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规律范文

时间:2023-07-05 15: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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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律

篇1

定了部分行业的“三同时”管理,企业认为其他领域没有进行报送备案的必要;第五种可能是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忙于发证项目的安全管理,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管其他的“三同时”工作;第六种可能是面对巨大的责任压力,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在技术手段缺乏的情况下,开展“三同时”工作十分慎重。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做好“三同时”工作,牢牢把好安全入口关,是非常重要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大量的事故教训告诉我们,不论行业如何,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一旦失控,事故必然出现上升。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是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效控制和压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要进一步学习和掌握行业安全规程规范,不断深入企业一线,通过“企业一日”活动,熟悉行业安全管理规程,了解安全生产状况。企业间的安全“三同时”内容千差万别,不尽相同。我们要逐步建立各类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由日常安全检查向系统安全管理过渡。值得注意的是,不论企业是否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上,不能内外有别,特别是在开展安全“三同时”上,应当一视同仁,依法接受监督。综上所述,当安全生产处于“浴盆曲线”前期——下降沿,“三同时”工作是应对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理所当然成为这段时期的主要工作。无论是监督管理部门还是被管理的企业,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二)加强安全检查,积极开展反违章活动,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企业经过试运行、试生产阶段,表明已经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安全生产也处于“浴盆曲线”的“盆底”阶段,并将在此后的一定时间内保持平稳。由于各种危险注意事项得到有效重视,岗位安全规程已经建立,因而事故发生的概率较低。这段时间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以围绕管理软件建设为主,即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全员“三级”安全教育、定期培训高层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突出开展反违章(包括习惯性违章)活动,全面构建安全生产文化,增强遵章守法的安全意识等等。在这段时间,人的思想容易麻痹。时间一长,各种违章现象,特别是习惯性违章容易被忽视,偶然因素和个案因素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墨菲定律对这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已经作了充分描述,即单个(次)发生概率很小的事件,其重复次数越高,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总概率势必越大。因此,“浴盆曲线”盆底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一定要围绕容易麻痹忽视的偶发因素和个案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并把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当前各地对这一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都比较重视,每当事故发生,均能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事故,开展通报,举一反三。但是不少地区把全部监管精力都放在查找偶发原因上,并且一有事故发生便草木皆兵、疑神疑鬼、大动干戈,动不动就开展安全大检查,甚至不惜走极端路线,显然并不可取。因为这其间所发生的事故,无论从宏观上还是从理论上讲都是偶然因素和个发案件,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我们要学会判断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从整体上把握事故发生的脉络,分清事故的主次,合理分配自己的监管精力,这样才不会由于个案事故而影响整体工作的全面开展。(三)强制设备淘汰,开展隐患排查督办活动,认真把好安全出口关。进入“浴盆曲线”后期——上升沿,主要设备等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年限,设施老化使得企业总的安全风险增加,造成事故发生的概率呈现出急剧上升的态势,事故再次进入高发期。强制进行设备淘汰报废,是深入开展隐患排查督办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彻底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的主要手段。虽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这主要是投产初期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但是对使用期满的设备或设施(继续使用有可能发生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强制进行淘汰报废则规定含糊。因此,除了少数行业(如汽车设置强制报废年限、特种设备设置强制年检报废标准),其他能够坚持执行此项规定的,可以说屈指可数。分析原因,一是强制淘汰报废的执行期限和标准实际操作难,面对不同的设备,其安全期限和淘汰期限难以判断;二是强制淘汰报废需要大量的资金作支撑,企业存有侥幸心理,不愿意再投入进行设备改造;三是强制淘汰报废的监督实施主体过多或者不明确;四是少数地方认为强制淘汰措施会增加企业负担,对当地的经济发展不利,从而影响当地的政绩;五是相关监管部门认识不够充分,认为淘汰报废不安全设施是企业自己的事,企业由此发生安全事故理反正要依法予以严惩,与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六是相关部门基础工作准备不足,缺少相应的技术支撑,只能听之任之,凡此种种。大量的事实表明,安全出口关引发的事故比例已经接近或者超过安全入口。只有加强对安全生产出入口的管理,才能从整体上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因此,强制淘汰报废不安全或者已经使用期满的设施、查找整改设备安全隐患,是加强安监管、把好安全出口关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通常不会主动申报已经服役期满的设备,这就需要我们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强制淘汰报废并不等于可以不问青红皂白、不讲原则、不进行调查研究,就一刀切地要求企业实施关闭。这就需要我们依据国家标准和规范,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我们千万不能只注重把好安全进口关、只注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而忽视加强安全出口关的管理。认真做好强制淘汰报废和隐患整改工作,我们有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要做:一是尽可能完善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便于操作;二是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管理平台,从事并积累大量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及时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掌握企业主要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多层次、全方位、动态地对企业加强安全监管;三是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方法,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技术手段来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四是建议制定强制淘汰报废法规,全面推行主要安全设施备案制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改变目前安全生产出口关形同虚设、无人把守的格局,有效做到控制和压降事故。总而言之,我们不能仅仅依靠一次又一次的事故通报和不断举一反三的被动安全检查来实现控制压降事故的根本目的。控制和防范事故,必须学会在预防上下功夫,必须牢牢掌握主动权,只有这样才能唱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旋律。透过大量的典型事故案例,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安全生产具有系统性、长期性、复杂性,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要高度重视监督管理的全部过程和环节,科学界定监管目标,合理分配监管力量。事实证明,安全生产采取极端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也是行不通的,早晚要走入死胡同。我们只有以党的正确路线为指导,积极探索安全生产之间的内在联系,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的工作主线,不断总结改进自己的工作,用法制的手段、科学的方法,大力开展基础性工作,全过程全方位地加强监督管理,才能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苏州市安监局刘玉马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8积极探索安全生产规律牢牢把握安全生产主线

