解和分析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帮助企业找准政策与经营的最佳结合点,用好、用足、用活各项税收政策;有针对性地开展换位思考,适当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及时向上级反映和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税收难题。
2、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为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为企业平等竞争、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一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经济税收政策。严格依税收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规范性文件办事,不搞断章取义,使税收这根杠杆不变形、不走样。二是积极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建设初期,提供政策援助,主动为其办理税收审批事项;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生态园区,要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生产经营期间要避免重复检查,切实为园区经济“减负”。三是要实施“先期鼓励”税收政策。为增强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建议实行提高折旧率和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加速折旧;对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可对其利润再投资部分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制定合理的税前列支政策,对企业的新技术研究开发实验费用允许税前列支,并允许未盈利企业的开发费用在以后几年内扣除,以鼓励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四是要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合理行使税收自由裁量权,对可罚可不罚的事项坚决不罚。五是要加强对守法企业的保护。完善和拓展金税工程建设,推进税收信息化,严厉打击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利用发票偷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使所有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认真受理涉税举报,加大力度查处偷骗税案件和干部违法违纪行为,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3、发挥税收的监督职能,为民营经济创造诚信的发展环境。一是建立健全纳税信息等级管理制度。按A、B、C三类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这种评定我们现在已经在搞,但未充分利用,应对A类纳税人可实行免检制,对B类纳税人可实行日常管理,对C类纳税人则要重点管理、重点稽查,充分体现信用不同、待遇不同的原则,激励民营企业进入A类行列。二是减轻民企费用负担。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收入机制,认真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同时大力推进“费改税”进程,增强企业负担的透明度,并使企业的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上,促使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三是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社会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投诉箱和评议卡,完善特邀监察员制度,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讨论、开展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国税部门落实政策情况的意见,将国税干部的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促进公正执法、廉洁从政。四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公安、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间的配合。
4、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的职能,为民营经济提供文明的办税环境。税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报酬,也是公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长期以来,我国过分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忽视了其作为商品的购买者应当享受到的服务。所谓税务服务就是指税务行政机关为了让广大纳税主体更方便、更快捷地依法纳税,采取的各种配套服务措施。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义不容辞的职责,这与商业是不同的,商业是为了取悦消费者,推销自己的产品获取利润,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优化服务是为纳税人依法纳税创造宽松、便捷的条件,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从而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
一、民营经济发展现状
(一)管理理念相对落后
内蒙古许多民营企业由家族企业演变而来,一般实行集权化领导,缺乏民主,容易导致决策失误。不少民营企业的营销方式、产权结构、管理模式、激励机制相对落后,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大多中小民营企业家现代企业管理知识贫乏,社会责任感不强,依法经营意识薄弱,自主创新意识不强,缺少现代企业家的魄力与理念,传统思维惯性导致适应环境变化能力弱,制约了民营经济的现代化水平建设。
(二)融资难融资贵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即使融到资也存在融资成本高的问题。金融体系建设滞后,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融资渠道不畅通,民营企业经济实力相对弱,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经常不敢贷、不愿贷。得不到资金扶持的民营企业生存面临挑战。金融服务单一,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依然突出,制约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
(三)财税扶持效果不明显
各种税收政策及各种收费项目增加了企业税费负担,增加了成本费用。现行税收制度对民营经济导向性作用不强,税收总体数额比较高。对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民营企业财税扶持政策少。内蒙古地区属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通常会采用严格的税收政策,给发展民营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地方财政收入不足,对民营经济的投入相对少,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局面。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它税类为辅助税种的复税制体系。经过多年的税制改革,尤其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使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涉及社会的生产、流通、消费、劳务等诸多生产经营领域,税基极为广阔,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第一大税种。对于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发挥资源配置有决定性作用。企业所得税是政府主要税种之一,通过设置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方式等政策,扶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或项目,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调节功能。
三、税收政策对民营经济影响机制
(一)税收与经济发展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收在一定幅度内增加,可以促使GDP增加,当税收增长超过一定限度增长范围时,会反作用于经济的增长。税率过高,税收收入会因无人愿意工作与投资而逐渐下降,进而也会对社会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征税范围就比较广泛,民营经济会贡献大量税收,政府财政收入就会增多,此时政府会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和相对宽松的税收政策来促进地方民营经济发展。在现行GDP的考核机制下,地区间各政府财力不同,财政支出水平不同,地区间政府会通过各种手段加重对各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削弱经济发展,阻碍民营经济的发展。
(二)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税制结构是一国税收制度中不同税系之间、税种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构成方式。良好的税制结构体现财政功能,经济调节功能,社会政策功能。我国实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辅助配合、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为了优化税制,减少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产业融合,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增值税成为最大税种。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直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增值税相比,所得税的征税基数比较小,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增值税与所得税之间结构失衡,其它税种存在设计不合理及调节功能差的现象,税制结构影响政府收入,从而抑制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的激励与调节作用
在内蒙古处于调整产业结构及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有必要对某些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企业实施税费减免或优惠政策,减少这些企业的经济负担,增加企业盈利水平。地方政府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中应该改变只看短期利益的思维方式,要从政策、资金、税收优惠政策上给予民营经济支持,促进其扩大经营的规模,提升经济效益。政府可以通过对某些商品、某些行业、某些领域实施减税或免税政策,或者通过财政扶持政策,改变消费者购买行为,进而影响企业生产决策和供给结构,以实现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新形势下,对民营经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对劳动力成本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扶持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是短期行为,主要表现为激励及调节作用,民营经济的发展长大,还需自身不断创新发展。
四、执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一)以长远规划为出发点
税收优惠方式要多样化,尤其间接的税收优惠方式更具有激励作用,比如对民营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政策,鼓励其扩大再生产,增强企业发展动力。享受直接优惠政策的行业或企业容易形成一定的政策依赖,不思进取。在税收优惠方式上,要以长远规划为出发点,现在的优惠扶持政策是为了帮助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内生动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才能有能力贡献更大的税收,促进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我国的许多税种征收依据是自行申报或查账征收,现阶段,许多企业通过“账外账”等非法手段逃避税收监管,民营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相对较弱,纳税申报失实现象严重。为创造规范的经济秩序,一方面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全方位的信用体系,包括银行信用、企业信用、财务人员信用、税收信用、中介机构信用等。另一方面,加大检查与惩戒力度,各部门相互配合,保证税收政策执行。诚信机制的建立是民营企业税收优惠做到实处的重要保证。
