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评估方法范文

时间:2023-07-03 09:42:3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公允价值评估方法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公允价值评估方法

篇1

一、公司价值评估方法研究的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并购与重组的浪潮迅速地席卷我国,对于公司价值的评估已成为不可避免的问题。面对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和激烈的市场竞争, “公司价值最大化”逐步成为公司经营的战略目标,因此,可以说“公司价值”将成为21世纪经济领域中的关键词。

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价值及价值评估理论也渗透到诸多领域,如股票定价、兼并收购价格的确定、公司发展战略制定等。但无论在哪个方面,公司价值评估理论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司价值评估理论,对于投资者树立正确科学的投资理念,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诚然,公司价值评估理论的建立,必须依赖完善的外部市场环境。尽管中国的证券市场中还存在着很多不成熟之处,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价值评估理论的研究和实施效果。但是,我们应该依据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同时借鉴西方价值评估理论中先进的研究成果,尽快研究出适合中国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理论。

二、公司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

《国际价值评估准则》(IVS)指南6指出,公司价值评估主要有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评估方法,可以说,这也是目前比较成熟的三大基本方法。

(一)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根据现行市场价值对资产与负债进行调整之后确定出来的,相对于成本法,更能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在当时的真实价值,更具有经济意义。而交易价格通常会考虑其当时的价值,因而更加适合评估非经营性资产价值以及破产公司的清算价值。资产基础法虽然对成本法作了适度的修正,但它评估的依然只是单纯资产的价值,而不包括资产间的组合价值。因此,这种方法只能作为持续经营公司进行评估的近似方法。

(二)收益法

收益法是通过综合考核公司的历史状况、发展前景和行业与宏观经济等等因素来估算公司未来预期收益,根据公司的投资期望回报率和风险因素确定折现率,以确定公司预期收益现值作为公司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收益法中最常见的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与经济增加值法。

(三)市场法

这种方法是发展较早的一种估价方法,也是一种客观的估价方法。它的原理是利用与目标公司(被评估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已交易公司价值或己上市公司的价值作为可比公司价值,用目标公司与可比公司之间某变量的比率作为调整系数,对可比公司的价值进行调整后,测算出目标公司的整体价值。

三、公司价值评估方法的应用

价值评估及其管理作为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思维和手段,目前已在中国的许多公司中,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价值评估及其管理已经成为中国公司管理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

(一)价值评估在中国上市公司收购兼并中的应用

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特别是在大力发展证券市场后,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业务出现越来越普遍的趋势。一方面,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越频繁;另一方面,许多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其他公司,甚至是海外收购来达到迅速扩张的目的。

如2004年初中国石化对北京燕化实施了全面收购计划,耗资40亿港元全面回购北京燕化在港上市的10.1亿H股。2004年12月8日,联想集团斥资12.5亿美元购入IBM的全部PC(个人电脑)业务。2005年开始实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也为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带来非常大的空间。

这样,就会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收购兼并中,无论是收购方,还是被收购方,均需确定收购标目的的交换价值或公允市场价值。在完全有效的市场条件下,评估确认价值与市场公允价值二者间不存在差异。但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并非完全有效,买卖双方对企业价值的看法往往不同,由此引发了交易行为的产生和市场价值的形成。

为了交易的成功,为了在讨价还价中最大限度的实现本方的利益,交易者必须要有博弈的思维,即以目标企业评估值为基础,同时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揣摩对方可能接受的企业价格。

(二)价值评估在中国证券投资中的应用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投资者从不理逐步向理性投资转换。证券投资者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投资获利水平不是取决于被投资的上市公司在以往时期里所获得的收益,更取决于被投资的上市公司在未来时期里可能获得的收益(现金流量)。

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必须建立在对证券或证券组合的分析的基础上,而不同的投资者都有自己的分析方法。对于消极的投资者而言,上市公司价值评估在投资组合管理中意义不大,对于积极的投资者,估价则意义重大。从原理上来看,纯粹的技术分析与企业价值评估设有什么关系。而与企业价值评估关系密切的是基本分析,其核心理论是公司的真实价值取决于其各项指标― 未来增长率、现金流和风险。任何对真实价值的偏离都是对股票价值的高估或低估。

由此可见,上市公司价值评估是投资分析的基础和核心,且对股票的投资价值的评估都要深入到该上市公司的状况。只有在目标企业有较深入和全面的了解的基础上,通过对目标企业价值的评估,以确定目标企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

(三)价值评估在中国上市公司价值管理中的应用

上市公司价值理论的发展,确定了上市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决策判断标准。战略目标是获得存续期间持久的盈利性,战略决策的标准是存续期间现金流量贴现值的最大化,即价值最大化。上市公司战略的作用在于合理分配资源,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在每年的收益中平衡投资和利润分配的关系。增加未来的盈利空间,保持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为股东创造包括企业利润和资本升值两部分在内的更高的价值。

为提升上市公司价值,上市公司经营者还需合理地减少现期的股利分配和生产能力,把盈余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战略规划等对未来机会的把握方面,提高未来的盈利能力了;在资产规模和对环境的灵活适应性上做出权衡,提升企业的市场表现。

四、对公司价值评估方法应用的结论与建议

总之,对公司价值评估这一问题涉及的相关因素还很多,以上对公司价值评估方法的介绍,只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所介绍的也只能涉及大概范围的适用,但是无论哪一种评估方法,都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适用前提。在实践中,我们还要针对实际情况加以选择或者是完善和修正,以期达到最佳的目的。同时,还不应忽视“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成熟,仍存在许多不规范的行为模式”这一现实国情。

因此,该如何探究更有效地的价值评估方法应用于实际,如何更好防范由市场异常变动带来的影响,还有待于下一步的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黄浩莹; 吕杰,企业集团财务战略案例分析,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Technoeconomics & Management Research)2007 02

[2]章细贞,公司多元化战略与资本结构关系的实证研究,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05

[3]李传彪,从“三九系”解体看企业多元化战略, 经济导刊 2007/11

[4]多元化战略风险的防范[J]. ] ,王倩, 河南科技 , 2000,(07)

[5]王布衣, 沈红波.公司多元化战略国外文献综述[J].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 2007,(02)

[6]钱明辉, 孟捷. 交叉销售视角下企业多元化战略风险研究[J]. 财经问题研究 , 2007,(01)

[7]于明涛. 我国企业集团财务监控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 , 2006 .

[8]牛亚波.我国企业多元化经营对财务的影响研究[D]. 南京理工大学,2006

[9]李益娟.成长期企业的财务战略研究[D]. 南京理工大学,2007

[10]姚吉. 财务战略管理的中心:企业核心能力的识别[J]上海会计 , 2003,(07) .

[11]杜晓光 ,张晓飞. 成长型中小企业风险特点及财务战略的制定[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 2005,(03) .

[12]谢国珍. 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的财务战略选择[J]中国农业会计 , 2006,(06) .

[13]胡玉明. 有效财务战略提升企业价值[J]新理财 , 2007,(01) .

篇2

一、选择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原则

(一)成本效率原则。评估机构介入公司并购,并作为独立于并购双方的经济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的市场化运作。因此在评估方法选择时,评估机构需要考虑各种评估方法在时间,物质以及人力成本等方面的耗费,在合理的法规框架内对评估方法做出选择,使其符合并购双方的要求,保证所用方法低成本高效率。

(二)风险规避原则。公司并购中价值评估的风险是指由于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对目标企业的价值作了不当或错误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是由于数据处理不当的内部风险,也有可能是由于外部因素的干扰。因此选择评估方法时要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分析可能产生的评估风险。

(三)客观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是指在选择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时应本着客观公正的角度,根据目前市场上采取的数据对目标企业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从个人的角度主观臆断,排除市场利益对机构的干扰,贯彻平等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对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

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评估方法选用情况分析

近年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价值评估方法逐渐由单一方法向同多种方法转变,价值评估中同时使用两种方法的比例已逐渐从2009年的65%上升到2013年的85%。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以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的情况占了绝大多数,而市场法的应用比较少,但其比例在逐渐提升。目前对我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评估方法选用情况的基本分析如下:

(一)运用资产基础法的比例较高,并且在未来一段时间任将持续。通过对我国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发现资产基础法已经成为价值评估中使用最广泛并且最重要的方法,究其原因,归于以下几点:

(1)相比于收益法和市场法,使用资产基础法时评估参数更易选取,并且方法简便,在论证检验时更适合操作,因此评估机构在资产基础法和其他方法并无的多大差别的情况下,更倾向于选用资产基础法。同时,使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还会过滤掉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对评估过程的干扰。

(2)我国特殊的政策层面原因。我国的资产评估体系的发展最早源于国有资产管理,我国目前的很多重大的公司并购中都能看到国有企业的身影,在对国有资产的评估中评估方法以及评估结果的可验证性和可复核性一直都是国有资产管理非常强调的问题,使用资产基础法便能使得这一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

(3)使用资产基础法的宽松性。由于使用资产基础法的条件比较宽松,不像收益法和市场法所要求的那么严格,所以较多的公司在并购中只能考虑使用资产基础法。

(二)收益法正在越来越多的使用于各种公司并购的价值评估中。在2012年的公司并购案例中有半数以上的公司采用了收益法评估公司并购中的企业价值。究其原因,是由于目前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由后股权分置时代向全流通时代的迈进,我国上市公司不再单单关注公司的既有资产,而是对于并购时能否吸收优质资产,这些优质资产未来的盈利能力如何。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便能很好的从并购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着手揭示企业的增长潜力,符合投资者和公司管理者的期望。

