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监管措施范文

时间:2023-07-04 09: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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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管措施

篇1

1、在通关现场“高新技术企业专窗”优先办理报关手续,通关管理部门优先审核办理。对其进出口货物,一般情况下不进行布控查验,确需查验的可应企业要求,优先安排“门对门”验货。

2、凡符合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要求且已向主管海关递交书面申请的,优先安排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

3、经申请批准后,可享受先放行后征税的优惠待遇。对因海关估价、归类、暂时进出境货物、因单证不全不能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但已到港急需提货的货物、不能及时向海关提交原出口报关单证的运往境外修理复运进境货物、不能及时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明的中性包装或裸装货物、海关未及时收到联网核查电子数据的CEPA项下等货物,可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后可以酌情延长。

4、对企业进口列入海关必检商品目录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5、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审批安装EDI申报系统的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

6、对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保税工厂或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海关可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其他“红名单”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可免缴保证金。

(二)对“黑名单”企业实行的八项重点监管措施

1、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海关估价、归类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因单证不全不能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货物、运往境外修理复运进境货物、不能及时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明的中性包装或裸装货物、海关未及时收到联网核查电子数据的CEPA项下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2、对加工贸易企业,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对于已审批合同中尚未出口部分的料件加收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待有关料件全部出口后发还保证金。合同不得延期、变更。

3、对与企业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每年不少于两次的重点稽核。

4、对其全面实行风险式预定布控,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并实行100%的掏箱验货。

5、暂停企业和自理报关、载运海关监管货物和保税存储业务资格,不允许该企业将进口货物存入保税仓库,库内存货能退运的退运,不能退运的海关收取足额保证金后限期进行清理。

6、情节严重的取消和自理报关、载运海关监管货物和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不允许该企业将进口货物存入保税仓库,库内存货能退运的退运,不能退运的通过一般贸易渠道征税进口。

7、对其实施D类管理,同时报海关总署备案,并通报全国海关。

篇2

1.1 对象

调查于2008年7―8月期间开展,共调查本市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企业113家,从业人员565人。

1.2 方法

重点调查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对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企业的生产流程布置、消毒工艺、从业人员健康与操作规范、餐饮具的材质及包装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从卫生安全角度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的现状

各企业餐饮具的生产工艺流程大致按照如下步骤进行:去渣粗清洗精洗烘干冷却包装配送回收。一般可以分为回收清洗阶段、烘干阶段、冷却包装阶段、配送阶段。

2.2 各阶段操作方式

2.2.1 餐饮具回收清洗阶段 各企业将回收后的餐饮具首先进行去渣处理,人工擦洗餐饮具为主要的去渣方式(表1)。

去渣与粗清洗步骤一般同时进行,清洗处分流动水池、超声波池或者直接在回收时装餐饮具的周转箱中(表2),清洗餐饮具主要使用洗洁精(表3)。

表1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去渣方式

去渣方式企业数百分比(%)

人工擦洗5750.44

高压水枪喷淋1614.16

超声波去渣1614.16

高压水枪与人工擦洗结合1513.27

超声波与人工擦洗结合97.97

表2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清洗处

粗清洗处企业数百分比(%)

流动水池5649.56

周转箱 3430.09

超声波池2320.35

表3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粗洗方式

粗洗方式企业数百分比(%)

洗洁精11097.35

不放洗洁精32.65

消毒液8070.80

不放消毒液3329.20

101家企业在粗洗后将餐饮具放入洗碗机进行精洗,另外12家企业根本没有洗碗机或者有洗碗机但为了节约用电省去了机器精洗的步骤。进入洗碗机后的精洗方式见表4。

表4 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精洗方式

精洗方式企业数百分比(%)