二是两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制药还未形成产业链。园区内现有电子信息企业35家,主要以通讯、光纤光缆、集成电路、移动电话、发光二极管等产品为重点。2007年1-8月,电子信息企业总产值13.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3.8亿元,利税总额1.44亿元,分别占园区总量的38.8%、39%和36.6%;园区内现有生物制药企业18家,依托生态资源和中药材加工优势,突出发展医药、生物胶、生物源农药等产品,医药行业主攻中成药、发展生物医药、重振原料药、培植化学制剂、拓展药包材和医疗器械。2007年1-8月,生物制药企业实现总产值8.7亿元,主营业务收入9亿元,利税总额1亿元,分别占园区总量的25%、25.7%和27.8%。这些产业的存在对推动园区经济的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园区内虽然已初步形成了电子信息、生物制药两大支柱产业,但还未培育出一批主业集中、品牌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骨干企业和规模企业,产业链还未真正形成,配套的产前、产后链条还未集成,生产成本还没有充分优势,集成不了产业群和产业链。
三是园区少数民营企业信用缺失,发展存在“瓶颈”。从高新区民营企业发展实际情况来看,缺失信用导致企业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的企业不在少数,有的甚至起步三四年即面临倒闭;在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中发现,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账务不规范、纳税不正常的问题,在省地税局和国税局A级信用等级企业的评选中,高新园区内也没有企业入选。使民营企业得不到金融业的支持和帮扶,造成民营企业贷款难、资金周转困难的“瓶颈”。
四是地税部门在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进。首先现行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城镇待业人员再就业、福利企业、校办工厂的优惠,更多的是将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其次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实行梯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要求。且现行税收优惠方式简单,我国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直接优惠形式,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做法,对促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效用不明显。内资企业折旧制度限定过死,特别是对高新园区内的生物制药企业、中小民营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药物腐蚀大、磨损快,费用列支却得不到照顾。没有直接减免税的做法也造成收入绝对额的减少和优惠对象范围狭窄,无法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再次对民营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受益面过狭,现行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主要涉及地税部门管理的一些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未涉及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降低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
针对园区内民营经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地方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经济执法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推民营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一、树立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做大做强园区民营经济蛋糕
一是树立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处理好税收和经济的关系。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与地税收入增长的关系;加强征管与涵养税源的关系。要坚决摈弃收过头税、乱征滥罚,甚至涸泽而渔的做法。税务部门既要加强征管,依法治税,又要兼顾长远,扶持发展,做大做强园区内民营经济这块蛋糕。
二、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培植和壮大民营经济税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减税让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不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和市场经济的公平法治原则。地税部门发挥好税收的经济职能,必须不折不扣全面落实《省支持全民创业措施100条》,用足用活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支持民营资本、企业改制和改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按规定落实有关地方税费优惠政策,尤其是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照顾。用活《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对高新园区内企业的未使用的荒山荒坡的认定,园区内大都是新成立的企业,费用性税金的负担比较重,依照此规定可减轻企业的费用性税金的负担。借土地使用税标准变更之机,尽量降低高新区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使市高新园区的发展储备具有更多的税收优势。
二是鼓励高科技民营企业发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加计扣除费用支出。对园区内的生物制药企业加快申报为高新技术企业。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做好园区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认定,从获利年度开始,第1—2年免征、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的所得税。
三是积极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定额每人每年减免4800元税额。园区的民营企业大部分已招聘下岗再就业人员,但很少有企业对招用的下岗再就业人员进行认定而享受这一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坚持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要坚决杜绝干扰民营经济发展的不规范行为,在机制、环境上营造扶助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税收氛围,发挥税收的监督作用。具体来说,要健全四个机制:一是公开透明的政策宣传机制。大力开展税收法规和政策宣传,把税收政策送到民营企业主手中,对园区内的两大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制药)专门收集编制优惠政策集。深化税务公开,实行“阳光办税”,增加执法透明度。二是规范有序的执法检查机制。进一步推行税收检查计划制度,加强“五率”考核,规范税务检查行为,严禁交叉重复检查。除上级交办、举报等专案稽查案件外,对新办企业在开业当年内,原则上免于检查。对被评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个体工商户,2年内免予实地检查。三是高效廉洁的税务审批机制。提高税务行政审批效率,对民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等涉税事项要从速从快,实行“一窗式”办税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提高服务水平。规范税务行政收费行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使高新区真正成为全市的“无费区”。四是严格公正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建立税企定期座谈制度、执法结果反馈制度,聘请社会义务监察员等方式,广泛持续开展“纳税人评地税管理员活动”,将税收执法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促进地税人员的执法水平的提高。
四、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联系面广、信息量大、熟悉经济运行各环节的职业优势,为民营经济发展助一臂之力。
一是积极主动为民营经济发展献计献策。税务部门要把税收工作放到民营经济建设的大局中去筹划,主动参与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重点工作,当好政府的“智囊”和“高参”,把《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措施100条》贯彻落实到位。拓宽园区内民营经济税源分析深度和广度,细化园区税源分析指标,为高新区和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利用税务部门熟悉政策的特点,参与对民营企业经营、改革过程,为政府制定调整民营经济政策当好参谋。对园区内的生物制药民营企业加快对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步伐,使其能更好地适应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对生产符合国家产业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的园区电子信息等民营企业,加快对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做强此类骨干民营企业;对园区内的支柱产业生物制药,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所得税抵免。
税务风险是企业主要财务风险之一,目前绝大数企业将税务风险的产生归结到财务人员账务处理水平较低,外部关系处理不好等,而没有意识到其根源是企业管理中自身问题所致。本文从自身实际出发,揭示与分析涉税风险的表现、会计核算中的问题、根源及规避措施。
一、企业主要涉税风险分析
(一)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1、企业固有管理模式造成经营环节中税法意识缺失所导致税务风险
企业经营活动中均有固有的管理模式,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特别是民企强调快速扩张,往往为盈利而忽视法律风险,管理上只注重销售环节,财务人员很难跨部门实现全面管理,同时在经营管理中财务部门常常出具保守意见,往往不受到领导的采纳和重视,管理上的漏洞导致税收风险增大。
2、企业税收政策不正确套用所导致税务风险
部分财务人员对税收理解不到位,不能充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只是生硬机械的利用各种可能的手段去套用,甚至是在账上报表上作假,以达到少交、不交税的目的。且企业往往都是在经济业务发生后,才对业务进行税收政策套用,而不是事前以税收政策为导向去设定企业行为,以致造成财务人员在既定的事实前,为粉饰报表,只能试图更改数据,造成财务数据失真,从而引发税务风险。
(二)会计日常核算中的主要涉税风险
财务人员在财务会计、税收政策、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欠缺,易在财务核算中忽视税法出现如下问题:
(1)往来业务所涉及到的税法问题。借款问题,表现为股东抽逃资金,股东及家属、员工借款长期未还造成借款长期挂账,收入不及时确认而放在往来账中等。抽逃资金会导致工商年检部门认定为出资不实,借款长期未还涉及股东、员工个税问题,收入不及时确认涉及隐瞒收入偷税问题。这些问题在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也是工商税务部门每年检查的重点。
关联方之间借款无利息所涉及到的税法问题,表现形式为母—子、子—子、孙—子公司间,借款无息,关联方之间收费过低。近年来税务稽查对企业间借款不支付利息问题加大了查出力度,几乎达到每户必查借款的地步,近期因此补税的企业数量也有所增加。
向个人借款无税问题,表现形式为无借款合同、借款不是用于企业经营、利息过高。这导致企业有非法集资嫌疑。我国法律规定,若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则不受法律保护,且由于利息可以抵减税前利润,因此过高的利息支付使企业亦有逃税的可能性。
