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范文

时间:2023-07-05 15: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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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

篇1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人防主管部门,对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及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四条保护人防工程是每个单位和公民义务。对损害和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土地、公安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

第六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工程由各工程所属单位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二)指挥、通讯、主支干道、医疗救护、人员掩蔽等公用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费用。

已利用的人防工程的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由使用者负责。

第七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专职或兼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实施维修保养,保证工程经常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和进出口、通风口畅通;

(三)建立维护管理记录,健全工程技术档案;

(四)不得泄露、遗失工程数据、资料、文件等;

(五)落实防火、防汛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扩密完备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七)防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和工程的安全。

第九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防工程或人防工程用地;

(二)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干道、进出口或通风口;

(三)向人防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倾倒垃圾、污物;

(四)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存放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或腐蚀性物品;

(五)在人防工程顶部及工程周边以外五米安全范围内爆破、打桩、采石、伐木和取土。

第十条因城市建设或特殊需要确需从事下列行为的,必须报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人防工程不受损坏。

(一)拆除人防工程及其内部设施,改变工程结构和平面布局,降低原工程防护等级和密闭性能;

(二)在人防工程顶部及工程周边以外五米至八米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需拆除人防工程的,按《*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规定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拆除单位应向人防部门交纳补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的补建工程保证金,并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建。补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人防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将补建工程保证金退回:

(一)拆除主干道的,按原等级标准补建连通;

(二)拆除支干道或重要单项工程的,应就近补建连通,难以就近补建的,按市人防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易地补建。

补建的人防工程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其搞力等级、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原工程标准。不得以应建防空地下室代替补建的工程面积。

第十二条因地质条件或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或无需补建的,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拆除单位应按补建面积的现行实际造价缴纳补偿费,实际造价按省人防主管部门规定的缴纳补偿费标准执行。

人防工程补偿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工程维护责任单位申请,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困难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常年被水浸泡,坍塌或有坍塌危险,加固后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四)早期兴建的无被复简易工程,已失去战略效益和使用价值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负责回填。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维修保养、报废所需经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用工程从人防工程经费中列支;

(二)企业人防工程按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计入相关费用;

(三)机关、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从单位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列支;

(四)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从经济收入中列支。

已利用的人防工程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经费,由使用单位从经济收入中列支。

第三章工程使用

第十五条除按规定不宜开发利用的以外,鼓励单位、个人和*、*、*同胞及外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兴办第三产业和生产经营项目。

第十六条公用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发利用。单位工程优先由所在单位开发利用,长期不使用的单位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剂使用,使用收益由人防主管部门和单位分成。

第十七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与人防工程的维护责任单位签订书面使用合同,载明使用范围、用途、期限及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使用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应于十日内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申报后,应在十日内对使用合同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

使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须报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企业使用人防工程,须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标准,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效能。因战争等特殊情况需要停止使用人防工程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中止使用。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工程使用费。公用工程使用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收取,市、区分成比例为四比六。单位工程使用费由单位收取。

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使用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并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投资,免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建费。

人防工程级配套的地面设施免缴房产租赁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对在人防工程内长期工作的工程管理、生产、营业人员,按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使用人防工程内冷气的,必须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本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的行政处罚,由人防主管部门按职权范围实施,也可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执行。

第二十五条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人防工程严重缺损坏,或者擅自挪用人防工程补偿费、使用费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应责应改正,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宾,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建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人防工程维护、使用中造成人防工程损坏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的;

(二)堵塞人防工程疏散干道、进出口和通风口,危害人防工程使用效能的;

(三)向人防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的;

(四)在人防工程顶部及工程周边以外五米安全范围内爆破、打桩、采石、伐木、取土,或者擅埋设管理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

(五)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

(六)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七)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

篇2

1引言

人防工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也是最基础和关键的内容,有助于更好地改善民生、完善城市的功能,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1]。我们要在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战略下全面思考,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不断提高城市的综合防护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体系,用完善的管理制度作为保障和依托,使人防工程成为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有力后盾。

2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体系发展历程概述

我国为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定额管理在人防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效能,从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评估、项目决策、投资、质量控制、考核评价等方面,对人防工程建设实施全国统一的定额标准,这是一种适用于各类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标准,其中也包括对附建式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定额规定和标准,是一项专项的经济法规性内容[2],在对我国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编制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以下编制进程。

2.1初始阶段(1988—1992年)

在这一阶段中,是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编制的开端,随着国家安全的需要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正式下文,确立了全国统一的、标准的人防工程建设定额,并成立了人防工程建设定额全国编制组,即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的初期阶段。随后,在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编制组的群思广益下,开始了对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编制,并于1987年年底最终完成,形成了《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册中的掘开式工程定额标准、第二册中的坑地道工程定额标准、《人防工程工期定额》《人防工程建设费用项目划分及调整暂行规定》等。基于上述初期阶段的定额编制探索,又编制出了《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人防工程概算定额》等。历经艰辛和相关人员的努力,最终整体形成了我国第一部人防工程建设定额,除了《人防工程估算指标》尚未编制,这个定额标准夯实了我国人防工程建设的基础,并为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开创了编制条件和依据。

2.2第二阶段(1992—2008年)

