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5 15:59:18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市场监管信息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信息资源市场是重要的要素市场,国家有关文件曾指出: 要加快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化进程; 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适应数字化和网络化发展形势,建立健全协调一致、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监管体制,强化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所有这些,为我国信息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相比较传统商品市场,信息资源市场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这就给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如果仍然沿用传统的监管体制与机制,势必难以有效应对。传统的市场监管思路对于应对网络化、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具有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处。
我们认为,改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即: 应当以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托,运用先进创新的监管技术与手段,探索长效机制,鼓励开拓创新,努力形成协调一致、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政府部门监管、行业组织自律、中介机构服务、社会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体制,保护信息资源市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信息资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促进信息资源市场在经济、社会、文化、行政四个领域功效的和谐统一。
上述几个方面构成了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的体系框架,可以用下图表示。这个体系框架基本涵盖了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的目标体系、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以及法律环境支撑等几个方面。
统一目标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目标是涉及宏观(国家经济、社会、文化、行政等层次)、中观(产业层次)、微观(市场微观主体层次)多个层次的复杂目标体系。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框架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目标体系应当包括: 在市场微观层次上,促进信息资源市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协调共赢; 中观产业层次上,促进信息资源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宏观层次上,促进信息资源市场在经济、社会、文化、行政四个领域功效的和谐统一。
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各层次内的目标是相互联系、不可割裂的统一整体,信息资源市场的有效监管需要综合统筹微观、中观、宏观各个层面的具体目标,有效协调上述各层次目标间的关系,把三个层次目标的和谐统一作为努力方向。在研究制订政策的过程中,要对不同层次目标间的矛盾给于充分重视,以保证监管政策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社会行为、建设法制社会的必然需要,也是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基础。有效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必然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基础之上。
当前,由于信息资源市场领域新、发展快、变化多等特点,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十分完善,主要问题表现在相关法律法规层次不高、有关环节缺失以及不够细致等诸多方面,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的效力与效率,不利于信息资源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必须尽可能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与能动性,才能有效弥补“有限政府”监管“无限网络”的局限与不足。
因此,有必要将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立法工作提上日程,加紧对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市场主体与行为特殊性的研究,加快适应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建设,尤其是应当加紧对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意义重大、需求迫切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加快重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补充的出台。
提高监管创新技术
信息资源市场本身的高技术性与信息资源市场的复杂性共同决定了在信息资源市场中运用先进技术的必要性。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广泛地吸收现有科技领域的技术成果,在信息资源市场的监管方式上努力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在监管思路上不断创新,实现监管目标,提高监管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必然存在着许多运用传统思路与手段难以有效解决的问题与矛盾,但运用传统的技术手段难以有效应对的地方,也正是新技术、新手段、新思路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突破口。
形成“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信息资源市场在时间与空间上近乎无界的特性以及交易主体、交易行为多样化、复杂化等特性决定了“单纯依靠政府部门实施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很难有效发挥作用。信息化、网络化条件下的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必须尽可能地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公众在信息资源市场监管领域的积极性与能动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弥补“有限政府”监管“无限网络”的局限与不足。
在信息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框架中,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公众是实现信息资源市场有效监管的根本力量。四类主体在信息资源市场监管工作中的机制与作用各不相同,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业组织的自律、中介机构的服务、社会公众的监督四种监管手段的不同分工与相互约束,有助于保证监管的客观公正; 通过四种监管主体的互为补充与协同运转,有助于提高政府效率,实现全面监管。
2016年重点工作进展
(一)推进信息通信网络优化升级
一是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取得重要进展。二是三网融合全国推广逐步推开。全年IPTV用户增长超过3000万户,达到8200万户。25个省份用户超过百万规模。三是4G发展步伐加快。为546家企业核发4G终端设备进网许可3359张,4G系统设备进网许可207张。四是推动网络演进升级。支持基础企业部署多载波聚合、VoLTE等4G演进技术。五是网络互联互通进一步优化。批准新增杭州、福州、贵阳3个骨干直联点。完成网间带宽扩容950G;全国互联总带宽达到4012G,同比增长31%。互联网网间结算价格从28万元/G/月下降到18万元/G/月。国际光缆总带宽和国际业务带宽分别达到13.5T和4.8T,比去年增长38%和33%。修订出台《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批准新建5个国际光缆信道口、3条国际通信专用通道、1条跨境专用数据通道。
(二)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行业管理
一是强化互联网基础管理。修订《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与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加强网站基础管理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违法违规互联网站管理工作联动的通知》。二是推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配合工商、食药监、新闻出版广电等十余个部门开展20余个专项行动。三是积极参与互联网国际治理。统筹组织中国社群深入参与网络空间规则制定。
(三)强化市场秩序监管
一是加强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当前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做好业务经营许可审批与新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对接。完善云服务市场管理政策,推动《规范云服务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出台。二是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清理整顿改号软件,针对语音专线和“400”等重点电信业务,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全面排查清理、规范使用用途和做好动态复核,拦截不规范主叫号码,并进行实地督导检查。累计下架改号软件和产品1749余个,关停违规语音专线2.3万条、“400”号码67.5万个,拦截“+86”非法国际来话4922余万次。
(四)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用户权益保障
一是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完成《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工作。二是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成效明显。前三季度全行业百万用户申诉率为37.8人次,不明扣M百万用户申诉率为2.4人次,均控制在行风纠风考核指标以内。三是加大网络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力度。
(五)加强电信设备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移动智能终端管理。推动《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出台,规范手机预置软件可卸载和信息明示,加强手机进网安全检测。二是改进和完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初步建立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三是推动落实第26届中美商贸联委会相关成果。积极推进中美电信设备合格评定相互认可(MRA)相关工作。
(六)进一步提升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安全水平
一是完成重大活动和各类抢险救灾通信保障任务。二是基础监管能力继续加强。完成国家应急通信“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三是加强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建设。
2017年工作重点
(一)统筹推进工业互联网发展
一是研究制订并推动出台工业互联网发展战略。加快开展工业互联网重点标准的研制。二是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做实做大,加快关键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和国际合作,完善政府、产业间交流机制。三是加快网络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推动IPv6地址和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技术应用,开展工业互联网IPv6网络化改造应用试点。四是推进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培育龙头企业,加快推广应用。
(二)加快网络优化升级步伐
一是在全国范围组织落实《三网融合推广方案》,指导中国广电、基础电信企业深入开展固定网基础电信业务、IPTV等融合业务。二是推动4G网络演进升级,研究5G商用牌照发放思路,做好5G商用准备工作。三是完成3个新增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加强网络性能和互联质量监测,继续扩大互联网网间带宽容量,2017年扩容1000G。
(三)进一步强化互联网基础管理
一是开展“互联网基础管理专项行动”,完善域名、IP地址与网站联动管理机制,落实与网信部门的两级联动工作机制,逐步实现7×24小时响应。二是加强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抽查评估及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域名注册实名制,推动域名实名等相关标准出台。三是落实互联网金融、网约车等监管政策,配合做好网络约租车线上服务能力认定,配合相关专项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审批和监管。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建设和使用。四是统筹组织国内互联网社群、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加强国际协调。
(四)加强电信设备管理
