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伦理案件分析范文

时间:2023-07-04 09: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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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伦理案件分析

篇1

1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监理与管理的现状

1.1安全监理事故的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系统论的观点,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可以概括为四点:人—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物—物(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也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环境—不良的生产环境会对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产生负面的影响;管理—管理的欠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有时甚至是直接的因素,因为管理对人、物和环境都会产生作用和影响。

1.2项目安全监理模式的现状分析: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安全监理是通过配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来实施的,安全监理人员与施工管理人员属不同的岗位,它们之间的本质联系被认为隔断开来,施工进度安排、工序穿插、人员调配、物(设备)的状态管理等与安全由直接关系的要素,因为安全与施工管理岗位的不同而人为的割裂,对施工管理人员的考核与安全指标、安全职责挂钩较少,甚至不挂钩。安全监理人员由于管理职位与其它人员的等同或较低,造成了安全监理指令不畅通,安全监理措施落实不及时。安全监理资源严重浪费,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2新型项目安全监理模式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2.1理论依据:(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既是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安全监理模式,都必须坚持这个原则。新的项目安全监理模式从组织、流程到方法都应该体现这个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因此,做为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生产方法的安全性进行事先评估和过程控制,确保生产安全。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必须防止把安全监理与施工生产分开管理的误区;(3)全员参与的原则。

2.2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我国的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违背安全监理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监理方针,并自始至终贯彻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市场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其中,对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监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总承包企业承担起安全监理的责任,把所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理纳入到统一管理中。

3新型项目安全监理模式的特点

3.1具有新的项目安全监理理念: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人数庞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许多相关人员对于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的错误观念由来已久,由于大量的事件或者错误操作并未导致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事故,而且,同一诱因导致的事故后果差异很大,不少人认为施工安全事故完全是由于一些偶然因素引起的,因而是不可避免的。

3.2以新的安全文化为核心:安全监理是全员全过程的管理,因此,安全文化应该是全员文化。塑造新的安全文化就是要培育全员安全文化。全员管理不仅包括总承包管理人员、分包管理人员和全体工人,还应包括业主、设计、监理及社会相关方。

3.3实现了四个转变:新的项目安全监理模式与传统的项目安全模式相比,有四个转变,分别是:变单纯的安全专业人员的岗位安全监理为全员参加的体系安全监理;变单纯的安全监理为安全监理与进度、工序穿插和施工方法紧密结合的综合管理;变以点为主的间断的、静止的管理为线面结合的、连续的、动态的管理;变并行的安全与生产两条线为安全与生产紧密结合的安全生产一条线。

4如何建立新的项目安全监理模式

4.1建立项目安全监理组织

4.1.1项目安全监理组织的定义:新的项目安全监理模式下,项目安全监理组织已经不再是单独的岗位安全监理,而是以项目经理为首的,以专职的岗位安全监理为核心,以各专业工程师为骨干,班组长及工人全员参与的,安全监督管理层和安全监理实施层既独立设置又互相依托和紧密联系的体系安全监理,是将生产与安全的紧密结合的组织,是对项目安全监理资源的充分挖掘和充分利用。

4.1.2项目安全组织机构图:(1)安全监理监督层: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总监或安全主管、专职安全员;(2)安全监理实施层:包括专业工程师、班组长和操作工人。

4.2调整安全监理职责

4.2.1安全监理监督层的职责:(1)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因此,项目经理必须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监理目标,建立项目安全监理组织,划分安全监理责任,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对安全监理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2)安全总监或安全主管:安全总监或安全主管是项目安全监理的直接执行者,与项目经理一样,也是项目安全监理的直接责任人。安全总监或安全主管应主持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参与施工方案的编制,重点对施工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核;负责对施工员进行总体安全监理方案交底,负责按分部工程进行安全交底;对施工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审核;负责监督安全监理方案和技术交底的落实工作;负责对安全监理过程进行监督。

4.2.2安全监理实施层:(1)施工员:施工员(专业工程师)是工程施工的中坚力量,具有数量多、学历高、总体素质好的优势,但由于传统的项目安全监理模式把安全与生产没有有机结合起来,造成了施工员的安全监理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因此,调整安全监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就是调整施工员的安全监理职责;(2)班组长:班组长是操作工人的直接负责人,班组长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对工人具有直接影响,因此,班组长的安全责任与安全生产有直接关系。作为班组长必须做到,熟悉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知识,坚持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塑造遵章守纪的风气,加强自我防护和自我保护;(3)操作工人:从事故伤亡人员的统计分析来看,事故伤亡人员几乎全部是操作工人,而从事故原因来看,绝大多数是违章操作引起的,因此,操作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遵章守纪的程度是安全监理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因素。对操作工人来说,应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4.3理顺关系,正确行使监理职能

监理方与承包商的关系既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同时也是合作关系。建筑产品是承包商生产出来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服从监理方,一切施工资料、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都必须报监理方。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进度和投资的控制都是通过承包商的工作来实现的,要使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都能让承包商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所以,协调好与承包商的工作,让他们理解、支持监理的工作,执行监理发出的工作指令,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规范、规程办事,讲究科学态度。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应强调各方利益的一致性和建设工程总目标;应鼓励承包商将建设工程实施状况、实施结果和遇到的困难和意见向他汇报,以寻找对目标控制的干扰。双方了解得越多越深刻,监理工作中的对抗和争执就越少。(2)落实旁站制度,保证关键部位质量。监理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事前控制,这是监理职能要求。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监理人员要实行旁站、巡视或平行检查,不能等到即成事实,待施工质检报验后,才“秋后算帐”,因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一

旦形成,轻则做返工处理(如钢筋尚未隐蔽)影响工期,重则违反强制性条文,留下工程质量隐患或永久缺陷。

结语:对于建筑安全监理与控制,不仅国家要从宏观上进行建筑安全监理控制,建筑企业自身也要从微观上进行建筑安全监理控制。并且要以国家的管理来指导建筑企业的安全监理,以企业的建筑安全监理为具体实施方法。要综合运用国家和企业共同管理与控制,以求达到建筑生产安全,高效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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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租”理论的概念

寻租有多重定义,塔洛克认为:“寻租是人们为获得垄断或取得政府其他庇护而从事的活动”。布坎南认为:“人民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浪费资源的活动。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政府运用公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管制,阻碍市场自由竞争,从而创造了少数特权者取得超额收入的机会[1]。

二、“寻租”产生的条件

寻租产生的条件是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从政府的角度讲,其通过提高企业准入门槛,变相插手市场竞争,获得本部门的私利益。从企业的角度讲,在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寻利”的企业发现“寻利”困难的,转而进行“寻租”活动,取得额外的收益。

在我们安全监督过程中,存在这样的现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以后,所有建设领域施工企业都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允许承接工程,个别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就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安全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法外开恩”,给予办理该证件。

三、安全监督中“寻租”的特点

(一)“寻租”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随着新工艺、新设备的普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然缩短,因此,在市场竞争的作用下,企业的技术优势逐渐丧失,由此创造的利润点也会逐渐丧失,这时企业又不得不重新投入大量资金搞创新,寻找新的利润点。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完善,市场自动调节功能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此时政府就会依靠掌握的权利干预市场资源配置,结果就会产生额外收益,就会产生越来越多的寻租现象。

在这充斥着权利干预的市场中,施工企业试图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在第一时间获得政府许可,同时设法阻止其他企业获得政府许可,以期在首次分配中获得足够的市场份额。对于已经拥有许可的企业来说,他们会想方设法保护其获得的权利;对于没有获得许可的企业,他们会想法获得许可。这些活动都需要费用,它们的支出也无法减少或者消除政府人为制造的稀缺,因此它们是社会福利的净损失,是非生产性的[2]。

(二)“寻租”具有连锁效应和扩散性

我们的安全监督体现出下面三个层次:

第一、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寻租。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初期,这时整个建设领域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需求量较大,因此,安全生产许可证就成了稀缺物,证件的实际数量与市场需求的数量之间的差值就是寻租的空间。这一层次的寻租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获得优先办理权。如果整个竞争过程是公开公正的,那么证件办理的先后顺序就是寻租的空间,这一竞争过程是需要花费精力和费用的,这部分费用为非生产性支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制度的完善,各施工企业都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那么第一层寻租的空间就不存在了。

第二、对安全监督机构管理人员的寻租。前面我们提到过,第一层寻租的空间消失,聪明的企业会寻求第二层寻租。也就是对政府肥缺的寻租。施工企业看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建设领域必不可少的行政许可,安全监督机构就成了肥缺,有眼光的企业家就会在部门内部寻求“共谋人”,对该工作人员许以利益诱惑,他们在监督过程中,就会降低检查标准。施工企业就会降低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的投入。

四、寻租的治理

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寻租”现象,首先,需要明确寻租的本质:提到寻租就需要谈“设租”,寻祖与设租本是一对共生体,两者结合就构成“钱权交易关系”,即寻租——设租关系。

在寻租——设租关系中,有寻租者和设租者这样两种行为主体,双方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各取所需,最终实现某种既得利益的取得或重新分配。但双方用来交易的载体是不一致的:寻租者利用的是货币或实物,设租者利用的是既已掌握的权力。寻租——设租关系建立之后,“钱”与“权”发生易位,行为主体双方都有益、但给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 作为一种交易关系,寻租——设租关系与—般的商品交易关系有很大的差别。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体系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寻租——设租关系,这种关系严重制约了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严重挑战。要想解决好这一问题,我们需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要解决有租可寻的问题;二是要解决双方如何达成协议的问题;三是要解决风险的分担问题。反寻租模型就能够非常有效解决以上三个方面问题。

(一)反寻租模型分析

现实生活中,由于个别干部政治素质不坚定,责任意识较差,经受不住物质的诱惑,就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利诱导相对人前来寻租,因此,欲反寻租必先反设租。

设租活动的产生源于权力个体利用权利之便谋取工资收入之外的额外收益。因此,反设租活动的基本思路是:使设租者的私人成本超过私人收益。

如果以W和B分别表示工资性收入和设租产生的额外收益,则设租者的私人收益可表示为W+B。若设租活动受到查处的概率为P

(0

(1-P)(W+B)>W ①

或者说,反设租的条件是:

W>(1-P)(W+B) ②

如果设租活动受到查处,不仅设租收益被剥夺,而且给设租者降职减薪,那么,公式②就要修正。若以W0表示降职前的薪水,以W1表示降职后的薪水,则反设租的条件是:

W0>(1-P)(W0+B)+W1P ③

如果设租活动受到查处,不仅额外收益被剥夺,而且降职减薪,还要对设租者处以罚款和监禁。此外,设租者还将丧失名誉,受到舆论谴责或社会歧视,那么,公式③也要修正。若以M表示惩罚损失,则反设租的条件是:

W0>(1-P)(W0+B)+W1P-MP④

将式④变形后得到:

(W0-W1)+M>B(1/P-1) ⑤

⑤式中的左边是设租的私人成本,它由薪水损失(W0-W1)和惩罚损失M两部分组成。⑤式中的右边就是设租诱因,它是由一定概率计算的设租者的私人收益。设租诱因取决于查处概率P和额外收益B,前者与诱因成正相关关系,后者与诱因成负相关关系。假定查处概率P是个常量,则设租诱因直接取决于额外收益B的大小。

设租活动受查处的私人成本由薪水损失与惩罚损失之和(W0-W1)+M构成。在降职前的薪水W0既定的条件下,降职后的薪水W1与受查处后的私人成本成负相关关系,如果设租者受查处后被解雇且失去重新就业的资格,则薪水损失等于降职前的全部薪水;如果设租者受查处后可重新就业且薪水很高,那么就可能没有薪水损失。惩罚损失M与受查处的私人成本成正相关关系,惩罚损失M越大,设租的私人成本就越高,如果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一致,设租的空间就不存在了。

(二)反寻租模型的结论

如果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那么,每个人若是从事正当合法的活动,就能得到全部市场利益,而若是他从事设租活动,他也必须承担全部市场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是一致的,遵纪守法、履行职责能够带来预期的契约收入;相反,设租行为一旦被查处,就会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成本[4],因此,理性的选择是正当合法地履行公职。

由此可见,治理设租活动,关键是要完善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尽量使从事公职行为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保持一致,要狠抓干部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通过完善部门内部约束制度,加大对干部违规行为的问责和惩罚力度,确保干部队伍对制度、对岗位存在敬畏之心,使其不敢违法违规。

参考文献:

[1]林立.寻租视角下的经济责任审计研究[J].2007,S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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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在水电站的建设方面也逐渐的朝着多元化和大型化的方向发展,因此,这对水利工程机电设备的安装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不断的对机电设备安装的施工质量进行合理的控制,通过引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质量,对机电设备的安装流程进行优化,从而提高水电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1水利机电安装工程的主要内容和存在问题

1.1预留孔洞的问题

预留孔洞出现问题一般主要是关于孔洞大小、位置尺寸的偏差以及同心度。尺寸产生偏差的主要原因是支撑模版的质量问题,因为在水利工程中,对于混凝土的用量比较大,支撑模版受到的挤压力比较大,超出了实际的承受范围,引发预留孔洞尺寸的偏差;位置尺寸的偏差一般主要与人为因素有关,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放样人员的操作不稳,导致对孔洞的定位和同心度等出现很大的偏差,在设备安装时很难精确的对准。

1.2电缆孔洞预留的不合理

因为水利工程的结构比较复杂多余,导致在水利工程中电缆数量非常多,少留或者多留电缆孔洞在工程的结构施工中经常发生,在遇到转弯角度比较大的地方,还需要对电缆的实际直径和尺寸进行核算,这对孔洞的布局和安排有很高的要求,而现实状况则是,电缆预留孔洞的不合理造成了电缆通过的困难。

1.3安装设备基本尺寸的偏差

设备的基本尺寸一般主要包括垂直度、水平度、位置、标高等。在水利工程中,方案图纸上的尺寸与现实的设备存在很大的偏差,而设备的这些基础尺寸是最为基础性的,偏差较大的话可能会影响到工程的整体安装质量,从而使水利机电设备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1.4闸门异常问题

闸门异常是机电设备异常的主要表现。例如闸门操作方式采取液压启闭机的水利工程中,闸门的排漂门左右油缸大小差距大时,会使闸门操作卡壳,影响了机械的运行。在生产时,闸孔两侧的操作杆里液压分配不平衡,会引起电气开度仪器发生故障,多次故障后导致闸门出现异常,引起操作发卡的结果。

1.5水轮发电机组异常问题

如组合轴承在运行中漏油、定子引出线电缆外表皮破裂、定子温升过高、大轴位移过大、机组冷却效果差、转轮接力器出现拉缸事故等。组合轴承漏油问题,可能是组合不当而产生的不良结果。因为密封不当而导致轴承端盖渗油,油顺螺纹渗出。定子引出线电缆外表皮破裂,这种现象大多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2机电安装中常见问题的解决措施

2.1规范安装工作,保证安装的顺利进行

在水利工程机电安装工作中,机电安装人员要佩戴安全帽,保证人身安全。对于各种设备要按照顺序来进行安装,规范化施工,减少偏差现象,对于工程项目的供电设备开关以及控制盘要做好前期检修工作,对设备安装的完整性、合理性、安全性进行细致排查。

2.2引进现代化施工设备

科技发展带动了水利工程的技术创新,新的机电安装模式就是通过新的方式和手段,把工程安装效率作为目的的一种新途径。要加大对于新型技术和设备的引入力度,减少不必要的偏差,确保吊装环的良好。

2.3设备安装与土建施工的协调配合

机电设备安装与土建施工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具体的施工情况来看,机电设备的安装需要相对安静的环境,以确保调试的精确性,而土建施工则比较嘈杂,这就需要双方在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协调配合。施工人员在室内进行装修时,要给后续设备的安装提高预留孔洞的数据信息,因此,机电设备安装人员与土建施工人员两者要在施工工程的要求下协调配合,达成一致,然后制作出各自的施工方案。两者的良好配合可以大大的提高工程的施工进度,确保工程的质量。

2.4交叉施工的协调配合

因为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大多都是在年前汛期结束后或者是汛期来临前开始施工的,这就对各个参建单位之间的配合有了更高的要求,各个参建单位在不同的工作程序中难免会出现交叉作业的现象。在实际的机电安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状况对施工时间进行合理调整。要提高机电设备的安装技术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①严格按照科学的方案设计进行施工。要确保机电设备安装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就要按照方案设计的标准来标准化施工,严格按照安装的顺序,以及方案设计技术,最大化的减少不必要的浪费,确保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安全可靠性。

②常规化安装。在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时,要按照常规方式,以一定的顺序进行,根据每一种设备的具体要求采取合适的作业,在遵循正常顺序的基础上还要确保每一工序实施的准确性和良好性。

2.5其他处理措施

组合轴承漏油可通过更换轴承盖密封圈,在大轴法兰与镜板的连接螺栓部位加一个铜垫,从而达到止漏的目的。就定子引出线电缆外表皮破裂问题来看,可将其临时包扎起来,并在电缆支架垫上橡皮,但是应急之后必须进行更换。定子温升过高时,必须观察到是哪一个发电机定子线圈温度过高,可通过拆除导风板等方法把风机马达容量加大,定子温度便会有明显的改善,从而达到设计的要求。如果出现大轴位移过大,可在安装过程中大轴盘车,达到规范或厂家规定的要求,使径向位移减小到安全范围。然而机组冷却效果差却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目前尚未确定改造方案,目前只有暂时采取限负荷运行的方式。

3结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是一项综合复杂的项目活动。机电设备安装当中存在的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改正措施。水利工程对整个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设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机电设备的质量及安装质量,避免缺陷问题的出现,保证机电设备的健康运行,发挥出水利工程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齐奔,吕淑峰.水利机电设备安装中常见问题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3(14):182.

[2]张寓朝.浅析水利工程机电设备的安装问题及维护检修[J].现代物业(上旬刊),2013(04):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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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8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机电设备安装是建筑施工的重要组成环节,它包括了工业、民用、公共服务业中的各类设备,电气、消防、通信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安装,涉及机械、电力电气、建筑等众多学科领域。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机电设备的安装作为建筑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开始重视建筑物相应的一些机电设备等附属物的质量和使用功能。尤其是一些高档建筑物,对机电设备安装的要求也会愈来愈高。

二、民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理措施

1、机电设备安装人员与材料的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在了解和掌握该项目的特点的基础上,要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适当调整,把质量目标要求层层分解,细化制定简明扼要的项目质量计划,按质量计划和实施步骤层层落实,一直落实到各部门甚至是个人,让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职责、权限以及保证质量的措施;项目各个经理、专业负责人、各部室、各专业人员各自均应完成自己应负的质量责任,项目质量才能有保证。项目经理要带头抓好质量工作,做好质量的监督检查。

2、管线的设计与布控

民用建筑机电设备管线平面定位应遵循: 先大后小、先繁后简,先重点部位、后次要部位,先主干后分支,先风管后水管、再电气配管,先无压后有压。各类管槽走向统一规定,构件统一制作,统一标准; 同类管线集中布置,按照规范合理布置支架,充分利用组合支架,加大空间利用率。同时,还要考虑管线的种类、外形尺寸、保温厚度、支架尺寸、规范对相应管线的间距要求、施工操作空间、预留管线位置、检修通道等诸多因素。技术要求主要考虑施工规范要求、施工便利、施工维修空间等; 经济分析则是经济量化的比较,就是“翻弯造价低的管线让翻弯造价高的管线”。以管线布置基本构架为基础进行综合平衡,通过基本构架力求避开大量管线层交叉,尽可能减少协调和管理难度在公共区域管线布置困难位置 可以利用结构梁高空间,进行穿梁布置。