清水6254.87

机器自带药水1311.50

自行加入药水3833.63

2.2.2 餐饮具烘干阶段 各企业均采用机器烘干,设定的烘干温度一般在100℃~380℃,根据季节、气温等会做出相应的调整。一般夏天设置的烘干温度不超过200℃,冬天会适当调高。各企业的烘干时间也不尽相同,短则20 s,多则8 min,没有固定的标准。其中103家企业烘干后的餐饮具是干燥的,仍有10家企业机器烘干后的餐饮具带有水滴。

2.2.3 餐饮具冷却包装阶段

102家企业的餐饮具清洗区域与冷却包装区域有一定的隔离措施(表5)。

表5 集中消毒餐饮具包装区域的设置情况

包装区域设置企业数百分比(%)

包装区不封闭但与清洗区有隔离措施4539.82

包装区仅封闭3329.20

包装区封闭且有二次更衣、紫外灯87.08

包装区封闭且有二次更衣1614.16

清洗区与冷却包装区不分119.73

共调查包装间工作人员565人,其中佩戴手套、口罩、帽子的人数分别是467、423、427人,分别占82.65%、74.88%、75.58%。113家企业中45家采用一次性用品,其余企业均采用棉质的手套、口罩。

烘干后餐饮具的包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工将整套的餐饮具装入包装袋中进行机器热封口,然后放入热缩机中加热紧缩完成包装,采用这种方式的企业有102家,占90.27%;另一种是采用包装膜机器自动包装,使用的企业仅3家。108家企业使用的包装材料是食品级的POF热收缩膜,占总数的95.58%,有5家企业使用不适用于食品包装的PVC膜进行包装。

2.2.4 餐饮具配送阶段 83家餐饮具消毒企业采用的送货方式是同一车辆配送当天的餐饮具同时回收昨天使用过的餐饮具;另有30家企业是先将需要配送的餐饮具送完再同车返回收取昨天使用过的餐饮具。有100家企业会对送货车辆进行定期清洗。

3 讨论

3.1 生产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流程分析及存在问题

3.1.1 企业的流程布置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企业的生产流程应该按照清洁等级分为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和清洁操作区。

餐饮具的去渣、粗清洗在一般操作区进行,该区域内应设置清洗餐饮具和周转箱的专用水池,且大小和数量必须满足餐饮具和周转箱清洗的需要。不少企业直接在周转箱中进行餐饮具的粗清洗,缺乏流动水源,影响粗清洗的效果。有的企业缺乏对周转箱消毒用的设施,这样装载消毒后的餐饮具容易导致二次污染。

餐饮具的精洗、烘干在准清洁操作区进行,准清洁操作区与一般操作区应有必要的分隔。不管是用洗碗机精洗还是在超声波池中精洗,绝大部分企业都将这两个区域混在一起。

餐饮具的冷却、包装、保洁于清洁操作区中进行。该区域应该相对密闭,并安装空气消毒装置,洁净度要求达到10万级。操作人员进出该区域需要通过二次更衣室,更衣室应有非手动式的洗手水池、消毒设施和更衣柜等设施。烘干后的餐饮具应通过物流窗进行传递。不少企业的清洁操作区人流、物流未分开,缺乏二次更衣室等设施,这些人为因素将会增加餐饮具被污染的机会。

3.1.2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消毒工艺 餐饮具的消毒环节是决定其成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的重要因素,消毒工艺的科学与否直接导致了消毒效果的好坏。《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1994)中消毒方法与卫生要求规定:热力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作用10 min;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作用15~20 min;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毒40 s以上。用于食(饮)具消毒的洗消剂如含氯制剂,一般使用含有效氯250 mg/L的浓度,食(饮)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 min以上。

各企业对于餐饮具的消毒并未有统一的标准,大部分企业在粗清洗阶段加入消毒液进行清洗浸泡,但此时的餐饮具表面上仍有大量油渍,消毒液对餐饮具的消毒效果将受到油渍的影响而减弱。正规洗碗机进行消毒应使用该洗碗机配套的消毒液及催干剂,但大部分企业在洗碗机内不加入任何消毒液或是自配的消毒药水,很难达到正常洗碗机的清洗消毒效果。