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在施工技术应用不断提升的条件下,需要对人防工程建设定额加以规范化,以适应人防工程建设的公平有序竞争环境。鉴于现实发展的需要,我国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第一部人防工程建设定额进行修订和完善,开始编制第二部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以更好地为人防工程建设提供造价依据和参考,促进人防工程建设竞争市场的有序与和谐。在这个阶段中,我国为了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出于国有资金的现实需求,编制了《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报审批后颁发。为了更好地在全国推行《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又根据各个地域实际建设的需求,编制了《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推动各地的人防工程建设。

2.3第三阶段(2009—2013年)

由于我国实际人防工程建设的需要,遵循国家和社会的“平战结合”的方针和政策,我国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预留有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防工程建设的现实需求,这项具有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更具规模,成为人防应急准备的重要举措和任务。对于这些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需要拟定和编制相关的平战转换预案,在其平战转换预案中,还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经费的预算,以更好地实现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的建设。通过对实际情况的勘察和设计,我国人民防空办公室编制了《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费用编制办法》,并于2009年实施。在这个防护功能的平战转换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中,出于审核投资估算的编制需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又编制了《人防工程估算编制规程》和《人防工程估算指标》,于2012年实施。基于人防工程建设的现实需求,我国于2010年开始对相关的定额进行了重新的全面修编,这些定额内容包括《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1999)、《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02)、《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03),经过修编之后,形成了新的《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HYD99-01-2013)、《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工程》(HYD99-02-2013)、《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安装工程》(HYD99-03-2013),于2013年实施。同时,为了更好地规范执行人防工程建设清单计价,国家人防办公室又编制了《人民防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RFJ03—2009)和《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在2013年之后,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从维护管理的角度,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预算定额》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并拟定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预算定额》大纲,并于2014年编制完成并实施。由上述3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来看,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是处于一个动态的、变化的完善进程,它是根据国家人防工程建设的需要,对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不同阶段的造价计价的补充和完善。

3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的主要特征分析

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主要使用统一的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以及配套的费用定额,依据其计算规则实现人防工程建设的定额实施,以更好地实现对国家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节约,更好地规范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其主要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对我国人防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勘探和测量,获取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通过这些真实可靠的实测资料,可以成为我国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的消耗量标准参考和依据。2)在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的消耗量规定中,可以真实地反映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损耗,而非估量损耗值。3)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的消耗量符合科学的标准,反映了合理的水平。4)在《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中的支护子目和降水子目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对其他行业来说具有引用价值和功能,并在建设定额的空白处填补了重要的一笔。5)在《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坑地道工程》的内容之中,还可以对军队和粮食等系统行业所引用。6)人防工程预算定额体系充分反映出防护的实际要求,具体体现在:(1)掘开式工程中,由于要使用大量的混凝土和钢筋,人工费占直接费的比例较小。(2)在坑地道工程中,由于掘进的断面较多,因而其人工费占直接费的比例较高。(3)在安装工程中,由于其施工环境相对封闭,因而要增加更多的人工消耗量。

4人防工程建设定额的管理制度研究

4.1建构和完善人防工程配套的定额管理制度

我国的人防工程定额管理推行三级管理体制,分别负责指定区域的定额站或工程部门。在这三级管理体制下,它们分别履行以下职责:(1)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对全国统一的人防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负责拟定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方面的制度及具体办法;负责对人防工程定额相关问题的解释及仲裁;负责对人防工程定额管理的理论研究,并对典型的人防工程造价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2)省级定额管理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负责对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定额、补充定额加以系数的调整,并拟定区域内的定额管理和概预算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监督区域内人防工程概预算、招投标管理过程是否公平合理;对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定额及费用给予解释和仲裁。(3)重点城市人防定额管理站。具体测算人防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系数;审查预算及决算及招标是否公正合理;交流执行人防工程定额的具体实践经验,并及时反馈执行人防定额标准的基层意见和建议[3]。另外,《人民防空建设造价审计资质(格)考评暂行办法》([1996]99号)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1998]186号)也是人防工程建设实施统一清单计价模式的制度保证,对于推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有极大的作用。

4.2建构和完善人防工程配套的造价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相配套的造价管理制度是定额管理制度的有效延伸和拓展,是定额管理制度实施的重要依据和参考,为了更好地实现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展,我国在2009年重新修订了《人防戒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和《人防工程建设内部审计办法》,并于2010年重新颁布了4个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以更好地实现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完善。

5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是重要的战略性建设项目,它与国家安全密切相连,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具有极为重大的战略意义。我们要以人防工程建设定额体系和管理制度为研究重点,探讨不同发展时期和阶段的人防工程建设定额标准计价体系,并不断完善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度,在提升人防工程建设定额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同时,更好地促进我国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丁宝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问题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11):252.