(三)市场法在我国的市场上还有待发展。市场法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评估方法,因为在评估过程中的数据资料均直接来源于市场本身,但是市场法需要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资本市场,并且市场法的应用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资本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所以目前虽然市场法在我国企业评估中并没有作为一种主要的方法使用,但是我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市场法将会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产评估方法。

三、我国公司并购中价值评估方法选择时出现的问题

纵观我国近年的公司并购案例,公司并购时选取的价值评估方法都能符合自身的条件,并比较准确的评估公司的价值,但是有部分公司在选择方法时却出现了一些问题:

1、评估方法选择不当。不同行业的企业资产性质、主营特点以及核心业务不同,所以在对其进行资产评估时侧重点便不同,因此需要恰当的选择评估方法。传统制造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可在评估中通过资产基础法反映企业资产的当前构建成本,并通过收益法验证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保证并购时资产评估的合理性。如果对房地产企业采用市场法评估,便会得到偏离目标公司公允价值的结果。

2、有多种评估方法可行时只是用单一的方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机构在满足市场法或收益法应用的条件下却只采用资产基础法一种方法,不符合法规规定。

四、公司并购中价值评估方法选择的展望

(一)评估方法选择的市场化

篇3

关键词:企业并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

Key words: business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target enterprise; value assessment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3-0018-01

1企业价值评估方法选择的原则

1.1 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性原则要求在选择价值评估方法的时候应始终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科学态度,尽量避免用个人主观臆断来代替客观实际,尽可能排除人为的主观因素,摆脱利益冲突的影响,依据客观的资料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选择合理的方法。公正性原则要求评估人员客观的阐明意见,不偏不倚的对待各利益主体。

1.2 成本效率的原则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之一,也需要获取利润以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因而在评估方法选择时,要考虑各种评估方法耗用的物质资源、时间资源及人力资源,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及满足委托企业评估要求的前提下,力求提高效率、节约成本。

1.3 风险防范的原则企业价值评估的风险可以界定为:“由于评估人员或者机构在企业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对目标企业的价值作了不当或错误的意见而产生的风险”,根据这一定义,企业价值评估中的风险可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是指评估机构的外部因素客观上阻碍和干扰评估人员对被评估企业实施必要的和正常的评估过程而产生的风险。内部风险是指由于评估机构的内部因素导致评估人员对拟评估企业的价值作了不当或错误的意见而产生的风险。显然,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作为价值评估中的一个环节,可能会由于方法选择的不当带来评估风险。基于此,在选择评估方法的时候要有强的风险防范意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分析可能产生的评估风险,做出客观、合理的价值评估方法选择。

2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具体应用

2.1 成本法成本的选择有三类:账面价值、重置成本和清算价值。

账面价值是会计上的概念,它等于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净额,在会计中,许多资产都是以历史成本入账。因此,此时的账面价值实质上是净资产的历史成本。采用账面价值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常采用如下公式:

企业价值=净资产账面价值×(1+调整系数)

这种方法操作简单,易于理解,但是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获利能力,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可操作空间,会对资产的帐面价值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企业价值评估结果。

重置成本是以目标企业的各项实体资产为价值评估单位,以单项资产的全新重置成本为评估基础,以资产存在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为理论基础,采用如下公式确定各单项资产的价值:

单项资产的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企业的评估价值=E单项资产的评估价值

以重置成本为基础评估企业价值,方法简单易懂,但是三项贬值的确定则需要很多专业判断,需要利用大量专家的工作。因此,这种方法评估评估成本可能较高,更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资产的评估。

2.2 市场法采用市场法进行目标公司价值评估,评估结果准确与否,主要取决于选择于两个方面:一是选择可比公司的可比性强弱,可比性强,准确性就高;二是选择的比较指标反映目标企业价值的程度,指标越能体现目标企业价值,评估价值的准确性越高;三是调整系数越科学,就越能够缩小评估误差。采用比较法确定企业价值的基本模型如下: V=X××(1+调整系数)

V:目标企业价值;X:目标企业可观测变量;V1:可比企业价值;X1:可比企业可观测变量。

V:可以是市场价值,或者是公允的交易价格,X:可以是每股收益、资源储量、客户量、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同类机器台数等可比指标,X是口标企业的相应指标。

这种方法所依据的一个特有假设前提是,评估对象V1与X1的比例与可比企业的V与X的比例相同。因此,在实际应用时,挑选与企业价值V具有高相关性的评价指标X成为价值评估的一个关键步骤。一般而言,X的选取应与资产的价值存在着因果关系。调整系数可以根据根据影响企业价值的非重要因素存在的差别确定。

2.3 协同效益价值法权重法的理论前提是,企业并购能够产生规模效应、实现优势互补,提高企业整体价值。权重法的基本思想是把并购和被并购企业看成一个整体,通过测算整体企业价值,再根据两个企业净资产各自占整体企业净资产的比重来确定目标企业价值。估值模型如下:目标企业价值=合并后整体企业价值×

篇4

一、引言

商标是具有法律属性的概念,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经过注册的商标能够得到法律保护,其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商标专用权的确立、续展、转让、争议、仲裁等法律程序,保护商标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未经注册的商标,除个别驰名商标外,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也就不能成为商标权价值评估的对象。我国的商标权价值评估相关法规制定起步较晚,2001年,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开始启动,2001年7月,财政部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这是我国第一部资产评估准则;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必须将商标权纳入国有控股企业资产评估范围;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和《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2008年,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我国修订和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2011年中评协《关于对等准则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包括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至此基本形成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由中评协的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国际上第一个关于商标资产的评估准则,它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管理的立法开始进入逐步完善的实质阶段。

对国际评估准则、美国、英国、欧洲等国家或组织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和实施过程进行观察,基本上没有针对专利资产、商标资产和著作权资产制定专门化的评估准则,美国也仅仅将其作为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组成部分。国外无形资产中针对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发展的主流趋势是原则导向而非规则导向,是简化而不是详细或具体。但是,我国有专门针对商标权价值的评估准则,其具体内容包括对商标相关概念的界定,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的基本要求、操作准则、报告准则和职业责任。这些具体规定在形式上使得我国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体系更加规范化、格式化、固定化,制定过程逐步向规则导向靠拢,但是由于具体内容过于简练,不够细化,可操作性并不强。这使我们不得不思考:针对国外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发展的主流趋势――原则导向,我国评估准则的制定产生了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对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的发展有何影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今后应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

二、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两种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制定思路

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开始、起源、基础”,是规则之外的概括性的准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规则是规定具体权利和具体后果的准则。两者的关系可以归纳为:原则是规则的规则,是进行规则推理的权威出发点;规则是原则针对不同情况的具体化。借鉴目前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思路(目前会计学界对会计准则制定方法的研究有明确的界定,包括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两种,两种方法的定义、特点、适用范围等概念得到会计学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可和应用),我们可以将其借鉴推广于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制定过程中。原则导向评估准则与规则导向评估准则,是原则和规则关系在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制定中的具体应用。

(一)原则导向评估准则

原则导向评估准则主要由若干基本原则组成,以原则为基础并附有较少的解释、例外和执行指南;更多地注重资产评估时的实际情况,较少对适用范围做出限制,给予评估人员更大的评估方法选择空间,适用性更广。然而,原则导向的评估准则虽然确立了基本原则但并没有提供足够的应用指南,这给评估人员的专业判断留下的空间较大,在缺少外部有效的监管环境下,评估信息的可比性可能会有所降低。

(二)规则导向评估准则

规则导向评估准则由详细具体的规则组成,包含具体的标准、例外和操作指南;除了给出某一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程序、披露要求等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外,还力图考虑原则适用的所有可能情况,并将这些情况下对原则的运用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规则,较多地对适用范围做出限制。具体来说,在评估准则中可以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评估准则的解释和应用指南。由评估准则制定机构(如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相关监管机构(如证券交易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通过颁布详细的评估准则解释和应用指南,保证评估准则能够得到充分执行,使评估信息具有可比性。

第二,适用范围的界限检验。界限检验一般是指用明确的数量界线来划定不同的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在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数量界限,但是可以将商标权评估的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对应起来,如在市场价值、在用价值、投资价值、质押价值、清算价值下,交易双方考虑的是商标权能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因此收益法和市场法适合这些价值类型下的评估;而成本法是从成本构成的角度评估商标权的价值,适合于会计价值类型下的评估。

第三,准则的例外。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在资产评估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疑难和特殊问题,可以包含折现现金流分析、追溯性价值意见、未来价值意见、不动产和动产市场价值意见中的合理展示期、报告和电子传递等,体现一定的参考性。