一是做好《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的宣贯实施。二是修订《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探索设备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加强物联网设备等新设备进网管理研究。三是积极推动中美双边MRA相关工作。四是加快《数字移动通信终端通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等标准的制定。
(五)强化信息通信市场监管
一是优化改进许可证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二是研究许可证年检改年报工作,深入推进市场监测机制、信誉管理机制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启动“护航计划”,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对口服务。三是深入治理垃圾短信、骚扰电话。打击非法经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深入开展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工作。四是重点清理整治语音专线和“400”等重点电信业务。推动打击虚假号码通信诈骗四项举措尽快落实到位。五是完善重点、热点领域市场竞争规则,协调处理企业竞争纠纷,查处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六)切实维护用户权益
以促进科学发展为核心,以服务经济发展为重点,以为当地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为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信息需求提供服务。
二、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
县级和各工商分局、所要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对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上涨、下跌或者小幅上涨、小幅下跌的原因,价格基本稳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综合分析。
1、完善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日监测制度。将当日采集的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信息按时间要求报州局市场科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2、完善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周分析报告制度。市场股和各工商分局、所每周要对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上涨、下跌或者小幅上涨、小幅下跌的原因,价格基本稳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间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每周二报州市场科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3、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市场股和各工商分局、所每季度要对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上涨、下跌或者小幅上涨、小幅下跌的原因,价格基本稳定的因素,以及供求之间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季度综合分析报告,并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州局市场科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4、从2009年4月1日起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每日监测制度,将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监测情况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5、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化情况每周综合分析制度,并于下周二前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
6、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建立农副产品和农资价格变**化情况季度综合分析制度,并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三、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市场股和各工商分局、所从2009年第二季度起,要对市场主体变化、流通领域食品监测、消费热点、违法广告、商标申报注册等情况每季度进行分析,并在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形成分析报告,报当地党委、人民政府。一是市场主体变化。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增加或减少的原因、对策以及投资的领域、投资的热点等进行综合分析。二是流通领域食品监测。主要是对监测的数量进行归纳,综合判断市场食品安全的指数,存在的问题,应对的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三是消费热点。主要是分析当前民生较关注的消费热点问题是什么,对消费与发展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为政府引导消费提供依据。四是违法广告监测、通过监测数据,分析违法广告重点及表现形式,提出下步监管重点。五是商标申报注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件数,未来商标拓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
三、工作要求
建办市[2016]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
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努力,全国31个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基础数据库与我部实现了实时互联互通,建立整合统一、互联共享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完善一体化平台功能,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加大推广应用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的整改工作。对我部在省级平台验收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进行整改,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工作。
二、高度重视省级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对已应用省级平台的地区,要跟踪了解使用情况,主动听取基层管理部门及企业的意见,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对尚未应用省级平台的地区,要加强宣传,靠前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力争在2016年6月底前实现省级平台应用的全覆盖。
三、认真开展省级平台自查工作。要对省级平台的功能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重点检查系统建设、业务应用、数据质量、部省联通、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情况。
(一)系统建设。是否与日常监管环节业务办理高度融合,形成覆盖本行政区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项目全过程闭合监管的业务办理工作平台。
(二)业务应用。是否已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新建或在建工程日常监管业务统一纳入省级平台办理。
(三)数据质量。是否按照我部印发的数据标准完整准确地采集企业、人员、项目、诚信基础数据;是否已逐步将近三年完工的工程历史数据补充入库。
(四)部省联通。是否建立保障机制安排专人巡检,中间服务器是否进行定期日常检查,确保数据每日同步传递至我部中央数据库。
(五)安全防护。是否已启用完整的安全防护体系和应急预案,确保省级平台全天候安全稳定运行。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自查情况制订本地区2016年工作计划,并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包括整改落实情况)及工作计划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四、从2016年4月起,我部将对验收评估结论为基本合格的省级平台整改工作开展“回头看”。对整改落实好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二是监管任务重、监管责任大。全省除深圳、珠海市对市场开办者实施企业登记,对市场未另行登记以外,其他大部分地区则依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颁布的《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市场登记,发放市场登记证。目前全省共有商品交易市场8381个,场内的经营户数约100万户,占全省各类经营主体总量的36%。由于市场经营的商品多数为食品和日常必需品,与消费者的生活与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监管责任很大,基层工商部门的管理力量60%以上都投入到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中。
三是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监管执法弱化。当前工商部门基层巡查监管机制一律以单个经营主体为巡查对象。对市场内、市场外经营主体未作区分,不符合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实际,也导致监管执法工作弱化。2007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品交易市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共11089宗,仅占全省案件总数的3.5%,与市场内经营者占所有经营主体36%相比,比例严重失调。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在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时,重在实现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科学性、简便性和智能性,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运用信用分类结果,实施市场整体巡查监管,实现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市场信用水平的提高的行政目标。
二、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的做法
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是解决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任务重、效能不高、监管弱化、监管漏洞多、责任大的有效方法。我局对实施市场信用分类工作十分重视,去年10月份开始组织课题组,经过为期近2个月的研讨、论证,下发了《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目前各地对符合分类条件的市场正在全面摸底登记,建立健全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档案,并运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全面开展市场的分类认定工作。
(一)科学界定分类监管的市场范围
由于我省部分市场开办者未实施企业登记,与国家工商总局分类监管的适用范围不一致。根据目前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对市场开办者的法律义务规定,结合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特点和我省当前市场监管体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将商品交易市场重新界定为:有明确的市场开办者或管理者,有专用市场名称,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交易场地和设施,有若干进场经营者。以集中、公开交易的方式经营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基于这一界定,我们将需要纳入分类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分为三类:一是已办理市场登记证的商品交易市场:二是市场开办者实施企业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商品交易市场:三是其他虽未办理市场登记或企业注册登记,但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的商品交易市场。目前,全省需要纳入分类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有8381个。
(二)建立科学标准体系,确保分类均衡合理
为了达到合理调配基层监管力量。促使市场有效竞争、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目的,必须使市场实施分类后各个信用类别的市场比例能够均衡合理。由于各地市场情况复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全省用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必然无法达到各地市场信用类别均衡合理。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作用,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体系。