(2)发票所涉及到的税法问题。表现形式为发票全称不全,内容不合理,大量办公用品、交际应酬、会议费等花销支出与企业性质不符等。这会导致财务数据失真,使企业涉及商业贿赂,且大量不实费用支出会使企业面临逃税风险。
(3)发放工资及补贴涉及个税问题,表现形式为虚列人数、以其他票据代替工资、工资与劳务费支付混淆、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等。这会导致劳动用工纠纷,企业股东和高管涉及个税风险。
二、民营企业涉税风险产生的根源
(1)民营企业股权结构单一,大部分为家庭式企业,采用独断的个人决策,常常为取得利益而忽视风险,法律观念淡薄,企业战略决策易失误,投资风险较高。
(2)民营企业资金不到位,在使用上有较大的随意性。部分民营企业虽然建立了预算制度,但无法有力执行,使制度形同虚设,资金的统筹和控制随意,营运资金时而不足、时而过剩,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经济合同业务中,往往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均源于经济合同中涉税条款不明确,对税收政策不理解。如果经济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约定条款,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错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3)民营企业股东私人消费与企业账目混同,公私不分。由于当前民营企业往往将企业活动与股东个人经济行为混为一谈,对一些费用情况较难划分是“个人消费”还是“公务消费”,所以在税务人员在对这类企业进行所得税检查时,就带来涉税风险。
(4)民营企业会计制度、内控制度均不健全,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令人怀疑,存在无票收入、白条抵账、开具虚假发票等问题。大多数的民营企业为节约人工成本,对会计职责的分工不明确,会计人员往往身兼数职,而这些职位之间是不相容的,这就增加了财务风险。或即使会计职责分工明确,也没有严格的内部控制和核算程序,无法形成对财务的严格管理。
(5)民营企业为了追求利益,存在着迟缓纳税和偷税问题,这也是导致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
(6)民营企业的会计人员属于民营企业所有者的雇员,这就使会计人员并不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其切身利益受到民营企业所有者的制约,因此无法自主地行使对所在企业的会计监督,使会计人员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会计监督的作用难以发挥。
三、规避企业财务核算涉税风险的探讨
涉税风险产生的部分原因是由于管理人员、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专业技术水平有限,政策运用能力不高,会计处理不当,更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民企法制观念淡薄,受经济业务中的利益驱使而进行财务舞弊,为避免财务信息、会计资料失真,有效规避涉税风险,企业应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与学习。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对典型的涉税案件,财务人员和管理者都要认真学习,管理者要在经济业务中正确的运用法律自我保护,除关注双方经济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还要关注涉税条款等。
财务人员要及时、系统地掌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并善于和领导沟通,对经济业务要有提前的预判性,用财务去事前引导企业管理,而不是事后简单去讨论如何做账。财务人员要有自我检查、自我纠错、自我补救、防范风险扩大的能力,并应结合本企业的行业特点、规模以及同行业企业的同期财务数据,采取不同的分析方法,消除企业以前财务数据的失真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报销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不得设账外账。将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活动都在会计监督之下进行。
企业在部门及机构设置上应该设置独立于财务之外的税收风险部门,监控和检查企业整个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对风险发生可能性进行分析、风险影响程度进行分析、风险评价、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各部门间进行沟通且建立报告机制。
国家应重视财务监督的重要性,可以逐步改变企业会计人员的单一雇佣的窘况,可以通过地区财税部门扩大编制,将区域内会计人员统一成立组织管理,企业将所在企业的会计人员的工资上交到地区财税部门,国家同时按编制在给予企业会计人员部分补助,统一发放工资,区域企业财务人员成立会计组织,对组织内的会计人员的奖惩、工作变动有权和企业人事部门协调并做出最终决定权。这可以使会计人员具备监督者应有的独立地位,其切身利益不受到民营企业所有者的制约,因此可以自主地行使对所在企业的会计监督。
四、结束语
税务风险是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的主要财务风险之一。财务管控制度的薄弱性是造成其财务数据失真、税收风险加剧的主要原因。因此,民营企业应在会计日常核算中,按税法要求加强财务核算控制及会计核算监督,提高私营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以降低企业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曹俊华.企业涉税风险的规避[J].商业经济,2012(3):106—108
民营企业想要在日趋复杂的经济环境中站稳脚步,必须要完善现有的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制度。本文主要从两方面进行探析,一方面阐述了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现状,另一方面完善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建议。
关键词:
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建议
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民营企业逐步得到有效地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国有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民营企业在发展中没有相对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仍然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为了使民营企业更好地发展,更好地发挥其重要作用,必须重视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完善,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一、正确认识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现状
(一)民营企业法律保障不够完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一部完整的有关民营法律保障的法律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机构针对性制定民营企业法律体系,现行法规多数都是由国务员或者直属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这样法律效力低,同时也没有形成一体化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力度不够。虽然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品牌纠纷有关的刑事、民事责任,但对于刑事、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法律没有提供相关的划分依据。
(二)市场准入权的不公在实际生活中,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受到诸多不公平的对待,如政府补贴、行政许可、基础设施条件等方面。民营企业的政府补贴始终不如国有企业的补贴高,行政许可要经过很多部门的批准,基础设施条件也没有国有企业齐全,民营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也不如国有企业的。在一些垄断行业中,如电力、石油、通讯等,民营企业是不被允许进行投资的。在一些非国家安全的行业中,民营企业可参与投资,但民营企业的投资比例小,投资附属条件多,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仍然无法参与其中。
(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在有关民营企业法律保障方面,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没有起到法律的保障作用。在实际生活中,处罚多以罚款、代罚为主,这样侵权者会利用这个法律空隙为自己开罪,躲过刑事处罚,导致民营企业侵权现象越来越多。民营企业侵权的民事赔偿机制没有相对的标准,民营企业在侵权案中不仅要自行收集证据,而且还无法获得相对应的赔偿金额。
二、完善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建议
(一)制定民营企业基本法制定民营企业基本法,在法律上肯定了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民营企业对国有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制定民营企业基本法,不仅在法律上肯定了民营企业对国有经济的贡献,而且还可以促进民营企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民营企业基本法的确立,是制定有关民营企业法律保障附属法律法规的基础,从而可以形成完整的、系统化的民营企业法律保障体系。为民营企业在刑事处罚、民事处罚等中提供法律依据,维护了民营企业的法律权益,从而进一步遏制了违法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民营企业税收法律制定从我国现行的法律税收制度方面可以发现,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往往不如国有企业的税收政策,甚至出现不公的待遇。因此,国家应建立有关民营企业税收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平对待民营企业。在建立民营企业的税收制度时,一方面可以改变传统的民营企业税收制度,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这样可以减轻民营企业的负担,为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应享有和国有企业同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更有利的发展环境。民营企业即享有优惠的税收政策又和国有企业有着一样的待遇,从而企业可以留有更多的资金进行再生产,有效的提高的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构建民营企业的资金法律制度资金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当一些中小型民营企业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时,会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进度,甚至是企业破产。因此,国家应推出相对应的中小企业资金保障法律制度,从而解决民营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一是建立民营企业信贷担保制度,充分发挥国家的信贷作用,为民营企业的资金需要提供后备资源。二是在资助方面,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发展应得到和国有企业同样的资金资助,消除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后顾之忧。三是完善风险投资制度,国家应鼓励风险资本对民营企业的的大力支持,为民营企业的资金需要提工多条渠道。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今变化莫测的社会经济环境中,民营企业的发展是一个艰辛而复杂的过程。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进一步完善是民营企业在发展道路上的一盏指明灯。因此,民营企业应该维护自身的法律权益,只有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以及司法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才能使民营企业更好地发展。有效、公平的民营法律保障制度,才能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实现民营企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褚佩瑜.论我国民营企业的法律保障[J].商法之窗,2015,167.