三、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的现实选择

(一)评估环境

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联合资产评估公司的高级专家来华访问讲学后,人们才明白产权交易或变动时,必须经过资产评估这一国际惯例。90年代初在我国开始了商标权价值评估,其兴起的大背景是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最初的目标是服务于国有企业改制、私有化和产权交易。90年代末期,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无形资产的评估比例大幅增加,由于缺乏相应的评估准则,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无形资产的虚假评估事件,为此,2001年7月我国颁布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近十年来,国内的企业才逐渐形成了统一的认识,即商标权和专利等一样,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有时其价值甚至超过有形资产。为此,有些大型企业还专门设置商标内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报告资产状况、关注价值变化及编写发展方案等工作,商标权价值与品牌营销相互照应;但是大部分国内企业对商标权的关注仅仅停留在防范侵权行为和利用媒体宣传、促销等扩大影响力的活动上,很少使用价值评估的方法,通过掌握自身状况而制定合理的商标培育计划。可以说,商标权价值评估的理念并没有在我国市场和企业中得到培育、发展并成熟起来,这种状况下盲目实施以原则导向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实务界的理解错位、执行混乱等问题,甚至引起法律纠纷,所以,以原则为导向的商标权价值评估法规并不适合我国评估业的实际发展状况。

(二)评估机构和人员

本世纪初,随着我国有关无形资产评估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国内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已有的资产评估机构也纷纷设立无形资产评估系统,一时间鱼龙混杂,造成各评估机构资质、权威性等参差不齐。由于资产评估业务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目前很少有独立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大多内嵌于有形资产评估机构中。

近些年,随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不断发展,评估从业人员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也逐渐增加,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有资产评估机构2 900余家,资产评估从业人员8万多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约3万人。但是资产评估行业人才匮乏、执业能力及水平参差不齐,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短缺的现状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这一现状下,依靠行业自律、评估人员职业判断来进行商标权价值评估活动势必会影响评估结果的质量,不利于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也不利于推行原则导向的评估制度。

(三)相关法规体系

我国资产评估相关法规和准则的出台具有单一性和非连续性的特点,目前我国有关商标权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散落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法规中,而且这些规定只是解决商标权价值评估问题的间接途径,专门针对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规范仍处于空白状态。

比较世界各国的评估制度体系,美国评估准则从颁布起,就成为世界各国评估行业的重要参考标准和模仿对象(张卓群,2012),而且美国的无形资产评估规范是以原则导向为主,这是由于美国资产评估行业有着上百年的发展和历史积淀,一方面其准则制定程序发展成熟,《美国价值评估行业统一执业标准(USPAP)》,由美国价值评估基金会(The Appraisal Foundation)所属评估标准委员会(Appraisal Standards Board,ASB)通过并实施,每年修订一次,生效日是当年的1月1日,有效期为12个月。自2008版的USPAP起,USPAP将以两年为一个修订周期进行颁布(即有效期为24个月),准则内容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另一方面,美国评估业在上百年的发展中,已经建立起完整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体系,如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美国价值评估行业统一执业标准(USPAP)》虽然在结构上没有专门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是在《准则9――企业价值评估》、《准则10――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中,具体规范了企业权益和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两个方面的评估业务,从操作和披露两个角度规范企业价值和无形资产评估程序;在评估人员要求方面,美国有《职业道德规则》、《专业胜任能力规则》、《工作范围规则》、《管辖除外规则》等对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的行为、专业胜任能力、工作范围等进行细化规定;除此之外,像《兰哈姆法》、《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等虽然没有针对资产评估的具体规定,但是也起到了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产评估业务与日俱增,其种类也是日新月异,目前现有规定难以对新业务进行操作指导。因此,出台一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可操作性强的资产评估准则乃当务之急。

四、完善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的构想

(一)确立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3)将公允价值定义为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卖出一项资产收到的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支付的价格。这里的有序交易是假设交易发生于主要市场(principal market)或者最优市场(当主要市场不存在时),其中主要市场是指资产或负债具有最大交易量或活跃水平的市场,最优市场即能最大化出售资产收到的金额或者最小化转移负债支付金额的市场。该定义体现了公允价值的如下观点:公允价值的计量基础是有序交易市场;公允价值计量应以市场价格主要参数的估计价格为依据。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不断深入发展,公允价值问题已成为讨论的焦点之一。我国新会计准则在坚持历史成本基础上已经适度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38项具体准则中有17项涉及到公允价值计量应用(刘玉廷,2007)。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会计报表虽然强调可靠性特征,坚持历史成本的计量基础,但是会计信息相关性特征不可缺少,商标权价值的合理评估正是相关性的具体体现之一,商标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为代表的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占比不断上升,如果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知识资本的价值难以得到真实的反映。那么,应该如何合理评价商标权价值呢?事实证明,能够得到市场检验的公允价值是商标权评估价值的基准(李兰萍、宋彪,2010),可见,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为基础评估商标权价值是企业发展的现实要求。2007年11月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中也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思想,这将成为我国资产评估服务于公允价值计量要求的一个标志性文件。

(二)制定规则导向下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

由于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起步较晚,受评估人员专业素质和评估机构水平、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笔者认为,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制度建设的现实选择是建立以规则为导向的《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具体可以由资产评估协会牵头,联合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同时,加强与会计界的合作,加快以为会计计量提供支持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设。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强化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这也是商标权价值评估中十分强调的计量方式,由于商标权资产评估所具有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如果能够准确、恰当地在会计报表上反映商标权价值,将极大地促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特征,使得资产评估和会计信息质量进入良性发展阶段。商标权的价值评估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因素就是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在《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制定中应充分发挥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优势,加强与他们的合作。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体现统一规范与分别规范相结合原则,统一规范是指首先对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有统一的规定,分别规范是指评估准则对各种商标权资产评估方法具体规定适用范围、评估程序、操作指南、例外事项等。

(三)加强与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协调

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国际评估准则、欧盟国家十分重视与国际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国际会计准则允许以无形资产的重估金额减去相关摊销和损失作为账面金额,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需要得到相应的发展和指导。这为我国协调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乃至其他评估准则与相关会计准则的关系提供了参照模式。基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及其监管的考虑,为促进评估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当协调好商标权价值评估准则与会计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之间的关系,避免相互之间出现不一致而给评估行业及企业带来不当影响。

(四)建立商标权价值评估信息平台

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是商标权价值评估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目前,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数据大多是由委托方提供,加上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往往从可靠性、谨慎性的原则出发,商标权的现时价值一直未能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予以单独列示和反映,造成企业的很多会计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对商标权评估工作并无参考价值,在缺乏相关行业统计资料的情况上,评估结果必然缺乏公允性。因此,行业组织应加强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建立商标权信息数据库,实时有效的商标权价值信息,搭建统一、标准化的商标权信息平台,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商标权交易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建立规范、公开、公平、有序的商标权交易市场;企业要注重有关商标权资料的归集和保管,确保提供有价值的商标权数据信息;政府也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从而促进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评估数据信息平台的建立,为有效评估商标权价值做好监管工作。

(五)完善商标权价值评估运行管理制度

美国和加拿大的多家资产评估协会联合组建了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特别委员会,并于1987年制定了统一的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这极大地促进了美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提高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公信力(张卓群,2012)。我国目前专门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法规仅有国务院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评估行业存在行政多头管理、市场人为分割的局面,比如,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归属财政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房地产估价归属建设部,土地估价归属国土资源部。由于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也使得评估机构执业时无所适从,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不同的评估程序和评判标准,也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了资产评估结果的差异(刘玉平,2012)。因此,需要建立评估运行法律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评估多头管理问题,促使评估行业由分散管理走向集中统一管理,并充分体现其专业化特征。J

参考文献:

1.付继存.商标法的价值构造研究――以商标权的价值与形式为中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2.来小鹏.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J].中国资产评估,2008,(3).

3.刘红霞.完善我国商标权价值评估方法及其制度体系的理论探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4).

4.吴继兴.中外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比较研究[J].商业会计,2013,(8).

篇5

1.错选评估方法。

目前,押品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等三种,收益法主要用于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市场法主要用于活跃市场上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而成本法则是以再取得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为基础的评估方法。三种方法各有侧重,适应于不同的押品评估。但在实际工作中,为达到提高押品估值的目的,存在人为错选评估方法的现象。

2.成本法中成本构成过大,导致估值不客观。

成本法中最常见的是通过增大成本或增加重置成本,达到提高抵押物价值的目的。土地评估,特别是重估时,应特别注意市场因素、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利用程度对价值的影响,合理确定重估价值,避免因素分析不透,多年一个价值或价值过度虚涨。

3.市场法参考标的物选取不客观。

所谓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押品估值手册》就收益法适用问题明确指出:“(1)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在功能上具有可比性,包括用途、性能上的相同或相似;(2)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面临的市场条件具有可比性,包括市场供求关系、竞争状况和交易条件等;(3)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时间不能过长,应在一个适度时间范围内,同时,时间对主观价值的影响是可以调整的。”人为提高押品估值,最简单方法的是给押品选取一个价值更高的参照物,以此所确定的押品估值就大大高于押品的客观价值,如某市郊外农村区域的土地,外部评估机构评估时却以市区工业园的土地价值作参考,结果评估价值明显高估。

4.收益法测算脱离实际。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由于是以未来收益作为测算的依据,所以容易出现测算偏差。

5.内部评估人员缺少相应的技能。

一是作为评估岗的兼职人员,普遍存在评估知识和评估经验欠缺的不足,往往是只能简单确认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值,难以胜任评估价值确认的岗位需要;二是评估人员重新评估抵押物后定价能力有欠缺。外部评估机构有合格的营业资质和上岗证书,评估结论合法、权威,得到国家承认。评估人员没有相应评估资质。