1 确定认定标准的项目框架,作为各级标准的基础。我局参照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分类标准,结合我省实际,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按照“开办者主体情况”、“市场组织管理情况”、“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情况”三个方面设定了26个认定项目。每个项目设定A、B、C、D四个等级,形成了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类别认定标准的基本框架。今后可根据监管情况的变化,对项目及其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2 设定指标水平,形成省、市两级A类市场认定标准。由省局确定省级标准各个项目的指标水平,形成省级A类(即AAA类)认定标准;由各市局根据本市市场总体情况,适当调低省级标准26项指标水平,形成市级A类(即AA类)认定标准。
3 按照比例均衡原则,形成县级标准。为了确保市场分类结果能实际应用于监管工作,并发挥市场信用分类的最大效用,必须确保各地的市场各个类别齐全,且比例相对均衡。因此,将县级认定标准作为最终认定A、B、C、D类的基础性标准,四种类别市场的划分,根据各县级标准确定。
(三)运用信息手段。实现分类智能认定
根据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各地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时,要注意与市场监管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的要求,我局在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过程中,根据市场信用分类信息化、分类结果信息化的特点,组织专题组开展市场信用分类实施方案和信息化工作的调研,经过近两个月的深入研讨,目前已经完成市场信用分类软件需求、软件设计和初步开发工作,进入了调试应用阶段。
1 完善市场信息档案。为做好分类的基础工作,首先由各地工商部门将所有市场的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并登记造册。对未实施登记注册的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进行核查,包括摸清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单位、市场内经营者的各项信息。填写《商品交易市场调查(核查)情况登记表》、《市场内经营者登记表》,全面建立市场的完整档案,并在市场分类监管软件投入使用后将收集和复核后的市场情况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其次,各级工商部门在信息管理软件中将市场与场内经营者建立关联关系,把场内经营户情况作为市场信用进行统计、查询、汇总,并将市场分类结果应用于对场内经营户的监管。
2 简化分类认定操作。制定与《认定标准》相配套、能为计算机系统识别的《市场类别认定表》,认定人员可通过综合认定、从业务信息系统获取指标数据、现场检查3种方式,获得市场相关项目的指标。相关指标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后,信息管理软件就可自动与《认定标准》的A、B、C、D四个等级相匹配,自动计算出每个项目的等级。
3 设计可行的认定方案。由于现实的市场纷繁复杂,实际认定时,市场各个项目等级不可能全部相同,必然存在同一市场各个认定项目等级不同的情况。因此,我们设计了一套根据项目等级确实市场类别的认定计算方案。
计算方案采用高信用等级类别从严认定的原则,A类市场必须90%以上的项目为A级,并且没有C、D级的项目:低信用等级类别则采用“一票否决”的做法,所有项目中只要有一项是D级。不管其它项目等级如何,该市场即认定为D级。
信息管理系统可根据设定的计算方案,根据每个市场各项目的等级情况,计算出该市场所属信用类别,做到市场信用分类认定自动化、客观化,对符合省、市级标准的A类市场自动认定为AA,AAA类市场。
4 共享业务信息数据。由于市场信用分类的依据和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工商系统的各种业务数据,分类结果服务于监管。因此,我省将市场信用分类管理软件建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体业务信息系统之上,作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个功能模块,市场分类的数据与全系统的各种业务数据实现直接调用。信息共享。
三、构建市场信用分类巡查监管体系
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工作,仅仅是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开始。运用市场信用分类结果,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整体巡查监管。建立科学监管体系,才能最终实现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整体工作目标。实施市场整体监管,可以极大提高监管效能,解决原来监管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我省的情况来看,将市场作为一个整体监管对象,可以使工商部门从原来直接监管市场内100万经营户,变为监管8000个市场;同时赋予开办者管理责任,由众多开办单位协助监管,可以加强市场监管力量,加大市场监管的频度和力度,提高场内经营行为的规范程度。
因此,我们在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同时,对实施商品交易市场整体巡查,构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科学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明确开办者职责。形成市场信用整体
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就要将商品交易市场作为整体监管对象,实施市场整体监管。而实施市场整体监管的前提和关键,是将市场形成一个有机的信用整体。市场由开办者及众多的场内经营主体组成,显然,只有将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职责明确化、法定化,同时将开办者的利益、场内经营者的利益与市场整体利益关联起来。将开办者的信用、经营者的信用形成市场整体信用,发挥市场开办者的自管、经营者自律作用,形成市场信用一体化,才能将原来对场内经营者逐个巡查监管改变为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整体巡查监管。
可见,明确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职责,是实施市场整体监管的基础和关键。市场开办者作为交易场所的提供者,又是商品交易市场的组织服务机构,在提供市场交易的基础设施和基础服务的同时,应当承担禁止场内违法经营活动的管理责任。对此,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明确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我省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对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以上法规的出台,为明确食品市场开办者相关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明确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的法定管理职责,我们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可以作为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必须审查场内是否有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法定依据。至此,审查场内经营者合法资格,禁止场内经营者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检查场内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成为我省所有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二)建立信用奖惩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如果市场分类的结果,仅仅用于工商部门调整监管力量,信用分类的作用将大打折扣。只有将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的利益与信用类别直接联系在一起,建立市场信用分类的奖惩机制,才能调动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能动作用,促进不同类别市场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真正达到市场分类监管的目的。
1 将场内经营行为与市场信用类别关联起来。通过制定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措施来实现奖惩机制。一是对高信用类别市场,采取一定的引导和奖励措施,并对其场内发生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形成奖励机制:对低信用类别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处罚,形成对低信用市场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二是将市场开办者利益与市场信用类别紧密联系起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不到位的市场开办者,从严追究其连带管理责任。对D类市场经营者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开办者的连带责任:对A类市场经营者出现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或者从轻处罚:
2 通过每年调整认定标准项目内容,引导市场开办者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使市场管理和服务制度不断完善:
3 运用奖惩机制,提升市场信用水平。对低信用类别的加重处罚。迫使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加强管理,加强自律,从而提高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高等级信用市场由于其开办者和经营者在奖励措施中获得了利益,为了保持其固有的利益,也必然加强规范和自律,从而形成市场间共同提高的良性竞争局面,促使市场信用水平得到整体提升。这样。工商部门在下一年重新认定信用类别时,如果使用原来的认定标准,必然出现高等级信用类别的市场比例过大的情况,根据比例平衡原则,需要调高标准的指标水平,使各类别保持新的平衡。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竞争,达到市场整体水平循环上升的目的。
(三)探索商品交易市场巡查监管新模式
我们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整体巡查监管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市场整体情况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开办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行为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进行检查;二是直接检查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和重点商品。
1 建立市场分类管理制度体系。一是通过公布信用分类标准。引导市场开办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市场开办者为了使市场能够获得高等级信用,必须按照高等级信用标准的相应内容和相应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包括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审查制度、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管理规定等:二是通过行业组织采取星级市场认证等措施引导市场开办者制定服务管理各方面的制度规范,通过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两个方面
的作用,形成较为完整的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三是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品交易市场巡查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市场整体监管,管理体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市场成为一个特殊的巡查对象,市场开办者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市场内经营者成为这个巡查对象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对市场整体巡查方式、巡查内容、巡查周期、巡查责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巡查执法的绩效考评等,都要通过制定相关制度进行规范。
2 形成市场整体监管模式。经过对商品交易市场整体监管模式的探索。初步形成市场整体监管模式。在新的模式下,工商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周期巡查。工商部门按照信用分类监管措施,对不同市场实施不同周期的整体巡查监管。监管内容包括市场开办者监管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落实:对市场内经营者进行分批轮流检查,每次周期性巡查抽查一部分场内经营户: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等。二是专项监管。根据市场监管情况对市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开办者是否落实专项管理制度,重点商品质量状况如何。场内经营者是否存在特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
3 智能监管、高效巡查。通过开发市场分类巡查信息管理软件,将可实现对不同信用类别的市场确定不同的巡查周期,按照不同的巡查任务自动生成巡查计划,根据市场不同商品的分布,自动搜索出需要检查的商品经营者,记录巡查结果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这样,日常的巡查监管数据自动成为每年市场信用分类认定的基础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九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工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依托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资源条件,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条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
