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范文

时间:2023-07-04 09: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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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的交易规则

篇1

在作出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决定前,投资者应认真阅读融资融券相关业务规则,弄清融资融券究竟是怎么回事,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有哪些特点和风险。

比如,在交易申报方面,融资融券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具体包括: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融资融券交易专用交易单元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入数量、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融资”标识及其他内容;融券卖出申报内容与融资买入有些类似,只是方向正好相反。无论融资买入还是融券卖出,申报数量都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等。

又如,在交易规则方面,按照规定,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此外,融资融券实施细则对裸卖空、报升、保证金等交易规则也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投资者需要在了解这些规则,做好风控及财务安排的基础上,再审慎决定是否参与。

进行双向选择

投资者在开户时,与证券公司之间还有一个双向选择的问题。一方面,证券公司可以选择客户。按照证监会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另一方面,客户也可以选择是否在该证券公司开户。除了有关部门把关外,作为投资者,在开户前,也要了解拟开户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以免因证券公司业务受限而导致交易受限。另外,对证券公司在收费、服务等方面也要多加留意。

做好操作准备

从熟悉交易规则、做好风险评估、安排财务计划,到完成双向选择,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准备工作仍未完成。接下去,投资者还要结合自身实际,谋划操作事宜,做好“三个控制”:

篇2

转融券是否做空的利器

转融券属于今年市场预期推出的主要品种之一,此前,转融资业务已于去年8月30日启动。当时管理层考虑到市场低迷的原因,没有同步推出转融券业务,市场回暖使得转融券业务提前上路。

转融券给市场带来的最直接影响是,相比于传统融券业务,转融券能提供更多的做空头寸。因为在现有规则中,证券公司仅能向投资者融出自有证券,其标的和数量都有很大局限。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A股市场融资余额占融资融券余额的95.75%。而在转融券业务推出之后,证金公司可以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券业务。当证券公司自有证券不足时,可以通过证金公司向上市公司机构股东借入证券再进行融券业务,因此将扩大融券规模。

融券规模扩大也让市场忧虑转融券业务会让大盘大跌,其实融资融券业务与市场大涨大跌并无必然联系。以去年推出的融资业务来看,当时转融资业务推出时的指数点位为2053点,随后几天指数虽然出现小幅反弹的走势,但是指数依然维持弱势震荡的格局。截至去年12月初,指数才探出1949低点。可想而知,尽管转融资业务的推出起到维系市场稳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它对指数的促进作用也不会在短时间内见效。同样,融券业务也不会构成市场大跌。

另外,对于融券者而言,按照目前的融券价格与手续费,必须获得10%左右的收益才能获利,这对于做空者是个极大的考验,除非胸有成竹,否则不会轻易出手。

根据资料显示,试点初期,转融券的标的证券为90只股票,总流通市值约占A股流通市值的50%!试点初期定为90只股票,且以权重品种为主。而作为一种做空工具,它对高估值和亏损类品种将造成较大的影响。如今,管理层以占比市值较大的品种作为试点,也显示出维系市场稳定的意味。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之前融资融券的规则,目前转融资设置三个时间档,而转融券则设置了五个时间档。这样一来,也在一定程度上偏向于融券的交易操作。可想而知,随着未来转融券的标的证券增多,市场做空的力量也将随之增加。

转融券喜大欺小

虽说转融券对刺激市场做空的关系影响不大,但是市场交易规则的偏向性等因素也必须值得投资者的关注。转融券业务的门槛限制以及交易规则是明显偏向于大资金大机构。而作为一般股民,只能依靠单向做多实现盈利,这也是投资者担忧的主要问题之一。

以2010年4月份推出的股指期货为例,当时该品种是打着“稳定市场,与国际接轨”的旗号。然而,数年过去,投资者大呼股指期货对股市没起稳定器的作用,反而是助长助跌。的确,股指期货具有价值发现和套期保值等功能,但是由于门槛过高以及设计规则偏向性等问题的存在,股指期货已然成为大资金大机构可资利用的有利工具。而87%的中小散户则被拒之门外,由此成就了大资金一统大局的局面。

随着境内外股指期货的推出,以及个股局部做空的放开,A股对冲时代早已到来。未来将是数量型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天下,多数个人投资者将在一波波洗牌中被清除出局,个人投资时代逐渐过去。

创新领先的券商最受益

目前证券公司仅可用自营股票从事融券业务,一方面在融券过程中,证券公司与客户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多数券商可提供的券源也相对较少。即使通过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对冲,券商也面临成本较高及风险难以完全消除的窘境。此次转融券如能顺利成行,将真正使得融券业务由高风险的买方业务成为中低风险的资本中介业务,从而有效打破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瓶颈。

此次转融券,最大的受益者是证金公司与券商,而出借者与借入者都要承担市场利率、收益风险。

转融券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182天五个档次,对每个期限档次实行有所差别的利率结构。证券金融公司从证券出借人融入证券的费率定为3天期1.5%、7天期1.6%、14天期1.7%、28天期1.8%、182天期2%;证金公司向证券公司融出证券的费率定为3天期4%、7天期3.9%、14天期3.8%、28天期3.7%、182天期3.5%。根据目前券商普遍的融券利率9.86%来计算,即使券商从证金公司融券成本为最高的3天期4%,新增的每一笔融券业务都将为券商带来接近6%的年化收益,而证金公司则可获得从2.5%到1.5%的收益,券商被戏称为“日进斗金”。值得关注的是,融资与融券都是短期滚动收益,资金使用效率极高。

篇3

融资融券交易不仅具有证券现货交易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和系统风险之外,还存在其特有的亏损放大的风险和违约风险。保证金制度设计是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目前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保证金制度设计,以保证金比例的高低作为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调控的砝码。保证金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根据当地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的能力强弱,相关国家和地区对保证金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T规则,规定每一账户最大放款额度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有价证券总市值的50%,对于维持保证金的比例,并未作具体规定,由各交易所自行制定;日本在1975-1988年对初始保证比例调整达47次,1990年将其固定为30%,维持保证金比例最低是20%;中国台湾地区对初始保证金比例的规定是逐级调整的,融资保证金比例随股价指数的上升而上升,融券保证金比例随股价指数的上扬而下降,最低维持保证金比例要求为120%。

相比证券现货交易模式而言,我国当前推出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是一种新型的证券交易模式,其交易复杂程度高,保证金交易规则繁琐,保证金余额计算难度较大,保证金比例的高低决定融资融券交易能否继续,与投资者的收益与风险关系密切。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需要对保证金问题特别关注,以规避非系统风险的发生。

二、保证金制度

目前我国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保证金制度设计贯穿在其全过程中。保证金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要求、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和保证金的提取等内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从保证金的存入到保证金的提取流程如图1所示:

(一)制度介绍具体包括:

(1)初始保证金。为了控制信用交易风险,投资者开始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之前,必须事先向证券公司存入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以证券充抵。投资者以现金作为保证金时,可以全额计入保证金金额;以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必须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具体的折算比例为: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投资者提交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保证金比例是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可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 ×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2)保证金可用余额。投资者的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以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以及相关利息、费用后的余额。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保证金可用余额是不断变化的,随融资融券交易金额和标的证券价格的波动而变化。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为负值时,投资者不再有融资融券交易的授信额度可用。投资者保证金可用余额由五部分构成:作为保证金的现金。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由作为保证金的现金和融券卖出所得现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融券卖出所得现金只能用于买券还券,不能作为保证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由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和融资买入的证券两部分组成,其中,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部分经计算后直接计入保证金余额;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需要经过折算后可计入保证金总额,如融资融券交易形成浮亏的,浮亏金额需全额从保证金可用余额中扣减;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利息及费用已占用的保证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3)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30%时,投资者可以继续持有其融资交易的标的证券和融券交易的现金。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后,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会随着标的证券价格的波动而波动。一是维持担保比例上升。一方面,当投资者融资买券后,标的证券的价格上涨,投资者融资买券的总市值上升,投资者产生浮动盈利,其维持担保比例随之上升;另一方面,当投资者融券卖出后,标的证券的价格下跌,投资者可以较低的价格买券还券,融券的卖价大于买价,投资者产生浮动盈利,其维持担保比例随之上升。二是维持担保比例下降。一方面,当投资者融资买券后,标的证券的价格下降,融资买券总市值下跌,投资者产生浮亏,维持担保比例下降;另一方面,当投资者融券卖出后,标的证券的价格上升,投资者若买券还券,其买券的价格上升,买价大于卖价,投资者产生浮亏,维持担保比例下降。

(4)追加保证金。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将通知投资者在不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投资者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5)强制平仓。当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时,证券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资产予以平仓,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平仓停止条件。强制平仓发生后,投资者的账面亏损变为实际亏损。具体表现为: 一是买券平仓。对融券卖出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可以使用其信用账户内融券卖出金额购买标的证券偿还其融券数量。当投资者融券卖出金额不足以买入等量融券证券的,证券公司可卖出投资者担保物后买入融券证券或者直接用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买入融券证券偿还债务。 二是卖券平仓。对融资买券的投资者, 证券公司可部分或全部卖出其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偿还投资者融资债务,以使投资者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满足150%的要求。

(6)保证金的提取。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规则》规定,投资者只有在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时,才可以从信用资金账户中提取现金或证券。投资者提取保证金后,其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的比例。

(二)案例分析 甲投资者向乙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交易,其信用账户内已存入现金50万元,国债市值100万元,A公司股票10万股,每股市价20元。证券公司规定国债的折算率为90%,股票的折算率为70%。甲投资者预测B股票的价格将上涨,C股票的价格将下降,融资买入B股票20万股,每股10元,融券C股票10万股,每股35元。60天后,国债市值100万元,A股票每股价格降至15元,B股票每股价格降至5元,C股票每股价格升至38元,已发生的利息及费用共计10万元。甲投资者没有及时追加保证金。

解析:(1)甲投资者的初始保证金的余额为280(50+100×90%+10×20×70%)万元。按照50%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甲投资者可以向乙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的最高市值为560(280/50%)万元。甲投资者实际融资融券共计550(20×10+10×35)万元。

(2)60天后,甲投资者的保证金余额计算如表1所示:

此时甲投资者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为-170万元

(3)假定证券公司采用买券方式平仓,假设买入C股票的数量为Y,则Y的最低数值需要满足下式要求:[50+(350-38Y)+100+

150+100]/[200+(10-Y)×38+10]≥150%。Y最低为7.1053万股,投资者剩余的融券C股票数量为2.8947万股。甲投资者强制平仓的实际发生亏损为21.3159[(35-38)×7.1053]万元。

(4)假定证券公司采用卖券方式平仓,假设卖出B股票的数量为Y,则Y的最低数值需要满足下式要求:[400+100+150+(100-5Y)]/[200-5Y+10×38+10]≥150%。Y最低为54万股,大于投资者融资买券的数量20万股,证券公司需要将投资者融资买入的B股票20万股全部卖出,仍不能满足维持保证金150%的比例。此时证券公司还需要将甲投资者的部分融券C股票买入平仓。假定买入平仓的C股票为数量Z,则Z的最低数值需要满足下式要求:[50+(350-38Z)+100+150]/[(200-100)+(10-Z)×38+10] ≥150%。Z最低为4.4737万股,投资者剩余的融券C股票的数量为5.5263万股。甲投资者强制平仓损失为融资交易损失100(100-200)万元,融券交易损失13.4211[(35-38)×44737] 万元。