篇3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人防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主体建设问题

(1)墙、板的拉结筋数量不够,并且没有依照梅花形进行布置,拉结筋弯钩的角度和长度也不符合要求。拉结筋的绑扎也不标准。(2)在密闭墙和临空墙的穿墙螺杆中断没有设置止水板,而是使用了塑料管或者是其它的套管,这就对人防工程的密闭性产生了巨大的影响。(3)临空墙内外侧的钢筋颠倒,没有按照图成型和绑扎。临空墙钢筋在底板中的锚固长度也达不到标准。(4)在对板柱结构顶板进行施工的时候,下层或者上层双向钢筋的位置放置颠倒。(5)预埋的套管伸出墙体的长度没有达到要求。预埋的套管依据不同的功能,伸出墙体的长度也会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套管伸出墙面会给墙体模板施工增加难度,这也就使得很多施工单位为了能够快捷简便的安装模板,使所有的套管都不伸出墙面。

2.设备安装问题

(1)在对人防底板进行施工时,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安装防爆波地漏。(2)在利用电气对结构钢筋网进行接地体时,接地钢筋网的纵横交叉点没有运用焊接。(3)在安装人防门的时候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校正。人防门是人防工程中的特殊防护设备,在安装的时候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对其气密性、启闭力、垂直度和闭锁装置进行专业的测试机校正,使得安全门在人防工程中发挥最大的作用。(4)要在密闭隔墙、防护密闭隔墙、人防临空墙等人防墙体上暗装消火栓箱和配电箱。(5)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对电气暗敷管线穿越顶板和人防墙体的地方进行密闭处理。(6)没有按照规定设置防护阀门。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在人防工程的防护区内侧距离板、墙小于等200mm的地方设置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MPa的防护阀门。这就会导致管道在进出人防工程的地方产生非常大的安全隐患。

3.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随之出现得问题是,管理制度和手段滞后于人防工程建设,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管理手段过于单一。在人防工程所有权问题上表现为:没有理顺人防工程所有权管理的关系;缺乏符合客观实际的所有权管理制度。在人防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问题上表现为:人防工程使用与维护管理脱节,维护管理质量难保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法制不健全,优惠政策不够。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快速发展,“结建”人防工程面积随之迅速增加,人防部门工作人员少与任务重的矛盾日益增大,虽然人防管理部门已经尽力,但管理上仍存在着众多盲区。

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具体措施

1.深入推进人防工程社会化管理,努力实现“多赢”

当前,中国城市管理正在从“经济主导型”向“社会主导型”转变。从改革方向来看,建立科学、规范、市场化运作的人工程社会化管理机制,实现精简、机动、快速、高效的人防工程管理必将成为城市现代化的大趋势。人防工程管理实行社会化就是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人防工程管理专业人员的企业履行全区已竣工人防工程交接、日常检查维护、建立人防档案及为各人防工程“量身制作”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等人防工程日常管理职能,县人防办只对管护单位实施有效监管,从而全面提升人防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

2.对防毒防爆地漏的设计以及安装要求

防毒防爆地漏是用于人防工程排水系统的防护设施。当防爆地漏处于开启状态时,其作用与普通地漏相同。当防爆地漏处于关闭状态,地漏的管口被封闭,既能防正向冲击波,又能隔绝密闭。防护地漏可用于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也可用于防护区与非防护区之间。防毒防爆地漏按照人防验收规范(GB50134-2004)应一次性预埋到位。防毒防爆地漏漏盖及防爆清扫口应采用耐腐蚀的不锈钢和铜制作。防毒防爆地漏应清除其内部杂物,保证启闭灵活并做好保养工作。

3.人防工程污水集水坑以及潜水泵设计要求

战时生活污水集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包括调节容积和贮备容积,调节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台污水泵5min的出水量,则在选择潜水泵时需与集水坑相匹配。旱厕集水坑贮备容积必须大于隔绝防护时间内产生的全部污水量的1.25倍。贮备容积如果平时需要利用,临战前要能排空。集水坑还应满足潜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等安装、检查的要求;设计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隔绝防护时间内不得向外排水。污水集水坑的容积应根据隔绝防护时间、战时的所有用水标准和掩蔽人数进行计算,使得污水集水坑的容积能满足隔绝防护时间的排放要求。潜水泵兼做平时消防废水排水泵(平时、战时均使用),消防排水量可按消防设计流量的80%计算,采用排水泵排放消防水时,可按同一防火分区内潜水泵双泵同时运行的排水能力设计。仅供战时使用的集水坑,可在遭受空袭之后再用移动式水泵抽排出。

4.要重视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理

人防工程施工阶段是以执行既定设计计划为主的阶段,是形成人防工程建设实体、使用价值的过程。在工程设计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理是保证人防工程建设最终质量的重要途径。加强人防系统自身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对相关设计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把要求事前讲清,使问题尽量发现在前、整改在前。由于工程设计技术性较强,不具备条件的人防主管部门可采取委托审查的方式,加大对工程设计的审查,健全完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一些不具备资质或资质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参与人防工程设计。

三、人防工程防护措施

1.对地面冲击波防护

人防工程的围护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抗力,满足抗核爆动荷载和建筑物倒塌荷载的强度要求;战时出入口设置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战时通风口、电缆引进口、进排水口设置消波设施;专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通风口和其它孔洞应临战封堵。

2.对常规武器的防护

为了降低炸弹的命中率,提高人防工程的生存概率,需要控制主体的规模,对于较大的人防工程按照规定在主体内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为了尽量提高出入口战时的可靠度,应满足:每个防护单元出入口满足一定的数量(至少两个)

每个防护单元至少设置一个室外出入口出入口要尽量分散配置

3.对生化武器的防护

为使防空地下室内部形成一个完整的密闭区,人防工程应满足:人防围护结构要满足密闭要求;战时出入口设置密闭门;通风口设置密闭阀门。战时在隔绝防护时间内,为了能给室内人员提供起码的生存条件,人防工程主体内部应具有足够的人员生存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能给室内人员提供必要的新风,在进风系统中设置滤毒通风设施。为在室外染毒条件下,使人员能够进出人防工程,在主要出入口设置防毒通道和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4.对早期核辐射的防护

