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问题范文

时间:2023-07-05 15: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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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问题

篇1

金融监管作为国家政府对金融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的有力措施。特别是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金融活动开展数量激增、金融活动的风险问题越发严重,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更应该进一步的强化金融监管工作,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创新改革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确保指导金融市场合理化、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运转。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缺陷问题分析

1.金融监管模式不够优化。当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模式,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虽然可以有效的解决监管秩序混乱问题,强化金融监管能力,但是也存在着较多的缺点与不足。主要表现为:分业监管模式难以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导致我国金融机构的在金融市场上竞争能力与竞争机会提升不足;造成了我国金融创新能力欠缺,证券业与商业银行难以实现优势互补,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投融资渠道难以拓宽,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能力不足;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性较差,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沟通不足、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的问题。

2.金融监管方式不科学。目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监管方式单一,金融监管主要依赖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尚不完善。在金融监管覆盖面上,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机制,对于市场退出机制监管不严格。在金融监管的标准依据上,缺乏系统完整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在金融监管手段上,既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金融监督管理,也没有先进的金融监管操作工具,造成了金融监管工作处于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受到挫伤。

3.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落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跨越式的发展,这就导致金融市场方面相关专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基础薄弱。对于金融监管领域,不仅仅需要精通金融知识和理论实践,更要求具有深厚的金融业务经验,全面熟悉金融法律法规,能够参与金融决策制定的复合型技能人才,然而这正是我国金融监管领域所欠缺的。人才队伍建设的落后、高技能全面复合型人才的不足,导致金融监管行业的工作水平提升出现动力不足的情况。

二、改革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策略

1.优化金融监管模式,强化金融监管机构自身建设。由于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呈现出显著的混业经营趋势,因此金融监管行业应该针对这一新情况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创新,逐步的将机构型的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的监管模式。通过对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实现金融监管以金融业务作为确定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的依据,彻底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力与责任不清晰的问题,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方面的作用。其次,应该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自身建设,根据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特点,完善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形成监管业务衔接有序、操作规范、评价合理、监控及时的业务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方位监管能力。此外,还应该结合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在混营业务上的欠缺,制定完善的协调机制,确保金融监管体系无漏洞,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能力。

2.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建设,创新金融监管工作方式。首先,我国金融领域主管部门,应该结合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现状以及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通过具体细化、可操作性强的金融监管政策,指导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其次,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确保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除了强化外部监管以外,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督促金融机构及时的完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的建设,按照全面性、审查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形成运作有序、权责分明、以风险管理为主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确保金融机构的平稳发展。第三,应该不断的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尤其是强化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在金融领域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对于金融机构主体业务信息、经营业绩信息、资本信息以及风险战略信息的共享与披露,依靠保障社会公众对于金融机构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提高金融监管的效果。

篇2

    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成为共识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来看,在2009年4月举行的G20伦敦峰会上,与会成员国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金融稳定论坛扩展为金融稳定委员会,并赋予后者更强的制度基础以及促进金融稳定的更宽泛职能。同时国际国币基金组织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一个以G20为重要平台,以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要支柱,以国际证监会组织、巴塞尔委员会、八国集团等为主要辅助的国际监管合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而在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危机爆发以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呼声高涨。欧盟和美国的改革方案都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加以强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密切协作成为各国的共识。

    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中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中国的金融监管也慢慢和国际接轨。在此轮国际金融危机中,中国经济受到的主要冲击在于外需下滑带来的出口需求下降,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们的金融监管没有问题,相反,为了履行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中国金融市场也需要逐步对外开放。在这种背景下,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不完善虽然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架构已经形成,但面对日新月异的金融环境,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国调整自己的金融监管体系,何其相比,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显得不够完善。首先是宏观金融监管执行者的定位问题。央行的目标定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的规定是:央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但对于银行、证券和保险的监督又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承担,这种目标与手段不平衡的现象不利于宏观监管目标的实现。其次是宏观金融监管在跨行业维度上的问题。这主要在于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大规模开展混业经营,同时又有很多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同质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跟不上金融市场的变化,导致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三是宏观金融监管在跨时间维度上的问题。主要是我国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资本要求缺乏动态性监管和逆周期性监管。

    (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与金融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一些与金融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制度。我国没有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如果将这些零散分布的作为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法规统称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话,这个体系也具有巨大的缺陷。首先是法律法规覆盖面不够广泛,如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就没有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其次一些法律法规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另外,金融立法滞后,金融立法没有能够很好地结合金融市场的发展,立法缺乏前瞻性。总之,我国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三)金融监管标准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差距较大,协调性不够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加速,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情况下,金融的国际化趋势尤其明显。金融的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为使金融监管更具公平性,让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具有同样的约束,以巴塞尔委员会为代表的一些权威国际组织公布了一系列金融监管的指导性文件,这些指导性文件都是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但是,我国由于金融业发展起步较晚,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问题也较多,使得我国现在的监管机构对一些发达国家监管部门所不能容忍的问题放宽了监管标准。随着我国加入WTO时承诺的金融市场逐步开放时间的临近,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标准,争取早日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增强国际监管的协调性势在必行。

    提升中国金融监管水平的对策建议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世界各国针对在这次危机中发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各自的应对办法,形成了一系列关于金融监管的最新成果。针对我国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解决。

篇3

一、金融危机的反思

(一)金融危机在美国的爆发

由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不断升级,过度包装的金融产品通过美国在全球金融业的绝对影响力流到世界的各个角落,而监管的过滥和过松又使这些广泛流转的金融产品有了极大的不安全因素,这都为危机的全面爆发和多米诺连锁反映打下了伏笔。在经济层面上,人们开始反思房地产市场的经营和发展模式以及金融创新带来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问题,在法律上我们不得不重新定位监管的地位和其应发挥的作用。