有人说:安全生产毫无规律可循,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因而安全生产工作比较难做,难就难在不知道事

篇2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二、《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行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八、《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安全法》

十、《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十一、《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十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五、《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止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六、《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八、《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十九、《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二十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O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存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居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的情

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二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居隋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二十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居愤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碟企附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居情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篇3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建筑业都是属于最危险的行业之一,建筑业的事故率也都远远高于其他行业事故率的平均水平。建筑业的伤亡人数在我国生产性行业中列居第二位,仅次于煤炭行业。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建筑业都是属于最危险的行业之一,建筑业的事故率也都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平均水平。我国目前建筑业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建筑业较低的安全水平已成为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障碍,也阻碍了建筑业的发展。因此发展我国的安全管理具有重大的积极的现实意义。

1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概念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在建筑领域的具体应用,它包括宏观的建筑安全管理和微观的建筑安全管理两个方面‘川。宏观的建筑安全管理主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组织、法律法规、执法监察等方面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它是一种间接的管理,同时也是微观管理的行动指南。微观的建筑安全管理主要是指直接参与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包括建筑企业、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监理机构、中介组织等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计划、实施、控制、协调、监督和管理。微观管理是直接的、具体的,它是安全管理思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标准指南的体现。

宏观的和微观的建筑安全管理对建筑安全生产都是必不可少的,它们是相辅相成的。

2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特点

2.1流动性

建设项目流动性特点要求:一方面,宏观层面(政府建筑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筑安全管理的对象是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这必然要求宏观管理机构的注意力不断地随企业的转移而转移,不断地跟踪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生产过程;另一方面,微观层面(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安全管理要适应不同项目施工过程的需要,以不断解决新产生的安全问题。

2.2复杂性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性大,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建筑企业数量众多,其规模、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情况的复杂使得建筑安全管理也变得复杂。另外,工程建设有多个参与方,管理层次比较多,管理关系复杂。

2.3法规性

建筑安全管理所面对的是整个建筑市场、众多的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必须通过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

2.4渐近性

建筑市场是在不断发展变化,宏观管理部门需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反应,包括各种政策和措施,以及法律法规的出台等。这一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走渐近式的发展过程。

3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3.1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还较为普遍存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建筑施工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的主体,但目前建筑企业缺乏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在一切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多或少出现了放松安全管理的行为。一些施工企业领导的主要精力放在市场开发和投标方面,倾全力找关系投标、中标,对安全重视不足。现场项目经理更注重施工进度、质量和经济效益,把安全工作当作陪衬,作表面文章,重生产,轻安全,拚体力,拚设备,从主导思想上搞错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建筑工程项目出现工人死亡,许多管理人员认为“是运气不好”,片面强调妨碍建筑施工安全的客观原因,忽视或开脱自己的主管原因和责任。

3.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和方式需要改进和加强

一是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执法检查监督的力量明显不足。二是,安全检查的方式还主要以事先告知型的检查为主,不是随机抽查及巡查,许多地方流于形式,部分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能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薄弱环节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差,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存在盲点;三是,未能合理组织利用建设系统各种管理资源和充分发挥各个管理层次、环节的整体效能,未能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的合力;四是,安全检查中的违纪违法问题不能得到及时严厉的惩处,安全责任事故的法定损失赔偿标准偏低,“私了”现象普遍,建筑安全事故瞒报、漏报、甚至不报现象较多;五是,检查内容上只注重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而不注重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部分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措施,对有关责任主体的震慑力不够。

3.3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

一是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三违”现象时有发生,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二是一些建设单位,包括有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能真正重视和履行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三是部分监理单位对应负的安全责任认识不清,对安全生产隐患不能及时作出应有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未能真正落实到位。

3.4保障安全生产的各个环境要素尚需完善

一是一些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游离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低价中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无资质单位挂靠、以包代管现象突出;二是建筑行业生产力水平偏低,技术装备水平较落后,科技进步在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三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的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缺少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安全评价、咨询、技术等方面服务。

4事故预测在安全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传统的安全管理实质上是被动的事故管理,忽视了事故发生之前,每一个工作环节潜在的危险,工作重点没有从事故的追查转变到事前的安全预测,这就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很难落到实处。