早期核辐射、热辐射和城市火灾其性质虽然不同,但对这三种杀伤因素的防护可以采用相近的工程防护措施。

围护结构要满足一定的厚度要求,必要时在顶板上方进行覆土,并进行复核验算;出入口通道设置90°的拐弯,并满足一定的通道长度要求。

综上所述,通过对人防工程现状的分析,只有做好其维护管理工作,才能保证人防工程作用的发挥,才能保证其功能不断的发展完善。

参考文献:

篇4

人防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是工程建设的主题。特别是作为战时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其建设质量是人防防护工程体系建设的核心和灵魂,是发挥人民防空整体防护功能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效益是建设人防工程的目的,充分发挥人防工程效益是战时应战、急时应急、平时服务的根本要求。积极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是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人防工程“三个效益”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效益,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城市功能和服务改善民生,实现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目的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第次全国人防会议和全省、全市人防会议精神为契机,以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为依据,重点摸清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和“三个效益”发挥情况,通过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标准、规范建设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定额管理、搞好维护使用、深化开发利用等有效措施,解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与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切实推进人防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

三、方法步骤和主要任务

时间安排:年5月10日-年1月15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5月10日至5月31日)

主要任务:1.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学习领会省市人防办关于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2.科学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搞好调查研究,找准存在问题,理清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3.搞好宣传动员。要向党政军领导认真汇报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背景、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争取领导重视支持;要做好沟通协调,争取部门理解配合;要深入开展社会宣传,赢得群众、社会认可和赞同,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通过宣传让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了解掌握人防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法定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让人防全体干部职工思考并研究提高人防“三个效益”的途径和办法。

(二)分析检查(6月1日至8月15日)

主要任务:找准存在问题、分析问题根源。要按照《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国家、省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进行逐项检查,找出影响质量效益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和根源。

主要分析检查以下方面和环节存在的问题:

1、人防工程规划方面。人防工程规划编制滞后,人防工程规划前瞻性不强,编制质量偏低,落实不到位,工程种类不配套,布局不合理,建设比例不科学等问题;

2、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方面。人防工程建设和易地建设费收缴审批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类别、防护等级、应建面积不按规定执行,存在随意降低防护等级,减少应建面积现象;易地建设条件不充分,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收费标准按政策执行不到位,有少缴、漏缴现象。

3、项目论证决策方面。人防工程研究论证和决策不够科学,建设方案不够优化,造价不够合理;人防工程应建未建,易地建设费违规减免,特别是一些政府投资项目不建人防工程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等履行人防义务不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对合同管理重视不够、阴阳合同、不按合同履约等问题;

4、建设单位方面。建设单位责任意识不强,对从业资质重视管理不够,定额使用不规范,质量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人为压低工程造价,缩短施工周期,违规发包工程等问题;

5、勘察、设计方面。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业务,注册执业人员不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勘察结果不真实、不准确,接受无证单位挂靠,出卖图签、图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落实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不够等问题;

6、施工图审查方面。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审查业务,专业审查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不具有相应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不按有关规定报审,不认真履行审图责任等问题;

7、人防工程施工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按标准规范施工,工程质量责任不明确,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不落实,从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不够,专业素质不高,重从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轻资格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

8、人防工程监理方面。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作为独立、公正质量监管者的意识不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有差距,不按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实施监理等问题;

9、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实施部门履职不够,验收备案不及时,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力等问题;

10、防护工程体系完善方面。建设规模不适当,布局不合理,种类不配套,功能不优化,防护质量不高等问题;

11、防护设备方面。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质量检测制度不落实,质量不合格,低价竞争,串标抬价,市场混乱,设备安装质量不高,售后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12、维护使用方面。工程维护管理人员、资金、物资、制度落实不够等问题;

13、平战转换方面。平战转换方案内容不实、措施不详,转换设施设备不到位,平战转换经费不落实等问题;

14、平战结合方面。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实施管理顶层设计不够,制度不健全,投融资机制和开发利用经营模式单一,效益低下,三个效益不协调等问题;

(三)深入整改(8月16日至11月15日)

主要任务: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并认真进行整改。深入整改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

1、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

2、执行工程建设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3、规范项目决策行为;

4、强化人防工程建设过程管理;

5、落实平战转换措施;

6、加大平战结合力度;

7、实行人防工程挂牌管理制度;

8、建立联合查办工作机制;

9、健全落实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0、建立完善人防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通过科学有效整改,确保活动深入开展和取得实效。

(四)建章立制(11月16日至12月15日)

主要任务:重点在提升人防工程质量效益的做法、经验等方面进行总结,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工程建设程序、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管、工程维护使用、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长效机制,切实把解决问题过程变为建章立制过程,形成提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的长效工作机制。

(五)检查验收(12月16日至年1月15日)

主要任务:对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市人防办在各县市区场自查总结的基础上,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四、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开展“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是全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大事。各县、市、区、场要把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摆上重要日程,思想上高度重视、部署上具体严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质量效益年活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落实领导责任。为加强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建工作机构。