此时,甲投资者的维持保证金比例为150%,满足停止平仓条件。甲投资者可以继续持有融券卖出C股票的数量5.5263万股。

三、与保证金相关的风险分析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除了需要应对证券现货交易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系统风险、融资融券所特有的亏损放大风险之外,还要应对与保证金制度相关的风险。

(一)保证金提取风险 一方面,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要承受担保品证券价格波动风险。在担保品证券价格急剧下跌的时,投资者只有在融资卖出证券、买券归还证券或直接归还证券平仓后,或追加其他担保品,维持保证金比例达到300%时,才可以提出担保品证券止损。否则,投资者无权处置担保品证券,只能承受担保品价格急剧下跌的风险。另一方面,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获利后,其盈利的提取受到严格的比例限制。只有在投资者账户内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的部分才可以提取。投资者若急需资金时,只能全部平仓后才可以足额提取其保证金。

(二)保证金比例变动风险 一方面,我国目前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只是试点,保证金比例的相关规定也只是试点。因此,当交易所调整相关指标时,投资者面临保证金比例变化的风险。另一方面,充当保证金的证券担保品,在计算其充当的保证金数值时,折算比率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任何一种折算比率的调整都影响到保证金可用余额的数值。

(三)强制平仓风险首先,当投资者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在证券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投资者若没有及时、足额追加担保物,就要承受证券公司强制平仓风险。其次,投资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其担保物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资产都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强制平仓可能导致投资者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损失,而无法在以后标的证券价格回调中收回投资。

(四)投资者自身风险融资融券是一项全新的证券信用交易,其交易复杂程度较高,保证金可用余额及维持担保比例计算繁琐,既不同于证券现货交易,也不同于普通的银行信贷和抵押担保贷款等信用业务,对投资者的知识水平和判断能力要求较高。如果投资者对交易规则不熟悉,不能正确的理解《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可能会因认知不清而造成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其损失比在证券现货交易方式下更为严重,其存入的保证金可能会全部化为乌有。

四、相关建议

为应对与保证金制度相关的风险,投资者需要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风险意识 投资者从事证券现货交易时,应强化风险意识,不仅需要关注标的证券价格波动风险、融资融券交易特有的风险,而且需要及时关注与保证金相关的各项风险。

(二)进行必要的知识积累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之前,需要认真学习和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规则,仔细研究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制度安排、维持担保比例要求、保证金可用余额的计算、保证金不足时的处理及强制平仓的风险等内容,熟悉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条款,避免不当操作而带来的风险。

(三)及时关注通知内容投资者应及时关注证券公司的通知内容,及时关注自身信用账户内保证金可用余额变化、维持保证金比例变化,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因信息遗漏未能及时注意到保证金不足而产生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陈红:《我国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控制及完善策略》,《投资研究》2008年第10期。

篇4

券商将设多道关卡

银河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认为,尽管该交易在国际市场上已经是十分成熟和普遍的基础性制度,但在我国推出这一业务必须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广大投资者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熟悉程度,对客户准入标准进行把握。“成熟证券市场均对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的资格有一定的限制。宽松的如美国,除年龄限制外并不要求开立信用账户的投资者具备特殊资格。而日本融资融券交易开户严格,一般由券商总公司或分公司经理亲自与投资者面谈或做家庭访问审查无误,并在开户申请书上详细记载面谈情形后,才可以开户。

目前,为冲刺融资融券首批试点资格,银河证券已初步敲定对投资者把关的六道“关卡”。上述负责人透露,公司认为适合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应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证券账户资产总值和金融总资产、在申请开展业务券商的开户时间不低于券商设置的下限;普通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设立这个门槛不是说未来要把一些投资者关在门外,而是对投资者负责。”他表示,银河证券对账户有效的客户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发现有约33%的客户对融资融券业务表现出了参与的兴致,但经过层层条件设置后,最终有可能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占10%~20%。

机构暂时“按兵不动”

虽然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何时落地尚未确定,但有心急的投资者已经开始着手准备。

银河证券金融街营业部负责人艾海凤介绍,营业部陆续接到投资者电话咨询。“每天大约要接待20位客户咨询,主要关心的问题就是交易规则、具体推出时间和具体的门槛有哪些。”

篇5

上海证券策略分析师屠骏表示,预计在融资融券推出的同时,“T+O”可能也会推出。

由于融资融券将扩大券商的业务范围,增加收入渠道,10月6日沪深股市券商板块大放异彩,作为融资融券试点券商热门候选的海通证券更是强势涨停。然而,券商板块的集体涨停并未能“单骑救主”,大盘超过5%的跌幅让市场开始质疑融资融券的实际利好程度。

“融资融券是一把双刃剑,对券商无疑是一个利好政策,但在活跃证券交易的同时,也加大了交易的风险,这需要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国信证券分析师王军清对于融资融券的影响作出了如上表示。

市场将融资融券看作是一张利好救市牌,最大的期待莫过于它的开闸为市场带来的增量资金。但海通证券行业分析师谢盐却认为,该业务最初的规模不会超过1000亿元。截至2008年6月末,证券行业的净资产为3386亿元,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其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0%。谢盐推算,这为证券市场提供的增量资金将不足1000亿元。

管理层还有6张牌

“融资融券带给市场更多的是信心的提振,选择在这个时间开闸显示了管理层‘托市’的信号,但A股要面对的是全球市场遇冷的局面,在这个大环境下很难独善其身。”深圳一家基金公司市场总监指出,“哪怕是券商股,可能短期也难逃高位抛售的命运。”

融资融券“出手”后,管理层手中还有多少张救市牌呢?业内人士预计,目前,管理层手中至少还有6道“铁令”可以起到救市维稳的作用。比如,有效管理大小非,部分市场人士建议,可以将流通股体量不同、估值不同的“大小非”置入另一个市场,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冲击。其次,有关取消红利税的呼声也逐渐高涨,该政策不仅能提振信心,还能为市场带来部分增量资令。另外,新股行制度的改革,股指期货的推出、降低财政税收、国资委进一步支持央企增持股份等等,都成为了市场猜测下一张牌的热门候选。是最大受益群体。

据上交所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副总经理刘啸东之前的表述,融资融券标的股首选上证50公司。

东海证券判断,根据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标准,标的证券必须是基本面优良的大盘蓝筹股,具备高流动性,不存在纵的迹象,主要应产生于沪深300成分股之中。在当前市场估值合理的背景下,短期对标的股票的影响较为中性,“而对在上证50中占多数席位的银行板块而言,将产生一定的有利影响。”

此外,有分析人士指出,由于融券融券业务开展后将引入做空机制,虽然短期内对绩差股的直接影响较小,但由于投资者预期市场投资偏好和风格将会发生变化,因此融资融券推出前后可能会对绩差股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上海证券分析师蔡钧毅指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将使获得这一资格的券商增加一种新颖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渠道,“不过业务开展初期相应业务规模不会很大,对券商利润的贡献有限。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相应券商的品牌提升,也有利于其吸引增量资金开户,增加经纪业务交易量。”蔡钧毅进一步判断,对于其他没有获得业务资格的券商,长期看他们仍将面临客户资源流失的压力。

“不论最终出台正式规定时对净资本的要求如何,净资本较大的创新类券商将最有可能成为试点券商,相应的上市券商有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元证券。”东海证券称。

而根据海通证券研究所预测,融资融券推出后,融资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0%;2009年的短期借贷年化利率约为8%,由此可以测算出证券业在2009年的融资融券利差收入约66,03亿元。在假设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龙头券商中信证券在2009年的融资融券利差收入约11.75亿元。

海通证券特别提到一点,“大小非”解禁后有相当多的解冻股权需要市值管理,而之前这部分券商托管资产未能给券商带来收益,融资融券推出后,这部分托管股权可以实现融券借贷,从而增加券商的市值管理收益。

推出转融通制度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近日表示,在实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工作的同时,抓紧转融通制度的设计和准备。“如果试点情况非常平稳、非常好,而且市场又有这个需求,那么可能就要启动转融通制度审计,如果在转融通制度下就需要有一个公司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之初,由于严格控制规模,资金供需矛盾不会表现得特别突出。但是作为一项长远的制度设计和业务安排,转融通制度的设计和准备充分考虑到了这一业务未来的发展。

该人士分析,转融通制度一旦确立,很可能意味着国内的融资融券业务将采取集中授信的专业融资公司模式,即证券公司通过专门的金融机构一证券融资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这里面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该公司可以通过自身的信用帮助证券公司融资;另一方面,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可以通过其出借手中的股票,帮助证券公司融券。而转融通制度的建立和专业金融公司的加入,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也将得到迅速扩大。”

名词解释

何谓融资融券?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市场通常说的“融资融券”,是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和融券交易。简而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而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俗称“卖空”。

融资:即投资者可以凭借自己已经买的股票到券商那去借钱,到期偿还本息。

融券即投资者向券商借证券(股票)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券商出借证券给投资者出售,投资者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

同时,权威人士还透露。转融通制度建立后,除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外,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也可以在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将所持股份按一定比例参与转融通。

银河证券证券行业分析师迟晓辉表示,目前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具较为缺乏,无法有效地为股票资产保值、增值。而转融通制度的建立,将使得以保值为目的变现抛售行为有所减少,或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的变现冲动。同时,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做大市场总盘子,也有助于消化“大小非”减持带来的冲击。

“T+O”配套推出? 早在2006年讨论融资融券实行办法时,就把“T+O”作为配套交易规则。因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启动在某一层面上是加大了市场上的股票和资金供给,“T+O”有利于消化这些新增的股票和资金。

既然传说中的融资融券利好已获兑现,那么被传极有可能配合融资融券一起推出的“T+O”是否会成

为监管层后续的首选救市牌呢?

有券商业内人士透露,早在2006年讨论融资融券实行办法时,就把“T+O”作为配套交易规则。因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启动在某一层面上是加大了市场上的股票和资金供给,“T+O”有利于消化这些新增的股票和资金,“上证50和上证180将成为首先试点”。

也有分析师表示:“这种配套的可能性相当大。且‘T+O’试点标的证券和融资融券业务所选标的证券可望保持一致。”

而宏源证券唐永刚则认为,目前市场的恶炒气氛依然浓厚,“尤其是权证在节前被哄炒,石化权证甚至被炒至爆仓, T+O’的开展可以分散囤积在权证板块上的资金。”

唐永刚的观点是,如果现在点位较高,那么将扩散风险;但现在是投资气氛极度低迷,如果能扩大权重股交投的话,那将提升市场活跃度。而随之带来的赚钱效应将会对场外资金产生新的吸引力。

股指期货紧随而至?