事故分析是对己经形成的伤害结果和经济损失后果的分析,这对总结教训、重视预防工作是必要的。但要真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就必须开展安全预测工作。加强事故预测,研究事故发生、发展规律,对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宏观决策,建筑施工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以及提高全社会对事故规律的认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5.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预测原理与基本方法

5.1建筑工程项目安全事故预测原理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发生表面上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但其本质上更具有因果性和必然性。对于个别事故具有不确定性,但对大样本则表现出统计规律性。概率论、数理统计与随机过程等数学理论,是研究具有统计规律现象的有力工具。事故指标是指诸如千人死亡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等反映生产过程中事故伤害情况的一系列特征量。事故指标预测,是依据事故历史数据,按照一定的预测理论模型,研究事故的变化规律,对事故发展趋势和可能的结果预先作出科学推断和测算的过程。简言之,事故预测就是由过去和现在事故信息推测未来事故信息,由已知推测未知的过程。

事故指标是衡量系统安全的重要参数,因此,进行事故指标预测可以为建筑工程项目安全决策和事故控制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使其决策合理,控制正确。同时,事故指标的高低取决于系统中人员、机械(物质)、环境(媒介)、管理四个元素的交互作用,是人-机-环-管系统内异常状况的结果。进行事故指标预测,有助于进一步的事故隐患分析和事故原因分析工作。许多成功的事故指标预测案例也充分说明,它对安全管理与决策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安全生产及其事故规律的变化和发展是极其复杂和杂乱无章的,但在杂乱无章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规律性。安全事故的发生表面上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但其本质上更具有因果性和必然性。对于个别事故具有不确定性,但对大样本则表现出统计规律性。概率论、数理统计与随机过程等数学理论,是研究具有统计规律性的随机现象的有力工具。惯性原理、相似性原则、相关性原则,为事故指标预测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事故指标预测的成败,关键在于对系统结构特征的分析和预测模型的建立。

5.2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预测基本方法

安全事故预测起源于 20 世纪 30 年代的美国保险业所开展的安全预测分析研究工作,几十年来,世界各国建筑业等各行业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相继发展了许多安全预测分析研究方法。如:事故隐患辨识预测法、事故趋势外推预测法、事故回归预测法等。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系统中含有大量的己知信息、未知信息和不确定信息,系统的构成等是已知的,而系统的技术水平、安全效果等是不确切的,因此符合灰色系统建模的特点。灰色系统理论认为系统的行为尽管是朦胧的,数据是杂乱的,但它毕竟是有序的,是有整体功能的,因此,杂乱无章的数据后面,必然潜藏着某种规律,而灰数的生成,就是从杂乱无章的原始数据中去开拓、发现、寻找这种内在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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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宏观经济总体处于下行趋势,结构调整力度加大,进入转型发展新常态。受此影响,煤炭下游各行业,如火电、化工、冶金、建材等需求严重不足;社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压力逐步加大,煤炭用量受到严格控制;优质清洁能源、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产能加大,造成全国煤炭产能严重过剩,煤价连续下跌,煤炭行业发展陷入困境,甚至一些煤矿因资金状况难以为继,主动停产、转产。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规律分析,当煤炭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煤炭经济处于大起大落的时期,往往也是煤矿事故的多发期。煤炭工业经济持续低位运行的态势在短期内难以彻底改变,煤矿安全生产面临巨大的压力和严峻的考验[1]。

1.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当前煤炭行业进入“四期并存”的阶段,即需求增速放缓期、超前产能和库存消化期、环境约束强化期、结构调整攻坚期。这是10多年来持续高速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经济规律、社会规律、自然规律作用的客观体现,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既有挑战也有机遇。从有利的一面看,“四期并存”的阶段性特征必将推动煤炭行业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从而促进安全生产。同时,由于一些小煤矿业主抗风险能力较差,为避免亏损被迫退出煤炭行业,整顿关闭阻力减轻、障碍减少,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依法治理良好环境的形成,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也有利于全国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有效落实[2]。一是为促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提供良好的条件。经济下行客观上迫使煤炭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加快产业整合重组,全面结束煤炭行业依赖粗放型发展模式的进程,转向依靠理念创新、科技创新,走规模化、集约化、精细化的发展方向;促进提高煤炭工业安全、高效、绿色和智能化生产水平,实现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二是煤炭产量受控促进安全生产风险整体下降。控制国内煤炭生产总量是帮助行业脱困的重要措施。通过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依法调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减少生产人员,提高生产效率,减轻了安全生产风险。[3]从不利的一面看,为防止陷入亏损,各煤炭企业均采取措施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部分企业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摊薄成本,甚至以量保价,低价促销,降低安全标准,违规超能力生产,造成安全生产风险加大,为企业长远发展埋下隐患。一是安全投入减少。当前,煤炭企业各种税费较重,融资十分困难,融资成本较高,加之下游企业的拖累,加重了煤炭企业财务费用负担,致使企业安全投入必然会减少,各种安全措施得不到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改造、设备设施更新升级等难以落实到位。二是人员情绪波动。经济效益大幅下滑分散了企业负责人抓安全工作的精力,造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矿工的情绪波动,人的不安全行为增加。一些企业甚至出现生产、技术、管理骨干大量流失,动摇了安全生产基础。三是管理水平下降。部分煤矿为防止巨额亏损而采取降薪措施,客观上造成企业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的热情下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得不到有效激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大打折扣,企业安全生产无法得到充分保障[4]。