二、提高银行抵押物估值水平的建议

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评估岗位的履职能力。

要加强行内对抵押物评估岗的培训,下功夫培养一支专家型的队伍。通过技术型评估岗,承上启下,一方面认真审查中介机构的评估值,客观、公允地评估抵押物价值,审查抵押物是否足值、价值是否公允;另一方面,把公允的抵押物价值传导到决策层,把好我行信贷资产抵押风险关。

2.正确选择评估方法。

抵押物评估方法各有其特点,分别适用于不同抵押物,应严格按照押品性质、特性和抵质押要求等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从而确定客观、公允的押品估值,合理确定风险敞口,有效防范资产风险。评估方法错选将直接导致不能合理确定押品估值,可能会放大押品风险,因此内部评估人员一定要认真分析外部评估报告,分析其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在合理的基础上确定公允的评估值。

3.遵循合理的评估技术途径。

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时,必须遵循合理的评估技术途径,成本法要正确测算成本,认真核算押品的购置或重置成本,客观界定押品的成本;市场法要合理选择市场对比的参照物,参照物在功能、市场条件等要有可比性,同时时间上与评估基准日应在一个适度时间范围内,时间对主观价值的影响也是可以调整的;采用收益法应正确测算押品的收益,未来收益应基于合理预期、合理测算基础上,不能主观想象,也不能按照评估申请人的要求倒推估值。

4.合理采用外部媒体信息,加强押品贷前审查,规范押品准入管理,对于无可变现价值或可变现价值较小的押品,不得准入。

篇6

经笔者研究,目前企业常用的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成本法、收益法以及市场法。

(一)成本法

所谓成本法,就是在资产清查基础上将企业整体资产化整为零,并将企业所有资产根据评估时的重置成本来对各项损耗进行扣减,从而来计算企业价值。资产价值通常依赖于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性物品价值。而成本法只适用于以补偿为目的的资产,因此不能一概而论。

(二)收益法

收益法又被称为收益现值法,主要通过评估来对企业未来预期收益进行估算,并利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合成现值,通过累计得出企业价值。目前这种方法在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收益法在具体应用中呈现出一定局限性,它通常只能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估算,且须在有效投资期限内。据此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盈利能力才能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合理评估,从中不难发现,收益法应用到企业价值评估中具有一定价值。

(三)市场法

市场法是通过比较被评估企业与其他相同或类似(可比)企业(参照物)的异同,并据此对可参照企业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企业价值的方法。经济理论和常识都认同一个基本原则,即类似的资产应该有类似的交易价格。因此,运用市场法的关键是活跃市场和足够数量的可参照企业,只有当企业交易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才具有说服力。

经分析,各种设置方法均有自身??势,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均能发挥出效果。但这三种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一些局限性。专业人员根据评估变量取值来源的不同,将评估模型细分为四类,分别为:损益表模型、资产负债表模型、现金流量表模型以及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模型。并指出,将公允计量应用到其中,能有效解决企业收益的缺点,并能对企业计量资产与负债、重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之间的本原逻辑关系进行确定。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发挥出重要作用,企业利用公允价值将企业价值在财务报表中得以体现,对企业价值进行准确评估,提高企业发展水平,为企业创新奠定重要基础。

二、基于公允价值的企业评估研究

公允价值下,企业价值评估通常是采用的市场法,市场法在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通常有三个步骤,首先是对参照物进行确定,其次对两者差异进行调整,最后对企业价值进行确定。

确定参照物作为市场法实施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由于不同企业对参照物要求不同,在参照物确定中,首先应对交易资料的获得性进行明确。其次,应选择能活跃市场的参照物,且数量不能过多,另外参照物可与被评估企业互相替代,并具有一定相似性。最后,参照物的具体交易价格应是正常交易的结果。

在确定好参照物后,应对差异进行调整,首先应考虑到企业规模、企业盈利能力以及企业资信状况与资本结构等方面,另外还应对企业市场定位加以了解,当获取这些信息后,将这些调整值进行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即可确定企业的公允价值。

基于公允价值下的市场法是促进企业价值评估工作开展的关键对策,值得广泛推广。企业部门应加强对市场法的研究力度,充分提高市场法的应用效果。

三、公允价值计量下如何促进企业价值评估

综上,笔者对公允价值计量下企业价值评估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分析,并分析了三种评估方法,为促进企业价值评估工作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笔者将从以下方面来阐述。

(一)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

企业对资产缺乏控制管理,会造成资产流失的风险,因此需要制订规范化财务管理方案。规范化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影响着企业管理的工作展开,有利于实现财务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管理的规范化,使得工作内容更加细化,明确分工,了解岗位职责,使得工作流程规范化,有效地减少工作疏忽,有效地运行内部管理,实现控制目的;有效地补充和调整内部控制管理,不断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涉及财政预算、收支平衡、购买、库存、资产等项目,企业需要建立起相关决策机制,分析、预测重大经济事务,严格审核和预测,减少盲目决策带来的经济损失。并且需要建立起风险预警机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企业运行状态,了解企业安全指标的范围,如果超出安全指标,则需要采取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二)从博弈特性分析企业价值评估

在政府监管中,通过对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监管,以确保企业价值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并有效降低评估行业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与企业价值评估机构都会出于自身利益,进行不同的策略选择,而两者间的策略选择,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各自的利益,而这种关系,恰是博弈特性。一般,对于企业资产的评估实效,需要由企业价值评估机构与政府监管部门的策略选择决定。而两者的策略选择,又会随着时间、事件的变化及可观测信息来不断调整。因此,企业价值评估机构与政府监管部门间的博弈,又具有鲜明的动态性、多样性特征。

若政府部门对企业价值评估机构进行监管时,发现其存在违规行为,并对其进行惩罚。将惩罚系数设为h,则在h的不断提高下,政府监管部门的抽查概率、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违规操作概率会相应降低。在实践监管中,若某一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违规操作现象被发现,相应的,政府监管部门也会采取管制措施,而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价值评估机构在获取这一信息后,也会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减小违规操作的发生,而该时期的政府监管效果,在短时期内能够达到最高。然而,随着整体企业价值评估行业质量的提升,政府监管部门的控制措施也会降低自己的标准,并放松监管力度,降低监管成本。而此时,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违规操作现象又会有所回升,甚至引发质量评估问题。

(三)构建新的企业价值评估模式

为促进企业价值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企业部门应建立崭新的评估模式,要提高企业价值评估质量,并制定出制度性的约束制度,能够促使非合作博弈转化为合作博弈关系,让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得到协调与均衡发展,有效降低我国企业资产的流失。

要维护企业资产,还需要建立一个共同的博弈目标。其中,国资委这一政府机构在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时,要对自身的职责有明确的认识,并明确自身与政府行使社会经济管理中目标上的差异性,并将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发展的核心目标。另外,国资委在代表政府行使企业资产的出资人职责时,要针对该部分内容制定严格资产出资人制度,并让企业落实出资人的代表制度,确保企业资产出资人制度能够落实到位。同时,各级国资委还要对自身的博弈目标加以明确,让国家所有者的利益实现最大化,并以企业定位与权责划分作为辅助手段,让企业资产实现真正的保值、增值。

国家要通过相关的外部措施,来引导监督机构,评估机构及企业管理者,将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在企业产权博弈中,实现稳定与均衡。同时,企业价值评估机构与企业管理者要实现真正的互不合谋,不侵害国家的相关利益,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资产,维持社会的稳定。从宏观方面讲,政府在进行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制定时,要根据不同主体进行充分地考虑,并遵循公正性的博弈原则,强化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工作力度和公平的竞争机制,以防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同时,在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要积极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以免出现企业管理人员与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暗箱操作。

篇7

1 企业合并对价分摊的含义

企业合并,是指将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企业的交易。

企业合并对价即合并成本,对于一次性完成的合并,合并对价是合并方在合并日支付的资产、承担的债券和发行的股票的公允价值;对于分步实现的合并,合并对价是各次交易所发生的成本之和,除此之外,为了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合并方应当将其作为合并对价。

合并对价分摊是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所发生的合并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之间的分配。这种分配是通过确定合并所取得的被合并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的过程实现的。

2 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的程序

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应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分析评估目的,确定评估范围;第二阶段是识别可辨认资产及负债;第三阶段是对可辨认资产及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第四阶段是计算商誉价值并对评估结果的整体合理性进行测试。

2.1 分析评估目的,确定评估范围 首先,对合并行为进行充分的了解,通过与合并双方管理当局的沟通,了解合并原因及目的。其次,收集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资料。再次,对上述资料进行分析,确定合并日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状况。

2.2 识别可辨认资产及负债 合并方通过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多数是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上直接反映的,如各种有形资产、负债,有的则需要识别,如有些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和或有负债等。表1是被合并企业可能存在的无形资产:

以上不是全部的无形资产,某一项无形资产也可能同时被划分在一个以上的类型里。具体还要根据对被收购企业的情况和环境而确定。表2是部分行业的典型无形资产:

2.3 对可辨认资产及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 在本阶段中,评估人员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规定,根据评估对象、资料收集和数据来源等情况,从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中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当然也可以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选择诸如信用模型、期权定价模型、远期定价和互换模型等评估方法。在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相应的资产进行评估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应收账款:除考虑其坏账影响外,对于长期款项,还应考虑以适当的现行利率折现计算公允价值。