一直被市场人士看成是为股指期货铺路的融资融券业务终于被提上议程,而股指期货会否紧随而至,这一问题再度引人遐想。

虽然股指期货的推出能够完善股市做空机制,避免目前的单边上涨或下跌市,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但好“工具”也不是“万精油”,只有在合适的时候推出才能获得最好的效果。而其认同的“合适的时候”指的就是市场制度健全之时。对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的推出顺序,一直呼吁建立融资融券机制的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印花税委员”贺强教授仍然保留自己一贯的观点:应该先推出融券、再推出股指期货、最后推出融资,这样可以最有效的规避风险。

“必须以市场稳定为前提,才能推出股指期货和创业板。”在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看来,虽然股指期货的推出能够完善股市做空机制,避免目前的单边上涨或下跌市,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但好“工具”也不是“万精油”,只有在合适的时候推出才能获得最好的效果。而其认同的“合适的时候”指的就是市场制度健全之时。

在曹凤岐看来,政府应该花更多的精力去治理市场,由“救市”向“治市”转变,眼下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对新股发行制度、包括大小非解禁在内的交易制度等的健全与完善。

“不过,改革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更何况新股发行定价问题涉及机构巨额利益,改革并非易事。”国都证券分析师边风炜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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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四大作用

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信息融入证券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和过低,可以通过融资的买入和融券的卖出促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篇6

融资融券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2010年3月,中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正式启动,并迅速发展。截至2014年6月末,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余额已达4,064.08亿元;信用账户开户数达181.31万户;融资融券交易量占证券交易总量的比重大幅提升,以上海市场为例,2014年上半年,融资买入、卖券还款、融券卖出、买券还券四种融资融券交易类型交易量合计已占到A股、基金交易量总和的10.30%[1];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已成为证券公司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2014年上半年,117家证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30.3亿元,其中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163.34[2]亿元,占比达17.56%。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特征

在看到融资融券交易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更应认识到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外,同时具有其特有的高风险特征,对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有较高要求。

(一)亏损放大风险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因此具有亏损放大风险。即当投资者对证券走势判断错误时,将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较大的损失。

(二)强制平仓风险

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3],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在强制平仓机制启动的情况下,强制平仓的过程将不受投资者的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平仓结果;同时,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还将继续被追索。

三、融资融券投资者常见心理偏差

在业务实践中,通过对大量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的观察、分析,以及与众多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我们发现,相当数量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心理偏差,导致其可能遭受亏损放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因此,了解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投资心理,研究其交易过程中的心理偏差,无论对于投资者防范投资风险,还是对于证券公司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过分自信

心理学家在研究众多证券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心理过程后发现,投资者通常会表现的过分自信,这会导致投资者高估自己的能力和经验,高估信息的准确性,相信自己能够取得高投资回报率,低估投资风险,形成错误的投资决策并最终导致亏损。在实践中,融资融券投资者的过分自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进行高风险投资。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监管文件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目前,对申请融资融券的客户,证券公司一般会进行严格的适当性选择,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全面揭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要求客户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有客观、清醒的认识,否则不予授信。然而,在实践中,仍有部分融资融券投资者进行超过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高风险投资。(1)融资买入高风险股票,主要是所谓题材股、概念股等,这些股票通常缺乏现实的业绩支撑,且估值高企。(2)更有甚者,倾其所有,将信用账户中所有现金、所有保证金集中买入少数几只甚至一只高风险股票,而非理性的进行适当的分散化投资。

这样的高风险投资,使亏损的概率大幅增加,甚至可能导致投资者难以承受的后果。对此,“昌九生化事件”可谓最好的注脚。昌九生化(股票代码600228)上市后,常年盈利不佳,曾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由于现有业务前景黯淡,“保壳”压力大,2011年起,市场开始憧憬赣州稀土将借壳上市,股价也随之大幅波动;后虽经公司多次澄清,投资者“投资热情”始终不减,至2013年5月,股价被炒高至40.60元,累计涨幅巨大。对此,中国证券网刊发《理性看待爆炒昌九生化 赣州稀土高价借壳昌九生化可能性极低》等多篇报道,对昌九生化重组前景进行了理性分析,指出其中的风险,但却被投资者选择性忽视。

昌九生化融资余额变动情况

(2013年9月16日~2013年12月31日)4

然而,2013年11月4日,威华股份(股票代码002240)的复牌公告击碎了昌九生化融资者的美好预期,威华股份称该公司董事会已通过交易方案,拟购买赣州稀土100%股权。威华股份复牌即涨停,昌九生化则连续十个交易日跌停,成交寥寥,几乎无人成功出逃。重仓昌九生化的融资交易者,每天夜市委托开始即进行卖券还款委托,却无法成交,账户资产逐日缩水,维持担保比例逐日下跌,最终在低位被券商实施强制平仓,部分投资者甚至被强制平仓后也无法足额偿还负债,被券商进一步追索。

昌九生化股价走势(2012年12月~2013年12月)

昌九生化事件的教训是惨重的,值得每一位融资融券投资者警醒、深思。对于历史业绩良好的投资者,也不应盲目乐观,而需要认真分析自己的投资行为:自己的盈利哪些是来源于投资能力?哪些是运气因素?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自己的交易系统。然而在实践中,部分融资融券投资者受“赌场的钱”效应的影响,在盈利后自信心进一步强化,继续加大投入,向券商申请增加授信额度、降低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进一步放大杠杆,买入涨幅已高的股票,带来了更大的风险隐患。

2.过分频繁交易。过度自信还表现为过分频繁交易。中外多项针对投资者交易行为与投资回报间关系的研究均表明,频繁交易等非理性行为会影响投资者从市场中获取合理的长期回报。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A股和ETF等标的证券无法实现回转交易[5],在普通交易中,仅可实现“卖出――当天买入”,投资者交易频次受限;而在融资融券交易中,由于可将客户未持有的证券以“融券”的方式卖出,所以可以变相的实现回转交易,例如标的证券可在当日采取以下交易模式:

融券卖出――股价下跌后买券还券,锁定收益,偿还融券负债;

普通(融资)买入――股价上涨后融券卖出,锁定收益――直接还券,偿还融券负债;

融券卖出――相近价位融资买入――直接还券,偿还融券负债――用融券所得现金买入非标的证券。

(二)倾向性效应与沉没成本效应

1.相关理论研究。Shefrin和Statman(1985)研究发现,在投资决策过程中,人们会尽量避免后悔和寻求自豪,这导致投资者倾向于过早卖出盈利的股票,而长时间持有亏损的股票,他们称这种状况为倾向性效应。倾向性效应可能导致投资者只获得较低的投资回报甚至发生亏损。

沉没成本效应[6]会加剧倾向性效应。沉没成本效应导致投资者在发生亏损时会追求尽量返本,它有两个重要的要素:大小和时间。沉没成本越大(即买入成本越大,相对于现价亏损越大),投资者越倾向于继续持有亏损股票;而在亏损股票上浪费沉没成本所导致的情感痛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慢慢减小,即对投资者而言,晚些时候卖出亏损股票所带来的痛苦比早卖出会小一些,这也导致投资者越倾向于继续持有亏损股票。

2.业务实践分析。受倾向性效应与沉没成本效应的影响,在普通证券交易中,投资者以自有资金买入证券后,如果证券价格下跌发生亏损,投资者往往会坚持持有证券,期待上市公司基本面好转,股价能够“反转”直至“返本”。事实上,由于部分行业发展、上市公司经营存在明显的周期性,股价会循环波动,“乌鸦变凤凰”的例子在中国证券市场并不罕见,投资者的这一策略可能会如愿实现。

但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在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发生亏损时,由于存在强制平仓的规定(合约期限和维持担保比例),以上通过长期持有股票等待股价“反转”、资产“返本”的操作策略便很可能无法实施。下面分别举例说明:(1)合约期限的影响:

假设投资者预期某股票一年内将上涨20%,于是以10元/股的价格融资买入该股票;但是该股并未出现预期中的上涨,反而一路下跌,为了避免卖出亏损股票后股价上涨带来的后悔,投资者选择不采取行动,继续持有该股票;股价进一步下跌,而融资合约即将到期,证券公司开始向投资者发出通知,要求投资者注意账户风险,在到期日之前偿还合约负债,投资者陷入了两难境地――或者立即低价卖出证券,偿还合约负债,“浮亏”变成“实亏”,或者继续持有证券至到期,这将可能导致更大亏损,受沉没成本效应的影响(此时,沉没成本更大、已持有亏损股票时间更长),投资者更倾向于继续持有亏损股票;至融资合约180天到期日,该股已经下跌至6元(即上图中的A点),投资者亏损幅度已达40%(未考虑交易费用和融资利息),但《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投资者必须偿还融资负债,否则,信用账户将被实施强制平仓。如果投资者满仓持有该股,则只能卖券还款,承受亏损。这样,即使该股票从6元起开始“反转”,年末达到投资者原本预期的12元,投资者也无法再获取股价上涨的收益。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投资者在接到证券公司的风险通知后,不采取任何还款措施,直到到期日当天甚至最后一小时、最后一分钟,在证券公司反复提醒、催促下,才进行还款委托,这大大增加了违约概率;如果账户最终被证券公司实施强制平仓,账户信用额度将有可能被证券公司收回,《融资融券合同》提前到期,这对投资者是非常不利的。(1)维持担保比例的影响:

假设投资者信用账户有现金60万元,融资保证金比例0.6。投资者预期某股票在180天内将上涨30%,于是以10元/股的价格融资买入10万股;然后,再将60万现金以10元/股的价格买入6万股。此时,投资者一共持有16万股,市值160万元,维持担保比例160%。由于投资者充分利用了杠杆,如果预期实现,将盈利48万元,比例为80%(未考虑交易费用和融资利息)。

但是该股并未出现预期中的上涨,反而一路下跌;为了避免卖出亏损股票后股价上涨带来的后悔,投资者选择不采取行动,继续持有该股票;当股价下跌至9.37元时,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跌破150%的警戒线(即上图中的A点),证券公司通知投资者补充担保品或提前了结部分融资负债,但投资者未采取任何措施;当股价进一步下跌至8.12元时,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已跌破130%的平仓线(即上图中的B点),证券公司通知投资者密切关注账户风险,在两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品或提前了结部分融资负债,使维持担保比例恢复至150%以上,否则将会实施强制平仓。此时,由于投资者信用账户已经没有现金,只能以卖券还款形式偿还融资负债,投资者须卖出40万市值股票(即4.93万股),持仓仅剩11.07万股。这样,即使该股票从8.12元起开始上涨,180天到期时达到投资者原本预期的13元,投资者盈利也只有23.91万元,不及预期的一半。

四、结语

在认识到交易过程中易发生的心理偏差后,融资融券投资者应着手提高自我控制能力,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防范、战胜心理偏差,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一)应加强对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的学习

熟练掌握基本的交易模式(包括担保品买卖、融资――还款、融券――还券等),清晰了解维持担保比例、保证金比例、折算率等重要指标的涵义,特别要重视强制平仓相关规定。

(二)端正心态,放弃短期暴利思想,追求持续稳定的盈利

投资者要认识到,证券投资与实业经营一样,多数人只能取得市场平均收益,因此要客观评价自己的能力和经验,制定合理的投资目标;投资要取得成功,需要不断努力,挫折、失败在所难免,要逐步完善自己的交易系统,减少犯错误的概率。