长期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以繁杂着称于世,可用“双线多头”概括之。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废除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同时,构建了以美联储为主、各功能监管机构为辅的“伞形监管”,同时建立了一套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监管的金融体系。该法解除了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所有限制,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这一法案在加强了金融服务业竞争积极性的同时,使得监管机构对纷繁复杂的交叉于金融部门间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成为空白,这也是此次金融危机国际普遍对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不满和质疑的问题。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

美国的这场次贷危机本身已经通过贸易、金融、市场信心传染等渠道对中国产生影响。我国的股市和油价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央行数次降低基准利率来拉动内需,大量建设基础设施和发掘农村的消费潜力,所以在这次危机中很多国际方面认为中国式独善其身的,实际上,中国受到的冲击很大,国际社会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对中国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体制都有深远影响,在国际交易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机的影子。

二、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为美国政府在立法方面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努力划上了句号。该法案的出台耗时一年多,历经财政部提案、众议院立案、参议院立案、参众两院协调统一版本、众议院及参议院分别审议两院统一版本等五个阶段是美国大萧条以来最声势浩大的金融监管变革。法案酝酿的过程同时是美国政府对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反思和纠正过程,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规范金融机构经营、整顿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及纳税人利益的决心以及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意图。该法案将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该法案共有八项措施,具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1.增设4个新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促进信息交流和协调,确定新出现的风险,为监管机构提供解决争议的论坛,对联邦储备委员会识别“重大系统性风险公司”提供建议。全国银行监理会负责对所有联邦级别的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的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负责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规定中不包含的金融产品、服务进行管理。全国保险办公室将作为财政部内设的机构,主要用来为资料交换提供场所,同时为全国和各州提供专业的金融保险信息服务。

2.提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授予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更大的监管权,用来监测、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重大系统性风险金融企业、非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同时改组联邦储备委员会,使联邦储备委员会将与财政部和其他机构共同商讨改组方案,以更好地协调新监管的权责分配问题。

在以美国为首的受到危机重创的银行金融机构纷纷倒闭的背景下,致力于银行业的稳健运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一些规范监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原则》,2009年的《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新资本协议框架改进方案》、《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这些文件在规范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本构成方面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各国的银行业的监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存在的问题

美国监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过,美联储权力空前庞大的全能型监管机构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其一,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能与美联储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是否出现冲突?美联储在大权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继续保持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其二,谁来监管美联储?现在能否对真正掌握实权的美联储构成有效制衡还未可期,这将涉及到全球监管体系如何构建和政策监督的问题。其次,新法案仍遗留一些未解难题,如“两房”等问题。

另外,对银行的风险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识别标准,新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在运行中是否能协调运作,上文提到其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但具体权限并没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并没有彻底改变,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消费还将继续,对于将来可能产生的更加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否能完全覆盖监管,还是只能像这次的危机一样只是临时的处理机制。从一定程度上说,法案对这些问题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进,不断完善。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和实现监管的全面性、系统性

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证券法》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的专业性,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体制的形成深受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影响。所以此次危机所暴露的国际金融监管中的宏观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监管不协调等种种弊端,也就会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中有所反应。由于国内市场相对封闭、金融创新相对不足,我国金融体系免遭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产品的出现,大量的游离于监管真空带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呼唤着一种更加全面而系统的配套监管机制的产生。

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强化中央银行职能,明确人民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主要角色,确立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的主体地位。与受危机重创的美欧国家一样,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领域也存在宏观审慎管理缺位和微观监管“合成谬误”的问题,银、证、保三个行业监管部门以防范单个金融机构风险为目标,无法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由此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

从承担的具体职能上看,人民银行具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赋予人民银行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上的主导作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通常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源头,应明确人民银行在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树立中央银行权威,赋予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中的牵头人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分离、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情况下,监管协调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言尤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关键在于确立监管协调牵头人,当前,这一角色应由履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能的中央银行来承担。 转贴于

(二)重点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改革文件中关于流动性标准的新建议,结合我国已经加入这一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应当继续深入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和相关规制的落实,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业银行全面识别和管控风险的水平。在将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银行业抵御风险能力在坚守资本数量和质量审慎监管底线的基础上,引导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和资本的规划上能结合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的业务水平科学发展,合理把握表内外资产扩张速度,促进风险抵御能力建设与自身业务的协调一致发展。

推动银行业建立新的信贷管理制度,持续优化信贷结构通过强化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和项目融资等业务信贷管理制度,推动银行业建立更加严格有效的信贷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贷款风险。按照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部署,引导银行业进一步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把握信贷增速、节奏和投向,加强行业风险监测和管理,把银行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形势巩固和发展下去。

在这场危机之后学者都在大力呼吁监管,实际上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的是金融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因噎废食,金融业的自主竞争和发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经营模式,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给金融发展注入活力,关键是相配套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内控机制能够协调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秦国楼.以金融稳定为本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10(16).