[2]刘宁.新形势下的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分析[J].经济与法,2014,61.
二、民营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会计人员专业水平低下,不适应税务筹划的要求
民营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低下,是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这在税务筹划方面也很突出,许多会计人员往往对税务知识缺乏足够了解,具有填写报表的基本技能,但不具备对报表分析的能力。比如,企业拥有延期纳税权,每一个纳税人有最多三个月的延期纳税权,如果申报纳税,又申报延期纳税权就可以获得这种权利,申请这种权利,可以使很多企业获得大量收益。
2.民营企业部门缺少沟通,影响了企业的税务筹划的效果
税收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所以税务筹划涉及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各个经营环节。企业要想成功进行税务筹划,要求财务部门在经济行为发生前,与其它相关部门沟通、商讨,设计出一个既符合企业实际,又有利于企业节税的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3.筹划过程中缺乏战略眼光,侧重战术筹划
多数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没有整体的筹划思路和方案,仅仅就单个项目、单个税种或单个环节进行筹划,结果往往顾此失彼,无法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
4.缺乏前瞻性眼光,倾向于进行事后补漏性筹划
企业往往是遭受损失后,才想到税收筹划,这时筹划活动只是亡羊补牢,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做法效果不佳。
5.重视外来专业人员筹划,对内部员工的筹划缺乏信心
民营企业大多缺少专业人才,较多借用外部人员,看重外聘税务顾问的咨询意见,而忽视了内部管理人员的意见,这样做的结果是外部的专长与内部的经验无法有机结合,导致看起来很理想的筹划方案,往往难以实施,同时不利内部人才的培养。
三、民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问题的对策
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影响民营企业有效开展税务筹划的上述问题:
1.积极培养高水平的财务人才
针对民营企业人员素质低下,会计人员对税务知识缺乏足够了解,具有填写报表的基本技能,但不具备对报表分析能力的现状,企业应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吸收水平更高的专业人员。效仿一些发达国家企业,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安排专职的人员实施税务筹划,同时加强对非财务部门人员的税务筹划理念的灌输,实施全员税务筹划战略。
2.改革企业治理结构,加强部门间的沟通
介于税务筹划涉及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各个经营环节的业务特点,为成功设计出一个既符合企业实际,又有利于企业节税的方案,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财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特别是销售部门之间在业务流程上加强沟通,事实上税务筹划方案的执行多数是由非财务人员完成的,财务人员不可能与其他部门人员一起投入一线工作。
3.在筹划中应有高屋建瓴的操作思想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有整体的筹划思路和方案,“不计一城一地之得失”,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对个别项目、个别税种或个别环节应有所舍弃,统筹兼顾,谋求税后利益最大化。
4.加强事前筹划,强化事中控制,避免事后补救
基于税务筹划的业务特点,筹划方案必须是事先进行详尽而完善的安排,不能就事论事,亡羊补牢,在损失已经形成后,再考虑税务筹划; 同时应考虑方案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方案的设计往往有理想化、模型化的倾向,会由于业务的复杂和条件的变化使方案失去应用的空间。
5.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养
民营企业借助外部人员,重视外聘税务顾问的咨询意见,提高了税务筹划方案的专业化程度和安全性,方案的执行者是本企业内部人员,必须使他们也理解、认可,才能保证方案的实施。因此,在税务筹划设计时应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将外部的专长与内部的经验有机结合,同时也有利于内部人才的培养。
6.注意防范税务筹划的风险
税务筹划的固有特点是经常在税收法规规定性的边缘操作,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就是帮助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这就必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为此,必须注意防范税务筹划的风险。
(1)树立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树立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要注意相关政策的综合运用,从多方位、多视角对所筹划的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论证,随时随地注意税务筹划的风险防范。
(2)及时地、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为了能够及时调节经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税务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
(3)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进行税务筹划,由于许多活动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从事税务筹划的企业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
(4)聘请税务筹划专家,提高税务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8-0187-04
32年来,民营企业作为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新生事物,得到了长足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与其他经济成分一样都是中国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承担者,为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提供了有效保证和持久活力。但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地位上的不平等,使民营企业难以以“同等身份”与其他经济成分竞争生存;严格而且过高的准入门槛,把民营企业拒于许多领域之外,从而失去发展的机会;融资渠道的政策,使民营企业的市场应对能力不佳,资本循环不畅,企业难以做强、做大;现行的土地及用地制度,不但限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而且侵蚀了企业大量地投资利润,降低了企业再投资的能力;现行税制上的不平等,以及政府职能机构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和政策环境不理想,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碍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因此,针对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障碍,分析、制定支持性的公共政策显得非常重要。
一、在法律上给民营企业一个公平的地位
在中国的宪法和各项法律措施中,民营企业与其他的经济成分相比较,仍属于“二等公民”,地位上的不平等,使民营企业在自由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身份上处于劣势,在公平竞争的同一起跑线上,民营企业已落后一步。其结果是:在各种并存的经济成分中备受歧视。其他经济成分享受的有些优惠政策,民营企业无法享受,其他经济成分无须力行的障碍性政策,而成为民营企业的屏障。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中,由于民营企业“二等公民”的身份,在起跑时先落后一步,这种天生的不公平使它在营运中就倍感困难:非民营的与之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对它的信任度不足,业务往来的条件就会变得苛刻;在融资过程中,因为它是民营企业,银行对它的贷款及贷款幅度就会无形紧缩,上市需经过比其他企业更为严厉的考核,从而造成融资渠道上的不畅。由于社会对民营企业的歧视,在新闻的报道中,民营企业的负面宣传被加大,无形中人们对民营企业的偏见加深,人才宁愿待在经济效益、工资待遇一般的国有企业,也不愿“屈就”于各方面稍胜一酬的民营企业中;民营企业的产品一出炉问世,首先受到的是消费者更多的质疑,而不是观念上的赞许。
民营企业在法律上的不公平待遇,也就预示了自由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不公平。社会主义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就必须给民营企业在法律地位上的解放,要繁荣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就必须给民营企业在法律上一个公平的地位。这就要求完善整个法制体系,在对待各种经济成分的权益保护和义务履行上应一视同仁,完全公正、不偏不倚,私有财产与国有资产不但同样受法律保护,而且在其保护程度上也要完全一致。法律在对企业及企业间的纠纷处理上不能因“姓公、姓私”而有所偏袒。只有在法律这个大前提上给民营企业一个公正的地位,才能逐渐打破人们长期以来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民营企业形成的偏见,才能使民营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自由公平的竞争,才能使民营企业进一步快速、健康、发展,做大做强,最终使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并迈开关键的一步。
二、取缔民营企业准入行业上的限制性政策
企业准入行业政策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领域和其发展过程中的空间拓宽,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机遇。我们并不反对国有企业绝对控制涉及国家安危的例如“核工业”等部门,但也反对给予民营企业“二等公民”的待遇,即把民营企业的准入行业限制的太窄,使民营企业失去发展的机会,就目前而言: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准入行业上存在不平等,而且与外资企业在准入行业上亦不能平起平坐。国内有七十多个行业允许外国企业进入,而民营企业只能进四十个。电信、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行业外国企业可以进入,但是不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即使在一些民营企业准入的行业里,国家在政策上把门槛提的很高,民营企业往往因为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限制被拒之门外。由于传统观念的偏见、法律对民营企业的不公,民营企业在审批时必须经历复杂烦琐的手续,即在注册、征地、取得经营许可、进入新的行业、投资立项等具体活动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制约比对公有制经济要大得多,公有制经济在几乎所有的领域都是“已进入者”,大多不需要再通过审批和许可。而对民营企业的审批非常严格,往往使一些民营企业投资者望而却步或半途而退。
对民营企业在准入行业上的限制,使民营企业的经营领域变得狭窄,失去发展的机遇,民营企业在和国有企业竞争时只有在夹缝中求得生存的机会。民营经济是从资金、技术门坎低的竞争性产业领域生存并发展起来的。现在的民营经济无论在经济和技术实力等方面都大为增强,已经具备了进入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产业的能力,进入的门坎只剩下政策壁垒。所以,扩大民营企业的准入行业显得十分必要。这就要求:(1)除涉及国家安危的一些部门外,对民营企业的投资领域完全开放,使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在投资机会上一律平等。(2)降低企业的准入门槛,使民营企业有更多的机会进入更为广泛的领域与其他经济成分展开公平的竞争。(3)民营企业的审批手续应程序化、简单化,取缔偏见和人为障碍。为民营企业的投资大开方便之路。从基本趋势来看,民营经济必将从竞争性产业领域逐步渗透到所有产业的可竞争性领域。因此,国家要深入研究产业内部的可竞争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民营企业放开一切可以按市场原则进行运营的产业和亚产业领域,包括道路、桥梁、污水、垃圾处理、电信、邮电等基础设施,乃至文化、卫生和教育等“软产业”领域。