(三)制定并执行严格的操作纪律

1.标的证券选择标准要严格。由于融资融券可能的亏损放大风险,投资者在做每一次选股决策时,都应比普通交易更慎重;投资者可以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定性、定量制定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包括行业前景、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公司治理等等,不符合标准的、看不懂的,不予融资融券,这样可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发生高风险投资。

2.将关注重点从股价短期波动转移到标的证券基本面中长期趋势上。要着眼于未来,忘记买入成本;有意识的降低查看证券行情的频率,当标的证券价格短期波动时,如果基本面仍然符合标准,就不轻易进行短线操作。

注释

①数据来源:Wind资讯

②数据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③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篇7

融资融券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2010年3月,中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正式启动,并迅速发展。截至2014年6月末,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余额已达4,064.08亿元;信用账户开户数达181.31万户;融资融券交易量占证券交易总量的比重大幅提升,以上海市场为例,2014年上半年,融资买入、卖券还款、融券卖出、买券还券四种融资融券交易类型交易量合计已占到A股、基金交易量总和的10.30%[1];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已成为证券公司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2014年上半年,117家证券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30.3亿元,其中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163.34[2]亿元,占比达17.56%。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特征

在看到融资融券交易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更应认识到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外,同时具有其特有的高风险特征,对投资者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有较高要求。

(一)亏损放大风险

由于融资融券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因此具有亏损放大风险。即当投资者对证券走势判断错误时,将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较大的损失。

(二)强制平仓风险

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3],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在强制平仓机制启动的情况下,强制平仓的过程将不受投资者的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平仓结果;同时,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还将继续被追索。

三、融资融券投资者常见心理偏差

在业务实践中,通过对大量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的观察、分析,以及与众多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我们发现,相当数量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心理偏差,导致其可能遭受亏损放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因此,了解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投资心理,研究其交易过程中的心理偏差,无论对于投资者防范投资风险,还是对于证券公司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过分自信

心理学家在研究众多证券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心理过程后发现,投资者通常会表现的过分自信,这会导致投资者高估自己的能力和经验,高估信息的准确性,相信自己能够取得高投资回报率,低估投资风险,形成错误的投资决策并最终导致亏损。在实践中,融资融券投资者的过分自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进行高风险投资。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监管文件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目前,对申请融资融券的客户,证券公司一般会进行严格的适当性选择,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全面揭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要求客户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有客观、清醒的认识,否则不予授信。然而,在实践中,仍有部分融资融券投资者进行超过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高风险投资。(1)融资买入高风险股票,主要是所谓题材股、概念股等,这些股票通常缺乏现实的业绩支撑,且估值高企。(2)更有甚者,倾其所有,将信用账户中所有现金、所有保证金集中买入少数几只甚至一只高风险股票,而非理性的进行适当的分散化投资。

这样的高风险投资,使亏损的概率大幅增加,甚至可能导致投资者难以承受的后果。对此,“昌九生化事件”可谓最好的注脚。昌九生化(股票代码600228)上市后,常年盈利不佳,曾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由于现有业务前景黯淡,“保壳”压力大,2011年起,市场开始憧憬赣州稀土将借壳上市,股价也随之大幅波动;后虽经公司多次澄清,投资者“投资热情”始终不减,至2013年5月,股价被炒高至40.60元,累计涨幅巨大。对此,中国证券网刊发《理性看待爆炒昌九生化 赣州稀土高价借壳昌九生化可能性极低》等多篇报道,对昌九生化重组前景进行了理性分析,指出其中的风险,但却被投资者选择性忽视。

昌九生化融资余额变动情况

(2013年9月16日~2013年12月31日)4

然而,2013年11月4日,威华股份(股票代码002240)的复牌公告击碎了昌九生化融资者的美好预期,威华股份称该公司董事会已通过交易方案,拟购买赣州稀土100%股权。威华股份复牌即涨停,昌九生化则连续十个交易日跌停,成交寥寥,几乎无人成功出逃。重仓昌九生化的融资交易者,每天夜市委托开始即进行卖券还款委托,却无法成交,账户资产逐日缩水,维持担保比例逐日下跌,最终在低位被券商实施强制平仓,部分投资者甚至被强制平仓后也无法足额偿还负债,被券商进一步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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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是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的积极作用,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步开展,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并促成券商经营模式的转变、增强证券公司盈利能力具有显著意义。

一、融资融券的含义及特征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有:双向交易、保证金与杠杆。融资融券结束了我国A股市场只能进行单边交易的格局,为投资者提供了卖空渠道,改变现有盈利模式和市场结构。同时保证金模式为投资带来杠杆效应,当然也带来相应的风险暴露。

二、发达国家或地区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

(一)美国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证券卖空交易开始发展成为大量日间交易的、由专业机构服务的市场。华尔街上许多龙头公司不仅获得了跨越式的利润增长,而且激起了1929年崩盘及以后一系列的萧条之后大量极佳的投资机会。飞速发展的经济燃起了华尔街上的证券投资热情,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和退休基金冲进了市场,许多公司利用股价的上涨而发行混合型证券,如可转换债券,有的公司利用上涨的股价作为资金而参与市场并购浪潮,也带动了套利交易的发展和AmericanDepositaryReceipts(ADRs)的流行。

20世纪70年代早期,由于期权交易的繁荣和B-S期权定价公式在资本市场上的广泛运用,以及基于期权的股票借贷行为管理,使得卖空交易得以进一步发展。另外,在供给面上,70年代美国证券托管银行开始为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慈善基金提供证券出借服务,很快法律也允许养老金参与证券卖空来获得更高的收益。到了80年代中期,美国大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都使用卖空交易,证券卖空也已经完全制度化。1980~2007年纽约交易所客户信用交易融资余额由1470亿美元增长到39787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12.5%。美国采用的是分散化的信用交易模式,也是典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由于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和回购市场,因此美国对信用交易主要依靠市场因素,对券商的借贷关系并不积极主动地干预,采取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联邦银行借款借券。纵观美国融资融券的悠久历史,融资融券制度为完善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市场波动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市场化的分散信用交易制度下,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优势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稳定发展给证券公司提供重要的利润来源;但是关于卖空交易,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待于完善。

(二)日本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日本于1951年推出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率及相关的管理由大藏省进行。1954年日本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在规范了之前的买空交易的同时,又推出融券卖空制度。很快又成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专门负责提供信用交易的资金。这标志着日本的卖空机制正式确立。1960年,日本规定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客户提供债券交易融资,这成为证券金融公司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融资规模一直不断上升,使原本占主导地位的股票融资交易发展呈下降趋势,80年代末跌至最低。90年代后融资融券交易占市场总交易额的比例一直在20%左右。在1997年、1998年和2001年,日本又分别对信用交易规则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虽然日本股市一直低迷,但是融资融券的比重一直比较稳定,而且个人投资者占信用交易的比重呈不断上升之势。

日本是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由于日本金融体系上的主银行制度,为防止银行资金在证券市场中可能的渗透性,日本实行了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专业化授信模式,日本《证券交易法》专门规定了集中的授信模式,日本现在主要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这三家公司在日本信用交易市场中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他们提供股票抵押贷款、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等方面的融资融券服务,而券商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中介客户融资融券,并且可以从证券金融公司得到融券资金或借款。日本融资融券发展历史也较为悠久,由于采取了政府专门监管下的专业证券金融公司经营,从而避免日本主银行体制可能带来的过分渗透。另外,债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是日本的一个特色。

(三)香港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1994年1月,香港的融资融券机制正式出台,联交所推出受监管的股票卖空试验计划,选择了17家总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及流通量不少于50亿港元的股票进行卖空,采取类似美国的报升规则,规定其只能以不低于当前最优价的价格卖空。1996年3月,联交所推出一项修订计划,增加可卖空股票的数目至113只,并取消卖空的报升规则限制。1998年9月,限制卖空规则又被恢复,同时规定豁免此规则限制的情况。香港证券市场的成熟度较高,其融资融券的主要模式是分散的信用模式,具有信用交易办理的券商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抵押贷款为客户提供借贷资金。香港的授信中介是中央结算公司,它提供自动对盘系统对卖空交易进行撮合成交。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股票借贷机制,首先选择可供借贷的证券,建立借贷组合,然后提供给信用交易办理券商,再由券商提供给投资者融券服务。中央结算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具有较强的中介和管理作用,但并不直接向投资者服务,而是由券商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所以,香港市场是一种分散化的市场授信模式。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积极影响。一是信用交易的推开将增加证券公司的利息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初始阶段,证券公司利用自有的资金及证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直接从中收取利息;而在此后,随着证券金融公司的介入和“分散信用”模式的推进,证券公司可以从更大规模的交易中赚取利差。因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交易为证券公司增加了新的盈利渠道。据相关资料显示,美国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约占证券公司全部营收的15%左右,日本、台湾等国或地区的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也占到全部营收的10%左右。从我国内地开展试点以来的情况看,若以8%作为融资融券的统一利率水平,日交易额为1000万元,每年250个交易日,则融资融券业务每年可带来2亿元的利润,若以6家试点证券公司及另外5家参与试点联网的证券公司净资本的20%为融资融券年交易规模计,则每年可带来约30亿元的利息收入。

二是融资融券业务促进了证券交易活跃,将增加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之前,我国证券市场一直都是“单边市场”,缺乏有效的做空机制。当行情出现持续下跌时,投资者则纷纷远离市场,证券公司佣金收入也随之大减。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为市场提供做空机制的同时,还可与股指期货相配合,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完备的套期保值渠道,能够降低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风险,提升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极大地吸引了场外资金进入市场交易。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也必然增加。特别地,在行情看跌时,若没有融资融券这一做空机制,交易活跃程度将受到较大冲击,但利用融资融券工具,投资者可以将融入的证券先卖出,在价格下跌后再买人证券用于偿还以实现盈利。因此,交易的活跃程度将不会受到显著影响,从而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也将得到较大保障。

三是融资融券业务推动投资者专业性程度的上升,将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融资融券业务要求投资者对市场行情能有较为准确、全面的把握。因此,投资者在作出并执行融资或融券决策前必然会寻求相关专业建议,这将给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更专业、优质的咨询服务创造新的契机。同时,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还可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这些中间业务的提供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

(二)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潜在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风险。主要指证券公司在动用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判断措施所引起的风险,例如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时,错误融出资金。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证券公司对此业务的研究不够深入以及相关人员对市场行情判断出现较大偏差产生的,是一种或有损失。理论上讲,如果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量充足,则其资金的融入融出和股票的融入融出可以实现动态平衡,因此在整个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实现股票风险和资金风险的自我对冲。但在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期间,由于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因此,证券公司很难具有充足的资金和股票规模,同时其研发能力和研发素质较发达国家相关机构相差甚远,因此潜在的操作风险较大。