篇4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2-0088-02

2015年对我国经济改革是非常重要的一年,它是承接“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一年,又是“十二五”规划的最后一年。经济改革加大了金融市场的活力与创新,进一步推动金融体系改革走向更高的目标层次将是未来的工作重点。2015年5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5月11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分别为5.1%与2.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不久的将来还要推出大额存单。

在金融领域内,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是永远的主题。金融创新不断推动金融业的发展,提高其活力和效率。但也会增加金融市场的风险性,所以也需要金融监管来保障金融体系。维持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平衡,一定要在金融监管之下既要鼓励金融创新又要规范金融创新。

一、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业的发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创新作为其前进的动力基石,而另一方面又需要通过加强金融监管来保持金融安全的秩序,降低其风险。金融创新是新的金融工具的广泛普及和应用,使社会上出现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被社会大众所广泛接受和认可,金融创新使得金融业深化的步伐进一步突破,而金融监管是金融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其行政权利,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管理,以控制金融业整体风险,促进其健康平稳地向前发展[1]。没有金融监管,就没有金融创新的发展;没有金融创新,也就没有金融监管的逐步完善。如果单纯地强调金融创新,缺少金融监管的发展,就会产生新的金融风险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从而使得金融效益就无法提高。反之也不能单纯地强调金融监管,而发展金融创新。我国经济发展目标是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使得金融市场的发展更加健康、持续稳定。如今在我国的现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创造新的金融工具,同时不断放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出银行破产条例不久又提出了增加新的金融工具大额存单,对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所面临的问题

(一)金融创新的动力不足

我国现有金融机构由于缺乏利益上的驱使,责任感不强,主动性较差,从而使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遭到忽视,由于缺乏利益的刺激和竞争所带来的压力,所以金融创新无法顺利开展,新的金融风险也会随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而随之增加。

金融创新是金融管制的放开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的产物。放松金融管制,才能使金融创新有更加宽阔、自由的发展空间。然而目前我国金融业垄断阻碍了金融创新,没有激烈的竞争便没有金融创新的发展条件。金融创新大多是在金融监管自由、放松地推动下向前发展的。而我国在这个方面都不够理想,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尤其是银行业,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是主导地位但是缺乏金融创新。从金融监管机构的部门设置和安排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的形式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它的弊端是各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划分并且可能重复交叉,相互间缺乏协调性,并且信息的不共享性使发现问题也无法有效地解决,致使金融监管无法化解风险和预防以确保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

现在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是市场规模较小、交易品种比较单一,金融工具较少,导致金融市场严重滞缓。例如国外早在五十多年前就实施了大额存单,而我国现在才提出。另一点金融融资渠道较少,使得金融市场的发展极其不平衡,严重影响了金融创新的脚步,由于金融监管的目标在于规范金融活动、稳定金融秩序、发展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保护人民的共同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进行,可是现有许多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储备不够、知识结构不合理与高标准的监管任务的目标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严重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使金融监管的步伐放缓。

(三)监管的手段和方式较为单一

我国现有的金融创新多为规避金融管制型创新,而技术型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创新的致命弱点,主要因为金融机构的科技水平不高,造成所创新的金融工具科技含量低,竞争力较弱从而不被大众所接受。从金融监管的手段看,金融监管缺乏有效的相关法律手段,金融法制建设落后,国家行政干预较多,所以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施中,只能注重金融监管问题的定性,缺乏对金融监管问题的标准[2]。

(四)金融法规不健全,尚未形成效率高的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模式是先实践然后再进行监管,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这些都可能影响到金融监管的效率和金融创新的提高。而且有些已经出台的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重滞后于金融实践并且金融监管立法中,使得金融法规并未达到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作用[3]。并且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中存在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而且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简单化,严重滞后于金融业快速发展的现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前进,对于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相结合得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三、解决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金融监管自律机制,增强金融创新主体

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是抵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所以要把金融监管放在整个金融业体系的基础地位。通过减少,改制政府干预,完善金融企业的运行机制规范化。金融机构真正成为可以独立的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的法人,金融企业之间良性的竞争和金融创新,进一步削弱一个政府机构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主体要健全经营机制,增强创新主体,完善监管机制。

利率市场化改革要逐步改变国有金融机构的垄断状况,形成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机构间的竞争。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例如银行破产条例,规范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鼓励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并且要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断完善自我,加大金融机构间的抗压力性。只有合理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才能够实现金融业的适度良性竞争,形成和保持外部环境和格局平稳的状态,进而促进金融业在良好的基础上健康发展。需明确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使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避免监管交叉和重复。还需规定一个带头负责的监管机构部门,让它来负责协调不同监管主体之间协调配合的工作,来维护金融业稳定运行。

(二)创新金融工具

金融改革需要创新,首先要改进传统的融资渠道,并且要拓展出新的融资渠道,设计出新的金融工具与交易品种,加大对交易风险较小、交易成本较低、盈利性较高的金融工具的开发力度,以满足金融市场多方面的融资需要和金融市场规避风险的基本要求。大额存单这种新的金融工具,就能满足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需求。

要实现金融监管风险目标,需要运用先进的科技技术手段、丰富的专业性知识和准确的信息,提早做出警戒和防备。如今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中,专业性的人才是决定性的,国家要培养和引进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金融队伍和风险管理组织来减轻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而造成的损失,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掌握和熟悉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和创新工具,来提高监管和创新的质量。

(三)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

金融技术性创新代表着当前国际金融创新的主流和方向,国内在技术性创新的应用方面尚有巨大潜力,所以要加大科技的投入资金,提高技术性创新的科技含量和资源利用率,充分发挥创新产品为社会服务。由于金融创新需要有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所以政府需要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相结合的方式促进金融创新。并且要改变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方式,向着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和合规性监管为辅,现场检查为主和非现场监督为辅相结合的方向发展,正确加强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力度,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地结合。

篇5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监管也愈来愈具有法律意义。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合称,也就是说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的目标,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被监管主体所采取的干预和调控的法律活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属性,实施体罚和程序法的结合,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主体在监管金融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但是总的来说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从金融监管法的内容看基本属于强制性规范,而没有任意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在金融监管活动中,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代表国家行驶国家权力,对被监管主体实行强制监管,被监管主体必须服从。第二,金融监管是行为法。金融监管法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具有行为属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内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金融监管应贯穿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主要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简单来讲,实体法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程序法规定了权力行使及义务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中,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与职责,规范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性措施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三)我国监管机制在与国际接轨时对外资银行准入与监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这些文件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过于原则化,未对很多机制做明确要求而导致操作起来不便。其次,在监管领域上,我国侧重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疏忽对境外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例如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海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只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而无其他要求。再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许多国际条例和惯例的冲击,如在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原则的接受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目前的法制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要对监管法制和有关政策进行修订。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思路