3、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进度控制

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进度管理能反映整个施工队伍组织水平的高低、反应能力的快慢、施工设备的利用率等各个方面。建筑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进度管理需要将施工总计划中的各个小部分目标和控制点按施工工程分解到每一项、每一天的工程目标中,并严格按照计划编制详细的日计划、周计划、旬计划、月计划。工程管理者必须不定时检查施工进度,督促施工者按照计划完成相应工作,保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期竣工。在工程实践中,科学合理地对进度控制总目标进行分解,有利于工程施工管理和进度目标控制,实现进度控制的预期目标。为此,建立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副经理、专业工长、分包负责人和作业班组长参加的工程进度控制体系非常重要。为实现进度控制的目标,工程管理部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首先,对进度控制总目标按单位工程、专业工程、施工阶段和按年、季、月进行分解,分解成可以控制的各个分目标。其次,根据施工合同、进度控制目标、工期定额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程施工方案等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再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施工方案、材料设备进场时间、劳动力和机具设备组织供应条件、劳动效率和施工环境条件等,编制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再次,进度计划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年计划、月计划和周计划逐级落实,通过任务书的形式下达到班组,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4、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管理

项目安全控制的目的是消除或控制施工现场内发生安全事故的条件和因素,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首先,组织机构建设。项目部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人、技术负责人等有关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生产者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其次,安全管理策划。项目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了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了专项工程或分部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还对较重要的冷冻机房、水泵房、冷却塔室、发电机房和高低压配电室等编制了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方案和措施,从制度、人员、材料、设备、技术、资金和施工环境条件等各方面作出策划和安排,确保了安全施工的顺利开展。再次,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措施:(1)工程开工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参加施工的工地负责人、工长和职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施、防护设置应列入任务单,落实责任到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3)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是重要的,但是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落实就更重要。(4)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除认真监察检查外,还应建立必要的与经济挂钩的奖罚制度。

5、加强质量检查与验收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建筑的使用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安全保障密切相关。建立合理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做好施工前的质量监督工作尤为重要。承建企业要以国家关于建筑质量的检验标准为基础,结合自身对质量检验的要求,制定出可落实的质量保证方针,并在施工建设中以此为标准。施工前召集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对设计图纸进行仔细分析,结合施工现场,努力发现不合理的地方,及时地加以修正和改进。人是保证施工质量的核心因素,在施工人员中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机电设备安装完成后,必须由工程质量负责人进行质量检查。质量检查的任务是检验机电设备的工作性能是否满足要求,如中央空调的制冷系数等性能指标需通过专用仪器进行检验只有质量检查达到指标后,才能将安装项目交付验收。验收单位或工程师对验收报告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进行详细的检验,对存在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机电安装项目只有经过多重检验,才能保证机电设备的安装质量。机电产品安装完成后,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成品保护措施,组织专门的成品保护队伍加强巡视,以保证已安装完的机电产品完好如初地移交给业主。

三、结语

总会,在机电设备安装过程中,必须有一个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从工程实体形成阶段、施工层次和影响的施工流程、施工工艺、施工方法、人员素质、机具设备、施工环境、材料进场和使用等方面,对质量控制进行全面策划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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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工作者在此案例中会遇到的伦理两难

(一)服务对象的利益与服务对象的自决

服务对象自决是工作者对服务对象做出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和需要的实际认同,服务对象有自己做出决定的权利和能力,作为社会工作者不能剥夺服务对象的做决定的权利,亦不能将自己视为权威替服务对象做决定。但是基于本案例,女A受传统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家丑不外扬”等观念的影响,在遭受暴力后的表现极为被动,不愿公共力量的介入,即使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依法主动介入或提供保护措施,女A却为施暴者男A寻找合理的理由,这时出现介入与被害人期待冲突。对于女A这样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将会面临着保护服务对象利益与服务对象自决原则之间的相互冲突,从保护服务对象利益出发,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既要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帮助服务对象,又须考量服务对象的自决权。同时,当服务对象女A的自由选择并不利于她本人利益时,很有可能将自己再次陷入家暴的危险,生命健康安全会受到威胁。而社会工作者能否以保护服务对象利益为由去干预服务对象的自我决定?女A为受爆者,却在被救后任然想 回到丈夫身边,虽然社会工作者知道女A很大程度上会再度遭受暴力,甚至会有生命危险,但女A拒绝接受意见一直想重回男B身边,在此情境下,否应该介入,以及如何介入,是社会工作者面临的最主要的伦理困境。

(二)社会工作者个人价值观与专业价值观的冲突

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介入家暴过程,也是专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建立良性互动的开始,互动的基础建构在双方价值观的沟通和理解之上。在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一些学者强调专业人员应秉承价值中立原则,避免个人价值和情感的涉入。而在家暴实务工作中,可能会面临着来自社会工作者本人的价值观冲突引发的伦理两难。这在本案例中可能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服务对象女A为家暴受害人,但是她自己也有出轨行为,并且这一行为让她自己陷入了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中。如果社会工作者个人的立场是对婚外恋情持反对态度的,那社会工作者对夫妻或家庭伦理的看法,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其介入的态度和行动。其次,女A传统观念较强,竭力地迁就她的丈夫,性别意识缺乏。如果社会工作者是激进的女权主义者,那么也会影响到在介入中对服务的看法和态度,进而影响介入行动。

(三)保密及隐私的价值两难

由于家暴事件大多发生在家庭私生活领域,在介入进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服务对象的家庭隐私问题,如何保护其隐私,是家暴社会工作者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同时,家暴介入是一项系统工程,社会工作者有可能要与妇联、司法、医疗等机构的合作,在与同事或其他领域合作时,如何界定共享受害人的隐私资料的范围和程度,如何在帮助服务对象与保护其隐私间取得平衡在一定程度上都涉及到伦理抉择。

本案例中女A觉得丈夫打自己是家务事,如果大家知道这事她会很没面子,也没有敢对任何人说,所以她认为这是自己生活的隐私。因此,当社会工作者在介入时就要面临如何在尊重女A隐私权和使得女A得到更好的资源与帮助之间做平衡,这将会让社会工作者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伦理抉择的困境。

二、社会工作在介入本个案时应遵循的伦理价值原则

(一)保护生命原则

无论何时,人的生命都是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在遇到伦理困境时,社会工作者应该始终将保护生命放在第一位。在家暴案件中,受暴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胁,因此,最紧迫的任务就是保障受暴者生命安全。在本案例中,服务对象女A遭受了家暴,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威胁,因此,社会工作者在介入时要考虑到服务对象女A的人身安全,其他的事情都要让位于对生命的保护,而女A立即回家的要求还是需要社会工作者继续与其商定,以避免她回家后继续遭受家暴。

(二)基于对服务对象负责的自决原则

服务对象的自主权是社会工作的重要价值观,每一个个体都有其独特的需求和想法,强调自决有助于提高服务对象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培养服务对象的独立自主性。自决包括积极的自决和消极的自决。消极的自决指不在压迫下被动的行动,意味着不强迫服务对象接受特定价值或单方面为服务对象做出决定;积极的自决是与知情同意联系在一起,是指服务对象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做出的理性选择,具体地说,服务对象的选择是在信息充分并能有效理解的基础上做出的,为避免由于信息缺乏可能引发的选择盲目性,社会工作者要尽其可能详细地提供相关信息。在家庭暴力实务工作中,社会工作者不仅要注意到服务对象的消极自决权,也要积极维护及争取服务对象的积极权益,协助服务对象获得有利的信息与资源、包括协助服务对象获得法律上的援助或心理上的调适等。

在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应当岁服务对象女A的自决负责。社会工作者应当协助服务对象女A认清自己的处境,认识到自己的选择可能产生的一些结果,澄清自己的目标和内心的愿望;同时,社会工作者应帮助服务对象提升性别意识和做决定的能力,这样才能有助于其更好地做出决定,实现真正的自决。

(三)尊重女性的价值与尊严

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是社会工作恪守的价值理念。家庭暴力问题和社会中“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有很大的关系,对女性的发展有着严重负面影响。社会工作者应该有一定的社会性别视角,能够运用女性主义的相关理论,站在女性的立场,维护女性的权益。因此,对社会工作者而言,促进服务对象的福祉是其重要的使命,尤其是关注女性的权利,尊重女性的尊严和价值。社会工作者在处理家暴事件时,要能充分关怀和尊重受害女性,理解受暴女性的感受与情感,给予她们人性的关怀。当社会存在着歧视女性的现象时,社会工作者要扮演倡导角色以免女性受到额外伤害。

本案例中,家暴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受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影响,以及在此思想基础上形成的婚姻家庭观念和相处模式的结果。女A没有自己的工作,将所有的精力都注入到家庭中,而其丈夫也是一定要成为“成功的男人”以更好地养活家庭并主宰家庭。这样的一个结果就是,男B随意对女A施暴,而女A只是将其看作家务事并持续地忍耐。因此,社会工作者一定要有社会性别视角,能够对服务对象给予足够的理解和认同,避免将所有问题个人化,避免先入为主的偏见,确保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价值得到肯定和尊重。

(四)获益性原则

获益性原则是指增加服务对象的福祉。社会工作者做出各种努力都应是不断促进服务对象在其文化和社会环境中获得成长、发展。在此类的家暴案件中,社会工作者在介入时应当既顾及到服务对象的眼前利益,又要放眼服务对象的长远利益。因此,在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一方面要让受爆妇女A免于继续遭受暴力,另一方面也要与其一道,提升能其各方面的能力,使其获得成长,在社会中更有优势。

(五)保密与隐私原则

社会工作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是对个体隐私权的尊重,这也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家庭暴力涉及到家庭这个高度隐私的领域,国家在司法层面对于家庭的隐私都加以特别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或有经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决定的离婚案件采取不公开审理。”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同样地,在家庭暴力社会工作实务工作中,社会工作者要特别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和信息,在未得到服务对象或服务对象的法定人许可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隐私资料,即使法律规定需公开的资料,也应建立在服务对象的知情同意的基础之上。在与同事及其它领域合作需公开的资料,社会工作者都要事先予以仔细考量,以免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造成无谓的干扰和伤害。

三、抉择的相关事宜

社会工作者在遇到伦理困境时在基于一定事实的情况下,有必要在一定的原则基础上进行抉择过程。本案例的抉择步骤也是遵循相应原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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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进行城市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实践中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不仅在于要面对上级的朝令夕改和过度干预,还要面对来自公众的责难和质疑。城市规划人员在遭遇到行政责任冲突时所带来的困惑与无奈,以致发生了行政伦理失范行为,继而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带给我们的是长长的叹息及深刻地反思。我们不禁要问,城市规划管理在日常工作中会遭遇到哪些行政责任冲突,而促成行政责任冲突的原因又是什么,如何化解这些行政责任冲突,以保证城市规划的高效管理呢?

