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4 09:25:11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在作出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决定前,投资者应认真阅读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弄清融资融券究竟是怎么回事,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有哪些特点和风险。
比如,在交易申报方面,融资融券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具体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交易单元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入数量、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融资”标识及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与融资买入有些类似,只是方向正好相反。无论融资买入还是融券卖出,申报数量都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等。
又如,在交易规则方面,按照规定,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此外,融资融券实施细则对裸卖空、报升、保证金等交易规则也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投资者需要在了解这些规则,做好风控及财务安排的基础上,再审慎决定是否参与。
进行双向选择
投资者在开户时,与证券公司之间还有一个双向选择的问题。一方面,证券公司可以选择客户。按照证监会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另一方面,客户也可以选择是否在该证券公司开户。除了有关部门把关外,作为投资者,在开户前,也要了解拟开户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以免因证券公司业务受限而导致交易受限。另外,对证券公司在收费、服务等方面也要多加留意。
做好操作准备
从熟悉交易规则、做好风险评估、安排财务计划,到完成双向选择,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准备工作仍未完成。接下去,投资者还要结合自身实际,谋划操作事宜,做好“三个控制”:
转融券是否做空的利器
转融券属于今年市场预期推出的主要品种之一,此前,转融资业务已于去年8月30日启动。当时管理层考虑到市场低迷的原因,没有同步推出转融券业务,市场回暖使得转融券业务提前上路。
转融券给市场带来的最直接影响是,相比于传统融券业务,转融券能提供更多的做空头寸。因为在现有规则中,证券公司仅能向投资者融出自有证券,其标的和数量都有很大局限。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A股市场融资余额占融资融券余额的95.75%。而在转融券业务推出之后,证金公司可以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券业务。当证券公司自有证券不足时,可以通过证金公司向上市公司机构股东借入证券再进行融券业务,因此将扩大融券规模。
融券规模扩大也让市场忧虑转融券业务会让大盘大跌,其实融资融券业务与市场大涨大跌并无必然联系。以去年推出的融资业务来看,当时转融资业务推出时的指数点位为2053点,随后几天指数虽然出现小幅反弹的走势,但是指数依然维持弱势震荡的格局。截至去年12月初,指数才探出1949低点。可想而知,尽管转融资业务的推出起到维系市场稳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它对指数的促进作用也不会在短时间内见效。同样,融券业务也不会构成市场大跌。
另外,对于融券者而言,按照目前的融券价格与手续费,必须获得10%左右的收益才能获利,这对于做空者是个极大的考验,除非胸有成竹,否则不会轻易出手。
根据资料显示,试点初期,转融券的标的证券为90只股票,总流通市值约占A股流通市值的50%!试点初期定为90只股票,且以权重品种为主。而作为一种做空工具,它对高估值和亏损类品种将造成较大的影响。如今,管理层以占比市值较大的品种作为试点,也显示出维系市场稳定的意味。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之前融资融券的规则,目前转融资设置三个时间档,而转融券则设置了五个时间档。这样一来,也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于融券的交易操作。可想而知,随着未来转融券的标的证券增多,市场做空的力量也将随之增加。
转融券喜大欺小
虽说转融券对刺激市场做空的关系影响不大,但是市场交易规则的偏向性等因素也必须值得投资者的关注。转融券业务的门槛限制以及交易规则是明显偏向于大资金大机构。而作为一般股民,只能依靠单向做多实现盈利,这也是投资者担忧的主要问题之一。
以2010年4月份推出的股指期货为例,当时该品种是打着“稳定市场,与国际接轨”的旗号。然而,数年过去,投资者大呼股指期货对股市没起稳定器的作用,反而是助长助跌。的确,股指期货具有价值发现和套期保值等功能,但是由于门槛过高以及设计规则偏向性等问题的存在,股指期货已然成为大资金大机构可资利用的有利工具。而87%的中小散户则被拒之门外,由此成就了大资金一统大局的局面。
随着境内外股指期货的推出,以及个股局部做空的放开,A股对冲时代早已到来。未来将是数量型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天下,多数个人投资者将在一波波洗牌中被清除出局,个人投资时代逐渐过去。
创新领先的券商最受益
目前证券公司仅可用自营股票从事融券业务,一方面在融券过程中,证券公司与客户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多数券商可提供的券源也相对较少。即使通过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对冲,券商也面临成本较高及风险难以完全消除的窘境。此次转融券如能顺利成行,将真正使得融券业务由高风险的买方业务成为中低风险的资本中介业务,从而有效打破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瓶颈。
此次转融券,最大的受益者是证金公司与券商,而出借者与借入者都要承担市场利率、收益风险。
转融券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个档次,对每个期限档次实行有所差别的利率结构。证券金融公司从证券出借人融入证券的费率定为3天期1.5%、7天期1.6%、14天期1.7%、28天期1.8%、182天期2%;证金公司向证券公司融出证券的费率定为3天期4%、7天期3.9%、14天期3.8%、28天期3.7%、182天期3.5%。根据目前券商普遍的融券利率9.86%来计算,即使券商从证金公司融券成本为最高的3天期4%,新增的每一笔融券业务都将为券商带来接近6%的年化收益,而证金公司则可获得从2.5%到1.5%的收益,券商被戏称为“日进斗金”。值得关注的是,融资与融券都是短期滚动收益,资金使用效率极高。
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具有证券现货交易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系统风险之外,还存在其特有的亏损放大的风险和违约风险。保证金制度设计是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目前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保证金制度设计,以保证金比例的高低作为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调控的砝码。保证金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根据当地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的能力强弱,相关国家和地区对保证金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T规则,规定每一账户最大放款额度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有价证券总市值的50%,对于维持保证金的比例,并未作具体规定,由各交易所自行制定;日本在1975-1988年对初始保证比例调整达47次,1990年将其固定为30%,维持保证金比例最低是20%;中国台湾地区对初始保证金比例的规定是逐级调整的,融资保证金比例随股价指数的上升而上升,融券保证金比例随股价指数的上扬而下降,最低维持保证金比例要求为120%。