(一)转变监管理念

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金融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监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职责与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这样,就要求我国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在原有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大有关监管的力度,合理选择和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规范金融行为。将金融社会关系规范成金融权利和义务权利的关系。金融交易虽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但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够的。金融行为的客体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风险远大于实物资本,并且金融业内部分工极为精细和复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经营的金融产品差别很大,因此,关于金融业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采用特别法的形式。

(四)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篇6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一般采用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其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可以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它是对金融市场的有利补充,具有灵活性和快捷性。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较难的影响,民间借贷更加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大化和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点,其对金融业的影响也逐渐加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十分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方面是因为货币政策从紧背景下,正规银行信贷体系融资功能弱化,短期小额贷款困难;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资金供求的失衡,许多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投资意向的情况下,为了处置闲置资金,在高额利率的驱动下向一些资金匮乏的企业或个人提供高息借贷。然而,随着民间借贷之风愈演愈烈,地域分部广、贷款利息高、牵涉人数多,并且处于法律和金融监管的真空地带,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不仅会对我国的经济金融体系产生危害,还极易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一)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

民间借贷作为与正规金融相互对立的金融活动,其发展和活跃必然会导致正规金融受到影响。不规范、盲目的民间借贷行为地不断发展和蔓延,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甚至整个区域的经济金融运行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加重企业负担,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导致企业资金使用的恶性循环。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普遍较高,企业高息负债后,虽然可以解决一时的燃眉之急,但受到高息负债带来的制约,财务支出进一步增加,往往得不偿失。

2.容易造成债务纠纷,不利于社会安定。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和不稳定性,缺乏必要的金融管理和法律法规支持,容易造成纠纷,而因为其涉及人员众多,一旦发生纠纷,将会对社会安定产生负面影响。

3.影响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与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不同,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而由借贷双方自发制定的,其利率水平通常要远超银行同期利率,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分析

对民间借贷进行深入分析,发现其产生的根源在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和金融监管的缺乏。法律方面,缺乏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统一规范的法律,导致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等基本问题无从确认,在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缺乏协调性、统一性和逻辑性,导致民间借贷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制度性风险。

金融监管方面,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比较隐蔽,监管起来有些力不从心。

二、金融监管存在的漏洞和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监管权利,在中央一级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多家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理论上,非正式的民间借贷机构并不由银监会负责,但是这些领域却往往更容易出现问题,而一旦这些领域出现问题,就可能对正规金融机构的稳定造成影响,这就导致了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在银监会设立之后,央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也保留了必要的监管职责,但是,央行对民间借贷领域的信息掌握和监管同样不够健全和完善。

另一方面,民间借贷领域所表现出来的一些特点也使得这种单线多头的监管模式难以正常发挥效力。

1.民间借贷所表现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民间借贷近年来的发展十分活跃,由于社会传统的渊源、资金供求的失衡、信贷政策的影响、盈利思想的引动、手续便利的驱动等一系列原因,民间借贷之风愈演愈烈,导致其地域分布极其广泛,而由于我国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漏洞,地方没有独立权利,中央对地方的直接影响又相对比较薄弱,导致监管模式难以满足实际情况的要求。

2.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也具有区域性。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问题,对地方区域的影响会造成较大冲击,但却远远没有达到可以受到中央重视的地步,中央对于民间借贷的危害没有较为直接的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的不足。

三、提高我国金融监管力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单线多头”的缺陷和漏洞,应该进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采取“双线多头”的金融管理体制,即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这种模式可以弥补现有监管体制的不足,适用于我国地域辽阔、金融机构多而且情况差别大的特点。可以采取下列举措,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1.金融机构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质量。

2.制定更加完善合理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

3.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对民间富余资金进行引导,鼓励直接投资。

4.强化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规范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5.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

四、结语

总之,金融市场的发展呼唤金融监管的同步发展,从民间借贷的现状来看,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和漏洞,需要找出漏洞的所在并及时加以改进,进行全面协调,需要以调整金融监管模式、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多种手段和渠道来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确保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镇六平.我国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探讨[J].商业经济,2012,(5):117-119.

篇7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1

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在金融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伴随着诸多不容小觑的安全隐患。因此,互联网金融的顺利发展必须依托监管工作的合作,充分重视和加强其监管工作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优化升级。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和监管的重要性分析

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呈现多样化,但总体而言就是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的应用手段,对传统业务处理方法进行替代。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发展主要是针对这一技术的应用,使得工作效率产生较大提升。并且互联网金融化的形式在发展模式上进行了诸多改革,其中应用范围较广的有互联网贷款以及互联网股权筹资,还有互联网支付以及金融产品的销售等方面[1]。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分析

在当今网络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在便捷性这一特点上发挥着明显优势,但便捷性又可以理解为是给网络安全设置了一个较低的门槛。在网络安全风险的不断升级下,只有充分完成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由于将高风险性的资金融通和开放性的互联网环境进行结合,涉众性的风险会因此增多,互联网的风险传染性也会更大。这就需要对网络金融的监管层面进行加强,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发展[2]。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和优化策略探究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分析

从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来看,诸多问题正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不能得到明确界定,使得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以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存在,就会存在着相应风险;并且互联网金融在法律方面的规范存在漏洞,其制度的约束力较弱,在行业自律方面也存在着相对缺失的情况。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潜伏性相对较大,在技术层面的操作隐患也是如此。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信息审核以及风险管理都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操作支持,这就与正规的金融机构相比存在更大的技术性风险。如果信息安全隐患较大,一旦受到了黑客的攻击,就会造成互联网系统瘫痪,窃取资金的风险也随之加大[3]。