二是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特征具有放大证券交易量的效应,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当资金向客户融出时,在一定时期内就被客户所占用,在现阶段,由于证券公司从外部获取的资金规模有限,且期限有严格限定,因此随着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到期资金被客户大量占用,而证券公司无法扩展其他有效的筹资渠道,将会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三是客户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客户在其账面损失超过缴纳的保证金后由于实施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以自有或筹措的资金提供给客户使用,希望获得相关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客户则希望通过融入的资金获取股票市场中的收益,证券公司和客户是在承担巨大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这种利益的。如果证券市场出现大规模的下跌或投资者操作出现失误,通过信用融入资金的投资者将会遭受超过保证金数额的亏损而不履行还款协议,因此证券公司将存在可能无法追回巨额款项的可能。

除此之外,融资融券交易对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是一次考验。作为一项新业务,其推出必然会对证券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冲击。若证券公司不能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及时有效的完善,则可能对证券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是战略上要充分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融资融券业务无论是对整个资本市场,还是对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经纪业务竞争格局和投资业务、营业收入等都有相当的正面影响,因而,证券公司必须在准确把握其风险的基础上,从战略高度对此业务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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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少娜,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路证券营业部存管部经理,广东深圳518034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08-0026-03

融资融券交易是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的积极作用,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步开展,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并促成券商经营模式的转变、增强证券公司盈利能力具有显著意义。

一、融资融券的含义及特征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有:双向交易、保证金与杠杆。融资融券结束了我国A股市场只能进行单边交易的格局,为投资者提供了卖空渠道,改变现有盈利模式和市场结构。同时保证金模式为投资带来杠杆效应,当然也带来相应的风险暴露。

二、发达国家或地区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

(一)美国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证券卖空交易开始发展成为大量日间交易的、由专业机构服务的市场。华尔街上许多龙头公司不仅获得了跨越式的利润增长,而且激起了1929年崩盘及以后一系列的萧条之后大量极佳的投资机会。飞速发展的经济燃起了华尔街上的证券投资热情,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和退休基金冲进了市场,许多公司利用股价的上涨而发行混合型证券,如可转换债券,有的公司利用上涨的股价作为资金而参与市场并购浪潮,也带动了套利交易的发展和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ADRs)的流行。

20世纪70年代早期,由于期权交易的繁荣和B-S期权定价公式在资本市场上的广泛运用,以及基于期权的股票借贷行为管理,使得卖空交易得以进一步发展。另外,在供给面上,70年代美国证券托管银行开始为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慈善基金提供证券出借服务,很快法律也允许养老金参与证券卖空来获得更高的收益。到了80年代中期,美国大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都使用卖空交易,证券卖空也已经完全制度化。1980~2007年纽约交易所客户信用交易融资余额由1470亿美元增长到39787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12.5%。美国采用的是分散化的信用交易模式,也是典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由于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和回购市场,因此美国对信用交易主要依靠市场因素,对券商的借贷关系并不积极主动地干预,采取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联邦银行借款借券。纵观美国融资融券的悠久历史,融资融券制度为完善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市场波动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市场化的分散信用交易制度下,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优势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稳定发展给证券公司提供重要的利润来源;但是关于卖空交易,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待于完善。

(二)日本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日本于1951年推出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率及相关的管理由大藏省进行。1954年日本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在规范了之前的买空交易的同时,又推出融券卖空制度。很快又成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专门负责提供信用交易的资金。这标志着日本的卖空机制正式确立。1960年,日本规定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客户提供债券交易融资,这成为证券金融公司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融资规模一直不断上升,使原本占主导地位的股票融资交易发展呈下降趋势,80年代末跌至最低。90年代后融资融券交易占市场总交易额的比例一直在20%左右。在1997年、1998年和2001年,日本又分别对信用交易规则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虽然日本股市一直低迷,但是融资融券的比重一直比较稳定,而且个人投资者占信用交易的比重呈不断上升之势。

日本是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由于日本金融体系上的主银行制度,为防止银行资金在证券市场中可能的渗透性,日本实行了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专业化授信模式,日本《证券交易法》专门规定了集中的授信模式,日本现在主要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这三家公司在日本信用交易市场中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他们提供股票抵押贷款、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等方面的融资融券服务,而券商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中介客户融资融券,并且可以从证券金融公司得到融券资金或借款。日本融资融券发展历史也较为悠久,由于采取了政府专门监管下的专业证券金融公司经营,从而避免日本主银行体制可能带来的过分渗透。另外,债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是日本的一个特色。

(三)香港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1994年1月,香港的融资融券机制正式出台,联交所推出受监管的股票卖空试验计划,选择了17家总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及流通量不少于50亿港元的股票进行卖空,采取类似美国的报升规则,规定其只能以不低于当前最优价的价格卖空。1996年3月,联交所推出一项修订计划,增加可卖空股票的数目至113只,并取消卖空的报升规则限制。1998年9月,限制卖空规则又被恢复,同时规定豁免此规则限制的情况。香港证券市场的成熟度较高,其融资融券的主要模式是分散的信用模式,具有信用交易办理的券商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抵押贷款为客户提供借贷资金。香港的授信中介是中央结算公司,它提供自动对盘系统对卖空交易进行撮合成交。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股票借贷机制,首先选择可供借贷的证券,建立借贷组合,然后提供给信用交易办理券商,再由券商提供给投资者融券服务。中央结算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具有较强的中介和管理作用,但并不直接向投资者服务,而是由券商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所以,香港市场是一种分散化的市场授信模式。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积极影响。一是信用交易的推开将增加证券公司的利息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初始阶段,证券公司利用自有的资金及证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直接从中收取利息;而在此后,随着证券金融公司的介入和“分散信用”模式的推进,证券公司可以从更大规模的交易中赚取利差。因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交易为证券公司增加了新的盈利渠道。据相关资料显示,美国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约占证券公司全部营收的15%左右,日本、台湾等国或地区的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也占到全部营收的10%左右。从我国内地开展试点以来的情况看,若以8%作为融资融券的统一利率水平,日交易额为1000万元,每年250个交易日,则融资融券业务每年可带来2亿元的利润,若以6家试点证券公司及另外5家参与试点联网的证券公司净资本的20%为融资融券年交易规模计,则每年可带来约30亿元的利息收入。

二是融资融券业务促进了证券交易活跃,将增加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之前,我国证券市场一直都是“单边市场”,缺乏有效的做空机制。当行情出现持续下跌时,投资者则纷纷远离市场,证券公司佣金收入也随之大减。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为市场提供做空机制的同时,还可与股指期货相配合,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完备的套期保值渠道,能够降低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风险,提升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极大地吸引了场外资金进入市场交易。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也必然增加。特别地,在行情看跌时,若没有融资融券这一做空机制,交易活跃程度将受到较大冲击,但利用融资融券工具,投资者可以将融入的证券先卖出,在价格下跌后再买人证券用于偿还以实现盈利。因此,交易的活跃程度将不会受到显著影响,从而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也将得到较大保障。

三是融资融券业务推动投资者专业性程度的上升,将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融资融券业务要求投资者对市场行情能有较为准确、全面的把握。因此,投资者在作出并执行融资或融券决策前必然会寻求相关专业建议,这将给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更专业、优质的咨询服务创造新的契机。同时,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还可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这些中间业务的提供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

(二)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潜在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风险。主要指证券公司在动用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判断措施所引起的风险,例如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时,错误融出资金。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证券公司对此业务的研究不够深入以及相关人员对市场行情判断出现较大偏差产生的,是一种或有损失。理论上讲,如果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量充足,则其资金的融入融出和股票的融入融出可以实现动态平衡,因此在整个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实现股票风险和资金风险的自我对冲。但在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期间,由于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因此,证券公司很难具有充足的资金和股票规模,同时其研发能力和研发素质较发达国家相关机构相差甚远,因此潜在的操作风险较大。

二是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特征具有放大证券交易量的效应,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当资金向客户融出时,在一定时期内就被客户所占用,在现阶段,由于证券公司从外部获取的资金规模有限,且期限有严格限定,因此随着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到期资金被客户大量占用,而证券公司无法扩展其他有效的筹资渠道,将会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三是客户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客户在其账面损失超过缴纳的保证金后由于实施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以自有或筹措的资金提供给客户使用,希望获得相关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客户则希望通过融入的资金获取股票市场中的收益,证券公司和客户是在承担巨大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这种利益的。如果证券市场出现大规模的下跌或投资者操作出现失误,通过信用融入资金的投资者将会遭受超过保证金数额的亏损而不履行还款协议,因此证券公司将存在可能无法追回巨额款项的可能。

除此之外,融资融券交易对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是一次考验。作为一项新业务,其推出必然会对证券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冲击。若证券公司不能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及时有效的完善,则可能对证券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是战略上要充分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融资融券业务无论是对整个资本市场,还是对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经纪业务竞争格局和投资业务、营业收入等都有相当的正面影响,因而,证券公司必须在准确把握其风险的基础上,从战略高度对此业务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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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证券中介机构,它源于信用交易制度,主要吸收证券公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机构的存款存券,并向证券机构借出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是在经济发展阶段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亚洲的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产生的一项制度。笔者认为,证券金融公司并非普通的金融类企业,而是为了贯彻国家或政府意志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根据学者的考察,特殊企业之“特”,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等条件要求某些企业承担特殊职能所决定的。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通常由专门的立法对特殊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财务等作出规定,所以,作为法定公司或法定机构,应由专门立法进行调整。对于这样的企业形态,除了适用公司法等普通企业立法之外,还应进行特别立法,对相关重要问题进行规制,确保证券金融公司符合政府对融资融券规制的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特别立法的重点内容应包括:

第一,证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是特殊企业。就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而言,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都通过单独制定特别法或者在证券法律制度中予以特别规定的方式,确定其法律属性是特殊企业。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公司法律制度是由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来规定的。此外,台湾地区还通过行政立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事业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受到管制。证券金融公司具有强烈的政策主导性,其业务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其业务活动也受到证券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通过营业规制,政府可以有效主导证券金融公司的运行和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了极大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业务范围法定;业务范围的调整;基本业务规则的遵从。

第三,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管制。为了确保证券金融公司能够稳健运行,法律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比较完善。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规定了对证券金融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管制的具体措施,包括:缴存保证金;资金及证券的周转和调剂;资金运用受限;禁止提供担保;授信限额的管制;对财务状况的监督。第四,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资格及行为受到管制。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健康稳健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证券金融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乃至行为规范作出规定。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行为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以职务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间接从事有价证券买卖;非应依法令所为之查询,泄漏职务上所获悉之秘密;有虚伪、诈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其他违反法令情事。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法律调整的基本思路

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处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主要是以自有资金或证券向客户提供此项服务。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倾向于采取专业化的转融通机制,有关部门正在筹建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证券公司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后,再根据信用额度融给投资者。我国已通过行政立法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而言,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是符合基本国情的:一是为融资融券提供充足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二是有效监控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从一定意义上讲,该条款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制度,但是,由于这部条例是一部行政立法,具有相应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调整问题,应当重点考虑如下方面:

第一,在证券法或特别法中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如前所述,证券金融公司具有较强的国家主导性,带有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导向。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来看,都是由权力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笔者认为,在我国的《证券法》中增列专门节,或者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在立法中,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一些共同性的问题作出规定。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后,由国务院研究制定相应的《融资融券管理办法》、《证券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信用交易和证券金融公司运作规则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细化,使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和监管更加完善。

第二,协调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证券金融跨越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两个领域,在我国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还应当明确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应对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证券进行宏观调控;中国银监会承担对着对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的监管职责,应制定其相应的风险指标,规制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监管重要部门,要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本身,则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定等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链条,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第三,应考虑证券金融公司的过渡性。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方式。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

(二)规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

第一,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办理转融通。在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方面,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有着不同的做法。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1/3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他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相比较而言,日本模式较为适合我国的国情。这种模式更有利于国家对融资融券调控。因此,在我国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之初,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对证券公司而言,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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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融资/融券

[论文正文]:

2006年7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备受投资者关注的证券信用交易方式正式登陆我国证券市场。虽然证券信用交易在海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上历史悠久,且有成功的发展经验与监管经验,但在国内尚属一项制度创新。为保证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成功实施,有必要对海外证券信用交易规制进行比较研究,并从中探寻出对我国有益的经验以便借鉴。

一、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透析

(一)证券信用交易的内涵

证券信用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而成熟的一种交易制度。在对“证券信用交易”的认识上,各国或地区的定义略有不同。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信用交易是指:证券商对客户授予信用而为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之交易。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证券交易法”则将信用交易称之为“有价证券买卖的融资或融券”,即指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又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在法学理论上,证券信用交易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证券信用交易可包括其所涉及之买卖双方给予的信用(如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由证券商给予顾客之融资融券的信用(如融资融券交易)、由银行贷款给顾客从事购买或持有证券或给予其他以证券为担保之贷款及证券买卖之选择权(如证券抵押贷款)等;从狭义上说,证券信用交易则是指证券商或证券金融机构对顾客的融资融券业务。本文所指的亦是狭义上的证券信用交易,主要包括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种形式,以下分述之。

融资交易即“借钱买证券”,也叫保证金多头交易,是指当投资者预计证券价格上涨并想买入证券时,通过证券信用交易方式,按照初始保证金[i]的水平预交一部分价款,其余差额由证券商垫付,同时买进证券,等证券价格上涨后,再高价卖出证券将所借价款还给证券商,从中赚取收益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投资者所购证券需作为所融通资金的担保存于证券商处,如因证券价格下跌,担保品的价值降低而使其达不到维持保证金[ii]水准时,投资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维持保证金,否则证券商有权处理担保品;融资期限届满后,客户必须偿还证券商垫付的款项及其利息,也可以随时委托证券商卖出融资购进的证券,以所得价款偿还。

融券交易即“借证券来卖”,也叫保证金空头交易,是指当投资者预计证券价格下降时,借助信用交易方式,向证券商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由证券商垫付证券,同时将证券出售,等价格下跌后,再低价买进证券还给证券商,从中赚取差价收益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价款不能提取,必须将其留存作为融券的担保,如委托卖出的证券的价格上涨,投资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追加保证金,当证券价格下跌到投资者指定的价位时,证券商将会为投资者买回证券;约定期限届满时,无论证券价格是否下跌,投资者都必须偿还证券。

目前,在海外主要证券市场上,证券信用交易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一项常规和成熟业务。据统计,国外证券商通过融资融券取得的收入在其总收入中占比都达到15%以上的水平,美国证券行业信用交易的保证金贷款收入占手续费收入的38%左右,日本信用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百分比为20%。[iii]由此可见,证券信用交易已成为海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常规交易方式。

(二)证券信用交易主要法律要素

基于交易的信用有三个要素,即信用关系主体、信用载体及信用制度规则,[iv]引申到法律层面上,证券信用交易体现为如下三大法律要素

1。信用交易法律关系主体

信用作为一种隐形契约,其特征表现在它是维护交易双方利益的,但并没有出现在交易双方的正式契约中,而是作为一种双方心照不宣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制度规则隐含在正式契约中。信用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交易活动中的交易双方,其中,转移信用的一方交易者为授信者,而接受信用转移的另一方交易者为受信者。根据信用这一隐形契约,授信方取得一种权利,受信方承担相应义务。在实际操作中,证券信用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包括如下三大类:(1)信用的提供者,主要包括证券商、证券金融公司、银行;(2)信用的接受者,主要包括证券商、投资者个人和机构投资者;(3)信用的监管者,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自律组织、中央银行等。

2。信用交易法律关系客体

信用以及信用关系在交易中是通过信用客体反映出来的。这一客体可以是内化在交易双方行为中的价值准则,也可以是带有非正式契约性质的口头承诺或者基于完备的制度规则的各种信用工具。证券信用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可以作为信用交易对象的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同时也并非所有的证券都可以成为证券信用交易的客体,一般而言,只有在交易活跃的全国(地区)性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才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

3。信用交易的制度规则

证券信用交易的发生和完成都是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得以表现的,而这些契约的履行和遵守都必须依靠一套完整的信用交易制度规则,否则双方无平等对话的基础,信用交易就无法完成。在信用交易中,制度规则主要包括正式制度规则与非正式制度规则。正式制度规则主要包括保证金比例的规定、信用交易账户的设置、融资融券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资券来源、偿还日期和利息等;非正式制度规则主要包括各个国家或地区对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哲学及监管模式等。

(三)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关系

证券信用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证券交易方式,其运作中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证券信用交易产生的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以下三类: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及担保法律关系。

1。委托法律关系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信用交易的前提。投资者欲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必须先按证券公司的要求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资金或证券均可),再委托证券公司为其融资融券。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证金账户不同于投资者进行一般证券交易时所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保证金账户是为了保障证券公司在证券信用交易中所享有的债权的实现所设立的,为证券信用交易所独有。因此,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处开立保证金账户,从而形成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它是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或证券的前提。

2。借贷法律关系

在证券信用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按照证券信用交易合同的约定,借贷一定资金或证券给投资者,投资者在完成证券交易后,负有向证券公司返还相同数量的资金或证券及约定利息的义务,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以一定资金或证券为标的的借贷法律关系。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证券信用交易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在该种合同层次上,证券商有权在合同届满后收回所借出的资金或证券,并要求投资者支付利息;同时,证券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投资者借出确定数额的资金或证券,投资者对所借入的资金或证券享有使用权,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归还所借入的资金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3。担保法律关系

投资者向证券商交纳保证金后融资买入证券或者融券变现价款,从而使证券商对保证金和证券、价款享有一定的质权。投资者进行证券信用交易,除必须交纳保证金外,其融资所购入的证券或者融券所卖出的价款也必须存放在证券商处,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质押。如果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这种担保法律关系依法有效,那么证券商就有权在投资者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平仓或者将投资者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划入公司账户,同时负有妥善保管、保证投资者账户上的证券不因其保管不善而灭失的义务;投资者则有权要求证券商妥善保管作为质物的证券,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有义务及时追加资金作为相应的担保。另外,在一般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权人不能对担保品进行使用收益。而在信用交易中,授信人可以将融资的担保证券作为融券的标的出借给其他投资者,或者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的担保;对于融券的保证金及卖出价款,既可以向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也可以作为向其他金融机构融券的担保。

二、海外证券信用交易的立法监管

证券信用交易最早产生于17世纪初的荷兰阿姆斯特丹。[vii]经过300多年的发展,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证券信用交易在金融活动中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同时也日益形成了较为规范与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以下选取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监管法律体系予以简介。

(一)美国

作为全球最为发达的证券市场,美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监管体系充分体现了立法、监管、自律三位一体的特色。这种结构充分显现了市场化融资模式的特点:监管机关主要在立法、规则等方面提供强制性管理,而其他方面则由民间经济主体根据市场经济原则来决定。在这种监管模式下,证券信用交易呈现分散授信的特点。

1。有关法律规范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规范证券信用交易活动的最基础性规范是《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条规定:“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调查和维持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经会员做交易的证券商,对上市证券及柜台市场的保证金交易非依规定不得给予信用;银行及其他证券商对购买与持有证券提供信用时不得违反规定。”在此基础上,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授权,还专门制定了规制证券信用的四个规则:(1)T规则(RegulationT),适用于证券商。它规定证券商对顾客信用交易的贷款不得超过供抵押证券的最大贷款价值。(2)U规则(RegulationU),适用于银行。它规定商业银行以直接或间接的证券担保方式提供的用于购买或持有政府的债券,其数额不得超过证券的最大贷款价值。(3)G规则(RegulationG),适用于证券商和银行以外的其他贷款人。它规定凡直接或间接以上市证券为担保提供的用于购买或持有证券的贷款都要受法定保证金比率的限制。(4)X规则(RegulationX),适用于借款人。它规定贷款方违反上述规则时,借款人向其借款也属违法;为防止投机者从国外借款以逃避国内管理,它规定向国外借款亦受保证金比率约束。1998年4月1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实施了新修订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对T规则、U规则和X规则进行了调整,同时废止了G规则。[viii]以上两部法案及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T规则、U规则和X规则共同构成了美国信用交易制度监管的法律基础。

2。有关资格限制

(1)客户资格。美国的证券法规并不要求开立信用账户的人具备特殊资格,其对开户的规制主要表现在资金要求与程序要求上。其中,资金层面一般由各交易所自行规定,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客户开立信用账户至少在其账户中维持2000美元以上的净值,即除非客户在其账户存有相当的资金,否则纽约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对其提供任何授信,以防止该客户卖空。在程序方面,美国规定,客户开立信用交易账户时需填写社会安全卡号码、姓名、住址等资料,并签订融通协定(CreditAgreement)、质押协定(HypothecationAgreement)以及同意出借协定(LoanConsentAgreement)。

(2)证券商资格。根据美国的有关规定,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商只要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条有关净资本的规定,就具有办理信用交易的资格。而非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商只能以持有客户账户的证券商的名义收受客户款项和证券,所以也被称为引介证券商(introducingbroker-dealer)。

(3)证券资格。根据T规则第220。2条的规定,可作为信用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已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权益证券和债券证券);店头可融资股票(经美国联邦准备制度理事会认可的有价证券);店头可融资债券以及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开放式或单位投资信托基金。

(4)保证金规定。证券信用交易的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与维持保证金。《1934证券交易法》第7条规定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调整初始保证金与维持保证金的比例。据此,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了T规则,规定每一账户最大放款额度为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有价证券总市值之50%。如果客户欲超越授信额度买卖证券,必须在T+5日内将超越逾额一半的资金存入信用账户。对于维持保证金,T规则未作规定,目前主要由各证券交易所自行确定。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的担保维持率为市价的25%;融券的担保维持率为市价的30%,如市价低于5元,则融券的担保维持率为市价的100%。实务中,各证券商一般将两者的担保维持率同时提至30%。

(5)融资资金来源。美国证券商对客户融资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各证券商自有资金;信用账户中的贷方余额,即客户融券放空所缴纳的保证金及卖出所得的价款;证券商向各商业银行贷款。证券商可将融资客户的证券质押给银行向其贷款,但根据U规则的规定,其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质押证券价值的50%。