1.案例概况

本案是由房地产开发融资建设政府行政中心办公楼而造成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的案件。该项目位于某市区新行政中心办公楼北侧,区政府为了缓解在建设项目中的经费不足问题,将用地北侧土地出让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公司的建设方案得到了区政府及行政中心建设指挥部的认可,并将该项目设计方案报至区规划分局,由于部分指标报建的基础性文件等不符合要求,规划分局没有受理。在没有得到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同时业主将规划局到法院,要求撤销建设工程许可并承担诉讼费用。

从案例看,政府为了取得利益的最大化,过度干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而导致规划问题的出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面对上级政府的指令,存在对上级负责还是对公众负责的伦理困境无法解决。

因此,本文致力于从行政伦理学和公共管理的角度,探讨以下几个问题:在现代城市规划行政过程中存在哪些行政责任的困境和冲突?如何建立一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模式?

2.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行政伦理责任与困境

责任是建构行政伦理学的关键概念。行政责任体现了行政权力的价值基础、价值目标和行政伦理的内在意蕴,蕴含着现代行政管理活动的制度基础、法律指向和价值构成。

本文试着从行政伦理学的角度对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作出释义:即遵守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行政制度,在此基础上,城乡规划从业人员应遵循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众利益的主观积极责任,对政府及公众承担责任和义务,同时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与道德良心的约束。

一、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权力冲突

一般地,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经常遭遇的权力冲突主要体现在:一方面,遵守规划法律法规、行政制度与上级指令之间的冲突;《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但是在现实实践中,规划部门若是不批,那就设法通过政府官员压你批,可能导致上级传达的指令或命令并不完全正确,甚至还可能发生与法律法规、政策相互抵触的情形,因此会陷入到是对上级负责还是对法律负责的困境当中。另一方面,上级决策与公共期待之间的冲突;例如案例中的地方政府为了从土地中赚取更多的钱,千方百计要求规划部门增加指标,结果将广大群众置于政府的对立面,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这时在执行上级决策和维护公共期待之间将经受责任冲突的考验。

二、城乡规划管理面临的利益博弈

城乡规划的方方面面工作都与利益权衡相关,实践工作中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业或开发商、社会公众与城市规划师几个方面。首先,根据西方经济学公共选择学派的观点,政府同样属于经济人,也会存在自利性,这就避免不了追逐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其次,作为土地投资者的开发商或企业等实体是城市建设中最活跃的主体,他们希望在城市规划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获得表达意愿的机会,以便实现其权力和利益的最大化。再次,社会公众是城市公共利益的享有者,他们关注城市规划,并期望借助于城市规划提升自身福利水平。最后,有的城市规划师从事规划设计工作;有的从事管理、执法工作;有的从事咨询与建设工作,在不同岗位工作的城市规划师必然代表不同集团的利益。

城乡规划管理面临的角色困惑

城乡规划管理中的角色困惑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城市规划师对自己所扮演角色的领悟与理想角色之间不相符合,规划师受制度环境和社会具体情境的影响,会出现各种不同的角色认知。另一方面,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人员与组织工作之外的其他角色间就会发生冲突。同时,行政角色组成部分之间也会存在冲突,如在担任上级下属的同时也在领导下层行政人员,有时对上、对下的角色间也难免产生冲突。

基于行政伦理的城乡规划管理

库珀的行政伦理思想提出了既保持一种理想的个人伦理自主性水平,同时又使公共组织的产生符合集体的目标,最后提出了一个负责任的行政管理模式,主要因素有个人道德品质、组织制度、组织文化和公民社会期待。本文结合城乡规划管理的特点,尝试从这四个方面探讨负责任的城乡规划管理模式的建立。

一.个人道德品质:主要体现为城市规划师教育制度的改变和专业知识的培养。如拓宽城乡规划教育的领域,加强规划师价值观的教育,强化以价值判断分析为核心的理论思维的训练。合格的规划师,必须超越工程思维,突破形象具体的物质空间形态,走向抽象的、阐述基本价值观的逻辑体系,从政治或哲学的范畴来分析与解决复杂的城市问题。同时应具备“向权力讲述真理”的勇气,坚持原则,对于违背规划宗旨的现象、违反科学决策的长官意志、只顾眼前经济利益的短期行为、地方局部利益损害整体全局利益等现象,应该观点鲜明地讲真话,这样才称得上合格的规划师。

二.组织制度:通常规划管理部门下设规划处,负责审批规划;建管处,负责“两证一书”的核发;法规处,负责法规制定宣传、违法案件处理、纪律监督检查;此外有规划设计院、城建档案馆等下属单位。权力不是只有金字塔尖的领导才有,而是各个层次的人共同有的,各部门之间应职责明确,各司其职。

三.组织文化:从规划局的特点设计出规划管理部门的组织文化,其形成应由领导起表率作用。组织精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规划公正。组织理念:依法规划,以人为本。组织价值观:追求美好环境,促进全面发展。组织道德:维护规划法律秩序,倡导社会公平,坚持原则。组织素质:有事业心,有责任感,民主决策,科学态度,克服困难。组织行为:精诚团结、专业协作、积极进取。组织制度:建立职业信条,明晰责任,奖罚分明。组织形象:公益与公正。

四,社会期待:社会期待主要指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深度。公众参与的形式可以是个人和集体,在管理中不能全凭政府规划部门来全盘统揽,各种社会团体应该参与进来。本案例中住户积极上诉与规划部门沟通,并获得一定规划知识,是一种主动参与规划的行为。

负责任的规划管理模式就是上述四种负责任的行为的组成因素系统,在这个最佳的环境中,城市规划人员会有动力去进行系统的伦理思考。

结语

城市规划既有科学性、技术性的活动,也有蕴含价值判断因素的政治性、政策性、艺术性和伦理性的活动。当前我们的城市建设正在飞速开展,在城市化进程当中,会产生很多的规划问题,如何处理好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项矛盾,维护公众和社会的共同利益,需要规划管理者做出更多的努力,更加注重自身的伦理文化培养。

参考文献:

1.[美]特里·L·库柏.《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张秀琴译[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80.

2.秦红岭.《城市规划:一种伦理学的批判》[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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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3969/j.issn.1673-0194.2020.03.013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20)03-0031-02

1引言

目前中国经济发展迅速,又随着“一带一路”的引导,国内的许多上市公司企图通过转型或开拓海外市场来谋求更大的利益。这些企业通过改革自身独特竞争优势,创新品牌策略等,在海外市场谋得一席之地。博鳌亚洲论坛、上合组织峰会和首届国际进口博览会的举办,展现出我国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开放精神,进一步展示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大范围、新方式、深领域的成果,推动中国经济和国际贸易投资朝着更加平衡、普惠和共赢的方向发展。

税收目前已经成为国家引导资金流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一种常用方式。我国在税收层面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极大的支持和优惠,以鼓励企业走向国际市场[1]。首先通过税前优惠,对企业征税税基的调整;其次通过事后的利益让渡,税收减免、优惠税率、再投资退税等,对于企业的经营结果减免税;最后是特殊优惠,是一种区域性、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等,解决企业在境外遇到的各种税收问题,最大程度帮助企业降低税务的风险与成本,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2]。

2企业简介及案例回顾

2.1雅百特企业概况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公司是一家全球化综合性建筑金融科技服务企业。公司经营至今,已经成为该行业为数不多的轻资产企业,该公司主营业务以智能金属屋面系统、金属屋面围护系统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为主,以其专业化服务,逐渐发展成为一家综合集成商公司。在国家“一带一路”的政策引领下和当前智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时期,为实现金融资本支持,公司积极发展并购基金和产业基金,加之其实体经营模式,推动金融和产业两大资本的有效结合,合理配置产业链上下游资产和资源,实现社会价值,为社会创造财富[3]。

该公司通过借壳江苏中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9年,公司于2015年8月在深交所中小板成功上市,以下简称雅百特。雅百特上市前由陆永和其妻子控制,其二人为主要控制人,没有其他股东。雅百特上市后陆永和其妻子二人共持有股票份额超过50%,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这也正为其后面的财务造假奠定了“结实”的基础。

2.2证监会认定事实

2015年,雅百特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增收入20182.50万元,通过虚构木尔坦项目方式,使当期营业利润虚增14967.52万元,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中占比47.09%。虚构建材出口贸易,虚增收入1852.94万元,通过虚构建材出口贸易方式,使当期营业利润虚增1402.93万元,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中占比4.41%。虚构国内建材贸易,虚增收入36277.48万元,通过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使当年利润虚增6855.89万元,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中占比21.57%。相应的,2016年9月,雅百特虚增收入10130.24万元,通过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使利润虚增2423.77万元,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中占比19.74%。

综上所述,雅百特自2015年至2016年9月,营业收入总共虚增58312.41万元,利润虚增25650.11万元。雅百特在其公布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中均存在虚假记载。

3雅百特企业对内伦理道德管理问题分析

3.1会计人员职业素养低

面对利益的诱惑或是其他方面的压力,雅百特核心造假人员李某及公司主要会计人员选择财务造假,说明相关人员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和外界的威胁,明辨是非的能力较低;雅百特2015年借壳上市,期间对财务报表利润来源造假,伪造国外巨额订单,虚增营业收入,签订虚假建材出口合同,并公开发表声明无虚构现象,种种会计行为触犯了法律条例,同时体现出其严重缺失会计职业道德。雅百特会计造假行为对会计环境乃至整个社会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容小觑,因此提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至关重要。

3.2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

雅百特借上市之前是由陆永、褚衍玲夫妇控制的,借壳上市之后拉萨瑞鸿投资管理公司持股比例44.68%,变更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拉萨瑞鸿投资管理公司的执行董事是雅百特的前董事长陆永,且持股比例80%。可以看出,陆永仍拥有雅百特的实际控制权,这就导致了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同时,陆永兼任雅百特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兼任多职,几位兼任高管的董事同时拥有公司的执行权、控制权和监督权,这种管理模式直接导致公司治理制度无法发挥作用。