第十一条对有误的信息,由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各地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开放诚信行为信息,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本办法和认定标准加以补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4]2号)要求,准确把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二、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完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完整性主要体现在证券交易所重大事件上,在披露中没有全面在市场中有效披露。证券发行人与其他公司之间存在不透明情况,直接影响信息披露。基于市场交易原则来看,企业之间交易要根据市场经济交易原则进行。上市公司自最初的商品购销逐渐转变为债券、股权交易,无论是形式、还是金额都呈现复杂趋势。本文收集源于南京市华泰证券大厦上市公司数据,汇总了2014年~2016年关联交易具体情况,了解关联方交易情况,表1为交易事项代码、表2为2014年~2016年关联交易情况。综合上述数据发现,商品购销业务、劳务服务等在交易中占比较高。资金占用及担保金额增长速度较快,极有可能超越其他交易事项占据首位。债券债务类交易与资金拆借行为密切相连。可见,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非常明显。综上来看,关联方交易手段复杂多变,且更加隐蔽,不易发现。受到关联公司的影响,会采取隐蔽式手段进行交易,直接危害到股东合法权益。随着规模不断扩大,利益关系日渐复杂,公司没有完全披露出来,与信息披露制度背道而驰。(二)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不对称已经成为证券市场非常普遍的现象,致使投资者在投资中无法掌握公司经营情况。一些上市公司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于重要信息披露尽可能拖延,主要原因是信息是价格变化的导航仪,信息披露及时性将会影响投资者决策。拖延披露时间导致投资者处于被动状态,甚至威胁到投资者利益。如2016年,广东证监局发现美达股份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2015年12月31日,美达股份对存货、固定资产等进行了减值测试并机体4798万元减值准备等,但公司并未在计提后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三)存在职业不道德行为。随着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随之发展。但缺少法律制度的规范,中介机构自律性及自我监管能力较差,在交易中存在很多不道德现象。一些中介机构出具自身文件时,存在不真实情况。同时,受到利益驱动,为公司企业做假账、走后门等现象存在。综上来看,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因此加强自我监管非常必要。
三、完善证券市场中信息自律与管理相关建议
(一)转变管理思路,规范信息披露。一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理念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难以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维护。因此转变管理思路与理念至关重要。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特点来说,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基本目标,投资者是市场重要参与者,一旦损害他们利益,市场将无法实现持续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应规定自律监管组织权限,避免政府越权。在监管方式上,政府主要负责审批工作,而自律监管组织应加强执行,强化其日常业务管理、行使承接权限的职能,及早发现市场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采取合理措施加强规范。特别是在处理信息披露瑕疵案件上的权利,以此来削弱行政性的过度干预,保证证券市场更好的发展。(二)完善披露制度,鼓励投资者诉讼虽然我国证券立法确定了预披露制度,在弥补传统财务报告上具备一定优势,且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性问题的产生。但它的出现过于主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预测性信息披露更需要法律给予更大的保障。因此要及完善披露制度,制定安全港规则,为预测性信息提供不同程度的保障。对于安全港规则的确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即信息披露要具备警示性语言提示与预测人相信信息真实性。上文提到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是保障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持续发展需要投资者的大力支持,绝非投资者依赖证券市场。但如果投资者因虚假信息造成一定损失,而无法从法律途径获得补偿,那么再多、再完善的行政责任对于投资者而言都毫无意义。所以我国立法要改变重刑轻民现象,强调民事责任,使实体法与程序法保持一致性,当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时,要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积极完善证券法律责任机制是当务之急。(三)明确交易所职能、加强协会监督。对于证券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自律管理来说,要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职能。在实践中,组织权限应由政府监管机构负责,且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一,证券法应对交易所内部结构进行优化,现行规定中导致交易所理事会实际是政府监管的派出机构,影响其有效性发挥。为此,我国证券法应将适当放权,使得交易所能够对内部人事具有任免权。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增强交易所监督管理独立性,且能够摆脱政府过度干涉,有利于实现我国自律监管组织的独立性。第二,对于内部管理人员制度来说,可以参考《公司法》,政府要放弃内部人员人事管理权力,交给交易权全权处理。只有具备了独立任免权和规则制定权,证券交易所才能够充分行使自身职能。而针对证券行业协会来说,要进一步加强协会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具体来说,首先要完善组织内部机构,处理好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以此来提高自律性管理效果。如全国与地方性证券协会关系等。根据证券市场实践来看,我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相关规则,以规范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但依旧不够完善,还应加强对参与人员的监督,制定统一的监管规范等,从多个方面完善协会自身监管能力。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要加强对人员培训,尤其是职业道德的培训,建立公开的人员信誉平台,一旦出现违规操作,便在平台上予以公开,提高从业人员违规成本,从而强化业务素质。(四)协调与政府关系,促进市场发展。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自律监管组织要协调好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和补充,政府要避免自身权利过度覆盖,使得证券能够实现市场化运作。自律监管组织可以制定具体的规范,加大自我约束力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创建有序的证券市场环境。从本质上来说,政府要从宏观角度入手,自律监管组织要从微观层面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实现对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上提高资源利用率。
四、结束语
根据上文所述,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核心,缺少信息披露证券市场无法发展。但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中一些上市公司对于信息的披露不及时、不完整,加上中介机构自谋私利,导致虚假信息、信息不对称等现象普遍存在,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于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由政府和自律组织两部分构成,市场化背景下,政府过度干预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发展,因此自律监管组织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在实践监管中,自律监管组织要明确自身职责,并处理好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同时,政府要从政策制度层面上明确自律机构权限,使其能够更好地执行工作,加大对信息披露问题的处理力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从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凤雨.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金融发展研究,2012
市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活动主体及其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活动的总和。市场监管的主体可以是政府机关及其附属公共机构、社会团体或者民间机构;而监管对象是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和市场行为。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目标是控制市场风险,针对的是市场安全,而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则追求的是经济总量平衡。值得关注的是,市场监管正是通过对市场竞争实行强制干预和管制,对微观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所实施的影响市场秩序、偏离市场经济要求的具体经济行为进行规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职能不同,具有微观性。
一、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构成
(一)市场监管法的理论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对经济主体的规制,不仅停留在对市场竞争的规制上,为了对国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健康的保护和增进社会福利,逐渐转向了对经济主体活动产品本身上来。从而,规制包括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经济性规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资源低效配置和确保服务供给的公平性。社会性规制是政府为控制(负)外部性和可能会影响人身安全健康的风险,而采取的行动和设计的措施。从产生的时间上看,社会性规制要晚于经济性规制,反映了政府规制理念的深入发展。
市场规制,是以克服“市场失灵”为出发点的经济性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着力点,维护市场秩序。基于市场规制的基本理论,市场监管法(即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通常包括市场规制关系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市场规制关系,是指规制主体基于“市场失灵”,依法定职权或授权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关系。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包括:①竞争关系,即竞争主体在经营中相互争夺市场的社会关系;②交易关系,即市场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因为竞争是交易中的竞争,规制竞争必然规制交易;③中介服务关系,即市场中介主体为交易或竞争主体提供策划、信息、预测、咨询、广告等服务的关系。上述两种关系显然在立足点上是不同的,市场规制关系立足于规制主体,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则立足于规制客体,总体来讲,规制主体与客体皆接受市场监管法的调整,体现市场监管的依法监管特点。
(二)市场监管的法律体系构成
依据市场监管法的调整对象,市场规制关系和受规制的市场关系所涉及的社会关系领域比较广,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分。依据市场监管所涉及的行为和行业领域,可以将市场监管法分为市场监管一般法、市场监管特别法和市场监管相关法。市场监管一般法主要有:①市场准入法,如企业登记法等;②反不正当竞争法;③反垄断法;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⑤质量监管法,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⑥价格监管法,如价格法、反暴利法等;⑦合同监管法;⑧中介服务监管法,如广告法、拍卖法等。市场监管特别法主要有房地产市场监管法、资本市场监管法、技术市场监管法、劳动力市场监管法和产品市场监管法等。市场监管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由上述分类可以看出,市场监管法涉及领域众多,同时又与其他部门法存在交叉,与民法、行政法、宏观调控法联系比较紧密,所以在对市场监管法体系结构进行设计时,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论。
本文探讨中小企业问题,以企业行为作为核心,构建企业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更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性。在以上市场监管法的体系框架基础之上,以企业涉及的社会关系圈做为立足点,对市场监管法律体系进行设计。
企业涉及的社会关系圈:①企业内部组织经营关系;②企业外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营关系;③企业外部公共性经济关系。市场监管法既对企业内部部分行为进行监管,同时又对企业外部经营与竞争关系、公共经济秩序进行监管。