三、畅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中国的民营企业起步比较晚,发展时间短,资本积累不足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企业的运作也是一个资本运作的过程,资本不足,企业就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资本不足,企业就会失去发展的机会和空间领域的拓展,资本不足,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就会降低,面对市场的起伏变化,甚至夭折、破产。所以畅通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造成民营经济融资难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解决民营经济融资问题的对策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当采取突出重点,全方位下手的综合对策,我们认为今后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力度:
1.建立健全信用评审和授信制度。政府、银行和中介等机构和部门要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民营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为民营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建立信用基础。
2.国家和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化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也要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另外国家要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融资担保。
3.全面实施金融创新,推进金融深化。(1)鼓励创办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基金。首先要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公司落户中国,有关部门要尽量为它们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其次各级政府通过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带头投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2)政府出面建立创业辅导体系。(3)创新委托投资制度。(4)政府出资或提供其他优惠,支持委托担保。(5)鼓励租赁、保险、非正式股权和非正式借贷的发展。国家只有全面地实施金融创新,推进金融深化,才能进一步地拓宽民营企业资金的来源渠道,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4.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上市步伐。民营企业上市也是民营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方法之一。对于一些产值高、效益好的民营企业,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企业把握时机,开辟多条渠道,推进民营企业上市。一是加快民营企业在国内A股直接上市;二是为民营企业买壳上市创造良好环境;三是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推动民营企业赴海外上市融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积极进行理论、观念和制度的创新,彻底消除民营企业上市障碍,国家、政府要允许民营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并公平进入,大力支持和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向民营企业的转让。大胆创新,努力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多层次发展,借鉴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按照企业证券上市交易门槛的高低、风险性的大小及证券流动性的强弱,使证券市场分为四个不同层次的发展框架,即主板交易市场、创业板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证券市场的各个不同层次对应不同的企业,各有一个不同的筛选机制,使企业有可能递进上市或递退下市,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结构体系。民营企业要找准定位,加快与境内外证券市场的对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机会的可能性,进行合理定位,选择在境内主板、还是到海外主板、创业板直接或间接上市。
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在推进民营企业上市方面要着重采取以下政策措施:(1)支持行业龙头民营企业重组发展、做大做强。支持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筹资功能,扩大投资范围和领域,促进优势资源合理地向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集中。尤其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发展,做大做强。(2)积极培育优质上市公司后备资源。在行业选择、创业投资、重点区域突破方面做好引导工作。大力支持、鼓励各产品行业和业务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即专业巨人,创造条件,发展成为优质上市公司。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对市场前景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入股。(3)对拟上市公司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各地要对拟上市公司在改制设立时涉及的税收、土地、资产界定、有关服务收费等政策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在不构成上市障碍的前提下,作出支持性的妥善处理。(4)做好股份公司规范设立和股权统一登记托管这两项基础性工作。各发起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公司设立,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指导。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统一登记托管制度。
四、深化用地制度改革
不合理的用地制度已经影响到民营经济的投资积极性,改革现行用地制度刻不容缓。我们认为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逐步市场化,首先,要努力改变现行严重缺乏透明度和公允性的土地协议转让制度,尽量使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标、拍卖和在土地市场挂牌交易的市场化转让,为民营企业获取经营用地提供公平的环境;其次,要尽快建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以使闲置、零星的土地被集中起来,调动出来,尤其是为那些用地较少的中小型民营企业、个体户提供一个获得用地的交易平台;最后,要对现行城市拆迁补偿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偿时不仅考虑房主的利益,更要顾及到承租人因投资牵涉的各种利益。
五、改革现行的税收制度
要真正地鼓励和发展民营企业,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就必须改革现行的税收政策,在税种设计、税收优惠上对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另外,本着对民营企业扶持的原则,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倾斜。
1.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将内外资公司置于公平的竞争起点在坚持实施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中,中国出台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一些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涉外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产生一定的负作用。一是由于外资企业的税负低于内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内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二是不法纳税人钻税收政策的空子,利用假外资骗取税收优惠,使国家遭受损失。涉外企业作为一种经济主体,其发展是与其他企业的发展紧密相连的,因此,尽快实行内外税收政策统一,不但是完善市场机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平衡发展的需要。
2.政府应该改变目前基于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制,实行基于消费的增值税制。税法规定,中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对非公有制经济来说,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值税不能抵扣,直接导致民营企业投资效率低下,回报周期过长,使市场经济机制下民间投资的风险加大。如果将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投资的回报周期缩短,提高投资效率,增强民间投资的意愿,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值税改型后,虽会暂时减少部分税收收入,但由于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税收收入反而有了稳定增长的基础。
3.合理、灵活的设计税收优惠,扶植民营企业的发展。税收优惠的目的是为扶植某种所有制经济或相关产业的发展,其作用主要体现在某种所有制经济或相关产业发展的初期。中国的民营企业相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而言还处在起步、资本积累的阶段,国家可以合理的设计优惠方式对民营企业给予扶植。根据世界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践,税收优惠有减免税、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税率、退税、盈亏互抵、税收抵免、延期纳税、加速折旧和准备金制度等多种形式。其中,加速折旧、税收扣除、税收抵免和准备金制度等形式属于间接优惠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由直接优惠转向间接优惠已成为各国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的共同趋势,中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也应遵循这种趋势,减少使用减免税、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多采用加速折旧、税收扣除、税收抵免和准备金制度等灵活有效的间接优惠方式,以便使中国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六、转化政府职能,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目前,中国政府职能机构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和政策环境不理想。要促进民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政府就必须转化其职能:即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弱化政府的微观管理职能,转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以更好地引导、服务于民营企业的发展。