3.3独立董事“形同虚设”

雅百特的内部控制环境薄弱。据2016年年报披露显示,公司的三位独立董事其中两位是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具有很强的审计和法律背景,按理可以对公司的财务造假起到很好的监督和识别作用,但三位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本应参加11场会议,均以通讯的方式参与会议,并未现场出席。根据年报披露,对于公司的相关事项无一人提出异议,这表明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公司监督的职责,起到保护投资者的作用。

3.4利益驱动

雅百特重组时与其前身签订过业绩达标协议,如若雅百特在规定的年限内,没有达到之前协议中的利润,雅百特将会面临巨额的补偿,在压力和利益的不断催促下,雅百特被迫走上财务造假的道路。它将所有的目光全部集中于自身的短期利益而非公司和投资者的长期发展,因而严重侵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4改进措施与治理建议

4.1提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

对于雅百特肆意造假的行为,会计人员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缺失,诚信意识薄弱。目前对于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评价制度较少,要求仅限于职业能力层面的考察,这就逐渐降低会计从业者对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视程度,因此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提高诚信意识,完善会计人员的监督管理机制。

4.2优化股权结构,避免董事会与高层管理者高度重合

雅百特是典型的“一股独大”型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为陆永、褚衍玲夫妇,过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得内部控制人操控董事会和管理层,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公司以控股股东的意志作为决策的风向标,难以对控股股东形成约束,容易使得公司发生会计信息造假、操纵利润等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4]。基于此,公司首先应该优化股权结构,通过机构持股和社会公众持股的方式来限制大股东持股比例,分散股权结构,达到多元化的目的。通过上述方式使股东相互牵制,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力。

其次,公司应该对现设治理结构进行改革,避免董事会和高层管理者高度重合。作为公司所有者利益的代表,董事会同时担任公司高管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使经营者缺乏监管和约束。

4.3发挥外部监督作用,落实惩戒机制

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要按照标准和规则向社会和用户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家要以承担社会责任为基本信仰,维护商业文明氛围,促进诚信的商业格局[5]。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其不能完全发挥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需要同时借助宏观调控的手段,如立法、经济惩戒、行政处罚等手段。新媒体时代,公司应该借助其传播快、范围广、效果强的优势,发挥媒体的外部监督能力,满足公众知情权,促进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商业文明建设。

5总结

企业在新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背景下,面对复杂的竞争环境,必须从企业自身入手,于企业内部建立合理的伦理道德机制,不断完善企业的伦理道德建设,从而使企业树立良好的道德形象,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基于以上分析,对做好企业伦理道德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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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伦理问题

近年来,企业市场上会计造假事情频发,越来越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出现不和谐音符。同时,随着中国企业日益卷入到全球化进程之中,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化的呼声日益高涨,为了顺应这一趋势,我国已颁布新的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中专业判断因素增多,更加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因此,会计伦理的研究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成为了会计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

会计伦理追求的目标是“会计善”或“会计应该是什么”,会计伦理对会计行为的约束主要是一种非正式约束,强调会计伦理建设将给会计职业判断过程中注入更多的伦理精神和价值色彩,在某种程度上为会计的职业判断增加新的约束,使会计人的职业判断能力得到伦理提升,为新准则的顺利实施和执行提供思想武器。

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以一定的伦理道德预先设定为前提条件,然后根据预设的伦理道德制定出合乎道德、合乎义理的会计准则,而且会计准则是否合乎道德、合乎义理必须用伦理道德标准来评价。当前我国会计准则中伦理意义的模糊乃至缺失,使得会计准则的调整问题更为凸现。

(1)道德失范。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过分关注资金利益,从而使会计人员在领导的示意指示下,做出有悖于会计职责道德行为的事情。这种不坚守职业道德,违背会计真实性原則,伪造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的虚假会计信息,是一种为追求私利的行为。功利主义会计准则价值观成为会计准则不公正性的价值观根源。从目前的会计准则体系的价值取向来看,其显然是偏向于财务资本所有者,资产负债表中没有人力资本的项目就是很好的例证,显然这是有违利益相关者理论的

(2)缺乏公正。由于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完善,致使违法所得远远大于被发现后惩罚所失,难以对违反会计准则行为做到有效的惩戒,在很大程度上激励了会计信息提供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会计准则的公正性不仅取决于会计准则本身的公正性,而且取决于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矫正正义。矫正正义的缺失是我国证券市场中虚假会计信息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会计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理论的欠缺。由于历史上国家会计业对会计伦理问题的不够重视,使得理论研究一直十分薄弱。由于我国现阶段旧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被普遍否定,逐渐失去了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和积极的价值引导作用,而新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尚未形成,或者说新道德的传播及其为人们普遍接受并发挥作用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此在伦理道德层面出现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也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处于一种规范真空或规范冲突的社会状态中。

在我国社会中应世道德还没有占据主导地位,过时道德还相当活跃地发挥着影响,趋前道德作为道德理想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还未发挥出来。不良的社会道德背景都极大地促使会计伦理危机恶化,助长了会计失信,侵蚀了会计领地。

(2)自身道德规范。会计人是否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和在道德决策中坚持贯彻这种价值观的个人性格特征、道德发展水平的高低以及道德责任意识的强弱无不影响着影响会计人的伦理行为。因此这需要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不能无视道德约束,重利轻义,否则将导致企业违法违规和违背社会伦理的经济案件的发生,这不仅使企业自身陷入困境,而且直接引发了社会动荡。令人忧患的企业伦理环境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会计人员伦理标准的模糊化和道德行为的败坏。因此,现阶段会计伦理建设有待于企业伦理精神的培育和发展。

三、会计伦理建设

(1)建立监督管理体系。从企业自身出发,在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建立监督管理部门,对会计工作进行监管,对发现的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严惩,并作出引导和规范。

(2)加强会计人员的道德建设。会计伦理机制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主张强化会计伦理、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非否定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会计伦理的实施应采取会计道德教育、法律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会计道德评价,会计伦理信息披露,伦理道德鉴证服务等多种形式,藉以培养会计人强烈的伦理意识,引导和规范伦理行为,使伦理规范成为广大会计人的行为指南,从而促使多种会计伦理关系达成和谐稳定的局面,最终使得会计伦理道德水准逐步迈向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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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07-0218-01

一、案例背景概述

本案例描述了德亿房地产公司如何从一个明星企业逐渐滑向衰落直至走向消亡的战略实践过程。德亿房地产公司自1992年成立以来,以其“明鸿新城”项目的首战告捷,迅速在河南省房地产业雄居第一,在公司随之进行的战略定位过程中,因过度的投资扩张与产品定位的失误,为公司的衰落埋下了隐患,昔日荣耀一时的明星企业终因资金短缺、诚信失衡、管理混乱等一系列问题,走向一条“自杀式”的不归路,成为战略管理实践中的一个反面案例。

二、基于战略管理理论的症状因果分析

美国一项调查表明:“超过90%的经营者认为,其工作中最花时间、最为重要、最感困难的事情,就是如何制定和实施企业战略。”战略是一个企业确定其基本的长期目标,为实现该目标而制定行动路线,并配置资源的活动过程。战略具有全局性和方向性,是企业兴衰存亡的决定因素。在本案例中,德亿房地产公司之所以从雄霸一方到短命夭折,主要因为上述四方面的症状,用战略管理理论分析这些症状,得出以下结论:

1.非理性或过度的多元化使企业发展受阻甚至造成企业危机。本案例中,德亿房地产公司的决策层为实现公司资本的快速扩张,过早过度的实施了多元化经营,在刚刚建立房地产品牌之后,就大肆向酒店业、娱乐业、高速公路和资本运作等行业进军,过早的多元化造成了德亿房地产公司经营战略上的不专注,这种不相关多元化也使原本在房地产业雄霸一方的德亿公司远离了自身的核心战略,并造成过长的投资战线,这种投资决策的失误势必带来企业的资金链断裂,在短时间内稀释了企业的内部资源优势,稀释了企业原有的品牌形象,造成内控力下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加速了企业的衰退进程。

2.有效处理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保持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本案例中,德亿房地产公司在对其产品“德亿时代城”进行定位时,应根据德亿原有的市场品牌影响力,以及在初创阶段积累的行业竞争优势,依据自身现有的内部资源及外部环境优势,对产品进行恰当的市场定位。股东为德亿公司的资本市场利益相关者,他们都希望公司的决策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潜在的利益冲突促使公司在产品定价时进行博弈。而在这一博弈的过程中,由于德亿公司的高层领导者对市场的分析不足,以及自身追求资本迅速扩张的短视行为,导致其在产品市场定位时出现失误,严重偏离了作为公司重要利益相关者“顾客”即“业主”的利益需求,在当时房产均价不足2000/m的市场行情下,定出了4000/m的超高价位,还引入了在当时尚且水土不服的精装修概念。德亿终因在其利益相关者的博弈中做出的不当选择而自食苦果。

3.商业伦理是企业构建竞争力的重要无形资产。企业的竞争力取决于三个层面的因素,即战略定位、管理执行、伦理支持。其中伦理支持是最重要的层面,回答了“为谁做”的问题,体现了企业在竞争与发展过程中的团体价值观和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因子是企业价值观、愿景和使命的反映,其中涉及到企业的商业伦理。伦理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石,一个有竞争力的企业,其战略目标的内容不仅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还应包括对社会应该承担的多种责任,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不可能有竞争力。也就是说,企业一旦在竞争和发展中忽视了伦理支持,则其经营活动必将被社会不容甚至淘汰。

然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业伦理问题被许多企业所忽视,不少经营者把伦理道德看作是游离于企业发展之外的可有可无的东西。本案例中的德亿房地产公司就是在发展中忽视了伦理,丧失了诚信,甚至出现了资产“脱壳”、虚假销售、等一系列诚信道德问题,致使郑州金水区法院有关德亿难以执行的案件就多达40多起。伦理与诚信的丧失致使德亿公司的品牌声誉一败涂地,而作为无形资产的企业声誉的丧失正恰恰成为德亿公司轰然倒塌的根本原因之一。