相比证券现货交易模式而言,我国当前推出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是一种新型的证券交易模式,其交易复杂程度高,保证金交易规则繁琐,保证金余额计算难度较大,保证金比例的高低决定融资融券交易能否继续,与投资者的收益与风险关系密切。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需要对保证金问题特别关注,以规避非系统风险的发生。
二、保证金制度
目前我国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保证金制度设计贯穿在其全过程中。保证金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要求、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和保证金的提取等内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从保证金的存入到保证金的提取流程如图1所示:
(一)制度介绍具体包括:
(1)初始保证金。为了控制信用交易风险,投资者开始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之前,必须事先向证券公司存入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以证券充抵。投资者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必须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具体的折算比例为: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保证金比例是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可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 ×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2)保证金可用余额。投资者的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以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以及相关利息、费用后的余额。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保证金可用余额是不断变化的,随融资融券交易金额和标的证券价格的波动而变化。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为负值时,投资者不再有融资融券交易的授信额度可用。投资者保证金可用余额由五部分构成:作为保证金的现金。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由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融券卖出所得现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融券卖出所得现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不能作为保证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由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和融资买入的证券两部分组成,其中,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部分经计算后直接计入保证金余额;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需要经过折算后可计入保证金总额,如融资融券交易形成浮亏的,浮亏金额需全额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扣减;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利息及费用已占用的保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3)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30%时,投资者可以继续持有其融资交易的标的证券和融券交易的现金。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后,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会随着标的证券价格的波动而波动。一是维持担保比例上升。一方面,当投资者融资买券后,标的证券的价格上涨,投资者融资买券的总市值上升,投资者产生浮动盈利,其维持担保比例随之上升;另一方面,当投资者融券卖出后,标的证券的价格下跌,投资者可以较低的价格买券还券,融券的卖价大于买价,投资者产生浮动盈利,其维持担保比例随之上升。二是维持担保比例下降。一方面,当投资者融资买券后,标的证券的价格下降,融资买券总市值下跌,投资者产生浮亏,维持担保比例下降;另一方面,当投资者融券卖出后,标的证券的价格上升,投资者若买券还券,其买券的价格上升,买价大于卖价,投资者产生浮亏,维持担保比例下降。
(4)追加保证金。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将通知投资者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投资者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5)强制平仓。当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时,证券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资产予以平仓,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平仓停止条件。强制平仓发生后,投资者的账面亏损变为实际亏损。具体表现为: 一是买券平仓。对融券卖出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可以使用其信用账户内融券卖出金额购买标的证券偿还其融券数量。当投资者融券卖出金额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证券公司可卖出投资者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或者直接用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买入融券证券偿还债务。 二是卖券平仓。对融资买券的投资者, 证券公司可部分或全部卖出其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偿还投资者融资债务,以使投资者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满足150%的要求。
(6)保证金的提取。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规则》规定,投资者只有在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时,才可以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提取现金或证券。投资者提取保证金后,其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的比例。
(二)案例分析 甲投资者向乙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其信用账户内已存入现金50万元,国债市值100万元,A公司股票10万股,每股市价20元。证券公司规定国债的折算率为90%,股票的折算率为70%。甲投资者预测B股票的价格将上涨,C股票的价格将下降,融资买入B股票20万股,每股10元,融券C股票10万股,每股35元。60天后,国债市值100万元,A股票每股价格降至15元,B股票每股价格降至5元,C股票每股价格升至38元,已发生的利息及费用共计10万元。甲投资者没有及时追加保证金。
解析:(1)甲投资者的初始保证金的余额为280(50+100×90%+10×20×70%)万元。按照50%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甲投资者可以向乙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的最高市值为560(280/50%)万元。甲投资者实际融资融券共计550(20×10+10×35)万元。