对于餐饮具企业普遍宣传的“380℃红外线高温消毒”其实并非如此。绝大多数企业的烘干温度在100℃~200℃之间,远没有达到广告宣传的温度,同时该烘干环节也仅仅是电阻丝加热然后热风传送,机器内的环境温度以及餐饮具的表面温度都没有达到机器所设定的温度,同时也没有红外线的发射装置,并非红外线消毒。烘干的时间也是长短不一,短则20 s,多则8 min;有些企业烘干后出来的餐饮具甚至仍在滴水。至于上述烘干温度和时间与有效杀灭大肠杆菌以及致病菌之间的相关性仍然有待验证。

3.1.3 从业人员健康与操作规范

无论是餐饮具的清洗或是包装,都要经过从业人员手工操作,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餐饮具的卫生。由于操作者手上不同程度带有细菌,加之人的口舌、鼻腔、咽喉等处也都带有细菌,在对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包装时,通过呼吸、打喷嚏、说话等都可以传播到餐饮具上引起污染。因此,要求从业人员上岗持有健康证,并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防止餐饮具成品受到污染。

3.1.4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材质及包装 大部分企业使用热收缩的POF膜作包装材料,但仍有部分企业使用不适宜用于食品包装的PVC膜进行包装,其加热后产生的毒性对于盛放直接入口食物的餐饮具也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外包装上还应标有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清晰标识,但大部分企业都没有标注消毒日期和使用期限。

3.1.5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配送 运输餐饮具的车辆必须专用,不能装载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容易造成车辆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但是调查发现仍有小部分企业使用租借的社会运输车辆,这对于车辆卫生要求的控制就比较困难。即使是专用的运输车辆,也应该每天进行清洗消毒。

配送餐饮具的过程还应做到使用过和未使用过的餐饮具分开存放,但许多企业为了节约运输成本,在同一个车厢同时放置这两种餐饮具,增加了交叉污染的机会。

3.2 监管措施

3.2.1 政府应及时出台相应的卫生管理规范,明确具体监管部门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是个新兴产业,目前为止既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也没有相应的管理细则可以参照。作为贯彻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保证餐饮具消毒卫生质量、预防肠道传染病的一种有效手段,公共餐饮具集中式消毒行业不仅具有社会公益服务的特征,同时也按市场规律进行运作。因此,政府部门应将其纳入社会公共餐饮卫生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明确具体监管部门,制定针对餐饮具消毒企业的卫生管理规范以及配套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实施监督管理细则,从根本上保证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消毒质量。

3.2.2 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执法的同时提供专业技术指导与服务

在对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企业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除了建立卫生许可制度,对消毒餐饮具的洗消、仓储、中转、运送、交付等全生产过程建立一套卫生规范以外,还应对企业的消毒餐饮具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检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对于不合格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对于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或监督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且拒绝整改的企业,取消其生产经营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资格。

监管部门还需通过加强对企业人员的卫生培训,提高负责人及消毒人员的卫生意识和法律观念。针对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企业负责人重效益、轻卫生及消毒人员卫生知识贫乏等现象,在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消毒知识的培训,让他们深刻认识到餐饮具消毒工作对于预防疾病传播,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性,正确理解餐饮具的卫生状况与其生存发展的关系。通过培训使他们熟悉消毒知识,掌握操作规范和技能,以提高餐饮具消毒的合格率

4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b)-0193-01

药用辅料系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使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是指除活性成分以外,在安全性方面已进行了合理评估,且包含在药物制剂中的物质。药用辅料除了赋形、充当载体、提高稳定性外,还具有增溶、助溶、缓控释等重要功能,是可能会影响到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成分[1]。我国历来对药物制剂的生产质量有着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也颁布了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药物制剂领域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药用辅料的生产质量管理中,其相关的法律较不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1 目前药用辅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药用辅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没有健全的法律体制。虽然社会各界对药物制剂领域的重视程度相对较高,然而对药用辅料的生产以及管理的关注却相对较为薄弱。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缺少对药用辅料管理的针对性法律法规。