4.企业家品质对企业的兴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家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和领导者,他的价值观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愿景和使命,他的战略决策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兴衰。著名企业家柳传志说:一个真正好的企业家,一定要有好的战略设计能力与战略实施能力。一个工作勤奋、思维缜密、诚实可信、追求卓越的企业家,能够运用超前的眼光为公司量身定做一个长远的发展战略,并通过战略的正确实施实现企业的既定目标。

三、案例结论

企业的战略管理涵盖了从战略制定到战略实施的全过程,一个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企业高层领导者依据企业的愿景和使命制定具有方向性和全局性的战略定位,并在战略执行过程中按照企业的最终目标和阶段规划实施有效管理,在充分重视企业伦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和企业自身创造更多的超额利润,从而不断积累逐渐形成强大的市场品牌和竞争力。“兴衰德亿”这一反面案例通过描述德亿的衰落之路,为我们带来了沉痛的教训和理性的思考,从而使我们进一步深刻地认识到战略管理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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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强,教育系统腐败案多次曝光,牵涉到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有招生录取舞弊案、工程改扩建招标违规招标,甚至学生教材、校服、课外资料等。据《法制日报》报道,近5年来检察机关查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八成大要案集中在区县中小学。为加强中小学教育管理,2012年8月18日,教育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提高“一费制”收费标准,严禁学校为学生统一办理保险、征订和购买课外教辅材料。如何杜绝教育腐败,还学校一片净土,随着教育体制改革和管理的深化,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缺失问题引起了社会全面而广泛的关注。正确贯彻教育方针,重新树立教育工作新形象、坚持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建立社会、学校、学生共同发展的理想愿景是现阶段学校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因此,深入分析中学行政管理伦理缺失的原因,并初步提出解决对策,这是深化中学教育体制改革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失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伦理是指人们处理相互关系时遵循的各种道德准则和规范。管理伦理学是研究人类各种管理活动中的道德现象的科学。因概念本身就包含多个方面,因此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失范也存在多种表现形式。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结合国内外学者对于学校伦理失范方面的相关研究的成果,我国的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失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点:

1.管理伦理意识失范。

中学管理伦理意识失范主要表现为学校管理主体政治信仰不恒定,在学校教育管理环节和教学业务环节出现困难时,不能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在人事这样更需要处处体现平等的部门,处理工资晋升、职称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年度考核、考勤检查、兑现奖惩、人员调配等问题时,常出现行贿受贿、暗箱操作、欺诈瞒骗等丑恶现象[1]。这是由于管理体因缺乏崇高的道德理想,未形成正确的权力价值观念所致。管理主体在道德认识上,由于、行政主义、形式主义的作祟,法治观念越来越淡薄,官本位、权力本位意识增强,服务意识淡化所致。

2.管理伦理行为失范。

现阶段,我国教育资源短缺,而教育消费,尤其中小学教育消费又是一种广泛的社会需求,供需矛盾往往成为各种腐败滋生的温床,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行为的失范又多与这些腐败现象密切相关,我们大致把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政治意识失范,主要有官本位意识和权力寻租意识。二是经济活动失范,主要有收受贿赂、贪污腐化、不正当谋利。三是权力运用失范,主要有人事调动、课题申报、成果评奖、工程发包等。四是道德行为意识失范,主要有挥霍公共资源、生活作风不正派等。

二.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缺失的主要原因

中学行政管理伦理缺失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管理者对公共利益的淡化。

学校是社会教育的重要实施者,受社会及自身因素的影响,当管理者面临学校的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时,往往采取的措施是淡化公共利益甚至侵占公共利益。从内因方面来说,一是学校管理组织的目标任务、办学宗旨背离了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如干部考察时,偏重教学能力、科研等考核,忽视了德与廉方面的考核;二是学校管理者的道德约束能力、防腐能力降低。如果单从人性这个层面来看,管理者有获取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欲望并无不妥,但是如果丧失了是非观念,缺乏正确的价值观时,个人在对待私人财富、集体财富和公众财富时,对于自己不经过努力就获得的非份之财,是否会面临良心这个“公正的法官”的审判,是否会受到社会大众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这是学校行政管理伦理中非常重要的判断依据。[2]因此,公心的丧失和个人私欲的膨胀是引起学校管理者道德败坏的心理根源。如果管理者丧失了自省自律意识,那么这种贪欲将演变为腐败行为。因此,在选拔和考核学校管理者时,除了教学、科研、管理等能力外,还应当注重对象的人格特质,比如关爱自我和他人,关心公共利益和公共幸福,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自控能力,具有怜悯心、服务奉献心和社会责任感。

2.管理环境中刺激因素的助推。

学校管理环境中的主要刺激因素按来源可分为两方面,一是来源于学校的内部环境,如对于人事、财物、招生等资源的控制和使用权;二是来源于学校的外部环境,如社会评价标准、社会文化心理等因素潜移默化的同化影响。一般来说,环境刺激,尤其是负面的刺激因素往往形成各种诱因,刺激学校管理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进而形成功利型人格,最后导致管理伦理的缺失。尤其是经济诱因为学校行政管理伦理缺失的形成提供了客观条件,学校本身不是经济实体,如果追求经济利益的导向作用,就会使教育精神和伦理精神被世俗文化所取代。由于教育过程的长期性和伦理道德的抽象性,致使教育教学中的腐败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放纵。兼之教育体制改革本身要求行政干预行为要从教育教学活动中逐步淡出,让位于教育市场的主体,这就使学校有了与各个不同教育体之间有了“权钱”交易的机会。尤其是现阶段我国中等教育资源相对短缺,社会对中等教育资源的需求量大,更在客观上助推了学校管理者的教育腐败行为。

3.公共伦理精神及制度建设迟缓。

现阶段,我们的公共伦理文化建设滞后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在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公众对中小学教育需求量和期望值不断高。但与我国经济总量的增加和财富快速积累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和社会对于公共伦理文明建设投入明显不足。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市场化经济追逐中,社会的公共伦理标准经过市场经济的不断冲刷,它原本固有的社会基础已显疲惫和脆弱。公共伦理精神的制度性建设有待加强。

三.提升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的途径

目前,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缺失问题既有一定的普遍性,又有其独特性。在城市中小学比乡镇中小学突出,名牌中小学比普通中小学突出。因此,防止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缺失的重点应当是学校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对于他们,应该严格进行行政管理的伦理观念和法治宣传教育。

1.明确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的规范标准。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领域不断深化和拓展,教育管理部门及机构应当加强中小学行政管理内容的研究,明确中小学行政管理的范围及其相应的伦理标准,区分中小学行政管理中管理组织与管理者伦理的不同要求,同时明确社会受众的公共伦理规范。根据中小学的教育对象和性质,制定相应的可实际操作的伦理考核标准和道德规范,拓宽中小学伦理体系的有效范围和覆盖层次,加强组织文化建设,提升管理者个人道德素质修养。其次,加强对中小学行政管理组织的监督工作,加大对管理者的道德约束与考核。再次,一般组织的伦理考核标准不适用于中小学,中小学行政管理的伦理建设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尤其要强调管理者的道德素质和对教育事业的忠诚度。

另外,在中小学行政管理伦理制度的建设过程中,要古今结合、中西结合。既要有保留优秀传统文化中已经形成的伦理思想,又要结合现阶段建成小康社会时代背景的具体内涵,比如八荣八耻;同时我们也要批判地吸收西方伦理体系中优秀成果,不固步自封。

2.加强校园伦理环境的监控。

现阶段我国教育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一方面是教育经费的投入加大、渠道多样,一方面是教育管理的权力膨胀、监督滞后,这样的结果必然是权力的滥用和职务犯罪的加剧。因此要建立健全覆盖整个教育系统的伦理环境质量监控体体系。以法制和监督体系为平台加强教育管理环节和教学业务环节的监督。在学校教育管理伦理文明建设中切实加强教育反腐的举措。学校管理组织要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和服务,依法依规解决教育资源短缺,促使教育资源的社会分布和享有公平、公正、合理。要求学校管理人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依法依规办事,讲求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强化教育岗位的非经济性特点,以服务代替管理。

3、塑造道德典范,加快教育伦理建设。

作为一种教育教学管理模式,教育管理伦理主要是向教育受众提供道德人格自律和教育制度安排等精神产品。[3]教育管理机构的目标和任务是满足现阶段人民群众对幸福的追求,应当塑造教育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者的道德人格典范,通过典范的示范作用,扩大教育管理者的社会信度;明确教育管理者的任务和作用,把教育管理伦理放在整个国家教育发展创新层面上来思考。并在服务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制定出具体而切实可行的办法和规定。

参考文献:

[1]郑斯霞:浅谈教育行政管理中价值伦理失范现象[J]. 教育决策与管理,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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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勒斯(Morales)与西佛(sheafor)认为,对人提供照顾(Caring)、治疗(curing)与改变社会(Changing The Society)是社会工作者存在的三个主要使命或宗旨(3C's)。而实际上,我们发现:我们国家社会工作的开展,更多的是强调照顾和治疗的“使命”,很多情况下缺乏改变社会的实际机制。在总结最近几年各个领域社会工作开展情况时,我们发现: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凸显,社会工作在进行社区发展、社区服务以及进行弱势群体关怀的过程中不断地遇到各种各样的与法律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凸现出立法的漏洞,有的凸现出法律运行的具体缺陷……这些问题,于一个单纯的社会工作者来说,可能是难以解答和进行更深层次讨论的;于一个单纯的法律人来说,又是在书本中很难发现的。当两者有效结合在一起,共同进行活动的时候,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一、社会工作的建构性检视

(一)定义中的建构性取向

国际社会工作者联会和国际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在2001年对社会工作所下的定义指出:社会工作提倡社会转变,解决人际关系问题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类的福祉。社会工作运用人类行为和社会系统等理论,在人与环境互动中作出介入。而人权及社会公义等原则乃社会工作的基础。在这个定义之下,其更多的是强调社会工作所应该具有的社会作用,而这种作用更多的体现为“转变社会”和“改善人类福祉”的作用。按照A·T·莫雷尔和B·w·谢福的观点,“社会工作实践由社会工作价值、原则和技术的专业应用所组成,以便实现下述一个或多个目的:帮助人获得有形的服务,对个人、家庭和群体进行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社区或群体提供或改善社会和健康服务,并参与立法过程。”