(二)突出工作重点。“人防工程质量效益年”活动开展涉及的工作和环节很多,活动中要注意把握重点,突出抓好查纠问题、建章立制等重点环节。

(三)积极探索创新。在坚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把握新形势新阶段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针对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敢于创新,善于创新,使活动更加扎实有效,富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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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工程依法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截止今年4月底,我们如期完成了市人防办对我下达的人防工程普查任务,包括××*区

、经济开发区、铁路战备办的早期人防工程和结建工程的信息采集、图片录入、资料汇总和登记造册,全市总体数量为364处,我区普查量为189处,不论在数量上、质量上均居全市之首,获得上级的好评。

2、我办先后于春节前、五一节、汛期、国庆中秋两节前多次对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利用单位的防火、防汛、安全生产等诸项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如老百大、园林处的早期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我们发现及时通告管理主体,经协调后得以落实。

3、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工作。积极扶持引导辖区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我区人防工程利用率一直居全市首位,新开发的时代广场、合百大、商之都、清大德人、红叶山庄等项目均将利用人防工程,同时我们拓展思路,积极服务我区招商引资企业,为多家入园企业、招商企业协调办理人防工程法定手续。

4、人防法制宣传工作。配合市人防办做好人防、国防知识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的各项工作。在“9.18”防空警报演习前于淮河路商业街悬挂四条宣传横幅,并向辖区单位发放人防、国防手册600多本,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5、人防通讯警报工作。我办配合市人防办加强对我辖区内人防警报器的维护管理,坚持每季度检修,今年又在纬二路街道外商宾馆楼上新增警报器一台,达到了我区警报试鸣全覆盖,保证了“9.18”防空警报试鸣圆满完成。

6、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和文明创建活动。位于青年街与南山路(蚂虾街)交叉口有一处早期人防工程抽水亭,因年久失修已显得与周边环境不相适应,结合城市管理和美化亮化的要求,我办自筹资金近万元,对该亭的维修安装,已顺利通过验收。

7、招商引资工作。积极主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发挥全办同志的力量,截止目前已完成招商引资任务700万元,为年度目标的70%,力争早日完成09年招商引资任务。

二、后三个月的工作打算。

按照市人防办、区国动委的要求高标准抓好办公室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人防工程的利用成果,取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丰收,认真履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人防工程利用单位的冬季防火检查,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同时根据于市人防办签订目标,力争2009年再次获得全市先进单位称号。

三、2010年工作安排

1、加强学习理论知识,尤其党的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同时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常抓不懈,确保人防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积极扶持、引导单位工程开发利用,努力提高人防“三个效益”。

4、加大人防法律、法规和“三防”常识宣传力度,做好辖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监督工作。

5积极争取项目,结合“9.18”防空演习及试呜工作,采取社区人员向乡村疏散演练在我区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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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防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夯实。

一是全面完成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清理后行政许可事项为5大项、其它服务事项为3项,在县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公开。10月份以来,每月完成信息报送7条以上,累计信息报送33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人防设施进一步完善。完成了省人防办下达的人防机动通信建设任务,新购人防指挥通信车1辆。

三是加强防空警报日常维护,确保了“11.1”防空警报试鸣日活动开展,县城两台防警报鸣响率100%。

(二)人防执法有新突破。

《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70令)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文件出台后,县政府先后出台了《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10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告》(永政函〔2014〕34号)两个文件,为人防工作日常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在日常工作中,我办顶住方方面面压力,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加大征收力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截止12月10日,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近70万元。

(三)人防宣传有新进展。

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制作展板、悬挂横幅和人防知识挂图、张贴通告、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全年先后开展人防知识进校园、进社区和街头宣传活动3次。广泛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70号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发〔2014〕10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告》(永政函〔2014〕34号)等法律法规和防空防灾知识,发放人防知识宣传资料5000余份(册),制作宣传展板15块,悬挂知识挂图26幅、横幅52条,张贴通告150份,接受群众咨询257人次,举办人防知识竞赛1次,播放《居安思危、备战人防》科教片20场次,收到了较好效果。

(四)便民服务有新提高。

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2014年11月9日,人防办整体从县行政中心三楼搬迁至政务服务中心七楼,添置完善了相关办公设备,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三楼开设人防服务窗口,进一步方便了群众办事。

(五)配合政府中心工作有新起色。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转变工作作风,主动配合县政府办搞好建整扶贫、同建同治、“两违专项整治”、维稳等中心工作,各项工作取得新起色。

一年来,人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受我办人手较少、办公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人防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人防宣传不够深入,执法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

二、2015年度人防工作计划

1、进一步加大人防宣传力度。继续抓好法制宣传周活动,深入开展人防知识进校园、进机关、进党校、进社区、进企业“五进”活动,创办学校、社区人防知识宣传阵地各1个,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

2、进一步加强防空防灾应急演练。年内开展防空防灾应急演练1次以上,提高全民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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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宣传。我办牵头协调当地宣传、广电、人武、教育等部门,认真学习湘办发﹝2014﹞17号和﹝2014﹞37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明确责任,高度重视,各司其责。按照集中放映、全面覆盖的要求,共同研究部署影片在本地区的宣传推广、组织观看等工作,并制定出播放计划,拿出专项经费,为该片的宣传发行和播出放映提供有力保障。