第二,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对于药品监督部门而言,其对药物制剂的生产环节、管理过程以及流动过程都有针对性的管理体系,而对于药用辅料的管理却相对较为薄弱。现阶段,在市场中所流通的药用辅料种类繁多,其质量管理标准差异相对较大,部分药用辅料甚至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与批准,导致药用辅料市场较为混乱。

第三,对药用辅料原料的供应以及生产环节的管理力度不足。相对而言,在药用辅料的生产环节中,其存在的风险相对较大,其管理难度也相对较大。目前,国内从事生产药用辅料的企业数量相对较多,其所涉及的领域也相对较多,其中包括食品生产领域、药物制剂生产领域、化工生产领域等。在众多的企业当中,拥有国家许可颁发批文的生产企业数量不多,内部生产质量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管理层次停留在化工操作而没有药品规范操作的企业占的份额较多。因而这就对药用辅料的生产质量埋下较为严重的隐患。

第四,核心技术缺乏;产业水平落后;生产规模小;集聚度差;品种少;规格划分不精细;质量欠稳定,服务不到位。各地区不同企业药用辅料的生产质量管理标准不统一,产品成本差距较大,各自竞向压价争夺客户,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还给药品质量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第五,没有严格的认证标准。目前,国内对药物制剂企业的生产资质建立并实施了严格的认证标准,然而对药用辅料的认证标准相对较为缺乏。相对而言,我国的药用辅料种类较少,其相应的标准也随之缺乏;同时,对于现存的认证标准而言,其针对性以及适用性相对较差,其原因在于该标准的制定没有建立在药用辅料的生产实际之上。

2 优化药用辅料管理的建议

根据上述对目前药用辅料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结合笔者自身的实践经验,对如何优化药用辅料的管理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药品因品种、剂型以及给药途径等不同,其风险程度各异,所用辅料风险程度也相应不同,所以根据药品的风险大小,对所使用的辅料进行分类管理是合理的。实施药用辅料分类管理,即对新的药用辅料和安全风险较高的如用于注射液的药用辅料实行许可管理,对其他如用于口服制剂中的辅料实行备案管理,这样分类有利于管理的规范性。药物制剂企业必须加强对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审计,国内目前的审计都是企业自己开展的,可以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审计变为独立的第三方审计,以保证审计质量,如果独立第三方在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对药用辅料的生产严格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3月23日颁布的《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管理,使药用辅料的管理规范有序。具体需进行以下工作:(1)对药用辅料的生产原辅材料来源进行严格的把关控制,对原辅材料进行分类,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的原辅料在采购时必须由质量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到现场对供应商的资质、生产设施、管理进行审计,并建立供应商档案。(2)尽快建立药用辅料功能性指标的检测标准,使得药用辅料市场拥有统一的标准管理体系,规范药用辅料市场的秩序,也便于监管部门监管时统一标准,具有可操作性。然而,对药用辅料市场制定并实施统一的标准是一项艰辛的工作,且需要不仅掌握药用辅料的物理、化学性质,而且还要深入细致地熟悉该辅料在不同制剂中的用途,并对现今的药用辅料的质量标准进行深入细致的推敲,了解其特点以及规律,从而能够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同时,在从事这一工作时可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并根据国内药用辅料与国外辅料在标准质量如功能性指标上存在着的差距这一实际情况进行工艺上的研究,满足国内药物制剂企业对高质量药用辅料的需求。