存货:对于产成品和原材料评估方法的不同,可能会存在同一商品在不同子公司中评估值不同的情况;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需要采用特殊定价模型评估。

固定资产:要考虑各项资产对未来是否还有贡献,各项固定资产未来寿命量是会计师比较关心的,因为要求参照此确定计提折旧的时间。

无形资产根据不同类型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以下表3是一些不同类无形资产经常采用的方法:

在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负债进行评估时,评估人员应当注意:对于长期负债应当按适当的折现率折现计算公允价值;对于或有负债,通常可以直接计量的会计师会直接进行调整,对于一些像债务担保一类的或有负债,需要运用一些数学模型计算成本。

2.4 计算商誉价值并对评估结果的整体合理性进行测试 评估人员在估算出被合并企业可辨认的资产与负债的公允价值之后,两者之差即为被合并企业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用合并成本减去被合并企业可辨认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就能计算出被合并企业存在的商誉。在确定出商誉价值以后,评估人员应当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解释商誉所代表的含义及其组成成分。

3 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的特殊性

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是一项新兴的评估业务,它以财务报告为目的,与股权收购时的成本法评估结果相比,具有相对的特殊性。

4 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应当遵循的原则

评估人员应按公允价值层级性要求选择评估方法对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进行评估。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的实质是对各单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不包含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部分资产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不同于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企业合并准则对如何确定各项可辨认资产与负债的公允价值已作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中,应按会计准则的规定选用各类资产与负债的评估方法,这就将评估方法按照公允价值层级性理念进行了排序。

依据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允价值分为三个层级,相应地,评估资料也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的是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第三等级的是如企业内部数据等不可观察的数据。采用收益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得到的则是位于第二等级的数据。故在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中,市场法应优先选用。若用其他评估方法,在选取参数时也要优先采用来源于市场的数据。

5 明确企业合并对价分摊评估中三方责任

在企业合并对价分摊公允价值责任体系中,涉及到了三方责任:评估责任、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三者共同构成了三维的责任体系。评估人员承担的是评估责任;企业管理层承担的是会计责任;审计人员对合并对价分摊事项进行判断,承担审计责任。三方共同作用,保证合并方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篇8

价值评估是对企业资产在价值形态上的评估。企业的价值评估不仅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商誉等。企业的价值评估就对企业的资产及总体价值做出合理评估。对不同的企业进行评估时选用的价值标准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账面价值法。账面价值是目标公司记账核算的会计账面价值。它是以历史成本来估算资产价值,没有考虑现行的市价波动,也没有考虑企业未来资产的收益。

2.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资产在公开市场上的最佳使用状态下最有可能实现的交换价值的评估值。市场价值真实体现了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在成熟市场上的可操作性很强。

3.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是将公司资产在未来继续经营情况下所产生的预期收益,选择一定的折现率后的价格。它着重于评价企业未来的发展,把市场环境和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与目标企业价值联系起来,反映了企业的续存价值。

4.清算价值。清算价值是企业处于停业或因亏损而面临破产时,资产变现出售的价格。清算价值是企业因作为一个整体在已丧失获利能力情况下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5.内在价值。内在价值是指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尚有获利能力,在假设持续经营的条件下,以其未来的收益能力作为基础进行评估得出的价值。

由于人们对企业价值进行分析的角度不同,因此,理解并熟练运用相关的价值概念和他们之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收购方只有根据现时市场信息,选用合理的价值评估概念,进行分析和管理,进行正确的投资评估,才能做出正确的收购决策。

二、我国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现状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的建设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场环境、投资环境、价格体系等方面的建设尚在不断完善与改革中。因此,企业未来的收益额、收益期限及收益率的确定与发达国家相比尚不充分。

三、影响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因素

1.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企业的价值评估有很多的方法,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收购企业可以根据目标企业是否已上市、资产在市场的可比性、并购的支付方式及目的选用不同的方法。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重置成本法,也有少数情况下采用收益法。但是这两种方法都存在内在的缺陷,重置成本法不能够反映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而且受不同企业的会计政策的影响,计算出的结果也是随意性很大。收益法由于要对企业未来的获利能力、获利期限、折现率进行主观估计,评估结果的偏差很大。

2.信息不对称。由于现实中完全的公开市场不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是企业并购过程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例如,当目标企业是非上市公司,由于信息披露,收购方往往对其财务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债具体数额、资产抵押担保情况等估计不足,从而无法准确的判断目标公司的资产价值和获利能力。即便是上市公司,也会因为被收购方通过资产重估、股份回购等反收购方式来增大收购成本,利用收购方对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研发能力、资产实际可使用状况等情况的了解不足,导致并购难度加大。收购方没有充分掌握对方信息的情况下,贸然采取行动,往往会因为高估并购后的协调效应或规模效应,而对目标公司隐含的债务和亏损知之甚少,一旦并购完成后,各种问题会马上暴漏出来,造成企业损失。

四、我国企业价值评估评估方法的选择

1.并购主体的并购动机。不同的并购动机对采用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着直接的影响。企业的并购动机主要有:一效率动机。即通过两个公司兼并后存在经济上的互补性、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产生协同效应,共享共性资源,达到“1+1>2”的目的,进而提高企业的效益。二战略动机。企业为了未来的发展而实施的改变整个企业经营战略的并购,比如跨行业并购。三是其他动机,主要包括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交易费用、投机等。如果出于效率动机,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整合被并购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那么使用重置成本法更为恰当;如果出于战略动机,关注的重点是企业未来的发展及行业前景,采用收益法更为合适。

2.目标企业的特点。(1)目标企业的资产结构。对于资本密集型的企业,有形资产占的比率比较大,因此可以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评估标准;对于附加值比较高的IT行业等,实物资产占的比重比较小,可以采用期权法、收益法作为评估标准。

(2)目标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国有企业由于受政策因素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并购过程中适宜采用重置成本法,而新兴的股份制企业可以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

(3)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成熟程度。在成熟的行业里的目标企业,可以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但是对于新兴行业来说,由于没有可比较的同行,因此适宜采用期权评估法。

3.并购的环境。并购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完成的,因此必然受到环境的影响,可以分为政治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和税收环境等。这些环境因素对企业的评估方法有着直接影响,比如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就需要一个活跃、公开的市场环境,我国的所得税率由33%调整到25%,对于企业的并购决策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企业在选择评估方法时,也要考虑并购的环境因素影响,建立科学合理价值评估体系。

参考文献:

[1]薛玉莲,李全中.财务管理学[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11)

篇9

关键词:

财务;会计;公允价值;思考

在过去,我们计量价值的时候一般是参考历史成本,这是过去的数据,特定一个行业中某个企业,以其过去的交易数据为基础,这是参考买卖甲乙双方的理想定价(假想交易价),这是需要对负债、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预估。虽然我们的金融世界价格千变万化,资产的产值包括其收益情况和资产成本,所以我们非常需要能估计预算出一个企业、商家的价值。公允价值评估这是我们会计金融领域内一次历史性变革,意义非常重大,很可能就会影响整个世界的会计业格局,所以不仅是我们国家乃至全世界都在密切关注其发展。

一、公允价值的特征与确认方式

1.公允价值的基本特征

公允价值是一种会计计量属性,其定义是指在公平的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负债清偿以及资产交换的金额。想要了解公允价值,首先需要了解其基本特征,本人认为公允价值的特征包括:假想交易(非实际交易)、公平公正(无外力迫使)、市场为唯一信息来源渠道。(1)假想交易:是指没有进行现实交易,而通过基础分析其资产多少,鉴于市场交易的历史情况,建一个模型进行模拟交易来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分析,最终评估分析出价值。(2)公平公正:公允价值是在交易两方都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交易主体为熟悉情况的、自愿的当事人,没有外力迫使,保证资产计算、负债计算都是公正、公平且是双方都自愿的,而且交易是出于对己方利益最大化考虑,从而确保买卖双方能够在交易中各得其所。(3)市场特征:公允价值一定是从市场上获得资产、负债的数据,其他渠道获取的数据是不能得到合法的承认,所以公允价值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而不是其他主体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市场是唯一渠道。

2.公允价值的确认方式

目前,我们金融界普遍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来确认公允价值。所以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市场法”和什么是“成本法”。采用“市场法”进行公允价值计算,是以市场交易为基础环境,从这个环境中获取负债、资产信息,通过运算最终得出公允价值,但是我们使用时要注意几点:(1)这个基础市场必须是活跃且公平的,不能是经过人为操作经济走向的市场。(2)这个基础市场中有与我们要评估价值类似的负债、资产交易存在,这才能给我们价值公允计算提供参考和模型依据。(3)如果说这个市场基础是符合我们要求的,那么我们就可以以此市场作为模拟运算的模型,将其资产作为我们计算参照物,通过显示的价格变动、资产运作等真实数据来模拟演算评估出公允价值。目前我国对于价值公允已经开始有规范的标准,这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经济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金融从过去的单一核算向国家公允价值核算转变,使用国外的核算方式来评估价值。还有一种我们普遍采用的计算法是成本法。通过成本法来确定资产、负债价值需要遵守以下几点:(1)采用与我们进行公允价值评估的资产属性相一致的样本(使用价值、使用效益),这样进行重置评估资产成本才是合理且误差小的。(2)进行公允价值评估的资产不会在时间变迁中改变用途方向,在未来仍要采用现在或过去的使用方式来产生价值和收益(这防止因为其他因素造成资产缩水或增幅最终价值不在我们评估内)。(3)资产当中有一些物品性质特殊不能采用成本法来核算。比如说没有具体定价的古董、字画、文物等,其成本不能代表其价值。所以要因地制宜,不同性质的资产要采用不同评估方法来评估。进行评估的资产负债满足以上这几个标准,那么我们就可以采用成本法来进行公允价值评估了。