在这里,莫雷尔和谢福特别提到了社会工作在“参与立法过程”中的目的性取向。此种目的,实际上也即一种建构性的目的,旨在具体的服务和照顾中获得更多的社会建构启示和具体实践。在我们国家,学者对社会工作所做的定义也同样没有忽视社会问题及社会工作的建构性问题。

(二)行动研究理论的视角

行动研究的先驱人物,社会心理学家Kurt Lewin指出,社会科学的研究不只是要获得理论知识,同时还应该透过行动研究形成社会情境中有效的管理或行动策略,以达成预先设定的变革目标。从理论上来说,研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追求逻辑上的真,而更应该关怀道德实践的善与生活取向的美,理性必须返回生活世界才能获得源头活水,研究是为了指导人们立身处世的生活实践。就社会工作来说,(在上文我们已经提到)目标不仅仅是照顾和治疗,更多的应该体现在社会变革上。照顾和治疗只是一种短期的、应急的目标,而社会变革则是长远的、可持续的目标。在行动研究理论之下,实践性的行动研究(Practical Action Research)和解放性的行动研究(Emancipatory Action Research)对社会工作是十分受用的,特别是其在社会建构目标指引下的具体实践。

实践性的行动研究旨在发展案主的实践推理能力,经由厘清有意义沟通与对话的条件,生成诠释性理解的知识,这个知识能形成或指导实践的判断。

解放性的行动研究旨在创造一个有批判性的分析环境,让案主能在完全授权的情况下,超越主观的认知,使获得客观的解放型知识来进行沟通或社会行为,实践进行批判与反思,进一步创造一种可能的改变与进步。而Hart和Bond则将之成为“赋加权力型研究”,指出这种研究与社区发展紧密相关,以反压迫的姿态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摇旗呐喊。研究的目的是结合理论与实践来解决社区的具体问题,研究者协助参与者确认研究的问题,提高彼此相互合作的共识。

在面对具体的案例和案主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基于行动研究,已经不仅仅是一名单纯的“服务者”、“倾听者”、或救助者。他(她)的“判断”、“反思”将会成为社会建构过程中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而且将会对案主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问题与社工介入的可能

目前,国外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社会工作实务和教学都将社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作为一个重点来开展。实际上,社会工作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社会工作过程中的弱势群体需求评估对立法和政策的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次,社会工作者的个案记录往往成为司法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再次,法律的介入可使社会工作的领域更为广阔。

相比于其他问题,社会工作者的个案记录和证据表达问题又是此领域最引人关注的问题。台湾学者陈慧女指出:法律与社会工作之实务可以在以下领域展开:社会工作的临床评估;儿童虐待、疏忽、目睹家庭暴力之评估;儿童、少年、成人害被害人之评估;婚姻暴力被害人之评估;害、婚姻暴力、儿童虐待加害人之危险评估;儿童及少年监护权、探视权、收出养之评估;少年犯罪行为之评估;老人虐待与疏忽之评估等。台湾大学《实习过程中与法律相关之注意事项》一文中指出:“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于法院的运作体系有所熟悉,同时也必须知道在法庭上作证时应有何种适当之举动。社会工作实务者与学生必须假定其所撰写之专业服务纪录、个案纪录、个案报告或联络信函等,皆有可能成为法院传票要求检视之特定文件;也有可能是检察官或律师搜集和检视之文件;且可能在法院里当庭阅读之文件。当我们在撰写上述这些文件时,必须相当留意撰写纪录之内容,以及我们如何责成文字上的表达。”其实,这也就是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除了帮助人们解决实际困难,还必须要在政策,特别是司法领域承当更高的社会责任。而这一点,可以说,会对那些受到侵害的人产生更为积极的影响。

香港社会福利署的《多专业个案会议及照顾儿童法律程序》一文指出,在调查过程中或进行个案会议期间,如受虐儿童被评估为需要法律保护,应由社会福利署的负责个案社工或警方引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所列相关条文处理。相关机构会提供跟进服务。对于不被评估为虐待儿童,但须引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的个案,而该个案并非其它服务机构的已知个案,家庭服务中心会负责进行照顾儿童法律程序。实际上,在社会工作过程中,特别是在此类儿童保护的案例中,对社工在法律方面的要求显然要更高,而且也更为细化。在美国,1989年的“约西亚儿童虐待案”中的相关事实则可以使我们对社会工作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有一个更为清楚的了解。

1982年1月,DSS在知道约西亚遭到父亲的虐待后,工作人员与孩子的父亲进行了面谈。一年之后,DSS又一次接到医生的电话指“怀疑孩子受到了虐待”。而这一次,他们从威斯康星青少年法庭得到指令把孩子暂时交给医院监护。三天之后,DSS特意召集“儿童保护组”开会讨论约西亚的问题,该组由儿科医生、心理学家、侦探、律师、专案工作人员以及一些医院员工组成。小组讨论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本案虽然最后是由于在DSS是否应该做出救助的问题上产生争议。但在案件诉诸法庭之前和之后的有关争议情况可以使我们对社会工作在司法领域的介入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而且,此种“介入”的意义正如对本案提出异议的布雷兰等三位大法官所言:如果DSS的人不能尽责的话,类似约西亚这样的受虐待的孩子的境况会变得更加糟糕。由此可见,社工的及时介入,以及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发挥将会极大地弥补司法程序中的某些空白。

三、专家证人制度概述

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制度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一直以来都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家证人是指:对该问题或与该问题相关联的事宜所具知识或经验,能令其对该问题或该等事宜的意见可被接纳为证据的人。②专家证人与一般证人,与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都是不同的,而将几者加以区分将会使我们对专家证人制度有更为深刻的理解。

(一)专家证人不同于一般证人

一般证人主要是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发表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事实的把握是为后边的推论或进一步证明作准备的,而由专家证人所作的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被法官所采纳,对案件产生的影响比一般证人要大。

(二)专家证人不同于鉴定人

首先,主体来源的范围。鉴定主体必须是取得官方资格,或拥有官方承认的某种资格的人。而要取得这种资格,则不仅必须拥有一般人(包括法官)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而且还往往必须通过某种考试或考查才能够实现。而专家证人的选任范围要广泛得多,只要满足“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意见有助案件解决”等要件即可。

其次,主体选任的权限。一般情况下,选不选专家证人,选择具有何种资历的专家证人,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庭不加干涉(除少数情形下由法庭选定外)。而鉴定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案件的需要则需要法庭介入选定。

再次,主体的倾向性。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聘请或选定,因此专家证人会作出相对倾向于本方的意见。实质上也就是一种浓厚的对抗性意见。而鉴定人往往是中立的,采取的是科学的结论和评判。

(三)专家证人不同于专家辅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体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各方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此条规定类似于专家证人的规定,但又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专家证人之规定。之所以类似,是因为此类人员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一定的自由选任性。但两者又是有着很大不同的。很多学者将此条规定中的主体称为专家辅助人。

首先,专家证人提供的是意见,并且是结论性的。但专家辅助人进行的是说明,并且还要有“对质”、“询问”等过程。

其次,专家辅助人必须是在“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情况下进入到案件审理过程,而专家证人的选任就要更为自由。

因此,专家证人制度是一种极富特点,并且在效率方面极具优势的制度设计方式。对于完善司法程序、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是颇具意义的。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这一制度已经在理论和学术上引起了一定的关注,但如何具体的对其加以操作又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认为,社会工作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野。

四、社会工作者何以成为专家证人

(一)社会工作者能称为专家吗?

以艾滋病检测为例,当某案主来到机构,机构会指派其中一名咨询员全程陪同。整个过程是这样的:第一步:提供免费的检测前心理咨询。第二步:提供免费快速检测。第三步:结果呈阳性的话,7个工作日内陪同到疾控中心进行确认检查。第四步:陪同到疾控中心做免费CD4细胞检查。第五步:CIM细胞低于400的人,陪同到相关医院进行免费体检。第六步:转介并帮助其获得免费抗病毒药物。第七步:提供服药依从性支持。

从整个过程来看,从心理咨询开始到最后的药物依从性支持,整个过程都是在相关的社会工作者辅助和指引下进行的。在这一过程中,此名社会工作者是最了解案主情况的。而且,不管是到哪一个机构进行检测、体检等,社会工作者都陪同在身边。因此,社会工作者不仅仅是一个具备此方面知识的人,同时也是清楚记录整过程的人。而在其他领域,比如儿童保护、家庭暴力等工作中,社会工作者更能清晰地记录下发生的许多事情,这些事情是一般人所不能发现和记录下的。况且,社会工作者在介入之前已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考察,这使他们在面对具体问题的时候能够更为清楚、合理地分析具体问题的基本情况。这些记录以及社工的具体分析对于具体司法程序的开展是极具意义的。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伦理的要求

职业伦理是一个专业在实务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对于社会工作这样一个时时刻刻在与人打交道的工作来说,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专业职业伦理的建设和倡导,而社会工作在社会建构方面的工作倡导又是近年来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指出: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变迁方面首要的努力应着重于:贫穷、失业、歧视及其他形态的社会不公正。当社会工作者必须无决定能力的案主时,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障此案主的利益和权利。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防止和消除那些源自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所造成的支配、剥削和歧视。《加拿大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伦理守则》指出:法庭许可有裁判权的法官可以命令社工员提供其评估给法庭。当法庭需要该资料时,社工员可以向其解释案主拒绝提供的理由。社工员应该促进社会工作的正义。《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指出:(社工员)应以负责态度,维护社会正义,改善社会环境,增进整体社会福利。阐明社会工作者对社会的责任:社会工作应增进社会的一般福利,致力于歧视的防止与消除,确保人人可公平的获得所需资源、服务和机会,倡导社会状况的改进。

应该说,以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工作伦理要求都将社会工作者在法律领域的社会责任上升到了一个极高的高度。这是符合现时社会工作发展要求的。而且,我们发现,像加拿大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对社工作为专家证人作出了直接性的要求。此种趋势将会对各个国家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与危机处理

危机处理的理论产生于20世纪四十年代,早期的临床研究为此理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Lindemann在1944年Coconut Grove大火后,从事的关于火灾后悲伤反应的研究以及Reubin Hill于1949年进行的因战争所造成的家人离散与重聚以及家庭压力的研究。危机处理理论关注人在压力事件之下的危机状态,并试图通过适当的危机处遇方式来预防、重建、改善和维持人的生存和发展。

从社会工作的角度来看,对于很大一部分的社会工作,如农村社区发展、青少年教育、流动人口知识普及等都是采取一种较为缓和的发式展开。这些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具有强烈的紧迫性和危机性。而对于像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就医歧视等情形,社会工作就不仅仅只需提供照顾或心理辅导,它需要的是紧急的处理方式,包括向法官呈递个案记录和进行出庭作证,目的即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主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活动对于受到侵害的案主来说究竟蕴含了多大的力量?