(二)多种形式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和推广《居安思危、备战人防》科教影片,累计在县电视台和大地广告公司显示屏上各播放一周,在广场、学校、社区、电影院等场所播放20场次。与此同时,通过新闻报道、知识竞赛等多形式扩大社会影响,营造出“关爱生命、关注人防”的良好氛围。1、县电视台新闻频道(6月10日至26日):每晚播出一个部分,播出时间为20:00至20:30分;2、文化休闲广场(7月20日至21日):每晚播出四个部分,播出时间为20:00至21:30;3、文化休闲广场大地广告公司显示屏滚动播放(8月1日至8日):每天播放一个部分,从9:00至20:00滚动播出;4、配合州人防办在州民二中8月26组织观看《居安思危、备战人防》影片,开展应急演练,并组织180名学生进行了人防知识竞赛;5、开展人防知识宣传教育进社区。10月16日,我办在城东社区通过学习展板、知识挂图、发放宣传资料、集中培训、开展业务咨询等形式,组织群众学习人防相关法律法规、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的政策、解读了“一令一文”(即:省政府270号令和湘价费﹝2014﹞60号文件),介绍了防空袭警报、应急救援等相关知识,让群众了解人防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群众了解人防业务、关心人防工作、支持人防事业的浓厚氛围。己统计,在城东社区共制展板10块、悬挂知识挂图52幅、发放专业书籍200本、宣传资料500份,集中学习讲解1次,业务咨询58人次。6、在文化休闲广场抓好“5.12”集中宣传活动。按照县应急办的总体安排部署,全办人员走上街头,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70号令)、《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发〔2014〕10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告》(永政函〔2014〕34号)等法律法规和防空防灾知识,发放《公众防空防灾应急手册》、《省实施办法》、《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人防知识宣传资料5000余份(册),制作宣传展板15块,悬挂知识挂图26幅、横幅25条,张贴通告150份,接受群众咨询257人次,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宣传教育工作措施

(一)加大汇报力度,积极寻求领导支持。针对过来我办存在的机构没有独立、人员没有专职、业务没有开展的实际,办主要领导多次向县政府办及县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宣传人防法律法规、上级要求及周边兄弟县市工作开展情况,引起了县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2013年12月28日,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人防工作,同意从2014年1月1日起启动人防执法工作,将人防办纳入县规委会成员单位,要求人防办人员归位,审议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告(送审稿)》和《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4月25日,县政府正式下发了《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通告》两个文件,明确了发改、住建、规划、房产、物价、人防等部门在人防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严格执行湘价费〔2014〕60号文件确定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我县人防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人员保障和制度保障。10月15日,人防办主任给县长汇报防空警报试鸣工作准备情况,审议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送审稿)》,县政府正式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试鸣防空警报》的通告,“试鸣日”之前县电视台将此通告播放了一周,人防办在公共场所把公告也进行了张贴。11月1日,我办在县城区域的两台防空警报准时试鸣,试鸣率达100%。

(二)强化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成立了由主任任组长的人防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和专抓紧人员,制定了《县“5.12”人防宣传工作方案》和《居安思危、备战人防》播出计划,安排人防宣传资金5万元,确保了整个宣传活动的有序开展。

(三)巩固基层基础,加大阵地建设。今年,我们把城东社区作为人防宣传教育进社区试点单位,设立了防空防灾宣教基地、办公室、综合减灾办公室、人防宣传教育活动室,制作人了人防宣传展板、张贴了人防宣传知识挂图,添置了人防宣传书籍,并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四)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应急演练。按照县人武部的安排部署,我办组织10名人防志愿者,积极参加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联合举办的防火、防空、防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活动,开展军事训练,提升了应急救援能力。

三、宣传教育下步打算

(一)加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力度。根据城市规划现状,新添置2台防空警报,确保县城区域防空警报试鸣覆盖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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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人防资源在城市应急救援中的作用和兼顾人防要求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为核心,建立“两防一体”、“两建同步”工作机制和政策体系,形成有利于充分发挥人防资源为城市防灾救灾服务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长效机制;提高人防现有资源和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率,提高人防建设为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人防民防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城市建设、民防建设、应急设施建设相结合;坚持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协调;坚持依法推进、统一规划、人本至上相统一。

二、大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

(一)建立统一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实现组织指挥建设自动化

一是完善指挥机构。健全民防机构,增加民防职能,将人防部门纳入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系统,把人防指挥平台作为政府应急管理备份指挥中心,明确保障措施,基本能够满足战时指挥和平时应急救援需要。

二是建立指挥场所。2012年前建立市级人防基本指挥所,购置市级人防机动指挥系统(机动指挥车),建成平时救灾、战时防空的人防民防应急指挥中心。各县(市、区)人防办要按照上级标准建立指挥室,配套各种设备设施。

三是加强指挥协同。建立人防民防应急指挥协同机制,与本级防卫作战指挥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协同关系,明确各相关单位的任务和协同方式,理顺指挥关系,制定协同计划。四是制定应急预案。结合实际,修订防空袭方案,制定各类抢险救灾应急预案,适时对防空袭方案和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配套形成各项保障计划和平战转换措施。适时组织开展防灾救灾训练、演练。五是落实战备值班。各级人防部门要建立战备值班室,落实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健全规章制度,保持通信顺畅。

(二)建立灵敏的信息保障体系,实现通信保障建设网络化

一是建立指挥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以应急指挥中心、指挥所(指挥室)为核心的指挥自动化建设网络,实现全市人防指挥信息系统联网。