二、在财务会计中使用公允价值的意义

在财务会计中使用公允价值表示我国的价值观在转变,在我国过去的传统金融观念中主流观点是收益观,因为历史原因或文化原因,导致多数的企业都是考虑现实收益为主,认为收益就是一个企业的价值体现,这很大程度上非常符合过去我国的经济环境,是必然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金融行业也开始与国际接轨。国外的金融理念里,企业本身就是价值,而国内的企业都是新兴企业,没有经过历史的沉淀,没有企业文化理念的传承。国外比如香奈儿、奔驰这些知名品牌,经过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传承,已经不算是一个企业,更像一个文化的传承,而收益观就不符合其企业价值的评估了,而其负债价值非常大,因为得到众人的认可,有品牌价值,且品牌价值甚至可能已经远远超过这个企业的成本。但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很多企业有了几十年的历史积累,也开始向传承式企业转变,这就需要我们对其资产评估采用更全面科学的评估方法。这是公允价值的作用体现。虽然看起来像是对历史局限性进行批判,但是这也是我们国内金融领域的一次变革,从收益观转向负债价值观。

三、对业内人员使用公允价值评估的建议

从当前我国财务会计中应用公允价值的现状与国际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要想在公允价值的应用方面早日实现与国际的接轨,我们需要在很多方面有待加强,不断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为此,提出对业内人员加强公允价值应用的两点建议。

1.正确的评估公允价值

金融世界日新月异的变化,我们进行公允价值评估也要考虑到不同的情况来进行。目前我们参考国际会计准则(FAS157和FAS159)。首先要看我们评估的资产在现实当中是否有类似的活跃市场,如果有活跃的市场可以参考,那么我们就直接从这个市场是找到相应的资产或负债作为模拟计算样本从而直接得出公允价值;如果这个活跃市场中没有和我们评估资产类似的交易活动,那么就要从市场中找出类似的负债资产样本进行调整后,再计算公允价值;如果我们在现实当中找不到活跃市场环境,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采用成本法和价值收益法来进行公允价值评估。

2.正确理解和使用公允价值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能理解公允价值的使用条件和方法了,那么实际操作中公允价值的计量还存在一定的可靠性风险,要加强财务会计中应用公允价值的可靠性,我们还有一些要注意的地方:首先要确定获得的公允价值数额是准确无误的之后才可以在财务活动采用公允价值对企业事项进行核算和计量。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我们会计在财务活动采取公允价值进行企业各个事项核算的时候,绝对不能用公允价值来操控市场、操控企业受益。国际会计准则比较规范和普遍使用,而我国目前对于公允价值还是属于观望状态。在使用过程中还是很谨慎的,目前我国针对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已经制定出了非常明确且严格的界定,目前主流行业并没有普遍的推广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在房地产行业中使用的比较多。因为房地产行业在国内的规模范围大,可参考的活跃市场多,且房地产行业也需要对自己的资产、负债等价值进行评估。而有了活跃的市场环境条件,又有很多可以参考的实际交易样本,所以目前来说,房地产企业的资产评估主要采用了公允价值评估方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公允价值对于我国会计行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公允价值要力求真实、公正,能真实的反映出企业的资产与负债的价值,为投资者在决策上提供参考,能促进企业的资产调整,优化企业金融结构,使其决策更适应市场需求。虽然说很多经济学家认为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影响很大,甚至会导致金融危机。但是我们站在科学理性的角度上看问题,科学理性的使用公允价值,了解公允价值才能使用好公允价值,不仅是我们会计行业,国内的各企业也需要改变以往的价值观,从收益观向负债价值观转变,让我们的经济能够更加繁荣昌盛,让我们与国际接轨,使国内的经济体制更加全球化。

作者:齐凤志 单位: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

参考文献:

[1]王新民,刘万华.关于在财务会计中采用公允价值的探讨[J].中国外资,2013,01:167.

[2]何苗,贺芳桃.关于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4,21:139-140.

篇10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间的竞争从国内竞争上升到国际间竞争,随着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加,各企业间希望通过强强联合的方式提升企业竞争实力,企业间并购热潮兴起,企业资产重组、改制等都迫切要求商誉价值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评估方法。由此商誉价值评估就成为了合并会计处理的焦点,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同时也受到企业越来越多的重视。商誉作为一项企业资源,被称为最“无形”的无形资产,它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目前,关于商誉价值评估方法的研究日益增多,但对于哪种方法更能真实反映商誉的价值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

一、商誉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目前国际通用的三种资产评估方法或途径是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成本法从资产的成本出发评估资产现在的价值;市场法从市场的角度,通过相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然而我们知道商誉价值的表现主要体现在未来给企业带来的超额收益上,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慢慢积累起来的商业信誉,其成本根本无从追溯,因此,目前评估界很少有用成本法评估商誉价值的案例。再者,商誉作为一项特殊的资产是不能剥离企业存在的,而且商誉具有排他性,任何企业的商誉都不会等同于其他企业的商誉,所以,市场法中的类比参数很难确定,所以目前运用市场法进行商誉价值评估的案例也是很鲜见的。

商誉从其本质特征上来看是区别于无形资产的,商誉是在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与市场其他企业相当的情况下,企业收益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那部分收益,可以说是一种消费者偏好,消费者在购买其商品或服务时情愿多支付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那部分成本。由此出发,商誉价值评估不论是从“剩余价值论”出发还是从“超额收益论”出发都是要计算超出企业净资产收益的那部分。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收益法的理论基础是效用价值论,资产的效用越大,预计给企业带来的收益越多,其价值也就越大。收益法评估商誉价值的主要参数包括预期超额收益、折现率和预期收益年限。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价值=■Ri/(1+r)i (1)

式中,Ri:未来第i期的预期超额收益;r:折现率;n:预期收益年限。

从商誉的本质来说,商誉是能给企业带来未来超额收益的不可确认资产。收益法正是通过评估资产未来期间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才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收益法从商誉的本质即能给企业带来未来超额收益的角度上评估商誉价值,更符合商誉的定义,因此,目前评估界倾向于以收益法评估商誉价值。国内外的学者针对企业未来超额收益的确定,企业整体价值的确定也做出了不少的改进,将生命周期理论和股票市场运用到其中,拓展了收益法评估商誉价值的思路。对于商誉价值就是企业在未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收到的超额收益目前无争议,但是对如何合理公正的将超额收益即商誉价值测算出来尚无公认的方法。在具体操作上一般把收益法主要分为“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两种。

二、对超额收益法与割差法的评价

(一)对超额收益法的评价

把企业超额收益作为评估对象进行商誉价值评估的方法称为超额收益法。超额收益法视被评估企业的不同又分为超额收益本金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

超额收益本金化法假定企业商誉一直存在并且商誉带来的年超额收益每年基本没有大的变化。其计算公式如下:

商誉评估值=企业预期年超额收益/使用本金化 (2)

其中:企业年超额收益可以用企业年收益额与行业平均年收益额的差额表示。

企业预期年超额收益=企业预期年收益-行业平均收益率×该企业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之和 (3)

超额收益折现法适用于超额收益年限可预测的商誉评估。其计算公式如下:

商誉评估价值=■ [Ri-(C×I)]/(1+r)i (4)

式中,Ri:企业预期第i年收益额;C:企业可辨认资产价值之和;I:行业平均收益率;i:折现率;n:预期折现年限。

从商誉本质特征来说,超额收益法更能体现商誉是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资产的本质。目前理论界普遍认同超额收益法评估商誉价值,然而其评估结果的可靠度却不容乐观。

首先,观察公式(3),我们不免产生疑问:被评估企业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之和能否代表企业可辨认资产的总体价值?由“协同效用理论”可知,资产间相互协调,共同作用的结果常常大于各单项资产单独作用时所能产生的价值之和,也就是1+1>2的效用。因此,如此评估企业超额收益,会导致商誉价值的高估。

其次,超额收益法虽然体现了商誉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本质特征,但是在评估过程中企业超额收益、折现率和折现年限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难度。超额收益的确定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如企业年收益额、行业平均收益率。企业年收益额的确定因为有企业的收益记录,可根据企业预计在未来年度拟投入的资本增量以及相应的决策方案的改变,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预测,且比较合理也比较准确。然而,行业年收益率的确定就不那么容易了,信息化时代技术更新速度很快,整个行业的发展也非常迅猛,甚至一两年的时间行业收益率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再者,商誉价值是企业在可辨认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与某企业相似情况下收益依然高于该企业的那部分价值,而行业平均收益率的测算是将整个行业都包含了进来,而整个行业中各企业的可辨认资产相差悬殊,尤其是某些无形资产比如商标权、专利权差异更是巨大,这就不可避免地将企业某些可辨认无形资产的价值转移到了商誉价值上,导致商誉价值的高估。