另外,互联网金融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也会面临着洗钱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是通过虚拟平台进行操作的,在虚拟环境中交易可以不留下痕迹,这样就对金融机构的客户辨识工作造成某种程度上的阻碍,因此一些非法网络交易问题较为突出。再加上目前监管方面力度薄弱,一些监管的法规建设没有及时跟进,如果这些漏洞隐患没有得到及时填补,互联网金融将会在接下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合理的秩序,后果堪忧。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优化策略探究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策略实施需要从多方面考虑。首先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体系建设进行完善,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对象以及范围等方面进行明确。然后再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加以系统梳理,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业务上加强监管力度。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作用,在信息的披露以及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等方面进行深化,从而实施统一性监管。

再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完善十分关键,这就需要在创新和监管中间寻找平衡点,即既能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行鼓励,允许其试错性;又要在对其监管的力度上进行加强,发现违规违法的行为要能进行制止并按照规定加以处理,使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监管同时得到重视[4]。

另外,监管部门间的联系应得到有效加强。相互协调能力是部门合作效率的基本保障,也是对虚拟平台交易风险进行多方位最大化防治的先决条件。并且政府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需要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以及预警机制的建立层面进行加强,还应充分发挥国际监管的协调作用。

同时,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加强,需构建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机制,对其网络交易权益进行有效保证。维权的渠道应以多样化形式呈现,让消费者的自身权益得到高效维护,使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投诉以及纠纷的处理效率得到不断提升。只有令这些方面得到充分有效的落实,才能真正保证互联网金融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三、结语

总而言之,面对当今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所伴随着的诸多不稳定因素,有关部门应从多方面加强重视,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高效监管策略。此次主要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几点优化策略,希望能对实际工作的开展起到一定启示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11).

[2]周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J].南方金融.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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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挑战;机遇;金融监管完善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就是金融当局或者管理机构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的总和。

二、监管国际金融创新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各国的金融自由化都表现为金融立法改革,但是从本质上说,金融改革是不全面的,充其量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已经变化了的事实而己,缺乏总体筹划。结果,源于金融创新的各国金融立法改革引起了更为严重而广泛的金融危机。

(一)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的空缺――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监管合作的法律机制

金融创新创造了大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工具,很多巨额资金的流动并不经过银行,而是通过资本市场的渠道。这些流动额既缺乏信息,也缺乏法律监督。金融创新加快了国际资本流动,容易触发金融危机。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资本流动己经成为国际金融形势动荡不宁的主要因素,因为它对国际收支和汇率经常产生严重影响。金融资本的全球一体化,推动了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但同时也使得每一次的金融创新失败波及到其他国家,甚至引发全球的金融危机。加强国内各市场之间、各国之间的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前,各国对跨国合作共同监管金融创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因此没有形成全球对金融创新的合作监管法律机制,更谈不上建立全球统一的监管体制。[1]

(二)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跟不上金融创新的发展

国际金融创新划分若干类别,但几乎每一份交易合约都是不相同的,由于其随即性强、组合能力强、新的创新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现有的法规很难对它们进行严格而清晰的界定,监管措施和法律条文难以跟上这么快的变化,因而很难做到统一监管。法律具有稳定性,从另一种角度阐释即具有滞后性,法律从酝酿制定到颁布再到一经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修改,本身就有一个周期,这决定了法律一般落后于金融创新过程。因此尽管为了顺应或推动金融全球化的需要,绝大多数国家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金融改革,制定了放松金融管制、增强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大量的新规范性文件,但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金融投机行为和金融犯罪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反金融监管的手段也日益增多,使得现有的不断更新的金融监管立法仍然在调整范围、监管手段等方面远远不能满足既鼓励金融创新又有效监管、既开放金融市场又保障金融安全等对立统一的多种需要。

(三)国际金融创新国际化速度加快

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影响力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国际化的,真正要对其实施监管,须有一个强有力高度统一的国际金融组织,须有各国货币当局的精诚合作。而 90 年代以来发生的种种情况却表明,各国金融当局对跨国投资和资本流动的法律管辖及国际协调,在对金融创新的宣传教育及对参与高风险投资的金融机构的指引和监管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疏漏。金融创新大大便利了国际间资金和资本的流动,但是,也由此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和危机。所有这些风险都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各国(地区)和国际社会对于国际金融创新法律监管面临的困难都已有认识,并着手采取相关措施来完善法律监管。

三、完善监管金融创新法律机制的思考

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教训就是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如何完善监管。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其经济金融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在整个金融产品、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不能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可以预见,在以金融自由化为核心的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推动下,世界各国将逐步推进金融创新的国际监管法律机制完善。

(一)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

国际社会应该认真总结金融危机的教训,应该加强对金融创新的法律监管力度。在所有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改革,应该坚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方向,努力营造有利于全球金融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现行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制面对急剧变化的金融创新市场,己不适应其大规模和复杂的业务类型。银行、证券公司等众多金融机构投身于该市场,对他们的监管要求又各不相同。政府法律监管当局并没有掌握其全貌,也就不可能有效控制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应该建立一个由不同国家参与的国际金融监管联合体组成的统一的监管每一个大型的全球金融机构的法律机构,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集中统一监管。

(二)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

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完善国际监管法律体系,建立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加大全球资本流动监测力度,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法律监管,增强金融创新市场及其产品透明度。鼓励区域金融合作,增强流动性互助能力,加强区域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地区资金救助法律机制作用。 [2]

金融创新不仅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冲击,也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认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经济结构单一,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弱。国际社会在加强国际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机制合作时,尤其要关注和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合作。