(一) 强化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
1.强化战略引导职能。政府的职能要转向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和战略措施的研究和制定方面。应主要围绕国民经济总量平衡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制定和实施以中长期发展战略为主的指导性计划体系,这就要求政府引导民营企业的发展方向,使民营企业在合理的产业结构中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应运用好信息搜集、处理和手段,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一些由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化成的行业协会,要尽快改变原有的政府运作方式和习惯,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发挥好为民营企业服务的职能。
2.强化平衡协调职能。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要通过适时调整宏观财政和货币政策,保证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平衡,防止经济大起大落和收入分配两极分化,推动经济发展。这就要求政府:一是运用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经济的行为方向,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转化和优化。二是协调各阶层社会成员的利益,维护并实现一定的公共目标,增进社会福利,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三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营造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3.强化保护职能。政府要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帮助民营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规避风险,努力保障民营企业的利益。中国已加入WTO组织,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引导要在遵守WTO规则下进行。一是制定一整套保证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以防范和纠正阻碍竞争的行为,增强民营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二是制定促进民营企业出口的一般性政策。
(二)弱化政府的微观管理职能
1.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弱化微观管理职能的基本方向。加入WTO后,政府部门必须主动应对体制性挑战,使政府的管理方式、管理机制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树立“服务型”政府的新形象,为民营企业发展带来更高的效率。
2.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改变政府对民营企业的过多管理。这就要求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能由市场调节、民营企业自己决定、中介机构能提供服务的事项,政府坚决退出不再审批。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坚决下放,不能“错位”、“越位”。政府的职能要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公仆意识,热心服务,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
(三)转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政府要积极的培育扶持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积极的促进中介组织的法制建设,使中介组织的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明确规范政府与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保证中介组织的的独立性。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公共政策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我们仅从几个主要的方面做出了基础性的分析,许多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因素还未完全纳入,有待于我们继续细化和完善。总之,在这个庞大地政策系统中,各子系统之间要相互配套、协调合理,以确保该系统的层次性和统一性。就整个系统而言,要把它建立成一个开放的、与时俱进的体系,要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而吐故纳新。只有这样,公共政策体系才能成为一个有机的体系,中国民营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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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nterprise in China Supporting Public Policies and Measures
LI Yi
随着湖北省地方税收收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地方税收占地方财政的比重越来越大。区域税收政策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税收征、管、查的工作难度。同时,地区间财力差异在一定情况下,会转化为执行税收政策差异,为纳税人避税提供条件。另外,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指导下,一些地区为吸引外资对外商立项及可行性分析没有从严掌握,而且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伸缩性很大。这些使税收政策缺乏透明度,实际操作难度大,不利于依法治税和税收管理。为此,笔者以税收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作以下分析。
1.湖北县域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湖北省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坚持“一主三化”的战略,使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互动并进。全省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湖北省县域经济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以下对湖北省县域经济的发展现状进行论述。
1.1县域经济发展速度加快,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2011年,湖北省县域地区共完成生产总值8923.03亿元,比上一年增长15.2%,占全省经济比重达56.5%。县域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财政收入逐步增加,省域各县的GDP的增长速度加快。全省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1.2产业结构得到调整,特色产业初步形成
①农业发展步伐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2011年湖北第一产业GDP比2006年增长了72.9%,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增长5.3%,比1998-2002年间年均增长速度提高了3.1个百分点,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农业开始向规模化、专业化、区域化、特色化的方向迈进,形成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格局。湖北省已经构建了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并重点培育柑橘、魔芋、芝麻、板栗、蚕茧、蜂产品、食用菌、奶类、茶叶、中药材十大地方特色产品。农业结构调整向纵深推进,农民收入增加较多。
②工业支撑作用明显,经济运行质量提高。从2006年到2011年县域工业年均增长13.5%,高出县域生产总值增幅3.5个百分点。随着县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加快,县域经济运行质量逐步得到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各项税收占财政总收入比重提高。二是县域工业效益逐步提高。
1.3招商引资成效突出,经济发展活力增强
2006年来,各县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省县域招商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在前两年较快增长的基础上,增势依然强劲,项目建设取得新成效一批投资过亿元的重点项目相继建成投产,形成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增强了县域经济的发展活力。
1.4城镇化进程稳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
近年来,各县加快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开发,不断做大县城面积,大力发展小城镇;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推动第二、三产业加快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改革户籍制度,降低农民进城门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2.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中坚持“一主三化”的方针取的了较快的发展,县域经济整体实力也大大增强,但湖北县域经济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2.1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
近几年来,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表现出强者越来越强,弱者越来越弱。尤其是西部发展严重滞后,使湖北省的县域经济发展缺乏后劲。
2.2民营企业竞争力不强
由于民营企业自身的和外部环境原因导致了湖北县域民营企业也面临着以下制约型因素:一是企业家及员工素质不高。技术、管理人才尤其是知识型、创新型、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极少;二是全县民营企业总量虽多,但规模小。在有些行业,企业受市场因素波动影响较大,抗风险力较弱;三是企业内部管理落后,多数企业实行的仍然是粗放型和封闭型的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大多企业创新意识较差,开拓意识不强,生产上墨守成规,工艺流程落后,产品较单一,精品不多,效率较低,多数没有自身品牌,也没注册商标;四是多数企业没有自己的研发机构,没有专门的科研经费,技术进步缓慢,产品科技含量低,缺乏高科技的拳头产品。五是民营企业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由于多头管理,在对民营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协调和服务上就很难做到步调一致,形成合力。同时,也极易造成统计上的漏报和重报,影响到民营企业的整体规划和发展。
2.3农业标准化生产推进缓慢
一是由于农民对进行标准化生产意识不够强,虽然制定了一些农作物标准化生产程序,但没有强制性措施,推进速度和推广面积都较慢。二是由于家庭单位生产规模小,推行成本较高,不易使农民接受。三是农民自身素质不高,缺乏农业科技知识,也给推广带来不便。