(二)对割差法的评价

割差法是从剩余价值的角度来评估商誉价值的方法。即先评估企业整体价值,再减去企业可辨认资产价值之和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商誉评估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企业可辨认资产价值之和 (5)

从本质上来说,割差法仍是采用收益法的原理,与超额收益法相比只是间接和直接的区别。运用割差法的关键是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可以用企业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表示,而企业未来现金流量可以通过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和企业过去已有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在实际操作中有多种选择,除了用企业预期净现金流量评估外,还可以用企业预期净利润、企业预期利润总额来评估,但是在评估过程中要选择计算口径相同的相对应的折现率。当用净现金流量评估企业价值时,要选取行业基准收益率作为折现率,相应的净利润应选择组合利率即安全利率与风险利率之和,利润总额相应选取总资产报酬率作为折现率。

从公式(5)可以看出,割差法同样也存在忽略企业各可辨认资产间“协同效应”的问题。但相对于超额收益法中先评估企业预期未来年收益,再确定行业平均收益率的评估原理,割差法中只需进行企业预期未来年收益评估就简单可靠的多。目前理论界认为割差法从评估包含商誉价值的企业整体价值出发进而评估商誉价值,颠倒了主次,因而有研究者提出运用割差法评估商誉价值会将企业可辨认的尚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转移到商誉上,导致商誉价值的高估。

三、超额收益法与割差法的比较

从本质上讲,割差法亦体现了商誉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特征,只是收益法的间接形式罢了。为进一步说明两者的关系,本文分别对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的公式(4)与公式(5)做如下变换:

超额收益法:商誉价值=R/r- C×I/ r (6)

割差法:商誉价值=R/r-D (7)

式中,R:企业预期年收益;C:评估基准日企业可辨认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I:行业平均收益率;D:评估基准日企业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总额;R:折现率。

(注:这里为方便比较,为排除残值带来的差异,假设商誉和企业能够一直存续下去,并可给企业带来收益)

公式(6)中减号后的式子C×I/ r表示的是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现值,公式(7)中的D表示的是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允价值可以用以公允价值为目的未来收益现值表示,两者之间是互通的。由此可以看出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所以,笔者认为运用割差法评估商誉价值会将企业可辨认的尚未入账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转移到商誉上的说法有失公平,因为从上面两式可以看出,倘若企业存在尚未入账的可辨认的无形资产,运用超额收益法同样会将这部分价值转移到商誉价值上。

然而,实际上不论是企业本身还是企业商誉都不可能一直存续下去,所以下面采用收益年限有限的假设对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进行对比。

超额收益法:商誉评估价值=■[Ri/ (1+r)i]- [C×I/(1+r)i ](8)

割差法:商誉评估价值=■Ci/ (1+r)i+F/(1+r)n-D(9)

式中,Ri:企业预期第i年收益额;C:企业可辨认资产价值之和;I:行业平均收益率;Ci:企业预期第i年净现金流量;F:第n年企业预期资产残值净现金流;D:企业评估基准日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I:折现率;N:预期折现年限。

公式(8)减号后的[C×I/(1+r)i ]与公式(6)中的C×I/ r相比,后者表示可辨认净资产现值,而前者则少了一部分残值收益的现值,即前者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存续年限无限的情况下还是在存续年限有限的情况下,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的本质是一样的,其评估结果的差异主要是参数选定差异导致的。超额收益法和割差法相比,虽然表面上来看超额收益法更能体现商誉本质,但不论是在实际操作上还是结果的可靠性上都不如割差法。首先,企业未来收益评估比企业未来超额收益评估少了一些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前文已经论述行业平均收益率的选定有较大的不可靠性。其次,在一个市场比较成熟的行业里,不论是通过成本法、收益法还是市场法,企业各资产的公允价值都比较容易得到。再者,割差法若选择用企业未来净现金流量的现值来测算比用未来预期收益测算更符合投资决策的要求,也更客观。由此,割差法评估商誉价值较超额收益法更具优势,但割差法在具体操作时也存在高估商誉价值的问题。

四、割差法的改进建议

割差法评估企业整体价值的目的是为了评估企业商誉价值,那么公式(9)中的式子F/(1+r)n就应该去掉,因为商誉价值评估的理论依据是从资产在企业存续期间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出发的,残值收入只是为弥补企业成本将资产本身出卖变现,并不是企业经营收益的一部分,所以,也就不应该放入商誉价值评估中,防止了商誉价值高估。改变后的割差法评估商誉价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商誉价值= C×I/(1+r)i-D (10)

上式中等号右边式子 C×I/(1+r)i表示的即为预计商誉存续期间企业收益的现值之和,包括商誉带来的收益和企业可辨认资产带来的收益,与企业整体价值相比,这里少了残值收益。如上文所述,残值作为企业成本弥补不应加到商誉评估价值上。该方法改进后有效地防止了一些企业故意高估可辨认资产残余价值从而高估企业商誉价值的行为,减少了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

参考文献:

1.A. Seetharaman,Jayashree Sreenivasan,Raju Sudha,etal. Managing Impairment of goodwill [J].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Capital,2006,Vol 7,No.3,338-353.

2.A Wiese. Accounting for goodwill:The Transition from Amortization to Impairment-An Impairment Assessment [J].Meditari Accountant Research,2005,13(l).

3.田春杉.采用超额收益法淘汰割差法――商誉评估浅议[J].广西会计,1999,(07):12-14.

4.程龙.线性规划在企业商誉评估中的应用[J].交通财会,2002,(09):23-24.

5.许琼.基于企业市场价值的合并商誉计量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1.

6.唐建新,周娟.资产评估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7.张燕,黄伯平.商誉评估问题研究[J].北方经贸,2003,(11):15-16.

8.苏晓鹏,冯文丽.商誉评估方法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06):61-62.

9.唐艳.商誉价值评估:割差法和超额收益法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1,(27):11-13.

10.杨丽荣.并购中企业价值评估技术[D].昆明理工大学,2006.

篇11

2011年12月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从总则、基本要求、操作要求、评估方法和披露要求等方面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提出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是企业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由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不同,根据其要求应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对企业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因此,在具体的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如何选择评估方法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价值的影响因素及其对选择评估方法的影响分析

从价值评估理论来看,企业的价值取决于企业给投资者带来的效用即企业的获利能力――获得未来现金的能力。笔者认为,决定企业价值的直接因素是企业获利能力即未来现金流量和所处行业风险状况决定的折现率,它们能最终体现投资者的效用,是决定企业价值的“产出因素”,而其他的因素都是通过影响上述两个因素间接地决定企业的价值,是影响企业价值的“投入因素”,其包括:(1)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的外部因素,如社会因素、政治因素、经济环境因素、行业经营竞争状况因素和科技发展水平因素等;(2)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内部诸因素,如企业一般财务指标、企业非财务指标和企业独特的不被其他企业所复制的核心竞争力资源等。

可见,企业价值评估应该视整个被评估的企业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然后充分考虑该企业获利能力,分析影响其获利能力的内外因素,并结合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背景,对企业整体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该评估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企业以往经营业绩的评估分析;(2)企业未来经营前景的预测分析。在评估实务中,涉及到那些非量化或不可计量的对企业价值具有影响的因素评估时可以用数学的方法间接量化,将其修正为各类修正指标,然后再对其影响企业价值做综合的、全面的分析判断。

按照《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企业价值时需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而我国在现时情况下,由于资产市场尚未完全形成,市场信息渠道尚不够畅通,评估者的实践经验与要求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除土地及房屋评估以现行市价作为价格标准外,其他资产评估,可以运用着眼于企业自身发展状况的最常用的两种评估方法即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等评估方法在现实评估应用中存在的误区

针对企业以往经营业绩的评估分析,可以运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针对企业未来经营前景的预测分析可以运用收益法。在企业资产和企业价值的实际评估过程中,笔者发现存在以下情况:

误区一:因受资产评估行业内的评估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习惯意识限制,会导致资产基础法简单地被理解为评估单项资产时所采用的成本法,而两者侧重点是不同的,资产基础法侧重对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经过一定计算分析程序后,可以说用它能够评估整体企业价值,而成本法侧重于企业的单项资产评估,用它所评估每项资产的结果进行简单相加,并不一定能全面得出企业整体价值。

误区二:由于评估报告使用目的不同,被评估单位的主管单位可能会干预影响评估机构,造成评估机构滥用评估方法,混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例如,在现实案例中,被评估单位要实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被评估单位员工希望以较低的成本进行激励,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制约,被评估企业的主管单位往往授意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整个企业股东价值进行评估。然而,在市场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采用资产基础法会造成企业股东价值的评估结果会大大低于用收益法评估出的企业股东价值的结果,如果发生在国有投资企业,客观上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误区三:在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范围概念和评估对象概念是不同的,对涉及的评估范围的不同资产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在有些评估机构会被错误地理解为对企业评估对象的部分权益或全部权益价值采用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另外,无形资产本身的无实体性、专用性、收益不确定性决定了完全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也是不恰当的。如果把上述情况混淆,那么评估后得出的评估结果正确性自然不能得到保证。