(三)国际金融组织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国际金融组织决策层产生机制,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尽快建立覆盖全球特别是主要国际金融中心的早期预警系统,改善国际金融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及时高效的危机应对救助机制,提高国际金融组织切实履行职责能力。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使得美国在过去 25 年能够不断扩大经常账户赤字。目前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美国主导的世界经济格局已经结束,世界进入转型期。国际金融组织应该通过放宽贷款条件等措施,建立更加便利化的机制,对遭受金融危机冲击严重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及时救助。[3]应该支持新兴市场国家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增长的努力改变以推动货币自由兑换为首要目标的现状,建立以抑制风险、防范危机、稳定国际货币和信用为目标的国际金融创新体系。改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以使其担当起国际金融创新的领导者、监督者之职。

参考文献:

[1] 万国华主编,《国际金融法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4-2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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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监管体制障碍。一是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条块分割,跨业监管和三部门间的工作协调难,往往使监管出现真空,造成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作用的空间缩小。二是央行金融监管办与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二者在现场检查工作中存在着交叉、重复检查的现象。三是央行内部存在责、权不对应的问题。分支行承担金融风险属地化管理责任时,由于启动风险处置预案权在总行,分支行在处理风险时要层层上报,待总行批准后方可进行,从而使风险处置“时过境迁”,监管政策出现“时滞”,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2.监管力量分散,难以形成整体合力。一方面人民银行体制改革后,尽管其内设监管部门是按照监管对象设立的,但在基层央行,监管部门分割,多头监管现象依然存在,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另一方面,当前央行的许多检查都是属于一次性、单兵作战式的检查,缺少连续性和整体性。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管力量分散,整体合力不强,重复交叉监管过多,导致监管资源配置低效。

3.监督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突出表现在:一是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成本过低,即金融预期违规操作的潜在收益远远大于预期成本,使违规行为有利可图;二是违规处罚执行中缺乏严厉性;三是当前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有效性。各种违规现象是由人的违规行为造成的,人在违规事件中占主导地位,而监管部门在查处违规行为时,往往是重处罚轻行政处分、纪律处分。这种监管办法是金融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4.监督信息的非对称性,弱化了非现场监督。金融监管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一场“猫鼠追逐”,双方在监管信息方面存在非对称性。相对于监管者,被监管者拥有更多的监管信息,所以常常会打“擦边球”,同时,由于被监管者提供的各种报表资料监管材料有时缺乏其实性、准确性,势必影响监管效果。

5.监管主、客体关系没理顺,影响监效果。中央银行依法行使监管职责,是监管的主体,但其监管是建立在监管客

体——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行为自律基础上的。中央银行的监管是外部监管,只有通过金融机构的内部有效监控机制才能起到应有作用。而在实际工作中,忽视内部控制,常常以央行的监管来代替自身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监控。这种央行监管职能的延伸和细化,不仅束缚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而且还极大地消耗了央行监管资源,削弱了央行监管的有效性。

从本质上讲,深化改革才是强化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动力,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金融监管模式,只有改革,才能消除影响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种种障碍。

1.理顺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一是组建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使其与证监会、保监会和外管局一起构成我国分业监管的行业体系。二是建立金融风险处置授权制度。对于一般性的金融风险可由“三会一局”的相应派出机构分别直接处置,重大金融风险由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进行处置。

2.树立监管全局观念,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和目标。要树立监管全局观念,实施监管制度创新,建立起以人民银行、“三会一局”为主体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监管情况.围绕国家金融安全,实施金融监管的联动,加强监管协作,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同时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要求,明确中央银行各级机构的监管职责,按照金融风险类别,进一步明确各级机构的责任和权限,并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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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1

前言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越发深入,为了促使金融业欣欣向荣并反作用于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企业提供优良的服务,有依法、诚信经营的态度,更需要国家监督部门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加大监管力度。强有力的监管能够使金融市场规避金融风险,更可以避免法律空缺造成金融系统运行的崩溃,促进国家经济稳定、高速的发展。

一、未来金融监督体制发展方向

(一)金融法律走向全球化同质化

虽然因为经济基础、社会意识、文化思想以及法律体系的不同,造成了国家与国家或地区之间的金融监管形式有一定的区别,并且监管风格也不一样,但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还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着世界各国金融法律的融合发展。对世界金融监督模式有较大影响的分别是: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下,金融业主要采取行业中的自律,政府较少插手金融业事务,英格兰银行作为国家银行的监管手段主要通过劝说或不成文协定来进行,没有明确法律规范;美国模式的特点在于通过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金融监管法律运作体系,为经济交易提供了公平、有法律保障的市场。上世纪中后期,以上两种模式就开始互相取长补短进行融合,加之近期全球化的深入,当今世界需要一个内容标准统一的国际金融体系。各国贸易协定的签订,各种贸易组织的成立比如:亚太经合组织、亚洲投资发展银行等,对当今世界金融监管体系一体化同质化的改变带来了强大的影响。

(二)行业自律与自我监督的重要性

仅通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金融监管的效率和作用并不能得到最优化,需要辅助以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和整个金融行业形成一个自律机制。政府成立的金融监督机构没有行业内机构建立的自我监督制度和自律条例的支持,很多情况下难以发现金融业问题,所推行的监管手段也不能取得效果。参考外国的银行管理模式我们可以得知,他们的经营管理模式中有很大程度的自我控制,通过设立只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的内审部门,进行强有力的自律。经分析发现,今年来国际银行的严重失职都与自我审查机制的缺失有关,所以,国际金融机构都开始加强自我审查和监督。很多国家的金融监督部门和国际性金融管理组织也开始着手制定行业自律制度[1]。