2.4政府行政体制制约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审批过多过于繁琐,行政成本太高;二是县级政府部门工作态度不好。有些部门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三是政府职能未变。政府还没有从管理型政府转变成服务型政府,不能给投资商提供良好的投资服务,只收钱不提供服务。这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3.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促进湖北县域经济向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湖北地方税收政策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这一客观要求。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调整。
3.1突出产业政策目标,明确产业发展序列,使税收产业政策区域化,实现区域税收政策与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协调
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地区主导产业的形成。工业资源分布的指向性,决定了产业结构形成具有地域性,因此,在地区主导产业的形成中,资源导向具有基础作用。湖北省中西部地区资源丰富,但能源、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价格偏低,而东部地区则利用低廉的原材料生产高附加值加工制品后又回流到中西部地区。这种扭曲的价格,挫伤了西部地区发展能源、原材料工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利益驱动下,生产结构由资源型转向以制造加工业为主。造成全省各地区产业趋同。解决这一问题的税收对策,是提高资源税税率,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一方而,可以理顺能源、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与加工制品的比价关系;另一方面,给西部山区发展优势产品提供条件,促进其能源开发工业和深加工工业的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东部地区对能源的需求和加工工业的盲目发展,实现资源消耗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外向型产业的转变,从而使各地产业结构与全国产业布局趋于合理。
3.2建立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的税收收入机制,增强税收聚财功能,完善税收的分配调节职能,体现公平、效率原则,促进共同富裕
在稳定税制的前提下,加强税收征管,实现税收总规模的适度稳定增长,确保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或略快于经济增长,为改革发展稳定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持。一方面,要完善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各项税收制度,如将个人所得税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选择收入弹性大的高档服务消费适用高税率等。另一方面,必须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有效控制税收流失。
3.3进一步完善税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组织规则的税法体系
逐步扩大地方税税基。对现行税种、税基进行更新改造,开征新税、调整旧税双管齐下,完善征税办法,走出一条投入少、收效高、社会震动小的增收路子,谋求税收持续增长;继续推进税费改革,统一内外资地方税政策,力求以税收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增加税收收入。合理调整间接税与直接税的比重,通过提高所得税、财产税所占份额,降低流转税的相对比重,逐步实现由流转税单一主体模式向流转税、所得税(含社会保障税)双主体模式的转变。在流转税方面,主要是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办法和范围;着重解决资源税征税范围偏窄、资源开采收费混乱的问题;在所得税改革方面,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和开征社会保障税,提高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
3.4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强化税收管理和减免税政策的审批和管理
第一是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收征管机构。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出发,科学设置征管机构,对征管专业职能进行重组优化,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程序,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增强税收执法的统一性。提升税收征管手段的信息化程度,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电子化水平,实施地方税征管手段的现代化;第二是在加强日管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地方税涉及面广的特点,税务与社区、房管、公安、银行、财政等部门信息系统进行联网,实施动态性的有效控制管理,进一步加强地方税的征管;第三是完善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体系。重视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税收服务,建立对税务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纠正机制,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最大限度减少由于执法不统一,造成纳税人税收待遇事实上的不公平;第四是加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力度。加大打击偷、逃、骗税以及反避税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通过加强和完善减免税管理,增强税法的严肃性,提高减免税政策的管理水平,拓展税务部门税源管理的内涵,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3.5制定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开征环境污染税
从政策上促进地方政府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构造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湖北省的西部地区的经济主要是投资拉动型经济,其经济的发展只有通过创造比其他地区更有利于资金大规模流入的经济发展环境,才能充分发挥后发优势,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而硬环境和软环境又是构成经济发展环境的两个基本方面,硬环境主要体现为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生态环境建设;软环境则主要指政府的行政效能,社会的司法环境等。因此,地方的行政部门必须大力改善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和硬环境,在完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上,立足于资源和劳动力优势,大力推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搞好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产业链延伸,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群,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并以立法的形式,相对稳定下来,以加强政策执行的系统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总之,为了更好地加快湖北经济的发展,除了采取上述税收政策外,还应该进一步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广泛推进全省多层次、多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进一步探寻适应国内外大市场新态势、适合本省发展战略与对策。只有这样,才能转化为自身的“造血”功能,形成自身组织、自身发展的机制,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最终达到湖北经济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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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目前已达约15万家,在5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中,民营科技企业占70%以上,取得的科技成果占高新区的70%以上。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最新调查,我国专利申请中,私营企业申请量占41%,明显高于其它经济形式,全国有7个省的私营企业专利申请比例超过50%,重庆和浙江超过70%;有6个省的私营企业发明专利申请超了50%。据科技部资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70%、国内发明专利的65%和新产品的80%来自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95%以上为非公有制企业。
考虑到民营科技企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科技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重要作用,政府有必要对我国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财政和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但是从目前我国民营科技企业面临的政策环境来看,形势不容乐观。
一、我国民营科技企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没有一套从整体上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目标的财税政策。一些优惠政策散见于单行的财政、税收法规文件中,对民营科技企业支持力度小,而且缺乏通盘考虑。
2.缺乏高新技术产业投入机制,民营科技企业融资困难。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普遍增加了对科研经费的投入,政府对科研机构和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长期保持在3%左右。而我国财政用于科研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下降,由80年代初期的1.4%下降到本世纪初的0.6%左右。同时也没有形成一套引导社会资金合理配置的机制,资金拨付渠道不畅,使得民营科技企业从国家财政支出中受益少之又少。
3.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不够,一方面在我国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大多隶属与政府机关,对企业开放有限,即使开放也大多面向国有大企业,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大多属于中小企业,很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一些商业性较强的中介机构收费也很高昂,使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承受。
4.缺乏政府采购计划的支持。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和有效的博弈规则,民营科技企业的产品常常不能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的产品目录,使中小企业失去了一块很大的产品市场,不利于高科技产品的推广和普及。
(二)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我国民营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过重。从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来看,流转税收入居于绝对优势地位。在流转税的具体设计中,并没有考虑高技术产业的特点,加重了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首先,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考虑民营科技企业自身的特殊性,没有从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角度对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做出税收政策上的制度安排;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一方面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泛滥;另一方面使得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