2.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1)尊重经济规律,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作用。为煤炭企业清费利税,严格落实煤炭资源税改革措施和煤炭企业收费清单制度,调低煤炭增值税税率,合理减免有关涉煤费用。进一步改善金融机构对煤炭企业的信贷状况,尝试建立政府以奖代补等激励机制,引导、支持、帮扶企业加大安全技术改造等投入,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供资金支持。完善煤炭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重组政策措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安全的产能,优化煤炭开局,提高生产集中度[5]。

(2)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继续通过开展“千名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等活动,了解煤矿真实情况,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普遍性问题,探讨解决办法。把执法监管过程当作为企业服务的过程,在不降低安全监管标准的前提下更好地提供各类服务;组织专家帮助企业排查隐患,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为企业安全技改提供技术和财政支持;提高各类涉煤行政审批办事效率,帮助企业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示范企业(矿井)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标准体系,实现“四减”(减矿、减面、减产、减人)要求。

(3)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整治。整顿关闭小煤矿和“打非治违”是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要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整治,把小煤矿数量降到一定程度,从整体上提升煤炭工业的素质和安全保障能力。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超能力生产、越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严厉处罚,直至关闭;对非法违法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安全基础条件差且难以改造,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小煤矿,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一方面要加快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

作者:穆壹 单位:六盘水市钟山区安监局

参考文献:

[1]汤道路.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与监管模式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14.

[2]王沛莹.论我国煤矿安全法律制度构建[J].煤炭技术.2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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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意识

安全监管关键就是依法履职,依法履职就是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把依法行政作为履职的基本方式,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始终将学习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作为工作的脉络;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不断增强学习能力和业务能力;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努力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动则说法、说则有法、人人护法的新常态。

强化红线意识

始终将安全生产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做到认识清醒、绝不含糊,安全发展、绝不冒险,守住“红线”,绝不超越。要以最坚决的态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用最严格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以最有效的手段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以严明的纪律狠抓安全生产,对各类履职不到位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和警示教育。

强化敬畏意识

敬畏生命,生命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放在心上;敬畏制度,按章办事,安全生产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核心就是吃透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敬畏职责,真抓实干,时刻铭记自己肩上的责任,兢兢业业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敬畏规律,尊重科学,安全生产规律不能违背,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安全生产为基础、前提和保障。

强化治本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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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什么?安全是清晨那明媚的阳光,照耀着我们和谐的生活。安全是什么?安全是我们心里最美丽的愿望,最平凡的寄托,也是最美好的期盼。“安全”是永恒的话题。它带给了企业发展的美好前景,同时又凝聚了太多人的牵挂和责任。对于我们每一个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是效益的保障,安全是生命的基石,安全是欢乐的阶梯。

都说“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这绝对不是一句空话,它是多少先辈们用血的教训换来的经验总结。安全生产容不得我们在执行过程中有半点疏忽。所谓安全无小事,哪怕是我们在不经意间的一次习惯性违章或者是仅存的一次侥幸心理,都有可能酿成终身遗憾,让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庭失去笑声和欢乐,让原本充满生机的家庭顿感悲惨和凄凉。

我是安监队伍的一名新兵,从事办公室的档案管理工作已有六年的经历。在日常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档案处理过程中,我发现了很多的事故不是一成不变的,都是有某种潜在的规律可循的,经过细致的观察跟认真的整理,我了解到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等内容,结合我的档案管理工作,谈谈如何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处理,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从而更好的为安全生产做贡献。

一、以安全事故为中心汇成安全事故档案资源

事故档案管理资源就是围绕日常发生的以安全生产事故玩为中心的档案材料,如何做好这项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对已经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档案,以时间为横向线索排上顺序,然后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作为纵向线索形成各种专题目录。首先,对已形成的事故档案进行细致归纳,按照事故发生时间进行时间上的排序,然后根据各个事故的发生原因及特殊性进行归纳,形成纵向目录,形成几个重要、常规性的专题目录,如顶班事故、触电事故、高空坠落事故、瓦斯事故、机电事故等,形成经纬结合的效果,面对已发生的事故档案形成特有的专题目录索引,从而提高搜索事故的速度,加强档案管理做好前期准备。

二是对正在形成及将要形成的安全生产事故档案,要根据发生的时间及事故的原因及特性纳入制作的专题目录索引当中,重点在于整个事故的发展全过程,搜集事故从发生到结束的全过程的一切相关资料。认真做好记录及归纳,保证材料的真实性,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整理归纳,将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工作纳入安全监管工作系统过程之中。