此外,《1934年证券交易法》还确定了若干质押原则,主要有四:一是除非证券商受到客户的个别授权并载明于质押协定,证券商不得将其个别客户的有价证券混合向银行质押;二是绝对禁止证券商将客户账内的有价证券与自有账户的有价证券混合向银行质押;三是证券商向银行质押的有价证券总值不得超过客户账户借方余额的140%,超过140%的部分为超值保证金有价证券,该超额部分的有价证券应当分离保管;四是客户账户借方余额是客户对证券商的总负债,因此,证券商以客户有价证券向银行质押所取得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该负债金额。

(6)融券的借券来源。美国证券商对客户融券的借券来源主要有:客户保证金账户因融资买进为担保的有价证券;证券商自有库存及投资买进的有价证券;通过借贷制度向其他兼营有价证券借贷业务的证券商或有价证券保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借贷的有价证券,但必须以现金、有价证券、可转让银行存单、不可撤销信用证等作为担保;客户现金账户中的有价证券以及客户的超额保证金有价证券,但前提是证券商与客户已达成协议,并约定向客户支付一定的对价。

(7)对卖空行为的监管。为防止利用信用交易压低证券价格、操控市场行为的发生,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1938年制定了X规则。X规则第10A-1、10A-2条规定,禁止经纪人或者交易商以低于最后一次交易的价格进行卖空,除非最后一次交易的价格高于前面的价格,否则将不允许按与最后一次售价相同的价格进行卖空。也就是说,融券卖空者卖空的价格至少要比近期的售价高。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市价走低时卖空者的抛售行为,从而避免“跳水”情况的出现。

(二)日本

日本的证券信用交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第二个层次为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前者被称为“信用交易”,即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设账户并按规定交纳一定比率的保证金后,可以自证券公司处融资或者借券进行交易。投资者既可以以自己所拥有的现金或者股票偿还债务,也可以做相反的买卖计算差价来结清头寸。这一交易形式与美国的保证金交易并无不同。后者被称为“贷借交易”,即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后,若在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时自有资金不足或者股票不够,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在证券信用交易监管方面,日本的监管体制呈现出浓厚的政府监管色彩。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证券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动态,也为政府及时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在此监管模式下,证券信用交易呈现出集中授信的特点。

1。有关法律规范

与美国相比,日本的法律监管体系要简单得多。日本1954年正式实施的《证券交易法》[x]肯定了证券信用交易,此后经多次调整,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日本《证券交易法》第49条、第51条、第54条、第130条、第156-3条、第156-7条、第156-8条、第205条、第208条都对证券信用交易作了规定,辅之大藏省[xi]制定的《有关证券交易法第49条所定交易及保证金》和日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受托契约准则》、《信用交易及借贷交易规则》等规章,再加上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构成了日本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规范体系。

2。有关资格限制

(1)客户资格。一般而言,日本本国公民凡经办妥信用交易账户开户手续并能缴纳一定金额保证金的,都可进行信用交易,不受任何限制。日本本国投资者申请开户的,应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并提交不同格式的“信用交易账户开设申请书”,经证券公司或其分公司经理严格审查核实后,由客户在“信用交易账户设定的约诺书”上签名盖章,方完成开设信用交易账户的手续。在日本,由于对开户资格的审查十分严格,因此实际上多为证券商主动选择条件优良的客户,而很少有客户主动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账户的。

(2)证券商限制。在日本,只要证券商的自有资本比率大于120%,就可以承做信用交易。自有资本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自有资本比率=自有资本/风险性资产(市场风险+交易对象风险+基础风险)此外,一些证券商还要受“贷借交易基准额算定基准”的限制,并根据这一基准计算其可融资的额度,从而避免信用过度膨胀。

(3)证券资格。日本证券界的大多数人认为,信用交易不适宜于小额资本公司的证券,资本较大公司的股票才适合进行信用交易。因而,法规对能进行信用交易的证券种类作了较严格的限制。目前日本信用交易的证券仅限于上市股票中有股利分配的优良股票,如东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进行信用交易的股票以第一市场上市股票为限,第二市场(创业板)上市股票、外国法人发行的股票、新股认购权证以及附新股认购权的证券都被禁止从事信用交易。贷借交易的标准则更为严格,第一市场中的上市股票虽可为信用交易,但其中证券金融公司可为融资融券的股票要比实际数量小得多。

(4)保证金规定。为抑制资本过少者进行信用交易,日本于1969年出台了最低保证金制度,规定委托保证金最低额度为15万日元,1972年又提高为30万日元。委托保证金可用现金,亦可采用证券折价方式。但保证金中现金须占一定比例,且有关部门会根据市场情况调节现金在保证金中所占的比例以及证券折抵成数。日本《证券交易法》第49条规定了最低法定保证金比例为30%,具体比例由大藏省确定。此外,各证券交易所可以在大藏省所定比例之上,根据市场情况对全部或部分股票的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报大藏省核准后实施。由于初始保证金比率被大藏省作为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因此变动比较频繁。从1986年至1990年,初始保证金变动了10次,幅度从30%-70%不等。而维持保证金则被控制在20%左右,并且当借方信用账户中的现金、证券净值低于该比例时,必须在一个营业日内缴足。

(5)融资融券额度。日本证券公司对客户办理信用交易融资融券没有限额,客户按照要求交纳了委托保证金就可以给予其融资融券。相反,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则受额度限制。证券金融公司根据《贷借取引基准额度算定基准》,通过对市场上供需的适度规模、证券市场状况及金融情势等的分析,确定给予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基准分配额、短期分配额、预备分配额,并根据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信用交易状况随时进行调整。但当股票发生下列情形,即被认定为“注意股票”,证券交易所将每日公告其融资融券数量及余额:信用交易融券总余额占融资余额的60%;信用交易融券总余额占上市总股份数的10%,且融券总余额在500?1500万股;信用交易融资总余额占上市股份数的20%(上限为3000万股,下限为800万股);某种股票每日股价变动达到涨跌限制幅度50%且持续2-3日以上;市场成交量占上市股份总数的20%左右并持续2-3日以上。如果“注意股票”被公布后,其市场状况及信用交易情形没有发生改观,证券交易所将公布及实施适当限制措施,包括提高保证金率或现金担保率或降低抵缴保证金股票的折价成数等;若仍无法抑制股价的暴涨暴跌,则停止该股票的信用交易。

(三)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虽然建立较晚,但却是世界上证券信用交易最为发达的市场之一。自1980年台湾地区第一家证券金融专业机构??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创立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台湾地区整个证券市场之信用交易比例不断提升。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虽然承袭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但其显著特点是形成了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均可融资融券的“双轨制”模式。

1。有关法律规范

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监管体系基本上是由台湾地区的“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来实施法律监管。至今形成了以所谓的“证券交易法”(第43条、第60条、第61条、第175条、第177条)为基础、以“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和“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为双翼、以台湾地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标准”和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等具体规定为补充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监管体系。台湾地区的“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围绕上述大量的操作办法和管理规章,从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投资人、银行四个主体业务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证券金融公司依据上述规范制定的具体操作规则,如“复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等,对证券信用交易活动亦有指导作用。应该说,台湾地区有关融资融券的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是非常完备全面的,这为台湾地区证券信用交易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与制度基础。

2。有关资格限制

(1)客户资格。在台湾地区开立信用交易账户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20岁有行为能力的居民或以法律组织登记的法人;开立受托买卖账户满6个月;最近一年内委托买卖成交10笔以上,累计成交金额达所申请融资额度的50%;年所得与各种财产合计达所申请额度之30%。程序方面,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时应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原件或法人证明文件到证券公司签订“信用账户申请书”和“融资融券契约书”,并附同相关证明文件一起由证券公司初审后转交证券金融公司。开立信用账户后,投资者才可以委托该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2)证券商资格限制。在台湾地区,证券公司须获得许可证方可直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证券公司才能直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公司净值新台币2亿元;经营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届满两年;最近两年度结算有营业利润及税前纯益;最近三年未受台湾地区“证管会”停业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处分;最近三年未曾受证券交易所停止或限制买卖的处分;已订立业务章程,并设置专卖单位,指派专任人员不得少于5人;增提营业保证金至新台币1。5亿元。(3)证券资格。台湾地区对适用信用交易的证券作了严格的限定。能成为信用交易标的的证券一般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股票上市半年以上、每股市价在票面价值以上并且为第一类上市普通股股票,或者最近一年营业利益及税前纯利占实收资本额的比例均达6%的第二类上市普通股股票;另一类是受益凭证上市满半年,由证券交易所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可为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

(4)融资融券余额限制。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特别明确规定了融资融券股票的全市场余额限制,即每种股票融资余额和融券余额都不能超过其上市或上柜总股数的25%。单个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余额不能超过其净值的250%,对每一证券的融资余额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0%,融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值的5%。当某种证券的融券余额达到融资余额时,证券金融公司或者办理融资融券的证券公司应立即停止融券,否则将受到违规处罚。

(5)保证金比率调整。台湾地区的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由“证管会”在“中央银行”授权的范围内,视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的涨跌幅度进行逐级调整。总的来说,台湾地区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十分频繁,而且其融资保证金比率随股价指数的上升而上升,融券保证金比率则随着股价指数的上升而降低。

三、海外证券交易规制的比较研究

在海外发达及新兴证券市场上,由于证券信用交易有极强的路径依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文化背景、法律背景以及政府理念及市场完善程度的不同,决定了不同交易模式与监管模式的选择。对海外证券信用交易规制的比较研究,有利于梳理出海外不同证券信用交易规制的特征,并提炼出对我国有益的经验。

(一)海外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

证券信用交易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为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与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的模式下,这种转融通由专门的机构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授信的模式下,这种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证券的任何主体提供。根据转融通授信模式的不同,证券信用交易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分散信用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在这种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在活跃市场的同时,从有效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交易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证券信用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证券信用交易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任何人只要资金富裕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在这种证券信用交易的模式下,无论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还是证券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转融通都是由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的自发方式进行的,不需要设立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但是,该模式建立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

2。集中信用模式。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在这种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他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xiv]也就是说,在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带有一定垄断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入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灵活机动的管理。这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证券信用交易,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其缺点是禁锢了其中每一个层级的多元化发展,损失了一定的效率。

3。双轨制信用模式。这种模式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采用的是双轨制,即证券金融公司与未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关系、与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转融通关系。另外,因为资金与证券的调度,证券金融公司之间也可以有转融通的关系。所谓的“双轨”即:第一轨是由证券金融公司与委托人签订《融资融券契约》以便前者为后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而未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则居于“”地位。凡这类证券公司可与证券金融公司签订《契约》,由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第二轨是由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对投资人融资融券,若其资金或者有价证券不足时,再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凡这类证券公司可与证券金融公司签订《转融通契约》,由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资金和转融通证券。我国台湾地区采用双轨制信用模式是源于并不完全成熟的证券市场环境,同时其监管层防止市场剧烈波动、抑制信用交易中过度投机活动的监管理念,也在客观上促使他们对信用交易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二)海外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比较