二是完善空情报知系统。建立健全空情信息接收、传输、报告值班制度,开展业务训练。

三是完善防空警报系统。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合理调整防空警报布局,增加和更新防空警报设备,实现固定、机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信号多种手段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2012年,全市规划区(含各县市区城区)内电声防空警报器比例达到60%以上,全市城区警报音响覆盖率要达95%以上。

四是完善通信保障系统。建成市县互通的无线通信网络,加强机动通信系统建设,适时建设卫星、微波通信系统。

五是完善城市监控系统。对全市所属重点目标、重点区位,有计划地增设防空防灾监控点,并与公安、交通、水利、铁路等设置有城市实时图像监视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交连,实现城市实时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城市防护抗毁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建立布局合理的防护工程体系,实现人防工程建设系统化

一是加快人防工程建设。2012年前,城市人均占有人防工程面积达0.35平方米;2020年达到人均1平方米的要求,全市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种类齐全、设施配套的防护工程体系,能够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应急避难空间。

二是加强工程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的通风、给水排水、供电设施满足使用要求,防护性能符合设计要求,交通干(支)道工程畅通,人员掩蔽工程满足人员应急避难短期生存需要。

三是落实工程平战转换。已建人防工程全部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平时开发利用的工程防护功能、使用功能转换,应按战术技术要求规定的转换时限,制订转换方案及实施计划。

(四)建立精干过硬的专业队伍体系,实现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化

一是健全两防专业队伍。把人防专业队伍纳入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健全人防民防专业队伍组织,制订战时扩编补充方案。适时组建新型专业队伍。

二是加强专业队伍训练。开展岗位练兵,加强防化防疫专业队伍集中训练,不断提高专业队伍的应急救援和快速反应能力。

三是落实装备器材。各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依法承担必要的人员训练和装备器材费用,保障专业队伍的整顿、训练教育和装备更新,能够满足战时防护和救援需要。

(五)建立保障得力的人口疏散体系,实现人口疏散地域建设城乡一体化

一是修订城市人口疏散方案。搞好城市人口疏散调查,2011年修(制)订完善城市人口疏散方案,将疏散人员计划落实到户,实现户户对接。

二是建立城市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市级领导机关防空疏散基地,在周边县(市)修建一处集指挥、掩护、储备、医疗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防空袭疏散综合工程,为战时防空、平时防灾提供疏散人员的安置场所。

三是落实城市人口疏散保障。制定完善疏散保障计划,明确疏散人员集结地点,交通工具落实到具体单位,疏散路线有交通管制措施。制定疏散地域(基地)生活物资储备计划,建立紧急征用、调用、储备重要物资器材制度。

(六)建立配套安全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体系,实现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科学化

市县两级要依据有关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和重要经济目标。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抓紧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修方案,做好应急防护、设障防护和伪装防护,依法落实防护队伍和经费,加强针对性训练、演练,确保安全。人防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有关领导管理机制、职能和防护规范,使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轨道。

(七)建立覆盖全民两防的教育体系,实现两防宣传教育普及化。

把人防民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两防教育制度化、经常化。进一步扩大受教育的范围和层次,深入开展人防民防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网络活动,广泛开展防空防灾技能培训,增强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民防意识,提高市民的防护知识和技能。

三、积极促进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一)城市建设必须符合防空防灾的要求

城市建设应考虑防空和防灾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增强城市的防护能力。城市布局、街区划分、道路规划、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对于列入规划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要求预留工程出入口附属建筑物的地面位置;对于防空警报和防空指挥通信系统,必须根据其布局方案,构筑基础设施或预留位置。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管线建设,应在满足平时生产、生活的同时考虑防空防灾的要求,尽量埋设在地下,有条件的可以修建共同沟。

(二)人防建设应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人防工程规划和中心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要纳入同级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人防部门要会同同级发改委、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落实人防规划,并参加与人防有关的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及修改工作。

(三)各类建设项目按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地下停车场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规划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基本满足人民防空功能。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要按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防部门确定。

(四)严格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报建联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程序办理许可手续,人防部门搞好衔接协调。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作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人防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工程质量。人防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五)加大人防工程建设支持力度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规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保障人防工程出入口位置和相应的地面配套工程所需用地。其中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和维修改造人防工程所需用地依法予以划拨,经划拨的人防工程用地属国防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两防一体”、“两建同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将“两防一体”、“两建同步”工作纳入职能目标考核体系。各相关部门与人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大力推进“两防一体”和“两建同步”。

(二)依法落实“五个纳入”。

一是把人民防空部门纳入全市防灾救灾应急管理体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任务。

二是把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作为建设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实施中统筹兼顾。

三是把人防部门列为城市规划委员会,参与有关规划的编制和建设项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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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维护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发展改革、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是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战时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平时由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指挥、通讯、主支干道等公用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承担费用。已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非结构性维修保养由使用者负责;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工程由工程所属单位负责维修保养并承担费用;

(三)结合民用建筑中住宅小区依法修建的结建工程,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定专职或兼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制度,定期实施维修保养,保证工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和进出口、通风口畅通;

(三)建立维护管理记录,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并不得泄露、遗失工程数据、资料、文件等;

(四)落实防火、防汛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新鲜、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七)防火、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规范的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注明竣工时间、面积、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人民防空工程性质、坐标和防护能力等有关数据应当保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按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鼓励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

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报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消防、工商等有关手续。