二、国内金融监督情况分析

(一)金融监督手段欠缺与方式不合理

中国实行的金融监管模式为:国家为主的金融外部监察机制。中国的行业内部管理和控制也是存在的,但由于金融机构自我控制力不足和自我监察机制的漏洞,内部自我管理监督难以落实。行业自律的缺失体现在会计、审计等社会机构很少对金融行业实行监督,没有行业自律。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督部门不独立,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督情况不容乐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家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手段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国家倾向于采用行政手段直接进行干预。虽然法律法规一直在跟进,不过“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金融法律目前虽覆盖金融行业所有方面,但起到的效果是有限的[2]。

(二)国家监督体制缺失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已经形成,由于国际金融环境变化速度快、情况复杂,尤其零八年金融危机爆发各国都积极对金融监察体制进行改良。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督制度有一定程度上的欠缺,比如说进行宏观调控的实行者没有一个明确定位,通常情况下应该由国务院来进行货币政策的制定以防范金融风险,可是通常对于金融业监督是由中国证券业监督委员会等机构来承担的。再者,国家的调控进行跨行业控制难度很大[3]。

(三)国内监管标准没与国际接轨

金融行业作为整个世界经济的一部分也在进行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的金融监督机制需要有一个更高的标准。为了保证金融监督的公平、有效,使监督机构和被监督者都能够得到科学的管理,国际金融组织都出台了国际金融监督的法规。我国金融业起步晚,遗留问题多,使得我国对于国际条文的接受上有所保留,放宽了对自身金融的监督标准,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督标准与国际标准产生了比较的区别,协调性不足,无法与国际完全接轨。

三、国内金融监管机制改革方法

中国的金融监管机制需要进一步改革,对监管的手段方式进行加强,结合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两种方式的优点来进行。中国金融监管的现有手段中以上二者都有运用,但是实际操作效果不明显。建设非现场监督体系迫在眉睫,我国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执行机构进行科学调研、合理监督,还应具备风险预测的能力。网络监测的能力也是必不可少的,充分发挥网络监测能力,能够加速事后发现与事前预警来转化风险或预防风险,现场监督评级与与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完善,使得非现场监督成为现场监管导向,让二者更好地结合形成有效监管系统。

四、结论

综合的来看,我国的金融行业监督机制还是有很大的进步和长足的发展,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国际环境中发挥自身优势并创造一个适合国内经济发展的环境。但是由于自身监督的缺陷,还应该注重政府宏观与行业自律的结合,继续推进法律法规的制定,提高我国监察机制的要求和行业标准,吸收借鉴国际监管优秀的方式,来增强我国金融监察机制的实际运作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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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监管需求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内设机构改革后,大部分县支行的原合作金融管理股、金管股、调统股已合并为金融机构监管股,由于中心支行原对应的科室仍各司其职,故县支行原各部门人员继续履行原有职能,使得某些支行员工产生了错误认识,致使县支行金融监管合力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另外,基层人民银行其他部门的人力、物力基本占用了支行总体力量的大部分,而履行基层央行主要职能的金融监管部门仅占支行总体的少部分,与内设机构合并后监管任务加重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

(4)金融监管的信息沟通体系和电子化建设滞后,制约监管效率的提高。依照系统论的观点,任一系统都不是独立和封闭的,其内部子系统之间是相互联系、影响的,且与其他相对独立的系统构成一个更大的系统。建立区域性金融安全区,决定于区域内的各项因素,也与邻近区域的经济金融运行质量、风险程度等相关。故而,建立起基层央行与各商业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间、基层央行分支机构间、基层央行与证监会和保监会分支机构间的信息沟通体系,实现信息共享、联手监管,有利于构建牢固的金融风险“防火墙”。

(5)金融监管人员资格管理和人员素质有待改进和提高。当前,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能力要求很大程度上限于领导的评价和看法,监管人员的选配、调动主要取决于各级领导的意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全面、准确地考察选配人员的业务监管能力,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管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来实现监管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结合上述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特提出以下对策思路以供探讨:(一)更新金融监管理念,树立和增强监管中的“效益、市场、系统、持续”意识。正确的监管理念是指导金融监管的有力指南,亦须顺应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作出适应性的调整。

由此,我们认为,在坚持原有合理的监管理念基础上,应结合新的形势需要,适当引入和增强新的监管理念内涵。①适当引入监管中的“效益”理念。对一些经济金融运行质量较差、金融风险积累突出的地方,人民银行应强化金融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稳定金融秩序,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一些化解显性金融风险已有明显成绩、经济金融运行较为平稳的地方,人民银行在履行好风险性监管职责的同时,监管重点宜有所倾斜,适度突出对金融机构经营效益的指引,带动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创新,较好地实现金融监管宏观刚性和银行微观经营灵活度的协调统一。②树立“市场约束”的监管理念。有效的市场约束,是商业银行实行审慎经营的驱动力,也促使商业银行保持雄厚的资本基础以抵御风险,故可以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因而受到了国际金融界的日益关注和重视。市场约束要求较高的信息披露水平,对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我国银行业而言,宜采取渐进式的逐步推进方式。同时,人民银行实施金融监管时,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力量的制约作用,引入一些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检查、监督、资信评级等,以提升金融监管的效能。③增强“系统、持续”的监管理念。人民银行在监管时应统筹规划,注意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非现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机制和现场监管的查误纠错机制的作用,减少监管工作的随意性、突击性;深入研究银行业务的周期性规律,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特征,尽可能减少或杜绝无效监管,在持续监管中逐渐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