上述图示,依据企业涉及的社会关系圈,将市场监管法进行一级分类,并在此基础上将市场监管一般法、特别法和相关法的分类融入其中进行二级分类。
二、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中小企业有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定生存环境,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弥补规模劣势,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更足。政府运用金融、财政、税收等宏观调控工具对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进行政策激励与扶持,使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方面的困境有所改善。但是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市场竞争秩序如无本质上的转变,市场运行紊乱,将会直接危及企业生存,同时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也必须在规范的市场秩序下展开。研究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提升法律的规范效力,将会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创新市场环境,成为最直接的创新动力。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
考察企业自主创新行为,大体需要几个重要环节:资金的筹集与使用;技术开发、转化;新产品的市场交易与拓展。其中,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环节主要涉及到资本市场监管法的规范;技术开发与转化环节主要涉及到技术市场监管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新产品的市场交易与拓展环节则主要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市场监管法等市场交易监管的法律规范。所以,围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三个主要环节,可以建立一个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
(二)市场监管手段的运用
从传统意义上讲,市场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主要体现为刚性监管模式。近年来,监管机构和人员不断创新市场监管手段,在刚性监管模式中引入以服务、指导为主的柔性监管手段,走出了一条集行政指导、行政预警、行政建议于一体的人性化市场监管方式。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而言,涉及的监管领域比较广,各领域有其自身的监管特点。在资金筹集、使用环节,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应以效益性目标为主,对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困难的现实在宏观政策引导和扶持的前提下,市场监管目标应着重放在资本的有效性使用方面,既对融资机构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投资行为进行科学性指导和有效性监管,刚性监管手段和柔性监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技术开发和转化环节,市场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公平性,在技术市场、知识产权和合同领域体现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样是刚性监管手段和柔性监管手段共同使用。在新产品市场交易和拓展环节,监管应侧重于对市场整体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市场交易相对方基本利益的维护,集经济性和社会性目标为一体,监管手段更为复杂,刚性手段和柔性手段必须灵活运用。
(三)市场监管的原则与具体责任
一般来讲,一国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公平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监管的最高目标是使市场自身的资源配置效益性和政府行政干预的公平性相协调,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趋于平衡。就各种市场领域而言,在监管原则方面则具有微观的区别,体现各自市场的特殊交易关系。如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金融市场监管的禁止欺诈原则等,在市场监管共性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个性监管。
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是多种市场监管的集合体,就技术创新而言,效益是企业追求的主要目标,对于监管主体来讲,在保证基本经济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保障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经济效益目标的实现是根本。所以,协调公平性和效益性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是监管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挑战。
1 资金筹集、使用环节:中小企业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融资时,监管机构需要对企业资质、资金筹集方案、资金使用方式等进行监管,控制企业资金的合法来源、合法使用,避免资本市场的混乱,在此基础上保证广大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资金的合法供给。
2 技术开发、转化环节: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缺乏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缺乏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再创新链条断裂、科技市场技术转移水平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自主创新进程。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首先要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执法,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加强技术保密工作;其次,调整监管模式,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引导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大学、技术开发区建立平等合作关系,打造完整的技术消化、吸收以及再创新链条;最后,改革监管职能,培育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主体,优化中介服务市场结构和质量。
3 新产品市场交易、拓展环节:企业自主创新的终极目标是为了生产出适应消费者需求的产品,该产品最终会进入市场接受消费者的检验,所以,市场监管主体在这个环节主要的监管责任是确保市场交易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交易秩序的保障主要是依靠监管机构对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格执法,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同时监管机构应通过执法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公平合法的消费权益。
三、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建设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互动关系
根据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框架描述,市场监管法主要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但是,由于市场交易关系当中必然会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平等竞争及交易关系的调整不仅仅需要经济法部门的规范,而且需要民法部门的配合,如市场监管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民商法内容。应该说,只有民法为市场竞争及交易主体设立一个基本的平等关系框架,才会产生在此关系基础上的市场监管经济关系。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市场监管法律环境中,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民法内容为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对外合作、技术引进、技术权益保护等设立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为市场监管法中经济法作用的发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现阶段,市场监管制度的成熟离不开民法制度的完善,市民社会法律制度的成熟是社会成熟的标志,而市场监管经济法律
制度的成熟则是国家政府成熟的标志,两者的良性互动才会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点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加快物流业的发展,但在取得成果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利因素正制约着发展的速度,物流市场的诚信问题就是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物流企业信用缺失问题已十分严重,物流企业信用问题的有效解决,物流业信用治理模式和体系的构建,成为推动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重要动力。
一、目前我国物流市场诚信状况
1.物流市场陷入“柠檬市场”怪圈
部分物流企业的失信行为影响了整个物流行业的诚信度,使顾客对市场上所有物流供应商的服务和信用存在怀疑,导致出价很低,而诚信企业的优质服务是无法按低价提供的,最终结果是劣质企业获得交易机会,占领市场,诚信企业难以立足,致使物流市场沦为“柠檬市场”。
2.在代收货款业务中,运输单位携客户货款潜逃
代收货款业务的出现和不规范运作,给物流运输企业携货款潜逃提供了机会。从正规运作的角度讲,货运企业收到货款应及时向商户兑付,但实际操作中代收货款的兑付期一般为3天到一周,有的甚至更长时间,从而使货运企业容易产生违规挪用货款行为,当长期积累无法偿还或形成挤兑风潮时,货运企业就容易产生携款潜逃的行为。
3.过度承诺,实际服务质量达不到,违约后拒不承担责任
某些第三方物流提供商为了拓展市场、竞争对手,不惜承诺以低价格提供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高质量服务。货主根本不可能以拒付运费为条件约束物流提供商,迫使其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高质量服务,因为双方都清楚,货物本身的价值远远高于运费。至于依法追偿,整个诉讼和追偿过程花费的时间、人力、金钱等各种成本相当高昂,甚至高于物流提供商违约给货主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货主而言,诉讼追偿往往是得不偿失的,也就是说,付诸法律也不可能对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形成有效的震慑和约束。
4.违规泄漏客户商业信息,对客户企业的经营造成严重损害
在合作过程中,第三方物流供应商能够清楚掌握顾客企业内部的运营信息乃至商业机密。尽管根据合同和商业惯例,物流供应商有义务替顾客保守机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物流企业因其内部管理松散、草率或是受某些更大利益的诱惑,将其掌握的顾客信息泄漏或出卖给其他利益主体,最终导致物流交易双方信用关系破裂。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这种失信行为无论是无意的还是故意的,其结果都是给顾客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和危害,有时甚至是致命性的。
二、我国物流市场诚信问题的原因分析
1.物流企业信用观念不强,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不到位
一些物流企业没有较强的信用观念,短视经营,或者抗风险能力不足,服务质量无保障,更无法建立诚信经营的理念。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很不到位,这也是导致物流供应商违约失信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物流企业对合同管理不够重视。如在合同签订阶段,为拓展市场或高估自身服务能力,导致过度承诺;或是对物流作业过程管理不足、失控等,最终使得实际服务不能满足合同要求,形成失信。
2.我国物流信用方面法规尚不健全
我国信用立法滞后,司法、执法效率不高,物流业信用缺乏法律保障。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商业信用法或社会信用法,针对物流行业信用的部门规章更未引起特别关注,关系社会信用及特定行业信用问题的法条只零散地出现在《合同法》、《担保法》及《贷款通则》等相关法规中。信用立法滞后的同时,司法、执法过程也存在问题,突出表现为诉讼成本过高、执法不严、办事效率低下等。
3.我国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市场监管难以到位
对市场监管的监管制度,基本上也只是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家,对于失信往往当作“经济纠纷”或者是“合同纠纷”处理,缺少强力措施。尤其对其中的经济犯罪难以做到事前监控,事后依法罚处。正是由于政府的监管不力,再加上信用立法工作滞后,才使行业失信惩戒机制不能有效运转,失信行为得不到严厉的处罚,失信成本低,物流企业的失信行为才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4.物流行业协会组织发展还不够成熟
在行业协会方面,目前我国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尽管现已形成数个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协会,但各协会都还未在物流服务各领域树立绝对的权威地位,也尚未将所有物流企业纳入其会员范围,未得到所有物流企业的认可,因此,其行业自律作用还不能够得到广泛、充分的发挥,致使基于信用管制的行业自律主体基本处于缺位状态。