其次,现行税收优惠缺乏政策导向,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引导资源流向国家亟需发展的产业,而现行的优惠政策未体现国家鼓励科技创新,鼓励科技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方针。
第三,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我国目前对科技企业税收优惠偏主要通过直接减免来实现,缺乏费用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手段,不利于民营科技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加大财政科技投入,通过财政部门设立科研开发基金,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社会科技进步。
2.对用自有资金创建科技企业和对现有科技企业增加投资进行补贴、鼓励,从而启动民间科技投资。
3.建立科技企业服务中心,为民营科技企业开展免费和低收费的公益;对于科技企业举办的旨在提高员工业务素质、专业技能的各类培训,财政除设立基金给予扶持外,还要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各类中介组织积极开展面向民营科技企业的各类培训服务。
4.建立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在涉及高科技产品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划出一定比例向民营科技企业倾斜。也可以各级政府在制定供应商资格标准时区别对待企业,对民营科技企业供应商适当放宽限制,从而达到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5.加快民营企业的社保制度建设。由于缺乏社会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吸引不到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影响了自身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产业层次的提升。因此尽快加强民营企业的社保制度建设是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规范科技税收立法。从我国国情出发,从总体上考虑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制定具有导向性的税收政策,形成专门的《税收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明确税收政策的目标和优惠受益对象,促进科技企业发展。
2.进行增值税改革。一方面,在按地区推进增值税转型的同时考虑在高技术产业也试行增值税转型。另一方面,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入门槛,减轻民营科技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完善现行所得税制度。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改变对不同高技术企业给予不同优惠的行为,有针对性地选取关键环节(项目或行为)给予较大幅度优惠,完善现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取消按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所得税优惠标准的政策;加速折旧优惠;适时提高高技术企业计税工资的标准等措施。
4.改变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由现行的以直接税收减免优惠为主向以间接的税收鼓励为主转变,以适应中小企业主体多元化、经营形式及经营范围多样化和经营水平不同的特点。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做法,逐步推行科技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税收科技优惠及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措施。并且使不同的税收优惠手段系统地贯穿于民营科技企业的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
5.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率。为确保科技税收政策发挥出最佳效应,防止优惠支出额度及其方向的失控,应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将因科技税收优惠减少的税收收入作为一项税式支出来加强管理,建立税式支出制度,设立科技税式支出统一账目,规范税式支出预算,提高税收政策实际效率。
参考文献:
一、我国关于民营企业财政政策的演变和特征
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综合实力的提升比较快,国家的发展也带动了各个省和地区的发展,我国的民营经济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并且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在1987年的6月,我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条款条例,这标志着私营企业开始作为我国一种独立的经济成分,开始逐步步入到了我们的日常经济和生活中。2001年以来,江西省委以及省政府响应国家政策,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条款条例来促进并且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江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条款在2002年,江西省大力建设发展工业园区,这一政策举措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民营企业在发展中所遇到的诸如征地较为困难、发展速度较为缓慢、生产经营成本比较高等问题。2016年5月,国家发改委七方面着手稳定民间投资,民资市场准入再放宽,围绕解决部分地区和部门政策落实不到位、出台措施不配套,影响民间投资积极性发挥等问题,完善政策、狠抓落实,努力稳定民间投资。可以发现关于民营企业的政策有以下特征:第一,民营企业的政策总体稳定,渐进调整。无论是国家还是省政府,都是通过渐进式调整来探索能提高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以此推动民营企业政策的良性演进。第二,遵循“稳定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逻辑。每一项关于民营企业的政策改革首先要维护社会稳定,在社会稳定和政策稳定的前提下再考虑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率的问题。第三,可以总结发现我国有关于民营企业的政策主要还是首先以党的文件规定为主要内容,因为程序较为简单,在实际操作中更简捷。第四,在中央政府的政策出台后,地方政府也会呼应国家政策陆续出台地方政策来引导民营企业的发展。
二、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
目前民营经济的发展形势而言,政府在统筹协调和监督机制方面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一些部门和单位有时候会执行一些不是很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政策、条款以及规定,在具体的执法和行政过程中,出现收取的费用比较高、提供的服务少且不完善、罚款的数量较多等现象,还有如政务公开、政企分开等不到位,程序和手续办理比较复杂繁多,有时候难以把握,监督机制有所欠缺,而责任落实不明,业务办理效率较低。行政机构设置臃肿、收费项目较多、审批环节过多且杂、税费不公平等现象的存在导致很多企业承受着一定的困难。
(二)民营企业内部竞争力不强
现代民营企业管理缺乏科学化和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程度比较低,较少的运用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技术。大多数民营企业对现代企业在有关经营管理知识、技术和创新的认识不足,以及企业管理方面的人才匮乏,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还有待加强,不但核心技术比较少,而且对技术研发的投入也不多。除此之外,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企业公民意识比较淡薄,在有关社会责任感、社会参与感、团队与合作意识和群体意识等方面不是很强。
(三)企业融资困难
融资难是影响民营企业发展速度的关键因素所在。融资渠道存在的障碍使得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威胁,融资方式主要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这两种方式。但是,普遍而言,中小企业与大企业总体享受着不同的融资待遇,中小企业在融资上有一定的困难,有时候银行无法真实甄别贷款企业的真正实力。另一方面,个别中小型企业自身的信用观念比较差,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度以及银行对其信任感整体都较低,贷款担保和抵押难的问题也普遍存在于中小型企业,这给民营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困境。
三、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可以适当放宽民营企业进入市场经济领域的要求标准,努力减少甚至消除关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方面受到的歧视。政府需要加快进行角色的转变,民营经济的民营企业应该由过去的扮演的“管理者”角色逐渐向“服务者”这一角色进行转变。要进一步鼓励支持发展民营企业,还建议各地方部门可以把是否为民营经济做了优质服务、是否真正切实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否有拟定并落实到位了有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等,来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在政绩评价和政治作风和素养方面的衡量指标之一。
(二)优化融资政策
经济环境和税收体制也是影响民营经济是否能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建立一个合理完善的税收政策体系可以很好的积极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发展,要以减轻税负为目标,构建一套具有完整配套、目标导向、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优惠体系,争取向民营企业实行税面广、税率低的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和间接融资机制给予扩宽和支持,努力消除目前的信贷歧视,各商业银行可以依据我国产业政策为导向,同时发放贷款应该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三)加强对企业的权益保护
为了推动民营企业的发展,还需要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之上,依照法律适当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权益保护,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扶持和积极引导力度。民营企业自身应加强企业战略管理,走产权多元化的道路,进行科学合理的组织设计、任务分工科学化,构成权、责、利相对应一致的组织体系,先从制度上保证民营企业稳健发展、再提高民营企业的管理水平。民营企业自身应该提高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努力提高民营企业自身的技术装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创新力度。
参考文献:
[1]王碧珺,谭语嫣,余淼杰,黄益平.融资约束是否抑制了中国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J].世界经济,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