(二)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责任制的制度安排。①完善监管责任制体系,增强责任制的可操作性。从实际工作中看,实现“授权定责、权责平衡”是确保监管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关键因素。按照监管权限来划定责任,谁失误由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划分责任应明确、细致、具体,各级、各类监管责任人对哪些金融风险承担责任及责任的种类,应具体细化,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②改进责任制中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实行监管责任制后,监管者责任重大,从事监管工作具有风险性,应当建立绩效挂钩式的激励机制。同时,可施行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消极作为追究制等,实现激励与约束的有机兼容,使金融监管活力不断激发出来。③加快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及早制定统一、规范、具体的监管岗位操作规程,以明确分解和定位岗位责任;建立以内审、监察部门为主实行的监督制衡机制,以预防、纠正和处罚执法失当等行为。为减少年终考评的主观随意性,可采取以科学设定的指标考核为主、结合抽查核实、个人述职的方式,区别各级不同责任人而分类考核,并辅之以平时累积的监管过程情况材料、表格等进行综合性的监管考评。

(三)优化监管机构内部的人员配置,增强金融监管力量。目前,多数县支行的金融监管仍采取分组的方法,这不利于金融监管整体力量的有效发挥,可以将监管业务划分为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和日常监管三个部分,以此来配备监管人员,发挥监管合力。与此同时,在人力资源上向监管部门倾斜,增加监管人员所占的比例,以强化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

篇12

1、金融监管面临的风险

宏观调控转向的危险。为了避免金融危机带来的大萧条对我国的金融业造成严重影响,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避免经济衰退。例如采取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以及大规模扩张财政政策等。此外,在金融危机面前,我国推出辅的政策来促进消费、振兴各个产业,利用宏观调控使经济地发展平稳进行。但是这些政策只是为了应急才推行的,其中所包含的弊端在推进过程中逐一显现出来,其主要表现就是加剧了通货膨胀、资产价格大幅度波动等。为此,我国在金融危机后的2009年逐渐的将应急措施从金融业中缓慢退出。但是将政策撤出也需要把握好一个节奏,如果节奏上出现问题就会使得信贷出现较大的幅度波动。面对这样的社会经济,我国可能会反复进行宏观调控,而且这样的可能性比较大。

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风险。面对金融危机,我国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但是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太大,我国才去的措施在应对这些问题时凸显出很多问题。金融危机使得各种资源的价格不断上涨、劳动力和环保成本跳跃式上升但是外需却不断地下降,这些压力给我国的经济带来很大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国需要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减轻短期压力,是我国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济结构调整首先要做的是,将原本大量的粗放式投入资源和资本的模式转变为依靠科学技术的具有内涵式的模式;第二,要将产业的创建基于高科技、新技术以及产业重组,使得各个企业的创立都具有较高的实力;第三,我国需要通过宏观调控减轻对于出口的以来,转向不断地扩大内部需求。

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潜在风险。我国的很多政策在应对金融危机时,需要地方政府在实施中给予支持,但是就目前来讲,地方政府只有单一的资金来源,不具有开阔的筹资渠道,为了更好的将政策实施下去,只有依靠各类投融资的平台进行资金的筹备。根据实际的数据显示,从2008年到2010年,各类投融资平台的负债急剧增加,这些资金的来源一半以上是银行贷款,并且资金的应用领域比较集中,主要是基础设施领域。这些现象使我国地方政府的负债更多,并且风险也会很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核心资产一般是将土地注入公司,然后将其进行拍卖所得资产当做银行抵押从而得到银行的贷款,最终实现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融资平台采用这样的方式希望通过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土地拍卖的过程中获得利益,进行还债。这样的方式存在很大的隐患,给国家政府以及投融资平台的规范经营和风险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

1.4不断膨胀的资产泡沫风险

面对金融危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非常规的政策。在这些政策的推动和引导下,我国的资产价格得到飞速的发展,尤其是2009年以后,出现了强有力的上扬趋势,表现最为明显的是房地产市场,房价的上升趋势远远超过了预期的结果。这样的情势下,我国的整个金融市场面临的系统性的风险将会波及整体的经济发展。金融危机从根本上来讲,就是不断积累的系统性风险的一个爆发的特殊时期。上个世纪末到本世纪初,由于一个机构出现问题而波及整个金融体系的情况发生的频率已经很小。这个期间发生的各种金融危机,包括2008年的这次,其发生的背景主要是信贷以及资产价格的不断增长,从而导致不断扩大的金融失衡的现象的出现。

2、金融监管面临的机遇

我国的金融业面对着这样的大环境除了风险也存在着很大的机遇。主要包括转变了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经济调整方式以及消费模式。全球化的进程进入了新一轮,面对这样的大环境,很多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增长上面凸现出来。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国必须改变自身的增长方式,要将原本大量的向项目中投入过多的资产和资源的模式转变为依靠科学技术以及自主创新来增加产品的产量,在这个过程中,相关单位需要做的是在节约能源的基础山将环境污染降到最低。相比于从前的过多的依靠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的结构调整,目前我国需要做的是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国内市场发挥重要的作用,从而进行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中,国家和集体占有的资源和产品是最主要的,而当经济不断地进行发展时,传统的消费模式应该转变为共享模式。所以在金融危机后,我国需要进行消费结构模式的调整,从而使得广大的人民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这些变化虽然使金融业的监管有了更大的难度和复杂程度,但是也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3、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完善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为了防止出现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在危机逐渐淡化之后,各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转变方向是不断地加强宏观监管的审慎性。对于我国来讲,进行监管系统的改革的目标之一是确保金融行业发展的稳定性。所以完善宏观金融监管是我国需要采取的重要措施。首先,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地位需要进行明确,要不断的扩大央行的权限,实施对全国金融行业的监控。目前来讲,虽然央行的职能包括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但是它并不具有监测以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作用。所以我国可以根据国外的经验进行改革,不断地扩大央行的权限,使它成为监测和防范的专门机构。其次,相关的政府需要对金融行业进行动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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