二、以安全事故档案为中心建立成专题档案集

按照制成的安全生产事故档案为中心,形成以经纬事故目录为索引的各个专题集合,形成各类专题事故集。这项工作是以各类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档案为基础,结合数字化办公,将所有的归档安全生产事故全部调出,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编号,然后扫描、复印、打印输入电脑,在电脑中形成虚拟的档案库,能有效的保持档案的完整性跟真实性。

三、以形成的专题档案集总结研究成果

一是通过纸质档案跟虚拟档案的结合研究,统计出相关的规律跟信息,按照档案集的内容进行研究分析,总结出相关专题事故出现的规律,那些事故原因具有相同性,那些事故伤亡的人员具有规律性,那些月份容易发生事故,此外,通过对安全生产事故细致的纵向联系跟分析,推理出安全生产事故容易发生在那些人群中,那些日常工作习惯跟工种容易发生事故。

二是通过对专题档案集查询的规律及潜在因素的分析,能有效的分析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几种常见因素,包括日常监管、工作环境、人员素质、思想意识等。针对人员的思想波动、意识行为、工作压力等外在可避免的因素,要加强引导跟教育,从而能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人员素质,身体、心理健康的条件下愉快的工作,不仅能有效的提高产品的质量,而且能有效的从根本上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利用专题档案集形成典型的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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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煤矿安全管理,是一项以人为中心综合性科学管理,是煤炭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煤矿安全管理,主要是对人、设备和矿井自然环境的安全防护管理,其中,对人的管理是核心,因为人的因素是主导、管理因素是关键、物的因素是基础、环境因素是条件。按照人的心理规律和客观规律制定安全预防措施,建立起一个全新的安全管理体系。

煤矿的安全生产运行过程是人――环境――安全行为――安全状态――人的反复循环,其中,人是安全生产运行中的核心因素。安全管理就是要着重研究和控制在生产活动中自由度极大的人。煤矿事故,除了环境和设备诱发的因素外,更多的是人为事故,即责任事故。必须要运用安全心理学的原理,培养训练员工养成自我控制的素质,减少不安全行为,避免事故的发生。

一、知觉在安全生产中的运用

知觉直接影响和制约人的行为,在安全防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矿工要做到高效和安全作业,是一个特殊的认识过程,主要是通过对井下一系列复杂事物和特殊环境的感知、记忆、理解,达到人与性格、事物与环境、生产与安全的适应和协调。只有清晰地感知到井下的客观环境,才能为排除不安全隐患奠定认识基础。同时,只有矿工知觉出不安全隐患才能在行为上、技术上做到预防,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按照感知规律认识和观察井下环境的方法有:

1、运用强度性,增强刺激感。被知觉的事物必须要有一定的强度才能达到知觉的清晰。一般来说强烈刺激容易被知觉;微弱刺激容易被忽略。在井下安全管理中,适当运用知觉对强度的敏感特征和反映规律,多搞一些安全标志,搞一些相对强度如静与动、白与黑等,提示矿工们注意,增强知觉效果,提高矿工的安全警惕性。

2、运用对比性,增强印象感。为了突出不安全的隐患,提高员工对安全的重视,在管理中运用不同事物的对比差别,增强人的安全知觉印象。例如,不同的颜色、不同的形状、不同的声音和不同的环境对比等等。

3、运用协同性,增强有效感。在安全教育过程中,要运用协同性原理,调动各种器官,参加知觉运动,使人的知觉达到更加有效的程度。心理学家研究表明,听的东西只能记住15%,看的东西则可记住25%。所以,安全教育应采用耳听、眼看、手到多种形式,特别是对新设备的操作和新技术的掌握,要进行试操作以及岗前培训。

二、安全行为中的动机激励

安全动机是推动矿工进行安全生产的一种内部动因,驱使着员工注意安全,达到精力集中,成为一种定向力量,真正把安全当做生产的第一需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矛盾。必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从煤矿安全管理的角度来说,通过预测矿工的动机培养提高矿工安全动机的行为,主要有以下途径:

1、强化目标的吸引力。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整顿”、“无事故季”、“安全生产月”活动。按工种不同提出不同的目标要求,如对机械工种类开展“安全运转1000天”,对个人提出“安全标兵”、“十佳安全能手”、“安全红旗手”等等。推行的目标一定要有强度,对员工要产生吸引力,使人产生积极地、强烈的反应和情感。

2、增强安全动机的外界压力。开展“安全家庭”、“安全帮教”活动,家属对矿工要做的“敲安全钟、吹安全风”、“亲友提安全希望”等,对矿工安全动机的形成有一定的促进效应。

3、开展岗位技术比武活动。开展岗位技术比武可以有效的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员工学技术、学管理、学知识,达到了解设备性能、掌握操作方法,熟悉工艺流程,安全生产。

三、安全行为中的个性培养

安全管理是以具体的人为对象的,必须掌握和了解员工性格特征;煤矿工人憨厚朴实,不拘小节。生产中“愣头青”发生的惨剧比例很高,侥幸、麻痹心理是安全生产的大敌。

矿工有不同的个性,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凭想象去改变的。但必须引导矿工的个性去适应和服从安全生产总目标,在安全管理上应发挥人的个性。因此,需要做到:

1、根据矿工不同的个性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矿工的性格是多种多样的,在处理安全与人的关系问题上不能搞一刀切。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性格,采取不同的方式,才能有效地发挥性格的作用,做好各项工作。

2、根据性格在社会倾向上的优劣,将性格引导到有利于安全工作的轨道上。管理者摸透每个矿工的性格,按内向型的、外向型的、冷静的、急躁的等划分性格,让工作岗位与性格协调起来。如看守工、机车司机、电工等,最好安排沉着冷静的职工担任。

3、根据性格的相对稳定性,管理者要耐心,因势利导,不要激化矛盾。如对急躁和冒险性格的人,不要简单的批评,要让他们干自己适合的工作,随时提醒他们遵守《安全规程》。

四、注重安全心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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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一)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二)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扬弃”,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述职报告”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述职”,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报告”,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述职报告是带有艺术性的论说文,正如所有科学文章如议论文、说明文一样,一定要明确树立一个鲜明的主题,即一个判断句,还要在报告中反复突出。主题要概括全文内容即对社会组织公务情况的深刻认识及办事意向。工作的“主张”、目标,在报告中就是“主题”。确定主题,这是写作首要而且最为重要的工作。要总结出一个集中议论的句子即主题句——口号、标语、广告语,深入人心,作为标题并贯穿全文、反复突出。当然,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离不开“安全”这两个字,其他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等应该也相当时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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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

目前国内煤炭虽然处于经济转型的疲软阶段,但在今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仍将是我国的主要能源。一方面是企业强烈的超产增效,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安全欠帐,两方面的矛盾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发达国家煤矿企业的管理者已经由重技术转向重管理,而我国企业发展水平的限制,目前大多企业仍然处在重技术、轻管理的状态。在目前国家正在围绕化解产能过剩、改善供求关系阶段,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是尽人皆知。尤其在当前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取得阶段性成效,企业在转型发展中,安全生产问题更是重中之重。煤矿安全管理除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规章制度,企业内部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必须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通过各方面努力,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最终达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新体系。要达到这个目标,可以从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入手。

1提高认识,强化安全管理重要性

煤矿安全管理最根本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而采取的一系列活动,安全管理意义重大,不但保证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有保障国家和企业利益,保障企业顺利持续发展。所以说安全管理是企业的最根本要求;也让职工认识到安全生产为自己家庭带来的幸福。在生产过程中要正确掌握安全生产规律,更要意识到隐患随时可能形成、事故随时可能发生,因此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是至关重要的。安全管理必须全方位、全天候、全员参与,即横到边,纵到底的管理方式。从提高认识,强化安全管理、认识规律,抓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权。一个企业的成败在于安全管理。

2坚持科技兴矿

加强科技投入煤矿经营管理要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肯定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第一构成要素,大力实施科技兴矿战略,加大技术引进和装备投入力度,加大对矿井“六大系统”的技术改造力度。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全面深化升级全矿井的质量标准水平,进一步改善员工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最终达到科技型、本质安全型现代化的质量标准化矿井。

3抓好全员质量标准化

除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外,要从本矿实际出发,用从严从细的管理方针来建设标准化矿井。对每个工程、每项工作都要制定出质量标准要求,保证各项工作有标准、件件事情有要求。对质量标准化建设中,使广大职工充分认识到,质量为本,安全为魂的理念。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从领导到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做表面文章、不凭老经验办事,要时时处处按标准从严从细抓质量达标。对工程质量的检查,要做到班有验收员、队有技术员、业务科室复核,矿随时随地进行实地抽查,真正做到对照标准不含糊,执行制度不迁就,确保所有工程质量的“精、优、细”。

4落实精细化管理制度

精细化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在制度上做出详细的规定,并且在细节上层层落实。监管工作突出一个“严”字,日常要求要严格,落实措施要严密,岗位责任要严明,监督检查要严细,基层基础要严实,事故查处要严肃。精细化安全生产管理,不但有细节措施的保证,也要有落实的制度保证,要把各项任务具体化、责任化、措施化、目标化、一项、一件地落到实处。就是要大力推行‘六制’即:工作环境安全制、所有设备责任制、工作岗位制、各项工作标准制、工作现场管理制、经营管理考核制。严格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经过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在具体工作中,只有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精细化,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将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使安全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进一步夯实,有力地保证安全生产有序进行。

5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安全理念

要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必须靠安全文化的支持,安全理念的渗透是精细化管理的前提。积极开展企业文化学习,牢固树立“三不四可”的安全指导思想,让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融入安全文化建设之中,把安全文化建设的重心落到本质安全人、本质安全班组和本质安全区队上,并以此规范全体干部员工行为上。通过制作企业文化展板、安全文化窗口等形式,让安全理念渗透思想行为中,不断增强员工对企业文化的核心理念《企业发展,职工富裕》、安全理念《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等等认可度。