三、我国物流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策略
1.物流企业自律
诚信就是对承诺的兑现。现在,对物流服务的质量作出承诺已经成为国际物流标杆企业的信用标识。在诚信指导服务的同时,服务又体现诚信。有时无形的诚信甚至比有形的资本还重要。因此,物流企业应严格做到诚实守信,把加强企业自身的诚信建设放在首位。企业加强诚信文化的建设,按照行业服务规范的要求制定服务标准,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条款,依法经营,自觉遵照市场经济的运作法则,恪守商业信誉和公认的道德规范,不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完善我国物流信用方面的法规建设
吸收和借鉴他国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尽快完善法规建设,严格物流市场的准入和行业标准。对申请经营者的资金、办公场所、运输车辆、装卸工具、货场面积、仓储仓库都应该有一个规范的量化指标。规范物流行业发展中的无序现象,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创建一种鼓励低成本、高质量服务、高效率经营的机制。同时,国内各相关专业部门还应集中在一起,派出代表进行联席办公,然后委托某部门进行管理,这几个部门联合参与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政府要对真正的物流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使其做大、做专和做强。
3.建立社会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运作流程的透明度
我国应建立和完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通过整合电子商务、电子物流、电子政务资源来打破物流条块分割,加强企业间、各级政府部门间及企业和政府间的信息沟通,实现信息透明,并据此建立物流企业的诚信评价机制和商业信用监督制度,建立物流企业和物流人员的信用评价与监管机构,使物流外包企业、物流企业、其他相关行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等在最大范围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管理与监督,提高物流运作流程的透明度。通过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定期评估报告,确保公共信息平台这一整体的长展与物流业的动态发展步调一致。
4.加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
政府对物流企业行为的规制,对维护物流市场秩序,推动物流产业的发展无疑将会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制定、实施我国物流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处罚条例,强化并提高对代收货款的接货人和货运公司的资质认证,支持和促进物流行业协会的发展,监督行业协会信用自律的公正性,真正发挥监管职能。
5.加强银企合作,实现电子结算
可以通过加强银企合作,超出一定数额的要在验货后由银行代收的办法,避免在短时间内代收货款在货运公司大量积累。合理的代收货款返还时间是流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为防止接货人环节出现问题,从法律环节上要求各网点接货人务必每天两次从银行向货运公司总部全额汇出当天所接收的代收货款。还可以利用银行先进的现金流管理方式和安全可靠的区域间现金流流通体系,还可使物流公司不直接接触资金,通过POS机刷卡,网上银行代收货款等方式,避免现金交易,实现电子结算。
作者单位:沈阳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一)从市场主体的信用来看,农资市场主体失信行为严重。
主要表现为制假售假、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垄断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具体而言就是经营主体资格不合法,产品标签不规范,产品夸大虚假宣传,售后服务不到位,农药、化肥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等违法行为。如有些农民购买农资以自用为主,兼带向亲友、邻居销售,逐渐发展成无证无照经营;有的经营户平时经营日杂店,只有在旺季销售农资,碍于路远、农忙、收费高、手续繁琐等原因对办证办照置之不理。这些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市场规则,对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和国家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和影响。
(二)从经营单位的信用来看,农资市场经营单位信用参差不齐
主要表现为经营主体多,经营规模小,经营布局散,经营行为乱,经营人员文化水平低等现象,短期内难以改变。经营单位进货渠道乱,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不完善,价格乱、品种乱、竞争乱、管理乱,监管难度大。而且,市场上农资经营以个体户居多,大多缺乏专业知识,文化程度不高,且由于农资经营单位和消费者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致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农资产品时,对使用农资产品尤其是农药、化肥等需要注意的事项不甚了解,而经营者往往不会主动告知,容易导致农资经营者失信,从而使农民得不到正确指导无法合理使用农资产品造成农业经济损失。
(三)从监管主体的信用来看,监管程序尚需进一步完善
工商部门承担着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资格审查,对农资市场监管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农资经营者获得了合法市场主体的“入门券”,就意味着这一市场主体在农资市场经营领域能独立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具有相应的信用能力,并以此能力赢得市场利润,开展市场竞争。从目前执法监管环节来看,监管主体存在着交叉现象,监管部门之间分工合作的联动机制并不健全,容易导致在监管过程中出现差异或者疏漏之处,进而导致监管主体公信力下降。此外,监管执法人员少、执法经费不足、地域广泛、监管难以深入到乡镇,监管力度不够与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的矛盾也较为突出,从而对监管主体的信用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农资市场信用缺失的主要因素
农资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信用缺失,既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的影响,也有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的因素,还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力不足等多种因素。分析目前农资市场失信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经济利益驱动,是农资市场信用缺失的直接动因。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益作为人类一切经济活动的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任何人类社会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中利益都在发挥作用。农资市场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也离不开利益的影响。透视农资市场乱象的背后,都有着远远高于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经济利益。而部分农资经营主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巨大利益、惩罚机制相对软弱的情况下,甘冒风险作出丧失信用的行为。
(二)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是农资市场信用缺失的根本内因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美德,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主流,也是儒家传统经营理念的基础之一,但随着经济的商品化、市场化,道德教育落后、软弱,这些美德被侵蚀,致使真正的市场经济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极为淡薄。加之我国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许多企业对于信用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关系认识不足,致使农资经营者个人的行为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受经济利益驱动,偏离了诚实守信的轨道,各种违法乱纪等不守信用的行为滋生。因此,在社会上没有树立起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信用的失衡也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三)法律约束力软弱,是农资市场信用缺失的制度因素
在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立法和执法,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对全社会信用教育的研究开发等。与市场经济浪潮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立法、执法明显滞后,涵盖面较窄,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虽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正是因为法律对农资市场主体惩罚力度不大,缺乏威慑力,从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行为,使得农资市场信用缺失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在对农资市场进行监管执法时,也会遇到法律适用不恰当的问题,特别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缺乏实施细则,加之部分监管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专业化程度欠缺,助长了某些人的违规失信行为。此外,政策的连续性与政府信用密切相关,也关系到农资市场信用缺失问题。
三、构建农资市场信用监管长效机制的应对措施
健全农资经营户信用制度,构建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农资经营主体的“经济户口”,根据农资经营者的综合情况,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督导诚信经营。
(一)从信用审查入手,把好农资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
1.严格农资经营主体准入退出制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查农资经营主体的各种资质条件,坚决杜绝不具备农资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农资经营活动。同时,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转让经营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整顿的力度,将不合法市场主体堵在门外。
2.健全农资经营备案制度,实现可追溯监管。建立健全重要农资商品入市备案制度,重点对化肥、种子、农药商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产品标签证等相关手续及其经营的主要产品实行备案管理。指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督促、引导经营者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有关质量合格证明,实现农资商品可追溯监管。
(二)从信用监管入手,搭建农资监管“过滤网”
1.全面推行“两账两票、一书一卡”制度。一是建立农资购销台账制度。建立进货、销货台账,完善进货、销货发票,明晰农资商品的进销渠道,便于商品质量追根溯源。二是建立农资质量承诺制度。要求各农
资经营户自觉推行农资商品准人制度,把好农资质量关,做好农业技术指导服务。同时,在农资销售过程中,主动向农户出具农资商品信誉卡,落实商品质量责任。
2.根据农资经营主体资质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订农资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以企业登记和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农资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对诚信者实行免检等激励措施;将失信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严重失信者公开违法行为,对其经营行为进行限制并加强监管。广泛组织农资经营者参与诚信创建活动,营造诚信经营的浓厚氛围。
3.推广农资连锁配送经营模式,实现源头监管。工商部门积极引导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推行农资连锁经营,实行统一品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和统一售后服务,实行层级连锁、品牌经营和专卖,方便农民购买农资。如宁波市鄞州区和丰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在鄞州区多家农资经营单位推行的连锁经营模式。工商部门应协助农资连锁企业选址办照,健全管理制度,培育经营品牌,促进农资流通现代化。工商部门通过对连锁企业的监管,从源头上把住了农资商品质量关,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强化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加大对农资连锁龙头企业的配送中心及小农资店中非当地配送中心配送的农资商品的抽检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和上一年度出现农资质量问题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检。结合辖区农资质量状况,坚持定期抽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留样检测相结合,查处案件与教育规范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农资抽检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依法及时公布抽检结果,搭建牢固的农资监管“过滤网”。