单位或者个人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或个人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表;

(二)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核准书;

(三)人民防空工程移交书;

(四)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意向书;

(五)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平面图或装修图;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应核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使用功能、使用规模发生变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原批准使用的人防等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与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单位签订书面使用合同,载明使用范围、用途、期限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平时使用费。

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平时使用费收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物业公司收取的平时使用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补贴物业管理费用,其具体规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有平战功能转换设计的人民防空工程,为方便平时利用,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二次施工的现行造价缴费,委托人防主管部门在临战前统一建设完善。

第十八条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工程管理或使用单位应按照平战转换方案做好相关工作,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在战时能迅速转入防空使用状态。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报废、拆除、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报废、拆除、改造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中拆除非等级工程的,应补建6级人民防空工程。

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拆除的原工程面积或者代替应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

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防主管部门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法加固改造的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可以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有坍塌危险的;

(三)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或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拆除或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或报废方案,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作业,确保施工安全。拆除或报废所需经费由拆除或报废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人民防空工程用地;

(二)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疏散干道、进出口或通风口;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倾倒垃圾、污物;

(四)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存放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或腐蚀性物品;

(五)在人民防空工程顶部及工程周边安全范围内爆破、打桩、采石、伐木和取土。

第二十四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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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工作

(一)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新一轮编制体制改革,加紧协调落实人防通信站编制人员;在落实县直和乡镇分管人防工作人员的基础上,加强指导,展开工作。

(三)继续做好人防指挥业务工作。加强疏散地域建设研究、重点目标防护研究、人防专业队组训研究,争取有突破性进展。

(四)继续做好平战结合工程利用,加强检查监督。在2009年完成金海园人员掩蔽部工程利用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战备料场仓库的开发利用,争取尽早开发,尽早收益。

(五)加强人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化人防行政执法工作。2009年人防执法检查已拓展延伸到建制镇,2012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检查力度,扩大人防影响,强化全民人防意识,加大人防发展后劲。

(七)加强警报建设,做好通信、警报设备维护管理。2012年继续推进警报建设纳入城镇配套建设,努力实现社会化维管,力争电声警报器占有率达到50%,县城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95%以上,同时,加强警报设施维管,保证完好率达100%,试鸣率100%。积极配合市办努力搞好国防网建设和使用及维护管理工作,提高现代化指挥通信水平,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八)大力抓好人防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人防宣传教育的普及工作,重点是按照人防教育基地“七个一”标准,建设好人防教育基地。努力推动好人防教育“六进入”,即:进机关、进学校、进党校、进社区、进企业、进网络工作,抓好社会宣传和警报试鸣期间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人防的社会声誉和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年度工作的统筹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作用,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搞好各项工作的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二)明确工作指标,掌握工作进度,加强工作的预见性和指导性,积极向上级汇报,争取上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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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区人防办、区人防工事维护管理所(以下简称维管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实行行政执法考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区人防办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区人防办主任任组长、其他办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综合科、通信指挥科、工程科的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并对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区人防办主任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办领导为本办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任负责,协助主任组织、指导和协调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各承担人防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分管的办领导负责;各行政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维管所受区人防办委托,负责对全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承办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和影响人防工程安全的施工作业以及开发利用的审批工作。维管所的负责人,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分管的办领导负责。

第七条人防行政执法包括人防行政许可、人防行政处罚、人防行政收费、人防行政检查、人防行政听证和人防行政复议。

人防行政许可,必须按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人防工程拆除审批程序、人防工程报废审批程序、人防工程改造审批程序及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作业审批程序分别进行。新晨

人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市人防办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

人防行政收费,按照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程序的规定进行。

人防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设施的监督检查程序进行。

人防行政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人防行政处罚听证和按照《**市人防办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实施人防行政许可听证。

人防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实施。

第八条各承担人防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和维管所,应当将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及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职责、执法标准、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切实履行好执法职责。

第九条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考评工作由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考评采取执法人员自评与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其考评相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和考核。

对执法人员的考评结果应当公开,并作为其年终工作考核、评优评先考核、政绩考核和提拔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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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省及各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同级人防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市人防主管部门所属技术力量不足的,可委托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质量监督时,其监督工作向作出委托的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并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承担监督责任。

第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格,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认证。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应由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人防工程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占该机构人员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监督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本地区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本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措施;

(二)受委托具体实施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以及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问题争端的协调处理;

(三)向主管部门总结报告工作。

第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并对委托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

(二)制定质量监督方案;

(三)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四)检查工程建设实体质量;

(五)监督竣工验收;

(六)向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

(七)按规定收取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八)承办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工作。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未设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城市,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申报质量监督,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基本程序和内容: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自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制定监督方案和详细监督计划,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开工前,监督员应当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检查构配件和设备设施生产单位的资质及营业范围。

(三)施工中,监督员应对工程中使用的构配件、重要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手段和构件(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并按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四)竣工时,监督员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资料、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及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等进行监督。

(五)验收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应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监工程建筑、结构、防护、平战转换和其它涉及人防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重要部位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检查结论;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历次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

(四)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督员签署监督报告。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具体实施质量监督中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可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措施,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对人防工程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委托质量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许可证件及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向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和其他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市人防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员对其所监督的工程承担建设质量监督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退还监督费,由委托监督的人防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具体监督任务直至撤消人防工程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其中撤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决定:

(一)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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