比如,当评估机构遇到以下两种情况:(1)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是长期股权投资带来的投资回报;(2)企业的固定资产中还包括位于繁华商业区的房产。如果只是运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准确性会严重失实,很难被市场认可。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如果被评估的企业资产情况复杂,那么单独运用一种评估方法是不对的,除以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为主对企业主营资产进行评估外,还可以考虑包括采用收益法所评估的长期投资的股权价值,也可能包括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商业房产的价值,但从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来说,企业评估采用的主要方法是资产基础法,并辅之以其他评估方法。

三、改进企业价值评估的思路

(一)企业价值运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分析

资产基础法基本的原理类似于等式“1+1=2”,认为企业价值就是各个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因此该方法的一个重大缺陷是忽略了不同资产之间的协同效应。也就是说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往往“1+1>2”,企业的整体价值是要大于单项资产评估值的加总。对于高科技技术密集型企业来说,资产基础法仅从静态及受限的动态的角度确定企业价值,虽已考虑了企业财务账册在册资产的未来发展与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但资产基础法无法对其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对企业整体收益的贡献程度进行量化和分割,同时也难以比较精确地估算其价值。除此之外,资产基础法没有考虑到其他未计入财务报表的因素,如行业现状、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组织问题以及契约、协同效应等因素,往往使企业价值被低估,其评估结果未能涵盖企业全部资产的价值。

总的来说,资产基础法由于其计算简单、数据容易获得且操作性强,在我国目前实务操作中仍有广泛的应用。相对而言,它比较适用于资产单一的、经营业绩稳定的生产制造型企业价值评估和非营利性实体的整体价值评估,其运用资产基础法得出的结果是100%的权益价值。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整体价值,可以用一个公式说明,即企业整体价值=∑单项资产的公允评估价值-企业确认负债额的现值+商誉现值。

(二)企业价值评估运用收益法的可靠性分析

收益法从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通过整体上衡量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从而使企业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价值都能反映在评估结果中。笔者以现金流量折现法为例展开,用以下的公式来说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股权现金流评估值+非经营性资产的价值+溢余资产价值。其中,采用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确定股权现金流评估值的方法就是收益法,用资产基础法来分析和评估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的价值。从理论上讲,以收益法为主,加上其他评估方法为辅所计算总结出的评估结论能够完整地反映企业整体价值,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说服力,弥补了单一运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资产价值的不足。

例:杭州某知名城市生活社区网站企业拟引进战略投资者,评估机构对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2月31日。

由于该企业主要通过经营社区网站聚集人气,从而通过站上推广及站下活动等模式获取盈利,其所有的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如域名所有权、商标等,也包括网站人气、点击率和访问量、经营模式、管理团队以及商誉等各项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对上述可确指和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对企业整体收益的贡献程度进行量化和分割,也难以估算其价值。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运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8 036万元,而运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为58 694万元,两者相差50 658万元,差异率为630.36%。

从以上评估结果我们可以看出,运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未能涵盖企业全部资产的价值,而收益法在评估中通过整体上衡量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从而反映各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其评估值更能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市场方面也比较认可。

总之,企业价值的评估在企业经营决策中极其重要,探讨和研究企业价值及其评估方法并作合理运用对于市场交易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J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科学出版社,2013.

2.汤谷良主编.高级财务管理[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6.

3.戴书松主编.公司价值评估[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篇12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4月9日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其各自的适用条件有所不同。在实际进行评估业务时,应根据特定评估目的和条件,灵活地选择评估方法。

一、三种方法原理比较分析

收益法的基础是经济学中的预期效用理论,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利用它所能获取的未来收益的现值,其折现率反映了投资该项资产并获得收益的风险的回报率。使用收益法时,评估人员必须以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为基础,对企业的资产总量、管理水平等要素进行综合的分析,能够全面体现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盈利素质。在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评估人员利用投资回报和收益折现等技术手段计算被评估企业的价值,反映的是企业资产整体的获利能力或称企业本金化的价格,所以评估结果对于交易双方能够接受。同时,这种方法从资产经营的根本目的出发,紧扣被评估企业的收益进行评估,更加符合企业价值评估的根本要求。

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是重建或重置评估对象,在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任何一个精明的潜在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所需要的成本。在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中,成本法使用起来比较简单,只要把组成企业的各个单项资产按照成本法单独评估之后,将其评估结果进行简单的相加即可。当被评估企业缺乏必需的财务数据和可靠的市场对比数据时,成本法就是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最客观、最方便的方法。

如果类似的资产在交易价格上存在较大差异,则在市场上就可能产生套利交易的情况,市场法就是基于该理论而得到应用的。使用市场法时,由于进行评估所需要的参数、数据等都是来于公开市场,相对其他方法来讲,评估结果比较能够反映市场的现实价格,所以评估出来的价格对于交易双方比较容易接受。市场法成为了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在资本市场较发达的国家得到充分的应用。

二、三种方法使用前提与局限性比较分析

1、使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前提与局限性。在运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投资主体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评估价格;二是目标企业的未来收益能够合理地预测,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可以客观地进行估算;三是被评估企业应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

对于目标企业而言,如果目前的收益为正值,具有持续性,并且在收益期内的折现率能够可靠地估计,则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是最好的选择。基于收益法的应用条件,处于困境中的企业、收益具有周期性特点的企业、拥有较多闲置资产的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以及风险问题难以合理衡量的私营企业,这些企业使用收益法评估是不合适的。

2、使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前提与局限性。在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投资者购置目标资产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不会超过具有相同用途所需的替代品所需的成本;二是进行价值评估时目标企业的表外项目价值对企业整体价值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三是资产负债表中单项资产的市场价值能够公允客观地反映所评估资产的价值。

在运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是把组成企业的各个单项资产按照成本法单独评估之后,将其评估结果进行简单的相加而得出的结果。这样做虽然简单和客观,但却无法把握一个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体性,也难衡量企业各个单项资产间的工艺匹配以及有机组合因素可能产生出来的整合效应。因而,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不宜单独运用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

3、使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前提与局限性。在运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要有一个公开活跃的市场,这个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代表交易资产的行情,即可认为是市场的公允价格;二是在评估人员进行评估时,必须要在这个公开市场存在与评估对象相同或者相似的参考企业或者交易案例;三是能够收集到与评估相关的信息资料,同时这些信息资料应具有代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评估对象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与参考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是不同的,所以评估人员想要找到与评估对象绝对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企业难度较大;其次,对价值比率的调整是运用市场法极为关键的一步,这需要评估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技术能力。

三、三种方法的实用性比较分析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明显看出,不同的评估方法,在企业价值评估具体实务中的运用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点。

1、成本法忽视企业整体获利能力,难以体现企业价值内涵。由于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组织,盈利性是其主要特征之一,所以企业重建并不是对被评估企业的所有资产的简单复制,而是对其生产能力和获利能力的重建。所以,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很难体现企业作为一个持续经营和持续获利的经济实体的价值,其评估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并不能很好地体现企业的价值,这就决定对企业价值进行的评估,运用成本法不能公正客观地评估企业作为盈利个体的价值。

2、市场法虽然能够体现企业价值内涵,但适用条件很难满足。只有在公开市场上存在与被评估企业相类似企业或类似交易事项的相关财务数据,才可以使用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与收益法相比,少了很多必要复杂的假定,技术性处理的要求也相对较低,简单易行是其最大的优点,可以迅速获得被评估企业的价值。当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中存在大量的可靠数据时,并且这些数据是有效和公开的,那么运用市场法是最为合理的。但是,在现实市场中,由于企业的唯一性和产权交易的有限性,想要在市场中找到与目标企业完全一致的参照企业或交易案例几乎是不可能的。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并且相对于西方发达的资本市场来讲,比较混乱,相关法律也不是很健全,市场有人为操纵的情况。因为这些弊端,我国的股市还不具备反映企业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绩效的功能。在使用市场法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投资银行和投资者使用最广泛的是市盈率,市场上存在很多非理性波动,这些非理性波动使股票价格未能完全体现公司真正的内在价值,从而也动摇了市场法的运用基础,限制了市场法的使用。

3、收益法是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首选的方法。收益法根据企业未来收益和未来所面临的风险评估企业价值,收益法关注的是目标企业未来的经营成果,所以是三种评估方法中最符合经济学原理的,在理论上也是比较成熟的方法。收益法能够较为准确地揭示企业的内在价值,正确地体现企业价值的内涵。企业价值是由各种不同的因素共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而且这些创造价值的因素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才能产生效果。因此,企业价值不是单项资产简单组合,而是各项单项资产的整合,如果整合成功,应该产生“1+1>2”的效果,即企业价值一般大于单项资产的组合。企业之所以存在是想要在未来获利,只要企业未来获利,企业就可以持续经营下去,企业就有存在的价值。

我国资本市场正在以很快的速度发展着,也在不断地被完善。逐步优化的经济环境进一步为未来收益的预测和折现率的确定提供了可靠的保证。经济学家们普遍预测中国经济在未来较长时期会保持一定速度的快速增长。由于经济增长可以持续较长一段时间,同时增长的速度会比较稳定,所以对企业未来收益的预测是可以持续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沟通交流越来越方便,运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所需要的资料获取变得容易许多。在西方发达的资本市场,很多大型的投资银行和投资者都把一些重要的数据放在网络上进行共享。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地发展,市场经济越来越成熟,相关的一些法律也会逐渐地增多,用来约束和管理我国的经济环境。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初具规模,上市公司持续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为行业平均收益率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数据基础,这些有利的环境都为折现率的确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