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的性质而言,其具有高度的开放性、自由性和关联性,在这种极为自由的互联网平台中,金融体系会受到不同类型信用问题的干扰和波及,所以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进行大力整顿和管理,以此来降低信用风险的出现几率,减少心信用缺失事件的发生率,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营创造一个更为合理和科学的金融信用环境。基于此,下面本文围绕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以及构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策略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
在当今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普及的背景下,关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信用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在作为新兴金融方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其作为区别于传统金融市场的一种新兴模式,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扩张和成熟,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的参与主体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和扩展,表现出强劲的竞争力和生命力。那么在这样缤纷复杂的互联网金融世界里,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着信用等级方面的差异,伴随交易业务数量的提升,衍生的信用事件也在随之增加,这就会大大增加互联网金融平台内部的信用风险,甚至会演变成金融信用危机[1]。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的信贷行为不存在实物抵押和担保
由于建立在互联网平台上的金融交易方式为虚拟货币交易形式,在抵押物方面来说不具备以实物进行抵押的条件和平台,因此会在金融业务的交易后期出现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达到贷款标准,从而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带来很大的违约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体系不完善
针对征信体系来说,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贷业务主要是面对个人小额贷款客户,由于信贷对象数量多且繁杂,会造成对贷款对象的信用评估工作冗长且效率低下,同时科学性也有待提升。那么这种不规范的征信体系会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准确评价信贷客户的具体信用指标,容易发生互联网金融企业亏损、贷款中断且流失的现象。
(三)信贷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道德感”缺失
在互联网平台中,由于个人信用贷款的需求更为强烈,客户类型繁多,因此面对借款人的具体信息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难免会发生客户信贷业务信息不对称的行为,这便大大提升了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的信用风险系数,不利于更加完善和全面的掌握信贷信息[2]。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管理制度的缺失
1.目前我国未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适用法律
在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行业金融交易方式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尽管得到了越来越多人们的应用,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我国并没有专门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这种法律制度的缺失会造成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范性较低,同时也使得互联网金融手段比如P2P贷款、众筹等金融业务自身的法律遵循程度也较低,没有真正的生存于法律接受、容纳和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从而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也非常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系统化的信用风险管理[3]。
2.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督主体处于“真空”状态
在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诞生的背景下,各个企业存在于互联网平台中,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实际的注册和认定,那么对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上来说,便无法具体的制定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并且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并未给自己构建较为完善和适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机制,造成企业内部对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并不重视,管理制度和体系较为缺失。
(二)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过程监控力度薄弱
1.对参与主体没有制定合规的有效审查和验证
在广为复杂和开放的互联网金融体系中,面对不同起点和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是具备高度容纳性的,但也正是由于这种高度容纳性造成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并未对各个互联网金融企业制定较为合理和完善的审查机制和有效验证机制。由于缺少更为适用的参与主体验证体系和审核体系,会造成金融业务交易的过程中,出现参与主体的故意损害行为,比如通过销毁当前的网络链接和IP地址,让其他参与主体遭受到财务和信用双重方面的损失。这种行为和现象的出现,大大挑战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为信用管理工作带来了系数较高的难题。
2.缺少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流通的金融资金的有效跟踪
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针对金融交易发生过程的相关跟踪机制并未彻底的落实下去,那么这种对金融资金的跟踪工作无法开展会造成贷款款项的缺失和多次流转,从而造成金融流程的隐蔽性过强,容易发生信贷业务的舞弊事件,从而造成信用危机。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信用风险控制手段
1.未与我国中央金融征信系统相连接
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中,适用的征信机制过于单一,并且构建的征信系统也并未与国家中央金融征信系统相连接,表现出很大程度的单薄性特点。这种过于单薄和独立的征信机制,会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缺乏固定和流通的征信标准,不利于各个金融业务的统一开展。同时对各项客户的信用评级标准不一,没有一个更具威严性和科学性的衡量标准,从而造成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问题[4]。 2.面对互联网平台的海量信息,信用风险控制手段应接不暇
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上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中,主要应用的便是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整方式,利用事中管理的形式进行风险管理。但是伴随互联网平台的逐渐成熟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包含的各项信息越来越多,相关金融业务也越来越复杂。所以面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上海量的金融信息,在传统事中风险管理的手段上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当前这种过于单一和单向的风险控制手段难免会造成信息过剩,收到的干扰也越来越多,大大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效率。
三、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策略
(一)完善现有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1.加快健全相关法律进程,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适用法律体系
为了构建更为规范和健全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需要利用更为全面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来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和进行。基于此,我国相关法律部门要切实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把握市场的发展规律,构建更符合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脚步的相关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提升互联网平台电子货币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构建金融业务往来的法律标准,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金融犯罪的几率。
2.针对参与主体个性特征,构建明确分工的监管框架
为了在整体方向上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好发展,针对互联网金融主体来说,需要进一步明确金融市场上的参与主体角色,将各个参与主体的责任和职能明确区分开来,才能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形成,从而构建更为合理的监管框架[5]。
(二)提升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力度
面对不断扩张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要想改善风险四伏的现状,需要构建更为完善和全面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加大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力度。首先要形成职能性更强、监管性更深入的监督部门,落实监督者的角色,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相关业务进行实时性的监督和把控;其次要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管控功能,有效制定行业发展标准,规范相关金融业务的开展,促进互联网金融新产品更加适用市场的发展,同时也达到科学规避信用风险和缓冲风险的效果。
综上所述,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的性质而言,其具有高度的开放性、自由性和关联性,在这种极为自由的互联网平台中,金融体系会受到不同类型信用问题的干扰和波及。因此本文以上通过进一步提出有效解决和防范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目的是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实现良好发展,提升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的严密性,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现有的信用风险水平降低到最低水平。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用风险进行大力整顿和管理,以此来降低信用风险的出现几率,减少心信用缺失事件的发生率,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营创造一个更为合理和科学的金融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诚信;市场;信用体系
一、市场诚信缺失之现状
“人无信而不立”,诚实信用历来被古人视为安身立命的基本道德准则。“言而无信”是小人行径,为君子所不齿。然时至今日,人人投入市场经济洪流,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成为许多人的行为动机与终极目标。为了赢利,惘顾诚信,泯灭良知,损人利己,这些现象屡见不鲜。
每天我们周围充斥着各种各样天花乱坠的广告,各路明星代言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我们眼花缭乱,无所适从。“百草减肥茶”摇身一变,搭上神秘的成了“藏秘排油茶”,大肆虚假宣传之后,成就了销售神话;成本五六十块的铝合金锅,一番包装,成了拥有数十项国际国内专利的“胡师傅”无油烟锅,价格扶摇直上599元……举不胜举的看上去、听上去很美的商品,熟悉的明星代言,到最后不过是精心编造的谎言与陷阱。
言之凿凿,无一实话;言之确确,无一可信。企业的诚信、媒体的诚信、个人的诚信,在金钱面前化为乌有。我们的市场充斥着唯利是图、弥天大谎成家常便饭的商家,更有铺天盖地的媒体广告助纣为虐,结果是每个消费者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依然很难躲过重重谎言编制的陷阱,全然不知到底我们还能相信什么。如此这般信用存在严重危机的市场不是健康的市场,也不是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所需要的市场,更不是和谐社会所期盼的市场。那我们该如何重现一言九鼎的诚信社会?