(2)60天后,甲投资者的保证金余额计算如表1所示:
此时甲投资者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为-170万元
(3)假定证券公司采用买券方式平仓,假设买入C股票的数量为Y,则Y的最低数值需要满足下式要求:[50+(350-38Y)+100+
150+100]/[200+(10-Y)×38+10]≥150%。Y最低为7.1053万股,投资者剩余的融券C股票数量为2.8947万股。甲投资者强制平仓的实际发生亏损为21.3159[(35-38)×7.1053]万元。
(4)假定证券公司采用卖券方式平仓,假设卖出B股票的数量为Y,则Y的最低数值需要满足下式要求:[400+100+150+(100-5Y)]/[200-5Y+10×38+10]≥150%。Y最低为54万股,大于投资者融资买券的数量20万股,证券公司需要将投资者融资买入的B股票20万股全部卖出,仍不能满足维持保证金150%的比例。此时证券公司还需要将甲投资者的部分融券C股票买入平仓。假定买入平仓的C股票为数量Z,则Z的最低数值需要满足下式要求:[50+(350-38Z)+100+150]/[(200-100)+(10-Z)×38+10] ≥150%。Z最低为4.4737万股,投资者剩余的融券C股票的数量为5.5263万股。甲投资者强制平仓损失为融资交易损失100(100-200)万元,融券交易损失13.4211[(35-38)×44737] 万元。
此时,甲投资者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150%,满足停止平仓条件。甲投资者可以继续持有融券卖出C股票的数量5.5263万股。
三、与保证金相关的风险分析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除了需要应对证券现货交易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系统风险、融资融券所特有的亏损放大风险之外,还要应对与保证金制度相关的风险。
(一)保证金提取风险 一方面,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要承受担保品证券价格波动风险。在担保品证券价格急剧下跌的时,投资者只有在融资卖出证券、买券归还证券或直接归还证券平仓后,或追加其他担保品,维持保证金比例达到300%时,才可以提出担保品证券止损。否则,投资者无权处置担保品证券,只能承受担保品价格急剧下跌的风险。另一方面,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获利后,其盈利的提取受到严格的比例限制。只有在投资者账户内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的部分才可以提取。投资者若急需资金时,只能全部平仓后才可以足额提取其保证金。
(二)保证金比例变动风险 一方面,我国目前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只是试点,保证金比例的相关规定也只是试点。因此,当交易所调整相关指标时,投资者面临保证金比例变化的风险。另一方面,充当保证金的证券担保品,在计算其充当的保证金数值时,折算比率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任何一种折算比率的调整都影响到保证金可用余额的数值。
(三)强制平仓风险首先,当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在证券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投资者若没有及时、足额追加担保物,就要承受证券公司强制平仓风险。其次,投资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担保物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资产都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强制平仓可能导致投资者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损失,而无法在以后标的证券价格回调中收回投资。
(四)投资者自身风险融资融券是一项全新的证券信用交易,其交易复杂程度较高,保证金可用余额及维持担保比例计算繁琐,既不同于证券现货交易,也不同于普通的银行信贷和抵押担保贷款等信用业务,对投资者的知识水平和判断能力要求较高。如果投资者对交易规则不熟悉,不能正确的理解《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可能会因认知不清而造成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其损失比在证券现货交易方式下更为严重,其存入的保证金可能会全部化为乌有。
四、相关建议
为应对与保证金制度相关的风险,投资者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风险意识 投资者从事证券现货交易时,应强化风险意识,不仅需要关注标的证券价格波动风险、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风险,而且需要及时关注与保证金相关的各项风险。
(二)进行必要的知识积累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之前,需要认真学习和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规则,仔细研究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制度安排、维持担保比例要求、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保证金不足时的处理及强制平仓的风险等内容,熟悉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条款,避免不当操作而带来的风险。
(三)及时关注通知内容投资者应及时关注证券公司的通知内容,及时关注自身信用账户内保证金可用余额变化、维持保证金比例变化,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因信息遗漏未能及时注意到保证金不足而产生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陈红:《我国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控制及完善策略》,《投资研究》2008年第10期。
券商将设多道关卡
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认为,尽管该交易在国际市场上已经是十分成熟和普遍的基础性制度,但在我国推出这一业务必须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广大投资者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熟悉程度,对客户准入标准进行把握。“成熟证券市场均对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的资格有一定的限制。宽松的如美国,除年龄限制外并不要求开立信用账户的投资者具备特殊资格。而日本融资融券交易开户严格,一般由券商总公司或分公司经理亲自与投资者面谈或做家庭访问审查无误,并在开户申请书上详细记载面谈情形后,才可以开户。
目前,为冲刺融资融券首批试点资格,银河证券已初步敲定对投资者把关的六道“关卡”。上述负责人透露,公司认为适合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应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和金融总资产、在申请开展业务券商的开户时间不低于券商设置的下限;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设立这个门槛不是说未来要把一些投资者关在门外,而是对投资者负责。”他表示,银河证券对账户有效的客户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发现有约33%的客户对融资融券业务表现出了参与的兴致,但经过层层条件设置后,最终有可能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占10%~20%。
机构暂时“按兵不动”
虽然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何时落地尚未确定,但有心急的投资者已经开始着手准备。
银河证券金融街营业部负责人艾海凤介绍,营业部陆续接到投资者电话咨询。“每天大约要接待20位客户咨询,主要关心的问题就是交易规则、具体推出时间和具体的门槛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