6用科学的发展观管理安全

发展才是硬道理,更是企业的第一要务。一个企业的发展首先要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方针。只有提高科学认识,创新工作方法,在实践生产中总结经验,掌握安全生产中的规律,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同时,更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总之,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自觉遵循客观规律的同时,把职工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科学发展观贯穿到安全工作之中,更加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巩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更加有力的推动企业蓬勃的发展。

7结语

总之,煤矿企业是一个复杂的、特殊的系统,其管理工作必然是一项多因素、多环节、动态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正确处理好当前我国煤矿生产中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的关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用于探索煤矿企业管理的新路子,探求煤矿发展的新方向,最终由重技术发展为重管理,才能促进煤炭工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才有利于与世界其他企业之间的长期合作、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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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区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精神,围绕安全工作中心,有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工作措施,特别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基层和基础工作。结合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方案,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控制指标体系,深化责任制的落实

1、加大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考核力度,要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安全事故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2、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实现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制。

3、进一步完善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加大管理力度,调动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工作创新,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把握事故发生规律,提高事故的预控能力。

1、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逐级分解,具体到人,落实到生产过程中。

2、加强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提高煤矿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

3、要针对近年来其它旗县发生的安全事故,查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分析、积极探索事故发生的规律,并牢牢把握规律,对季节性、专业性的规律提出预警、预控的方案和对策,并针对性的落实监管措施。

4、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求煤矿建立辅助救护队,配备相应救护设备、仪器,认真组织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广大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做到有备无患。

5、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努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奖惩制度等,形成安全生产的有效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6、大力推进煤矿质量标化建设,力争所有生产煤矿达到三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其中11座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7、针对东胜区各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以下十项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专项措施。1、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修筑永久性防爆密闭,与采空区进行隔离,杜绝采空区密闭漏风,严禁私自打开密闭进入采空区作业;2、要加强顶板管理,在掘进过程中要及时支护,在顶板破碎的地方要采取打锚杆、挂网片、喷浆等相结合的支护方式;3、要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避免风路短路造成有毒气体积聚;4、对老窖地质资料不健全的矿井,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防止老窖积水造成透水事故;5、加强机电管理,确保双回路供电系统稳定运行,井下所有电器设备要安装保护装置,防止停电漏电触电造成人员伤亡;6、针对煤矿专业技术力量薄弱,机械设备处在磨合运行阶段,专门加强技术人员资格审查和专业培训,避免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7、严格落实监控系统责任责任质,做到监控到位、责任到人;8、审查煤矿的施工资质是否合法有效,若不具备施工资质和管理能力,责令其停建停产;9、露天煤矿在采剥、装运、排土过程中,要加强机械管理,避免机械碰撞造成人员伤亡,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爆破公司进行爆破作业。10、进一步加强火区治理监管、实现火区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要严格按照《煤田火灾灭火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剥离,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一律停止施工。

三、加强煤矿矿用设备检测检验管理工作,以科学的管理和现代化装备为基础,保障煤矿职工和企业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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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L75文献标识码: A

企业的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关系着一个企业能否持久健康和谐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平安幸福.因此,多年来安全生产是人们不断关注和思考的焦点。同时煤炭行业又是典型的高危行业。因此安全生产更是我们工作中的重点,来不得半点马虎。近年来煤矿发生的较大事故给我们以血的教训。这些血的教训警示着我们时刻要把安全这根玄绷紧。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做到保证不了安全的情况下不生产,不要盲目追求效益而置生命与不顾。

1、实施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的现实意义

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就是以尊重职工,爱护职工,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为出发点,以消灭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隐患为主要目的。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的提出和实践,应有以下二个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是煤炭企业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宏伟目标,要求用较短的时间、较少的环节和较少的代价,最大可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而推行以人为本的管理,突出职工的中心地位,不断增强安全管理实效,确保安全生产的有序可控、长期稳定,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本前提和保证。其次就是当前的安全管理方法与安全生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当前急需一种更为科学有效的方法来逐步完善安全管理。推进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管理是当前推进安全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是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迫切要求,也是安全管理工作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

2、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现状分析

2.1 政策支持。首先近年来煤炭企业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每年第一个会议第一个文件说安全,立章建制最早最全面是安全,始终做到不压产量保安全,专项检查和激励抓安全,形成“安全第一”的浓厚文化氛围。随着煤炭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了全面提高,为推进人本管理创造了良好的大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2.2 安全教育。职工安全教育是保证生产安全的关键,只有职工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才能真正抓好生产安全,因此安全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做好安全教育就要从职工思想入手,经常分析职工思想动态,对安全与事故的关系有两种认识:一种是事故不可避免观,认为事故发生是必然现象,只要机器一动,就必然有事故发生,事故是不可避免的。这种看法是把安全与生产对立起来,看不到安全对生产的促进作用,认为安全生产的规律是不可认识、不能把握的;另一种是事故可避免观,认为事故发生是偶然现象,只要按规章制度制度操作,在正常情况下,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从哲学的因果关系来看,事物有偶然性和必然性。偶然性是指在同样条件下,某种现象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可能这样发生,也可能那样发生的趋势,必然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某种现象必然发生,且合乎规律、不可避免的趋势。凭经验和直觉了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是很不够的。而能事先预测到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分析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措施,防止和消除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这就需要职工从思想认识上来保证。只有做好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管理水平,使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作业规程,才能确保安全。安全管理包括对人和物的管理,对事物的管理,如生产过程的管理,探索事故发生的规律和预防措施;对人的管理,即对人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和心理的了解和掌握。在处理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时,要始终把解决安全问题放在首位,突显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要出了事故才讲安全,不出事故就忘记安全。