第三,同一种药用辅料由于物理性质上的差异在药物制剂中可能有不同的用途,用不同的生产工艺将同一种药用辅料制成不同规格的物质以满足制剂的不同用途,这一工作在国外药用辅料专业生产企业早已进行了,如ISP、JRS公司的微晶纤维素根据粒径、干燥失重、松密度、聚合度的不同分成了10种规格,每一种规格在药物制剂中都有其特定的用途,这样不仅使制剂企业能方便地选择辅料,也为制剂的质量提高奠定了基础,值得国内企业效仿。

第四,国家对药物制剂企业全面实行GMP管理已有多年,淘汰了一批管理不到位的制药企业,对于药用辅料而言,国家在今年也已出台了22种按注册许可管理的高风险辅料的目录,但加快药用辅料分类管理工作的进程,尽快出台其余辅料品种分类归属目录的管理已是当务之急,这样可以增强优秀药用辅料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能够为药用辅料的生产质量提供有力的保障。

3 结语

篇4

 

一、企业集团的特点

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等联系纽带,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组建的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及多种经济功能的大型法人企业联合体,其基本特征为:

(一)组织形式为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它们在产权关系、契约等力量的作用下联结成为一个企业集团。

(二)组织结构具有多层次、立体型的特点。企业集团多是通过兼并、控股、参股、联营等方式形成的。企业集团是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从这个角度上说,企业集团的多层次结构表现为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一系列的多层次结构,企业集团少的有二、三层,多的则达六、七层,从而形成立体型的企业网络。

(三)以资本联结纽带为主,多种联结纽带并存。资本纽带使各成员单位间建立起最为持久稳固的关系,同时也是其它联结关系的基础。在资本纽带的基础上,相互建立起人事纽带、技术纽带、信息纽带以及文化纽带等多种联结纽带,使各企业融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采取多元化经营。企业集团形成的动因之一就是为了抵御日益增加的市场风险监管当局,提高竞争能力,获得更多的市场营销机会。因此,企业集团在其形成过程中成为了具有生产、流通、科研开发、多角化经营和国际化经营等多功能的综合体,目前世界各国企业集团大多采用相关多元化经营。

(五)产业与金融相结合。企业集团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许多企业集团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核心,还有许多企业集团资金融通的需要,经批准在企业集团内部建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就是产业与金融相结合的一种形式,产业与金融相结合是今后企业集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势。

二、“两法一指引”的推出和实施

(一)“两法一指引”的和实施

中国银监会分别于2009年7月18日和7月23日下发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随后又于7月30日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两法一指引”)。2010年2月20日,中国银监会宣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至此,包括此前已经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在内,这标志着统称为贷款新规的“两法一指引”开始进入全权实施阶段。

(二)与原有制度的对比

“两法一指引”前正式实施的贷款类管理制度主要有三个,其中最主要的是人民银行1996年的《贷款通则》[2],以及银监会2008年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2007年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贷款通则》出台后,各行都根据其规定,制订了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我们比较研读了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对两家银行的规定与本次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行了对比,主要的不同点有:

1、账户管理

“两法一指引”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建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即可办理贷款开户手续,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在此账户中支用贷款。”工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没有特别要求,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建行各分支机构在操作中也未非常严格执行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规定。

2、受托支付管理

“两法一指引”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受托支付管理”监管当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其实质就是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也要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具备所列条件之一[3]的贷款资金必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而类似规定在工行和建行的办法中未作具体要求,两家银行的办法中对贷款用途也仅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如建设银行规定“不得将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作为资本金、股本金和自筹资金使用”,工行规定“借款人应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两法一指引”对企业集团的影响

企业集团具有与单个企业显著不同的特点,“两法一指引”的和实施将对其带来不同于一般单个企业的影响:

(一)放慢企业集团扩张速度

企业集团新建、扩建项目贷款大部分符合《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规定的项目融资,即企业集团大部分新建、改扩建项目贷款需要遵循《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而这与大部分企业集团近年来以较少资本金撬动大量银行贷款进行新建、改扩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资产负债率较高的现状不符,如严格执行新规定,就需要项目资本金按时到位,相应的可能放缓集团公司的扩张速度。