二、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识
诚实信用这样一个古老的道德准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为何我们要从法律的视角去审视它,重新认识它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乃至建立经济和谐社会的意义?笔者以为,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因素之一。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主体都试图通过交易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平交易、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诉求。然契约是否公正,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取决于一个前提,即信息获取渠道的畅通以及双方信息的准确提供,但实际上,由于诸多的制约因素,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是常态,交易中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往往导致交易天平的严重失衡。随着产品的极大丰富与专业技术含量的提高,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反而越发突出,作为买方,对于产品的选择判断,主要依赖卖方所提供的信息。这时,市场的公平交易,依赖于人们合作的诚意和对自身信用的珍视。信任,成为了交易实现的道德基础,也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手段。但,或许正如哈特在谈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时候所说,人的脆弱性,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要求,就大部分来说,并不是由提供积极的服务,而是由消极克制构成的。这种克制通常是以作为禁令的否定形式来表达的,人们确实可能从不同的动机出发来服从,……另一方面,无论是对长期利益的了解,或者是意志的力量或善良,都不是所有人同样具有的……”正因为道德约束的脆弱性,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诚实信用,不可能仅靠道德倡导来实现,甚至仅停留在法律原则层面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面对诚信缺失的市场,也有些苍白无力。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信用体系的建立必将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此意义上,市场是道德的市场,信用体系是关联着社会秩序的问题。而我们对此的理解,首先从对诚实信用本身的理解开始。
诚实,是道德规范的要求,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以诚实信用为经营基本原则和理念,遵守职业道德,提倡诚实守信、公平公正、正直良心等道德准则,这样才能使市场经济在良性的轨道上运行,企业和个人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信用,则主要是指社会应该建立起一个刚性的信用约束机制,依靠一整套完整的信用管理机制与应用技术,来达到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目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Hl在于: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参与者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抱着善意、诚实、不欺诈的主观心理状态对待他方当事人,尊重他方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方事务,保证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在不损害他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可看出,它是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提出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一切市场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诚实信用原则是商品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一经立法者规定为法律规范之后,即获得了法律的效力,上升为人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极为概括抽象,其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是法律中的“弹性条款”,具有较强的伸缩性,这实质上是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性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交给法官,使法官的司法活动具有创造性和能动性四。一方面该原则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从而干预生活,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依据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也是法院演进法律、填补法律漏洞的依据和指导原则。
三、市场信用体系之建构
要建立一个诚信的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仅凭借道德自律或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全面客观的市场信用监督体系,才是现实有效的办法。这一点,国外经验可资借鉴。
(一)国外市场诚信体系之经验
第一,由商业性信用机构组成信用局而形成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其代表国家—美国,其信用制度包括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级制度、信用预警制度、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等等,美国的企业、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从盈利目的出发,形成全美信用管理协会等著名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代表国家一日本,有“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中心”、邮购系统的“CIC”以及消费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其信息来源主要通过会员提供客户的贷款情况、账户和信用卡使用等情况,供会员信息共享。
第三,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代表国家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该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信息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
(二)我国市场诚信体系之建构
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本国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媒体广告、个人进行有效的信用监督。
第一,建立全面的企业信用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体系内部已建立了企业的信贷记录,并在各个金融机构间共享,减少放贷风险的同时,也促使企业信守贷款协议,按时还贷,否则,无论在哪个金融机构,该企业都很难申请到新的贷款。但是,这一小范围的信用监督体系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对企业信用的要求。众多的欺诈,始于企业信用制度的缺失。从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到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巨额交易欺骗股东等等行为,我们不难看出,正是缺乏全面有效的企业信用监督体系,才导致有的企业肆意欺诈、为所欲为。建立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为每一个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其经营、纳税、履行债务等情况,对其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为了及时、有效掌握企业的信用状况,工商、税务、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企业的不诚信行为披露给信用评价机构,如经营中存在欺诈、偷逃税款、长时间欠贷不还、虚假广告等行为,以便于信用评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在对各类企业的信用监督中,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特别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真实性的监管,对于虚假财务报告、虚构重大交易等欺诈行为,应作为永久信用瑕疵记录,并给予最低信用等级;同时,主管部门对其予以有效制裁,才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股民的利益。
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对企业信用进行权威的评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于维护市场和谐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使社会公众了解该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选择交易对象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对企业本身也是积极的督促,使企业注重维护自己的信誉,诚信经营,从而使“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
第二,建立媒体广告信用体系。
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广告无孔不入,已经深刻影响着每个人、每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的企业为了在竞争中获胜,无所不用其极,利用广告夸大宣传,虚构事实欺骗社会公众,是其常用的办法。
笔者认为,虚假广告之所以会大行其道,屡禁不止,与广告的媒体信用缺失密切相关。广告的媒体只顾获取广告费,对广告内容疏于审查,甚至根本不审查,给广告费就行;而等到东窗事发,撤了广告了事,对于虚假广告的媒体责任的疏于追究或是无关痛痒的罚款了事,根本无法制止虚假广告之嚣张?因为,在巨额广告费的诱惑面前,那点小小的罚款根本无济于事。
基于现状,一方面建立媒体广告信用体系,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根据媒体所广告的真卖陛情况,予以媒体广告信用度评级,并予以公告,使那些严重失实的虚假广告的媒体,失信于社会公众,诚信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也不在这样的媒体广告。如此一来,媒体为了自己的信誉与生存,必然会加强对广告的审查,不会轻易冒险虚假广告,因为这将攸关其是否能在市场上立足。另一方面,对虚假广告的媒体,不仅要进行行政处罚,还应课以民事责任,例如,对因虚假广告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失,应由制作虚假广告的厂商承担赔偿责任,而虚假广告的媒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由专门的信用评价机构全面记载个人信用状况,如重大考试信用记录、金融信用记录等,并据此综合评定个人信用等级,作为能否获得相关金融服务的依据,同时还可以作为招工、入学(研究生教育)等的品行参考。目前,虽然银行系统已建立个人金融信用记录,作为银行为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参考与风险预计,但其仅仅是个人金融信用,并不能反映个人综合信用状况。因此,由独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包括金融信用、考试信用、交易信用等,综合评价个人信用等级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