根据危机处理理论:对个人而言,面对突然压力情境及危机事件,人会经历情感失衡、认知失调及表现出相应的生理症状;对于团体来说,当团体共同遭遇危机时,危机会受环境影响而扩散和蔓延。但这些都不能算作病态。通过良好和有效的危机处理,可以增强对事件掌控及因应的能力,减低心理沮丧的强度,在悲伤过后重新建构好心情,有助于对未来事件处理能力之增强。反之,在严重压力失序和创伤后压力失序的状况下会产生对创伤事件之再经验(如梦魇、幻觉)、逃避和麻痹(避免创伤之勾起、远离人群)、过于敏感警觉(过度失眠、易怒)甚至是忧郁、人格失序、人际问题、犯罪行为及自杀。在失衡状态的期间,人会主动寻求生活的平衡与和谐,评估事件之意义,及检视个人生活中可资运用以因应危机之个人与社会资源。当个人受伤的状况升高时,特别会寻求心理上的协助。

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在面对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各种歧视的情形时,关键问题就在于如何更好的处遇此类的危机。因为,类似于艾滋病感染者这样的群体,他们在受到歧视以后,恐惧和无助将会在群体内蔓延。那么,这个群体将会变得更加脆弱,甚至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社会危机。因此,社会工作者的主要任务就在于,降低个人对压力及无助的感觉,活化社会资源和建构有效因应策略。而在司法过程中,社工作为专家证人的介入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司法活动,它在本质上意味对人之危机的关注和巨大的支持。而从另一种角度来看,这种支持将会对法律在大众中的普及以及树立法律的权威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五、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的理论意义

在这里,我们通过相关的理论建构,试图阐明社会工作者可以作为一名专家证人,加入到诉讼活动或其他更为广泛的司法活动中。而实质上,这样的一种尝试正是建基于司法本身变迁的需要。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20世纪以前的美国,每一个案例都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结果,这个结果可以从一系列自然的、不言自明的规则通过逻辑推理得到。而其后果正如审理Green v.Hudson River Railroad Co.,28Barb.9,22(N.Y.1858)案的法庭所说的,“我没有别的选择,因为我只能按照我所发现的法律裁判——我没有特权去偏离源远流长的先例的要求。”这样一种对逻辑机械的运用,势必是片面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扼杀真理和正义的存在。而正基于此,这种传统在19世纪末遭到了强有力的挑战。霍姆斯(Holmes)在其1881年出版的《普通法》(The Common Law)中指出:法律的核心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布兰代斯(Brandeis)则将社会科学的材料运用在他的辩论摘要(bfief)中,并且得到了法官对这种做法的认可,继而基于该种材料获得胜诉。实际上,不管是霍姆斯理论的阐述还是布兰代斯实践上的尝试,他们都不约而同的将关注点集中在了社会科学知识对司法的作用上。而在我们国家,充分运用社会科学知识进行法律的解释和推理也在理论界得到了重视。①那么,此处我们所提社会工作者究竟能在这场变革中发挥多大的作用呢?

(一)助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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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暴力的成因第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与我国目前社会机制转型有密切关系。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中,政治体制的改革也正在进行,旧的婚姻家庭观念尚未完全消除,转型期的新的婚姻家庭观念尚未完全形成,造成两种观念的脱节,同时摩擦不可避免并常胜冲突,直接诱使家庭暴力产生。

第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加大,外部环境的压力影响了家庭生活的和谐丁一些人因为不能很好地处理社会压力与家庭生活的关系,导致家庭暴力频发。

第三,性格是影响家庭暴力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性格乖僻、性情暴躁的人更容易实施家庭暴力,他们一般具有人格或者精神障碍,社会交往能力欠佳,生活封闭,甚至有不良的生活习惯或社会越轨行为。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在家庭暴力中,夫妻间的暴力占绝大多数,而且有上升的趋势。而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又可大体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与性暴力。因此,在家庭暴力当众,妇女为主要的受害者,其次为老人及儿童等。如何通过法律来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第一,对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缺乏法律规制。我国目前没有有关家庭暴力的系统立法,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第3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并在第6章“人身权利”和第7章“婚姻家庭权益”中作了规定,《刑法》只大致规定了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相关问题引起不少法律上的争议。

第二,因为证据的原因限制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认定。目前我国大多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承担方式,由受害者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由于被害方一般处于弱势,他们在受到伤害后往往没有能力进行证据的保存和收集。

第三,整体的社会预防体系不健全。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多方的参与和配合,形成整体的社会预防体系。

但是我国的这一体系并不完善,社会各方对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责并未做到尽责尽力,存在诸多不足,如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调解不力;公安机关在遇到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时,出警不及时,处置不积极等情况。

三、对家庭暴力的刑法构想

(一)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专门规定家庭暴力犯罪,司法实践中只是对照现有罪名对家庭暴力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理论界对于增设家庭暴力罪还是修改刑法相关罪名规定,各有见解。认为增设新罪名的理由大多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量刑均与一般犯罪有别,此外还可能涉及情感、经济、伦理等复杂因素,因此不能一并按一般犯罪处理。认为应修改现有罪名的理由则大多为现有罪名已能够将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纳入,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以修改为妥。

笔者认为,与其在相关的所有罪名中进行补充、修改,倒不如取消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另列一类家庭暴力罪,作为类罪,并在该类罪下设置具体罪名。这种立法,将家庭暴力犯罪与一般犯罪相区别,符合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特征,既可避免定罪量刑的混乱,也更能体现刑法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视,从而对家庭暴力实施者起到威慑作用。至于在具体罪名上,应将“婚内”行为界定为犯罪,从而维护妇女的性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另外,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刑法规定,增设“暴行罪”,即“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以解决实践中对故意伤害未遂,但可能具有高度、长期人身危险性暴力行为的放纵问题。

转贴于 (二)适当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现行刑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过低,大部分为短短几年,这就往往造成犯罪者有恃无恐,被害人得不到保护,甚至导致更加变本加厉的暴力惨剧发生。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则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罪比较,可见在造成相同程度结果下,虐待罪的法定刑偏低。

家庭暴力犯罪不乏长期性、持续性,行为人无视人伦道德和人道主义,严重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人权,对家庭成员造成的是情感上或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如不能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那么这种暴力犯罪将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三)赋予检察机关对自诉案提起公诉的权利现行刑法中的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均被列入自诉罪范围。但由于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她们在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且由于害怕,或由于传统观念“家丑不外扬”的束缚,受害女性均很少主动提出诉讼,甚至拒绝指控。因此,由检察机关采取积极介入的方式,对家庭暴力犯罪提起公诉,才能有效惩治犯罪,为被害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但另一方面,又有必要保留被害人的自诉权利。毕竟,家庭暴力犯罪与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其涉及亲情、伦理等私法领域的因素,鉴于“私法自治”的原则,及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导致公民权利被侵犯,检察机关在依法提起公诉之前,需获得被害人的同意。

(四)建立举证倒置制度

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一般牵涉到个人隐私,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据不足、取证难、认证难等问题。根据妇联部门的反映,一般情况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来访,工作人员会先查看其身上是否有伤,如有,则尽快向有关机构申请进行伤情鉴定,以保证第一手证据不会灭失。然而,除了伤情鉴定,被害人一般很难再提交非常充足的证据,且证人又多数是家人。由于被害人已经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其利益出发,家庭暴力犯罪的举证责任不能再按照民事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制度,这势必导致被害人处于被动地位,而行为人的罪行又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定罪。因此,只要证明受害人身有伤或精神上受到伤害的事实,就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推定过错责任,即如被告人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的,应由其举出证据证明。

(五)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引入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制度如美国“国家统一各州法律专员大会”已提议并已经有6个州颁布了《统一州际家庭暴力保护令实施法令》,要求强制性起诉,起诉人自动将对家庭暴力的指控带来,即使没有受害人的同意或即使她反对这样做。如加拿大的“容忍度为零”政策规定:只要是家庭暴力,一经发现,就不分轻重,必须立案;同时,警察有权入室制止。再如挪威1988年的刑事诉讼控诉规则修订案规定,对配偶、儿童和其他关系亲密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指控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人提起诉讼。

(六)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逮捕、起诉及审判工作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对犯罪人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实现司法控制“严而不厉、宽严相济”的原则。在逮捕工作上,须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犯罪嫌疑人慎用或少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则不捕,以教育为主,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对于以暴制暴者的量刑,则应注意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构成,不应以犯罪处理,如不构成,则须根据情节尽量适用减轻处罚或缓刑,因为此类案件多数是由于行为人遭受长期的家庭暴力无法得到救济而引发的,家庭施暴者的罪过越大,便越抵消了以暴制暴者的主观恶性,因此,在审判过程中需对此类被告人“宽”处理。这样,才能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的精神真正实现在被告人身上,实现社会正义和法律公平。

如前所述,我国家庭暴力行为中,90%以上是女性。女性是伟大的,她们是母亲、妻子、女儿的共同体,她们在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起着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生理、经济、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女性常常遭到歧视甚至家庭暴力,这种暴力既造成妇女身体的侵害,精神上的虐待,甚至还有对生命的威胁,是人类发展进程中困扰全球的社会痼疾。因此各国政府都应当充分重视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犯罪的现状,建立多种救济途径和庇护机构,并通过完善的立法、有效的程序,严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最大限度地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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