3、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管理的具体措施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管理就是通过推进安全生产的人性化管理,把制度建设为主的管理方法与提高个人积极作用的工作方法结合起来,在工作中突出职工自身价值,引导职工树立安全新理念,养成安全生产良好习惯,创造安全生产优良环境,增强职工保安全的内动力,这是探索立体保安全的新渠道,提高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

3.1 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放弃过去死板生硬的安全教育方式,大力推进人性化教育模式。在教育中把个人的平安健康与家庭生活联系起来,使其理解“你的安全就是家庭的幸福”、“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道理,引起职工心灵的共鸣,深刻领会个人的安全与家庭的幸福、生活的甜美息息相关,使职工发自内心地重视安全,在工作中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为安全”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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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教育培训的必要和重要

(一)法规要求、责任所在

1.《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培训工作制度、责任、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建档备查、保证培训经费和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等进行了具体详细规定。

3.最新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培训范围扩大到安全监察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安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他们的安全素质。

国家法律法规对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了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国家的法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所在。

(二)履行权利、应尽义务

1.《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在生产经营单位有八项权利中,最主要的是获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力。在员工实行安全生产的“建议权”、“紧急情况处置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时,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知道安全生产责任、熟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才能实现安全生产。

2.既是员工、也是管理者的应尽义务。对管理者和员工来说,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才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安全培训教育,既是互相的履行权利,也是相互的应尽义务。

(三)必然需求、可靠保障

1.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显示,98%的事故是因为人的原因引起的。对大中型企业近3年来发生事故的分析,人为因素中的安全意识薄弱占到90%多。员工安全意识差导致的人的不安全行为成为制约企业安全生产的瓶颈。

2.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调查,我国46%的民众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了解十分有限。我国国民的消防安全素质的抽样调查显示,将近50%的民众在火灾发生时不懂得如何逃生自救。没有安全知识,就会稀里糊涂受伤害;没有安全意识,事故就会不请自来。安全培训教育是增加安全知识、提升安全意识的重要保障。

(四)安全文化、教育形成

安全文化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安全价值。通过统一的、全员的培训教育,宣传、灌输、形成共同的安全价值取向,形成共同的安全工作目标感、方向感、责任感,形成安全工作的精神支撑,打造安全文化的软实力。以此提升安全意识,增长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安全责任,形成良好的安全工作氛围和安全文化,更好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教育培训员工“不伤害自己”,从"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

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落实不下去,执行力不强,是员工觉得是外界强加的,是被动地接受安全防范的知识和管理,是"要我安全"。 要教育培训员工思想集中、高度重视、按章操作、防范危险,明白"安全先是为了自己",要首先做到“不伤害自己”。理解教育培训的良苦用心和目的,就不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一个个安全制度,才能是有效的保护;一次次安全教育,才能是善意的提醒。安全教育才能入脑入心,安全意识才能深处扎根。形成"我要安全",确实做到“不伤害自己”。全体员工都能做到“不伤害自己”,那就有了安全。

(二)教育培训员工“不伤害别人”,知道"安全就是效益"

人类是群居生活,安全是团队行为。现实中很多事故往往就发生在一时的疏忽、一个人的漫不经心或者一点点的小缺陷。事故会给他人造成伤害,给团队带来损害。要教育培训员工遵章守纪,克服思想麻痹,改变不良习惯,消除"安全意识疲劳"。时刻认识到自己是企业安全的受益者。做到警钟长鸣,安全警醒。保护好自己,不伤害到别人,那就有了安全效益。

(三)教育培训员工“不被他人伤害”,知道"安全是大目标"

工作是集体活动,安全是系统工程。要教育培训员工了解熟悉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做到“不被他人伤害”。生活真美好、安全最重要。如果全体员工都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他人伤害”,就是实现了安全生产。

(四)用典型事故案例的分析处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通过调查清楚的事故原因分析彻查制度不严格、措施不到位、规章执行不力等漏洞、缺陷,并立即整改、完善。

2.通过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教育和警示他人,增强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否则违章必处、违法必究,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3.从整改措施的坚决落实看安全整改决心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严格要求。

4.现成事例,生动准确、就在身边,有权威性、有亲和力,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教育和警示。

(五)用企业中、用身边的事故、隐患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中的事故清晰明了、密切接触、感同身受,能与自己有结合、有联系、有对照;身边的事通俗易懂、浅显明白、容易接受和知法懂法,可以类比推理、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严格管理制度。

(六)运用心理规律和记忆规律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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