(二)增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费用

“两法一指引”正式实施后,从短期和单笔贷款来看,因按需提取,可能会部分起到节约财务费用的作用,但其严格的“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专款专用要求,将迫使各单位申请更多的贷款资金,降低资金流转效率,从长期来看,会增加各家单位的财务费用。

(三)造成一定的融资困难

“两法一指引”中要求贷款人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才能取得贷款,因此,各家单位“借新还旧”类的流动资金贷款今后将更加困难,对于一些未核准项目来说,取得项目搭桥贷款也将变得比较困难。特别是在融资环境恶化的情况下,企业集团取得贷款将更加困难。

(四)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加大

“两法一指引”实施后,对于缺乏流动资金的企业集团来说监管当局,如各家单位不能及时将款项支付到收款方,可能造成资金链条的断裂,直接影响生产经营活动。

(五)削弱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力度

国资委和银监会近年来要求中央企业强化资金集中管理的精神相违背。国资委要求强化中央企业资金集中管理,鼓励成立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担着“归集内部资金、服务集团发展”的功能定位,其运营资金均来自集团内成员单位。“两法一指引”实施后,一旦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广泛应用,企业包括融资资金在内的所有资金就将分散在各银行回笼、周转,大大削弱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力度。

(六)预算管理需更精准

“两法一指引”中提出的按需提取的原则,以及必须向贷款行提供相应单据才能支付的要求,与原有的贷款资金一次性提取相比,对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的也要求企业集团的预算管理要更上一个台阶。

四、企业集团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整合企业集团现有的内部资源

企业集团应对企业集团内部的单位、账户、资金进行彻底稽查,整理现存的网络外账户和资金,将原有的分散的账户和资金尽可能的进行整合。此外应建立账户管理和资金集中的长效机制,对新账户的开立、贷款资金的发放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遇有新的贷款账户开立,优先考虑由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或者组织银团贷款。

(二)统一企业集团融资管理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九条规定“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企业集团应统一整个集团一定量贷款额以上的融资安排,在增加与银行谈判筹码的基础上,争取成为银团贷款的牵头行[4]和行,即将集团公司融资管理权统一上收,成员单位所有的融资需求由特定的融资管理部门统一调配,每一份贷款合同的签订均需经过审批,在合同条款里争取对成员单位和集团公司整体有利的条件。

(三)加快企业集团信息化建设

企业集团应积极探讨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作为银团贷款行的可行性,并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财务公司作为第一行,自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辅助行,共同完成贷款支付、监管。通过信息化建设监管当局,财务公司实现部分承担银行原有的贷款贷后管理职能的目标,也减少监管当局对贷款资金由财务公司上收后可能流向不明的担忧。

(四)拓展多种融资渠道

企业集团一方面应从融资来源上下功夫,考虑除银行借款外的其他融资,如公司上市、发行信托计划等;另一方面深挖负债融资潜力,争取长期、稳定的融资来源。

(五)做好筹融资预算

企业集团应着手进行筹融资规划,尤其是新建项目,必须提前做好与项目进度相应的筹融资计划,安排好提款进度,保证项目不因贷款资金未及时到位而影响进度。

(六)与各家银行总行沟通协调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均规定“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因此大型企业集团应积极与工、农、中、建、交等商业银行总行就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事宜进行沟通,及早获得银行方面的信息,以便对症下药的找出应对措施。

(七)争取监管当局的理解

企业集团应积极向监管当局和国资委呼吁考虑企业集团整体的生存发展,正确理解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作用和意义,不要将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简单等同于贷款资金挪用,积极争取监管当局同意由企业集团下属财务公司协助贷款行进行贷款资金的监控,财务公司在其中担任“监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9

2、龚庆.根据三办法一指引完善贷款管理,经营管理,2009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8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07

5、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

6、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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