在海外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呈现多样化分野的同时,在不同交易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也呈现不同的特色。

1。美国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特点

美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集中立法管理型的特点。其法律规制的详尽完备、监管机构的各司其职、证券市场的高度发达、金融体系的相对稳定,促成美国建立了世界上较为成熟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在一贯秉持自由竞争市场化原则的美国监管者眼中,他们信奉市场是最好的管理者,只是在自发形成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基础上,从活跃市场和有效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通过法律和规则的形式,对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在总体上进行规范和管理。在法律和规则所限定的范围内,证券信用交易则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美国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并不意味着美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对信用交易持放任态度。相反,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交易监管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频繁而巨额的信用交易活动没有导致市场危机的发生,这从侧面体现了美国信用交易制度的完善和监管措施的得力。

2。日本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特点

相较美国而言,日本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模式就显得谨慎得多,其在风险控制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由于日本采用的是单轨制证券信用交易模式,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的渠道并未完全开通,联系二者的是证券金融公司,因此,这种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非常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总体上的监控。与这种集中授信模式相对应,日本证券信用交易立法和监管的目的在于防止市场的剧烈波动、抑制信用交易中的过度投机活动,相对而言具有较为浓厚的政府管制色彩。在具体运作上,日本证券主管部门直接介入证券信用交易的各个具体环节进行管理,重资格审批与额度控制的硬指标,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有额度限制、设立“注意股票制度”、强调信用交易相关资料的揭示等。

3。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特点

与日本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相似,我国台湾地区承袭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设置了证券金融公司,但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公司突破了日本封闭的融通模式,将证券信用交易的服务范围扩大到普通投资者,形成了双轨制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投资者既可以通过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信用交易,也可以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证券信用交易。近年来,台湾地区证券市场虽获快速发展,但其新兴市场特征明显。为防范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出现,台湾地区的证券监管当局秉持了其一贯的谨慎监管原则,在构建证券信用交易完备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特别强调风险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在客户资格、证券商资格、证券资格、融资融券余额限制等方面均有严格的规定,从而大大提高了入市的门槛,充分规避了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放大效应。

四、简短的启示

考察海外发达国家或地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形成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不同、社会经济体制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形成了各具特色也是最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信用交易模式,而在不同交易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监管特色。应该说,不同的交易模式各有其特点与合理性。在金融市场发达、体系完备的国家或地区,市场化模式具有更大的效率优势;而在金融市场基础薄弱、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的国家或地区,专业化的集中授信模式则更有助于防范风险,并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但从根本上讲,并没有哪一种模式能够完美无缺地适用于任何证券市场。一个国家或地区采用的信用交易模式,必然是与该国或地区的社会、法律、文化背景以及市场监管理念相契合的。

因此,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与监管模式的选择,也应在考察海外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的选择。需明确的是,在进行本土化选择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模式选择上,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经验,同时亦应结合我国新兴证券市场的特点,选择符合我国实际的本土化的交易模式。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尚未成熟且很难准确把握各自在市场中的合理定位,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信用机制也还没有真正建立,[xv]我国目前还不宜移植分散授信模式。如果我们硬要把高度市场化的分散授信模式简单移植过来,那么其结果必然是“水土不服”。虽然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授信模式并不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但该模式仍然是全球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发展的趋势,美国也是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成功的典范。这种模式制定了简单但严格的法律约束体系,鼓励各种金融机构激烈竞争,以推动信用交易的发展,这就为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也是该模式值得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借鉴的地方。与分散授信模式相比,由于国内证券市场的情况与日、韩等国相仿,因此,集中授信模式更适合目前我国市场的现状。但我国的证券市场十分复杂和独特,简单地模仿日、韩等国的模式同样也行不通,必须在制度的设计上进行本土化的创新,以避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南辕北辙的情形。

(2)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创新,证券信用交易在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适时推出,对我国整个金融业尤其是证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证券信用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信用交易与现货交易的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证券的供求弹性,有助于稳定证券价格,完善股价形成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模式和规避投资风险的渠道;另一方面,证券信用交易又具有投机特性,其中隐含着诸多的风险因素,如不规范的信用交易操作会造成金融体系的风险、证券信用交易的助涨杀跌效应会导致股市波动幅度加大、证券信用交易创造的虚拟需求会引发银行扩大信用规模、证券信用交易的投机性会增加投资者及券商的风险,等等。因此,证券信用交易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交易创新,更是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性变革。为防范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出现,我们需积极借鉴海外证券信用交易监管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规制体系,并积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以促进证券信用交易在券商第三方存管全面完成之后健康、平稳地推出。

注释

陈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i]在证券信用交易开始前,投资者只有按证券商所确定的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标准交足保证金后才能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ii]在证券信用交易开始后,证券商为规避信用风险的产生所确定的维持正常交易的保证金水平。

[iii]参见王跃东:《融资融券业务简述及对市场的影响分析》

[iv]参见张亦春等:《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v]参见吴弘主编:《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调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vi]参见缪志心:《法律视角下的中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构建论》,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4月,第4页。

[vii]参见陈建瑜:《我国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问题研究》

[viii]1998年4月1日,经修改的T规则、U规则、X规则开始生效。其中,T规则用来规范经纪人和交易商提供的信用;U规则在1998年4月1日以前仅规范银行的信用,在1998年4月1日以后,U规则经修改后用来规范银行、证券商和其他美国的贷款人,同时废止了G规则;X规则是规范美国公民或相关组织得到来自国外的信用购买或持有美国证券的保证金规则。

[ix]参见任彦:《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对外经贸大学,2006年4月,第11页,第20页。

[x]该法是在参考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33年银行法》的基础上形成并从1954年起正式开始实施的。

[xi]现称财务省。为简便起见,下面仍以大藏省为名。

[xii]参见滕必众、田莉:《证券信用交易的国际比较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年第10期。

[xiii]参见任彦:《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对外经贸大学,2006年4月,第11页,第20页。

篇12

汇率风险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买卖港股都是用港币,这自然就涉及到了汇率风险。

香港的港币与美元实行的是联系汇率制度。因为人民币兑美元仍有强烈的升值预期,所以短期内人民币兑港币依然面临升值。而个人投资港股的收益是港币,换回人民币将承担贬值风险。与QDII一般都已经锁定汇率风险不同,个人直接投资海外股票则需要承担全部的汇率风险。如,从2005年到现在,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幅度约为8%,且呈现越来越快的趋势。如果投资者投资海外股票所获得的收益低于8%,则将面临赔本的危险。

此外,在前后币值的两次兑换中,会产生换汇成本及款项汇出汇入的成本,因此,通过购汇到香港进行投资需要承担较大的机会成本。

目前,与投资机构相比,国内个人投资者缺乏规避汇率风险的渠道。

规避汇率风险最常用也最有效的工具是远期及掉期交易,即将手中人民币换成外币进行投资时,再同时做一笔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的交易。但这种规避汇率风险的操作因市场、监管等多方面原因,并未向个人投资者开办。即便在国外成熟市场,这样的保值工具,普通投资者一般也无法利用。

交易规则差异的风险

A股与港股交易的规则上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主要体现在港股的做空机制和无涨跌幅限制上。

做空又称卖空,是指投资者预测股票价格将会下跌时,向券商交付抵押金,并借入股票抢先卖出。待股价下跌到某一价位时再买进股票,然后归还股票,从中获取差额收益的行为。

此外,与A股T+1交易不同,港股采用的是T+0交易,买进之后马上就可以卖出,并且没有涨跌幅限制,当天买卖次数也没有限制。

不同的市场交易规则,对一些国内投资者会有诱惑,特别是港股允许T+0回转交易,且不设涨跌限制。但是,T+0和不设涨停均为“双刃剑”,个股既可能单日上涨50%,也可能暴跌40%。其实,香港股市属于成熟市场,用内地A股市场的手法炒作,极可能“铩羽而归”。由于港股暴利机会小于A股市场,一般情况下,如果投资港股,有15%至30%年收益已属于相当不错的。

因此相较内地,港股的操作相对来说对内地投资者可能风险较大。对港股的认识不足及对操作的不熟悉都会导致损失,因此内地投资者一定要熟悉交易规则。

国际化的市场风险

与内地的自成体系、相对封闭运行不同,完全开放的香港股市国际资金可自由进出,交易十分活跃,国际关联度高,其他国家的金融、经济政策都会直接影响股市的涨跌,波动较大,可以说,国际金融市场的任何风吹草动都会引起香港股市或大或小的波动。

近期美国次级债风波对港股就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受欧美股市拖累,恒生指数从8月9日起开始连续下跌,几天跌幅约10%,这种市场波动的风险是巨大的。

数据显示,有家内地银行不久前发行的一只QDII产品已跌破面值,机构面临的市场风险尚且如此,个人投资者更需谨慎。

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不同于A股市场,目前内地居民获得香港市场的信息来源非常有限,信息缺乏使得投资者一旦冲动投入、选股不慎,可能受到相对于国内市场更大损失。

国内个人投资者在短期内不太可能迅速对香港经济体系结构和经济增长趋势、香港股市内部市场交易规则、金融创新模式和金融监管风格、香港股市与世界证券市场的联动性、以及香港市场受“次级债风波”的影响程度等问题知根知底。这种“陌生市场”的危机四伏将使内地个人投资者遭受较大的损失。

市场随信息波动,近日港股屡屡一日内走势大起大落便是明证。内地投资者“耳目”不灵,难与国际同步接收信息,在投资港股上处于不利地位,将面临较大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新股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相对于内地股票的低中签率,港股的中签率较高。在新股认购方面,香港的券商可提供1∶9融资额度。投资者不仅不用占用大量自有资金,而且一般中签率高。只要付出一定的融资成本,很多股票都能做到人手一份。

值得注意的是,申购到的新股未必上市必赚,也有亏损的可能,在香港市场新股跌破发行价是常有的事。

此外,由于目前内地个人对外证券试点业务暂时不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申购新股也暂时不开放。因此对于大多数内地投资者而言,投资香港股市的获利方式,主要是以买卖股票获取价差,或者持股获取派息,享受上市公司的成长收益。但从长期看,对内地投资者放开融资融券业务也是必然趋势,这方面的风险必须严格控制与防范。

教你几招买对H股

参照机构对H股市场的整体看法,投资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后的H股风险相对来说要小得多。

其一,所选股一定要质地优良。H股最大的看点仍在于其良好的业绩增长性。一些业绩欠佳的股份,短期内可能因概念炒作而涨幅巨大,但没有业绩支撑的涨势终究难以长久。

其二,就是利用机构的观点进行验证。对于一只H股个股,在很多情况下机构的观点都是分歧颇多的。如果诸多机构对一只个股一致给出正面评级,且平均目标价较其当前价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则可说明一些问题。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并不鲜见。

其三,看看外资基金在这只股票上的持仓变化情况。目前有逾50只H股被外资基金重仓持有,因此H股市场上也显现出明显的基金市特征。在满足前面两个条件之后,如果一只H股的当前股价在外资基金的重仓成本附近甚至其下,则是一个较好的介入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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